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項目法人指導意見范文

時間:2024-01-22 18: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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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關鍵詞]全額預算 基建財務 問題與對策

近年來通過對政府投資水利建設項目的財務管理模式進行不斷的改革和完善,公益性水利項目應組建事業性質的項目法人,具體實施工程建設,已成為通行做法。按全額預算單位體制組建項目法人,符合國家有關水利基本建設管理規定,有利于向上爭取建設資金補助;管理經費列入財政預算,有利于機構經費基本性保障,實現專業化管理,保證工程建設的實施。取得的成績有目共睹,但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亟待解決的問題。

一、 當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存在的問題

(一)兩類資金來源渠道影響工程建設成本歸集的完整性

在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建設資金來源渠道有兩大類:基建撥款和預算撥款。基建撥款按基本建設資金管理程序撥入,是建設資金來源的主要部分,為全部的工程款、征遷款及部分建設管理費。這部分資金按基建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和使用,列入工程建設成本。預算撥款按全額預算單位費用標準編列,主要是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預算單位財務管理制度進行管理,遵循行政事業單位相關管理程序進行使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而作為工程建設管理單位,從實質上講在建設期,部門預算中的人員經費是建設單位人員經常費的一部分,公用經費是工程管理經常費的一部分。這部分費用不列入工程建設成本,將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

(二)公用經費定額管理方式導致工程管理經費不足

按全額預算水利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按在編人員編列的定額公用經費,難以滿足工程管理實際開支需要,影響工程高效推進。預算中安排的公用經費,僅能維持單位常規支出。項目法人所承擔的工程建設任務,也要相應支出辦公、差旅、會議、水電費等工程管理經費。由于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所限,財政不核撥專門管理費,只好在公用經費中列支,出現了工程做得越多反而導致公用經費越緊張的狀況。

(三)人員經費定額限制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

由于財政預算人員經費額度限制,項目法人工作人員收入水平與常規事業單位同類人員相當,但工程建設單位夜間巡查,加班現象十分普遍,工作強度明顯大于常規事業單位,收入水平應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否則不利于調動工作積極性。而財政部門認為,對事業單位獎金福利實行限高托低后,單位各項考核獎勵性補貼須控制在市財政規定額度內,不得突破。財政部門很難為項目法人開特殊口子提高人員經費預算標準。

(四)適用政府采購管理制度的局限性

預算制度規定全額預算單位在編制年度預算的同時,應按照政府采購目錄和限額標準,編制采購預算。對全額預算水利建設單位,當前部分意見認為,凡是歸屬政府集中采購目錄以內或采購限額標準以上的貨物、工程和服務,如管理用設備、房屋租賃等事項,不論資金來源均應納入政府采購范圍。導致工程設備、工程車購買和技術服務、監理用房租賃等按預算管理要求和政府采購方式進行,程序復雜,審批手續繁多,而且由于政府采購部門水利專業性不強,影響了工程建設進度和質量。

(五)資金撥付審批環節多不利于提高支付效率

實施財政直接支付為加強水利建設項目資金管理和監督,保證專款專款工具事業單位專用,減少撥付環節,提高資金使用效益,起到了積極作用。但若遇工程變更比較多的項目,財政在審核撥付資金時,所需時間較多,可能延誤建設工期;另外實施過程中還存在審批環節多,手續繁雜,影響資金支付效率的情況,以一個購買起重機設備合同為例,合同金額僅29萬元,分三次財政直接支付了20萬元,分別為3萬元、9萬元、9萬元,每次付的金額不大,手續卻一個不能少。若遇到相關人員外出,審批周期會延長,資金不能及時支付。

二、 解決全額預算水利單位基建財務管理當前存在問題的對策

下面針對全額預算水利單位體制下,實施工程建設過程中存在的諸多財務問題,提出一些對策和建議。

(一)建設資金只由基建撥款提供以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基本建設資金和部門預算資金性質不同,在工程建設期,為防止工程管理費因在部門預算資金中列支,導致工程建設成本歸集不完整的情況發生,資金只由基本建設資金一個口子提供,建設期間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一切人員經費和公用經費,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執行,在項目建設管理費中列支。作為全額預算單位的預算資金,留存不用或先開支,年底全額轉入項目建設管理費,以確保投資資金核算的完整性,使財務核算完整歸集工程建設成本。

(二)建設管理費本著“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編列

管理經費不能按全額預算單位經費管理方式,以實有在編人數定額核定,而應按“按事定費”的原則進行核撥, 即在工程概算核定的建設管理費范圍內加以控制。建設管理費實際使用時,不按預算單位經費管理制度進行管理,而按基本建設財務管理制度相關規定進行管理,也可按代建制政策安排專門的建設管理費。

(三)制定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

為調動工作積極性,收入水平適當體現工作強度和績效,由投資主管部門制定專門的工程建設目標考核獎懲辦法,結合工作績效、加班等情況進行獎勵,考核獎列入建設管理費,不列入預算撥款,不受行政事業單位預算約束。

(四)由基建資金支出的采購資金按專門的工程招投標管理辦法支付

水利基本建設項目,一般規模較大且組建了專業的項目法人,并不適用政府采購相關規定。招投標工作應按水利工程相關招投標制度進行,相應地按照《招標投標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管理規定》(水利部令第14號)等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采購資金的支付工作。

(五)建設資金按季申領并由項目法人審核支付至用款單位

為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資金支付效率,建議由項目法人在每季度初編制建筑安裝、設備投資、待攤投資和其他投資等季度資金需求計劃,提出撥付申請,報主管部門審核。投資主管部門批準后,將資金撥付到項目法人的基建專用帳戶,再由項目法人負責審核撥付到相應的用款單位,并按期向相關主管單位反饋資金使用情況。

參考文獻:

[1]國務院體改辦,水利部,財政部. 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2003

[2]水利部. 關于進一步加強水利工程建設管理的指導意見,2009

[3]財政部. 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2002

篇2

第一條為了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明確安全生產責任,防止和減少安全生產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水利工程的特點,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及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前款所稱水利工程,是指防洪、除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各類水利工程。

第三條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管理,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

第四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必須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責任,落實整改措施,做好事故處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

第五條項目法人(或者建設單位,下同)、勘察(測)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建設監理單位及其他與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有關的單位,必須遵守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本規定,保證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依法承擔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責任。

第二章項目法人的安全責任

第六條項目法人在對施工投標單位進行資格審查時,應當對投標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以及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是否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進行審查。有關人員未經考核合格的,不得認定投標單位的投標資格。

第七條項目法人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施工現場及施工可能影響的毗鄰區域內供水、排水、供電、供氣、供熱、通訊、廣播電視等地下管線資料,氣象和水文觀測資料,擬建工程可能影響的相鄰建筑物和構筑物、地下工程的有關資料,并保證有關資料的真實、準確、完整,滿足有關技術規范的要求。對可能影響施工報價的資料,應當在招標時提供。

第八條項目法人不得調減或挪用批準概算中所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有關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等所需費用。工程承包合同中應當明確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

第九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編制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并自開工報告批準之日起15日內報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下簡稱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建設過程中安全生產的情況發生變化時,應當及時對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進行調整,并報原備案機關。

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方案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強制性標準和技術規范的要求并結合工程的具體情況編制,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項目概況;

(二)編制依據;

(三)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及相關負責人;

(四)安全生產的有關規章制度制定情況;

(五)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及特種作業人員持證上崗情況等;

(六)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七)工程度汛方案、措施;

(八)其他有關事項。

第十條項目法人在水利工程開工前,應當就落實保證安全生產的措施進行全面系統的布置,明確施工單位的安全生產責任。

第十一條項目法人應當將水利工程中的拆除工程和爆破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水利水電工程施工資質等級的施工單位。

項目法人應當在拆除工程或者爆破工程施工15日前,將下列資料報送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備案:

(一)施工單位資質等級證明;

(二)擬拆除或擬爆破的工程及可能危及毗鄰建筑物的說明;

(三)施工組織方案;

(四)堆放、清除廢棄物的措施;

(五)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預案。

第三章勘察(測)、設計、建設監理及其他有關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二條勘察(測)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勘察(測),提供的勘察(測)文件必須真實、準確,滿足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需要。

勘察(測)單位在勘察(測)作業時,應當嚴格執行操作規程,采取措施保證各類管線、設施和周邊建筑物、構筑物的安全。

勘察(測)單位和有關勘察(測)人員應當對其勘察(測)成果負責。

第十三條設計單位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進行設計,并考慮項目周邊環境對施工安全的影響,防止因設計不合理導致生產安全事故的發生。

設計單位應當考慮施工安全操作和防護的需要,對涉及施工安全的重點部位和環節在設計文件中注明,并對防范生產安全事故提出指導意見。

采用新結構、新材料、新工藝以及特殊結構的水利工程,設計單位應當在設計中提出保障施工作業人員安全和預防生產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議。

設計單位和有關設計人員應當對其設計成果負責。

設計單位應當參與與設計有關的生產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擔相應的責任。

第十四條建設監理單位和監理人員應當按照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實施監理,并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承擔監理責任。

建設監理單位應當審查施工組織設計中的安全技術措施或者專項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

建設監理單位在實施監理過程中,發現存在生產安全事故隱患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整改;對情況嚴重的,應當要求施工單位暫時停止施工,并及時向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項目法人報告。

第十五條為水利工程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的單位,應當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提供機械設備和配件,配備齊全有效的保險、限位等安全設施和裝置,提供有關安全操作的說明,保證其提供的機械設備和配件等產品的質量和安全性能達到國家有關技術標準。

第四章施工單位的安全責任

第十六條施工單位從事水利工程的新建、擴建、改建、加固和拆除等活動,應當具備國家規定的注冊資本、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安全生產等條件,依法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承攬工程。

第十七條施工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后,方可從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動。

第十八條施工單位主要負責人依法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負責。施工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制度,制定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保證本單位建立和完善安全生產條件所需資金的投入,對所承擔的水利工程進行定期和專項安全檢查,并做好安全檢查記錄。

施工單位的項目負責人應當由取得相應執業資格的人員擔任,對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施工負責,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度、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確保安全生產費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據工程的特點組織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隱患,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十九條施工單位在工程報價中應當包含工程施工的安全作業環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費用。對列入建設工程概算的上述費用,應當用于施工安全防護用具及設施的采購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實、安全生產條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條施工單位應當設立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施工現場必須有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負責對安全生產進行現場監督檢查。發現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應當及時向項目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機構報告;對違章指揮、違章操作的,應當立即制止。

第二十一條施工單位在建設有度汛要求的水利工程時,應當根據項目法人編制的工程度汛方案、措施制定相應的度汛方案,報項目法人批準;涉及防汛調度或者影響其它工程、設施度汛安全的,由項目法人報有管轄權的防汛指揮機構批準。

第二十二條垂直運輸機械作業人員、安裝拆卸工、爆破作業人員、起重信號工、登高架設作業人員等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過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并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后,方可上崗作業。

第二十三條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組織設計中編制安全技術措施和施工現場臨時用電方案,對下列達到一定規模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應當編制專項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驗算結果,經施工單位技術負責人簽字以及總監理工程師核簽后實施,由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現場監督:

(一)基坑支護與降水工程;

(二)土方和石方開挖工程;

(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裝工程;

(五)腳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圍堰工程;

(八)其他危險性較大的工程。

對前款所列工程中涉及高邊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專項施工方案,施工單位還應當組織專家進行論證、審查。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機械和整體提升腳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設設施前,應當組織有關單位進行驗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檢驗檢測機構進行驗收;使用承租的機械設備和施工機具及配件的,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出租單位和安裝單位共同進行驗收。驗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第二十五條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安全生產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職。

施工單位應當對管理人員和作業人員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其教育培訓情況記入個人工作檔案。安全生產教育培訓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

施工單位在采用新技術、新工藝、新設備、新材料時,應當對作業人員進行相應的安全生產教育培訓。

第五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六條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分級管理權限,負責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負責水利工程施工現場的具體監督檢查工作。

第二十七條水利部負責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制定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章、規范性文件和技術標準;

(二)監督、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全國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考核和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的考核工作以及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第二十八條流域管理機構負責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安全生產監督工作。

第二十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政策和技術標準,制定地方有關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規范性文件;

(二)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工作,組織開展對本行政區域內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情況的監督檢查;

(三)組織、指導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監督機構的建設工作以及有關的水利水電工程施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項目負責人和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生產考核工作。

市、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嚴格按照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技術標準,對水利工程施工現場實施監督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配備一定數量的專職安全生產監督人員。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以及安全生產監督人員應當經水利部考核合格。

第三十一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應當自收到本規定第九條和第十一條規定的有關備案資料后20日內,將有關備案資料抄送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抄送項目所在地省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二條水行政主管部門、流域管理機構或者其委托的安全生產監督機構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單位提供有關安全生產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糾正施工中違反安全生產要求的行為;

(四)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排除前或者排除過程中無法保證安全的,責令從危險區域內撤出作業人員或者暫時停止施工。

第三十三條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舉報制度,及時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隱患的檢舉、控告和投訴;對超出管理權限的,應當及時轉送有管理權限的部門。舉報制度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布舉報電話、信箱或者電子郵件地址,受理對水利工程建設安全生產的舉報;

(二)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核實,并形成書面材料;

(三)督促落實整頓措施,依法作出處理。

第六章生產安全事故的應急救援和調查處理

第三十四條各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根據本級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本行政區域內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上一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備案。流域管理機構應當編制所管轄的水利工程建設特大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報水利部備案。

第三十五條項目法人應當組織制定本建設項目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演練。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緊急救援的組織機構、人員配備、物資準備、人員財產救援措施、事故分析與報告等方面的方案。

第三十六條施工單位應當根據水利工程施工的特點和范圍,對施工現場易發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環節進行監控,制定施工現場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由總承包單位統一組織編制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工程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按照應急救援預案,各自建立應急救援組織或者配備應急救援人員,配備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演練。

第三十七條施工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應當按照國家有關傷亡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的規定,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特種設備發生事故的,還應當同時向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報告。接到報告的部門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如實上報。

實行施工總承包的建設工程,由總承包單位負責上報事故。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項目法人及其他有關單位應當及時、如實地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以及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報告。

第三十八條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有關單位應當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擴大,保護事故現場。需要移動現場物品時,應當做出標記和書面記錄,妥善保管有關證物。

第三十九條水利工程建設生產安全事故的調查、對事故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的處罰與處理,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需要實施行政處罰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的規定執行。

篇3

【關鍵詞】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現狀;政策

【分類號】:TV51

一、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特點

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指由水行政主管部門或其認定的審查機構及人員,根據國家的法律、法規、技術標準與規范及批準的初步設計文件,對施工圖涉及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結構安全、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和規范執行情況等內容進行的技術審查。與傳統的房屋建筑工程相比,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范圍包括防洪、排澇、灌溉、水力發電、供水、圍墾等( 包括配套與附屬工程) 各類新建、改建、擴建、除險加固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設項目。因此,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難度更大、專業性更強。從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的執行現狀看,具有以下特點。

1、審查機構來源單一,審查員配備專業要求高

與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多種所有制( 事業,企業,民辦非企業) 并存不同,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一般為事業或企業性質,而且大多為水利工程勘察設計單位,如: 浙江省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河南省水利勘測設計研究有限公司。施工圖審查機構需根據《工程設計資質標準》( 2007 年修訂)的要求配置規劃、建筑、結構、地質、水土保持、移民、環境保護等多達 12 個專業的審查人員,各專業的主審查員要求具有高級職稱或注冊執業資格,并具有10 年以上設計經歷,作為主要技術負責人或總工程師主持過水利行業相應專業設計類型的大型項目工程設計。

2、施工圖審查方式多樣化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審查一般由建設單位委托給建設主管部門認定的審查機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浙江、福建、河南省規定只采用委托審查方式。安徽省、江蘇省規定項目法人可采用兩種方式: 一是委托施工圖審查機構審查,二是聘用審查人員進行專家會審( 針對中小型工程項目) 。

3、分級管理,強調審查機構資質

一般由省水利廳對全省的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并接受水利部的指導、監督。各市、縣( 區) 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監督管理。根據 SL 252―2000《水利水電工程等級劃分及洪水標準》,主要對大中型水利工程施行施工圖審查制度,小型水利項目根據情況參照執行。施工圖審查機構一般分為甲、乙、丙三級,不同的資質等級承接業務范圍不同。

二、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現狀

1、審查制度建設亟待完善

設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其目的是以行政和技術手段將事后的工程質量管理變為事前的監督管理,將勘察設計文件中存在的質量問題在工程施工之前發現并及時糾正,排除質量安全隱患,達到三個確保: ①確保設計文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 ②確保工程設計不損害公共安全和公眾利益; ③確保工程設計質量以及國家財產和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

由于水利部未統一制定適用于全國的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各省市按各自需求,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 國務院[2000]第 279 號令) 和《建設工程勘察設計管理條例》( 國務院[2000]第 293 號令) ,結合水利工程特點并參照建設部頒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 原建設部[2004]第 134 號令)制定相應的暫行辦法。這些暫行辦法在審查機構資質認定、業務范圍、審查員資歷、審查機構的責任、政府監督管理等多方面都存在一定的差別,如何設計出更科學合理,執行力強的施工圖審查制度是值得探討的問題。

2、審查機構賠付能力弱,抗風險能力差

以安徽省為例,其施工圖審查暫行辦法規定“施工圖經審查合格后,仍有違反規范或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問題,給建設項目造成損失的,被委托的審查機構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取消會審專家組人員的審查資格”。然而審查機構的規模一般較小,甲級資質審查機構注冊資金僅要求大于 100萬元,一旦發生工程質量責任事故,其賠付能力弱,抗風險能力差。由于收取的施工圖審查費相對于水利工程的巨大投資,即使免收審查費再加上 1 倍的罰款也遠遠無法彌補建設單位的損失。

3、施工圖審查市場化程度高,易引發不正當競爭

原建設部[2004]第 134 號令規定: “施工圖審查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法人”,而企業的定義是“依法設立的以營利為目的、從事商品的生產經營和服務活動的獨立核算經濟組織”。原建設部在宣傳貫徹[2004]134 號令時指出,“審查工作是為了滿足政府監管質量的需要由政府強制推行的,審查機構有準公共機構的色彩”。目前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大部分為企業單位,高度市場化易造成低價格的不正當競爭,同時加大了政府監管難度。

三、國外發達國家及地區施工圖審查制度的啟示

1、由政府建設主管部門設置專門的、非營利、執行政府監管職能的施工圖審查部門;

2、建立較完善的施工圖審查管理法規,細致規定施工圖審查的內容;

3、規定施工圖審核員的資格認證;

4、明確施工圖審查機構和審查員的質量責任,民事責任。

四、對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體制改革的建議

鑒于水利工程的特殊性,針對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制度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借鑒經濟發達國家及地區制度設計和實施經驗,提出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

1、水利部成立全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領導小組,參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管理辦法》制定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管理辦法,由各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實施細則,并對全國的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工作實施指導、監督。

2、建立全國或省市級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信息網,涵蓋政策文件、辦事指南、標準規范、工作動態、審查公示、統計分析等欄目,進一步規范施工圖審查流程,提升審查質量。推進審查員執業制度,建立審查機構和審查員誠信檔案,研究開發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信息管理系統,系統功能包括: 機構和審查員資質申請與核查、信用檔案管理、工程項目備案管理、審批信息查詢、審查信息統計。通過上述方法進一步提高水利部和各地政府對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的行政約束力。

3、啟動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要點技術規范編制工作。參考住建部編制的《建筑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要點》,結合水利工程特點,組織全國知名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技術專家,開展施工圖審查要點技術規范編制工作,同時申報國家級科技支撐計劃。

4、啟動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職業責任保險計劃。按2003 年建設部頒布的《關于積極推進過程設計責任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 建設部令第 218號) ,建筑工程設計單位已逐步開始購買設計保險。建議水利部與保監會協調,早日推出針對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機構的職業責任保險險種,增強施工圖審查機構的抗風險能力。

五、結 語

總的來說,水利工程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是我國政府監管水利建設工程勘察設計質量的一項重要手段。本文通過論述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的特點,以及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現狀及執行中存在的問題,針對性的提出當前我國水利工程施工圖審查體制改革的幾點建議。不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響,本文的研究還不盡完善,在今后的工作中仍然還有很多問題需要進一步的深入。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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