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建筑管理辦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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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的質量和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各類房屋建筑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裝修
裝飾和與其配套的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以及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施工,
建設單位在開工前應當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發證機關)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工程投資額在30萬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積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可以不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可
以根據當地的實際情況,對限額進行調整,并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領取施工許可
證。
第三條本辦法規定必須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許可證的,
一律不得開工。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將應該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項目分解為若干限額
以下的工程項目,規避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四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并提交相應的證
明文件:
(一)已經辦理該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
(三)施工場地已經基本具備施工條件,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
要求。
(四)已經確定施工企業。按照規定應該招標的工程沒有招標,應該公開招
標的工程沒有公開招標,或者肢解發包工程,以及將工程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
條件的,所確定的施工企業無效。
(五)已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施工圖設計文件已按規定進
行了審查。
(六)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施工企業編制的施工組織設計中
有根據建筑工程特點制定的相應質量、安全技術措施,專業性較強的工程項目編
制的專項質量、安全施工組織設計,并按照規定辦理了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手續。
(七)按照規定應該委托監理的工程已委托監理。
(八)建設資金已經落實。建設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
工程合同價的50%,建設工期超過一年的,到位資金原則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
價的30%.建設單位應當提供銀行出具的到位資金證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銀行
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擔保。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申請辦理施工許可證,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建設單位向發證機關領取《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二)建設單位持加蓋單位及法定代表印鑒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
》,并附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證明文件,向發證機關提出申請。
(三)發證機關在收到建設單位報送的《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申請表》和所
附證明文件后,對于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頒發施工許可
證;對于證明文件不齊全或者失效的,應當限期要求建設單位補正,審批時間可
以自證明文件補正齊全后作相應順延;對于不符合條件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
起十五日內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建筑工程在施工過程中,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申請
領取施工許可證。
第六條建設單位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的工程名稱、地點、規模,應當與依法
簽訂的施工承包合同一致。
施工許可證應當放置在施工現場備查。
第七條施工許可證不得偽造和涂改。
第八條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
開工的,應當在期滿前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并說明理由;延期以兩次為限,每
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次數、時限的,施工許可
證自行廢止。
第九條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
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中止施工的時間、原因、在施部位、維修
管理措施等,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
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一年的工程恢復施
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第十條對于未取得施工許可證或者為規避辦理施工許可證將工程項目分解后
擅自施工的,由有管轄權的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對于不符合開工條件的責令停止
施工,并對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分別處以罰款。
第十一條對于采用虛假證明文件騙取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收回施工
許可證,責令停止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
任。
第十二條對于偽造施工許可證的,該施工許可證無效,由發證機關責令停止
施工,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涂改施工許可證的,由原發證機關責令改正,并對責任單位處以罰款;
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本辦法中的罰款,法律法規有幅度規定的從其規定,無幅度規定的
為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
第十四條發證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對不符合施工條件的建筑工程頒發施工許可
證的,由其上級機關責令改正,對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
的,不得繼續從事施工許可管理工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于符合條件、證明文件齊全有效的建筑工程,發證機關在規定時間內不予
頒發施工許可證的,建設單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十五條建筑工程施工許可證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格式,由各省、
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印制。
施工許可證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復印的施工許
可證無效。
第十六條本辦法關于施工許可管理的規定適用于其他專業建筑工程。有關法
律、行政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從其規定。搶險救災工程、臨時性建筑工程、農民
自建兩層以下(含兩層)
住宅工程,不適用本辦法。
軍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許可的管理,按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制定的辦法
執行。
篇2
關鍵詞施工 社會效益技術管理管理工作
一 施工技術管理的意義
施工技術管理是對各項技術活動,技術工作以及于技術相關的各種生產要素進行計劃、實施,總結和評價的系統管理活動,工程項目施工技術管理是施工企業技術管理活動在現場的延伸和具體化,它對建立正常的技術工作秩序,嚴格技術工作程序和責任制,保證施工質量和安全,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增加經濟效益都具有舉足輕重的作用,通過計劃和有序地對施工技術管理,可以保證施工過程遵循技術規律,尊重科學,有利于結合工程特點和實際施工條件,選用先進合理適用的技術工種和施工方法,將科學技術化為生產力,從根本上保證工程施工質量;有利于用新技術,新工藝方法對技術管理和作業人員進行教育培養,不斷高技術管理素質和技術能力,有利于施工方案的優化和施工資源的合理配置。
管理作為永恒的話題,是關系到企業成敗興衰的關鍵 。要提高企業的競爭能力,提高經濟效益,必須抓“管理”這個關鍵。而技術管理則是企業管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技術管理,才能保證施工過程的正常進行,才能使施工技術不斷進步,從而保證工程質量,降低工程成本,提高勞動生產率。通過技術管理,可以逐步改變施工企業的生產和管理面貌,改變施工企業的形象,提高競爭能力。因此,企業管理者必須對技術管理工作予以足夠的重視。
二如何做好技術管理工作
2.1明確技術管理的職責 注重技術水平的提升
(1)以法治企,強化落實。建立和健全各級技術管理機構和技術責任制,明確各級人員的權、職、責、組織全體員工,特別是技術干部學習現行規范。尤其是對施工及驗收規范的學習,明確施工中各個分項、分部施工技術要求、施工方法和質量標準等要求,并以此來組織施工、檢查、評定和驗收。
(2)學習先進的管理方法和管理經驗,組織技術學習、技術培訓、技術交流。不斷提高企業管理水平和員工技術業務素質,從而預見性地發現和處理問題,把技術和質量事故隱患消滅在萌芽之中,保證工程施工質量。
(3)發揚技術民主,鼓勵技術革新、創造發明,開展全員TQC活動,通過 PDCA循環,解決技術瓶頸。
(4)通過技術管理,探索、研究與推廣新技術的應用,在行業中占據優勢地位。
2.2認真貫徹各項技術管理制度
貫徹好各項技術管理制度是搞好技術管理工作的核心,是科學地組織企業各項技術工作的保證。技術管理制度的主要內容有: ①施工圖的熟悉、閱讀和會審制度;②編制施工組織設計與施工場地總平面圖;③施工圖技術交底制度;④工程技術變更聯系單管理制度;⑤施工質量管理制度;⑥材料及半成品試驗、檢驗制度;⑦隱蔽工程的檢查和驗收制度;⑧工程質量檢驗與評定制度;⑨工程結構檢查、驗收與竣工驗收制度;⑩工程技術檔案與竣工圖管理制度。
2.3不斷加強對技術工作的管理
(1)依據國家和上級主管部門頒發的各項規范、規程標準和規定,并針對企業特點,適時地制訂、修訂和貫徹各項技術管理制度,在生產實踐中不斷地完善和補充。嚴格做到技術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
(2)對技術管理工作建立定期檢查制度,按建制開展施工項目的總結評比。
(3)實行行政和經濟手段相結合的方法,大力培養和提拔技術業務人員,充分調動技術人員和技術工人的積極性。
(4)注重人才培養。現在有些企業不注重人才培養,導致管理水平的下降。只有不斷地發現人才,挖掘人才,同時不斷地對現有人才進行培訓,才能使管理水平更上一個臺階。
三 施工技術管理的責任制
為了增強各崗位的技術工作人員的責任心,必須明確他們的職責,權限,工作程序,要求評估標準,考核辦法,責任承擔范圍,只有這樣才通提高他們對技術工作的積極性創造性,才能促進技術業務和技術管理水平且不斷提高,一般地說就是對現場技術管理人員要分工明確,各負已責,相互協調互相監督,增強企業技術管理的綜合能力,任何企業乃至每一個項目工程都必須有嚴明的制度力求規范化、 科學化的管理模式,作為企業的技術負責人在技術管理上,要參與圖紙會審,編寫組織施工方案,根據企業的技術措施計劃審查各工程的月度保證質量,要求節約的技術措施計劃并監督實施,根據具體情況, 做好特殊結構,特殊部位的技術交底,組織日常正規檢查(包括資料), 組織樣板活動,做好新技術新工藝的質量鑒定,組織分部工程和一般單位工程的質量評定,竣工預驗,參加竣工驗收,負責工程質量及安全事故的調查、分析,處理,并及時上報有關部門,一旦出現安全事故,必須負技術管理責任,組織全面質量管理工作,開展QC小組工作必要的活動,負責技術革新和技術開發的監督實施,監督技術資料的搜集整理和歸檔,組織技術會議,領導技術業務學習和技術安全教育。
四技術管理工作的心得體會
1、技術策劃、技術工作是項目生產、進度、質量、成本等各項工作的先導。企業為了生存和占領市場份額,在經營活動中往往會對創優奪杯、工期進度、人機配置、商務報價等方面作出相關承諾,而為了兌現承諾,首先應從技術工作著手,在項目施工中各個環節,如圖紙會審、機械布置選擇,周轉材料配置,進度計劃的合理安排,合理化建議的提出,采用“四新”技術來控制降低成本,節約工期等以技術為理論基礎,全面指導項目實施。
2、技術工作需要不斷創新,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中需要相應技術能力儲備,在技術攻關課題中具有前瞻性的戰略眼光。
技術創新是技術管理工作的核心,技術創新有這樣幾個方面,一是對一些傳統施工工藝的改良,二是直接應用成熟的新工藝和新材料,三是對新工藝和新材料進一步挖掘、舉一反三,四是根據項目實際情況,自行創新,而企業技術能力的儲備,前瞻性的技術課題攻關又是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保持優勢,在競爭中勝出的有力法寶。
3、技術工作需要嚴謹的工作態度,扎實的理論基礎,豐富的技術經驗來指導我們各方面的工作。
篇3
第一條 為了加強住宅小區的管理,為居民群眾創造一個方便、安定、整潔、優美、文明的生活環境,根據《山東省城市新建住宅小區管理試行辦法》的規定,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我市已建成并交付使用的城市新建住宅小區,包括舊城改造中規模較大的住宅區(以下簡稱住宅小區)。
第三條 住宅小區都應成立住宅小區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管委會)。管委會由街道辦事處主任或副主任兼任主任,吸收公安、房管、市政、環衛、園林等有關部門參加。
第四條 管委會是住宅小區管理的協調組織,在街道辦事處領導下開展工作,并負責對居委會進行小區管理的業務指導。
管委會的職責范圍是:負責組織房管、市政、園林、環衛等部門對住宅小區范圍內的住宅和市政公用設施進行管理;負責住宅小區的容貌管理和衛生保潔;維護住宅小區的治安和生活秩序;監督檢查城市管理方面有關規定的執行情況。
第五條 住宅小區的居民均應遵守本辦法,積極參加各項公益勞動,共同管理好住宅小區,并有權監督管委會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房地產管理
第六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房屋,由房產部門統一管理,按國務院《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條例》和《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房屋,必須按批準的規劃設計用途使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如確需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或變更用途的,須經管委會同意,報房管部門批準。變更用途的還應經規劃部門批準。
住宅小區內不得興建污染環境的生產、加工型企業。
第八條 要保持房屋及各類建筑物的完好、整潔和安全。禁止在墻壁上亂開門窗;禁止在樓房內砌炕、打吊鋪;不準在公用走廊、樓梯內堆放雜物;不得在陽臺上砌墻和存放過重的物品。封閉陽臺應統一組織設計,經管委會批準后方可施工。
第九條 住宅小區紅線內的土地均由市規劃、土地部門統一管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準在區內亂搭、亂建或任意堆放物品。
第三章 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管理
第十條 住宅小區內的給水、排水、供氣、供熱、供電、通訊、路燈、道路、環衛、消防、人防等設施的管理、維修,應在管委會的組織下,由專業部門分工負責。各部門之間應互相配合,開展工作。
第十一條 住宅小區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均應愛護市政公用設施的完好,禁止隨意接引、拆除和損壞。有關單位如因維修公用設施需挖掘住宅小區道路的,必須報公安和市政管理部門批準。施工前應將有關情況告知管委會,施工后應限期修復道路。
第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游園綠地、雕塑、噴泉和行道樹及路邊草坪等由管委會派專人管理。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周圍的樹木、花草由單位分工負責管護。
第十三條 人人要愛護住宅小區內的樹木、花草,嚴禁偷盜、攀折、踐踏。嚴禁用有害污水澆潑樹木、花草。不準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等。
第四章 衛生和治安管理
第十四條 管委會應制訂各項衛生制度和公約,抓好經常性的群眾愛國衛生運動。住宅小區的衛生管理實行專業部門與群眾分工負責、密切配合的原則:
1. 公共廁所、化糞池及垃圾站由環衛部門管理;
2. 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按照“門前三包”的原則,負責各自責任區衛生的清掃;
3. 道路、公共綠地、游園以及其他公共場所的衛生,由管委會組織專業衛生隊伍清掃;
4. 住宅樓內走廊、樓梯及庭院的衛生,由住戶輪流負責清掃。
第十五條 住宅小區內不準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不準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住宅小區內禁止飼養家禽、家畜。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必須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防止墜落傷人。
第十六條 禁止向廁所和下水管道中亂扔雜物。如居住房屋與第一個檢查井之間發生堵塞,由使用單位或居民自己出資疏通。
第十七條 住宅小區內的自行車、摩托車等由管委會組織分片集中看管,機動車輛應按指定地點存放,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亂放。
第十八條 住宅樓和商業服務網點及其他公建單位的一層窗口必須安鑲鐵棍欄柵,臨街門必須安裝暗鎖。管委會應組織人員進行晝夜巡邏,以保證居民的安全。
第五章 獎懲
第十九條 對執行本辦法成績顯著者,由管委會給予精神鼓勵和物質獎勵。
第二十條 對違反本辦法各項規定的,應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賠償損失、罰款等處罰。
1. 對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私自出售、轉讓、出租、拆除、改裝住宅小區內房屋或變更其用途的,由房管部門按《青島市城市公有房產管理暫行辦法》及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2. 對違反本辦法第九條規定,在住宅小區內亂建違章建筑或任意堆放物品的,管委會有權進行勸阻。勸阻不聽的,由管委會會同區處理違章建筑部門責令其限期拆除或清除,并按占地面積,每平方米晝夜罰款五角,逾期仍不執行的,組織強行拆除或清除。
3.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十三條規定,損壞和偷竊市政公用設施和園林綠化設施的,應加倍賠償損失。對偷盜、攀折、踐踏和用有害污水澆潑花木、在樹上拉繩曬衣服、刻劃、摘果的,由管委會按園林管理部門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4. 對違反本辦法第十五條規定,亂倒垃圾、亂潑污水、亂拋瓜皮果殼的;在建筑物和構筑物上涂寫、刻畫、亂貼的,由管委會責令其清除并按市政府《關于加強市容環境衛生管理的通告》予以罰款。在二樓以上陽臺圍欄上擺設花盆,因未采取固定保護措施造成墜落傷人或其他損失的,應負責賠償損失。
第二十一條 對違反本辦法,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由公安機關給予治安處罰;觸犯刑律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二條 住宅小區內居民,每戶每月繳納管理費0. 5─1元,單位每月繳納5─15元。管理費由管委會統一收取和掌握使用。管理費的使用范圍主要是:衛生、宣傳、獎勵等事項。費用使用情況應定期公布于眾。
第二十三條 在建小區,由市、區城市建設綜合開發公司參照辦法實施管理。
篇4
第二條 凡外國建筑企業(以下簡稱外國企業)在本市行政區域內承包房屋建筑、室內裝修裝飾、設備安裝、市政設施建設、勘探等建設工程或與國內企業合作承包工程(以下統稱承包工程)的稅收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承包工程的外國企業及其雇員,均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繳納工商統一稅、外國企業所得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和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
工程發包單位應督促外國企業及其雇員照章納稅。
第四條 外國企業應自注冊登記、領取登記證之日起15日內,持承包工程合同(協議)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外國企業承包工程登記證,到市稅務局對外稅務分局(以下簡稱稅務機關)辦理稅務登記。
外國企業的雇員應自隨同其在所在企業從業之日起7日內,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稅務登記。
第五條 稅務機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外國企業及其雇員適用的稅種、稅目、稅率、納稅期限和征稅方式等事項,核發納稅鑒定書。
第六條 外國企業辦理稅務登記后, 凡變更企業名稱、遷移駐地、終止業務活動或其它需要改變稅務登記內容的,應自有關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15日內持證明文件(副本)到稅務機關辦理變更或注銷稅務登記。辦理注銷稅務登記的,應先繳清應納稅款,稅務機關在批準其注銷稅務登記的同時,核發結稅證明。
第七條 外國企業及其雇員應按期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并持稅務機關核發的完稅證(或繳款書)在規定的期限內到指定的銀行繳納稅款。
稅務機關可以指定工程發包單位為外國企業應納稅款的代扣代繳人和指定外國企業代其雇員辦理申報繳納個人所得稅或個人收入調節稅。
第八條 外國企業或其稅款代扣代繳人, 必須依照有關稅收法規和下列規定,計算申報其應納稅的收入額、所得額和車輛情況。
1.外國企業每期應納工商統一稅的收入額,以當期實際取得的收入為準。申報納稅時,應提交向工程發包單位開具的請求付款書和中國銀行對外付款憑證。
2.外國企業的應稅所得額,分別不同情況計算。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有財務核算地點,有健全的企業會計帳冊,能提供全部結算憑證并采用中文或中外兩種文字記帳的外國企業,按實際收支計算;不具備上述條件的,采用核定利潤率辦法計算。
外國企業分別承包幾項工程,并設有管理機構統一核算其各項工程收入的,可由其管理機構匯總申報繳納所得稅。
3.外國企業每期應納車船使用牌照稅的車輛,以領取車輛牌照并實際使用的車輛為準。第一次申報時,應提交本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核發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機動車行車執照。
第九條 外國企業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之前,應到稅務機關辦理結算憑證的使用批準手續,憑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向工程發包單位結算工程款。
工程發包單位不得憑未經稅務機關批準的結算憑證支付工程款和列支企業費用。
第十條 工程發包單位代扣代繳稅款的, 在支付工程款時,應按照稅務機關開具的完稅證,從工程款中扣除稅款,并向稅務機關填報稅務申報表,在規定期限內到指定銀行代繳稅款。
第十一條 違反本辦法的, 由稅務機關根據情節輕重,依照稅收法規的規定,給予5000元以下的罰款;偷稅、抗稅的,由稅務機關追繳稅款,并根據稅收法規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二條 香港、澳門、臺灣地區的建筑企業在本市承包工程的稅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篇5
第一條 為加強城市建設拆遷管理,保障城市建設的順利進行,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國家法律的有關規定和國務院《城市房屋拆遷管理條例》以及《山東省城市建設房屋拆遷管理辦法》,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在本市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拆遷許可證的建設單位或個人。
本辦法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合法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和使用人。
第四條 本市城市建設實行統一拆遷,對拆遷工作集中管理。
拆遷人應委托市、區、縣人民政府批準成立的拆遷機構組織實施。
第五條 拆遷人應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和安置;被拆遷人應服從城市建設需要,在規定期限內完成搬遷。
第六條 市人民政府授權的拆遷主管部門,負責管理本市城市建設拆遷工作。對拆遷機構進行資格審查,發給《拆遷資格證書》;對專業拆遷人員進行業務培訓,發給《崗位合格證書》。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照本辦法的有關規定及時辦理拆遷中屬于本部門管轄的業務。
被拆遷人所在的單位(或上一級機關)和街道辦事處,應當協助作好宣傳動員和搬遷安置工作。
第二章 拆遷管理
第七條 因建設需要拆遷的單位和個人,必須持拆遷計劃和市規劃管理部門核發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或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及市土地管理部門出具的土地使用意見書,向拆遷主管部門申請立項。經批準后發給《拆遷許可證》。
拆遷人應與拆遷主管部門指定的拆遷機構簽訂拆遷委托書,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同時向拆遷主管部門繳納委托拆遷費和拆遷管理費。
拆遷涉及土地使用權變更的,應依法辦理土地權屬變更登記手續。
第八條 拆遷立項后,拆遷主管部門應及時通知公安等有關部門凍結拆遷范圍內戶口的遷入和分戶,停止辦理拆遷范圍內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有關的手續,并將拆遷人、拆遷機構、拆遷范圍、戶口凍結起止時間等事項,以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布。
戶口凍結期間,因出生、軍人退出現役、結婚等確需入戶、分戶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后,方可辦理。
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成街連片的街坊改造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半;其他工程引起的拆遷,凍結期不得超過一年。逾期自行解凍。
第九條 拆遷公告后,拆遷機構應做好被拆遷人的戶口登記、房屋勘測等拆遷準備工作,提出拆遷方案,并與拆遷人就拆遷經費、安置房源等事宜簽訂書面拆遷協議,一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審查批準后,由拆遷主管部門拆遷通告。
第十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拆遷機構應與被拆遷人就拆遷補償辦法、補償金額,房屋安置地點、安置面積,搬遷過渡方式、過渡期限,違約責任以及當事人認為需要訂立的其他條款簽訂協議,并報拆遷主管部門備案后,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方可拆除。
第十一條 拆遷機構與被拆遷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達不成協議的,由拆遷主管部門進行調解或裁決。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在訴訟期間,如拆遷機構已給被拆遷人作了安置或者提供了過渡用房的,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二條 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或者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裁決作出的拆遷期限內,被拆遷人無正當理由拒絕拆遷的,由市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強制拆遷,或者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拆遷。
第十三條 被拆除房屋存有產權、債權或使用權糾紛的,當事人應通過協商、仲裁或訴訟的方式解決。在拆遷通告規定的拆遷期限內尚未解決的,由拆遷機構按本辦法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拆遷主管部門批準,并辦理證據保全后,房屋先行拆除。屬產權、債權糾紛的,補償費暫由拆遷機構無息代管;屬使用權糾紛的,暫安置使用人。待糾紛解決后,由拆遷機構按雙方達成的協議或已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判決書執行。
第十四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房屋,拆遷機構應到房管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房管部門對被拆除房屋應及時停租、撤管、注銷產權。
第十五條 拆遷范圍內的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由拆遷機構組織拆除,并負責因拆遷造成的殘缺修復和市容衛生的處理等事宜。拆除市政公用設施應會同有關部門共同實施。
第十六條 拆遷人和拆遷機構不得擅自改變批準的拆遷范圍。拆遷后,拆遷人不得改變建設工程性質,不得做損害被拆遷人合法權益的設計變更。
第十七條 拆除軍事設施、人防工程、涉外工程、寺觀、教堂、文物古跡和華僑、歸僑、僑眷的房屋,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八條 拆遷主管部門負責對各項拆遷活動的檢查、驗收。被檢查者應當如實提供情況和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和業務秘密。
拆遷主管部門應建立健全拆遷檔案,加強拆遷檔案資料的管理。
第三章 拆遷補償
第十九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國家授權的國有房屋及其他應拆除物的管理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使用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和安置,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者,由拆遷機構強行拆除,以料抵工。
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條 拆遷補償實行產權調換、作價補償或者產權調換和作價補償相結合的形式。
產權調換的面積按所拆房屋的建筑面積計算,作價補償的金額按照所拆房屋建筑面積的重置價格結合成新結算。
第二十一條 拆除私有房屋由拆遷機構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可給予適當補償。
所有人對自住房屋要求保留產權的,可以售給安置房屋。所售房屋建筑面積等于或小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按建筑造價結算;所售房屋建筑面積超過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的,其超過部分按商品價結算。付清購房款后,由房管部門發給產權證。
第二十二條 拆除出租、出借的私有住宅房屋,所有人要求保留產權的,按本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二款辦理。原租、借合同不因拆遷而失效,因拆遷引起變動原合同條款的,應作相應修改。
所有人不要產權,使用人由拆遷機構給予安置的,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使用人由其所在單位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和提供安置房屋的單位支付補助費;使用人自行安置的,由拆遷機構向所有人支付補助費。
第二十三條 拆除房管部門統管的住宅房屋,包括拆甲區安乙區的,用安置使用人的房屋實行產權調換。實行產權調換確有困難的可作價補償。
拆除單位的自有房屋,可實行作價補償,房屋的附屬設施給予適當補償。
第二十四條 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在停產、停業期間,由拆遷機構對其在拆遷范圍內的在冊職工或營業執照規定的從業人員,計發基本工資或生活補助費。由財政撥付工資的單位除外。
第二十五條 拆除代管房屋,其產權調換的房屋或作價補償的價款由代管人代管,并保存檔案資料。
拆除的房屋其所有人下落不明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登報公告,逾期無人認領的由房管部門按代管房屋處理。
第二十六條 拆除市政公用設施,由拆遷機構按原性質、原規模重建或按重置價格予以補償。
第四章 拆遷安置
第二十七條 拆遷機構應依照本辦法對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給予安置。
住宅房屋按合法居住面積計算;非住宅房屋按合法建筑面積計算。一房多用途的,按戶口凍結時的主要用途確認。
第二十八條 安置住宅房屋的使用人其家庭人口,應以戶口凍結時常住戶口的常住人數為準。一房內多戶口簿的按一戶安置;空掛戶口的,不予安置。
非常住戶口符合下列情況的予以安置:
(一)原有常住戶口,已應征入伍的戰士(不包括已在外地結婚定居的);
(二)夫婦一方臨時支援外地單位工作的;
(三)按規定戶口報在學校、幼兒園的學生、幼兒和報在本市工作單位的野外工作人員;
(四)夫婦一方住在工作單位集體宿舍的。
第二十九條 使用人的安置地點,應根據建設工程的性質,按照有利于實施城市規劃和城市舊區改建的原則確定。
住宅使用人的安置,屬于新開發的住宅建設工程,就地安置。舊城區改建的建設工程,住宅和底部一層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就地安置;非住宅和底部兩層及其以上為非住宅,其余是住宅的,易地安置。
非住宅房屋使用人的安置,應服從城市總體規劃。對污染環境和有害居民生活的單位,易地安置;對公共福利房屋、市政公用設施、商業網點等和受地域性限制的單位,原則上就近安置。
第三十條 對住宅使用人易地安置的,安置房屋所在區域應具備城市規劃要求的基本生活配套設施。
第三十一條 對住宅房屋的使用人按下列標準安置:
(一)就地安置的,原則上按被拆除房屋居住面積安置。對原住房面積超過國家規定的住房標準,同時又超過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的,可本著就高不就低的原則,按國家規定住房標準或本市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安置;對人均居住面積低于本市解困安置標準的,按本市解困規定辦理。
(二)易地安置的,從區位好的地段,遷入區位差的地段,按就地安置標準酌情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25%。
(三)對應在區位好的地段安置而主動要求到區位差的地段安置的,按就地安置標準增加安置面積,但最多不得超過40%。
(四)實際安置面積比應安置面積少1平方米或多3平方米以內的,均為正常安置。
第三十二條 拆除非住宅房屋,按被拆除房屋建筑面積安置。
第三十三條 使用人的安置房屋超過正常安置面積的部分,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繳納超面積安置費。住宅房屋,按建筑造價計繳;非住宅房屋按成本價計繳。
使用人不要或少要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按規定發給獎勵費。
第三十四條 安置房屋為住宅樓的,應按立體切塊提供。拆遷機構應參照被拆除房屋的情況和使用人家庭成員年齡結構,合理安排樓層。對烈屬、殘疾人、孤寡老人應予以照顧。安置兩套以上房屋的應酌情搭配樓層。
第三十五條 使用人因房屋拆除需要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補助費。
第三十六條 被拆除房屋的使用人一次安置到位確有困難的,可先作過渡安置。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最多不得超過十八個月。非住宅房屋的過渡安置期限,根據建設工程的合理工期確定。
第三十七條 使用人的過渡安置房屋,可由拆遷人或拆遷機構提供,也可由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使用人或其所在單位解決過渡安置房屋的,由拆遷機構在拆遷協議規定的過渡安置期限內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適當增加過渡安置補助費。由拆遷機構提供過渡安置房屋超過過渡期限的,自逾期之月起,由拆遷機構付給過渡安置補助費。因不可抗力原因超過過渡期限的除外。
過渡安置期結束后,使用人應在規定的期限內完成到位搬遷,并由拆遷機構付給搬遷補助費。
第五章 獎勵和處罰
第三十八條 使用人在規定期限內,提前完成搬遷的,由拆遷機構發給搬遷獎勵費。
第三十九條 對違反本辦法的單位和個人,由拆遷主管部門按下列規定給予處罰:
(一)無拆遷許可證擅自拆遷的,責令其停工,并按已拆除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3%~5%處以罰款。
(二)擅自改變拆遷范圍的,責令其限期改正,并按其多拆或少拆房屋建筑面積重置價的5%處以罰款。
(三)改變原批準的建設工程性質或建筑設計而損害被拆遷人利益的,責令其恢復原性質或原設計;無法恢復的,按本辦法有關規定對被拆遷人重新安置,因此發生的全部費用由拆遷人承擔,并對拆遷人按工程造價的1%~3%處以罰款。
(四)使用人超過搬遷(包括到位搬遷)期限的,超過一天扣發50%搬遷補助費,超過兩天扣發全部搬遷補助費,超過三天及其以上按實超天數計罰,每天罰款金額等同提前一天的搬遷獎勵費。
第四十條 對個人的罰款,由本人或其家庭成員所在單位扣繳;對單位的罰款,由其開戶銀行扣繳。罰款全部上繳地方財政。
第四十一條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不服的,可在接到處罰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機關的上一級行政機關申請復議。復議機關應在收到復議申請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作出決定。當事人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復議及訴訟期間不停止處罰決定的執行。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除外。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處罰決定的,由拆遷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四十二條 對辱罵、毆打拆遷工作人員,阻撓拆遷工作人員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三條 拆遷主管部門和拆遷機構的工作人員應嚴格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對堅持原則、秉公辦事、成績顯著的,予以表揚獎勵;對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 則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規定的委托拆遷費、拆遷管理費、超面積安置費、各種獎勵費、各種補助費的標準,被拆除房屋和拆除物的重置價、建筑造價、成本價、商品價及其成新的勘估標準,近期規劃人均居住水平、解困規定等,由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市情況制定,報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四十五條 對省、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個別大型城市基礎設施建設工程的拆遷,市人民政府認為需要動員社會各方面做出義務性貢獻的,應征求有關方面意見,制定實施辦法,作為重大事項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決定。
第四十六條 各縣在國有土地上因建設需要進行拆遷的,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四十七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拆遷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四十八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6
位房改辦、市住房資金管理中心及所屬各分中心:
現將《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關于重申原購房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和建立住房公積金有關政策的通知
局機關、直屬各單位:
最近,部分已按1993年標準價購房的職工要求改按成本價購房,并要求建立住房公積金。現將有關政策重申如下:
一、各售房單位可根據(95)京房改辦字第056號、(97)京房改辦字第016號、(97)京房改辦字第071號、(98)京房改辦字第015號等文件規定,積極予以辦理。
篇7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建筑管理工作會議、市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總結2004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04年工作任務,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堅持依法治建,加大管理力度,使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2004年工作回顧
2004年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在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監察部門的支持幫助下,在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在大慶市召開的全省建筑管理工作會議上,我市做了題為“分析形勢,加強管理,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經驗交流,省建設廳對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2004年全市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共計310項,建筑面積157萬平方米,投資額20.4億元。按照《二00四年講話標題:依法治建,加強管理,使我市建筑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同志們:
這次會議的主要任務是,貫徹落實省建筑管理工作會議、市建設工作會議精神,總結2002年全市建筑管理工作,研究部署2003年工作任務,按照“標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堅持依法治建,加大管理力度,使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
一、2004年工作回顧
2004年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在各級政府和各有關部門特別是監察部門的支持幫助下,在各建設、設計、施工、監理等單位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尤其在大慶市召開的全省建筑管理工作會議上,我市做了題為“分析形勢,加強管理,促進我市建筑市場健康有序發展”的經驗交流,省建設廳對我市的建筑管理工作給予了充分的肯定。
——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取得階段性成果。2002年全市在建工程建設項目共計310項,建筑面積157萬平方米,投資額20.4億元。按照《二00四年×市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方案》,迎接國家建設部、省建設廳、省人大城鄉環保委及市人大檢查4次,自行組織檢查2次,共抽查項目198項,建筑面積近132萬平方米。通過檢查共下發整改通知單15份,停工通知單21份,罰款金額6萬元,吊銷開發企業資質證書10家。全市建筑市場管理工作開始步入健康、有序的發展軌道。
——建筑業企業資質就位工作順利完成,全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按照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等級標準》等有關規定,在省建設廳的指導下,經過一年多緊張的工作,圓滿地完成了全市建筑業企業資質就位的審查申報工作。通過這項工作,使我市的建筑業企業數量從426家降為203家,達到了調控規模,優化隊伍的目的,為下步形成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的合理格局奠定了基礎。全市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實現產值66.5億元。
——有形市場日趨完善,招投標工作規范有序開展。加強了有形市場的制度建設,共修訂交易中心日常管理制度15項,業務表格12項,制定規范性文件3項,取消文件6項,修改文件1項。并推行了無標底評標辦法,2002年政府投融資的工程43項,總投資23869萬元,全部實行了工程量清單報價、無標底、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招標評標,在確保工程質量、工期的前提下,節約資金4580萬元,降低工程造價19.2%,實現了政府投資工程公開招投標率100%的目標。
——加大監督力度,工程質量穩中有升,安全文明生產進步較快。對全市所有報監工程采取巡回抽查的方式,重點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的安全性,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共下發整改通知單10份。同時對每一個工程都建立了監督檔案,2004年全市報監工程的監督覆蓋率達100%,竣工驗收合格率達100%,優良品率達60%以上。在文明工地評選方面,有9個工地被評為省級文明工地,6個工地被評為省級樣板工地,我市在全省建設安全工作責任制考核中被評為優秀單位。
——加大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力度,保證設計質量。去年,通過開展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工作,共發現違反強制性標準或規定的設計問題1021個,并及時督促整改,從而進一步規范了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的市場行為,保證了工程設計質量。同時對市重點工程的施工圖審查工作靠前監督、熱情服務,確保施工圖審查率達100%。
——開展專項治理,規范監理行為。制定了《×市整頓和規范工程監理工作實施方案》,經過為期三個多月的專項治理,共發現問題120多個,下發整改通知單4份,對7家監理公司提出了通報批評。并通過堅持“一人、一證、一企業、一注冊、統一印章、統一胸卡”的原則,加強注冊管理,嚴格實行“十制”,進一步規范監理行為。
——工程建設領域違法違紀案件得到了有效遏制。近年來,隨著我市建筑管理工作的逐步加強,工程建設領域的違法違紀案件逐年減少。據市紀檢監察部門統計,1998年受理工程建設領域舉報案件26起,查處15起;1999年受理17起,查處11起;2002年受理10起,查處5起;2003年受理5起,查處1起;2004年受理3起,經調查舉報失實,全部查否。
二、當前建筑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在總結、分析我市建筑管理工作取得一定成效的基礎上,結合赴其它地市的考察調研情況,深入剖析我市建筑管理工作中面臨的新形勢,從全市范圍來說,大致存在四大類問題:
第一類是基建程序問題。不按程序去建設,不按規范去施工,不按規則去競爭。大量的表現為業主行為,可分為兩大類:一類是政府任命的業主。諸如各種工程建設指揮部,這些業主并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業主;另一類是開發商。近幾年,隨著我市大開放、大招商、大發展戰略的實施,許多開發商涌入我市進行房地產開發,從事工程建設活動,但個別開發商往往不執行國家頒布的有關法律、法規、條例、規章和程序,想怎么干就怎么干,擾亂了我市的建筑市場秩序。
第二類是違反標準問題。主要是指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包括設計標準、施工標準和監理標準。在這些強制性標準中,設計方面的標準是最為重要的,目前設計方面還存在兩種傾向:一種傾向是搞私下設計,畫個草圖就施工,無資質、超資質設計;另一類是超常安全設計,叫做“不動腦筋加鋼筋”。鋼筋加得密密的,安全系數大大的,把個建筑物搞得和城堡一樣。從全國范圍來看,由于違反強制性標準造成的質量、安全事故令人擔憂。
第三類是依法行政問題。信用機制尚未建立,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監管不力。從主觀上來分析。一是人員不足。建筑管理工作涉及點多、面廣、難度大,從我市的情況來看,各縣、區建設主管部門往往只有二、三個人從事建筑管理工作,難以適應工作的需要。二是執法力度不夠。雖然我們開展了多次檢查,也相應進行了一些處罰,但效果并不理想,說明我們只能“觸其表而不能觸其本”,沒有做到盯住一個項目查到底、查清楚。三是執法程序有所欠缺。作為建筑管理執法人員,要知法、懂法、不違法,從目前情況來看,對于所有執法行為嚴格按照《行政處罰法》來操作還有距離。
第四類是分包轉包問題。近年來建設領域腐敗案件多發、易發的原因,就是因為分包、轉包的存在。建設部建筑市場管理司司長張魯風在2004年全國建筑市場分管廳長會議上的講話中,將解決轉包、分包、掛靠等行為列為全年重點要抓好的八項工作之一,建設部正準備制定施工分包管理辦法,明確界定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行為。從我市發展地方建筑業的角度來看,只有盡可能的減少、避免建筑市場中的分包、轉包,才能夠實現真正意義上的發展地方建筑業。
三、2005年工作安排
2005年是我市城市建設實施四大戰略的第一年,做好今年的建筑管理工作至關重要、意義重大。因此,針對我市實際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按照“發展要有新思路,改革要有新突破,管理要有新舉措,工作要有新成效”的要求,全市建筑管理工作的總體思路是:以推進重點工程建設為突破口,以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為主線,以查處違法違規行為為重點;加強有形市場建設,完善招投標管理模式;加強對監理公司的管理,提高工程監理水平;加強政府對質量、安全的監管,引導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步入良性的行業發展軌道;加強制度建設,增強執法意識,促進全市建筑管理工作再上新臺階。2003年全市建筑管理要重點抓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一)以推進重點工程建設為突破口,開創我市建筑管理工作的新局面。2005年全市重點工程項目共41項,其中續建項目13項,新建項目28項;計劃完成投資45億元,建筑面積120萬平方米。為了更好的推進重點工程建設,我們選派精干人員組建了市重點工程推進辦公室,從項目立項就開始協調解決工程建設所涉及到的各類問題,實行“一條龍”服務,力爭使每一個項目都做到高水平設計、高質量施工、高效能管理,建設精品工程,提高城市品位。在工作中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依法運作,嚴格履行基本建設程序。從工程立項開始,辦理規劃、土地等各種手續直至施工許可、竣工驗收,嚴格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執行。二是明確職責,落實工程管理“四項制度”。四項制度是指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質量責任終身制。三是突出重點,嚴格質量監督管理。業主和施工、監理單位等有關人員要現場到位、密切配合,嚴把三關:材料進場關、施工環節質量關和工序驗收關。四是加強管理,實施配套建設。建設項目要按規定配套建設供水、排水、供電、通訊、園林、環衛等配套設施,新建小區還必須同步配套建設民用天然氣和優質飲用水,并采用單體供熱系統。通過采取一系列措施,加大重點工程建設的服務力度,來帶動我市建筑管理各項工作的順利開展。
(二)以整頓規范建筑市場秩序為主線,貫穿于整個建筑管理工作中。針對當前建筑市場上存在的突出問題,2005年全市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秩序工作要重點抓好六個方面的專項治理:一是專項整治業主的市場行為,重點是規范政府投資工程的業主和房地產企業的開發建設行為;二是專項整治拖欠工程款和民工工資的問題;三是專項整治轉包、違法分包和掛靠行為;四是專項整治地區封鎖及行業壟斷問題,加強對外來隊伍的監管,實行外來隊伍市場評價制度;五是專項整治不執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偷工減料和監理工作流于形式的問題;六是大力整頓和規范裝飾裝修工程活動,加強管理,確保裝飾裝修工程質量。
為了把整頓規范建筑市場工作落到實處,主要采取以下措施:第一,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建立建筑市場責任追究制度,實行目標管理,主管縣、區長為整頓和規范建筑市場的主要責任人,將目標和責任逐級分解到各部門和責任人。第二,開展全市建筑市場大檢查。2005年建筑市場大檢查工作仍然分階段分步驟進行,在檢查中對于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堅決依法做出處理,情節嚴重的要全市公開曝光。要注重實效,處罰一次要震動一片、促進一批。第三,嚴格執行建筑市場準入和清出制度。所有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招標企業,都必須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建設活動。對于存在嚴重違法違規行為,發生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要依法將其清出大慶建筑市場;同時要加強對外埠施工企業的管理,按照慶建發[2002]75號文件規定,外埠進慶施工企業必須到市建設局辦理注冊登記備案手續后,方可進行工程招投標和工程施工。第四,受理建筑市場的投訴和舉報,接受社會和群眾的監督。在全市公開投訴、舉報電話,設專人或兼職人員負責投訴、舉報的接待工作。對舉報的重大問題,及時組織力量進行查處,涉及違法違紀的,移交紀檢監察部門處理。
(三)以改進、完善、創新招投標管理模式為契機,營造公開、公平、公正的良好競爭環境。在去年政府投資工程試行無標底經評審最低投標價法評標的基礎上,將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強化備案管理,完善制度建設,建立良性的管理體制和運營機制。
第一,完善有形市場建設,實施“一站式”辦公制度。將在原來的基礎上,借鑒先進地市的管理經驗,全力推進“一站式”辦公制度,制定并完善集中辦公的各項管理制度,使建設單位能夠集中辦理土地、規劃、項目報建、施工圖審查、招標投標、質量安全監督、施工許可證等多項審批業務,形成建設系統內部的統一閉合管理。第二,在過程中實施八項“陽光操作”,接受群眾和社會的監督。一是我們協同市紀檢監察局、計委、審計、財政等部門對招投標全過程進行監督;二是招投標監管方式實施備案制,淡化標底管理;三是招標信息做到網上與交易中心大屏幕同時公開;四是評標的標準和方法隨同招標文件公開發送到所有投標單位;五是評標委員會的組成采取微機隨機抽取評委的方式;六是實行評標報告備案制度;七是中標通知書發放前實行中標公示制度;八是公開招投標管理程序流程圖,并設立投訴舉報電話。第三,改革現行單一的工程造價計價依據和辦法,同時推行兩種計價體系。一是改革各項費用的計取模式,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形成綜合單價計價體系。二是結合實際情況,在主導推行工程量清單計價的同時,為保證計價依據的連續性,繼續應用預算定額計價,形成工料單價計價體系。第四,進一步完善專家庫建設,實行動態管理。一是壯大評標隊伍。吸納業務強、覺悟高的建設行業從業人員加入專家庫,擴充評委數量。二是設立專家分庫。分設成五個分庫,即工程類分庫、經濟類分庫、造價類分庫、園林類分庫和監理類分庫。三是實行動態管理。建立評標記錄制度,及時取消不稱職或違法違規人員的評標專家資格。
(四)以突出一個監管、強化二個監督為手段,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身利益。突出一個監管,就是突出加強對工程監理公司的監督管理;強化兩個監督,一是質量監督,二是安全監督;從而保證工程質量,維護廣大人民群眾的切實利益。
第一,加強對監理公司的管理要堅持從三個方面入手。一是從提高素質入手,通過指導企業完善各項規章制度和內部考核機制、舉辦培訓班等方式,進一步提高我市監理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素質。二是從健全制度入手。在對監理過程中實行十項制度的同時,還制定了信譽檔案管理制度,年考核90~100分為甲類信譽型企業,70~90分為乙類信譽型企業,60~70分為丙類信譽型企業,對達不到相應信譽等級的企業年檢時重新核定其資質等級。三是從規范行為入手。將組織有關人員開展監理工作專項檢查,通過定期、不定期的檢查來規范監理行為,對檢查出來的違法違規工程及時進行處理。在檢查中重點要考核現場監理人員行為,主要考核六種行為:一是脫崗、漏崗;二是不執行強制性標準;三是所監理工程出現質量問題;四是存在吃、拿、卡、要、報等違法違紀行為;五是所監理工程內業資料不能同工程實際進度同步;六是旁站不到位。并實行動態管理、考核積分制,滿分10分,對考核積分低于5分者,取消其監理從業資格。
第二,堅持“宏觀與微觀,階段與日常管理相結合”的方式,加強工程質量監督。一是開展全市工程質量大檢查。對報監工程采取巡回抽查的方式,重點檢查工程建設各方主體質量行為和地基基礎、主體結構及使用功能,發現問題及時督促整改。二是加強施工圖審查工作。今年在審查結構體系安全性、穩定性、實用性及節能、環保等方面的基礎上,努力開展結構設計經濟合理性審查試點工作,降低或盡可能杜絕浪費,保證設計質量。三是加強工程竣工驗收備案工作的管理。對建設單位組織竣工驗收的合法性進行監督,查處未經驗收或驗收不合格就交付使用的工程。四是加強對全市砼預制構件產品的質量監督。對已通過資質就位構件廠的產品質量、質保體系和檢測手段進行監督檢查,確保出廠產品質量。五是建立工程質量責任追究制。全面貫徹落實《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工程建設重大事故報告和調查程序規定》、《建設工程質量投訴處理暫行規定》等有關法律法規,實行質量責任追究制度。
第三,嚴格監督程序,完善監督機制,全面加強建筑安全管理工作。一是嚴格執行建筑工程安全報監制度。工程在開工前,必須到工程所在地的縣、區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安全報監手續方可施工。二是開展專項治理,消除安全隱患。根據《建筑施工安全檢查標準》,分階段對全市在建項目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問題及時處理。三是開展施工企業安全資質年檢。依據企業安全生產管理體系的建立、執行情況和年度安全生產情況核定其資質等級,達不到標準的一律不予年檢。四是完善監督機制。將制定《大慶市建設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年度評價辦法》,每年對各縣、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的安全監督行為進行全面考核。五是實行“五項制度”。即安全生產例會制度、安全動態定期制度、企業安全生產不良記錄登記制度、施工現場小型機具和防護用品準用制度、施工現場檢查量化評價制度。
(五)以深化體制改革為契機,引導全市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企業步入良性的行業發展軌道。深刻領會十六大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精神,解放思想,更新觀念,堅持以改革促發展,向改革要效益,促進我市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各行業的健康發展。版權所有
第一,以資質管理為手段,加強全市施工企業的管理。一是深化改革,用發展的思路解決國有企業面臨的諸多問題。通過采用新老公司分離分立、老公司擇機破產、新公司率先突圍的方式,建立企業內部多種所有制并存的管理模式,幫助國有企業在思想觀念和管理模式上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徹底轉變。二是加強資質管理。在這次資質就位的基礎上,大力發展勞務分包企業,爭取在優化建筑業企業結構上取得新突破,形成生產力的多層次性和建筑業企業內部不同專業、不同層次的合理分工,確保2005年建筑業產值達到60億元。三是建立企業信用檔案。對全市建筑業企業分別建檔,設立A、B、C、D四個信用等級,制定相應的考核指標、管理辦法和獎懲制度,對于連續幾年為D級的企業要降低資質等級,直至吊銷其資質證書。四是加大新技術應用的推廣力度。把推廣建設部頒布的10項新技術工作與資質管理相結合,引導企業走科技創新之路。
第二,以提檔升級為目標,加強全市監理企業的管理。按照建設部102號令《監理企業資質就位標準》的要求,一些企業在人數和業績上還達不到新的標準,且在施工現場也不同程度的存在監理不到位的問題。為此,我們將通過政策引導和典型示范來提高企業對提檔升級的認識,進一步提高企業的整體素質。2003年力爭使兩家乙級企業晉升為甲級資質,到2006年,爭取使我市甲級監理企業達到10家。
第三,以高、專、精、能為發展方向,加強全市勘察、設計企業的管理。在去年對5家丙級設計企業重組合并的基礎上,2005年,將積極引導綜合實力較強的市規劃設計院、城建開發設計院、開發區規劃設計院,向強強聯合的方向發展。對于華凱工程設計公司、北盛設計有限公司、供電設計院等專業設計院所,將引導其向專、精方向發展。繼續指導各設計單位深化體制改革、轉變經營機制,提高我市設計企業參與競爭及抵御市場風險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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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區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物價局、人事勞動廳制定的《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試行辦法》,現批轉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寧夏回族自治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試行辦法
一、總則
(一)為切實解決建筑施工企業勞動保險基金來源,加強對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促進社會保障體制的完善,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試行辦法。
(二)凡在自治區行政區域內承擔施工任務的建筑施工企業不分資質等級、隸屬關系和經濟類別,進行建設的工程項目也不分資金來源、隸屬關系,均按照本辦法實行勞動保險基金統一管理。
(三)本辦法所稱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是指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中所列勞動保險基金。
(四)根據各類所有制建筑施工企業并存的現狀和建筑工程計價實行預算制的特點,統一勞動保險基金計取標準,不再按企業資質等級和經濟類別制定費率標準。
(五)建筑施工企業應參加當地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組織的社會保險,并按規定及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六)勞動保險基金實行分級收取,分級管理,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向建設單位從工程投資中收取。
二、收取管理
(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計取標準實行動態管理。全區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實行統一管理后,計取標準本著“以支定收”的原則,統一核定,暫按建筑工程總造價的3%計算。如有調整,須報請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
(二)勞動保險基金應在工程預算,招標標底,投標報價中單獨列項計算,不作為競爭性費用。
(三)建設單位在辦理工程報建時必須先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繳納勞動保險基金。勞動保險基金按建筑工程總造價中所含勞動保險基金總額的100%一次性預交。工程竣工結算后,按審定的結算金額進行結算,多退少補。
對沒有預交勞動保險基金的工程項目,各地、市、縣建設管理部門不予辦理工程報建及開工手續,建筑施工企業也不得施工。建設單位不按規定繳納勞動保險基金或工程竣工后不進行清算,拖欠勞動保險基金的,房屋產權管理部門不予辦理產權、產籍登記。
(四)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按下列分工,收取勞動保險基金:
自治區建設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由自治區級建設主管部門負責辦理工程項目報建招標投標項目的勞動保險基金。
地、市、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收取由地、市、縣報建招標投標項目的勞動保險基金,并負責將代收的勞動保險基金及時上繳。
(五)本區建筑施工企業到外省承包任務的,應將按工程所在地規定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數額如實上報主管本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管理機構。
(六)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收取的勞動保險基金必須直接上繳同級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銀行不設立勞動保險基金帳戶。具體收取管理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財政廳另行制定。
(七)收取勞動保險基金時,使用自治區財政廳印制的統一票據。
(八)任何部門和個人無權批準減免勞動保險基金。
三、撥付管理
(一)享受勞動保險基金撥付的建筑施工企業應具備下列條件:
1、持有建筑施工企業資質證書和營業執照;
2、企業管理制度和財務制度健全;
3、就業人員相對穩定,參加養老保險社會統籌;
4、外省建筑施工企業必須持有自治區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簽發的《進寧施工許可證》。
(二)建筑施工企業于每年元月底以前編制勞動保險基金年度預算,經企業主管部門審核并報負責本企業勞動保險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作為該企業所需勞動保險基金的憑據。
(三)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撥付勞動保險基金。具體辦法由自治區建設廳和財政廳另行制定。
(四)勞動保險基金的撥付標準:
1、撥付勞動保險基金,以企業上交的社會統籌費為撥付依據。有分包行為的,應扣除分包工程所含勞動保險基金。
2、參加社會保險的國有和城鎮建筑施工企業按企業實際支出撥付。
3、對未參加社會保險的建筑施工企業控制在企業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應取勞動保險基金的20%以內撥付。
4、中央及外省入寧的建筑施工企業已參加社會保險的,按企業實際支出勞保費撥付,未參加社會保險的,控制在企業自行完成建安工作量中應取勞動保險基金的20%以內撥付。
(五)對不按規定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社會統籌費的企業,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接到社會保險費征收部門的委托扣款通知后,有權代扣代繳。
(六)實行勞動保險基金統一收取、調劑撥付后,建筑施工企業職工離退休、退職的條件及審批按國家和自治區的現行規定辦理。
(七)建筑施工企業必須建立健全勞動保險基金管理制度,加強勞動保險基金使用的管理,按季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報送離退休職工的增減情況及有關報表,并接受建設、財政、勞動等部門的監督管理。
(八)建筑施工企業與建設單位簽訂承包合同或與總包單位簽訂合同后,應將合同文本復印件報送主管該企業撥付勞動保險基金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并按季報送實際完成建安工作量統計報表,作為撥付勞動保險基金的憑據。
(九)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將審定的勞動保險基金撥付計劃報送同級財政部門,經審核同意后從財政預算外資金專戶辦理撥款。
四、監督管理
(一)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建立健全勞動保險基金管理制度、財務制度、統計報表等制度,并接受財政、勞動等部門的指導、監督、檢查。
(二)各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及其工作人員,要嚴格執行政策,秉公辦事。
(三)勞動保險基金是為了解決建筑施工企業離退休職工養老保險資金來源,從建筑工程預算定額中提取的專項資金,必須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它用,財政部門也不得用于平衡預算,結余部分結轉下年度滾動使用。
(四)各級建筑施工企業對撥付的勞動保險基金要及時足額上繳社會保險部門,對不按規定上繳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要停止撥付勞動保險基金。
(五)未按規定交納勞動保險基金的建設項目,建設管理部門為其辦理報建開工等手續和產權證書的,要追究該部門領導及經辦人的責任,并責令追回應繳勞動保險基金。
五、附則
(一)實行建筑工程勞動保險基金統一收取、調劑撥付辦法后,企業享受該費用的各類人員的日常管理工作仍由企業負責。
(二)建筑施工企業如發生分立、合并、重組情況時,應在完成分立、合并、重組工作后一個月內將企業的變化情況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財政部門,重新辦理勞動保險基金管理的有關手續。
(三)建筑施工企業終止、轉產、不再從事建筑施工生產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在辦理完該企業勞動保險基金清算后,不再繼續向該企業調劑撥付勞動保險基金。
篇9
關鍵詞: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模式探究
對于建筑行業而言,學習安全標準化業務、提升標準化創建能力可謂是任重而道遠。在今后的工作中,要不斷的統一員工們的思想,是其團結一心,提升自覺意識,增強安全標準化的宣傳,積極展開活動、培訓,使安全標準化創建活動能夠更加的深化、細化;鋼鐵企業應該不斷摸索,積極探索出一條適合的、有效的道路來開展安全標準化工作。我們要堅持奉行企業全標準化,不斷地開展相關活動,在日常工作行為中不忘標準化的要求,持續有效地運行管理體系,從而來實現安全標準化,以此來達到降低職業風險,提高企業本質化安全的目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是一項系統工程,是一門邊緣學科,隨著科學的進步,管理方法的創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理論、方法也將日趨完善。
一、建筑行業安全標準化管理現狀
隨著改革開放步伐的不斷深入,建筑行業在市場環境中的也占據了越來越重要的位置,相關的企業單位對于安全工作的管理也越來越重視,建筑安全的標準化管理也就順勢而起,迅速發展。后續我國相關的監管部門不斷加強其法律法規的頒布,通過法律條例來約束建筑企業的生產活動,并建立一些行政部門以及相關建筑剛也安全生產的監管體系等措施來加強國家對建筑安全的管理和監控。尤其是針對一些危險性比較高的建筑行業,積極開展一系列的安全生產整治工作,讓整體的安全形式不斷好轉,趨于穩定。但是目前我國的建筑行業中還是有很多的安全問題,尤其是近些年來,各個城市的城市建設步伐不斷加快,許多企業在生產的過程中更多的注重眼前的短時間利益,在生產過程中對于很多的安全問題進行忽視,加上生產施工人員的安全意識缺乏,經常會有一些傷亡事故發生。
二、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模式的特點
國家制定了許多有關建筑企業和施工安全的法律法規,企業根據自身經驗也有屬于各公司內部的安全規章,在具體的項目上公司也有各自的安全部門,都擁有自己特制的安全管理辦法和安全作業操作流程等。因此,這些安全標準如國家、行業、企業、項目施工規定等標準,組成了一個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的體系。實現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的一體化,不斷的完善和更新相應階段的標準化規定,促使建筑安全管理規范化。建筑施工過程是一種綜合性的作業過程,其中涉及到各個部門的溝通、配合與協作。管理者需要溝通多方面的運作,如起重、焊接、腳手架工程、運輸、鋼筋、木工、混凝土澆筑等。需要對各項工作都進行分析、檢查,然后制定出相應的標準,以便施工管理者按照標準對施工人員的操作進行管理,從而降低現場操作失誤的風險。建筑項目的施工依靠良好的自然條件和社會條件,而通常這兩者經常有很大的變化,因此會對項目產生很大的影響。所以在制定安全保護措施時,需要將季節變換和社會因素先預設在內,以適應這些變化。由于建筑項目的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內容涉及到多個方面的知識,針對各階段、各方面的內容都必須做好安全管理的工作,特別是在人員,物品,管理方面的標準化工作。對施工人員,需要滿足操作過程符合相關標準和安全規范。對施工現場的工具,如機械、材料、設備以及輔助建筑施工的生活和辦公設施(安全防護網和臨時宿舍)都要安全標準,符合施工規范。對于建筑管理的各階段、各層次的安全管理行為,從領導,經理到部門部長,監管者、執行工程師,以及各個工種施工隊負責人都需要滿足安全管理行為標準。建筑項目施工周期都很長,不同的類型的工作間的流動頻繁,造成大量的人員變更。必須對項目的新成員進行安全標準化管理的培訓,而這個過程是長期、連續的,應該從項目初始階段貫徹至項目完全終止。
三、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模式的構建
(一)樹立建筑安全化管理的管理理念
建筑安全化管理指的就是在建筑施工過程中,嚴格按照我國相關部門制定的各級安全生產規程及法規,并且以這些安全規章制度為基礎,在工程實施的過程中結合其自身的項目特點,然后制定出項目在安全管理方面的一系列標準,然后通過的專業的工作人員將其工作中的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的管理方案轉換成文字的形式,制成文件,經過不斷的發展,形成一套具有標準化的安全管理體系。也可以借助其他發達國家的一些先進經驗,借鑒建筑安全管理措施中的標準化管理思路,來將自身項目中的各種規章制度制定的更加規范化。構建一個大家都了解清楚,權責分明的管理制度,有益于項目的工作效率的提高,進而增強其企業的經濟效益。
(二)對項目的進度、費用以及質量的控制
對于一個建筑項目來說,其質量的好壞與否在于其對項目目標的控制以及項目進度和費用的使用情況。而對于當今社會來說,安全管理越來越受到各界的重視,其不僅關系到建筑的質量還關系到消費者的切身利益,所以對于建筑工程來說,其安全管理也成為決定項目成功與否的關鍵因素。而標準化又是制度化的一種表現形式,所以在對建筑管理的過程中應該將建筑項目管理工作中的安全管理也標準化,形成一個有效的施工管理方案。在建筑項目的安全管理工作中,其施工項目會涉及到很多的方面,包括施工人員、場地、材料、O計等,而各個部門的繁雜關系也為建筑安全標準化管理帶來了更多的挑戰。
四、結束語
當前,我們國家的建筑安全事故頻繁發生,這不但阻礙著整個建筑行業的進步,還影響到百姓們的生活與安全,這就需要人們能夠做出科學的解決方法,保障建筑的安全的施工,加強對建筑行業的安全管理。所以要想對建筑施工項目進行有效的安全控制于管理,各部門間就應該建立一套科學完善的管理體系,來更好的適應未來的發展趨勢。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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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違法建設的成因
一是城市規劃存在不足。改革開放以來經濟的飛速發展帶動了城市化的快速推進,由于推進速度較快,很多已經不合時宜的規劃沒有得到及時有效的修正,不少城市建設規劃仍然是計劃經濟時代的產物,不管是整體的城市布局還是功能區劃都和改革發展存在著思路、發展方向、城市功能定位等多方面的不同,這些根本上的差異直接導致按照規劃開展的城市建設無法充分適應城市的發展需求。同時,由于改革開放仍處于探索階段,對于城市發展的方向和定位不夠清晰,城市的實際規劃也存在一定的盲目性,人們仍習慣用計劃經濟思維方式來考慮和編制城市總體規劃,其結果是城市規劃總是滯后于城市發展,不斷查漏補缺,不斷更改城市總體規劃變成常態。
二是經濟利益的驅使、唯利是圖。經濟的飛速發展,也是土地等不可再生資源價格快速上漲的時期。土地作為城市發展的依托,其經濟價值日益高漲。同時,外來人口的大量涌入,造成對住房的大量需求,進一步提高了對住房用地的需求和住房用地的價值。在潛在的商業利益驅使下,房屋加層、破墻開店、圍墻封閉出租等現象層出不窮。其中也有部分村民由于耕地被征用,又缺少謀生的手段,為了維持生活需要,出現爭相搭建簡易違建房用于出租的情況。
三是執法不力、相關立法不完善。由于相關法律法規未能及時跟上發展的進度,許多規章制度相對滯后,處罰幅度小、懲戒效果低,不少法律法規甚至已經缺乏實際操作性。執法部門對于違法建設缺乏切實有效的懲治和預防措施,使之愈演愈烈。
四是政府監管不力、法律觀念淡薄。大量歷史遺留違法建筑一方面導致違法建設的跟風人群極大,難以遏制。另一方面大量歷史遺留和層出不窮的新違法建筑致使實際“拆違”工作壓力大,難開展,使得政府部門面對大量的違法建筑常感束手無策。
結合以上違法建筑形成的原因和違法建筑執法工作具體實踐,提出以下違法建筑管理建議:
一、建立征地補償費支配機制、加快土地確權登記。首先應當保障失地農民的利益,確保失地農民有足夠的經濟來源以維持和改善生活。通過將征地補償費作為農民養老保障金、建立投資公積金等形式,一方面確保資產增值,另一方面進一步調整社會利益分配,確保農民在城市發展中獲得實際收益。加快土地確權登記工作,規范農村建房秩序。土地權屬問題已成為違章建筑產生的重要原因。遏制違章建筑的發生,土地確權工作至關重要,土地權屬未確定,就無法進行報建。只有解決好土地權屬問題,那些危房和因家庭成員增多需要加建的房子,才能考慮按規劃進行適當的改造。也只有解決了土地權屬問題,才能更好的查處違章建筑,不至于因無法確定違章者的身份而造成法律上的障礙。
二、合理進行補償,打擊投機謀利。近年來,我旗舊城改造、市政建設力度加大,一些違法建設者見機在拆遷范圍內突建搶建違法建筑,在拆遷過程中,部分拆遷工作人員又沒有對其權屬進行嚴格審核,使一些違法建筑按合法建筑進行了補償,進而使違法建設者從中謀取了高額利潤,助長了其違法亂建行為。
三、建立長效管理機制,完善網絡制度。在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要狠抓“兩違”整治,從源頭上切實加以控制。由于“兩違”問題的嚴重性,其中牽扯著巨大的經濟利益,所以工作難度大是必然的,必須通過迎難而上的扎實工作才能真正使各項工作起到實效。這也就要求我們要敢于碰硬。同時通過完善執法機關、鎮(街道)、村(社區)三級工作網絡和信息網絡,加強巡查,立足于一個“防”字,努力把違法建設的歪風消滅在萌芽狀態。通過“敢于碰硬”打工作基礎,加強巡查抓防范,切實構建起“防違、控違、治違”的長效機制。
四、規范土地出讓,強化執法監察。農村集體土地的非法出讓是違法建筑產生的重要源頭。完善農村宅基地制度,嚴格宅基地管理,依法保障宅基地用益物權”進行農村集體土地管理。同時,也要通過以下措施加強農村集體土地流轉:一是加強對鎮、村干部的考核,嚴格實行“一戶一宅”的管理辦法,對擅自批條子出讓農村集體土地和參與違法建設的鎮、村干部進行嚴肅處理;二是國土資源局、綜合執法局相互協作,密切配合,從土地和規劃兩方面,雙管齊下,在拆除違法建筑的同時,對非法土地出讓案件進行立案查處;三是通過農村土地流轉,農戶土地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等形式,整合農村集體土地實行集體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