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保險范文
時間:2023-04-07 04:21:0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社會保險,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甲方:_________(企業名稱)
乙方:_________(下崗職工)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于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篇2
(一)加強組織領導,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有力保證。近年來,我縣始終把加強社保基金監督管理工作作為社會保險事業發展穩定的一件大事來抓。一是成立了以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組長,人社、財政、地稅、各商業銀行為成員的社會保險基金協調工作領導小組,建立了部門聯系會制度,每季度進行一次例會,共商社會保險發展大計。二是成立了以縣政府常務副縣長為組長,由人社部門牽頭,財政、審計、稅務、銀行、工會、新聞媒體等部門成立的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委員會,并公布社會保險基金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
(二)健全管理制度,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堅實基礎。經過多年的探索和實踐,結合我縣實際情況,逐步建立和完善了《社會保險基金使用與審批管理制度》、《社會保險基金預警制度》、《離退休人員生存狀況跟蹤服務制度》、《住院病人查房制度》、《定點醫院定點藥店費用審核制度》等相關制度,使我縣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制度更細化、操作更具體、監督更嚴密。
(三)規范業務運作,是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的有效措施。為保證各項社會保險工作的健康運行,我縣從基金管理的源頭抓起。一是以金保系統為抓手,嚴格參保單位和個人申報繳費的管理,完善“五險一單”的征繳機制,統一基數,統一人數,提高基金征繳率,實現依法征收。二是以落實省市各項政策規定為基礎,加強社會保險基金待遇支出的管理。嚴把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關,實行提前退休公示制度。醫療保險基金支付實行明察暗訪與實地調查相結合的工作方式,失業保險待遇采取定期與不定期到單位、街道居委會調查的方式,有效控制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流失,保證了社會保險基金的安全運行,維護了職工的合法權益。三是以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制度為約束,保證社會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截止2014年底,全縣參加社會保險人數達13.59萬人次,基金總收入18786萬元,基金總支出17922萬元,基金收繳率98%,做到了當期收支平衡、略有結余,有力地保障了職工合法權益和離退休人員基本生活,基金未出現被擠占、挪用等現象,基金監管水平不斷提高,基金運轉良好。
(一)基金收支矛盾突出。隨著我縣原國有集體企業破產改制結束,擴面空間和潛力非常有限,加上我縣老齡人口數量的不斷上漲,享受養老金的人數又不斷增加,收支矛盾日趨凸顯。2012年,全縣參加養老保險人數20560人,其中退休6576人,當年新增退休692人,當年基金收入10979萬元,基金支出11759萬元,當期結余-781萬元,累計結存11319萬元。2013年,全縣參加養老保險人數19558人,其中退休6938人,當年新增退休429人,當年基金收入11515萬元,基金支出13248萬元,當期結余-1733萬元,累計結存9586萬元。2014年,全縣參加養老保險人數20179人,其中退休7273人,當年新增退休459人,當年基金收入13964萬元,基金支出13516萬元,當期結余447萬元,累計結存1033萬元。通過近三年情況分析,我縣退休人員除政策因素外,正常退休人員增長率為7%,供養比例為1.8:1 ,就目前基金結存情況,支撐能力僅為9.6個月。
(二)監管力量有待加強。目前,我縣雖然設立了基金監管機構,配備了基金監管人員,但由于監管工作人員大多不具備專業的監管知識和業務能力,加上工作量大、涉及部門廣,監督工作往往流于形式。
(三)信息化建設水平有待提高。社會保險基金監管離不開工商、稅務、公安等部門的信息支持,我縣目前未建立相關部門社會保險信息共享機制,影響了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和基金監管工作的推進。
(一)全力推進社會保險擴面征繳工作。一是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多渠道大力宣傳社會保險相關政策,提高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的參保意識。二是加強相關部門協調配合。要加強社會保險部門與稅務、工商、財政、審計部門的協調配合,各司其職,整體作戰,形成齊抓共管的局面。尤其要加強與稅務、工商、審計部門的數據共享機制建設,提高征繳率,減少征繳成本。三是加大執法監察力度。利用勞動管理、勞動監察、稽核職能,定期、不定期的
篇3
1、養老保險、老之所依。
2、保險為你撐起一片和諧的天!
3、提高社會覺悟,參加社會保險,實現社會公平。
4、參加社會保險,社會共同的責任!
5、人生自古誰無老、養老還須靠社保。
6、社會保險,關乎國運,惠及子孫!
7、養老保險系萬家、老有所養福無涯。
8、年輕交社保、夕陽無限好。
9、鞏固完善社保體系是各級政府的重要職責!
10、參加工傷保險,規避工傷風險!
11、關愛員工福利,保障合法權益!
12、現在不參保、將來有煩惱。
13、社會保險關愛,呵護您的一生!
14、參加醫療保險,關愛生命健康!
15、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社會保險接著算!
16、編織養老保險安全網、構建和諧社會奔小康
17、社會保險與您風雨同舟!
18、參加生育保險,維護女職工權益!
19、社會保險,利國利民!
20、發展社會保險事業,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
21、養兒可防老、關鍵靠社保。
22、社會保險進萬家,真情溫暖你我他!
23、參保繳費與領取工資同等重要!
24、勞動者是家庭的支柱,社會保險為您抵御風險!
25、農民進城務工、社保改變一生。
26、社會保險作保障,哪里謀生都一樣!
27、參加社會保險,利在員工,功在社會!
28、失業保險助您渡過生活險灘!
29、沒有社保關系的勞動關系是不規范、不完善的勞動關系!
30、參加社保是所有勞動者的法定權利和根本利益。
31、參加社保越早越好!
32、積極落實國家對自由職業者參保的優惠政策。
33、今朝獻上養老保險真情一片,他日還你老有所樂幸福無限。
34、完善保障關系依法參加社會保險。
35、、提高社會保障總體水平!
36、社會保險與您共享安定,健康的生活!
37、一切用工單位都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都必須依法繳納社會保險費!
38、為參保者服務是勞動保障經辦機構的神圣職責。
39、家喻戶曉養老擴面、力謀福祉全民共建。
40、參加社會保險,解除后顧之憂!
41、為員工辦理社保是用工單位的責任和義務。
42、譜寫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新篇章!
43、參加養老保險,享受晚年幸福生活!
44、參加社會保險是您的義務,享受社會保險是您的權利!
45、從現在起,為自己做點什么——積極參加社會保險!
46、擴大社會保險覆蓋面,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篇4
乙方:_________(下崗職工)
經雙方協商一致,就保留社會保險關系期間和終結時雙方權利義務達成如下協議:
一、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
二、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保險的繳納:
企業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為“協保”人員辦理繳納養老、失業、大病醫療三項社會保險手續。
1.養老保險的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2.大病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為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3.失業保險費繳納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甲方承擔_________。
三、醫療費用的承擔:乙方在協議期間患大病所發生的費用,除按本市大病醫療保險規定應由保險基金承擔的部分外,其余費用甲方承擔_________%,乙方承擔_________%。
四、協議期間,甲、乙雙方的權利與義務:
1.甲方承擔乙方的檔案保存;
2.當乙方與其他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時,甲方應幫助協保人員辦理人事檔案調轉手續;
3.乙方應按協議向甲方繳納社會保險應承擔的費用;
4.甲方除本協議確定的給予乙方待遇外,不再向乙方承擔其他義務。
五、本協議履行期間,乙方由于被判刑、勞改、勞教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協議。
六、本協議履行期間,甲方發生兼并、合并、分立、被收購的,本協議由接收單位繼續履行。
七、雙方約定的其他事項:_________。
八、甲方不按本協議約定履行義務的,乙方可向企業所在區縣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乙方不按本協議繳納社會保險費的,不得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九、本協議一經簽訂,甲、乙雙方簽訂的再就業服務中心管理協議即行解除,甲、乙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停止執行。
十、本協議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
篇5
兩者的相同點
首先,不管是社會保險,還是商業保險,都使我們遇到風險后能夠獲得一定的補償,因而都是為保險群體服務的,都力圖保障被保險人免受風險連累。
其次,都是要求我們事先繳納保險費,這是享受保險待遇的先決條件。眾所周知: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以收定支”,而社會保險是實行“以支定收”的“支付確定”型養老保險,就是要求被保險人獲益前先繳納保費。
再次,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既然同屬于抵御風險的活動,所以二者預測風險的方法和技術,要求工作人員具備的知識和技能結構,乃至專業術語都很近似。
由此可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活動和功能相輔相承,目的相同,方法類似。
兩者之間的區別
行為主體不同
社會保險屬于政府行為。政府是社會保險的倡導者、組織者、執行者,也是它的堅強后盾,即一旦社會保險入不敷出,出現嚴重赤字,政府將想方設法予以彌補,以保障受保人的權益,維持社會安定。商業人身保險是企業行為,保險人是保險公司,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它講究“多進少出高盈利”,與投保人保持商品買賣關系,無政治色彩。
實施手段不同
社會保險依法執行,帶有強制性,強制一切用人單位及其員工按時如數交納社會保險費,否則,輕的罰以滯納金,重的繩之以法。商業人身保險則不同,它純屬商業活動,嚴格實行買賣自由、等價交換的原則,自愿投保,其范圍相當廣泛,只要是符合保險公司的承保條件、具有保險費負擔能力的人員,都可以參加,無強制色彩。
可靠性不同
社會保險待遇支付最可靠,年保證及時足額發放,因為它是政府行為;商業人身保險則不同,當然在我國《保險法》明確規定“經營有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不允許倒閉”,所以我國不可能出現人壽保險的保險公司倒閉的情況。
交換原則不同
社會保險實行的是互助互濟原則,強調勞動者之間的互相幫助,即富裕地區幫助不富裕地區,高收入者幫助低收入者,在業者幫助失業者等等。而商業人身保險實行不投不保、少投少保、多投多保的商品等價。
保障程度不同
社會保險的保障程度通常根據社會經濟生活水平、國家福利政策、被保險人的貢獻、工齡、地位,由國家單方面決定的,而且只是滿足勞動者的基本生活需求,保障程度一般在社會貧困線和在職職工工資收入之間。而商業保險的保障程度則根據投保人或被保險人的保險需求和購買價格而定。多投多保,少投少保,比較適合手頭有閑置資金的人群。
篇6
1.存在的問題
較大的參保需求與較小的覆蓋范圍的矛盾——全市應參保單位1055個,在職職工36298人,退休職工13165人。目前已參加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的單位僅為887個,覆蓋率84%;10606名退休參保職工由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發放養老金,占退休人員的80%。事業單位因單位性質不同、資金來源渠道各異,單位在職人員與退休人員的比例也不一樣。隨著事業單位改革的進一步深入,人員考聘機制的完善,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渠道變窄,人員更新的腳步放緩。在一定程度上,影響著未來事業單位人員結構向年齡偏大化轉變。由于事業單位整合,財力及人員發生變化,導致了原有的由單位養老的模式不適應未來的需要,也無法很好地保障退休人員的利益。現有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顯然無法滿足廣大事業單位職工的參保需求,迫切需要出臺一套全國統一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結束目前各統籌區各自為政、摸索前進、問題凸顯的窘境。較早的省級政策與較晚的地方政策的矛盾——湖北省在1995年10月出臺的《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湖北省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是湖北省各地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主要依據。此后隨州市又根據此文件精神,結合實際情況,于1995年后相繼出臺了《隨州市機關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統籌試行辦法》等一系列文件,廣水市早期啟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時則是按照孝感市相關政策為依據。隨州市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經過多年運行,參保范圍逐步擴大,繳費時間也逐步統一。但是,由于省級政策出臺較早,經歷了從籠統到細致的過程。各統籌區在經辦過程中摸著石頭過河,在不斷發現和解決問題的過程中摸索出一些辦法,出臺了針對特殊群體參保的地方政策,從而導致各統籌區之間政策有差異,情況各有不同。主要表現在:本刊策劃參保范圍不統一。市直屬單位、曾都和隨縣都是將所有事業單位納入參保范圍,且隨縣、曾都的教育和水利系統又另外制定專門參保政策;廣水市則只將事業單位合同制工人納入參保范圍。繳費基數不統一。有的以績效工資為繳費基數,有的執行基本工資(崗位、薪級)為繳費基數,有的把基本工資打折后作為繳費基數。待遇計發辦法不統一。有的按人社局批復的退休人員待遇標準執行,有的將批復的待遇標準與繳費基數對比、打折計算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沒有考慮繳費時間長短、個人賬戶等因素。較多的基金支出與較少的基金收入的矛盾——2014年,隨州市全年基金收入15430萬元,而基金支付達到了20847萬元。其中隨縣水利系統、鄉改事業單位的基金結余更是為負數。隨著近年來事業單位新進人員的減少,退休人員逐年增加,單位年齡結構出現了老齡化的趨勢,許多單位出現了繳費與養老金倒掛的情況,并且逐年遞增,每月撥付的養老金比月繳養老保險費多。預計未來數年,由于國家對事業單位新增人員數量嚴格控制,現有年齡結構將更趨向老齡化,參保職工中,在職繳費人數逐年減少,保險費征收增加緩慢,反之退休人數逐年增加,養老金發放額逐年遞增,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被打破,機關事業養老保險基金支撐能力面臨嚴峻考驗,機關事業養老保險總體運行形勢不容樂觀。
2.改革的方向
統一社保政策——隨著事業單位機構改革的全面展開,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作為其中重要的一環,關系到事業單位職工的切身利益。這對打通跨地區、跨險種、跨單位轉移養老保險關系的渠道,建立人才自由流動的機制,打造高效的用工環境有著重要意義。規范經辦流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需要建立一套統一、規范化的經辦流程,針對參保資格的認定,參保單位、人員的增減,繳費基數、繳費比例的確定,個人賬戶的計入,養老金的計算、待遇的享受等環節,基于內控機制,設計一套操作便捷、環環相扣的經辦流程。做到參保征收有依據、繳費記賬有明細、待遇計算有過程、基金支出有手續、經辦歷史可追溯。規范的經辦流程是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數據安全性、嚴肅性的前提,也能與未來的事業養老保險政策更好地銜接。擴大覆蓋范圍——按照國發[2015]2號文件《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精神,事業單位從2014年10月1日起全部納入養老保險范圍,覆蓋范圍擴大到全體事業單位。這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最大的利好消息,有了頂層設計,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便能順利開展。提高統籌層次——隨州市四個統籌區中,市直與廣水的基金結余尚有一定的抗風險能力,但這幾年出現的收支倒掛情況不容忽視,雖然基金結余可以解決短期問題,但收支倒掛的情勢若不能逆轉,長此以往將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運行構成危險。曾都區和隨縣因為長期的收支倒掛,基金結余底線已被擊穿,無法建立起一個安全的基金庫容量。一旦事業養老保險費征收出現卡口,支付將難以為繼,無法準時撥付養老金,事業養老保險的保障性將會受到質疑,養老保險費的征收將更加困難,這是一個惡性循環。但從隨州市全局看,2013年基金征收15430萬元,支付20847萬元,雖依然收支倒掛,出現5417萬元缺口,但是全市基金結余尚有24366萬元,在收支情況不再進一步惡化的情況下,足以維持數年。更高的統籌層次有更大的抗風險能力。應盡早按照企業養老保險的做法,盡快實現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使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抗風險能力進一步提升。
作者:劉承萬順鋒單位:湖北省隨州市社會保險局
篇7
[論文摘要]當前,社會保險征繳擴面正在全國范圍內不斷深入開展,國家對此高度重視并投入了大量人力和物力。但是在實際操作過程中,社會保險征繳擴面工作遇到了一些突出的矛盾和問題,主要表現在:社會弱勢群體比重過大、地方政府部門之間缺乏協調與配合、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能力建設亟待加強,以及社會保險擴面缺乏宣傳力度等問題。這些問題的存在阻礙了社保擴面工作的有效開展。筆者認為,社會保險擴面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必須與相關社會問題通盤考慮才能取得突破。
社會保險擴面工作,是建立健全社會保障體系的核心內容,也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關鍵。近年來,隨著人口老齡化的加快和下崗失業人員等社會弱勢群體的不斷增多,社保擴面的難度不斷加大。分析擴面難點,研究解決辦法是當前乃至今后推進社保事業發展所面臨的重要課題。
一、參保擴面存在的困難與問題
(一)城鎮居民中弱勢群體比重過大,參保繳費存在一定困難。近幾年隨著國企改革的深化、經濟結構的調整以及城鄉就業一體化的快速推進,人員在企業之間、地區之間、城市之間流動加速,勞動力供需矛盾、結構性矛盾十分突出,就業再就業及社會保障工作正面臨著巨大壓力。主要表現在:(1)國家經濟體制由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過程中,大量企業關、停、并、轉,下崗職工群體不斷擴大,再就業問題尤其是4050人員的再就業問題短時間內難以得到根本解決。(2)城鎮新成長的勞動力就業安置難度越來越大,一是城鎮未升學的初、高中畢業生由于不愿從事服務性行業工作,造成大量沉淀。二是隨著人事制度改革的深化,大、中專畢業生的就業形勢不容樂觀。(3)農村大量閑置勞動力進城務工,進一步加劇了勞動力的供求矛盾。(4)城鎮居民中老、弱、病、殘、幼等社會弱勢群體的生活保障問題尚未得到根本解決,尤其在經濟欠發達地區這一問題更加嚴重。
(二)部分地區地方政府對社保擴面缺乏支持力度,未能有效地組織和協調所屬各部門共同抓好社保擴面工作。(1)有的地方政府認為社保擴面會破壞當地的招商引資環境,會限制民營經濟的發展,與地方官員的政績也關系不大,因此在思想上存在著等、靠、要的觀念。(2)社保擴面是一項綜合性很強的系統工程,涉及到社會的各個方面,在各部門之間缺乏協調配合的情況下,僅憑社會保障部門獨力支撐很難取得較大進展。
(三)經辦機構能力建設亟待加強。目前各地經辦機構普遍存在著設備落后、人員短缺、規章制度不健全的問題,而且基層鄉鎮、街道社會保障平臺建設仍處于初始階段,工作效率低、服務質量差的問題十分突出。經辦機構能力的欠缺給群眾參保帶來不便的同時也相應地推遲了社保擴面的進度。
(四)勞動監察執法及社保擴面宣傳缺乏力度。主要表現在:(1)企業(尤其是個體、私營企業)經營者法律意識淡薄,部分業主為降低成本,追求利益最大化,故意不簽訂勞動合同,不為員工辦理社會保險。在這部分企業中,隨意拖欠和壓低工資、超時加班、任意辭退員工現象比較普遍,這不但使勞動監察部門處罰缺乏法律依據,也給勞動者社會保險的參加和接續帶來了困難。(2)勞動者缺乏對法律知識的了解,維權意識差,在自身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時,不敢據理力爭,也不敢向有關部門舉報以維護自身權益。(3)我國社保事業起步較晚,群眾缺乏對社會保險政策的了解,對社保擴面對自己帶來的利好以及對社會和諧穩定所發揮的重大意義知之不多,有的甚至把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混為一談,認為社會保險擴面是以營利為目的推銷的保險產品,思想上存在著抵觸情緒。
二、破解社保擴面難題的幾點建議
(一)把解決就業再就業問題、促進經濟加快發展問題與做好社保擴面工作緊密結合起來。(1)就業問題是民生治本,是人民群眾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各級黨委、政府要充分認識做好就業再就業工作的極端重要性,把就業再就業問題作為“民心工程”、“和諧工程”堅持不懈地抓緊抓好,努力拓寬就業渠道,挖掘就業崗位,解決好百姓的穿衣吃飯問題,讓他們獲得穩定的經濟來源,促使百姓由被動參保向主動參保的轉變,真正實現百姓老有所養、病有所醫、傷有所治,這才是從根本上破解社保擴面難題的最佳途徑。(2)社保擴面的根本出路在于擴大就業,擴大就業的根本出路在于加快經濟發展。發展是硬道理,各級地方政府務必千方百計地抓好地方經濟建設,不斷壯大公共財政實力,為民眾參加社會保險提供更多的財力支撐,切實減輕群眾的經濟負擔,提高群眾的參予熱情。
(二)各級地方政府要加強領導,密切配合,確保社保擴面工作取得實效。(1)實行領導包保責任制,建立由主管領導親自抓、分管領導具體抓、其他領導配合抓的領導責任體制。主管領導要親自調查研究,全面掌握情況,及時解決社保擴面工作中遇到的各種困難和問題。要組建工作小組,強化目標責任制,做到責任到崗,任務到人,確保按時完成社保擴面的階段性目標。(2)組織和協調各部門齊抓共管,形成合力。財政部門要籌措和運用好社保補貼基金,確保補貼基金及時、足額到位;勞動保障監察部門要加大對企業(特別是非工企業)的監察力度,規范其用工行為,對故意逃避參保及惡意拖欠社會保險費等損害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行為要依法從嚴懲處;其他相關部門要在立項、審批、統計、征費、年檢、以及考核評比等各個環節對企業參保情況進行嚴格把關,全面推進社保擴面工作取得新進展。
(三)切實加強經辦機構能力建設,提高辦事效率和工作質量。(1)各地要在深入全面領會國家社會保障政策的基礎上,通過調查研究,制定出臺符合本地實際的社會保險參保擴面操作辦法和實施細則,促使社保經辦業務走上規范化、制度化的軌道。(2)加快社會保障平臺建設,一是加大基層社保經辦人員的培訓力度,提高業務素質。二是加快網絡建設,提高信息化水平和辦事效率。通過社會保障平臺,把經辦機構的觸角延伸至各鄉鎮、街道,為群眾辦理參保提供方便條件。(3)切實提高經辦機構(尤其是基層經辦機構)的服務質量。一是通過組織基層經辦人員以上門走訪、入戶調查、預約服務等多種形式,開辟群眾(特別是老人、殘障人士)參保的“綠色通道”,方便群眾參保。二是對已經參保繳費的企業和個人實行跟蹤服務,隨時解決他們在參保繳費、享受待遇等方面遇到的困難和問題,以熱情的態度和周到的服務贏得企業及廣大群眾對社保擴面工作的支持。
(四)搞好宣傳教育,為社保擴面營造良好的輿論氛圍。(1)要發揮好各派、工商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老齡委等社會團體的橋梁和紐帶作用,同時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等媒體,多渠道、多形式地宣傳社會保險方面的政策和法律法規,宣傳參加社保對國家、企業及職工的重要意義,提高百姓對社會保險的認知度和參保積極性。(2)要進一步加強對企業法人及企業勞資人員的宣教和培訓力度,使其不但了解和掌握社保方面的政策法規,而且充分認識到非法用工的危害性,消除其對社會保險存在的誤解,避免逃避參保以及其他侵害員工合法權益情況的發生。
篇8
[關鍵詞]社會保險商業保險
一、從社會經濟的角度看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系
1.共性
(1)兩者都是分攤損失的一種財務安排,同以概率論與大數法則作為制定費率的數理基礎,同以建立保險基金作為提供經濟保障的物質基礎。(2)兩者同屬于社會保障機制,具有穩定器的作用。(3)兩者都是處理風險的方法,能起到分散風險、消化損失的作用。
2.區別
(1)保障水平不同。社會保險僅滿足人們的基本需要;商業保險則根據投保人的能力,以更高層次的保障來實現他們的需求。(2)經營機制不同。社會保險由政府或指定的機構經營,具有行政性和壟斷性,不以盈利為目的;商業保險是在市場條件下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企業行為,以追求利潤最大化為目的。(3)繳費方式不同。社會保險的保費由個人、企業和政府共同負擔,由國家負總責;商業保險的保費由投保人負擔,保費中包括公司的營業和管理費用;(4)業務范圍不同。社會保險僅是對人的保障;商業保險不僅保障人而且還保障財產與相關利益的損失,就是對人的保障也具有選擇性,只保障符合投保條件的人。
3.互補
從雙方的關系看,兩者具備了互補的基礎。
(1)社會保險對商業保險的補充。商業保險保障具備投保能力且符合投保條件的企業或個人,而社會保險對保險標的不具有選擇性。被商業保險排除在外的人群可以通過社會保險保障最基本的生活需要,通過社會保險使更多的人得到了保障。
(2)商業保險對社會保險的補充。有些勞動者收入較高,而社會保險的保障水平又十分有限,他們只有通過參加商業保險保障其養老、疾病、意外、財產等方面的需要。
二、深化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對商業保險的影響
由于兩者存在聯系,社會保險的改革就會對商業保險的發展產生影響。
1.有利影響
(1)社會保險理論方面。我國的社會保險改革堅持“效率優先、兼顧公平”的原則,個人也要繳費,強調權利義務對等,使受益與個人繳費相關。在效率優先原則的指導下,鼓勵勞動者通過合法途徑增加收入,提高生活的質量,這樣人們將不滿足于較低水平的保障,而更多地轉向保障更高的商業保險品種。
(2)社會保險體系方面。我國實行三支柱的保障體系。第一支柱是政府主導的強制性社會保險;第二支柱是政府指導,企業實行的企業補充保險;第三支柱是自愿性投保的個人儲蓄保險。其中企業補充(養老、醫療)保險的基金,可以委托社會保險部門管理,也可向商業保險公司投保,這就給商業保險的發展注入了大量資金,而個人儲蓄保險更是商業保險的一塊大市場。
2.不利影響
(1)社會保險拓展方面。社會保險的覆蓋面由國企向集體企業、民營企業和外資企業拓展,在既定的保障需求條件下,由于社會保險滿足了一部分保障需求,對商業保險的需求也就減少了,而且保障水平越高,對商業保險的替代作用就越大。兩者客觀上形成了“基本”和“補充”的競爭關系。(2)企業效益方面。我國企業普遍效益較差,許多企業無力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更無力舉辦企業補充保險,也就談不上將保險基金投保商業保險,并提供發展資金了。即使效益好的企業開辦了補充保險,也由于政府和勞動部門關系密切等原因,將這部分保險基金交給社會保險部門經營,保險公司在競爭中還處于劣勢。
三、商業保險的發展方向
1.企業補充保險領域
商業保險要積極參與這一領域。各企業購買保險公司的團體年金或醫療保險后,保險公司要為企業提供方案設計、賬戶管理、投資管理、待遇發放等全方位的金融服務。
2.個人儲蓄保險領域
在傳統的生存、死亡、兩全、意外傷害保險的基礎上,從規避通貨膨脹的風險和適應人們理財多元化的需要出發,積極開拓分紅保險、投資連接保險、萬能壽險等新型保險產品或家庭綜合保障計劃。另外,發展分紅、儲蓄、返還相結合的家庭財產保險,讓財產保險更多地融入社會保障體系。
3.健康保險領域
國務院規定,超過基本醫療保險最高支付額的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途徑解決,這就為商業保險提供了機會,公司應根據不同的需求,開辦形式多樣、方便客戶選擇的新型健康保險,如手術保險、住院保險、大病保險、意外醫療保險等,滿足不同層次群眾的需要。
篇9
首先必須明確,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都是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是手段而非目的,它們均為實現社會保險制度的目標服務,并取決于特定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盡管都是籌資手段,但在理論與政策實踐中,費與稅之間又存在著很大的差別。對此,可以通過列表來展示兩者之間的基本區別(見下表)。
二、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與預期效果分析
通過列表,我們可以初步了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的基本區別。目前討論的問題雖然在名稱上被稱為社會保障稅,但事實上只是社會保險稅,因為社會救助、社會福利等保障項目的資金來源客觀上不可能來自現階段討論的所謂社會保障稅,它只能來源于一般稅收收入或遺產稅、個人所得稅、捐贈稅及相關收費項目等。因此,社會保障稅的討論,實質上是對現行社會保險籌資方式作出重大變革。
那么,費改稅的目的是什么呢?若從理論及政策實踐角度加以概括,則不外乎有三:一是變革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即改變新型社會保險制度(統帳結合模式)的初衷,恢復現收現付的制度模式;二是試圖增強強制性,提高征繳率;三是實現社會保險資金籌集標準的統一,促使社會保險走向高度社會化和全民化。據此,可以作進一步的分析:其一,通過費改稅來改變正在確立中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并重建現收現付制是可能的,但政府的信譽將面臨危機,引起的社會震蕩也將很大,況且現收現付制根本無法適應人口老齡化發展的需要,從而正在成為許多國家改革的對象,是否值得為了重建制度的目標來改變籌資模式,還值得商榷。其二,費改成稅是否一定會增進強制性,實踐效果并非如此,因為對社會保險制度而言,征費與征稅均應當是依法進行的,強制性是否強,并不決定于"費"與"稅"的名稱,而是取決于法律的規范、執法的力度和當時當地的經濟發展狀態。例如,許多國家就完全能夠通過征費方式來實現籌集社會保險基金的目標,而有的采取征稅方式的國家一旦遇到經濟危機亦難以完成社會保險籌資任務。我國目前遇到的社會保險費征繳難,強制性不夠是一個方面(它包括《社會保險法》未出臺、地方政府對企業的保護與執法力度有待加強等),而國有企業效益不良以及國家寄希望于非國有企業消化國有企業的下崗、失業職工等直接相關。因此,依靠費改稅來增強社會保險籌資的強制性的設想顯然并不成立。其三,費改稅后,稅率自然走向統一,這對于實現公平負擔、待遇平等的目標顯然有直接促進作用,但對于發展中的大國,尤其是像中國這樣一個政府財力有限、地區發展很不平衡的國家,目前能否統一起來或者統一后可能帶來什么新的問題,同樣需要進一步研究。可見,目前討論社會保險費改稅的目的并不明確。
費改稅的預期效果,最主要的可以概括為如下三個方面:一是社會保險制度的剛性發展加上稅收制度的剛性發展,使現收現付制得以恢復并且被強化、鞏固,其好處是能夠緩和現階段養老保險等的支付壓力,風險是使未來潛在的支付危機進一步擴大,并完全可能重走發達國家或福利國家的老路;二是政府財政由后臺走向前臺,國家從社會保險制度的間接責任主體(直接責任主體在現有制度模式中應當是企業與勞動者個人)變為直接責任主體,其好處主要是計劃方便、管理簡單,風險則是政府財政必然隨著人口老齡化趨勢的加快而背上日益沉重的包袱,這種風險且會因社會保險部門無需承擔籌資與資金管理的責任(即社會保險制度與國家財政之間的中間隔離層缺位)而被放大;三是有利于促使社會保險制度的統一化,即社會保險供款率、待遇標準將因征稅而迅速統一,統籌層次亦會因統一征稅而自然提升,其風險則是必然出現所籌資金逆向流動、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水平不相適應等現象,進而激化地區之間的矛盾。可見,在現實條件下,社會保險費改稅的效果具有兩面性和不確定性。
三、社會保險費改稅的制約因素分析
就像市場經濟與計劃經濟都是經濟發展與經濟增長的手段一樣,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也都是社會保險制度發展的手段。然而,這兩種手段又畢竟是有區別的,籌資方式的改變,并不僅僅限于籌資方式本身,它必然影響到社會保險制度及與之相關的社會、經濟環境,反過來也接受著社會保險制度及其他相關因素的制約。
第一,社會保險制度模式決定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一方面,普惠制社會保障一般選擇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資金,而選擇制或非普惠制社會保障制度則一般采取征費方式來籌集資金;另一方面,現收現付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既可以采取征費方式也可以采取征稅方式籌集社會保險基金,而選擇部分或完全積累模式的社會保險制度,則適宜采取征費方式。因此,如果我國要改變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就應當先研究社會保險制度模式的選擇,此后才是籌資方式的選擇。若選擇征稅方式,則應廢除正在確立中的統帳結合型社會保險制度或明確取消個人帳戶,重新確立普惠制與現收現付型社會保險制度;若既要采取征稅方式來籌集基金,又想維持統帳結合制度模式,在理論上將無法自圓其說,在政策實踐上將陷入新的利益沖突之中。
第二,地區經濟發展水平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征稅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稅率統一,而一國之內各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相對平衡是實現稅率統一的現實條件,這在發達國家或小國家可以做到,在發展不平衡的國家卻難以做到,而征費則可以靈活一些。以我國目前的發展狀況而言,地區發展不平衡是一個客觀事實,且在相當長的時期內都難以完全改變。因此,在社會保險供款率方面,既要避免因差別過大而導致地區之間企業競爭環境不公平的現象,同時也要避免因標準統一而損害不發達地區的經濟發展,從而使有限的供款率差別的存在成為現階段的必然選擇。
第三,國民經濟發展狀態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經濟發展狀態不好,大批企業連生存都十分困難,費改稅不僅同樣不會有好效果,反而會進一步損害社會保險制度籌資的強制性與政府的權威性,因為社會保險制度的基本目的在于解除職工的后顧之憂、維護社會穩定,如果因社會保險制度造成大批企業破產等,國家就可能需要考慮社會風險的承受程度;如果經濟發展狀態良好,無論征稅或征費,均可以實現資金籌集的目標。目前的關鍵在于,國有企業脫困的目標尚未實現、非國有企業難以普遍承受同一供款率的社會保險負擔,費改稅能否取得預期效果顯然很難預料。
第四,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社會保險稅要求社會保險制度安排一體化,而社會保險費則可以根據不同的制度安排來征集社會保險資金,對社會保險統籌層次的要求亦不似社會保險稅。我國目前的客觀情況是不可能實行一體化的社會保險制度,如養老保險就肯定會針對職工、公務員、農民等設計不同的制度,再如是將數億工業勞動者統一納入工傷社會保險還是讓工傷社會保險與商業性的雇主責任保險并存仍需探討,其他社會保險項目是否將勞動者全部納入一元化的制度范圍亦是一個大問號,在社會保險制度安排并非一元化的條件下,征費改成征稅便缺乏可行性;再如在我們這樣一個發展不平衡的大國,如果將工傷、生育、疾病保險等統籌到省級乃至全國的層次,其結果就可能導致保險待遇與地區經濟發展水平的脫節,因而亦有著商榷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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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R>第五,國家的財政調控能力制約著社會保險籌資模式。如果國家財政實力雄厚,財政調控能力強,通過征稅方式將社會保險資金統一納入國家財政范疇則具有可控性;反之,如果國家財政實力薄弱,財政調控能力弱,一旦將社會保險資金作為稅收并納入財政范疇,則完全可能給國家財政帶來巨大的壓力與沖擊。如果采取征費方式,即讓社會保險資金在財政體外循環,則社會保險管理部門將構成為社會保險資金的第一責任者,而政府財政則構成為第二或最終責任者,第一責任者的存在事實上可以起到控制風險、過濾責任的作用,從而成為減輕政府財政直接責任的重要環節。
此外,國有單位中老年職工的養老金補償、中央與地方社會保障職責的劃分、現有社會保險制度與其他社會保障制度的銜接,以及目前社會保險制度統籌層次低、不同階層的利益分歧大,等等,均是社會保險費改稅的不容忽略的現實制約因素。
四、政策建議:認真研究,審慎決策,社會保險費改稅緩行
基于前述分析,用社會保險稅取代社會保險費,至少存在著如下問題:一是目標模糊,是重新確立社會保險制度還是為籌資而改變籌資方式,并不明確;二是條件不成熟,即制約因素甚多,一旦以稅代費必然遇到新的阻力與問題;三是技術障礙甚多,如稅種設計、征收范圍、征收標準、征管機構、部門銜接等等,每一個問題若得不到妥善處理,均可能給本來就困難重重的社會保險制度帶來新的傷害;四是預期效果具有不確定性,而社會保險制度在客觀上已不允許再經歷重大的波折;五是與國外社會保障改革、發展趨勢不相吻合,因為無論是發達國家還是發展中國家,對社會保險制度的改革趨勢均是促使社會保險基金與國家財政保持一定距離甚至完全分離,以增強社會保險制度的自我平衡能力和勞動者自我保障能力,同時避免給政府財政帶來難以預料的沖擊。
從現實出發,我認為較為理性的政策建議是如下三項:
第一,認真研究。即以國際社會為背景,以中國現實國情及其發展趨勢為基本出發點,以可持續發展為基本標尺,以兩分法為基本手段,繼續對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籌資方式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客觀評價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明了兩者差別,比較兩者優劣,全面把握社會保險費與社會保險稅所適應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及其制約因素。
第二,審慎決策。在以統帳結合模式為基本特征的新型社會保險制度正在確立之中的背景下,再對社會保險資金的籌集方式進行重大變革,必然對現有制度模式及其走勢產生極為重大而復雜的影響。因此,不能簡單否定征費的優勢,不能低估征稅可能遇到的阻力及可能帶來的負面影響,在對費改稅問題缺乏全面而充分的論證,并難以肯定費改稅后的效果一定大于改革前的效果且潛在風險能得到有效控制的條件下,決策部門不宜匆忙決策;否則,就可能埋下隱患或導致事倍功半甚至前功盡棄的后果。
第三,費改稅應當緩行。基于新的社會保險制度模式已逐漸深入人心,占主體地位的養老、醫療保險均采用統帳結合模式,以及維護政府形象及信譽乃至其他諸現實因素的制約,均決定了即使國家確定社會保險稅是社會保險費的改革方向,目前也應當緩行。即現階段的主要任務,仍然是努力發展經濟,努力促使國有企業解困,努力強化社會保險費的征繳,同時擴大財政支持的力度。
五、基本結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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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業單位社會保險重點在養老保險
1.1國家關于事業單位社會保險的一般規定
《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依法參加社會保險,工作人員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我國《社會保險法》第二條規定:國家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傷、失業、生育等情況下依法從國家和社會獲得物質幫助的權利。事業單位社會保險體系應當包括: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
1.2事業單位醫療、工傷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已有法律規定
1998年國務院頒布了《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截至2008年機關、事業單位有90%的人參加了醫療保險,只有10%的工作人員實行公費醫療,而這10%的單位絕大部分都屬于在中央政府機關單位。到目前為止,覆蓋全國范圍的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建立起來了。2003年4月《工傷保險條例》出臺,并于2004年1月1日正式實施。《條例》確立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的職能,這不僅體現了現代工傷保險的發展趨勢,更是我國國情的必然之路。2010年,國務院對《條例》再次做出了修改和補充,規定從2011年起將我國事業單位職工列入了我國工傷保險制度之中。雖然有相關法律規定,但是失業保險在事業單位參保情況不佳,主要原因是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上不存在事業的后顧之憂。生育保險,在事業單位女性工作人員中基本上全面覆蓋。
1.3養老保險是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的重點
由于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事業保險和生育保險已經有相應的法律法規規定,并且事業單位已經開始進行了相應的改革。因此,此次事業單位社會保險改革中重點在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并且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花費的財政資金一直以來居高不下,加重財政負擔;與企業養老保險的“雙軌制”形成了社會不平等。一直以來,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全部由國家財政資金負擔,截至2014年全國事業單位在職人數超過2000萬,退休人員人數將近1000萬。退休人員的養老保險費用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并且隨著老齡化社會的來臨,養老費用居高不下。另外,企業單位的養老保險由企業和個人分擔,而失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用負擔。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養老保險繳費基數和核算基礎不一致,事業單位職工的工資主要由津貼和職務工資兩大部分組成,而這兩部分主要與職稱和職位掛鉤,企業的則是以業務績效考核為基礎。前者旱澇保收,后者則承擔了市場競爭的巨大風險。并且,實際中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退休后領取的養老保險遠高于企業單位工作人員的。社會不公平顯而易見。
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來源
2.1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來源的規定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事關幾千萬人的養老問題,而之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全部由國家財政負擔,現在對事業單位的養老保險進行改革,其核心問題就在于事業單位養老保險的資金來源何處。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單位繳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以下簡稱個人繳費)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的8%,由單位代扣。按本人繳費工資8%的數額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全部由個人繳費形成。
2.2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其實仍然由國家財政負擔
事業養老保險資金其實仍然由國家財政負擔,只不過運用財務上的現金流賬期理論,集中的問題分散開來,通過時間的先后來處理,即資金循環使用。實際上,現在養老保險的基本制度模式是現收現付,部分積累,主要是代際贍養的模式,工作的一代繳費來供養已經退休的一代。從《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規定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的來源可以看出,其核心思想正是通過代際贍養,慢慢積累,通過時間來分散問題,通過時間來聚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池。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事業單位養老保險資金與企業養老保險資金互相獨立。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仍然由國家財政負擔,但是通過建立養老保險制度,能夠大大減輕國家財政的負擔。
3多層次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體系
3.1事業單位建立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
《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中構建了事業單位養老保險采用多層次的社會保險體系。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包括了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事業單位多層次養老保險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是以事業單位繳納的基本養老保險費為基礎;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是以事業單位職工工資繳納為基礎;補充養老保險根據《國務院關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的規定,建立強制性的職業年金制度。
3.2事業單位職業年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