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傷害的治安處罰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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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傷害的治安處罰法

篇1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四十三條規定:

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七條規定:

篇2

案例一因具有“多次對其他未成年人強拿硬要”,“擾亂學校及其他公共場秩序”,“情節嚴重”等要素,不宜認定為搶劫罪,宜認定為尋釁滋事罪。而案例二因具有“已滿十六周歲不滿十八周歲的人”,“使用輕微暴力或者威脅,強行索要其他未成年人”“錢財數量不大”,“一般也不認為是犯罪”,當然如果有證據證明“造成被害人輕微傷以上或者不敢正常到校學習、生活等危害后果的”,仍可認定為是尋釁滋事罪。但此條的適用必須嚴格把握,案例二中被害人母親的證據應予以嚴格落實,不能因為為了滿足追訴標準的需要而故意引導被害人及其家屬做上述陳述。同樣對于第三起案件,起因僅為對方吹口哨看不慣,從而產生了無緣由地隨意毆打他人行為,其撿拾手機的行為與以非法占有財產為目的、使用暴力行為取得財產的搶劫罪具有明顯區別,理應認定為尋釁滋事罪。

二、未成年人尋釁滋事罪中的人身傷害問題

從例舉的六起案例來看,案情中均有涉及人身傷害的行為。典型的人身傷害案件造成輕傷結果以上的通常以故意傷害罪進行評價,但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37條第(一)項規定:隨意毆打他人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持械隨意毆打他人或者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應當以尋釁滋事罪予以立案追訴。這表明只要造成他人身體傷害或持械隨意毆打他人的,均可予以立案追訴,即沒有規定傷害結果程度的范圍。也就是說,對傷害程度的分級,包括輕微傷、輕傷、重傷、傷害致死均可入罪。同時從《治安管理處罰法》第43條規定可以看出,“毆打他人的,或者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及“結伙毆打、傷害他人的”,皆應納入《治安管理處罰法》的管理范疇。這又增加了刑法與行政法的區別難度。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區分難點有三,一是造成輕微傷是否應當入罪的問題,二是造成輕傷結果時應定尋釁滋事還是故意傷害,三是重傷以上結果是否應當從尋釁滋事轉化為故意傷害。

區別的客觀標準還應從主客觀相一致入手。從法律規定來看,尋釁滋事罪與故意傷害罪分列在“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與“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利罪”中,由于侵害行為的相似性,所以區分侵害法益不同必然成為區分二罪的重要考量因素。從法益上分析,故意傷害罪侵犯是他人的人身權利,在主觀上應單純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動機比較明確;尋釁滋事侵害社會公共秩序的法益,此法益是指公共生活的一種穩定有序的秩序,包括公共場所秩序、人身安全規則等,所以在主觀上更多地表現出幾個主要特征,如通說的示威爭霸、逞強斗狠、開心取樂、發泄不滿、尋求刺激等。在案例四中,實務界有人認為,王某意欲收拾趙某,并對趙某進行毆打,為典型的故意傷害案件,但因結果未造成輕傷結果,無法用故意傷害進行評價,因而不構成犯罪,可轉治安處罰。還有人認為:王某雖在主觀故意上選擇報復趙某,但毆打對象并非僅選擇趙某,而是結伙將對方所在一起的三人一起毆打,毆打的對象已經超出了原本的對象范圍,逞現出逞強斗狠、發泄不滿的主觀狀態,并造成三人輕微傷,性質惡劣,同時在各地的量刑指導意見中也有對每造成輕微傷1人應增加1-3月量刑不等的規定,所以理應用尋釁滋事罪進行評價。從涉罪未成年人角度出發,筆者同意第一種觀點。首先本案侵犯的法益確定。本案王某在主觀上僅具有傷害他人的故意,即使傷害的故意擴展至三人,也并不挑戰社會公共秩序,侵犯的法益僅是人身權利,不能因為擴大至三人的輕微傷就將犯罪的危害性擴展至侵犯了社會公共秩序。第二,本案的社會危害性程度不大。本案充其量不過是未成年人之間的打架行為,社會危害性低,不能因在結果上構不成輕傷,就以尋釁滋事的罪名入罪,不免將尋釁滋事罪罪名又落入當年流氓罪所稱的口袋罪之嫌。應當確立尋釁滋事罪是一個獨立罪名的思想,而不是故意傷害案件不構罪后的補充罪名。

從上述觀點入手分析,在案例五中,因趙某的主觀動機具有隨意性,起因于無事生非、毫無緣由的故意找茬,挑戰的不僅是對方的人身權益,而更加包括對社會秩序的毀壞,所以應當將挑釁的一方認定為尋釁滋事罪,因雙方均有人身傷害結果,而將應戰的一方歸為故意傷害罪。如果證據能證明對方存在正當防衛,也可適用正當防衛。但趙某致人重傷的結果能否用尋釁滋事罪予以評價,是否應當將尋釁滋事罪轉化為故意傷害罪,筆者認為從實務應用角度出發,應當從法定刑的綜合配置著手分析。刑法修正案(八)對尋釁滋事罪予以了修改,增加了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配置,但僅限于“糾集他人多次實施前款行為,嚴重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而故意傷害致人重傷、死亡的法定刑為三年以上直至死刑。當在尋釁滋事行為中出現了重傷或死亡的結果,此時考慮罪責刑相適應原則較主客觀相一致原則更易于司法應用。針對未成年人,因具有法定的量刑從輕情節,如果符合條件可能判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應仍以尋釁滋事認定。這種認定在共同犯罪中具有罪名統一的優點,在分別毆打不同個體的嫌疑人當中,回避了共同犯罪與實行過限認定的困難。如果可能判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仍應以故意傷害罪認定。

三、未成年人雙方臨時起意互相挑釁的互毆行為

篇3

[關鍵詞] 人民警察;為襲警; 必要性; 立法

人民警察是國家安全與社會安定的保護神,是打擊違法犯罪的一支重要力量。長期以來,人民警察在除暴安良、打擊犯罪、維護穩定上發揮了重要作用,受到人民群眾的充分肯定。沒有人民警察,就沒有社會的安寧。而近年來,就是這樣一支被譽為人民保護神的隊伍,經常面臨著被圍攻和襲擊,甚至其家人因警察的執法原因,成為犯罪分子報復打擊的對象。

據公安部統計, 近幾年全國各地公安民警在打擊犯罪和維護社會穩定工作中遭受暴力襲擊傷亡的人數居高不下。具體情況是: 2001年犧牲民警68人, 受傷民警3510 人; 2002 年犧牲民警75 人。受傷民警3663 人; 2003 年犧牲民警84 人, 受傷民警4000 人; 2004 年犧牲民警48 人, 受傷民警3786人。2005年暴力襲警現象愈演愈烈, 僅上半年, 全國公安機關因公傷亡民警3382 人, 犧牲170人, 負傷3212 人。其中, 因執法中遭遇暴力阻礙犧牲23人、負傷1803人, 分別占犧牲、負傷人數的13.5%和56.1%。

到底是什么原因造成了我們民警的傷亡, 這些傷亡如何才能避免呢? 顯然, 法律制度保障上的不完善應當是一個重要的原因, 設立襲警罪勢在必行。

第一, 維護和樹立警察權威, 嚴厲打擊暴力抗法和襲警行為已成世界各國之共同趨勢。

美國聯邦刑法和各州的刑法, 非常詳盡地規定了襲警罪: 在警察執行公務時, 任何與其身體上的接觸都被視為違法。警察可以直接將對自己動手的當事人控以襲警、暴力攻擊甚至二級謀殺的罪名, 而聯邦法院在判決時如果查證當事人對警察施以暴力, 通常都是不準判罰金而必須判處入監服刑。英國警察法中, 集中規定了五種侵害警察權的犯罪, 即毆打警察罪、妨礙警察執行公務罪、冒充警察罪、非法持有警察衣物罪和挑唆不忠罪,并明確了相應的刑罰處罰。其它一些國家雖然和我國一樣沒有在刑法中直接單設 襲警罪罪名, 但他們的法令中都很清晰地羅列了妨礙、侵害警察執法的各種具體行為, 并有各種行為的處罰種類、量刑幅度。

眾所周知, 警察是國家法律的重要執行者, 國家法律的權威在相當程度上是通過警察的權威予以體現的, 暴力襲警行為正是對警察權威的公然挑戰。而一旦警察權威受到威脅, 國家的法律就將面臨無法執行名存實亡的危險, 整個社會就有可能陷入混亂無序的狀態。這種狀態又將導致其他執法機關和執法人員的權威受到威脅。因此以妨害警察執行公務為目的的襲警行為, 不僅是對警察權威的挑戰, 更是對整個國家的法律權威的挑戰。

第二, 我國現有對警察保障的法律制度不完善和缺位, 可操作性不強, 使得襲警罪的設立對保障警察合法職業權益顯得意義重大和迫在眉睫。

由于我國刑法中并沒有襲警罪的罪名,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第三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規定的警務保障內容又比較籠統, 一般情況下, 襲警情節較輕的, 都予以治安處罰, 對影響公務、造成一定后果的, 才能按妨害公務罪論處, 而《中華

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的妨害公務罪,其量刑的尺度是, 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罰金, 也就是說, 此罪處罰最重, 也僅能判處3 年有期徒刑。如果妨害公務行為, 造成執法民警傷殘, 甚至死亡的, 行為人才會被以故意傷害罪或是故意殺人罪

論處, 這樣的規定就顯得不太妥當了, 因為襲警行為妨害的主要是國家的正常執法活動,而故意傷害或故意殺人, 侵害的則是公民個人的人身權利。妨害國家公務活動和侵害個人生命健康權, 顯然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應分別視之, 而不應等同對待。因此, 為了改善這一狀況, 在刑法中增設具體的襲警罪就顯得很有必要和意義重大了。

第三, 人民警察維護社會治安公務行為的特殊性和生命健康權的易受威脅性, 使得有必要設立獨立的襲警罪。

篇4

也門客機墜海 女孩海上漂浮13小時獲救

2009年6月3日,一架也門航空626次航班在降落階段不慎墜入印度洋,機上141名乘客和11名機組人員都不幸遇難。而14歲的法國女孩巴伊亞?巴卡里(Bahia Bakari)成了唯一的幸運兒。

據了解,當時水性不好的巴伊亞依靠一塊飛機的木制殘片,在海上漂浮13小時后,被當地漁民救起。

奇跡女童逃生火球成空難唯一幸存者

另一奇跡發生在1987年8月,美國西北航空225次航班由密歇根州飛往亞利桑那州,起飛后不久就因人為操作失誤遭遇不幸,墜落地面,共156人死亡,是美國空難史上最大的事故之一。

唯一幸存者塞西莉亞?希成(Cecelia Cichan)當時年僅4歲,是在母親身體的保護下才幸免于難,隨后被外界稱為“奇跡女孩”。當時,塞西莉亞因嚴重燒傷而接受了皮膚移植手術。

西班牙空姐因臨時換座幸運生還

2008年8月20日,西班牙航空5022次航班在馬德里起飛時撞上跑道,不幸失事,機上154人身亡。飛機起飛階段,大部分機組人員都坐在飛機后方,而一位名叫安東尼亞(Antonia Martinez Jimenez)的空姐臨時改變主意,換位到飛機前方,最后成為唯一生還的機組人員。同時,她也是飛機上幸存的17人之一。

1990年6月10日,英國航空5390次航班在由英國伯明翰飛往西班牙馬略卡的途中,當飛機爬升至最高高度時,駕駛室的一塊擋風玻璃突然脫落,飛機處于急速下降狀態。機長蒂姆?蘭卡斯特(Tim Lancaster)被吸出駕駛室,但所幸雙腳被控制盤卡住,一位空乘人員見狀立刻抓住蘭卡斯特的腳踝。經驗豐富的副駕駛最終將飛機成功迫降于南安普頓,機長也幸運獲救。

女空乘萬米高空墜落大難不死

1972年1月,前南斯拉夫航空367次航班在飛往丹麥哥本哈根途中,在33000英尺(約合10058米)的高空,因遭遇恐怖組織“克羅地亞建國運動”炸彈襲擊,飛機行李艙意外爆炸而在捷克境內墜落,機上除空姐威斯娜?烏羅威克(Vesna Vulovi)外的27人全部遇難。

據了解,當時,威斯娜在未系降落傘的狀態下,從33000英尺的高空中墜落,受到重創卻免于一死,創造了“墜落距離最長生還”的世界紀錄,威斯娜也因此被前南斯拉夫評為國家女英雄。

橄欖球隊員靠吃尸體兩個月后獲救

1972年10月13日,一架載有45名乘客和機組人員的客機因惡劣天氣緣故,在安第斯山脈墜毀。機上有16名來自烏拉圭橄欖球隊的隊員靠吃死者尸體,兩個月后最終獲救。

據了解,當時有33名幸存者,而受雪山惡劣天氣影響,生還者逐漸死去。72天后,最終活下來的16人獲救。16名生還者后來披露曾依靠吃死人尸體求生,引發全球爭議。

空客320緊急迫降成功上演“哈德遜河奇跡”

2009年1月,全美航空一架空客320客機,在經驗豐富的機長切斯利?薩倫伯格(Chesley Sullenberger)的帶領下,應變迅速,成功迫降于紐約曼哈頓的哈德遜河上,地面救援人員接應及時,機上155人全體獲救,奇跡感動全美人民,機長也因此獲得英雄稱號。

摘編自人民網

不久前,有70余名大陸乘客因不滿航班延誤賠償方案,采用拒絕下機的方式滯留香港機場索賠,空怒族們慣用霸機、大鬧機場等方式來獲取滿意的晚點賠償,但實際上這種方式不僅違法,還可能涉嫌犯罪。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一:民用航空安全保衛條例。拒絕下機屬于強占航空器,霸機者將被強制帶離,并可處行政拘留

空怒族最常用的手段便是拒絕下飛機,屬于強行登、占航空器,按《治安管理處罰法》處以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而對首要分子可處以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二:治安管理處罰法。擅闖飛機跑道涉嫌擾亂公共場所秩序

2013年3月,廣州白云機場同樣發生類似事件,兩名女性旅客強行帶領20余名旅客沖到停機坪,并高聲揚言要試試民警的底線,最終不僅因擾亂機場秩序被強制帶離,還因有阻礙民警執行職務的行為,兩人分別被處以行政拘留20日和10日。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三:刑法。打砸機場涉嫌擾亂秩序,故意損壞公私財物可追刑責

要求賠償之外,有旅客在情緒躁動之下,做出怒砸登機口或其他辦公用品的行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聚眾擾亂民用航空站或者其他公共場所秩序,聚眾堵塞交通或者破壞交通秩序,抗拒、阻礙國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情節嚴重的,對首要分子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四:合同法。航班延誤后,旅客有義務防止損失擴大,否則不得就擴大的損失要求賠償

旅客購買機票可視為與航空公司簽訂運輸合同,航班延誤即造成違約,如果是航空公司自身的原因,旅客當然有權獲取賠償。而在航空公司進行退票、改簽等彌補措施之后,還有旅客因對補償方案不滿,堅持采用不合作的態度僵持下去,由此產生額外的住宿餐飲、交通等費用,航空公司是無須負責的。如果訴諸法院,法院認可的損失是因航班延誤產生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其他間接損失或旅客預期的利益。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五:民用航空法。在飛機上對空乘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按刑法追責

在封閉的飛機上,空乘人員也往往成為旅客情緒的發泄口,2013年3月29日,在上海浦東機場上海至哈爾濱的FM9173航班上,一名女乘客因不滿飛機延誤,揚起巴掌扇了空姐一耳光。事后上海機場警方對打人的女乘客處行政拘留5天的處罰。實際上,除《治安處罰法》對故意傷害他人有規定外,《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九十二條規定:對飛行中的民用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的,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而《刑法》第一百二十三條專門規定有暴力危及飛行安全罪,即對飛行中的航空器上的人員使用暴力,危及飛行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六:香港航空保安條例。乘客維權只要“動手”就是犯罪

香港《航空保安條例》明文規定,若無合理辯解,在飛機營運者要求離開之后仍逗留在飛機上,即屬犯罪,而在機場內作出任何暴力行為,危害他人人身安全也是犯罪。

空怒族不懂的法律七:國際法。機長有最高處置權,必要時可請旅客下飛機

篇5

[論文關鍵詞]強買強賣 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行政管理 行政處罰

2012年12月3日湖南岳陽市發生了“天價切糕索賠16萬元”事件,一時間切糕成了大家爭先討論的問題。

切糕是瑪仁糖的俗稱,是一種新疆南疆維吾爾族人民采用傳統特色工藝,選用核桃仁、玉米飴、葡萄干、葡萄汁、芝麻、玫瑰花、巴丹杏、棗等原料熬制而成的民族特色食品。新疆的切糕幾乎賣遍全國,方式是一輛三輪車拉上一車切糕走街串巷的賣。

一、從切糕事件看合同法的基本原則

切糕的買與賣就是一個民間最常見的買賣合同。買賣合同是出賣人轉移標的物的所有權于買受人,買受人支付價款的合同。買賣合同既可以是書面形式也可以是口頭形式,而現實生活中諸如切糕這樣的買賣合同則多為口頭形式。合同法的基本原則主要有平等原則,自愿原則,公平原則,誠實信用原則,合法原則,公序良俗原則。而切糕事件所反映出來的強買強賣現象,筆者認為違反了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公平、誠實信用等原則。

二、從民法角度談切糕事件的解決之道

類似于切糕事件這樣的強買強賣行為不管是從合同的締結、內容上來看,都違反了合同法的基本原則。那么,就可以說這一合同是訂立在顯失公平、欺詐、脅迫的基礎上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這些情況下的合同是可撤銷、可變更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撤銷。但很遺憾的是受切糕黨強買強賣的人很多,迄今為止卻沒有人將這一案件告上法庭,這里面又包含了種種原因,既有標的物金錢價值不多,還不如訴訟費等的費用的原因,也有我國歷來非訟思想的影響以及人們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態等等,導致了天價切糕事件發生后,網友們議論、諷刺、吐槽的一大堆,但是對于這一現象的解決并無太大用處。要徹底解決這樣的強買強賣事件使人們真正用自己的自由意志從事民事交易也不止是民法的事情,它涉及多個部門法互相的結合,筆者除了從民法的合同法的基本原則討論天價切糕等強買強賣現象外,對于如何更好地解決這一問題,以下從行政法及刑法角度進行分析。

三、從行政法的角度談切糕事件的解決辦法

從上述分析可知,對于天價切糕這類標的額小的強買強賣事件,民法的調整效果不大,因此要解決這一現象,只能從行政管理和行政處罰方面來入手了。通過行政管理防患于未然,整頓市場秩序,減少或規范這樣的流動商販,從根源上解決問題。而用行政處罰進行事后規制,對于發現類似的強買強賣事件一經查證屬實就給予行政處罰。下面就從這兩方面進行具體分析。

(一)從行政管理方面進行事前預防

切糕商販大多是用一輛三輪車或手推車裝上一車切糕走街串巷的賣,又由于他們有時進行強買強賣,沒有回頭客,故無法在同一個地方長期做買賣,這就決定了其流動性非常大,屬于流動攤販。而流動攤販我們都很熟悉,近年來關于流動攤販與城管們的角逐在新聞上隨處可見,雖然輿論多是同情處于弱勢地位的小商販斥責動手傷人的城管,但不可否認的是,流動商販確實給城市建設和管理帶來了諸多弊端,例如一些切糕商販強買強賣。但是想要徹底杜絕流動攤販的現象卻是不可能的,流動攤販在我國有上千年的歷史,從古至今一直存在就證明它的存在有合理性。既然無法徹底消除,那么就只能想辦法規范,使其在合理的范圍內存在,而且盡量將不利的一面減低。

所謂流動攤販是指那些沒有固定的經營場所和營業時間,沒有營業執照,從事小規模商品銷售和服務的個體經營者。隨著我國的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大量勞動力涌入城市,導致勞動力過剩,于是那些沒有技術、資金、社會關系年齡又偏大、文化程度又低的人群就被排擠出了就業大軍,為了生存他們只能選擇在街道上販賣小商品來養家糊口。這些小商販為了減低成本,增加收入,大多不愿意在規定的市場內賣東西,而選擇了在街道上流動販賣,這就給各大城市的發展、管理帶來了困擾。一方面,流動攤販在現有法律制度下屬于違法行為,是城市管理與發展所要清理的;但另一方面,又方便了市民,使得市民們隨時隨地都可以買到吃的、玩的,這也是流動商販屢禁不止的主要原因。

關于治理流動攤販的問題,歷年來很多學者都探討過,形成了各種各樣的建議,在此,筆者在借鑒前人的探索的前提下提一些自己的看法。

1.規范管理形式,在固定的街道允許存在流動攤販。既然完全禁止是不可能的,那么可以退而求其次,在一些繁華、以往存在流動攤販較多的街道,允許存在流動攤販,在街道內設置監督點,對于該街道內的流動攤販的商品的質量、販賣等進行監督,鼓勵民眾舉報不合格食品、強買強賣的行為等,一經查獲即進行行政處罰,屢教不改的逐出該街道,記入黑名單,不許其再販賣該種商品。

2.設立流動攤販登記制度,盡量將城市中的流動攤販都納入登記簿,以便管理。以往的登記制度主要是到工商管理局進行登記,其登記程序、登記資格等要求較嚴,對小商販來說是不小的壓力,也就導致了許多人不登記就售賣商品,即所謂的“黑戶”,這樣就不利于對小商販的管理和規制。所以有學者基于這樣的現狀,提出了針對小本買賣的攤販設立登記制度代替行政許可制度,放寬登記的資格要求,將登記的部門設在社區,在規定開放的街道所在的社區進行登記。同時對登記的小商販進行分類,如食品類,修鞋類等,以便于管理。其次,對于登記的事項應適當簡化。登記只收取工本費,并且只須登記流動攤販的業主姓名、住所和經營事項。這主要是為了確定能找到業主,在出現了質量問題或其他重大事故的時候不至于找不著人。

3.建立社區保障體系,加大對弱勢貧困人群的社會保障力度。流動攤販多為沒文化、沒技術的老、弱等外來打工人員和城鎮貧困人群。社區管理的內容是社區的各項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對流動攤販的社區保障也包括在其范圍內。在社區內能夠建立起配套的公共服務機構,對包括流動攤販在內的所有就業困難群體進行幫扶,通過落實多項就業扶持政策,提供就業崗位信息,組織技能培訓等有針對性的就業服務和公益性崗位援助。[2]通過這些保障措施來提高流動攤販的個人能力,服務意識,法律意識,以求保障流動攤販的服務質量和安全,提高其經營素質。并且鼓勵有能力的流動攤販向其他行業發展,以此來解決自身困境。

對于治理那些強買強賣的攤販來說,通過以上方式可以得到一定的控制,尤其是設立社區登記管理,并設置街道監督點,鼓勵民眾對強買強賣的違法事件進行舉報,減低強買強賣事件的發生,保障消費者的利益。

(二)從行政處罰方面進行規制

行政處罰是指行政機關以及法律授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相對人依法實行制裁的具體行政行為。對于強買強賣流動攤販除了在管理上進行事前預防,還須對違反管理制度和法律的后果進行處罰,才能起到規制的作用。也就是說,行政管理與行政處罰要互相補充,共同規范流動攤販的經營行為,才能真正解決這些問題。這里筆者主要談談如何合理的使用法定范圍內的行政處罰來規制強買強賣行為。行政處罰中有一項重要的原則即處罰法定原則。處罰法定原則要求行政行政處罰必須依法進行,即有法定的依據,嚴格符合法定的要求。我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由輕到重依次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暫扣或吊銷執照,行政拘留,其他行政處罰。對于強買強賣行為,應當鼓勵民眾踴躍舉報,對于情節輕微的給予警告或罰款,而對于情節嚴重的則需沒收違法所得或者責令該流動攤販停止販賣商品。情節特別嚴重的,如一些不良攤販在買方發覺被欺騙后不買切糕而以武力威脅其購買甚至發生毆打事件的,就觸犯了治安處罰法,要給予行政拘留及罰款,更甚者會觸犯刑法,構成強迫交易罪或者故意傷害罪。對于解決強買強賣行為,應當有一個完善的章程,什么情況下處于何種處罰,既要嚴格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走又要站在流動攤販的角度,合理處罰,目的不僅僅是處罰,應當對其起到教育的作用,讓他們從此合法經營,摒棄不正當的經營手段,這樣才能從根本上解決問題。

篇6

城中村改造、棚戶區改造、危舊房改造被稱為“三改”,此乃城市建設用地的主要來源,因此,依法征收拆遷、加快“三改”步伐成為許多城市尤其中西部城市的重要工作。筆者對河南平頂山、河南濮陽、山東聊城、河北滄州、云南曲靖等一些地區的征收拆遷工作進行調研,發現當前征收拆遷工作阻力重重甚至步履艱難的原因。

一、土地管理的障礙

危房集中、基礎設施落后的“三改”項目往往需要巨額資金,捉襟見肘的地方政府財政難以提供征收拆遷所需資金。許多地方政府通過招商引資、借雞生蛋的方法吸引開發企業斥資改造。征收補償金、搬遷費、過渡費、經營損失、安置房建設資金、開發建設資金、稅費等數額巨大,使參與“三改”的開發企業不堪重負。國家鼓勵加快“三改”,在土地征收報批中無建設用地指標限制,一些地方國土部門煞有介事地用建設用地指標控制報批。此外,《征用土地公告辦法》第4條規定:“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應當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準文件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進行征用土地公告,該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具體實施”?!墩饔猛恋毓孓k法》第7條規定:“有關市、縣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在征用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內以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權人為單位擬訂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并予以公告?!憋@然,集體土地征收的基本程序是先報批后補償安置和拆遷,一些基層國土部門要求先拆遷后報批,使得拆遷補償遇到極少數“釘子戶”漫天要價時,無法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無法進入強制程序,這種少數人維權與多數人期待回遷產生巨大矛盾。事實上,根據現行《土地管理法》規定,集體土地征收報批在前,補償安置拆遷在后。在征為國有土地之后,提倡協議拆遷,針對少數“釘子戶”,依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依法申請法院強制執行,這就進入了“強制力保障之下的充分協商”的良性征收拆遷狀態,就不可能出現久拖不拆的現象。

二、區政府難以協調市規劃局的障礙

“三改”補償安置方案首先需要得到被拆遷人認可,容積率、建筑率、綠化率等建設規劃指標掌握在市規劃局,沒有明確這些指標及建設方案,被拆遷人難以認可。根據《土地管理法》和《城鄉規劃法》的規定,土地出讓是規劃的前置條件,凈地是土地出讓的前置條件,這樣,制訂征收拆遷補償安置方案時,很難取得規劃部門的審批,這種互為前置條件的怪圈成為推諉扯皮的正當理由,但是,縣政府和縣級市政府較為容易協調規劃部門變通前置條件,而區政府很難協調市規劃部門變通。根據《城鄉規劃法》規定,在取得規劃部門的規劃許可之前應當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但是,根據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于規范城鄉規劃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第4條規定,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前甚至征收拆遷之前,可以取得城鄉規劃主管部門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審查文件?!叭摹蓖顿Y主體頂著巨大的資金壓力、冒著規劃、國土、建設部門卡脖子的風險,作為招商主體,區政府應當通過投資框架協議給其吃下定心丸——協調規劃部門批復投資主體提供的建設工程設計方案即審查文件。市政府應當充分認識到該問題的存在,協調國土、規劃部門在“三改”中破除壁壘、積極發揮職能作用,充當城市建設發展的推手。

三、城中村建筑物高密度的障礙

城中村容易造成諸多的社會隱患和城市問題,成為城市現代化發展的嚴重障礙?!俺侵写濉苯ㄖ芏韧哌_70%甚至90%,“握手樓”、“貼面樓”、“一線天”現象十分常見,容積率普遍高達1.6,少數達2.5。筆者調查河南省濮陽市黃河路馬拐村、前河村、邊拐村片區現有容積率高達1.8,新建開發容積率3.6以下投資商沒有盈利而且占用資金量巨大,與投資相對應的合理利潤需要容積率高達5.0以上。聊城市考慮日照時間,規定縣級城市容積率不得超過1.6。這樣,從成本收益分析,高容積率的城中村改造的路徑不外乎政府減免返稅費及割地改造。減免返稅費需要政府協調規劃、建設、國土、財政、稅務、消防、人防等部門;割地改造對于地方政府而言乃“割肉改造”,既涉及建設用地指標的障礙,也涉及“招標、拍賣、掛牌”土地出讓機制的障礙,更涉及巨額土地出讓金流失的陣痛??梢?,城中村改造一方面需要嚴格執行《城鄉規劃法》、加大違法建筑查處力度;另一方面,需要地方政府大手筆、大魄力、大智慧方能順利推動。

四、公安機關不作為的障礙

拆遷自焚、自殺常常為媒體高度關注。筆者認為,解決自焚、自殺的有效對策是“事前預防、事后打擊”。事前如何預防?應制訂完善的預案,包括做好思想工作、控制易燃易爆劇毒腐蝕性物資、控制情緒激動的當事人。事后如何打擊?需要對妨礙公務罪進行正確認識。違法建筑可以由政府依法進行強制拆除,合法房屋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被執行人采取自焚、自殺的方法阻撓強制執行,造成嚴重后果,構成妨礙公務罪,該罪名的偵查權由公安機關行使。

然而,2011年3月3日,公安部下發了《2011年公安機關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意見》,嚴禁公安民警參與“征地拆遷”等非警務活動。2011年6月28日,公安部在《法制在線》上答復廣州市公安局時強調:行政拆違和征地拆遷都屬于非警務類活動?!秶型恋厣戏课菡魇张c補償條例》取消了政府強制執行權,政府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后不起訴超過三個月的,政府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以法院現有的司法警察隊伍是難以勝任強制拆遷工作的。強制執行成功與否取決于強制執行預案是否科學,該預案主要包括外圍安全保障、內部“控制”被執行人。這兩項工作均需要公安機關全力配合。最高法院與中央19個部門聯合會簽的《關于建立和完善執行聯動機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6條規定,公安機關應當依法嚴厲打擊拒不執行法院判決、裁定和其他妨害執行的違法犯罪行為;對以暴力、威脅方法妨害或者抗拒執行的行為,在接到人民法院通報后立即出警,依法處置。征收工作中,極少數被征收人為了阻止征收或者達到一定的目的,采取撒潑耍無賴甚至暴力的手段,對征收工作人員進行侮辱毀謗、誣告陷害和故意傷害。為了維護征收工作人員的人格尊嚴、人身安全,促進征收工作順利開展,公安機關對上述違法行為應當進行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征地拆遷和拆除違法建筑屬于政府的重要工作,中央應當在制度層面解決地方政府與民爭利的問題,各職能部門應當嚴格依法履行職責,政府不應要求公安機關參與非職權性工作,同時,公安機關也應當在職權范圍內參與政府的征收拆遷工作,以形成合力。將“征地拆遷”工作定位為非警務活動并嚴禁公安民警參與似有與政府唱對臺戲之嫌疑。職權法定是法治的原則之一,公安機關的職權受《人民警察法》、《治安管理處罰法》、《刑事訴訟法》等法律的調整,不因為一個通知、一份文件就改變了公安機關的職權。地方公安機關應正確適用法律、排除違反法律精神的規范性文件的干擾,追求實質法治。

五、法院不作為的障礙

征收拆遷工作不僅是法律問題,而且還是涉及被征收人重大利益和敏感的社會維穩問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的實施,

無疑將法院推到了風口浪尖。法院以消極態度對待司法審查及強制執行,盡可能將征收強制執行的案件拒之門外,具體表現如下。

1.不依法立案。長期以來,強制拆遷都是一塊“燙手山芋”,政府感到頭疼,法院更不愿意介入。部分地方法院為了防止引火燒身,出力不討好,不惜違背法律宗旨和具體規定,通過制定內部指導文件的形式,拒絕受理相關案件,使被拆遷人投訴無門。筆者發現,不僅被征收人立案難,政府申請強制執行立案也不容易,人民法院對政府或者國土部門申請強制非訴執行案件,或者不受理,或者不答復,或者不執行。很多非訴執行案件不得已轉化成違法暴力拆遷。

2.隨意提高審查標準。法院如何審查政府申請的非訴執行案件, 2000年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5條規定,被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有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依據、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執行。但由于何為明顯違法的標準難以把握,因而這種審查方式具有極大的不確定性。2012年4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辦理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征收強制執行司法解釋》)實施,它規定了合法性與正當性審查標準。該司法解釋規定,在裁定不準予強制執行的七種情形中,存在一些模糊的表述,比如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明顯缺乏法律、法規依據,明顯不符合公平補償原則,嚴重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懊黠@”和“嚴重”這種不確定性極強的表述,可能會成為法官在辦理案件中搪塞的理由。

3.以向上一級法院請示為由進行拖延。2011年9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下發《關于堅決防止土地征收、房屋拆遷強制執行引發惡性事件的緊急通知》(以下簡稱《緊急通知》),規定“凡是當事人就相關行政行為已經提起訴訟,其他當事人或有關部門申請先予執行的,原則上不得準許,確需先予執行的,必須報上一級法院批準”。最高人民法院于2012年6月13日下發《關于嚴格執行法律法規和司法解釋依法妥善辦理征收拆遷案件的通知》規定:“凡由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須報上一級人民法院審查批準方可采取強制手段”。該通知并未規定上一級法院批準下級法院強制執行案件的期限和方式。實踐中,上一級法院往往將下一級法院的報批申請束之高閣、無限拖延,結果造成大量征收拆遷案件的強制執行無法實施。此種做法遭到學者的批評,它不符合我國審判權層級分配的法律規定。人民法院對同級人大負責并接受同級黨委領導,與上級法院僅存在審級關系,下級法院的司法權應當獨立行使,只有在接受司法審查和裁定的對象不服提起上訴,上級法院才啟動對下級法院司法權的審查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