領失業保險條件范文

時間:2023-12-28 17:55:57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領失業保險條件,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這里包括:

(1)終止勞動合同的、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2)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3)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4)用人單位未按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勞動者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5)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3、已辦理失業登記和求職登記的。

只要同時符合以上三個條件,就可以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60日內,按照規定到社保局辦理失業社保金申領,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領取失業金對退休有一定的影響,在失業期間可能會造成養老險斷繳,無法累計繳納時間。社保斷繳有什么危害,不清楚的朋友點這里:裸辭一時爽,斷繳火葬場——細說社保的轉移、續保與自繳

那一直失業,是不是就可以一直領下去呢?想多了哈!失業金的領取是有期限規定的,主要是根據失業前累計繳費的時間來定。

繳費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繳費5年及以上,每滿1年增加1個月失業金,其中10年內最長為18個月,10年以上最長為24個月。

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話,繳費時間就會重新計算。

不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之前失業沒領完的期限合并計算,最長也是不超過24個月。

篇2

失業保險金是國家給予失業人群的一種最根本的社會保障,并不是所有人都可以領取,只要符合領取條件的失業人員才可以享受到該待遇。那么,如何申請失業保險金呢?一起去看看。

失業金領取 據了解,失業人員領取失業金具體流程如下:攜帶身份證、戶口本、照片以及解除勞動關系材料,向當地社保機構申請領取,社保機構予以登記審查,對于符合領取條件的方能領取到失業金。

失業保險金取條件有哪些?

目前,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才可以領取到失業保險金: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已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的。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打開支付寶市民中心,選擇“社保”窗口。

隨后選擇人社部公共服務里的全國失業金申領。

然后選擇第一項“失業保險待遇申領”。

接著下拉框處,勾選網上申領參保地區。

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點擊“去申領”。

然后勾選“失業保險金申領須知”條款,點擊“同意”。

最后核對“待遇發放信息”,添加附件等信息,選擇“提交申請”。

總結1、打開支付寶市民中心,選擇“社保”窗口。

2、隨后選擇人社部公共服務里的全國失業金申領。

3、然后選擇第一項“失業保險待遇申領”。

4、接著下拉框處,勾選網上申領參保地區。

5、根據失業保險金申領條件,點擊“去申領”。

6、然后勾選“失業保險金申領須知”條款,點擊“同意”。

篇4

    第一條 為了保障失業人員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促進其再就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的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社會團體及其專職人員、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職工、有工勤人員的國家機關及其工勤人員、有城鎮職工的鄉鎮企業及其城鎮職工、有雇工的城鎮個體工商戶及其雇工(以下統稱繳費單位、繳費個人),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參加失業保險。

    第三條 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是本市失業保險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其所屬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經辦機構),負責本市失業保險的日常管理工作。

    區、縣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負責職責范圍內的失業保險工作,區、縣經辦機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具體承辦失業保險工作。

    第二章 失業保險費的征收

    第四條 繳費單位必須按照本單位應參保職工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繳納失業保險費。

    失業保險費征收辦法按照國家和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條 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應當自辦理錄用之日起,按月足額繳納失業保險費。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由繳費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失業保險費不得減免。

    第六條 繳費單位繳納的失業保險費,企業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在繳納所得稅前列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全部財政撥款和財政定額定項撥款為主要來源的事業單位從行政費或者事業費中列支。

    第七條 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失業保險費的,由征收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滯納金并入失業保險基金。

    第三章 失業保險基金的管理與使用

    第八條 失業保險基金由下列各項構成:

    (一)繳費單位、繳費個人繳納的失業保險費;

    (二)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

    (三)財政適當補貼;

    (四)滯納金;

    (五)依法納入失業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第九條 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下列支出:

    (一)失業保險金;

    (二)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醫療補助金;

    (三)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失業人員的喪葬補助金和其供養的配偶、直系親屬的撫恤金;

    (四)失業人員接受職業培訓、職業介紹等促進就業工作的補貼。補貼辦法和標準按照省、市有關規定執行;

    (五)國務院規定或者批準的與失業保險有關的其他費用。

    第十條 失業保險基金必須按規定存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由財政部門依法進行監督。

    存入銀行和按照國家規定購買國債的失業保險基金,分別按照城鄉居民同期存款利率和國債利息計息。失業保險基金的利息并入失業保險基金。失業保險基金不計征稅、費。

    失業保險基金專款專用,不得挪作他用,不得用于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一條 失業保險基金收支的預算、決算,由市、縣經辦機構編制,經同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復核、同級財政部門審核,報同級人民政府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不敷使用時,由同級財政予以補貼。

    第十二條 失業保險基金的財務制度和會計制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經辦機構應當正確記錄繳費單位和個人的繳費情況。

    第十四條 勞動保障部門和地方稅務部門應當依法履行職責,財政部門和審計部門依法對失業保險基金的收支、管理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五條 經辦機構所需經費列入預算,由財政撥付。

    第四章 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與發放

    第十六條 凡繳費單位和繳費個人依法參加了失業保險并足額繳費的,其職工失業后,可以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具備下列條件的失業人員,可以申領失業保險金:

    (一)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三)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按照規定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本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是指下列情形:

    (一)終止勞動合同的;

    (二)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

    (四)根據《勞動法》第三十二條第二項、第三項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

    第十八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暫停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一旦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恢復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一)重新就業的;

    (二)應征服兵役的;

    (三)考入全日制中等以上學校學習或者境外就讀的;

    (四)被判刑收監執行或者被勞動教養的。

    第十九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并同時停止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一)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

    (二)移居境外的;

    (三)無正當理由,兩次拒絕勞動保障部門認定機構介紹就業的;

    (四)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二十條 職工失業后,繳費單位應當在與職工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7日內將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人員的名單、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參加社會保險及繳費情況證明、經濟性裁減人員審批意見書等有關材料,報市或縣經辦機構備案。

    繳費單位辦理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備案后,攜失業人員檔案等有關材料,于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30日內,到經辦機構辦理檔案轉移和失業保險待遇審核手續,并及時向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書面告知其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

    第二十一條 繳費單位未按本辦法規定辦理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備案、檔案轉移、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致使失業人員不能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或影響其再就業的,繳費單位應當依法賠償由此給失業人員造成的損失。

    第二十二條 失業人員持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證明、本人身份證明、戶口簿、本人照片等材料,及時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進行失業登記。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按照規定及時辦理失業登記手續。

    第二十三條 失業人員應在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在職期間被勞動教養或者被判刑收監執行的,現被解除勞動教養或者刑滿釋放人員,符合領取失業保險金條件的,在回本市辦理落戶手續后60日內,按照規定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

    第二十四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應當由本人按月到其戶籍所在地經辦機構申領,同時應向經辦機構如實說明求職和接受職業指導、職業培訓情況。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主動求職,接受職業指導和職業培訓。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求職的,可以按規定享受就業服務減免費用等優惠政策。

    第二十五條 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應當填寫《失業保險金申領表》,并出示下列證明材料:

    (一)居民身份證或勞動保障行政部門頒發的社會保障卡;

    (二)所在單位出具的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證明;

    (三)失業登記及求職證明;

    (四)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經辦機構自受理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10日內,對申領者的資格進行審核認定,并將認定結果及有關事項告知本人。經審核合格的,從其辦理失業登記之日起計發失業保險金;經審核符合條件、但超過規定期限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的,從其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次月起計發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在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后,并經審核符合領取條件的,由經辦機構委托銀行從次月起按月發放。

    第二十七條 失業保險金標準根據本市社會和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和公布。但不得高于最低工資標準和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第二十八條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扣除已經核定過領取失業保險金的繳費時間)確定,繳費每滿1年享受2個月,但最長領取期限不超過24個月。

    失業人員連續繳納失業保險費不滿1年,但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滿1年不滿2年的,按滿1年計算。

    第二十九條 經辦機構根據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核定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失業人員累計繳費時間按照下列規定計算:

    (一)實行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前,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視同繳費時間,與《失業保險條例》后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合并計算。

    (二)應參加而未參加或欠繳失業保險費的單位,按欠費年度本市上年社會平均工資補足應繳全部失業保險費、利息和滯納金后,其參保職工按國家規定計算的工齡可視同繳費時間。

    (三)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其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重新就業后不滿一年再次失業的,可以繼續申領其前次失業應領取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

    第三十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門診醫療費按其失業保險金標準的10%,按月發給個人。

    失業人員在本市基本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住院醫療的,按其在基本醫療保險規定范圍內所發生的醫療費用50%核報,但最高不得超過其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4倍。

    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而致傷致病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所發生的醫療費用,不享受醫療補助。第三十一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死亡的,由經辦機構參照本市企業、事業單位在職職工的有關規定,對其家屬一次性發給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因打架斗毆等違法活動或者違反國家計劃生育規定、交通事故、自殘、自殺、酗酒等致死的,不享受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二條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住院醫療補助金。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同時參加自由職業者基本養老保險,如死亡的,應按規定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待遇,不再享受失業保險一次性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第三十三條 單位招用的農民合同制工人,符合本辦法規定終止、解除勞動合同的,其標準依照同期本市城鎮失業人員應享受失業保險金的三分之二,按原所在單位為其足額繳費的年限,每滿1年享受1個月,最長不超過12個月,一次性發給其生活補助費。

    第三十四條 對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即將屆滿的失業人員,經辦機構應提前1個月告知本人。

    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或期滿后,達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按照規定到戶籍所在地的民政部門申請享受本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三十五條 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失業人員跨統籌地區流動的,失業保險關系隨之轉移。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轉移的,失業保險費用的處理按照省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章 罰 則

    第三十六條 繳費單位不按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和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按照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失業人員不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騙取失業保險金和其他失業保險待遇的,按照國務院《失業保險條例》的有關規定予以處罰。第三十七條 經辦機構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向失業人員開具領取失業保險金或者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單證,致使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及其經辦機構、財政部門以及地方稅務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造成失業保險基金損失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損失的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當事人對失業保險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四十條 任何單位、個人挪用失業保險基金的,追回挪用的失業保險基金;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并入失業保險基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篇5

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可以分為三個階段:

1.建立階段。1986年,為了配合國有企業改革,實行勞動合同制,促進勞動力的合理流動,國務院頒發了《國營企業職工待業保險暫行規定》,這標志著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建立。《暫行規定》雖然對失業保險制度的主要構成要素如實施范圍、對象、資金來源、支付標準、管理機構都作了說明,但正如它的名稱一樣還帶有計劃經濟的色彩,其實施范圍狹窄,資金來源渠道單一,保障能力有限,保障待遇低,失業救濟性質明顯。

2.發展階段。20世紀90年代以后,由于經濟改革的力度加大,國有企業富余人員問題浮出水面。為了進一步發揮失業保險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改革中的作用,1993年國務院又頒發了《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以代替1986年的《暫行規定》,但是《國有企業職工待業保險規定》并沒有對《暫行規定》有大的突破和超越,失業保險原有的問題依然存在,在新的形勢下有些問題甚至更加尖銳和突出,從而導致了失業保險在經濟改革中沒有擔當起應有的責任,滯后于經濟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延緩了改革的進程。

3.鞏固階段。1999年國務院的《失業保險條例》,在完善失業保險制度、強化失業保險的保障功能、強調失業保險權利與義務的對應、體現失業保險的性質、保障職工合法權益方面無疑有很大的進步。這主要表現在:(l)確立了保障失業人員的基本生活和促進再就業的基本宗旨。(2)將失業保險的實施范圍擴大到城鎮各類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3)建立了國家、單位、職工三方負擔的籌資機制。用人單位的繳費比例提高到了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4)確定了失業保險待遇的享受條件、申領程序。《條例》規定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符合三個條件:一是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履行繳費義務滿一年;二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三是已辦理失業保險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5)重新調整了支出項目和支付標準。在支出項目安排上,強調了失業保險金及其相關支出,增加了職業介紹補貼的開支項目,取消了生產自救費和管理費。失業保險金的標準按照高于當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制定。累計繳費1—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繳費5—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為18個月,繳費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6)提高了統籌層次,實行了市級統籌。(7)加強了基金管理,規定失業保險基金必須存人銀行的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二、我們失業保險存在的問題

目前,失業問題已經成為世界各國所面臨的一項重要的社會和經濟問題。就當前各國對失業問題的解決情況來看,日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比較成熟。以下將對中日兩國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進行更進一步的比較,并通過比較找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存在的不足之處。

與日本相比,我國失業保險制度不僅建立時間短,而且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通過與日本的對比分析,有利于取長補短,促進失業保險制度的進一步完善。

1.資格條件比較。失業保險的對象不是一般的勞動者,而是一些具有勞動能力卻因暫時失去職業而失去生活來源的人。也就是說,作為失業保險的受給者,有著嚴格的條件。從兩國的共同點來說,基本包括以下幾點:(1)必須達到規定的資格期限,主要指投保期。(2)必須是非自愿失業,防止故意失業獲取失業保險金。(3)已辦理失業登記,又有求職要求。但要求的寬嚴程度不同:我國規定投保期限為一年,如果繳費期限不足一年不能領取失業保險金。日本是離職前一年中要有六個月的繳費經歷。

2.給付內容比較。(1)給付標準:給付標準取決于一國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生活水準,但是它原則上達到受益人的收入損失得到部分補償,又不能妨礙就業意志。日本規定一般勞動者每天的失業津貼相當于失業前半年平均工資的50%—80%,即平均日工資越高,基本失業津貼越低,反之則越高,這是它的合理成分。我國按照高于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原則,由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發放。(2)給付期限:兩國都有等待期和最長給付期的規定。日本采用綜合標準,失業津貼的領取期限根據被保險人的年齡、投保期長短及就業難度等因素綜合確定,最長領取期限為360天。此外,遇到特殊情況(經濟衰退、全國就業形勢嚴峻、跨地區求職、職業培訓延期等)可酌情延長領取期限。我國采用的標準比較單一,根據失業前的累計繳費年限的長短:滿一年不足五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2個月;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期限最長為18個月;十年以上的,領取期限最長為24個月。

3.費用負擔比較。采用何種負擔方式,取決于政府對失業應負責任的認識、企業的經濟效益、歷史傳統等因素。日本失業保險金支出的部分由國家(政府)、雇主、雇員三方負擔。并不實行全社會統一的單一失業保險費率,而是根據各行業的失業風險程度實行差別費率。雇主與雇員根據本行業的費率,按照等比制分擔失業保險費。此外,國家財政負擔部分費用。其中:一般求職者津貼和短期特例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4;日雇勞動求職者津貼財政負擔1/3;繼續雇用津貼財政負擔1/8。而用于雇傭保險事業支出的部分則完全由雇主繳納。我國采用單一的失業保險費率,城鎮企事業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個人按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財政不固定負擔部分費用,只在事業保險給付出現困難時提供緊急援助。

4.管理體制比較。失業保險制度是社會保障制度的組成部分,它的性質決定了政府責任,兩國均由政府設立專門機構進行失業保險管理。

三、針對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要及時采取相應的對策

總的說來,要從根本上解決我國失業保險制度的不足,筆者認為要從根本上出發,也就是要不失時機地深化我國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

客觀地講,我國在制定和兩次調整失業保險制度時,并非沒有注意到國外的改革動向,因此在制定上出現了許多問題。現在我們重新討論這一問題,主要的是因為嚴峻的就業形勢和繁重的就業任務迫切要求失業保險在促進就業方面發揮更大的作用。就現在看來,失業和領取失業保險的人數已經進入一種相對平穩的狀態,在首先確保用于保障失業人員基本生活的前提下,有充足的調劑空間用于促進就業。近兩年來,北京、上海等省市已經在這方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不失時機地推進失業保險制度改革,充分發揮其促進就業、減少失業的功能和作用,不僅是必要的,也是有條件的。改革的重點是:

1.完善制度,強化約束,建立失業保險、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與促進就業聯動機制。與國外相比較,我國的失業保險具有救濟期限長(最長24個月)、申領條件寬松等特點,且待遇標準只與繳費期限掛鉤,與領取期限無關,對是否積極求職約束性不強。這樣一種制度安排,不能不導致失業人員對失業保險的過度依賴。處在失業保險金申領期的人員,對于公益性崗位、臨時性工作往往不感興趣,除非有收入穩定、體面的就業機會,否則寧可等待。最低生活保障的情況也是這樣,放棄推薦的社區服務或其他公益性就業崗位而寧愿繼續“吃低保”的現象并不在少數。因此,要想改變這種狀況,只能在改進制度設計上找出路,通過嚴格申領條件、強化對申領人員積極求職就業的外部約束來實現。為此,不僅需要調整相關政策,完善管理措施,還需要完善失業保險、低保與促進就業的聯動機制,及時掌握失業人員、低保對象的就業和收入情況,并通過信息系統相互溝通,實施動態管理,跟蹤服務。

2.建立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相結合的費率調整機制,發揮失業保險在穩定就業和減少失業方面的積極作用。促進就業,著眼點不僅要放在幫助失業人員再就業上,更積極的做法是放在提高就業的穩定性、減少失業上。借鑒國外的成功經驗,通過實行差別費率或浮動費率引導企業減少裁員,或通過提供補貼的方式鼓勵企業在不景氣時期通過縮短工時、挖掘內部潛力等方式消化富余人員,不失為一項積極有效的失業調控措施。

3.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擴大失業保險促進就業政策的受益對象范圍。目前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不僅基金支出渠道窄,而且享受對象也僅限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這是不合理的。固然,在失業保險金的申領上,強調權利義務相對等,強調以參保繳費為前提、與繳費期限相聯系,這是符合社會保險的基本原則的。但是,作為失業保險延伸職能的促進就業措施屬于公共服務范疇,其對象自然也應當按照公共服務均等化的原則來設定,而不宜僅限定在符合申領失業保險金條件的人員上。

4.擴大失業保險基金促進就業支出范圍。理清楚了上述問題,這個問題也就無須多做分析了。最基本的一個原則就是,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用于促進就業的支出范圍,既要考慮落實積極就業政策的要求和資金使用范圍,又要充分考慮失業保險基金狀況,在優先保證失業保險金發放并留有充分余地的前提下,量力而行,適當擴大支出項目,逐步增加資金投入量。

迄今為止,我們依然在研究是否擴大試點問題。其實,試點的意義在于對未知的領域或不可預見的風險進行探索和評估,而在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作用這個問題上,其積極意義已為大量國內外實踐經驗所證明,其可能面臨的風險也有足夠的應對之策,因此,在我國政府的努力下,確保失業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

參考文獻:

[1]許春淑.日本失業保險制度及對中國的啟示[J].天津商學院,2006,(06).

[2]李琮.西歐社會保障制度[M].北京: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89.

[3]陳建安.戰后日本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1996.

[4]杜黎霞.淺談我國失業保險存在的主要問題[J].甘肅科技,2007,(05).

[5]孫祁祥,鄭偉.中國社會保障制度研究[M].中國金融出版社,2005.

[6]信長星.借鑒國外經驗充分發揮失業保險促進就業的作用[J].中國黨政干部論壇,2007,(08).

篇6

1、下載“智慧人社”APP,并實名注冊登錄。

2、點擊社保服務待遇查詢失業保險金申領,閱讀溫馨提示后,點擊下一步進入申領頁面。

3、選擇失業保險參保地失業保險金申領。

4、符合條件的領金人員仔細閱讀失業保險金申領告知書后,點擊確定填寫申領登記信息。

(來源:文章屋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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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覆蓋范圍。《失業保險條例》將城鎮企事業單位覆蓋在失業保險的參保范圍之內,這一規定存在兩個明顯的問題:第一,制度設計中,占人口比例相當大的農村從業人員沒有被制度所保障,如何確保這部分人的社會福利水平,是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深刻問題。第二,制度執行中,限定的城鎮企事業單位沒有真正全部參保,只只有國有企業的實際參保率最高,約在98%。隨著就業形式的日益多元化,國有企業吸納的就業人員比例呈下降趨勢,非同有企業就業、非正式就業、自謀職業等的比重明顯擴大,這些用人單位的實際參保率普遍偏低。如何真正落實應保盡保,是失業保險制度面臨的現實問題。

2.保障水平。《失業保險條例》設計的失業保險金給付依據的是就低不就高的原則。在具體執行中,各地規定的失業保險金水平普遍偏低,保障能力非常有限。2000年,全年發放失業保險金共561984萬元,占當年GDP總值89403.6億元的0.063%,當年共有3297489人領取了失業保險金,平均每人領得1704.3元,而同期全國職工平均工資為9371元,替代率確實很低。一旦失業就失去了基本收入求源,僅靠微薄的失業保險金維持基本生活是很困難的。如果失業牢持續性高,這種有限的失業保障能力將有可能進一步下降。過低的失業保險金不僅法解決失業期間的基本生活,引起嚴重的隱性就業,造戰失業保險基金的變相浪費,而且無法激起就業者對失業保險金的足夠重視,無助于提高其積極參保的意識。

3.再就業培訓。失業保險制度設計的目標不僅在于對失業者失業期間給予必要的收入補貼,更在于通過補貼使失業者降低求職成本,積極參加培訓,盡快尋找到合適的新工作,最終實現再就業。我國失業人員中的主體人群受教育程度不高,技能技術水平較低,普遍有家庭負擔,在失業保險制度的設計上和執行中,必須強調有針對性地實施再就業培訓,將是否參加培訓做為領取失業金的條件之一,否則失業金的給付只能是一種救濟行為,很難產生積極的影響。

4.隱性就業。《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者的再就業后就停領失業保險,但在失業保險制度執行中這方面存在的漏洞較多,隱性就業現象比較嚴重。雖然造成隱性就業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如用工制度執行不規范、失業保險機構與其他機構之間沒有聯網管理系統、失業保險金給付水平不足以保障失業者維持生計、勞動力市場環境復雜、就業形式日趨多樣化、工作穩定程度降低等。但所有這些原因絕不能成為容忍隱性就業存在的理由。就業者隱瞞其就業事實,在取得較低工資收入的同時也領取失業保險金,這部分人的行為造成本來微薄的失業保險基金流失,影響了制度的公平性和效率性。

5.領金資格審核。《失業保險條例》對領取失業保險金的資格要求和停領失業保險金的條件限定,基本符合國際化的標準,但在制度執行過程中,只有對是否繳費的要求把握相對準確且操作嚴格,而對“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和“有求職要求”的把握,缺乏足夠的操作依據和監控手段。針對七個停領條件之一的“無正當理由拒絕工作”這一軟條件的控制,操作起來難度很大,不能保證準確落實。對于“重新就業”的控制,也只能約束那些正式簽定用工合同的穩定重新就業,而對其他復雜的就業形式和就業時間的認定卻缺乏有效的審查手段,造成不可避免的隱性就業。失業保險機構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財力,進行內審、外審、抽調等,但限于管理手段的落后,效果甚微。

二、完善失業保險制度促進就業功能的建議

1.合理擴大失業保險覆蓋范圍。按“國民待遇”原則,盡快使城鄉所有勞動者在失業保險制度方面享受同等的權益。一方面國家必須利用其特殊的身份,采用必要的強制手段保證當前制度中應該參保的就業者全部參保。另一方面國家必須逐步將失業保險范圍擴展到整個社會的全體勞動者,以應對可能出現的大批農村勞動者失業現象,同時解決城鎮多種就業形式下打工者失業后的生活保障問題。這樣失業保險作為社會“安全網”和“穩壓器”的作用才能充分發揮出來,并且還有助于擴大失業保險費的征繳范圍,增強失業保險基金的給付能力。值得提示的一個問題是,在考慮失業保險制度是否覆蓋城市務工農民、農村剩余勞動力、國企隱性失業人員、新進入勞動年齡而找不到工作的失業者時,不能盲目地追求“擴大范圍”,應該結合國家的產業政策、經濟發展階段等綜合考慮,并非范圍越大,實施效果越好,必須考慮范圍擴大的合理性問題。擴大是總體趨勢,適當是基本原則。

2.試行有區別的失業保險政策。根據就業結構的變化,能否對處于不同結構狀態中的失業者實行不同的失業保險政策是一個值得探討的課題。我國職工的年平均工資水平差別很大,不同就為結構的失業風險也不同,而且隨著就業形式的不斷變化,高收入、高技能者的失業也會出現。區別性的政策設計不但可以減少失業帶來的動蕩,還能夠擴大失業保險基金的來源,提高失業保險的保障能力,而且更為促進失業者的積極再就業以增加失業保險金積累創造了條件。比如,可以采取累進失業保險費率制,在保證基準失業保險費率的前提下,隨著收入水平的提高而提高失業保險費率;對于失業風險較大的行業制定相對較高的失業保險費率,并考慮財政政策性的補貼等。又如,可以建立失業保險金個人賬戶,詳細登記勞動者往年的就業狀況和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情況,勞動者失業后可以根據個人賬戶的記錄領取不同金額的失業保險金。同時失業保險制度應明確不同失業者的經濟狀況和就業競爭能力,因為并不是所有的失業者都需要失業保險金,或者立刻需要失業保險金,他們有的有足夠的積蓄維持失業期間的生活,有的在很短的時間內可以重新就業。

3.突出失業保險的就業導向。具體方法有:要保持失業保險待遇水平與經濟增長相適應,不宜過低,更不宜過高,以避免出現西方福利國家中的“失業陷阱”;調整失業保險基金支出結構,加大就業指導、技能培訓等促進就業方面的投入,為實現就業保障型的社會保險制度提供資金上的保證;根據相關產業政策的需要對企業進行就業補貼和培訓補貼,幫助其改善就業環境,內部轉崗培訓,內部消化過剩人員,減少解雇員工情況的發生,達到既減輕失業保險負擔,又促進就業的雙重目標;拉大失業保險待遇,使失業保險待遇與領取時間掛鉤,如隨著領取時間的推移,失業保險金額度逐漸降低。失業期越短,當前給付額就越高,逐月降低,直到完全取消;對于提前就業的失業者進行補助,激勵失業者努力尋找就業機會;靈活發放失業保險金,對于有可行創業計劃的失業者考慮一次性發放多月的失業保險金作為其創業的資金,并監督其使用;引導性地對失業人員進行再就業培訓,鼓勵參與社區就業服務;幫助失業者樹立正確的擇業觀,引導失業人員樹立符合市場就業模式需求的就業價值觀念,認識到“學習一就業一再學習一再就業”模式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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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底至今,山西、河南、湖北、北京等省市陸續宣布下調失業保險費率。

此前,人社部、財政部聯合發文,要求全國各省區市整體下調失業保險費率1%。從目前已宣布下調的各地具體調整方案看,多是采取單位、個人各自下調0.5%的方式進行。

據測算,這次失業保險費率的下調,相當于為全國社保參保單位和職工共減免400多億元。

1999年中國頒布施行的《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事業單位按照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繳納失業保險費,其職工按照本人工資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農民工本人不繳納。

失業保險設立初衷,是為失業者提供一定時期資金幫助及再就業服務。然而,到2014年,中國失業保險基金收入達到1375億元,支出635億元,年末累計結余達到4370億元。

對外經貿大學保險學院副院長孫潔指出:失業保險與工傷、生育保險一樣,都是現收現支制的社保制度,現收現支制一個基本原則就是“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略有結余”。她認為,“中國失業保險制度實施十幾年來,已經偏離了建立時的初衷,結果導致數千億元保險金躺在賬簿上‘睡大覺’,且隨著CPI上漲迅速貶值。”

基金進多出少

自1999年1月《失業保險條例》施行,此后的十幾年間,全國統一的征繳費率從未作過調整。

在《條例》實施的頭一年,失業保險基金就累積結余160億元。到2009年時,全國失業保險基金累積結余達到1524億元,10年增長近10倍。到2013年時,結余更高達3686億元,可以發放6.93年,是五項社會保險中結余最高的一項。

與之相比,同年醫療保險支出6801億元,累計結存5794億元,僅夠發放0.85年,結余最少。

失業保險基金增長迅速,首要原因是征繳面逐年擴大。在《失業保險條例》實施一年半后,全國即有1500多萬名事業單位職工參保,占到事業單位全部人員的56%。到2008年時,這一比例上升到83.6%。

同時,北京、河北、福建、河南等省市還先后將城市自由職業者、農民工、城鄉自雇者等靈活就業人員納入失業保險體系,也使得失業保險金結余膨脹。

“失業保險基金逐年膨脹的另一面,則是嚴格的失業金領取條件,造成失業保險基金‘出口’狹小。”中國政法大學法與經濟研究中心教授胡繼曄認為,在各項社會保險中,失業保險領取條件最苛刻。

通常情況下,失業人員要想申領失業保險金,必須滿足三個條件,一是失業前正常繳納過基本醫療保險;二是已繳納失業保險滿一年;三是非個人意愿終止勞動合同。

在滿足上述前提的情況下,失業人員還必須在與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后60日內,攜帶身份證、戶口簿、照片和原單位解除勞動關系證明,前往戶口所在地街道辦理失業保險金領取手續,過期即視為自動放棄。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還須向街道社保所如實匯報本人的求職經歷、就業狀態和培訓等情形,履行申領失業保險簽字手續。對于現實中大量異地就業的人群來說,領取失業保險的程序過于繁雜。

“即使上述所有條件都達到,對失業者而言,法律規定最長申領時間也不超過兩年。”胡繼曄認為,“進多出少”使得失業保險基金成為社保基金中積淀最豐厚的險種,也就不足為奇了。

降低費率難消腫

失業保險費越繳越多,受益者卻越來越少。這種相悖現象首次出現在2004年。這一年,單邊迅猛增長的失業保險基金,在統計圖上與失業受益人群徹底岔開,且漸行漸遠。

到了2009年前后,這一“剪刀差”現象愈加嚴重。

當時,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中國失業人口也在此期間大幅攀升。2008年,全國城鎮登記的失業人數達到886萬人,2009年繼續增長至921萬人。與此同時,失業保險受益人數卻繼續下滑,其中2009年的失業保險受益人,還比2008年減少59萬人,跌至2002年以來的最低點。

同樣是金融危機期間,美國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規模基本與失業率同步,即失業率越高,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規模越大。比如2008年美國失業保險金的支出規模,就是前一年的2.5倍還多。2010年,美國政府還加大了對失業保險基金的補貼。過去20多年,美國失業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大致平衡;在以高福利著稱的歐洲國家,失業保險基金更普遍掙扎在債務邊緣。

“金融危機期間領取失業金的人數不升反降,相當不可思議。”在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中心主任鄭秉文看來,中國現行失業保險制度設計顯然出了問題。

事實上,早在2005年,國務院就曾要求發揮失業保險制度促就業的功能,允許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

2006年1月,原勞動保障部和財政部聯合了擴大失業保險基金支出范圍的試點通知,要求在北京、上海、江蘇等七省市進行試點,對失業人員在失業期間,同時給予職業培訓補貼、職業介紹補貼、社會保險補貼、崗位補貼和小額擔保貸款貼息支出等福利。

對失業保險基金“消腫”動作最大的一次調整,是在2008年金融危機期間。當年年底,人社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三部委聯合下文,要求各省市階段性調低失業保險費率、緩交失業保險費,以減輕企業負擔,渡過難關。

這一次,國內各省市失業保險金費率下調幅度較大,且涉及省市范圍遠比兩年前的試點范圍要大。2009年1月1日起,北京將其失業保險費率由原來的單位繳1.5%、個人繳0.5%,分別下調至1%、0.2%,降幅達40%,且這一政策一直延續至今。上海、江蘇也先后將其總體失業保險費率降至2%。

從公開信息來看,2008年-2009年期間,下調失業保險費率幅度最大的當屬廣東省。廣東省佛山市曾在2009年3月至12月,將失業保險費率由原先實行的2%,整體下調至1%;廣州市則根據結余,直接將按3%征收的失業保險費率降至0.3%。

然而,金融危機之后,大部分省市又將失業保險費率回調到法定水平。

從以往實踐來看,局部或臨時性的降低征繳費率,并不能從根本上化解失業保險基金的滯脹矛盾。這一社會保險制度需要從收、支兩端進行調整,以實現總體平衡。 改革路徑

鄭秉文認為,在中國失業保險基金大量累積與受益人群大幅下降并存的情形下,可采取四種路徑改革。

一是適當提高失業保險金替代率;二是延長失業金領取期限;三是擴大失業保險金使用范圍;四是權力下放,以省級政府作為責任主體建立失業保險調節機制等。

“中國的失業保險金遠不算慷慨,且在經濟發展中,其工資替代率逐年下降,對失業者的吸引力下降。”據鄭秉文介紹,按《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失業者領取的失業保險金標準,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

在實際中,各省市將失業金的領取標準,通常定為當地最低工資的60%-80%,相當微薄。近十年來,失業金的工資替代率呈明顯下降趨勢。

以北京為例,1999年北京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金為每月333元,相當于當時在職職工月均工資的30%,而到2009年時,失業金領取額度雖上升到了每月617元,而替代率卻下降至17%。

孫潔也認為,與歐洲普遍60%-70%,甚至美國47%左右的替代率相比,中國現行失業保險金替代率還有大幅提升空間。

但孫潔認為,對于失業保險制度整體設計的矯正,才是化解目前矛盾的根本之道。

《失業保險條例》是在上世紀90年代國企職工大量下崗、國家經濟轉軌的形勢下出臺的。當下中國經濟增長方式已發生根本改變,大量的農民工和自由勞動者涌入市場,原《失業保險條例》已不能覆蓋包括城市白領、農民工、大學生等高風險失業群體。

“簡單講,中國的國情是體制內人員幾乎不失業,體制外人員經常處于失業與就業之間。現在的失業保險制度,大體上就是體制內不失業的人繳納失業保險費,體制外經常失業的人卻領不到保險金,所以導致失業保險基金用不出去。”

孫潔認為,最根本的失業保險制度改革,應該是將這一結構性錯位改變過來,比如將高風險失業人群真正納入制度保障,并為之設立個人名義賬戶、允許遷移、對企業繳費實行有差別對待等。

在一些地方,已經開始嘗試更靈活的失業保險費率試驗。

2014年1月,深圳市開始探索失業保險浮動費率改革,首次將用人單位的失業情況、是否雇用就業困難人員等情況,與失業保險費的繳納掛鉤。

深圳市規定,浮動失業保險費的繳納,只對單位繳費部分進行浮動,個人部分保持不變。如果該單位上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的結余率高于10%,則下浮總幅度不超過上年度應繳失業保險費的40%。

篇9

失業保險金領取

只要符合領取失業保險的條件,領取次數沒有限制。但需要注意的是,重新就業、重新失業的,重新計算繳費時間。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之前應當領取但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根據我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失業人員在失業前已繳納足夠一年的失業保險費。非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可以進行失業登記,有求職要求的,可以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一定的失業保障基金。

失業保險金能否一次性領取

失業保險金一般按月領取,當月申請,次月發放。每次申請,批準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3個月。失業人員在申請期滿后仍未就業或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必須再次申請。

但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開辦私營企業,從事個體經營或者自行組織就業的,可以憑營業執照復印件或者其他有效證明文件、企業章程和能夠證明其投資入股的材料,一次性領取剩余期限的失業保險金(加上本次核定后領取的月份,不超過24個月)作為支持生產資金。

失業保險金和補助金有什么區別

1、申領條件的區別:失業保險金的申請條件包括: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繳納失業保險費一年以上,或者不滿一年但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非因意愿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申請失業補貼的條件一般是繳納失業保險,現在是失業狀態,可以領取。具體執行政策可能會有所不同;

2、發放標準的區別:失業保險金按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水平發放,最長不超過24個月。領取期間可同時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失業補貼標準不高于當地失業保險的80%,領取期為6個月。領取期間不享受失業保險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

3、領取期限和繳費年限的區別:失業保險金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按月發放失業保險金。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

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規定累計繳納一年以下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最長期限為12個月。失業補貼只能申請一次,參保當月不享受失業補貼。領取期限最長為6個月,自失業人員合格當月起計算,按月發放,下個月到達。

篇10

為貫徹落實《社會保險法》,做好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的失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工作,接續基本醫療保險關系,完善失業人群繼續參加社會保險,2011年9月30日,福建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福建省財政廳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于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福建省實際,聯合印發了《福建省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實施意見》(簡稱《意見》),并于2011年7月1日起實施。

失業人員可參加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醫保

失業人員原則上參加其失業前失業保險參保地的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下簡稱職工醫保),享受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失業前職工醫保參保地與失業保險參保地不一致的,經失業人員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可以保留原職工醫保關系,在失業前醫保經辦機構續保繳費。已參加福建省省本級或福州市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按失業前原用人單位醫保屬地接續職工醫保關系。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基金支付

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的繳費率為統籌地區用人單位繳費率和職工個人繳費率之和,繳費基數不低于統籌區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失業保險基金統一支付,個人不繳費。

參加失業保險的職工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后,應及時到失業前單位所在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申領失業保險金、參加(接續)當地職工醫保。

設立“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

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按有關政策規定,在統籌地區相應醫保經辦機構、地稅征收機關開設“領取失業保險金人員專戶”,并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及時反映人員增減變動情況,根據相應情況提前做好資金測算,定期向同級財政部門提出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申請。

財政部門按時將核準的失業保險基金劃撥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賬戶。醫保經辦機構按月生成失業人員應繳納的醫療保險費數據,傳遞給地方稅務機關征繳。

另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一致。失業人員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或領取期滿而停止領取失業保險金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為其辦理停止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相關手續,不再支付基本醫療保險費。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應將其為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的繳費金額、繳費起止時間等有關信息以書面形式告知失業人員本人。

規范醫保關系轉移

失業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跨省和省內跨統籌區轉入戶籍所在地的,其職工醫保關系一般應隨同轉移,執行轉入地職工醫保政策。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辦理失業保險關系轉移時,應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應繳納的職工醫保費標準計算總額并全額劃轉,轉出地失業保險基金劃轉的資金不足轉入地繳納職工醫保費部分,由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予以補足,超出部分并入轉入地失業保險基金。

失業人員失業保險關系在省內跨統籌區轉移時,確有原因的,經本人申請,相關經辦機構同意,職工醫保關系可不隨失業保險關系轉移。因跨統籌區轉移導致職工醫保參保地與享受失業保險待遇地不一致,造成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無法為失業人員統一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相關手續的,轉入地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覆蓋人群廣,補助形式多樣靈活

《意見》同時規定失業人員享受職工醫保待遇期限與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一致。享受職工醫保待遇的失業人員不再享受原由失業保險基金支付的醫療補助金待遇。而對于符合計劃生育規定的失業人員仍可按《福建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享受一次性生育補助金待遇。

如果是首次登記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人員可享受新參保人員職工醫保待遇。失業人員自享受職工醫保待遇之日至其領到社會保障卡之前發生的空白期所產生的醫療費用,由失業人員個人先予墊付,然后再向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報銷。

至于對個人未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在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系后,可按規定享受一次性生活補助,失業保險經辦機構不為其辦理職工醫保參保(續保)、繳費(續繳費)手續。

個人已按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的農民合同制工人,原則上可按照本《意見》參加當地職工醫保。因個人原因無法參加職工醫保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本《意見》第十條辦理。

對暫不具備統一為失業人員辦理職工醫保參保條件的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或個人,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可按統籌區失業人員繳納職工醫保費標準,將職工醫保費隨失業保險金按月發放給失業人員,并書面告知失業人員應自行前往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參保相關手續,同時,要求失業人員作出書面承諾,保證按規定自行參加醫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