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內容范文

時間:2024-01-23 17:5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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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職工勞動保護的基本內容

篇1

【關鍵詞】勞動關系 爭議解決 勞動保障

一、遼寧省勞動關系立法與實施現狀

(一)勞動合同領域立法與實施現狀

1、完善勞動合同制度

《勞動法》的頒布實施后統一用“合同工”這個名字代替了“固定工”、“臨時工”等,用工形式逐步統一、靈活。勞動合同,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通過合同約定,可以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雙方在實現勞動過程中合法權益的實現。

2、推行集體合同制度

為形成企業勞動關系自我協調機制,保護勞動者整體的合法權益,我國從20世紀90年代初期開始推行集體合同制度,并在一系列法律法規中做出了明確規定。集體合同制度在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過程中,對實現本單位職工勞動權益的整體維護,規范和妥善處理勞動關系,協調穩定職工隊伍等方面確實發揮了重要作用。

(二)勞動關系協調領域立法與實施現狀

勞動關系三方協商機制是指政府(通常以勞動部門為代表)、雇主和工人之間,就制定和實施經濟與社會政策而進行的所有交往和活動。即由政府、雇主組織和工會通過一定的組織機構和運作機制共同處理所涉及勞動關系的問題,如勞動立法、經濟與社會政策的制定、就業與勞動條件、工資水平、勞動標準、職業培訓、社會保障、職業安全與衛生、勞動爭議處理以及對產業行為的規范與防范等。

(三)勞動標準領域立法現狀

中國已形成以《勞動法》為核心,內容涉及工時、休息休假、工資、禁止使用童工、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勞動定額、職業婦女安全衛生等方面勞動標準體系,并根據經濟和社會發展不斷調整和完善。《勞動法》、《最低工資規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和《關于修改的決定》等法律規章,對規范工資分配行為做出了明確規定。 2008年開始實施的《企業職工年休假條例》,填補了《勞動法》實施以來關于年休假規定的空白。《社會保險法》、《工資條例》、《職業技能培訓條例》等也在審議、起草和論證過程中;《失業保險條例》、《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等法規的修訂也已經提上了日程。

(四)勞動保障領域的立法現狀

《勞動法》對社會保障重點社會保險的有關內容作了指導性規定。例如《勞動法》第三條規定勞動者應享有社會保障的權利:“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它勞動權利?!钡谖鍡l規定:“國家采取各種措施,促進勞動就業,發展職業教育,制定勞動標準,調節社會收入,完善社會保險,協調勞動關系,逐步提高勞動者的生活水平?!?/p>

遼寧省部門規章有,《遼寧省城鎮企業職工生育保險規定》,《遼寧省農民工權益保護規定》等。

(五)勞動爭議處理領域立法現狀

1995年頒布實施的《勞動法》確立了我國勞動爭議的處理機構和“一調、一裁和兩審”的處理程序。2008年出臺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對勞動爭議處理機制進行了修改和完善,提出了小額、社會保險等方面爭議實行一裁終局的新思路,這一新規定不僅縮短了處理勞動爭議的時間,符合了勞動爭議高效、及時處理的原則,更為當事人節約了訴訟成本,達到便民利民的效果;《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也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調解機構的法律地位和調解協議的效力,《勞動人事爭議仲裁辦案規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組織規則》進一步彌補了《勞動法》中的不足,進一步完善了勞動爭議處理機制。

二、完善遼寧省勞動關系法律規范的對策

(一)提高遼寧省內企業、職工以及執法部門的法律意識

通過一系列宣傳、教育以及培訓活動使企業、員工、以及有關執法部門對勞動關系方面的法律法規及政策有一定的了解和認識。首先勞動主管部門可以通過媒體在有關的法治節目中進行宣傳有關勞動法和勞動政策的重要性和意義,或請勞動領域的專家做專題講座,明確講解新出臺的勞動領域的法律法規和政策。其次,可以通過工會在企業內部搞法治宣傳活動,或培訓活動,對廣大員工和相關職能部門進行勞動法律法規及政策的教育,也可以通過辯論賽、演講賽等形式深入學些勞動政策法規。

(二)進一步完善遼寧省勞動關系立法

1.擴大勞動立法的保護范圍

我國《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有勞動的權利和義務”,根據這一精神,任何人不得剝奪公民的勞動權利,無論是勞動關系中的勞動者,還是灰色地帶中的勞動者,還是事實關系的勞動者,其合法權益都應當受到我國法律的保護。

結合我國特有的立法模式,政策在調整勞動關系中具有重要作用,因此,建議政府在暫無立法基礎的情況下,針對目前勞動關系中存在的問題,如勞務派遣問題、加班工資計發、勞動者離職責任承擔等問題,制定相關政策,便于問題的解決,勞資矛盾的調處和勞動關系的和諧。同時,在適用一段時期之后,及時進行立法,用高層次的法律法規來提高政策的合法性,保護相關權利和督促義務的履行。

2.完善勞動保障方面的立法

勞動保障方面的立法急需細化,通過工會的調查問卷可以看出當前我國勞動者的整體幸福感不強,這說明我們的保障立法還不到位。

首先,當務之急是要建立適合進城就業的農民工的社會保障體制;完善靈活就業人員社會保險制度;解決好地區間轉移社會保險關系的問題。

第二,要建立不同就業形式人員的參保制度、參保標準、保費增長機制和基礎管理辦法,強化統一納入社會保險范圍,打破地區限制,實行不同管理形式。切實解決職工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工傷可及時得到醫治、失業有緩沖生活保障、生育有保險等切身利益。

第三,建議增加社會保險法律制度的覆蓋范圍,將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職員、個體經濟組織成員、未成年人等全部城鎮居民均納入到社會保險體系,根據不同的對象適用不同的險種,如公務員、企事業單位職員適用全部養老、失業、工傷、生育和醫療保險,對個體經濟組織成員適用養老、生育和醫療保險,對未成年人適用醫療保險。

3.加大勞動標準體系制度建設

我省各市可以通過制定《集體合同勞動標準細則》來指導我省集體合同的簽訂情況。通過制定更加細致可行的勞動標準使勞動者的權益得到更實惠的保障。第一,認真落實集體談判權。將勞動法中企業職工“可以”與企業簽訂集體勞動合同改為企業“應當”與職工簽訂集體勞動合同;將《工會法》中的工會“可以”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改為工會“有權”代表職工與企業、事業單位行政方面簽訂集體合同。第二,消除就業歧視。我們可以通過細則將《勞動法》中的四種歧視的規定加以擴充,將出身、戶籍等明確納入反對的歧視規定之中。另一方面要加快與之相配套的其它法規的改革,其中主要是加快戶籍法規改革步伐,盡快消除因戶籍問題產生的對勞動者就業的歧視。第三,改革勞改制度、廢除勞動教養。我國的勞動教養制度中被勞教人并未經過法庭判斷,只是經過行政程序作出的,因而應該廢除。對于勞改制度實行過程中出現的問題應該加以改革。

4.制定更加可行的三方協調機制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