車船稅的申報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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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車船稅的申報,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為進一步強化車船稅征收管理,增加我縣地方財政收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和《省車船稅實施辦法》規定,經縣政府研究,現就加強車船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加強對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領導。為確保車船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順利進行,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牽總協調工作,協調有關部門認真做好車船稅的征管工作,并經常聽取地方稅務部門的情況匯報,幫助地方稅務部門解決車船稅征收管理中存在的問題。縣地稅局、財政局、交警隊、交通局要各明確一名主管領導具體負責車船稅征管工作。
二、廣泛深入地開展好政策宣傳活動。車船稅征收工作涉及面廣、專業性強,要確保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必須首先取得納稅人的理解和配合。因此,各級、各有關部門特別是地稅部門要認真做好宣傳工作。縣電視臺等新聞宣傳部門要發揮優勢,大力度、高頻次地開展車船稅征管宣傳;縣交通局、交警隊、保險公司等部門要將統一印制的宣傳頁、開征通告等在收費大廳發放、張貼,讓納稅人全面了解政策規定,知曉稅款申報和繳納的方式與程序。
三、各有關部門要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各級、各部門,特別是財政、交警、交通等部門要密切配合地稅部門摸清全縣應稅車輛的底數及分布情況,協助做好車船稅的征收管理工作;各鄉鎮和街道辦事處要配合地稅部門做好本轄區內車船稅的宣傳發動及征收工作,對轄區內擁有車輛的單位和個人特別是車輛大戶,要督促其自行申報繳納車船稅。
篇2
本條例所稱車船,是指依法應當在車船管理部門登記的車船。
第二條車船的適用稅額,依照本條例所附的《車船稅稅目稅額表》執行。
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在《車船稅稅目稅額表》規定的稅目范圍和稅額幅度內,劃分子稅目,并明確車輛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和船舶的具體適用稅額。車輛的具體適用稅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在規定的子稅目稅額幅度內確定。
第三條下列車船免征車船稅:
(一)非機動車船(不包括非機動駁船);
(二)拖拉機;
(三)捕撈、養殖漁船;
(四)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
(五)警用車船;
(六)按照有關規定已經繳納船舶噸稅的船舶;
(七)依照我國有關法律和我國締結或者參加的國際條約的規定應當予以免稅的外國駐華使館、領事館和國際組織駐華機構及其有關人員的車船。
第四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對城市、農村公共交通車船給予定期減稅、免稅。
第五條車船稅由地方稅務機關負責征收。
第六條車船稅的納稅地點,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確定。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使用的車船,納稅地點為車船的登記地。
第七條車船稅的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車船管理部門核發的車船登記證書或者行駛證書所記載日期的當月。
第八條車船稅按年申報繳納。具體申報納稅期限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
第九條車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繳納車船稅的,使用人應當代為繳納車船稅。
第十條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機構為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應當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
稅務機關付給扣繳義務人代收代繳手續費的標準由國務院財政部門、稅務主管部門制定。
第十一條機動車車船稅的扣繳義務人依法代收代繳車船稅時,納稅人不得拒絕。
第十二條各級車船管理部門應當在提供車船管理信息等方面,協助地方稅務機關加強對車船稅的征收管理。
篇3
【關鍵詞】車船稅 征管工作 稅法
一、目前車船稅征管工作存在的問題
目前在車船稅的征管工作工作中,主要有三方面的問題,一是摩托車、三輪車以及低速貨車等車輛的參保率不高,導致出現比較嚴重的漏征稅現象;二是在進行捆綁車船稅的過程中,會導致新的漏洞出現;三是信息不對等,一些車船稅的比例有問題。下面進行詳細的分析。
(一)摩托車、三輪車以及低速貨車等車輛的參保率不高
在車船稅的征管工作中,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的參保率不高,有嚴重的漏稅、逃稅現象[1]。出現這種問題的主要原因有摩托車、三輪車這類車輛的價格比較低,稅金相對較高,車主的安全意識較低,指購買小年檢,不參保,這項問題在實際工作中,會逐漸形成稅收成本過高,車船稅的流失加大。
1. 摩托車危險性系數大,出險率高
摩托車、三輪車的行駛危險系數較大,一些保險公司為了保護自身的利益,會謹慎的告知車主其安全性問題,導致車主對車船稅所能起到的作用并不了解。
2. 摩托車、三輪車等車輛較多
摩托車、三輪車以及低速貨車的車輛較多,并有較大流動性,經常在農村和城鄉交際使用,該地方的使用率較大。在這種情況下,即使提升交警部門的力量,也很難達到完全政治的目的。雖然摩托車、三輪車及低速貨車的理論稅源很大,但在車船稅的征管工作中,真正得到的稅收非常少,尤其是摩托車,其車船稅的稅收基本為零。
(二)進行捆綁車船稅的過程中,會出現新的漏洞
根據現有的制度規范,車船稅由保險機構在收取強險時依法代收車船稅。但從目前的實施情況來看,出現了新的漏洞。一些乘用車的車主為了不繳納車船稅,利用交警部門的兩年一次年檢的間隙,去驗車而不去辦理強險,而且還沒有申報車船稅,從而逃稅。還有的車主有接近使用年限的車輛,或是經常放在外地,很少使用的車輛,為了不繳納車船稅,沒有辦理強險業務和車船稅,甚至沒有進行機動車審驗,從而逃稅。
(三)信息不對等,一些車船稅的比例有問題
這種問題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主要有:
地稅部門與保險機構缺乏有效的聯系,沒有完善交強險的信息共享機制,稅務機關在進行相關審核工作中,有較大的難度。根據目前我國的政策規定,一些保險機構應按照該地區的代繳管理方法進行實施,應及時向所在的地方稅務繳納和申報稅款。但是這個過程也有一定問題,保險公司缺乏全面的信息資料,無法掌握所有的交強險情況,然后僅按照業務部門的情況進行上部,從而導致稅款與解稅款不平衡。部分保險公司業務部門數據導出權限受總公司控制,核查困難,給基層稅務機關的日常管理帶來了不便。
二是交警、交通管理等部門,對車輛類型的劃分不夠明確,所以導致車輛數據對比不一致。如果以“掛車”和“半掛牽引車” 為例,交通運營管理部門的統計情況,這兩類車輛可以算為一種車輛,不單獨處理;但是在車船稅法的規定中,“半掛牽引車”主要歸為商用花車,而“掛車”為單列。
三是各部門之間的信息流通比較慢,稅務部門的基礎數據無法及時更新,尤其近年來,機動車的數量不斷增加,導致稅源管理越來越復雜。
二、改善車船稅征管工作的建議
(一)充分考慮節能減排和普通老百姓的利益
相關人員要制定車輛的稅額標準,充分結合節能減排的情況,從而保證人民的經濟利益。相關單位要以2.0升為限定標準,然后上下調整稅額。從三線城市數據看,2.0升以下的車輛是所有乘用車的90%。根據車輛的用途分析,人們購買車輛是為了滿足生活的基本需求,這種情況顯示,這些車輛并不屬于奢侈品[3]。在國內通貨膨脹和宏觀政策的影響下,要保護這些消費者的利益,并適當減少這些車型的稅收費用。相關人員應充分理解抑大揚小的作用,明確汽車消費走向。相關單位應刺激消費者購買小排量的車輛。還應提高大排量車型的稅額,例如2.0升以上的車輛,要適當考慮稅額。
(二)建議對摩托車實行免征
對摩托車實行免征,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一是雖然在交警部門等級的摩托車的數量比較多,但是隨著人們生活水平的提升,各種車型不斷出現。摩托車逐漸被取代,大部分摩托車并沒有到交警部門注銷;一般摩托車基本不入強險,要依據上路檢查,這種情況增加了征收成本。
(三)加強信息化建設,建立統一的信息共享平臺
因為信息不對等,難以比較稅源基數,并且有漏征現象存在,導致車船稅的征管工作比較滯后。相關人員可以通過搭建信息共享平臺,解決這個問題,并實現稅務、公安和保險機構之間的稅收共享。通過這種手段,及時掌握全區域車輛的增減變動情況以及車船稅繳納情況,分析是否有漏管漏征的現象存在,從而避免監管缺位。
三、結束語
通過上文對車船稅征管工作存在的問題及建議進行分析,車船稅的實施比較困難。所以要由針對性的進行分析,根據實際情況設定稅額,有針對性的解決車船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參考文獻:
[1]肖國民.車船稅征管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及建議[J].北方經貿,2012(02).
[2]王蘊,田建利.構建以財產稅為主體稅種的地方稅體系[J].稅收經濟研究,2012(05).
篇4
(一)堅持“依法征稅,應收盡收,堅決不收過頭稅,堅決防止和制止越權減免稅、堅決落實各項稅收優惠政策”的組織收入原則,堅決杜絕寅吃卯糧、轉引稅款、虛收空轉和攤派征收現象,確保所得稅收入平衡較快增長。
(二)加強稅源調查和監控,開展稅源普查,準確、詳細掌握稅源結構、分布及增減變化趨勢,加強收入預測、分析和調度,掌握組織收入工作的主動權;充分利用稅源檔案、管理臺帳、納稅評估等稅源管理平臺,加強基礎稅源管理;認真落實企業所得稅預繳稅款比例不低于70%的要求。
(三)強化重點行業和征管薄弱環節的稅收管理,著重加強對房地產、建筑、交通、制造、商貿等支柱性稅源的征管,加強餐飲、娛樂、社會服務、股權轉讓等征管薄弱環節的所得稅征管。
(四)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繼續按照統籌安排、統一部署的原則,通過綜合執法檢查、專項檢查等形式,加強對稅收政策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減少稅收流失,促進收入增長。
(五)認真開展收入分析,開展分稅種、分行業收入信息比對分析,及時發現組織收入中存在的問題,對收入增減幅度超過20%的行業或企業,進行重點分析,把握所得稅收入動態變化情況。
二、落實政策,發揮稅收職能作用
(一)認真貫徹落實國家出臺的各項稅收政策,正確把握宏觀政策目標,積極探索稅收促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的途徑;落實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鼓勵循環經濟發展和節能減排、支持企業創新和科研成果轉化、加快基礎建設等稅收優惠政策;落實國家對個人收入分配的調節政策,確保調節收入分配的目標順利實現。提升政策宣傳效果,加大政策落實力度。
(二)支持地方經濟發展,圍繞促進皖北地區的發展戰略,發揮稅收職能,助力崛起;對重大項目進行跟蹤管理和個性化服務;促進重點骨干企業做大做強,扶持中小企業有序發展。
(三)用足用活稅收優惠政策。充分把握稅收優惠政策的導向作用,拓展政策應用空間,釋放稅收政策效應,支持地方經濟發展;落實支持就業稅收政策,促進城鎮居民、農民工、高校畢業生充分就業。
(四)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推進個人所得稅申報數據網上查詢。
(五)努力提高納稅服務水平。認真做好稅收優惠政策宣傳、輔導,讓納稅人充分了解稅收優惠政策;完善納稅服務制度辦法,整合納稅服務資源,細化服務措施,注重服務實效;優化稅收優惠審批、備案流程,精簡審批環節,提高行政效率;健全信息公開制度,主動接受納稅人監督。
三、強化稅收征收管理水平
(一)深化建筑業、房地產業項目管理工作,完善房地產及建筑業稅源監控體系建設,搞好房地產及建筑業管理軟件的運用。做好房地產及建筑業跨部門涉稅信息聯網工作。
(二)推廣應用財產行為稅稅源監控管理平臺軟件,逐步將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稅等各稅種納入監控范圍,實現稅源動態監控。
(三)按照貨運發票稅控系統管理工作的相關要求和政策規定,加強貨運自開票納稅人管理工作。
(四)加強兩稅信息比對工作,運用數據比對成果,切實提高城建稅征收水平。
(五)完善車輛稅收一條龍管理的信息化建設,強化保險部門代收代繳車輛車船稅管理,通過綜合治稅、部門配合等手段,加強車船稅稅源控管。
(六)強化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深入開展督導檢查。建立健全“項目登記、項目開發、項目清算”的全過程稅源監控機制,逐步實現土地增值稅清算工作的常態化管理。
(七)強化同期資料管理,加強對避稅行為的防范;拓展反避稅新領域,加大反避稅調查力度。
(八)大力推進分類管理,對重點行業開展調查研究,了解經營模式、掌握業務流程、熟悉核算方式、把握適用政策,有針對性地制定行業管理辦法。推廣實施總局《企業所得稅行業管理操作指南》。對企業兼并重組、股權收購等業務、匯總納稅、清算所得等特殊事項,加強調查研究,及時發現和解決新情況、新問題。積極推廣應用企業所得稅匯總納稅信息管理系統。
(九)切實做好匯算清繳管理,明確企業所得稅匯清繳工作流程和工作重點,著重把好企業年度申報表的審核關、優惠政策的落實關。嚴格按照規定的范圍、條件、標準和程序進行審批或備案稅前扣除項目,對大額資產損失進行實地核查。繼續推行企業所得稅電子申報,全面推廣涉稅通匯算清繳軟件。對企業匯繳申報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反饋稽查部門,通過稅務稽查,鞏固匯算清繳成果。做好匯算清繳與稅源結構分析、開展納稅評估的結合。
(十)開展企業所得稅納稅評估,充分依托綜合征管信息系統和銀行、工商等外部門提供的第三方涉稅信息,全面完整準確掌握企業有關數據,科學確定評估對象。加強企業監控預警分析,著力加強對稅負明顯偏低企業的評估。每年的納稅評估面不低于所管企業所得稅戶數的20%。
(十一)加強高收入者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結合縣經濟總體水平、產業發展趨勢和居民收入來源特點,確定我縣高收入者相對集中的行業和人群,摸清高收入行業的收入分布規律,掌握高收入人群的主要所得來源,建立高收入者所得來源信息庫,有針對性地加強個人所得稅征管。加強對規模較大的個私企業、個體工商戶管理。
(十二)全面推進全員全額扣繳明細申報,省局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服務器升級后,在所有代扣代繳單位推廣個人所得稅管理信息系統。提升管理信息系統應用效果,借助管理信息系統,全力推進全員全額明細申報工作,到年底,全面實施全員全額明細申報。以全員全額明細申報為基礎,開展企業所得稅工資、福利費稅前扣除與個人所得稅工資薪金比對工作,比對戶數不得低于規定的標準。
(十三)加強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管理,將高收入群體納入重點稅源監控和管理范圍,全面完成12萬元以上自行納稅申報任務。注重提高申報質量,對納稅人應申報未申報、申報不實少繳稅款的,嚴格按照征管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十四)加大開具完稅證明工作力度,對已實行明細申報的扣繳單位,要為所有納稅人開具完稅證明。明確目標,全力推進,多措并舉,通過郵寄、上門服務等形式,把完稅證明直接發送給納稅人。
四、繼續開展培訓與調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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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實習時間:
(二) 實習地點:
(三)實習性質:畢業實習
(四)實習目的:結合所學財政學專業理論知識、方法和技能,系統地掌握納稅申報、注銷和稅收管理的具體流程,培養對所學專業的興趣和熱情,激發學習專業理論知識的積極性,把所學的專業知識更好的運用到實踐中。
二、實習單位簡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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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實習內容
xx年10月8號,是我實習的第一天。我的第一個實習崗位是稅務登記崗,主要辦理稅務登記、變更、注銷以及個體戶的停歇業辦理。雖然在學校里學過稅務方面的知識,但當遇到實際操作時卻無從下手,剛開始只是幫忙打字復印等一些基本的工作。通過兩天的學習,我大致對自己工作的崗位有了初步的了解,少了當初的緊張不安,多的是一份穩重與責任感。
(一)稅務登記、變更以及注銷工作
稅務登記、變更以及注銷是法人企業設立、變更和解散過程中必不可少的程序。稅務登記時稅務機關依據稅法規定,對納稅人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登記管理的一項法定程序,也是納稅人依法履行納稅義務的法定手續。納稅登記時整個稅收征收管理的起點。稅務登記的作用在于掌握納稅人的基本情況和稅源分布情況,加強征收與管理,防止漏管漏征。從稅務登記開始,納稅人就進入到了稅務管理的事業,納稅人的身份及雙方的法律關系得到了確認。納稅人申報辦理注銷稅務登記時,應相應提供注銷稅務登記申請書、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批的“申請注銷稅務登記審批表”、原稅務登記證正本、副本原件。
剛開始接觸稅務登記時,因為不了解流程,速度總是很慢,納稅人提出問題時,基本上我都無法回答,很尷尬。于是我就借同事培訓時候的書回家看,有不懂得就立刻問,熟練的掌握操作流程,例如辦理個體稅務登記辦理,首先需要納稅人提供工商營業執照,法人身份證,房產證明等相關資料,并填寫稅務登記申請表,對其經營范圍,務工人數,經營規模,聯系方式等項目經行逐項填寫,為了確保納稅人的合法性和信息準確性,必須要求納稅人填寫詳細,并與所需資料的原件相比對,為以后的稅收管理奠定基礎。
(二)納稅申報征收工作
我所從事的申報納稅的工作就是把納稅人交來申報表錄入到電腦里,然后打印完稅憑證給納稅人,聽起來容易,但實際操作卻有以下困難:
1.受理申報,是考驗此崗位的工作人員扎實基礎以及較強的業務素質的一個過程,必須熟悉稅收業務知識,例如稅目、稅率等,納稅人填開的申報表是否使用稅目、稅率正確,這看似簡單,但我國的稅收體制較為復雜,稅目稅率駁雜,工作人員必須熟練掌握稅收業務知識,如果稅目稅率使用錯誤,就有可能使入庫級次發生錯誤,導致該入國庫的入到地方級次,該入地方級次的入到國庫,后果非常嚴重,情節特別嚴重的不僅要受到行政處分,更有可能承擔法律責任,所以馬虎不得。
2.錄入時必須得認真仔細,否則就很容易出現錯誤。例如,納稅者填表者的數字金額必須工整、規范,否則,這些數字金額錄入電腦就很難識辨,需要仔細查看,剛開始不熟悉,做起來真費勁,但慢慢適應了幾天,就總結出一些經驗:一定要熟悉流程,經常練習,不能因為自己的原因耽誤整個工作進程。工作與學習不同,要求的是一種合作精神,每個人都得在自己的崗位上認真負責才能讓整個工作更好的進行下去。
3. 檢查企業的納稅申報順序一般是: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稅、房產稅、印花稅及其他針對失業保險、養老保險等基金的稅收項目。通過對企業每月報送的財務會計報表信息,以銷售收入為起點,逐項核對營業稅及其他稅收項目。如果利潤表列出的管理費用和財務費用兩者皆為負數,則直接導致未來營業利潤為負的結果被改寫,反而有了巨額的利潤。管理費用的巨額負數可以直接歸屬于壞帳準備的沖回,財務費用的巨額負數可能是因為資金外拆、匯兌收益大于存款或借款,一定程度上說明了企業的收賬政策改進,外幣收支較多,且資金富余。從企業報送的財務報表可以看出:企業的資本資產結構沒我們想象的那般穩定,企業的資本機構變化非常頻繁而且幅度較大。
(三)稅收管理和日常檢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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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中存在的一些問題
(1)高校納稅意識普遍比較淡薄。一些高校領導認為高校不是納稅主體,不需要納稅,更談不上主動申報。高校負責人和會計人員一般對預算會計核算較為熟悉,對稅法和涉稅業務如何處理卻知之甚少,有些高校甚至因此發生了偷漏稅款事實,情節嚴重的還承擔了法律責任;(2)發票管理亂。高校在發票的使用上既有稅務機關管理的行政事業單位稅務發票,也有財政主管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和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有的高校還以自制的行業收據作為發票開具使用,發票的使用管理相當混亂;(3)對于工資表內的發放項目,高校基本能夠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做到代扣代繳,但是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并未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造成少繳稅款。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高校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如專家學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勞務報酬時,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現在很多高校都有外籍教師來華長期任教的情況,這就涉及到代扣代繳外國人個人所得稅的問題。有些高校財務人員對涉外人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稅法規定不是很清楚,以為通過化整為零的方法就可以為外教合理避稅。殊不知這些外教在回到他們的國家后,他們國家的稅務部門還要對他們進行國內外收入應納稅額的匯算清繳工作,如果外教在我國取得的收入沒有繳稅就不能進行稅收抵免,也就是說這些外教還必須為在中國取得的收入向他們國家繳稅。結果是我國流失了應收稅款,外教也沒有少繳稅款,稅款白白流入到外教的國家。俗話說“肥水不流外人田”,外教的個人所得稅款一定要正確及時地代扣代繳;(4)高校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時,沒有計算繳納印花稅;(5)房屋對外出租是高校彌補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收取租金時,高校沒有開具稅務發票,而是開具了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偷逃了相關稅費;(6)高校認為事業單位不需要繳納車船稅,高校屬于免征車船稅的范圍;(7)高校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只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以及地方教育費附加,沒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不知道要繳納增值稅;(9)有經營收入的高校直接用會計利潤(經營利潤)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不知道要按照稅法的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后再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
二、高校涉稅業務問題的解決建議
(1)提高領導干部對高校涉稅業務管理重要性認識。高校高層領導干部的態度對做好整個高校涉稅業務管理有著十分重要的意義。強化有關稅收政策的宣傳,并積極組織力量進行納稅輔導,使高校領導和財會人員掌握好相關稅收政策,強化納稅意識。聘請稅務部門對高校進行納稅鑒定,提高納稅意識。稅務部門應加強對高校領導和財務人員的稅法知識的宣傳普及工作,定期對高校財務涉稅人員進行培訓,建立辦稅人員管理制度,大力提高高校財務人員涉稅業務水平。形成一種高校領導帶頭學習稅法,財務涉稅人員正確執行稅法的良好氛圍。
(2)應明確高校非稅收入和稅收收入的范圍,加強票據管理。稅收收入是指應納稅收入,非稅收入是與稅收收入相對的一個概念。高等學校非稅收入主要包括:高等學校學費、高等學校住宿費、委托培養費、函大、電大、夜大及短訓班培訓費四個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 “非稅收入”是財政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更是高校收入的主要來源之一。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必須改變原有的收費模式,實行票款分離的辦法,實施“收支兩條線”管理,加強票據管理,清理收費項目,建立健全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制度。票據管理是非稅收入管理的源頭。票據是高校收入的法定憑證和會計核算的原始憑證,也是財政、物價、審計部門進行檢查監督的重要依據。因此,加強票據管理,有利于規范高校收費管理工作,保障收入及時、完整、足額實現并上繳財政;有助于從制度和管理上扭轉隨意占壓、挪用財政性資金的現象;有利于遏制自立收費項目、自定收費標準等亂收費行為。加強票據管理,首先要做好票據的“申購、領用、使用、核銷”等環節的工作,實行專人管理,建立完善的票據領購、核銷手續;嚴格執行有關的票據管理規定,力求票據與項目相結合、票據與收入相結合、票據與稽核相結合;同時,大力推進票據管理的網絡化,跟蹤每一張票據使用的具體情況,加強票據管理力度,逐步實現非稅收入票據管理網絡化、科學化、規范化。高校稅收征管難度較大的一個十分重要的因素就是票證不統一,財政收據、自制收據、稅務發票混用。要規范高校涉稅業務問題,必須按照規定辦理稅務登記,對于非稅收入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稅收收入使用稅務發票,接受稅務管理。高校應定期聘請稅務機關相關人員講解稅務發票知識和最近發生的涉稅案件,抽查有關會計憑證、收據、發票進行現場說法,高校財務人員應認真聽講并積極配合檢查,努力提高自身涉稅業務水平。
(3)高校應嚴格執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法定義務。高校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是稅法規定的法定義務,高校除了工資表中發放的項目還有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加班費、監考費、閱卷費、勞務費、稿費、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應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要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聘用外聘人員時首先要讓他們填寫基本信息表,然后復印他們的身份證,為以后代扣代繳稅款做好準備工作。高校教職工年所得12萬元以上或在兩處或兩處以上取得所得的,可以選擇一地自行向稅務機關申報所得并繳納稅款。應根據稅法規定的住所標準――習慣性住所和居住時間標準這兩個判定標準將外教劃分為居民納稅人或非居民納稅人,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非居民納稅人是指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為了有效地行使稅收管轄權,我國根據國際慣例,對居民納稅人和非居民納稅人的劃分采用了各國常用的住所和居住時間兩個判定標準。屬于我國的居民納稅人,應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和境外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全面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屬于我國稅法中的非居民納稅人,只就其來源于中國境內的所得向我國政府履行有限納稅義務,依法繳納個人所得稅。
(4)高校應重視印花稅的納稅問題。印花稅是以經濟活動中簽立的各種合同、產權轉移書據、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等應稅憑證文件為對象所征的稅。印花稅由納稅人按規定應稅的比例和定額自行購買并粘貼印花稅票,并在印花稅票和憑證的騎縫處自行蓋戳注銷或花銷即完成納稅義務。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產權轉移書據等合同時,均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相關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此外,如果高校有單獨核算的經營收入,則其設置的“其他營業賬簿”和取得的“權利許可證照”,均按5元/件貼花計稅,計入相關支出科目。印花稅雖然是個小稅種,但是稅基很大,稅法規定印花稅是輕稅重罰的稅目,因此高校應給予足夠的重視。
(5)高校應正確計算和繳納房產出租的應納稅款。高校房產出租的會計處理根據《營業稅暫行條例》、《房產稅暫行條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高校自用的房產、土地免征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但高校將房產用于出租后,房產的使用性質已由“自用”變為“經營用”并產生了經營性收益,應當依法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同時根據《印花稅暫行條例》以及《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規定,如果高校出租房產時與承租人簽訂了租賃合同,應當按規定繳納印花稅。另外,高校將房產出租,還須按地方政府規定繳納“非轉經”占用費。一些高校由于地處沿街或鬧市,將一樓門面房對外出租;一些單位添置新的辦公用房,將原有的辦公場所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時,均應開具稅務發票,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印花稅以及相關稅費。有些單位臨時租用高校的會議室舉行會議,租用操場開運動會高校通常會收取場地使用費。收取場地使用費時不應使用行政事業性收費收據或者行政事業單位結算憑證,而應開具稅務發票,同樣繳納營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以及相關稅費。
(6)高校應按規定繳納車船稅。車船稅是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車輛、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所征收的一種稅。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原有公車免稅條款,在新條例中,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公安、司法等部門警用車船免稅的規定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公車,都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7)高校處置不動產應正確計算并繳納稅款。高校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和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是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著物產權并取得增值性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所征收的一種稅。高校處置不需用的不動產時,除了繳納營業稅及相關稅費和印花稅外,只要取得增值性收入就必須計算繳納土地增值稅。
(8)高校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用來抵債或銷售發生增值應繳納增值稅。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應當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9)高校應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繳納企業所得稅。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是以高校取得的生產經營所得和其他所得為征稅對象所征收的一種稅,企業所得稅具有計稅依據為應納稅所得額、應納稅所得額計算較為復雜、量能負擔、實行按年計征分期預繳征收等特點。有經營收入的高校(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由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有關經營支出與納稅扣除的界定存在著較大差異,而不少財務人員不知道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時要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這一規定,從而導致高校少繳企業所得稅情況的出現。因此高校財務人員應積極學習稅法知識,按稅法規定對會計利潤(經營利潤)進行納稅調整,正確計算并及時繳納企業所得稅。
三、結束語
高校領導和財務處人員一定要在思想上重視涉稅業務管理,強化內部監督和檢查,遇到涉稅業務問題認真積極解決。高校在涉稅業務處理上除會計部門自身嚴格把關外,還應加強內部審計工作,對憑證、賬簿、報表等實行定期審計,將不符合規定的財務予以內部遏制。同時通過外部審計監督體系,處理違規活動,提高涉稅業務水平,以利于稅款的及時足額繳納入庫和高校自身的健康發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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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劉金杰.關于高校非稅收入規范化管理的思考[J].會計之友,2007;8
篇7
一、行政事業單位應繳哪些稅
行政事業單位在日常業務活動中,按照預算和經費領報關系從財政部門或上級機關收到的各項撥款,是其收入的主要來源,是開展各項業務活動的保障,應在取得各類收款憑證時,記入“撥入經費”、“預算外資金收入”、“財政補助收入”等科目,這些收入不需要納稅。此外,行政事業單位有些業務為應稅收入,需要申報納稅,并做出會計處理。如:門面房出租收入;培訓收入;轉讓不動產收入;學校超標準的收費收入以及以各種名義收取的贊助費、擇校費等收入;非營利性醫療機構從對外承包的醫療美容項目取得的出包收入;電視臺的廣告收入、點歌收入;將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出售變賣或抵償債務等等。對于這些收入,行政事業單位往往采取“往來賬抵銷”、“以物抵款”、 “混淆會計科目和收支分類”等方法進行處理,從而忽視了應繳的稅款。根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稅收入涉及的稅費主要包括:增值稅、營業稅、教育費附加、個人所得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土地增值稅、車船稅、印花稅等。現將其歸納如下:
二、常見涉稅業務會計處理
1、取得出租收入的會計處理
房屋對外出租是行政事業單位彌補經費不足、改善職工福利的重要途徑。一些行政事業單位由于地處沿街或鬧市,將一樓門面房對外出租;一些單位添置新的辦公用房,將原有的辦公場所對外出租。收取租金時,均應開具稅務發票,繳納營業稅、房產稅等相關稅費。
【例1】某技術研究所系獨立核算的事業單位,尚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收支兩條線制度。2008年3月,該研究所將其一處閑置房屋對外出租給某商貿公司,雙方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合同約定:租賃期自2008年4月1日起至2009年3月31日止;月租金l0萬元。2008年4月研究所收到房屋租金10萬元(暫不考慮印花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如下:
計算應繳的各項稅費:營業稅5000元(100000×5%)、房產稅12000元(100000×12%)、城市維護建設稅350元(100000×5%×7%)、教育費附加150元(100000×5%×3%)
借:銀行存款 100000
貸:其他收入 100000
借:銷售稅金175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 5000
――應交房產稅12000
――應交城建稅350
――應交教育費附加150
2、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對于工資表內的發放項目,行政事業單位基本能夠按照個人所得稅法的規定做到代扣代繳,但是其他另行發放的各種形式的津貼、補貼、獎金以及實物等應納稅所得,并未與工資表收入合并計算納稅,造成少繳稅款。不少由財政發放工資的事業單位如學校,他們認為財政在發工資的時候已代扣代繳了個人所得稅,而對他們自己以加班費、獎金等名義發放的屬于工資薪金性質的收入就忽視了,沒有并入工資計交個人所得稅。另一方面,支付外聘人員勞務報酬時沒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一些事業單位為了提高自己的知名度,高薪外聘一些社會知名人士,如專家學者、主持人等,在支付其勞務報酬時,沒有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例2】2008年3月份,某行政單位聘請某名牌大學教授到單位舉辦兩場講座,雙方約定講課費10000元。該單位應于支付講課費10000元時,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0元。其會計處理為:
(1)應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額:10000×(1-20%)×20% = 1600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培訓費10000
貸:現金 8400
暫存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1600
(2)上繳該項稅金時
借:暫存款――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1600
貸:銀行存款 1600
3、處置不動產的會計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因各種原因對不需用的不動產進行處置時,除按規定繳納銷售不動產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費附加外,還應繳納土地增值稅。
【例3】在機構改革中,某行政單位將其撤銷的下屬事業單位的一幢樓房轉讓,該樓房建于1995年,當時造價100萬元,無償取得土地使用權。如果按現行市場價的材料、人工費計算,建造同樣的房子需要600萬,該房子為7成新,已按500萬元出售,并支付了營業稅、城建稅及教育附加27.5萬元。就土地增值稅應作如下會計處理:
計算土地增值稅:(1)評估價格=600×70%=420萬元;(2)允許扣除的稅金27.5萬元;(3)扣除項目金額合計=420+27.5=447.5萬元;(4)增值額=500-447.5=52.5萬元;(5)增值率=52.5÷447.5×100%=11.73%;(6)應納稅額=52.5×30%-447.5×0=15.75萬元。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157500
貸:現金 157500
4、將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抵債、發生增值的會計處理
根據財稅[2002]29號文規定,自2002年1月1日起,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應稅固定資產,或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屬于應征消費稅的機動車、摩托車、游艇,售價超過原值的,不論其是一般納稅人,還是小規模納稅人,均應當一律按4%的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例4】2008年3月10日,經財政部門批準,某行政單位用一輛九成新的小汽車償還與其下屬培訓中心22.5萬元的債務,該車賬面價值20萬元,評估價值為22萬元,其余5000元用銀行存款支付。會計處理如下:
(1)沖減固定資產和固定基金
借:固定基金 200000
貸:固定資產――小汽車 200000
(2)沖銷債務
借:暫存款――培訓中心 225000
貸:其他收入 220000
銀行存款 5000
(3)計算相關稅費,其中:增值稅(220000-200000)×4%÷2 = 400元、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附加暫不考慮。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其他商品和服務支出 400
貸:現金 400
5、簽訂合同繳納印花稅的會計處理
行政事業單位因工程施工、銀行貸款、大宗物品采購等情況簽訂合同時,或與其他單位、個人簽訂各類租賃、承包、服務、培訓合同時,均應按合同所載金額及相關稅率計算繳納印花稅。此外,行政事業單位的“其他營業賬簿”、“權利許可證照”,均按5元/件貼花計稅,計入相關支出科目。
【例5】甲研究院(以下簡稱甲單位)為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和政府采購制度的事業單位。除完成國家規定的科研任務外,甲單位還從事技術轉讓、咨詢與培訓等經營性業務,并對經營性的會計處理采用權責發生制。2008年4月2日,甲單位與A公司簽訂技術轉讓與培訓合同。合同約定:甲單位將X專利技術轉讓給A公司并于4月5日至20日向A公司提供技術培訓服務;A公司應于合同簽訂之日起5日內向甲單位預付50萬元技術轉讓與培訓服務費;在4月20日完成技術培訓服務后,A公司向甲單位再支付150萬元的技術轉讓與培訓服務費。4月3日,甲單位收到A公司預付的50萬元,已存入銀行。4月20日,甲單位完成A公司的技術培訓服務,收到A公司支付的款項150萬元(甲單位經營收入適用營業稅稅率5%,技術合同印花稅稅率0.3‰,不考慮其他稅費)。甲單位的會計處理:
(1)4月3日,收到預付款50萬元
借:銀行存款500000
貸:預收賬款500000
計算合同印花稅:2000000×0.3‰ = 600
借:經營支出 600
貸:應交稅金――應交印花稅 600
(2)4月20日,收到款項150萬元,確認營業收入
借:銀行存款 1500000
預收賬款500000
貸:經營收入 2000000
計算營業稅:2000000×5% = 100000
借:銷售稅金100000
貸:應交稅金――應交營業稅100000
6、公車繳納車船稅的會計處理
2007年1月1日起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取消了原有公車免稅條款,在新條例中,除軍隊、武警專用的車船和警用車船以外,其他政府機關和事業單位使用的公車,都要按規定繳納車船稅。
【例6】某行政單位已經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2008年3月份在辦理5輛小轎車交通強制保險過程中,收到了保險機構開具的車船稅代扣代繳憑證,憑證上注明金額為1200元,則會計處理為:
借:現金 1200
貸:零余額賬戶用款額度 1200
借:經費支出――基本支出――辦公費 1200
貸:現金 1200
7、企業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行政單位不存在繳納企業所得稅問題。事業單位(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在企業所得稅方面普遍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未按稅法規定作相應的納稅調整。由于《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與《事業單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企業所得稅征收管理辦法》中有關事業支出與納稅扣除的界定存在著較大差異,而不少財務人員不知道會計核算與稅收規定存在差異時要按稅法進行納稅調整這一規定,從而導致上述問題出現。
【例7】2007年某事業單位(未實行國庫集中支付制度)當年實現事業結余20萬元、經營結余30萬元。該單位經營結余已按33%的稅率預繳了所得稅9.9萬元。2008年3月份,該單位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稅法規定,調整增加了應納稅所得額1萬元,應補繳所得稅3300元。會計處理為:
借:結余分配――應交所得稅3300
貸: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 3300
借:應交稅金--應交所得稅3300
篇8
關鍵詞:可持續發展;環境稅收制度;排污收費制度;環境保護稅
本文為2008年河北省社科聯社會科學發展研究課題成果(編號:200803020)
中圖分類號:F812 文獻標識碼:A
要保持經濟的可持續發展,就必須改變傳統經濟增長方式,徹底改變先發展后治理的觀念,將環境保護放在與經濟發展同等重要的地位。要實現這一戰略目標,環境稅收體系將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
一、現行環境稅收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資源稅。現行資源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定位不合理。對自然資源征稅,可分為一般資源稅和級差資源稅兩種。我國資源稅定位于調節級差為主,這樣的定位不利于將資源開采的外部成本內在化,與環境保護無關,達不到遏制資源浪費的目的;(2)征收范圍小。資源稅的征收范圍只限于礦產品和鹽,而具有重大生態環境價值的大部分非礦產資源――水、森林、草原、灘涂等卻長期處于稅收調節之外。這不僅導致了過度消耗和嚴重浪費,而且使后續產品的比價極不合理;(3)單位稅額設計不合理。過低的資源稅單位稅額既違背了價值規律,又造成了資源的盲目過度開采;而且納稅人具體適用的稅額取決于資源的開采條件,與開采對環境造成的影響無關;(4)計稅依據不合理。現行資源稅對資源的銷售數量或使用數量征稅,而對已經開采而未銷售或使用的不征稅,直接導致了資源的無序開采,造成大量資源的積壓和浪費。
(二)流轉稅。現行增值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低稅率問題。為了增值稅的稅收優惠而對煤氣、石油液化氣、農膜、農藥等產品實行的低稅率,不利于環境的保護;(2)稅負問題。循環利用資源的企業原材料成本低,增值部分所占比重較高,稅負較重;且從民間和小規模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進項稅額均不能抵扣,加重了企業的稅收負擔;(3)優惠政策不到位。當前增值稅即征即退、減半征收的優惠政策只集中在生產電力、水泥、新型墻體材料方面,還有很多循環經濟的鏈條及相應產品沒有涉及。
現行消費稅存在的主要問題有:(1)征稅范圍太窄。一些容易給環境帶來污染或者導致環境資源嚴重浪費的消費品仍沒有列入征稅范圍,如電池、氟利昂、化肥、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餐盒以及煤炭等;(2)有些稅率太低。過低的稅率只能對市場發出要限制使用的信號,而不能起到規范引導消費行為的作用;(3)優惠政策不到位。消費稅中對使用新型能源或者可再生能源的車輛的優惠政策不到位,難以達到激勵使用新型能源的目的。
(三)其他稅
1、城市維護建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依附于“三稅”,稅基極不穩定,收入規模占稅收總量比例較低,難以籌集城建維護所需的資金。另外,城建稅只對繳納“三稅”的內資企業和個人征收,造成內外資企業的稅負不公,同時也造成一些污染產業在我國的集聚。
2、車船稅。車船稅的設計本身不具有循環經濟方面的意義。機動車船按輛或載重噸位征收,對由于性能、油耗和尾氣排放量的不同對環境損害程度的差異等因素不予考慮,對能源的消耗量和廢氣的排放量關聯程度較低,納稅人的稅收負擔與車輛對環境的污染程度沒有關系。
3、土地稅。土地使用稅征收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而且稅率較低。由于農村土地不征稅,不少城內企業紛紛遷往農村,大量占用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耕地占用稅的征收范圍也較窄,稅率也較低。
(四)排污收費制度。我國目前還沒有開征環保稅,實施了二十多年的排污收費制度雖然提高了治理污染的能力,加強了環保系統的能力建設,但還存在很多的缺陷。
1、立法層次低,征管不到位。排污收費沒有被納入稅法體系中,立法層次低,權威性差,在實施過程中遇到較多困難,征收乏力,隨意性很大。另外,排污收費缺乏有效地監督,收費用途不明確。
2、征收范圍小。排污收費主要針對污水、廢氣、固廢、噪聲和放射性廢物等五大類。像生活垃圾、污水、工業廢棄物等沒有納入征收范圍。而且主要針對部分企事業單位,第三產業和鄉鎮企業只部分實行,居民生活污染物排放基本未實行。
3、征收標準低。從理論上講,收費標準不能低于治理污染的成本,否則,污染單位寧肯交排污費也不愿花資金治理污染。而我國目前的排污收費標準,遠遠低于排污單位污染排放治理設施的運行成本。此外,由于費率的調整很少或多年才調整一次,通貨膨脹降低了排污費的真實水平。
4、收費依據不合理。排污收費制度主要根據污染物排放濃度超標收費,沒有考慮污染物的排放量,且僅對污染體濃度最高的一種污染物收費。這種收費減弱了企業在標準下進行污染削減和污染控制技術創新的動力,也導致了對污染排放濃度稀釋或污染物替代,結果環境污染更嚴重。
二、改革現行環境稅收制度
(一)資源稅。在合理定位資源稅普遍征收性質的同時,做到以下幾點:(1)擴大征稅范圍。基于我國自然資源短缺、利用率低等現象,資源稅應起到全面保護資源,提高資源利用效率的作用。因而,應將資源稅的征稅對象擴大到土地、海洋、森林、草原、灘涂、淡水和地熱等資源;(2)調整計稅依據。資源稅的計稅依據可由銷售數量或自用數量調整為開采數量或生產數量,這樣可以防止資源的無效開采和使用浪費;(3)適當提高單位稅額。尤其對不可再生、不可替代和稀缺的資源應該課以重稅,適當拉大級距;(4)改變計征方法。根據資源的不同特點,可以考慮實行從量定額、從價定率和復合計稅三種計征方法。如對鐵、煤、石油等非再生金屬和非金屬礦產品實行復合計稅辦法,即先在開采或生產環節從量計征,以后在銷售環節再從價計征。
(二)流轉稅
1、增值稅。首先,對農藥、煤氣、農膜等對環境危害較大的產品按17%的基本稅率征稅。為了保證農民的利益,可以運用財政補貼等手段;其次,減輕企業的稅收負擔。凡列入《國家重點鼓勵發展的產業、產品和技術目錄》的產品都實行13%的低稅率,并按照資源循環利用的程度給予一定時期的減免稅優惠。同時,放寬廢舊物資進項稅額抵扣條件,以實現循環經濟的稅收優勢。
2、消費稅。首先,擴大征收范圍。對資源消耗量大且無法再回收利用的和環境污染嚴重的消費品和消費行為納入征收范圍,如一次性塑料袋、一次性紙尿布、高檔建筑裝飾材料、煤炭、電池等;其次,適當提高一些應稅消費品的稅率,達到減少消費的目的;再次,對符合一定節能標準的產品給予一定的稅收減征優惠,以鼓勵消費。
此外,通過調整部分進出口稅收政策,對國內資源的出口和嚴重污染環境或預期污染環境又難以治理的產品進口進行有效的防治,充分發揮綠色關稅的壁壘作用。
(三)其他稅
1、城市維護建設稅。開征獨立的城建稅,改變其附加稅的性質,并適度提高市區以外地方的稅率。另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及個人也征收城建稅。
2、車船稅。車船稅應加入保護環境的因素。對不同能源消耗量或排氣量的機動車船規定不同的征稅額度,實行差別征收。并對使用新型能源或可再生能源的車船給予稅收優惠。
3、土地稅。擴大土地使用稅的征收范圍到農村,并大幅度提高相應稅率,以充分體現土地資源的稀缺性。擴大耕地占用稅征收范圍,把占用濕地的行為納入征稅范圍,并適當提高稅率。
三、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
排污收費制度無論是從立法層面、執行層面,還是作用效果都存在一定的問題。我們應該借鑒國際經驗,適時開征環境保護稅。基本思路如下:
(一)課稅對象。課稅對象的選擇應該具有普遍性,凡是現在或預期對環境造成污染的行為或產品都應該納入其中。具體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分階段、分步驟地對廢氣、廢水和固體廢棄物征稅。廢氣主要包括二氧化硫稅和碳稅,廢水主要包括工業廢水、生活污水和農業廢水及其他有害液體排放物,固體廢棄物主要包括工業廢棄物、農業廢棄物和生活廢棄物。
(二)納稅人。根據國際慣例,凡是對環境造成一定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都有繳納環保稅的義務。但是在稅收實踐中,考慮征收效率、控制稅源等因素,納稅人可定為從事應稅排污行為的企業、企業性單位和個體經營者,對行政事業單位和居民個人可暫不征收。
(三)稅基。稅基可以選擇污染物的實際排放量,在排放量難以確定時,可以根據生產能力及實際產量等指標測算出排放量。這樣主要考慮與排污收費制度銜接,有利于平穩過渡。另外,體現了“誰污染、誰付費”原則,有利于企業自主選擇合適的治污方式,引進治污設備。
(四)稅率。稅率是稅制設計的關鍵。首先,稅率不能太低,應該高于現行排污收費的水平;其次,稅率要有彈性,區分不同地區、不同部門、不同企業和不同污染程度;最后,考慮到廢棄物排放的特點以及稅制的簡化和便利,應實行定額稅率。
(五)征收管理。首先,按屬地原則確定稅收管轄權,并確定為中央和地方共享稅;其次,在征管模式上,明確稅務部門和環境保護部門的職責分工和協調配合;最后,在征收方法上,可選用自行申報法、源泉扣繳法和定額征收法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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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稅法;問題;教學改革
一、目前稅法教學中普遍存在的問題
(一)教學手段及教學方法較為落后
當今世界處于高度信息化的時代,提高教育科技手段的現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已經成為實現教學目標的重要手段。當前各高校已普遍利用多媒體教學工具,然而,在實際的課程教學中,相當一部分教師還是習慣于沿襲傳統的教學方法,嘗試利用多媒體教學的教師也存在著缺乏經驗的問題,加之教育經費緊張,硬件建設的步伐較慢,多媒體教室等資源緊張,導致現代化教學手段的應用受限,從而使教學效果大受影響。
(二)教學內容互相割裂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教師一直是根據教材內容,按照章節教學,針對單個稅種獨立授課,極少考慮各稅種的內在聯系。一般只重點講授流轉稅和所得稅等主要稅種,而忽略財產稅和行為稅等小稅種,對稅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規也涉及較少。致使學生掌握的知識不夠系統、全面,不能解決實際問題。
(三)忽視實踐教學
在稅法課程的教學中,目前很多院校雖然表面上既安排了理論課時又安排了實踐課時,但實踐部分多流于形式。因為絕大多數的院校教師都是從學校畢業后直接參與教學的,沒有涉稅工作的實戰經驗使得教師在課堂上無法引領學生學習稅法實踐方面的知識和技能。
二、對稅法課程教學改革的探討
(一)運用現代化教學手段與教學方法
首先,稅法課程應該充分利用鮮活素材實施教學,如國家稅務總局網站的稅收動漫、稅法故事等,將稅法知識以非文字、數字的嶄新形式呈現,化枯燥為生動、變平淡為神奇。其次,稅法實踐教學中可以通過廣泛運用多媒體技術提高教學效果,如在演示納稅申報環節時,采用多媒體進行輔助,直觀地展示納稅申報的每一個步驟,變抽象為具體,從而達到更好的教學效果。使用新的教學手段,既節省時間,又增加信息量,豐富教學內容,活躍課堂氣氛。再次,實施案例教學也是提高教學效果、培養學生創新能力的一種有效辦法。稅法課程非常適合案例教學,由于大量的案例都來自于社會生活實踐,真實性和趣味性較強,再加上教師的啟發誘導,能夠吸引學生的注意力,使課堂教學氣氛活躍,便于學生掌握所學內容,并使理論與實際相結合,提高學生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的能力,案例教學在提高學生的綜合素質等方面具有獨特的、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開展綜合教學
稅法課程綜合教學可以針對涉稅業務較為全面的多稅種納稅義務人展開,在課堂上進行多稅種聯合教學的方法;也可以針對某些行業的稅收問題進行專題講授。它避免了各稅種分章教學的不足之處,使各稅種之間建立聯系。例如,某企業為商品流通企業,與其相關的稅種有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車船稅、印花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房地產企業則會涉及增值稅、城市維護建設稅、耕地占用稅、土地增值稅、契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等。具體教學中以實際企業為例,將該企業涉及的諸多稅種串聯在一起教學,提高學生綜合運用解決社會實際問題、復雜問題的能力。這就要求教師對有關問題要深入研究,充分準備,可以在學期末進行,也可結合平時教學進行,安排綜合教學的時點不同,綜合教學的繁簡度也應適當。
(三)突出實踐教學
應用是學習的最終目的,如何將學到的稅法知識順利地應用到實踐中去,這是教師需要著重要考慮的問題,教師在教學中要努力為學生提供模擬實踐、參與實際工作的機會。在教學實施中應加大實踐教學的時間和力度,可以考慮將稅法的實踐教學單獨作為一門課程,由有實際工作經驗的教師組織教學,提高教學效果。稅法實踐教學具體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首先是計稅與報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可以與納稅申報表的填制同步進行,稅額計算是填制納稅申報表的基礎,申報表中各欄次已明確列出各種數據的計算步驟,教學中,應講明各欄次的數據關系以及填表的注意事項。這部分教學可以采取手工操作,也可以使用相關的納稅申報教學軟件,教學軟件與企業實際使用的納稅申報軟件非常接近,形象直觀,有助于節約教學時間,提高學習效率。其次是涉稅業務的賬務處理。稅法與其他學科有比較緊密的關聯性,如與會計學、經濟學、法學等。稅法與會計課程關系尤為密切,一方面計算應納稅額的數據多來源于會計資料,另一方面,稅額的計算與繳納等涉稅經濟業務,又是會計核算的內容,因此,在教學實踐中可以在講解相關稅法知識后,再相應講解涉稅經濟業務的會計處理,使學生對所學的相關學科建立起綜合的聯系,避免各學科孤立教學,真正做到學以致用,提高教學質量。
(四)培養高素質的雙師型教師
師資是實現以上教學改革思路的重要保證,因此各院校應采取激勵措施鼓勵稅法教師到企業去實踐,把企業真實的納稅流程等各種最新稅法相關信息傳授給學生,提高教學效果。
稅法課程教學知識點多,涉及面廣,與其他課程和實際工作聯系密切,稅法課程改革的研究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需要在實踐中不斷探索,總結經驗,逐步加以完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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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左衛青.打造鮮活的稅法課堂[J].大家,2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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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主營業務收入
1.話費收入的檢查
全部收入包括本通信網全部話費收入加上從另一通信網分割回的話費收入減去分割給另一通信網的話費后的余額。電信企業的信息數據海量,電算化程度較高,其自動計費系統,涵蓋了絕大多數資費信
息,是非常重要的計稅依據。重點自查計費系統的數據轉換到財務系統的收入數據是否真實、完整,如果計費系統的收入數據大于與財務系統的數據,要進一步核實原因。
2.代收業務收入的檢查
通過手機特服號為“中華健康快車”等公益組織接受捐款的業務,可以按照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公益組織捐款后的余額為營業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與其他單位合作,共同為用戶提供郵政電信業務及其它服務并由統一收取價款的,以全部收入減去支付給合作方價款后的余額計算征收營業稅,要注意上述合作過程中有無扣除不屬于合作性質的費用支
出(如非合作性質的電路租賃費等)現象。
3.銷售折讓折扣的檢查
打折銷售有價電話卡、“充值送話費”等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是否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沖減收入,有否多沖減當期收入,少繳營業稅。
以贈送充值卡的形式抵頂企業正常的費用支出,如:支付商的傭金、特約店酬金、職工競賽獎勵、營業廳裝修補貼、基建房租等,但贈送的充值卡作為銷售折扣沖減了營業收入,少繳營業稅。
(二)其他業務收入
捆綁銷售手機、SIM卡及其他商品的收入是否作為非生產、批發、零售行業的混合銷售行為按規定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取得的房屋出租收入、柜臺出租收入,是否按“服務業”5%稅目稅率申報納稅,有否錯按“郵電通信業”3%的稅率申報納稅。
向手機號碼停止使用但并未銷號的用戶,按月收取的固定費用,有否在收入實現的當月計算繳納營業稅。
收取營業點的承包費直接沖減營業費用,未確認收入申報繳納營業稅,少繳營業稅。
向關聯企業(手機銷售商)提供場地或服務,收入明顯偏低又沒有正當理由,應按照《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核定其計稅營業額。
(三)營業外收入
加收的話費滯納金、違約金、罰款等收入等是否作為營業外收入,申報繳納了營業稅。
二、企業所得稅
(一)收入
1.充值卡到期失效所形成的沉淀資金,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2.逾期無法支付的應付未付款項,未結轉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3.收到政府撥付的農村通信建設補貼經費、財政局的企業獎勵金、地方財政撥入固定資產投資考核獎,收到光纜拆遷補償費、公路橋梁工程總公司光纜拆遷補償費等,未計收入,少計算繳納所得稅。
4.企業接受(以前年度)捐贈的固定資產未調增應納稅所得額而計提折舊的問題。
5.對承諾一定時期內消費滿一定金額的客戶,繳納消費保證金后,由公司贈送手機,期滿達到約定消費金額的,公司再退還保證金。對超過合同約定還款期未返還客戶的消費保證金,應調增應納稅所得
額。
(二)成本費用
1.固定資產計提折舊
(1)通訊線路設備、桿路、發電機組、電梯、中央空調、簡易房屋等未按規定年限計提折舊,造成有些年度多計成本,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消防器材、建筑物等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未報國稅機關備案。
(3)已經提足折舊的固定資產,又順延兩年按凈值重新計提折舊,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以低于稅法規定的殘值率計算、提取折舊,造成多提折舊,少申報應納稅所得額。
(5)購買計算機硬件所附帶的軟件作為固定資產管理但在啟用當月就計提了折舊,并不是在使用的次月計提,也未計算殘值。
2.無形資產攤銷
(1)土地使用權的攤銷年限不符合稅法規定,未進行納稅調整,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2)土地出讓金、土地權屬登記費在管理費用中一次性列支。
(3)達到無形資產標準的管理系統軟件,在營業費用中一次性列支,應按稅法規定的期限分期攤銷。
(4)將應計入無形資產原值的軟件安裝調試費在管理費中列支。
3.租賃費攤銷
(1)租賃固定資產,一次性列支租賃費,未在租賃期限內平均攤銷費用,應調增納稅所得額。
(2)融資租賃時,承租方租入固定資產的租賃期短于該項固定資產法定折舊年限,對每期支付的租賃費高于按稅法規定的折舊年限計算的折舊額的,其超出部分不得作為本期成本、費用。企業列支設
備租賃費高于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折舊額時,應當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經營租賃時發生的車輛保險費、車船使用稅等,應由出租方承擔的費用列入管理費用,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在業務成本中一次性列支計費中心主機的技術服務費,未按有關期限分期攤銷,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4.不合法扣稅憑證列支成本
(1)外聘人員(未與公司簽訂合同)的勞務費支出,未取得勞務費發票,僅由省人才交流中心開具收據入賬;在“管理費用”中列支培訓中心費用,未取得合法憑證;撥付工會會費無工會收據入賬;
建農村基站時支付給農村經濟合作社的土地使用權轉讓及地面附著物補償費,以對方提供的農村合作經濟組織統一收款收據入賬等。
(2)在支付房屋租賃費、水電費、土地租賃費、養路費、保險費等費用時,無法取得正規的合法票據,存在以單位名稱不符、復印件、收據、白條等入賬問題。
(3)支付的代辦費、銷售酬金以及房租、水電費等因未取得票據,由各分公司所屬的營業部到地方稅務機關代開服務行業發票作為記賬憑據在費用中列支,其包含的應由供應方承擔的營業稅金由分公
司繳納在費用中列支。
5.計稅工資
年兩法合并前,將工資性的支出列入了營業費用,未進行納稅調整。如以發票報銷的方式,為員工報銷車貼、醫療費;以勞動保護費名義支付給職工人人有份的誤餐費;以會議費、公雜費、宣傳費
名義列支部分職工獎勵費,未計入職工工資進行納稅調整。兩法合并后,重點檢查所支付的工資是否合理。
6.工會經費、職工福利費、教育經費
(1)多計提工會經費。企業發放的住房補貼,不得作為職工福利費、工會經費、職工教育經費的計提依據。
(2)應在職工福利費中列支的午餐補助、員工食堂費用、離退休人員的活動費、職工直系親屬的醫療補助等重復在管理費用中列支,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將屬于業務招待費的支出列入宣傳費、辦公費、咨詢費、營業費等費用,在申報時,未按稅法計算的限額進行納稅調整。
(4)將屬于工會經費開支范圍的支出未按規定在的工會經費中列支。
(5)重復及超稅法規定限額列支職工教育經費支出。
7.預提費用
(1)“預提費用—積分計劃準備”的年末余額未作納稅調整。
(2)年末應付工資貸方余額,在匯算清繳期結束后仍未發放,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3)預提系統代維費、光纜代維費、技術支持維護費和設備檢測費、合作商酬金、代辦手續費等等,在匯繳結束后有尚未支付金額且未取得發票。
(4)預提電信設備占用費、鐵塔租用費、電路及網元租賃費、審計費等等,本年度未實際發生,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5)支付網絡優化服務費、設備維護費等,計入主營業務成本的列支數大于實際發生額,應調增應納稅所得額。
8.資本化與費用化
(1)購建房屋時發生的裝修費沒有計入固定資產原值計提折舊,而是計入“長期待攤費用”按五年進行攤銷。
(2)租入的營業用房等裝修費未按規定年限平均攤銷,而是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
若營業網點的裝修費用只有幾萬元,且部分費用用于帶有形象標識的門額裝飾,可參照稅務總局關于銀行營業網點裝修費用的列支規定,允許在當期費用科目中直接列支。
(3)通信基站的改造工程(包括3G工程),應予資本化。
(4)網絡優化工程是否資本化應具體分析,看是局部還是全面的,如果不對軟件升級,只是對擁擠的網絡進行調試,提升網絡運行速度,沒有增加網絡設備數量或未延長設備的使用壽命,可不作資本
化處理。
(5)線路專項改造、基站蓄電池專項整治費及基站監控設備搬遷、消防設施改造、發電機系統改造等費用,如果涉及更新固定資產,應予資本化。
9.列支與生產經營無關的支出
非公益救濟性捐贈、贊助演唱會、應由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外包勞務人員通信補貼等稅前列支的支出,應當進行納稅調整。
10.減值準備
(1)將通信網的固定資產減值準備余額,計入營業外支出,未進行納稅調整。
(2)根據規定從事通信業務的外商投資企業發生的用戶欠費,不得計提壞賬準備,已計提的欠費壞賬準備應做納稅調整。
11.住房公積金
超標準和比例的繳存住房公積金,未進行納稅調整。
12.固定資產評估增值
企業改制上市前對資產進行了評估,對評估增值部分,已按照評估價入賬計提了折舊、攤銷,但沒有按規定調整應納稅所得額,少繳企業所得稅。
13.未按權責發生制列支成本、費用
(1)在“充值送話費”的促銷活動中,收入與相關折扣未按配比原則、權責發生制原則沖減收入,多沖減當期收入,少繳企業所得稅。“存話費送手機”等活動,未按受益期分攤購進手機等禮品的成
本,而是將購進手機的費用一次性計入營業費用,少繳企業所得稅。
(2)補提以前年度因提減值準備少提折舊費用,未進行追溯調整,而是直接在補提年度扣除,造成人為的調整納稅所屬年度。
三、個人所得稅
(一)贈送禮品問題
1.對于預存話費、積分獎勵等促銷活動中贈送的手機、飛機里程、小家電等各種禮品,由于具有折扣銷售性質,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2.對用戶開展抽獎活動發放的禮品應按照“偶然所得”項目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向大客戶、關系戶等有關個人直接贈送的禮品,按“其他所得”項目扣繳個人所得稅。
(二)員工免費話費問題
按月給予員工的免費話費或減免話費,應合理確定其中的一部分金額為個人工資收入,按照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三)各類補充保險
1.為職工購買補充養老保險(遞延激勵年金)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由省公司代扣代繳稅金的補充養老保險,未并入地市個人收入總額合并計算,造成少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為職工購買各類應稅團體險,如補充醫療保險、意外傷害保險、重大疾病保險(綜合保障保險),交通意外保險等未按規定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在征稅時,應將支付的保費支出按個人應得額度
計入每個被保險人當月收入,與當月工資薪金所得合并計算個人所得稅。未劃分到個人的,將保費平均計入被保險人當月收入,合并計稅。
(四)住房公積金
單位和個人超過比例和標準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未按規定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五)各種補貼、獎金收入
1.車改補貼。進行了公務用車改革的企業,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已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在標準限額以外,另外以油票、停車票、過路費等發票報銷方式再為職工報銷費用的,一律計入當
月個人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未經省級人民政府明確公務用車改革稅前扣除標準的地區,以定額補貼或發票報銷、發放給職工交通卡等方式所解決的費用,應合理確定其中的部分為個人工資收入,按照
有關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
2.以發票報銷或現金形式發放的各種獎金,如過節費、防暑降溫費、誤餐補貼、加班費、休假補貼、療養補貼、先進獎、筆記本維修費及各種實物等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3.發放購房貸款補貼和超標準的房改補貼,未按規定代扣繳個人所得稅;
4.為職工已取得的房產支付暖氣費、物業費,未納入當月工薪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5.利用財務集中核算模式,從下屬機構經費項目中列支的補貼、分紅、福利等項目,未足額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六)股票期權問題
執行員工股票期權計劃,員工在行權時直接按市價出售,獲取售價和購入價之間的差價收益,未按工資薪金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
(七)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錯誤的問題
1.由單位為個人承擔的個人所得稅應并入工資總額、將不含稅收入換算為含稅收入,計算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2.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錯誤,主要將季度獎、半年獎等全年綜合性獎金重復按年終一次性獎金計算方法,少扣繳個人所得稅。
3.職工每月的工資由標準工資、績效工資、月獎金三部分構成,企業僅能按月按人對標準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而績效工資、月獎金一般是按照部門進行發放,然后由部門進行二次考核,但在計算個人
所得稅時未能明確到人并與所屬發放當月標準工資進行合并計算,造成少扣稅款。
(八)其他問題
1.為關聯單位人員報銷話費,由于所報銷話費的關聯單位人員不屬于本單位職工,應對其所報銷的話費按“偶然所得”代扣個人所得稅。
2.支付給自然人的傭金、勞務費、技術業務外包費等,未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
四、其他地方稅種
(一)城市房地產稅
1.計算繳納城市房地產稅時,將辦公樓原值申報房產稅,未將消防設備、電梯、中央空調等房屋附屬設備、配套設施一并作價計入房屋原值,少繳城市房地產稅。
2.部分房產在購置、裝修等更新改造過程中,對房產價值有調整的未按調整后的金額重新計算,造成少繳納城市房地產稅。
3.已經交付使用的房屋在建工程,長期不結轉固定資產,不申報繳納城市房產稅。
4.將出租房產視同自用房產,少繳房產稅。
5.取得房產租賃、轉租收入,未按規定足額申報納稅。
6.土地計征城市房地產稅問題
直接購買的房地產或購買土地自建房屋,其土地價值已包含在購買價中或建造成本中,因此,不論財務處理如何,在計征城市房地產稅時,不允許通過評估等方式將土地價值剝離出來;國家劃撥(含授
權經營)方式取得的土地,這部分土地價值(包括評估增值的價值)暫不計征城市房地產稅,但如果改制上市時,補繳了土地出讓金,土地使用權已發生變化,應該將土地價值并入房產計征城市房地產稅。
(二)車船稅
當年新購入的車輛未繳納車船稅。
(三)印花稅
1.當年度新增的資本公積未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2.計算租賃合同印花時,未按合同總金額申報納稅,而是按年租金的金額申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3.框架性合同未記載金額,未先按5元貼花,以后實際結算時再按實際發生數貼花,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4.繳納印花稅時適用的稅目稅率錯誤,如:把租賃合同混作購銷合同,造成少申報繳納印花稅。
5.網間結算協議征收印花稅問題
中國移動與中國電信、鐵通、聯通等公司之間簽訂的網間結算協議不征收印花稅。
精品范文
10車船稅的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