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財務審計報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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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財務審計報告

篇1

針對存在的具體問題逐一整改。

一、對于在預(決)算執行存在的問題,我們做了認真細致的分析,存在的問題堅決予以糾正。虛列的財政收支、空轉稅收已經調整了有關預算科目;擠占截留的村級轉移支付已列明計劃,并逐步按計劃撥付到位;通過鎮經委向納稅人支付的扶持款,今后不在支付;對專項資金已單獨核算,今后不在擠占挪用或直接彌補經費的不足;對農業稅收的征繳,今后按稅法規定的科目,按時足額上繳。

二、對于財務管理及內部控制制度存在的問題,也已作了全面的整改。已加強了現金和銀行存款的管理,把以私人名義的存款已轉入單位的銀行存款帳戶;對庫存白條進行了清理清查,公務借款,基本收回,并以做了帳務處理,個人借款以下了催款通知書,限期收回;對業務費已建立了開支制度,今后業務費嚴格執行開支制度,特別是從嚴掌握業務招待費的開支;固定資產已按照《行政事業單位財務規則》健全了固定資產帳簿,并把已有的固定資產登記入帳;加強完善了內部控制制度,杜絕不合理開支;應繳納的個人所得稅已足額補繳入庫。

三、對部門收費存在的問題,鎮民政辦已把違規收費所得全部上繳鎮財政,并加強了對部門收費的管理,堅決杜絕類似的情況再次發生??棄魞热莨芾硐到y

四、對停收租金的水泥廠,我鎮經過調查核實,經黨委會研究決定,制定了租金征收辦法,保證了集體資產的增殖和收益,不斷增加鎮財力。

在積極整改的同時,認真自我反省,吸取教訓,在今后的工作中著重加強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織夢好,好織夢。

一是加強財務隊伍建設。組織財會人員學習《財會基礎知識》,學習相關專業技術,抓好業務技能培訓,強化思想訓練,提高財會人員的政策水平,思想素質和業務素質。

篇2

    最近我們發現,有些企業在編制公開發行股票申請材料的過程中,先聘請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進行審計、驗資和盈利預測,然后請有資格的事務所復審并出具報告。而某些已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事務所在執行證券業務時,不嚴格執行有關法規、制度的規定,不盡勤勉盡責義務;一些有資格的事務所在接受證券業務委托后,不派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到實地查驗,而是讓其尚未取得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分支機構代為查驗后進行復審,并以自己的名義出具各類專業報告;一些有資格的事務所擅自為其他事務所出具的專業報告進行復審確認,甚至出現“賣牌子”的現象。為保證上市公司申請文件的質量,嚴格執行注冊會計師的專業準則;同時考慮到在主管部門實施從事證券業務的資格確認制度之前,某些企業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已聘請了一些事務所進行審計、驗資和盈利預測工作,現做如下規定:

    1.1993年4月1日前,已聘請無資格的事務所和人員完成初步審計、驗資、盈利預測的申請公開發行股票的公司,或已聘請一家有資格的事務所從事審計與資產評估兩項業務的公司,可以再請一家有資格的事務所進行補充工作后,由其出具有關專業報告。

    2.1993年4月1日后不得再發生上述行為。已取得資格的事務所對其他事務所在1993年4月1日后出具的各類專業報告進行的復審或確認一律無效。

    3.已取得資格的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必須委派本所(不包括未取得資格的分所)業務骨干和輔助人員按照專業準則的要求到現場查驗。出具的各專業報告必須由具備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主辦注冊會計師簽字,并由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4.除特大型企業的審計、驗資或盈利預測工作可由兩家或兩家以上有資格的事務所合作完成外,一般企業的證券業務應由一家有資格的事務所獨立完成。

    5.有資格的事務所在從事證券業務時,可聘請其他事務所協助其完成部分工作,或替其他機構培訓部分專業人員。但該事務所必須獨立完成重要查驗程序及全部項目中60%以上的工作量,并對出具的報告承擔全部責任。

篇3

(一)企業財務審計缺乏獨立性

獨立性是企業內部財務審計開展工作的前提條件。只有賦予財務審計獨立的空間,審計才能夠更加公正、客觀的進行審計工作。而我國企業財務審計部門一般都是由企業內部設計和管理,審計部門就受到了企業領導、上級部門直接管理,缺乏獨立空間,同時也沒有監督管理,極大的限制了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的開展。

(二)企業財務審計范圍受限

財務在最開始的時候僅限于對財政收支的管理,只對財務的收入支出記賬,完成財務的統計工作。而隨著企業的發展,財務部門的工作范圍不僅僅停留在對財務收支的記賬上面了。更是對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及企業的規章制度進行監督管理。但在實際生活中,我國的很多企業對財務審計的認識依然停留在傳統的觀念上,對財務的職責范圍也只是規劃了財務收入支出進行管理,財務的審計僅僅局限于財務會計方面的審計,并且財務審計歸于財務部門直接管理,這無疑給財務審計的工作賦予了限制。雖然也有個別的企業對財務與審計進行了分離,但并沒有從根本上解決問題。財務審計的公正性始終受到質疑。同時,我國的財務審計往往沒有做計劃和預算的習慣,只對已發生的事情進行審計,涉及范圍面狹窄,雖然我國一直在對財務審計部門進行改革,但目前的狀況并不樂觀。

(三)財務審計執行力度不夠

由于部門設置的原因加上制度的問題,我國企業在財務審計上地執行力度不夠強硬。并且存在著一種“馬后炮”的現象,平日沒有企業活動及存在的危害做預測,而在出現問題的時候才急匆匆的采取措施進行補救。俗話說,未雨綢繆。只有在事先做好預測及相關準備工作,才能提高辦事的效率,才能提高企業的管理水平進而實現企業的發展。很多企業在財務審計方面的制度方針比較完善,但是在實際執行過程中缺乏相應的落實,在財務審計工作的有效性上面大打了折扣。

(四)缺乏專業的審計人員

財務審計工作是一項需要具備高素質、高水平、經驗豐富的人才擔任。在我國很多企業中,財務審計人員的專業水平低下,沒有經驗支撐,不會靈活應變,加上企業在這方面缺乏引導和培訓。致使在審計工作上缺乏有效的審計手段,沒有適應發展趨勢,影響著財務審計的高效實施。另外還有一部分人職業道德低下,對工作馬馬虎虎,態度慵懶,欠缺敬業精神。這些都對財務審計帶來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企業財務審計中的改進對策

(一)提高財務審計的獨立性

獨立性是財務審計工作開展的前提。要實現財務審計的高效實施,首先要提高財務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只有這樣才能充分發揮財務審計工作的職能和潛力,對企業資本運營有效的監督。在具體的實施上可以設立專門的產權機制,將審計部門從財務部門徹底的分離出來,轉移到產權機制下。這樣就可以有效的提高財務審計的獨立性,改變其內審無力的局面。同時,確立監事會、董事會為主體的內審機制也是一種行之有效的方法,有利于實現企業財務審計工作的獨立性和權威性。

(二)拓寬審計范圍

提高企業的審計管理的第二點就是要拓寬審計管理的范圍。而不能再停留在對簡單的記賬收賬工作上。拓展的范圍可以先從內部控制開始,將財務審計的權限范圍由財務審計擴大到管理的審計,對內部控制有效性、合法性進行監督和評價。然后可以將審計提升到對專項業務的審計,監督其工作進展及最終效益。并將傳統的事后補漏轉變為事先預測,及時發現和解決問題,降低企業經濟活動和經營的成本。以此實現企業更加全面的管理,提高企業的經濟效益。最后是將審計的工作模式進行轉變,可以將原先的分散式管理轉變為行業式管理,并設計內部審計機構,并組織一支訓練有素的專業審計人員進行管理,以實現審計監督的有效實施。

(三)健全審計機構,加大執行力度

首先,應逐漸完善財務內部審計制度內審制度,有利于提高財務審計工作的強制性和權威性,也有利于監督審計人員,保證審計工作的真實準確性,真正發揮財務審計工作的實際功效;其次,加強內部財務審計人員的隊伍建設。內審人員只有不斷拓寬自己的視野,才能有效地進行審計。

(四)信息化技術的廣泛應用

企業在財務審計中,應逐漸轉變傳統的審計技術。采用現代化的審計手段,通過控制會計的信息系統。查閱相關的會計信息,實現多元化的審計程序,能夠高效、及時的發現財務會計中的相關問題,但是在使用網絡技術進行審計時應做好數據加密工作。還應注意防范計算機隨時出現的狀況,保證財務審計工作的有序進行。

(五)提高審計人員的素質

伴隨現代技術的不斷應用,傳統的審計方法已不能適應各種需求,這需要專業技能高、熟練掌握現代化技術的審計人員。還應加強審計人員的繼續教育,以適應不斷變化的市場環境,使其專業水平始終處于最前列。

三、以國有企業為例分析審計的改制

(一)對時間和范圍的改制

首先,對財務報表應審計的單位進行改制?,F階段我國國有企業與其余企業間存在較為復雜的關系。因此,在進行改制審計時應針對實際情況進行,不能漫無目的的盲目進行。其次,要對財務審計時間段進行改制。目前,在我國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中。并沒有對時間段的改制進行相應的規定。但是對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的審計進行具體的規定,即三年一期,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報表應依據其規定。對國有企業的財務審計進行時間段的改制。對于個別企業,還應不斷進行探索。弄清其時間段的限制。

(二)充分利用報表

篇4

瑞典全稱瑞典國(KingdomoftheSweden)。是北歐的經濟強國。兩次世界大戰期間其經濟均未遭受太大損失。二戰后,瑞典經濟增長速度一直不穩定,40年代未,60年代和80年代屬于經濟增長相對較快的時期,50年代、70年代經濟增長緩慢。進入90年代,瑞典經濟保持了一定的增長,1997年其國民生產總值實際增長率為1.8%。瑞士是世界上人均國民生產總值較高的國家,1997年人均國民生產總值為25932美元,居第十位。

瑞典的經濟是一種混合經濟。國有企業在公用事業、交通運輸和工礦業中均占有較大的比重。瑞典是西方國家中社會福利水平最高的國家之一,由于社會福利的不斷擴大,即使政府財政支出占國民生產總值的比重越來越大。

瑞典是實行君主立憲制的國家,國王是國家之首。其政府組織形式采取議會內閣制,議會是最高立法機關,其議員通過競選產生。議會的主要職責是:制定法律,決定稅收和公共資金的使用,監督政府行為和國家行政。內閣是行政機關,由首相和若干內閣大臣組成,首相由議會提名,經議會批準后任命。內閣由議會委托管理國家,并對議會負責。全國設立平行的且相互獨立的普通法院和行政法院兩大系統,均屬司法機關。

二、瑞典政府審計的起源和發展

早在1539年,瑞典就成立了皇家審計廳,負責皇家的財政及審計與控制工作。以后瑞典政府審計經歷了一系列的變革,直到1920年,瑞典成立了中央政府的審計機構,后經改組稱為瑞典國家審計局,一直延用至今。瑞典國家審計局負責國家審計工作,同時負責政府會計和政府管理工作。進入20世紀,瑞典向福利國家邁進,國家直接干預人們的日常生活,例如,教育、衛生、醫療、老年保險等。在這個過程中,政府一方面增加稅收,一方面擴大支出,因此瑞典國家審計到80年代的工作重點一直放在對政府各項撥款與支出的審計上,以保證政府福利國家目標的實現。

20世紀70年代和80年代是瑞典國家審計發展的重要時期,標志有兩個:一是了《瑞典國家審計局法》,使國家審計有了法律依據,同時也有了審計行為的基本規范。二是開始發展績效審計。60年代,國家審計組織就已經開始實施績效審計,到80年代,績效審計已成為國家審計普遍實施的主要內容之一。

三、審計機構和審計人員

(一)政府審計機構

瑞典的政府審計是由下列人員和部門來進行的。

1.議會審計師

議會審計師由國會從國會議員中選出,每年選舉12人,任期一年。國會審計師負責對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工作,其常設機構是秘書處,成員為國會審計師的助手。

2.國家審計局

國家審計局是政府所屬機構,向政府負責并報告工作,它不負責內閣審計,只對政府下屬機構進行審計。國家審計局除進行審計工作外,還從事政府會計管理工作。因此,它不但具有監督機關的性質,還具有管理機構的某些特點。

3.地方審計機關

瑞典地方審計機關與國家審計局在各自政府級別中的地位和隸屬關系不同。國家審計局是中央政府行政部門的組成部分,而地方政府審計機關則獨立于地方政府行政部門,直接受地方立法部門負責并向其報告工作。瑞典地方審計機關分兩個層次,一是省級,二是市級。兩級地方審計機關負責對各自政府行政部門的財政及管理活動進行審計監督。瑞典國家審計局與兩級地方審計機關沒有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適用于國家審計局審計的法律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而適用于地方兩級審計機關的法律是《地方政府審計:指導原則》,前者由議會制定,后者由地方議會制定。

(二)瑞典國家審計局的機構設置

瑞典政府審計活動主要由瑞典國家審計局來進行,故本文以下涉及瑞典政府審計的內容均以國家審計局為背景。

瑞典國家審計局是瑞典國家最高審計機關,也是政府會計的管理機關。它從屬于內閣,向內閣負責并報告工作。

國家審計局的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成員包括:審計長(領導委員會主席)、瑞典政府開發部部長(領導委員會副主席)和其他不少于6名的成員。領導委員會的所有成員均由政府任命。審計長任期6年,可無限延期。其他委員會任期4年。

領導委員會有權決定下列問題:

1.國家審計局工作范圍內有關計劃與執行等重大事項。

2.有關立法的重大事項。

3.有關的重要組織事務、內部工作方式或工作制度。

4.國家審計局向國會提出預算申請和其他重要經濟問題。

5.職員的健康檢查、懲處(包括開除)、、外遷及離職等事宜。

6.由審計長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審計局設有五個處,分別是秘書處、行政管理處、財務管理和會計處、財務審計處、績效審計處,各處下設若干個部門,此外,政府設立一個委托審計局代管的咨詢委員會,咨詢委員會主席由審計長兼任,另有一名政府部長。其他成員由政府任命。通常若干名國會議員為咨詢委員,以便國會更好地了解國家審計局的工作情況。

瑞典政府審計在機構設置上有下述特點:

1.議會和政府分別設主審計人員和審計機構,且分別有各自的工作范圍。這一做法無論是與“立法模式”的英、美等國,還是與“司法模式”和“獨立模式”的法國、西班牙、德國、日本等均差異較大。當然這與瑞典審計局的地位有關。

2.建立了獨特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瑞典的這一模式與前述提到的美、英、法、西班牙、德、日等國均存在較大的差異,它們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或者獨立于議會,或者隸屬于議會,但都獨立于政府,瑞典的國家審計局則是一個純粹的內閣機構。因而,其地位相對較低,其審計的獨立性亦會在一定程度上受到影響。

3.采用集體領導的方式。與美、英、加拿大等國不同,瑞典國家審計局不是采用個人領導,而是采用集體領導,其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瑞典的這一做法與日本會計檢查院相同。

4.按業務內容設置審計部門。瑞典按照審計的業務內容設置了財務審計處和績效審計處,這種機構設置方法,與前所述及的美、英、加、日等國大相徑庭,它們的內部機構都是按行業或部門設置的。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易于按審計類型實施審計,易于審計人員掌握某類審計的規律,從而更有效、深入地開展審計。但也存在著明顯的缺陷:(1)不利于對被審單位進行系統的審計;(2)容易浪費審計資源;(3)不利于全面培養審計人員。

(三)人員配備

瑞典國家審計局除設審計長外,還設副審計長一人、審計長助理若干人,處長5人,其他審計、會計及辦公人員300余人,大部分從事審計工作。從絕對數來看瑞典審計局的工作人員并不算多,但就相對數而言,瑞典則是審計人員比較多的國家。

進行審計人員培訓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的一項必不可少的工作,其工作人員一般需要經過一定時間的良好培訓,但培訓時間較短。

四、工作職責與審計范圍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職責是《瑞典國家審計局法》賦予的。瑞典國家審計局有以下三方面職責:

1.會計管理方面

(1)開發政府部門計劃管理、會議管理的方法,并確定相應的管理標準。

(2)確保政府會計制度的有效性。

(3)為政府會計頒布規章制度。

(4)管理中央政府公共會計,審定會計報表和預算報告。

(5)檢查中央政府在瑞典銀行中的帳戶。

(6)進行財務統計。

2.預測管理方面

(1)預測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用于編制國家預算。

(2)預測本財政年度國家支出情況,預測經修訂的下一財政年度國家收入情況,用于補充國家預算。

(3)向政府和國會審計師提交年度報告。

(4)向政府提交國家決算及帳目摘要。

3.審計方面

(1)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工作。

(2)檢查接受國家資助的單位對資助金的使用情況。

(3)檢查中央政府行政管理的費用情況。

(4)檢查中央政府采購部門的采購活動。

(5)監督政府經辦機構內部審計活動。

(6)監督中央政府行政管理部門的內部審計活動。

(7)監督其他政府機構行使頒布重要規章條例權力的情況。

4.國家審計局在審計、會計和有關方面幫助中央政府培訓有關人員。

從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職責范圍可以看出,它和美國的會計總署和英國的國家審計署一樣同時肩負審計職責和其他職責的國家,但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其他職責無論是從廣度和深度都是英、美所望塵莫及的,它不僅進行會計管理,而且參加預算管理。這雖不能說是絕無僅有,但也是鳳毛麟角。一般而言,審計部門是有多種職責,不免要分散精力,甚至相互干擾,但瑞典的立法者們對此卻有著獨到的見解,他們認為,會計和內部控制所采用的標準是提高財務質量的先決條件,正因如此,他們才把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的部分職責劃歸了國家審計局。

從審計內容來看,長期以來瑞典國家審計局主要開展財務審計,自6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日益受到重視,80年代以來,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比翼齊飛,共同構成瑞典國家審計局審計工作的主旋律。瑞典審計局與美、英、澳、日等國一道共同推動世界范圍內政府績效審計的發展。

五、績效審計

瑞典中央和地方審計機構都開展績效審計,其中國家審計局開展績效審計已有20多年的歷史。80年代以來,瑞典的績效審計成果顯著并積累了豐富經驗,已經成為一種比較規范的審計方式。隨著法律規定的日益完善和績效審計的日趨成熟,績效審計在瑞典已經取得了與財務審計同等重要的地位。在國家審計局的工作中,績效審計與財務審計、財政管理已形成了三分天下的局面。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主要包括兩個階段,調查階段和深入調查階段。

1.調查階段

在調查階段,審計師的主要任務是找出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從而形成自己對以下問題的看法:

(1)被審計單位的活動目標是什么?是否有與目標相適應的業務活動。

(2)被審計單位的業務活動中是否存在問題或薄弱環節。

(3)被審計單位有無建立保證業務活動正常進行的管理制度。

為此,在這一階段,審計師主要做以下三項工作:

(1)目標分析。在作目標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了解領會了議會或政府為其業務活動規定的目標,被審計單位業務活動方向是否與目標相一致;業務活動進展中環境變化因素對達到規定目標的影響;工作結果是否達到了規定的目標。

(2)業務活動分析。業務活動是指資源通過生產轉換而形成成果的過程。這里所說的生產過程即指制造產品過程,也指行政管理過程,國家審計局進行的業務活動分析主要是指行政管理過程。

對業務活動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的工作效率和生產率的高低;工作或生產效果是否達到了計劃規定的目標。

(3)管理制度分析。管理制度的分析重點是要確定被審單位的管理制度能否提供作為管理決策依據的信息和方法,被審單位的組織結構能否適應組織目標的實現。

在作管理制度分析時,審計師要評價被審計單位是否建立并不斷完善發展了應有的經濟或行政管理制度;外部的各種規范對被審計單位履行職責的影響程度;被審計單位的組織結構、人事管理、內部控制制度的合理性等。

2.深入調查階段

如果在調查階段發現了需要進一步分析研究的問題,審計師就要進行深入調查。否則,審計即于調查階段結束。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一般限于在調查階段就目標分析、業務活動分析和管理制度分析中發現的問題,而且在哪些方面發現問題,就深入調查分析哪些問題,而不必再重復全部事項分析。深入調查階段的工作具有下述幾種共性:①核實調查階段發現的問題。②結合效果、效益對所核實的問題做出解釋。③提出糾正或改進的建議。

近些年來,國家審計局在績效審計方面優先考慮的審計事項包括:

(1)政府管理控制系統。

(2)需要改進組織管理、控制管理、提高資源利用率的政府活動。

(3)需要進一步明確作用和任務的經辦機構。

(4)政府采購部門的工作效率。

(5)政府部門使用電算系統的效率。

根據上述瑞典國家審計局績效審計的程序和內容可以看出,瑞典國家審計局的績效審計與英、澳、日等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三E”審計的內容是基本相近的,但它們有自己的側重點,主要強調業務活動的效果性、效率性和組織、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合理性。從效果性而言,比美國“三E”審計中對效果性的界定要寬,美國“三E”審計中的效果性僅據計劃項目效果,而瑞典績效審計的效果性則涵蓋了生產活動的效果性和行政管理過程的效果性。

在績效審計方法上,瑞典國家審計局與英、美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一樣,廣泛運用調查的方法,在績效審計程序上,瑞典國家審計局注重后續檢查。為了確定被審計單位是否采取了相應的改進措施,國家審計局還要對被審計單位進行后續檢查。審計局一般要求被審計單位在6個月內向其匯報落實審計建議和采取措施的情況。如果對被審計單位的落實情況不滿意,或被審計單位對落實未有動作,審計局還可實施一個專門的落實計劃,或通知政府采取適當行動。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這一做法與英、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關的做法相同,為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重要保證。

與財務審計相比,績效審計不是年度定期性檢查,內容不是固定在財務報表所列示的財務信息,不是運用固定、單一的方法。因此,對審查內容與方法以及何時進行審計完全由國家審計局決定。

六、審計程序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驟:

1.制定審計工作計劃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工作計劃包括:

(1)認真分配全部審計工作,系統地把此項工作分成若干部分,并應將審計的資產分成幾個部分,并說明當務之急應做的事項。

(2)為每一部分訂出審計項目,為每一個審計步驟預定時間,并為全部審計項目分配審計人員以及適合的咨詢人員。

(3)通知被審計機構內部的人員,由審計人員占用的時間、意料外的事項不列為審計程序的要點。

2.評價內部控制

審計人員對現行的內部控制系統必須進行檢查,以便評價其可靠性和為確定其他審計程序的范圍及目的提供論據。

對內部控制系統的評價可使審計人員判斷某項存在有意或無意的會計錯誤。在具有完善的內部控制系統的機構,審計人員在很大程序上可能依靠這個系統,以便保證會計記錄的準確性和可靠性,并且相應地限于他檢查個別的會計事項。對內部控制系統較差的機構,審計人員必須在很大程序上進行檢查,以便對會計記錄的可靠性作出正確的判斷。

3.評價與證明文件

審計人員的結論必須取決原始工作文書和得到的憑證。還須清楚表明該工作文書已經審計人員考查。憑證應該是充分的、相關的和確鑿的。

完整性表明,憑證必須是全面的,不必認為審計人員所作的結論已經基于這一點或代表一些事實。

相關性表明,審計人員必須把作為其結論基礎的憑證合乎邏輯地列入結論中。

確鑿性意味著,就審計人員所作結論的重要性而論,倘若憑證失去查詢的有效期,則該憑證應受批判性檢查。

4.形成審計報告,報告審計結果

審計人員在取得充分、相關和確鑿證據的基礎上,形成審計結論,編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屬于公共文件,它一般送給:

(1)議會。

(2)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

(3)行政部門的經辦機構通常是被審計單位。

(4)新聞媒介(報刊、雜志、電臺、電視臺)。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財務審計程序與英、美、澳、日等國的最高政府審計機構的審計程序相比,雖然在階段劃分上存在不同,但就其基本內容而言,還是大體相同的。這些國家在審計程序上的一個明顯的特征,是都十分重視審計計劃,這對審計工作計劃實施是不可殘缺的。與作為司法模式的法國的司法性審計的審計程序相比,存在著較大的差異表現在:法國的審計法院有裁決程序,而瑞典國家審計局則無此程序。

就審計報告的報告對象而論,瑞典有其獨特之處。美、英等“立法模式”的國家和法國西班牙等“司法模式”的國家其審計報告的報送對象是議會或國會,作為法、日等獨立模式的國家審計報告一般向議會和政府同時報送。而瑞典國家審計局除需報送議會、行政部門的主管部門之外,還同時報送被審單位,這可以說是瑞典國家審計局報送程序上的一大物色。這一做法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了解國家審計部門對其的評價,以及所發現的問題,及就此提出的改進建議,利于被審單位及時予以改進。

七、審計報告

瑞典是通過多種途徑促使審計報告充分發揮作用的國家之一,它象美、德、日等國一樣。注重發揮立法部門的監督和新聞媒介的社會輿論監督的作用。議會把國家審計局提交的審計報告有選擇地在報刊或政府公報上公布,并根據議員和公眾的反映,對被審單位的負責人或當事人進行處理。瑞典在發揮立法部門監督和輿論監督的同時,積極發揮行政監督的作用,向被審單位的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以加強其對被審單位的監督。另外,在績效審計中國家審計局利用了后續檢查程序來保證審計建議的落實,由此可見,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報告雖不及法國審計法院的審計報告那樣具有司法效力,但仍具有相當的強制性。

八、與民間審計、內部審計的關系

瑞典民間審計由皇家貿易委員會確認資格的特許會計師進行,也可由較低等級的注冊審計師進行,它與瑞典國家審計局之間不存在聯系,各自獨立地開展工作。

瑞典與其他西方國家一樣,在政府內部設有內部審計機構,大型公司亦開展內部審計活動。政府內部審計機構不歸國家審計機構,與國家審計局之間也沒有組織上的關系,但業務上可以協調工作。

九、總結與評析

瑞典是北歐經濟強國,政治上實行君主立憲制,采取“三權”分立的組織形式。由于其政治、經濟、國家及歷史傳統等諸方因素的影響形成了獨特的政府審計制度模式———“行政模式”、這一模式的典型的特點是最高政府審計機構隸屬于政府,受其領導,并對其負責,與“立法模式”、“獨立模式”和“司法模式”下的政府審計機構相比,地位偏低,其活動明顯帶有政府影響的烙印。但由于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對象是政府各部門的經辦機構和公共機構等,故其獨立性并不會受到太大干擾。瑞典所代表的“行政模式”的政府審計制度與“立法模式”、“司法模式”、“獨立模式”。共同構成世界政府審計制度的四大模式。前蘇聯和我國均屬于這種模式。

瑞典政府審計制度與其他國家審計制度另一個迥異之處,是它在國會設有國會審計師,負責國會和內閣各部的審計,這一設置與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地位較低有關,并在一定程序上彌補了這一欠缺,毋庸置疑,在政府審計中起主要作用的是瑞典國家審計局。

瑞典國家審計局在機構設置上具有兩個明顯的特點:一是重視集體領導的作用,它的最高領導機構是領導委員會:二是按業務類型放置業務部門,此法易于按業務類別開展審計工作,但不利于對某個單位系統開展審計和對審計人員的全面培養。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工作職責非常廣泛,既包括審計工作,也包括會計管理和預算管理工作,如此廣泛的職責,在世界各國的政府審計機構中是極為罕見的。過寬的審計職責容易分散精力和出現工作間的相互干擾。就審計范圍而言,無論是從審計對象來說,還是從審計內容來看,與美國、加、澳、日等國一樣,都是屬于范圍廣泛的國家。

績效審計是瑞典國家審計局積極倡導的一種審計類型,就其內容而言與前述大部分國家的績效審計及美國的“三E”審計基本相同,但它更強調效果性、效率性審計,以及組織、管理制度的合理性審計。從審計程序上,注重后續檢查,這對于充分發揮績效審計的作用提供了良好的保證。

瑞典國家審計局的審計程序雖與英、美、澳、加、德、日等國的審計程序基本相似,但仍有差別,主要表現在報送對象上,它除了要向議會、政府主管部門報送審計報告之外,而要向被審單位報送,這在其他國家中是極為少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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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企業財務審計的定義

企業財務審計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的相關條令規定,對企業的資產情況、負債率、損益情況等財務狀況進行真實、有效的審核監督,并依法做出客觀、公正的審計報告的財務管理行為。

2.企業財務審計的意義

(1)有助于企業的長遠發展:企業長遠發展的基礎就是要具有穩定的財政狀況,企業要通過合理的財務審計對企業的財產進行有效的保護。同時,提高了企業的經濟效益,進而為企業以后的長遠發展做鋪墊。

(2)有效的加強企業管理:市場經濟在給企業提供一些發展機會的同時也會帶來極大的風險,那么科學的企業管理就顯得更加的重要了在通過完善企業的財務審計制度就可以不斷加強企業財務的管理機制,并且有效的監督企業的資金運作情況,確保企業能夠有一個健康且穩定的發展。

(3)適合目前的經濟發展要求:市場經濟的發展也會帶來非常激烈的市場競爭,那么如果企業進行科學的企業財務審計,就可確保企業能夠在激烈的市場之中穩定的發展,有效的躲避財務風險,進而不斷提高企業的綜合實力。

二、企業財務審計存在的問題

1.企業財務審計的獨立性受限

企業財務審計作為一項極其重要的監督和管理工作,應該最大限度的保證其獨立性,但目前我國的企業財務審計工作一般都會受到不同職能部門的限制,失去其應有的獨立性。企業的財務審計受到限制就直接影響了審計工作方面的嚴密性?,F在很多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都是在于形式,但失去了其原本應有的監督作用。企業財務狀況不透明化也會影響到企業的發展和規劃,企業也會因此出現內部的管理問題。

2.企業財務審計的執行力不夠

企業財務審計的執行力不夠主要表現于兩個方面:(1)審計工作的形式化嚴重,缺乏對企業財務問題的及時預警和預測。財務審計部門的獨立性受到限制,直接的表現在執行力不夠,財務審計工作得不到一定的重視,對企業的財務問題就沒有了實際的管理權力;(2)企業財務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普遍低下,審計人員大多數都出自于財務管理,所以審計工作的執行力低下,審計報告也存在著許多的??題。

3.企業財務審計的內容不全面

目前,我們國家企業的財務審計一般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即會計審計和財務審計,與國外比較成熟的企業財務審計相比較,審計的工作內容還比較片面,不能在企業的財務狀況上實施一個相對來說比較全方位的監督和管理。除此之外,財務審計工作中還缺乏對財務管理方面的監督與審核,財務管理與財務審計是兩個不同的工作部門,但一些企業卻把這兩個部門混為一談,因此對企業的財務管理與審計工作的效率造成了很大的影響。

三、優化企業財務審計的對策

1.設立獨立的企業財務審計部門

企業通過獨立的企業財務審計部門,不斷提高企業審計工作的獨立性。根據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結合企業本身的發展特點,制定適合企業并較為嚴格的財務審計規范制度,審計工作與財務管理工作相互獨立,避免了企業內部其他部門對審計工作的干預,同時也保證了審計工作的執行力,使其能夠有效的管理和監督企業在財務上的工作,進而保證了企業能夠健康穩定的運行。

2.在企業財務審計中引入信息技術

財務審計工作相對來說比較繁雜,怎么有效的提高工作效率也是一項有待解決的難題之一。通過企業財務審計工作之中新信息技術的引入,可以借助信息技術建立監督網絡,這樣可以有效的減少企業內部的腐敗問題。除此之外,強大的信息傳輸、處理、保存和加密功能都被信息技術所擁有,提高審計工作效率的同時,財務信息的安全性也很大的提高了,還有效的避免了數據的流失。所以說,信息技術的引用是一個非常值得發展的領域,它可以大大提高財務審計方面工作的效率。

3.提高企業財務審計人員的綜合素質

財務審計人員是財務審計工作的基礎,其綜合素質的高低也直接就影響了最終的審計結果。所以在提高企業審計工作的同時,還要考慮到提高審計人員的專業素質,要提高選拔人員的底線,并且要對在職人員不定期進行培訓,不斷提高他們的綜合能力。此外我們還要建立完善人事管理制度,要有嚴格明確的賞罰條例來保證審計人員的綜合實力。只有這樣才能使企業的財務審計工作不斷的完善有效率,才能達到企業財務審計管理的最終目的,促使企業財務能夠健康平穩的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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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制度環境 境外審計 國有企業

國有企業是特殊性質的企業,正是由于這種特殊的地位和貢獻,在一些OECD國家,國有企業仍很大程度上代表該國的GDP、勞動力市場及資本市場。國有企業的發展狀況不僅取決于本國的宏觀經濟政策,還取決于政府對國有企業監督做出的特殊制度安排。審計作為監督方式之一,在考察國有企業經營績效和國有資產整體的保值增值方面都發揮了重要的作用。審計制度作為實施審計的基礎環境,會對審計產生整體影響。國有企業審計制度的合理程度會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發生重大錯報的可能性,同時也對會計盈余的操縱空間和審計風險有重要影響。因此,了解國有企業所處的特殊制度環境對剖析境外國有資產審計存在的問題有所啟示。本文從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職責安排和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兩個角度深入分析了制約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瓶頸因素,并提出改進建議,以推進境外國有資產審計順利進行。

一、主要政府機關的國有企業審計職能配置

政府職能就是政府根據社會需求,依法對社會生活領域進行管理的職責和功能,這種職能通常分為政治職能、經濟職能和管理職能(張立民、聶新軍,2007),而政府審計職能是按照社會對政府審計的需要確定政府審計應當履行的職責和功能,是一種理想的潛在的政府審計能力(劉莉莉,2008),因此,政府審計職能屬于政府管理職能范疇。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下,負有國有資產審計監督職責的政府部門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進行審計監督是法定職責。《憲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國務院設立審計機關,對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政府的財政收支,對國家的財政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秾徲嫹ā返诙畻l規定,由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而對于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依據2010年修訂的《審計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也應當接受審計機關的審計監督。《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國務院審計機關依照《審計法》對屬于審計監督對象的國家出資企業進行審計監督。目前審計署對國有企業開展財務審計工作主要依據《國家審計基本準則》、《專項審計調查準則》等業務準則和《審計人員職業道德準則》。對中央企業進行經濟責任審計的主要依據是《中央企業經濟責任審計管理暫行辦法》。在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審計時,由于審計機關審計力量有限和審計人員的相關專業知識不足,就會要求社會審計力量加入國有企業審計領域,補充政府審計力量的不足?;谶@一現狀,2006年6月28日審計署《審計署聘請外部人員參與審計工作管理辦法》,規定了審計署可以聘請社會中介機構參與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資產、負債、損益和主要負責人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再結合《審計法》的相關規定,“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單位依法屬于審計機關監督對象的,審計機關按照國務院的規定,有權對該社會審計機構出具的相關審計報告進行核查”,可以看出,審計機關委托社會審計機構對國有企業審計后,可以再對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

國資委是生產型中央企業的管轄機構,對中央企業的經營管理負有直接監督責任。國資委的審計監督方式有兩種:一種是通過國務院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活動和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進行直接監督,類似于過程監督,另一種是國資委委托注冊會計師對國有企業的年度決算報告進行審計,類似于結果監督。2000年實施的《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賦予了監事會較大的審計自由裁量權,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范圍比較廣。不僅有權審計企業財務會計報告的真實性和合法性,還能對企業負責人的經營管理行為開展經濟責任審計。第二,審計時間安排比較自由??梢远ㄆ趯徲嫞部刹欢ㄆ趯m棛z查。第三,審計權限比較大。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時,除了可以使用社會審計的所有審計方式外,還有權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并聽取企業負責人的匯報。監事會對中央企業的財務監督是實時的過程監督,這種實時監督不僅依靠監事會自身發揮作用,還與國務院其他部委如財政部等聯合一起,形成強大的監控網絡,這些部委之間相互溝通中央企業的運作情況,隨時互通信息,為國有資產的安全完整提供強有力的支持,一旦發現企業經營行為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和完整時,監事會有權向監事會管理機構或國務院報告。第四,如果監事會認為某些事項比較重要,可以建議監事會管理機構聘請注冊會計師審計,或向國務院建議由國家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總之,外派監事會對中央企業進行財務監督已成為一種比較認可的監督制度。

除了外派監事會進行直接審計監督外,國資委還可以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編制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結果監督。2004年國資委《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工作規則》(以下簡稱規則)規定,由注冊會計師對中央企業的年度財務決算報告進行審計,國資委對企業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為配合這一規定的實施,國資委連續了一系列補充規定,對會計師事務所招標和輪換做出進一步說明,包括《中央企業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工作施行辦法》、《中央企業財務決算統一委托審計管理辦法》、《中央企業統一委托審計評標計分體系》、《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審計有關問題解答》、《關于中央企業2006年財務決算審計備案的通知》。筆者認為,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對中央企業進行審計與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有較大差異,在會計師事務所的選擇、事務所審計年限、事務所的職責分工和審計范圍等方面做出了不同規定,反映出國家強制性干預注冊會計師審計的特點。這些差異性規定主要有:(1)通過公開招標或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由國資委統一委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特別是對于國有控股企業,由于有其他股東的參與控制權,《規則》建議采用企業推薦報國資委核準確定。公開招標方式在定價方面給了國資委較大定度的空間,容易滋生尋租行為,而由企業推薦報國資委同意的方式也沒有從根本上改變國資委當家作主的現狀,因此,在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準備階段就體現了國家干預注冊會計師對央企審計的傾向。(2)特別規定了參與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和審計年限。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原則上統一委托一家會計師事務所承接,根據中央企業集團子企業分布地域較廣的現實情況,可由企業總部委托多家但上限不超過五家。承接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限不少于2年,并且同一家會計師事務所的連續審計年限不超過5年。這種對會計師事務所的數量做出的強制性規定并沒有合理的依據,央企集團的子公司少則十幾家,多的可達幾十家、上百家,有的企業主體資產分布在海外,僅五家或者更少的審計師審計,審計力度遠遠達不到深入現場查出高風險領域的重大錯報漏報問題的程度,而對審計年限做出規定也沒有必然帶來央企審計質量的提高(汪月祥、孫娜,2009)。(3)明確規定參與中央企業集團審計的主審會計師事務所職責。主審會計師事務所承擔的審計工作量一般不低于50%,負責整體審計工作的安排和審計質量控制,對出具的企業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負最終責任。(4)擴大了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一般意義上的注冊會計師審計范圍是資產負債表、利潤表、現金流量表、股東權益變動表及報表附注,而對央企審計的會計師事務所還包括國資委要求的專項審計事項和央企要求的其他專項審計事項。(5)中央企業審計標準的多元化。會計師事務所應當遵守的審計標準主要有《中國注冊會計師執業準則》、《中國注冊會計師職業道德守則》、國家有關財務會計制度和國資委對年度財務決算工作的相關要求,這些標準比一般上市公司審計的標準要多,注冊會計師執行央企集團審計工作的復雜程度遠遠超過單個上市公司,會計師事務所應當具備一批審計技能過硬的注冊會計師隊伍才能承接這類審計業務。(6)審計報告類型和披露內容存在的差異。通常情況下,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報告是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如果國資委提出了專項審計要求,就還包括專項審計報告。如果注冊會計師對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發表保留意見,企業應當將導致保留意見的事項在年度財務決算報告中說明,而如果發表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企業應當以專項報告的形式予以說明。這兩種做法都將注冊會計師年度審計報告中屬于說明段的內容以特定的形式對外披露,與一般的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不同。在審計報告的內容方面,年度財務決算審計報告中應當對應納入而未納入合并范圍的子企業對資產和財務狀況的影響作重點說明。筆者認為,這一特殊規定具有合理性,考慮到了大多數中央企業有多個境內外子公司,有的子公司對集團公司有重要影響,管理層將有重大影響的境內外子公司不納入合并范圍就不能客觀反映整個集團的經營狀況,如果將該情形在審計報告中予以說明不僅可以規避境外子公司未納入合并范圍帶來的審計風險,明確審計責任,還可以向財務報表使用者提供有用的會計和審計信息。

2000年7月1日的《會計法》第三十一條規定,財政部門有權對會計師事務所出具審計報告的程序和內容進行監督。這說明財政部對注冊會計師審計報告質量進行監督是法定職責,如果國有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財政部就能依法對國有企業財務報表的審計質量進行監督。不過,財政部還有更重要的職責,就是制定企業國有資產管理的相關制度。一個國家的任何一項工作都是在本國的政治、經濟、法律框架下進行的(廖洪,2007),因此,財政部制定的國有企業審計制度是否合理對國有企業審計實踐和國有企業的保值增值有重要影響。新國有資產管理體制建立以來,財政部在制定國有資產審計監督制度方面有哪些成果,以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和完整?筆者將國資委成立前后由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的相關制度進行了整理,到目前為止,財政部的9個關于國有企業審計的法規中,有效的僅有三個,分別是《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三個法規的共同特點是對社會審計機構的執業行為進行了規范?!度舾梢幎ā分饕獙衅髽I和會計師事務所的雙方審計關系人的審計行為,包括審計委托方式、約定的審計范圍、審計收費方式和會計師事務所變更等做出了要求。后兩個法規主要從監督的角度對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中央企業年度會計報表的審計質量如何抽查進行了規范。筆者認為,僅僅依據財政部目前有效的三部部門法規對中央企業集團的審計行為進行規范還遠遠不夠,主要表現在:第一,中央企業集團資產龐大,經營業務的復雜性和境內外的子公司分布地域廣泛性,決定了集團財務報表編制的難度大,注冊會計師要對集團財務報表進行有效的審計,既要強化自身的審計技能,更重要的是,需要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支持,使注冊會計師審計國有企業有章可循。第二,目前有效的三部法規中有兩部法規屬于抽審性質,真正規范國有企業委托注冊會計師審計的法規只有一部《若干規定》。最近幾年我國會計審計準則發生了巨大變化,很多內容與國際準則基本上趨同,而《若干規定》在2004年,規定的內容沒有跟上最新形勢的變化,對注冊會計師實施國有企業審計很難發揮指導作用。第三,從我國國有企業發展形勢看,國資委成立以來,大力推進中央企業合并重組,中央企業集團已從最初的189家合并至2010年上半年的125家,這意味著央企集團數量變少而資產規模在變大,集團內部的各種利益關系更加復雜,審計的復雜性在增加,這些現狀都從客觀上要求我國政府應當盡快健全國有企業審計方面的法律法規。只有比較完備的國有資產審計法規才能為大型國有企業開展境外審計提供有力的法律支持。

二、其他政府機關的審計職能安排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規定,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以下簡稱“證券委”)是全國證券市場的主管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全國證券市場進行統一管理。1998年,國務院證券委員會與中國證監會合并成立新的中國證監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是證券委的監督管理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發行與交易的具體活動進行監督管理。由于國家控股的各類公司制企業是不承擔政策目標、以市場效率取向為主的真正意義上的現代企業(楊肅昌,2003),因此,在監管范圍上,凡是在我國證券市場公開發行股票的國有上市公司都是證監會的監督對象,接受與非國有上市公司相同的監督管理。證監會對上市公司審計監督方面的規定主要與注冊會計師審計有關,比如,國有上市公司均應遵守《證券法》第五十二條、第六十五條和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聘請注冊會計師對年度報告進行審計。在監管方式上,中國證監會不直接參與國有上市公司的審計,而是與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共同對全國的注冊會計師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許可證管理,間接保證年度報告的審計質量。體現共同監督作用的法規例如2003年財政部、證監會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補充規定》中就對中注協的《注冊會計師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許可證管理規定》的內容進行了補充。

中國注冊會計師協會(以下簡稱中注協)是行業自律性組織,負責管理全國注冊會計師行業的各項工作。在中央企業審計中,會計師事務所扮演裁判和運動員兩種角色,既可能接受委托進行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也可能對年度決算報告的審計報告進行再審計,這就使得中注協在國有企業審計中只能發揮輔助協調作用。體現輔助協調作用的法規例如1999年8月中注協的《關于積極配合完成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抽審工作的通知》。

其他政府部門如國家稅務機關和工商管理部門也會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審查,這種審查需要遵守《稅收征管法》和《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等法律標準,通常以強制性和臨時性突擊檢查為主,與審計監督有本質差別。

三、國有企業境外審計制度安排

境外審計是審計國際化發展的表現形式,是國有資產審計職能的延伸,境外審計質量的好壞與國有資產審計體制是否合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關系密切。對境外國有資產進行審計監管的政府機關主要是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這三個部門的境外審計法規主要內容如下:

審計署主要依據《審計署境外審計工作內部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進行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收支審計或者經濟責任審計,境外審計的目的是以財務收支的真實性為基礎,促進境外國有資產的管理,保障國有資產的安全有效。國資委的境內國有企業審計主要通過外派監事會進行定期或不定期審計,并且委托會計師事務所審計年度財務決算報告。國資委開展的境外企業審計根據《規則》和5號令《中央企業財務決算報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財務決算管理辦法)的規定由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同時境外企業及其境內母公司的內部審計機構可以開展境外審計??梢钥闯?,國資委雖然提出了境外企業按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規定審計,并且允許內部審計機構審計,但沒有對境外審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的有效性以及怎樣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工作成果提出建議。財政部對境外企業如何審計曾產生過爭議, 1998年財政部《關于印發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暫行辦法》規定,“中國注冊會計師不對境外企業進行審計”,但由誰審計沒有明確。2000年又《關于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注冊會計師審計若干問題的通知》將該規定變更為“由所在地注冊會計師審計”。2004年財政部將這兩個法規廢除,重新《若干規定》,并明確提出“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可以看出,財政部最終就“由境外審計師審計”達成了一致意見,并且全盤認可境外子企業經境外審計師審計的工作成果。

從以上法規看出,境外審計的法律法規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審計署對審計境內的國有企業可以依據《審計法》、《企業國有資產法》等法律法規,但是進行境外審計時,能夠直接指導境外審計工作的只有《管理辦法》,不能直接依據《審計法》,因為該《管理辦法》的一些規定與《審計法》的規定并不一致,例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再如《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根據被審計單位的具體情況以國家審計和內部審計的名義進行,而《審計法》并沒有這樣的規定??梢?,審計署將境外審計看作為另一種獨立的審計類型,進行境外審計也有另行遵循的標準――《管理辦法》。筆者認為,目前僅僅將《管理辦法》作為審計署境外審計的遵循標準并不可取,該《管理辦法》僅是內部試行,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從時間維度來看,《管理辦法》的實施時間是2002年,已經陳舊過時,完善修訂已迫在眉睫。從范圍維度看,該辦法僅在審計機關內部有效,該標準的權威性和公平性令人質疑,這是制約政府審計機關進行境外審計工作比較重要的問題。2.國資委對國有企業的審計主要遵循《規則》和《財務決算管理辦法》,并提出境外企業審計要走兩條線,即注冊會計師審計和內部審計同時進行?!秶衅髽I監事會暫行條例》規定監事會有權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那么進行境外審計時,是否有必要將內部審計與境外審計師審計結合起來,以利于監事會成員從境外審計師了解更多境外企業的實際情況,沒有明確的規定。3.財政部全盤接受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不可取。因為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報告是否合理適當并沒有公認的評價標準,如果境外審計師被境外企業收買審計意見,出具失真的審計報告如何處理,這些問題監管部門還沒充分考慮。4.財政部認為境外企業應當由其所在國家(或地區)的審計師進行審計,而國資委認為在央企進行年度財務決算時,實體在境內的境外子公司由境內會計師事務所統一審計。可以試想,如果境外子公司由央企統一委托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審計,而同時也接受了境外審計師的審計,境內審計師是否可利用境外審計師的工作成果,如何利用等值得探討。5.我國約有10%的央企境外子企業設立在英屬維爾京群島、開曼群島、馬紹爾群島等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極力保護公司股東的商業秘密,并不對外披露公司財務報表信息,如何進行境外審計也是應當考慮的問題。

四、改進國有企業境外審計的對策建議

(一)完善政府境外國有資產審計的法律制度

審計署、國資委和財政部作為中央企業境外審計的主要監督部門,制定的部分法規有待進一步改進,主要表現在:第一,審計署目前實行的《管理辦法》屬內部辦法,適用范圍小,權威性不大,應當對其進行全面修訂或者新的境外審計暫行辦法,擴大境外審計的影響,提高境外審計的法律地位。無論采取哪種方式《管理辦法》,都應當在法規中增加境外審計目標、境外審計程序、境外審計范圍、境外審計人員的權利義務以及法律責任等必要內容,以增強適用性。第二,協調《管理辦法》與《審計法》的不一致之處。《管理辦法》認為境外審計可以是財務審計也可以是經濟責任審計,而《審計法》認為審計機關對國有企業的審計只能是財務收支審計,兩者的不一致適當調整為佳。第三,建議財政部增加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暫行條例等類似的行政法規。目前財政部的國有企業審計方面法規很少,有效的只有《財政部關于改進和加強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工作管理的若干規定》(以下簡稱《若干規定》)、《財政部關于對經社會審計機構審計的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進行抽審的通知》和《關于對社會審計機構審計中央國有企業年度會計報表質量進行抽審的實施意見》,這三個法規時間較早,很多內容跟不上會計審計實務日新月異的變化,并且國有企業審計的這些法規都沒有涉及境外審計問題,導致國有企業境外審計法律法規非常缺乏,這方面的法律規范很有必要。第四,建議財政部修訂《若干規定》的部分條款,增強該法規在境外審計方面的適用性。例如將第二條“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按照所在地有關法律規定執行”修改為“企業在境外投資設立的企業,其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我國與東道國的政府部門協調相關法律后再執行”,這樣就避免了我國注冊會計師開展境外審計“無章可循”的問題。再如第九條“企業年度會計報表審計由中國注冊會計師和境內依法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依法進行”,如果國有企業設立境外企業,境外企業的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是否可以由境外審計師進行沒有規定。建議修改為“企業年度財務報表審計由境內設立的會計師事務所考慮該國有企業會計信息保密性后,根據國有企業的境外投資情況,決定由境內或境外會計師事務所依法審計”。

(二)建立境外離岸區域的審計合作制度

我國上市央企有部分境外企業設立在離岸區域,這些區域的法律監督制度比較寬松,容易出現監督缺失,建立該區域內中央企業境外資產的審計監督合作是當務之急。建議我國應當與該區域的政府協商簽訂審計監督協調方面的協議,通過雙方政府的協商,努力促進我國注冊會計師進入離岸區域開展審計,解決該領域的境外央企缺乏審計監督的問題。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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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計監督是加強農村財務管理的重要手段。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有利于規范村級財務,防止集體資產流失,維護廣大農民群眾利益;有利于促進農村基層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遏制貪污挪用、揮霍浪費;有利于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密切黨群干群關系;有利于化解社會矛盾,構建農村和諧社會,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社會穩定。

近年來,我市在農村集體財務管理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仍存在著許多不容忽視的問題:一是少數地方管理不規范,違反財務制度的現象時有發生;二是少數地方監管不力,財務監督缺乏連續性;三是少數地方集體財務不公開或假公開的現象依然存在;四是部分村干部,甚至貪污受賄,損害農民利益,引起了群眾強烈不滿,上訪事件時有發生等等。這些問題嚴重影響了我市農村社會穩定和農村經濟發展。因此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加強農村財務審計監督,已成為我市農村工作的一項重要任務。各鎮(區)、各有關部門一定要統一思想,充分認識新時期開展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把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作為當前深化農村改革、發展農村經濟、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的一項重要工作認真抓實抓好。

二、扎實抓好農村集體財務審計的各項重點工作

1.農村財務收支審計。一是審計財務收支活動和會計資料是否真實、正確、合法、有效;各項收入是否及時全額入賬,有無私設“小金庫”、賬外賬及套支坐支現金;有無貪污、挪用、鋪張浪費等違紀問題。二是審計村集體組織固定資產管理制度是否健全,集體資產有無被侵占和無償使用現象,固定資產的增加和減少是否履行了報批手續。三是審計村級項目建設程序是否合法,資金使用是否合規。四是審計各種專項資金、上級下撥和接受捐贈的資金、物資是否做到了專款專用,有無被擠占、挪用和改變用途的現象。

2.村干部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經濟責任目標完成情況;二是審計財經法紀執行情況;三是審計農民群眾關注的財務公開、專項資金管理、土地發包、債權債務管理等熱點問題。

3.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專項審計。一是審計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費是否嚴格按照專戶存儲、專賬核算、??顚S眠M行規范管理,實行專戶管理制度。二是審計農村土地補償費的分配、使用情況是否經過規定程序,支出時手續是否齊全,有無被挪作它用等。三是審計是否將土地補償費的使用和管理情況納入村務公開的內容,實行民主管理、民主監督。

4.農民負擔專項審計。一是定期審計各項涉農收費情況,有無亂收費和搭車收費等現象。二是審計“一事一議”籌資籌勞,是否存在違反程序、超范圍、超標準籌資籌勞和將籌資籌勞款挪作它用現象。三是審計政府各項補貼和轉移支付資金到位、使用情況。

5.財政轉移支付村級補助資金審計。重點審計市、鎮對村級轉移支付資金是否及時足額發放到位;鎮有無截留、侵占、挪用、平調等行為;村級轉移支付資金使用情況。

6.來信來訪案件審計。凡到省、市級的有關農村財務方面的上訪,由所在鎮(區、園)負責進行專項審計,并將審計結果向上一級批復單位報告。重大上訪案件,由市委農工辦負責安排組織進行重點審計,并將結果向市有關部門和上級主管單位報告。

7.其他審計。除以上審計內容外,對農民要求審計的其他事項,可進行審計。

三、嚴格規范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形式和程序

(一)審計工作形式

1.聯合審計。對部分經濟業務發生額較大、集體土地征用面積多、實施重大基礎設施項目的村(社區),以及重大上訪案件和群眾反映強烈的涉農經濟問題,由市委農工辦統一部署、抽調人員組成聯合審計組,對農村集體經濟或涉農部門及其重點工程項目進行審計。

2.交叉審計。根據工作需要,由市、鎮兩級農經部門,集中組織抽調審計人員,選擇適當時間,進行異地交叉審計。

3.常規審計。市、鎮兩級每年要對本轄區內村集體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經濟發達的村每年進行一次,欠發達的村或經濟業務量少的村進行三年輪審。各鎮(區)要建立三年一輪審長效機制,并根據村的數量、規模,每年初制定審計計劃,分解落實審計任務,并報市委農工辦。同時,建立審計季報制度,并結合實際,重點圍繞村級財務收支審計、村干部經濟責任審計與離任審計、土地征用補償費和村級項目建設資金以及反映突出問題的專項審計等,扎實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確保每年完成1/3村(社區)的審計。每年底將審計結果報市委農工辦備案,市委農工辦要加大對審計工作的督查和考核力度,確保三年一輪審工作制度落實到位。

4.內部審計。依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實行民主理財、民主監督。各村(社區)監委會要組織村民理財小組定期審查每月的收支情況和有關賬目,并向村民進行張榜公布。

(二)審計工作程序

各鎮(區)要嚴格按照農業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審計規定》的范圍和程序開展審計工作,審計前要編制審計工作計劃,制定具體審計方案,下達書面審計通知書;審計過程中要全面、客觀、真實地審查和核實被審計單位的財務收支情況,審計記錄和有關證明材料要有規范的文書格式,審計報告要征求被審計單位意見。除涉及商業秘密等不宜公開的內容外,審計結果應向被審計單位及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公布。對審計意見書或審計建議書提出的整改或處理意見要督促檢查,抓好落實。

四、切實強化對農村集體財務審計工作的組織保障

1.加強組織領導。要組織協調有關部門抓好農村財務審計各項工作,明確職責,抓好落實。市委農工辦要配備精干力量,具體抓好農村審計的組織實施工作;市監察部門要加大對審計決定的執行力度,堅決查處農村財務管理中的違法、違紀及違規案件;市財政部門要加大財政支持力度,合理保障審計正常工作經費;市審計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審計工作的業務指導,積極幫助農經部門開展審計知識和業務技能培訓。同時,市公安、金融、法院等部門在審計的調查取證、賬務核查、審計決定執行、案件及有關涉案人員查處等方面,要加強協作,規范有序地推進農村集體經濟審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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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澳大利亞政府審計發展的進程和現狀情況

澳大利亞屬英聯邦國家,國家建立僅二百二十多年,但其國家審計的發展相對較快,迄今已有近百年的歷史。1901年,澳大利亞聯邦議會通過了第一部審計法。同年,澳大利亞國家審計署成立。審計署成立伊始,審計法就確立了審計長的獨立地位,審計署既獨立于政府,也獨立于議會,但其負有向議會報告的責任。審計署依據審計法對澳大利亞政府部門和有關單位進行審計監督。

國家審計署的工作包括兩個主要方面:財務合規性、合法性審計和績效審計。澳大利亞的六個州和兩個地區都設有獨立的審計機關,均稱為審計署,并設有審計長。澳大利亞國家審計署與各州審計署之間是相互獨立的沒有隸屬關系。國家審計署在個別州和地區設有派出機構,負責對國家駐各州和地區行政機關或其它實體進行審計監督。

二、澳大利亞績效審計

澳大利亞審計署從20世紀70年代初期開始對聯邦公共部門開展績效審計。當時主要是適應建立高效率政府的要求,提高公共資源的使用效率和效果,改善公共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務質量。

20世紀90年代績效審計在澳大利亞得到迅速發展。1997年議會通過《1997審計長法案》取代了《1901審計長法案》,確立了審計長和審計署的法律地位,明確了審計長是議會的獨立議員,確立了審計長的獨立性和其與議會之間的惟一關系;規定了審計長作為聯邦公共部門的外部審計人員,享有對聯邦政府部門、事業單位和公司及其下屬單位進行績效審計的權力,并根據部長、財務大臣和議會會計審計聯合委員會的要求,對政府企業進行績效審計。目前績效審計已經成為澳大利亞審計署的一項主要任務。從績效審計報告的數量看,績效審計在審計署的審計業務中占相當重的分量。2011~2012年度審計署向議會提交的績效審計報告占審計報告總數80%。

從維多利亞州審計署我們了解到,澳大利亞的政府審計有如下特點:

1.明確的法律授權。

1997年,澳大利亞頒布實施《審計長法》,確立了審計署和審計長的法律地位。該法對澳大利亞審計署開展的財務報表審計和績效審計做出了明確規定。審計署有五項職責和權利,其中涉及績效審計的就有兩項,即效率審計和項目審計,并對審計對象、審計組織方式及審計報告處理等方面進行了明確規定。2005年3月,澳大利亞聯邦審計署頒布了《澳大利亞審計署績效審計指南》,該指南描述了澳大利亞審計署開展績效審計的主要特點,概述了開展績效審計及其質量控制應達到的主要要求。

2.高獨立性的審計體制。

澳大利亞審計署不是聯邦政府和各州政府的經濟監督部門,而是屬于議會下設的審計委員會。審計委員會任命審計長,任期一般為10年,負責制定審計方面大的方針、政策,指導審計署的工作,協調審計署與議會、政府等機構的關系。聯邦與各州審計署之間在業務和行政關系上不存在領導與被領導的關系,通過審計長聯席會議制度維系著他們之間的關系。

3.審計范圍和內容的多樣性。

澳大利亞的績效審計分為一般績效審計和綜合績效審計。一般績效審計檢查一個政府部門、單位在資源的使用、信息系統、業績評價、控制系統等方面情況,并評價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綜合績效審計是對若干單位管理中的特定內容或共性方面進行評價,包括跨部門審計、財務控制和行政管理審計、鑒定和控制評價審計,在主題選擇上應能促進提高政府部門管理活動的經濟性、效率性和效果性。

4.審計信息公布制度。

澳大利亞審計署建立了較為完備的審計信息公布制度。一是按照《公共服務法》、《信息自由法》等相關法律要求,每一財政年度結束后,澳大利亞審計署需按統一格式要求編制年度報告,于每年10月末之前提交議會審議并向社會公布。二是審計署每年的綜合財務審計報告、各單位的績效審計報告均向議會報告,并向社會公布(其中涉及國家秘密的內容除外)。三是充分利用審計署網站審計信息。

通過從事過績效審計工作老師的講解,我們了解到,在績效審計中,他們比較注意的方面有:

1.注重審計計劃的制定。澳大利亞各地審計署在制定審計計劃時,要跟相應的部門或政府進行廣泛的溝通,以找準癥結,在溝通中會更明確績效審計要達到的目的。目標明確以后,要確定調查步驟,要把審計師或需要的行業專家組織起來,商討下步工作如何進行。績效審計會受各方面因素的影響,像議會、事務所等,也要聽取他們的意見。

2.審計時積極爭取被審單位的理解與支持。與財務審計不同,績效審計中被審計單位的配合對審計發現與結果的質量至關重要,爭取被審單位對審計署工作的理解和信任是決定績效審計能否取得成功的關鍵。

3.量化績效審計的收益。長期以來,審計署盡力想要表達的用意是:績效審計的主要目標不是節約審計成本,而是鼓勵和支持政府公共管理部門改進管理,即更好地計劃,更經濟、更有效地使用稀缺資源,最終實現價值增值。審計署曾嘗試過的績效審計收益計算方法主要有三方面,其一是重要審計建議的數量,其二是績效審計帶來的成本節約,其三是被審單位對審計建議的采納情況,這后來又被進一步完善為“績效審計項目的投入產出比”,即“項目的審計成本與績效審計的收益的比率”。

三、培訓感想

在澳聽課,課堂氣氛輕松、活躍,師生互動,討論起來十分熱烈,我們在現場體驗了當地大學課堂的感受。從培訓情況看,所有的授課老師準備充分,授課內容很有針對性和啟發性,所有參訓人員都受益匪淺;從城市環境看,澳洲政府并沒有在市政建設上投入很多,在城市建設中不一味地趕時髦,少有或沒有重復建設,維護好環境,自然是更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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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審計制度;績效審計;審計措施;

一、引言

1986年,最高審計機關國際組織INTOSAI在澳大利亞悉尼舉行的第十二屆國際會議,討論并發表《關于績效審計、公營企業審計和審計質量的總聲明》??冃徲嬤@一新概念在該聲明首次權威地正式地在理論界被賦予定義,加拿大作為第一個開展績效審計的國家,自1978年起就開始推行各項績效審計措施,審計公署把傳統的財務審計和績效審計相結合,用綜合審計的工作方法進行績效審計,要求審計人員更為系統的對受托責任者和管理人員在履行其特定職責過程中的活動和控制行為進行審查。鑒于這種工作方式所涵蓋審計內容的全面性,將該種由加拿大審計公署首次開辟的現代績效審計方法稱之為綜合審計。二、加拿大績效審計制度

(一)審計體系

加拿大在其政府審計機關體系設置當中,將聯邦審計長公署作為其最高審計機關。加拿大的聯邦政府和議會有意識的維護審計長公署的公信力,擁有天然制度保障獨立性的加拿大審計長就擁有了一定程度的公信力。審計長公署這一機構的運行具有高度的獨立性,其作為一個獨立于政府之外,不受權利方限制的監督機構,使其在行使監督審查職能方面,具有天然的獨立性。審計長是審計機關的最高行政長官,同時是議會成員,對議會負責并直接報告,保持了較高的獨立性,這個職位人選的確定要經過多重程序審定。審計公署在執行得出審計報告的各項職責的過程中并沒有直接處理權,只享有對于聯邦政府財政資源運用狀況和財務數據的充分調查權。所以審計報告直接報送公共賬務委員會后,將分別召開有關部門聽證會,以促進審計意見的真正落實,隨后,公共賬務委員再就審計長所提供的審計報告及聽證會結果向眾議院提出報告,政府需在規定的一百五十天內做出相關回應。

(二)審計立法

加拿大通過審計法的形式,對各項審計工作做了清晰具體的規范,形成了針對各級權力機構和企業等不同單位的財務報告審計制度。由加拿大注冊審計師協會制定的各項具體標準,也需要要得到各級權力機構、各級審計部門和社會公眾的共同認可,取得一定的公眾認可程度,這一準則適用于審計機關、內部審計和民間審計,所有從業人員統一遵守。

二、加拿大績效審計措施

加拿大的績效審計工作主要分為三個方面內容,一是審計政府年度賬目和財務報表,即為傳統意義上的報表審計,主要側重于合規性,審查各級權力機構年度賬目是否符合聯邦議會所制定會計政策的要求。二是綜合審計,即為貨幣價值審計,這方面關注各項資源配置和資金運用的實際功效是否達到預期效果,工作側重點主要包括檢查各級單位對資金的利用是否達到3E指標的要求。三是皇家公司審計,分為側重于合規性審計的年度常規財務審計和側重于貨幣價值審計的專項檢查。在加拿大,業已形成的綜合審計工作流程主要分為四個階段。

(一)計劃階段

作為這項審計工作開展的初始階段,要求審計人員在工作開展初期制定適宜的審計計劃,并且要求該工作計劃應當以對被審單位的風險評估結果為制定基礎,在制定過程別要求審計人員在識別風險因素進行風險測評時考慮社會公眾關注度、政治敏感度、業務復雜程度、審計人員對內控結構的理解程度、資金流動程度等問題。以渥太華市審計公署為例,審計計劃三年為一個周期,與市議會相同,具體程序為首先了解審計實體,對審計對象進行確認,審計人員查閱大量資料對被審計單位的機構、工作環境和財務統計資料進行了解和研究。其次調查被審計單位人員情況,約談被審計單位管理人員,通過談話了解人員構成和單位背景,補充對被審單位的認識。其三是識別潛在重大事項,確定審計重點,例如渥太華市進行了為期三年的行政區域合并工作,由十二個行政區合并為六個,這個情況直接導致審計重點側重于對政府機構合并標準和合并后的內部控制審計。最后一步為擬定工作大綱,要求該綱要能夠有效指導下一階段的工作,準確反映被審單位整體情況。

(二)執行階段

首先在前期通過的審計計劃大綱的基礎上再制定出詳細的審計方案,其次執行實質性程序以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并對所搜集到的第一手審計證據所反映出的被審單位的各項財務現象進行歸納分析,提出適當的改進意見。

(三)報告階段

加拿大審計機關所出具報告的編制內容與我國審計機關所出具的審計報告基本相同。以渥太華市為例,其內容主要包括背景介紹、總體評估、發現的重大問題、糾正措施建議以及被審計單位管理層的反饋意見。這就要求取得被審計單位負責人對于審計工作范疇內的改進建議的一致意見,期間需進行多次溝通交流,以保證審計工作有效進行。

(四)復查階段

要求審計人員在審計工作主體進程完成之后,繼續對被審單位進行跟蹤與關注,執行后續工作。主要是關注綜合審計之后,被審單位對于審計人員給出的改進意見的采納和貫徹情況,以確保綜合審計的效果,落實審計發現。

三、加拿大績效審計監督現狀

加拿大每年的政府財政預、決算以及審計報告都在網上公布,民眾可以看到,媒體也會報道,這對政府工作形成了有力的輿論壓力。

在加拿大,政府要求設立審計顧問委員會,每一項正在開展的綜合審計項目都必須設置這一組織機構,該委員會是由審計長、副審計長等負責建立的一個高級顧問組織,委員會由具備一定專業技能、經驗的審計專業人員構成,職責是為審計公署在發現潛在事實、得出審計建議等方面提供技術上的支持,主要協助審計工作的順利進行,一般不參與日常具體審計工作。同時,加拿大也設立全面審計基金委員會,該委員會的主要職責為研究國內外公共審計工作方法、交流各國審計工作經驗,同時培訓優秀審計人員。

加拿大審計長公署對政府工作的監督和審查作用并不僅局限于打擊腐敗這一方面,其績效審計工作的關鍵之處在于加強和改善權力機構的內部制度建設。績效審計工作將推動政府工作朝公開化規范化制度化的方向發展,建立高效廉潔政府的有力措施。

四、對我國的啟示和建議

綜合比較,加拿大的績效審計制度及其工作方法對我國的績效審計工作的開展有很多可借鑒學習之處。相比于我國目前的政府審計環境,加拿大的審計環境略有優勢,得益于其審計機關的設置,設立獨立于政府的審計長公署,這就賦予了審計機關和審計工作人員相對較高的獨立性,同時也有力提升了審計工作的社會公信力。我國可以從以下幾個方面借鑒改進。

(一)提高審計技術

我國應運用內控測評和風險評估技術,科學選擇審計范圍和重點,提高審計項目的科學化水平。加拿大績效審計覆蓋范圍十分廣泛,我國不應只局限于財務報表的合規性審計,應當拓展審計領域,加強績效審計和專項審計力度。

(二)建立聽證制度

借鑒加拿大聯邦議會每年組織召開審計報告公共聽證會以監督審計工作的這一制度,我國也應完善年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將審計報告向廣大公眾公開展示和解讀,利用群眾的眼睛和公眾的評論來促進被審單位改進工作。同時將審計機關工作結果公之于眾,也有助于審計人員更加清楚明確自身所擔當的監督責任。

(三)擴展5E審計監督

我國審計機關目前的工作范疇仍舊主要側重于經濟資源運用合法性和合規性審計,還未能有效的監測政府對于財政資源使用的有效性,今后應從不同的績效維度,比如社會公平性、環境友好性、資源利用率等方面開展更為全面的綜合審計工作,在3E的基礎上實現向5E的拓展,將公平性和環境性的定量與定性分析納入績效考核方式,同時注重向現場審計發展,將動態資料審查納入當前單一的靜態資料檢查工作辦法當中,實現經常、連續、有效的5E審計監督。

(四)健全績效評價體系

目前在績效審計方面,我國現有的評價指標也僅僅適用于某一行業或某以領域,沒有建立起一整套科學完整適用性強的評價指標體系,衡量不同行業不同部門的工作績效仍缺乏適當的工作標準和工作守則,需要建立起一套合適的審計評價標準,以改善我國目前主要依賴于審計人員從業經驗和職業判斷來進行績效審計的現狀。我國財務數據和非財務數據的資料數據基礎相對薄弱,會計數據不夠真實增加了審計工作的難度,削弱了績效審計在實際監督審查工作中的意義。

(五)建立問責制度

我國在建立健全績效審計工作制度的過程中,也應注重問責,通過問責制度的建立來發揮績效審計的免疫作用,建立各部門責任追究制有利于形成對財政資源的配置和利用的有效監督和有效制約,維持經濟權力和經濟責任的對等。

總之,通過對加拿大績效審計體系、相關立法、績效審計監督現狀、措施等方面的分析學習,為我國績效審計的發展提供了現實可行的經驗參考。通過提高審計技術、拓展審計范圍、建立健全制度和評價體系,將進一步改善我國績效審計的各項工作成果,充分發揮績效審計對經濟發展的免疫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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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民辦幼兒園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的規定,取得審批部門頒發的辦學許可證。

二、民辦幼兒園必須在銀行開設以審批部門批準的幼兒園名稱為名的銀行基本帳戶,必須依法建立和完善財產及財務制度,實行成本核算,科學計算教育培養成本。

三、民辦幼兒園對接受教育者可以收取的費用為保育費、幼兒膳食費(含點心)及代管費三項。民辦幼兒園的保育教育費標準,按照不以營利為目的的原則,由幼兒園根據辦園成本自行測算確定,并持辦園許可證、民辦非企業法人登記證、中介審定的成本報告、民辦幼兒園收費標準備案表等材料,提前到縣教育、物價和財政部門備案。取得備案許可后,將收費標準予以公示。收費標準一經確定,應保持相對穩定,不得隨意變動;如需變動,必須在下一個年度重新備案并經公示后方可執行。幼兒園收取的費用應保證幼兒園正常運作,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抽逃、挪用辦學經費。

四、民辦幼兒園必須按照《會計法》和《民間非營利組織會計制度》的規定配置具有會計從業資格的會計人員,建立會計帳冊,進行會計核算,及時提供合法、真實、準確、完整的會計信息;及時記帳、對帳、結帳及編制財務報表,做到帳證相符、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民辦幼兒園應當對其所擁有的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固定資產計提折舊可根據其性質和消耗方式預計使用壽命,合理分攤入各期培養成本。

五、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后,民辦幼兒園必須委托具有合法資質的會計師事務所出具上一年度的財務審計報告。審計報告主要內容包括被審計單位的基本情況、審計結果(辦學出資情況、資產狀況、收費情況、經費支出情況、負債情況、節余與分配情況等)以及審計評價與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