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社會責任原則范文

時間:2023-12-25 17:52:1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公司社會責任原則,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公司社會責任原則

篇1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一元目標、倫理人格

一、引言:多德與伯利論戰的靈感

1931年伯利在《哈弗法律評論》發表《作為信托權力的公司權力》一文,從股東與公司管理或者信托關系的角度,認為公司管理者應在法律控制之下,以便股東可以從他們的決策中獲利。伯利作為傳統公司法理論的堅定支持者,認為公司是股東謀取利潤的工具,法律的目的是保護股東獲取利潤,公司的管理者基于股東的委托必須為股東的利益管理和經營公司。多德認為這是不合時宜、不可取的。在對不斷壯大的公司社會責任運動以及相應法律觀念變革進行考察后,多德認為企業財產運用深受公共利益影響,除股東利益外,法律和輿論在一定程度上正迫使商事企業同時承認和尊重他人利益;公司權力來自公司所有利益相關者的委托,并以兼而實現股東利益和社會利益為目的。論戰中,雙方都承認對方觀點的合理性,但又堅持己見。 1954年,這場長達22年的爭論因伯利教授的坦然認輸而告終。

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最初遭到了很多傳統公司法學者的反對,但是由于20世紀70年代全世界經濟的復蘇,跨國公司的茁壯成長伴隨著各種社會問題的激化以及環境問題的加劇而來,公司社會責任的研究熱潮再一次被掀起,并迅速蔓延,以至于有人說:“雖然偶有論者對公司應負社會責任持否定的看法,但中外絕人多數的見解均認為公司應負社會責任,此點應無疑義”。

各國公司社會責任運動轟轟烈烈進行之時,理論界歡欣鼓舞覺得找到了一劑良藥來解決社會問題、環境問題。但是君不見勞工利益仍然慘遭蹂躪,東莞市每年年前總有工人因向公司討薪不成而跳樓自殺的事件;君不見有毒食品日益猖獗,重慶市的有毒血旺和地溝油頻頻曝光;君不見環境污染還在加劇,“毒蘋果”事件掀起軒然大波,為什么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一劑良藥仍然抑制不住社會病態的癥狀?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誤讀

目前的嚴峻情勢并非藥劑還未起作用造成,而是公司社會責任作為一個理論其本身就存在很多缺陷,認為它能包治百病并歡欣鼓舞本身就是一場美麗的誤會。

(一)誤讀一:問題的根源在于公司的一元目標

公司的出現促進了商業的極大發展,也給現代經濟帶來了福音,是經濟一體化的表現,也是經濟一體化的結果,其追求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是其產生的初衷,也是其之所以不斷擴大的動力,具有自然法的正當性。然而其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過程由于未受到相當的法律控制,利益追求就異化為一系列令人發指的罪惡行為。勞工的權利、消費者的權利、社會公眾享有美好生活環境的權利早已寫在古老的自然法上,然而實證法卻遲遲沒有肯認,因此也就沒有確認與其相對應的作為雇用人與經營者的公司的義務,公司追求財產權的邊界因此就沒有限制,才導致了上述問題的存在。后來制定的反壟斷法、公平競爭法、勞工保護法、環保法實際上并不僅僅為公司界定自由行為的邊界,也為每個人界定自由的邊界,是自然法義“人生而自由”被實證化的表現。公司的一元目標“追求股東利潤”并不是問題的根源,追求的行為未受到應有的限制才是導致問題的根源。

(二)誤讀二:現代公司的社會性決定公司作為社會的成員應承擔社會承擔責任

在公司社會責任的證成中,有學者認為公司因股份越來越分散從而具有了社會性,公司的所有權已經失去了個人色彩并且流動性很高,所有權和控制權的統一局面已經被打破;公司越來越具有社會性是不可爭辯的事實,但是因具有社會性而被視為社會成員而承擔社會責任的邏輯證成是存在問題的。首先,“公司是社會成員”本身就是一個偽命題。公司具有獨立人格沒有爭議,但是這種人格是法律意義上的,是一種擬制人格,在《德國民法典》出現之前,法律人格是專屬于自然人的,與倫理人格具有等同性,①而公司的法律擬制人格與自然人的法律人格即倫理人格不可同日而語,從這一點上看公司其本質不具有倫理意義。其次,公司社會責任這一提法本身就不具有邏輯自洽性。責任在法律上是專指不履行義務而應承擔的不利后果,具有國家強制性,而從各位學者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界定上看,公司的社會責任具有倫理意義并且是一個由諸多義務組成的義務群,并且概念內涵有很大的模糊性。因此從法律角度來說是不具有邏輯自洽性的。

因此《公司法》將公司社會責任法條化有損法律確定性與明確性的原則,并且由于責任一詞代表義務群的用法與整個公司法體系是不相符合的。

三、公司社會責任何去何從?

我們不能否認公司社會責任提出的意義,至少它代表著一種對傳統商法理論的反思,反映了對變化的敏捷回應。但是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并未起到良藥的作用,其根本原因就在于公司社會責任本身就是對當今社會公司不良行為的根源的錯解。公司不良行為的根源不在于營利性的一元目標而在于目標實現的異化。公司承擔社會責任實際上是商法傳統的一元目標二元化的表現。商法其實質是建立在這樣的理論假設基礎上的:避免風險與獲取利潤,避免風險不僅包括公司自身的風險還有整個社會因經營行為而承受的風險,隨著公司股份的分散風險范圍越來越大,表現在法律上商法的強制性規定就越來越多,于是就有人說商法的目標已經不能再定位于傳統的一元目標了而應當協調社會利益,將社會利益也作為商法的目標。這實在有加重商法負擔越俎代庖之嫌,現在各國已經讓社會立法承擔起了增進社會利益的主要責任,商法與社會法各司其職,實在沒有必要讓商法再承擔增進社會利益的主要職責,只能說為了協調商法與社會法的實施,實有必要限制以公司為主要商主體的商行為的界限。因此商法的本位仍應界定為私法本位而非社會本位,公司社會責任的摒棄就不存在后顧之憂了,也完全沒有必要將社會責任與滿足社會利益的公司治理生拉硬扯在一起。

公司社會責任的警示提醒使命已經完成,至于公司的那些傷害社會利益的行為不需要公司社會責任來約束,而是應該交給各國的社會立法以及人權保障立法來約束,保護勞工利益、防止欺詐行為、維持可持續發展、保護環境的途徑不在于將公司的目標二元化,在于通過社會與環境立法,限制公司的行為,加大責任力度。而公司社會責任理論中提出的慈善責任,重點在于公司背后管理者的道德素質,在于作為道德的人的社會責任感,應該交給道德指引來完成。(作者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

參考文獻:

篇2

責任競爭力案例

公司簡介

萬寶至馬達大連有限公司是日本 MABUCHI MOTOR 株式會社于1987年投資興辦的中國大陸第一家(外經貿部注冊)日本獨資企業,目前有員工8000余人。 公司生產的微型馬達主要用于家電工具玩具及其他、汽車電裝音響影像等民生用途。

問題

員工是企業的核心動力,一個企業能否很好維護員工的權益,讓員工能夠在一個安心、安全的環境下就業、發展、提高,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問題。

解決方案

1、依法維護員工權益 增設兩種保險 (團體人身意外傷害保險和住院醫療補充保險)

公司始終嚴格遵守《勞動法》《安全生產法》《勞動保護法》《未成年人保護法》,以及最低工資標準、 女職工“三期”保護、夜班作業支付夜班津貼等規章制度。

此外,公司于1996年建立了“團體意外傷害保險”,幫助員工承擔意外事件風險。員工僅承擔2元,可獲得3萬元理賠額,全部由員工受益。公司在對員工進行社會醫療保險基礎上,于2003年又建立了“團體住院醫療補充保險”,進一步減輕了員工醫療負擔。

2、讓利益相關者積極參與權益保障

公司通過設立勞務協議委員會、福利委員會、獎罰委員會、伙食管理委員會、宿舍管理委員會、計劃生育委員會、社報編輯委員會,讓員工參與權益保障,發揮其監督管理作用。

3、為社會和需要幫助的員工奉獻愛心

建廠20年,為中國和國際社會公益事業、為企業內部需要幫助員工捐款共241.6萬元。

4、員工教育多樣化

1990年開始,公司開始舉辦高中班、日語中專班、自學考試大專班,約有1500人在這三種學歷班中畢業,400人獲得大專文憑,圓了大學夢。另外,還多次舉辦裁剪班、電腦班、書法班、繪畫班。成立職工業余學校,有1.2萬人次參加學習。

成效

員工隊伍穩定,提升了公司存在價值和信譽度,企業內部更和諧更有凝聚力,企業因此獲得良好的外部發展環境,擴大了自身的人才優勢,公司一直健康穩定發展。由于公司能在依法納稅的基礎上,又自覺履行社會責任,多次受到政府表彰,有很高的信譽度。

篇3

[關鍵詞]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第三方鑒證;受托社會責任監管;理論建構;實踐問題

[中圖分類號]F239.4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1672-8750(2012)02-

一、引言

現代社會,企業擁有和配置了大量的社會資源,在獲得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也應該承擔社會效益,這既是社會公眾的期望,也是其他利益相關者利益最大化的一種體現。為此,人們呼吁企業承擔社會責任,披露相關責任的履行情況。上市公司作為優秀企業的代表,其利益相關者眾多且分散,其社會責任的履行與披露更是社會公眾關注的焦點。我們應該承認,某些上市公司過于注重經濟報告的社會影響,對社會責任報告的態度不夠端正,造成上市公司在披露社會責任信息時存在著責任指標缺失、管理體制不善、報告內容刻意粉飾等諸多問題,這些上市公司“外部效應”所引起的社會不經濟行為已經引發了利益相關者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真實性和準確性的憂慮。作為第三方鑒證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正好能夠滿足這一需求,它可以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真實可信,消除利益相關者的顧慮。

在國外,Bowen在《商人的社會責任》一書中曾經明確提出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及針對企業社會責任實施審計的建議[[收稿日期]2011-09-23

[基金項目] 北京市屬高校人才強教“高層次人才資助計劃”項目(PHR20100512);北京市教委“科研基地-科技創新平臺”項目

[作者簡介]張慶龍(1974―),男,天津人,北京國家會計學院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審計理論與實務;陳凌云(1979―),女,福建莆田人,北京工商大學商學院副教授,博士,主要研究方向為審計與內部控制理論。][1]。Bauer和Fenn認為社會責任審計就是系統地評估和報告那些有社會影響的、有意義的、可以確定的企業活動[2]。Carol和Richard則明確提出,審計人員應該針對社會責任報告中是否包含對主要利益相關者來說影響重大的信息進行專業判斷,審計人員應該獨立公正地為所有的利益相關者提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是否完整、真實的意見[3]。陽秋林、李冬生認為企業社會責任審計是由專門的審計機構積極主動地接受政府、社團和個人的委托,采用科學合理的方法和手段,對企業所履行的各種社會責任進行有效審計的總稱[4]。陳毓圭等人提出中國的上市公司正開始逐漸推行企業社會責任,注冊會計師應該在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審計鑒證方面發揮積極作用[5]。此外,還有一些學者也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問題進行了有益的探索[6-12]。縱觀這些研究成果,我們發現:在我國,由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實踐層面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會計核算研究的滯后性,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工作尚未獲得切實的法律依據和道德依據的支撐,缺乏社會力量的有效支持,同時也缺乏相關的認證制度作為審計的資質依據等等問題。與此同時,根據我們的統計,2010年,我國共有494家上市公司公布了社會責任報告,其中有50份經過了第三方鑒證,且公布社會責任報告和進行第三方鑒證的公司數量逐年增加。由此看來,社會責任審計的問題依然具有研究的現實意義,因此,我們期望通過理論建構與實踐操作兩個層面,在以往研究的基礎上,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問題進行有關探索。

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建構

從其發展來看,作為一種第三方鑒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的是憑借鑒證者的專業水平以及鑒證服務的標準和程序為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度提供保證。所謂鑒證,是指“用一套特定的原則和標準判斷一個報告組織的鑒證對象,如報告,以及支持組織業績的基本制度、過程和勝任能力的質量的一種評價方法”[13]。根據這個定義,我們可以從審計依據、審計原則、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審計目標五個方面來構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

(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依據有利于維護審計人員審計行為的合法性,有利于明確審計對象與受托責任主體并對其進行評價、出具審計意見。我們可以從受托社會責任層面、社會倫理道德層面、法律制度層面和經濟信息層面來確定和分析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1.受托社會責任層面

上市公司通過社會融資來擴張自己的企業規模,從社會投資者那里獲取資本。廣泛的市場融資使得企業的股東在社會上分布較為廣泛,且具備較高的流動性。上市公司與社會股東之間形成的委托關系,使得上市公司從行為上應該注意保證和維護資本供給者(社會股東)的利益。但是,在市場經濟環境下,個體理性與集體理性之間并不能依靠市場的自發調節來實現自動的和諧,二者之間存在“囚徒困境”,企業社會責任的缺失實際上就是這種困境的表現形式之一。例如,上市公司A和上市公司B共同生活在一個社會區域,目前承擔社會責任的政策是:號召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但卻沒有相關約束,承擔社會責任所帶來的收益由二者平分。假設二者都承擔了社會責任,那么各自獲得的收益為8;假設僅有一方承擔,則需要支出方承擔成本為4,所獲得的收益各自為6;假設雙方都不承擔社會責任,那么僅有自然增長的1作為各自的回報。具體的博弈如圖1所示.

以A公司為例,A公司發現,如果僅有自己承擔社會責任,則其凈收益為2(社會收益分配6減去成本4),與沒有付出成本的一方收益相同(另一方的社會收益分配為2),即沒有付出成本的一方卻坐享其成,由此A公司會選擇“不承擔”行為,希望讓對方付出而自己不勞而獲。對B公司而言,同樣會有相同的選擇。這一博弈的結果最終會走向最不利于社會整體福利提升的方向――全體“不作為”,上市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就陷入新制度經濟學的“囚徒困境”。由此可知,如果所有上市公司都主動承擔社會責任,那么所有相關企業的福利都將獲得較大程度的增加。但是,如果某些上市公司承擔了社會責任而其他上市公司選擇“搭便車”,那么承擔責任的企業所貢獻的整體成果就會被不勞而獲者不公平地分享,從而挫傷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最終可能造成所有上市公司都選擇不承擔社會責任,相應地,社會也就無法得到源自上市公司所貢獻的整體福利。如何才能走出上市公司在社會責任方面的“囚徒困境”呢?一個可行的解決方法是通過上市公司、股東及其他利益相關者都能夠接受中立的第三方進行社會責任審計,以此來評價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保障上市公司在承擔社會責任方面所提供會計信息的真實性、合法性與公平性,這就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了源自于受托社會責任方面的重要理論依據。

2.社會倫理道德層面

任何社會都必須建立秩序,為此都必須進行有效的社會控制。社會倫理道德是一種重要的社會控制方式,它以其說服力和勸導力來提高人們的思想認識和道德覺悟、增強人們的自律意識和自律精神。在市場經濟中,激烈的競爭關系引發了利益分化,形成了多元利益主體。這種分化可以分為正當的競爭引起的分化與不正當競爭引起的分化,由損害他人和社會的正當利益進行的不正當競爭引起的分化,會刺激人們以侵害他人和社會的方式攫取個人利益的動機。如果社會生活的競爭給人們以不正當的競爭手段取得成功留下太多的可能,那么它所鼓勵的就是不合理的動機與期望。一種社會政策的調整也是如此,如果社會政策的調整造成太多的社會條件與機會上的偶然性,使一部分有條件利用它們的人因此而得到偶然的社會權力,那么它所鼓勵的就是不合理的動機與期望。作為經濟活動的主體,企業具備一般競爭主體的特征,有天生的謀利傾向;而作為社會活動的主體,企業同時也必須承擔提供社會公共利益的責任。事實上,公司的經濟利潤目標與社會利益目標在有限的資源利用選擇上存在沖突,而使二者關系平衡實際上就是社會政策協調的出發點。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一種社會政策的調整,其本身是企業利益與社會公共利益之間的一種協調,是對不正當競爭的一種約束與社會控制,是上市公司遵從社會倫理道德的展現,它能夠確保利益相關者獲得社會責任經濟信息的真實可靠,督促并倡導上市公司投身社會公益事業,最終在社會道德的指引下促進社會共同利益的實現。

3.法律制度層面

社會責任是社會公共生活領域的“公有地”,如果每個上市公司都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而不顧及社會利益,那么上市公司的經濟增長就需要以社會利益的減損為代價,社會責任則因出現了“公有地災難”而無人顧及。防范這一悲劇最有效的方法就是強制約束與監管,法律和制度的硬性約束便成為首選。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強大的法律制度作為其實踐層面的審計依據,這也是真正能夠確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合法依據和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完善的重要措施。為此,各國都從法律法規層面建立專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制度,進行硬性規定,營造政府與全社會公眾關注企業社會責任的氛圍,通過施加外部壓力來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這種“外部環境的壓力”可能導致博弈雙方改變原有的不利選擇,通過外部力量的硬性規制避免雙方在承擔責任上的故意逃避),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行為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提供了重要的實踐依據。

4.經濟信息層面

比起其他三個方面,上市公司的經濟信息最為相關利益者所熟悉,從財務報告的編制與披露、監管部門的監管到獨立第三方的鑒證,上市公司的經濟信息都是被重點關注的內容。企業利潤的實現是企業生存與發展的根本動力,利潤是企業的目標之一。從微觀層面上看,企業在承擔社會責任時必然會在自己的承受范圍內就考慮利潤的實現,同時利潤也是社會考核企業,或者說考核企業家是否真正盡到責任的重要指標。從宏觀層面上看,利潤可以引導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一個國家的資源利用、技術進步和可持續發展,必須靠市場經濟和利潤機制引導[14]。因此,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審計依據之一應該是經濟信息,包括企業的盈利能力、稅收貢獻、資產使用效率、資源配置能力、可持續發展能力,等等。

(二)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原則

審計原則是指審計人員在實施審計工作時所必須恪守的行為規范,它是對審計指導思想的凝練與梳理,也是判斷審計工作質量的權威準繩。一般而言,審計工作原則包括依法審計原則、獨立審計原則以及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廉潔奉公、保守秘密的原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屬于審計范疇,遵循并力行審計的幾大原則,但由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對象和審計內容有別于傳統的審計,所以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還要遵循其他特定的審計原則,即社會性原則、政策性原則、一致性原則和充分性原則。

社會性原則是指社會責任審計是以反映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成本和效益的會計報告作為主要對象,它需要站在社會的角度來評價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目標是否符合社會公共利益,評估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完成情況,并最終評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業績是否與社會責任報告相符。政策性原則是指由于社會責任審計直接影響上市公司和其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因此需要審驗上市公司社會成本與社會效益是否符合國家法律和政策的規制。一致性原則是指社會責任審計不僅要審查社會責任會計信息記錄是否在處理程序與處理方法方面保持縱向的一致,而且也要審查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所記錄的責任內容、計量方式是否在企業間保持橫向的一致,以此保證社會責任審計信息的公正性和可比性。充分性原則是指審計主體應本著對社會負責的態度,采用社會責任審計報告的方式向利益相關者提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實際情況,保證其所審驗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充分涵蓋各方利益相關者的信息需求。

(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

Johnson指出,對上市公司進行社會責任審計的機構主要包括關注投資回報率的投資基金組織、關注社會公共利益的社會監督組織及自我關注的公司本身,三方基于不同的目標共同形成了針對公司的社會責任審計主體[15]。從目前來看,我國仍然缺乏成熟的投資基金組織,社會公益組織建設剛剛起步,內部審計關注社會責任明顯不足,缺乏足夠的動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本質上是一種第三方的鑒證行為,它的承載主體是接受社會利益相關者授權或委托實施審計且處于獨立公允狀態的專職機構和專業人員,其中,專職機構應是以社會責任審計為專門工作的社會審計組織,專業人員是在上述專職機構具體實施審計操作的審計人員。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鑒證業務,要求從事社會責任審計的主體、審計事項的委托人和被審事項的當事人之間均無利害關系,以此來保證鑒證工作的客觀公正性及評定的可信賴性。而滿足這一要求同時又具備審計能力的獨立性中介機構首推會計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是獨立的市場主體,接受審計委托以檢查和評價受托責任完成情況,同時能夠結合企業會計報表進行審計,避免有關財務的重復審計,最終提高社會責任審計的效率。

(四)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是審計主體在進行社會責任鑒證時所關注的審計范圍及具體項目的總和,它的設定決定審計工作的切入點,直接關系到社會責任審計的實施效果。Carroll依據責任關切程度、企業應對哲學、所系社會問題的不同從三個維度劃分企業的社會責任內容,社會責任依責任關切程度分,包括公司經濟責任、法律責任、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依企業應對哲學分,包括對抗、防御、適應、超前四種態度;依所系社會問題分,包括針對產品安全、工作安全、員工健康、產品消費、環境保護、雇傭公平等責任[6],這種分類為細化社會責任審核內容提供了權威的依據。國內學者何雪鋒,屈萌,李大帥 [16]和周蘭、彭昕 [10]也對社會責任內容進行了宏觀的概括,但都未明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

我們認為,就其內容而言,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可以采用兩種不同的分類標準:一種方法是借鑒西方依據所關切的社會問題來設定,如將經濟效率、教育投入、雇傭關系、培訓發展、晉升機會、城市建設、環境保護、公眾維護、文化藝術和政府關系等作為審計的主體內容,另一種方法是依據利益相關群體劃分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如2006年9月25日的《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就是依據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來定義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因為依據利益相關群體劃分審計內容能夠保證上市公司的利益相關者都能直觀地獲得與自身利益相對應的審計信息,同時也能夠避免因社會問題所屬的主體相同而造成的重復審計。從實際執行效果來看,這樣做可能會起到立竿見影的效果。第一種方法在我國由于社會關注度不高的問題缺乏實踐性。因此,我們采用后一種方法,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內容概括為上市公司對投資者、債權人、員工、客戶、消費者、供應商、同業競爭者、環境保護者、社會和政府的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并依據這些內容進行進一步的指標細分,形成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指標體系。

(五)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目標是審計人員期望通過社會責任審計實踐而達到的最終結果,它決定著社會責任審計的方向,指導著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的重點與傾向。對此,Carol和 Richard認為社會責任審計的主要目的在于提高社會責任報告的完整性和可靠性,從而減少審計期望差,降低相應的審計風險[3]。根據英國社會和倫理責任協會(ISEA)制定的社會責任鑒證標準AA1000,鑒證社會責任的目的是遵守法規要求,為贏得利益相關方信任而確保提供可靠信息,以幫助企業更好決策,提高管理體系,改善報告質量。關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目標確認的總體方向,學界目前已經達成共識,但他們忽略了目標的層次性,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具體目標研究不夠充分。

我們認為,既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屬于鑒證業務,那么由注冊會計師作為獨立的第三方,運用社會責任審計方面的專業知識、技能與經驗對社會責任報告進行審計,發表審計意見來鑒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具體水平和實施情況,就可以保證和提高社會責任報告的可信程度,因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總體目標就是關注上市公司社會行為對其利益相關者的積極影響,系統、客觀地鑒證上市公司受托社會責任履行與否及履行情況。

依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總體目標,我們可以從鑒證行為本身目標和鑒證社會效用兩個方面闡釋具體的審計目標。

鑒證行為本身關注的是呈報信息與審驗結果是否符合。為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審驗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合法性、公允性、真實性、完整性和準確性。合法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是否按照適用的準則和制度規范進行編制;公允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履行的具體狀況;真實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對已發生的社會責任是否進行真實記錄;完整性目標是審核社會責任報告對已發生的社會責任行為是否確實已經記錄;準確性目標是審核已記錄的社會責任項目內容及相關數據是否按正確的數值予以記錄。對鑒證行為這五個具體目標的關注,能夠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鑒證的準確度和真實度。

鑒證社會效用關注的是鑒證行為力圖實現的社會效果,希望通過社會鑒證來實現對法律、道德、經濟和社會的積極影響。據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擁有獨特而具體的法律目標、道德目標、經濟目標和社會目標。法律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主體作為社會中介力量,通過外在鑒證審核使上市公司遵照法律法規要求履行社會責任,并依照規定社會責任報告;道德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力圖防范上市公司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出現“搭便車”現象,保障上市公司能公平承擔對社會利益相關者的道德義務;經濟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希望能確保上市公司信息的準確性,為企業管理決策提供可靠的信息依據,同時通過社會責任審計的結果體現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積極性,增進社會責任對經濟效益的促動作用;社會目標是社會責任審計接受源自上市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委托與授權,做出獨立而又公正的社會責任鑒證,獲得社會利益相關者的認可,并通過社會責任審驗的標準和程序教育上市公司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對鑒證社會效用的目標設定,能夠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鑒證得到社會的認可。

三、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實踐問題探索

以上我們從審計依據、審計原則、審計主體、審計內容、審計目標五個方面,構建了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框架。如何使這一理論框架不成為空中樓閣,得以在實踐中執行,我們認為,必須解決如下問題。

(一)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監管

上海國家會計學院公布的《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2008)》表明,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總體狀況比較接近,企業盈利能力、企業規模與制度因素是影響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17]。盈利多、規模大和制度較完善的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披露較為全面,但大多數上市公司在自身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方面存在著諸多問題,具體表現為: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格式不規范,沒有一定的規律,且缺乏、清晰性和準確性;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內容不完整,主要披露社會貢獻和員工福利信息,回避披露為企業各利益相關者服務的信息;信息披露的形式過于單調,非正規形式(說明和評價方式)的披露形式居于主導地位,缺乏系統的、單列的社會責任會計信息,信息披露的標準化不強,定性分析過多,定量分析較少,缺乏縱向與橫向比較;信息披露的載體較少,缺乏最為重要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

為了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我們需要針對目前的問題在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格式、內容、形式和載體等方面予以完善:在格式方面,可以參照深圳證券交易所的《社會責任指引》或類似規范,將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信息按照幾個類別分項披露,使上市公司的社會責任報告在不同公司間具有可比性,增強信息的可讀性和有用性;在內容方面,除了要向股東、債權人、企業員工承擔責任外,還要包含對供應商、商、消費者、環境保護、社區維護和政府所承載的社會責任,并進一步細化對各利益相關者的具體責任;在形式方面,應該建立健全社會責任的會計體系,用數字化的方式直觀表現上市公司承擔社會責任的項目,同時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中非會計形式的應用范圍限定于非量化的指標項目;在載體方面,應該制定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會計制度,強制披露企業社會責任信息,并規定企業社會責任披露的最低信息要求,要求上市公司最終編制并提交社會責任會計報告,作為上市公司年報的輔助載體,對社會責任信息予以驗證核實。

一般而言,在缺乏審計、大眾監督或者強制報告規定的情況下,企業所從事的社會責任活動往往會大打折扣。所以要想從根本上強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信息披露,就需要加強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況的監督力度,保證企業對外披露社會責任信息的真實性與公允性。最為根本的保障措施就是建立并健全我國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制度,以此來與社會責任會計制度相呼應,督促并修正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所披露的信息。

(二)構建中國特色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標準

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問題已經跳出單一的企業管理范圍,納入全球供應鏈管理當中,社會責任的約束也從原有的“自我約束”發展為“社會約束”,這就需要建立并執行能夠得到各方公認并符合各方利益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 審計標準是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對被審計事項進行評價的指標與準繩,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確立標準體系,以此作為具體審計行為的參考依據,規定被審計社會責任事項所需達到的標準和范圍,以評判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在各個細分指標方面的承擔情況。

就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而言,國外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很多,其中影響比較廣泛的標準包括:ISEA制定的AA1000鑒證標準,社會責任國際組織公布的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由國際標準化組織(ISO)推出的關于產品質量管理體系的ISO9000 、關于環境保護體系的ISO14000,道•瓊斯設立的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the Dow Jones Sustainability Indexes),英國金融時報和倫敦證券交易所依據“環境保護、社會責任、股東關系、人道主義”為衡量標準推出的4 種名為“FTSB4GOOD”的金融類“道德指數”,“透明國際”組織的腐敗認知指數(CPI)等。另外,一些行業性、地區性乃至全國性的行業組織和非政府組織也制定了勞工標準、人權標準,如ETI(道德貿易行動守則)、FLA(公平勞工社會守則)、ICTI(國際玩具商協會守則)、WARP(環球服裝社會責任守則)等,這些標準正在逐步為國際社會所廣泛接受。

我國的上市公司實際情況與外國市場狀況存在較大的差別,這就需要我們依據國情來設定符合我國現階段經濟社會實際情況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而要想設定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標準,首先,應該借鑒國外成熟的審計標準來建立社會責任審計的通用標準與指標劃分,如借鑒AA1000鑒證標準、社會責任國際標準SA8000等,通過篩選來確定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所應達到的通用標準,并且學習相關的指標劃分方法;其次,根據我國審計的現實情況選定審計“標準”的具體指標欄目,或是依據上市公司在社會公共行為中可能涉及的問題進行評判,或是依據供應鏈體系下各個環節的相關利益群體設定相關的社會責任審計標準;最后,在借鑒西方“分類”的精準定義與指標類別并依據我國現實情況“整合”和選定指標之后,再按照各個指標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關切程度以及審計行動所側重實現的審計目標來設定各級審計指標的相應權重,進而構建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標準體系,指導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操作。

(三)鞏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依據

前文我們從受托社會責任層面、社會倫理道德層面、法律制度層面和經濟信息層面等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理論依據進行了分析,后兩個層面的內容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實施時可以作為具體的執行依據。從實踐層面上,在獲得受托社會責任和社會倫理道德的充分支持后,社會責任審計需要逐步完善操作執行層面的保障措施,建立并健全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制度、組織和認證。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更加強大的制度支持。目前我國還沒有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專門法規,比較而言,制度的保障走在了法律的前面,2006年9月深交所的《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2008年5月上交所的《關于加強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承擔工作通知》、2009年1月上交所的《上交所上市公司2008年年度報告工作備忘錄第1號》更附上了《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編制指引和《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報告》審議工作底稿,都明確規定了上市公司編制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相關內容、標準及措施。制度上的逐步完善可以暫時彌補社會責任法律的缺失,但要想發揮更為有效的指導作用,還需要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工作給予更加體系化、明細化的政策指導。

另外,現代大型跨國公司引進相關的企業責任認證標準,對與自己的業務相關企業進行企業社會責任的認證限制,實際上給我國的國際貿易帶來巨大的壓力。為了突破國外的貿易認證限制,同時更為了推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監管的發展,我國正逐步引進國際公認的社會責任認證,AA1000、SA8000、ISO14000在我國已經逐步獲得推廣,這些國際標準的實施與認證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了資質方面的重要保障。

(四)探索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輔助機制

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是一項全社會共同推進的系統工程,需要穩定的社會環境,并建立有力保障社會責任得以履行的社會責任審計輔助機制。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建立政府監管部門信息透明機制。如果每家上市公司相對于其他公司都是透明的,那么上市公司之間就能依托企業間的橫向對比來設定自身的社會責任戰略,并依托共同標準參與社會責任鑒證。這就需要政府監管部門能保證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和監督的準確、全面和及時,更要保證信息公開、透明,以此支持督促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支持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開展。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需要建立利益相關方對社會責任的激勵機制。目前在實踐中有些上市公司錯誤地認為履行社會責任與企業謀求經濟利潤的目標相悖,這其實是社會責任激勵機制缺失的結果。實際上,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本身就會帶來經濟效益,通過差異化地滿足利益相關者的不同需求,使得利益相關者能夠認可上市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在企業聲譽認可的指引下進行采購,作為對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經濟回報,這將促進上市公司自愿履行社會責任,并依托社會責任審計作為上市公司與利益相關者信息溝通的有效渠道,從而獲得基于獨立社會鑒證基礎上的信任和共贏。

另外,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還需要上市公司自身社會責任會計機制和內部審計機制的配合。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的“鑒證”行為,需要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數據進行審驗,通過量化的指標實現審計的準確性和公平性,因此上市公司需要構建或完善上市公司自身的會計制度和會計體系。同時,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社會”的鑒證行為,畢竟具有源自時間與資源的局限,那么為了保障社會責任信息的準確披露,上市公司就需要建立社會責任內部審計機制來保障對社會責任履行情況實施的自我監督,以此來配合會計師事務所所進行的社會責任鑒證,從而在內外部兩方面保障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

(五)培養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人員

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需要由會計師事務所的注冊會計師來承擔相應的審計工作。若想確保注冊會計師在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中發揮積極的作用,就需要有針對性地對注冊會計師進行教育和培養,提高社會責任審計人員的職業道德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

首先,教育過程中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增強法律意識的灌輸,使其具體的審計行為符合社會責任專門法律法規的要求,同時他們還應遵守社會責任審計所公認的審計準則,學習社會責任審計所特有的規范標準;其次,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職業道德的維護,加強社會責任審計執業人員的職業道德教育,使他們能恪守客觀、公正的審計原則,在執行社會責任審計鑒證業務過程中,始終保持形式上和實質上獨立,以保障被審計公司利益相關者的社會利益為自己的道德目標;再次,要注重對承擔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進行專業技術的更新,加大針對社會責任審計的注冊會計師后續教育的投入,使注冊會計師能夠掌握最新的社會責任會計、審計的法律規范更新及審計技術發展情況,不斷提高自身的專業勝任能力,尤其要側重培養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相關能力,從而使社會公眾對注冊會計師的審計結果增加信任,同時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作為第三方鑒證得到政府和社會的廣泛認可。

當然,針對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的審計工作,僅僅依靠有限的注冊會計師是遠遠不夠的,它還需要國家建立針對社會責任會計和審計的職業認證考試,培養符合社會責任審計標準的專門人才,或者將社會責任審計內容納入已有的注冊會計師考試或會計師考試體系,以此引起從業人員的關注;同時,我們可以借鑒國際經驗,加快與上市公司社會責任相關的社會組織的發展,培育并提升會計師事務所等社會中介組織社會責任審計的專業能力,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提供組織上的保障。

[參考文獻]

[1]Bowen R H. 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M]. New York: Harper & Brothers,1953.

[2] Bauer R. A. Fenn D. What is a corporate social audit? [J] Harvard business review,1973(1):37-48.

[3] Adams AC., Evans R. Accountability, completeness, credibility and the audit expectation gap[J]. Journal of Corporate Citizenship,2004(2):97-115.

[4] 陽秋林,李冬生.建立中國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構想[J].審計與經濟研究,2004(6):11-13.

[5] 陳毓圭,楊志國,趙蘭芳.企業社會責任與注冊會計師的實踐[J].審計研究,2009(1):55-57.

[6] Newgren E K, Carroll B A.Social forecasting in U.S. corporations― a survey[J].Long range planning,1979 (4):59-64.

[7] Dhaliwal D, Zhen Li O, Tsang A,ea tl. . Voluntary non-financial disclosure and the cost of equity capital: the case of 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 reporting[R].Working Paper,2009.

[8]姜虹.國外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研究述評與啟示[J].審計研究,2009(3):33-37.

[9]方.關于社會責任審計的思考[J].審計研究,2009(3):38-40.

[10]周蘭,彭昕.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審計的程序與方法研究[J].中國注冊會計師,2009(8):34-39.

[11]毛洪濤,張正勇.社會責任審計理論研究述評[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0(5):47-53.

[12]沈洪濤,萬拓,楊思琴.我國企業社會責任報告鑒證的現狀及評價[J].審計與經濟研究,2010(6):68-74.

[13]Institute for Social and Ethical Accountability, AA1000 Assurance Standard[S],2003.

[14]張維迎.正確解讀利潤與企業社會責任[N].經濟觀察報,2007-08-24.

[15]Johnson H H. Corporate social audits―this time around[J]. Business Horizons,2001(3):29-37.

[16]何雪鋒,屈萌,李大帥.企業社會責任審計的內容與方法[N].財會信報,2009-10-12.

[17]上海國家會計學院.中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報告(2008) [R].北京:經濟科學出版社,2009:43-58.

Theory Establishment and Practice Study of Listed Companies’

Social Responsibility Audit

ZHANG Qinglong1 CHEN Lingyun2

篇4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利益相關者;我國現狀;完善

隨著經濟的日益發展,公司在社會經濟活動中發揮積極作用的同時,消極影響也與日俱增,比如,環境污染、欺詐消費者、侵害職工合法權益等公司的社會責任問題正在不斷地彰顯出來。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內涵及理論基礎

(一)公司社會責任的概念一直是學術界爭論不休的話題,我國學者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不能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盈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公司應對股東這一利益群體以外的,與公司發生各種聯系的其他相關利益群體和公共利益負有責任。這是一個開放性、多層次、立體式的系統,其內涵在于協調公司利潤最大化與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公司社會責任包含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法律責任)和道德意義上的社會責任(道德責任),法律責任是法律規定的以國家強制力保障履行的責任,是維護基本社會秩序所必需的最低限度的道德的法律化;道德責任是未經法定化的,由公司自愿履行并以國家強制力以外的其他手段作為其履行保障的責任。道德責任是基礎,是在法律責任之外對公司提出的更高的道德要求,在一定時期和歷史條件下,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也可以相互轉化。

(二)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基礎主要來源于公司強大的經濟力量及公司利害關系人理論。

1、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公司是生產資料和勞動力得以聚集結合的經濟體,是對全社會經濟資源予以配置的最為重要的市場主體。在競爭環境下,公司為了自身發展和對利潤的追求,不斷擴大公司的整體規模,與此同時,公司的人數日益增多,導致股權也日益分散,公司小股東和公司的關系也越來越淡化。相反地,公司的管理層卻日益集中,以執行董事等大股東為代表的利益群體掌控著公司的發展。因此,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即經營者所)考慮的對象不再僅僅限于股東的利益。再有,公司經濟力量雄厚,它一方面可以促進經濟的發展和人們生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由于其規模不斷擴張也容易形成壟斷,進而可能對社會公共利益造成損害,這就迫切需要約束公司履行社會義務、承擔社會責任。

2、公司在其經營活動中除了與股東以外,還存在著與諸多相關人的利害關系,包括員工、消費者、供應商、債權人、其他競爭者、環境等利益相關者,這些有著各自的利益需求者與公司及其活動有著直接或間接的聯系。首先,由于這些利害相關人與公司息息相關,因此公司在行為時就必須體現并保護他們的利益。其次,公司作為社會組織,屬于社會整體的一部分,其經營行為必須符合社會整體利益,公司應該在實現利益最大化目標和履行社會責任的兩個維度之間保持平衡。再者,公司社會責任包括道德責任和法律責任,那么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就不能由其聽之任之,對于違反法律規定不承擔相應社會責任的公司,法律就會給予制裁;對于違反道德責任而怠于履行的,其必然會受到社會輿論和道德的遣責。

(三)公司承擔社會責任也是私法中誠實信用原則、公序良俗原則、禁止權利濫用原則等在公司法及相關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同時,社會本位觀的現代法理念也為公司社會責任理論提供了思想基礎。

二、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現狀

1、我國新《公司法》第5條以法律的形式規定了公司的社會責任,但這只是一個宣示性的條文,并沒有深入地做法律操作細化。在現實中,一些公司履行的社會責任還僅限于道德性,自愿性上,人們也只依據公司自發的公益性贊助活動來對公司社會責任做評價而很少有深入到法律層面的。

2、我國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利益主體也未做出明確規定,這就使得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出現缺位,這也導致公司社會責任很難履行到位。

3、新《公司法》對公司社會責任及相關制度做了規定:第1條就規定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是公司立法的宗旨之一,第17條和第18條詳細規定了職工的各項權益,并規定公司有義務來保障職工的這些權益,第20條第3款則引入了公司人格否認制度,允許在特定條件下“揭開公司的面紗”,以及第64條對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規定。但是,新公司法仍然堅持了為股東謀取最大程度的利益這一根本宗旨和基本目標。

三、我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完善

1、明確界定公司社會責任的涵義

新《公司法》公司社會責任的涵義規定的比較原則,必須在總則中對公司社會責任這一概念作出準確、清晰的法律定義,使其能真正發揮根本性的指導作用。在對概念的敘寫方式上應盡可能的全面、準確,可以采用概括式與列舉式相結合的方式敘寫。

2、加強相關立法研究,完備法律體系

我國現有法律法規中已有不少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但相對來說還是不太完備,有的甚至出現缺位,這樣操作起來就比較難,所以立法中要正確處理公司與各方面的利益關系,加強相關立法研究,完備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體系。針對公司利益相關主體出現虛位的現象要積極探索社會公益訴訟,使相關利益主體的保護落實到實處。

3、政府的正確引導和督促

政府應推進并使公司社會責任納入法制化、規范化的管理體系中,加大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宣傳,讓全社會都來關注公司的社會責任,參與到推動公司社會責任的運動中來,營造推進公司社會責任的社會氛圍,而且要對公司社會責任做好監督工作,對公司守法行為的情況要充分了解,定期評估,而且依據評估結果給予公司或表彰或批評或懲罰,并向社會公開。

4、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和公司自身對社會承擔社會責任的認識

公司自身應該意識到社會責任的承擔,加強監事會的獨立性,同時在公司法中確立監事的調查權以加大監事會的監督力度。同時也要加強新聞媒體、社會輿論的監督,并且重視非政府組織在公司社會責任的承擔中扮演的重要角色,發揮好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通過內外部的監督機制,為企業實施社會責任做進一步的把關。

5、合理協調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治理結構的關系

現代公司經營日益專業化和復雜化,對于經營者的要求越來越高,經營者的自身素質也越來越決定著一個公司的發展,公司法應明確規定董事對利害相關者負有一定的忠實義務和注意義務,否則應當承擔一定的法律責任。只有這樣公司社會責任在具體操作中才不致于流于形式,才能更好的實施好公司應承擔的社會責任。

四、結語

公司社會責任關系到社會各方利益,需要多方法律機制的配合,而遠非一部《公司法》所能囊括的,要構建我國完善的公司社會責任法律規制體系,須將現行法律體系中與公司社會責任相關的法律規范,進行以社會責任為導向的整合,需要各項法律從不同范圍和角度全方位建構法律框架進而促進公司社會責任的履行。

參考文獻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995年修訂.

[2]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劉俊海.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若干問題[J].理論前沿,2007(22).

[4]朱慈蘊.公司的社會責任――游走于法律責任與道德準則之間[J].中外法學,2008(1).

篇5

關鍵詞:社會責任會計 規范研究 實證研究 綜述

伴隨經濟全球化趨勢的愈演愈烈以及跨國公司的不斷發展壯大,人們對企業的認識也在不斷的發展變化:從早期將企業單純地看作是一個為盈利而存在的經濟組織,到逐漸認識到企業作為社會的一分子,除了經濟責任之外,還擔負有其他責任。國內外的許多研究已經證明,企業積極承擔社會責任,從短期來看可能會耗費一定的企業資源,但從長期來看,承擔社會責任給企業帶來的諸如樹立良好企業形象,提升企業品牌價值等長期效益是十分巨大的。正是出于以上考慮,越來越多的企業也正在逐漸認識到承擔企業社會責任的重要性。但企業如何向外界報告、披露自己已經履行的社會責任的情況?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就開始了對社會責任會計的規范研究。本文即是從研究方法的角度,對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研究情況進行綜述。

一、社會責任會計規范研究

( 一 )社會責任會計的涵義 國內對社會責任會計這一概念的定義根據其對象不同主要有兩種觀點:一是核算企業經濟活動對社會產生的影響。吳俊(1994)把企業與社會之間的關系當作社會責任,而社會責任會計就是以此為中心而展開的會計活動,它的任務在于測定企業的經營活動對社會各方面所帶來的效益和損益。陽秋林(2000)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是以會計特有的方法和技術對某一單位經營活動所帶來的社會貢獻和社會損害進行反映和控制。;二是以企業所承擔的社會責任為核算對象,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決策有用的社會責任信息,主要代表觀點有:葛家澍、林志軍(2001)提出:所謂社會責任會計,就是通過一定的以貨幣或非貨幣的形式,把企業在履行社會責任方面的努力與成就通過一定的會計方法加以衡量和報告反映。黎精明(2005)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是研究如何更好地維護可持續發展,為企業管理當局、投資者、債權人、政府和社會公眾等相關利益集團和個人決策提供企業的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會計信息系統。李東生、陽秋林(2005)對社會責任會計的涵義作了如下歸納:社會責任會計是會計學的一個分支,它運用會計學的基本原理和方法,采用多種計量屬性和手段,對企業社會責任及其履行情況進行反映和監督,以便于向利益相關者提供有用的社會責任信息,其最終目的是提高社會效益。

( 二 )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我國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目標的研究主要有一元論和二元論兩種觀點。其中大多數學者,如陽秋林(2000),鐘子亮(2001),白世秀、章金霞(2007),胡素華(2008)等,認為會計目標受到社會經濟環境和企業目標的共同影響與制約,同時由于會計系統的多層次性,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分為基本目標和具體目標兩個層次。提高社會效益是社會責任會計的基本目標,向利益相關者提供社會責任信息則是社會責任會計的具體目標。李東生、陽秋林(2006)則將上述兩個目標稱之為社會責任會計的最終目標和基本目標。持一元論觀點的學者大多是從會計反映和監督的基本職能出發,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目標是上述二元論觀點的基本目標或具體目標的一種,比如:陳今池(1998)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是對各會計期企業經營活動所實現的凈社會效益或社會收益進行鑒別和計量。張亞梅(2001)則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目標是計量和報告企業各項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為相關客體提供社會責任會計信息。

( 三 )社會責任會計的假設與原則鐘子亮(2001)、李昕(2002)、胡素華(2008)均認為社會責任會計假設與傳統財務會計假設在會計主體、持續經營和會計分期假設上是一致的,不同的一點在于社會責任會計的多重計量假設,原因在于目前理論界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內涵缺乏明確的界定,使得企業社會責任會計需要核算的內容并不確定,如果僅依靠貨幣計量單位進行計價往往不能全面恰當地反映核算對象。趙娟(2005)、胡承德(2009)在此基礎上還提出了環境價值假設,按照馬克思的勞動價值理論,只有用于交換的勞動產品才有價值,而環境資源只有使用價值。因此,傳統財務會計沒有將對環境的消耗與破壞納入核算范圍,他們認為要進行社會責任會計核算,首先必須承認的一點就是環境資源是有價值的。在會計原則研究方面,鐘子亮(2001)、李昕(2002)、胡承德(2009)等認為社會責任會計除適用傳統企業會計原則外,結合企業社會責任的特點還應強調社會性原則、充分揭示性原則以及政策性原則。陽秋林(2000,2005)根據企業生產經營過程中所需承擔的社會責任的具體方式,提出了強制和自愿相結合,誰投資誰受益、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原則以及企業效益與社會效益相結合的原則。姚正海、孫自愿(2003)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可控性原則、靈活性原則以及預警性原則。章金霞(2009)則強調了社會責任會計的綜合性、多樣性和系統性。

( 四 )社會責任會計的要素與核算內容 國內對社會責任會計要素的研究主要有“四要素論”、“五要素論”、“六要素論”三大觀點。胡素華(2008)構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概念框架,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會計要素主要包括四個方面:社會交易、社會資產、社會負債和社會損益。李素枝、譚、劉勝花(2009)認為社會責任會計要素可借鑒傳統會計要素形式進行分類,但又有所區別,提出了社會責任資產、社會責任負債、社會責任收入與社會責任成本四大要素。張亞梅(2001)則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五個要素包括社會成本、社會效益、社會產權、社會資產和社會資產凈額。陳東升、陽秋林(2008)初步討論了建立社會責任會計準則的可行性,并提出了社會資產、社會負債、社會成本、社會收益、社會凈資產等社會責任會計概念。姚正海、孫自愿(2003)認為社會成本效益法下會計制度的設計可以確定六個社會經濟要素:社會收入、社會成本、社會收益、社會資產、社會求償權、社會資產凈額。王愛國(2009)從傳統會計恒等式出發,提出了社會責任會計的六大要素:社會責任資產、社會責任負債、社會責任權益、社會責任收入、社會責任費用及社會責任利潤。在核算內容方面,眾多學者(吳俊,1994;劉長翠,1997;田昆儒,1998;張亞梅,2001;羅金明,2006;等)多首先是從企業利益相關理論出發,探討企業社會責任所應當包含的具體內容,并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實際國情,提出了我國社會責任會計所應當反映、核算的內容應當包括以下六個方面:企業對員工履行的責任;企業對生態環境維護的責任;企業對社會及本地區的責任;企業對消費者應履行的社會責任;企業應履行的其他社會責任;企業收益方面的責任以及企業對政府履行的義務。此外,宋獻中(1997)、劉秀琴(2003)認為社會責任會計核算的內容包括社會效益和社會成本的組成項目。前者包括質量效益、環境效益、充分就業效益、社會保險及教育效益、外援效益和其他效益;后者則包括社會物耗成本、社會人工成本、土地使用成本、資源耗損成本、資金使用成本、環境污染成本、社會管理費用、工傷及職業病成本和其他社會成本。岳彥芳、袁晉芳(2005)則認為社會責任成本包括環境成本、資源成本、消費者責任成本、社區公益成本和其他責任成本。

( 五 )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與報告 會計計量是進行會計核算的前提和基礎,社會責任會計的難度就在于其計量的問題。潘清平(1995)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具有模糊性和復雜性兩個特點。復雜性表現在計量屬性不能單純以交易價格為前提,計量單位不能僅僅局限于貨幣,計量形式具有多樣性;社會責任模糊性是指對象類屬邊界和性態組織的不確定性,有鑒于此,社會責任會計的計量方法有客觀歷史成本與主觀分析相結合的方法,機會成本法,間接評價法、社會公正法、預防成本法等。宋獻中(1997)、許家林(1997)指出社會責任會計除應用貨幣計量以外,還要采用調查分析法、替代品評價法、歷史成本法、復原或避免成本法、法院裁決法、影子價格法等。劉長翠(1997)、文建平(1999)則認為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計量主要有貨幣計量方法和非貨幣計量方法兩種,前者包括支付成本法和成本收益法,后者包括文字表述法和評價法。陽秋林(2005)認為社會責任的計量,是將涉及自然資源、人力資源、生態環境和社會收益等主要內容作為會計要素,加以正式記錄并列入會計報表而確認其金額的過程,對自然資源的計量主要采用成本法、收益現值法、市價法進行計量,對人力資源的計量提出了綜合報酬收益折現法進行計量,對生態環境的計量采用直接市場法、替代性市場法和意愿調查評估法,對社會收益的計量則采用成本收益法、歷史成本法和替代品評價法。

( 六 )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的形式大部分國內學者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報告采用非貨幣性信息敘述報告、貨幣性信息定量報告,非會計基礎型和會計基礎型相結合的方式,如郭黎、霍建偉(2000)認為對一些非貨幣性的企業社會信息,可以采用文字說明的敘述報告形式,而對貨幣性信息則有以下幾種報告形式:在現有財務報表中增加反映企業社會責任的新項目;編制社會收益表,反映企業的社會收益和社會成本以及社會損益;編制社會經濟營運表,反映企業與社會公眾、社會環境、社會產品等方面的情況;編制社會資產負債表,反映企業的社會資產和社會負債。李正(2006)根據我國現階段的具體國情,指出我國目前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模式應從年度報告內的分散披露形式過度到年度報告內的獨立性報告階段,可以采用描述性披露結合簡單報表形式或者單獨采用兩種形式中的一種。他并不贊成采用復雜的社會利潤表、增值表、社會資產負債表等高級報表形式。謝良安(2007)指出,政府有關部門應當組織專家設計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制定強制與自愿相結合的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對企業必須履行的法律責任應當強制要求其在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中用貨幣形式披露,而對企業應該履行的道德責任則采用自愿披露的方式,對自愿披露的部分,可以非會計基礎型與會計基礎型并舉,披露工具應當靈活多樣:招股說明書、財務報告、公司網站、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等。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制度宜采用按行業、規模、地域等特征先試點執行。時薛原(2008)則認為根據我國企業的實際情況,可以按照企業的不同規模分別采用不同的報告模式:中小型企業可以采用敘述性披露模式、大型企業可以在傳統財務報表的基礎上增加一些社會責任項目或在報表附注中披露、上市公司則應當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報告。宋獻中(2009)總結了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三種形式:年度報告披露形式、年度報告外的獨立披露形式及大眾媒體披露形式。也有學者認為企業應當編制對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表,對外報告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情況,如黎精明(2004),裘莉婭、徐植(2006)對建立和完善我國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提出了如下建議:社會責任會計科目盡可能單列,并與傳統會計科目相對應;會計基礎型和非會計基礎型并舉;以傳統三大會計報表為核心,并在必要時附加輔助報表和說明;提倡編制獨立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陽秋林、曾嬌益(2005)認為隨著我國市場經濟的不斷完善和會計制度的不斷健全,在我國企業中編制獨立的以傳統三大會計報表為核心的社會責任會計報告――社會資產負債表、社會利潤表和社會現金流量表,已經成為一種必然趨勢。

二、社會責任會計實證研究

(一)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研究 同規范研究解決的是“怎么辦”的問題相比,實證研究解決的主要是“是什么”的問題。我國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的實證研究還比較少。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現狀以及社會責任信息的價值相關性的研究。肖淑芳、胡偉(2005),陳玉清、馬麗麗(2005),劉長翠、孔曉婷(2006),沈洪濤(2007),李正(2006)通過實證研究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履行社會責任的總體水平還不高,自愿披露定性方面的社會責任信息情況甚少,在信息披露內容方面很不全面且主要是敘述式說明,我國的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還處于年度報告中分散披露的階段,市場對社會責任信息反應不靈敏,信息使用者對社會責任信息不關注。

(二)社會責任會計績效研究 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與企業財務績效關系的研究,但研究結論尚未統一,二者之間正相關、負相關甚或是不相關的研究結果均存在,如王懷明、宋濤(2007)發現我國上市公司對國家、投資者和公益事業的社會責任貢獻與企業績效正相關,而對員工的社會責任貢獻與企業績效則是負相關關系。任力、趙潔(2009)則發現良好的企業社會責任表現會顯著提高企業的財務績效。汪冬梅等(2008)發現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情況與企業價值之間存在明顯的正相關,表明企業社會責任的履行對現代企業來說已經不是一個可有可無的附屬品,在企業生存與發展過程中發揮著越來越重要的作用,但邵君利(2009)的研究卻得出了與之相反的結論。劉冬榮等(2009)、王秀麗(2009)等的研究則發現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情況與企業價值沒有明顯的相關性。沈洪濤(2007)、馬連福與趙穎(2007)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影響因素進行了實證研究,他們的研究發現:公司績效、行業屬性以及規模是影響上市公司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重要因素,包括上市地點和披露期間在內的披露環境對企業社會責任信息的披露也存在顯著影響,但是公司財務杠桿、再融資需求以及公司治理結構等因素并未表現出對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顯著影響。

三、社會責任會計研究評述

從規范研究的角度看,目前同財務會計概念框架相類似的一個系統、完整、公認的社會責任會計概念框架尚未建立起來,在社會責任會計的內涵及目標、假設與原則、要素與核算內容、計量與報告等方面均存在值得探討之處。由于對“企業社會責任”這一概念的內涵缺乏明確的界定,使得社會責任會計需要核算的內容不確定;由于“責任”的“多樣性”,使得對企業履行責任的計量需要采取與之相對應的計量方法,同時,不同的計量方法所產生的不同結果,使得社會責任會計也不能像傳統財務會計那樣單純地采取會計報表的形式對外披露社會責任信息;從當前上市公司所披露的社會責任報告來看,存在著報告名稱、格式缺乏統一標準,報告內容以定性信息為主,定量信息較少,缺乏可比性等問題。從實證研究的角度看,目前我國企業社會責任信息披露的總體狀況經過檢驗已經證實不容樂觀,目前的研究熱點也是主要分歧在于社會責任信息的決策有用性以及與企業業績、企業價值之間的關系方面,其中不容忽視的一個問題是,眾多學者在研究此類相關問題時,所采用的社會責任信息各有不同,由此方法論上的不同進而可能導致研究結論上的差異。這也在一定程度上說明社會責任會計概念框架依然沒有建立起來。本文認為,目前社會責任會計的理論框架之所以尚未建立,一個重要原因在于對作為其理論基礎之一的企業社會責任理論的研究尚不完善。由于缺乏堅實的理論基礎,企業社會責任的早期研究一直停滯不前。伴隨著利益相關者理論的產生與發展,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相結合逐漸成為企業社會責任研究的主流,引入利益相關者理論使得企業社會責任的對象、具體內容及范圍得到了明確,并為測量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提供了科學方法,而上述幾方面問題也正是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當前的爭議之所在。筆者認為,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的發展完善可以有兩種選擇:從宏觀角度,社會責任會計概念框架的構建不妨也從企業利益相關者的角度出發,借助利益相關者的分析框架企業社會責任會計的諸多爭議將會得到合理的解決,從而可以在宏觀上對社會責任會計做出一定的規范;從微觀角度,則可以選取對企業承擔社會責任要求較高的某些行業,如采礦業、石油化工業、房地產行業等,將其社會責任與行業特點相結合。

參考文獻:

[1]吳俊:《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的八點思考》,《會計研究》1994年第6期。

[2]劉長翠:《試論社會責任會計的幾個問題》,《財會通訊》1997年第7期。

[3]宋獻中:《建立我國社會責任會計的總體構思》,《財經理論與實踐》1997年第5期。

[4]田昆儒:《社會責任會計淵源極構造初探》《北京商學院學報》1998年第1期。

[5]陳今池:《現代會計理論》,立信會計出版社1998年版。

[6]鐘子亮:《關于社會責任會計的構思》,《財會通訊》2001年第1期。

[7]黎精明:《社會責任會計發展的國際現狀及啟示》,《上海會計》2005年第1期。

[8]岳彥芳、袁晉芳:《循環經濟下社會責任成本信息揭示》,《中央財經大學學報》2005年第8期。

[9]陳玉清、馬麗麗:《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會計信息市場反應實證分析》,《會計研究》2005年第11期。

[10]葛家澍、林志軍:《現代西方會計理論》,廈門大學出版社2006年版。

[11]肖淑芳、胡偉:《我國企業環境信息披露體系的建設》,《會計研究》2005年第3期。

[12]裘莉婭、徐植:《企業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體系的構建――基于會計信息披露現狀的分析》,《技術經濟》2006年第10期。

[13]劉長翠、孔曉婷:《社會責任會計信息披露的實證研究》,《會計研究》2006年第10期。

[14]謝良安:《社會責任會計理論研究:回顧、綜述與思考》,《財會通訊(學術)》2007年第7期。

[15]王懷明、宋濤:《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與企業績效的實證研究》,《南京師范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7年第2期。

[16]沈洪濤:《公司特征與社會責任信息披露――來自我國上市公司的經驗證據》,《會計研究》2007年第3期。

[17]汪冬梅等:《我國上市公司社會責任與企業價值關聯性分析》,《海南大學學報(人文社會科學版)》2008年第5期。

[18]陳東升、陽秋林:《芻論社會責任會計準則》,《財會通訊(學術)》2008年第11期。

篇6

自上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主要發達國家掀起聲勢浩大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NGO(非政府組織)、媒體、學術界、企業界和政府都參與到這場運動中。到了90年代,企業社會責任運動進入,該運動最直接的一個形式就是企業生產守則運動,其重要的兩項內容是維護勞工權利和保護環境。1997年,美國的社會責任國際發起并聯合部分跨國企業和其他一些國際組織,制定了SA8000準則,該準則是世界上第一個可用于第三方認證的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標準。2000年,聯合國正式啟動“全球契約”,進一步推動了企業社會運動的發展。1999年,美國紐約交易所推出“道瓊斯可持續發展指數”;2001年,英國倫敦股票交易所推出8種“道德指數”;2006年,澳大利亞悉尼交易所推出“Repu

Tex”指數,這些均表明國際社會越來越關注企業的社會責任,并加以量化比較。

隨著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深入發展,NGO開始挖掘各種破壞環境和損害勞工權益事件背后的力量。他們認為,給缺乏環境和社會責任的企業提供貸款的金融機構也是幫兇,因為給企業提供資金便利,就代表金融機構認可該企業的項目,是企業行為的支持者。因此,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背景下,大型跨國金融機構面臨著來自利益相關者的外部壓力和股東施加的內部壓力,被要求在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過程中扮演著重要的角色。

第二版赤道原則文件的框架與主要內容

自2003年赤道原則實施,NGO在監督EPFI是否遵循赤道原則的過程發現了該版赤道原則存在諸多不足之處,2006年3月,EPFI對原版赤道原則(簡稱“EP1”)的文本進行修訂,形成第二版赤道原則(簡稱“EP2”),于2006年7月實施。EP2文件的結構較為簡單,正文包括四部分,一是序言,二是適用范圍,三是原則陳述,四是權利放棄聲明,在正文之后有4個展示。

序言部分主要對與赤道原則有關的問題作了簡要說明,包括赤道原則出臺的原因,接受赤道原則的意義,赤道原則確立的目的以及EPFI的一般承諾。

第二部分規定赤道原則適用于各行業所有投資資金成本大于或等于1000萬美元的新項目以及對社會和環境產生新的顯著影響的改建和擴建項目。項目的財務顧問行為也受赤道原則約束。

第三部分是原則陳述部分,該部分為文件的核心部分,列舉了EPFI在做出投資決定時需依據的特別條款和條件,共十項原則,EPFI承諾只把資金提供給符合這十項原則的項目:

第一項原則規定了審查和分類的依據,即EPFI要根據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與社會篩選標準對項目進行A、B、C三個等級的分類。其中,對社會或環境產生敏感、多樣或規模空前的顯著不良影響的改為A類項目;預計會有有限的不利社會或環境影響,大部分是可逆轉的并且可以采取措施減輕影響的改為B類項目;對環境僅產生極為輕微或根本不產生不良影響的改為C類項目。

第二項原則規定了社會和環境評估。即對于全部A類項目和需要審查的B類項目要出具社會與環境評估報告(SEA)。在SEA中,要根據該項目的性質和規模給出相關管理措施以減緩項目對環境和社會的影響。

第三項原則規定了SEA的標準與應包括的主要內容。對于位于非OECD國家或非高收入OECD國家(如墨西哥等)的項目,上述評估報告要參考國際金融公司的《實施標準》和特定行業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

第四項原則規定了行動計劃和管理系統。即借款人要對全部A類項目和需要審查的B類項目準備行動規劃(AP)。借款人要根據該規劃建立一個社會與環境管理體系(SEMS)來實施規劃內容。

第五項原則規定了公開征詢意見制度和信息披露制度。即對于全部A類項目和需要審查的B類項目所影響的社區,應采取一種貼切當地文化的方式向其征詢意見。同時,項目方應將項目的重大不利影響優先通知被征詢方(受影響的社區),并及時通知相關的參與方。所有的征詢程序和結論應在AP中記錄在案。對于不利的社會或環境影響的項目,披露工作應在社會和環境評估過程的早期階段進行,并在任何情況下都要在項目開工之前進行,并一直持續下去。

第六項原則規定了申訴程序。構建恰當的申訴機制,通過透明、文明的途徑使得受項目影響的社區能夠進行申訴,來確保借款人隨時了解項目對社會和環境的各種影響,并采取相關措施。

第七項原則規定了獨立審查制度。構建了獨立的環境和社會專家委任制度。對于全部A類項目和需要審查的B類項目,EPFI應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對SEA、AP和公開征詢文件進行全面的獨立審查。

第八項原則規定了承諾性條款,即借款人必須在融資文件中承諾的事項。包括承諾遵守東道國社會和環境方面的所有法律法規和許可;承諾在項目建設和運營的整個周期遵守AP的規定;承諾定期向貸款銀行提交項目報告等。

第九項原則規定了獨立監控和報告制度。在整個貸款期間,貸款銀行應聘請或要求借款人聘請獨立的社會和環境專家來核實所有需要監控的信息。這些信息將由所有的EPFI共享。

第十項原則規定了EPFI的報告制度。每一個EPFI應至少每年向公眾披露其實施赤道原則的成績和經驗。該報告中至少應包括篩選項目的數量、項目的分類以及項目執行的信息。

免責聲明規定了赤道原則的地位和效力:即赤道原則只是EPFI內部實踐環境和社會責任政策的框架,該原則并沒有給任何組織和個人創設任何權利和義務;EPFI在國際金融公司的幫助下,自愿獨立地接受和執行這些赤道原則,因此,不管實施結果怎樣,EPFI都不能過于依賴國際金融公司和世界銀行或向它們追索。

附件包括4個文件,即項目的分類、潛在的社會與環境影響和風險的列表、國際金融公司關于社會與環境可持續性的實施標準以及國際金融公司的特定行業《環境、健康和安全指南》。

與EP1相比,EP2具有如下主要特點:(1)縮小項目的資金規模,使得該原則適用范圍擴大,由投資成本5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改為1000萬美元以上的項目;(2)擴大了受約束行為的范圍,由投資、貸款行為擴展到財務顧問行為;(3)把赤道原則上升到一種行業基準的高度,而不只是一種行業方法;(4)社會問題和環境問題并重,而不是只重視環境問題,將環境評估(簡稱EA)改進為社會和環境評估(簡稱SEA);(5)文本的框架得到擴充,由兩部分改為四部分,而且附件部分也有增加和變化。主要改進之處見下表。

采取簡約方法對應用EP2國家(主要是高收入的OECD國家,這些國家已采取了高標準來評估和闡述社會與環境的影響)的社會和環境影響。

國際金融公司的《實施標準》、世界銀行《污染防范與治理手冊》(PPAH)以及國際金融公司的《環境、健康與安全指南》并不適用于高收入的OECD國家。

赤道原則的意義:衡量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國際標桿

赤道原則確立了金融機構遵守企業社會責任的標準,已發展為國際項目融資領域內的行業慣例

赤道原則確立了總資本成本大于1000萬美元的項目的環境與社會影響最低標準。通過實行赤道原則,金融機構已經改變了把環境和社會問題作為主要業務風險的做法,互為競爭對手的大型跨國銀行已經同意不在環境和社會問題上競爭,而是采取互相合作的方式,避免成為“向下游競爭”的推動者。經過幾年的發展和實踐,赤道原則已然成為國際項目融資的行業標準和國際慣例,成為全球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的一個基準。

在NGO的監督下,赤道原則具有一種無形的威懾力,推動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

赤道原則不是法律條文,無需強制遵守,但在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背景下,國際NGO和媒體時時刻刻關注著EPFI的行動,NGO憑著強大的社會影響力和公信力進行輿論監督,甚至有些NGO專門盯住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如銀行監察組織和銀行監視組織,它們是監督赤道原則實施的主要力量。NGO甚至會直接缺乏環境和社會責任的金融機構。因此,一旦承諾成為EPFI,赤道原則就具有約定俗成的無法抗拒的威力,誰也無法忽視它,否則就在國際項目融資市場中步履艱難,甚至可能會在各種壓力交織下被迫退出國際項目融資市場。

基于此,為了避免成為NGO的靶子,也為了自己的良好公眾形象,EPFI對有環境和社會問題爭議的項目融資時都會三思而后行。目前,占全球項目融資市場90%份額的金融機構已經接受了赤道原則,越來越多的金融機構意識到要成功融入國際項目融資市場,參與國際項目融資銀團貸款,就必須在環境評估和社會責任方面與主流金融機構達成一致。

而且,EPFI通過履行審慎性審核調查義務,直接監督環境與社會標準在項目中的應用,從而達到了督促企業的經營活動要實現保護社會和環境的目的,成為一支具有強大金融力量的維護社會責任的生力軍。

金融機構采用赤道原則對自身業務發展會帶來明顯的利益

金融機構通過采納赤道原則帶來的好處也很明顯:(1)使用國際通行的環境和社會責任評估標準和術語,這種一致性可以為發起人減少融資安排成本;(2)使用國際通行的項目執行框架,可以加快項目評審和貸款安排;(3)可以增加項目融資成功的幾率;(4)可以增加貸款的安全性;(5)為金融機構本身贏得社會聲譽。譬如,瑞穗銀行在2003年10月成為第18家赤道銀行,當年項目融資排名全球第18位,到了2006年,該項排名大幅上升到全球第3位,可以說,采用赤道原則后,對瑞穗銀行的項目融資業務發展帶來極大的幫助。

中國金融機構參與赤道原則的現狀

中國金融機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尚處于意識萌動期

中國金融機構對自身如何推動企業社會責任了解不深,重視不夠,在環境保護以及社會責任等問題的認識上,仍存在一定的偏差和不到位的現象,以為那是貸款企業和政府監督的事情,對于國際金融組織提出的環保要求大感詫異,也很少有銀行《企業社會責任報告》,對于赤道原則的了解更是相當有限。

即使在個別的貸款案例中,中國的金融機構考察了融資的環境政策并取得較好的效果,個別銀行也向社會公布了貸款環境政策,但中國的金融機構普遍將環境問題和社會問題的解決看作是一種慈善公益活動,而非核心商業元素。因此,也就沒有制定貸款的環保與社會責任審查機制,對環境、社會因素所帶來的潛在風險與收益的認識,與其他新興市場相比也還停留在較低的水平上。總體而言,整個中國金融機構關注企業社會責任尚處于意識萌動期。

世界銀行對中國銀行機構沒有遵循“赤道原則”的批評

隨著“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國銀行機構在海外尤其非洲的項目融資日益增多。數據顯示,2005年中國進出口銀行與日本國際協力銀行和美國進出口銀行并列為世界三大出口信用機構。據預測,到2010年中國將很有可能成為世界上最大的出口額和投資的資金來源,但至今尚無一家金融機構承諾遵守赤道原則。

前世界銀行行長沃爾福威茨在2006年10月24日在巴黎接受《回聲報》(Les

Echos)采訪時,對中國政府及中國銀行機構提出嚴厲批評,稱中國給非洲窮國貸款無視“赤道原則”,忽視了人權和環境標準。沃爾福威茨這一高調姿態,固然有其意識形態作祟的緣故,但毋庸諱言,中國金融機構在海外項目融資過程中,沒有注重環境和社會責任的評估,沒有監控項目的環境保護和勞工保護等等也是一個不爭的事實。其實,面對中國對非洲的金融援助與支持,世界銀行東亞與太平洋地區副行長亞當斯早就表示,中國金融機構今后的挑戰將來自于對“赤道原則”的認識和遵守。

國際NGO對中國不遵守“赤道原則”的調查情況

目前,已經有國際NGO關注和調查中國進出口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等銀行在亞非和拉美的諸多融資項目,并就這些項目提出了許多要求解釋和改進的地方。客觀地來看,國際NGO以赤道原則的觀點來調查中國金融機構,總體上并非專門針對中國,而是在全球化背景下以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的視角,對跨國企業(包括中國企業)投融資行為是否具有環境和社會的正當性進行反思的結果。國際NGO針對全球(金融)企業的企業社會責任運動由來已久。當中國金融機構步發達國家后塵加入國際項目融資行列,又未能及時同步建立并執行諸如“赤道原則”等相應的環境與社會規范,自然就成為國際NGO重點調查和監測的目標。事實上,隨著近年來“走出去”戰略的實施,中國金融機構遭受來自國際NGO的調查也越來越頻繁。

美國環保協會國際項目高級律師兼負責人Bruce

Rich,在2006年12月北京舉辦的“中國金融、環境與和諧社會”研討會上明確表示:“中國在亞非地區的環境和社會敏感性領域的大型項目融資方面扮演了越來越活躍的角色,但到目前為止,中國的銀行因為缺席‘赤道原則’而顯得格外突出。”

2005年,地球之友(FriendofEarth)綠色投資項目總監Michelle赴蘇丹地區考察一個大型水電項目時指出,發現當地5萬名原居民由原先聚居的綠洲被重新安置到荒蕪的沙漠地區。這個“產生了嚴重的社會和環境影響”的項目,即由中國進出口銀行提供項目融資。Michelle列舉的另外一個例子是拉美蘇里南一個200年歷史的處于森林地區的黑人社區,因一家伐木公司在當地超配額砍伐樹木,造成水源質量下降、很多打獵的地方被禁止進入,黑人社區生計還受到嚴重影響。這家伐木公司背后,就有中國進出口銀行、中國交通銀行間接提供融資,當然也包括花旗銀行、匯豐銀行和渣打銀行。

國際河網和地球之友在2005年7月的一份報告中還對中國進出口銀行為緬甸、蘇丹和老撾的大壩項目進行融資提出了批評,稱其未能簽署環境指導政策,要求對這些項目通過環境審查,以符合相關國家的政策以及國際標準。

2007年5月,美國地球之友和銀行監察組織聯合了一份題為《是變綠的時候了:中國銀行業所面臨的環境責任》的研究報告。該報告稱中國金融機構開始大規模提供海外項目融資,也像其國內貸款一樣,沒有采取相應的環境和社會責任政策措施。該報告重點研究了包括國家政策性銀行以及五大商業銀行在內的十家最重要的銀行,發現只有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進出口銀行公開披露了投資/貸款環境政策,但這兩家銀行是否真的按照所說的投資/貸款環境政策來執行也是一個疑問。當然,該報告報告也提供一些積極的信號。例如,中國金融監管部門已經采取了一些鼓舞人心的措施,要求銀行將環境因素引入投資決策中。另外,那些戰略性投資中國銀行業的EPFI也應有機會與其參股的中國銀行機構合作,提高貸款審核的環境與社會責任標準。

中國金融機構積極應對接受赤道原則的必然性

赤道原則在推進金融機構踐行企業社會責任方面,今后將發揮不可替代的作用。中國金融機構應積極學習、了解和接受赤道原則,適應國際慣例,向世界展示自身的環境和社會責任,從而降低融資的環境風險、社會風險,加快業務發展。

接受赤道原則的先進理念,是中國現實國情的迫切需要

2007年上半年,中國工業平均增加值增長18.5%,六大高耗能行業增加值更是增長20.1%,高于平均水平1.6個百分點。同時期,全國大型惡性水污染事件頻仍發生。作為單純的行政手段,“區域限批”和“流域限批”已是環保總局現有法規內最強力的措施,從現實來看,難以從根本上遏制“兩高”企業的擴張趨勢。究其原因,不能不說“兩高”企業能獲得雄厚的信貸資金支持是其快速擴張的動力源,中國的商業銀行也是環境嚴重污染的間接幫兇。

如果中國金融機構接受赤道原則,培育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樹立可持續金融發展觀,成長為一個極具社會責任感和使命感的金融企業,也必然會將這種理念傳遞給企業,從而促進社會和諧發展。試想,接受了赤道原則的中國商業銀行,已將環保、節能和社會責任納入貸款的準入條件,在貸款投放上就會堅定不移的倡導“綠色信貸”,就可以通過資金配置的經濟杠桿,將社會責任的理念傳遞給企業。迫不得已,2007年7月12日,環保總局、人民銀行、銀監會聯合出臺了《關于落實環境保護政策法規防范信貸風險的意見》,要求各商業銀行對不符合產業政策和環境違法的企業和項目進行信貸控制,以“綠色信貸機制”遏制高耗能高污染產業的盲目擴張。

遵守赤道原則,是中國實行“走出去”戰略的必然選擇

在國際舞臺上,實行“和平崛起”的中國需要“走出去”,中國將逐漸從一個大型資本輸入國變為大型資本輸出國。在這一轉變的過程中,遭遇國際規則“阻擊”并不令人吃驚。中國不能簡單地將國際NGO批評看作國際競爭對手設定的“新貿易壁壘”,最好的應對策略就是“嚴以律己”,按國際準則和慣例行事,避免在金融業上淪為以較低的標準的“向下游競爭”的推動者。盡快使國內金融體制與國際金融體制與慣例接軌成為目前面臨的主要問題,在國際上樹立一個擔負環境與社會責任的公眾形象,消解NGO不折不撓的調查與監測帶來的輿論壓力和項目所在地原住民抗議,得到世界銀行等國際組織的支持而不是批評,是關系到“走出去”戰略是否成功的關鍵所在。

接受赤道原則,符合中國長遠的國家利益

在2006年召開的中非合作論壇上,中國提出了推動均衡和諧的全球發展主張,推出了包括債務免除、擴大對非洲援助規模、向非洲開放市場等8項措施,承諾加強中非在社會發展領域的合作,強調“加強援外項目管理,注重工程建設的質量、效益、安全、環保,善始善終地做好各個承諾的合作項目。援外工程要按國際規則辦事,堅持公開、公正、公平、合理和透明。”如果中國金融機構在海外的融資活動中,承諾遵守赤道原則,接受NGO等利益相關者的監督,擔負起應盡的環境與社會責任,將更有助于消解針對中國的“新殖民主義”猜疑和論調,通過中國的金融“崛起”促進世界“和諧社會”的構建,從而達到和平崛起的目的。因此,中國金融機構加入赤道原則,建立嚴格的履行環境和社會責任的內部貸款標準與程序,符合中國長遠的國家利益。

如何幫助中國金融機構適應赤道原則

第一,應加強內部組織體系和人才隊伍建設。首先,中國金融機構要增設相應的組織機構,如企業社會責任部或者環境與社會發展部,專門負責融資中的環境與社會風險評估和防范,還聘任獨立專家、合規顧問,成立檢查員(CAO)辦公室,專門建立受理、解決申訴的機制。其次,應盡快引進相關人才。要招聘熟知赤道原則的專職人員和外部專家,借助世界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或其他EPFI力量,培訓負責信貸、法律、項目融資等事務的員工,同時也應培訓客戶。

第二、應積極研究和運用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政策法規。中國金融機構要熟悉中國和項目所在國的社會與環境方面的法律和中國和項目所在國批準的國際條約,要關注涉及企業社會責任的最新國際國內立法動態。尤其是要熟悉和掌握國際金融公司新制定的社會和環境可持續性政策和績效標準以及信息披露政策。

第三、應將赤道原則轉化為適合自身特點的銀行內部政策。接受赤道原則后,金融機構的中心工作是進行審慎性審核調查,審查項目公司提交的SEA和AP是否符合東道國的法律法規、有關的國際條約以及國際金融公司的政策與指南。因此,根據赤道原則的精神,中國金融機構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編寫《赤道原則指南》和《赤道原則內部程序》等文件作為內部貸款政策的環境與社會責任標準。

篇7

關鍵詞: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利害關系人

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公司經濟力量的不斷增強,“公司社會責任”也逐漸被社會接受,我國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也從不同方面做出了規定,但僅僅這些法律規定就是公司所有的社會責任嗎?當然不是。那除了這些規定外的社會責任就都是道德責任。如公司違反此類社會責任,相關利益者如何尋求司法途徑維護自己的權益,是所需解決的問題。簡言之,我們該如何實現中國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化?

一、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之理論證成

1.公司社會責任的歷史背景

“公司社會責任”在我國算是新詞,而公司社會責任的發展歷史其實并不短。該詞起源于美國,早在1924年,謝爾頓就將公司社會責任與公司經營者考慮的相關利益責任相聯系,并認為公司社會責任包括道德責任。還有一個不得不提的經典案例,是美國鋼鐵公司在1982年要關閉它在小城的兩個工廠,工人與工廠所在地的居民共同反對。美國鋼鐵公司固守傳統的公司法人絕對財產權理論,而工人和居民的律師提出:盡管夫妻雙方的婚前財產并不相同,但離婚時,雙方原則上應平分財產,原因在于,長期的婚姻關系賦予雙方同等的財產權利。同理美國鋼鐵公司與工人和工廠所在地居民也形成了長期關系,他們也應當有一份財產權,因此美國鋼鐵公司不應以“絕對財產權”為由擅自關閉工廠。法院判決鋼鐵公司敗訴。

2.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和范圍

首先是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自其提出就在不斷地爭議和變化。伯文1953年時將公司的社會責任定義為:商人按照社會的目標和價值,向有關政策靠攏,做出相應的決策,采取理想的具體行動的義務。當時的通說認為:公司的社會責任是指公司董事作為公司各類利害關系人的信托受托人,而積極實施利他主義的行為,以履行公司在社會中應有的角色。

劉俊海教授對公司社會責任的定義是: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營利或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而應當同樣最大限度增進股東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盧代富教授認為公司社會責任是指公司在謀求利潤最大化之外所負有的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

其次是關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范圍。有學者采納卡羅爾的“企業社會責任金字塔”理論。卡羅爾將企業社會責任分為四個層次:第一層經濟責任是基本責任;第二層是法律責任,要求企業在社會制定的法律框架內運作;第三層是倫理責任,指那些為社會所期望或禁止的、尚未形成法律條文的活動和做法,包括公平、公正、道德、規范等;第四層是慈善責任,筆者亦認同這種分法,以下所論證公司社會責任是指除經濟責任和法律責任外的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

3.中國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的必要性

⑴我們要闡明公司社會責任的必要性,亦可稱之為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其一,是為了預防公司濫用經濟力量,必須強化公司社會責任。2010年7月《財富》英文網的當年統計,500強企業的財富總值已達到全世界財富的一半以上。他們所雇傭的工人卻很少,每年的裁員也在日益增長;遍布世界的分支機構對當地環境的破壞,都警示我們必須強化公司責任。其二,是公司的經濟力量對市場經濟的重大影響。公司作為雇主影響著勞動者的就業,作為納稅人是政府財政的主要來源,公司的投資常常決定一個地方的經濟發展。其三,如今已是市場經濟社會,公司所產生的問題不能全推給政府來解決,公司作為社會的一員,也應當承擔社會責任。我們認為公司的生存和經營都與不同的人相關,受這些人影響或對這些人產生影響,這些人就統稱為公司利害關系人。如果公司的發展只考慮股東利益,而忽視對利害關系人的保護,終會導致社會市場秩序的混亂和對社會生產力的極大破壞。

⑵論述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中國的必要性。筆者認為,針對公司的倫理責任和慈善責任利害關系人可對其提出訴訟。有學者概括: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化指的是將公司社會責任的內容轉化為司法上的權利義務,使法律能夠依據社會責任條款進行裁判,以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條款直接或間接的可訴性。中國已然是世界經濟第二大國,公司在其中所起的作用也日益突顯,所產生的問題也日益增多,使得規范公司的社會責任也日益迫切。并且我國未來的發展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要求也將增多,這也要求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的實現。

二、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困境分析

1.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理論困境分析

關于理論困境。劉俊海教授就指出我國對于公司社會責任的正當性的理論不一。有的學者持利害關系人理論;有的堅持社會公民說,認為公司同自然人一樣,都屬于社會公民,也需要對社會承擔責任;還有的持系列契約說,主張公司是由許多人組成的契約,這些人包括股東、職工、債權人、消費者等等,所以公司不僅僅屬于股東,是屬于所有契約當事人的,因此公司不能僅追求股東利益,而應追求所有契約當事人的利益。進一步說,利害關系人理論為人們認可最多,而對公司利害關系人的范圍在學理上沒有一個統一的答案,究竟是僅有股東、勞動者、消費者、債權人,還是有更多的其他,暫時沒有一個唯一的答案。

2.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在我國的實踐困境分析

《公司法》的修改已使得公司社會責任條款成為“法律家庭”的一員,然而,由于公司法第五條使用的彈性詞匯“社會公德”“商業道德”“誠實信用”“政府和社會公眾的監督”,造成公司社會責任對象的抽象和模糊,自然給公司社會責任的司法實踐帶來很大困惑。當然,我國有關公司社會責任的案例也十分缺乏,這又和我國公眾法律意識的欠缺、法官的過職業化,忽略其他領域知識對公司經營的不了解等情況是分不開的。

三、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實現的路徑選擇

盡管公司社會責任司法化實現在我國困難重重,但方法總比困難多,通過不同方法的比較和借鑒,能增強公司社會責任。

1.以公司的經營范圍確定側重不同的社會責任

一個網絡游戲研發公司,定然不覺得自己對環境破壞有什么所需負擔的責任。而此公司除了職工,向政府交稅,還需對誰負責呢?對玩家尤其是青少年玩家是需要承擔責任的,很多青少年因為沉迷網絡游戲而荒廢學業,在網吧猝死,因心理不健康而自殺的事件都時有發生,這些問題的造成與網絡游戲公司密不可分,他們應當為青少年開設心理健康輔導教育,正確引導其對待網絡游戲。還有許多這樣的公司,它們有自己獨特的經營范圍,利害關系人特定,產生的影響也是有針對性的,因此筆者認為其所應當承擔的社會責任也有其特定的范圍。

綜合性的公司產生影響范圍廣,利害關系人多,所承擔的社會責任范圍自然也應當大。

2.以公司收益確定社會責任的大小

每當國家處于危難時刻,各個公司的捐款總會被公眾拿出來比較,大公司如果捐款多,會受到好評和贊揚,相反則會受到指責,尤其是那些年創收益排名靠前的公司,而小公司則往往被人們理解。這樣的狀態也不無道理,公司收益少,用于社會責任方面的支出也就少,如果強制高要求,只會有適得其反的效果,擾亂市場秩序和社會公正。公司的收益來源于公眾,當然也應回饋社會,且這不僅有利于社會,亦有利于公司本身,勇于承擔社會責任的行為,樹立了崇高的公司形象,建立了良好的公司信譽,為公司長遠利益和發展打下了基礎。

3.將公司社會責任編入公司章程

首先,實現公司社會責任最好的方式一直被認為是公司自律,而公司靠什么自律?那一定是章程。很多公司都有自己的經營理念,這從另一方面說就是公司對自己的要求和對社會的責任,社會責任是每個公司的一部分,理應添加進公司章程。其次,公司章程由法律規定,《公司法》第11條規定:設立公司必須依法制定公司章程。第25條規定了公司章程的必備內容和股東會議認為需要規定的其他事項。我們可以將公司社會責任作為必備內容加進去。讓公司重視社會責任,避免認為社會責任是道德責任,不具有法律約束力。再次,公司章程修改程序嚴格,基本代表了公司的意志。第38條和第44條規定了修改公司章程必須經股東大會的代表2/3以上表決權的股東通過。最后,如果社會責任加入公司章程,就可增加公司社會責任的可訴性,利害關系人便可依據公司章程對公司提訟。

4.明確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強制性

曾有浙江某公司在通過網絡公布的社會責任報告中宣稱將在某社區建立一所希望小學。但后來希望小學并沒建,該公司也未作解釋。那些社區居民、家長,是否有權利依據社會責任報告公司,要求其承擔責任呢?應當明確社會責任報告可以被公司作為提高自己形象和影響力的工具,卻不能作為公司虛假宣傳,甚至欺詐的手段。因此筆者認為,法律確定公司社會責任報告的強制性是毋庸置疑的。若公司不按社會責任報告做出的承諾履行社會責任,則利害關系人可向人民法院請求其承擔責任。相應的,對于履行報告的真實性,應當建立健全的審查機構和制度。

總之,對公司社會責任的法律規制實質上是對公司營利性的一種修正。利用法律的強制力來落實公司社會責任本是一個直接的約束方式,但由于條文的原則性使其未能發揮預期作用。為保障利害關系人的權益,為真正實現法律的救濟功能,應當克服理論與實踐的困難,健全立法工作,提高我國司法裁判工作者的能力,讓實踐生活中公司社會責任的案例有法可訴,法官有據可判。

參考文獻

[1]劉俊海.公司的社會責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2]盧代富.企業社會責任的經濟學與法學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3]Howard Bowen,Social Responsibilities of the Businessman(1953).

[4]李雪平.企業社會責任國際法律問題研究[M].北京:中國人民大學大學出版社,2011.

[5]吳曉鋒.公司法第五條如何走進司法程序[N].法制日報,2007-10-4:010.

[6]朱慈蘊.公司的社會責任―游走于社會責任與道德準則之間[J].中外法學,2008(1).

[7]樓建波.中國公司法第五條第一款的文意解釋及實施路徑[J].中外法學,2008(1).

篇8

一、企業現行融資政策現狀

企業融資政策分為內部融資和外部融資,從融資成本來看,企業融資順序應該依次是內部融資、外部融資,而外部融資里應先債權融資后股權融資。對于內部融資,我國很多企業的經營狀況并不理想,對于內部產生盈余以滿足企業的發展往往是捉襟見肘,更多的企業需要外部資金的注入。而對于外部融資,我國與德日同屬于大陸法系,企業的外部資金來源主要是銀行貸款。

我國市場經濟起步晚,市場機制不完善,金融市場機制更加不完善,相關領域監管不到位,很多企業的經營狀況都沒有達到證監會關于股票發行的要求。這是導致我國企業主要依賴銀行存款進行外部融資而非發行股票的主要原因。然而,銀行因其盈利特性和規避風險,有著天生的“嫌貧愛富”特征,越是資金緊張的中小企業就越得不到銀行的貸款支持,致使很多中小企業資金斷裂,發展受阻。對于個體,目前我國企業往往有偏愛股權融資的傾向。這是由特定的經濟轉型背景下,我國股票市場的特征決定的。一方面,我國股票市場起步較晚,發展很不完善,證監會對于企業發行股票的監管不到位或不合理,致使股票發行門檻相對于國外較低,加之我國債券市場發展滯后,使得企業發行股票的顯性成本甚至比債券更小。另一方面,我國股票市場上散戶投資者仍占有很大比例,這些投資者往往不夠理性,同時在維護權益上也處于弱勢,相比較于銀行貸款對于企業的要求具有剛性而言,股東對于企業的監督相對不夠,企業對于發行股票籌集的資金往往有著更加靈活的使用范圍。相比于銀行貸款和股權籌資,我國金融市場上的其他籌資方式還很不完善,諸如融資租賃、典當融資等新型融資方式在企業融資總額中所占得比重較小。

二、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融資政策相關研究

企業財務目標對于整個企業財務管理活動具有導向作用。當前企業財務目標的主流思想是“股東財富最大化”,這種理論認為,能使股東財富最大化的決策才是對企業有限資源最優的利用方式。但是這種觀點解決不了市場失靈和社會分配不公平等問題,一味地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損害了股東之外的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導致了對社會責任的忽視。因此,對于企業財務目標的認知,有必要從傳統的“股東價值最大化”理論轉變為“利益相關者”理論。企業的財務管理是處理各種利益關系的交結,這是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基本出發點,所以在此理論下,需要變革企業財務目標、決策、政策和評價等一系列重大的財務問題。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下,企業的財務目標首先應發生變革,轉變成有利于企業各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平衡。其次,企業財務政策是隨著其財務目標而改變的,相對穩健的資本結構、融資結構、債務水平和股利分配政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下,企業財務目標對財務政策的要求。而在企業融資過程中,不僅要考慮基本的融資成本和風險問題,還要考慮融資方式是否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以及是否對資本市場產生了負面影響等問題。這一點對于上市公司尤其如此,因為受到股民“用腳投票”的影響,上市公司的一言一行必須要考慮到對其公眾形象的影響,考慮到相應的社會責任。

目前國內學術界中,對于企業融資行為的研究已經有一些,其中對于融資行為中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的研究相對較多,在這方面注明的赤道原則。張長龍(2006)通過對赤道原則進行大量的研究之后,結合我國銀行業的特點,提出赤道原則有利于國內金融市場的和諧。赤道原則的最大貢獻就是明確了企業融資行為中原本相對模糊的環境和社會責任標準,是國際上比較成熟和具有實踐性的理論,李瑞民則研究了我國銀行業應用赤道原則對于我國企業和金融機構在國際上參與投融資項目的重要促進意義。

企業的投資和融資行為往往是相互聯系的,社會責任理論在影響企業融資行為的同時,也對企業的投資行為產生了一定的約束。比如,當前滬深兩大交易所都表示“上市公司重組再融資將與社會責任掛鉤”,這一點對于企業內部資金不足時的融資行為產生了重要影響,企業的融資過程必須受到社會責任的約束。另外,滬深交易所還分別表示,要“鼓勵投資者回避缺乏社會責任公司”,這對于投資者特別是機構投資者來說,它們的投資行為必然受到企業社會責任履行情況的影響。

三、從企業社會責任角度考慮企業融資政策

國內學術界都與企業社會責任下融資政策的研究,主要表現在:一是探索企業融資和社會責任之間的關系;二是研究社會責任對于特定企業融資的影響;三是研究企業融資政策中涉及到的社會責任問題。本文將重點從第三點出發,結合企業股權融資和債券融資兩個方面,來闡述社會責任視角下企業融資政策的變化。

(一)社會責任對于權益融資的影響 現代融資理論下,企業融資來源具有優先順序,具體表現為從內源融資到外源融資,而外援融資中債權融資優于股權融資。然而在當前中國特殊的轉軌經濟背景下,我國資本市場制度的不完善,相關的監管措施不到位,放低了公司上市和再融資的門檻,同時我國債券市場相對于股票市場更加落后,最終導致了企業偏好股權融資的狀況。

(1)過度再融資對社會責任的影響。上市公司在考慮大股東利益之外,還要關注中小股東東的利益和證券市場的承受能力,這是其作為公眾公司所必需要承擔起的社會責任,有利于維護公司社會形象。然而眾多分散的小股民相對于大股東而言,在參與經營和收益分配上處于弱勢地位。現實中情況正是如此,在企業改制的過程中,有相當多的企業利用制度的漏洞從證券市場上大肆圈錢,企業上市招股說明書中的描述、分析和承諾只是愚弄普通股民的空話,普通股民很難或無法分享到公司發展的經濟成果,這些都侵害到了中小股東的權益。另一方面,上市公司動輒融資的規模就成百上千億,證券市場正面臨這資金不足的危險。上市企業再融資的方法和額度,涉及到平衡各方利益的問題。從上市公司股東財富最大化的目標來看,僅專注于股東權益也說明了他們對于社會意識的漠視,這損害了其他市場參與者的利益。也反映出了上市公司在再融資中,股東自身的經濟利益與其社會表現之間的沖突。

(2)過度再融資的危害及規范。在我國證券市場上,上市公司毫無節制的融資成功之后,利用各種方式抽逃資金,這是具有重大危害的。一是普通股民具有“用腳投票”權,當企業在圈錢成功后忽視社會責任,侵害了中小股東的利益,企業的行為便會受到股民的懲罰,使得企業股票被大量拋售,引發股價下跌,進而導致企業大股東的財富隨之縮水。二是對證券市場而言,如果企業圈錢現象普遍,將極大地打擊二級市場上大眾投資者的信心,導致投資者紛紛撤離股票市場,造成證券市場的衰落。三是上市公司不靠自身盈余的積累把企業規模做大做強,而是依靠融資來拼湊實力,勢必形成缺乏競爭力的 “懶人公司”,最終將在競爭中淘汰。證券市場也有其提供資金的容量底線,過度融資是企業社會責任缺失的表現,不僅會制約證券市場發揮積極的作用,也不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為了推進上市企業承擔社會責任,國家環保局已要求13類重污染行業的公司在申請上市或者再融資時,必須符合環保要求。這表明了上市公司在證券市場融資的行為已經受到相關監管部門對其社會責任履行方面的規范約束。

(二)社會責任對于債務融資的影響 隨著全球社會責任浪潮的推行,很好履行了社會責任的企業往往更容易引起大眾的關注,受到資本的青睞。相反,對于污染環境、不注重人權的企業,不僅普通民眾會遠離它,而且金融機構也慢慢在其貸款審核中加入了更嚴格的條件。比如,作為金融行業核心的銀行及非銀行金融機構,在控制不良資產貸款率等風險的過程中,也加入了關注企業是否有不負社會責任的投資行為等內容。

(1)金融機構方面:赤道原則和綠色信貸。赤道原則是由荷蘭銀行和國際金融公司于2002年共同提出的一項企業貸款準則,其核心思想是金融機構在考察一個項目投資時,要對其可能產生的環境和社會方面的影響進行價值判斷,從而對整個項目進行經濟和社會責任的綜合評估,而金融機構發揮的作用就是利用金融杠桿促進企業在環境保護和關注社會方面履行責任。

在我國,綠色信貸正是赤道原則在我國金融行業的縮影,機制正逐步引導我國產業發展方向和控制企業對環境污染項目的投資。受我國資本市場不夠完善和發達、企業素質普遍不高等因素的影響,我國企業融資的主要來源是間接融資,而在間接融資中,銀行提供資金的比例更是超過了80%,發揮著重要的主導作用。這樣的狀況使我國商業銀行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引導我國企業投資的方向,因此,綠色信貸作為銀行間接參與到企業投資決策中去的重要調控因素,就能夠極大地促進我國企業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環境保護是企業行為外部性的體現,環保要求的實質是企業產生的外部成本內部化,督促企業在發展自身經濟效益的同時,也要考慮到相應的社會效應,保護環境。而綠色信貸的調控方向就是遵循保護環境和產業政策主導的原則,阻斷企業資金對“雙高”行業的投放。另外,對于從事技術創新、生態保護,新能源開發,循環經濟等項目的企業,綠色信貸政策會大力扶持,提供貸款支持并給予優惠利率,從而有效地引導資本市場資金的流向,促使這一類對社會有益的企業發展壯大,有利于社會的和諧穩定,以及整個人類的可持續發展。

(2)企業方面:社會責任約束下的融資政策選擇。現實中企業融資在以下方面出現了矛盾:一是企業尤其是中小企業面臨嚴重的融資難的問題;二是企業融資后經常違責任。如何將融資與社會責任相融合是解決這兩個難題的關鍵。一方面,企業應努力提高其經濟收益,增強內源融資的能力,而承擔社會責任是提高企業效益的重要推動力。當企業考慮到了員工的工作狀況,履行了對員工的薪酬福利的保證,員工將會有更高的工作激情,提供最好的產品和服務。另一方面,通過承擔社會責任,企業也能改善外部融資渠道。履行社會責任的企業往往樹立了綠色企業形象,會更多地得到社會認可到,進而獲得企業信譽。一旦企業樹立起良好的聲譽,融資的困難也就不難解決了。一是獲得供應商的應付款支持。企業從供應商處獲得的“自發性融資”,是基于雙方之間的信任的。商業信用因融資成本低廉,債權人要求具有一定的彈性,所以受到企業的青睞。二是更容易獲得銀行貸款。銀行放貸最主要的是審查企業的信譽,通過履行社會責任而提高企業自身信譽,對于企業獲得銀行貸款大有裨益。三是獲得民間信任。除了信貸融資,內源融資,民間還有一部分富余的資金可以緩解企業資金問題。企業如果能夠履行社會責任,樹立起良好的社區形象,就更能夠利用民間資本。四是獲得政府支持。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為政府分擔就業、環保和提供公共服務等方面的壓力,承擔部分政府職能,政府自然會對于企業給予相應的財政、稅收支持。

四、結論

面對眾多的利益相關者,企業不能僅靜態地追求股東價值最大化,而應該在企業經營策略和財務政策中,加入小股東、社會、環境等方面的因素,增強自身的社會責任意識,并在實際活動和政策中予以履行,這樣才能可持續性發展。作為企業財務政策中重要的一個方面,融資政策的制定和實施也應該從社會責任視角出發。企業應考慮自身在大環境中的責任,在追求發展的同時,自覺維護小股東、員工等的權益,保護環境,解決就業等,這樣從長遠來看,能夠更加有利于企業的股權、債權融資以及政府支持,最終實現企業與社會、環境、人文和諧統一,共同發展。

參考文獻:

篇9

2012年5月,國務院國資委成立了“國資委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為中央企業深入開展社會責任工作提供指導。2013年4月12日,國務院國資委中央企業社會責任指導委員會召開會議。國資委副主任邵寧在會上明確要求“要引導企業緊密結合所處的行業特點,企業特點,在業務影響的范圍內開展有比較優勢的社會責任實踐,形成各具特色的社會責任模式”。

那么究竟何謂模式?通俗地講,模式(pattern)是解決某一類問題的方法論,把解決某類問題的方法總結歸納到理論高度,即是模式。模式源于實踐,又高于實踐,是對實踐的總結、提煉和升華,每個模式描述的是在實踐中經常出現的問題,并且提供了問題解決方案的核心內容。依此類推,社會責任模式是解決企業推進社會責任管理過程中面臨困難和問題的方法論。社會責任模式是在社會責任理念指導下,在系統總結企業長期社會責任實踐經驗的基礎上,構建的社會責任推進模型,提供了將社會責任融入企業運營和日常管理的系統方法和工具。

一般意義來講,社會責任推進模式包括社會責任理念、社會責任模型、社會責任工具三大部分,具備理念指導、模型引導和工具使用三方面的功能。其中,社會責任理念是指企業對社會責任理解和認識。包括社會責任觀、社會責任愿景及對社會責任的詳細界定等,有助于在企業內部形成對社會責任的共識。社會責任理念提供了社會責任模型構建的理論依據。社會責任模型是指企業推進社會責任的總體構想,包括指導責任領域、實施路徑、重點舉措、優先選項、實施步驟和預期成果等。社會責任模型為企業推進社會責任推進提供了明確的路線圖。社會責任工具是指為實現社會責任模型而采用的具體措施和手段,如責任層次分析法、利益相關方分析法、責任議題識別矩陣等。

中央企業推進社會責任并沒有固定的模式可循,在實際工作過程中,需要找準切入點,結合自身實際,構建社會責任推進模式。以下幾點建議可供中央企業構建社會責任推進模式參考:

一是明確履行社會責任的意愿。明確的意愿是企業推進社會責任的基礎。企業應梳理、提煉明確的履責意愿,把社會責任的理念和要求融入到企業發展戰略,體現在社會責任理念、組織體系建設、教育培訓、利益相關方溝通和參與、品牌塑造等工作中。

二是明確推進社會責任的總體設想。從企業整體層面明確推進社會責任指導思想、基本原則、重點舉措、優先選項和里程碑事項,指導企業有計劃、有步驟深入推進社會責任管理。

三是找準切入點,選擇合適的載體和工具,體現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鮮明特色。企業推進社會責任需要綜合考慮自身性質、規模、運營業務、地域分布等方面的因素,找準社會責任推進的切入點,開展能夠體現自身特色和比較優勢的社會責任實踐。比如戰略部門主管社會責任,可以構建發展戰略導向型的社會責任推進模式,文化部門主管社會責任,可以構建文化引導型的社會責任推進模式,質量/環境體系部門主管社會責任,可以構建體系導向型社會責任推進模式。(作者為責揚天下(北京)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親歷者

作為央企“十二五”和諧發展戰略的進一步貫徹落實,國資委中央企業管理提升活動自2012年3月正式開展以來,各中央企業結合本企業自身的實際情況,不斷完善企業社會責任管理體系和創新社會責任管理實踐,實現了央企管理提升活動的良好開局。

而在這個過程中,作為管理提升活動的親歷者,一大批從事在社會責任工作的企業代表也透過他們的個人視角和親身經歷向我們再現了央企社會責任管理推進過程百花齊放的壯麗景象。

中國五礦集團公司辦公廳副主任王文海:管理提升活動背后的五礦思維

自國資委管理提升活動開展以來,五礦集團通過建立健全社會責任工作體系、完善社會責任管理制度和不斷創新社會責任管理實踐,有力地推動了公司社會責任管理體系的全面再造。

為了把全球契約十項原則以及公司的社會責任理念融入經營管理,我們協助國資委將公司首創的“情景式社會責任培訓”方式應用到“中央企業管理提升”活動的社會責任培訓中,用自己身邊履行社會責任的實例來教育員工,幫助員工把符合社會責任要求的理念和做法融入到員工的日常崗位工作中,讓他們清楚今后的工作中應該怎么做。事后來看,這個方式效果很好。

在我看來,“契約推動”可以說是五礦社會責任管理的一個特點,另一個特點就是“全過程融入”。我們的社會責任管理是以全員和全過程方式將可持續發展理念融入公司管理和業務運營環節,比如企業戰略,經營管理,投資、預算、風險體系,業績目標,全球并購,企業海外業務以及文化建設等。目前我們正在制定集團公司社會責任三年工作規劃(2013-2015),目標就是形成公司推進社會責任工作的頂層設計,更加系統地指導公司各單位有計劃、有步驟地將社會責任理念全方位融入管理和運營,實現企業與利益相關方共贏發展。

上海貝爾企業社會責任總監林貴洋:為社會責任管理“建一言”

自2012年5月起,國務院國資委倡議中央企業全面開展管理提升活動。上海貝爾主要圍繞著供應鏈管理、節能減排、員工關愛、公益與志愿者活動以及利益相關方溝通等5個領域開展企業社會責任管理提升項目,并對各子項目提出評價指標,以此作為部門工作考核的基礎。

篇10

[關鍵詞]社會責任投資;企業社會責任;科學發展觀

一、引言

“社會責任投資”(SociallyResponsibleInvestment,SRI)也被稱為“可持續發展和社會責任投資”(Sustainable&ResponsibleInvesting),是一種投資者基于對經濟、社會、環境因素的綜合考慮,最終做出投資決策的投資行為,即以股票投資、融資等形式為那些承擔了社會責任的企業供資金支持。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社會責任投資在發達國家和地區已經蔚然成風。

最早的社會責任投資是美國在英屬殖民地時期,當地的貴族和一些宗教信徒就拒絕參與奴隸貿易,也明文規定禁止投資煙草、酒精、賭博等行業的所謂“罪惡”股票,后擴展到其他方面。現代社會責任投資要求企業在追求經濟效益、保護股東利益的同時,特別關心對企業生存和發展有影響與日俱增的因素:環境保護和人權問題等。

改革開放三十年,我國企業的經濟實力有了很大增強,為經濟增長、市場繁榮和人民生活顯著改善做出了巨大貢獻,并通過納稅、公益捐贈等形式履行著社會責任。但同時,我們也看到,一些企業存在過于重視盈利目標、漠視社會責任的嚴重問題。如污染環境、拖欠工資、雇用童工、忽視安全、坑害顧客、不講誠實、捐贈水平低、股東責任弱化、債權人利益保護不足、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等,這些行為造成了企業與政府之間、企業與員工之間、企業與消費者之間、企業與投資者之間、企業與自然環境之間的不和諧,成為了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障礙。黨的十六大提出了以人為本的科學發展觀,科學發展觀要求企業發展必須深入貫徹以人為本和全面協調可持續的基本原則,追求經濟、社會與環境和諧和全面、協調的可持續發展。因此,有必要采取政府引導、法律保障、企業自身規范相結合等辦法,通過建立企業履行社會責任的激勵約束機制,來貫徹科學發展觀。而大力推動社會責任投資,就是其中的重要手段。

二、發達國家和地區社會責任投資的實踐

美國的現代社會責任投資受到1960年代民權運動、女權運動和環保運動的推動。越戰期間,美國出現了第一只社會責任投資基金——PaxWorldBalancedFund,該基金在投資組合中排除了與越戰有關的公司。美國的社會責任型基金種類繁多,而且在行業以及投資手段上都有一定限制,如SierraClub共同基金關注那些符合社會和環境準則的股票。1970年代以后,美國的有關社會責任投資的研究和實踐廣泛開展起來。1996年美國社會投資論壇(SocialInvestmentForum,SIF)成立。1999年道·瓊斯可持續全球指數(DowJonesSustainabilityGlobalIndex,DJSGI),這意味著社會責任投資成為金融業的重要組成部分。據美國社會投資論壇統計,1995年美國社會責任投資是6329億美元,2003年增至2.16萬億美元,基金的數目也由1997年的139支,增長到2003年的200支。目前,美國的社會責任投資的資金在專業資產投資中所占的比例已達11.3%,即在每9美元專業投資的資金中有1美元是符合社會責任投資標準的。

英國從1948年起,國家教會作為一個獨立的機構投資者開始關注投資的倫理性,提出了要使投資有利于人類和平與健康的投資方針。直到1984年,英國才首次誕生了以“社會責任投資”為明確目的的倫理基金,名為“友人養老準備基金”。目前,英國擁有世界第二大社會責任投資市場。英國政府在發展社會責任投資方面推出了許多公共政策。表1說明了政府較早的投入了社會責任投資的建議,并在企業社會責任管理中取得了較大的成績。

由于英國政府的政策支持,到2000年10月,英國大約有80%的養老基金是社會責任投資。

挪威的政府全球養老基金(GovernmentPensionFund-Global)是公認的全球透明度最高的基金,擁有3700億美元資產,其投資組合比例和投資回報情況以季報和年報的方式公之于眾。目前,該基金投資于42個發達國家市場和新興市場中,涉及股權和31種外幣的固定收益業務,過去10年來的平均年回報率為6.5%,2006年達7.9%。2006年,根據挪威投資道德顧問委員會(AdvisorCouncilonEthics)的建議,將涉及軍工、破壞環境以及違反人權的21家公司從全球養老基金的投資名單中剔除。其中包括美國的波音公司、沃爾瑪等12家公司,以及英國、意大利和法國的部分公司。

日本于1999年創立了第一支社會責任投資概念的環保型基金。2003年7月開發了社會責任投資股價指數(sociallyResponsibleInvestmentIndex)。至2007年3月,已有32支同類型基金,規模總值約45億美元。最近,日本經濟團體聯合會公布一份重要報告——《提高日本企業投資的社會責任》,要求日本企業在投資決策中對投資的社會責任問題給予高度關注。亞洲其他國家和地區已有13支社會責任投資基金,其中香港6只、新加坡5只、韓國1只、臺灣1只。

目前,世界社會責任投資發展比較好的國家主要在歐美,日本野村證券公司根據FISE4good指數計算的發達國家社會責任投資在全球社會責任投資中所占比率見表2。

三、大力發展我國社會責任投資的建議

與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社會責任投資發展狀況相比,我國還有相當的距離,還缺乏專門的法律制度,社會責任投資的產品極少,沒有社會責任投資指數,缺乏足夠的獨立的社會責任投資研究機構,企業社會責任方面的評價體系不完善,社會責任報告的企業很少,且內容不全面,2007年深圳證券交易所僅有21家公司了社會責任報告,比例僅占三十分之一。目前世界上大公司全部編制了社會責任報告,至2002年歐美國家的上市公司已有85%編制了社會責任報告。為了發展社會責任投資,促進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我們應借鑒發達國家和地區的經驗做法,借5·12汶川大地震后企業自覺履行社會責任的熱情高漲、意識增強這些良好契機,從不同的視角審視并發展我國的社會責任投資,采取以下措施:

第一,加強法律法規建設。首先,要把企業社會責任作為一個法律概念,將其原則和一般性的規定貫穿于人大或政府頒布的涉及企業經濟活動的法規中。適時制定《企業社會責任推行條例》。其次,負有制定法律法規的政府部門如財政部、國資委、證監會、稅務總局及其他部門,應在盡快出臺關于企業社會責任及社會責任投資的法律法規:(1)證監會應出臺上市公司社會責任指引,指引將包括環境保護、節約資源、誠實守信、維護職工合法權益、保護消費者利益、參與社會公益事業等標準作為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及再融資的必備條件及上市公司日常監管的重要內容,鼓勵上市公司的股東在公司決策中提出有關社會責任議案,鼓勵公司制定反商業賄賂的規則及高管行為操守準則。(2)出臺企業社會責任及社會責任投資信息披露制度。(3)制定一系列稅收優惠政策。如有關捐贈免稅或納稅優惠的法律,對污染企業征收污染稅,對積極履行環保責任的企業,給予稅收優惠或補貼。再次,盡早確立我國社保基金的投資規范,在社保基金章程的資金運用部分要體現社會責任投資。2008年7月我國的社保基金在滬深股市開設24個賬戶,這是個好的開始,但很多方面需進一步規范。

第二,積極開發社會責任投資產品,鼓勵出臺相關的配套措施。一是相關管部門應設立多品種的社會責任投資基金,如公募基金產品、信托產品等。監管部門在審批或核準上予以優先考慮,在政策上給予一些行業性指導。要求一些投資產品比較豐富、規模比較大的基金公司必須有一定比例的社會責任投資。目前,英國、法國、意大利、瑞典和比利時等國擁有全球符合社會責任投資標準的基金總數的63.7%。二是盡快推出社會責任投資指數,借鑒發達國家證交所的經驗,人選的公司必須在環境保護、社會責任和經濟責任方面達到一定的標準。投資者運用這一社會標準,投向可持續發展的公司,可獲得更好收益。三是在基金評價中引入社會責任投資概念,對一些進行社會責任投資的基金予以更好宣傳,在評級中予以特別揭示。四是成立不同性質、不同級別的社會責任投資研究機構,鼓勵它們開展對社會責任投資的理論研究、調研咨詢、分析、評估、產品設計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