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的法律依據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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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同是對預售收入征稅,本質卻截然不同
對內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征收企業所得稅的規定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房地產開發業務征收企業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31號),其核心內容是明確納稅人取得的房地產預售收入須先按預計計稅毛利率分季(或月)計算出當期毛利額,扣除相關的期間費用、營業稅金及附加,然后并入當期應納稅所得額統一計算繳納企業所得稅,待開發產品完工時再進行結算調整。這是企業所得稅實體法對應稅所得的確認進行具體規定,其實質并不是對預售收入進行所謂的“預征所得稅”,只是對稅法與會計規定的差異所進行的納稅調整。納稅人如果沒有對其預售收入依法進行確認應納稅所得,則必然對其當期的應稅所得構成影響。至于納稅人是否會因此減少當期應繳所得稅,則要視其是否實際造成少繳稅款的事實進行區別對待。如果納稅人當期預售收入應確認的所得小于本期和前期可彌補的虧損,則不會造成少繳稅款的結果,對此應按《征管法》第六十四條的規定作虛假申報處理;如果納稅人預售收入應確認的所得在彌補完本期和前期可彌補的虧損后仍有余額的,則會造成當期少繳稅款的結果,對此應按《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的規定,依法追加滯納金,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第六十三條或者第六十四條的規定進行處理。
對外資房地產開發企業預售收入預征稅款的規定出自《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外商投資企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征收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5]153號),其明確了直接對預售收入采取按核定的利潤率單獨預征所得稅,并且是“按季”進行“預征”,類似于企業所得稅“分季預繳”稅款的方式,是真正意義上的“預征所得稅”。但由于只是簡單地僅就預售收入“預先核定征收”所得稅,且不考慮當期是否有經營所得和前期是否有可彌補的虧損,因此,即使納稅人本期的經營業務發生虧損也不能盈虧相抵,同樣地對前期的虧損也不能進行相應的彌補,即不論當期是否有應稅所得,都必須單獨就預售收入預繳所得稅。由于外資企業的預售收入需要預繳稅款,和內資企業有著根本的區別,由此而引起了納稅人如果沒有依法預繳稅款,稅務機關能否依據現有的法規對其加收滯納金和處以罰款等問題。
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
目前,對納稅人應繳稅款進行預征已是普遍應用的征收方式,所涉及的稅種占了現開征稅種的絕大部分,包括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等。為保證稅款及時入庫、減少滯納欠稅,各稅種的實體法規均規定了納稅期限。由于滯納金是稅務機關對未按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按比例附加征收的金錢,是納稅人或扣繳義務人不履行納稅義務或扣繳義務時,稅務機關對其采用課以財產上新的給付義務的辦法,因此,滯納金制度是保障各稅種實體法有關納稅期限規定有效實施的有力手段之一。
1.現行稅法對預繳稅款加收滯納金的規定
對未按期預繳稅款是否加收滯納金的問題,目前稅收法規中僅《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未按期預繳所得稅加收滯納金問題的批復》(國稅函發[1995]593號,以下簡稱“593號文”)對內資企業所得稅作了具體規定:根據舊《征管法》第二十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暫行條例》第十五條的規定,對納稅人未按規定的繳庫期限預繳所得稅的,應視同滯納行為處理,除責令其限期繳納稅款外,同時按規定加收滯納金。但此文件的合法性在實際工作中遭到質疑,即規范性文件能否作為行政處罰的依據?特別是在新《征管法>)實施后,其法律地位更受到進一步的挑戰。對此,筆者認為,593號文作為規范性文件雖然法律級次較低,但作為國家稅收行政主管部門的國家稅務總局依照稅收管理權限有權對有關預繳稅款的稅務處理問題做出解釋性文件,而且有關具體規定與現行稅收法規并不抵觸,其合法性應是不容質疑的。
至于593號文件在新《征管法》實施后是否仍然有效,則涉及到新老《征管法》的銜接問題。在新《征管法》實施后,有一種觀點認為舊《征管法》的法規如果沒有修訂則自動失效。對此,筆者認為,舊《征管法》的廢止“屬于默示的廢止”,但又不能簡單地理解為新《征管法》實施后舊《征管法》即完全廢止,而應按照新法優于舊法的原則,理解為新《征管法》實施前頒布的稅收法律與新《征管法》有不同規定的,適用新《征管法》的規定。因此,593號文中有關舊《征管法》第二十條涉及滯納金的比例為干分之二規定的內容,只需按照新《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相應規定的萬分之五執行即可,并不影響該文件其他內容的有效性。
2.納稅人沒有依法預繳其他稅種稅款的加收滯納金的處理
雖然593號文明確了內資企業所得稅預繳的滯納金處理問題,但對其他稅種稅款的預繳是否加收滯納金則沒有針對性的補充文件進行具體規定,這也是引起當前爭議的原因之一。但筆者認為,稅法沒有具體規定并不等于沒有法律依據,其法律依據可以從《征管法》中有關繳稅和滯納金的規定中去引證。
根據《征管法》第三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納稅人未按照規定期限繳納稅款的,扣繳義務人未按照規定期限解繳稅款的,稅務機關除責令限期繳納外,從滯納稅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滯納稅款萬分之五的滯納金?!边@里對繳稅并沒有限定是“預繳”或“匯繳”,還是一般正常的繳稅。因此需要明確的問題是,“預繳”稅款是否屬于“繳稅”的范疇。由于目前稅法沒有對“預繳”明確定義,筆者認為可以從涉及預繳的各稅種的法規條文規定歸納:對納稅人的應繳稅款在納稅期限中間采取提前預先分期繳納,期末再進行匯算,多退少補的方式。
雖然相對于一般的稅款繳納方式,“預繳”有其特殊性,但是不能因其特殊性而否定其一般性,因此,《征管法》第三十二條有關納稅人未按期繳稅須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應同樣適用于預繳的各稅種。
此外,雖然相對于納稅人的某一個完整納稅期限而言,在期中預繳的稅款不一定是最終需要繳納的稅款,具有相對的不確定性,但是對于某一個預繳期而言,所預繳的稅款又是可以計算確定的,因此,以預繳稅款具有不確定性作為免于加收滯納金的理由是不成立的。
3.未按期預繳稅款的處罰問題
在明確了預繳稅款的性質和滯納金問題后,對于納稅人未依法預繳稅款的行為應如何進行處罰的問題就迎刃而解了。既然預繳稅款是屬于納稅人繳納稅款的一種方式,除對企業所得稅季度預繳有關偷稅認定的特定情況已經予以明確外,《征管法》中有關對納稅人未按期納稅進行處罰的規定,同樣適用于未按期預繳其他稅種稅款的情況,但具體操作則需要結合實際進行判斷。
需要完善的相關政策
雖然筆者認為加收滯納金的規定應適用于預繳稅款,但是目前有關滯納金的制度尚需完善。
篇2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八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修建戰時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以并處10萬元以下罰款?!?/p>
第十六條:“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修建防空地下室;不宜修建的,必須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規定繳納易地建設費,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組織易地建設?!?/p>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四條:“違反本辦法規定,不按國家規定建設防空地下室的,由人防主管部門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修建,可依法并處應建防空地下室每平方米50元罰款,但最高不超過10萬元?!?/p>
二、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的;”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侵占人防工程;”
三、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不按照國家規定的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修建人民防空工程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人民防空工程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序、設計標準、防護標準和質量標準進行建設。建設單位不得降低人民防空工程的質量標準和防護等級?!?/p>
四、改變人防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損失:
(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改變人民防空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設備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
3.《**市人民防空工程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五)改變人防工程主體結構、拆除人防工程設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防工程安全和使用效能;”
五、拆除人防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四)拆除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補建的;”
六、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專用頻率、使用與防空警報相同的音響信號或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備設施的;”
七、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六)阻撓安裝人民防空通信、警報設施,拒不改正的;”
八、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違法行為,可以對當事人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萬元至5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七)向人防工程內排入廢水、廢氣或者傾倒廢棄物的;”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一)向人民防空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3.《**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二)向人防工程內排放廢水、廢氣和傾倒廢棄物;”
九、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二)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五十米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未經批準,在距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安全范圍內采石、取土、爆破、挖洞等;”
十、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范圍內修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的
處罰種類:警告、罰款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四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四條第一、二、三、四項規定的,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可以對個人并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一萬元至五萬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二十四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三)在單獨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口部預留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建筑物;”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第一至五項規定的,由人防主管部門對當事人給予警告,并責令限期改正。其中違反第一、五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3000元至5000元的罰款,對單位并處30000元至50000元的罰款;違反第二、三、四項規定的,可依法對個人并處2000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并處10000元至30000元的罰款。造成損失的,當事人應當依法賠償損失?!?/p>
第十五條:“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四)在單獨修建的人防工程口部地面建筑物倒塌半徑防護范圍內新建、改建、擴建其他構筑物;”
行政征收(共2項)
一、人民防空工程建設費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條第一款:“人民防空經費由國家和社會共同負擔。”
第三款:“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負擔人民防空費用?!?/p>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六條:“人民防空經費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社會共同負擔。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其增長比例應當與人民防空需求和國民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
二、平戰結合費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使用單位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下列活動時,應當向工程隸屬單位繳納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費。
(一)利用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經營性活動;
(二)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冷風降溫;
(三)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敷設通信、電力等管線;
(四)利用人民防空工程施工碴石等副產品。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條:“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平時應當為經濟建設和人民生活服務。
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實行誰投資、誰受益和有償使用的原則。”
3.財政部、國家人防委員會《關于平時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收費的暫行規定》第二條:“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是國家的財產,平時使用時應本著有償使用的原則,由人防部門收取使用費。收取使用費的范圍:
(一)利用人防工程及其設備設施興辦工業、商業、服務業以及其他經濟效益的行業;
(二)利用人防工程敷設通信線纜和已敷設的其他管線;
(三)利用人防工程冷風降溫和排水井點作水源;
(四)使用人防工程施工排出的碴石等副產品。
收取費用的具體辦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防和財政部門確定。”
其他具體行政行為(共8項)
一、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依照規定對城市和經濟目標的人民防空建設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p>
二、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對人民防空工程的維護管理進行監督檢查。”
2.《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辦法》第十一條:“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檢查評定標準》對人民防空工程維護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3.《**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十九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對人民防空工程進行維護管理和監督檢查,使其保持良好的使用狀態。”
4.《**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款:“區市人防主管部門負責本區所屬人防工程和轄區內中小學的人防工程的維護和管理,并指導和監督轄區內各單位的人防工程維護和管理工作。
三、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八條:“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應當對人民防空教育進行指導、檢查和監督。新聞、出版、廣播、電視、文化等有關部門應當協助開展人民防空教育。”
四、平時使用人防工程的審批
法律依據:
1.《**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二十一條:“開發利用人民防空工程和設施必須向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申請辦理審批手續?!?/p>
2.國家人民防空辦公室、國有資產管理局的《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十八條:“平時使用或開發利用人防工程,由占有、使用單位和個人,向當地人防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經批準領取《人防工程使用證書》后,方可辦理其他手續和使用?!?/p>
五、對平時使用人防工程進行監督檢查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管理辦法》第五條:“人民防空工程隸屬單位或者個人(以下簡稱工程隸屬單位)管理所屬人民防空工程平時開發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的監督檢查。
六、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和管理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第四十四條:“群眾防空組織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訓練大綱和訓練計劃進行專業訓練。”
2.《**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防空法〉辦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群眾防空組織平時由組建部門訓練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和軍事部門的指導;戰時接受城市人民防空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群眾防空組織的訓練,應當根據人民防空主管部門制定的計劃和大綱進行?!?/p>
七、人防工程的竣工驗收
法律依據:
1.《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驗收暫行規定》第二條:“凡列入國家、地方人防工程建設計劃修建的人防工程項目建成后,均應組織竣工驗收?!?/p>
2.《**市人民防空工程建設管理辦法》第八條第三項:“防空地下室建成后,須經人防主管部門驗收,驗收后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p>
八、監督與獎懲
法律依據:
《人民防空國有資產管理規定》第三十五條:“各級人防主管部門要對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和使用情況,加強檢查監督。其主要標準是:
(一)有健全的人防國有資產專門管理機構或人員。
(二)建立健全了人防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并嚴格執行。
(三)對所占用的人防國有資產登記齊全、賬實相符,統計數字真實、完整、準確。
(四)對使用的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了合理、有效、節約。
(五)對平戰結合人防國有資產做到保值、增值,其收益按《人民防空財務管理規定》納入人防經費預算管理。
(六)人防國有資產沒有受到侵犯,損害和流失。
篇3
北京盈科(上海)律師事務所 唐付強律師
2008年8月25日,小王進入上海一家汽車電子公司從事保安工作,9月12日,雙方簽訂了自2008年8月25日至2009年8月25日的勞動合同,約定小王的薪酬由“基本工資、職務津貼、特殊補貼”等項目構成。雙方還明確,公司的規章制度已向員工公示,一旦小王違反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公司可按獎懲規定給予批評、教育、處罰、直至解除勞動合同。
2009年2月18日,公司出具了一份對于小王與另一位同事的處罰通知,公司認為他們違反了公司的規定,故記過一次并罰款100元。后公司在要求小王交納罰款100元被拒絕后,出具了辭退通知,內容為:因小王拒不執行處罰通知且總經辦人員多次勸說無效,違反了公司《離職管理規定》,故決定給予其辭退處理。小王當天即離職,之后他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3336元。
【律師答疑】
公司是否有權對勞動者進行罰款?
這是一個爭論已久的話題,在實務中有兩種不同觀點。
一種觀點認為,只要企業內部的規章制度通過法定程序制定并曾向勞動者公示過,就可以根據其進行罰款,但罰款后發給員工的工資數額不能低于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企業職工獎懲條例》廢止后,仍有地方存在類似規定,如《深圳經濟特區和諧勞動關系促進條例》規定:“用人單位依照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實施經濟處分的,單項和當月累計處分金額不得超過該勞動者當月工資的百分之三十,且對同一違紀行為不得重復處分。實施處分后的月工資不得低于市政府公布的特區最低工資標準?!?/p>
另外一種觀點則認為,罰款是一種行政處罰權,實施罰款的主體只能是國家行政機構,企業無權對員工實施。同時員工違反規章制度的行為并不一定會給企業造成經濟損失,運用罰款手段缺乏合理性,還不一定能達到教育員工的目的。
這一案件的二審法院傾向于第二種觀點。二審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在生產經營過程中,用人單位可以依據該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勞動者行使用工管理權。但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的內容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勞動者獲得的工資是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正常付出勞動后所應支付的基本對價。用人單位無權以規章制度的形式,將減扣工資作為處罰勞動者的措施。據此,公司制定的《獎懲管理規定》中關于減發勞動者工資的處罰內容缺乏法律依據,不能被適用。在此前提下,公司進一步實施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也違反了法律規定,應當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根據小王在職時的月平均工資標準以及其實際工作期間核算,其獲得賠償金的數額應為1977.14元。
如何在管理、處罰員工時避免法律風險?
篇4
在公交車道行駛不扣分,但會罰款。
【法律依據】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來源:文章屋網 )
篇5
車輛不年檢會被扣車并罰款對于未參加年審的車輛,民警可以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給予駕駛人200元罰款并記3分的處罰,還要暫扣車輛。
法律依據: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三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定期對機動車駕駛證實施審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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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1、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對虛報注冊資本的公司,處以虛報注冊資本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2、公司的發起人、股東虛假出資,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為出資的貨幣或者非貨幣財產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虛假出資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罰款。
【法律依據】
篇7
行政執法廣義上是指行政機關和其他享有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執行法律、法規、規章的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包括合法原則、合理原則、效率原則、服務原則、監督原則。
什么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特定的國家機關依法對違反法律法規尚未構成犯罪的行政管理相對人所給予的特定法律制裁。
行政處罰的基本原則是什么?
行政處罰的原則包括處罰法定原則,程序法定原則,處罰合理性的原則,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處罰救濟原則,法律責任分立原則。
《人民防空法》賦予人民防空主管部門所具有的處罰種類是什么?
包括警告和罰款。
警告的含義是什么?
警告指行政機關對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違反行政管理規范的行為的譴責和警示。
罰款的含義是什么?
罰款是指行政機關強迫違法行為人繳納一定數額的貨幣從而依法損害或剝奪行為人某些財產權的一種處罰。
實施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有那些?
包括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部委規章、地方政府規章。
查處行政違法、違章行為的程序。
包括登記立案、調查取證、作出處理決定、制作處理決定書、依法送達。法律另有規定以及當場處罰或當場采取強制措施除外。
應當受處罰行為的構成要件。
應受處罰行為是違反法律規范的行為;第二,應受處罰行為是由具有責任能力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第三,應當受處罰行為是法律、法規明確規定應當受行政處罰制裁的行為。
行政處罰決定書一般應包括的事項有哪些?
應包括當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違反法律、法規、規章的事實和證據,行政處罰的種類和依據,行政處罰的履行方式和期限,不服行政處罰決定,申請行政復議、提請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名稱和做出決定的時間。行政處罰決定書必須蓋有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印章。
當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處罰決定怎么辦?
行政機關可以對到期不繳納罰款的,每日按罰款數額的百分之三加處罰款;可以根據法律規定,將查封、扣押的財物拍賣或者將凍結的存款劃撥抵繳罰款;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篇8
處警告或者大于二十元,小于二百元的罰款。在道路上來往的機動車,要是沒有懸掛機動車的號牌,沒有設置合格的檢驗標志、保險標志的,或者沒有隨車攜帶駕駛證、駕駛證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予以扣留,并通知當事人提供相應的車牌和標牌或者辦理相應手續,也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條的規定處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條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于道路通行規定的,處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處罰。
(來源:文章屋網 )
篇9
1、司機不系安全帶扣2分,乘坐人員不系安全帶出20以上200以下的罰款。
2、車輛通行高速公路時,乘車人不按規定系安全帶的,罰款20元,在城市市區限速50公里以下路段駕駛機動車,乘坐人未按規定使用安全帶,經指出后立即改正的,口頭警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一條機動車行駛時,駕駛人、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使用安全帶,摩托車駕駛人及乘坐人員應當按規定戴安全頭盔。
篇10
根據我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故意毀壞財物的治安處罰為,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法律依據】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9條,盜竊、詐騙、哄搶、搶奪、敲詐勒索或者故意損毀公私財物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
(來源:文章屋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