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倉庫安全管理制度范文
時間:2023-12-01 17:4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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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
目前,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中的危險化學品種類日益增多,這些危險化學品多為易燃易爆、劇毒或強腐蝕性、放射性等物品,因此危險系數非常高,如果處理不當極易引發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和財產方面的重大損失。所以,加強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工作是非常有必要和有意義的。
一、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存在的問題
1.安全意識淡薄。由于職業院校注重專業知識的學習和專業技能培養,對危險化學品的相關知識關注度不夠,并且缺乏相對應的安全教育和培訓工作,從而導致了部分在校師生的安全防護意識淡薄,對危險化學品管理的重要性及責任感缺乏足夠的認識,這在很大程度上增加了安全事故發生的概率。
2.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目前,雖然實驗室建設得到了有效的加強,但相關管理制度、安全防護措施、人員安排等方面卻未隨實驗室情況的轉變進行完善,致使安全管理工作缺乏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3.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危險性大。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內的危險化學品種類繁多,且很多都具有易燃易爆、強毒、強腐蝕、強輻射等特點,在儲存和使用環節有很大的危險性,任何的疏忽和操作不當,均可能引發爆炸、毒氣和化學灼燒等安全事故,從而給學院造成重大的人身財產損失。
二、強化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對策與建議
1.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工作,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能夠從根本上幫助教師和學生認識到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重要性。具體的措施就是加強安全教育培訓工作,通過宣傳危險化學品知識、講授安全防護技能、規范實驗操作流程等,提升全體師生的安全意識、防護技能和事故應變能力,以有效減免危險化學品安全事故的發生和危害。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全面落實安全責任體制。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中,首先應針對危險化學品的特點以及實驗室管理需求,建立起科學、嚴謹、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其次,在管理制度基礎上,明確實驗室管理人員、危險化學品保管人員、實驗教師等相關人員的安全責任,建立崗位責任制度。再次,在實驗室日常管理工作中,切實做到責任到人,確保將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落實到位。
3.規范危險化學品日常管理,提升管理人員的安全防護能力。首先,危險化學品應集中存放、統一管理,嚴格按照國家相關規定建立起標準化的倉庫或儲藏室。其次,完善庫存管理制度,嚴格實施雙人管理制度,并設立兩本出入賬簿,做到進出有序、可查,定期對危險化學品進行檢查,確保賬物相符。再次,建立管理人員培訓機制,定期開展專業知識、技能培訓,同時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管理人員、操作人員的崗前培訓工作,幫助其充分了解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性質、危害性、儲存特點、使用規范等,并確保管理人員能夠正確、迅速地使用防護設備。實驗室和倉庫還應建立起安全事故應急方案,以便有效防止安全事故的發生,減少事故造成的危害。
4.注重廢棄化學物的處理,避免化學廢棄物污染。對于實驗室所產生的各種垃圾、廢棄物等,都應當收集、分類并儲存在相應的容器中,不能混裝,更不能隨意丟棄、傾倒。與此同時,將廢棄物集中收回后,還需要對其進行初步處理,比如易揮發的有機試劑,當用量較小時,可以放在通風處讓其自然揮發;對廢酸、廢堿液體,可以加入試劑進行中和,等其PH酸堿度達到排放標準后,再加大量水進行稀釋后排入下水道;對于劇毒廢氣、廢液等要定期聯系專業處理廠進行處理,并做好相關記錄,確保整個流程安全無虞。
總之,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一項風險管理工程,想要做好這項工作,還需要我們從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特點出發,結合當前實驗室管理存在的問題及不足,從管理制度、安全責任體制、實驗室日常管理、師生管理、實驗廢棄物管理等幾大環節著手,制訂針對性的管理措施,以此來切實保障化工類職業院校實驗室科研、教學工作的順利進行。
參考文獻:
篇2
本標準對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運輸、經營和使用進行了具體規定。
本標準適用于本公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條款通過本標準的引用而成為本標準的條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隨后所有的修改單(不包括勘誤的內容)或修訂版均不適用于本標準,然而,鼓勵根據本標準達成協議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國務院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
GB13690-92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志
GB6944-86危險貨物分類與品名編寫
GB12268-90危險貨物品名表
GBJ16-87建筑設計防火規范
國家經貿委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管理規定
3 術語
3.1 危險化學品
包括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過氧化物、有和腐蝕品。
3.2 重大危險源
指生產、運輸、使用、儲存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4 一般規定
4.1 生產、儲存、運輸、經營、使用危險化學品和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除遵守本標準外,還應執行國務院頒布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中的其它款項。
4.2 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保證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和國家標準的要求,并對本單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負責。
4.3 分公司所屬的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審批制度,未經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都不得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
4.4 危險化學品單位從事生產、經營、儲存、運輸、使用危險化學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活動的人員,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試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4.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接受有關部門依法實施的檢查,不得拒絕、阻撓;對檢查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立即排除或者限期排除,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器材和運輸工具應停止使用。
4.6 危險化學品的采購統一由分公司供應處負責,銷售由銷售公司負責。
5 生產、儲存和使用
5.1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5.1.1 有符合國家標準的生產工藝、設備或者儲存方式、設施。
5.1.2 工廠、倉庫的周邊的防護距離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5.1.3 有符合生產或者儲存需要的管理人員和技術人員。
5.1.4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5.1.5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5.2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或改擴建應報所在地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
5.2.1 可行性研究報告。
5.2.2 原料、中間產品、最終產品或者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燃點、自燃點、閃點、爆炸極限、毒性等理化性能指標。
5.2.3 包裝、儲存、運輸的技術要求。
5.2.4 安全評價報告。
5.2.5 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5.2.6 符合5.1條件的證明文件。
5.3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必須向國務院質檢部門申請領取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許可證的,不得開工生產。
5.4 生產和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實行安全注冊登記制。注冊登記時,生產和使用單位須填寫《化學品安全登記申請表》、《化學品危險性分類工作單》、《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報分公司安環處,由安環處統一到湖南省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中心辦理。
5.5 危險化學品在出廠時,生產單位應向用戶提供“安全技術說明書”,產品包裝上應加貼或者栓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完全一致的化學品安全標簽,并提供應急服務電話。使用單位應向供應商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檢查包裝上是否張貼安全標簽,作業場所有表示化學品危害和安全使用注意事項的標識。
5.6 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登記注冊證書》和沒有提供“一書一簽”的產品,生產單位不得銷售,證書每5年復核一次。
5.7 生產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害特性時,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安全標簽。
5.8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單位,其生產條件必須符合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并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取得相應的許可證,必須建立、健全危險化學品使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和管理。對可能造成人身傷害或危及社會安全的不合格產品嚴禁銷售,否則造成后果由生產單位負責,同時追究銷售單位的責任。
5.9 危險品化學生產單位的新工人,必須做就業前體檢,發現職業禁忌癥者不得安排在禁忌崗位作業。對作業工人要定期體檢,發現職業病、職業健康損害、職業禁忌癥者,要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規定進行處理。
5.10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特性,在車間、庫房等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滲漏、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國家有關標準和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5.11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的生產、儲存裝置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
5.12 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單位,應當在生產、儲存、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5.13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必須符合有關規定和標準的要求。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并做好記錄,檢查記錄應當至少保存兩年。
5.14 危險化學品出入庫,必須進行核查登記。庫存危險化學品應當定期檢查。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必須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實行雙人雙發、雙人保管制度。
5.15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為從事生產和使用危險化學品的操作人員配備必要的勞動保護用品和用具。
5.16 處置廢棄危險化學品,應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5.17 遇水、熱、潮易燃燒、爆炸或發生化學反應、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存放在露天、潮濕、漏雨或低洼易積水的地方。
5.18 受日光照射或受熱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應存放在陰涼通風的地方,禁止靠近熱源,存放處的溫度不得高于物品的自燃點和熔點。閃點在450C以下的桶裝易燃液體不得露天存放。
5.19 化學性質與防護、滅火方法相互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放射性物品不得與其它危險化學品同存一庫;氧化劑不得與易燃易爆物品同存一庫;能自燃或遇水燃燒的物品不得與易燃易爆品同存一庫。
5.20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倉庫,應當根據消防條例和有關規定,配備消防器材和防護器材。
6 經營
6.1 危險化學品經營銷售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單位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6.1.1 經營場所和儲存設施符合國家標準。
6.1.2 主管人員和業務人員經過專業培訓,并取得上崗資格。
6.1.3 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6.1.4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要求的其他條件。
6.2 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銷售。
6.3 單位臨時需要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憑本單位出具的證明(注明品名、數量、用途)向所在地市級公安部門申請領取準購證,憑準購證購買。
6.4 領用危險化學品必須持使用單位證明到供應處領取,實行兩人制。
7 運輸
7.1 危險化學品運輸實行資質認定制度。未經資質認定,不得從事運輸危險化學品。
7.2 危險化學品運輸單位,應當對其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進行有關安全知識培訓;駕駛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危險化學品運輸的安全知識,并經市級交通部門考核合格,取得上崗資格,方可上崗作業。駕駛員、裝卸人員、押運員必須掌握的知識包括: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危害特性、包裝容器的使用特性和發生意外時的應急措施。
7.3 運輸危險化學品必須配備必要的應急處理器材和防護用品。
7.4 危險化學品的托運,只能委托有運輸資質的單位;托運時,托運人應向承運人說明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品名、數量、危害、應急措施等情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穩定劑的,應告知承運人。
7.5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必須封口嚴密,能夠承受正常運輸條件下的內部壓力和外部壓力,保證危險化學品在運輸中不因溫度、濕度或壓力的變化而發生任何滲漏。
7.6 裝卸運輸危險物品應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工具。庫內搬運一律采用防爆型電瓶車、叉車,進入倉庫內的機動車輛其排氣管必須裝防火罩。裝運時,應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
7.7 互相接觸易引起燃燒、爆炸或造成其它危險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化學性質、滅火方法互相抵觸的危險化學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不得混合裝運。
7.8 遇熱、遇潮易引起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有害氣體的危險化學品裝運時應采取隔熱、降溫、防潮措施。
7.9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應按規定路線行駛或停放。卸完物品后應徹底清掃。
7.10 運輸危險化學品車輛標志,必須符合國家GB13392—92的規定。
7.11 運輸壓縮液化氣體和易燃液體的槽車、罐車的顏色,必須符合國家色標要求,并安裝靜電接地裝置和阻火設備。
8 劇管理
8.1 劇管理必須遵守4~7項各款之規定。
8.2 劇包括:氰化鉀、氰化鈉、氰化銀、氰化亞銅、砷、三氧化二砷(砒霜、亞砷酸酥)、五氧化砷、亞砷酸鈉、鉀、砷酸三鈉、砷酸二氫鈉、氯化汞、硫酸二甲酯、疊氮化鈉及其它屬國家規定的劇物質。
8.3 需要劇的單位必須提前半年向供應處報計劃,由供應處負責采購。
8.4 使用單位領取劇時,須經公安處審批并備案。經審批后持公安處介紹信(介紹信上注明兩個領料人姓名和所需物品的名稱、級別和數量)到供應處辦理開票手續。并將領料單與介紹信一同交供應處安全保衛科簽字蓋章后,兩名領料員(必須是介紹信上所注明的兩人)同時到倉庫領取物品,并在發放登記簿上簽名。發料時,須有兩名保管員在場。雙方當場確認數量,出庫后由使用單位負責管理。
8.5 劇應放置在保險柜內,并建立雙人雙鎖保管制度。發放完后,保管員須將原包裝進行密封,存放原處。單位保管人員、班長、安全保衛人員、單位領導每季度應對本單位劇進行一次檢查,做好記錄,并對領發過的進行復稱盤點,建立轉帳臺賬。
8.6 發現劇被盜、丟失,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部門。
8.7 分公司各單位應制定本單位劇安全管理制度。
9 事故應急救援
9.1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各單位應急救援預案應報分公司安環處備案。
9.2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按照本單位制定的應急救援預案,立即組織救援,并報告分公司有關處室。
9.3 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有義務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10 檢查與考核
10.1 本標準由分公司安全、消防、公安等部門按照職責權限進行監督檢查;安全環保處對各單位危險化學品的管理進行跟蹤考核。
10.2 對違反本標準規定的有關人員,由安全、消防、公安等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篇3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處理
高校實驗室危險化學品使用品種繁多、性質各異、存儲地點分散、使用人員較多,稍有不慎就會發生安全事故。因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高等學校實驗室安全管理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因此,加強高校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是安全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
化學危險品是指易燃、易爆、有毒、具有腐蝕性和放射性的化學品,如果管理和使用不當,極容易引起燃燒、爆炸、中毒,甚至造成嚴重的火災,對人員和物資造成嚴重的傷害,同時也會嚴重污染環境。國家出臺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常用危險化學品儲存通則》、《易燃易爆性商品儲藏養護技術條件》等一系列相關法律法規,建立健全了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制度。為此對危險化學品的保管、領用和管理必須引起重視。
1 儲存倉庫的要求
多數高等學校對危險化學品的購置由統一從學校化學品庫房領取逐漸向自行與試劑公司聯系購置轉變,但也有極少數的高校對危險化學品的購置是統一從學校化學品庫房領取的。因學校不同,各高校化學品儲存的數量及種類差異較大,所以化學危險品倉庫應在陰涼干燥、通風良好,遠離火種、電源、熱源和水源,避免陽光照射。庫房內外應有可移動的消防設備、滅火工具(砂箱、沙袋、滅火器、消防水龍帶等)、消防用電設備、火災事故照明燈和疏散指示標志。庫房內照明電器和通風機的電機應為防爆型。最好安裝自動監測和火災報警系統。保存閃點低于23℃的乙醚、二硫化碳、石油醚等極易燃的液體宜采用地下或半地下式倉庫,室內溫度不得超過30℃。受日光照射能發生化學反應,引起燃燒、爆炸、分解、化合或能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品,應儲存在一級建筑物中,并采取避光包裝。加強自然通風和機械通風,降低室內易燃氣體或蒸汽濃度是庫房安全的關鍵。
2 化學危險品領用制度
“安全第一、預防為主”、“安全無小事”,這些方針與口號總在宣傳,但在實驗室危險品管理及使用過程中引發的安全問題還是屢有發生。如化學品包括劇毒、易制毒化學品隨意擺放造成的隱患和污染,易燃易爆物品由于運輸、使用不當造成的火災、爆炸,輻射物管理不嚴對人體造成的傷害(如鉈中毒事件)等等,這些不安全因素嚴重影響學校教學科研工作的正常開展,影響到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學校財產安全和環境安全,甚至會造成很大的社會影響。那么學校就應建立從學校、學院到系的安全管理責任制,各學院與實驗室簽訂安全責任書,指導老師在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后與所指導或管理的學生簽訂安全責任書,通過層層簽訂責任書,使每一位師生員工都明確自己在化學危險品安全管理方面的責任與義務,從而確保安全工作落到實處。任何管理都離不開規章制度,各項制度的建立,使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實驗室既要嚴格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單位的法律法規,還要結合自身情況以及管理工作中遇到的新問題,不斷健全完善實驗室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制度,要制定采購、領用、保管、使用及化學廢棄物處置等全過程的安全規章制度。
3 加強安全教育
由于危險化學品品種繁多、性質各異,安全管理人員應對其具備一定的常識,儲存和使用人員應對所涉及的每一種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防范措施有清楚的認識。
實驗室安全工作具有長期性、系統性高校應安全教育方面入手,采取各種措施加強危險品安全宣傳工作,營造濃厚的安全文化氛圍,為此,各高等學校應通過參加上級組織的危險化學品管理交流會和培訓班,聘請經驗豐富的危險化學品儲存、使用及管理專業人士到學校作講座等形式,對學校領導、各學院主管安全工作領導及實驗員進行危險化學品安全教育培訓。
切實提高師生的安全意識在此基礎上,才能逐步規范實驗室安全管理,將安全管理的各項規定切實落實,以保證在實驗室工作的人員的安全和身體健康。要充分利用各種載體和安全宣傳陣地,大力倡導安全文化,在不斷創建安全文化建設的活動中,樹立安全的價值觀念、安全的責任意識。把安全工作納入規范化、制度化管理并確保不發生安全責任事故,對新進教職工、學生也應進行安全教育,對從事危險化學品實驗的師生進行安全技術培訓并進行考核。學生參加畢業設計進入實驗室前要進行安全教育和考核,使學生掌握畢業設計實施過程中的安全操作要領和安全防護措施。
4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理
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理方法:危險化學品具有易燃、易爆、腐蝕、毒害等危險特性,如果對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管理、處置不善,不但會污染空氣、水源和土壤,造成生態破壞,而且會對人體的安全與健康造成很大程度的危害。具體表現在它們的短期和長期危險性上。就短期而言,是通過攝入、吸入、皮膚吸收、眼睛接觸而引起的毒害,或發生燃燒、爆炸等危險性事件;長期危害包括重復接觸和環境污染等原因導致的人體中毒、致癌、致畸、致突變等。因此,必須從貯存、運輸、處理到處置的各個環節加強管理,避免危險化學品及其廢棄物對環境和人體造成危害。危險廢物,是指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廢物。危險化學品廢棄物均屬于危險廢物的范疇。也就是說,國家對危險廢物處置的所有法規、規定和要求,均適用于危險化學品廢棄物的處置。目前,與危險廢物處置相關的法規有《作業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公約》、《工作場所安全使用化學品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這些法規對危險廢物的處置都作出了相應的規定,2002年3月15日實施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就對危險化學品廢棄處置作了規定,要求廢棄的危險化學品必須依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有關的規定執行。同時要求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和同級環境保護部門、公安部門備案。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的部門應當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篇4
關鍵詞:危險化學品;泄露;事故;安全控制
一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危害性
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時有發生,給國家財產和人民的生命健康帶來了嚴重的損失和危害。一些毒性及燃爆性化學品,對皮膚、粘膜有刺激和麻醉作用。化學危險品急性中毒時,會造成上呼吸道粘膜的損傷,出現流淚、流涕、咽痛、咳嗽等,繼之出現頭暈 、惡心、嘔吐、乏力等。
二危險化學品事故的特點
1、突發性,毒物毒害大。 化學事故一般常在意想不到的時間突然發生,這種突然性與化工產品生產過程的特殊性有關。
2、危害范圍廣。事故發生后,毒物以多種形式向空氣、水源、地表和物體擴散而造成大面積的污染,造成大范圍的污染,傷害效應大。因為酸堿類化學危險品一般具有氧化性,能引起可燃物質燃燒,甚至爆炸。如硫酸、硝酸、過氯酸等無機酸堿都含有高價位的元素(S、N、Cl等),易氧化放熱而引起燃燒。使得人群和生態環境遭到嚴重破壞。
3救援難度大。由于化學物質種類多,燃燒和爆炸可能形成缺氧,有毒的小環境給救援帶來很大的難度,對個人防護裝備和器材的要求較高。特別是酸堿類,例如:發煙氯氟酸的蒸氣在空氣中濃度達到一定濃度時,短時間接觸也會造成極大的危害,嚴重會使人窒息;發煙硝酸極易放出棕色煙氣,嚴重腐蝕皮膚和粘膜,救援的難度很大。
4洗消困難 。事故發生后有毒有害的物質可滲透到地表造成深度污染,污染發生后,對污染區域進行洗消非常困難,造成局部地區生活失衡,甚至導致社會秩序的混亂
三危險化學品事故的安全控制。
一)泄露后的處理方案
1險情處置 .固態物質的泄漏通常采用黃沙、水泥等覆蓋的方法,實施堵漏前應根據現場情況,研究制定出緊急堵漏方案。根據接近泄漏處的危險程度、尺寸、泄漏處實際或潛在的特性等。發生泄漏應停止輸送原料或關閉泄漏點附近相關部位的閥門,將泄漏部位轉向上或將物料轉移至安全容器,采用釘木楔等方法實施堵漏。對于酸堿腐蝕性的化學品泄漏,要采用各種木楔模具須包裹鋁皮、不銹鋼皮或橡膠,以延長堵漏時效
2及時疏散。如果發現泄漏,應該立即疏散污染區人員至安全區, 立即切斷火源。建議在確保安全的情況下堵漏。噴水霧雖然在短時間內有效,但不能降低受限空間內的易燃性。應該使用活性炭吸附惰性材料,然后用不燃性分散劑制成乳液刷洗,經稀釋的洗水放入廢水系統。
3稀釋與覆蓋。向有害物蒸氣云噴射霧狀水或泡沫,減少氣體向高空擴散。對于可燃物,也可以在現場施放大量水蒸氣或氮氣,破壞燃燒條件。對于可燃液體,為降低物料向大氣中的蒸發速度,可用泡沫或其他覆蓋物品覆蓋外泄的物料,在其表面形成覆蓋層,抑制蒸發。
4減輕泄漏危害。危險化學品的毒害參加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處置的車輛應停于上風方向,消防車、洗消車、灑水車應在保障供水的前提下,噴霧水流對泄漏出的有毒、有害氣體進行稀釋、驅散;對泄漏的液體有害物質可用沙袋或泥土筑堤攔截,或開挖溝坑蓄積,還可向溝、坑內投人中和劑,使有毒物質改變性質,降為低毒或無毒的物質。
5著力搞好現場檢測。應不間斷地對泄漏區域進行定點與不定點檢測。泄漏事故發生后需要迅速調集環保、衛生部門和消防特勤部隊的檢測人員和設備,共同搞好現場檢測工作。對泄漏裝置內的殘液輸轉作業。然后進行徹底洗消,處置和洗消的污水也需回收消毒處理
二)合理儲存化學危險品
1化學危險物品必須要儲存在專用的倉庫、場地或專用儲存室(柜)內,并有專人管理。 化學危險物品的生產車間需要設立周轉性的化學危險物品倉庫,其儲存限量要與公安部門規定。 化學危險物品專用倉庫,應當根據物品的種類,性質,設置防爆,防火、防雷、報警、滅火、防曬、高溫等安全設施。儲存化學危險物品,應當分類分項存放,通道應當有安全距離。對于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在潮濕、漏雨和低洼容易積水的地點存放 。容易燃燒、爆炸或產生有毒氣體的化學危險物品等易燃液體應當在陰涼通風地點存放。 一些相抵觸的化學危險品。不得在同一倉庫或同一儲存室內存放。
2、運輸裝卸化學危險品的安全要求. 危險化學品要輕拿輕放,防止撞擊,拖拉和傾倒。碰撞容易引起燃燒或者是爆炸。對于互相抵觸的化學危險物品,不得違反配裝限制和混合裝運。裝運化學危險物品的車輛通過人群密集的區域時,應當遵守公安機關規定的行車時間和路線,中途不得隨意停車。對質量檢驗比較小易燃,易爆化學危險物品的樣品或試劑,在確保安全的條件下,可按有關規定輸快件托運
四、危險化學品泄漏事故的預防措施
1搞好規劃,從源頭管理開始。化工企業應根據本企業生產特點,健全安全管理制度。
2嚴格落實規范,取締違法生產企業。在化工企業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中,在生產過程中因其生產工藝嚴重落后、運營成本高、效益低下,對消防安全方面的資金投入嚴重不足,在企業建造過程中消防設施沒有到位,火災隱患以犧牲安全為代價進行非法生產,給企業的生命財產安全和日常工作生活帶來了極大的危害
3認真貫徹落實并不斷完善有關法規、制度。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和使用單位應充分認識做好危險化學品泄漏預防和處置工作的重要性,健全和完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的法規體系。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加強安全生產制度建設,形成按制度辦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儲存、運輸單位都應當堅持不懈地對從業人員開展安全教育和培訓,嚴格實行從業人員資格和持證上崗制度,促使其掌握預防和處置危險化學品初期泄漏事故的技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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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現場的從業人員多由企業內部職工、新分大學生及農民工組成,一般內部職工及新分大學生知識水平較高,接受能力較強,所以他們的安全意識較高,能夠自覺遵守施工現場的規章制度及操作規程;但是作為施工現場的農民工,首先是知識文化水平普遍較低,接受能力較差,其次是在施工現場作業面的流動性較大。因此安全教育要有針對性、實用性,符合施工現場的實際情況,針對不同的工種做不同的教育方案,使員工快速的接收安全教育知識。
2各項規章制度的建立
中國有句俗話說得好“無規矩不成方圓”,因此建立規章制度也能有效控制員工在工作中的不安全行為。要將安全生產事故降到最低需建立以下制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承諾書、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安全投入保障制度、風險評價控制制度、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制度、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交接班制度、消防管理制度、安全用電制度、安全教育培訓制度、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勞動紀律管理制度、進洞掛牌制度、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工器具管理制度、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關鍵裝置及重點部位管理制度、倉庫管理規定、巡回檢查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安全作業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規程、防塵防毒管理制度、防火防爆及動火作業管理制度、禁火禁煙管理規定、勞動防護用品發放管理規定、生產專項應急預案、事故管理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及績效考核制度。安全管理要做到落實責任,強化管理;要做到用規章制度來約束員工不安全行為;要做到對危險源的控制管理;要做到有獎有罰來提高員工的積極性和防范意識。
3加強職業病的防治管理
企業內所有人員包括:職工及協議工上崗前都應該持有體檢證明,證明職工及協議工上崗前身體是健康的。在洞內施工可能引起矽肺、水泥塵肺、電焊塵肺、電光性眼炎、有害氣體中毒、噪聲聾、手臂振動病等職業病危害,所以想要保證員工不受到這些職業病的危害,加強洞內通風排塵工作,防止有害氣體和粉塵積聚。在噪聲較大的場所應佩戴防護耳塞、耳罩;振動作業應佩戴防振手套;在接觸有毒有害物質時應佩戴防毒面具,不可時間過長。對可能產生職業病的作業崗位,在其醒目位置設置警示標識和警示說明,施工中應優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職業病和保護職工健康的新技術、新工藝、新材料,勞動保護用品齊全,
4加強施工現場安全巡查管理
安全管理人員應加強對施工現場的安全巡查,如在巡查過程中發現有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的應立即制止,情節嚴重的責令其限期整改或停工整頓;對施工現場的施工材料、工具及設備進行檢查,杜絕使用不合格材料、工具,發現施工設備存在異常的應立即停機修理。對高處作業人員檢查安全帶是否佩戴,杜絕有高處作業佩戴安全帶不掛現象發生,對起重設備吊裝、重點工序施工進行旁站監督等。安全巡查是一種安全動態管理,它涉及到施工現場的全部工作內容,這種管理可以很好的管理施工現場,把安全隱患扼制在搖籃中。
5安全隱患的排查治理
為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強化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職安全人員每周應定期對洞內進行隱患排查,排查應按照不漏環節、不留死角、不漏點、不漏面的原則,嚴格排查;查出隱患必須登記在隱患檢查記錄臺帳上,針對查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在整改的過程中應有專門的安全人員監督。同時對發現的隱患作出通報,提醒員工做好自身安全防護工作。定期對整改過的隱患進行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
6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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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 為了嚴格危險化學品經營安全條件,規范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和《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列入《危險化學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經營(包括倉儲經營)活動,適用本辦法。
民用爆炸物品、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和城鎮燃氣的經營活動,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實行許可制度。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本辦法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以下簡稱經營許可證)。未取得經營許可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從事下列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
(一)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
(二)依法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
第四條 經營許可證的頒發管理工作實行企業申請、兩級發證、屬地監管的原則。
第五條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指導、監督全國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指導、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經營許可證的頒發和管理工作。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市級發證機關)負責下列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
(一)經營劇毒化學品的企業;
(二)經營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三)經營汽油加油站的企業;
(四)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企業;
(五)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中央企業所屬省級、設區的市級公司(分公司)。
(六)帶有儲存設施經營除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以外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企業;
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以下簡稱縣級發證機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本條第三款規定以外企業的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沒有設立縣級發證機關的,其經營許可證由市級發證機關審批、頒發。
第二章 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條件
第六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單位(以下統稱申請人)應當依法登記注冊為企業,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經營和儲存場所、設施、建筑物符合《建筑設計防火規范》(GB50016)、《石油化工企業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汽車加油加氣站設計與施工規范》(GB50156)、《石油庫設計規范》(GB50074)等相關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與本企業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經專門的安全生產培訓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取得相應安全資格證書;特種作業人員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書;其他從業人員依照有關規定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專業技術培訓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
(四)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五)法律、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條件。
前款規定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是指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危險化學品購銷管理制度、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內容)、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生產獎懲制度、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隱患排查治理制度、安全風險管理制度、應急管理制度、事故管理制度、職業衛生管理制度等。
第七條 申請人經營劇毒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建立劇毒化學品雙人驗收、雙人保管、雙人發貨、雙把鎖、雙本賬等管理制度。
第八條 申請人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新設立的專門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其儲存設施建立在地方人民政府規劃的用于危險化學品儲存的專門區域內;
(二)儲存設施與相關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標準的規定;
(三)依照有關規定進行安全評價,安全評價報告符合《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安全評價細則》的要求;
(四)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具備國民教育化工化學類或者安全工程類中等職業教育以上學歷,或者化工化學類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
(五)符合《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暫行規定》、《常用危險化學品貯存通則》(GB15603)的相關規定。
申請人儲存易燃、易爆、有毒、易擴散危險化學品的,除符合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石油化工可燃氣體和有毒氣體檢測報警設計規范》(GB50493)的規定。
第三章 經營許可證的申請與頒發
第九條 申請人申請經營許可證,應當依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向所在地市級或者縣級發證機關(以下統稱發證機關)提出申請,提交下列文件、資料,并對其真實性負責:
(一)申請經營許可證的文件及申請書;
(二)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崗位操作規程的目錄清單;
(三)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特種作業人員的相關資格證書(復制件)和其他從業人員培訓合格的證明材料;
(四)經營場所產權證明文件或者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頒發的企業性質營業執照或者企業名稱預先核準文件(復制件);
(六)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復制件)。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申請人還應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儲存設施相關證明文件(復制件);租賃儲存設施的,需要提交租賃證明文件(復制件);儲存設施新建、改建、擴建的,需要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
(二)重大危險源備案證明材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學歷證書、技術職稱證書或者危險物品安全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證書(復制件);
(三)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條 發證機關收到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后,應當按照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申請事項不需要取得經營許可證的,當場告知申請人不予受理;
(二)申請事項不屬于本發證機關職責范圍的,當場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告知申請人向相應的發證機關申請,并退回申請文件、資料;
(三)申請文件、資料存在可以當場更正的錯誤的,允許申請人當場更正,并受理其申請;
(四)申請文件、資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當場告知或者在5個工作日內出具補正告知書,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五)申請文件、資料齊全,符合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發證機關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立即受理其申請。
發證機關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應當出具加蓋本機關印章和注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一條 發證機關受理經營許可證申請后,應當組織對申請人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員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并自受理之日起30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許可的決定。
發證機關現場核查以及申請人整改現場核查發現的有關問題和修改有關申請文件、資料所需時間,不計算在前款規定的期限內。
第十二條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許可決定的,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頒發經營許可證;發證機關作出不予許可決定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告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告知書應當加蓋本機關印章。
第十三條 經營許可證分為正本、副本,正本為懸掛式,副本為折頁式。正本、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經營許可證正本、副本應當分別載明下列事項:
(一)企業名稱;
(二)企業住所(注冊地址、經營場所、儲存場所);
(三)企業法定代表人姓名;
(四)經營方式;
(五)許可范圍;
(六)發證日期和有效期限;
(七)證書編號;
(八)發證機關;
(九)有效期延續情況。
第十四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變更企業名稱、主要負責人、注冊地址或者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應當自變更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書面變更申請,并提交下列文件、資料:
(一)經營許可證變更申請書;
(二)變更后的工商營業執照副本(復制件);
(三)變更后的主要負責人安全資格證書(復制件);
(四)變更注冊地址的相關證明材料;
(五)變更后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及其監控措施的專項安全評價報告。
第十五條 發證機關受理變更申請后,應當組織對企業提交的文件、資料進行審查,并自收到申請文件、資料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變更決定的,應當重新頒發經營許可證,并收回原經營許可證;不予變更的,應當說明理由并書面通知企業。
經營許可證變更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的起始日和截止日不變,但應當載明變更日期。
第十六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新建、改建、擴建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建設項目的,應當自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變更申請,并提交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驗收意見書(復制件)等相關文件、資料。發證機關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五條的規定進行審查,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按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辦理經營許可證,并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一)不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經營場所的;
(二)帶有儲存設施的經營企業變更其儲存場所的;
(三)倉儲經營的企業異地重建的;
(四)經營方式發生變化的;
(五)許可范圍發生變化的。
第十八條 經營許可證的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后,企業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應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3個月前,向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證機關提出經營許可證的延期申請,并提交延期申請書及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申請文件、資料。
企業提出經營許可證延期申請時,可以同時提出變更申請,并向發證機關提交相關文件、資料。
第十九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企業,申請經營許可證延期時,經發證機關同意,可以不提交本辦法第九條規定的文件、資料:
(一)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二)取得經營許可證后,加強日常安全生產管理,未降低安全生產條件;
(三)未發生死亡事故或者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生產安全事故。
帶有儲存設施經營危險化學品的企業,除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外,還需要取得并提交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產標準化二級達標證書(復制件)。
第二十條 發證機關受理延期申請后,應當依照本辦法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對延期申請進行審查,并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期的決定;發證機關逾期未作出決定的,視為準予延期。
發證機關作出準予延期決定的,經營許可證有效期順延3年。
第二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偽造、變造經營許可證,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其取得的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
第四章 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發證機關應當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嚴格依照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條件及程序,審批、頒發經營許可證。
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工作中,不得索取或者接受當事人的財物,不得謀取其他利益。
第二十三條 發證機關應當加強對經營許可證的監督管理,建立、健全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檔案管理制度,并定期向社會公布企業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情況,接受社會監督。
第二十四條 發證機關應當及時向同級公安機關、環境保護部門通報經營許可證的發放情況。
第二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或者存在違反法律、法規、規章和本辦法規定的行為的,應當依法作出處理,并及時告知原發證機關。
第二十六條 發證機關發現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經營許可證的,應當撤銷已經頒發的經營許可證。
第二十七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發證機關應當注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被批準延期的;
(二)終止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的;
(三)經營許可證被依法撤銷的;
(四)經營許可證被依法吊銷的。
發證機關注銷經營許可證后,應當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者本機關網站上公告,并通報企業所在地人民政府和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第二十八條 縣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市級發證機關。
市級發證機關應當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有關統計規定,將本行政區域內上一年度經營許可證的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情況報告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未取得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有關未經依法批準擅自生產、經營、儲存危險物品的法律責任條款并處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企業在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仍然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依照前款規定給予處罰。
第三十條 帶有儲存設施的企業違反《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四)未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第三十一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經營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經營許可證的,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不再具備法律、法規和本辦法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吊銷其經營許可證。
第三十三條 已經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出現本辦法第十四條、第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一,未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變更的,責令限期改正,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仍不申請變更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未依法履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審批、頒發和監督管理職責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處分。
第三十五條 承擔安全評價的機構和安全評價人員出具虛假評價報告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決定。其中,本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的行政處罰和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行政處罰,由發證機關決定。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購買危險化學品進行分裝、充裝或者加入非危險化學品的溶劑進行稀釋,然后銷售的,依照本辦法執行。
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并經營危險化學品的,應當向經營地點所在地發證機關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所稱儲存設施,是指按照《危險化學品重大危險源辨識》(GB18218)確定,儲存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設施。
第三十八條 本辦法施行前已取得經營許可證的企業,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重新申請經營許可證。
本辦法施行前取得經營許可證的非企業的單位或者個人,在其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內可以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經營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后需要繼續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應當先依法登記為企業,再依照本辦法的規定申請經營許可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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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1、明確各級負責人、各類工程人員、各職能部門和員工在生產中應負的安全職責。
2、建立健全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各自在自己的職責范圍內各負其責。
3、認真落實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為企業發展保駕護航。
4、每年逐級簽定安全生產責任書,納入公司管理目標納入公司年度工作考核。
5、沒年由公司“安委會”對各級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制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同獎懲。`
二、安全培訓教育制度
(1)三級安全教育
對生產崗位所有新職工上崗前必須進行廠(公司)級、車間(加油站)級、班組級三級安全教育。三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56學時。其中公司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加油站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24學時;班組級安全教育時間不得少于8學時。
(2)特殊作業安全教育
凡從事電氣、鍋爐、焊接、車輛駕駛等特殊工種作業人員,必須由企業有關部門與當地政府主管部門組織進行專業性安全技術教育,經考試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證,方可上崗工作。特種作業人員應按當地安全監察部門的有關規定,定期參加培訓和復審,成績記入個人安全教育卡片。
在新工藝、新技術、新裝置、新產品投產前,各主管部門要組織編制新的安全操作規程,進行專門教育。有關人員經考試合格,取得安全作業證后,方可上崗操作。
(3)日常安全教育
加油站必須開展以班組為單位的安全活動,班組安全活動每月不得少于3次,每次不少于1學時。加油站全站安全活動每月1次,每次不少于2學時。安全活動時間不得挪作它用。
(4)外來施工人員的安全教育
進站施工人員在施工前,主管公司(或)加油站應與施工隊簽訂安全合同,明確雙方責任,落實安全措施,對施工人員進行安全防火教育。
(5)在安全教育中,必須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主導思想。
按照有關加油站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規、消防法等的規定,結合事故教訓,針對各崗位的不同(見崗位安全生產責任制),進行安全基本技能、常識的培訓。
三、安全檢查和隱患整改管理制度
(1)加油站應認真貫徹“預防為主”的方針,堅持自檢自查為主,上級主管監督檢查相結合的原則,分級落實安全工作。
a.加油站每周組織一次安全檢查。
b.當班安全員應對作業現場監督,發現違章行為和不安全因素,有權制止和向上級反映。
c.加油站主管公司每月和重大節日要對加油站進行安全檢查。
(2)檢查主要內容包括:安全責任制落實情況、作業現場安全管理、設備技術狀況、滅火作戰預案以及隱患整改情況等。
(3)安全檢查中發現的問題和隱患,加油站能解決的,應限期抓緊整改;加油站無力解決的,應書面向上級報告,同時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
建立安全檢查臺帳,將每次檢查結果登記在冊,臺帳保存期限為一年。
四、安全檢維修管理制度
1、為確保檢維修的安全,必須按指定的范圍、方法、步驟進行,不得隨意超越、更改或遺漏。
2、不論大修、中修、小修,都必須集中指揮、統籌安排、統一調度、嚴格紀律。
3、堅決貫徹執行各項制度,認真操作,保證質量,加強現場的監督和檢查。
4、為保證檢維修的安全,檢維修前必須準備好安全及消防用具使之完好。
5、檢維修中,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的指導,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不得無故離崗、逗鬧嬉笑、任意拋物。
6、拆下的部件要按方案移往指定地點,每次上班前,先要查看工程進度和環境情況,有無異常。
7、檢修負責人應在班前開碰頭會布置安全檢維修事項。
8、如在檢維修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應及時匯報,加強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檢修,不得擅自處理。
五、安全作業管理制度
1、作業時必須辦理申請、審核和批準手續,要明確作業的地點、時間、范圍、方案、安全措施、現場監護等。
2、作業時要嚴格遵守有關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聽從現場指揮人員及安全員指揮,穿戴好個人防護用品。
3、無證或手續不全、作業票過期、安全措施沒落實、地點或內容更改等情況下,一律不準作業。
4、特殊作業時,必須對特種作業人員進行資格驗證,并懸掛相應的警示標識,明確現場監護人員職責。
5、作業前必須準備好安全、消防器材及救援設施,消防器材及設施應指定專人負責。
6、作業中途發現異常情況,應立即匯報,加強聯系,經檢查確認安全后才能繼續施工,不得擅自處理。
六、危險化學品管理制度
一、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二、成立以公司主要負責人組成的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并設置安全管理部門。
三、員工必須接受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安全知識、專業技術、職業衛生防護和應急救援知識的培訓,并經考核合格方可上崗作業。
四、公司在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場所設置相應的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維護、保養,保證符合安全運行要求。
五、公司在生產、儲存和使用場所設置通訊、報警裝置,并保證在任何情況下處于正常適用狀態。
六、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并每年進行1-2次演練,確保安全生產。
七、在有毒現場必須備有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八、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保護有效記錄。
七、生產設施安全管理制度
1、為加強設備安全,做到正確使用,使設備處于良好狀態,保證設備長期、安全、穩定運轉,特制定本制度.
2、各車間應實行專機負責制或包機制,做到臺臺設備,條條管線,個個閥門,塊塊儀表有人負責.
3、操作人員必須通過三級培訓,經考試合格,發給上崗合格證才能單獨操作設備.
4、操作人員必須嚴格操作規程進行設備的啟動、運行和停車.
5、必須堅持崗位,嚴格執行巡回檢查認真填寫運行記錄.
6、認真做好設備工作,嚴格遵守交接班制度.
保證設備清潔,及時消除跑冒滴漏.
八、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1、安全投入應按照國家、當地政府有關規定合理提取。
2、安全投入每年根據實際由“安委會”報請公司提取,建立專款帳戶不得挪作他用。
3、安全投入使用必須經有關部門寫出投入計劃,報公司安委會批準方可使用。
4、安全投入如當年未能使用完,應當轉入下一年度的安全投入計劃內,不得挪作他用。
5、如當年安全投入不夠,應由“安委會”寫出計劃報公司批付。
九、勞動保護用品(具)和保健品發放管理制度
1、要求上崗員工佩戴工作卡、著裝統一。
2、根據季節,發放夏裝、春秋裝及冬裝。
3、發放帽子、手套及清潔用毛巾。
4、每位員工應愛護使用勞保防護用品。
5、如有丟失或損壞,照價賠償。
6、根據加油站工作的特點及有關規定,所發放的勞保用品必須選用防靜電質地的布料或材料。
十、事故管理制度
1、發生事故后,事故當事人或發現人應立即將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報告有關部門及領導,緊急情況要報警。傷亡、中毒事故,應保護現場并迅速組織搶救員工及財產。重大火災、爆炸、跑油事故應組成現場指揮部,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2、由于跑油、火災、爆炸原因造成特大、重大和二級以上事故,應迅速報告油站所在地消防勞動部門及有關部門。
3、事故調查和處理要堅持“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未受到處理不放過;員工未受到教育不放過;沒有防范措施不放過。
4、因忽視安全生產、違章指揮、違章作業、違反勞動紀律造成事故的,按責任輕重對油站負責人和事故責任者給予行政處分和經濟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事故發生后,隱瞞不報、謊報故意拖延不報、故意破壞現場或無玷當理由拒絕接受以及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的,給予有關責任人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
6、事故發生后,必須進行調查。一般事故由加油站負責人進行調查,并將結果上報有關安全部門及消防部門。對重大及以上事故,加油站負責人要積極配合公安局、安全部門、消防局等部門進行調查,直至調查結束。
7、建立事故報告處理檔案,登記有關事故發生的地點、時間、單位;事故的簡要經過、傷亡人數;直接經濟損失的初步估計、事故發生的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況;事故報告單位等,以及最終處理結果的內容。
十一、職業衛生管理制度
一、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方針,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綜合治理,標本兼治。
二、新職工入廠后,應進行健康檢查,并建立檔案。
三、對從事有毒,有害物質作業的人員,可逐步實行輪換,短期脫離,縮短工時,進行預防性治療或職業性療養等措施。
四、對員工每年進行一次健康檢查,對患職業禁忌證和過敏癥者,應及時調離,并妥善安排好其工作。
五、要認真做好防塵、防毒工作,采取綜合措施,消除塵毒危害,不斷改善勞動條件,保障員工的安全健康,實現安全生產和文明生產。
六、有粉塵或毒物的作業場所要及時清理,保持清潔。
七、在腐蝕性的物料或有能使皮膚收毒物的車間(崗位),除配各足夠適用的防護用具和急救藥品外,還應設有洗眼、噴淋或清水池等沖洗設施。
八、職業病的范圍和診斷標準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對已確診的職業病患者進行積極治療。
十二、倉庫、罐區安全管理制度
1、必須配置接靜電裝置。
2、罐口蓋必須用絕緣物品制作。
3、油罐區嚴禁煙火。
4、配置2m3消防沙、干粉滅火車兩臺。
5、罐區必須上鎖,并由專人保管鑰匙。
6、罐區內不得堆放雜物。
7、接卸油品時必須按“接卸油規定”執行。
8、如在儲油罐區及附近用電、用火或機械作業時,必須向有關部門報告,在得到批準后,指派專人進行安全監督,并在現場配置足夠數量的滅火器、滅火車、滅火毯等消防器材。
十三、安全生產會議管理制度
1、公司認真貫徹“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為各項工作創造安全衛生的勞動條件,實現安全、文明生產。
2、安全會議各級領導無特殊情況都要按時參加。
3、例會
1)、公司每月一次,參加人員:車間中層以上干部。
2)、車間每周一次,參加人員:班組長、工段長。
3)、班組每日一次,班前班后會,全體班組成員參加。
4、特殊情況:立即召開會議,分析、研究危及企業安全生產的重大問題和對應解決實施的辦法。
5、公司會議的內容及時通報全廠員工。
十四、劇毒化學品及放射源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劇毒化學品出入庫登記,定期檢查,雙人保管、雙人簽字等措施.
2、進出的丙烯腈由倉庫管理人員和倉庫保管員每天對帳,做到每日對清.
3、建立健全銷售臺帳,對原料的流向、購買單位、購買人、數量、用途、購買單位資質(經營許可證、生產許可證、劇購買許可證、道路運輸許可證等)登記備案.
4、進出貨物時,嚴格遵守操作規程,穿戴好勞保護品安全措施落實后,進行操作.
5、進出貨物時,必須2人在場,把好進出貨物數量關.
6、發生劇被盜、丟失、事故等情況時,應立即報告公安等相關部門.
十五、安全生產獎懲管理制度
1、考核方法:加油站領導負責對加油站進行考核,實行日常督察與年終考核相結合。
2、考核內容:
1)主要經濟指標完成情況。指成品油銷售總量、人均成品油銷售量;加油量、人均加油量;利潤總額、人均利潤額;噸油費用額的完成情況。
2)服務質量及承諾兌現情況。指加油站員工的素質和服務表現以及服務承諾兌現情況,顧客表揚或投訴(顧客來電、來信、來訪)情況等。
3)設備運轉狀況。指設備是否保持正常運轉,無障礙發生,無漏油,無失準或因設備問題而中斷加油等情況。
4)安全保障狀況。指不發生爆炸、火災、觸電以及由于加油站的責任,使顧客受到人身傷害和財物損失等責任事故。
5)現場管理狀況。主要指現場員工的儀表儀容、服務態度和站容站貌等情況。
6)凡在日常工作中及時發現隱患問題,并上報領導及時整改排除隱患,避免事故發生者,以及在加油站發生危險狀況積極進行搶險的人員將進行表彰并給予獎勵。
3、考核標準及獎懲辦法根據實際情況制定。
1)獎勵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先進個人獎勵人民幣500元至2019元。
2)懲罰標準為:根據具體情況對有關人員或責任者處罰人民幣1000元至3000元。
十六、防火、防爆、防塵、防毒管理制度
十七、消防管理制度
1、組織機構設置及任務
(1)指揮:
由站長指揮,站長不在時由帶班長指揮。
任務:負責火場指揮、布置滅火方案、采取及時有效的救火搶險行動。負責協調現場人員、車輛、物資的統一安排并及時向上級領導或有關部門匯報情況。
(2)滅火組:
全班人員按崗位班組組成滅火組,當班長任組長。
任務:火災初起時,及時、果斷、正確地采取有效措施進行撲救,冷卻并及時疏散油料。
③通訊聯絡組:
由發現火情人、當日值班人員等擔任。
任務:發現火警立即撥打119,切斷電源,報告上級主管并疏散閑人。
④搶救:
有價票據及貴重物品,協助滅火、搶救傷員。
2、加油站應當遵循預防為主、防消結合的原則,建立健全消防組織,完善消防設施,落實消防責任制。
3、加油站應當根據本單位消防工作實際,制訂消防預案,每年至少組織一次消防演練。消防預案主要包括下列內容:責任區與責任人;消防人員組成、分工與任務;報警與聯絡方式;滅火器具與消防設備;滅火及搶救的方法、程序和措施;駐地消防力量的應急動員方式及聯絡方法。
4、加油站應當合理配置和正確使用滅火器具,并經常檢查保養,做到壓力合格,外殼整潔,鋼瓶字跡清晰,油漆無脫落,無銹蝕,無損傷,附件完整無損,鉛封無破壞,定期更換藥劑。滅火器具應當設置在明顯和便于取用的地方,室外存放避免日曬雨淋,其配置場所、數量、規格應當符合規定要求。
5、加油站發生火災,應當根據消防預案,結合火災發生的位置、周邊環境、交通道路、消防力量等情況,按照先控制、后滅火,先救人,后救物的要求,統一組織實施滅火工作。
6、加油站必須張掛警示標志,如禁打手機、熄火加油、嚴禁煙火等。并按每臺加油機配置一個干粉滅火器,每座加油島配置不低于2個干粉滅火器;每兩臺加油機配置一個泡沫滅火器。罐區配置兩個35kg干粉滅火車,消防沙2m3,滅火毯5塊。避雷裝置一套。
7、建立消防檔案,用以記錄滅火器材的數量、置換、警示標志的置換,員工演練的日期、人數、姓名等,以及安全部門和消防部門的檢查記錄等。
十八、禁火、禁煙管理制度
1、公司內生產區、倉儲區為禁火、禁煙區域,凡進入者嚴禁攜帶煙火。
2、公司門衛有權對進入禁火、禁煙區域人員進行相關詢問、確認。
3、凡進入公司禁火禁煙區域人員可將煙火留至公司傳達室內。
4、公司禁火、禁煙應設計醒目的禁火、禁煙標志。
5、凡私自帶煙、火進入禁火、禁煙區域內,罰款100元,造成事故的要追究其法律責任。
十九、特種作業人員管理制度
1、種作業人員包括(電工、鍋爐工、廠內插車工、壓力容器操作工)等。
2、從事特種作業的人員,未取得相應特種作業人員證書的,不得崗作業。
3、對特種作業進行安全教育和培訓,保證特種作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作業知識。
4、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特種設備的操作規程和有關的安全規章制度。
5、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前,根據相關規定必須辦理作業票。
6、特種作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發現事故隱患或其他不安全因素應當立即向現場安全管理人員和單位有關部門領導報告不準擅自處理。
二十、禁火區動火作業管理制度
1、加油站內嚴禁煙火。
2、上崗人員不準隨身攜帶火柴、打火機、香煙等物品。
3、因設備檢修等情況必須動用明火時,要書面報告公司,獲得批準后,采取可靠安全的防護措施后方可施工。
4、用煤氣灶燒水做飯的加油站,要有專人對煤氣灶進行管理。
5、用鍋爐取暖,一定要按照有關規定安裝,要有專人負責檢查管理。
6、未經批準,不得自行變更用火位置和擴大用火范圍。
7、油站應從嚴控制危險區域內使用各種明火、電加溫器、電鉆、砂輪、風鎬、鋼鋸等非防爆電器,以及進行其他可能產生火花的用火作業。
8、加油站根據用火場所、部位的危險程度,分為一級用火、二級用火、三級用火。在油罐罐體、加油機、油(氣)管道等儲輸油設備上的直接用火,為一級用火。在桶裝附油庫房、裝卸油作業區、加油區、閥組井、管溝等危險場所實施用火作業,為二級用火。在儲油區、作業區和加油站站區內除一級、二級用火范圍以外的用火,為三級用火。
9、加油站用火作業前,應當根據作業內容確定用火級別,向有關部門提出用火申請,說明用火理由、種類、地點、時間、項目、工作量、施工人員以及防火防護安全措施,填寫《加油站用火作業審批表》。
10、油站用火作業應當報批,未經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加油站內用火。
油站用火作業應當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組織實施:
1)用火作業期間,站領導必須親自組織,并指定現場用火安全監督員,屬于一、二級用火的,請求有關專家赴現場指導用火作業;
2)各類作業人員應當嚴守崗位,各司其職,嚴格按照用火作業方案和操作規程實施和監督用火作業,及時掌握用火安全情況,發現異常,立即采取措施,防止發生事故;
3)收發、測量和加注油料期間,禁止用火;
4)在輸油管道、油罐等設備上用火時,必須預先切斷油源,并采取騰空、清洗和通風等安全措施,待達到用火條件后方可用火;
5)爆炸危險場所可燃氣體濃度高于爆炸下限40時,不得用火;
6)作業現場必須備足滅火器具;
施工結束,檢查余火,清理用火現場,確認無隱患后方可撤離。
二十一、壓力容器、起重設備管理制度
二十二、重大危險源管理制度
1、加強管理人員的安全意識,健安全生產管理組織機構,制定全員安全生產責任制。
2、對重大危險源,編寫切實可行的事故應急預案。
3、從業人員全部經過安全教育,培訓后成績合格持證上崗。
4、加強職工安全教育,操作時嚴格執行操作規程。
5、重大危險源消防配置必須符合國家規定。
6、重大危險源罐區儲罐必須標明介質的名稱和危險物品標志。
7、重大危險源由專人保管,管理人員必須有高度的責任感且熟悉危險化學品儲存規定。
8、重大危險源有毒現場必須備有防護、防毒器材及救治藥品。
9、重大危險源必須設立良好的防雷接地并定期檢測。
10、建立重大危險源檢測、評估和監控措施,并報所在區縣和市安監局備案。
11、重大危險源現場必須保持消防通道暢通。
12、對重大危險源原料貯罐定期進行外觀檢查及無損探傷,對管線和設備進行氣密性試驗、打壓試驗。
13、重大危險源區域設置火災報警裝置。
14、建立事故檔案,按照“四不放過”要求,認真處理,并保持有效記錄。
安全職責
1、企業應明確以下人員的安全職責
主要負責人或個人經營的投資人
經理(廠長、總裁等)、副經理(副廠長、副總裁等)
總工程師、總經濟師、總會計師、總機械師、總動力師及各副總
各級管理人員
各級專(兼)職安全員、安全工程師及技術人員
從業人員
2、企業應明確以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和職能部門的安全職責
決策機構
安委會或領導小組
安全生產管理機構
機械、動力、設備部門
生產、技術、計劃、調度、質量、計量部門
消防、保衛部門
職業衛生、環保部門
供銷、運輸部門
基建(工程)部門
勞動人事、教育部門
財務部門
工會部門
科研、設計、規劃部門
行政、后勤部門
其他有關部門
3、安全操作規程
加油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計量崗位安全操作規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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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貫徹落實各級領導同志重要指示精神,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理念,以事故預防為導向,以隱患排查治理為抓手,切實強化相關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堅決打好專項整治攻堅戰。
通過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業開展全面徹底的安全大檢查,扎實有效排查治理安全隱患,堵塞漏洞;推動企業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推進各有關部門認真履行安全監管責任;堅決防范各類事故發生,促進安全生產形勢不斷好轉和社會和諧穩定。
在全市范圍內,對所有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使用、儲存、運輸企業開展一次全面大排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結合當前正在開展的安全生產大檢查、“打非治違”和油氣等危險化學品罐區專項安全大檢查、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危化品經營市場安全專項整治等重點工作,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總體要求,組織對轄區內所有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倉儲、運輸企業進行一次全面徹底排查。重點排查居民集中居住區、人員密集場所以及危險貨物站場、車站、危險品運輸物流中轉場所、油氣罐區等。發現重大事故隱患,必須立即整改,一時難以整改到位的,要責令企業立即停產、停工、停用,安排專人24小時盯守,并切實做到整改措施、責任、資金、時限和預案“五落實”,確保絕對安全。特別要嚴格落實氰化物等劇、硝酸銨等易燃易爆物品的特殊監管措施,對因隱患排查治理工作不認真、不到位、走過場的單位,要依法依規嚴肅追究單位主要負責人和有關人員的責任。
(一)政府及有關監管部門責任體系建設情況
各縣(區)政府、各有關部門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制度是否健立健全,“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責任體系是否得到落實。
(二)企業主體責任落實情況
嚴格落實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各縣(區)、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監管執法,強化監督檢查,督促企業全面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一是強化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企業的“五落實五到位”情況,以現場檢查,文件、資料抽查等形式對企業進行檢查,以責令整改指令書的行政執法文書形式迫使企業健全安全生產責任體系。二是堅決禁止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企業從事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堅決禁止超許可范圍儲存、經營,堅決禁止與周邊距離、儲存方式等不符合標準規范要求的企業從事生產經營。對安全管理責任不落實和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企業,要依法責令停業整頓,經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經營;對整改不達標的,要依法依規取消其相應資質,不得生產經營。三是危險貨物要根據儲存介質的危險和禁忌特性進行儲存,建立危險貨物物流、儲存、裝卸管理臺賬,嚴格落實企業裝卸、儲存、包裝危險貨物以及對危險貨物集裝箱進行裝拆箱等作業活動的相關法規標準要求,確保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安全可控。四是嚴格危險貨物經營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加強對危險貨物單位主要負責人、裝卸管理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以及其他從業人員的培訓教育,增強經營從業人員遵章守法意識和安全防范意識,提高安全操作技能。
(三)罐區總體檢查內容
1.《國家安全監管總局關于開展石油化工企業安全隱患專項排查整治工作的通知》(安監總管三〔2015〕43號)中要求的重點排查整治內容。
2.罐區日常管理情況。
3.夏季“四防”(防雷、防火防爆、防汛、防高溫)措施以及應急物資儲備落實情況。
4.符合現行設計規范要求情況。
5.防泄漏和防腐蝕措施落實情況;防火堤和防火隔堤設置情況;儲罐根部閥和緊急切斷閥設置和運行情況。
6.儀表監控系統運行管理情況。
7.電氣系統的管理情況。
8.避雷、防靜電設施的配置及定期檢修、檢測情況。
9.原油儲罐浮頂密封完好情況,一、二次密封之間可燃氣體是否超標。
10.相鄰罐區防止事故相互影響的措施落實情況。
(四)罐區內特種設備重點檢查內容
1.《特種設備安全法》的貫徹執行情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規程的建立和執行情況。
2.按規定設置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機構、配置專職的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情況。
3.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執行記錄。
4.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規程、工藝規程(特別是物料倒排工
藝規程)的制定和執行情況。5.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使用登記、安全技術檔案的建立情況。
6.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安全管理人員、壓力容器壓力管道操作人員持證上崗及培訓記錄。
7.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的銘牌、標志完好情況,壓力容器壓力管道上標示使用證號情況。
8.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外觀完好情況,是否存在跑、冒、滴、漏等現象。
9.安全附件情況。
(五)罐區消防重點檢查內容。
1.消防安全機構與職責落實情況。
2.火災隱患排查治理情況。
3.消防安全培訓教育情況。
4.消防設施的配備及使用情況以及定期檢驗和維修情況。
5.專職消防隊建設情況。
6.滅火救援工作情況。
具體檢查內容參照《罐區安全專項檢查表》﹙1-3,見附件1)
(一)企業自查(即日起至8月25日)
各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生產、經營、倉儲、運輸企業要立即組織對重點部位和環節進行拉網式自查,認真徹底整改發現的問題,全面消除安全隱患,著力提升事故防范能力和安全保障水平。各企業要于8月2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并向當地安全生產委員會書面報告自查情況。
(二)各縣(區)安委會檢查督查(8月26日至9月6日)
各縣(區)安委會、各有關部門根據本方案的有關要求,組織各有關部門,聘請相關專家,對轄區內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企業進行全面檢查,認真排查隱患,加強監管執法,嚴格督促企業整改。各縣(區)安委會、各有關部門請于9月10日前將階段性檢查情況書面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各縣(區)安委會要于9月18日前將檢查情況及《罐區名錄清單》、《罐區安全專項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2、3)書面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三)市安委會督查
市安委會辦公室計劃在9月9日至9月30日期間,對各縣(區)、各單位危險化學品和易燃易爆物品安全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檢查和督查;各縣(區)要在9月8日前將安全專項整治情況總結上報市安委會辦公室。
(一)高度重視,加強領導
市政府和各縣(區)人民政府、高新技術產業區管委會都要成立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檢查督查組,并聘請不少于2名安全生產專家,對所屬單位進行檢查督查,專家費用由本級政府負責。各縣(區)、各單位領導同志要親力親為,加大對重點環節和重點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把工作做得實而又實,細而又細,認真查找隱患,真正發現問題,及時督促落實整改。
(二)落實責任,強化監管
各縣(區)、各部門要認真履行綜合監管和行業監管責任,特別是交通運輸、公安、消防、安全監管、經信、住建、發改、環保、農業、質監、服務業、國資、郵政、鐵路、海事等部門,要按職責分工,切實強化監管,做到守土有責、守土盡責。
市交通局要加強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企業、運輸車輛的安全管理。市公安局要監督易燃易爆場所貫徹落實消防法律法規要求,要加強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加強民爆物品的監管,加強危險品企業治安保衛工作。市安監局要嚴格市場準入,加強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市經信委要做好全市民用爆破器材生產及流通企業的安全監管工作。市建委要加強城鎮燃氣安全監管工作,指導監督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等高危行業建設項目用地的規劃選址管理。市發改委要做好全市油氣管道的保護工作,繼續開展好油氣輸送管道隱患排查整治攻堅戰。市環保局要嚴格危險品建設項目的環評工作,做好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市農委要做好涉及危險品的農資使用、儲存環節的監管工作。市質監局要監督企業落實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特種設備相關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市服務業委要做好直屬企事業單位安全生產和消防安全的監管工作。市郵政局要加強對郵政、快遞企業的監督檢查,打擊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行為。
(三)重拳出擊,嚴格執法
加大安全監管執法力度,對檢查發現的重大隱患和突出問題,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非法、違法以及隱患排查整改不力和拒不整改的企業,嚴格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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汛期將至,為切實做好今年汛期的安全生產工作,嚴防各類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災難,確保汛期期間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特做如下通知:
一、加強組織領導,嚴格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制。各單位、企業、村莊要以對黨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高度負責的態度,牢固樹立以人為本、安全發展的理念,切實加強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的組織領導。要針對今年嚴峻的汛期安全生產形勢,按照上級的總體部署,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特別是對做好災害性極端天氣情況下的安全防范工作,要早部署、早安排、早發動、早準備。突出重點和關鍵環節,抓細、抓實、抓死。各單位主要負責人要切實承擔起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的職責,對汛期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親自抓,要認真研究,周密部署,抓實抓細本單位汛期的安全生產工作。要全面落實汛期安全生產責任制,組織本單位認真開展隱患排查治理,深入排查治理各類事故隱患和薄弱環節,嚴格落實各項汛期安全措施,確保責任到人、措施到位、科學防范,嚴防各類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確保汛期全鎮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嚴格執行汛期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規定。各單位、企業、村莊在獲悉災害性天氣預報后,要立即采取措施,及時發出預警預防指令,督促本單位采取有針對性的防范措施,迅速啟動應急預案。礦山企業凡是降大雨和暴雨一律停產撤人。每個礦都要組織停產撤人應急演練,確保撤人迅速,萬無一失。對有可能遭受暴雨、洪澇等自然災害威脅的企業、學校、幼兒園等人員集中部位,也要及時做好撤離人員準備。災害性天氣過后,各單位要及時準確地測報雨水情和災情,決不允許漏報、瞞報、謊報,凡是工作不到位或者該停產撤人而沒有停產撤人的,要當作事故來對待,認真追查各個環節的責任,并對有關責任人員進行嚴肅處理。
三、認真做好地下礦山企業汛期安全生產工作。鎮安監辦、國土資源所、派出所、供電所等部門,要督促地下礦山企業加強對礦井排水系統的安全檢查,確保防治水設施安全可靠。要制定完善“災害性天氣停產撤人”的應急處置預案,密切關注水文地質變化情況,凡受地表水威脅嚴重的礦井、情況不清或涌水量突增的礦井,必須果斷停產撤人。對不符合汛期安全生產要求的礦井,該停止作業的堅決停止作業,該停產整頓的堅決停產整頓,該撤人的堅決撤人,該關閉的堅決關閉,確保全鎮地下礦山企業安全度汛。
四、加強對礦山企業汛期安全監管工作。鎮安監辦、國土資源所、派出所、供電所等部門,要加強對金礦、鐵礦、大理石礦等礦山企業汛期的安全監管和檢查工作,督促礦山企業加強對礦井的水害預測預報,及時掌握本礦的采空區情況,以及采空區的空間位置、積水量和水壓。為水害防治工作提供翔實、可靠的技術依據。要抓好尾礦庫的安全監管工作,認真檢查尾礦庫的防洪排洪設施以及壩體的穩定性,并加大對尾礦庫的巡檢力度。凡是汛期未落實水害防治措施的礦山企業,要停止生產,將井下人員全部撤到地面,確保萬無一失。
篇10
【關鍵詞】溴素生產;危險性分析;對策措施
1.溴素生產中的主要危險化學品
1.1氯氣
第2.3類有毒氣體。一般可燃物大都能在氯氣中燃燒,易燃氣體或蒸氣都能與氯氣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2溴素
屬于第8.1類酸性腐蝕品,毒物危害分級屬于中度危害。與易燃物(如苯)和可燃物(如糖、纖維素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燃燒。和氫、甲烷、硫磺、砷、磷、鈉鉀及其他金屬粉末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火災爆炸。與還原劑能發生強烈反應。能腐蝕大多數金屬及有機組織。
1.3硫酸
第8.1類酸性腐蝕品,具有一定的氧化性,與易燃物(如苯)和有機物(如糖、纖維素等)接觸會發生劇烈反應,甚至引起燃燒。
1.4硫磺
易燃固體,與鹵素、金屬粉末等接觸劇烈反應。硫磺為不良導體,在儲運過程中易產生靜電荷,可導致硫塵起火。粉塵或蒸氣與空氣或氧化劑混合形成爆炸性混合物。
1.5二氧化硫
不燃氣體,具有一定的腐蝕性,如遇高熱,容器內壓增加,有開裂和爆炸的危險
2.生產過程中危險性分析
2.1溴素蒸餾工序
蒸餾過程中涉及的物質氯氣、溴素、硫酸,均具有一定的毒性和刺激性。當有毒物料泄漏后,在空氣中積聚到一定濃度,人員在現場操作、巡檢或搶修時,未佩戴勞動防護用品,或勞動防護用品型號不對、失效等,可引發人員的中毒、窒息事故。
硫酸蒸氣或霧可引起結膜炎、結膜水腫、角膜混濁,以致失明;引起呼吸道刺激,重者發生呼吸困難和肺水腫;高濃度引起喉痙攣或聲門水腫而窒息死亡。
2.2吹出及吸收工序
吹出及吸收工序使用氯、二氧化硫及硫酸,均屬于有毒物質,當其在生產過程中發生泄漏,操作人員在現場操作時未及時發現和處理,存在發生人員在毒的危險。
硫酸屬于腐蝕品,當操作人員在檢修及開關硫酸管道閥門時,因操作不慎或閥門原因發生泄漏,若操作人員未佩戴防護用品,存在發生人員灼燙的危險。
2.3其它危險
2.3.1機械傷害
(1)轉動或傳動設備暴露部分,如吹風機、鹵水泵等,如果沒有防護罩,操作人員在操作時有發生機械傷害的危險。
(2)轉動設備檢修時,如果電器開關不掛牌警示,有出現誤啟動開關,發生檢修人員受機械傷害的危險。
2.3.2 高處墜落
(1)在吹出塔等處進行高處檢修作業,如果安全防護裝置不齊全,未系安全帶等,踏腳處有油污、有冰凍等原因,有發生作業人員滑跌、高空墜落的危險。
(2)在斜梯等處操作時,如果有油污、有冰凍、踏腳板、護欄不完善或操作不慎等,有造成摔傷的危險。
2.3.3 觸電
(1)電氣線路或電氣設備在設計、安裝上存在缺陷,或在運行中,缺乏必要的檢修維護,使設備或線路存在漏電、過熱、短路、接頭松脫、斷線碰殼、絕緣老化、絕緣擊穿、絕緣損壞、PE線斷線等隱患,易造成觸電。
(2)沒有設置必要的安全技術措施(如保護接零、漏電保護、安全電壓、等電位聯結等),或安全措施失效,易造成操作人員觸電。
(3)電氣設備運行管理不當,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沒有必要的安全組織措施,易造成誤觸電。
(4)專業電工或機電設備操作人員的操作失誤,或違章作業等造成觸電。
(5)無電工作業證人員違章操作電氣設備,極易發生觸電。
3.安全對策措施
3.1主要技術、工藝或者方式和裝置、設備、設施方面
(1)溴素裝置中吹出塔等建構筑物較高,易遭雷擊。新建的生產裝置及建筑構物應設計可靠的防雷接地保護裝置,防雷設計應符合國家標準。
(2)生產設備的布置、安裝、建設等應充分考慮應根據當地地質等具體情況,從材料的選用、結構的設計、施工工藝和質量等方面加強管理,防止地基沉降等情況造成設備的基礎、結構等方面發生破壞,在設備運行中要嚴格控制工藝條件,包括反應溫度、加料速度等,嚴格按照規程對設備進行管理和操作,防止設備意外損壞。
(3)硫磺庫需要防水,建設時倉庫基礎需要加高,倉庫內的電氣需要防爆。
(4)燃硫爐崗位應注意通風,防止因二氧化硫聚集發生中毒窒息;燃硫爐的高溫部位,應設置防護措施,防止發生高溫灼燙事故。
(5)操作間應設置良好的通風設施,以防止氯氣泄漏后的積聚。
(6)氯氣鋼瓶出口管道應設置逆止閥和足夠容積的緩沖罐,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7)為防止氯氣使用過程中三氯化氮積聚發生爆炸,應裝有排污(NCl3)裝置和污物處理設施,并定期分析NCl3含量,排污物中NCl3含量不應大于60g/L,否則需增加排污次數和排污量,并加強監測。
(8)建議在使用氯氣的裝置區設置氯氣捕消器,并配備防毒面具等勞動防護用品。
(9)液氯鋼瓶棚及氣化崗位設置有毒氣體泄漏報警裝置。
(10)氯氣汽化器應有溫度、壓力、液位的報警設置。
(11)液氯崗位必須配備兩套以上的隔離式面具,操作人員必須每人配備一套過濾式面具,并定期檢查,以防失效。
(12)以操作人員的操作位置所在的平面為基準,高度在2m以內的所有的傳動帶、轉軸、傳動鏈、聯軸節等外漏危險零部件及危險部位,必須設置安全防護裝置。
(13)溴素等儲罐的進出口管道連接應采用金屬軟管連接或其他柔性連接。溴素、硫酸具有腐蝕性的物料出口管線上應設置雙閥。
(14)車間內的玻璃管道在易發生碰撞的位置應設置套管進行保護。
3.2生產和儲存過程配套和輔助工程
(1)生產車間的電氣設施的線路絕緣必須良好。的帶電導體應安裝在人員碰不到的場所;否則必須設置安全遮攔和比較醒目的安全標志。
(2)移動式電氣設備應設置漏電保護裝置。
(3)凡應采用安全電壓的場所,應采用安全電壓,安全電壓標準按《安全電壓》執行。
(4)落地式配電箱的底部應抬高,室內宜高出地面50mm以上,室外應高出地面200mm以上。底座應采取封閉措施,并應能防止鼠、蛇類小動物進入箱內。
(5)配電控制柜要接地接地電阻小于4歐姆。
(6)儲運溴素等物質的裝置作業現場的操作人員(下轉第345頁)(上接第221頁)等應穿戴符合要求的、適宜的防護工具。
(7)儲存硫磺的硫磺倉庫門口,應有警示標志,并配有一定數量的滅火器、消防沙等。
3.3事故應急救援措施和器材、設備
(1)企業應按照《生產經營單位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編寫導則》(AQ/T9002-2006)的要求,編制事故應急救援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制定演練計劃,并定期組織演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