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生站醫療廢物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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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市醫療廢物衛生管理,明確醫療廢物衛生管理有關工作要求,防止因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引起疾病發生、傳播和環境污染,保障人體健康,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傳染病防治法》、《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醫療廢物分類目錄》、《上海市醫療廢物處理環境污染防治規定》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情況,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本規范適用于本市醫療機構、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以下統稱醫療衛生機構)和取得醫療廢物經營許可證的醫療廢物集中處置單位(以下簡稱集中處置單位)。
第三條廢棄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藥品及其相關廢物的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二章醫療衛生機構的管理職責
第四條醫療衛生機構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醫療廢物的衛生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內部處置流程所涉及各部門的負責人是醫療廢物管理的部門責任人,對本部門醫療廢物的衛生安全履行管理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及處置過程等工作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或管理人員對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和管理履行相應的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醫務人員對本崗位產生的醫療廢物的安全處置履行相應的職責。
第五條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市血液中心應當設置醫療廢物管理監控部門,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區(縣)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區(縣)采供血機構和一級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護理院(站)中設有20張以上(含20張)床位的,應當設置專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一級醫療機構、民辦醫療機構、護理院(站)中設置20張以下床位的,及門診部、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應當設置兼職人員承擔本單位醫療廢物處置管理的監控職責。
醫療衛生機構監控部門或者專(兼)職人員應當按照《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履行監控職責,并做好對本單位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部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地點的物體及醫療廢物轉運工具等的消毒效果監測工作,有關工作按照《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附件1)的規定執行。
第六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建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轉運、暫時貯存、交接等工作的管理制度,內容包括崗位設置、人員配備、崗位職責、工作紀律、督查和考核、獎懲規定等。
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醫療廢物管理要求,內容包括工作方法、工作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應急方案和注意事項等。
設有20張以上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標有本單位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分布情況示意圖及相關文字說明。
第七條設置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站)的醫療機構,按照“誰設置,誰負責”的原則,負責相關診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的處置工作,并制定相應的醫療廢物管理制度。
第三章醫療廢物的收集、處置要求
第八條醫療衛生機構內部醫療廢物收集和交接工作按照以下流程進行:
(一)各醫療崗位每次醫療活動產生的醫療廢物由本崗位醫務人員負責移送到本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按醫療廢物不同類別分別置放于專用包裝物或容器內;
(二)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按規定要求交接給本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
(三)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按照本單位規定的時間和路線將各部門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轉運到本單位指定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并將轉運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
(四)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將本單位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經環保部門許可的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
第九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根據《醫療廢物分類目錄》有關感染性、病理性、損傷性、藥物性和化學性醫療廢物的規定進行分類收集。收集醫療廢物使用的專用包裝物或者容器應當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的標準和警示標識的規定》。
凡被病人血液、體液、排泄物污染的一次性使用衛生用品(如衛生巾、尿布等),均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一次性使用醫療器械(如注射器、輸液器)和醫療用品(如手套、壓舌板、吸痰管等)使用后,均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
傳染病醫院、傳染病病房、傳染病留觀病房、傳染病門診的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生活垃圾(如瓜殼、紙張、一次性飯盒等)作為感染性廢物管理;傳染病病人或者疑似傳染病病人產生的,包括生活垃圾在內的所有感染性廢物和病理性廢物應當使用雙層包裝物包裝。
第十條醫療廢物中含有病原體的培養基、標本和菌種、毒種保存液等高危險廢物,應當由醫療衛生機構指定專人在產生地點經壓力蒸汽滅菌或用化學消毒劑處理后,再按感染性廢物的管理要求收集處理。
第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指定部門或專人對廢棄藥品進行統一管理和毀形處理,但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廢棄藥品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標準執行。
第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以下原則設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一)醫療廢物產生較多的門、急診應當在各自的門、急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可按照距離最近原則,同層樓面合并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門診在各自的門診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
(二)檢驗科、放射科、病理科、手術室等醫技部門應當單獨設置分類收集點,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其他科室的分類收集點可參照前款醫療廢物產生較少的門、急診要求設置;
(三)普通病房以同層樓面按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傳染病病房應當按同種傳染病病區為單位設置分類收集點。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醫療機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可與暫時貯存場所合并設置,但應當符合本規范規定的相關要求。
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應當結合本單位實際情況,設置相應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
第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內各部門設置的醫療廢物分類收集點應當符合以下要求:
(一)相對獨立,設有相應的分隔設施且易于管理;
(二)方便醫療廢物的收集、轉運;
(三)有標明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方法的示意圖和有關文字說明;
(四)放置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包裝的盛器應當為腳踏開啟的封閉硬質盛器。
第十四條醫務人員因連續工作不能及時將工作中產生的醫療廢物送到部門設置的分類收集點的,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處置:
(一)感染性廢物、病理性廢物臨時分別置于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內,專用包裝袋應當置于硬質盛器中。
(二)工作崗位產生較多的損傷性醫療廢物可直接置于利器盒內;工作崗位產生較少的損傷性醫療廢物,可臨時置于硬質盛器中。
(三)工作完畢應當及時將醫療廢物送到部門設置的分類收集點,臨時收集在硬質盛器中的損傷性廢物置于利器盒中。
第十五條在家庭病床和醫療服務點診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療廢物在每次診療活動結束后,由開展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按照以下方法和程序處置:
(一)感染性廢物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并封口,系上中文標簽,置于專用盛器中,損傷性廢物臨時置于硬質盛器中并加蓋;
(二)當日能將醫療廢物帶回醫療機構的,直接交本單位負責醫療廢物暫時貯存管理的人員處置,臨時收集的損傷性廢物應當及時置于利器盒中;當日不能帶回處置的,應當要求病人或病人家屬待診療活動結束后,將涉及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分置于專用包裝袋和硬質盛器中,封口或加蓋后暫時貯存于病人家中的安全處,次日由負責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并按要求取回處置。不得交由病人或病人家屬自行處置。
第十六條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內應當設置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專用盛器。對救護活動中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先分別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和硬質盛器中,再暫存于車內設置的專用盛器;對采血活動中產生的感染性廢物和損傷性廢物先分別置于專用包裝袋內和利器盒中,再暫存于車(屋)內設置的專用盛器。
救護車上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應當由隨車救護人員交接給救護病人送達的醫療機構急診室處置,救護車交接的損傷性廢物,應當及時置于利器盒中;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每天工作完畢后,由專人于當日將暫存的醫療廢物交接給所屬的采供血機構處置。
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轉交前應當封口并系上中文標簽。
第十七條醫療衛生機構各部門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應當做好以下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工作:
(一)每天預先將無破損、無滲漏和無其他缺陷的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利器盒置放在收集點的相應位置;
(二)在醫療廢物收集過程中,應當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是否混合或交叉收集,專用包裝袋有無破損或滲漏。發現問題應當及時糾正并向有關部門責任人進行反饋;
(三)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達到專用包裝袋或容器的3/4時,應當將專用包裝袋或容器嚴密封口,系上中文標簽,標簽應當標明醫療廢物產生部門、產生日期、類別、備注等;
(四)醫療廢物每次轉運后,對醫療廢物收集點和使用的設施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的名稱和濃度等,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五)做好醫療廢物轉運交接工作。
第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分類收集管理的人員將已分類收集的醫療廢物轉交給轉運人員時,應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附件3),交接單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
(二)醫療廢物類別及包裝袋(盒)數量;
(三)醫療廢物重量;
(四)交接時間、地點;
(五)交接時需說明的情況。
交接單填寫后應當由交接雙方核對無誤后,簽字確認。交接單一式三份,醫療廢物產生部門、暫時貯存管理部門、醫療廢物監控部門或專(兼)職人員各保存一份,保存時間3年以上。
救護車、流動采血車、獻血屋內暫時貯存醫療廢物的交接單制度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轉運應當使用專用工具(包括運送車和盛器),專用轉運工具應當防滲漏、防遺撒、無銳利邊角、易于裝卸和清潔,外表面須印(噴)制醫療廢物警示標識和文字說明。
第二十條醫療衛生機構負責醫療廢物轉運的人員,在將醫療廢物裝入轉運專用工具前應當做好以下檢查工作:
(一)檢查醫療廢物分類收集是否使用專用包裝袋、利器盒;
(二)檢查每個醫療廢物包裝袋、利器盒上是否標有中文標簽,標簽的內容和要求是否符合規定要求;
(三)檢查醫療廢物的包裝袋有無破損,封口是否嚴密。
如發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部門醫療廢物管理人員提出改正要求,經改正符合要求后方可轉運。
第二十一條醫療衛生機構內轉運醫療廢物的時間和路線應當相對固定。轉運路線應當以人流物流最少或較偏僻為原則。轉運時間應當避開診療高峰時段。轉運過程中轉運者不得離開轉運車。醫療廢物應當轉運到指定的暫時貯存場所。
第二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制定專人在每天轉運醫療廢物工作結束后在指定地點及時對轉運工具進行消毒和清洗,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名稱和濃度等。
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不得使用未經消毒和清洗的專用工具轉運醫療廢物。
第二十三條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采供血機構及設有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專門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
門診部等不設床位的醫療機構應當設立相對固定的醫療廢物專用暫時貯存設備(柜、箱)。
診所、衛生所(室)、醫務室、衛生站、村衛生室(所)等規模較小的醫療機構可使用密閉周轉箱暫時貯存醫療廢物。
第二十四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符合《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和下列要求:
(一)選址應當距食品加工區10米以上。因條件限制選址靠近生活垃圾存放場所、人員活動區和醫療區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隔離措施,設有各自的通道;
(二)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上鎖,暫時貯存設備應當固定,不易移動;
(三)暫時貯存設施、設備應當密閉,墻面、地面平整,不得存在洞穴或縫隙,可開啟的窗應當安裝鐵柵欄和紗窗,出入門安裝自動關閉紗門;
第二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的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和處置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醫療衛生機構負責轉運醫療廢物的專職人員將醫療廢物交接給暫時儲存和管理人員時應當稱重,并填寫醫療廢物交接單,內容應當包括醫療廢物的來源、類別、袋或盒件數、重量、交接時間以及經辦人簽名等項目,交接單保存時間3年以上。
(二)不得在非暫時貯存場所堆放或存放醫療廢物;不得將醫療廢物自行運出本單位;不得接受非本醫療衛生機構產生的醫療廢物;嚴禁轉讓、買賣醫療廢物。
(三)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時間最長不得超過48小時。貯存時間超過時限集中處置單位仍未前來收集的,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及時向所在地環保部門報告。
(四)無關人員未經同意不得出入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嚴禁在暫時貯存場所內進行與醫療廢物管理、處置無關的活動。
(五)病理性醫療廢物應當在醫療廢物暫時貯存場所的低溫或者防腐條件下暫時貯存。低溫貯存要求參照國家環保總局《醫療廢物集中處置技術規范(試行)》規定執行。
(六)醫療廢物每次清運后應當對暫時貯存場所和設備、設施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污水應當排入醫療衛生機構污水處理系統。每次消毒和清洗后應當記錄消毒清洗的時間和人員、消毒劑的名稱和濃度等,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將暫時貯存的醫療廢物轉移給集中處置單位時應當執行醫療廢物轉移聯單交接制度。醫療廢物轉移聯單由集中處置單位提供,交接時雙方填寫后簽名確認,按照有關規定保存,保存時間3年以上。
第四章醫療廢物集中處置過程中的衛生要求
第二十七條集中處置單位應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在規定的時限內做好對各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的收集清運工作。
集中處置單位的收集人員在收集醫療廢物時,發現醫療廢物包裝或標識不符合規定的,應當要求有關醫療衛生機構及時改正。拒不改正的,應當向醫療衛生機構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第二十八條醫療廢物運送過程中,應當符合下列衛生要求:
(一)醫療廢物應當置于周轉箱內使用專用車輛運送;
(二)車輛應當標有明顯醫療廢物標識;
(三)車廂內體應當光滑平整易于清潔和消毒;
(四)車廂底部應當設有防液體滲漏裝置;
(五)車輛行駛時應當鎖閉車廂門,嚴防丟失、遺撒醫療廢物,不得中途丟棄和取出醫療廢物。
醫療廢物運送途中發現有滲漏或遺撒時,應當立即采取有效控制措施,并清除滲漏、遺撒的醫療廢物,對被污染的地面或物品進行消毒。
醫療廢物每次運送完畢后,應當及時對運送車輛和醫療廢物周轉箱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醫療廢物暫時貯存設施、醫療廢物中轉站的設置除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外,還應當設置明顯的警示標識,防滲漏、防鼠、防蚊蠅、防蟑螂,采取防盜和預防兒童接觸等安全措施,并設有冷藏設施。
每次醫療廢物清出后,應當對貯存設施和中轉站及時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三十條醫療廢物焚燒處置應當符合以下衛生要求:
(一)焚燒處置場所不得帶入或存放與處置無關的物品和個人生活用品;
(二)焚燒作業時,應當使醫療廢物處于完好包裝狀態;
(三)焚燒完畢后,應當對有關設備、容器及場所進行消毒和清洗,消毒方法應當符合《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消毒方法》(附件2)和《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四)醫療廢物處置設備維修、維護前應當做好消毒和清洗工作,并符合《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對醫療廢物處置過程中產生的污水(包括消毒清洗運送車輛、周轉箱、暫時貯存設施、處置現場地面的污水)應當經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消毒處理,達到《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后方可排放。
第五章危害事故的應急處理和報告
第三十二條醫療衛生機構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照以下要求及時采取緊急處理措施:
(一)確定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的類別、數量,事故發生時間、影響范圍及嚴重程度;
(二)組織有關人員按照應急方案,對發生醫療廢物泄漏、擴散的現場進行處理;
(三)對被醫療廢物污染的區域進行處理時,應當盡可能減少對病人、醫務人員、其它現場人員及環境的影響;
(四)采取適當的安全處置措施,對泄漏物及受污染的區域、物品進行消毒或者其他無害化處置,必要時封鎖污染區域,以防擴大污染;
(五)對感染性廢物污染區域進行消毒時,消毒工作從污染最輕區域向污染最嚴重區域進行,對可能被污染的所有使用過的工具也應當進行消毒;
(六)工作人員應當做好衛生安全防護后進行工作。
處理工作結束后,醫療衛生機構應當對事件的起因進行調查,并采取有效的防范措施預防類似事件的發生。
第三十三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應當按規定向所在地的衛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報告內容包括:
(一)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及簡要經過;
(二)流失、泄漏、擴散的醫療廢物類型、數量,意外事故發生的可能原因;
(三)事故造成的危害和影響;
(四)已采取的應急處理措施和處理結果。
第三十四條發生因醫療廢物管理不當導致傳染病傳播或有證據證明傳染病傳播的事故有可能發生時,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配合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采取臨時控制措施,暫停導致或可能導致傳染病傳播的作業。
第三十五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發生因醫療廢物處置不當導致人員死亡或健康損害的,應當在24小時內向所在地的區(縣)衛生行政部門和環保部門報告,并采取相應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六章人員培訓和職業安全防護
第三十六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對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工作人員及開展家庭病床診療活動的醫務人員進行相關知識的培訓和考核,內容包括:
(一)相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
(二)本單位醫療廢物管理規章制度;
(三)醫療廢物各處置環節的工作方法、流程、質量指標、職業衛生防護、注意事項等;
(四)發生醫療廢物流失、泄漏、擴散和意外事故時的緊急處理措施。
第三十七條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人員在接觸或處置醫療廢物時應當按照下列要求做好自身衛生防護工作:
(一)應當穿戴工作衣、帽、靴、口罩、手套等防護用品,進行近距離操作或可能有液體濺出時應當佩戴護目眼鏡。
(二)每次作業結束后應當及時按規定對污染防護用品和手進行消毒和清洗。
(三)防護用品有破損時應當及時予以更換。
(四)當衛生防護用品在操作中被感染性廢物污染時,應當及時對污染處進行消毒處理。
第三十八條醫療衛生機構、集中處置單位應當定期組織本單位從事醫療廢物處置的有關人員健康檢查,并應當建立健康檔案。必要時對相關人員進行免疫接種。
第七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醫學科研(教學)機構、司法鑒定機構和其他產生醫療廢物的機構的醫療廢物衛生管理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四十條本規范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利器盒: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要求的盛裝醫療活動中產生的醫用針頭、縫合針、手術刀、解剖刀、備皮刀、手術鋸、載玻片、玻璃試管、玻璃安瓿等損傷性廢物的專用硬質器盒。
(二)專用容器:符合《醫療廢物專用包裝物、容器標準和警示標示規定》要求的專用于醫療廢物周轉的容器。
(三)硬質盛器:暫時存放損傷性廢物的防刺破的器具。
第四十一條本規范由上海市衛生局負責解釋。
附件:1.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
2.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
3.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交接單(樣式)
附件1:
醫療廢物管理的有關消毒效果監測要求
一、監測項目
(一)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
(二)部門醫療廢物分類收集地點的物體
(三)醫療廢物轉運工具
(四)與醫療廢物暫時貯存有關的設施設備
二、監測要求、方法和評定標準
(一)高危險醫療廢物壓力蒸汽滅菌效果按照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規定的方法和要求,采用化學法、生物法監測。化學法使用化學指示膠帶每鍋每包進行,經一個滅菌周期后觀其顏色變化情況判定滅菌是否合格;生物法使用嗜熱脂肪桿菌芽孢每月監測一次,將其制成的菌片置于被滅菌物品的中心位置,經一個滅菌周期后,取出投入特定的培養基中培養,觀其培養基顏色變化情況判定滅菌是否合格。
(二)監測項目中(二)、(三)、(四)消毒效果監測,每月進行一次,監測方法按衛生部《消毒技術規范》(2002年版)規定進行,判定標準參照《醫院消毒衛生標準》(GB15982-1995)。
三、消毒效果監測情況和有關書面資料保管不少于3年。
附件2:
醫療廢物管理有關物品的消毒方法
1.運送車輛、周轉箱(桶)、貯存設施及其他有關的物品表面、環境消毒:使用0.2%過氧乙酸溶液或有效氯含量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進行噴灑、噴霧或擦拭,作用60分鐘后洗凈。
2.地面消毒:使用500mg/l-1000mg/l的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含量為1000mg/l-2000mg/l的消毒液進行噴灑或拖地。
3.儀器設備消毒:使用0.2%過氧乙酸、500mg/l二氧化氯,或有效氯或有效溴的消毒溶液擦拭消毒。
4.防護用品消毒:耐熱的用品可使用流通蒸汽消毒20-30分鐘或用壓力蒸汽121℃作用20-30分鐘,耐濕的用品(包括防護眼鏡)使用有效氯含量為1000mg/l消毒液浸泡30分鐘。
5.手與皮膚消毒:使用0.5%碘伏溶液(含有效碘5000mg/l)浸泡或擦拭手部1-3分鐘。
6.污水處理:按照《醫療機構水污染物排放標準》(GB18466-2005)和《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規定的工藝流程和消毒方法處理,達到標準后排放。
附件3:
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交接單(樣式)醫療廢物來源或產生部門
醫療廢物類別
醫療廢物數量(袋或盒)
醫療廢物重量
醫療廢物交接地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