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范文

時間:2023-12-20 17:34: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

篇1

關鍵詞:電力設施、外力破壞后果保護原則 措施

中圖分類號:F407.6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經兩年以來的運行數據統計分析,因施工大型施工機械在線路通道附近違章作業而造成的觸碰導線、碰撞桿塔導致的外力破壞事件多次發生,并呈上升趨勢。造成的后果有以下三種。

第一種:外力破壞導致輸、變、配電設施故障停運,部分故障越級沖擊主網,嚴重危及電網安全運行。

第二種:輸、變、配電設施故障停運,將可能導致大面積用電客戶的供電中斷,由于海西地區轄區面積大,外力破壞后的巡視,發現及后期搶修恢復時間長,較長時間的用戶停電,極易引發客戶投訴或社會負面輿論事件的發生,造成公司工作的被動。

第三種:在外力破壞事件發生的同時,瞬間高電壓、大電流作用于大型機械,輕則機械燒毀,重則人員傷亡。基于以上存在的實際問題及嚴重后果,公司應從宣傳教育、線路運維、政企聯動、屬地化管理、人防、技防等方面強化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效防范外力破壞事件的發生。

一、電力設施保護原則及防范措施

(一)電力設施保護原則

1.群防群治原則:依托地方政府電力監管部門將設備運檢單位、屬地縣市供電公司、專兼職護線員、施工建設單位全部納入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集中力量,有效發揮各自職責及作用。

2.防控結合原則:積極推行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評估的工作理念,通過前期的電力設施宣傳培訓、開工前各種防外力破壞措施的落實和管控,結束后對各種措施的實施效果的評估,將預防與管控有機結合,有效防范事件的發生。

3.屬地化管理原則:借鑒青海省電力公司“三集五大”改革后,對于部分光纜線路運維巡視屬地化管理的經驗,對于海西境內各縣市供電公司區域內運維的各電壓等級的線路,將平時的巡視、與地方職能部門的工作銜接、電力保護安全協議簽訂、事發后的賠償等工作由所屬地各縣市供電公司負責,實行屬地化管理,并在年初將電力設施保護作為年度指標進行下達,年終量化考核。

(二)電力設施保護措施

1.動態巡視,查找隱患

(1)設備運檢單位做好與各縣市供電公司的信息溝通工作,及時掌握線路通道附近施工作業的信息,及時收集整理,由運檢單位根據施工進度或潛在的對電力設施危害的隱患進行不定期、有重點、有針對性的專業巡查。

(2)由所屬地縣市公司、護線員協助進行日常巡視,做到專業和業余巡查的結合,實現信息互通,對于可能或潛在的隱患及時在事故的萌芽狀態發現并制止,從事前進行預防。

2.大力宣傳,有效預防

(1)設備運檢單位、各縣市供電公司,根據掌握的施工區域,及時與施工單位取得聯系,提前進行書面的危險點告知,并向施工單位管理人員發放《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安全用電手冊》及外力破壞的警示圖片,將可能因違章施工引發的外力破壞事件對電網、對客戶和對自己的危害進行宣傳培訓。并督促施工單位及時對每個大型機械操作者宣傳到位,從人員的思想源頭對外力破壞事件進行預防。

(2)設備運檢單位、各縣市供電公司及時督促施工單位將施工作業范圍、作業方式及臨近電力設施情況進行向轄區安監部門和公司備案,并做好相關記錄。

3.簽訂協議,明確職責

(1)由設備運檢單位、縣市供電公司根據施工單位備案情況,協同施工單位一起對施工作業現場進行勘察,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施工作業范圍、保護的具體防控措施進行明確。

(2)由縣市供電公司起草電力設施保護安全協議,由縣市供電公司做為甲方、施工單位做為乙方對電力設施保護范圍、施工作業范圍、保護措施、雙方職責、義務及事發后的賠償責任以協議的方式進行明確和約定。當施工單位工地辦理用電手續時,將該協議做為供用電合同的附件一并簽訂,對其在公司線路通道附近施工作業行為進行規范。安全協議一式五份,甲乙雙方各存兩份,一份交到當地政府安監局備案。

4.政企聯動,事中管控

(1)各縣市供電公司要將轄區內線路通道內施工情況、對電網企業的危害及安全協議簽訂情況及時向政府電力主管部門書面匯報,并對關鍵內容上報備案,以防止在外力破壞事件發生造成人身傷亡或大面積停電事件時,造成公司工作局面的被動。

(2)積極向地方政府安監部門匯報工作,對于可能會造成的潛在危害,申請與安監部門聯合對施工地點安全用電和外力破壞隱患進行檢查,依托政府執法部門加大對施工單位防外力破壞隱患的整改力度,實現過程的可控。

(3)加強與地方警方協作,定期聯系轄區內公安機關,進行信息溝通和工作協作。對于部分施工單位違章野蠻施工導致外力破壞事件發生后,態度惡劣,拒不承認的事件,在積極收集有力證據,事實清楚的情況下,申請警方介入,以《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中對應條款進行經濟處罰或追究刑事責任,形成懲防結合的長效機制。

5.完善技防措施,科學綜合防治

除了不斷加強人力防治工作同時,也要加強技防措施的投入,通過在電力設施周圍安裝限高門架、在鐵塔和電桿安裝熒光防撞標示和防撞樁、桿塔周圍安裝大型機械臨近帶電體報警裝置、地埋電纜警示樁等技術防范措施,從技術手段方面進行預防,科學進行防范。

篇2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工作

電力資源是重要的經濟基礎,電力企業是國民經濟的重要基礎產業,電力安全直接影響到經濟發展與社會穩定和人民安居樂業。電力企業離不開電力設施,電力設施的健康狀況不僅決定著供用電的秩序,電力設施一旦遭受破壞,不僅可能造成重大的安全事故,給國家和人民財產造成損失,而且影響經濟的正常發展和居民的正常生活。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凈化電網安全運行環境,形成長效工作管理機制,確保電網安全運行刻不容緩。

一、電力企業設施保護工作面臨嚴峻形勢

電力是經濟發展的基礎,電力設施是電力發展的基礎。近年來,電力企業加強了政企協作和警電協作,加大了打擊涉電違法犯罪活動的力度,取得了明顯成效,總體形勢趨于好轉。但由于電力設施點多線長面廣,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還存在著不少的隱患和挑戰,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現實的管理難度,給電力設施保護帶來了新挑戰。電力設施分布面積廣、數量多、線路長、暴露野外、管理難度大,是電力企業所面臨的普遍問題。電力企業不可能也無法實現對電力設施的時刻、全面監控。特別是現在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城市之外的電力設施將更多地處于無人地帶,電力設施面臨著更多的潛在的被破環風險。電力設施保護的難度也進一步加劇,電力設施被破壞造成的后果也進一步擴大。(2)經濟的不斷發展,給電力設施保護帶來了新風險。當前,隨著經濟的發展,金錢論、唯物質論為許多人信奉。電力設施大多由有色金屬組成,近些年來隨著國際鋼鐵市場以及有色金屬市場異常活躍,加上我國廢舊物品的收購市場又還處于一個不規范的階段,導致有些人在利益的驅動之下,把黑手伸向電力設施。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盜割電力線路、拆盜線路塔材和金具、拆盜配電變壓器的現象屢禁不止,從而造成了我國電力企業資源的損失以及電力企業正常供電的難以運行。(3)企業的深入改革,給電力設施保護帶來了新困難。隨著我國電力事業的改革深化,電力設施保護主體由原來政府行政部門變為了電力企業。由于企業不具備真正意義的執法權,這給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帶來了新的難度。電力設施分散廣、密度大,政府部門人力物力財力受到限制,在發生電力設施受到破壞后,往往無法在第一時間偵破,加上我國電力設施保護方面的法律不健全、不完善,使不法行為難以得到有力的打擊和制止,不法分子得不到有效的懲處,容易出現屢教不改、屢教屢犯、繼續進行破壞活動的現象。

篇3

為確保我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有效開展,按照國務院、省政府有關文件精神。市政府換屆后迅速調整了市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成員,由市委常委、副市長龍福清任組長。各縣(市、區)政府也要根據各地實際情況調整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各級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的主要任務和職責是負責組織領導轄區內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組織貫徹落實《電力法》和國務院的電力設施保護條例》以及《省人民政府的省電力設施保護實施辦法》組織指導開展多種形式、多層次的電力設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和各種電力設施保護安全活動;根據電力設施被破壞的情況,適時組織指導開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的專項斗爭;調查處理電力建設設施的現場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和糾紛;組織開展調查研究、總結推行先進經驗,表彰在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績的先進集體和先進個人。

二、落實責任。形成保護電力設施的強大合力

部門各司其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要在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各負其責,密切配合,齊心協力,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

加強經常性的監督、檢查、指導和協調工作,各級電力主管部門要牽頭做好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切實履行好電力管理職能,依法保護好電力設施。要根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嚴格執行電力設施保護區內的施工許可證制度,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依法予以打擊,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植樹、違章建房、塔吊碰線等突出問題,要依法清除和整改,并依法實施行政處罰或采取強制措施,以提高電力設施保護的防控能力。

應依照有關規定征求電力線路管理單位的意見,各級城鄉規劃、交通、國土資源等部門在依法辦理新建、改建和擴建建設工程項目許可時。凡建設施工作業對電力設施安全運行構成威脅的不得批準施工。各級林業、國土資源部門要妥善處理電力設施建設工程中征、占用土地和林木采伐及補償等相關事宜。

需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應會同電力主管部門、電力企業與電力設施權屬單位協商種植低矮樹種,各級林業和城市園林綠化部門。并負責日常修剪,以保持樹木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安全距離符合規定。對危及電力線路安全運行的樹木,必須限期清除,拒絕整改的由有關部門依法進行強制修剪或砍伐。

并針對實際情況適時組織專項整治行動,各級公安機關要依法有效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要組織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犯罪活動。對重要案件要加大偵破力度,嚴懲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分子。各級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辦公室要把電力設施保護納入考核內容,協調司法部門依法處理破壞電力設施犯罪行為。

密切配合,各級工商、供銷、商務、公安等部門要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對當地物資回收、廢品收購業進行清理整頓,堅決取締無照經營廢舊金屬、電力設施器材等違法違規行為。對違法收購電力設施器材的單位,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廢舊器材收購證;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收購、銷售贓物問題突出的鄉鎮、市場和廢舊物品收購站點聚集的地區,要加強監督管理,徹底清理整頓。

提高防盜竊和防破壞的能力,電力企業要加強防范盜竊和外力破壞的內部管理和防范機制。加強電力設施的人防、物防和技防工作。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安全保障機制和巡查、處置、搶修、報告等防范措施。要加強電力設施保養維護,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區的巡視力度。對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及時制止,對擅自在電力設施保護區施工作業的供電企業可以不予報裝或中止供電,并及時報告電力主管部門;對取得施工許可的建設項目,電力企業要與其簽訂施工作業安全協議書,做好現場監管,及時制止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要按照有關法律法規,進一步加強內部治安保衛工作,并積極主動配合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執法工作和群防群治工作。

三、加大力度。切實做好日常管理維護工作

強化電力設施的日常運行維護和管理,電力企業要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訂切實有效的管理措施。層層落實責任制,要設專職人員負責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配備電力設施保護專用車輛和設備器材,提高專業巡線到位率和缺陷消除率。要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的投入,健全電力設施保護經費管理使用機制,提高防盜、防破壞能力。要建立群眾舉報有獎制度,鼓勵社會各界和廣大人民群眾積極參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切實維護電網安全穩定和全市正常供用電秩序。要不斷創新管理辦法,學習黃梅、龍感湖“誰受益,誰管理,誰負責”責任追究制度,探索更科學、更有效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制。要建立健全電力設施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完善預警機制,定期組織演練,提高搶修能力,降低事故損失,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要建立健全內部安全防范網絡,大力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新技術、新成果,不斷提高電力設施整體防控水平。

篇4

一、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指導思想和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按照科學發展觀和構建和諧社會的要求,以保障全縣經濟持續、較快發展為目標,以保障人民生活穩定為出發點,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綜合治理”的保護原則,實現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與保障人民生活穩定相統一,保護電力設施和電能與構建和諧社會相協調。

(二)總體要求。各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成立由鄉鎮分管領導任組長,相關職能部門以及電力企業參加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明確責任,落實分工,建立健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的長效機制。建立和完善縣、鄉(鎮)兩級公安等部門和電力企業緊密合作的政企長效機制,依法有效打擊和防范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活動。加強統籌協調和工作指導,建立和完善聯合執法機制,提高行政執法水平和執法效率。建立健全以技防、物防、人防和其他有效防范保護措施組成的內部安全防范網絡,普及和推廣應用電力設施安全防范的新技術和新成果,提高整體防控水平。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考核范圍,在全縣構建起政府統一領導、部門齊抓共管、企業依法保護、群眾參與監督、全社會大力支持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新格局。

二、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機構及部門的工作職責

(三)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工作職責。

在縣委、縣政府的領導下,認真貫徹執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供應與使用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通知》和《省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研究部署全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加強督查與指導,協調解決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對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和個人進行表彰和獎勵。

(四)縣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工作職責。

在領導小組的領導下,負責起草年度工作計劃,定期編發工作簡報以及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動態;加強與成員單位的聯系與協調,參與領導小組工作調研和督查;負責處理各類危害電力設施和盜竊電能案件;完成領導小組交辦的工作。

(五)相關部門職責。

⒈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條例》和電力法律、法規、規章的宣傳貫徹和電力行政執法工作,指導鄉鎮開展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加強部門間工作協調與溝通,會同有關部門對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先進單位和個人提出表彰獎勵意見,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⒉社會管理綜合治理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納入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責任目標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內容,進一步細化考核機制,加強督導檢查,嚴格兌現獎懲。

⒊人民法院。負責對進入司法程序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案件,及時進行審理;針對涉電案件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開展調查研究,提出適用法律指導意見;根據政府相關職能部門的申請,依法采取強制執行措施。

⒋人民檢察院。負責對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違法犯罪嫌疑人員的批捕和工作;監督公安機關涉電案件的立案工作,適時介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

⒌公安部門。負責依法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的違法犯罪行為;查處、打擊銷贓行為;健全警企聯防工作長效機制,依法協調查處各類涉電案件,化解矛盾糾紛,保障電力建設、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順利開展。

⒍國土資源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規劃納入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審批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土地利用項目用地時,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要求;對非法侵占電力設施保護區土地的行為,應依法查處。

⒎建設、規劃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建設與改造納入城鄉規劃,預留出電力設施保護區和輸電線路通道。

⒏交通運輸部門。負責在審批道路及配套附屬設施(綠化、路燈等)建設項目時,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要求,征求電力設施產權單位意見;在審批跨越道路電力設施建設項目時,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配合協調處理已建或在建公路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問題,協助對相關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隱患進行排查整治。

⒐水利部門。負責在報建水利工程及配套附屬設施時,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新建、改建和擴建項目應符合電力設施保護有關規定;在項目實施階段,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開工建設;協助電力設施和電力安全保護主管部門協調處理水利工程與電力設施相互妨礙的處理和危及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的整治工作。

⒑林業部門。負責將電力設施保護區內林木種植納入林業規劃和林業行政執法及管理檢查范圍,指導監督全民義務植樹造林綠化符合電力設施保護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林木清障工作應及時辦理相關手續。

⒒工商部門。負責取締無照經營,配合有關部門查處違法收購電力設施廢舊器材的行為,構成犯罪的要及時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管理電力計量工作,規范和監督電力計量行為;將電力設施保護相關規定納入特種設備操作人員培訓考核內容。

⒔安全生產監管部門。負責監督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職責,將電力設施安全工作納入綜合監督管理范圍;對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重大安全隱患進行督辦。

⒕政府法制工作部門。負責政府及政府部門有關規范性文件的備案審查;承擔協調部門之間在法律、法規、規章實施中的爭議和問題的有關工作;會同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行政執法人員資格認證工作;負責承辦政府的有關行政復議和行政應訴事項。

⒖城市管理綜合執法部門。依法查處城市規劃區、鄉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工程規劃許可證或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且影響電力設施安全的行為。

⒗電力企業。負責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運行和管理,保障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對電力的需求;在縣電力行政主管部門的指導下,開展經常性的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宣傳教育工作;建立信息通報制度,定期向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報告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重大事項。

其他相關部門按照電力法律、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認真履行各自職責,依法做好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

三、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范圍與內容

(六)電力設施的保護范圍。按照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確定保護區。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導線邊線向外側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兩平行面內的區域,在一般地區各級電壓導線的邊線延伸距離:10千伏為5米;35至110千伏為10米;220千伏為15米;500千伏為20米;800千伏和1000千伏為30米;電力電纜線路為電纜線路地面標樁兩側各0.75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區域;江河電纜一般不小于線路兩側各100米(中、小河流一般不小于各50米)所形成的兩平行線內的水域。

(七)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八)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距35千伏及以下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5米的區域和110千伏及以上電力線路桿塔、拉線周圍10米的區域內取土、開挖、打樁、鉆探或者傾倒酸、堿、鹽及其他有害化學物品。

(九)在電力設施周圍500米的區域內進行爆破作業的,應當依照國務院《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條例》等有關規定,經市公安機關批準后實施。

(十)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興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堆放垃圾、礦渣、易燃物、易爆物等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十一)公路、水利、電信、城市道路、橋梁、涵洞、管線等設施后于電力設施建設(包括改建、擴建)的,不得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確需遷移電力設施或者采取必要保護措施的,建設單位應當與電力產權單位達成協議,所需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十二)根據城市綠化的要求,必須在已建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樹木的,園林部門在征得電力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可種植低矮樹種,并使樹木生長高度和架空電力線路導線之間的距離符合安全要求。

(十三)遇自然災害或者重大突發性緊急情況嚴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時,電力企業或者其他電力設施所有人、管理人可以先行采取必要的應急措施,防止和減少電力事故危害,在24小時內告知有關利害關系人,并依法補辦有關手續。

(十四)禁止在供電設施或者其他用戶的用電設施上擅自接線用電;繞越電能計量裝置用電;使用未經檢定的電能計量裝置;偽造、開啟法定或者經授權的計量檢定機構加封的電能計量裝置封印用電;故意損壞電能計量裝置用電;故意使電能計量裝置失準或者失效用電;故意不計量或者少計量用電的其他行為。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脅迫、指使、協助他人竊電或者向他人傳授竊電方法,不得制造、銷售竊電裝置。

(十五)供電企業應當依法配備查電人員,對用電安全情況進行檢查。用電檢查人員對用電安全檢查中發現的竊電行為,有權制止和保護現場;對現場的竊電裝置及相關事實,可以錄像、拍照,并立即向供電企業報告,由供電企業及時提請電力行政主管部門調查處理或者向公安機關報案。

(十六)電力用戶應自覺遵守供用電秩序,維護供用電安全。不得擅自超過合同約定的容量用電;擅自使用已經在供電企業辦理暫停使用手續的電力設備,或者擅自啟用已經被供電企業查封的電力設備;擅自遷移、更動或者擅自操作供電企業的用電計量裝置、電力負荷控制裝置、供電設施以及約定由供電企業調度的用戶受電設備;未經供電企業許可,擅自引入、供出電源或者將自備電源擅自并網。

四、加強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主要措施

(十七)嚴厲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竊電違法活動。開展打擊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及涉電違法活動專項整治工作,對構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加強對廢舊物資收購站(點)的檢查、清理和整頓,對違法收購電力器材、設備的廢舊物品站(點)要堅決依法查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從源頭上堵塞違法分子的銷贓渠道。

(十八)建立辦理竊電和破壞電力設施違法犯罪案件協作機制。人民法院、檢察院、公安和電力行政管理等部門定期召開聯席會議;督促指導大案要案的查處,對進入司法程序的盜竊破壞電力設施和電能的重大或疑難案件,依法進行指導、督辦;研究適用法律問題,提出適用法律指導意見,制定有關規范性文件;及時通報信息資料;加強對重大刑事案件查處情況的宣傳工作,組織多種形式的培訓活動,提高辦案水平。

(十九)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電力線路安全保護工作,著力解決好違章建房、植樹、侵占電力線路廊道施工等影響電網安全的突出問題,對長期存在影響電力線路安全隱患的違章建房和樹障,相關部門密切配合予以清理。

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未經批準或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爆破或其他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十)提高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的自防能力。電力企業要不斷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的人防、物防、技防和資金投入,增強電力設施抵御外來侵害的能力。加強輸電線路設備巡視、檢查和維護,制訂和完善事故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避免大面積停電事故和造成人員傷亡,確保電力安全和可靠供應。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用戶業擴工程依法不予辦理報裝用電。

(二十一)建立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獎勵制度。對在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先進單位和個人由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提出獎勵意見,報電力設施和電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審批并給予獎勵。

篇5

關鍵詞:輸電;設施;防護

中圖分類號:TM726 文獻標識碼:A

1.前言

輸電線路是電力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電網運行的主動脈,起著傳輸電能的重要作用。近年來,隨著地方經濟對電力需求的持續增長,電網建設與改造日益加大,吳忠電網110 千

伏~ 330 千伏主干網架已初步形成,然而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以及人為引起的電力設施損壞情況也明顯增多,在嚴重危害電力系統安全運行的同時,也對社會經濟及人民日常生活帶來危害。輸電線路點多面廣,其大多位于遠離城市的郊外以及邊遠山區,設備遭受外力破壞現象尤為嚴重。由于受人力、物力以及技術的限制,現行的輸電設備定期巡視制度,不能及時、有效掌控線路本體及通道運行情況,加之電力行政執法的缺位,致使輸電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舉步維艱,處理線路通道隱患事務滯后且效率低下。

2. 實施背景

2.1 輸電設備運行情況

2.1.1 外力破壞跳閘情況

隨著經濟的發展,城區道路及相關基礎設施改造工程相繼破土動工,在線路保護區內進行施工、建筑的情況也大大增加。一些施工單位無視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事先不與電力主管部門進行協商,擅自動施工,由于安全措施不到位,造成碰傷導線、線路跳閘情況時有發生。近年來,諸如此類外力破壞事件已成為輸電線路跳閘的主要殺手。

由以上餅分圖得知,2006年―2009年吳忠電網輸電線路共計跳閘28次,僅外力破壞達11 次之多,占比39.29%,是線路跳閘的首要原因。進一步分析外力破壞的表現形式,得出:大型機械施工作業造成的外力破壞跳閘達5次,比45.45%;大風將農民布置在田間的驚鳥條掛到導線上造成跳閘有3次,占比27.27%,是影響問題的主要因素。外力破壞事故造成設備損壞,同時也危及人身安全,加強電力實施保護工作,已刻不容緩。

2.1.2 輸電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丟失情況

據統計,2006年至2009年輸電線路本體和附屬設備丟失缺陷共計1760處,占5年來缺陷總數49.13%,其中塔材、腳釘、螺栓、爬梯丟失尤為嚴重,3年來經濟損失達200萬元以上。盜竊輸電設備部件的數量、種類有上升趨勢,這主要是因為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始終認為擰幾顆螺絲、卸幾根塔材、偷幾個腳釘填補家用是小事,構不成犯罪;部分盜竊慣犯(甚至還有內線)、常犯受利益的驅使,在現在鋼、鋁材價格不斷攀升的情況下,加上銷贓容易、盜竊電力設施屢禁不止。

2.1.3 線樹矛盾日益突出

現狀表明,線路運維樹木修剪工作量大且越發困難。政府、鄉鎮等政策支持,綠化工作逐年增加,各地興起大面積植樹造林之勢,尤其是果園,既可以綠化,又可以提高林業產值,致使線路保護區內違章植樹現象層出不窮。樹木與電力線

路之間安全距離不足,致使原本就處理困難的線樹矛盾缺陷更加嚴重。

2.2 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2.2.1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不到位。

電力體制改革后,原有的電力行政執法劃歸了政府經貿部門。但由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不是政府經貿部門的主要業務,所以很難納入工作日程。

2.2.2 門法律適用之間時有沖突。

《電力法》要求對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進行修剪或砍伐,但《森林法》則規定對林木實行采伐許可證制度。樹線矛盾導致基層生產運行部門常與林業部門及個別村民引發報批和賠償等糾紛。

3.輸電線路電力設施防護體系建設

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管理工作,必須形成兩個“三結合”的立體式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模式,即政企結合、內外結合、上下結合的外部環境構造和人防、物防、技防三結合的內部防護體系建設,確保電力設施的安全可靠運行。

3.1建立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網絡

輸電組積極與國網吳忠供電公司有關職能部室配合,加強與政府部門以及沿線鄉鎮的工作聯系,形成電力設施立體保護工作網絡。建立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領導小組,輸電組設立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專責人,從組織及人員配備上確保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落實到人。2010年,聘請有聲望的或有一定技能的人員擔任護線員,建立了群眾護線機制,輸電組電力設施保護網絡初建完成。

3.2 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

2010年至2011年,輸電組利用多種形式,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詳細制定《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宣傳工作方案》,利用設備巡視間歇,運行工在線路縱橫較多、人口密集的村莊及學校、清真寺內張貼電力設施保護宣傳畫報,講解電力設施保護知識,宣傳內容主要以《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為主。

3.3 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打擊破壞盜竊電力設施活動

2010年,輸電組積極與公安部門配合,破獲330千伏大古線導線失竊案,將長期從事電力設施盜竊活動的犯罪團伙一網打盡,打擊了犯罪分子的囂張氣焰,起到了強烈震懾作用。

3.4 科學制定輸電線路通道隱患分級標準

輸電組依據國家電網公司《架空輸電線路管理規范》、《架空送電線路運行規程》及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并結合自身實際,科學制定《輸電線路通道隱患判定原則管理規定》,進一步明確了架空送電線路通道缺陷的分類原則和具體要求。

3.5 建立有獎舉報機制,設立獎勵基金

輸電組建立《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群眾有獎舉報暫行管理辦法》,設立專項獎勵基金,廣泛發動人民群眾,教育群眾提高保護電力設施的意識,檢舉、揭發盜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利用國網吳忠供電公司95598供電服務熱線,受理群眾舉報電話,對檢舉揭發的線索一經核實,根據情況給予不同的獎勵。

3.6 多措并舉,建設輸電設備電力設施防護體系

開展輸電線路電力設施保護“人防、技防、物防”裝置建設。為防止電力設施被部分法律意識淡薄群眾和電力設施盜竊慣犯、常犯偷盜電力設施,針對設備被盜缺陷的重點――塔材、NUT 線夾被盜缺陷,輸電組自2010年以來,從設備自身防盜方面下手,完成對所轄110千伏~ 330千伏線路2560 基12129根拉線棒防盜大修工作,同時安裝防盜螺栓近100多萬套。線路設備被盜缺陷得到了一定時期的遏制。

4.實施效果

4.1外力破壞跳閘情況

2010年至2013 年,線路設備跳閘共計4次,外力破壞跳閘0次,達到預期目標。

4.2 輸電設備本體及附屬設施丟失情況

據統計,2010年至2013年輸電線路本體和附屬設備丟失缺陷共計231處,缺陷數量明顯下降,3年來經濟損失下降至10萬元以下。

4.3 線樹矛盾得到有效控制

2010年至2011年,輸電組積極與當地政府及林業部門協商,對44條線路進行線下樹木的處理工作,共修剪和砍伐樹林32560棵并與樹主單位按照法律程序簽訂砍伐、修剪協議,解決了長期困擾輸電組運行工作的一大難題。

篇6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

近年來,曹縣堅持“預防為主,打擊并行”方針,加大電力設施防范措施上的資金和技術投入,如給變壓器裝上防盜栓和防盜螺母;成立了以供電所員工為主的巡邏隊,不定期地對轄區內的各種電力設施進行巡視檢查,確保每個臺區有人管,每條線路有人護,每基桿塔有人看;將護電管理工作關口前移,完善群眾護線組織,積極與電力設施附近的居民保持良好聯系溝通,建立長期的聯防機制,實現群防群治;加大在電視、廣播、網絡等媒體上對電力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經常性開展上街宣傳、下鄉宣傳,廣泛發動群眾,激發全社會保護電力設施熱情,鼓勵他們及時舉報對電力設施的盜竊和破壞等違法行為;五是從摧毀罪犯銷贓的渠道出發,聯合當地公安部門,開始不定期的檢查廢舊物品收購部,嚴厲打擊不法犯罪分子。

一、曹縣在電力設施保護中取得的成績

1、加大清理力度,全面打響電力設施保護“阻擊戰”

曹縣供電公司把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納入了重要日程,并列入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中,年初部署整體工作,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做出安排,做好線路安全保衛工作。特別是在秋收后和春耕前期間,還專門召開班子會議,聽取匯報,解決實際問題。該局領導靠前指導工作,親臨現場,了解情況,深入沿線保線站、護線組調查研究,走訪看望專兼職護線人員,及時解決他們遇到的困難,從而激發了專兼職工作人員的積極性。

曹縣供電公司對所轄廢品收購站點進行了全面清查,并做了詳細的宣傳報導,影響很大,起到了廣泛的警示教育作用。在全面清理整頓廢品收購站點的同時,積極對各站點從業人員進行相關的法制教育,并與各廢品收購站點逐一簽訂了責任書,要求其嚴禁收購電力物資,并對前來銷贓者進行揭發舉報。

2、強化監督管理,全面打好電力設施保護“攻堅戰”

為了更好的保護電力設施的安全,并在發生盜竊破壞案件、外力破壞案件和在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違章建筑案件時,能夠在第一時間及時獲得信息,并能按各自職責分工,分頭做好工作,曹縣供電公司相繼制定出臺了《保護電力設施安全責任制度》、《保護電力設施工作例會制度》、《案件報告制度》、《警企聯防責任制度》,《有貢獻人員獎勵制度》及國網、農網輸供電線路發案情況流程圖等相關配套制度。

3、注重物防技防,全面打贏電力設施保護“保衛戰”

全面加強電力設施技防措施。該局根據全供電區的實際情況,一方面,在對輸電線路鐵塔地面至五米高處以內的螺絲打堆1250基的基礎上,又對輸配電線路桿塔拉線UT線夾螺絲打堆7856條,有效地防止了塔材和UT線夾被拆盜案件的發生。另一方面,該局還進一步加強了對配電變壓器防盜鎖的安裝,對運行和停運的線路分別安裝了不同類型的斷線報警裝置;國網變壓器在原有安裝400臺報警器基礎上,今年又新增200臺;農電變壓器在和當地公安機關的配合下,安裝失電報警器工作已全面鋪開。

3、全面加強電力設施物防措施。

曹縣供電公司對全供電區204個輸配電線路下的漁池都設立了警示牌,并與漁場主簽訂了保證安全的協議書,同時對輸電線路懸掛了警示牌。另外,該局還積極與線路附近的17個采石場協商確定了減少爆破藥量和方位避開導線的措施,避免崩壞導線。此外,該局還對配電線桿涂刷了夜瑩光油漆,有效地減少了外力破壞案件的發生。

4、全面加強三級護線網絡建設。

曹縣供電公司在不斷加強專職人員巡線的同時,還注重發揮群眾護線員的作用,并根據“三長”(鄉鎮長、派出所所長、供電所長)和群眾義務護線員變化情況,及時調整充實了124個護線組、702名護線員;建立健全了護線責任制度、巡回走訪制度、案情及時報告獎勵制度,以及工作聯系制度。在此基礎上,該局還進一步完善了“鄉包片、村包段、戶包桿”的群防群治防護體系和縣、鄉、村三級義務護線網絡,有力地保障了電網的健康穩定運行。

二、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

人們的日常生活離不開電,同樣,電力企業離不開電力設施,它們是息息相關的。電力設施的安全問題直接影響了電力企業的生存和發展,影響了人們正常的社會生活,影響了社會安全穩定和經濟的發展。近幾年來,電力設施的安全問題越來越引起企業和社會的關注,但電力設施的保護仍然面臨著很多問題。

1、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嚴重

電力設施分布面積廣,數量多,不好看管,再加上電力設施的價錢高,由于經濟利益的驅使,盜竊電力設施的現象很嚴重,盜割電力線路、拆盜線路塔材和金具、拆盜配電變壓器的現象屢禁不止。這不僅給電力企業帶來了嚴重的經濟損失,也引發了很多電網安全事故,甚至造成人員的傷亡,嚴重威脅到人們的自身安全和社會的和諧安定。企業和國家雖然采取了一定的措施,但盜竊現象依然泛濫,成了企業面臨的重大難題之一。

2、電力執法部門執法不力

隨著電力體制的改革,電力設施保護的行政主體由原來的電力行政執法部門變為了政府經濟管理部門,由于行政執法權的變更,給電力企業開展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的不便。再加上電力設施分散廣、密度大,政府在人力物力財力方面受到限制,不能很好的執行工作,在發生問題后,公安部門也只是走過程,做樣子,不能立案偵查,使丟失的設施無法找回,不法分子還逍遙法外繼續進行破壞活動。執法部門的工作沒有落實在實際中去,收效甚微。

3、缺乏法律武器的保護

法律是保護企業和個人財產與人身安全的武器,如果沒有武器,企業和個人的權益就暴露在不法分子的眼里,很容易受到侵害。我國關于電力企業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體系不夠完善,使電力設施保護沒有依據,當電力的法律法規與別的土地資源類的法律相沖突時,總會舍棄電力方面的利益,對電力設施的保護不能很好的進行。

4、缺乏法律意識

不法分子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才行使盜竊或者破壞行為,企業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而疏于管理,執法不力,人民群眾是因為缺乏法律意識縱容了不法分子的行為,從而也損害了自身利益,威脅到自身財產安全。國家頒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規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由于政府和企業的宣傳力度不夠,很多群眾不能很好的認識到問題的嚴重性,抱著事不關己高高掛起的態度,遇見盜竊行為也不制止,使得不法分子在白天也敢猖狂作案,造成了很多本可以彌補的損失。

三、進一步加強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應采取的對策

1、加大全民宣傳力度

偏僻地區的電力設施最容易被盜竊,政府部門力不從心,不能做到每一個地方都監管力度很強,這就需要廣大人們群眾的配合。政府和企業可以定期組織去那些偏遠的地方進行宣傳,還可以通過媒體、電視廣播、報刊之類的新聞媒介進行宣傳,在學校進行普法宣傳,增強人們的法律意識,讓人們明白電力設施不但關系到企業和國家,更關系到他們的切身利益,提高他們保護電力設施的自覺性,提高他們的社會責任感。

2、加強行政機關的執法力度

行政機關應該依照相關的法律法規,嚴格打擊破壞電力設施的違法犯罪行為,提高辦事效率,真正為企業和人們做實事。平時做好防范準備,發現隱患要及時處理,加強巡視,做到定期檢查,不定時巡視,防護結合。可以和鄉鎮聯合起來,對事故多發地進行重點防范,實行獎懲制度,提高人們的積極性。一旦出現電力設施安全事故,政府應該立即處理,集中力量加大偵查力度,盡快偵破案件,減少損失。

3、建立健全相關法制

我國雖然有電力設施保護的相關法律法規,但有些不規范,有時會與其他法律法規相沖突,使得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無法正常進行。這就需要國家對這些相沖突的法律法規進行一定的修改,明確行政執法程序,明確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法規和地役權的界限。對破壞電力設施的行為,要依據法律嚴格處罰,以減少偷盜和破壞行為的發生。

4、著眼于長遠發展

領導要重視起電力設施保護的問題,和全民一起參與到保護工作中來。要加強與林業部門和公安部門的溝通配合,獲得他們的支持,降低電力設施保護的難度。在電力設施的保護上企業還應該加大科技投入,提高防盜技術,利用高科技手段,對事故高發區進行電子眼監管,在易丟的變壓器上安裝防盜報警器等,這些高科技產品對電力設施起著很好的保護作用。

篇7

一、充分認識加強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的重要意義

輸電線路是電網運行的命脈,是關系國計民生的“生命線”,它在輸送能源的同時又相當的脆弱,任何外力的破壞,都有可能造成大面積停電,甚至電網瓦解,給地方經濟發展和人民群眾生活及社會穩定帶來巨大危害。我市是國家重點能源工業基地,現有各類礦井7對,鄒縣電廠、里彥電廠承擔著國家重要的上網發電任務。上述企業的輸電線路遍布城鄉,面廣線長,野外,存在著諸多隱患,特別是高壓線下違章植樹問題,一旦安全距離不夠,就會造成對樹放電,影響電力企業和礦山的安全生產,對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構成嚴重威脅。各級各部門要堅持從講政治的高度,從科學發展、安全發展的高度,充分認識加強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工作的重要意義,全力以赴抓好高壓線路等電力設施安全隱患的排除工作,不斷創新工作思路,加強制度建設,建立長效機制,努力提高電力設施的安全運行水平,精心呵護關系國計民生的“生命線”,努力為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提供安全、穩定的電力保障。

二、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原則

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綜合治理工作方針,周密安排,精心部署,堅持和完善高壓線路等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基本原則。

(一)屬地管理的原則。各鎮街、村居要切實增強守土有責的意識,按照途經轄區內高壓線路徑,建立協管制度;要把責任落實到村居,將高壓輸電線路通道管理分解到基層供電所,實行屬地化責任管理。要充分發揮鎮街供電所和農電工的護線作用,發揮他們環境熟、情況熟、信息快的有利條件,把各類電力線路事故隱患和違章樹害消滅在萌芽狀態,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從“事后補救”走向“超前保護”。

(二)業主首責的原則。高壓線路各權屬單位、使用單位作為電力設施的直接受益人,是承擔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第一責任人,要嚴格按照《電力安全工作規程》,科學確定不同電壓等級的高壓線與周圍樹木的安全距離,劃定安全監管范圍;要注重提高電力設施自身防護能力,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履行主體監管責任;每年要列支一定數額的電力設施保護經費,對架空電力設施進行經常性巡查、檢查,對各類違法違章現象,做到早發現、早通知、早報告,及時遏止和處理。

(三)違章不補的原則。依據《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要求,對于電力線路建設在先,違反規定在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新種植的樹木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一律不予補償,由樹木所有者自行移栽或砍伐。對拒不移栽或砍伐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第六十九條的規定,由當地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責令強制砍伐;也可由電力企業根據國務院《電力設施保護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依法予以砍伐。

(四)社會聯動的原則。高壓線路權屬各單位凡新建電力線路,要主動與公安、規劃、交運、住建、林業等部門溝通,構建和諧相處的關系,把樹線矛盾、修路移桿等問題解決在初期,以避免無謂的經濟損失。其他部門在工作中涉及此類問題時,也應主動和高壓線路權屬單位積極協商,在規劃方面嚴格把關,有效避免矛盾的產生;公安、安監、交運、林業、園林部門要配合電力監管部門對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的樹木進行定期不定期安全檢查,對依法劃定的架空電力線路保護區內,種植的可能危及架空電力線路安全的樹木和高桿植物,要及時責成種植戶或產權人予以修剪、移植或清除;要堅持群防群治,供電、安監等部門及時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充分動員社會力量參與高壓線路監管工作,形成推動工作開展的強大合力。

三、進一步落實高壓線路走廊安全監管措施

各鎮街、各相關部門既要各司其職,分頭把關,又要統籌協調,形成合力,進一步采取有力監管措施,制止各類破壞電力設施、危及電網安全的事件發生。

(一)落實部門責任,凝聚工作合力。市經信局:負責監督、檢查《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有關規章的執行情況,開展清理違章樹木等保護電力設施的宣傳教育工作,讓人民群眾認識到在高壓線下植樹的危害性,指導和協調相關職能部門解決整治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植樹等工作中的相關問題。市公安局:要增強協作意識,加大執法力度,確保清理違章樹木工作的有序開展。對危及電力設施的高壓輸電線走廊下違章植樹拒不整改的違法行為,要依法公開打擊處理。市住建局、規劃局:負責把好規劃審批和執行關,編制城鎮規劃要結合電力工業發展規劃,預留輸變電設施的通道位置和安全保護區域;新建和擴建項目,凡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必須征求當地電力安全管理部門的意見;會同發改、經信部門依法處理違反電力法律、法規的建設項目。市國土資源局:負責審查辦理電力設施通道和保護區域土地征(占)用手續以及涉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用地手續;依法查處侵占電力建設用地的違法行為,從源頭上杜絕違章建筑的產生。市安監局:認真履行安委會辦公室綜合協調職能,配合電力主管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行動,及時督促有關企業和鎮街做好電力安全管理工作。市林業局:在安排植樹造林和組織林業生產時,要指導各鎮街、村居避開供電線路安全區域。電力主管部門和線路權屬單位:要認真履行《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賦予的職責,負責組織所屬部門建立和完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網絡,加大資金投入,落實人防技防措施,做好電力設施安全防范工作,加強備用電力設施的安全管理,切實加強線路巡查,并結合實際情況對已經形成事實的研究對策,及時解決。提出整改意見和具體措施方案時,要首先考慮電力線路的安全運行,然后根據具體情況采用拆除、更換絕緣導線、懸掛警示標志等方法補救,保證達到安全標準,從而確保高壓輸電線路走廊通道暢通和電網安全運行。

(二)加大宣傳力度,營造良好氛圍。要充分利用電視、報紙、網絡、宣傳欄等各類宣傳媒介,大力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宣傳因違章在高壓線下植樹未得到補償和受到處罰的典型案例,讓廣大群眾真正認識到高壓線下植樹的危害性;要充分發揮民俗民約和精神文明的作用,結合文明城市創建、安全生產月宣傳、電力設施保護專項宣傳等活動的開展,著力加強對沿線群眾保護電力設施意識的宣傳教育,爭取社會各界的關注、理解和支持,為輸電線路安全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

(三)開展專項整治,消除安全隱患。成立由市政府分管領導任組長,經信、公安、安監、城管、住建、交運、國土、綜治、工商、林業、廣電、電力及各鎮街為成員的專項整治活動領導小組。按照職責分工,集中組織開展電力行業安全專項整治活動。根據國家和省政府有關電力設施保護法律法規及規章的規定,認真制定出臺治理方案,切實將治理工作落實到村或個人,限期進行整治。在整治過程中,可根據樹障不同情況,采取修剪或移栽等相應的處理措施,不屬修剪、移栽范圍的要堅決砍伐。樹障清除后,電力線路運行管理各單位要與有關村莊簽定相關協議,明確不再出現新的樹障,對樹障的清理工作要在2011年10月底前完成。

(四)加強日常監管,建立長效機制。各鎮街、電力監管辦公室要成立由供電和有關部門參加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機構,負責領導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建立重大事項請示匯報制度、工作聯系制度和工作情況通報制度,并形成例會制度,切實暢通整治工作的信息渠道,增強高壓輸電線路走廊下違章整治工作的透明度,及時協調解決危害電網運行的安全問題,部署履行電力設施保護行政執法工作,實現高壓電線安全管理工作經常化和制度化。相關村居要成立1—2人專兼職巡線護線隊伍,落實護線經費;要建立排查檔案,定期開展線路和設備的巡視,加大對高壓線路隱患的排查和治理力度,力爭做到發現一處,制止一處,查出一處,整改一處,不給線下植樹等違章行為可乘之機,及時制止危害電力設施安全的違法行為。

四、強化保障措施,加大考核獎懲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街、各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統一思想,加強組織領導,成立相應的領導機構,負責所轄行政區域內電力設施保護工作,及時調解處理因整治工作與當地村民發生的矛盾和糾紛。各鎮街要與各村(居)、組負責人層層簽訂《高壓供電線路安全管理責任書》,加強監督與管理,有關責任人每年上交一定數額的供電安全風險抵押金,并建立舉報、獎勵制度,對舉報者進行獎勵,發動人民群眾進行群防群護。

篇8

【關鍵詞】電力設施;保護;管理

一、目標描述

1. GEMT管理模式的概念

GPEMT即G(Government)政府, E(Enterprise)企業,M(Masses)群眾,T(Technology)科技。

政府是指輸變電設施座落的屬地政府及相關部門,企業指電力系統相關管理單位,群眾是輸電線路沿線可發動的群眾。科技是指科技設備及手段,GETM模式是指在開展電力設施保護過程中將政府、警察、企業、群眾、科技四者的力量充分結合,使1+1+1+1>4,從而建立起外力破壞預防及處置工作的完整體系。

2、GEMT管理模式的范圍和目標

GEMT管理模式應用以來對檢修分公司的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較好的指導意義。檢修分公司各職能部室和運維車間按照GEMT模式的要求,在電力設施運維工作中結合外力破壞發生的特點和原因,從政府協調、企業內部配合、群眾護線、科技現場監控四個方面入手,在日常維護工作中能高效優質地做好電力設施保護的預防工作,在外力破壞行為發生時能及時有序地做好處置工作,能提高公司整體的防外力破壞工作效率。

基于GEMT管理模式的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經驗,其目標是將外力破壞對電力設施的影響降至最低或消除在萌芽狀態。

3、GEMT管理模式的要求

檢修分公司通過對近年來電力設施保護區發生外力破壞的分布區域、責任主體、外破方式、發生的方式及特點進行研究,發現防外力破壞工作的重點在有完整的法律體系作支撐、完善的規章制度作保障、密切的民企關系做后盾、健全的應急預控措施為依托、規范的處置流程為標準。關鍵在于將政府的力量、企業的能動性、群眾的參與熱情與科技的手段充分結合,滲入到事前預防、事中管控、事后處置三個過程。

這就要求GEMT的五要素政府、企業、群眾和科技均衡發展,缺一不可。即要求政府加大對電力設施的保護力度;警察要提高保護電力設施的出警率和打擊力度;企業要培養具備極強的防防外置能力的員工隊伍;切實有效地使用科技設備和手段;充分建立與輸電線路沿線群眾的聯防聯動體系。

二、GPEMT管理模式的主要做法

1.強化制度,落實責任到人。為確保GPEMT管理模式的正常運轉,檢修公司成立了由公司總經理為組長的電力設施保護領導小組,統籌指揮與安排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按國家相關法律、上級部門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公司實際,擬定了《重慶市電力公司檢修分公司電力設施防外力破壞管理辦法(試行)》。并與各車間簽訂《超特高壓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目標責任書》,明確工作方針和思路,按定級、定員、定點的三定原則,落實各部門、車間、班組工作職責,層層傳遞壓力。

2. 細化流程,建立閉環機制。公司依據威脅超特高壓電網安全的程度,將外破隱患分為嚴重和一般兩級,實現分級管理。確定外破隱患分級標準,為提高各級人員辨識隱患的準確度提供參考。執行外破隱患處理標準流程卡,規范隱患信息報送、現場查勘、協調處理、備案管理、現場監控等各項環節,實現對外破隱患處置全過程的實時掌握。實施外破隱患動態跟蹤管理,建立外破隱患發現--分析--預控--變化--整治閉環銷項機制。

超特高壓輸電線路防外力隱患處理流程圖

3.政企協同,助推制度落地。近年來,重慶的基礎設施建設日新月異,地區建設規模超常規發展,為整個直轄市帶來了磅礴生機,卻給輸電線路安全運行帶來了巨大挑戰,危及電網安全運行的基建施工比比皆是。面對紛繁復雜的外力破壞,檢修分公司按照“以我為主,必須負責;依靠政府,密切配合;主動出擊,確保安全”的工作理念,全力以赴、迎難而上,通過定期或不定期銜接,舉辦座談會等方式,積極爭取地方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的理解支持,并取得良好效果。如2011年公司在處置某公租房項目外力破壞隱患時,更是得到了兩位副市長的親自批示,市政府辦公廳組織召開多方協調會。政府部門、公安機關聯合執法,成功關停了10座500千伏輸電線路保護區內已建成的大型化糞池,徹底消除了一起永久性外力隱患。又如某村的2千余棵速生桉嚴重危及500千伏洪板一線的安全運行。檢修分公司從2010年發現隱患開始,先后10余次的調解協商,在不滿足青苗賠償條件下,村民還漫天要價,始終不能達成一致意見。2012年5月,在上級主管部門的幫助下,該區經信委通過行政執法,強制砍掉了危及線路安全的速生桉,確保了電網的安全穩定運行。上述兩起典型案例充分說明電力設施保護工作的有序開展與政府和上級部門的支持密不可分。

4.警企合作,震懾不法行為。隨著電力體制的改革,電力系統在開展電力設施保護時沒有電力執法權,在處置外力破壞事件過程中總體缺乏強有力的手段。公安部門的支持是電力設施保護工作能否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檢修分公司積極與線路沿線公安派出所進行溝通、交流,增進彼此了解、支持。公安部門強化對破壞電力設施行為的打擊力度。對重點要害部位的電力設施派出專人與電力員工一道蹲點守候,極大震懾了破壞電力設施的不法行為。如我500千伏超高壓輸電線路保護區,某高鐵項目施工單位為趕工期,搶時間,不顧電網安全,野蠻施工,進行放炮作業,嚴重違反《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的相關規定。我司先后多次制止,但施工單位屢禁不止,甚至對我方工作人員進行語言威脅。我司積極商請當地公安部門協調處理,某公安分局派人參與我方蹲守,終于在施工單位準備再次放炮作業時,被現場抓獲。公安部門對施工單位的違法行為進行了治安處罰,并停發了該單位所有的施工用炸藥。迫于停工和處罰的雙重壓力,施工單位做出了在輸電線路保護區不得進行放炮的書面承諾。

5.互動聯防,構建堅強保護網。由于檢修分公司負責維護管理的輸電線路遍及重慶的所有區縣,點多面廣,社情、民情極為復雜,管理力量薄弱和社會資源的匱乏成為開展電力設施保護的瓶頸。僅憑檢修分公司一己之力,根本無法應對當前高發的外破形勢。檢修分公司緊密依靠各屬地供電局、供電公司,簽署外力破壞聯防協議,本著“1+X”模式和聯防超特高壓線路外力破壞“一盤棋”的工作思路,開展電力設施保護集團化運作。重慶市電力公司及時出臺了《電力設施安全保護工作檢查考核實施細則》,將各屬地供電單位的電力設施保護聯防工作納入年終績效考核。由于各屬地單位對檢修分公司防外破工作的大力支持,形成了橫向和諧、縱向貫通的良好局面。

6.超前預控,杜絕隱患源頭。通過超前防范將外力隱患從事后治理轉變為事前預防,是電力設施保護的根本。檢修分公司積極轉變思路,充分利用線路巡視機會,深入線路沿線鄉鄰了解周邊開發和建設情況,一旦發現外破跡象,主動聯系政府管理部門和業主單位,宣貫保護超特高壓電力設施的意義和政策,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將防外力破壞工作重心由“堵”向“疏、堵”結合轉移。在對電力設施進行保護的同時與對方單位進行換位思考,盡量降低對方經濟損失。由于發現處置及時,大量的外力破壞隱患在發生初期就得到了有效預控。

7.加強宣傳,鞏固群防效果。多年來,檢修分公司結合自身特點,突出宣傳重點,選擇節假日、鄉鎮趕集日等群眾相對密集的時間,深入重點線路沿線村鎮、城鄉結合部、學校、施工工地、屬地政府,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重慶市供用電條例》及電力設施保護相關知識。

8.加大投入,實施科技興安。公司在加大電力設施保護管理經費投入力度的同時,大力開展科技興安。按照《輸電線路運行規程》要求,積極爭取大修、技改項目,改善輸變電設備的被動防盜水平。

三、評估與改進

1.GEMT管理模式評估方法

GEMT管理模式的建立,使檢修分公司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重點明確,流程清晰,有針對性地開展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通過GEMT管理模式的實施,檢修分公司成功處置了500千伏陳思線地鐵一號線施工、500千伏萬盤線高速公路施工、500千伏張恩線彭水新城建設、500千伏陳長線公租房化糞池等23起典型外力破壞事件以及500千伏洪板二線#179-#180區段、500千伏板陳二線#82-#85區段等9次山火威脅的處置;沒有發生人員、設備、電網事故,成功將各種外力破壞對輸變電設備的影響降至最低,達到預期目的。

2.GEMT管理模式在的問題

GEMT管理模式的關鍵在于將政府、企業、科技、群眾的力量充分結合,如何使五者的力量協調均衡發展顯得尤為關鍵,若在之后的工作中發展不均衡不協調,將使GEMT模式的功效大大降低。

因此,GEMT管理模式依賴于政府、企業、科技、群眾四者的力量協調發展,在這一管理模式中任何一個環節沒有發揮應有的作用,都會使電力設施保護工作陷入被動。

3.下一步改進方向及對策

(1)強化責任落實,加強閉環管理。強化以責任制為導向的防外力破壞工作機制,實施電力設施定址--定人--定級的“三定”責任管理,即對每一處電力設施確定具體地理位置(定址),分別確定一名員工為責任人及一名群眾護線員(定人),再根據地理位置、環境和安全風險進行分級(定級),對不同級別的外力破壞隱患實行差異化防控,定期跟蹤處置情況,確保隱患徹底消除。

篇9

電力法實施細則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保障和促進電力事業的發展,維護電力投資者、經營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保障電力安全運行,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活動。

第三條 電力事業應當適應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適當超前發展。國家鼓勵、引導國內外的經濟組織和個人依法投資開發電源,興辦電力生產企業。

電力事業投資,實行誰投資、誰收益的原則。

第四條 電力設施受國家保護。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危害電力設施安全或者非法侵占、使用電能。

第五條 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應當依法保護環境,采用新技術,減少有害物質排放,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國家鼓勵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潔能源發電。

第六條 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負責全國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國務院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綜合主管部門是本行政區域內的電力管理部門,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各自的職責范圍內負責電力事業的監督管理。

第七條 電力建設企業、電力生產企業、電網經營企業依法實行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并接受電力管理部門的監督。

第八條 國家幫助和扶持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發展電力事業。

第九條 國家鼓勵在電力建設、生產、供應和使用過程中,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對在研究、開發、采用先進的科學技術和管理方法等方面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第二章 電力建設

第十條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需要制定,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電力發展規劃,應當體現合理利用能源、電源與電網配套發展、提高經濟效益和有利于環境保護的原則。

第十一條 城市電網的建設與改造規劃,應當納入城市總體規劃。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按照規劃,安排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和電纜通道。

第十二條 國家通過制定有關政策,支持、促進電力建設。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根據電力發展規劃,因地制宜,采取多種措施開發電源,發展電力建設。

第十三條 電力投資者對其投資形成的電力,享有法定權益。并網運行的,電力投資者有優先使用權;未并網的自備電廠,電力投資者自行支配使用。

第十四條 電力建設項目應當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符合國家電力產業政策。

電力建設項目不得使用國家明命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

第十五條 輸變電工程、調度通信自動化工程等電網配套工程和環境保護工程,應當與發電工程項目同時設計、同時建設、同時驗收、同時投入使用。

第十六條 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土地,應當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依法征用土地的,應當依法支付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償費,做好遷移居民的安置工作。

電力建設應當貫徹切實保護耕地、節約利用土地的原則。

地方人民政府對電力事業依法使用土地和遷移居民,應當予以支持和協助。

第十七條 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支持企業為發電工程建設勘探水源和依法取水、用水。電力企業應當節約用水。

第三章 電力生產與電網管理

第十八條 電力生產與電網運行應當遵循安全、優質、經濟的原則。

電網運行應當連續、穩定,保證供電可靠性。

第十九條 電力企業應當加強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

電力企業應當對電力設施定期進行檢修和維護,保證其正常運行。

第二十條 發電燃料供應企業、運輸企業和電力生產企業應當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約定供應、運輸和接卸燃料。

第二十一條 電網運行實行統一調度、分級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電網調度。

第二十二條 國家提倡電力生產企業與電網、電網與電網并網運行。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電力生產企業要求將生產的電力并網運行的,電網經營企業應當接受。

并網運行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并網雙方應當按照統一調度、分級管理和平等互利、協商一致的原則,簽訂并網協議,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并網雙方達不成協議的,由省級以上電力管理部門協調決定。

第二十三條 電網調度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四章 電力供應與使用

第二十四條 國家對電力供應和使用,實行安全用電、節約用電、計劃用電的管理原則。

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二十五條 供電企業在批準的供電營業區內向用戶供電。

供電營業區的劃分,應當考慮電網的結構和供電合理性等因素。一個供電營業區內只設立一個供電營業機構。

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供電企業提出申請,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審查批準后,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電力管理部門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供電營業區的設立、變更,由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審查批準并發給《供電營業許可證》。供電營業機構持《供電營業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領取營業執照,方可營業。

第二十六條 供電營業區內的供電營業機構,對本營業區內的用戶有按照國家規定供電的義務;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對其營業區內申請用電的單位和個人拒絕供電。

申請新裝用電、臨時用電、增加用電容量、變更用電和終止用電,應當依照規定的程序辦理手續。

供電企業應當在其營業場所公告用電的程序、制度和收費標準,并提供用戶須知資料。

第二十七條 電力供應與使用雙方應當根據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按照國務院制定的電力供應與使用辦法簽訂供用電合同,確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八條 供電企業應當保證供給用戶的供電質量符合國家標準。對公用供電設施引起的供電質量問題,應當及時處理。

用戶對供電質量有特殊要求的,供電企業應當根據其必要性和電網的可能,提供相應的電力。

第二十九條 供電企業在發電、供電系統正常的情況下,應當連續向用戶供電,不得中斷。因供電設施檢修、依法限電或者用戶違法用電等原因,需要中斷供電時,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事先通知用戶。

用戶對供電企業中斷供電有異議的,可以向電力管理部門投訴;受理投訴的電力管理部門應當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因搶險救災需要緊急供電時,供電企業必須盡速安排供電,所需供電工程費用和應付電費依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 用戶應當安裝用電計量裝置。用戶使用的電力電量,以計量檢定機構依法認可的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為準。

用戶受電裝置的設計、施工安裝和運行管理,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電力行業標準。

第三十二條 用戶用電不得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

對危害供電、用電安全和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供電企業有權制止。

第三十三條 供電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

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進入用戶,進行用電安全檢查或者抄表收費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

用戶應當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按時交納電費;對供電企業查電人員和抄表收費人員依法履行職責,應當提供方便。

第三十四條 供電企業和用戶應當遵守國家有關規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電、節約用電和計劃用電工作。

第五章 電價與電費

第三十五條 本法所稱電價,是指電力生產企業的上網電價、電網間的互供電價、電網銷售電價。

電價實行統一政策,統一定價原則,分級管理。

第三十六條 制定電價,應當合理補償成本,合理確定收益,依法計入稅金,堅持公平負擔,促進電力建設。

第三十七條 上網電價實行同網同質同價。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電力生產企業有特殊情況需另行制定上網電價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八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內的上網電價,由電力生產企業和電網經營企業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地方投資的電力生產企業所生產的電力,屬于在省內各地區形成獨立電網的或者自發自用的,其電價可以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管理。

第三十九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省級電網和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與獨立電網之間的互供電價,由雙方協商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條 跨省、自治區、直轄市電網和省級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授權的部門核準。

獨立電網的銷售電價,由電網經營企業提出方案,報有管理權的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核準。

第四十一條 國家實行分類電價和分時電價。分類標準和分時辦法由國務院確定。

對同一電網內的同一電壓等級、同一用電類別的用戶,執行相同的電價標準。

第四十二條 用戶用電增容收費標準,由國務院物價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電力管理部門制定。

第四十三條 任何單位不得超越電價管理權限制定電價。供電企業不得擅自變更電價。

第四十四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按照規定執行。

地方集資辦電在電費中加收費用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制定辦法。

禁止供電企業在收取電費時,代收其他費用。

第四十五條 電價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六章 農村電力建設和農業用電

第四十六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電氣化發展規劃,并將其納入當地電力發展規劃及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四十七條 國家對農村電氣化實行優惠政策,對少數民族地區、邊遠地區和貧困地區的農村電力建設給予重點扶持。

第四十八條 國家提倡農村開發水能資源,建設中、小型水電站,促進農村電氣化。

國家鼓勵和支持農村利用太陽能、風能、地熱能、生物質能和其他能源進行農村電源建設,增加農村電力供應。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經濟綜合主管部門在安排用電指標時,應當保證農業和農村用電的適當比例,優先保證農村排澇、抗旱和農業季節性生產用電。

電力企業應當執行前款的用電安排,不得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

第五十條 農業用電價格按照保本、微利的原則制定。

農民生活用電與當地城鎮居民生活用電應當逐步實行相同的電價。

第五十一條 農業和農村用電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制定。

第七章 電力設施保護

第五十二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危害發電設施、變電設施和電力線路設施及其有關輔助設施。

在電力設施周圍進行爆破及其他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的,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經批準并采取確保電力設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國務院有關電力設施保護的規定,對電力設施保護區設立標志。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建筑物、構筑物,不得種植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物品。

在依法劃定電力設施保護區前已經種植的植物妨礙電力設施安全的,應當修剪或者砍伐。

第五十四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需要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可能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作業時,應當經電力管理部門批準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進行作業。

第五十五條 電力設施與公用工程、綠化工程和其他工程在新建、改建或者擴建中相互妨礙時,有關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協商,達成協議后方可施工。

第八章 監督檢查

第五十六條 電力管理部門依法對電力企業和用戶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五十七條 電力管理部門根據工作需要,可以配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公正廉潔,秉公執法,熟悉電力法律、法規,掌握有關電力專業技術。

第五十八條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有權向電力企業或者用戶了解有關執行電力法律、行政法規的情況,查閱有關資料,并有權進入現場進行檢查。

電力企業和用戶對執行監督檢查任務的電力監督檢查人員應當提供方便。

電力監督檢查人員進行監督檢查時,應當出示證件。

第九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九條 電力企業或者用戶違反供用電合同,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企業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未保證供電質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戶中斷供電,給用戶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條 因電力運行事故給用戶或者第三人造成損害的,電力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電力運行事故由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電力企業不承擔賠償責任:

(一)不可抗力;

(二)用戶自身的過錯。

因用戶或者第三人的過錯給電力企業或者其他用戶造成損害的,該用戶或者第三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非法占用變電設施用地、輸電線路走廊或者電纜通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強制清除障礙。

第六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不符合電力發展規劃、產業政策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規定,電力建設項目使用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和技術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使用,沒收國家明令淘汰的電力設備,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規定,未經許可,從事供電或者變更供電營業區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九條規定,拒絕供電或者中斷供電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危害供電、用電安全或者擾亂供電、用電秩序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或者拒絕改正的,可以中止供電,可以并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按照國家核準的電價和用電計量裝置的記錄向用戶計收電費、超越權限制定電價或者在電費中加收其他費用的,由物價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警告,責令返還違法收取的費用,可以并處違法收取費用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減少農業和農村用電指標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有關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六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和第五十四條規定,未經批準或者未采取安全措施在電力設施周圍或者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進行作業,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作業、恢復原狀并賠償損失。

第六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五十三條規定,在依法劃定的電力設施保護區內修建建筑物、構筑物或者種植植物、堆放物品,危及電力設施安全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強制拆除、砍伐或者清除。

第七十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應當給予治安管理處罰的,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阻礙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致使電力建設或者電力設施搶修不能正常進行的;

(二)擾亂電力生產企業、變電所、電力調度機構和供電企業的秩序,致使生產、工作和營業不能正常進行的;

(三)毆打、公然侮辱履行職務的查電人員或者抄表收費人員的;

(四)拒絕、阻礙電力監督檢查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

第七十一條 盜竊電能的,由電力管理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追繳電費并處應交電費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條或者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二條 盜竊電力設施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壞電力設施,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零九條或者第一百一十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電力管理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十四條 電力企業職工違反規章制度、違章調度或者不服從調度指令,造成重大事故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職工故意延誤電力設施搶修或者搶險救災供電,造成嚴重后果的,比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電力企業的管理人員和查電人員、抄表收費人員勒索用戶、以電謀私,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篇10

關鍵詞:輸電線路;高海拔;外力破壞措施;對策;

Abstract: This paper based on the transmission line of Qinghai power grid in recent years in the external damage situation carries on the analysis to its laws and characteristic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measures and countermeasures.

Keywords: transmission line; high altitude; measures of external forces; countermeasures;

中圖分類號:TU994

引言:

青海大部分地區海拔在3000~5000米之間,西高東低,西北高中間低,地形復雜多樣,且電網具有電壓等級復雜、交直流混合運行、接線方式特殊等特點,是西電東送的重要出口和通道。

近年來,各種違法、違章行為引發的輸電線路設備短路、倒桿、倒塔、停電等外力破壞事故、案件也呈逐年上升趨勢,給供電企業帶來巨額經濟損失的同時,也對電網安全運行、人民生命財產構成了極大的威脅,造成了極壞的負面影響,外力破壞輸電線路設施呈逐年上升趨勢,嚴重影響線路的安全運行,給線路運行維護、電網安全運行帶來不必要的損失和隱患。據統計,2004年全國平均供電可靠率出現了十年來的首次負增長,下降為99.866%。而70%的停電事故都是因為外力破壞電網引起的。而青海地區2010年至2012年因外力破壞導致供電可靠率下降也占了相當大的比重,為了進一步將電力設施保護工作提高到一個新的階段,有必要輸電線路受外力破壞的情況進行分析,并采取相應的對策。

1外力破壞對輸電線路的危害

1.1外力破壞的特征

外力破壞是指人們有意或無意而造成的線路故障,而大量的外力破壞是由于人們疏忽大意、蓄意或對電的知識了解不夠而引起的。近年來,輸電線路遭到人為過失破壞的問題越來越突出。例如:砍伐樹木、引發山火、野蠻施工、違章建筑、機耕作業、采石爆破、偷盜、交通事故、以及放風箏等等。

1.2輸電線路外力破壞的危害

由于輸電線路長期野外,而且面廣、線長,多數線路處于高海拔地區,分布廣泛,有些線路還處于人口密集地區,輸電線路一旦遭受外力破壞,不僅僅影響電力企業的安全生產和人民群眾的人身安全,給生活帶來不可估量的損失,更重要的是制約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在輸電線路上輕輕觸碰即可導致整段線路的更換,若是帶電線路后果更為嚴重,而盜走桿塔上的幾塊塔材則會導致整條線路的坍塌,甚至導致整個電網的瓦解癱瘓,后果不堪設想。

2原因分析

2.1設備被盜

近年來少數利欲熏心的犯罪分子把目標盯準了輸電線路。進行瘋狂盜竊,給線路的安全運行造成了極大的威脅,這些犯罪分子有的盜竊停用的輸電線路,有的對運行的帶電線路也進行偷盜。

2.2機械碰撞

隨著城鄉建設的加快,輸電線路走廊周圍的施工越來越多,各地大規模興建,各種大型機械、吊車等大量分布在輸電線路走廊附近。吊車等施工機械碰撞導線的事情時有發生,電網頻頻“受傷”。有時基建期間協調工作未做到位,造成與當地村民的矛盾未得到解決,使一些違章建筑和線下樹木在投入運行前得不到拆除和處理。而新的違章建筑和新種植的樹木又會不斷出現,新舊問題交織在一起,加大了線路運行維護工作的難度。

2.3宣傳力度不夠

《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等保護電力設施的法規宣傳力度不夠,需要電力主管部門和地方政府的不斷努力,做好電力法規的宣傳。由于現行法律、法規不全,缺乏專業執法隊伍對《電力法》等法律法規的宣傳,宣傳力度遠遠小于《森林法》、《土地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在青海地區,地域廣泛,地形復雜,而且多民族聚居,宣傳力度尤為缺乏。當電力設施遭到破壞時,很少有新聞媒體進行深層次的報道,他們對這些事件的報道沒有造出聲勢,宣傳力度不夠,宣傳范圍不廣,宣傳效果不佳,從思想意識上重視不夠,使這項工作長期處于一種似有實無的狀況。

2.4護線員沒有發揮作用

電力部門指派的群眾護線員沒有真正發揮其第一道防線的作用,工作沒有做到位。特別是在地廣人稀的高海拔地區,做好沿線群眾的工作和建立嚴密的巡線制度尤其重要,良好的護線員制度可以積極有效的第一時間發現隱患,減少外力破壞的發生次數。

3措施及對策

3.1深入開展電力法規宣傳教育工作

電力設施的保護工作,必須爭取各級政府和部門的大力支持。依靠地方政府積極對電力設施保護工作中的實際問題要積極向有關部門反映,請他們想方設法幫助解決行政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避免和減少外力損壞事件的發生。主動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進行技術交底,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說明,施工范圍所涉及的電力線路電壓等級、保護區范圍,并在施工區域內及周邊盡可能多的設立安全警告標志牌,通過與建設單位或施工單位簽訂相應安全施工協議書的方式,促使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及相關人員,提高風險防范的意識,并且要廣泛持久地宣傳《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及實施細則,張貼《電力設施保護公告》,刷寫雙語宣傳標語、公告牌,使高海拔牧區的少數民族群眾得到更深入的了解,使得電力法規家喻戶曉,人人知法、懂法,使電力法實實在在的深入人心。

3.2對電力設施保護的法律和法規進行修改

現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力法》、《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和《電力設施保護條例實施細則》在電力設施保護的內容中有漏洞,因而可操作性較差。建議國家電網組織有關專家學者對上述內容進行必要的修改,以適應今后電網發展的需要。

3.3為電力設施投保

當電力設施受到外力破壞時,無論是自然外力或者是人為外力,不僅會給電力企業自身利益帶來損害,而且有可能給廣大用戶帶來巨大的損失。為了保證電力企業的合法利益不受侵害,有必要為電力設施進行投保。當電力設施遭受外力破壞,給電力企業和用戶造成的經濟損失,可由保險公司承擔一部分或全部,若屬于人為外力破壞,電力企業還可以通過法律手段挽回經濟損失。

3.4加強對群眾護線員隊伍的動態管理

組成一支能深入基層,熟悉鄉情的農電員工為主的護線員隊伍,群眾護線員是對專職護線工作的一種有益補充 。對于工作認真負責的同志,給予適當的表彰、獎勵,對于不按合同規定護線的人員進行批評教育,或依法解除合同。同時供電公司線路運行維護人員定期對群眾護線員進行線路結構、巡視重點、電力設施保護等方面進行技術培訓,相互交流經驗,使他們掌握必要的護線專業知識,不斷提高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的能力。

3.5健全電力行政執法機制發揮聯合執法作用

電力體制改革后,供電企業作為單一的企業實體,單獨以行政機關執法的模式來行使電力行政執法權已不可能,但這也并不排除供電企業通過與政府有關部門聯合執法的模式。由于輸電線路保護區內的植樹、建筑等行為涉及到林業、土地等若干個政府部門,這涉及到若干政府部門之間的協調與配合。建議由政府組建由經貿委及其他相關部門和電力企業人員參加的電力聯合行政執法隊伍,加強電力設施保護,進一步加大電力設施保護和電力行政執法力度。并嚴格控制電力行政執法人員條件,充實電力執法隊伍,加強執法人員行政執法業務和電力專業知識培訓,提高電力行政執法人員的素質,配備車輛,落實辦公經費,從人力、物力、財力等方面為電力行政執法工作的開展提供堅實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