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養老商業計劃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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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養老商業計劃書

篇1

從2年前加拿大暫停聯邦投資移民,到今年年初中國香港中止投資移民,高凈值人群投資移民的渠道似乎越來越窄。對申請者來說,移民是人生大事,即使財富量遠超過投資移民的門檻,也要謹慎思慮再做決定。移民動機不同,申請者需要考慮的事項也不盡相同。

為了子女教育 根據調查,我國40歲左右的富人移民的最主要動機是想讓子女到國外接受較先進的教育。小學升初中的階段是讓孩子接受國外教育的最好時機。由于此時孩子還小,很多時候需要母親放棄國內事業一同赴國外陪讀,父親則繼續在中國打拼。此時,建議以名下資產較少、沒有收入的母親為主申請人辦理美國區域中心移民。若父親也申請綠卡,其在中國的收入也要按照美國的稅法進行“全球課稅”。

為了出國方便 目前,給持中國護照的旅行者免簽證的國家和地區不到50個。需要經常穿梭在世界各地的國內商務人士倍感不便,希望花幾十萬美元“買”一張免簽國超過100個的外籍護照。這類護照大部分來自加勒比海的島國,如圣基茨、安提瓜、多米尼加等,這些國家無當地居住時間要求。但需要注意的是,中國不承認雙重國籍,要使用外籍護照(加入外國國籍)就要放棄中國國籍,沒有中國身份證后,在中國工作、生活與投資時會有很多不便,申請者需多加權衡。目前,富人移民仍以辦理永久居留權(綠卡)者居多,取得外籍護照(外國國籍)者占少數。取得綠卡并不等于加入了外國國籍,仍可以持有中國身份證。因此,用綠卡應對不時之需,應該是國內移民申請者的明智決定。

在國外置產附帶取得居留權 歐債危機發生后,歐洲南部一些國家面臨財政赤字困擾,葡萄牙、西班牙、希臘、塞浦路斯都推出在當地置產取得居留權的刺激政策。當地的房價只相當于中國二、三線城市的水平,海外投資置業者只需花幾十萬歐元,就可以在當地買到不錯的房子且附帶有期限的居留權,并享受當地的部分福利。不過,投資門檻較低的希臘與塞浦路斯規定,投資置業者買房后不能出租也不能在當地工作。只有葡萄牙的“黃金居留簽證”有明確的路徑可以從臨時居留轉為永久居留,但是申請者需要相應的葡萄牙語水平。

為了海外養老 針對退休人群,澳大利亞、新西蘭與斐濟等國家推出了退休移民計劃,投資門檻比一般的投資移民低一些,只要確保移民者擁有足以滿足自己余生所用的資金即可。退休移民的年齡限制為:澳大利亞55歲,新西蘭66歲,斐濟45歲。

篇2

一、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2008年金融危機直接發端于美國,并且波及到全世界。面對在金融危機面前不堪一擊的金融體系,西方國家對自身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重新反思,并推出了一系列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力求重構金融監管體系,強化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監管,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這里選取美國、歐盟和英國三個經濟體作為代表,簡單介紹其金融監管改革實踐。

(一)美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格拉斯-斯蒂格爾法》為代表,美國自20世紀30年代起構建起嚴格的分業監管體系。隨著金融混業經營趨勢的不斷加劇,美國的金融監管體系逐漸發展成為介于分業監管和混業監管之間的“雙線多頭”監管模式。在該模式下,聯邦一級和州一級的金融監管機構按照銀行、證券、保險分別對所轄的金融機構進行監管,目標是“將最有經驗的監管者置于其最熟悉的金融業務監管領域”。美國這種多重監管體制的形成,與其文化中崇尚自由、信奉“分權與制衡”以及鼓勵自由競爭的理念密不可分。2008年金融危機爆發后,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種種弊端,諸如監管漏洞、監管重疊等問題紛紛暴露出來,進行金融監管改革的呼聲越來越高。美國財政部于2009年6月公布了《金融監管改革———新基礎:重建金融監管》方案,經國會參眾兩院審議并修改后,最終在2010年7月形成了《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該法案被視為自1933年《格拉斯-斯蒂格爾法》以來又一個新的里程碑,也標志著美國金融體系“去監管化”的終結,其內容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提高對系統性風險的防范能力,強化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專門設立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FinancialServicesOversightCouncil,FSOC)負責識別、監測和化解系統性風險,促進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強調了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一方面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提高監管標準,抑制其擴張沖動,增強自身的抗風險能力;另一方面要求大型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FuneralPlans),建立起有序破產清算機制,以便在喪失償付能力后迅速實施破產清算,降低對整個金融體系的影響。此外,對可能帶來系統性風險的超大型金融機構,美聯儲有權利予以強制拆分。二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從監管范圍看,該法案明確要求資產規模超過1億美元的基金必須進行注冊,同時提供必要的交易和投資信息,以便對其系統性風險進行評估,填補了對影子銀行的監管空白。在監管要求方面,法案要求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實行更高的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率等監管標準,建立起逆周期的資本監管體系,同時嚴格遵循沃克爾規則,限制金融機構從事與自身業務無關的高風險交易。此外,法案還限制了場外衍生品交易,要求引入中央交易對手制度和保證金制度,以有效控制系統性風險。三是注重金融監管機構的協調與制衡,強調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的重要性。法案規定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具有協調各金融監管機構的職能,同時為了避免美聯儲的監管權力過于集中,還賦予金融穩定監督委員會監管美聯儲的權力,形成了金融監管機構之間的相互制衡。在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方面,該法案表達了美國在統一全球監管標準方面的意愿,體現了與國際統一監管標準的一致性,同時也表達了參與國際危機救援和金融監管合作的積極態度??傮w來看,《多德-弗蘭克華爾街改革與消費者保護法案》具有很大的積極意義,一方面在強化監管、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做了努力,另一方面還兼顧了金融效率的目標,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作出了適應性調整,增強了對系統性風險的抵抗能力。但也正因為如此,該法案并未觸及美國金融監管體系的根本,以分業監管為主的“雙線多頭”模式與混業經營的矛盾依然存在,原有監管體系存在的監管重疊和監管漏洞等問題也未得到根本性解決,使該法案的改革力度和最終效果受到了很大的質疑。

(二)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3年成立以來,為切實推進一體化進程,歐盟通過頒布一系列政策法規不斷推動聯盟層面的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以1999年的《歐盟委員會金融服務行動計劃》為標志,歐盟建立了萊姆法路西監管框架(LamfalussyFramework),改善歐盟金融監管決策程序,使金融監管當局能夠更迅速地應對市場變化,提高了監管協調的效率。受2008年金融危機的強烈沖擊,歐盟委員會開始反思自身金融監管體系的漏洞,于2010年9月7日通過了《歐盟金融監管改革法案》,對原有的萊姆法路西框架進行了較大的調整,建立起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其改革的核心是在原有萊姆法路西框架的基礎上加入了兩大支柱———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EuropeanSys-temicRiskBoard,ESRB)和歐洲金融監管體系(EuropeanSystemofFinancialSupervisors,ESFS),從宏觀和微觀層面同時加強了歐盟的統一監管。新的歐盟金融監管框架全力凸顯了宏觀審慎監管的重要性,將其提升到與微觀審慎監管同等重要、甚至更為重要的地位,主要包括三方面的內容:一是成立獨立的宏觀審慎監管部門,防范系統性風險。專門成立了歐洲系統性風險理事會,負責監測、預警系統性風險,并提出應對措施。其具體職責包括負責歐盟層面的宏觀審慎監管,識別、監測、評估各種可能威脅到金融穩定的系統性風險,在可能出現重大風險時及時發出預警,并向政策制定者提供必要的防范和化解潛在系統性危機的措施。二是提高金融監管要求。一方面強化了對金融機構的資本約束,要求其增加不同時期在險價值的額外資本緩沖;另一方面要求金融機構加強流動性風險管理,建立內部流動性管理方案,定期進行壓力測試,增強抗風險能力,確保流動性保持正常,或者是在出現流動性緊張的情況下具有充足的流動性。此外,歐洲議會還于2010年11月正式通過了《歐盟對沖基金監管法案》,將對沖基金納入監管之中,并引入信用評級機構注冊制,集中由歐盟統一監管。三是更加注重金融監管協調與合作。將原有的銀行、證券、保險監督委員會升級為歐洲監管局(EuropeanSupervisoryAuthori-ties,ESA),同時成立了指導委員會(SteeringCommittee)以加強各個監管當局的協調與合作。同時,先后出臺了跨國金融危機九項原則、跨國穩定小組、歐洲金融穩定基金(EuropeanFinancialStabilityFacility,EFSF)等實施方案,旨在加強各成員國的金融監管合作,共同防范系統性危機,并對陷入危機的國家實施救助。相對而言,歐盟的金融監管改革最為徹底,這與其長期倡導的強化監管、重視金融穩定理念密切相關。通過確立宏微觀一體化的金融監管體系,歐盟初步搭建起金融穩定合作機制,對于防范系統性風險,實現宏微觀之間、成員國之間的信息共享與監管合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但必須意識到,歐盟新監管方案的實施以及監管費用需要依賴各個成員國,要在各個成員國之間達成任何一致的意見是很困難的,所以很多人認為歐盟的金融監管將是“沒有牙齒”的監管。因此,歐盟新金融監管體系的實施效果仍存在較大的不確定性,歐盟各國關于實施細則的最終共識才能意味著改革方案的真正落實。

(三)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作為老牌資本主義國家,英國早在20世紀90年代就針對混業經營建立起統一的金融監管體系。這一體系以《金融市場與服務法案》為基礎,由三個管理當局,即英格蘭銀行、金融服務管理局和英國財政部對金融穩定共同負責。2008年金融危機使英國政府意識到,這種“三方(tripartite)”的監管體系存在很大的漏洞,沒有哪個單獨的機構有責任、職權或權力對整個金融體系進行監督,識別潛在的不穩定因素,并采取協同行動來對此做出反應。鑒于此,英國政府著手對原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改革。針對危機中暴露出來的監管漏洞問題,英國政府陸續推出了《對沖基金標準管理委員會標準》、《銀行特別條款法案》、《2009銀行法案》、《特納報告:通過監管改革應對全球性金融危機》、《2010年金融服務法》等一系列方案,力求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全面改革。2010年大選后,聯合政府宣稱將撤銷金融服務管理局,將其功能并入英格蘭銀行,并陸續推出了《金融監管的新舉措:判斷、焦點及穩定》和《金融改革新方案:構建更強的監管體系》等方案,旨在構建更穩定的金融體系。盡管前后兩任政府對金融監管體系架構的改革存在不同意見,但在防范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方面卻表現出高度的一致,均作出了較大的努力:一是成立專門的部門負責宏觀審慎監管,強化英格蘭銀行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2009年銀行法》明確規定了英格蘭銀行在金融穩定中的法定職責及其核心地位;2010年6月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則提出在英格蘭銀行下設立金融政策委員會(FinancialPolicyCommittee,FPC),以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該委員會為金融穩定的最高決策部門,負責制定維護金融穩定的各種政策,而新設的審慎監管局(PrudentialRegula-toryAuthority)則為金融監管政策的執行部門。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管?!?009年銀行法案》明確規定英格蘭銀行可以實施各種政策工具來保障金融穩定,同時賦予其更大的靈活性。同時要求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制定“生前遺囑”,使問題機構迅速并有效地實施破產,降低其倒閉所產生的影響。此外,ICB(IndependentCommissiononBanking)的報告還提出要徹底分離零售業務和批發、投資業務,盡可能地降低系統性風險的傳染效應。三是強化金融監管合作?!陡母锝鹑谑袌觥钒灼J為強化國際金融監管合作至關重要,并提出了具體措施:一是通過實施統一的監管標準提高各國金融監管水平,避免監管套利所帶來的系統性風險;二是以金融穩定理事會(FSB)為核心,加強國際金融監管框架建設;三是特別注重歐洲范圍內的金融監管合作;四是加強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逐步建立起國際金融危機預警系統;五是增強對跨國金融機構的跨境處置能力。從總體看,英國政府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是為了增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從長遠的角度講對于維護倫敦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但是,從短期看,過于嚴格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可能會帶來一些負面影響。首先,零售業務與批發業務的相互隔離要求部分商業銀行對原有業務進行精簡和調整,可能帶來部分金融業務的萎縮和人才的流失。其次,ICB提出的10%一級資本充足率、維持債務緩沖資金等要求遠遠高于國際金融監管標準,一方面倫敦本地的金融機構需要大量補充資本金,有可能導致當地資金成本的大幅提升;另一方面由于存在明顯的監管套利,金融資源可能會向其他國家和地區外流,反而不利于維護其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以金磚四國為例

相對于西方發達國家而言,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體系造成非常嚴重的影響,使之成為全球經濟復蘇的先行者。借危機后國際金融體系改革之機,新興市場國家積極參與各種全球金融合作,著力提升自己在全球金融體系中的話語權,同時吸取西方發達國家的經驗教訓,對本國內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適應性調整。

(一)巴西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巴西的金融體系主要實施混業經營,由國家貨幣委員會(CMN,下轄巴西央行和證券交易委員會)、個人保險委員會(CNSP)以及補充養老金委員會(CNPC)共同對金融體系實施混業監管。在該體系下,巴西中央銀行擁有除保險、養老金及證券市場以外的所有監管權,其他監管機構基本處于從屬的地位。這種相對集中的監管模式與巴西混業經營的金融體系相匹配,而且能夠有效減少監管部門之間的溝通與信息共享障礙,有利于中央銀行對絕大多數的金融機構實施有效監管。2008年金融危機并未對巴西本土的金融機構造成太多的傷害,反而是由于外部資金的大舉撤離導致了證券市場的大跌和匯率的急劇提升。為此,巴西中央銀行通過各種渠道向市場釋放了大量流動性資金,包括購買陷入困境金融機構的貸款等。同時,政府也要求其下轄的三家銀行,巴西銀行、國家儲蓄銀行和國家開發銀行實施擴張的信貸政策,以彌補私人銀行部門和本地證券市場的信貸供給萎縮。經過多方努力,巴西金融市場于2009年中即恢復了穩定。危機后,巴西開始對現有的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微調,以期強化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具體政策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提高對金融機構的信息披露要求,增強其透明度;二是強化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要求監管部門定期對金融機構的日常經營行為進行風險監測與評估,特別是對投資與交易等高風險業務以及流動性狀況進行監測;三是提高準入要求,規定監管部門在金融機構成立之前,應對其商業計劃書、公司治理結構、資本充足性、流動性等進行嚴格的論證,必要時應要求金融機構進行壓力測試,提高準入標準;四是加強與監管部門與審計部門的協調與合作,在監管過程中鼓勵審計部門的參與,提高信息來源的真實性與可靠性,以對監管對象作出合理判斷,增強監管的有效性;五是強調與其他國家的金融監管合作,特別是與新興市場國家的相互合作,以共同應對金融危機。在近十多年間,通過中央銀行的大幅改革,巴西的金融監管逐漸朝著最優實踐、國際化的方向發展,而且從合規監管逐漸轉向審慎監管,從被動監管轉向主動監管。在此過程中,巴西金融監管體系更加注重風險和控制,關注監管過程的連續性,強調監管計劃與監管手段。作為資本自由流動的新興市場國家,未來巴西更應關注資本跨境流動帶來的系統性風險的傳遞,以及匯率的大幅波動可能引起的金融體系動蕩,同時在穩定貨幣方面還應繼續努力,藉此維護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運行。

(二)俄羅斯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俄羅斯的金融體系以銀行業為主,證券業和保險業均在20世紀90年代才剛剛起步,規模相對較小。俄羅斯的金融體系既有分業經營,又有混業經營,相應其金融監管體系也采取分業監管與混業監管相結合的模式,以分業監管為主。俄羅斯的商業銀行可以經營證券業務,因此商業銀行的證券業務是由俄羅斯銀行(中央銀行)和證監會實行共同監管,其余皆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面對2008年全球金融危機的沖擊,俄羅斯的金融業也表現出較大的動蕩,具體表現為金融穩定性指標的迅速惡化、流動性風險加大、銀行盈利水平下降以及信貸資產質量下滑等。主要原因在于俄羅斯銀行體系高度依賴于境外融資,大量外資的快速流出使俄羅斯金融體系的穩定性受到了極大沖擊,股市出現暴跌、貨幣急劇貶值,市場流動性迅速枯竭,直接誘發了銀行體系的信用危機和債務危機。由此也導致俄羅斯長期經濟增長過程中的結構失調、高度依賴能源出口、金融市場不發達等問題和矛盾進一步凸顯。危機過后,俄羅斯銀行對金融監管體系進行了一系列改革,旨在強化監管,增強金融體系的穩定性,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強化監管當局對金融機構的風險監測能力,通過立法強化央行對金融機構信息的獲取權力,確保各類信息數據的真實性,定期對各類風險進行壓力測試和情景模擬,并建立危機早期預警系統。二是強化金融穩定,逐步減少國有金融機構的不良資產比率,規定國有資本的輸出不能有損于金融穩定,金融機構不能以危害金融穩定來獲取利潤。三是完善問題機構的退出機制,重點強調提高問題機構早期的資產保全能力,充分保護存款者和債權人的利益,同時還規定對跨國問題機構的緊急破產清算可采取建立國家間的協定來共同執行。四是限制外資金融機構的經營行為,確保對國有銀行的控制權,外資金融機構參股比例不得超過12%。五是加強與其他國際的金融監管合作,與多個國家簽署了監管合作備忘錄,同時加快俄羅斯金融體系與國際金融體系一體化的進程。俄羅斯金融監管改革是與其經濟轉軌過程相一致的。1998年亞洲金融危機后,俄政府著力構建符合市場經濟體制的金融體系和與之相配套的監管體系,俄羅斯銀行作為中央銀行的作用逐步凸顯,獨立性大大增強。但受轉軌過程中經濟自由主義思想的影響,為了在短期內快速發展金融體系,俄政府更多強調的是弱化管制,這導致其監管體系對金融機構和金融市場的控制力和監管力相對較弱,而且激進的改革措施也導致其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性很強。在外部融資依賴度很高的情況下,俄羅斯金融體系很容易受到外部沖擊??梢哉f,危機后俄羅斯在強化金融監管方面做出了一些努力,但其整體方向仍不是特別明確,相關的改革措施也缺乏系統性和連續性。

(三)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自1991年印度的拉奧政府推行經濟改革以來,印度的經濟、金融得到了快速發展,成為新興市場國家中一支非常重要的力量。印度主要實行分業經營和分業監管,印度儲備銀行作為中央銀行主要負責制定和實施貨幣政策、管理外匯市場,同時對銀行業實施監管。此外,證券交易委員會(SEBI)、保險監管和發展局(IR-DA)分別負責對證券業和保險業實施監管。印度的金融監管改革始于20世紀90年代初,按照側重點不同大致可以分為兩個階段:第一階段是1997年之前的放松管制階段。在該時期主要推進金融自由化改革,相應的金融監管也為放松管制,包括利率市場化、放松準入限制、全面引入市場競爭等;第二階段是1997年之后的加強監管階段。亞洲金融危機使印度政府意識到過快、過度自由化的危害,因此加大了對金融業的監管力度,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如改革存款保險制度、強化對金融機構資本充足率和投資行為的監管、制定緊急糾錯法案等,旨在維護金融體系的穩定。這些改革措施極大的促進了印度金融體系的平穩健康發展,也使其在2008年金融危機中幾乎未遭受大的影響。2008年金融危機后,印度政府也意識到監管改革的重要性,推行了多項改革措施以應對系統性風險:一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建立宏觀審慎分析框架,對經濟和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進行分析和監測,并適時發出風險預警信號。二是強調金融監管協調,加大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力度。擬成立“金融穩定與發展局”凌駕于印度儲備銀行、證券交易委員會和保險監管和發展局之上,以加強監管部門的協調與合作以及對系統重要性金融機構的監管。三是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將沒有存款項目的金融機構納入金融監管范疇,同時提高監管要求,加強對資本充足率中資本數量和質量的監管。四是加強對跨國銀行的金融監管,注重與東道國的監管合作。印度一直以來都實施非常嚴格的金融監管,早在2007年初就全面實行了巴塞爾協議II,并將最低資本充足率要求由8%提高至9%;同時建立起相對健全的存款保險制度,覆蓋了所有的商業銀行,極大地保證了銀行體系在危機中保持相對穩定。但是,嚴格的金融監管也限制了金融體系的效率,其法定存款準備金和流動性比例要求都很高,極大地削弱了金融機構的盈利能力。此外,政府還要求金融機構要優先考慮農業、中小企業的貸款,加大了金融機構的經營成本,降低了其盈利水平,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效率較低。未來,印度監管當局應在穩定與效率之間適當向效率的角度傾斜,在維持金融穩定的同時,提升整個金融體系的運行效率。

(四)中國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20世紀90年代以后,中國逐步建立起多層次的資本市場,保險、信托等非銀行金融機構得到迅速發展,金融監管也逐步發展成為由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三足鼎立”的分業監管模式,對提高監管機構的專業化管理水平、防范金融風險發揮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盡管2008年的金融危機并未對中國的金融體系帶來太大的沖擊,但現行的“一行三會”的金融監管體系業已暴露出一些固有的問題和缺陷。一是中國人民銀行未能有效承擔起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責,盡管《中國人民銀行法》中明確規定其具有維護國家金融穩定的職責,但在實際中中國人民銀行更專注于維護貨幣穩定,維護金融穩定的職能被弱化。二是缺乏有效的金融監管協調機制。盡管“三會”已建立起定期信息交流制度和聯席會議機制,但從實施情況來看,該制度并沒有得到很好的落實。三是存在多頭監管與交叉監管下的監管漏洞。隨著混業經營規模的不斷擴大,分業監管下的真空和漏洞問題越來越明顯,對金融控股集團的監管存在著較大的漏洞,容易加劇整個金融體系的系統性風險。中國政府已明確提出要“構建逆周期的金融宏觀審慎管理制度框架”,總體來看,危機后中國金融監管當局的改革實踐主要包括以下五方面:一是加大對金融穩定性的評估力度。中國于2009年8月正式啟動IMF的金融部門評估規劃(FSAP),并于2011年11月首次了《中國金融體系穩定性評估》,認為“中國的金融體系總體強健,但脆弱性在逐漸增加”。二是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力度。中國人民銀行自2010年起定期對系統性風險進行測度,同時加大了金融統計標準化建設和信息共享力度,并開始著手建立系統性風險監測預警體系。三是參與國際監管規則的制定,提高監管標準。銀監會在金融危機后積極參與到國際金融監管規則的制定中,同時結合巴塞爾協議III和中國實際情況,出臺了更為嚴格的“中國版”巴塞爾III。四是更加重視金融監管協調。國務院《關于2008年深化經濟體制改革工作的意見》明確提出,要求中國人民銀行、銀監會、證監會和保監會建立起金融監管協調機制,加強貨幣政策與監管政策之間的協調,防范、化解系統性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五是積極參與國際金融監管合作。積極拓展跨境金融監管合作關系,舉辦跨境監管磋商,目前已與44個國家和地區的金融監管當局簽署了雙邊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或合作協議。

三、主要國家金融監管改革的共性與趨勢

總結西方發達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的金融監管改革實踐可以看出,盡管各個國家金融監管的改革內容、力度都有很大差異,體現了各個國家在各自經濟、金融背景下的選擇與側重,但更多的是共通之處,而這些共同點也從一個側面凸顯出實施金融監管改革的重要意義。

(一)防范系統性風險,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現代經濟、金融的快速發展使金融機構的關聯性越來越密切、金融產品的復雜程度也越來越高,與之相伴而生的潛在系統性風險也就越來越大,成為一個國家和地區乃至全球金融穩定的重要威脅。2008年金融危機從美國的次貸危機最終演變為一場全球性的金融危機充分證明了系統性危機高度的傳染性和巨大的破壞性。因此,針對于本次危機的金融監管改革重點都放在了防范系統性風險,提高金融穩定性方面,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成為危機后主要國家的共識。相對而言,西方發達國家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態度要比新興市場國家更為鮮明,改革力度也更大,實施方案的細化程度等都要遠高于新興市場國家。美國、歐盟和英國的金融監管改革方案都明確提出要建立負責實施宏觀審慎監管的專業部門,并且都被明確賦予了宏觀審慎監管職能,擁有對系統性風險進行識別、監測、評估和預警的權力。而對以金磚四國為主的新興市場國家來說,盡管都提出要加強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建立系統性風險預警體系,但均未提出設立專門的部門來實施宏觀審慎監管,也沒有明確具體由哪個監管主體來承擔宏觀審慎監管職能。值得一提的是,雖然西方主要發達國家都設立了宏觀審慎監管的實施機構,但究其功能而言,大多仍局限于對系統性風險的監測和預警上,僅負責提供相關的政策建議,具體的決策和執行仍主要依賴于微觀審慎監管機構。這就產生了宏觀審慎監管機構的想法和建議無法順利實現的可能,而且由于監測預警和決策執行職能的相互分離,還會產生信息和政策傳導過程中的時滯及失真問題,很大程度上會影響宏觀審慎監管的有效性。盡管還存在各種不足,但總體而言,在新的金融監管改革中,宏觀審慎監管已經提高到一個前所未有的高度,無論由哪個機構來承擔起該職能,它都已成為未來金融監管體系非常重要的一個組成部分。

(二)擴大監管范圍,提高監管標準2008年金融危機暴露出原有金融監管體系幾個非常重要的問題,一是對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明顯不足,二是對流動性風險監測不足,三是金融機構吸收損失的能力不夠。因此危機后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不約而同的擴大了監管范圍,并且提高了監管標準,旨在彌補監管漏洞,提高整個金融系統的損失吸收能力。從維護整體金融穩定的角度看,將影子銀行納入到金融監管體系具有很重要的意義,是彌補監管缺失和監管漏洞的重要手段。但是從國別差異的角度來看,西方國家和新興市場國家對待金融衍生工具的監管態度應有所差別。西方發達國家的金融衍生市場已經非常成熟,且表現出脫離原生金融產品、過度創新的特征,因此應將其納入監管范圍并實施嚴格監管。新興市場國家的衍生品市場大多還停留在初級階段,創新力和服務范圍尚不足以滿足經濟、金融發展的需求,因此新興市場國家在強調對影子銀行和衍生品市場加強監管時,更重要的是鼓勵其在合理的范圍內加大創新力度,以滿足金融發展的需求。與此同時,必須引導、促進衍生產品和市場實現有序、健康發展,保障金融體系的穩健、正常運行。除了擴大監管范圍外,各國在金融監管改革中還十分強調提高監管標準,加大對金融機構在資本充足性、流動性、杠桿比率等方面的要求,旨在通過事先的防范提高金融機構的損失吸收能力。提高監管標準確實有助于提高金融機構自身的抗風險能力,但不可避免會帶來盈利能力和水平的下降,這也是各國在制定監管標準時需要重點考慮的。無論采取何種標準,對各國來說,更重要的是應盡量保持監管標準的統一,這樣可以在全球范圍內避免監管套利,從而保證全球金融穩定的最終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