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態修復制度范文

時間:2024-01-05 17:43: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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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修復制度

篇1

摘要 根據2014年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環境不容樂觀,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現實的迫切要求。土壤修復制度是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法律應該將土壤修復作為一項法律義務、管理制度和制裁措施加以規定。土壤修復制度的內容包括修復的義務、規劃、目標、標準、公眾參與機制、商業模式、法律責任和監督管理等內容。

關鍵詞 土壤污染;土壤修復;制度;立法

2014年國家公布的全國土壤污染調查結果顯示,我國土壤污染已經相當嚴重。目前,我國各大城市的更新改造和產業的升級換代仍在進行中,更多的污染地塊還會暴露顯現,土壤污染問題已經引起社會的普遍關注,對于污染土壤進行治理修復是時代的要求。土壤屬于難以再生或者不可再生的戰略資源,由于污染而閑置土地或者無法有效利用土地會造成極大的浪費,還會增加對清潔土壤的開發強度。所以,污染土壤的治理修復是各國土壤環境保護立法的重要內容。

土壤修復制度立法的總體考慮

土壤修復的法律定位

土壤修復是指運用物理、化學、生物等技術方法,使受到污染和破壞的土壤恢復正常功能。土壤修復制度是法律對土壤修復活動所做的制度安排。修復污染土壤主要是基于兩大基本考慮,一是消除土地上的污染及其不良影響,保障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二是進行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由于土壤污染的加劇,土壤修復成為一項法律要求。

從法律的角度來講,土壤修復具有三個法律性質:第一,是一項法律義務。由于土壤污染侵害了公眾的健康、財產以及環境的安全,基于污染者負擔原則,土壤修復成為法律規定的一項義務,造成土壤污染的責任主體必須負起相應的責任,消除土壤上的污染危害,恢復土壤的功能和價值。第二,是一項法律制度。土壤修復工作技術復雜、耗時長、涉及面廣,必須將其制度化,以保障其長遠、普遍、規范地實施。作為一項制度,必須有可反復適用的普遍性要求、規范性的內容、強制性的法律后果。第三,是一項法律制裁措施。造成土壤污染后,土壤修復是法律救濟措施之一,受害者可請求法院判決責任人承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制度與其他土壤環境保護制度的關系

土壤環境保護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相關的制度有很多,如土壤調查制度、土壤檔案制度、分級分類管理制度、環境風險評估制度、風險管制制度和修復制度等,土壤修復制度是其中一項,該制度與其他制度緊密相連,甚至需要以其他制度為前提。由于中國受到污染的土壤很多,不可能也沒有必要都進行修復,一般情況下只有經過對污染土壤的環境風險評估,確認有修復的必要和可能時,才進行修復。土壤修復制度只是管制污染土壤環境風險的措施之一,所以,土壤修復制度的設計必須放在土壤環境管理的總體框架下考慮,與其他制度和措施相協調。

盡管土壤修復屬于末端應對方法,但是修復活動盡量前移仍有助于避免或減輕損害后果。因此有必要構建邊開發、邊修復,邊建設、邊修復的經濟、生態建設一體化模式,將土壤修復行為融入開發建設全過程。這就需要將土壤修復的責任與現行環境管理制度相結合,如在環境影響評價制度中要求建設項目和規劃環境影響評估的內容包括生態環境損害評估和土壤修復措施的內容;在頒發環境許可證時可以在許可證中要求持證人承擔恢復環境損害的內容;在污染治理制度中增加土壤修復的內容。在企業停業、關閉,資源開發活動結束,建設活動完成等階段,要求活動主體清除其行為對土壤的不良影響,修復土壤。此外,由于土壤的修復周期長,等待修復完全結束再進行開發可能會影響各相關利益方的利益,所以修復也可以與開發同時進行,在嚴格的管理之下進行有限地開發和利用。這樣建立污染土壤修復過程的監督管理和治理設施的維護運營管理也十分重要。

農業用地修復與工業場地修復的關系

國外土壤環境立法很少有農業用地修復這種提法,因為修復往往指將污染清除,農業用地受到污染后,一般受影響面積大,由于成本太高無法進行快速的污染清除,此外,為了保護及恢復用地生產力,一般不適宜采取物理、化學等修復方法,更多地采用種植結構調整、農藝結合、生物萃取等方法進行污染清除,這些方法被認為是一種環境整治,而不是環境修復。在我國,實踐中所進行的土壤修復包括農業用地修復,在一些地區(如湖南省)農業用地修復甚至是土壤修復的重點。但是,農業用地(特別是耕地)和工礦業場地在遭受污染方式、污染特征、對人體危害的暴露方式和危害機理等方面有所不同,土地的所有制形式、治理修復的方式、開發利用的模式、基金來源等也有極大差異,因此,對土壤立法時,有必要針對農業土壤保護和工業場地環境風險管制適當分開立法,根據兩者的特征分別規定修復方式和目標、責任主體、資金來源、監督管理等,以增強土壤立法的實用性和針對性。

土壤修復法律制度的設計

土壤修復作為土壤環境保護及管理的一項新的制度,在土壤環境保護立法中占有重要位置,其具體內容應該包括如下方面。

土壤修復的法律義務及義務主體

土壤修復旨在控制土壤污染風險。立法應規定土壤修復是政府及造成環境污染、破壞的責任者的一項法律義務。當有關單位和個人的活動造成土壤污染或損害時,根據污染者負擔原則,排污者有義務承擔清除污染和危害、恢復環境狀況的責任;當特定區域的環境質量惡化,對人體健康和財產造成危害或者威脅時,當地政府有義務組織環境區域土壤修復,改善環境質量。當然,排污者和政府責任有所不同,排污者主要對其個體行為產生的后果負責,政府在無法區別個體責任或責任主體滅失、或者責任主體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責任。國外經驗顯示,確定一個更廣的責任主體范圍有利于解決土壤修復責任主體確定困難、資金需求量大等難題。污染責任者的范圍包括污染排放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處理設施的所有者和經營者、污染場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污染物的運輸單位等。當然,修復并不一定由政府和司法機構強制啟動,也可以由企業或者業主基于商業目的自愿進行。無論是強制修復還是自愿修復都需要符合相關的標準及要求。

土壤修復規劃

目前,我國受到經濟、技術條件限制,不可能對所有受污染的環境區域和場地進行修復,需要通過制定修復規劃或計劃來確定修復對象、目標和具體要求。土壤修復規劃或計劃屬于宏觀法律規制,是在事前對土壤修復進行總體和長期安排,要求首先要對各個區域或地區受污染地塊進行調查,在此基礎上,根據污染狀況和人體健康、環境安全需要,列出治理、修復對象的優先名目清單,并設定修復行為的宏觀目標,部署總體行動。根據土壤修復的不同類別,修復規劃應制定短期、中長期和突發生態環境事件應急修復規劃,并對不同階段的修復設定不同目標和行動綱領。對此,法律應明確土壤修復規劃制定主體、權利義務和法律責任,保證規劃的有序進行和有效實施。土壤修復計劃是對具體地塊的修復工作而制定的方案,包括采用的標準、達到的要求、時間安排、技術手段等。

土壤修復的目標及標準

土壤修復的原則性目標是消除污染土壤對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的危害和威脅,恢復土壤的特定用途。具體目標是由土壤環境標準確定。但在實踐中如何確定具體適用的修復標準有兩種不同的模式。一是適用統一標準;二是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前一模式要求所有的修復工程都達到統一標準,這一標準可滿足各種土壤用途的要求,不管場地處于什么位置,將來的用途是什么。后一模式在適用標準時往往根據地塊環境評估的結果、人體暴露值、地塊將來的用途等做出不同的調整。歐洲國家多采用前一模式。美國和加拿大等國采取的是后一模式,兩種模式各有利弊,統一標準模式對污染者一視同仁,不必支付太多的談判和溝通成本。不利之處是不加區別地適用統一標準不能針對土地開發利用的具體要求,可能造成過度修復,成本過大,不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后一模式靈活性強,有針對性,有助于鼓勵污染土壤的再開發利用,但是溝通成本大,決策過程復雜,在確定修復方案過程中投入專業技術力量大。中國歷來有適用統一環境標準的傳統,但是中國的國情復雜,區域差異大,統一標準缺乏針對性。此外,中國污染土壤修復剛起步,政策的制訂也需要考慮到修復成本對于社會的影響,建議我國在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的前提下,逐步從統一標準模式向基于風險控制的標準模式轉變。

土壤修復社會參與機制

公眾參與是土壤修復中的重要一環,有效的公眾參與可以保障公眾的環境權,緩解污染場地周邊的緊張關系,幫助尋求合適的修復方案,監督修復過程,補充政府執法力量的不足。應該在制訂污染土壤管理政策、風險控制措施直至具體修復治理、資金籌措工作等不同決策層面上,全面開展利益相關方的對話與磋商,促進形成共識的互動過程。我國土壤修復過程中的公眾參與嚴重不足,主要原因是缺少相關法律依據、缺乏公眾參與意識及相關渠道。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明確規定公眾參與制度,要求政府及污染土壤相關管理部門在土壤修復方案制定、修復驗收等環節組織公眾參與,設立專門的公眾交流機構,建立良好的溝通機制。加強對公眾的風險教育及參與能力建設。當公眾參與權受到侵犯時提供法律救濟。

污染土壤修復及其他受損害環境的修復行為從某種程度上而言屬于公益事業,需要號召全社會各個層面力量的廣泛參與,引導鼓勵公眾參與修復計劃的制定、實施,對政府和企業行為進行有效監督,鼓勵公眾參與土壤修復機制的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并為此貢獻智力、物力和財力等。

土壤修復的商業模式

目前從事環境修復的企業有上百家,但是對于修復企業而言,土壤污染修復領域的資金壁壘和技術壁壘都很高,行業及市場發展緩慢。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的中期目標是:“到2020年,法規和標準體系初步建立,土壤污染修復基本實現市場化,農業土壤環境得到有效保護,工業污染場地開發依法有序,大部分地區土壤污染惡化趨勢得到遏制,部分地區土壤環境質量得到改善,全國土壤環境總體狀況穩中向好。”要實現這個目標,當前亟需在明確責任主體和質量標準的前提下,按照“誰污染,誰付費” “誰投資,誰受益”“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等基本導向,盡快建立起新型的商業模式,鼓勵與引導社會資本投入到土壤環境保護事業中,改變當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由中央財政投入的單一局面。

土壤修復的基金保障機制

土壤修復需要耗費巨額資金,僅靠責任人單一的資金來源難以解決,各國趨于建立社會化的多元資金途徑。生態問題的根源是外部不經濟性,需從設置環境資源開發行為的經濟成本人手,由開發利用生態資源、造成生態問題、獲得經濟利益的主體承擔主要生態修復資金義務。此外,生態環境改善屬于公共利益范疇,政府理應投入部分資金。通過政府財政投入和轉移支付、政府通過各種財源建立的修復基金、企業繳納生態環境補償費和生態修復保證金、社會捐助、銀行貸款等方式建立生態修復資金來源渠道,形成有力的資金支撐機制。合理的資金機制可以保證開發利用主體對土地資源的謹慎開發,同時避免生態事故后“一走了之”局面的發生。建議在“土壤環境保護法”中規定環境基金制度支持土壤修復,還可以通過要求高危行業企業交納土壤修復保證金的方式保證對受損環境修復的資金需要。

不履行土壤修復責任的追究機制

土壤修復既是一項管理制度,也是一項法律責任。為了順應土壤修復的要求,我國的法律責任體系應進行如下革新。一是明確規定不履行修復責任的法律制裁措施。二是擴大損害賠償范圍。將法律救濟的范圍從傳統損失擴大到生態損害,將環境恢復期間環境資源和環境服務價值暫時喪失的損失納入損害賠償之列,并對其做出具體的規定。三是明確修復成本追償機制。當政府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代替責任人履行了修復環境的責任后,有權向責任者追償修復成本。四是延長訴訟時效。將責任人承擔法律責任的時效延長,在特定情況下可溯及既往。五是在潛在責任主體之間建立連帶責任。六是建立土壤修復責任社會化機制,如通過建立環境保險制度、環境基金制度等來分化和分擔土壤修復責任。

土壤修復的監管機制

中國目前土壤修復的管理體制主要有兩種類型:一種是環保部門主導,其他部門參與;另一種是城市土壤修復由國土部門主導,農村耕地修復由農業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污染治理實施監管。目前,土壤修復處于起步及試點階段,管理形式尚未固定,無論治理修復由什么部門主導,環保部門對于環境污染治理修復相關活動的監管都不能缺位。

土壤修復工程技術復雜、隱蔽性強、時間跨度長、監管難度大。針對以上特點,政府對修復工程的監管應該體現如下特點:一是進行全過程監管。修復過程很長,包括污染場地環境調查和風險評估,修復計劃和方案的制定,修復工程的開展,修復完工驗收等,各個環節緊密相聯,一個環節現出問題,修復的效果可能大受影響。政府必須進行全過程監管,明確若干控制點進行重點審查。二是設立工程監理。土壤修復工程多為隱蔽工程,覆蓋后難以觀測,工程監理是質量的重要保障。三是技術審查和守法監督適當分離。政府對于工程和技術、評估檢測等問題并不在行,應該讓懂行的人做懂行的事。技術性和專業程度高的工作由專業機構和專業人士把關,政府審查程序的完整性及結果的合規性。四是根據新出現的情況及時調整修復方案。修復過程長,隨著調查的深入、技術的進步,可能會發現一些前期調查中未發現的污染和破壞,為此.應該要求修復責任單位適時調整修復方案,使新發現的問題一并得到解決。五是進行工程驗收。工程驗收是對于各責任方履行義務情況所進行的核查及核證。修復不是一項無止境的工作,責任也要有一個終結。國家立法應該建立統一的治理驗收和管理程序,加強修復過程監管和結果監管。

篇2

盡管我國生態補償實踐中對與水有關的補償已有大量涉及,國內部分學者也針對水生態補償進行了初步探討[1-5],但總體看仍處于起步和探索階段,特別是與水生態環境面臨的突出問題和生態文明制度建設的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

1.1水生態補償的范圍和對象不夠明確

合理劃定水生態補償范圍是開展水生態補償的前置條件。根據“庇古稅”理論,水生態補償可大致歸納為兩類:一是對水生態保護和修復區域的補償,即“誰保護、誰受益”;二是對資源開發造成水生態損害的補償,即“污染者付費”。無論是水生態保護或治理抑制了當地經濟發展,還是資源開發活動導致了水生態損害,受益主體都有必要向受損主體予以補償。從各地實踐看,目前對水生態保護和修復區域的補償主要集中在江河源頭區、飲用水水源地以及水土流失治理區,資源開發造成水生態損害的補償則主要集中于礦產資源開發和水能資源開發等領域。一些重要河湖修復區、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水生態補償尚未有效開展。比如,近年來隨著我國糧食生產重心北移,“南糧北運”轉變為“北糧南運”,糧食中蘊含的大量虛擬水發生了由北到南的隱性轉移,導致南北水資源失衡加劇、北方地區地下水超采嚴重等,反觀南方地區,則通過“進口”虛擬水,將節約的水資源用于經濟效益更高的工業和服務業,拉動了經濟增長,因此也存在地區間的利益補償問題。而目前的水生態補償框架對此并未體現[6-7]。

1.2水生態補償的資金來源和方式比較單一

穩定充足的資金投入和科學合理的補償方式是保障水生態補償效果的重要支撐。從資金渠道看,目前水生態補償最主要的資金來源是中央財政轉移支付。從“大賬”來算,中央財政安排的生態補償資金總額從2001年的23億元增加到2012年的約780億元,占了所有生態補償資金的“大頭”。與此相比,地方政府和企事業單位投入、優惠貸款、社會捐贈等所占份額明顯不足。從補償形式看,目前開展的水生態補償多以“輸血”為主,普遍做法是將生態補償資金以“一卡通”的形式支付給利益受損主體,優點是可以直接彌補水生態保護個人和地區的利益損失,但缺點是由于監管不足,因此資金不能確保高效用于水生態保護和修復,難以增強受損地區的后續經濟發展能力。從補償方向看,目前水生態補償多以“縱向補償”為主,即由中央政府作為補償主體開展對地方的補償,或者地方政府針對區域內某一領域進行補償,而由于水的流動性、時空分布的差異性,因此區際間、流域上下游的利益失衡較為普遍,長期以來利益雙方對補償責任、補償標準[8]等難以達成共識,流域上下游、不同區域間的橫向生態補償仍在“摸著石頭過河”[9]。

1.3嚴格的水生態補償責任機制尚未完全建立

嚴格高效的責任機制是規范水生態補償行為的重要制度約束。我國水生態補償長期存在責任主體不明確、責任履行不到位等問題,導致水生態補償難以有效開展。從補償主體看,水生態保護具有顯著的“外部性”,補償主體存在“搭便車”心理,缺乏補償意識,難以就補償責任與履行生態保護義務的主體達成一致。特別是流域上下游之間,不同利益主體對水生態補償的義務、補償范圍、補償方式和生態服務功能價值認定上分歧較大,缺乏有效協商,導致區域間橫向生態補償機制遲遲未能建立。從補償對象看,對“造血”補償的方式過度依賴,補償資金與保護責任脫鉤,補償資金并未完全用于水生態保護,一些地方甚至出現了“邊享受補償、邊破壞生態”的現象。從事中事后監管看,目前對水生態補償的實施過程、實施效果缺乏有效監督管理,比如在地方政府績效考核中缺乏與水生態有關的評價指標,從而影響了補償資金效益的充分發揮。

1.4水生態補償的政策體系仍不健全

盡快明確水生態補償的范圍、標準、方式,并將行之有效的做法予以固化,必須通過出臺法律法規加以保障。但目前我國還沒有對生態補償進行專門立法,涉及水生態補償的法律規定分散在不同部門、不同層級出臺的法律之中,缺乏系統性和可操作性。從已出臺的政策文件和部門規章看,也與現實要求不協調、不適應,如水資源費征收標準總體偏低,難以充分反映水資源的稀缺程度,各地水土保持補償費征收標準尚未全面明確,難以合理體現生態損害成本和治理效益等。此外,還有一些地方性法規,由于地域性特點較強,在普適性、權威性和約束性上有所欠缺,因此難以在更廣范圍、更高程度上推動水生態補償順利實施。

2加快健全水生態補償機制的對策建議

2.1進一步明晰水生態補償范圍

要充分考慮水的多功能性、水生態系統的復雜性和水資源開發利用活動的多樣性,在已有實踐的基礎上,進一步擴大水生態補償實踐范圍,明確補償對象。一是從水功能區的基本特點出發,全面考慮涵養水源、保護水土、調蓄徑流、改善水質等功能。以全國主體功能區規劃等為依據,將江河源頭區、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水土保持預防保護區、蓄滯洪區以及重要水生態修復治理區列入水生態補償范圍,特別是要重視對嚴重污染和地下水嚴重超采區的生態補償,推動實施水污染治理,推進耕地、河湖休養生息。二是從虛擬水流動的維度著眼,重視區域間以糧食貿易為主要載體的水資源隱性轉移效應。科學衡量區域間虛擬水流動對區域水生態狀況的影響,將虛擬水“出口”較多的地區納入水生態補償范疇。建議在合理測算的基礎上,盡快將華北、東北、長江中下游等虛擬水“出口大戶”納入水生態補償的范圍,將虛擬水“進口”數量較多、具備一定經濟條件的地區作為補償主體,通過資金、項目等方式進行補償,還可以考慮就南水北調供水水價對部分受水區進行適當優惠,以彌補當地虛擬水大量“出口”產生的負外部效應。三是從“誰破壞、誰付費”的原則入手,采用資源收費或開征資源稅的方式。將與水生態狀況高度相關的礦產資源、水能資源等開發利用活動納入水生態補償框架。

2.2進一步豐富水生態補償實踐

針對水生態補償資金來源渠道狹窄、補償方式單一等問題,加快推動建立水生態補償的多元化投入機制和多樣化補償模式,以增強補償的適應性、靈活性和針對性。一要加大資金投入力度。建議在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與支出責任的基礎上,對具有重大生態功能的跨流域、跨區域水生態保護區加大中央財力性轉移支付力度,對水生態重要保護區域特別是貧困地區加大省級政府的財力性轉移支付。條件滿足時,可仿照森林生態效益補償基金的做法,從中央層面設立水生態補償專項基金,在公共財力上與轉移支付形成有效互補。制定鼓勵性措施,引導一批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力量通過資金投入、優惠貸款、社會捐贈等渠道參與水生態補償。二要建立水生態補償“造血”機制。為確保補償資金合理、高效用于水生態保護和修復,應進一步豐富水生態補償的形式,減少純資金補償的“輸血”方式,大幅增加以項目支付的方式投入受補償區域,如投資一批水生態保護、水生態修復建設項目,通過項目建成運行后經濟和生態效益的發揮,彌補生態保護區的利益損失,并可適度帶動當地就業。要大力實施產業扶持,加強對重要水生態保護區和修復治理區的產業扶持力度,通過銀行信貸、財政貼息、投資補貼和稅費減免等政策,在不超過水資源水環境承載能力的基礎上,促進生態旅游、生態農業等產業發展壯大,以達到生態補償的目的。三要推進水生態補償試點。以2014年中央1號文件強調的水生態補償內容為重點,按照輕重緩急,選擇典型流域和區域開展不同類型的試點工作。特別是對于流域上下游的生態補償,要在總結新安江生態補償等經驗的基礎上,考慮在全國層面啟動一批試點,加快建立流域上下游、不同區域的橫向生態補償機制。總結成功經驗,凝練有效模式,盡快將一批復制性高、推廣性強、示范作用明顯的做法通過法規政策予以固化。

2.3加快建立水生態補償責任機制

要進一步明確有關利益主體的權責,強化對利益主體的監管和考核評價,逐步建立事權清晰、監管高效的水生態補償責任機制。一是合理劃分中央與地方事權。中央政府主要負責國家重點生態功能區、重要生態保護區以及跨流域的水生態補償,流域內或轄區內的水生態補償事務則主要由地方政府負責,中央給予適當支持。將各類水生態補償列入各級政府財政預算,以確保補償資金足額發放。二是推動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按照中央關于建立橫向生態補償制度的要求,在明確地方政府水生態補償責任的基礎上,對于跨省界的中小河流及水源保護區域,搭建區域之間、流域上下游之間的協商平臺,通過地方政府間橫向專項支付、項目支持等形式,逐步建立流域水生態共建與效益共享機制。三是建立事中事后監管制度。嚴格督促補償主體切實履行水生態修復治理責任,嚴格督促補償對象切實履行水生態保護責任,加強對生態補償資金使用、項目建設等補償措施的全過程監督管理。四是完善考核評估體系。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關于完善發展成果考核評價體系的要求,盡快把水生態保護、補償有關的指標納入經濟社會發展評價體系和地方政府績效考核體系,激發各地開展水生態補償的積極性、主動性和創造性,以提升水生態補償的實際效果。

2.4進一步完善水生態補償政策法規體系

篇3

關鍵詞:城市水環境;水質污染;生態修復;綠色環保

Abstract: in the comprehensive improvement of the urban water environment and ecosystem restoration project, the construction of green ecological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city home, is the current city relieve contradiction between supply and demand of water, improve the urban residents daily life work quality level, realizing urban social economy and ecological environment sustainable and stable development the important action. On the analysis of the current water environment problems after city, with many years experience, to the city water comprehensive environment and ecological system repair technology measures on detailed analysis research.

Keywords: urban water environment; Water pollution; Ecological restoration; Green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中圖分類號:X324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隨著城市社會經濟的進一步發展,和城市人口急劇增加,城市面臨著地下水環境性能變差和內河生態環境嚴重惡化等問題。如何加快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重建工作,改善城市水環境和生態環境性能水平,是關系到城市社會經濟可持續高效穩定發展的重要問題。因此,對城市水環境現存問題及其變化趨勢進行認真分析,研究有針對性的綜合整治措施方案,不僅有利于城市水資源的可持續高效利用,為城市經濟發展提供重要物質基礎,同時也能促進城市人與自然的和諧相處[1]。

1 城市水環境現狀分析

城市人口急劇增長和城市工業化、商業化、經濟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推動城市向現代化方法快速建設發展。水資源短缺、水土流失嚴重、以及水環境惡化等是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重建的三大技術難題,同時也是制約綠色環保、生態城市家園建設的重要因素。生態環境急劇惡化、水體水質嚴重污染、以及城市內河洪澇災害逐年增加等一系列問題,也成為城市規劃建設發展必須面臨的重要問題。

1.1 供水水量不足,水環境人為破壞嚴重

城市工業化進程的進一步加快,加上城市人口的急劇增加,在日常工作生活中,對用水量需求急劇增加,這在很大程度了加劇了城市供水供需矛盾問題。另外,在城市水資源開發利用過程中,沒有結合城市供水水源、規劃年供水能力預測、規劃年需水量預測等數據信息進行綜合考慮。只是簡單根據城市供水現存問題,采取在河流上游側大量修建蓄水工程、引水工程等水利設施,這樣導致枯水期由于人為修建水工建筑物的隔阻、攔截等影響,城市河流原有的水循環被認為破壞,導致有限水資源在河流上游側就被攔截儲蓄,造成河流下游城市河道中正常生態環境用水得不到有效保障,河流水環境被嚴重破壞,進而出現臭水溝等不利問題,直接影響到城市內河生態環境的正常良性循環,不僅影響到城市美觀,同時還嚴重破壞城市河道中的水生環境,河道生態環境修復難度大大增加。城市河道中“三化”(即:河流平面形態直線化、河道斷面幾何規則化、以及河流加固護岸材料硬質化)等不利現象在城市河道中普遍存在,這樣導致城市河道中生物群落多樣性和生態系統穩定性遭受大大破壞,河道調蓄自凈能力大大虛弱。城市有些區域因經濟發展而大肆破壞河道生態系統,甚至采取填河等措施,直接影響到河道正常蓄洪以及灌溉供水等功能。

1.2 與水爭地,水體面積不斷萎縮

城市建筑行業發展和城市化建設進程的加快,與水爭地現象已成為城市水環境保護必須面臨的嚴重問題。過度無序的開發搶占有限城市水環境用地,造成水體面積不斷萎縮,給城市安全可靠用水埋下巨大水患。

1.3 城市污水亂排問題突出,水質污染相當嚴重

由于城市排污系統規劃設計不太科學合理,加上城市居民水環境保護意識不強,城市河道不僅成為城市防洪排澇的主要河道,同時也成為城市居民進行日常生產生活污水和垃圾的處理場所,導致城市內河水水質污染十分嚴重,甚至出現發黑變臭、生態環境惡變等惡性循環,不僅直接影響到城市居民用水安全水平,同時還大大增加了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保護工程的難度。城市水環境的嚴重污染和逐步惡變,導致城市內河中的水質普遍達不到城市景觀綠化用水水質相關技術標準要求,這樣大大降低了城市景觀綠化美觀水平,增大城市生態環境修復和綠色家園建設難度和成本。

2 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技術措施

2.1 加快城市供水水利設施的建設步伐,為城市提供充足可靠水源

根據城市河流和周期區域河系情況,建設一批重點的骨干水利工程項目,減少城市水資源供需矛盾程度。同時對現有城市水利工程設施,進行全面系統的排查,結合完善的除險加固和配套改造工程,尤其要積極發展小微型水利工程建設,鞏固和提高城市現有水利工程的綜合和運行效益,有效提高水資源利用效率。

2.2 充分調動居民水環境修復保護積極性,全面開展街村河道整治工作

要加強黨員先進性教育培訓,充分調動城市居民水環境修復保護積極性,全面開展村莊河塘疏浚整治工作,以城市內部村莊河塘疏浚工作為首,全面掀起城市城中村河道疏浚整治工作,按照“溝通水系、調活水體、營造水景、改善環境”等整治工作開展思路,有效推動城市水環境整治工作中在城市居民中自發開展。

2.3 建立完善系統城市污水收集系統,逐步回復城市水環境修復能力

建設污水處理廠、重新規劃城市污水排放和雨水收集系統、加強城市防洪水利工程功能鞏固工程建設等。科學合理地利用雨水、洪水等來涵養城市地下水源,這樣不僅有效環境城市水資源供需不足問題,同時還可以增加土壤中的含水量,為水環境生態調節修復提供重要水源,并可以起到調節城市氣候環境作用。

3 城市河流生態系統修復重建措施

3.1 緩沖區生態系統修復

緩沖區是指城市河流與陸地間的交界區域。緩沖區河流具有分蓄、削減洪水等功能;同時緩沖區城市河流與河漫灘間的水文連通性能是影響城市河流物種多樣性和生態性能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城市河流緩沖區應結合當地地質、氣象等條件,規劃種植適應的植物帶來有效控制城市河流緩沖區的水土流失,防止或降低洪水等對河道河岸沖刷,同時通過河流水生環境的自凈能力對河流中的部分污染物起到一定過濾和凈化作用,進而為鳥類、水生生物等提供棲息場所,改善城市河流緩沖區的水生環境,為城市河流的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奠定強大的基礎。

3.2 植被恢復

植被恢復是城市河流生態系統修復工程中廣泛采用的技術之一,它是利用植被來影響城市河流中河水的流動性能,提高河岸抗沖刷強度,降低城市河道泥沙沉積程度等。同時合理規劃布置植被帶,有助于構建城市河流生態廊道,進而改善河流中的水生環境和城市局部環境性能,保護城市河流中的生物種群的多樣性,減輕洪澇災害。另外,植被修復措施可以有效改善城市河流的水體水質,進而為城市景觀綠化提供豐富的水資源供應,提供城市綠化景觀休閑場所和多種生態服務功能,而城市建設綠色環保家園提供豐富的水資源。對于城市河流生態修復的植被搭配,應遵循植物進化法,即城市河道生態修復植被應包括草類、灌木、以及喬木等多類型多樣性的植物種群,這樣即可以為城市營造出豐富的綠色環境景觀空間,同時也可以為其它生物種群提供棲息、繁殖等場所。通過植被修復,長期保障城市河道的生態水質,確保城市河流生態系統安全健康的生長發展[2]。

3.3 生物-生態修復

生物-生態修復技術是將生物自凈能力與修復重建工程有機結合起來的城市河道生態系統修復技術,其具有工程總投資較少、管理費用低、能源利用率較高、以及可持續穩定發揮治污和生態修復等功能優勢,在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修復工程領域具有較高的應用前景。生物-生態修復技術利用城市河流自然生態系統中擁有的自凈能力來凈化水體水質,主要包括:人工曝氣復氧、生物強化人工河道、生態溝渠、以及生態護岸等多種生態修復措施。

3.4 河流水生環境生態修復耦合系統

生態修復耦合系統是綜合人工濕地、微生物、以及水生生物協同凈化等性能,而通過合理的規劃設計和搭配形成的河流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重建系統,可以有效去除城市河道中的營養鹽和有機物,進而達到修復城市河流水生環境的目的[3]。

4 結束語

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重建規劃工程,所涉及的部門和領域眾多,亟待社會各界通力合作,確保工程高質、優質、穩定的建設發展。在城市社會經濟和生態環境“可持續穩定發展”理念的支撐下,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工作,已成為相關政府必須面臨的核心問題。在完善相應的城市污水綜合治理和生態環境修復重建技術措施和法規政策文件保障體系的基礎上,要形成“技術支撐-機制保障-系統管理”為一體的城市水環境綜合整治及生態系統修復制度措施和管理模式,促進城市水環境質量和生態系統性能持續改善,創建“人水和諧”的綠色環境城市空間氛圍。

參考文獻

[1] 廖文根,杜強,譚紅武,等.水生態修復技術應用現狀及發展趨勢[J].中國水利,2006(17):61-63.

[2] 劉文高,劉岳洲,張為民,等.淺議太湖流域水環境問題與水生態系統的修復[J].西南給排水,2009(3):6-8.

[3] 孫東亞,董哲仁,許明華,等.河流生態修復技術和實踐[J].水利水電技術,2006,,3(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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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生態“加減法”念活綠色發展經

——在全省生態文明大會上的交流材料

稿子市稿子區是x文化的重要發源地,生態紅線保護區域占全區國土面積的x%,是稿子省生態紅線區域最大的區(縣、市)。可以說,保護太湖水環境是稿子最大的生態擔當。

近年來,稿子區堅持把生態文明建設擺在優先位置,大力推進生態環境保護工作,扎實推進“263”專項行動,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太湖圍網拆除”、“七子山地區大氣環境整治”、“善人橋斷面達標整治”三大環境整治標志性戰役初戰告捷;2018年獲評首批省級生態文明建設示范區,省級生態文明示范鄉鎮實現全覆蓋。

2018年以來,稿子區全面細化實施環太湖“加減法”,探索以建設“減法”換生態“加法”、效益“加法”,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實踐表明,環太湖“加減法”以“一核一軸一帶”生產力布局為基石,堅持全區“一盤棋”一體聯動、互促共進,契合了環太湖地區的發展實際,體現了生態優先、綠色發展的高質量發展導向,是系統性思維和規律性把握在區域發展中的創新探索。

一是污染防治扎實推進,環境質量持續改善。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關鍵和核心是打好打贏“藍天保衛戰”“碧水保衛戰”“凈土保衛戰”三大戰役。

稿子區圍繞群眾反映強烈的大氣、水、土壤污染的突出問題,深入實施“河(湖)長制”“斷面長制”,全面推進年度治太重點項目,太湖“五位一體”精細化管理成效明顯,太湖稿子水域水質穩定向好;開展集中式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完成漁洋山水源地、寺前水源地防護設施建設,取締寺前水源地二級保護區內農家樂。全面開展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工程,持續推進化工、家具、印刷行業voc治理和汽修行業整治,完成65蒸噸以上燃煤鍋爐超低排放改造;全面落實環境空氣質量管控措施,區域空氣環境質量持續改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步入正軌,完成202家重點工業企業用地及遺留地塊基礎信息調查及風險篩查,建立污染場地檔案和土壤污染治理修復項目庫,將土壤調查作為建設學校、商住等敏感項目的前置條件,環境風險得到有效防控。

2018年稿子區環境空氣pm2.5濃度年均值為42微克/立方米,同比下降4.5%;環境空氣優良天數比例為72.9%,同比上升5.5%。全區9個省考以上斷面全面達到年度考核目標,集中式飲用水源地水質達標率持續保持100%,連續11年實現太湖安全度夏。

二是淘汰落后產能,為新興產業騰出空間。綠色是生命的象征、大自然的底色,更是美好生活的基礎、人民群眾的期盼。脫離環境保護搞產業轉型升級是“竭澤而漁”,脫離高質量發展搞生態環保是“緣木求魚”。

從稿子區實際來看,產業層次偏低、污染排放較高、環境影響較大的“散亂污”企業(作坊)等落后產能,在一些區域仍不同程度存在,已經成為制約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的突出問題。

“263”專項行動以來,稿子區全面開展“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為發展“留白”,從源頭上使污染物排放大幅降下來,累計完成“散亂污”企業(作坊)整治3791家,其中關停2401家,提升1390家,開展區塊化整治30余宗,騰出土地2000余畝。同時,稿子區加強生態紅線區域管控,落實管控職責,確保區域生態安全。對沿湖重點鎮(街道)實施保護優先戰略,制定最嚴格的建設項目環境準入制度,劃定“三線一單”,2018年共勸退拒批項目35個,涉及投資金額3.135億元。

在此基礎上,稿子區政府和各地、各有關部門簽訂了《2019年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目標責任書》,明確了年度重點任務。2019年,稿子區將圍繞“一核一軸一帶”生產力布局,加快區內化工、印染等重污染企業和危化品生產企業搬遷改造,著力整合提升工業集聚區;深入落實化工企業“四個一批”整治任務,實施低端低效產能淘汰和整治企業(作坊)200家;散亂污整治1199家,嚴控能源和煤炭消費總量,提高電煤使用比重;推進節能節水節地節材工作,確保2019年,稿子區萬元國內生產總值用水量較2015年下降30%。

三是以“減法”換生態“加法”、效益“加法”。生態環保已成為促進新形勢下稿子經濟換擋升級非常重要的動力,稿子區重點圍繞主導產業,加快以機器人與智能制造、生物醫療及大健康兩大主導產業集群為引領的現代產業體系建設。同時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十大工程”建設,通過推進綠色發展行動、水環境治理行動、大氣環境治理行動、土壤環境保護行動、生態修復和保護行動、環境基礎設施建設行動、環境風險防范能力提升行動等七大生態文明優化提升行動來扎實推進生態文明建設,成效顯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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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充分認識加強土壤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一)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取得初步成效。高度重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各地區、各部門認真貫徹落實中央關于環境保護工作的決策和部署,不斷加大工作力度,在開展土壤基礎調查、完善相關制度規范、強化污染源監管、提升土壤污染防治科技支撐能力、組織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等方面進行了積極探索和有益實踐,取得了初步成效。

(二)土壤環境面臨嚴峻形勢。目前,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不容樂觀,部分地區土壤污染嚴重,在重污染企業或工業密集區、工礦開采區及周邊地區、城市和城郊地區出現了土壤重污染區和高風險區;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呈現出新老污染物并存、無機有機復合污染的局面;土壤污染途徑多,原因復雜,控制難度大;土壤環境監督管理體系不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不足,全社會土壤污染防治的意識不強;由土壤污染引發的農產品質量安全問題和逐年增多,成為影響群眾身體健康和社會穩定的重要因素。

(三)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意義重大。土壤是構成生態系統的基本環境要素,是人類賴以生存和發展的物質基礎。加強土壤污染防治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的重要舉措,是構建國家生態安全體系的重要部分,是實現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重要保障,是新時期環保工作的重要內容。各級環保部門要從全局和戰略的高度,進一步增強緊迫感、責任感和使命感,把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擺上更加重要和突出的位置,統籌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切實解決突出的土壤環境問題。

二、明確土壤污染防治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主要目標

(四)指導思想。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以改善土壤環境質量、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和建設良好人居環境為總體目標,以農用土壤環境保護和污染場地環境保護監管為重點,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機構和人員,增強科技支撐能力,拓寬資金投入渠道,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夯實工作基礎,提升管理水平,切實解決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突出土壤環境問題,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提供環境保障。

(五)基本原則。

預防為主,防治結合。土壤污染治理難度大、成本高、周期長,因此,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必須堅持預防為主;要認真總結國內外土壤污染防治經驗教訓,綜合運用法律、經濟、技術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實行防治結合。

統籌規劃,重點突破。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涉及法律法規、監管能力、科技支撐、資金投入和宣傳教育等各個方面,要統籌規劃,全面部署,分步實施。重點開展農用土壤和污染場地土壤的環境保護監督管理。

因地制宜,分類指導。結合各地實際,按照土壤環境現狀和經濟社會發展水平,采取不同的土壤污染防治對策和措施。農村地區要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城市地區要根據城鎮建設和土地利用的有關規劃,以規劃調整為非工業用途的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為監管重點。

政府主導,公眾參與。土壤是經濟社會發展不可或缺的重要公共資源,關系到農產品質量安全和群眾健康。防治土壤污染是各級政府的責任。各級環保部門要在同級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認真履行綜合管理和監督執法職責,積極協調國土、規劃、建設、農業和財政等部門,共同做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支持土壤污染防治。

(六)主要目標。

到20*年,全面完成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基本摸清全國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初步建立土壤環境監測網絡;編制完成國家和地方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初步構建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等管理體系框架;編制完成土壤環境安全教育行動計劃并開始實施,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有所提高。

到20*年,基本建立土壤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系,出臺一批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法律法規,土壤污染防治標準體系進一步完善;建立土壤污染事故應急預案,土壤環境監測網絡進一步完善;土壤環境保護監管能力明顯增強,公眾土壤污染防治意識顯著提高;土壤污染防治規劃全面實施,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深入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項目取得明顯成效。

三、突出土壤污染防治的重點領域

(七)農用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以基本農田、重要農產品產地特別是“菜籃子”基地為監管重點,開展農用土壤環境監測、評估與安全性劃分。加強影響土壤環境的重點污染源監管,嚴格控制主要糧食產地和蔬菜基地的污水灌溉,強化對農藥、化肥及其廢棄包裝物,以及農膜使用的環境管理。對污染嚴重難以修復的耕地提出調整用途的意見,嚴格執行耕地保護制度。積極引導和推動生態農業、有機農業,規范有機食品發展,組織開展有機食品生產示范縣建設,預防和控制農業生產活動對土壤環境的污染。

(八)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結合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對污染場地特別是城市工業遺留、遺棄污染場地土壤進行系統調查,掌握原廠址及其周邊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物種類、污染范圍和污染程度,建立污染場地土壤檔案和信息管理系統。

建立污染土壤風險評估和污染土壤修復制度。對污染企業搬遷后的廠址和其他可能受到污染的土地進行開發利用的,環保部門應督促有關責任單位或個人開展污染土壤風險評估,明確修復和治理的責任主體和技術要求,監督污染場地土壤治理和修復,降低土地再利用特別是改為居住用地對人體健康影響的風險。

對遺留污染物造成的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等環境問題,由原生產經營單位負責治理并恢復土壤使用功能。加強對化工、電鍍、油料存儲等重點行業、企業的監督檢查,發現土壤污染問題,要及時進行處理。區域性或集中式工業用地擬規劃改變其用途的,所在地環保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對污染場地進行風險評估,并將風險評估的結論作為規劃環評的重要依據。同時,要積極推動有關部門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并按規定程序組織審查規劃環評文件;對未依法開展規劃環評的區域,環保部門依法不得批準該區域內新建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文件。

按照“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負責修復和治理。

造成污染的單位因改制或者合并、分立而發生變更的,其所承擔的修復和治理責任,依法由變更后承繼其債權、債務的單位承擔。變更前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造成污染的單位已經終止,或者由于歷史等原因確實不能確定造成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被污染的土壤或者地下水,由有關人民政府依法負責修復和治理;該單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權依法轉讓的,由土地使用權受讓人負責修復和治理。有關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是不得免除當事人的污染防治責任。

四、強化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措施

(九)搞好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各級環保部門要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的統一部署,加強溝通協調,有效整合資源,強化質量管理,落實配套資金,確保調查的進度和質量;在搞好調查成果集成的基礎上,組織對調查成果的開發利用,服務于國家和地方經濟社會發展。同時,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保密的規定,做好數據、文件、資料、報告的信息安全和保密工作,確保萬無一失。

(十)建立健全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抓緊研究、制定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措施。加快制定污染場地土壤環境保護監督管理辦法,并組織好實施。組織制修訂有關土壤環境質量、污染土壤修復、污染場地判別、土壤環境監測方法等標準,不斷完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鼓勵地方因地制宜,積極探索制定切實可行的土壤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規、標準和政策措施。

(十一)加強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建設。把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納入先進的環境監測預警體系建設,制定土壤環境監測計劃并組織落實。進一步加大投入,不斷提高環境監測能力,逐步建立和完善國家、省、市三級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定期公布全國和區域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加強土壤環境保護隊伍建設,加大培訓力度,培養和引進一批專門人才。制定土壤污染事故應急處理處置預案。編制國家和省級土壤污染防治專項規劃,并組織實施。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規劃應包括土壤污染防治的內容,并提出具體的目標、任務和措施。

(十二)開展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試點示范。根據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結果,組織有關部門和科研單位,篩選污染土壤修復實用技術,加強污染土壤修復技術集成,選擇有代表性的污灌區農田和污染場地,開展污染土壤治理與修復試點。重點支持一批國家級重點治理與修復示范工程,為在更大范圍內修復土壤污染提供示范、積累經驗。

(十三)建立土壤污染防治投入機制。地方要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投入,保證投入每年有所增長。中央集中的排污費等專項資金安排一定比例用于土壤污染防治,保證資金逐年增加并適當向中西部地區傾斜;地方也應在本級預算中安排一定資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我部將協調中央財政部門視情況對地方土壤污染防治給予資金補助。財政資金重點支持土壤環境監測、污染場地調查與評估、土壤污染防治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污染土壤修復與綜合治理示范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引導和鼓勵社會資金參與土壤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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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加強思想觀念的對接。經濟發展上的差距,很大程度上源于思想觀念的落差。與長三角其他地區相比,安徽的市場意識、競爭意識、開放意識較弱。要全面對接滬蘇浙先進的思想觀念和思維方式,在更高層次、更新起點、更大范圍提升發展思路,不斷激發干部群眾的思想活力和創新動力,積極主動參與長三角城市群建設。

二是加強基礎設施的對接。基礎設施對接是長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建設的前提和基礎。交通方面,依托長江黃金水道,以快速鐵路、高速公路、高等級航道為骨干,以國省干線公路為基礎,貫通、擴容沿江東西綜合交通通道,加快東向交通基礎設施建設。能源方面,有序發展燃煤火電,加快發展光伏發電、風力發電、生物質能利用、抽水蓄能電站等可再生能源,提高石油天然氣利用水平,推進兩淮大型煤電基地、沿江沿淮煤炭儲配中心、特高壓電網、原油成品油管道和儲備庫等重大項目建設,努力把安徽建設成為長江經濟帶重要的能源輸送節點和能源產業發展高地,為長三角世界級城市群建設提供清潔可靠的能源保障。

三是加強產業協作的對接。長三角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區域,通過區域合作推進產業的關聯發展,是打造世界級城市群的必由之路。安徽要充分發揮地理區位、勞動力、創新資源等方面的優勢,積極參與長三角產業分工合作,加強與滬蘇浙在電子信息、高端裝備制造、生物醫藥等領域的產業協作,共同打造世界級產業集群。大力發展現代高效農業,建立優質綠色農產品生產基地,發展山區特色農業,打造長三角的“米袋子”和“菜籃子”。

四是加強體制機制的對接。長三角地區是我國經濟活力最強的地區之一,制度創新始終走在全國前列。下一步安徽要發揚敢為人先的優良改革傳統,在行政體制、財稅金融、土地、產權交易等重大改革方面加強與滬蘇浙的對接,構建與滬蘇浙在金融市場、產權交易市場、資源市場、社會保障、醫療教育等方面一體化體制機制。

五是加強開放合作的對接。長三角地區是我國對外開放的最前沿。進一步強化與滬蘇浙的開放合作,是安徽提升對外開放水平的重要途徑。要推進對外開放大通道大平臺大通關建設,建立與上海港、寧波舟山港、江蘇沿海港口江海聯運、干支直達的運輸體系,開通至沿江沿海港口的集裝箱“五定”班列,推動新亞歐大陸橋南干線建設,提升合肥新亞歐大陸橋國際班列貨運通道功能,增強對長三角地區的物流集聚輻射功能;復制推廣上海自貿區成熟經驗,爭取創建皖江自貿區;積極推進與長三角的通關一體化。要繼續以滬蘇浙為重點,更高水平地引進外資,推動更多優質皖企走出去發展,努力把安徽省打造成長三角城市群對外開放的重要戰略支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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該條例針對我省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中面臨的一些重點和難點問題,作了許多新的規定,進一步加強環境執法的力度和手段,強化和落實政府部門在固體廢物污染防治中的職責,注重解決“違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問題,是對2004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的細化和補充,有關規定更為具體,增強了環境保護工作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

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列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

條例第五條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世界銀行在1997年的世界發展報告中指出,每一個政府的核心使命包括五項最基本的責任,保護環境乃是其中之一。環境問題是通過市場機制所無法解決的,政府掌握公共權力并作為公共利益的代表,決定了其在環境保護中的職責和作用是其他任何組織、團體所無法替代的。條例以地方性法規的形式,明確將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納入環保年度目標管理,并作為政府主要負責人考核的重要內容。這一規定,對于克服單一以GDP作為政績考核主要標準的弊端,引起政府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重視,促進和實現我省經濟和環境保護協調發展具有重要作用。

加大政府財政對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的投入

由于環境保護關系到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政府不僅責無旁貸地承擔環境保護的職責,同時還應對環境保護工作提供資金支持和保證。條例明確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增加對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工作的資金投入,對農業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給予財政和政策支持,承擔染疫畜禽和為防止疫病傳播在一定區域內捕殺的畜禽處理費用。同時,在無明確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情況下,承擔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收繳的假冒偽劣物品的處置費用、危險廢物的處置費用。此外,條例還規定,因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造成嚴重人身傷害,無法確定責任人或者責任人喪失責任能力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給予適當補償。

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條例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土壤污染防治規劃,組織土壤污染狀況調查。被污染土壤實行環境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被污染土壤的清理和處置費用由造成污染的單位和個人承擔。這一規定,是針對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我省一些地方業已造成對土壤嚴重污染,以及在土地開發利用過程中出現如何清理和處置被污染土壤的問題設立的。條例從防和治兩個方面作了規定,并明確了污染土壤的評估和修復制度以及清理和處置費用的承擔,這一規定在國內的地方立法中尚屬首創,對于加強我省土壤污染的防治具有重要意義。

建立和完善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

公眾的知情權是公民監督環境保護工作,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參與環境法律法規實施的前提和基礎。條例為保障公眾的知情權,規定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固體廢物排放數量、污染情況及處置等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定期固體廢物的種類、產生量、處置狀況等信息。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逐步建立和完善信息查詢系統,為公眾查詢和獲取有關信息提供方便和服務。

固體廢物種類繁多,涉及面廣,固體廢物污染防治環境工作僅靠環境保護部門的力量是不夠的,必須發動群眾,調動群眾參與環境保護工作的積極性。為此,條例規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舉報制度,并對為查處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重大違法行為提供主要線索或者證據的舉報人按照有關規定予以獎勵。

農村生活垃圾處理給予財政補助

農村生活垃圾的收集、貯存、運輸、處置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中一個薄弱環節,也是亟需解決的問題。條例從我省農村的實際出發,在總結實踐中農村生活垃圾處理成功經驗的基礎上,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清掃、收集、運輸和處置實行“村收集、鄉鎮中轉、縣(市、區)處置”的原則。同時,考慮到農村特別是欠發達地區的農村,經濟條件較差,因此,規定農村生活垃圾的處理費用由政府給予財政補助和支持。

規范電子廢物拆解和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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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古村落;保護與開發;雙贏模式;汪山土庫

村落,是人類聚集、生產、生活和繁衍的最初形式,是人類文化多樣性最具資格、最具品味、最具權威的闡述者。在漫長的歷史演進中,不合理的開發將使那些承載著鄉土文化和歷史記憶的古村落面臨著被“千村一面”或者消失的生存危機,而杜絕開發將使這些古村落失去人們的關注并最終走向衰敗,它本身的價值也將無法人們了解并傳承。古村落自身的可持續發展將通過“活態保護”與“文化傳承”來實現。

江西省歷史文化底蘊深厚,具有歷史文化價值的古村落數量眾多。汪山土庫作為江西“天井式”民居的典型代表之一,土庫內建筑幢與幢相攜、進與進相連、巷與巷相通,成一整體。規模浩大,氣勢雄偉,在民間素有“江南小朝廷”之稱。這樣一罕見的南方古宅,目前已開放作為景觀多年,但在江西的知名度并不高,外省人士更是幾乎無人知曉。作為江西鄱陽湖一帶的鄉土文化與歷史記憶的承載者,汪山土庫的保護與開發迫在眉睫。本文以其為例,探討創造“景觀型”古村落建筑保護與旅游開發雙贏模式的新思路。

一、汪山土庫的價值

(一)悠久的歷史價值

汪山土庫始建于清朝道光初年,由史稱“一門三督撫”的湖廣總督程裔采、江蘇巡撫程煥采、安徽浙江巡撫程懋采三兄弟籌資興建,歷時半個多世紀,是鄱陽湖地區特殊居民的范例。2004年被中國文聯、中國民協命名為“中國府第文化博物館”,2011年又被列入江西省非物質文化遺產名錄。

(二)鮮明的建筑藝術價值

“這是江西近代人文建筑史上的一筆重彩,整個建筑群大氣磅礴,雕刻工藝富貴而莊嚴,清新簡潔又不失神采,堪稱建筑史上的一朵奇葩。”著名古建筑專家雷運棠先生在考察汪村土庫后說。

這座聚集宮廷建筑、徽派建筑、園林建筑、圍屋建筑于一體的古宅,由25棟抬梁穿斗式結構的青磚大瓦房組成,大小房間1443間,天井572個。它倚山枕水而建,與鄱陽湖地區許多民居一樣,由于地勢低洼,雨水充沛,易潮易澇,便采取外墻青磚立斗灌泥、墻內側定磉立柱承重的構筑形式。其布局科學精巧,結構明朗大氣,雕刻簡樸高雅。排水、通風、采光等均以人為本,天人合一,置身其中晴無日曬,雨不濕鞋,冬暖夏涼,與鄱陽湖地區風雅恬靜的田園風光和諧統一,形成了獨具特色、自成一體的建筑風格。

天井式民居是江西傳統民居中一個非常普通的形式。走進汪山土庫,其大大小小的天井讓人印象深刻。由天井和圍繞天井布置的房屋堂、廂之間組成的一個虛實相襯的空間層次,是汪山上庫的一大特色。天井四周筑有一敞廊,均做上精致柔和的卷棚桿,以強調這一富有生活情趣的廊檐空間的重要性。

(三)精美的雕刻藝術價值

除了建筑風格、造型有著其特有的色彩,汪山土庫中的建筑雕刻無論石雕、磚雕還是木雕,均清雅素淡而不失高貴,在漫長的歷史洗練下更被賦予了豐富多彩的地域特色。

二、汪山土庫概況

(一)現狀

汪山土庫地處江西省新建縣大塘坪鄉汪山崗,是鄱陽區民居古建筑文化的代表。由于日久失修,汪山土庫遭到較大的損毀。為了保護這一建筑史上的奇觀,再現特色建筑,并充分利用這一文化旅游資源,帶動周圍經濟發展。2003年初政府投巨資對其進行搶救修復。汪山土庫修復伊始便堅持邊修復邊對外開放,目前的汪山土庫祖堂以東的主體建筑已修復竣工可供游覽參觀,祖堂以西的建筑由于損毀較為嚴重還處于修復中。

2013年,汪山土庫以景區租賃的形式由江西汪山土庫文化旅游開發公司進行開發運營。據該公司工作人員講訴,自公司接管汪山土庫以后,該景區各方面均有所改善與提升。即便如此,開放多年的汪山土庫仍處于游客稀少的狀態。

(二)現存問題

1.古建筑保護力度不大

汪山土庫以江南園林建筑、贛派建筑與清朝宮庭建筑相結合,建筑規模浩大、氣勢偉絕,在江南乃至全國實屬罕見,在民間素有“江南小朝廷”之稱。但是因土庫建筑缺少專業有效的修繕,而只是有日常的衛生清掃,并無定期檢查,多處院落天井處紅砂磚鋪地下陷;大量的木構件暴露在風吹、雨淋、日曬的惡劣環境下,且蟲蛀嚴重,大大增加了木構件的老化;角落里堆砌木板等雜物,易燃危險,且電線外露,有漏電隱患。

2.景區規劃尚不完善

2003年政府開始對汪山土庫進行搶救修復。目前整個汪山土庫由江西汪山土庫文化旅游開發公司進行開發運營,該公司對它進行了一系列的完善與提升,包括對汪山土庫旗桿場、月牙塘等外部環境進行改造,對東區進行景點規劃整治;改善游客服務中心、停車場、公廁、圍墻、門頭和綠化等基礎設施以及規范景區安全、售票、環保、游客投訴等相關制度和秩序。但是就現狀而言:汪山土庫處于邊修復邊對外開放的狀態,開放區有限,對游客游覽汪山土庫以及對其的了解感受有一定的局限性;開放區的旅游路線標示不明確,游客游覽方向感不明確;景區業態單一,僅僅是一個空房子和單一的圖片介紹,并不能滿足游客游玩的需求;景區人員配備不足、硬件設施沒有完全到位,景區接待水平不高;同時作為一個江西特色古宅,其宣傳力度不夠,使之受到關注較少,吃、住、行、娛、購、游等基本旅游要素也存在不完善的狀態,僅憑門票收入使得景區的經濟效益難以提高。

3.缺乏與周邊古村落的合作

目前汪山土庫仍處于一個單一的旅游景點,同時在昌九線一帶有大量未被開發的古村落,由于沒有形成一個完整的發展構架與合作機制,整個昌九線一帶的景觀型古村落群內部發展水平參差不齊,要使昌九一帶古村落群為人知曉并非易事。

三、汪山土庫活態保護措施

(一)活態性保護與地方營造

將活態保護、地方營造的理念滲透進對汪山土庫古村建筑的保護工作中,確保汪山土庫古村落建筑傳統風貌。在調研過程中我們發現很多牌匾上的雕刻、柱礎及院落內的石雕已經嚴重殘破,因此既要加強對古建筑宏觀布局上的保護與繼承,還要注重對古建筑精美細部的維護,絕不應該忽略建筑的細部。在對古建筑、古村落的復建、擴建工程中,要謹遵地方營造的原則,讓新建筑的風格與古建筑風格統一,保證建筑的整體性、原真性和延續性。但是新建筑并非與古建筑如出一轍,應該做到神似而非古板的復制,使新建筑有著古建筑的風骨和現代的創新細節,讓建筑在傳承地方營造特色與古老記憶的同時實現發展更新。

(二)有機更新與特色打造

對土庫的旅游開發中,在保證其歷史建筑完整性的同時要利用其功能性,例如在古建筑內布置文化展覽廳,進行傳統生活的復原表演、當地文化風情的展示以及古董陳列介紹等,要讓古建筑充滿生命力,通過傳統回歸的方式吸引當地居民與游客參與倒與古建筑的互動中來,使古建筑并非只是一件毫無生氣的,僅可供人參觀的大型展覽品。在商戶租用建筑的同時,建筑的保護工作很大一部分落在了個人身上,每一家店鋪都將盡自己的努力去保護建筑,使建筑的保護工作更易推廣。這樣的保護與開發方式有著積極的意義,避免讓文化的承載物在荒野中沉寂,而是與實際生活與旅游結合起來,使古建筑融入現代生活,在與人們的互動中重新擁有鮮活的生命,帶動當地文化的傳承與經濟的發展。

(三)健全開發保護管理體制,建立古建筑保護的市場機制

在對古村落的開發中,要注意控制開發力度,防止過度開發使汪山土庫充滿濃濃的商業氣氛而脫離建筑保護與傳統回歸的初衷,同時應該加強對古建筑的保護力度,一旦土庫的旅游形成規模,大量游人涌入,必然會帶來對古建筑以及生態環境的威脅。因此要建立健全對古村落的開發與保護機制,對古村落實施可持續開發。

四、汪山土庫旅游發展模式探索

(一)依靠區位優勢,緊跟規劃步伐

在江西省建設國家生態文明先行示范區方案中,明確提出要塑造生態文化品牌。通過依托紅色、綠色、古色的資源優勢,大力開發利用古鎮古村文化、山水文化、溫泉文化等生態資源,響大山大江大湖生態文化品牌。依靠政策、規劃優勢,提升土庫的知名度,擴大影響力,是該景點打造旅游品牌的一大契機。

(二)設計旅游產品,塑造文化名片

除了汪山土庫本身的古建筑旅游資源,應深度挖掘其社會文化內涵,設計更多的文化旅游產品,使該景區的具有突出的獨特性以及影響力。一方面,保護和發展汪山土庫的石雕、磚雕和木雕等雕刻藝術,尤其是景區內的楹聯文化,將其樹立為品牌,形成精品文化,即展示了當地的民俗,豐富了該景區的文化內涵,又能夠增加游客的興趣。另一方面,促進當地民俗特產的傳承,如釀制獨特的清明酒以及香濃美味的東坡肉。通過打造民俗特產的品牌來豐富古建筑本身的內涵,提高其吸引力,帶動經濟效益的提升。

(三)整合周邊資源,打造精品線路

汪山土庫位于位于昌九線鄱陽湖一帶,其旅游規劃中將其與國家象山森林公園、世界候鳥保護區吳城、世界文化遺產廬山、瓷都景德鎮等名勝旅游景點形成環鄱陽湖旅游圈,但就現狀來看并沒有體現出該旅游圈對汪山土庫的影響。為提升其今后知名度,要整合周邊各種類型的旅游資源,例如大唐極樂寺、象山森林公園、紫金城城址以及名聲大震的海昏侯墓等,打造出一些以紅色、綠色、古色資源巧妙結合的旅游路線。

篇9

 

走進黔東南州丹寨縣興仁鎮巖英村,村口的幾十棵古樹拿云攫石,樹干上掛有一塊方形木牌,牌上標明了樹種、珍稀程度、保護責任人等信息,并明確了監督部門為丹寨縣人民檢察院。

 

在一棵紅豆杉樹下,記者問路過的一位村民:“老鄉,這里怎么有這么多古樹?”

 

“咦!這種樹可不能動,掛牌了的,砍伐破壞都是要坐牢的,而且這樹長得多好看,我們都要保護它!”村民輕聲細語地說。

 

2014年以來,黔東南州創新林木管護方式,探索司法力量介入生態保護,不僅增強了生態保護的威懾力,還對生態保護行政職能部門履行職責具有監督和促進作用,其經驗值得推廣。

 

探索林木管護長效機制

 

4月22日上午,黔東南州野生動植物保護與自然保護區管理科科長孫運剛和往常一樣,帶著隊員驅車出發。在丹寨縣揚武鄉,他們對上百棵名木古樹的掛牌情況進行核查,并明確相關責任人要盡職盡責。

 

黔東南州是貴州省主要林區,也是全國28個重點集體林區之一,有林地面積2850.7萬畝,森林覆蓋率達63.44%,樹木品種豐富,其中不乏有珍稀的閩楠、紅豆杉、鵝掌楸等古樹名木。

 

“名園易得,古樹難求”,古樹名木歷經千百年的風霜雪雨,是無法復制的絕佳風景和滄桑歷史的有力見證。加強古樹名木的保護,無論是在推進生態文明建設,還是研究樹木生理、記錄人類自然與社會發展等方面都具有重要意義。

 

然而,近年來,隨著用古樹名木制作的工藝品價格不斷走高,一些人受利益驅使,盜伐盜賣古樹名木的案件見諸報端。在基層農村,由于群眾對古樹名木的辨識能力不高、法律意識淡薄等因素,采伐破壞也時有發生。

 

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龍江平向記者講述了一個案件:2013年,天柱縣一位村民采伐了自家自留地上的一棵紅豆杉,后來被檢察機關起訴了,還被罰了款。

 

《森林法》規定了采伐林木必須申請采伐許可證,而對農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個人所有的零星林木并沒有明確規定。但是,這位村民采伐的是國家一級珍稀保護植物,應當受到法律處罰。

 

“后來我們調查發現,這位村民并不知道他采伐的是國家珍稀保護植物,完全是由于對古樹名木的認識不夠造成的,像這樣的案例,我們處理過很多件。”龍江平意識到分布在廣大農村的珍稀林木,亟待找到一種方式,既能提高群眾的辨識能力,也能提升他們的法律意識。

 

在黔東南州林業局調研員劉貴和看來,雖然林業部門長期以來對古樹名木保護都在進行大力宣傳,但由于方式過于傳統,效果并不明顯。

 

劉貴和表示,目前我國還沒有一部專門保護古樹名木的法律法規,各級地方人大或政府一般是根據森林法、環境保護法等法律來制定本地保護古樹名木的的地方性條例或辦法。

 

“正是由于缺少國家統一的、強有力的法律依據,過去僅僅是靠林業部門單打獨干,往往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難以起到應有的保護作用。”劉貴和坦言道。

 

劉貴和還指出,過去林業部門的執法剛性也存在明顯不足,尤其在廣大農村,對古樹名木的保護很大程度是依靠村規民約和村民對古樹名木的敬畏。他認為,保護珍稀林木需要創新機制和方式。

 

經過多次協調匯報,2014年初,在黔東南州委政法委的牽頭下,檢察院、法院、林業局、公安局等多個部門聯合開展林木保護行動計劃。其中效果最明顯的一個方式,就是給古樹名木掛上司法“保護牌”。

 

生態修復實現一判多贏

 

除了掛“保護牌”之外,黔東南州各級檢察機關還聯合林業、環保等部門,先后成立了17個生態環境保護檢察機構,為生態環境保護罩上“司法防護網”。

 

2015年9月,施秉縣檢察院發現牛大場鎮牛大場村一處林木被砍伐。經過調查了解到,系村民鄭某某所為。鄭某某在未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雇請他人采伐了幾十棵大樹。

 

檢察機關立即監督公安機關立案偵查。在該案的開庭審理中,檢察機關結合鄭某某自愿認罪,積極承諾補植復綠,自愿簽署生態補償協議等情況,提出從寬處罰的量刑建議,得到法院采納。

 

在該案的辦理中,施秉縣人民檢察院還發現此案背后存在機關工作人員瀆職犯罪線索。經初查發現,吳某某在任施秉縣牛大場鎮林業生態資源保護站站長期間,對2013年以來已構成刑事犯罪的涉林案件,降格為行政案件處理,以罰代刑,未移送司法機關處理。于是,檢察院對吳某某立案偵查。2015年12月29日,法院一審以徇私舞弊不移交刑事案件罪判處吳某某拘役六個月,緩刑一年。

 

“這起案件取得了多贏的效果,不但將直接破壞生態環境的犯罪分子繩之以法,而且挖出了后面隱藏的職務犯罪,同時還修復了生態環境,實現了一判多贏。”黔東南州人民檢察院生態環境保護檢察局局長田維松說。

 

田維松表示,過去由于生態環境保護案件受制于法律規定,一般判刑較輕,但其對森林資源造成的損害具有長期性和難以修復性。

 

為了突破這一瓶頸,黔東南州首推“補植復綠”工作機制,對于因破壞林業資源而被判處刑罰的被告人,責令其補植相應數目的樹木或繳納補植基金,最大限度恢復生態環境。

 

“林木保護不但要在‘止’上下功夫,還要在‘補’上做功課。”龍江平說,“補植復綠”工作機制用于實施林業行政處罰,形成了一種恢復生態的良好模式。

 

近年來,黔東南州檢察機關著力推進生態環保檢察工作的制度化、常態化,建立專業化辦案協作機制,主動加強與公安、法院、環保、林業、國土等部門聯動并制定各項機制,積極推動建立完善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銜接機制,開啟辦案“綠色通道”。

 

目前已建立“兩審查一告知”內部協作機制,實行破壞生態環境資源刑事案件“偵、捕、訴、監、防”聯動,實現信息共享、無縫銜接。

 

公眾參與提高執法效率

 

“給古樹名木掛上牌子,除了提高群眾的法律意識之外,更大的作用是讓群眾參與進來。”田維松說。

 

臺江縣臺拱鎮登交村是一個苗族村寨,村里參天大樹滿眼皆是,500多戶苗族村民世代生活在滿目蒼翠的林海里。

 

在登交村,記者看到全村18棵楠木和62棵紅豆杉如今都掛上了“保護牌”,一些牌子上還明確提到破壞古樹情節嚴重的,根據《刑法》將處以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65歲的村民張永勝對村里的大樹如數家珍。在一棵3人才能合抱的國家二級保護植物閩楠前,他告訴記者,此前村里辦農機加工廠時,有商家來偷砍這棵樹,被村民制止了。

 

如今,這棵留有刀斧砍鑿痕跡的閩楠獲得了司法“保護牌”。張永勝說,村民都知道有法律支撐,司法部門撐腰,“哪個再敢來砍樹,是要被抓的”。

 

劉貴和認為,充分發揮群眾的積極性,讓他們參與進來,配合監管這些古樹名木比相關部門單獨管理效果要好的多。“只有群眾的保護意識提高了,偷盜砍伐的空間才會變小。”

 

目前,黔東南州2萬余棵百年樹齡以上的古樹、直徑1米的大樹和國家重點保護的樹種均掛上了保護牌。

 

在掛牌保護的基礎上,黔東南州在創新宣傳方式上也做了不少探索,“現場開庭”就是其中之一。

 

“過去開庭都是在法院內,老百姓很難現場觀庭,宣傳效果并不太好,如今我們選擇性地到案發地開庭、組織觀摩庭平臺,做到以案說法,可以達到審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田維松說。

 

黔東南州森林公安局副局長杜佐林向記者提供的一組數據顯示,2014年全州森林公安破獲森林刑事案件426起,2015年破獲森林刑事案件609起。“這些案件絕大部分都是群眾舉報的,說明群眾的保護意識在不斷提高。”

 

“司法機關介入生態保護之后,群眾的保護意識和法律意識更強,相關職能部門底氣更足,執法環境得到有效改善。”龍江平表示,這無疑是將保護古樹名木納入了法治軌道。

篇10

一、西安市水生野生動物資源現狀

1.水生野生動物資源基本情況西安市境內有水生野生動物26種,其中魚類21種、兩棲類3種、爬行類1種、哺乳類1種。目前,列入《國家重點保護野生動名錄》(下稱《名錄》)的屬二級保護動物的有水獺、大鯢和秦嶺細鱗鮭等,列入《陜西省重點保護野生動物名錄》的保護動物有太白山溪鯢、秦巴擬小鯢和中華鱉等。為保護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及其生態環境,西安市先后建立了黑河珍稀水生野生動物自然保護區、黑河多鱗鏟頜魚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和輞川河特有魚類國家級水產種質資源保護區。

2.水生野生動物馴養繁殖與救護情況2002年,西安市漁業部門組織有關專家成立了“大鯢生態繁育及種苗培育研究”課題組,在周至縣就峪大鯢馴養繁殖基地修建大鯢仿生態養殖池,對大鯢馴養、親鯢培育、人工、自然產卵、人工孵化、幼鯢培育及大鯢常見病防治等環節進行了專題研究,開創了秦嶺北麓人工繁育大鯢的先例。該課題被西安市政府授予2007年度科技進步二等獎。此后,西安相繼建起了陜西夢園大鯢有限公司和西安康雁星現代農業開發有限公司等7家大鯢馴養繁殖場,繁育大鯢苗種逾5萬尾。2009年以來,市漁政部門先后查處非法運輸、銷售、馴養保護水生野生動物案件50余起,登記保存沒收大鯢近100尾、秦巴北鯢307尾,沒收玳瑁和綠海龜10余只、鱷魚10余尾,還救護大鯢和秦嶺細鱗鮭逾1000尾,報請公安部門依法刑拘近10人,認真履行了法定職責,對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實施了有效保護和救護。

二、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面臨的困難和問題

1.現行法律法規已相對滯后,不適應新形勢下野生動物保護要求至今已有20多年歷史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野生動物保護法》(下稱《保護法》)是在計劃經濟時期制定的,雖于2004年對第26條第2款作了修改,但許多方面已不適應當前實際情況,對新時期出現的許多新問題也沒有相應的規定,使有關規范管理工作難以推行,清理整頓常常難以達到預期成效。與此同時,《保護法》的配套法規、規章的修訂和制定工作也相對滯后。(1)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范圍小,監管乏力。《名錄》自1988年頒布以來,未作任何調整和修改。20多年來,我國經濟、社會、資源和環境狀況都已經發生很大變化,瀕危物種數量不斷增加,瀕危程度也不斷加劇,《名錄》已不適應當前形勢下我國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的需要。據專家估計,目前我國處于瀕危狀態的水生野生動物達400多種,相當于現在《名錄》中水生野生動物數量的4倍,形勢非常嚴峻!如秦巴擬小鯢和山溪鯢等陜西省省級保護動物,有很高的科學、文化和經濟價值,但由于非法捕撈和生態環境破壞等原因瀕臨滅絕。在實際執法過程中,因這些保護動物及其產品既不是國家重點保護品種,又沒有相應價值標準,導致處罰力度較輕,對違法分子根本起不到震懾和懲戒作用。這樣既挫傷了漁政執法人員的積極性,又使違法分子逍遙法外,結果是違法行為更加猖獗,資源受破壞程度更加嚴重。(2)野生動物保護管理體制不健全,導致監管漏洞。野生動物保護是集技術與行政措施為一體的專業執法行為,其行政行為是以法律為準繩和以專業技術措施為依托的,工作人員應當以熟悉法律法規的野生動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為主體。而作為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在流通環節監管主體的工商部門,卻缺少熟悉野生動物保護法律法規的野生動物管理專業技術人員。與之相反,野生動物保護部門在保護野生動物及其產品流通環節執法權卻受到限制。“有權管卻無力管,有力管卻無權管”的管理體制,明顯不利于野生動物的保護和管理。

2.水生野生動物生存環境惡化,資源量銳減(1)水域污染日趨嚴重,水生野生動物的生活空間減少。西安自古有八水繞長安的美譽。而目前,除干旱少雨,河水減少外,因工業與生活污染使多條河流受到不同程度污染,使水生野生動物的生活空間減少,遭受直接傷害的危險與日俱增,甚至造成毀滅性的破壞。(2)水利水電設施的興建,對水生野生動物的生活、生態習性產生不可逆轉的影響。秦嶺黑河上游興建多個水電站,直接造成了河流大面積斷流,將大鯢、秦嶺細鱗鮭等珍稀瀕危水生野生動物限制在極其有限水域空間內,索餌場和越冬場遭到擠壓或者破壞,還增加了被非法捕撈和獵殺幾率;對這些動物的洄游通道也形成破壞,使集群產卵受到制約。陜西珍稀魚類貝氏哲羅鮭原在西安境內的秦嶺山區有一定產量,現已經瀕臨滅絕。

3.經費投入有限,基礎性研究工作嚴重滯后水生野生動物保護是一項技術性較強的工作,實施科學、有效的管理,必須建立在對水生野生動物的生態習性、資源分布以及受環境條件變遷影響的程度等全面了解的基礎之上。但是,由于經費投入受限等原因,這方面工作還做得很不夠。

4.違法行為趨于隱蔽,監管難度大(1)非法運輸更加隱蔽。非法運輸水生野生保護動物一般選擇汽車和飛機運輸。汽車運輸時,水生野生保護動物經水果箱類包裝箱偽裝后由私家車直接運送至餐飲場所或與一般水產品同樣包裝并混雜其中后由專線貨車運送至水產品市場外再經小車運送至餐飲場所。空運時,水生野生保護動物與名貴海鮮被同樣封裝并混雜其中運輸,收貨人常常并非真正貨主,而提貨人則可能是受雇于貨主、與被偷運的水生野生保護動物沒有任何關系的第三人。上述情況在未得到可靠線索情況下,很難查處。(2)非法經營加工手法越來越隱蔽。水生野生保護動物消費市場的高額利潤刺激經營者不惜鋌而走險,在與漁政執法人員的長期較量中,其經營手法越來越隱蔽。最初,經營者將水生野生保護動物放養在餐飲大廳魚缸里公開讓食客挑選,甚至打出廣告招攬食客;后來,將水生野生保護動物藏到店內上鎖的儲藏間、暗室水族箱里;再后來,水生野生保護動物被藏到店外,只在菜單上寫出野生動物的菜名,須是熟人或經熟人介紹方可消費。經營者往往經營了數十次,才有可能被查處一次,執法難度可想而知。

三、加強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對策及建議

1.加強法制建設,加大執法力度一是對野生動物保護有關法規的部分條款予以修改。建議對管理權歸屬問題做出修改,增加野生動物管理部門在野生保護動物及其產品流通環節的監管權;對法律責任部分做出相應修改,增加對違法運輸野生保護動物承運人的處罰條款。二是擴大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保護范圍。國家有關部門在資源調查、摸清底細以及科學論證的基礎上,制訂新的專門的《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并建立起《國家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名錄》更新機制,把這種更新機制納入到法律的規定中去,納入到生物多樣性常規管理中去,以不斷加大對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的力度。國家有關部門分別及時對新的國家、省重點保護水生野生動物價值進行論證和確定,使相應行政、刑事處罰有據可循。三是出臺禁漁措施。保護區建設是水生生物多樣性保護最有效的措施之一,但要建設好還需要一定過程。相對而言,在水域生態環境得到有效保護情況下,設立禁漁區和禁漁期等不失為保護水生野生動物的一種行政成本低且簡單有效的措施。就西安市目前情況而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漁業行政主管部門可在有關河流設立禁漁區,使公安機關能介入部分非法捕撈案件,以對非法捕撈和銷售等違法行為保持高壓態勢。

2.明確各職能部門的權限與職責,提高保護管理水平一是從法律法規層面進一步明確不同職能部門的管理權限與職責,劃清管理界限,避免各行政管理部門在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中出現交叉管理、重復管理的現象。二是各漁業部門應配備專職干部,負責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工作。各相關職能部門應將水生野生動物保護管理的法定職能落實到具體的部門和人員,做好水生野生動物保護工作。三是加強執法人員培訓,掌握水生野生動物基本知識和相關法律法規政策,提高執法水平。

3.加強棲息地環境的保護管理,加大對水域環境污染的處罰力度一是保護水域環境,減少水污染。水域生態環境的好壞直接影響水生野生動物的生長及生存。對重要漁業水域環境應進行經常性的調查監測監視,積極協調環保等有關部門加強污染治理工作,對污染物排放進行總量控制,對違法排污造成漁業水域污染的肇事方要從嚴從重處理。二是完善工程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與資源補償修復制度。對包括采礦、挖沙、采石和水利水電等工程在內的建設項目,應堅持統籌協調的原則,處理好資源養護與經濟社會發展的關系,做到保護中開發,開發中保護。工程建設項目應完善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批準或核準相關環境影響報告書之前,應征求漁業行政主管部門意見;建立工程建設項目資源與生態補償機制,減少工程建設的負面影響,確保遭受破壞的資源和生態得到相應補償和修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