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體土地征收法律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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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農村土地管理中存在的不足
農村土地管理中所存在的不足有以下幾個方面:
1.集體經濟較為薄弱,入不敷出。農村稅費改革實施后,使得村集體經濟收入大幅度減少,某些村出去為數不多的機動地承包費以外,幾乎無其他收入,更有甚者欠有債務。因此,某些地方將機動地對外發包,強制性的流轉農戶的承包地,出賣集體地或者高價對外出租而獲取高額回報,挪用土地補償費以及土地流轉費的現象較為突出。
2.土地流轉過程不夠規范,農戶權益得不到保障。我國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是國家相關政策指導,以集體經濟組織以及土地承包合同共同束縛、約定的。可是,合同存在的不規范性使其執行具有隨意性,基層干部私自變更合同、收回或調整農民土地,更有甚者未經承包戶許可,就迫使其簽訂土地流轉合同,農戶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到了較大程度的侵害。
3.征地補償款難以落到實處,財務制度如同虛設。部分村級干部并不按照規則辦事,甚至嚴重違反財政紀律,將那些本應發給農戶的補償款私吞,據為己有,私分利息以及貼息款。部分村干部私設賬外資產,賬務不清,零亂不堪,趁火打劫。部分村干部許可企業拖欠征地補償費,引起群眾不滿情緒。
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立法、執法存在的不足: 1.在立法中關于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四項權能規定均存在不同程度的缺失?!睹穹ㄍ▌t》第71 條規定:“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一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但從我國目前情況看,集體土地所有權上述的四項權利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首先,關于集體土地使用權權利受限制問題。我國集體土地的占有權及收益權源于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所有權人僅能在農業用地和本集體內部的建設用地范圍內行使有限的占有和收益權能,而對非農用地沒有占有和收益的權利。其次,集體土地的所有權人對其集體所有土地的處置權幾乎被剝奪。集體土地的最終處置權實際上屬于國家。這不僅剝奪了集體土地的出讓權,也使本應由農民集體享有的收益流入國庫,導致集體土地所有權缺失處分權。
2.在土地管理法律法規中關于集體土地征收規定存在問題根據《土地管理法》第2 條第4 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至今沒有對所謂的“公共利益”進行明確界定,導致凡是只要取得土地征收的批文,無論其用來干什么,似乎均符合“公共利益”;盡管《土地管理法》及《物權法》對征收土地均規定應依法予以補償,但問題是相關法律法規的補償標準太低,根本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農民的生活;市、縣人民政府既是土地征收者,又是補償標準的批準者,更是爭議的協調者,集運動員、裁判員于一身,法律賦予如此權力,本身就無法保障土地被征收者的利益。而對土地征收行為不服,相關法律法規至今也沒有賦予被征收者相應的救濟權利。
3.法律賦予集體土地被征收者的相關救濟權利形同虛設盡管國務院頒布的《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 條第2 款規定:“對補償標準有爭議的,由縣級人民政府協調;協調不成的,由批準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但在現實中,縣級人民政府至今不依法設立土地征收補償標準爭議的協調機構,擁有批準征收土地權力的國務院、省級人民政府至今也未依法設立相關的裁決機構。
二、改變農村土地管理中不足的對策
1.依法行政,提升落實政策的自覺性。土地管理政策有沒有落實到位在很大程度上決定了干群關系是否緊密。目前,應當認真學習土地管理相關的規章制度,提升農村干部的法律以及政治覺悟,努力做到不折不扣,言出必行,依法行政,合理運用人民富裕的權力。認真貫徹落實“一戶一宅”以及“五個不準”等政策,確保相關政策、路線以及方針的落實到位,維護廣大農民的權益,保障農村在穩定中某發展的局面。
2.將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管理制度落到實處利用多種渠道,多種形式,在農村掀起農村土地承包法的熱潮,讓農民對國家的土地政策以及法規有所了解與熟悉,明確自身的義務,懂得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對農村干部,應當加強法律法規方面的培養與教育,提升其法律意識,轉變思想,端正作風,提高依法辦事、依法行政的水平。此外,應當積極引導、努力規范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以穩定以及健全土地承包關系為前提,以有償、自愿、依法為原則,努力尋找、探索有利于土地流轉的新機制。對有條件的地方,引導農民有序、合理流轉承包地,提升土地利用率,擴大經營規模。
3.轉變思想,做到保護耕地和經濟發展兩手抓。目前,國家加大了土地管理的力度,實施了較為嚴格的耕地保護政策。在這樣的環境下,應當轉變觀念,與時俱進,在保證耕地不受損壞的基礎之上促進經濟發展,努力實現經濟效益與社會效益雙豐收。以嚴格增量、管住總量、盤活存量、集約高效為準則,開源節流,積極開發新耕地,對舊城老村實施大力改造,盤活閑置基地,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相應的使用權流轉進行試行,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
4.要提高土地補償標準。土地補償費低,土地增值分配嚴格不合理,是農民反應比較強烈的問題,也是造成大量耕地被征用占用的重要因素。必須盡快提高土地的補償標準,給老百姓一個合理的補償。要改革土地補償標準的計算辦法,不能只單純考慮征地前幾年種植糧食作物的收入,要充分考慮土地的市場價值,考慮當地農民的最低生活標準,讓土地回歸其應有的市場價值。要改革補償的分配機制,合理確定集體和農民個人各自所享有的比例,農民所有的補償費要直接分配到農民手中。必須樹立科學的發展觀和正確的政績觀,不要僅僅盯住招商引資上項目的成果,同時,還要看到對大量失地、失業、失保農民產生的隱患。
篇2
依法規范和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管,是落實黨和政府強農惠農政策、改善和發展民生、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任務及工作要求。各有關部門和基層組織以及各級干部要提高認識,以高度的責任感和扎實的工作作風,學習掌握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規定,充分尊重群眾意愿,堅持以人為本,依法依規履行職責,認真負責地做好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工作,切實把這件惠及廣大農民群眾的民生實事辦好辦實,確保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按時足額到位,確保資金安全和合理使用,確保社會和諧穩定。
二、明確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管理的主體責任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主體是擁有土地所有權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由全體成員行使管理權,并接受村(居)委會和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原則上以村(居)民小組建制調整前的農業社為管理核算單位,但若原農業社全體成員討論同意以現建制村(居)民小組管理核算的,必須召開建制調整后的村(居)民小組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予以確認。
三、穩妥確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主體
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主體是該集體經濟組織。區級職能部門和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做好檢查指導工作,既不能放任不管,也不能越俎代庖。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程序
本人申請并提供相關資料,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代表初審后,提交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審議通過,張榜公示一周無異議,最后予以登記造冊。
(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確認的依據
《市征地補償安置辦法》(市政府令第55號)、府發〔〕138號等規范性文件,對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的確認作了相關規定和解釋,各地結合實際對照執行。超出辦法及文件規定范圍的情形,經集體經濟組織全體成員會議討論同意可以確認其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
四、嚴格規范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管理、使用及分配
(一)基本原則
1.依法辦事與實事求是相結合的原則?,F行法律法規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嚴格從其規定辦理;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不明確、不具體或沒有規定的,應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的基本精神,結合歷史因素和現實情況,尊重合法的村規民約和民風民俗,公正、公平、合理、合法地辦理。
2.村民自治與接受監督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分配,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決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分配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情況應定期公開,接受群眾監督,接受村(居)委會和上級職能部門的監督檢查。
3.保障生活與發展經濟相結合的原則。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要統籌兼顧,妥善處理集體與個人的利益關系,既要維護好被征收土地農戶的利益,保障其生活水平不下降,又要著眼于發展壯大集體經濟,實現個人與集體雙贏。
(二)資金管理
1.資金專戶存儲。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全額存入新區、各鄉鎮街道統一設立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由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批準成立的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落實專人管理。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必須通過專戶結算。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要嚴格按規定管理專戶及資金,并以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單位進行分戶核算,結算利息。嚴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直接與用地單位進行資金結算。
2.委托記賬。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收入、支出情況納入統一賬內核算,委托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記賬。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嚴格按府發〔〕74號文件規定進行專戶核算,按時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和結余情況,接受群眾監督;按時向有關職能部門報送資金劃撥、使用、分配和結余情況,接受部門監督。
3.實行專項審計。新區、各鄉鎮街道紀檢機構定期組織經發辦、財政辦、國土所等單位,對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使用、分配情況進行專項檢查,檢查結果作為村(社區)干部考核的依據。區審計局、監察局要對各工業園區、重點工程征收農村集體土地補償資金落實情況及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進行專項審計或檢查,全力維護群眾的合法權益。
(三)資金用途
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償費、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土地補償費是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補償,依法屬于農村集體所有,用于發展集體經濟、興辦與群眾生產生活相關的公益事業、改善被征地農戶或其他成員的生產生活條件等;安置補償費是對農村集體土地家庭承包戶因失去土地后就業安置的補償,必須??钣糜诒徽鞯剞r戶的就業安置;青苗和地上構(附)著物補償費是對地上附著物和青苗投資人或所有權人的補償,按誰投資、誰所有原則歸有關農戶或集體所有,歸集體所有的部分并入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進行統一管理使用。
(四)使用程序
1.擬定方案。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組織成員代表,在村(社區)紀律監督小組監督下,擬定《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明確資金用途。若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分配資金,要按有關規定進行清人分類,明確分配對象及標準。
2.議定公示?!锻恋卣魇昭a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草案)》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審查、成員會議或戶主代表會議討論通過,張榜公示7天。
3.審核報批。將經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會議討論通過的《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報所在村(居)委會、村(社區)紀律監督小組和新區、各鄉鎮街道監管部門審核。大額資金使用和分配應報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核準。
4.支取資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成員代表、村(社區)報賬員,憑核準通過的《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到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辦理資金支取手續。
5.使用資金。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監督下,按《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分配方案》使用資金,辦理資金使用手續或憑據。未使用完的資金必須及時存入統一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
6.結算報賬。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社區)報賬員將資金使用手續和憑證,分別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民主理財小組、村(居)委會、村(社區)紀律監督小組、新區及鄉鎮街道經發辦、新區管委會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領導審核簽字,交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辦理資金結算和報賬手續。
7.跟蹤監督。新區及各鄉鎮街道經發辦、農村集體財務服務中心財務人員、村(社區)紀律監督小組、村(社區)報賬員,要跟蹤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使用情況,發現違規行為或改變資金用途行為,立即收回資金存入統一的農村集體資金專戶,向集體經濟成員通報,并向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報告。
五、認真落實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管的保障措施
(一)加強組織領導
加強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監管工作是區級有關部門、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重要職責,主要領導要親自抓,分管領導要具體抓,并安排具體機構和人員承擔相關工作。區監察局、財政局、國土資源局、農委、審計局等部門要認真履行職責并建立協作機制。新區管委會、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要認真做好本地農村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的監管工作,指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健全集體土地征收補償資金管理制度,為其提供會計核算和資金代管服務,經常性開展資金使用情況檢查,及時糾正資金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非法侵占補償資金的行為,幫助解決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和農村長期穩定。
篇3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和城鎮化的進程中,我國農村已經逐步形成了比較完整的現代土地制度體系?,F階段我國農村土地制度體系是由五種土地制度構成的。這五種制度的現狀可以概括為: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得到堅持和完善,但土地集體所有權仍需明晰;農村土地家庭承包經營制度得到穩定和充實,但仍需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制度初步形成,但仍處于探索階段,農村土地征用與補償制度基本形成,但仍需改進;農村土地管理制度已經建立起來,但仍需健全。
(二)農村土地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1.在法律上,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界定不明晰。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主體虛位,“農民集體”是一個抽象的概念,不符合產權主體的特征。從所有制內容來看,國家和集體在法律關系上是平等的兩個主體,實際卻表現為國家高于集體,國家可以通過城鎮化征收和征用集體的土地,反之則不行?!稗r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在法律上界定不明,結果導致土地被少數人控制,許多農民的土地經營權被侵害,也導致在城鎮化進程中,本應作為既得利益的農民的權利,卻被國家或其他鄉鎮村組織侵害。”我國農村集體所有權主體的模糊和缺失,其根本原因在于我國現階段生產力發展水平不高并且在全國范圍還不均衡,因此集體所有制這種形式在一定階段內仍將存在。從法律方面看,立法上的缺失和法律解釋的模糊也是造成這一現象的主要原因。
2.在產權安排上,現行土地承包制度不夠完善。是一種小農式的家庭經營模式,其特點是農戶擁有小面積的土地,耕作的方式是勞動密集型。這一土地制度安排隨著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和市場經濟發展的要求,不能與農業現代化、產業化、規?;噙m應,出現了不同程度的制度障礙。究其原因,一是這種生產關系規模小,產生不了規模效應,二是僅僅賦予農民使用權,而無所有權,土地的使用經營常常受政策、人口、鄉村干部等外部因素的干擾;三是還沒有建立完善暢通的土地流轉機制;四是“由于吸引了大量的勞動力,勞動力的缺乏阻礙了整個農村產業結構的變革與農村的城鎮化進程?!?/p>
3.在全國范圍內農村土地流轉機制沒有普遍建立起來。土地流轉即土地使用權流轉,是指擁有土地承包經營權的農戶將土地經營權轉讓給其他農民或經濟組織,保留承租權,轉讓使用權。首先,目前農村有大量的未利用建設用地處于低效利用甚至閑置、半閑置狀態。其次解決農村家庭人口勞動力的增減變化,外出務工人員的流動與現行的土地制度的矛盾,都需要形成合理規范的土地流轉機制。土地流轉機制的缺失導致土地的粗放式經營,農民生產積極性不高,農業發展缺少動力,阻礙了農村城市化和現代化的進程。土地流轉機制缺失的原因是我國集體產權制度所有權的缺失、國家法律法規的不健全,以及農村社會保障的不完善。
4.現行土地征收和補償制度損害農民利益。在我國,土地征收補償制度分為土地補償、青苗補償、地上附著物補償、被征地人員的安置補助四種。我國的征地補償制度在計劃經濟時代能夠降低經濟發展的建設成本,對社會主義的建設起到了積極的作用。在_市場經濟時代,這種征地制度表現出明顯的不適應性。主要體現在政府在征地過程中權力過大,征地目的和征地程序不清,范圍過寬,缺少相應的法律和制度上的監督和制衡,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損害農民利益,被征地農民的安置和社會保障工作不到位。造成這種狀況的根本原因在于土地產權制度權能的缺失,以及法律法規制度建設上的滯后。
篇4
1.分配補償安置費用及形式
為從根本上妥善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及基本生活保障問題,海林市委市政府進行了深入研究,成立了由開發區、海林鎮人民政府以及國土資源局、民政局、勞動社會保障局等單位組成的被征地農民安置領導小組,并成立了開發區被征地農民安置理財小組辦公室。在反復調研論證的基礎上,依據省政府相關文件精神,結合海林的實際情況,以人為本創新制定出臺了海林市被征地農民補償安置辦法:一是采取補償資金入股經營的方式進行補償安置,使農民變為股民,實現了發展與農民成果共享。2009年1月1日以后被征收土地農戶的所得以旱田地基準地價14.53元/平方米為參數,每1000平方米的農戶所得土地安置補償費為一股, 2009年度每股年固定收益率為8.5%,之后每年度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達到10%為止。2008年12月末前被征地的農戶入股,需將農戶領取的征收土地安置補償費(含青苗補償和地上附著物的補償金)上交海林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每1000平方米征收土地的安置補償金為一股,由被征收土地農戶持征地協議辦理入股手續,每股年度固定收益為1448元。入股農民分紅額度超過城市最低生活標準10%,而且逐年遞增。若每股固定收益率超過10%的為上述定額收益;每股固定收益率未達到10%的,之后每年固定收益率上浮0.1%,每股固定收益率達到10%為止。采取農戶入股自由退股自由,入股的農戶如有特殊情況需要資金,可以隨時退股或變更參股額度。二是對開發區區域內100%失地農戶、失地病困戶、失地農民(男60歲、女55歲),按核定的實際情況協調辦理農村低保。由海林鎮政府負責,被征地村推薦,上報民政局審核批準,保證了辦理低保的農民生活水平不低于被征地前的生活水平。
2.大部分被征地農民不等不靠,自己主動找出路改善生活
據調查情況看,被征地的農民特別是完全失地的農民其身份性質基本上處于城鎮居民和農民之間。由于完全失去土地和戶口農轉非,他們已經不屬于農村集體組織成員。鑒于城鎮就業壓力過大,部分農民沒有被納入城鎮就業安置渠道,即使被納入城鎮就業安置渠道的部分農民,由于就業技能較差,也無法真正就業。因此,他們中的相當一部分不等不靠,自己主動找出路謀生計,以增加收入,提高生活水平。
3.有條件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積極扶持被征地農民幫助找出路
許多集體經濟組織設立了勞務輸出站,及時掌握勞務用工信息,優先安排被征地農民外出務工。對喪失勞動能力且無生活來源的老弱病殘被征地農民,開發區在征地時就根據實際情況給予一次性補貼。一些村級組織不僅從村財務中為其代繳勞動積累等費用,還拿出部分資金資助衣食住行。有的村集體經濟組織通過自辦第三產業,吸納部分剩余勞動力。
4.政府采取措施扶持被征地農民
一是加強與勞務市場的信息聯系,為具備條件的農民多渠道選擇就業途徑。二是進入開發區企業用工,優先選擇具備上崗條件的失地農民。開發區負責就業前分期分批地送到學校、職業學校進行對口短期培訓。三是為進入經商行業的失地農民辦理“綠卡”,免收一切稅費。通過以上三種途徑安置失地農民1800余人。
二、解決被征地農民生活及征地工作的建議
1.抓好現行法律法規及政策規定的落實
對不符合相關法律法規的用地報件,安置措施不到位,難以落實的,應該嚴把審批關。用地報件退回原單位,不得報批用地。對已經批準的用地,而且沒有按照批準文件安置被征地農民生產生活的,應當限期糾正。征地補償費用必須先繳到國土資源部門,再由國土資源部門在征地批準后劃撥到鄉鎮財政專戶。補償安置費用必須依法按時發放,全額到位,不得拖欠。補償的各項費用,鄉管村(組)應該設立專戶進行管理,收取、支出、用途等情況均應向本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群眾監督。在當前鄉鎮財政薄弱,村民自治組織管理水平較低的情況下,要明確一個監管部門(機構),專門監督鄉鎮、村,對安置補償費用的分配、使用,對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費用的行為,依法予以查處。要認真實行征地“兩公告一登記制度”,切實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監督權。
2.嚴格規范政府行為,謹慎使用征地權
征地范圍過寬是我國征地制度缺陷之一,要明確界定“公共利益”的內涵和外延,非公共利益目的征地侵犯了農民土地財產權,應該逐步摒棄。在處理好“保紅線、保發展、維權利”三者關系的前提下,嚴格控制征地面積,盡可能少征地。除國家支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環保、基礎設施用地外,嚴格控制其他項目用地。真正實現保證經濟發展用地,保證公共利益用地。
3.確認農民集體土地的財產權利,按市場經濟規律進行征地補償
農民集體土地必須依法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實行土地權屬登記和建檔。要健全農民集體土地證書的檢查制度,及時糾正和查處違法違規用地。征地補償除了要考慮土地被征前的價值外,還應該考慮土地的區位、土地市場供求情況、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及政府的宏觀政策等因素。
4.建立公開公正的征地程序,積極維護賦予農民合法權利
在國家特別重視“保紅線、保發展”,保護農民合法權益呼聲越來越高的情形下,嚴格履行正常的征地程序尤為重要。政府部門及涉及征地的單位都要嚴格遵守和履行征地程序,確保征地中的每個環節都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尤其是“兩公告、一公開”,“征地聽證會”等環節,要確保真實、公開、公正、公平,確保被征地農民合法權利得到有效落實。
篇5
關鍵詞:城市化進程;失地農民;都江堰市
中圖分類號:C91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4)11-0044-02
土地是農民賴以生存的基本生產資料,農民失去土地即失去了經濟基礎和生活保障。隨著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和工業化的推進,農村土地被征用現象普遍存在,致使耕地面積越來越少,由于耕地面積日益減少,失地農民問題日顯突出。農民權益與土地息息相關,近年來,失地農民問題已由局部問題擴展為社會普遍問題,并嚴重制約了中國社會和經濟的發展。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刻不容緩。
我國是一個有著幾千年歷史的農業大國,農民與土地問題占據重要位置。在建設和諧社會為主題的今天,解決農民失地、失業,缺乏社會保障等問題迫在眉睫。因此,如何從實際出發,對失地農民生存狀態進行深刻的分析和研究,針對問題癥結提出建設性對策,進一步完善就業服務體系,從根本上擺脫農民失地、失業、缺乏社會保障等問題,對城鎮化建設和發展提供決策依據,是亟待解決的重要任務。
一、失地農民調查意義
自2003年實施統籌城鄉發展戰略以來,歷經十多年發展,目前城鎮化進入穩步發展時期。我國的城鎮化率在2011年首次突破了50%,較2002年提高了12.2個百分點。2011年全國農業人口數與2010年相比減少了40.53萬人。農業人口數的減少很大程度上是失地造成的。
我國現有的《土地管理法》等相關法律制度存在一定的缺陷,對都江堰市失地農民進行調查研究,有助于地方政府給予失地農民更多的關注,建立科學的、長效的就業、醫療、養老等保障體系,既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土地,又保障了失地農民的合法權益,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提供理論支撐。
對都江堰市失地農民進行調查研究,有助于為政府部門制定就業政策和措施提供參考意見,可以有效解決好失地農民最為關注的養老、醫療、就業等問題。規范失地農民生存社會保障程序,是實現城鄉融合、加快城市化健康發展進程的重要環節,也是保證我國穩定社會環境的決定性因素。
二、失地農民調查結果
失地農民從事的工作。目前有37%的村民“閑在家”,有38%的村民“做生意”,如在小區租商鋪開小賣部。有25%的人在市區的餐館等場所打工,雖然工資不高,但有可靠的收入。從失地農民的就業狀況可以看出,他們從事的都是以體力為主的工作。
目前收入來源。筆者在調查中得知,現在的收入主要是靠打臨工和做些小生意。對于工地打臨工的人來說,由于當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現象時有發生,他們的工作收入也是存在風險的。筆者了解到,目前農民的收入大部分都用于生活開支了,以前種地里的糧食和蔬菜都是自家的,但是現在地沒了,都得花錢買,生活成本增加很多。
征地款難以維持長久生活。被問及補償款去向時,有60%的人選擇“用于生活開支”,40%的人選擇“用于子女教育資金”。可見生活開銷占據了很大一部分資金,同時失地農民為了改變子女的命運,在子女的教育上也投入很多。在調查中,他們向筆者傳遞相同的擔憂:征地補償款太低,一家老小的生活開支大,生活的持續性難以保障。
三、失地農民問題分析與對策研究
(一)失地農民問題分析
1.現階段土地制度不完善
現行農村土地制度所規定的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明晰,是導致失地農民權益受損的直接原因。現行農村土地制度規定農村集體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但“農民集體”概念模糊,通常由村委會充當了集體土地產權主體,而村委會因在法律上不具備土地所有者的資格,客觀上造成行政權對集體土地所有權的嚴重侵蝕。
2.農民財產受損
我國《民法通則》規定農民的土地產權,包括所有權、使用權、收益權等權力,土地使用權是農民土地產權的基礎。土地的收益與土地租賃可使農民獲得經濟利益,現階段農民集體擁有轉讓權,農民在被征地后將無法得到應有的、合理的收益。農民不能繼續取得合理的土地增值,收益直接受損。
3.立法保護不充分
我國征用制度存在缺陷,未能適應社會發展和滿足失地農民需求,《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對“公共目的”土地征用補償做出規定,但對于“公共利益”,我國現行法律法規并未做出詳盡劃分。征地權的運用不規范,導致公共利益概念被擴大,外延界定模糊。失地農民的基本權利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農民被動失去土地現象較為普遍。
4.征地補償標準不合理
現行的土地征收補償法律法規過于簡單。如《憲法》第10條中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對土地實行征用并給予補償。但如何補償,卻沒有明確原則,使得補償標準無法可依;《土地管理法》補償標準未考慮土地價格受多重因素影響,缺乏合理性和科學性,忽略了對農民養老、勞動力安置和醫療等方面。如都江堰市耕地年產值,若按750元/畝計算,政府給予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費兩項之和在8 000元~12 000元,即使達到政策規定的“不超過30倍”標準,也不會超過每畝2萬元,而政策的補償僅限于對所征用土地的直接損失,不包括失地農民就業成本和從事新職業的風險。
5.安置辦法滯后
失地農民隨土地被征用,失去了保障。雖然被轉換成非農戶口,卻很難享受與城市居民一樣的社會保障。事實上,失地農民的社會保險,則基本上或完全由鄉鎮企業或農民承擔。失地農民養老和醫療保險沒有穩定的資金保障。都江堰市近年來的“土地換社保”,使失地農民既不能延續土地帶來的保障,也很難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特別是年齡偏大的失地農民,更是“種地無田,就業無崗,社保無份”。
(二)對策研究
針對失地農民問題分析和都江堰市失地農民實地調查情況,改善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生活,應解決以下幾個問題。
1.完善法律法規
明確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主體權利,是完善土地征用制度的前提。應從實際出發,對現行相關法律法規中有悖于市場規律的條款進行修訂,進一步完善土地征用制度,使征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我國《土地管理法》應立足于國情,重新科學劃定公共利益范圍,嚴格區分公益性和經營性土地,借鑒加拿大、日本等征地經驗,分別列出公益性用地和商業經營性用地,對二者之間的用地,引入聽證機制。健全社會輿論監督機制,監督政府征地行為,保證征收過程中農民的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土地征用程序的合理性、合法性。嚴格規范征地程序,完善落實征地公告,建立征地聽證程序,增強征地行為透明度,保證征地的公正性。
2.完善土地征收補償制度
從調查得知,我國現行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合理難以維持失地農民基本生活、補償程序不規范,未考慮土地的增值以及物價上漲等因素。應基于失地農民權益保障建立公平的補償機制,以市場經濟規律為基礎,參照當前土地價格、充分考慮發展因素和兼顧地方政府經濟狀況,對征地補償標準進行調整。二戰后的英國制定了一部《強制征購土地法》,該法規規定,所有強制征收應通過議會,征地部門應有充分的證據證明所建項目是“令人信服的、符合公眾利益的項目”;法規最大限度地為土地所有者考慮,對失地農民進行直接或間接損失補償,賠償包括該塊土地市場價值所體現的征用費和政府的賠償費。半個多世紀以來,英國的《強制征購土地法》作為土地征收補償成功的標準規范在世界范圍內產生了深刻的影響并引起了越來越廣泛的關注,也為我們提供了有力的理論基礎和制度支撐。
3.構建良好的社會保障體系
失地農民失去了能夠保障生活的土地,受傳統觀念、自身文化程度和就業技能等限制,大部分自謀生路,只能從事流動性強、勞動強度大、薪酬低的體力勞動,很難享受相應的社會保障。應建立健全失地農民基本養老保障制度,盡快將失地農民納入養老、醫療和失業等基本社會保障體系。良好的社會保障體系能解決失地農民后顧之憂,綜合考慮當地的實際情況和發展水平,建立適應其發展的失地農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擴大養老保險覆蓋面,對于年齡偏大、體力較弱、失去勞動能力的群體應給予特別的政策關懷。繳納和發放標準也應隨著經濟的發展而適時進行調整,使失地農民既能分享到經濟發展的成果,又有能力履行參保繳費義務。
4.轉變傳統的就業觀念
以市場為導向的勞動用工制度,對應聘者的年齡、知識、技能和市場競爭意識都提出了較高的要求。應幫助失地農民轉變傳統思想觀念,培養自主就業,樹立憑借自身能力,通過合法的經濟活動獲取報酬的就業就是正確的現代就業觀。倡導失地農民團結互助,成立失地農民團體,更好地幫助失地農民改善自身的生存和發展處境,也可為用工部門提供人員渠道,尊重失地農民的勞動和人格,增強他們的就業自信心,加強失地農民與社會的融合,促進經濟發展,社會和諧。
5.加大失地農民就業指導力度
因地制宜地對失地農民就業指導應體現多樣化、個性化的原則,都江堰市失地農民可依托城市發展,創辦特色旅游、發展農家樂休閑業;建立培訓與就業聯動機制,通過對外勞務合作渠道,組織勞務輸出,拓展收入來源;根據城鎮發展需求,讓更多的失地農民參與到服務行業中。建立農村勞動力轉移培訓基地,開展形式多樣的培訓,建立以政府主導,培訓和產業發展相結合的綜合培訓體系,對失地農民進行再教育,以企業的用工條件和市場需求為導向,提高他們城市就業競爭力,使其盡快完成角色轉換,以滿足市場需求。提倡社會人文關懷,當地政府應結合當地經濟狀況,扶持勞動密集型企業,鼓勵大量吸納失地農民,拓寬失地農民就業渠道,最大限度地擴大就業容量,使失地農民優先就業或創業的機會。
四、結語
綜上所述,失地農民的生活狀況是一個重大的社會問題,必須充分認識城市化進程中失地農民社會保障問題的緊迫性,從城市建設可持續發展出發,對影響失地農民生存現狀的因素進行深刻的分析和研究,尋找符合當地實際的方法和對策,才能切實保護失地農民的權益,改善和提高失地農民的生活現狀,更好地推進我國城市化發展進程。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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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小產權房;農地制度;農地產權制度
近年來我國征地規模不斷擴大,失地農民日益增加,人地矛盾及由征地所引發的社會矛盾也隨之不斷惡化。盡管政府不斷采取相關政策措施,強調保護土地資源,維護農民權益,但由此引發的一系列問題并未被遏制,反而愈演愈烈。而小產權房問題正是這些問題的突出表現之一。小產權房的興起及蔓延現象的背后折射出我國土地制度的不完善,尤其是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而土地產權制度又是農村土地制度的核心?,F存的農村土地產權主體不清、產權界定不明晰、產權結構和制度不合理性是我國土地資源開發利用失控、農民基本權益得不到保護和農村土地糾紛不斷增加的根源。因此,從構建和諧社會和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的高度出發,深入研究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積極探索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有效實現形式,構建一種合理的農地產權制度,對充分合理利用與保護有限的土地資源,保護農民的土地權利和實現城鄉統籌發展具有重要的意義。
一、小產權房對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考驗
小產權房指的是在未經政府征用的集體土地上,由農民集體繞過政府,直接和開發商達成協議,興建用于出售的房屋。目前,小產權房已成為社會廣泛關注的焦點,其存在使得政府陷入兩難境地,也成為在新農村建設進程中亟待解決的問題。盡管建設部了小產權房的風險提示,但最新的調查顯示,小產權房風險提示未能抑制交易的火爆,從北京到地方,小產權房的交易依然供需兩旺。根據現行的土地制度規定,凡農民耕種的農田都屬于集體所有,不準買賣,也不準隨便改作他用。若要改作他用,必須首先由政府征用,改為國有之后,才能入市交易。由此引起的問題是,一方面政府不允許農民將自己的集體所有制土地用于商品房開發;而另一方面卻通過征收補償的方式,將農村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土地,出讓給開發商用于商品房開發。這是一種典型的歧視性法律制度,是侵犯農民憲法上基本財產權利的制度性安排。所謂的小產權房,凸現出我國土地所有制度的缺陷,反映了我國在土地利用方面存在著的城鄉不平等現象,這正是對我國現行土地制度不合理性的現實批判和否定。小產權房的現象充分說明,土地制度不但不利于三農問題的解決,而且對城市化的順利進行也產生了障礙和扭曲。為了更好地解決三農問題和促進城市化的良性發展,要使政府盡早走出困局,避免與廣大農民和城市中低收入者的對立,應接受市場經濟運行的規律,改革與市場經濟的內在要求嚴重沖突的土地制度,讓農民充分實現對土地的權利。
二、我國農村土地制度的反思
目前引起人們廣泛關注的小產權房問題深層次淵源于我國土地的“二元制”結構已不適應進一步深化改革與城鄉統籌發展的需要。
(一)土地產權內涵的界定
對土地產權的涵義,人們有不同的理解。曲福田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指土地財產權利,它包括地所有權和由土地所有權派生的土地占有權、土使用權、土地收益權和土地處分權以及與土地所有權有關的其他權利。呂益民認為,土地產權是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等權能為基礎并反映這權能轉讓和交易過程中所體現的個人或社會受益受損的權益關系。戚名琛等認為,土地產權是以土地所有權為核心的多層次的一系列土地財產權利組合。周誠認為,土地產權就是有關土地的一切權利的總和,土地所有權、使用權、收益等是土地財產權利的組成部分。從以上觀點可以看出,大多數學者的意見是:土地產權以土地所有權和土地使用權為核心的一系列權利,包括占有、使用、收益、處分等權能。
(二)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
我國的土地分為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集體土地產權相對于國有土地產權一直是一種弱化的、不完整的產權,特別是集體建設用地變為國有土地才能使用。在某種程度上形成了“農民有地無權,而集體有權無地”的狀況。我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殘缺性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
1、土地所有權主體不明確,所有權虛置。我國集體土地實行的是“三級所有,隊為基礎”的形式,《土地管理法》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于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于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钡稗r民集體”不是法律上的“組織”,而是全體農民的集合,是一個抽象的、沒有法律人格的意義的集合群體,這樣一個無法律人格、不能具體行使對土地有效監督和管理的集合群體作為農村土地的所有權主體,必然造成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虛置。
2、農村集體土地產權權能不完整。農民對土地的不具有自主處分權,而處分權又是產權的核心部分。事實上,農民并不擁有真正意義上的農地所有權,而具有的處分權也是非常有限的,現行法律對農地承包經營權雖然明確了可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或其他方式流轉的規定,但在程序上、許可上做了明確的限制。當農地非農化時,唯一的合法途徑就是通過國家征收或征用。
3、土地產權制度缺乏法律法規的有效保護。目前,土地產權的法律法規仍然不盡如人意,存在許多不健全的地方,具體來說,可歸結為以下三種情況:(1)有法不依,執法不嚴。有法不依:中央和政府制定了諸多的法律法規,但破壞土地產權的事件卻屢屢發生。執法不嚴:違法情況的屢屢出現,同時也說明了執法機關對《土地管理法》的執行不得力。(2)無法可依。如有關農村土地產權的買賣以及地役權的界定和實施規則,就沒有相應的法律法規。(3)法律法規內容籠統,不具有可操作性。雖然《農業法》中規定了土地承包權可以在發包方同意的條件下,允許有償轉讓,但在轉讓過程中的一些具體規定卻沒有給出,在實際的操作中具有很大的任意性。另外《土地管理法》中所規定的農村土地集體所有權的主體不明確,這也對實際操作帶來了困難。
三、和諧語境下重構農地制度的設想
(一)在堅持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明確所有者主體,確保農民擁有真正的土地財產權
鑒于目前集體土地所有者位置虛化,農民土地產權不清,導致土地隨意調整、政府隨意征用、低價補償等侵犯農民土地權利現象屢有發生,必須從法律上界定農村土地所有者的主體地位,明確農民土地財產權的實質擁有問題。在堅持農村土地集體所有制的前提下,把土地產權直接賦予農民,使農民享有明確、穩定、完整而有效的土地產權。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內容之一就是要確立農民作為土地產權主體對土地產權的排他性權威,從制度上保護農民的土地權益。
(二)實現國有土地與農村集體土地同地同權
應根據2004年國務院《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中所提出的“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村莊、集鎮、建制鎮中的農民集體所有建設用地的使用權可以依法流轉”以及2006年國土資源部《關于堅持依法依規管理節約集約用地支持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的通知》中所要求的“穩步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和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試點、集體非農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試點”,遵循市場經濟運行規律,在符合城市規劃和區劃的前提下,實現農地入市與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土地既然屬農民集體所有,就應該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的權利。法治原則的要義在于法律必須平等的適用于政府與民眾。學者秋風由此指出:目前禁止農民充分行使對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的法律法規不符合法治原則。
(三)從根本上改革城鄉二元經濟制度,這是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
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改革是一項綜合性的社會經濟體制改革。目前,影響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根本性制約因素是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因此,從根本上改革城鄉分割的二元經濟制度是推進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前提。首先,應建立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進行農地使用權流轉機制創新,就要積極而穩定地推進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改革,逐步將農村的社會保障由依靠承包地轉為依靠社會和制度。采取“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形式多樣,農民自愿”的原則,多渠道、多層次、多方式地興辦養老、醫療、生育、傷殘等保險。弱化土地的社會政治穩定功能,盡可能地發揮土地的經濟功能。其次,改革戶籍制度和就業制度,使農村勞動力能夠自由遷徙、就業,與城市居民享有平等的就業權利和機會,是經濟體制改革的當務之急,也是當前農村經濟體制改革的重點和難點。
(四)調整產權結構,構建合理、有序的農地流轉機制
在產權明晰的前提下,按照市場經濟規律進行農地合理流轉,是建立現代商品化農業以及進行農業規模經營的需要。為此,一方面應通過政策、法規的調整,較少對農地流轉的種種限制;另外應加快農地流轉的市場化進程,根據各地區的不同情況采用租賃等不同的形式的流轉方式,建立合理的價格機制和補償機制,減少目前農地流轉過程中國家和地方政府的行政性色彩,培育從事農地流轉的專門性中介機構建設,大力加強流轉所需的各項經濟、法律環境建設。
(五)完善土地征用法規,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
正當、公平、公正、合理的行政征用補償原則是現代市場經濟國家普遍遵循的原則。而現實中在一些地區一些部門以“公共利益需要”為旗號低價征用農民土地后再轉讓獲取增值收益,實際上保護了一些企業、單位甚至個人的利益群體的小團體利益。不是以工補農、以城促鄉,而是以農補工、以鄉補城。因此,應明確界定公共利益、完善征地程序,確保在征用農民土地過程中土地權利人有充分的知情權和參與權,把征用農民土地的過程變成一個平等財產權利主體交易的過程。合理分配政府、開發商、農民的利益,保障農民在征地過程中應獲得的增值收益。
(六)完善法律制度,嚴格保護農村土地產權
依法治國是我們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從長遠來看,農村土地產權制度的有效性需要法律的保障才能體現。在農村土地產權制度改革的進程中,一方面,需要我們完善相關的法律法規;另一方面,要加大執法的力度,這對維護土地產權的運行秩序具有重要的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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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論意義:土地是人類社會最重要的財產,土地征收權力作為國家或政府為了實現公共利益而被賦予的一種強制性取得土地的行政權力,實踐中其侵犯行政征收相對人,即被征地人權利的現象屢屢發生。為了充分保護被征地人的權利,許多國家都對土地征收的條件、補償、程序進行了嚴密規定,并建立了充分、高效的爭議解決機制。筆者的研究旨在探討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在分析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土地征收制度,對集體土地征收的問題提出解決方案。
現實意義:隨著我國城市化的發展,大量的集體土地被征收。雖然經過多年的發展,征收制度逐漸完善,隨著《國有土地上房屋拆遷和補償條例》的出臺,完善了城鎮土地征收,但是在農村地區,集體土地征收依然存在許多問題。今年,xx在xx屆三中全會會議上提出:城鄉二元結構是制約城鄉發展一體化的主要障礙。現階段,我國現有法律制度與經濟社會發展脫節,尤其是今年來公益征收的范圍被不加節制的擴大,暴力征收現象層出不窮,導致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遭到了嚴重侵害,引發了失地農民的不滿。所以筆者認為,修改現有集體土地征收制度迫在眉睫。
二、文獻綜述(目前同類課題在國內外的研究狀況、發展趨勢以及對本人研究課題的啟發等方面)
集體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公共利益,根據法律所規定的程序和審批權限,把農民集體所享有的土地收為國有,并對其作出一定的補償行為?,F階段我國關于集體土地征收的法律規定主要體現在《憲法》、《物權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等法律法規中,以上法律雖然相對具體,但是與時展需要相脫節。眾所周知,西方國家雖然沒有如我國一樣的“集體土地”說,但土地征收制度理論卻由來已久發展至今,其中英國、德國和美國的征地制度是當今世界比較完善和先進的制度體系。英國的土地征用的目的也強調是為了公共利益,但它并沒有公共利益用地的目錄,而且沒有通過強制購買征地必須是為了狹義的公共利益即直接的公共使用的限制。在2019年頒布的《規劃和強制購買法》中,對于地方當局通過強制購買實施城市開發的目的的規定更加具有彈性,只要符合下列要求,地方當局就可實施強制購買: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經濟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社會福利,促進或者改善該地區的環境福利。美國自建國初就在聯邦憲法中規定:只有為了公共目的,而且必須要給予土地所有者合理的補償,政府及有關機構才能行使征地權。德國關于土地征收的規定也相當完善,主要體現在《德國基本法》中包含了嚴格的限定,對征收的條件、程序、補償及其他各方面均作出了詳細的規定。
我國土地征收制度是與每一時期我國國民經濟發展需要和發展水平、農民集體土地所有權變革情況相適應的。在計劃經濟時期,經濟發展較為落后,百廢待興,農村土地實行農民集體所有制,土地征收權力運用較為頻繁,當時的國家建設大多是國家投資的軍事國防、基礎設施等,與公共利益是相一致的。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時期,投資體制、用工制度、供地制度等發生重大變化,用地主體不再局限于國家投資主體,供地制度也逐步實現市場化,但是農村土地堅持集體所有,土地征收制度依然是農村土地轉為國家建設用地的唯一合法渠道,具有高度壟斷性。長期以來被征地農民的土地權利弱化、殘缺,農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權利、使用和管理上一直存在著嚴重的分立和割據。農民土地權利的這些特性造成我國當前土地征收制度存在不少問題。如土地征收條件概念不清,土地征收補償標準不科學、過低,土地征收程序不完善,爭議解決機制不足等,導致政府濫用土地征收權力,被征地農民權利被嚴重損害。
通過對國內外理論和現存制度的研究筆者得到了很大的啟發,筆者認為我國集體土地征收中存在問題的解決從根本上來講還是應該從立法角度完善土地征收的制度,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吨腥A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睂嶋H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政府裁決。最后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雖然對建設用地的規劃、批準及其實施方案作出了具體規定,但在實施過程中存在許多問題,嚴重侵犯了被征地農民的利益。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規定:市、縣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根據經批準的征用土地方案,會同有關部門擬定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鄉(鎮)、村予以公告,聽取被征用土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意見。而事實上在征收土地的過程中不但不聽取意見,甚至在補償方案未出臺的情況下用地單位就將推土機開到地里。在生活中這樣的事早已不是新聞。另外在簽訂土地補償合同時應該由征地單位和土地所有權人或土地承包人依法簽訂土地征收補償合同,而在操作過程中顯得很混亂,如新鄉市東開發區在征收延津縣農用地時先是延津縣國土局和土地被征收的村民委員會所在的鄉政府簽訂一份合同,然后再由鄉政府和村民委員會簽訂一份合同,至于承包土地的農民任何合同都沒有。
筆者認為:首先應先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圍(必須具備公共性、合理性、正當性、補償性);其次加強農民對征地的參與;最后健全集體土地征收爭議裁決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機構分開,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行政與司法救濟。
三、研究的理論依據、研究方法及主要內容
研究方法主要以行政法學理論和正在修訂的《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實施條例》,通過與老師指導和探討,以文獻研究為主,大量搜集、閱讀報刊文獻資料,同時借助媒體網絡,廣泛收集與集體土地征收的有關的資料。理論和實踐相結合,思辨和實證相互運用,重在實證研究,在文章中提出自己的見解。研究的主要內容是有關集體土地征收制度的進一步完善的問題。
四、研究條件和可能存在的問題
主要是通過閱讀有關集體土地征收方面的論文、書籍,并結合具體的實例進行研究;同時本論題所依據的材料和獲取的信息主要來自期刊、相關報道,因此免不了會在信息方面有一定的瑕疵,自己的知識儲備的相對貧乏和研究能力低下也會造成這次研究的瑕疵。
五、預期的結果
通過自己的研究,給《土地管理法》提供一個視角,完善相關的立法,更好的保護農民的權益,為不斷涌現的土地征收方面的群眾性事件提供一個解決問題的途徑。
六、論文提綱
淺議集體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及其解決方案
(一)引言
(二)提綱
一、 集體土地征收的相關理論問題
(一)集體土地征收的概述
(二)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歷史沿革
(三)集體土地征收的理論基礎
二、外國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借鑒
(一)外國土地征收的法律簡介
(二)英國、臺灣土地征收制度的可借鑒之處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現狀
(一)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相關規定
1、《憲法》
2、《物權法》
3、《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城鄉規劃法》
(二)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缺陷
1、公共利益認定的模糊性
2、征地利益分配不平等、不合理
3、農民缺乏對征地活動的知情權、監督權
4、爭議裁決及救濟機制不完善
(三)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缺陷的成因
1、城鄉二元土地所有權劃分與城市化發展的矛盾
2、集體土地所有權不完整
3、征地中農民的土地所有權主體地位被虛化
4、重人治、輕法治的傳統思想
四、完善我國集體土地征收法律制度的幾點建議
(一)健全公共利益征收模式
1、合理界定公共利益
2、明確區分公益征收和其他征收
(二)完善集體土地征收補償措施
1、補償標準市場化、方式多樣化
2、對失地農民提供完善的社會保障
(三)健全集體土地征收法律程序
1、確立征收的正當程序原則
2、加強農民的參與權
(四)完善土地征收中的爭議解決及權利救濟
1、健全集體土地爭議裁決機制,將征收主體和裁決部門分離
2、完善救濟制度
(1)加強行政救濟,將該爭議納入行政復議受案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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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耕地減少問題
鄉鎮工業園區的建設占用大面積的農村集體組織所有的土地,致使原本的耕地性質發生變化,成為工業用地,引起耕地面積減少。耕地減少這一問題是對于大范圍的群體而言的,對于因被占地而失地的農民而言,是失業、是喪失基本的衣食住行的生活保障。這也是建設鄉鎮工業園區前應考慮并解決的問題。
(二)原土地權利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問題
鄉鎮工業園區征收農村集體土地過程中,補償范圍主要涉及土地、房屋、青苗、地上附著物、人員安置等,并未對土地權利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享問題作出約定。這種被征地人不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的補償模式,對于被征地農民是不合理的。
(三)原農村居民的安置問題
現行法規對被征地農民安置的規定比較籠統,對征地安置的目標、原則未作出明確的可操作性的規定,致使各地在征地安置中采取的多種途徑,在操作和管理方面缺乏依據。實踐中存在貨幣安置、留地安置、就業安置、社保安置等,其中主要采取貨幣安置方式。具體為:一是貨幣安置方面,除對土地、青苗、地上附著物、房屋的補償款,對于未成年的農村居民一次性給予安置款;二是社保安置方面,對于女滿55周歲,男滿60周歲的農村居民,給予社保安置,未達前述年齡要求的,待達到年齡要求時享有社會安置保障。
(四)鄉鎮政府職能與職責異化
鄉鎮政府對土地的管理權力主要體現在:規劃權、用途管制權、土地流轉簽證權三個方面,關乎土地的利用、用途、使用權歸屬等。并且,這三種權力的行使都需要符合法律的規定和土地權利人的利益,經過法定的程序。但是,很多鄉鎮政府在行使這三種權力的過程中,未能符合法律的規定或者土地權利人的利益。
(五)相關法律、政策、制度的欠缺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制度缺失導致程序的不規范?,F行法規對于土地征收只有一些原則性的規定,而操作性規范的缺失使得征收主體在實施征收過程中違法征收土地,致使多征少用、浪費閑置等現象。第二,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權利保護的缺失。土地征收中被征收人在征收程序中應該享有知情權、參與權、處分權、補償權、行政救濟權與民事救濟權。而這些應有權利保護的不足有很多說法,其中一個重要原因便是征收權的商業化。這種征收權商業化的后果便是程序權利不周全、實體權利不充實、救濟權利不完備和缺乏保障力。第三,對于耕地減少這一問題,有力措施、政策的提出和上行下效的貫徹實施,是緩解這一嚴重社會現象的關鍵。關鍵就在于措施的欠缺以及實施的不盡合理。第四,土地權利人補償、利益分配、安置等政策的缺失。我國現有的法律法規中,對于土地征收的補償、利益分配、安置中存在很多缺失。法律、政策的缺乏是工業園區建設所導致問題的重要原因。
二、建設鄉鎮工業園區引發問題之對策
(一)鄉鎮政府職權與職責的回歸
鄉鎮政府職權、職責能否正確的行使和履行是土地征收是否合法合理的關鍵。鄉鎮政府職權、職責的回歸,需要做到:一是考察被征地的價值。通過對被征地價值的考察,使征收方與被征收方雙方的利益都能夠得到公平、合理的實現。二是對征收主體的資格進行審查。征收方是被征土地的下一個使用權利人,應該對其進行資格審查,確定其是否滿足使用并實現被征地土地效益最大化;同時,也能確定其是否具備違反義務時承擔責任的能力。三是對被征地將來增值利益的評估。以進一步確定征地是否可行,同時也為被征收人參與被征地增值利益分配做大致預期。四是政府行權時應規范行權方式。職能、職責的異化在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行權方式錯誤導致的。
(二)法律、政策、制度的構建與完善
第一,土地征收程序構建。土地征收程序的不完善是導致土地征收問題出現的重要原因,故土地征收程序的構建顯得尤為重要。首先,出臺《土地征收法》,實現征地內容法制化。《土地征收法》中,對土地征用的主體、客體、條件、方式、范圍、步驟、責任等都要有明確、具體的規定。其次,完善征地審查機制,保證被征地的合理有效使用。再次,被征地實行市場定價,保障被征地權利人的合法利益。實行市場定價制度。再其次,完善征地補償程序。防止征收中,征收補償款被拖欠和截留,保障被征地人補償權。最后,規范征地行為,建立完善的征地監管程序。保障被征收人的合法權益不被征收主體非法侵害,促進征收主體實施征收過程的合法。
第二,被征收人權利保護制度的完善。在充分保護被征收人的知情權方面應做到:一是直接通知被征收人。需要告知義務人直接告知被征收人的信息有三種:第一種是征收申請人擬征收土地的信息;第二種是征收審批機關就土地征收事項作出的決定;第三種是補償方面的信息。而在我國,相關的土地征收信息采取公告或告示方式,效果顯然較弱。二是明確公告的地點和需要被告知的權利人范圍。使被征收人盡早確定自己是否為權利人且利于被征收人獲得征收土地方面的信息。三是增加告知的內容。一方面,規定被征收人可以查閱征收申請人向征收審批機關提交的申請材料以及被征收人可以查閱征收審批機關的審批材料和決定;另一方面,規定征收申請人向每個被征收人提供具體的補償數額和安置辦法及其確定依據。這兩方面的內容在目前我國的征收法律法規中并未涉及。四是強化告知義務人違反告知義務的法律后果。保護被征收人參與權方面可以通過:一是允許被征收人參與決定土地能否被征收和征地的面積;二是允許征收申請人與被征收申請人協商確定征收補償數額和安置辦法;三是明確可以參與決定的權利主體的范圍。對處分權的保護可以通過恰當地規定征收申請人范圍的方式來予以解決。當前,世界范圍內征收申請人范圍呈現不斷擴大的趨勢,而我國目前的實際的征申請人范圍不受限制,為了平衡征收人與被征收人之間的權益,適當縮小征收申請人的范圍是必要的。行政救濟權保障方面可以通過:一是清除運用行政救濟權的實體法障礙與程序法障礙;二是縮小行政救濟權的客體。土地征收的法律法規中作出明確的規定,使被征收權利人的權利可以通過司法程序得到強有力的保護。民事救濟權方面,被征收人對征收補償爭議應該享有民事救濟權。使被征收人最終獲得的補償在數額及給付時限上都有保障。
第三,防止耕地減少措施。主要有:一是對環境污染的有效控制?;省⒒瘜W物質等對耕地的侵蝕,使得耕地喪失耕種性能,故防止環境污染對耕地減少是有效用的。二是禁止對耕地的非法、不合理的征收、征用。就鄉鎮工業園區征用農村集體土地的情形而言,在征收土地前,應該做好各方面的預算、計劃,防止多征少用、癥而不用的現象,浪費土地,減少耕地面積。三是合理開發可耕地。一方面節約合理用地,另一方面也應合理地開發可耕地。
第四,被征收人補償、增值利益分配、安置保障的政策。首先,被征收人的補償方面,不僅要重視直接損失補償,也要重視間接損失補償。我國目前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方面僅包含三方面: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這種直接損失賠償方式遠不能實現被征地人的利益,有必要增加間接損失的補償。具體包含:一是農民失業、轉業損失等費用。農民大多數文化水平低,其他技能較為欠缺,失去土地將導致絕大多數農民喪失生活經濟來源,因此,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失業、轉業費用以助其獲得知識、技能,以解決長遠生計。二是補償方式應以貨幣補償為主,輔之以其他補償方式。首先,鄉鎮工業園區的建設不僅可以發展工業,對被征地農民而言,也可以提供工作崗位來獲得生活經濟來源。故征地方在對被征地人的補償中增加對應的工業就業中所需的知識、技能的培訓機構,提供培訓服務,這種補償方式對于失地農民也是有益的。其次,失地農民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對策,需要法律、政策明確規定。原土地的價值不斷提升,現行法律并沒有規定原土地的所有人能夠參與土地的增值利益分配,使被征地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的分配沒有法律依據的支撐。況且,被征收人參與土地增值利益分配勢必對其他享有土地增值利益主體產生利益分割態勢,若沒有法律明確規定,這些利益相關主體將難以協調。最后,農村居民安置方面,一是居民住房的保障。工業園區的入駐對農村居民住宅也同時予以征收,而當前住房保障主要是采取貨幣補償以及為居民修建居民房方式。二是生活保障。滿足條件居民轉為社會保障,未成年人一次性給付保障費用。但未成年人的保障費用是極少的。筆者認為,在未成年人的保障上,除貨幣的給付,還應當在受教育方面予以保障,只有從教育保障中獲得知識,才是對未成年人保障的長遠之策。當前,與鄉鎮工業園區建設相關的征地補償方面的法規并不完善,這是導致問題存在的重要原因。
三、結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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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征收是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不僅是不可再生的資源,也是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因此歷來為人們所重視。那么作為土地征收的有關立法也顯得異常重要,但我國還沒有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主要靠《憲法》和《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來調整。這樣的立法現狀不但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不相適應也顯得有點單調。另外隨著我國的飛速及各地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征收,用于非農化建設,農村集體土地征收的狀況更加混亂。因此農村集體土地在征收過程中所暴漏出來的也就越來越多,有些行為已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主要表現在以下幾方面:如土地征收權被濫用、各地補償標準及范圍不合理、征收程序不規范不民主及以租代征等等。這一系列問題的存在如不加以妥善解決將直接侵犯廣大農民的利益,另外也直接擾亂國家整個土地資源規劃和利用,因此作者建議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完善。一、首先從立法上明確規定“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的區別。二、村民小組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應加以明確。三、嚴格限定土地征收的條件。四、農村集體土地征收應市場化運作,加強政府向服務型功能轉化。五、擴大土地補償范圍,采取多種形式的土地征收補償方式。六、完善土地征收程序,加強征地民主。七、“公共利益”應法定化。八、制定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關鍵詞:集體土地征收 土地征收和土地征用
缺陷及完善
土地征收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為社會公共利益所確立的一種基本法律制度。①對土地征收的概念界無大的爭議,在以前有的稱土地征用即國家依照法律規定將土地收為公用。②有的還稱為國家建設征用土地,也就是國家運用行政權力把農民集體土地轉為國家所有的行為。③如一九九八年《土地管理法》就沿用此概念。因此我們現在一般認為土地征收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共利益的需要,按照法律規定的批準權限和程序,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變為國家所有并給農民集體和個人以補償的法律制度。土地作為農民生產的基本要素和人類賴以生存的物質基礎其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但是目前除了一部《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和《憲法》的原則性規定外,我國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這顯然與土地征收的法律地位及其重要性不相適應。另外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和各地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大量的土地被打著“公共利益”的旗號而濫用,用于非農化建設,有些純粹是經營性的開發,完全是為了獲得私利。這些行為嚴重違背了土地征收的基本原則和立法本意,所暴漏出來的問題也越來越多,已嚴重了我國土地征收市場發展的秩序,這更迫切需要出臺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
一 目前我國土地征收的法律概況
我國土地實行的是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農民集體所有制。那么作為土地所有制的法律表現形式,土地所有權也相應分為國家土地所有權和集體土地所有權。而按照我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款的規定,我國的土地征收也只能發生在國家和農民集體之間,因此本文所談的土地征收不包括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征用。
近年來隨著我國城鎮化水平的進一步提高,土地征收現象越來越普遍,它也成為農村的一個基本法律問題。另外土地征收本身就是經濟發展的結果,它和經濟的發展密不可分,經濟越發達的地區,土地征收發生率也越高,這就使我國的土地征收和經濟發展緊密相連并且表現得越來越明顯。土地的征收在國民經濟生活中顯得是如此重要,但是我國目前還沒有一部專門的《土地征收法》,目前的土地征收、征用主要靠《憲法》、《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以及國務院《大中型水利水電工程建設征地補償和移民安置條理》等相關行政法規、規章來調整。就目前來說國家只要是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隨時都可以對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強制征收。并且按照《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的規定對征收這種法律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提出異議,如對征收土地的補償費用有異議也只能提請批準征地的政府裁決。但征收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收土地方案的實施。另外按照現行《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征收耕地的補償費用僅包括土地補償費用、安置補助費以及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至于補償標準為該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特殊情況下不超過三十倍。從以上立法可以看到我國的土地征收補償采用的是有限的低價補償,并且補償范圍也只限于《土地管理法》第47條的規定。
實質上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在我國是和當地的經濟發展相適應的,東部地區往往高于中西部地區,就目前中原地區一般耕地年產值僅為1000元左右,也就是說每畝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用為3萬元,這點費用根本不能保障失地農民以后的生活,而征地后土地的市場價格往往為補償費用的十幾倍甚至幾十倍。土地征收前后的巨大差價誘惑著部分地區大搞各類開發區,以致前幾年出現大規模的“圈地運動”,甚至有些地方出現了征而不用,等待升值使大量土地閑置,浪費土地資源的現象。另據有關部門統計: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通過后的1986年至1995年,耕地累計減少10266萬畝,年均減少1027萬畝,在這些減少的耕地中,其中違法用地總量達428.7萬畝。④全國1/3以上的群眾生活歸因于土地問題,而其中60%左右直接由征用引起。⑤因此基于上述土地使用狀況土地征收制度的改革也是勢在必行。
二 當前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一) 土地征收權被濫用
當前土地征收過程中所存在的一系列問題與我國土地征收法律、法規的不完善和政府對土地管理的缺位有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10條第3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薄吨腥A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 2 條第4款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實際上公共利益的概念已被擴大到經濟建設,可以說許多企業都打著“公共利益”的名義來申請用地,那么這就存在一個“公共利益”如何界定的問題。我建一個學校和是為了公共利益,我開發一個經濟適用房住宅小區是否也為公共利益呢?
另外“公共利益”外延界定的不明確也導致土地征收權被國家權力機關極度濫用。因為我國土地征收的補償費用實行的并非真正的市場價格,而是由國家單方制定的補償標準和范圍,遠遠低于市場價格。即使這樣的低價也往往是由用地單位來支付的,國家實際上是無對價取得土地,這就加劇了土地征收權的濫用。
(二) 土地征收補償標準和范圍不合理
1、補償標準和范圍缺乏足夠的法律依據
按照目前的土地征收制度,實際上是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即由農村集體所有轉變為國家所有。既然是兩種所有制的轉移,那么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土地的價格就應該由市場來決定,就應該由法定的土地價格評估機構來評估。而現行法律規定是按照被征用土地前3年的平均產值的6—10倍來的,一方面這種制度受多種因素的影響如市場、土地用途、地區差異、種植條件等。另一方面按照法律規定集體土地征收是單方強制性的,被征收單位不得拒絕,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25條第3款的規定,被征收土地的農村組織和農民只有對土地補償標準有異議的,才有權要求批準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決。這個異議是指對6—10倍以內,而對于被征地單位的補償要求高于10倍的救濟措施在立法及司法解釋中并未提及。另外這樣的規定也違背了民法規定的財產所有權的基本權能,體現不出農村集體組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法律地位。
2、征地補償范圍小、標準低
從現行的法律法規來看,土地征收的補償范圍一般限于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地上附著物補償費、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土地復墾費或耕地開墾費等。這樣的補償范圍在土地市場發展的今天遠遠彌補不了農民失去土地的損失。因此是否能考慮一下象國外一樣進一步擴大征地的補償范圍,如加拿大的土地征收補償一般包括(1)被征收部分的補償,必須根據土地的最高和最佳用途及當時的市場價格。(2)有害或不良影響補償,主要針對被征收地塊剩余的非征地,因建設或公共工作對剩余部分造成的損害,可能還包括對個人或經營損失及其他相關損失的補償。(3)干擾損失補償,被征地所有人或承租人因為不動產全部或基本征收,因混亂而造成的成本或開支補償。(4)重新安置的困難補償。⑥
另外德國對土地的補償范圍也值得借鑒,如(1)土地或其他標的物權利損失補償標準為:以土地或其他標的物在征收機關裁定征收申請當日的轉移價值或市場價值為準。(2)營業損失補償,補償標準為:在其他土地投資可獲得的同等收益。(3)征收標的物上的一切附帶損失。⑦其實土地征收補償范圍在我國個別地方也有所突破,如《江蘇省蘇州市征用土地暫行辦法》第14條規定的就有保養費,并且在該辦法第24條還對保養費的發放辦法作出了詳細規定。
另一方面土地的補償標準也有點過低,按照法律規定補償標準為被征收前3年畝產量的6—10倍,這樣算下來荒地補償費每畝為5000元左右,即使可耕地在有些農村也只有20000元,不要說彌補損失了,甚至連原來的生活水平都難以維持。
3、安置補助費過低,解決不了勞動力安置問題,另外也與我國現行勞動法不協調。
例如湖北省的安置補助費一般在5000—14000元/畝,這樣低的安置費,用人單位根本
篇10
【關鍵詞】 集體土地房屋登記村鎮居民 住宅
中圖分類號:[F287.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
當前,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流轉成為大家熱議的話題,而要使集體土地上的房屋流轉就必須先進行房屋登記。物權法64條為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屬于村鎮居民的私人財產提供了明確的法律依據。物權法6條確立了以登記為核心的不動產物權公示制度。但同時《房屋登記辦法》82條規定了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的范圍,即依法利用宅基地建造的村民住房和依法利用其他集體所有建設用地建造的房屋。結合《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條的規定,集體土地范圍內可登記的房屋分為兩類:一是村鎮居民住宅,包括宅基地上新建、改建、擴建和重建的房屋;二是經依法批準,由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造的房屋。據此在實際工作中,個人名下商業或工業用途的集體土地因不符合法律要求就不能辦理房屋登記
一、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具有其特殊性
1、《房屋登記辦法》依舊將宅基地使用權視為一種帶有身份性質的財產權,與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資格相聯系。
為了確保房屋所有權人與宅基地使用權人一致,從源頭限制宅基地和村鎮房屋私下流轉,第八十三條規定村民申請住宅所有權初始登記,須提供申請人屬于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證明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明。這樣做的目的在于,限制集體土地上房屋非法流轉。目前的法律法規不允許在集體土地上進行房地產開發,禁止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向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成員銷售。同時對集體土地上房屋轉移登記做出了嚴格限制。房屋流轉行為,如房屋買賣、贈與、交換、繼承、受遺贈會導致權利主體在法律上的變化,因此第八十六條規定村鎮房屋轉移登記需提供宅基地使用權證明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同意轉移的證明材料。如果當事人先辦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后,再去辦理宅基地使用權,有可能出現不符合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情形,無法辦理宅基地使用權變更,從而造成宅基地使用權主體和房屋所有權主體不一致。所以集體土地范圍內村民住房轉移登記以“先地后房”為原則,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交易過戶先進行宅基地使用權變更登記,實際上將宅基地使用權的轉移登記作為房屋轉移登記的前置,借此將村鎮房屋流轉限制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之間。為了使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能明顯區別于國有土地上房屋登記,《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九條規定,房屋登記結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予以登記的,應當在房屋登記簿和房屋權屬證書上注明:“集體土地”字樣。
2、宅基地使用權是村民安身立命的非常重要的社會保障
宅基地使用權對于依賴其生存的村民而言,既是“財產權”,也是“身份權”,還是“生存權”。農民一旦失去宅基地和住房,在農民社會保障制度還不成熟、不健全的情況下,將會失去最基本的生存條件,甚至會嚴重影響社會穩定。所以根據《物權法》184條之規定,現階段還不允許辦理村民住宅的抵押登記。我們房屋登記機構對集體土地范圍內的房屋登記應慎之又慎,保障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權,對維護和諧穩定的社會秩序,有著非常重要的意義。二、目前房屋登記的基本情況及存在的問題
1、房屋登記的基本情況
在《房屋登記辦法》出臺之前,我們自1988年已開展了集體土地上的房屋登記工作,在多個鄉鎮進行了試點發證,取得了社會認可和當地農民群眾的支持。在農村,許多農民要求辦理房屋登記的要求是非常迫切的,其原因主要是:一是隨著法律意識的增強,村民覺得如果自己宅基地上的房屋有房屋所有權證的話,面對政府拆遷征收將有更多話語權。二是經濟的快速發展,使農村村民有較強的融資需求。廣大農民要求發展經濟、脫貧致富奔小康的愿望迫切。宅基地是他們最貴重的財產,應該讓這些不動產充分發揮其增值創收的效用。三是村民房屋流轉意愿較為強烈,宅基地上的房屋私下交易頻繁。
但是,目前,農村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工作進展緩慢,原因是多方面的。其一,農村房屋建設管理跟不上,違法建筑面廣量大,少批多建、未批先建現象突出,再加上宅基地和集體建設用地登記發證滯后登記發證工作推進困難。其二,因國家土地管理制度導致集體土地上房屋流轉、抵押受限,農民對房屋登記的內在需求受到抑制。其三,許多集體經濟組織在自己經濟組織土地上建設村民安置住宅樓,向非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出售,存在大量的所謂“小產權”房,集體土地上房屋登記的試點,也引起了對農村“小產權”房將逐步轉正的猜測,再加上個別新聞媒體不負責任的報道,也為基層政府帶來了解決“小產權”房問題的壓力。
2、房屋登記中遇到的問題
有三類主體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但在獲得房屋時并未違反法律規定。即因子女上學導致戶口遷出集體經濟組織的原農村戶口人員,因婚姻關系導致村鎮房屋共有的非農村戶口人員,因繼承獲得村鎮房屋的非農村戶口人員。這三類主體在實際獲得村鎮房屋時并未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如果為其辦理房屋登記,但因其不具備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土地管理部門往往不為其辦理土地登記,從而陷入光有房屋所有權證沒有土地使用權的尷尬境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