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險廢物應急預案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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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危險廢物 預案 編制管理
中圖分類號:X32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098X(2016)10(c)-0098-03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16版)共有危險廢物46大類別479種,危險廢物具有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和感染性等特性。隨著我國經濟的高速發展,工業企業危險廢物的種類和數量明顯增加,危險廢物在收集、儲存、運輸和處置過程中突發性事故頻繁發生,如果處置不當極易引發二次污染事故,編制科學、合理、實用和可操作性強的《工業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加強對預案的管理顯得尤為重要。
1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
1.1 企業編制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原則
(1)根據中國所頒發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治理法律法規的分析,企業在編制廢物應急預案的時候,必須要遵循以下幾點原則:首先,遵循意外事故防范措施的預案編制原則,在意外事故發生的時候可以有效解決。其次,遵循備案原則,就是將應急預案送至上級管理部門備案。最后,遵循嚴格檢查原則,就是配合環境保護行政管理部門的檢查。
(2)環保部關于《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管理暫行辦法》,環發[2010]113號。
(3)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的要求:環保部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指標體系第八項:應急預案備案制度。
1.2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編制的原則
1.2.1 以人為本,減少傷害
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重點關注各類危險源的監督、控制等,制定完善的風險防范制度,保證可以積極預防突發事件,并且及時發現預防制度中的不足之處,采取有效措施彌補不足。同時,還要避免、減少突發事件的發生,消除突發事件對企業的長遠影響,最大程度保護人們的生命財產安全,達到良好的管理效果。
1.2.2 依法應急,規范處置
企業要將相關法律法規作為應急預案的制定依據,保證可以依法執行應急工作,同時,還要履行自身法律職責,完善環境污染事件的應對策略。
1.2.3 統一領導,協調一致
企業的應急活動必須要在相關部門統一領導下執行,在協調企業內外部工作的基礎上,形成良好的指揮體系,在提高應急靈敏性的基礎上,增強應急效果。
1.2.4 屬地為主,分級響應
企業在執行環境應急工作的過程中,必須要全面了解環境事件的特點,根據環境事件類型制定原地管理制度,在分級與分類管理的基礎上,增強事故責任單位在環境應急工作中的優勢,減少對社會的影響與危害。
1.2.5 專家指導,科學處置
強化應急專家在指揮決策中的地位,重點關注應急專家隊伍的專業素質,在提高其專業素質的基礎上,增強突發環境污染事件的處理效果,提升應急工作水平,避免再次出現環境污染突發事件。
1.3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編制的步驟
1.3.1 收集資料和信息
資料和信息的收集是預案編制的基礎工作,其中包括以下幾點:首先,要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保證可以提高預案編制實用性。其次,企業要做好安全記錄與環保記錄,并且詳細分析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情況。再次,重點搜索國內與國外類似環境污染事件資料與應對方案,然后將其融入企業的應急預案中。最后,在政府部門中搜索一些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等資料。
1.3.2 現場調研踏勘
現場調研踏勘是保證預案編制的實用性和可操作性的必要步驟,其包括但不限于:(1)企業周邊生態、人文環境;(2)現場地理環境;(3)現場設施布局;(4)危險廢物產生的種類、數量;(5)危險廢物產生、收集、暫存以及轉移流程;(6)危險廢物的包裝、運輸、暫存設施等。
1.3.3 分析評估
對企業整體以及相關資源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其中的熱葜饕包括以下幾點:第一,在今后的工作過程中,可能會發生的污染事故。第二,要預測出突發事件后果。第三,要制定完善的應急措施。第四,要借鑒其他突發事件的經驗。第五,要評估出突發事件的影響區域。第六,要明確應急預案的模式。第七,明確報警方式。第八,要有可靠的通信設備。第九,要提高自身應急能力。第十,必須掌握可用的外部援助資源。
1.4 相關企業必須要明確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規定
(1)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要求。
(2)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符合當地各個部門的突發事件解決要求。
(3)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在前面分析環境敏感點之后,預測出突發事件的實際情況,然后制定完善的應急措施。
(4)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明確每個工作人員的職責與責任。
(5)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有具體的應用程序,并且實際操作性符合相關規定。
(6)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明確應急保障措施的條目,滿足當地各個企業應急需求。
(7)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達到附件信息準確性的要求。
(8)廢物應急預案的編制,必須要與相關的應急預案有可銜接項目。
2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管理
2.1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評估
(1)企業應當在環境應急預案草案編制完成后,組織預案評估專家組對編制的危險廢物環境應急預案進行評估。
(2)評估方式:可采用形式審查、分析論證,演習檢驗等方式,也可進行現場查看,對預案的基本要素和主要內容進行分析和論證,找出預案中的不足,提出修改意見,從而使預案更具操作性。
(3)預案評估的重點內容:必須要遵循合法、合理原則;實用、可操作原則;針對原則;保障措施優化原則;保證基本要素準確性原則;提高內容合適規范性原則;方法措施和科學性原則;以及與其他相關預案的銜接性。
(4)環境應急預案的編制單位根據評估結果,對應急預案草案進行修訂。
2.2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培訓
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編制單位,應當每年至少組織一次預案培訓,通過各種形式,使有關人員了解環境應急預案的內容,熟悉應急職責、應急程序和崗位應急處置預案。
(1)本企業污染物的種類、數量,以及各類污染物的危害性。
(2)環境污染事故現象的辨認及識別。
(3)應急預案的啟動程序。
(4)自救與互救、消毒的基本知識。
(5)防止污染物擴散,處理、處置各類污染事故的基本方法。
(6)主要消防器材、防護設備的位置及使用方法。
(7)緊急停車、停產的基本程序。
(8)逃生避難及撤離路線。
2.3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演練
(1)演練的目的。
提高應急隊伍和公眾素質,所有演練要以安全為核心目標,要強調針對性,要追求實效性和情景逼真性。
①熟悉和操作應急預案,求證應急預案的可行性。
②鍛煉不同應急救援組織在環境應急過程中的協調性。
③集結和拉動環境應急隊伍,掌握現場應急處置技術。
④熟悉應急響應程序,培養各級應急指揮人員的判斷、決策和指揮、控制能力。
(2)演練的形式。
桌面演練:室內推演、理論研究、想定作業。
功能演練:針對某項應急響應功能或其中某些應急響應活動舉行的預案演練活動。
綜合演練:綜合演練指針對應急預案中全部或大部分應急響應功能,檢驗、評價應急組織響應能力的演練活動。
演習:大規模、展示性的演練,對于提高公眾的安全意識起到很好的宣傳教育效果。
(3)演練的成果。
發現預案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為預案修正提供實踐資料。
2.4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變更
(1)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變更時間:①應急預案至少每3年修訂一次。②重大因素變化要實時修訂。
(2)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變更條件:①在應急預案實際演練期間,一旦發現問題,就要對其進行變更處理。②在處置危險廢物的時候,要利用設計與建設等方式,達到維護變更的目的。③在產生危險廢物之后,相關管理人員要對其進行暫存位置的變更。④企業廢物應急預案編制人員發生變化或是應急部門指揮體系有調整的時候,就要變更廢物應急預案。⑤在危險廢物環境或是環境敏感點出現變化的時候,就要變更危險廢物應急預案。⑥在危險廢物應急法律法規變化的時候,就要變更應急預案。⑦在相關環保部門與企業出現變化的時候,就要對應急預案進行變更處理。
2.5 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登記備案
(1)備案時間節點:①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署實施之日起30日內報所在地環保主管部門備案;②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2)報送備案應當提交的材料:①《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備案申請表》;②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專家評估意見;③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紙質文件和電子文件。
(3)審查:環保部門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查,進行備案登記。
(4)備案登記。
對準予備案登記的,環保部門應當自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通過審核,并出具《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對不予登記的,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由申請備案企業自行糾正后重新笏捅赴浮
《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備案登記表》由受理備案的環保部門和送審單位分別存檔,有效期為3年(自備案登記之日起計算)。申請單位應在有效期滿前3個月內完成危險廢物應急預案修訂工作,危險廢物應急預案修訂后30日內將新修訂的預案報原預案備案管理部門重新備案。
3 結語
工業企業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屬于特定專項應急預案,它是針對危險廢物特定的緊急情況的應急而制定的。由于危險廢物發生突然泄漏、燃燒、爆炸等事故的施救難度大,后果難以控制,因此編制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必須在企業綜合預案的基礎上充分考慮到危險源的特性,對應急形式、組織機構、應急處理程序等進行科學研判,確保危險廢物應急預案具有更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依法規范對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管理,是危險廢物應急預案的進一步完善和升級,是確保危險廢物應急預案有效性、科學性和可操作性的保障。
參考文獻
[1] 黃正芳.危險廢物規范化管理措施研究[J].環境科學與管理,2014(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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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目標
全面檢查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境保護法律法規情況,督促企業整治環境污染隱患、建立完善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臺賬和信息檔案、制定危險化學品環境風險防控措施,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防止重大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發生。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全面排查境內重點污染源污泥處置單位,建立企業信息檔案,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環境監管,嚴肅查處環境違法行為,遏制危險廢物環境污染事件高發態勢,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檢查對象
(一)杭埠、豐樂兩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區、萬佛湖周邊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以及境內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
(二)縣城污水處理廠、境內部分涉水企業及污泥處置單位;
(三)境內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
三、檢查內容
(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對在建項目中沒有環境影響評價審批手續的,一律責令停止建設;環境影響評價文件無針對化學品特性或特征化學污染物要求、無環境風險評價專章或環境風險評價內容不完善的,責成建設單位限期補做或補充完善環境風險評價,并報原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部門審核;建設項目竣工環保驗收要重點核實環境風險應急預案和事故防范措施落實情況,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已正式投入生產的,一律停止生產。
(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情況及污染物排放情況。針對特征污染物開展監督性監測,對不能穩定達標排放的,依法處罰,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務的,報請有批準權的縣人民政府責令關閉;對不正常運行污染防治設施的,限期改正,整改不到位的將依法處罰;對沒有按期落實整改要求的,責令停產整治,經驗收合格后方可恢復生產。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整治情況。包括歷次排查中發現的環境隱患整治情況、環境應急預案編制執行情況、環境應急防護措施落實情況。未制定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或應急預案針對性不強的,責令限期補充完善,督促企業結合自身危險化學品特點,查清環境風險源,完善應急處置措施,組織開展應急演練,切實提高企業應對突發環境事件的能力。
(四)廢棄危險化學品執行危險廢物管理相關規定情況。對貯存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改正;對未按規定申領填寫聯單的、未按規定運行聯單的、未按規定期限向環保部門報送聯單的、未在規定存檔期限保管聯單的以及拒絕聯單檢查的依法給予處罰。禁止將沾染危險化學品的廢棄包裝物作為一般廢物處置。
(五)杭埠、豐樂兩河干流及支流沿岸地區、萬佛湖周邊地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等環境敏感區域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環境隱患排查整改落實情況。對環境隱患整改情況和環境違法問題查處情況開展“回頭看”。對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立即予以取締,拆除生產設備,堵塞已設置的排污口,清除原料及產品;二級保護區內的違法建設項目,予以關閉。
(六)依據《關于加強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泥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環辦〔2010〕157號),結合環保專項行動工作內容,重點檢查污水處理廠和污泥處置單位建立污泥管理臺賬情況,是否建立污泥轉運聯單制度,污水處理廠是否定期向地方環保、住建部門報告污泥處置情況;工業污水比例較高的污水處理廠污泥是否開展危險廢物鑒別工作;檢查污水處理廠和境內重點污染源企業污泥產生量和轉移量,污泥接收處置單位處置量及最終去向,是否存在擅自堆放、隨意丟棄、傾倒、直接排放等違法行為。
四、時間安排
2012年11月15日前完成檢查工作,通過《環保專項行動信息系統》填報檢查信息和企業化學品信息,12月20日前將檢查情況向市環保局和縣人民政府匯報。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提高認識。將本次檢查工作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和領導。環境監察大隊負責對建設項目執行環評和“三同時”制度情況、污染防治設施運行情況、污染物排放情況等進行檢查,對環境違法行為進行立案查處;同時,檢查企業環境應急預案的制定和落實情況。污控股負責對廢棄危險化學品管理情況進行檢查。綜合股對企業環評文件是否完善、工藝設備是否符合產業政策等進行檢查;各責任單位對檢查中發現的環境違法行為認真梳理,調查取證,統一移交環境監察大人立案查處。
(二)加強協調,形成合力。積極協調縣質檢、安監、公安、工商等部門,定期溝通,及時解決檢查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在開展全國重點行業企業環境風險及化學品檢查和沿江沿河企業檢查工作的基礎上,積極做好與現有排查檢查工作的銜接。
(三)加強聯動,保證質量。形成上下聯動機制,領導小組適時召開調度會,解決檢查工作中遇到的技術等問題。加強信息傳遞,對于檢查中發現的重大問題,及時上報。各責任單位對檢查工作負責,注重檢查質量;加大監督審核力度,確保填報數據的科學性和準確性,信息的真實性和有效性。
(四)突出重點、認真排查。結合污染源普查、排污申報登記、環保專項行動和日常環境監管情況,重點加大排查力度,認真核查,不留死角,全面掌握危險廢物的產生、貯存、流向和利用處置情況,建立檔案,做到一企一檔。對發現的問題和疑點,要徹查到底,限期整改到位。發現存在重大環境安全隱患的,采取應急處理措施,及時上報。排查要層層把關、責任到人,檢查、審核等各個環節都要簽字確認。認真梳理涉及危險廢物污染糾紛和投訴舉報、案件。加大投訴和案件的查辦、督辦力度,及時公布調查、查處和調解結果,積極穩妥化解污染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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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實驗室及其從事實驗活動的生物安全環境管理。
本辦法所稱的病原微生物,是指能夠使人或者動物致病的微生物。
本辦法所稱的實驗活動,是指實驗室從事與病原微生物菌(毒)種、樣品有關的研究、教學、檢測、診斷等活動。
第三條國家根據實驗室對病原微生物的生物安全防護水平,并依照實驗室生物安全國家標準的規定,將實驗室分為一級、二級、三級和四級。
一級、二級實驗室不得從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
第四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制定并頒布實驗室污染控制標準、環境管理技術規范和環境監督檢查制度。
第五條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立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主要由環境保護、病原微生物以及實驗室管理方面的專家組成。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環境管理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責是:審議有關實驗室污染控制標準和環境管理技術規范,提出審議建議;審查有關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提出審查建議。
第六條新建、改建、擴建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
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文件應當對病原微生物實驗活動對環境可能造成的影響進行分析和預測,并提出預防和控制措施。
第七條新建、改建、擴建三級、四級實驗室或者生產、進口移動式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并按照規定程序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審批。
承擔三級、四級實驗室環境影響評價工作的環境影響評價機構,應當具備甲級評價資質和相應的評價范圍。
第八條實驗室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經審批的環境影響評價文件以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復文件的要求,安裝或者配備污染防治設施、設備。
污染防治設施、設備必須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實驗室方可投入運行或者使用。
第九條建成并通過國家認可的三級、四級實驗室,應當在取得生物安全實驗室證書后15日內填報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見附表),報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條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省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收到三級、四級病原微生物實驗室備案表之日起10日內,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第十一條實驗室的設立單位對實驗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承擔污染防治責任。
實驗室應當依照國家環境保護規定和實驗室污染控制標準、環境管理技術規范的要求,建立、健全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并設置專(兼)職人員,對實驗室產生的廢水、廢氣及危險廢物處置是否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及本辦法規定的情況進行檢查、督促和落實。
第十二條實驗室排放廢水、廢氣的,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排污申報登記制度。
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必須按照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有關規定,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危險廢物的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實驗室對其產生的廢水,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符合國家有關排放標準后,方可排放。
第十四條實驗室進行實驗活動時,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證大氣污染防治設施的正常運轉;排放廢氣不得違反國家有關標準或者規定。
第十五條實驗室必須按照下列規定,妥善收集、貯存和處置其實驗活動產生的危險廢物,防止環境污染:
(一)建立危險廢物登記制度,對其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登記內容應當包括危險廢物的來源、種類、重量或者數量、處置方法、最終去向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登記資料至少保存3年。
(二)及時收集其實驗活動中產生的危險廢物,并按照類別分別置于防滲漏、防銳器穿透等符合國家有關環境保護要求的專用包裝物、容器內,并按國家規定要求設置明顯的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和說明。
(三)配備符合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和有關技術規范要求的危險廢物暫時貯存柜(箱)或者其他設施、設備。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危險廢物就地進行無害化處理,并根據就近集中處置的原則,及時將經無害化處理后的危險廢物交由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單位集中處置。
(五)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和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有關規定,執行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
(六)不得隨意丟棄、傾倒、堆放危險廢物,不得將危險廢物混入其他廢物和生活垃圾中。
(七)國家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關危險廢物管理的其他要求。
第十六條實驗室建立并保留的實驗檔案應當如實記錄與生物安全相關的實驗活動和設施、設備工作狀態情況,以及實驗活動產生的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無害化處理、集中處置以及檢驗的情況。
第十七條實驗室應當制定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并定期進行演練。
實驗室產生危險廢物的,應當按照國家危險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規定,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病原微生物實驗室生物安全管理條例》施行前已經投入使用的三級實驗室,應當按照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要求,限期制定環境污染應急預案和監測計劃,并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實驗室發生泄露或者擴散,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的,應當立即采取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危害的單位和居民,并向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當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污染事故報告程序規定報告上級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對管轄范圍內的實驗室廢水、廢氣和危險廢物的污染防治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有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檢查情況和處理結果應當予以記錄,由檢查人員簽字后歸檔并反饋被檢查單位。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在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病原微生物泄漏或者擴散現場調查取證,采集樣品,查閱、復制有關資料,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撓。
需要進入三級或者四級實驗室調查取證、采集樣品的,應當指定或者委托專業機構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為實驗室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違反本辦法有關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處1000元以下罰款:
(一)未建立實驗室污染防治管理的規章制度,或者未設置專(兼)職人員的;
(二)未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登記或者未保存登記資料的;
(三)未制定環境污染應急預案的。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其他行為,環境保護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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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進一步深化、完善對產廢單位的監督管理,拓寬管理范圍,積極推進固體廢物的循環利用。1、針對20__年開展的固廢、危廢申報工作,深入企業進一步核實固廢、危廢的產生數量、種類及產生貯存、處置情況。
措施:實行動態申報制度,對產廢大戶實行變更申報,加強日常監督管理,使企業主動申報與監督管理相統一。
2、對產廢單位實行規范化管理。
措施:進一步規范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實行網上申請聯單制度,從日常監督和轉移聯單入手,加強對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監管;要求各產廢單位建立相關管理制度,明確責任,對重點產危單位設立危險廢物標識,產廢單位提出危險廢物產生、貯存、處置計劃。
3、在繼續確保醫療廢物100處置率的前提下,采用醫療廢物專用聯單收集運輸危險廢物。以實驗室廢液、感光材料廢物為重點,在全市大專院校、各相關企事業單位全力推進感光材料廢物綜合利用、實驗室廢液的無害化集中處置工作。
措施:加強對產廢和處置單位簽訂處置協議的監督工作,做到及時收集、及時處置,嚴格轉移聯單制度。
4、在工業固體廢物管理方面,要進一步深入開展固體廢物循環利用工作。
措施:幫助企業拓寬固廢利用渠道,建立固廢綜合利用信息交換平臺,推進工業企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
(二)加強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貯存及處置單位的管理,進一步規范處置行為,對小型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實行集中規范化管理。
1、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和《哈爾濱市危險廢物污染防治辦法》的相關規定,對危險廢物處置單位包括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進行管理,加大監管力度。
措施:強化危險廢物轉移聯單制度的落實,加強危險廢物轉移的現場監督,實行危險廢物收集、運輸、處置的全過程管理。要求處置單位建立健全相應的規章制度,制定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對處置企業進行合理布局,控制處置企業數量,避免重復建設,促進處置企業合理競爭,長遠發展。同時,在利民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中心建成后,對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的小型企業實行園區化統一集中管理。對收集、運輸、處置危險廢物單位設立危險廢物標識。
2、貫徹落實《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加大查處力度。
措施:對存有廢棄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實行限期處置和強制處置相結合,對本市能夠處置的就地處置,無法處置的轉移到外地處置。
(三)加強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初審、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審批、進口廢物初審工。
措施:對辦理許可證、進口廢物的單位實行現場踏查,深入企業了解,嚴格執行審批程序。
(四)加快固體廢物處置項目的建設和招商引資工作。
1、在06年初,積極引資建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企業。
措施:加大宣傳力度,借助利民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處置中心的建成,積極引入固體廢物利用新技術。
二、輻射環境管理工作
(一)加大宣傳力度,積極落實《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
措施:積極參加國家、省組織的放射性管理工作培訓,組織落實培訓內容。利用各種新聞媒介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與射線裝置安全和防護條例》,保證條例的有效落實。
(二)加強對新增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新增放射源的建檔工作,完善信息網絡建設;建立放射源編碼和數據庫,實行放射源身份管理工作。
(三)、加強在用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用源單位每季度報一次安全管理現狀,采取定期檢查與不定期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對在用放射源實行全過程監督檢查。要求轄區內所有相關單位按規定設置放射性標識、標志和中文警示說明,并監督企業建立健全安全保衛制度和制定事故應急計劃和應急措施。
(四)、加強廢棄放射源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嚴格執行廢棄放射源安全貯存制度,對轄區內所有廢棄放射源施行強制收貯。
(五)、加強電磁輻射監督管理工作。
措施:完善申報登記制度,對轄區內電磁輻射污染源實行自查與抽查相結合的方式,加大日常監督管理力度。
三、提高固廢、輻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能力。
進一步完善應急處理預案,提高污染事故處理的快速反應能力。
四、高標準完成人大建議、政協提案、工作
認真聽取落實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及時完成答復工作。在規定時間內完成、舉報的辦理工作;
篇5
根據《實施方案》要求,由縣環保局牽頭辦理事項共7項,主要是環境保護方面,分別為:
(一)設有環境保護機構,有科學的環境污染事故應急處理預案。認真執行環境保護政策和法律法規,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縣環保局于2010年編制了《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以縣人民政府文件印發。同時,每年對《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進行評估和修訂完善,近三年未發生重和重大違反環保法律法規的案件。
(二)全年空氣API指數≤100的天數占全年天數的60%以上。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等主要污染物年日均值達到國家環境空氣質量二級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環境空氣監測結果表明:二氧化硫、二氧化氮、總懸浮顆粒物日平均濃度均達到《環境空氣質量標準》(GB3095-1996)二級標準,環境空氣質量良好。
(三)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96%。建成區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的水質符合《生活飲用水衛生標準》。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縣城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監測結果表明:集中飲用水源地水質綜合評價均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標準,達標率為100%。轄區內內未發生重大以上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污染事故。(出廠水、管網末梢水水質屬于衛生防疫部門檢測)
(四)縣轄區內市控以上斷面水質達到相應水體環境功能的要求,其他水體無黑臭現象。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年對全縣境內地表水監測結果表明:滄江水系右甸河功能區劃為III類,上游新寨橋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下游小街橋及九甲橋斷面水質綜合評價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III類。怒江水系枯柯河水功能區劃為Ⅳ類,柯街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Ⅲ類,灣甸斷面水質為《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GB3838-2002)Ⅱ類,達到水環境功能要求。
(五)區域環境噪聲平均值≤65分貝。縣城區環境噪聲污染源主要為機動車輛交通噪聲和生活噪聲。根據縣環境監測站2013年、2014年對中心城區區域環境噪聲監測結果表明,多數區域符合區域環境噪聲功能要求。城區環境噪聲平均等效連續聲級值為40~50dB(A)。
(六)重點工業企業污染物排放達標率達100%。生活污水集中處理率≥60%,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污泥及產生的噪聲必須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和《城市污水處理廠污泥排放標準》(GJ3025-93)的要求。通過推進縣城污水處理廠和制糖行業中低濃度廢水處理工程、水泥行業煙氣脫硝工程減排項目,工業廢水、固體廢物、煙氣排放率均達控制指標。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廢水、廢氣及產生的噪聲經2013年5月云南省環境監測總站監測結果表明,縣城污水處理廠排放的水污染物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一級B標,廢氣排放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二級標準限值,噪聲達到《工業企業廠界環境噪聲排放標準》(GB1312348-2008)二類區標準。排放的污泥經2013年1月保山市環境監測站監測結果表明,達到《城鎮污水處理廠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918-2002)污泥農用時污染物控制出廠標準限值。
(七)嚴格執行《醫療廢物管理辦法》、《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廢棄危險化學品污染環境防治辦法》、《危險廢物轉移聯單管理辦法》和《危險廢物污染防治技術政策》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實現安全貯存和處理,醫源性污水排放符合《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K66-2005)要求。醫療、危險廢物處置率達100%。縣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統一由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醫療廢物收集、運送、暫存規范有序;醫源性污水的處理和排放符合國家有關規定。根據縣工業污染物排放統計資料表明,工業危險廢物全部由工業企業自行安全處理處置,無危險廢物排放;醫療廢物統一收集后送往保山市醫療廢物處置中心焚燒處置,無醫療廢物排放。
篇6
關鍵詞:贛州市;廢物污染;現狀;問題;對策
一、引言
贛州市位于江西省南部、贛江上游,國土面積約占全省四分之一,人口約占全省五分之一。全市礦產資源豐富,以有色、稀有金屬礦為主,素有“世界鎢都”和“稀有金屬不稀有”之稱,鎢已探明的儲量占世界第一,稀土探明儲量居全國第二,銅、鈾、鉛、鋅、鉭、鈮等儲量亦相當可觀。礦產資源的開采、加工和利用為贛州市經濟社會的長足發展作出了巨大貢獻,但同時也產生了大量“水、氣、聲、渣”等方面的污染,其中,礦山采選廢物、有色金屬冶煉廢渣等固體廢物(以下簡稱“固廢”)污染尤為明顯,加之近年來醫療廢物以及電鍍污泥、電子廢棄物等非傳統固廢[1 ]不斷增加,給贛州市帶來了巨大的環境安全隱患,
二、現狀分析
隨著《中華人民共和國固廢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及有關標準、技術規范的相繼出臺,贛州市在固廢污染防治工作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措施,監管能力和水平有了一定提高,但由于起步較晚,總體上仍處較低水平,固廢(尤其是危險廢物)引發的環境污染和社會矛盾事件時有發生,給人民群眾生命健康和環境安全帶來了巨大威脅。
環境統計數據顯示,近年來贛州市固廢產生量日益增多,全市工業固廢產生量2005年為485萬噸,2006年為571萬噸,2007年為612萬噸,2008年為859萬噸,2009年為996萬噸,固廢成分日益復雜,包括礦山采選廢物、有色金屬冶煉廢渣以及爐渣、電鍍污泥、電子廢棄物和污水處理污泥等非傳統固廢,由固廢引發的土壤、水體和大氣污染事件逐年增加,固廢環境管理形勢嚴峻。
三、存在的主要問題
總體而言,當前贛州市工業固廢管理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對工業固廢環境管理認識不到位。相比污水灰霾,固廢“靜得可怕”,故長久以來對其治理一直未能引起足夠重視,部分單位、企業、群眾認為固廢環境管理不是環保重點,不如水、大氣防治急迫,對固廢污染環境的長期性、危害性、隱蔽性認識不足,對防治工作的重要性、艱巨性、緊迫性認識不夠,在人員、經費等方面投入不足,現行管理體制不暢通,固廢安全處置技術指導、設施建設滯后。
2、固廢管理基礎性工作薄弱。部分地方在固廢的基礎工作上投入不足,固廢統計數據與實際現狀偏差較大,不能如實反映實際情況,嚴重制約了固廢全過程監管。
3、大宗工業危險廢物、歷史遺留危險廢物和污染土壤的環境問題已經凸顯[2]。目前,伴隨節能減排工作力度加大,焚燒灰飛和電鍍污泥等大宗工業危險廢物數量增加迅猛,其環境問題逐漸凸現。另外,冶煉廢渣等歷史遺留危險廢物尚未完全得到妥善處置,并且受暴雨等自然災害及企業倒閉或破產的影響,將引發大量無主的歷史遺留廢物,以及污染土壤修復、地表水和地下水重金屬超標等問題。
4、缺乏有效的廢物回收體系。目前贛州尚未建立起有效的廢物回收體系,回收渠道不暢通,使得大部分廢棄物無法回收利用,回收的廢物其再生利用價值也較低下。
5、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滯后,廢物處置率低。由于資金、技術和政策等方面的原因,贛州市固廢集中處置設施建設緩慢,很大一部分固廢只是簡易填埋或隨意丟棄。尚無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大部分工業危險廢物需轉移至外地具備資質的單位接收處置。工業固廢與生活垃圾混合收集的現象嚴重,造成比較嚴重的二次污染。綜合贛州市環保和城管部門數據,2009年全市工業固廢產生總量933.6979萬噸,綜合利用量439.5926萬噸,處置量61.6491萬噸,綜合利用處置率僅為53.7%。
6、廢物管理出現多樣性和復雜性。由于廢物污染防治起步晚、起點低,在傳統生活垃圾和一般工業廢棄物尚未有效處理的情況下,贛州市又面臨著電子廢棄物、持久性有機污染物、新化學物質等現代產業帶來的固廢污染問題,固廢污染防治難度加大。??
四、對策和措施
1、嚴格執行和逐步完善固廢申報登記制度,掌握固廢特別是危險廢物的產生和流動情況,防止非法轉移和流失。建立全市固廢產生、貯存、收集、轉移、利用及處置動態數據庫。在申報登記和調查基礎上,開展固廢產生、利用、處置企業的現場核查,指導、督促企業按照要求進行相關活動。
2、將固廢管理工作的重點放在環境風險較大的危險廢物、醫療廢物、嚴控廢物、可作原料利用的進口廢物上。堅持源頭控制優先、完善資源化體系、分類管理、加強最終處置的原則[3],建立和完善與各類固廢特性相適應的管理體系。
3、重心下移,監管到位,因地制宜采取疏堵結合的有效措施,徹底解決我市的固廢污染環境的問題。特別是個別地區非法加工利用電子垃圾、醫療垃圾、冶煉廢渣以及廢輪胎煉油、廢塑料加工利用引發的環境污染問題。
4、嚴格查處違反固廢管理法規的行為。堅決杜絕有法不依、執法不嚴、違法不究現象,嚴厲打擊違反固廢管理法律法規行為,如對危險廢物非法轉移、廢物經營企業不達標排放或偷排污染物、非法收集加工利用醫療廢物及露天焚燒固廢等,查處和曝光一批群眾反映強烈、環境風險隱患極大的違法企業。
5、建立、完善危險廢物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管理體系。各地環保部門要結合實際,制定危險廢物突發性環境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和實施辦法,同時督促和指導企業制定應急預案,提高防范和處置污染事故的能力。
6、加快固廢管理能力建設。各地環保部門必須調整、優化職能,配備必要裝備,切實加強固廢監管能力建設。
參考文獻:
[1]錢易,唐孝珍.環境保護與可持續發展[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74.
篇7
(第二輪征求意見稿)
遂昌縣化工行業整治領導小組
二Ο二一年三月
目錄
1.1 概述
1.2 政策法規
1.3 安全生產管理
1.4 環保治理
1.5 節約資源與清潔生產
1.6 設備設施監管
1.7 應急管理
1.8 負面清單
1.1 概述 為加快推動化工行業向綠色、集聚、高端方向發展,按對標國際、國內先進水平要求,以生產智能化、自動化、清潔化、安全化為目標,著力構建“綠色安全、循環高效”的現代化工產業體系,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要求,從政策法規、安全生產監管、環境監管、設備設施監管、能源節約與清潔、生產應急管理、負面清單等方面提出化工行業整治提升標準(50條),本標準適用范圍為我縣境內《國民經濟行業分類》(GB/T4754-2017)(2019年修改)所列的第C26-27類行業。
1.2 政策法規 (1)企業項目應符合國家、地方產業、環境保護、安全生產、土地建設、節約能源、清潔生產等各項法律、法規及政策。
1.3 安全生產管理 1.3.1 廠區布置和設計 (2)工廠布置應根據工廠的生產流程及各組成部分的生產特點和火災危險性,結合地形、風向等條件,按功能分區集中布置,工藝裝置或設施、罐組之間和與相鄰的建筑物或構筑物的防火間距符合規范要求。生產、儲存區要與辦公區隔離,涉及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的生產裝置控制室、交接班室原則上不得布置在裝置區內,確需布置的,應按照《石油化工控制室抗爆設計規范》(GB50779-2012);有甲乙類火災危險性、粉塵爆炸危險性、中毒危險性的廠房(含裝置或車間)和倉庫內不得設置辦公室、休息室、外操室、巡檢室。
(3)化工生產企業應由具備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進行設計,涉及二重點一重大的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裝置應具有相應甲級化工資質單位進行設計,企業不得擅自改變布置和區域使用性質。廠區內要設置限速、限高、禁行和導引等標志,存在較大危險因素的場所、裝置、設備、設施要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易燃易爆場所要安裝符合規范要求的靜電消除裝置。
(4)控制室不能與甲乙類生產車間在同一車間,間距符合《石油化工設計防火規范》(GB50160-2008,2018版)表4.2.12條等規范要求,且控制室面向有火災危險性設備的外墻應為無門窗洞口;制定完善并嚴格執行包括值班值守、報警處置、視頻巡查、應急調度等在內的自控室管理制度。
1.3.2 精細化工反應安全評估和中試管理 (5)按《精細化工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導則(試行)》要求開展反應風險評估。下列情形,應進行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根據評估結果建立風險控制措施: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涉及金屬有機合成反應(包括格氏反應)的;現有危險工藝裝置涉及工藝路線、工藝參數或裝置能力變更以及因反應工藝問題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涉及其他放熱的反應、蒸餾、精餾、稀釋、干燥等工序的;需要貯存使用的原料、中間產品、半成品、產品及危廢;涉及硝化、氯化、氟化、重氮化、過氧化工藝的精細化工生產裝置,有關產品生產工藝全流程反應安全風險評估,并落實安全管控措施。要根據工藝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設計安裝必要的自動控制系統,實現溫度、壓力、加料等聯鎖自控,反應工藝危險度3級及以上的,要首先進行工藝優化和工藝改進,產業化實施必須進行區域隔離,并設計安裝應急終止或超壓泄爆裝置,達不到要求的實施淘汰。
(6)采用間歇或半間歇反應工藝且投用10年以上的生產車間,每三年由企業聘請具備化工石化醫藥工程設計甲級資質等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設計診斷和風險評估。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推倒重建。
(7)新開發的不涉及的國內首次的工藝的化工工藝、技術由企業自行邀請專家進行論證并提供專家論證意見,生產工藝經逐級放大試驗后,方可進行工業化生產。對于國內首次的工藝的化工工藝、技術應按有關要求進行。嚴禁在工業化生產裝置進行試驗性生產。中(擴)試裝置應單獨設置,且采用自動化遠程控制,現場原則不能有人,確有需要的控制在2人以下。中試前,須完成完整的安全風險評估,評估結論要符合中試及今后工業化生產安全要求。企業應確保物料安全、設備安全、反應安全、操作安全。
1.3.3 風險管理和重大風險控制 (8)建立安全風險日志管理制度,落實動態安全風險研判和每日公開承諾,開展全員、全過程、全方位、全天候的動態安全風險研判;建立自下而上的層層風險研判、層層記錄歸檔、層層風險報告、層層簽字程度的制度,一天一預警提示、一天一承諾公示。
(9)涉及“兩重點一重大”的生產儲存裝置每3年開展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HAZOP),并對其工藝進行開停車條件確認和風險識別(其他的每5年開展一次風險辨析分析)。
(10)“兩重點一重大”企業須通過安全生產標準化達標,應建設具備安全網絡條件的APP在線安全管理平臺,應按規定確定、配備、運行自動化控制系統。建立視頻監控系統,生產現場和危險化學品甲類倉庫(罐區)實現視頻監控全覆蓋,并能接入安全監管平臺。
①構成重大危險源的企業和涉及危險工藝企業。應按規定建立健全安全監測監控體系;配備溫度、壓力、液位、流量、組份等信息的不間斷采集和監測系統以及可燃氣體和有毒有害氣體泄漏檢測報警裝置,并具備信息遠傳、連續記錄、事故預警、信息存儲等功能。
②涉及重點監管危險化工工藝的裝置應實現自動化控制,確定重點監控的工藝參數,裝備和完善自動控制系統。對于重點監管危險工藝的車間內同時布置的非危險工藝裝置要按照危險工藝的自動化要求進行設計;反應工藝危險度2級及以上的,SIS、DCS等控制系統使用年限達到6年的,由企業委托控制系統提供商等進行性能判定,不符合要求的應進行提升改造。
③重點監管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裝置。制定符合安全要求的操作規程和工藝控制指標,嚴禁違反操作規程、超工藝指標運行。應按規定裝備功能完善的自動化控制系統,實現對溫度、壓力、液位等重要參數的實時監測,實現雙電源供電,控制系統設置不間斷電源(UPS)。高度危險和大型裝置應設計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緊急停車或安全聯鎖)等。
④應設計安裝符合要求的安全儀表系統(SIS);在役裝置應在全面開展過程危險分析(如危險與可操作性分析)基礎上,通過風險分析確定安全儀表功能及其風險降低要求,并評估現有安全儀表功能是否滿足風險降低要求;企業應在評估基礎上,制定安全儀表系統管理方案和定期檢驗測試計劃。
(11)罐區或倉庫應按分區、分類存放標準儲存介質,不得超量、超品種儲存危險化學品,不得將相互禁配物質混放、混存,并在倉庫門口(按照每個防火分區)設置風險告知牌和物料定置牌。企業應對進出物料進行登記,建立臺賬。儲罐應按照規范要求設置儲罐高低液位報警,采用超高液位自動聯鎖關閉儲罐進料閥門和超低液位自動聯鎖停止物料輸送措施。構成重大危險源、易燃易爆以及劇毒化學品的儲罐應設置緊急切斷閥。
(12)存在嚴重安全隱患的生產設備、儲存設施和管線,壓力容器安全狀況等級為4級以上的,以及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要強制淘汰更新。
1.3.4 人員素質和能力 (13)對申請辦理安全許可證及安全許可證延期的企業,對其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管理人員進行考核,嚴格落實《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相關規定,對考核未通過的,不予辦理相關企業的安全許可證。
(14)化工生產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專人負責制,設立安全總監,安全總監應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并具有3年及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或該專業中級以上技術職稱或取得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化工企業主要負責人(實際在企業全面管理生產經營的負責人,下同)須具有3年以上化工行業從業經歷,具備大學專科以上學歷。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總監必須具有化工類專業大專及以上學歷。
(15)涉及“兩重點一重大”裝置的專業管理人員應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新招危險工藝操作人員應具有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現有危險工藝操作人員學歷達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學歷提升;新招普通崗位一線操作人員應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或具有高中及以上學歷并接受安全培訓,經企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崗,老員工學歷達不到要求的于2023年前完成學歷提升。特種作業人員取得相應資格方可上崗作業。
(16)化工生產企業應配備注冊安全工程師從事安全生產管理工作,其中從業人員100人以上的至少配備2名注冊安全工程師;危險物品的生產、儲存單位單位安全生產管理人員中的中級及以上注冊安全工程師比例至少應達到15%,并逐步提高。專職安全管理人員數不低于企業從業人數的2%,專職安管員應具有化工或安全類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達到國民教育化工或安全類專業中等職業技術教育或高中以上學歷并具有十年以上化工安全管理經歷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涉及重大危險源企業和危險工藝化工企業專職安管員還應取得化工類注冊安全工程師資格或化工專業技術中級以上職稱。
1.3.5 門禁管理 (17)企業外來人員實行登記制度,應經安全教育或安全告知;任何人員進入企業生產、儲存區域應接受安檢,按規定穿(佩)戴勞動防護用品(對涉及光氣、氯氣、氟化氫、硫化氫等劇毒、強腐蝕性物質的作業場所按規范配備專用防護用品),嚴禁攜帶火種,禁止攜帶任何非生產性電子設備。
(18)凡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必須佩戴標準阻火器。企業對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的機動車輛進行嚴格檢查,做好登記。機動車輛進入生產裝置區、罐區后,必須按指定路線限速行駛,在指定區域停放。
1.4 環保治理 1.4.1 基礎管理 (19)建立專業的環境管理機構,包括環境保護管理部門、處理設施運行部門及突發環境事故應急處置隊伍。制定環境保護管理制度,包括環保設施運行管理制度、環境保護值班巡查制度、環保事故應急預案制度、環保設備的維護保養制度、環保處理設施停運和檢修報告制度、污染防治設施和突發環境事故的隱患排查制度。建立完備的環境保護管理臺帳,包括自行監測臺帳、環保設施運行臺帳、藥劑使用消耗臺帳、危險廢物處置臺帳。項目審批、驗收、整治、核查、排污許可等“一廠一冊”檔案資料齊全。
(20)按規定開展污染物自行監測,應具備基本污染物指標監測能力,鼓勵具備主要特征污染物指標監測能力,滿足內部環保管理需求。應制定自行監測方案,委托具備資質的監測單位定期開展監測,并按規定公開自行監測方案和監測情況。應及時制定、更新、完善污染物收集、處理操作規程及配套環保設施工藝流程圖,并按規定上墻公開。應委托有資質單位編制廢水、廢氣治理方案,復雜項目的需經有關專家評審。應及時簽訂相關廢水納管、固廢處置等三廢委托處置合同,并及時更新。
1.4.2 源頭管理 (21)宜采用連續化生產工藝,提高產品收率,減少污染物產生量。新建和推倒重建的生產車間宜采用垂直流設計。應使用低毒、低臭、低揮發性的物料代替高毒、惡臭、高揮發性原輔材料,車間廢氣應采用可靠的尾氣集中收集與處理系統。應采取先進裝備設施、工藝技術和方法,加強過程控制,鼓勵生產工藝和設備實現密閉化、連續化、管道化。在生產工藝適用的情況下,鼓勵選用單錐、雙錐、閃蒸干燥等先進的干燥設備。應淘汰水噴射泵、蒸汽噴射泵和水沖泵等真空設備,確因特定工藝要求使用的,應做好使用水的冷凝和回收,完善設備密閉和廢氣收集措施。
(22)揮發性液體物料固定頂儲罐須采用呼吸閥、氮封、降溫設施、氣相平衡管等一種或多種措施,呼吸廢氣宜應采用冷凝回流或其他方式處理后排放。揮發性液體物料裝卸必須采用裝有平衡管且封閉的裝卸系統。使用桶裝液體原料的必須密閉正壓輸送并設置密閉投料間,不得真空抽取。除物料裝卸場所臨時使用外,正常生產流程中的物料輸送應使用剛性管道,不得使用柔性塑料管,以減少環境風險。反應釜、管道等裝備拆除前必須清洗清理干凈,原料、產品、使用過的物料桶和廢棄反應釜、管道等裝備應及時處理,禁止露天長時間堆放。
1.4.3 廢水收集處理 (23)須做好清污分流工作,各類廢水做到應納盡納,應關注特征污染因子的治理對策。重金屬、高氨氮、高磷、高鹽、高毒害、高熱、高濃度難降解廢水應做到分質分流,配套預處理措施和設施。罐區地面應作硬化、防滲處理,四周建圍堰并采取防雨措施。各類廢水輸送采用明管或明管高架方式實行管道化輸送,輸送管道滿足防腐、防滲漏要求,標注統一顏色及流向,不得設置地埋管、臨時管。工藝裝置廢水不得落地且不得進入車間明溝(渠),新建企業及項目車間工藝廢水和設備清洗水不得設置地下廢水收集池,地面清洗水或現有企業整改確有難度的須采用池中罐的形式收集廢水。
(24)建立完善的雨水收集系統,初期雨水收集池、事故應急池容積滿足規范要求,初期雨水切斷裝置應采用智能控制,雨水溝、收集池應進行防腐防滲處理;規范建設雨水排放口,清理封堵廢棄排放口和管道,雨水排放口必須安裝智能化監控設施,最終排放口與外部水體間安裝切斷設施,并配套建設足夠容積的應急池和應急泵。
1.4.4 廢氣收集處理 (25)廢氣收集應按照小風量、高濃度原則設計,除安全因素以外,嚴禁稀釋收集、處理。液體投料應采用重力流或正壓輸送,固體投料采用固體投料器,無法使用固體投料器的應設置密閉隔間等方式隔絕物料與環境空氣的接觸。在生產中易揮發或異味明顯的物料、中間體、產品,宜采用密閉生產體系,投料、轉移、出料以及抽濾、離心、干燥、烘干等固液分離工序宜采用密閉設施,無法密閉的應采用密閉隔間等方式隔絕物料與環境空氣的接觸。揮發性或異味明顯的成品包裝單元,根據包裝形式,應選用效率高、物料轉移簡單、自動化程度高的包裝設備,異味難以收集的應設置密閉隔間等。設置密閉隔間的,須對廢氣產生點位采取局部集氣罩的方式收集,提高效率減少換風次數,減少總風量。
(26)應采用國家和省里推薦的高效處理方式處理廢氣,非水溶性組分的廢氣不得僅采用吸收方式處理,禁止將高濃度廢氣直接與大風量、低濃度廢氣混合。
(27)企業主要廢氣末端治理設施應規范安裝監測采樣閥門及平臺,采樣電源保持穩定供電。企業應科學管理廢氣治理設施,鼓勵安裝光控、聲控等報警裝置及時預警設施故障,重點廢氣治理設施鼓勵采用傳感器方式全方位監管設施運行情況。
1.4.5 固廢處理 (28)產生管理及包裝要求:①產生管理要求:張貼危險廢物警示標識、周知卡,建立產生點位臺賬,對產生的危險廢物進行包裝,在包裝容器上初步張貼危險廢物標簽,已完成包裝的危險廢物在產生點位暫存時間不得超過24小時。②包裝要求:包裝危險廢物的容器必須完好無損,貯存量不得超過容器最大貯存的90%,產生異味的危險廢物須密封容器口或袋口,易散落的危險廢物應進行打包纏繞,防止脫落。
(29)設備建設及貯存要求:①設施建設:貯存設施應防風、防雨、防曬;地面硬化、防腐、防滲、無裂縫;內部四周設置導流溝;外部設置不小于一立方的收集池,收集池應能自動收集泄漏液體,并設置污水管道輸送至污水站集中處理;貯存設施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參照危險廢物化學品貯存設施等級要求建設相應設施,焚燒和綜合利用類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應滿足2個月時長以上正常生產活動情況下的產廢貯存需求,貯存揮發性危險廢物的設施應設立廢氣收集處理設施;配備與危險廢物特性相應的應急設施和物資。②貯存要求:不得貯存與危險廢物管理無關的其他物品;互相反應的危險廢物不得貯存在同一場所;不同類別危險廢物需分區堆放,間隔一米以上,劃定分隔線或隔離墻;危險廢物包裝容器不得與地面接觸;在貯存設施內外張貼危險廢物標識和周知卡并及時更新;應由專人管理,分類別建立出入庫臺賬并實時記錄;配備稱重計量設施,對入庫的危險廢物逐件進行稱重,其中危廢要求規范存放、及時清零。
(30)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檔案,分類建檔:①環境影響評價與“三同時”驗收報告和批復及固廢核查報告;②危險廢物管理臺賬(分類別);③危險廢物委托處置合同、委托單位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和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證復印件;④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危險廢物申報登記;⑤危險廢物轉移計劃及轉移聯單;⑥危險廢物內部管理制度、業務人員培訓記錄;⑦有自行處置的,還需提供處置裝置(設施)環評、驗收技術文件及批復、處置設施運行記錄、污染物排放監測報告。
(31)除按照國家危險廢物名錄對危險特性進行判別外,還需根據生產原料、工藝等對危險廢物特性做進一步判別,對可能具備易燃性的危險廢物需進行其他特性分析,并根據特性判別結果指導貯存、堆放、處置并采取相關應急措施,同時將危險特性告知利用處置單位。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必須登錄浙江省固體廢物管理平臺上報年度管理計劃、產生處置臺賬、轉移聯單。上年危險廢物產生量大于300噸/年的產生單位應在下年年初自行組織固廢核查和論證,生產工藝調整、新項目投產后,危險廢物產生量與法定核定量相比變化幅度超過20%的須組織固廢核查并與管理計劃一同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備案。自行利用處置本單位危險廢物的企業應參照危險廢物經營單位管理要求建立相關制度和臺賬,利用處置外單位危險廢物的企業必須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企業(包括自行利用處置)需按有關要求開展安全風險評估。所有產生危險廢物的化工企業必須在物流的出入口、貯存場所、主要產生(處置)設施安裝“三點一線”的視頻監控系統,并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聯網。
1.5 節約資源與清潔生產 1.5.1 節約能源 (32)禁止使用或嚴格淘汰國家明令禁用或淘汰的用能設備和生產工藝;全面淘汰落后及相對落后的產品、技術、工藝和設備,大力推進綠色化工技術,推進流程工業系統節能改造,推廣能源梯級利用、螺桿膨脹動力驅動、溴化鋰制冷等技術,充分利用生產過程產生的余熱余壓,實施熱泵輔助精餾、MVR蒸餾、膜分離,凝液回收、聚合母液處理及回用、酸洗廢水凈化等技術改造。加快老舊電機更新改造,積極使用國家重點推廣的高效節能電機。
(33)建立健全節能管理組織機構,配備能源管理員,年綜合能耗在1000噸標煤以上的企業須持證上崗。采用自動化、信息化技術和集約化管理模式,對企業的能源生產、輸送、分配、使用各環節進行集中監控管理。按照《用能單位能源計量器具配備和管理通則》(GB17167-2006)的要求,配備合理的能源計量器具。主要工業產品單耗應低于國家和省限額標準,單位工業增加值能耗符合《浙江省制造業行業新增項目產出效益規范指南(2020版)》中規定的要求。
1.5.2 節約用水 (34)以“節水優先”為用水原則,采用節水型工藝、節水設備,加強用水管理,建立用水用水三級計量管理制度,用(取)水定額滿足《浙江省用(取)水定額(2019年)》(浙水資[2020]8號)相關行業的先進值要求。結合行業清潔生產要求,建立和完善循環用水系統,提高工業用水重復率,現有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20t/萬元,新建企業單位工業增加值廢水排放量≤10t/萬元。
1.5.3 節約用地 (35)企業應加強集約用地管理。除特殊工藝外,企業應建設多層廠房;鼓勵企業在附近配套區塊建設或租用生活設施用房,廠區內除研發用房、管理用房和值班人員用房外,原則上不得建設員工宿舍用房。畝均增加值和畝均稅收應符合《浙江省制造業行業新增項目產出效益規范指南(2020版)》中規定的要求。
行業名稱
畝均稅收(萬元/畝)
畝均增加值(萬元/畝)
單位能耗增加值(萬元/噸標煤)
行業名稱
畝均稅收(萬元/畝)
畝均增加值(萬元/畝)
單位能耗增加值(萬元/噸標煤)
化學原料和化學制品制造業
28.1
110.5
0.7
醫藥制造業
44.0
145.6
3.1
基礎化學原料制造
36.7
129.5
0.5
化學藥品原料藥制造
26.0
97.8
1.6
肥料制造
5.8
44.5
0.1
化學藥品制劑制造
92.1
289.7
8.6
農藥制造
8.8
73.9
1.1
中藥飲片加工
13.4
102.4
4.9
涂料、油墨、顏料及類似產品制造
29.1
100.9
1.5
中成藥生產
39.7
117.1
4.0
合成材料制造
25.9
118.8
0.6
獸用藥品制造
24.7
80.3
3.3
專用化學產品制造
21.0
82.6
1.2
生物藥品制品制造
71.1
217.6
4.5
炸藥、火工及焰火產品制造
8.5
37.0
6.7
衛生材料及醫藥用品制造
38.1
124.0
3.8
日用化學產品制造
40.6
156.9
4.2
藥用輔料及包裝材料
18.2
81.2
1.2
1.5.4 清潔生產 (36)企業應定期通過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實施主要清潔生產方案,大宗液體物料須管道化輸送,其他液體物料原則淘汰桶裝,保持清潔生產水平不得低于清潔生產國內先進水平。
1.6 設備設施監管 1.6.1 特種設備 (37)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應嚴格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特種設備安全法》、《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條例》等法律法規,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節能環保、綜合治理的原則,使用取得許可生產并經檢驗合格的特種設備, 禁止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已經報廢的特種設備。應按規定辦理特種設備使用登記,取得使用登記證書,按照安全技術規范的要求及時申報并接受檢驗,不得使用未經檢驗和檢驗不合格的特種設備。對存在嚴重事故隱患,無改造、維修價值,或者達到安全技術規范規定的其他報廢條件的特種設備,應當依法履行報廢義務,并辦理使用登記證注銷手續。移動式壓力容器、氣瓶充裝單位,應當具備規定條件,并經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許可,方可從事充裝活動。
(38)特種設備使用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特種設備安全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并對其進行安全教育和技術培訓,按規定取得相應的特種設備作業資格。應當應當建立特種設備安全管理制度,建立特種設備一機一檔,制定特種設備事故應急預案,并定期進行特種設備應急演練。應當定期開展特種設備安全巡查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年度檢查,建立定期巡查檔案和壓力容器、壓力管道年度檢查檔案。
1.6.2 防雷及防靜電接地安全設施 (39)按照《建筑物防雷設計規范》、《石油化工裝置防雷設計規范》等要求,在廠區安裝防雷裝置;按照《石油化工靜電接地設計規范》要求,在輸送易燃物料的設備、管道安裝防靜電設施。防雷裝置應當每年檢測一次,對爆炸和火災危險環境場所的防雷裝置應當每半年檢測一次。
1.7 應急管理 1.7.1 環保應急管理 (40)企業應建立環保事故隱患定期排查機制,完善防范措施。建立健全環境污染事故風險應急預案,并按照應急預案配備應急隊伍、裝備、物資和設施,進行日常培訓、演練、備案。敏感區域建立特殊污染因子在線監控預警系統。開展環境風險評估,高風險企業強制投保環境污染責任險。
1.7.2 安全應急管理 (41)企業應按要求制定安全生產緊急疏散、應急救援預案;企業應按照《危險化學品單位應急救援物資配備標準》(GB30077)的要求配備應急救援裝備、設施及物資;按規定建立應急隊伍、配備專職人員。企業應結合實際,以實戰為導向,加強應急救援培訓和應急救援演練,每年開展應急救援演練不少于1次。
1.7.3 消防應急管理 (42)企業內所有廠房及倉庫均應提供消防行政許可證明文件,不得擅自改變使用性質;消火栓系統、自動噴水滅火系統、火災自動報警系統、防煙排煙系統、消防應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標志應保持完好有效;企業內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符合規定,保持暢通;所有企業安裝電氣火災監控系統,有消控室企業安裝遠程監控系統,不得存在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章建筑。如不符合要求且不能當場整改的所涉廠房停產整頓,對于嚴重影響消防安全的違章建筑,予以拆除。
(43)在危險生產、儲存區域外圍增設針對性的消防設施和滅火救援裝備,儲備相應的滅火藥劑,放置必要的防護救護器材,有毒有害崗位應配備救援器材專柜。
(44)一級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建立單位專職消防隊,配備相應人員和消防車輛,承擔本單位的火災撲救工作。其它化工企業應當建立志愿消防隊、微型消防站等多種形式的消防組織,完善聯勤聯動機制,開展群眾性自防自救工作。一、二級重大危險源企業應當成立滅火救援專家小組,第一時間協同做好火災撲救和應急救援工作。
1.7.4 氣象災害應急防御 (45)按照《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條例》及《浙江省氣象災害防御重點單位監督檢查辦法(試行)》,落實氣象災害防御工作責任制,建立特殊氣象情況接受預警機制,做好防雷電、防大風、防暴雨(雪)、防高溫及防結冰等氣象災害防御應急工作。
篇8
第一條為防治固體廢物污染環境,合理利用資源,保障人體健康,維護生態安全,促進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及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條例。
固體廢物污染海洋環境的防治和放射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不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的固體廢物,是指在生產、生活和其他活動中產生的喪失原有利用價值或者雖未喪失利用價值但被拋棄或者放棄的固態、半固態和置于容器中的氣態的物品、物質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納入固體廢物管理的物品、物質。
第三條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實行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體廢物和無害化處置固體廢物的原則,促進清潔生產和循環經濟發展。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領導,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推廣和支持開展清潔生產,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鼓勵多渠道投資,促進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產業化發展。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利于固體廢物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促進固體廢物的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組織編制城鄉建設、土地利用、區域開發、產業發展等規劃,應當統籌考慮減少固體廢物的產生量和危害性、促進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置。
第五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屬的固體廢物管理機構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監督管理的具體工作。
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
第七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固體廢物污染環境監測制度和環境突發事件的應急預案,并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建立監測網絡。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第八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對舉報的問題及時調查處理,并將處理結果告知舉報人;對舉報屬實,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新聞媒體單位應當加強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宣傳和輿論監督。
第二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的一般規定
第九條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采取符合清潔生產要求的生產工藝和技術,減少固體廢物產生量,降低或者消除固體廢物對環境的危害。
產生工業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建立工業固體廢物種類、產生量、流向、貯存、處置等資料檔案,并按年度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申報登記內容發生重大改變的,應當在發生改變之日起十日內向原登記機關申報。
第十條生產、銷售列入國家強制回收目錄的產品和包裝物的企業,應當在產品報廢和包裝物使用后按照國家規定進行回收。
企事業單位應當對其產生的可以利用的工業固體廢物加以利用。無條件自行利用的,可以由有條件的單位加以利用;對暫時不利用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設貯存設施,安全分類存放;對不能利用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自行處置或者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
第十一條禁止進口列入國家禁止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及自動許可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進口固體廢物利用活動的監督檢查。
利用進口固體廢物的單位,應當對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物的種類、數量、流向,向所在地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登記;不能利用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置。
列入國家限制進口目錄的固體廢物,進口后未按照規定的要求和標準進行拆解和利用的,不得買賣或者轉讓。具體管理辦法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二條鼓勵對農業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綜合利用,改善農業生態環境。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業固體廢物綜合利用規劃,并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政策和財政支持。
第十三條從事畜禽規模養殖,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貯存、利用或者處置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糞便等廢棄物,防止污染環境。
畜禽養殖相對集中地區,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制定畜禽糞便污染環境防治規劃,指導從事畜禽規模養殖的單位和個人利用沼氣、制造有機復合肥等技術處理養殖過程中產生的畜禽糞便。
畜禽規模養殖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農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病死畜禽處理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組織建設病死畜禽集中處置設施。病死畜禽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處置。
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第十五條對工業企業、城市污水處理廠、水產養殖產生的污泥以及河道淤泥,產生者或者依法負有管理責任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處理,防止污染環境。
第十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嚴重且難以修復的耕地依法進行功能調整。
工業企業、垃圾填埋場所、農業生產單位等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土壤。
第十七條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
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原址和其他可能受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土地的開發利用者應當事先委托有環境影響評價資質的單位對該地塊土壤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對被污染土壤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清理和處置,達到環境保護要求后方可開發、利用。
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承擔。
可能受污染并需要進行環境影響評價的土地的范圍以及認定污染土壤的標準,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國土資源、農業、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八條填埋過危險廢物的場地不得隨意開發利用,確需開發利用的,應當通過環境保護、國土資源、農業、規劃等部門組織的論證后,方可進行適宜的非農業開發和利用。
第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鼓勵研究和開發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可降解、可重復利用的餐具和包裝物。
禁止生產、銷售和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省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的其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
從事廢塑料、廢布料回收利用經營活動的單位和個人,在回收利用過程中應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環境。
第二十條固體廢物處置實行污染者付費原則。
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和技術規范處置固體廢物,無能力自行處置的,應當委托依法設立的固體廢物處置單位處置,并支付處置費用;無能力自行處置又不依法委托處置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指定有關單位代為處置,處置費用由產生固體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承擔。
處置費用的標準,由設區的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制定;其中生活垃圾處置費用的標準,可以由縣(市)價格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法律、法規對處置費用標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固體廢物的處置設施,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技術標準。
新建、擴建、改建工程的單位自行處置固體廢物的,其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使用;委托固體廢物集中處置單位處置的,應當自行建設貯存設施。
第二十二條發展和改革、經濟貿易、規劃、建設、國土資源等有關部門和處置設施所在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項目的規劃布點、立項審批、項目用地等保障工作。
固體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建設,應當符合環境保護規劃和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的規定。已建成的固體廢物處置設施不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和固體廢物污染控制技術標準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整改。
第二十三條有關行政執法部門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需要銷毀的,應當采取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方式進行處理,禁止露天焚燒、擅自填埋;其中屬于危險廢物和有害廢物的,應當交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的單位統一集中處置。
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由有關責任人承擔;責任人不明確或者喪失責任能力的,由同級人民政府承擔。
第三章生活垃圾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城鄉生活垃圾治理規劃,增加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建設資金投入,統籌建設城鄉生活垃圾收集、貯存、運輸、處置設施,實現城鄉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共建共享。
禁止建設工藝落后、設備簡陋、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生活垃圾處理設施。
第二十五條對生活垃圾應當及時清運,分類收集和運輸,并積極開展合理利用和實施無害化處置。
第二十六條清掃、收集、運輸、處置城市生活垃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
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并組織建設農村生活垃圾收集設施、垃圾集中存放點和垃圾中轉站。
不具備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經縣級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就地無害化處理生活垃圾。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鄉鎮人民政府應當對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費用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條從事城市新區開發、舊區改建和住宅小區開發建設的單位,以及機場、碼頭、車站、港口、公園、商場等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環境衛生的規定,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
從事交通運輸經營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收集處理運輸活動中產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章危險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二十九條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編制全省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經省發展和改革行政主管部門銜接、平衡,報省人民政府批準后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場所建設規劃的要求,組織建設危險廢物集中處置設施。
第三十條禁止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
危險廢物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廢物填埋的永久性檔案,填埋過的場地應當建立識別標志,并將填埋情況向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建設部門備案。
第三十一條產生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依法申報登記,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制定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
禁止無經營許可證或者超越經營許可證核定的范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活動。
第三十二條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的申領條件,按照國務院《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管理辦法》的規定執行。
從事利用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向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領經營許可證:
(一)有兩名以上環境工程專業或者相關專業中級以上職稱的技術人員;
(二)有符合國家或者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和安全要求的包裝工具,中轉和臨時存放設施、設備以及經驗收合格的貯存設施、設備;
(三)有與利用的危險廢物類別相適應的利用技術和工藝;
(四)有保證危險廢物利用安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救援措施;
(五)對危險廢物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合理的處置方案或者措施。
法律、行政法規對利用危險廢物申領經營許可證的條件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三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利用和處置活動的工作人員和管理人員,進行相關法律和專業技術、安全防護以及緊急處理等知識的培訓。
第三十四條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轉移危險廢物的名稱、種類、特性、形態、包裝方式、數量、轉移時間、主要危險廢物成分等基本情況;
(二)運輸單位具有運輸危險貨物資格的證明材料;
(三)接受單位具有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資格及同意接受的證明材料;
(四)危險廢物利用和處置方案。
在設區的市行政區域內轉移危險廢物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在省內跨設區的市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移出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跨省轉移危險廢物的,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商經接受地的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批準。
設區的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應當及時將有關批準文件報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阻撓危險廢物依法跨區域轉移、利用和處置。
第三十五條一年內需要多次轉移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有批準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次年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經批準后,每次按計劃轉移危險廢物時可不再審批。
危險廢物轉移年度計劃應當包括擬轉移危險廢物的種類、特性、數量、運輸單位、接受單位、利用和處置方案、轉移時間和次數等內容。
轉移危險廢物應當嚴格按照批準的轉移年度計劃執行。轉移的危險廢物數量超過年度計劃,或者轉移的危險廢物種類、接受單位與批準的年度計劃不一致的,應當另行提出轉移申請。
第三十六條經批準轉移危險廢物的,轉移時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填寫危險廢物轉移聯單。
危險廢物的運輸應當遵守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
危險廢物的接受單位應當按照國家關于該類危險廢物利用、處置的標準和方式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危險廢物移出地和接受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危險廢物轉移、利用和處置活動的監管。
第三十七條醫療廢物的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應當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工作的監督。
環境保護、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應當依照法定職權對醫療廢物收集、運送、貯存、處置活動實施監督管理,并定期對醫療廢物處置設施的環境污染防治和衛生學效果進行檢測、評價。
禁止銷售或者回收利用醫療廢物。
第三十八條醫療廢物實行集中處置原則。
不具備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條件的偏遠山區、海島的農村,醫療衛生機構經縣級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可以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自行處置醫療廢物的,應當嚴格執行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和要求。
衛生、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自行處置醫療廢物活動的監督和管理。
第三十九條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已不具備責任能力的危險廢物,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指定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標準進行處置,所需費用由所在地人民政府承擔。
第四十條產生、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應當制定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應急預案,并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因發生意外事故或者其他突發性事件,造成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的單位,應當立即采取防范措施,啟動應急預案,消除或者減輕對環境的污染危害,及時通報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村)民,并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報告,接受調查處理。
第四十一條在發生危險廢物嚴重污染環境、威脅居民生命財產安全,或者有證據證明危險廢物污染事故可能發生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必須立即向本級人民政府和上一級行政主管部門報告,并立即趕赴現場采取臨時控制措施,進行調查處理。
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村)民公告,并組織有關部門采取有效措施,根據需要疏散人員,控制現場,責令停止導致或者可能導致進一步污染環境的作業活動,消除危害。
第四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對涉嫌違法收集、貯存、運輸、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備、場所、交通工具、物品予以暫扣、查封:
(一)不當場暫扣、查封,將可能造成證據滅失或者非法轉移的;
(二)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采取暫扣、查封措施,應當經本部門負責人批準,并出具暫扣、查封清單,交當事人簽字。當事人不在場或者拒絕簽字的,執法人員應當在暫扣、查封清單上注明情況。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采取措施防止危險廢物污染環境或者造成其他損害。
第四十三條暫扣、查封的期限不得超過三十日;情況復雜,且解除暫扣、查封將造成環境污染或者可能造成重大污染的,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人批準,可延長三十日。
暫扣、查封期限屆滿或者經調查核實沒有違法行為的,采取暫扣、查封措施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及時解除暫扣、查封。
對暫扣的設備、交通工具和物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或者損毀;造成損毀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四條從事利用和處置未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但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在利用和處置過程中必然產生有毒有害物質的有害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并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
(一)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利用和處置設施、設備及技術、工藝;
(二)有兩名以上相關的專業技術人員;
(三)有保證有害廢物安全利用和處置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四)環境保護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省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省有關部門制定并公布有害廢物名錄,規定統一的有害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
有害廢物的處置應當按照有關無害化處理的標準和要求處置。
第五章電子廢物污染環境的防治
第四十五條產生電子廢物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依法承擔電子廢物污染防治的責任。
電子廢物實行分類收集、集中拆解、利用和處置。
本條例所稱電子廢物,是指廢棄的電子電器產品、電子電氣設備及其廢棄零部件、元器件,以及國家規定為電子廢物的其他廢棄物品。
第四十六條從事電子廢物收集、拆解、利用和處置經營活動的單位應當建立電子廢物經營情況登記制度,如實記載電子廢物的數量、來源、流向等情況。
第四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實際,統籌規劃,逐步建立布局合理、交售方便、收購有序的電子廢物回收網絡。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八條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具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貯存、拆解場所和拆解工具、設施;
(二)有一定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的技術人員;
(三)對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有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處置條件和措施;
(四)有保證安全拆解和利用的規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應急措施。
不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不得從事電子廢物拆解、利用經營活動。
拆解、利用電子廢物應當遵守國家和省有關環境保護的規定。
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危險廢物的,按照法律、法規關于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規定執行;拆解、利用的電子廢物或者在拆解、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棄物屬于有害廢物的,按照本條例關于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已有行政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五十條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監督管理部門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不依法作出許可決定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后不予查處的;
(三)違法實施行政處罰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七條規定,未建立環境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導致環境突發事件未能及時妥善處理的;
(五)違反本條例第十四條規定,對病死畜禽處理未盡應有的監督管理職責造成疫情傳播等后果的;
(六)違反本條例第四十一條規定,不按照規定報告或者不依法采取必要措施,致使事故擴大或者延誤事故處理的;
(七)對依法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或者經批準利用、處置有害廢物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
(八)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其他行為。
第五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罰款:
(一)違反本條例第十一條第三款規定,買賣或者轉讓進口固體廢物的;
(二)違反本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醫療廢物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或者未按照環境保護的規定利用和處置有害廢物的;
(四)違反本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不具備規定的條件從事拆解、利用電子廢物經營活動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二項、第三項行為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四項行為的,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二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七條第二款規定,未對被污染土壤進行清理和處置,或者清理、處置后不符合環境保護要求而開發利用土地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違反本條例第十九條第二款規定,生產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經濟貿易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銷售、經營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或者其他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復合制品的,由工商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沒收塑料及其復合制品,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第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回收利用廢塑料、廢布料過程中造成環境污染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承擔依法應當承擔的處置費用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代為處置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五條違反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第一款規定,公共設施、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不配套建設或者配備生活垃圾收集設施的,由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三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六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隨意傾倒、堆放、拋撒危險廢物,非法侵占、毀損危險廢物的貯存、處置場所和設施,或者填埋場運營管理單位未建立填埋的永久性檔案、識別標志并報備案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第三十八條規定,未經同意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的,由縣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自行就地處置醫療廢物,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要求的,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五十八條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第七章附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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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危險廢物;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環境影響評價
中圖分類號:X7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4-9944(2016)06-0064-02
1 引言
綜合利用、焚燒和安全填埋是危險廢物末端處理處置的三大技術手段,其中,綜合利用是采用環保效益、經濟效益、社會效益有機結合的方式。針對含重金屬污泥危險廢物綜合回收利用項目的特點,結合筆者在該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的實踐經驗,對此類項目環境影響評價進行了探討。
2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優勢
2.1 減量化
減量化是指將產生的或隨后處理、貯存或處置的有害廢物量減少到可行的最小程度。廢物減量化包括源削減和有效益的利用,重復利用以及再生回收。固體廢物的減量化是解決固體廢物污染的根本途徑。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是重金屬的減量化,有效減少重金屬排放量,減輕環境負擔。
2.2 資源化
資源化是指將廢物直接作為原料進行利用或者對廢物進行再生利用。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一般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或采用化學法將有用成分置換合成形成新的有用物質,將從污泥中提取的物質應用于社會,是資源化的明確體現。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是廢物資源化產業、資源節約型產業、環境友好型產業。也是對大量消耗、大量廢棄的傳統發展模式的重要變革,是推進循環經濟、實現區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內容。
3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中需正確識別環境影響,做好二次污染防治。
3.1 水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廢水中可能含有重金屬,處理不當排入水體可能污染影響項目周圍的水環境質量。故最大程度提取污泥中有用成分后,工藝廢水需采用切實可行的措施,將廢水中重金屬等污染物濃度降到最低。以重慶某企業為例,含重金屬廢水采用蒸汽機械再壓縮(MVR)工藝,其原理是利用高能效蒸汽壓縮機壓縮蒸發產生的二次蒸汽,把電能轉換成熱能,提高二次蒸汽的焓,被提高熱能的二次蒸汽打入蒸發室進行加熱,以達到循環利用二次蒸汽已有的熱能,從而可以不需要外部新鮮蒸汽,通過蒸發器自循環來實現蒸發濃縮的目的。該工藝將含重金屬廢水中重金屬濃縮到污泥中,交與有資質單位安全處置,確保廢水中一類污染物在車間或車間處理設施達標,其他污染物符合相應排放標準。MVR工作原理見圖1,MVR處理含重金屬廢水工藝流程見圖2。
3.2 大氣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中一般采用化學提取及合成工藝提取重金屬等有效成分,廢物污染源通常為酸溶、氨水浸泡等工藝流程中產生的酸霧、堿霧等,采用的治理方法常用的有堿霧噴淋吸收塔、酸霧噴淋吸收塔等,采用酸堿中和原理,將工藝產生的酸霧、堿霧中和吸收,確保污染物達標排放。
3.3 聲環境影響及防治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運行后產生的噪聲主要是各種機械設備噪聲,經過對高噪聲設備采取減振、消聲、隔聲及綠化等綜合措施后,確保廠界噪聲晝間夜間等效A聲級達標。
3.4 固廢廢物影響及措施
含重金屬污泥綜合利用項目固體廢物為提取污泥中有效成分后剩余污泥以及工藝產生的污泥等,多為含重金屬的危險廢物,需交與有資質的單位安全處置,避免危廢二次污染。
4 危險廢物綜合利用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建議
4.1 注重治理措施的可行性評價
在固體廢物環境影響評價過程中,應高度重視合理、可行的固體廢物治理措施。固體廢物治理措施應從清潔生產、循環經濟出發,減少危險廢物污染源,最大程度地減少危險廢物排放量。治理措施需要結合區域環境規劃,突出強化監督管理措施。
4.2 注重環境風險評價
環境風險影響評價應注重考慮重大危險源的確定,不僅考慮危險廢物的貯存量,還需考慮相關輔助材料的貯存量,結合相關物質臨界量確定項目是否存在重大危險源。若存在重大危險源,需按照風險評價導則做風險相關預測評價。
同時考慮事故池及其他風險防范措施。事故池必須根據泄漏物料、消防廢水、初期雨水的事故應急收集方式確定容積。采取的風險防范措施包括防止危險廢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危險化工品泄露的防范措施、道路運輸過程中危險廢物泄漏的防范措施、安全管理措施等,同時需要提出項目環境事故應急預案。
4.3 注重運輸環境影響評價
當前危險廢物運輸以道路運輸為主,運輸過程中需遵照《危險廢物收集、貯存、運輸技術規范(HJ2025-2012)》,做好收集、暫存、包裝、轉移等措施及手續。首先,產廢單位需用符合要求的容器裝盛危廢,暫存地等需符合《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志》(GBl8597-2001);其次,轉運單位需持危險廢物運輸資質,運輸容器符合相關要求,選擇合適的運輸路線,盡量避開居民聚居點、名勝古跡、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等敏感路段;第三,危險廢物綜合利用單位需做好接收方案,外來危險廢物進廠登記、檢測、入庫暫存、處理等;第四,做好危險廢物轉移聯單手續等工作,做好危險廢物登記記錄,并保留10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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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完成情況
(一)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方面:我科共辦理環境影響評價文件審批23個,其中預審報告書3個,報告表18個,登記表2 個;試生產批復4家;否決項目1個,現場檢查82家(次),發放友情提醒函35家(次)。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方面:五月份,對2003-2006年75家已審批的建設項目下達了限期驗收通知,并將驗收標準、驗收程序等方面一一告知建設單位。對不能按時完成驗收任務的企業,進行處理,目前已驗收3家。
(三)環境統計上報方面:一是完成了2006年度50家企業的環境統計工作;二是完成了2006年度的城市環境綜合整治報表的上報工作;三是完成了對265家企業的排放污染物許可證的核發工作;四是完成了80家企業的環境行為信息化調查上報工作;五是會同縣發改局上報了5家清潔生產審核企業、3家循環經濟試點單位。
(四)危險廢物轉移及醫療廢棄物的集中處置方面:一是危險廢物轉移方面,截止6月10日,已建立了14家涉及危險廢物產生的重點企業檔案,并與有處置資質的單位簽定委托處置協議,其中:有3家企業取得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
上半年,共委托移出處置各類危險廢物50余噸,接收處置110余噸。二是醫療廢棄物方面,建立了4家重點醫療機構檔案,其中:3家醫療機構(2家二級醫院、1家一級醫院)與凈之杰簽定委托處置協議。截止5月份,共處置醫療廢棄物5.351噸。
(五)鞏固煙控區和噪聲達標區建設方面:煙控區和噪聲達標區在2004年12月通過市環委會驗收后,今年重點是加強和鞏固煙控區成果,做好迎接上級環委會的復測準備工作。進一步完善了“兩控區”的資料臺賬,完成了爐窯灶、噪聲源匯總及分類表,其中:秦源熱電廠的建成投產,大大削減了煙控區SO2排放量,目前,已有5家企業進行集中供熱,7家企業簽訂供熱協議。
(六)核與輻射管理方面:按照省市環保部門的要求,在去年完成全縣5家工業涉源單位建立了資料檔案(其中1家企業破產)的基礎上,推進對醫療診斷用X射線裝置建立完善《輻射工作單位檔案》工作。從目前掌握的情況看:我縣域內尚有工業用小型密封源7家(其中1家企業破產),放射源數11枚,其中在用源9枚,待報廢源1枚,無主源1枚。據衛生部門移交的名單顯示,我縣原有醫療診斷用射線裝置的單位為23家,正在進行摸底和建立檔案工作。
(七)學習培訓方面:一是選派了2名同志參加省廳組織的核與輻射培訓班的培訓學習;二是組織了對8鎮1區環保員理論學習3次。
(八)局交辦工作方面:一是完成了縣人大、政協的提案答復3件;二是配合市局對晶橋化工園區污染現狀的調查工作。
二、主要做法
(一)強化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
管理科的工作比較繁雜,主要肩負著建設項目管理、污染控制、環境統計三大任務,同時承擔了縣長目標責任制35%以上的任務。任務重、工作量大,稍有不慎將直接影響全局乃至全縣的環境保護工作大局。給我科所有人員的工作能力提出了嚴要求,高標準,必須強化工作責任,明確職責分工。為了端正工作態度,提高工作效率,提升管理工作服務檔次,年初,我科進行了調整,將行政審批工作進入縣行政服務中心;將各項工作進行了責任分工。為完成好我科的各項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
(二)注重工作實效,落實目標責任制
我科十分重視縣長環保目標責任制的落實工作。自區縣長環境保護工作責任制任務下達后,我科承擔了31項任務中的11項,占總任務的35%以上。縣長環保目標責任制任務完成的好壞,直接關系到全局工作。為此,我科及時對承擔的任務進行二次分解,將每項任務分解到每個人,做到責任到人、分工明確,保證了責任制內容落到實處,提高了工作實效。
(三)嚴格建設項目管理,杜絕新污染源的產生
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是我科的重要工作內容之一,建設項目管理的好壞,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和環境質量,因此,有機地將發展經濟和環境保護結合起來,是我們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
首先加強培訓學習,增強環境意識。為適應經濟發展,推進建設項目進程。重視各鎮區環保員隊伍建設,充分發揮環保員的作用,定期組織環保員培訓,將建設項目環境管理的法律依據、建設項目的分類管理、分級審批以及目前我縣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工作中程序、申報材料、承諾期限等環保行政許可程序,反復宣傳,從而增強了第一線的環保員的環保理念,給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提供了有力支持;二是貼近企業,跟蹤服務。為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積極推行服務型機關,我科工作人員深入各鎮、開發區及企業,上門服務,告知業主在辦理建設項目審批過程中注意事項,現場檢查82家(次),發放友情提醒函35家(次);三是嚴格執法,堵塞漏洞。為了有效地遏制環境污染行為,加大環保執法力度,上半年,下達了《關于吊銷溧水縣東升電鍍廠等4家企業排污許可證的處理決定》(溧環發[2006]17號),對全縣不進行環保治理或治理無望的電鍍行業產生了震懾作用。四是開展了“說清排污總量”工程工作。根據省環保廳、市環保局關于“說清排污總量”工作會議精神要求,結合我縣排污企業現狀,擬定了《溧水縣“說清排污總量”工作方案》,并進行了摸底調查、統計等工作。五是結合2006年整治違法排放企業保障群眾健康環保專項行動檢查,開展對全縣工業園區企業專題整治。
三、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1、建設項目“三同時”驗收不及時。
2、工作效率有待于提高。
3、工作關系還沒有完全理順。
4、有的工作做得不細、不透。
四、下半年的工作打算
1、進一步加大建設項目的環境管理,特別是對建設項目審批要貼近服務、跟蹤服務、上門服務。
2、對未驗收的建設項目進行清理,督促辦理“三同時”驗收手續。
3、進一步強化工作責任,對全年的工作進一步疏理,尤其是縣長目標責任制的工作內容將列出時間表,跟蹤落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