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洋環境保護的案例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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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海洋資源;生態環境;環境保護;海洋事業;環境污染 文獻標識碼:A
中圖分類號:X826 文章編號:1009-2374(2017)01-0087-02 DOI:10.13535/ki.11-4406/n.2017.01.043
1 我國海洋概況
我國海洋面積約300萬平方公里,海岸線延綿達1800公里,海岸線資源異常豐富,具有得天獨厚的漁業資源、旅游資源、港口資源和遼闊發展的空間。有極其豐富的海洋生物資源,海洋生物物種多達26000多種,魚類3000多種、淺海和灘涂生物資源2200多種,長久以來在平衡生態環境,保持社會經濟快速發展發揮著極大的作用,當然我國的海域劃界也存在著激烈的爭端,在黃海、東海、南海與周邊各國均存在著或多或少的管轄權爭議。在資源日益枯竭的今天,因為科學水平的因素,被保存完好豐富的海底能源,將會為國家發展提供巨大的Y源保障。目前,其他國家在清潔的可再生能源方面投入頗大,海水也是不少可再生的能源,如潮汐能、浪能、水溫能、鹽度差能等。隨著開發的深入,我國也前所未有地污染和破壞著海洋生態環境,海水富養化、物種多樣性快速減少等問題,使海洋保護工作迫在眉睫。
2 海洋環境保護現狀及原因分析
2.1 我國海水受污染情況非常嚴重
2.1.1 海洋環境問題的首要表現就是海洋水體遭到污染,隨著近海岸海域富營養化程度的不斷加劇,赤潮現象頻頻發生,且不斷擴大規模,不斷出現新的赤潮生物種,給海洋生態環境、人民群眾健康和海洋經濟造成了重大危害。
2.1.2 在經濟社會的快速發展的同時,作為能源戰略的石油在陸續大量建設開發,海上運輸石油頻繁如織,開采石油規模不斷擴大,風險源更加分散分布更廣,風險源強度更大,溢油的潛在風險也在不斷增加,發生突發性溢油污染事故的概率也在大幅增加。近幾年,我國油船溢油事故和海上開采石油的泄露與井噴事故迅速攀升,每年石油排入大海約12萬噸。渤海灣“7?16”溢油事故和山東蓬萊“19-3”重大溢油事故更是給海洋生態環境以沉重打擊同時給人們敲響了安全的警鐘。
2.1.3 海運航行和作業中的船舶所產生的污染物源源不斷的排入海洋,也可能發生事故,如碰撞、爆炸等,所產生有害物質排到海水中,使海水再次受到污染。
2.1.4 海洋環境保護的主要因素并不是這些源污染物,一半以上的污染物來自于陸地廢棄物的排放。人類在日常的生產、生活中,不經處理隨意排放廢棄物和污水,直接進入河流系統;農事生產所用如農藥、化肥等化學成分污染物,經過雨水浸泡,流入地下暗河,隨著河流和地下水,最終進入大海,海洋環境受到了污染,海洋生態遭到了破壞。海水的自凈能力是有限的,更需要漫長的時間消化,無限度流入污染物,海水自身凈能力必然會入不敷出而導致水體污染。
2.2 過度開發海洋資源,生物多樣性減少
我國海域內海洋生物種類繁多,還有很多珍稀品種,過度的捕撈極大地破壞了海洋物種資源的繁殖能力,致使海洋生物極速減少,嚴重的甚至瀕臨滅絕。與此同時,環境質量下降,生態系統異常,致使魚、蝦、蟹和貝類以及有保護水環境功能的大量藻類等因無法適應環境而快速消亡。雖然采取休漁期的政策,投放魚苗、蝦苗,但在利益的驅動下,仍然出海作業的大批漁民將還未長大的魚、蝦、蟹捕撈上來,其既無法從數量上的增長形成種群,之后便出現了更加尷尬局面,原本數量不多的海洋珍惜物種瀕臨滅亡,而數量眾多的物種將成為珍惜海洋生物。
2.3 水域面積縮減、海岸侵蝕狀況嚴重
大量海岸因受經濟開發的影響,人為改造灘涂在不斷增加、自然的原始景觀在逐漸縮減、很多重要的海灣面積在不斷縮減;大量的填海造地投入其中,更是興建了大面積的海參、鮑魚養殖場,疏于管理的大面積養殖場,使海灘面積和海岸濕地急劇減少,養殖場內的污染也十分嚴重,污染物隨著潮汐進入海中,海水受到了污染。另外,開發海洋工程建設、石油、天然氣的海上開采作業、海洋生物制藥等化工產品的開發過程中產生的污染物,都從側面給海洋環境以沉重打擊。
2.4 法律體系的不健全和缺失的管理機制
我國海洋的環境立法工作發展較晚,相關法律體系相對滯后,然而在海岸線的立法管理方面有很多漏洞。海洋環境的政府管理部門責任不清,職能重疊現象、推諉扯皮、效率低下等問題極易出現,與之相關的監測預警、監督管理機制不健全,執法隊伍需要進一步提高水平,以上均嚴重影響著海洋生態環境保護工作的開展。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是環境保護的基本法,明確了在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是1983年頒布施行的,是我國專門保護海洋環境方面的法律,在海洋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方面,科學合理開發利用海洋資源方面意義非常重大。法律體系中保護海洋方面的,是以《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為根本,以《海洋環境保護法》為中心,三個輔法律:(1)《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條例》《海洋石油勘探開發環境保護管理條例》《防治海岸工程建設項目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海洋傾廢管理條例》《防治陸源污染物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防止拆船污染環境管理條例》六個相關法律法規;(2)和海洋防治法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3)有具體執行標準的保護海洋環境性法規,如《海水水質標準》《漁業水質標準》等。以上法律、法規、準則構成了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基本框架,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中起到了法律支撐的作用。由此不難看出海洋環境保護的法律體系并不健全,并不能適應新時期保護海洋環境的重任,且相比其他發達國家對于海洋的立法方面,還需要進一步完善。
3 我國面臨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的不足與對策
目前,在大力發展海洋經濟之時,保護海洋近岸生態環境與前者成為了不可調和的利益矛盾點,承受著繼續破壞和污染不斷加重的巨大壓力,有些部分重點地區海洋環境受損情況觸目驚心,已無持續發展的后勁可言。所以加強產業結構性調整、優化產業部局,嚴控污染源,在減輕沿岸近海和流域污染現象之時,進一步加大海洋生態保護力度。提高生態系統的自我保護功能和的抵御災害的綜合能力,保持生物基因多樣性、恢復海岸自凈能力、逐漸提升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防衛能力,具體措施:
3.1 加大建設海洋環境保護設施和機制措施力度
3.1.1 要大力興建國家級保護區,各地也要以改善海洋環境,保護海岸帶生態系統為目標,建立生態保護區或海岸生態隔離帶,極大保護及恢復海岸生態系統,加強海岸生態建設。
3.1.2 恢復海洋岸線原生態景觀,在沿海重點旅游區、經濟開發^,加大力度修復沙灘海岸、退耕退墾還灘還海,建設原生態自然景觀和廊道,讓人與自然和諧相處,構建藍色空間和愉悅、唯美的濱海景觀。
3.1.3 加強污水處理水平,控制海洋污染,建立污水排海標準,制定統一污水、廢水排放濃度標準,排放污染物要定時監測、申報登記、控制入海污染物總量等,以保證海產品質量,保護群眾身體健康。
3.1.4 建立評估海洋生態環境風險體系,開展海洋生態環境安全風險評估體系建設,對海洋安全事故的發生、發展、消除及生態恢復都至關重要。
3.1.5 加強海洋環境應急處置能力。把深入開展海洋環境災害的防治工作和應急處置管理機制有效融合,在多樣性的海洋災害頻發的形勢下,嚴重威脅了人們的日常生產生活。為了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根據發生生態災害種類如赤潮、綠潮和海洋生物病毒病害、重大海上安全生產突發事故等,有針對性地開展監測防控工作,設立監測點、完善浮標、探頭,利用航拍、衛星遙感技術建立全方位立體化的監測系統,提高預警機制和應急響應能力,在發生海洋環境污染事故或生物災害時,能夠及時解決問題,最大限度地降低事故災害造成的損失。應急工作要常備不懈,寧可備而不用,不可用而不備。
3.2 建立適應新時期發展的法律體系
3.2.1 應當適時出臺一些法律法規來填補法律空白,又能解決新問題。在建設大量人工養殖場以用來替代和緩解漁業資源枯竭壓力,而隨之產生了許多問題,如生態環境被破壞、海水被污染、生物鏈嚴重失衡等,需要法律制定科學合理的標準來規范養殖行業,嚴格禁止養殖密度過大,堅決防治養殖疾病等,建立高標準人工養殖場;同時重視生物入侵,越來越多的生物入侵案例,慘痛的表明同樣是破壞生態的重大因素,這些問題的逐漸凸現,迫切的需要用法律手段進行制約。
3.2.2 海洋的經濟價值與海洋的生態價值相比后者更應得到重視。在取得經濟價值的同時,而損害生態價值是不可估量的,應當完善、強化、細化相關法律法規,制定完善的補償制度,海洋環境生態保護區的建設制度,所有的海洋經濟行為都應在合法的前提下進行,保存好生態環境,保持物種多樣性和基因品類多樣性的生態環境。
3.2.3 持續加大海洋執法監督力度。制定的法律能否保護海洋環境,關鍵就是要執法必嚴,如執法監督力度不夠,就會導致其形同虛設變成一紙空文,而且還應該有完善的處罰措施,使觸碰法律的自然人、法人心生畏懼,法律所賦予的責任、義務,嚴格按照規定執行。
4 結語
我國現已進入經濟體制改革的深水區,社會發展的戰略機遇期,使得資源環境的約束與發展之間的矛盾更加顯現。為突破陸地資源環境短缺的瓶頸,保護海洋環境,可持續開發利用海洋資源顯得極為重要,要使其具有更為廣闊的前景,就要立足當前,放眼未來,不謀萬世者不足以謀一時的眼光看待海洋生態環境問題。統籌兼顧,合理布局,科學謀劃,構筑藍色的海岸生態屏障,樹立海洋道德意識、海洋文化意識、提高藍色國土意識,促進文化強國、海洋強國建設。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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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2
一、工作思路
2009年我市海監執法示范的工作思路是:以執法實踐為主線,擴大規模,增加執法內容,強化海監支隊的整體建設,全面提升我市海監執法工作的業務能力和水平,積極爭創模范支隊。
二、工作目標
通過開展2009年執法示范工作,力爭把中國海監*市支隊打造成海上執法的堅強隊伍,全面帶動海監執法工作向縱深方向發展。隊伍建設邁向規范化、準軍事化,執法水平和執法效能進一步提高,理論研究不斷強化,執法經驗不斷積累,制度體系建設更加完善健全,執法能力夯實提升,使全市的海洋行政執法早日實現法制化、規范化和科學化。具體目標:
1、通過落實海洋行政執法巡查工作制度和海洋監察執法岸段負責制,加大海洋行政執法檢查、巡查力度,快速提升執法數量,保證全市海監機構能夠及時發現、積極預防和查處各類海洋違法案件。
保障每個月對管轄的海域進行一次全面巡查,并建立巡查檔案。對已審批項目進行全程、動態監管。年內要辦結3起以上的案件。同時積極配合好上級業務部門的執法檢查。
2、全面完善我市海監隊伍建設、業務能力、裝備建設、制度建設等工作,使海監工作全面實現規范化。
3、積極做好爭取工作,力爭市海監支隊升格為副處級,下設辦公室、海洋監察執法等科室;落實國家海洋局“關于加強中國海監政治委員工作的若干意見,設立政治委員。
4、通過全面工作、績效考評,使中國海監*市支隊爭創成為海區或國家級模范支隊。
三、工作內容
(一)隊伍建設
1、加強海監隊伍建設,按照《關于國家海洋局加強中國海監政治委員工作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積極向市政府和市編委做工作,爭取將海監支隊由現在的正科級單位升格為副處級,下設辦公室、海洋執法科和船艇大隊等科室。同時配備必要的領導職數,設置政治委員。
2、加強對海監執法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能力培養。7月份舉辦一次海監業務培訓班,對支隊所有執法人員和縣大隊執法骨干進行執法業務培訓,主要學習國家和省有關海洋法律法規、新版海監執法文書的制作、海監總隊編制的《海洋行政執法案卷示例匯編》等。年底前召開一次案卷評查會議,通過評選優秀案卷來查找不足,取長補短,拓展工作思路,加強執法管理實際操作能力,提高業務技能。
3、嚴格執行《海洋執法監察人員行為規范》,按照準軍事化建設的要求,市支隊聯系*軍分區(武警支隊),委托軍分區對市海監支隊及縣大隊執法人員開展1次軍訓活動。通過嚴格的軍事訓練,加強隊伍規范化管理,規范執法人員的言行舉止,養成優良的紀律作風,打造一支紀律嚴明、執法嚴格的海監隊伍。
(二)執法實踐
1、嚴格執行海洋行政執法巡查工作制度和海洋監察執法岸段負責制。
一是加大海洋行政執法檢查、巡查力度,快速提升執法數量,保證全市海監機構能夠及時發現、積極預防和查處各類海洋違法案件。嚴格遵守《*市海洋行政執法巡查工作制度》,認真落實巡查次數量化制、巡查區域責任制、巡查登記備查制、巡查結果報告制、巡查工作保障制、巡查人員獎懲制等。
二是全面掌握全市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動態,掌控海洋違法活動發生狀態,實現隨時監管、全程監管,嚴格落實《*市海洋執法監察岸段負責制實施辦法》,落實岸段監察責任,加強層級監督,推進全市海洋執法監察工作向縱深發展,維護海域使用秩序,保護海洋環境,保障全市海洋經濟的平穩較快發展。
2、以解決海洋執法熱點和難點為突破口,組織開展五大專項執法。
一是開展海洋工程專項執法。依據《海域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和《防治海洋工程污染損害海洋環境管理條例》,組織海監力量重點開展以套兒河東風港附近較集中區域內的港口、造船、制鹽等海洋工程項目專項執法,并響應山東省“海十條”辦法的實行,對圍填海項目、區域用海項目全程監管,發現未經批準、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開工的造船企業,堅決立案查處。
二是開展油田用海專項執法。我市近海油氣資源非常豐富,在海岸線向海一側,零米等深線以上高涂上的海洋石油勘探鉆井活動不斷增加。但石油鉆井勘探、石油采油平臺等用海項目對海洋環境污染嚴重,市支隊將對鉆井平臺、石油管道用海進行全面摸底調查、面積核定、建立檔案,監督企業依法辦理海域使用手續,對未經環評、未經論證、沒有取得海域使用權證進行海洋石油勘探、采油等違法行為堅決立案查處。
三是自然保護區用海專項執法。通過幾年的自然保護區建設,保護區內生物、植物資源不斷恢復,在保護區核心區內非法開墾、捕撈、狩獵、盜采貝殼砂、建房屋等行為時有發生,加大對自然保護區的執法力度勢在必行。中國海監*貝殼堤島與濕地系統國家級自然保護區支隊,依據職責全面對保護區內用海和環保情況進行監察,以嚴肅查處違法行為為主要手段,打擊各種破壞自然保護區的行為。
四是抓好已審批用海項目專項執法行動。按照我市岸段負責制、指定監管、指定辦案等工作規定和要求,對各級政府已審批的用海項目開展執法檢查。主要檢查已審批用海項目的用海情況是否與海域使用權證書所標明的用海位置、用海面積、用海類型一致;建設工程的施工作業方式是否符合有關規定要求等,發現涉嫌海洋違法行為及時依法查處。
五是組織開展養殖用海專項執法行動。組織指導沿海縣海監大隊開展好以養殖用海為核心的專項執法活動,對未取得海域使用權證的要依法立案查處,對取得海域使用權證書的進行日常監督檢查。對海域使用面積較大(200公頃以上)且應由市級政府審批的違法用海行為,統一由市支隊立案查處,由此實現海監執法工作日常化。通過專項執法檢查,促進縣區養殖用海項目確權和海域使用金征繳工作的順利開展。
3、以規范海域使用管理、保護海洋生態環境為著力點,組織開展“保護藍色國土—海盾2009”、“碧海2009”兩項綜合執法工作。
市支隊統一領導,整合調動無棣、沾化兩縣海監執法力量,按照“海盾”和“碧海”執法工作的具體要求,根據各管轄區域的海域使用和海洋環境保護的實際,市縣協調一致、配合聯動,推動海監執法工作上層次上水平,擴大海監執法工作的覆蓋面,維護海域使用權益秩序、保護海洋生態環境,推動集中集約用海政策規定的落實。
4、加強新聞宣傳和理論研究工作。為強化宣傳意識,落實宣傳機制,提升全市海監新聞宣傳數量和水平,及時宣傳海監工作進展、展示海監形象、擴大社會影響力,力促海監執法工作的開展,2009年度的新聞宣傳要進行量化評比、實行月報表和信息報送制度,并于年底進行量化評比獎優。市支隊將組織業務骨干對已開展的執法檢查項目進行總結和分析,提煉出有特色、可借鑒、操作性強的成熟經驗,參加業務交流與探討。
四、具體步驟與措施
(一)具體步驟
將執法工作分三個階段進行。
1、檢查階段。除了每月一次對轄區內的巡查工作,市海監支隊聯合市海洋科、環境監測站對全市海域使用及海洋工程、海洋環境保護等領域開展執法大檢查,在*年調查基礎上,進一步摸清全市當今的海域使用情況、海洋工程建設情況、海洋環境保護情況,進行拉網式檢查,建立健全海域使用檔案,發現并查處違法案件。具體計劃:集中六、七月份兩個月的時間組織市、縣兩級海監機構對全市海域范圍內的海洋工程、油田用海、養殖用海等進行拉網巡查。八月份以后進行違法立案調查取證與處罰。
2、案件調查與處理階段。根據第一階段檢查獲取的信息,對發現的涉嫌違法案件進行立案查處,并對案件組織調查取證、會審討論、告知聽證等工作,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調查取證工作要深入,詢問筆錄、勘驗筆錄等內容要詳實,海域面積和環境污染等有關技術資料由環境監測站出具報告,擬處罰意見要認真討論,由執法示范領導小組集體作出后報主要領導批準,行政處罰決定書要充分考慮*的實際情況、歷史沿革和當事人的陳述與申辯。
3、案件執行與總結
九月份以后,對做出行政處罰決定的案件要及時執行,對個別拒不履行處罰決定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訴訟的案件,申請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同時就全年開展執法示范工作進行總結,按時按要求上報。
(二)措施
1、及時向上級業務部門請示匯報工作。加強與中國海監北海總隊、省總隊的聯系,取得總隊領導的大力支持和業務指導,正確領會與落實領導的指示。
2、加強執法實踐。嚴格貫徹落實執法示范工作的指示精神,按要求完成辦案數量,嚴格執行《海洋行政處罰實施辦法》及其配套的規章制度,及時總結和推廣執法經驗,定期開展案例分析,保證所辦案件經得起法律的檢驗。
3、完善和實施案件查處預案。思路找出路、開局即結局,完備細致的預案對我們做好海監執法工作至關重要。海域使用檢查、環境檢查和海洋工程檢查等每一項工作開展前均研究制定執法檢查預案。在預案中要對檢查的方式、方法、內容及步驟作出具體安排,并對可能出現的問題進行分析細化,采取相應的措施和對策。
4、充分發揮我市各級海洋舉報系統的作用,擴大案件來源。同時,按照國家總隊和省總隊的要求,定期開展執法巡查和日常檢查。并對正在實施的違法行為進行責令停止,對拒不停止的,要從重處罰。
篇3
關鍵詞:海岸帶規劃;生態化綜合管理;邏輯架構;理念;基本原則
一、引言
隨著工業經濟的發展,陸地資源的競爭日益加劇,越來越多的關注點轉移到了藍色國土上。世界開發海洋的浪潮迭起不斷,海洋開發利用壓力加大,科學處理海洋資源開發與保護的關系已經提上各國政府的議事日程,對于海洋資源豐富的中國來說更應如此。我國的海岸線長達32000km(含島嶼岸線14000km),海岸帶面積約28.5×104平方公里,跨越多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它對于沿海地區可持續發展具有極重要的經濟意義和戰略意義。海岸帶地區生態脆弱,易受氣候變化、海陸相互作用等自然因素及人類活動的影響,多年來我國海岸帶資源的開發利用因缺乏科學的指導,導致了資源的破壞和浪費,致使資源近期消費或利用需求與資源的長期供給之間產生了尖銳的矛盾,環境質量面臨越來越大的壓力,還帶來了海岸侵蝕加劇、災害損失加大等不良后果。除了國家級海岸帶規劃管理外,分區域、行政省區進行規劃管理更加具體、深入、有效。綜合規劃管理總體的理念和原則既是海岸帶規劃管理這條大船的舵,掌握著前進方向,又是在實施規劃管理方法和技術所堅持的底限。因此,形成一套科學合理的管理理念和原則是實施海岸帶開發利用與生態化綜合管理的重要前提。
二、我國海岸帶管理的實踐經驗與理論研究進展
自從美國率先提出海岸帶綜合管理以來,世界各國都在努力探索海岸帶管理理念。我國自1979年開始,已經陸續完成了“全國海岸帶和灘涂資源綜合調查”、“中國海灣志”、“全國海島資源綜合調查”、“全國海洋功能區劃”、“全國海洋開發規劃”等項目,摸清了全國的海岸帶自然環境以及資源的開發利用狀況;中國各學科研究人員在海平面變化及未來預測、海岸帶及海洋災害、海岸侵蝕、海岸帶環境保護及生態研究等領域開展了相應的專題研究,也取得了一批研究成果。與國外相比較,我國對海岸帶規劃管理關于可持續利用與綜合管理的研究起步較晚,正處于起步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來,海岸帶綜合管理的理念得到進一步重視。本世紀初,我國學者開始研究以生態系統為基礎的海岸帶綜合管理的理念和方法。在進行海岸帶綜合管理的研究中,也開展了一系列海岸帶管理的實踐工作,一些地區在海岸帶綜合管理理念的實踐上表現較為典型。
三、山東半島海岸帶規劃與生態化綜合管理的理念和原則
山東省海岸帶資源豐富,在海洋漁業資源、石油資源、鹽業化工資源、濱海旅游資源、海灣港口資源在全國都居于優勢地位。近幾年,全省加大了對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取得了顯著的經濟效益,同時也給海岸帶造成了巨大的生態壓力。青島市正立足建設21世紀國際海濱大都市,充分發揮海洋科技優勢,著力推進海洋科技產業化,建設海洋科技產業城。煙臺市以國家海洋綜合管理示范區建設為先導,不斷提高海島及海岸帶開發、管理與保護水平。威海市在全國率先提出實施“海洋經濟現代化”戰略,大力推進海洋水產科技示范園、國家級漁業現代化示范區建設。濰坊市發揮灘涂廣袤的優勢,海洋鹽業、化工產業發展顯著,居于全國前列。日照市圍繞建設歐亞大陸橋頭堡的優勢和海洋經濟強市的目標,大力實施以港興市和科技興漁戰略。東營、濱州兩市注重發揮黃河三角洲豐富的灘涂、鹽鹵、油氣資源優勢,加大海洋化工和“上糧下漁”綜合開發力度,推進海洋新興產業迅速發展。2009年8月開始,響應中央的號召,全省半島藍色經濟區規劃全面啟動,這也標志著對省情認識達到了新的高度,標志著海洋經濟發展將實現新的突破,標志著山東省經濟社會發展站在新的起點、進入新的階段,意義重大而深遠。
綜合國內外海岸帶規劃管理的經驗,結合山東省自身的資源優勢、區位優勢,對山東半島海岸帶規劃與生態化綜合管理的理念和原則是:山東半島海岸帶規劃管理應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走可持續發展的道路,在生態化系統管理的基礎上開展海岸帶綜合管理。堅持開發與保護并舉、當前與長遠兼顧、陸域和海域資源統籌、海洋產業鏈之間關聯、內外發展相結合,構建布局合理、特色鮮明、設施完善、聚攏效應明顯的山東省海岸帶綜合開發利用的格局。具體如下:
(一)堅持四效統一的可持續發展原則
把生態優先、保護優先貫穿于海岸帶開發利用的始終,做到科學規劃、有序開發,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在開發和保護中提升生態文明、環境友好水平;堅持集中集約用海用地,構建優勢產業基地或園區,促進產業項目向園區、基地聚集,向集約、高效、可持續發展的方向轉變;科學規劃、嚴格控制、有序開發沿海岸線,嚴格保護沿海防護林,不斷提高森林、植被覆蓋率;嚴格控制污染排放,健全海洋水質保護體系,污控指標體系,積極發展循環經濟,加快淘汰落后產能,實現資源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和生態效益四者相統一,提高經濟可持續發展能力。
(二)堅持立法先行,嚴格執法的原則
海岸帶規劃管理中必須明確法律法規的要求,現階段,我國現已加入和簽署了國際海洋公約和條例,成為我國海洋法律、法規體系的基礎。根據具體國情,我國又制定了支撐多個海洋法制體系的各類規章。《領海及毗連區法》、《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法》構成了海洋權益;《海域使用管理法》建立了“海域權屬”、“有償使用”、“功能區劃”三項制度;《海洋環境保護法》、《礦產資源法》、《海上交通管理法》、《涉外海洋管理條例》及相關法規為我國的海洋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海洋環境保護執法提供了法律依據,也初步構建起了我國的海洋法律法規體系。上述海洋法規看似全面,但在實際的管理中會出現有交叉部分,管理機構容易產生矛盾、沖突,不利于海岸帶開發利用和保護的進行。因此,我國亟需一部海岸帶綜合開發管理的專門法來進行規范和制約。
(三)堅持陸-海統籌,有償使用的原則
統籌海域、海岸帶、腹地開發建設,推進從陸地到海洋、從近海淺海到遠海深海的新跨越,實現海陸資源互補、產業互動、布局互聯。把海域陸域作為一個整體,整合人才、技術、資本、土地、海域等要素資源,對海陸產業統一規劃、資源統一配置、基礎設施統一構建、生態環境統一治理。以海洋開發帶動陸地開發,以擴大開放激活海陸資源,實現海陸資源互補、產業互動、布局優化,形成開發海洋、發展沿海、帶動腹地發展新局面。在規劃管理中應該保證整體利用,統一審批,保障海岸帶資源有償使用,杜絕“無序、無度、無償”使用,維護海岸帶資源開發利用的正常秩序。
(四)堅持科教興省的原則
進行海岸帶綜合管理,關鍵還是在技術;規劃海岸帶功能區劃仍然要首先考慮技術因素。如目前計算機先進技術、現代通訊技術如互聯網、GPS衛星定位與導航技術、GIS地理信息系統、RS遙感技術等等都是進行海岸帶開發管理的關鍵。把海洋科技、教育、人才、文化發展放在突出位置,以科技進步推動海岸帶經濟發展方式轉變,以科技創新引領全省海洋經濟建設,提高區域競爭能力。
(五)堅持重點突出、特色鮮明的原則
深入了解省區自身特點,深度挖掘區位、資源、產業、文化等比較優勢,堅持差別競爭、錯位發展,有所為、有所不為,探索符合山東省實際、展現全省特色的海洋經濟發展道路。青島、煙臺、威海、濰坊等城市要各自發揮特色,樹立個性鮮明的城市形象。海洋經濟產業突出階段性工作重點,抓起一批重點產業、重點園區、重點企業、重點技術和重點項目,形成發展亮點,起到示范作用,促進經濟全面發展。
(六)堅持橫向協調、縱向關聯的原則
在規劃全省海岸線時要注意統一性,做到各地區海岸線的空間要素與相鄰岸線間的橫向協調,保持應有的關聯性與過渡性,可以從宏觀到微觀進行規劃研究,編制全省的宏觀體系規劃,然后逐步到地區的個案設計,并堅持重點區域與一般區域相結合。強調各地區海岸線形象與所在城市整體形象的一致性,注意各空間要素之間的縱向關聯性,塑造富有個性的海濱城市景觀。
(七)堅持公眾參與的原則
公眾參與在美國應用較為普遍,在我國海岸帶規劃管理中往往被忽略。公眾參與是一種民主工具,是人類生活質量得以全面改善和提高的保障。它不僅是一種政治工具,更重要的是一種社會責任,能確保公眾的知識與經驗整合到管理與規劃過程中去,能夠保證已確定的解決途徑的質量和在一種特殊情況下的適應性以及能夠促進規劃管理決策的實際完成。海洋的問題關系到每一個公民,每個公民都有權利參與決策的制定,有義務參與到規劃管理中來,享受開發利用所帶來的效益,履行海洋生態環境保護的義務。可以通過信息、信息反饋、公眾訪談、討論等方式來完善公眾參與綜合管理的途徑。
(八)堅持國際合作的原則
海岸帶資源的開發利用已經不再是一個省區的問題,甚至突破國界,是一個全球共同面對的問題。因此,山東省海岸帶綜合開發管理要以國家海洋技術、政策等為依托,以科學的理念為指導,積極尋求學習和借鑒國際先進技術和經驗,走國際合作的道路。
四、結論
本文簡單介紹了海岸帶規劃與管理理念的必要性,從國際和國內兩個方面闡述了海岸帶規劃與管理的理論研究進展狀況,并且選取了天津市海岸帶的規劃管理座位案例進行了詳細分析。進而又基于山東省的自然地理條件和政策優勢,論證得出了山東半島海岸帶規劃與生態化綜合管理的邏輯架構:理念與原則。這是對山東半島海岸帶規劃管理的宏觀把握,具有旗幟性的作用和整體的戰略意義,希望能對海岸帶管理的相關部門有一定得參考價值。
當前,海岸帶規劃管理水平的高低不僅關系到海岸帶生態環境,整個生態系統的好壞,而且關系到海岸帶區域甚至整個國家的經濟發展水平的高低。因此,我國應該密切關注國際社會關于海岸帶規劃管理的理論創新和技術創新,及時學習和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走國際合作的道路,立足本區域海岸帶自身的自然地理條件,揚長補短,力求做到更科學、更合理地規劃管理和利用海岸帶資源。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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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跨國環境污染的特征及其表現
跨國環境污染的主體包括了國家、自然人、法人及國際組織,其損害結果因跨國性、長期性、累積性等特點而具有不確定性,取證較難。另外,它還會影響當事國的其它經濟利益甚至政治利益,使國際爭端更復雜和難以解決。跨國水污染會引起跨國環境糾紛。我國擁有眾多的國際河流,如東北地區有黑龍江等10條界河,2005年底吉林化工廠爆炸引起的黑龍江污染事件導致了俄羅斯土壤重金屬超標等生態損失,其議員提出要中方賠償:而2001年俄方將數十噸化學品泄入江中污染河流及農田,我國亦提出了抗議。因我國農藥原藥生產“三廢”多’,可能對國際河流下游國造成污染。如約旦河、黑海、恒河、尼羅河流域等都產生了跨界河流污染,號稱“糧倉”的媚公河流域沿岸各國就因流經國過度開墾耕地造成環境惡化而導致相關國家糾紛不斷。過度經濟開發也會引發越境環境糾紛。上世紀前蘇聯因過度開發土地,沙塵暴導致我國西北地區農田荒漠化。國際間因抓化氫、硫化氫等大氣污染和酸雨導致的跨國環境污染時有所聞,如美國與加拿大,瑞典、娜威與德國、法國就因空氣污染傳播引起的酸雨多次交涉.我國產生的酸雨因空氣傳播染污日本、韓國,兩國多次要求我國處理。外來物種、動植物病蟲害因進口商品引入,威脅國內環境安全。云南省在進口商品時,引進了“紫色惡魔”鳳眼蓮(我國稱“水葫蘆”,因其瘋狂蔓延而被專家稱為“生態癌癥”,據計算.我國每年因打撈水葫蘆的費用多達10億元,造成我國農業直接經濟損失高達近100億元。發達國家的污染物通過各種貿易方式大量輸入發展中國家。全世界每年產生的危險廢棄物約3億t,90%源于發達國家,我國進口產品平均含污量高出出口產品的61%2。因前者環境標準高于后者,非洲處置危險廢棄物約40美元It,但歐美需要4~25倍的費用。一些企業為節省成本通過廢物的跨境輸出來緩解國內的環境壓力,我國發生的浙江臺州、廣東南海等地洋垃圾拼成“名牌電腦”事件,就是發達國家通過直接貿易輸出“洋垃圾”的例證。
2解決跨國環境污染的國際法律機制
1972年《人類環境宣言》強調各國開發資源時不應損害本國以外地區的環境。目前各國制定了一系列國際條約來解決跨國環境污染問題,如我國加入的《國際油污損害民事責任公約》、《干預公海非油類物質污染議定書》等,及我國政府沒加入的《關于國際河流水利用的規則》、《防止傾倒廢物及其它物質污染海洋的公約》、《遠程跨國界大氣染污公約》、《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等。首先,各國家應遵守1992年《聯合國里約環境與發展宣言》,“采用合適的方式和平地解決他們之間的環境爭端”。鼓勵國家通過談判、協商、斡旋和調停等外交方式積極溝通。國際條約要求各國采取預防措施解決跨國環境糾紛,締約國負有兩方面義務:l積極預防,避免環境損害;2如果損害無法避免,則應設法避免損失的擴大。國際條約亦依據科學原則來厘清環境污染責任的分擔。因環境侵權屬于特殊侵權,國際立法對侵權者采無過錯責任3。其次,通過國際性或區域性的環境合作組織解決環境污染問題。1804年,法國與普魯士簽訂了雙邊條約就萊茵河污染問題成立了萊茵河委員會,協調兩國的水環境使用問題,避免引發環境污染.聯合國歐洲經濟委員會簽署的《遠程跨國界大氣染污公約》于1983年生效,該公約是世界上第一個關于大氣污染的區域性公約,在控制酸雨污染等方面具有積極意義.1994年肯尼亞、南非、贊比亞等6個東非和南非國家簽訂了《盧薩卡協議》,建立一支國際野生生物特別武裝部隊,負責追捕在這些國家內進行非法貿易的偷獵者,為國際環境保護做出了很大的貢獻,也為和平解決跨國糾紛提供了實踐。第三,成立承擔跨國環境污染損害民事賠償責任的基金組織。目前主要有1971年通過的《油污基金公約》及1989年通過的《控制危險廢物越境轉移及其處置巴塞爾公約》。前者創立了一套為油污事件受害人提供迅速賠償的程序,油輪船東未承擔賠償責任時,基金可為油污受害者提供賠償。后者第14條要求締約國考慮建立循環基金,以應對緊急情況,減少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的越境轉移發生意外所造成的損害。而非政府組織成立的基金對推動減少污染作用較大,如世界自然基金會(WWF目前已完成了12000個環保項目4.第四,通過國際公法和國際私法規則來規制跨國環境污染的侵權行為。l以國家為訴訟主體的國際公法上的跨國環境污染糾紛。一種方式是通過仲裁法院、國際法院環境事務庭等法律程序解決糾紛的機構,通過相關國際條約、國際慣例及雙方認可規則進行審理,作出判決。另一類則是由聯合國、WTO、歐盟等對其成員方之間的糾紛進行裁判和調解的機構。目前國際環境法中規定的如因跨國環境污染引起的國家賠償一般限于直接損害,但不對間接損害和后發損害進行賠償。2以法人、自然人為訴訟主體的國際私法上的跨國環境侵權糾紛。采用“侵權行為適用侵權行為地法”比較公平合理,易為當事人接受,還利于保護侵權行為地的公共利益。此外,荷蘭在萊茵河跨國環境污染的侵權案中首次依照當事人的協議,適用其選擇的荷蘭法,被認為是最早在侵權領域采用意思自治的法律。另外,雙方是1972年《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的締約國,對未加工的或加工過的農產品糾紛可適用該條約,它規定了4類產品責任的準據法規則,如適用的法律應為侵害地國家的法律,或適用的法律為直接受害人的慣常居所地國家的法律。這種靈活多樣的法律選擇更重視對有關政策、各方利益及處理結果的分析和考慮,力求做到公平。各國的實踐和理論證明,“最密切聯系”、“最有利于原告”和“排除被告不可預見的法律的適用”的觀念己深入人心。3我國解決跨國環境污染的法律機制面對日益增多的跨國環境污染事件,循著上文對跨境污染的分析,我國應采取以下的應對策略:l提高國人的環境法律知識,使其增強守法意識。國務院2005年頒布的《國務院關于落實科學發展觀加強環境保護的決定》指出:要開展全民環保科普活動,提高全民保護環境的自覺性;要加大環境保護基本國策和環境法制的宣傳力度;各級干部培訓機構要加強對領導干部、重點企業負責人的環保培訓。例如在農作物生產領域,應對農民宣傳《環境保護法》,讓其知道大量施用化肥、農藥,污染環境的同時還對人類的危害很大。再如,應使企業經營者自覺依法增強對環境、社會、人類的責任意識,在發展生產與環境保護的矛盾中,要把短期效益與長期效益、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統一起來。2國家環保行政機關應提高行政能力,完善行政監控體系。在國內,我國目前實行的是政府主導、各方廣泛參與的環境保護體制。《環境保護法》授予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統一監管管理”職權,《水污染防治法》等還授予了水利、海洋、交通、漁政等部門部分環保“主管權”或“監督管理權”,各部門應各司其職,落實國家監察、地方監管、單位負責相結合的環境監管體制。在執法時應借鑒美國的經驗:恩威并重,科學執法,樹立政府堅定執法的信譽,注重民_L公平執法,引導公眾參與并接受監督“.另外,我國還要承受環境保護國際條約的權利和義務。例如,我國已加入了1992年生效的《巴塞爾公約》,國家行政機關就應履行禁止外國的包括電腦在內的電子及電器零件等危險廢物和其他廢物進入我國領土內處置的責任。再如,為確保國內農業生產安全,國家行政機關應依據WTO《實施動植物衛生檢疫措施協議》,切實采取動植物n生檢疫措施,避免在進口動植物及糧食時讓外來病害侵入我國.我國還應完善法律,如環境標準偏低和缺失,還應制定《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職責法》,避免主管行政機關的不作為。3法院在司法實踐中應靈活運用法律,以保護我國的環境安全。在涉外環境污染的糾紛案例中,更多的是民事侵權糾紛。因為我國未加入《產品責任法律適用的公約》等沖突法公約,所以我國法院適用法律時應根據《民法通則》第146條的規定:侵權行為的損害賠償,適用侵權行為地法律:當事人有共同國籍或在同一國家有住所的,可適用當事人本國法律或住所地法律;我國法律不認為在我國領域外發生的行為是侵權行為的,不作為侵權行為處理。即我國法官應把侵權行為地法作為適用法律的基本原則。侵權行為地的確定應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侵權行為地的法律包括侵權行為實施地的法律和侵權結果發生地的法律。如果兩者不一致時,人民法院可以選擇適用。”即人民法院在選擇何國法律時可自由裁量,也便于保護我國的環境安全。此外,我國《海洋環境保護法》規定:凡在我國內海、領海以及我國管轄的其他一切海域內發生的損害海洋環境及資源,破壞生態平衡的侵權行為都要根據該法處理。因此,外國人在我國領域以外排放有害物質、傾倒廢物,造成我國管轄的海域損害的,應按我國法律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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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濕地保護;扎龍濕地;立法
濕地和海洋、森林并稱為地球三大生態系統。濕地可以過濾污染物,凈化水體,為許多珍稀的野生動植物提供生存條件。我國擁有豐富的濕地資源,是世界上濕地面積第四的國家。雖然我國濕地面積大,但是人均占有量低,分布不均衡。但是我國濕地退化日趨嚴重,迫切的需要對濕地的專門立法保護。本文將以扎龍濕地為例,對濕地的立法保護進行進一步的研究。
一、扎龍濕地簡介及濕地特征分析
(一)扎龍濕地概述
扎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位于黑龍江省西部烏裕爾河下游齊齊哈爾市及富裕、林甸、杜蒙、泰來縣交界地域。保護區由烏裕爾河下游流域一大片永久性季節性淡水沼澤地和無數小型淺水湖泊組成,濕地的周圍是草地、農田和人工魚塘,主要保護對象為丹頂鶴等珍禽及濕地生態系統。 總面積21萬公頃,為亞洲第一、世界第四,也是世界最大的蘆葦濕地,是中國首個國家級自然保護區,被列入中國首批“世界重要濕地名錄”。扎龍景區是國家 AAAA級旅游景區,景區內湖澤密布,葦草叢生,是水禽等鳥類棲息繁衍的天然樂園。世界上現有鶴類15種,中國有9種,扎龍有6種;全世界丹頂鶴不足 2000只,扎龍就有400多只。1998年扎龍保護區發生了特大洪水,2001年發生了特大荒火,我們不得不反思扎龍濕地中存在的環境問題,深思我國現存濕地法律保護制度中存在的缺陷。
(二)扎龍濕地自然災害成因分析
水患的發生是降雨和下墊面條件綜合作用的結果。氣候異常、植被破壞和洪設施標準過低固然是洪災形成的重要原因,但根據松嫩平原的水文地理條件、洪災發生形成過程以及當地人水爭地的現實問題,我們認為:由于人類開墾和破壞,濕地及其功能的喪失和退化,也是造成1998年松嫩流域特大洪災的重要原因之一。70年代以后,由于連年干旱,管理不善,蘆葦退化嚴重,許多葦塘變成旱塘,蘆葦濕地面積減少了13.33萬hm2。濕地數量的大幅度減少和質量的下降首先導致濕地蓄水容量減少。嫩江流域濕地面積已較建國初期減少50%以上,局部地段濕地率減少為10%以下。儲水空間變小使洪峰向下游推進。而嫩江下游地表坡降極小,河道曲折,洪水宣泄十分緩慢。濕地疏干,草根層破壞,植被演替也降低了濕地對洪水的攔蓄性能。由于缺少了濕地的攔蓄沉積作用,洪水中的懸浮物、污染物得不到凈化,危害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沿江筑堤后,許多原本依靠汛期洪水泛濫補給的湖泡,割斷了與嫩江水系的聯系,淡水補給不足,隨著湖水不斷蒸發,湖水鹽度逐漸上升,水質變壞。濕地破壞后,濕地向地下水補給水分的功能喪失,降低了地下水儲量。濕地疏干后,濕生植被演變為中生或旱生植被,覆蓋率降低,擴大了地表蒸騰蒸發,加劇了干旱化、鹽漬化和風沙化程度,導致區域環境惡化。
二、我國濕地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在國家層面上尚無濕地保護和管理的專門法律法規,而是對濕地的具體類型如森林、草原、水域等進行分別保護,其法律依據主要體現于憲法、環境法、自然資源法以及行政法、刑法和民商法等法規及相關規章之中,其中直接引用“濕地”概念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林業事業費管理辦法》《海洋自然保護區管理辦法》《林業工作站管理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城市規劃強制性內容暫行規定》,涉及濕地保護的則有包括《憲法》在內的19部法規。地方層面的濕地保護專門立法取得了重要的突破。目前,黑龍江、湖南、江西、廣東、陜西等省份已開先例。《黑龍江省濕地保護條例》于 2003 年 6 月 30日通過,并于同年 8 月 1 日生效。之后,《陜西省濕地保護條例》《江西省鄱陽湖濕地保護條例》《遼寧省濕地保o條例》《廣東省濕地保護條例》《甘肅省濕地保護條例》《寧夏回族自治區濕地保護條例》《湖南省濕地保護條例》《濕地保護條例》相繼出臺生效,不少地方的濕地保護條例也正在審議之中。相關濕地保護條例的出臺為國家濕地保護和地方濕地保護立法提供了借鑒與參考。
不難發現,我國現行立法不能凸顯濕地的保護價值,對濕地保護的法律法規界定也比較模糊,法律法規也缺乏協調性,管理部門眾多,權責不夠明確,缺乏響應的司法救濟。
三、美國濕地保護的立法啟示和借鑒
(一)美國濕地保護立法
美國濕地保護法律體系是由聯邦、州和地方政府三級效力各異的濕地保護法律法規構成。美國憲法中有關條款是相關法律法規的法律基礎。美國法律中確立了濕地許可管理制度、濕地補貼補償制度、生態效益補償制度。
濕地許可制度是1972年《水污染控制法》中確立的一項制度。向可航行的水體傾倒物質必須有工程兵部的許可證。美國憲法第五修正案規定政府在對濕地利用采取限制措施之前應當舉行聽證會,并允許當事人向法院提起申訴,在進行了這些程序之后,政府仍然決定對濕地采取限制措施的,在采取限制措施之后要對濕地所有人予以補償。20世紀70年代起美國開始實行濕地陰陽方案。1992年,40家銀行參與了該項目,促進了濕地的恢復和重建。
從濕地保護實踐來看,美國濕地保護已經取得了很大的成果。濕地損失及退化程度均得到有效控制,但是仍然存在濕地法律體系較混亂、跨州濕地保護不力、所有權與環境權的沖突未合理解決等不足之處。
(二)國外濕地保護立法對我國的參考
分析美國的濕地立法,對照我國現行濕地方面有關立法,會發現我國現存濕地方面立法存在諸多問題。基于此我認為在我國濕地立法方面可以進行如下幾個方面:我國要明確界定濕地的法律概念,引入社會公眾監督機制 ,兼顧濕地的利用、開發與保護,加強經濟手段對濕地予以保護,杜絕對其過度的開發與利用,最大限度地減少公共利益和個人利益的沖突,努力實現兩者的平衡,進一步完善濕地保護立法體系,加強各部門之間的協調與合作。
四、結語
我國現存環境立法仍存在諸多問題,濕地作為生態環境中的重要一環,濕地立法更是我國環境立法中的重中之重。我國濕地方面的環境立法仍處于起步階段,借鑒美國等發達國家很有必要。尋求適合我國的濕地立法就是我們研究的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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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海洋保護區發展概況
海洋保護區是海洋資源保護和管理的手段之一,其適用范圍廣泛,既適用于通過限制和設計準入條件來保護所有海洋資源的禁入區,也適用于面積遼闊的、綜合保護多種物種和漁業資源,同時采取控制機制,允許有限獲取某些物種的多種利用保護區。我國的海洋保護區類型包括海洋和海岸自然生態系統自然保護區、海洋生物物種自然保護區、海洋自然遺跡和非生物資源自然保護區、海洋特別保護區。根據環境保護部的《2013年全國自然保護區名錄》,截至2013年,我國已建成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34個,總面積1.87萬平方千米,包括地質及古生物遺跡保護區、海洋海岸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區、野生植物保護區等類型。結合歷年自然保護區名錄,從2008年到2013年6年間,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在數量和面積上保持穩定,而對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的建設投入則十分明顯。截至2013年,我國共建成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52個,比2008年數量增長44個,增幅達5.5倍;2013年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和海洋公園總面積約為5930.76平方千米,比2008年增長238.6%。
2海洋保護區與生態文明建設的關系
2.1保護區是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重要載體
生態文明的本質要求是尊重自然、順應自然和保護自然。海洋保護區是生態環境保護的核心內容,是我國海洋生態環境的寶庫,也是海洋生態文明核心的物質基礎。海洋保護區針對最具生態重要性和敏感性的海域進行保護和管理,達到監控海域環境質量、保護珍貴的自然遺產和海洋歷史遺跡、維持生物多樣性、恢復和開發海洋生態功能的目的,為海洋保護區生態和經濟價值的體現提供自然基礎。海洋保護區以重要物種的發源和聚集區域為原點,幫助區域及周邊海域保持和發展生物數量和種類,同時保障了基因多樣性的豐富,為海洋生物遺傳變異的復雜多樣提供基因儲備,也使海洋生物面對生存環境壓力和無法預計的自然災害時擁有更強抵抗力,給予未來海洋的可持續利用和科技進步巨大的可能性。生態文明的核心問題是正確處理人與自然的關系,海洋保護區是人海和諧發展的最佳體現。我國根據海洋保護區內不同海域的生態環境和開發利用特征,劃分出不同的功能區域管理相應人類活動。如海洋自然保護區分為核心區、緩沖區、實驗區,海洋特別保護區則可分為重點保護區、資源恢復區、適度利用區和保留區,通過這些功能分區反映保護區資源綜合利用的狀況。此外,廈門海洋珍稀物種自然保護區設立了野生動物救治中心、廣東海陵島、特呈島等海洋公園在總體規劃中對生態旅游進行了詳細的規劃,這都體現出人類在尊重海洋自然屬性的基礎上對海洋資源的適度利用。而社區共管、社區參與、聯防群治、鄉規民約則彰顯出遵循人與自然的和諧共生、持續繁榮。如三亞珊瑚礁國家級自然保護區通過建立社區共管機制,開展東西瑁島的生態旅游等多種經營形式,帶領當地人民實現了從采挖珊瑚礁向保護珊瑚礁的根本轉變,為海洋生態文明的保護和建設實踐提供了重要經驗。海洋保護區已經處于海洋與人類相互接觸、增進了解、和諧共處的前沿位置。
2.2保護區對海洋生態文明建設有推動作用
海洋保護區是生態文明宣傳教育的陣地。保護區的重要職能之一就是科普、宣傳和教育。海洋保護區保存有珍稀的海洋物種、優美的海岸風光、古老的歷史遺跡,這些都是直觀的、具有吸引力的宣傳教育載體,保護區宣傳教育活動可以激發周邊群眾和年輕一帶對海洋的興趣,引導他們理解和接受海洋生態文明的理念,從而潛移默化調整其行為。海洋保護區是海洋資源經濟價值的重要基礎。保護區可以提供的經濟價值至少包括四種類型:
(1)與消耗性開發活動有關的市場價值;
(2)非消耗性的體驗與娛樂價值;
(3)存在價值;
(4)遺產價值。海洋捕撈生產、海洋工程建設、海水養殖都依賴的是與消耗性開發活動有關的市場價值;濱海旅游娛樂的開展依賴的是非消耗性的體驗與娛樂價值;有人僅僅知道某些物種的存在就從中獲得了益處,體現的是存在價值;貝殼堤或海底古森林遺跡讓人們有機會了解數千年前的岸線情景及蘊藏的科研價值,依靠的是遺產價值。海洋保護區是調節區域海洋開發力度的重要砝碼。《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辦法》是我國海洋自然保護區和海洋特別保護區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據,同時各地頒布的海洋生態紅線也對海洋保護區的法律地位起到了一定的鞏固作用。因此,區域海洋資源的開發利用必須不能對保護區產生直接的破壞或者考慮對周邊保護區的影響。對于資源消耗型、粗放利用海洋資源的行為,保護區的存在會對其產生限制性作用,有利于區域海洋整體生態環境壓力的改善和生態文明建設目標的實現。
3加強保護區生態文明建設的建議
通過對保護區和海洋生態文明建設關系分析可知,海洋保護區在海洋生態文明建設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它既是載體也是動力。當然,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的管理還存在一些問題,對保護區作用的發揮構成了阻礙。這就需要從生態文明建設的要求和目標出發,在保護區選劃與布局、環境壓力消減、能力建設投入和宣傳方面進行一些改進和創新,以適應海洋生態文明建設的需要。
3.1完善保護區選劃與布局
我國各級海洋自然保護區面積約42060平方千米,占我國海域面積的1.4%,但覆蓋率只有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另一方面,海洋特別保護區選址集中現象較為突出,以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為例,我國52個國家級海洋特別保護區中有32個分布在遼寧、山東,其中山東就有26個,占全國總數的50%。從江蘇連云港至海南,海洋特別保護區總計僅19個。此外,部分海洋保護區的選劃過于關注自身現狀,忽略保護區自然環境的變化特點和保護區之間的生態聯系的研究,使區域選劃缺乏科學性,不方便與其他保護區協調聯系形成網絡,不利于各單一海洋保護區物種和生境的數據資料共享、交流和管理水平提升。綜上所述,要解決保護區覆蓋率不高和分布不均的問題,首先要提高地方政府申報保護區的積極性,因為地方政府是我國海洋保護區建設和發展的直接管理者,把保護區建設成績納入沿海地方政府工作績效的考核內容,才能提高地方政府建設和發展保護區的積極性。其次還應加強保護區管理優秀案例的宣傳,消除地方政府對保護區限制經濟發展的誤解與恐懼。考核和引導雙管齊下才能改變目前我國海洋保護區建設布局不合理的問題。另一方面,我國可以嘗試針對某一共同的保護對象,如中華白海豚,探索適宜的保護區網絡建設方案,從省內到省際逐步建立海洋保護區網絡,以此積累經驗推動更大范圍的保護區網絡建設。
3.2消減保護區環境壓力
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的加速推進,海洋開發活動的日益頻繁,涉及海洋保護區的能源、資源、交通、旅游等開發建設活動日益增多。國家級海洋保護區大多存在程度不同的開發建設活,一些地方開發活動伸到了保護區的核心區,如黃河三角州保區、遼寧雙臺子河口保護區石油開發已進入核心區。天津古海岸與濕地保護區2014年的人類活動遙感監測結果表明,農業生產種植占到了保護區面積的64%,工業、交通及城鎮化占到了保護區面積的13%,主要是由于保護區實驗區面積大且適合農業發展,在劃定保護區前當地群眾就已經在此進行農業生產。一些地方為了開發建設,多次對自然保護區進行調整,如蛇島老鐵山保護區先后因煙大輪渡、雙島灣石化建設項目分別調整功能區劃和范圍。現階段的大多數保護區的旅游開發未編制相應的生態旅游規劃,更未開展過環境影響評價,如遼寧雙臺河口保護區在核心區開發旅游,且管理不到位。減輕保護區開發壓力首先要從區域建設規劃入手,保護區屬地所在的地方政府在規劃編制時應盡量不占用或少占用保護區范圍的土地和海域,提升保護區生態旅游規劃的科學性和規范性;其次應抓緊劃定生態紅線,盡量把保護區納入紅線范圍,強化巡護管控,嚴格新建項目審批。此外,受到人類活動受圍填海工程、陸源入海排污、近海養殖捕撈等多重壓力的影響,80%的海洋保護區生態系統長期處于不健康或亞健康水平。沿海各級政府應消減周邊入海污染物排放,清理關閉保護區排污口,改善保護區生態環境質量,加強周邊建設項目巡視監控,要充分利用海域使金、海洋生態補償金積極開展海洋生態修復項目,恢復保護區保護對象及其生境。
3.3加大保護區能力建設投入
《中華人民共和國自然保護區條例》規定,管理自然保護區所需經費由自然保護區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排,國家只對國家級自然保護區給予適當資金補助。我國的絕大多數國家級海洋自然保護區由當地政府管理,然而多數地方政府并未給予海洋保護區基礎的投入保障,管護能力缺乏和基礎設施落后是缺乏投入的直接體現。廣東省作為海洋自然保護區建設較為突出的發達省份,仍有很多保護區未設立管理機構,近三分之一保護區未配置管理人員,管理人員中科技人員的比例也較低。許多海洋自然保護區由于能力建設資金投入不足,日常管理、監測、科研費用無法落實,保護區出現了重建設、輕管理的不合理現象,多數維持在最初等的看護水平,無法形成較強的管護能力。針對保護區能力建設資金來源的問題,建議國家從開源和節流兩方面入手。在開源的方面,各級政府應激發公眾參與海洋保護區建設管理的積極性,引導利益相關者承擔適當的保護區發展成本,以保護區具有特色和發展潛力的經營方式,吸引多種渠道的資金投入;同時建立保護區收入公開分配的機制,保證利益相關者承擔保護區成本時能夠獲得相應的利益回饋,保持其參與管理決策的積極性,并在多方參與的過程中普及海洋保護區的知識。例如,溫州雨田集團在南麂列島自然保護區實施深海網箱、海珍品養殖開發的同時積極開展人工魚礁建設和增殖放流,與保護區形成良性互動的成功經驗值得借鑒。從節流的角度,國家應加強各保護區域的實際情況的監管,一方面對海洋保護區各功能分區的保護和利用活動要有全面的認識,將主要的管理精力放在協調區內各方關系上,通過降低內耗來節約管理成本并加強管理力度,同時對保護區資金的支出要嚴格監控,減少如建設多余的管理設施、購買不必要的管理設備等資金消耗;另一方面對生物和生境上確實擁有重要意義和價值,但缺少開發和利用條件的區域,政府應建立健全嚴格的保護制度,并主動承擔保護和監管的成本,保障利益相關者參與保護區管理決策,承擔管理壓力的積極性,減少全面管理所需的政府支出。
3.4完善保護區制度建設
保護區規范化建設與管理,離不開制度保障。我國早期建立的一些海洋自然保護區,很大一部分屬于搶救性建設,由于當時條件限制和管理不到位,存在范圍界限不清、功能分區不明確等問題,造成保護區違法活動責任不能準確界定,處罰依據不足等問題;部分自然保護區尚未徹底解決土地或海域權屬問題,經常發生侵占保護區土地的現象,保護區權益得不到有效保障;現行有關保護區建設管理的法規也是多年前制定的,隨著經濟和社會的發展,有些規定已經不能滿足保護區建設管理的要求。所以要抓緊將《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升格為《自然保護區法》,明確自然保護區資金投入,規范保護區土地權屬、海屬權屬申請與管理,明確海洋類型保護區管理權限;抓緊制訂《生態補償管理辦法》和《生態補償技術規范》,使保護區的生態損害、損害補償有法可依,有據可查;加快國家級保護區“一區一法”進程,為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可持續發展提供法律保障;積極協調解決一些保護區面臨的土地權屬問題;完善保護區內部規章制度,實現獎懲分明、巡護日記記錄及保存完整,管護責任制落實到人;加大工作力度,繼續開展自然保護區專項執法檢查活動,對違法違規案件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建立責任追究任期目標管理制度。
3.5開展保護區宣傳
篇7
摘要:黨的十報告提出,"要加強生態文明制度建設",并具體明確了"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如何深入貫徹落實好十精神,健全環境損害賠償制度,確立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是一個亟待解決的重大課題。本文擬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出發,分析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難以確定的結癥,構建具體明確的損害賠償標準,旨在提供具有可操作性的現實方案。
關鍵詞: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 環境修復成本
人體健康損害 舒適的損害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一項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它建立的是通過對環境不友好甚至是污染破壞的行為的否定性評價來引導人們不從事這些行為的機制。任何人或者企業,如果不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可能招致巨額的賠償,黨的十報告明確提出"加強環境監管,健全生態環境保護責任追究制度和環境損害賠償制度"。
當前關于環境污染的研究討論多數集中于相關責任的認定,很少涉及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但是相關責任認定的前提是損害賠償標準的確定,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最終確定必須要有明確的科學依據,其基礎是對環境污染損害進行經濟評價,確定環境污染損害的貨幣化價值。目前,環境污染損害經濟評價主要是定性評估和判斷,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如何確定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數額仍然是亟待解決但尚未解決的難題,筆者旨在通過探討,能夠細化具體的賠償標準,使之在實際中具有可操作性。
一、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
目前,我國已經建立了以憲法為指導,民法和環境保護法為原則,環境單行法為主體,部門規章、地方性法規等相配套的環境損害賠償法律體系。
憲法規定:"憲法保障國家、社會、集體的利益,禁止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侵占或者破壞自然資源。"
《民法通則》第124條規定:"違反國家保護環境法律的規定,污染環境并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此外,對包括環境污染侵權在內的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做出了原則性的規定,還規定了承擔環境侵權行為的民事責任的主要方式。
《侵權責任法》第66條明確了環境污染的因果關系推定原則以及免責事由的舉證責任分擔。第68條有一定創新,主要體現在求償權上。即如果因第三人的過錯而造成環境損害的,受害人既可以向加害者請求賠償,也可以向過錯第三人請求賠償。加害人做出賠償后,有權向第三人追償。
《環境保護法》第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責任人,有義務和責任排除危害,并對因此受到直接損害的單位或個人賠償損失。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而且經及時采取合理措施后,仍然不能避免損害后果而造成環境污染損害的,免予承擔責任。"第42條規定提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時開始計算。
《環境影響評價法》第5條規定,國家鼓勵有關單位、專家和公眾以適當方式參與環境評價。
《大氣污染防治法》第62條明確了污染單位有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失的侵權損害責任等。
《水污染防治法》第55條規定,造成水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部門或者交通部門的航政機關處理;當事人對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第 71 條規定,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集、貯存、處置畜禽糞便,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61條規定,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海洋環境保護法》第90條規定,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責任者,應當排除危害,并賠償損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或者過失,造成海洋環境污染損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擔賠償責任。
綜上所述,我國關于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規定基本是原則性的,多涉及排除妨害和賠償損害之類,對于賠償的具體確定沒有作明確規定,致使我們在現實生活中無法運用數量化評估技術來評價環境污染損害的經濟價值。
二、環境污染損害賠償范圍的界定
環境污染行為一旦給他人或社會的財產造成損害,行為人就要以自己的財產來對自身的侵權行為負責,對已造成的損害進行彌補。從西方國家關于環境污染責任保險和污染損害賠償方面的法律法規來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主要包括:財產損害、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我國現有的法律中也有一些關于環境損害賠償的規定,筆者已在第一部分作了具體闡述,在此不作贅述。
本文擬將環境污染損害修復相關費用的賠償從財產損害賠償中單列出來,作為環境修復成本,同時將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列作對人體健康影響的因素,將這兩種影響合并為人體健康損害進行計量。另外,環境污染行為對于環境的舒適度及存在價值的影響也應該列入賠償范圍。本文中,筆者將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確定為財產損害、環境修復成本、人體健康損害、舒適的損害和存在價值損害五個部分。
三、當前損害賠償范圍的具體分析
從當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現狀來看,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范圍涉及到財產損失、人身損害兩個方面。財產損失,以侵權人所造成的損失的大小為依據,予以全部賠償,包括直接損失和間接損失;對人身損害,賠償由此引起的一切損失,包括必要的醫療費、誤工費、殘疾者生活補助費、喪葬費和死者生前撫養的人的生活費等。具體數額可以按照最高
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執行。
關于精神損害賠償,目前多數觀點認為,應當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請求。具體的數額,可以參考最高人民法院關于精神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所確立的幾個因素綜合考慮具體到環境侵權案件中,可以從危害強度、危害時間、受害人的情況和侵權人的情況等幾個方面來考慮精神損害賠償的數額。無論計算財產損失賠償,還是人身損害賠償,在不能確定具體的數額時,往往都涉及到鑒定的問題。
目前我國有資質進行環境污染鑒定評估的機構比較少,且管理比較混亂,標準和方法缺乏統一,不同的評估機構作出的結論又存在很大的差異。因此有專家提出對環境污染造成的人身損害賠償數額可以借鑒醫療事故的鑒定辦法,成立專門的專家庫,向法院提供客觀公正的污染證據和損失證據。也有專家提出,對人身和財產損害的賠償數額可以由國務院指定環保部門組織專門的鑒定機構,授予一定的資質,專門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其他沒有取得資質的機構一律不得從事環境污染的鑒定評估。
針對環境損害賠償范圍確定難的困境,日本提出了損害賠償額的定額化和一律請求,即根據"患者日常生活的障礙程度"和"可能從事勞動的程度"兩個標準,將其分為五個階段的等級,并以此作為計算每人賠償金額的重要依據。相應地,在提出損害賠償請求時,不考慮各個患者的細微差異,而是將生存的患者和亡者所受的損害區別為若干類別,并基于不同類別各自的共同性質和特點,分別計算各個類別的損害金額,并以此請求相應的損害賠償。這一做法使得環境污染人身損害賠償有了具體的標準,對司法實踐有很強的可操作性,對我國環境污染損害賠償的立法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四、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標準的具體化
(一)財產損害賠償標準
財產損害是指由于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財產權或人身權而致其經濟利益損失。各國對這種財產損害一般實行全額賠償原則,既對現有的財產直接減損進行賠償,也要對正常情況下實際可以得到的利益進行賠償。賠償方法有折價賠償和實物賠償。但對間接損失,只能采取折價賠償。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7月21日公布的《關于審理環境污染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四條規定,本解釋所稱"公私財產損失",包括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
由于筆者將環境修復成本單列出來,因此,此處所講的財產損害賠償僅指對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和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財產損毀"是指環境污染侵害對受害人的財產所造成的減少或喪失,如農作物減產、魚蝦苗死亡等,直接損失可運用生產率變動法、機會成本法等核算辦法直接計算。"污染環境行為直接造成的減少的實際價值的賠償"是指受害人在正常情況下應當得到但因受環境污染或破壞而未能得到的那部分收入,如周邊的土地因污染導致未來一段時間內無法耕作或農作物產量下降。
這類損失可概括為可得利益的減少,具有三個特征:損失的是一種未來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為實施時,它只具有一種財產取得的可能性,還不是一種現實的利益,這種喪失的未來利益是具有實際意義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設的,這種可得利益必須是在一定的范圍之內。
(二)環境修復成本賠償標準
"為防止污染擴大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是指在出現突發性環境事故或者環境污染較為顯著時,為避免污染擴大,采取應急環境治理措施時所發生的一些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驗費用、處理費用等,也可稱為應急處理費用。
"為消除污染而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發生的費用"主要指被污染的場所進行環境恢復和生態修復所產生的費用,這部分費用為了便于計算也可以細分為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
因此,環境修復成本賠償額是環境應急處理費用、環境污染清理費用和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總和。其中應急處理費用包括應急監測費用、檢測費用、應急處理設備和物品使用費、應急人員費等。投入使用的各種機器設備產生的費用按照租賃使用費計算。由于污染應急處理過程中存在較多的危險,所以對于相關人員的工資水平需要根據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調整。
環境污染清理費用指環境污染發生后,相關人員對污染現場進行清理時發生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環境污染的清理是一個很復雜的過程,其產生的費用大小受到多種因素的影響,包括污染物種類、物理特性、污染物排放量的多少快慢、應急措施的效果、地理地形因素的影響以及天氣條件等。環境污染清理的費用除了相應的清理設備和專業清理人員外,還有一部分費用將用于對清理出的污染物的無害化處理上。
生態環境恢復費用的產生是因為經過環境污染的清理后,污染行為對生態環境的污染會得到一定的遏制,但由于部分生態資源受到的損害無法自我恢復或者自我恢復的周期較長,因此需要人為地采取一系列方法來恢復其正常的生態功能。這一過程所需花費的人力、物力就是所需計算的費用,它主要包括土壤(水底污泥)更換、水體修復、污染處理設施(物品)購置和使用、人員開支等費用。
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恢復的目標狀態的選取。生態環境恢復的基本目標是保證各生態系統功能的實現,如對于水生態的恢復,恢復后的水質應該至少達到國家iv類水質的標準。如果要將水質恢復到更高的水平,生態環境恢復的費用也將不斷提升。
(三)人體健康損害賠償標準
人體健康損害主要包括人身損害和精神損害。所謂人身損害是指侵權行為對受害人的人身權、健康權等的損害,并致受害人傷殘或死亡。確定人身傷害賠償的一般原則是由侵權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害,以因傷害人身而引起的財產損失作為標準,損失多少財產就賠多少。人身傷害程度越重,賠償就越多。精神損害是指侵權行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權或財產權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在環境侵權中,有不少權利的損害很難歸類于財產損害或人身傷害,而只能歸類于精神損害,諸如公民環境權中的日照權、通風權、安寧權等。這些權利是環境權不可分割的部分,因而當這些權利受到侵害時,應當予以賠償。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可以參考已有的法律規定。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的規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損害,因就醫治療支出的各項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包括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賠償義務人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因傷致殘的,其因增加生活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費用以及因喪失勞動能力導致的收入損失,包括殘疾賠償金、殘疾輔助器具費、被扶養人生活費,以及因康復護理、繼續治療實際發生的必要的康復費、護理費、后續治療費,賠償義務人也應當予以賠償。受害人死亡的,賠償義務人除應當根據搶救治療情況賠償本條第一款規定的相關費用外,還應當賠償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補償費以及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最高人民法院20__年3月10日正式做出的《關于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就有關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作出了詳細的規定,顯然也適用于環境侵權中的精神損害賠償。浙江杭州等地方法院在審判環境污染損害案件的判決書中,也已經出現了賠償因環境污染造成的精神損害的實際判例。
(四)舒適度 損害賠償標準
舒適度損害一般涉及到旅游景觀的價值損害、周圍環境的氣候變化、公共綠地面積的減少等方面。對于這類損害價值的評估,目前多采用旅行費用法和權變評價法進行賠償標準的衡量。
根據旅行費用法評估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度,可以按照如下的步驟進行:首先,需要將評估區域劃分為若干個小區;然后,對游客按照小區進行取樣,調查每個小區的游覽率;接著,估算每個調查對象的旅行費用,進行統計回歸,得出需求曲線。
根據權變評價法對舒適性損害的賠償額進行評估,主要的調查內容是要求被調查者為舒適度的損害標出價值。典型的問題包括:您愿意為改善空氣(水質、保護風景等)支付多少錢?環境污染后,您愿意接受多少賠償來彌補受到的損失?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從而得到個人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
(五)存在價值損害賠償標準
存在價值損害的賠償主要是指生物多樣性的損害賠償,對于這類損害的賠償額的衡量可以采取權變評價的方法。具體的評價過程與舒適度損害賠償額的評價過程相似。通過一定量的調查訪問,得到個人對生物多樣性保護的支付意愿或受償意愿。一般而言,存在價值的損害很少被列入賠償的范圍,因為存在價值的損害在計量上具有不確定性,而且損害賠償的客體眾多,這也使得此類賠償的可操作性下降。
五、結語
篇8
關鍵詞:濱海旅游度假區;旅游區城市化;影響;對策
中圖分類號:F590文獻標志碼:A文章編號:1673-291X(2011)01-0165-03
隨著中國經濟的發展,旅游業已經從單純賺取外匯的創匯產業,轉向全面促進經濟發展,尤其是在刺激國民消費和拉動內需等方面發揮重要作用的產業。在興旺發展的旅游活動中,旅游度假區也逐漸成為中國旅游業發展中的一個熱點,許多城市與地區都在積極開發建設旅游度假區,而濱海旅游度假區是開發的熱點。1992年中國首批的十二個國家旅游度假區中,有五個是濱海類型的旅游度假區,青島石老人國家級旅游度假區就是其中之一。隨著城市化進程的不斷推進和度假旅游業的快速發展,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的現象越來越普遍,引起旅游業界和相關學者的廣泛關注和思考。
一、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研究現狀
在濱海旅游度假區的研究方面,國外度假旅游興起較早,旅游度假區建設相對成熟,對濱海旅游度假區的研究也很多。1990年世界旅游組織聘請有關專家,專門對世界上較著名的六個旅游度假區的發展條件、規劃與建設以及地方社會經濟的作用進行了調查研究與總結,其中有很多關于濱海旅游度假區開發建設的論述。目前國外對濱海旅游度假區主要從社區參與、文化旅游資源、環境保護這三個方面進行了研究。國內學者的研究總體來說基于以下三種角度[1]:對濱海旅游度假區旅游開發規劃方面的研究;從旅游資源學的角度對中國濱海旅游度假區開發進行研究;對濱海旅游度假區經營管理方面的論述。總體來看,中國濱海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建設依然呈現升溫趨勢,而且深受社會各界以及專家學者的關注,但目前關于濱海旅游度假區合理開發的探討和研究還比較少。
在旅游度假區城市化方面,國外學者對度假區城市化現象的研究多是從度假區發展演化的角度進行。Butler,R.W(1980)根據產品的生命周期理論,以游客人數的變化為依據,提出了旅游地發展演化的假設模型,指出一開始由于可進入性、設施和對地方認知的缺乏只有少量的游客來到旅游地;隨著旅游地設施供給和人們認識的增加,到訪游客的數量會增加;再后來,由于市場促銷、廣告宣傳和進一步完善的設施配套,旅游地知名度迅速增長;最終,受到承載力水平的限制,游客人數的增長率會下降[2]。在Butler之后,一些學者也應用這個模型探討了海濱度假區的演化,雖然陸續有學者從事度假區城市化這方面的研究,但始終沒有獲得較多的關注,研究成果也較有限。國內對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現象的研究是最近幾年才獲得重視的,研究成果也有很大的增長。吳必虎(1999)第一個提出環城游憩帶的概念,該理論旨在解決城市郊區旅游地的合理開發與配置,因此是世界上關于旅游區城市化問題解決對策的一個積極的探索[3]。2001年,龐振剛、董波結合上海城鄉交錯帶內旅游資源的特點和區位布局狀況,提出了上海城鄉交錯帶生態旅游開發的思路及保障措施,對旅游區城市化問題的解決具有指導意義。總體來說國內對旅游區城市化的研究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入手:開發建設和整體形象方面;旅游區城市化的危害和對策方面;旅游房地產化方面。由于國內學者對于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的關注比較晚,在研究過程中更多的是從一個側面提到了城市化,并不是針對這一問題的專門探討,對于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的過程、產生原因和影響的研究缺乏扎實的理論依據。
二、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內涵解析
(一)濱海旅游度假區
濱海旅游度假區是旅游度假區的一種,是位于濱海地區,依托于海濱的自然景觀資源形成的旅游度假區。愛德華?因斯克普和馬克?科倫伯格認為,濱海旅游度假區是一個綜合性的、高質量的海灣綜合體[4],擁有完備的娛樂和商業設施,其服務對象是那些高消費游客。濱海旅游度假區除了具備度假區的自然生態環境優美、旅游度假服務設施完善等一般特征外,還具有以下幾種獨特特點:以海洋自然風光和海洋文化為主要吸引物;季節性特征明顯;旅游產品和服務設施的多樣化;沿海岸線呈線狀分布的空間布局模式;空間競爭替代性強。影響濱海旅游度假區發展的因素有很多,如潮汐、資源、市場、區位、經濟、政治以及歷史發展條件等等,其中資源、市場以及區位是主要影響因素。
(二)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
隨著中國旅游業的發展,人口、資本和物質等要素不斷向旅游區集聚,必然導致城市地域的不斷推進和延伸,同時也導致了旅游景區景點的人工化、城鎮化傾向。
結合國內外學者對旅游城市化的定義,在此將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定義為其核心景區人口和以旅游業為主的第三產業的空間集聚以及在城市規劃理念的指導下導致了城市型景觀在濱海一帶的地域推進并逐漸與城市連為一體的過程。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往往表現為以下幾種特征:旅游從業人員流動性大;產業結構依然以旅游業為主[5];城市功能不全,基礎設施和生活設施相對不完善;土地功能分區不規范,旅游用地、住宅建筑用地等混雜在一起。
世界上旅游度假區因城市化以及環境質量下降而導致度假區衰落的案例比比皆是,比如泰國的巴塔亞,雖然它依舊是世界著名的旅游度假地,但游客接待量下降已非常明顯。國內的北戴河海岸線沿線和北海市銀灘國家旅游度假區也表現出城市化現象,造成嚴重的資源破壞和視覺污染。總的來說,城市化給濱海旅游度假區帶來的直接表現就是度假區內建筑密度高、環境污染、交通擁擠,區內環境品質的降低必然導致旅游吸引力的降低[6]。
三、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主要原因
(一)短期經濟利益的驅使
一方面,由于濱海旅游的盛行,各地對濱海度假區的建設投資力度加大,為了達到度假旅游給地方經濟發展帶來立竿見影的效果,政府積極出臺各種優惠政策、吸引旅游投資項目,地方政府缺乏統籌運作,在區內大興土木,修建多種破壞性的旅游設施和商業設施,使它加速城市化。另一方面,由于濱海度假區市場季節波動性大,帶來了經濟效益的波動,為了追求短期利益,地方政府將度假區內土地直接轉讓給開發商或企業單位,各個單位為了各自的利益,在濱海區域建設了大量酒店、餐飲、商場、娛樂場所等旅游設施,大規模的房地產開發使濱海度假區呈現明顯的城市化和房地產化,使石老人旅游度假區逐漸偏離了發展軌道,不具備度假功能。
(二)法律法規的缺陷
國內關于濱海旅游資源開發和保護的法律法規還處于不成熟、不完善的階段。目前中國已頒布的與旅游資源環境保護相關的法律法規有《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自然保護區管理條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但這些法律、法規分屬不同的國家行政管理部門,無法對旅游度假區的開發建設進行統一有效的行政管理。1996年出臺的《山東省旅游管理條例》也沒有濱海度假旅游開發的有關內容,濱海旅游度假區的規劃、管理和開發基本是摸著石頭過河,由于在法律法規方面的缺失,度假區的開發就缺少一個完整法律體系的支撐和保障,也不能為破壞濱海旅游資源的案件提供有力的法律依據。
(三)旅游規劃的缺失
規劃的缺失主要表現為現實中度假區規劃建設往往套用了城市規劃的理念、沒有正確處理好旅游資源保護和利用之間的關系。首先,由于山東省對濱海旅游度假區缺乏統一的規劃指導和管理,規劃理論發展尚未完善,城市規劃理念占上風;其次,度假區建設的編制規劃非專業化問題嚴重,區內的規劃并不是由專門研究度假旅游的專家編制,沒有充分考慮景區的功能分區和資源環境的保護,偏離了規劃的正確方向;最后,由于規劃后期缺乏嚴格的監督約束機制,規劃也沒有得到嚴格的執行。種種規劃的不合理和缺失導致度假區出現城市化傾向,甚至造成建設性破壞。
四、城市化對濱海旅游度假區的不利影響
(一)破壞濱海自然資源,削弱景觀美感
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自然環境十分優美,濱海自然旅游資源豐富,北側有浮山、金家嶺山、午山三山環抱,南側為寬闊平緩的沙灘和狹長的岸線。但是在近幾年在房地產熱浪的沖擊下,區內開發建設中存在搞現代化建筑、城市化建設,建筑行為未能得到合理控制,各種高中低檔住宅區侵占了度假區的土地,現在實際上專門用于度假接待的區域不及最初規劃的1/3,且海灘與濱岸地帶缺少綠地和樹木,使濱海地帶變成水泥叢林,破壞了石老人度假區得天獨厚的自然景觀風貌的同時也消弱了自然美感,期望享受的新鮮感被淡化。
(二)降低區內環境質量,引發交通擁擠
在氣候溫和、陽光充足、環境優雅、空氣清新的濱海地區度假可以讓人們暫時忘卻城市的喧鬧、環境的污染,輕松愉快的度過閑暇時光,滿足人們的“反城鎮”的心理需求。在實際的規劃開發中,石老人度假區已經明顯的出現了環境質量下降,交通擁擠跡象。一方面,由于城市化進程的加快以及少數侵占沙灘建筑的影響,建筑的形體、規模、色彩與周圍環境很不相稱,使區內旅游度假的環境和功能逐漸削弱。另一方面,城市化伴隨著人口密度和居住用地的擴大,破壞了靜謐自然的度假環境。另外,在每年的旅游旺季,過多的游客引發區內交通擁擠,給游客和市民帶來不便的同時也給度假區帶來了垃圾、喧鬧等破壞區內環境質量的因素。
(三)喪失原有發展主題,度假品位下降
所謂主題,即是度假地發展的主要理念或核心內容。其主要目的是形成或強化度假區特色,增強度假區的競爭優勢。石老人國家旅游度假區位于青島市嶗山區東部,為山前濱海地帶。其所在地域海洋文化歷史源遠流長,早在遠古時期就是海洋文化代表――東夷人的活動中心之一,春秋戰國和秦代是瑯琊臺的一部分,瑯琊臺是齊、越、秦的帝玉的巡游勝地,徐福東渡起航點。近代,德日從海上入侵青島,帶來西方文化。因此,集中資源基礎和青島城市的文脈,石老人旅游度假區應以海山風光和海洋文化為特色主題。而區內的城市規劃傾向過分強調硬性城市建設,嚴重偏離了度假區的旅游主題與形象定位,對市場開發、旅游產品營銷和旅游區經營管理缺少認知與設計,與市場經濟發展對旅游區的要求相背離[7],度假品位也隨之下降。
五、預防和治理濱海旅游度假區城市化的對策
(一)加大環境建設,恢復已破壞景觀
首先,及時編制調整性規劃,禁止建設污染性和生態破壞性項目,嚴格貫徹執行國發[2000]38號文件,該拆除的堅決拆除,該遷出的堅決遷出,安排專項資金對污染和破壞現象進行治理,修復被破壞的特色景觀[8];其次,在原有的基礎上加大環境建設和保護,突出強調綠化、凈化、美化、靜化;建立供水與污水處理系統,對非自然凈化與沉降的垃圾應及時清理;嚴格執行《意見》中的推進節能環保措施,大力倡導健康旅游、文明旅游、綠色旅游,嚴格執行旅游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妥善保護自然生態、原居環境和歷史文化遺產,保護生態環境。
(二)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嚴格依法辦事
濱海旅游度假區的開發規劃必須要堅持“依法治區”的原則,尤其在內部職能機構尚未健全的情況下,依靠法制進行開發建設和管理對控制度假區城市化進程尤為重要。首先,建議國家盡快制定出臺一部有關旅游資源環境開發建設與保護的綜合性的法規,將現有法規相關內容協調起來,并使之執、守得力,使旅游區的開發建設與保護有明確、具體的法律依據[9]。其次,省內要出臺《山東省旅游度假區管理辦法》,對旅游度假區的發展方向、開發規劃、項目建設、土地使用、支持政策、管理體制方面要有明確規定,針對目前旅游度假區建設中存在的土地侵占、多頭管理、無序開發、上污染項目等問題,有效的提出一系列加強管理、加快發展的有效措施。
(三)提高規劃的科學性與合理性
濱海旅游度假區是具有較高技術標準、專業性很強的經濟區域,必須科學規劃、高水平建設,合理保護利用,這也是從源頭上預防和治理度假區城市化的方法之一。首先,要合理謹慎的選擇規劃設計單位承擔規劃的編制工作,且旅游區的總體規劃和詳細規劃要符合《旅游規劃通則》的要求,邀請相關權威專家進行嚴格評審和把關,科學評估,確保規劃高水平和高質量。其次,不能完全依賴城市規劃,可適當的借鑒城市規劃,處理好度假地開發與城市建設之間的關系,結合度假區自身特色和現狀,用景區規劃的理念來指導和規范度假區規劃的開展。最后,善于使用現代高科技,建立度假區的信息管理和遙感監測系統,利用衛星遙感技術實時監測,對旅游度假區的開發管理進行動態的、實時的監測[10],從而及時的發現破壞旅游資源與環境等違規違章的開發行為,保證濱海旅游度假區健康有序的發展,有效避免城市化進程的進一步加重。
(四)重視度假旅游產品的開發和營銷
目前,石老人旅游度假區內的國際啤酒城除了啤酒節期間游客爆滿外,其他時間門可羅雀,基本沒有游客,造成資源的嚴重閑置和浪費,所以應該充分利用石老人度假區優越的自然環境和周圍的配套設施開發有個性的旅游產品,使旅游季節性造成的資源浪費和經濟損失降到最小,從一定角度上也可以分散在旅游旺季時停留在沙灘上的人流,減輕沿海沙灘的環境負荷,滿足游客旅游需求的多樣化,增加石老人旅游度假區的旅游吸引力,提升青島市爭創“國際濱海度假城市”、“中國最佳旅游城市”的現有競爭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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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基金項目:本文是2014年山東省企業培訓與職工教育重點課題“企業職工法律培訓體系的建立與模式研究”(2014-083)成果論文。摘要:企業經營就是經營包括市場層面和法律層面的各種風險。企業經營管理風險大多來自企業員工行為。加強員工法律培訓有助于增強員工法律意識,提高員工業務能力,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企業應當著眼于建立以業務需求為導向的員工法律培訓體系,因崗而異,提高員工法律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企業崗位培訓計劃應當由崗位范圍、培訓必要性、培訓內容、職業法律風險、所涉法律法規等部分組成。涉密崗位、市場營銷崗位、生產管理崗位、人力資源崗位等是企業員工法律培訓的主要崗位。
關鍵詞 :企業經營 員工教育 法律培訓 風險防范
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企業行為越來越嚴格地受到法律的規范和約束。法律已經全面滲入企業經營管理的各個層面。企業經營就是經營包括市場層面和法律層面的各種風險。企業經營管理風險來自于企業自身的行為,而企業行為是通過各個層面的員工行為表現出來的。因此,加強企業員工的法律素質培訓,提高企業員工法律意識和法律素養,對規范企業經營管理,防范化解企業法律風險非常重要。
一、員工法律培訓的意義
第一,員工法律培訓有助于增強員工法律意識,形成企業內部良好的法制文化,建立公司內部治理的良好秩序,確保公司自我協調運轉,避免企業運轉、生命維系于法人代表個人。
第二,員工法律培訓有助于提高員工業務能力。某些業務如營銷合同的簽訂實際上絕大部分是對法律知識的運用。如果員工不懂相關的法律知識,則難免會給企業帶來風險和隱患,重大的合同風險甚至可能會給企業生存帶來威脅。
第三,員工法律培訓是建立和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范體系的重要手段,員工法律培訓有助于提高企業綜合競爭力。企業經營很大程度上是經營風險。風險的防范和抵御需要企業上下員工的同心協力。員工法律培訓能夠提高員工的風險辨識能力和預防能力,從而提高企業整體法律風險防范能力。
第四,員工法律培訓是企業人力資源戰略管理的需要。通過對員工進行較為系統的針對性法律培訓,能夠提升企業人力資源管理水平,提高企業員工整體素質,實現企業人力資源戰略管理目標。
二、目前員工法律培訓存在的問題
第一,一些企業對員工教育重要性認識不足,對員工法律培訓更是缺乏正確的認識,甚至對員工法律知識培訓諱莫如深。很多企業沒有意識到員工培訓的意義,對內沒有建立起系統的培訓體系。許多企業員工法律培訓存在空白。經常做一般法律培訓的企業只有兩成多,做專業法律培訓的企業不到兩成,六成企業從未做專業法律培訓。企業主把員工法律意識的提高看做是自己的敵人,擔心員工法律意識增強后會給企業管理帶來困難和不便,對員工法律培訓的內容、意義存在誤解。
第二,企業員工培訓多偏重于業務培訓,而忽視法律培訓。多數企業往往將提高業務能力作為員工培訓的唯一目的,沒有認識到員工法律培訓對業務培訓的促進作用。法治社會下,企業業務關系離不開法律的規范與引導。在具體的業務領域中,都有相對應的法律規范和法律問題。法律意識能提高員工的業務能力,如銷售崗位的員工,具備和了解合同法的相關知識是其開展業務的必要基礎。如果員工僅了解具體業務內容,而忽視了業務中存在的法律風險,久而久之,遲早會演變成企業的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損失。
第三,目前的員工法律培訓表現為隨意性強、體系性與業務針對性差。目前一些有意識的企業在對員工開展法律培訓時,存在以下幾個問題:一是培訓隨意性強。往往是人力資源部門根據需要臨時安排,有時甚至是為了完成某些培訓任務。在培訓安排上沒有考慮前后法律培訓的連貫性和一致性。一些企業進行的培訓是一種盲目的救火式、應急式培訓。二是體系性差。沒有從宏觀上把握本單位業務領域所涉及的主要法律體系。三是針對性差。法律培訓脫離業務培訓,與業務培訓缺乏緊密的結合,實效性差。
三、建立以業務需求為導向的員工法律培訓體系
企業根據內部分工往往劃分不同的部門,每個部門所從事的工作內容和性質不同,所對應的法律風險也不同,員工所需要掌握和了解的法律知識也不同。但有時不同的工作崗位也可能會面臨相同的法律風險,如研發部門和市場銷售部門都面臨企業商業秘密的保護問題。因此,為了提高員工法律培訓的針對性和實用性,必須建立因崗而異,以業務需求的導向的法律培訓體系。根據不同的培訓對象,制定不同的培訓計劃,設定不同的培訓內容。據此,我們將主要以企業崗位分工為基礎,制定不同崗位員工的法律培訓計劃。每個崗位的培訓計劃應當包括崗位范圍、培訓必要性、培訓內容和職業法律風險。崗位范圍主要確定本企業內部符合該崗位特點的部門和人員,以確定培訓對象。培訓必要性是要讓培訓主體和培訓對象了解本次培訓的必要性和意義。培訓內容是確定本崗位培訓的主要內容,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職業法律風險是崗位員工在具體業務中可能面臨的法律風險,包括業務中的法律風險和自身的法律風險。加強警示教育,提高員工法律意識,自覺維護企業合法權益,防范企業和員工自身法律風險。企業員工法律培訓可以參照下列形式制定培訓計劃:
四、分崗位的員工法律培訓體系內容
1.涉密崗位員工法律培訓
(1)培訓的必要性。涉密崗位是企業尤其是高新技術企業的核心崗位,有時甚至決定著企業的生存。一方面企業要依法研發技術,避免侵犯他人專利技術,另一方面要做好本企業的專利申請和商業秘密保護。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往往是企業的核心競爭力。掌握企業技術和商業秘密的涉密崗位人員必須具備保密意識,掌握本企業涉密事項的管理流程。
(2)崗位范圍。涉密崗位的確定是確定培訓對象的前提。不同類型的企業涉密崗位是不同的。很多企業對自己的涉密崗位并不清楚。這是對企業商業秘密范圍不了解導致的。通常情況下,高新技術型企業的研發部門、銷售型企業的市場銷售部門、生產型企業的采購部門、各類企業的財務部門等均屬于企業涉密崗位。產品研發、生產、管理的骨干人員和關鍵技術崗位的工程技術人員;涉及企業客戶信息、進貨渠道及價格的市場營銷人員和采購人員;掌握企業核心財務信息的財務人;能夠涉及經營決策、經營信息的中高層管理人員。這些崗位人員均屬于涉密崗位范圍。總之,要按照以崗定人的原則確定涉密人員的范圍和涉密法律培訓對象。
(3)培訓重點。涉密崗位最主要是確保員工不會泄露本企業商業秘密,另一方面也要防止因侵害競爭對手商業秘密而帶來的訴訟糾紛。因此,涉密崗位最重要的是建立員工的保密意識、完善企業保密措施等。重點培訓內容是:商業秘密的含義、特點、范圍;商業秘密的保護;侵犯商業秘密的法律責任;確定本企業的商業秘密范圍,集中學習本企業的保密措施和保密規則。企業應當建立自己的《企業涉密人員管理規定》,確定本企業涉密崗位和人員范圍、涉密人員職責、涉密人員管理、密級規定、保密措施、脫密程序和脫密期等規定。侵犯商業秘密的行為特點、種類,商業秘密侵權行為和犯罪行為的構成和責任。侵犯商業秘密的典型案例。
(4)職業風險。涉密崗位員工的職業風險主要表現為擅自泄露企業商業秘密和在工作中侵犯他人商業秘密的責任。主要是:一是依照《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可能對本企業承擔賠償責任;二是依照《反不正當競爭法》、《侵權責任法》可能對其他企業承擔侵犯商業秘密的賠償責任;三是依照《刑法》可能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
(5)涉及的法律法規。涉密崗位法律培訓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專利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勞動合同法》、《刑法》中侵犯商業秘密罪的相關規定。
2.市場營銷崗位員工法律培訓
(1)培訓必要性。市場營銷崗位是企業對外發生業務關系的主要崗位,企業風險也多發生在這個環節中。因此,加強市場營銷崗位員工法律培訓,對增強員工業務能力,預防企業風險具有重要作用。
(2)崗位范圍。市場營銷崗位主要是對外代表企業從事營銷活動,簽訂營銷合同的崗位,主要是銷售部、采購部等部門。其他部門的工作人員也可能涉及合同的簽訂,如后勤部門、資產管理部門。因此,凡是對外發生合同關系的崗位都可以納入本類崗位培訓。
(3)培訓重點。與市場營銷崗位相關的法律技能主要是《合同法》的相關內容。主要包括合同主體審查、合同條款擬定、簽訂程序、合同履行、合同變更、違約責任的設定、訴訟時效、爭議管轄權的約定、合同審查、合同履行中的監控、合同詐騙防范等。其他如營銷商業秘密保護、營銷中的不正當競爭行為、擔保法、公司法、招投標法等知識。實踐中,除了要重視合同文書的簽訂、保管,還要對履行中雙方對合同的變更記錄及時登記保留,如口頭變更的及時簽訂《補充/變更協議書》;通過電話變更的可以做好電話錄音;采用數據電文的及時保存聊天記錄等信息。建議企業建立自己的《合同管理流程》,從簽訂審批、法律審查、履行監督、變更審查、爭議解決等幾個環節制定。對市場營銷崗位員工及時進行合同管理流程培訓。
(4)職業法律風險。市場營銷崗位員工的職業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簽訂合同過程中遭遇合同詐騙;如果是國有企業相關人員可能構成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同時,在采購、銷售款項的回收管理中,可能涉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等犯罪行為。在市場競爭中,也可能因商業賄賂而引發犯罪。
(5)涉及的法律法規。市場營銷崗位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有:《合同法》、《擔保法》、《招投標法》、《公司法》、《反不正當競爭法》、《刑法》中的合同詐騙罪、簽訂履行合同失職被騙罪、職務侵占或貪污罪、挪用資金或挪用公款罪、受賄罪或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或對非國家工作人員行賄罪等。
3.生產管理崗位員工法律培訓
(1)培訓必要性。對生產型企業而言,產品質量是企業生存的根基。企業的中心活動是有關生產。生產環節中的安全、衛生、環保、產品質量是企業面臨的重要風險。如果生產管理環節出現問題,對企業來說可能是致命的,如因毒奶粉而導致的三鹿倒閉事件。因此,生產管理崗位員工的業務素質和法律素質非常重要。
(2)崗位范圍。生產管理崗位并不僅僅是直接從事生產的員工,而是指所有與企業產品生產相關的部門管理人員。一般是直接參與企業生產的原材料供應、生產組織、生產管理、質量監督等部門的人員,如負責組織生產的高層管理人員,原材料的采購部門,生產車間主任,存貯部門管理人員,質檢部門的工作人員等。
(3)培訓重點。生產管理崗位員工培訓主要是產品質量安全、衛生、環保等方面的內容。本崗位員工法律培訓的重點是產品質量要求以及產品質量不合格可能產生的法律責任,包括可能帶來的民事賠償責任、行政責任及刑事責任。企業應該制定不低于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企業標準,并把這種產品質量標準的實現進行流程化操作。建議企業制定本企業的產品質量控制體系,實現從原材料采購、生產工藝、包裝、檢驗、運輸等各個環節的標準化、流程化管理,并把對這一標準的學習作為生產管理崗位培訓的重點。
(4)職業風險。生產管理崗位的職業法律風險主要表現為:產品質量不合格給企業造成對外合同上的違約責任、對消費者的損害賠償責任、企業安全、衛生方面的事故責任,以及由此產生的員工個人對企業的賠償責任。因生產管理過程中出現的重大事故還可能承擔刑法上各種重大事故犯罪,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等。三鹿毒奶粉事件中有關的采購、生產管理人員被依法追求刑事責任即是此類風險的典型表現。
(5)涉及的法律法規。本崗位法律培訓主要涉及的法律法規有:生產安全衛生方面的:《產品質量法》、《安全生產法》、《食品安全法》。環保方面的:《環保法》、《清潔生產促進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刑法》上的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罪、重大責任事故罪、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危險物品肇事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消防責任事故罪、不報、謊報安全事故罪等。
4.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員工法律培訓
(1)培訓必要性。人力資源管理崗位是任何一個企業都要設置的崗位,該崗位負責企業員工的招聘、培訓、勞動合同簽訂、社保繳納、勞動糾紛處理等,是夯實企業發展基礎的重要部門。
(2)崗位范圍。本崗位的培訓對象主要是人力資源部門的工作人員。同時,企業其他業務部門的負責人,分公司、分店的負責人也是本類培訓的對象。
(3)培訓重點。人力資源崗位的培訓重點是勞動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勞動關系中勞資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如何制定有效的公司規章制度,工會法律制度,工傷事故的認定與處理,養老、醫療、生育、失業法律關系中的權利義務關系和辦事流程,勞動爭議的處理,包括掌握勞動仲裁程序、勞動訴訟程序,一審訴訟、二審訴訟程序的相關規定。
(4)職業風險。人力資源崗位職業風險主要表現為企業招聘中招聘公告擬定涉嫌就業歧視、對求職者審查不嚴導致的欺詐、勞動合同范本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的內容、公司規章制定程序違法導致無效、社保繳納不及時導致的罰款、為他人開具虛假勞動關系、收入證明等。
(5)涉及的法律法規。人力資源管理崗位培訓涉及的主要法律法規有:有關勞動關系訂立、履行方面法律法規如《勞動合同法》等;有關社會保障的法律法規如五險一金的相關規定;有關女員工和童工保護的相關規定;有關勞動爭議解決程序的規定如《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等。
5.其他崗位員工法律培訓
除了上述崗位外,企業的財務管理崗位、行政管理崗位等崗位工作人員也需要進行相應的法律培訓。其中財務崗位人員主要是涉及財務制度、財經法規的培訓。在職業風險方面,財務管理人員應注意預防職務侵占、挪用資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等犯罪行為,法律培訓應注意加強此方面的警示教育。行政管理崗位人員則需加強公司治理培訓,掌握公司法關于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的議事規則、程序,為公司依法運作提供保障。
總之,員工法律培訓對企業而言是一種長效投入,成功的關鍵是要與員工業務能力、崗位職責相結合。法律培訓的針對性、實用性、可操作性,是判斷員工法律培訓體系良莠的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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