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運輸管理規章制度范文
時間:2024-03-21 17: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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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系的幾點對策。
關鍵字:道路,運輸安全,管理
中圖分類號:TU997文獻標識碼: A
1、引言:現如今,面對當前的運輸安全生產形勢,如何做好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實現道路運輸安全生產,是值得思考的問題。必須清楚認識到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的長期性和艱巨性,必須有長期打算。抓安全要從源頭抓起。自《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頒布以來,已經明確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門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職責,而在實際發生道路安全事故時卻總是牽扯上運管部門,職責還不是很明確,特別是近年來國內陸續發生的重大自然災害時救援物資運輸中也暴露出交通運輸安全管理的許多問題,集中體現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體系不夠健全。雖然從交通運輸部到省道路運輸管理局都相繼出臺了衛星監控系統的管理辦法,但管理措施還有待于進一步完善。
2、道路運輸安全生產管理的現狀以及存在的問題
(1)我國的道路運輸市場放開以后,運輸市場競爭越來越激烈,而受經濟利益的推使,一些經營者們不管不顧國家運輸安全方面的有關規定,擺不正安全與效益的關系,一味地追求單純的經濟利益,往往將安全規章制度和各項安全管理規定拋之腦后,互相爭客、搶客、駕駛員盲目地趕時間、搶速度,而超速行駛;造成車與車之間,相互爭吵,甚至斗毆,缺乏相互關愛,常帶有思想情緒開車,容易產生疲勞駕駛而誘發重特大交通事故的發生,增加了安全管理上的不安定因素。(2)體制轉變導致安全管理機構不到位。道路運輸企業由于經營主體的多樣化、經營模式多樣化、管理方式的多樣化,由此帶來的道路運輸安全問題的矛盾也越來越突出,從企業性質上看,國有企業,包括已改制企業,其安全機構及管理人員設置基本還有,其它類型企業,其安全機構及管理人員未健全的現象還是存在,沒有建立安全管理體系。(3)隨著運輸市場競爭的日漸激烈,一些企業的經營效益普遍下滑,領導者把精力投入到生產經營上,忽視抓安全管理。導致企業安全制度不全,職責不清,獎懲措施不明,安全管理形同虛設,沒有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很少開展安全教育、培訓和考核制度;無事故隱患跟蹤等制度,更沒有安全獎懲事故責任追究和突發事故緊急處理預案,安全管理無章可循。(4)企業普遍存在缺乏懂專業的安全管理人才,管理手段落后?,F有的安全管理人員文化素質較低,受過專業培訓的人員為數不多,管理不力,制度寫在紙上、貼在墻上,沒有落實到實際工作上。(5)員工們大部分來自于社會,素質良莠不齊,部分從業人員存在法紀觀念差,安全意識比較淡?。凰麄兤綍r較少接觸或缺乏安全系統教育,遵章守紀的自覺性較差,雖接受單位的安全教育,但安全思想不扎根,時好時壞,有返潮現象。許多從業人員沒有完全掌握安全管理應知應會知識,導致違章操作行為不斷發生。
3、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幾點對策
3.1 完善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機制
道路運輸安全管理部門要從嚴執法,加大對運輸企業監督檢查的力度,對于存在安全隱患且不能保證安全管理的運輸企業,要從源頭上加強管理不能放任自流。對新審批的運輸線路與新增車輛要嚴格按照道路運輸條例的相關規定進行嚴格審批,同時各級交通運輸行政管理部門要努力加快交通技術支撐體系的建設,通過采取適宜途徑提高處理道路交通突發事件的水平,積極開展道路交通運輸管理及處理措施等相關技術的研究,提高交通管理設施的科技含量,完善現有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機制。
3.2 提高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水平
加快道路運輸管理相關技術人才的培養,尤其是建設一支具有專業技能的人才隊伍,積極發揮交通領域專家的技術特長與技術優勢,整合組建以地市為單位的交通運輸管理隊伍。從統籌全省高度從源頭對道路運輸進行管理。充分發揮交通運輸管理的作用,積極構建符合我省實際的交通運輸管理體系。采取市場機制協調組織運輸企業等社會力量參與交通運輸服務的長效機制,以形成具有處置交通運輸突發事件能力的交通運輸管理專業隊伍,完善社會組織及個人積極參與的有效管理機制,最終形成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規范化與社會化。
3.3 加強對道路運輸企業的管理
3.3.1 道路運輸企業現狀
道路運輸市場隨著逐步放開后使競爭更加激烈,道路運輸企業還普遍存在一些安全管理方面的問題,相當一部分運輸企業受利益驅動,不顧國家關于運輸安全的相關規定,也沒有將運輸安全放在應有重視程度,在運輸安全上還存在很大安全隱患。甚至將運輸安全相關規定放在腦后,單純追求經濟利益而盲目超速行駛,極易出現疲勞駕駛而導致發生重特大交通事故,在道路運輸安全管理上的增加了很多的不安定因素。道路運輸企業也因經營主體、經營模式及管理方式的多樣化帶來更突出的道路運輸安全問題,雖然設立了安全機構及人員,但還沒有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體系。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管理人才還普遍缺乏,管理手段跟不上社會發展的要求,從業人員很少受過專業培訓,相關管理制度還停留在應付道路運輸管理部門的檢查中,沒有落到實處。因此,為保證道路運輸持續穩定發展,一定提高對運輸安全管理的重視程度。
3.3.2 健全運輸企業管理制度
加強道路運輸企業安全管理是貫徹國家安全管理法的關鍵,運輸企業只有不斷提高安全管理意識,強化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實,正確處理好其與經濟利益之間的關系,完善各項安全管理規章制度,抓好運輸企業的安全工作。制定科學合理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健全安全管理責任制、工作流程等內容,定期加強對企業從業人員的安全管理培訓考核,逐步形成道路運輸安全管理的長效機制。道路運輸安全管理是運輸企業的重要管理工作,加強道路運輸安全管理能夠樹立企業形象,提高企業發展后勁,也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企業競爭力的有效手段,從而為廣大群眾生命財產安全提供重要保障。
4、結束語:綜上所述,交通運輸安全管理工作是保證道路運輸安全的重要內容之一,為加強交通運輸安全和交通應急事件的處置工作,確保交通運輸安全,有效預警預防和妥善處理各類突發事件,就要積極開展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體系建設,這也是提高交通運輸管理水平與交通事故應急處理水平的關鍵。按照國家交通運輸工作會議總體部署,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方針,以“強基礎、抓規范、嚴管理、重服務”為主線,以“預防為主、加強監管、落實責任”為重點,全面促進交通運輸安全發展。所以,交通行政管理部門要努力構建交通運輸安全管理體系,開展交通安全管理行動,嚴厲打擊非法從事交通運輸的行為,依法打擊非法營運車輛運輸危險品行為,積極拓展工作能力,提高安全意識,提升交通運輸安全管理水平,保護運輸企業與駕駛員的合法權益,實現交通運輸安全形勢的持續穩定和進一步好轉,以促進我國經濟健康穩步地發展。
參考文獻:
[1]李偉華,劉麗等.淺談構建道路運輸生產安全技術保障體系及其完善措施[J].黑龍江交通科技,2009.8
[2]孟明,左琳等.淺析北方地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及運輸保障體系的建設[J].經濟技術協作信息,2009.2
[3]肖殿良,田雨佳等.公路應急運輸保障體系現狀及對策[J].交通企業管理,2009.1.
篇2
一、安全生產責任制
安全生產是關系到國家、企業和人民群眾生命財產的大事,為了加強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安全管理,消除各種隱患,防止行車事故的發生,提高運輸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根據本公司的運輸工作實際情況,制定本制度。本公司屬下各運輸安全管理部門及所有從事道路貨物運輸人員都必須嚴格遵守本制度。
1、認真貫徹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和安全生產操作規程,守法經營,落實各級交通主管部門的安全生產管理規定,組織學習安全生產知識,最大限度地控制和減少道路交通事故的發生。
2、道路運輸經營者負責經營許可范圍內的安全生產工作,是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總責。
3、聘請符合道路運輸經營條件的駕駛人員,并與駕駛員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將責任書內容分解到每個工作環節和工作崗位,職責明確,責任分清,層層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4、積極參與各項安全生產活動,設立安全生產專項經費,保證安全生產工作的開展。
5、落實事故處理“四不放過”的原則,即:事故原因不查清不放過;事故責任者沒處理不放過;整改措施不落實不放過;教訓不吸取不放過。
6、建立營運車輛維護、檢修工作制度,督促車輛按時做好綜合性能檢測及二級維護,確保車輛技術狀況良好。
二、管理機構及工作職責
公司安全生產第一負責人是**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宣傳和貫徹政府頒布的安全法規、條例、規定,組織各項活動、技術培訓。
2、根據上級要求和企業實際制訂的安全工作計劃和有關管理措施,修訂本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考核標準并負責組織實施。
3、組織召開安全會議,總結、分析各階段的安全生產情況,并針對存在問題制定相應的防范措施。
第二負責人是**職務**,主要工作職責是:
1、布置和檢查公司各部門工作人員的安全學習。
2、負責駕駛員的安全考核、培訓及安全獎罰,參與公司重大生產、交通事故的調處及善后工作。
3、負責機動車和駕駛員的建檔管理以及有關牌證的換發、年檢審業務的組織、管理事項,并做好有關資料的收集、統計和各階段工作總結。
4、培訓駕駛員掌握汽車基本原理,及對交通事故有一定的分析水平和現場處理能力。
三、駕駛員的崗位職責
1、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程序,抵制違章行為,維護交通秩序,確保安全行車。
2、積極參加各項學習活動,提高安全行車意識和技術水平。
3、嚴格執行公司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遵守勞動紀律,服從指揮,按時、按質完成運輸任務。
4、遵守車輛管理和保修制度,自覺做好車輛"三清例保"工作,保持車輛、輪胎、附屬裝備、隨車工具的整潔及車輛、證件齊全和完好。
5、熟悉車輛性能、熟練駕駛技術,學習先進經驗,掌握行車規律。
6、服從安全管理人員(負責人)的指揮和檢查,接受上級布置的有關任務和培訓。
四、安全生產監督檢查制度
1、每月至少進行一次全面安全檢查,重點檢查安全生產責任制、規章制度的建立完善、安全隱患整改、應急預案、有關法律法規及會議精神的學習貫徹落實情況,并做好記錄。
2、做好出車前、停車后的準備、檢查工作,確保行車安全,發現隱患要及時修復后方可出車。
3、裝貨時嚴查超載和擅自裝載危險品。
4、不定期檢查車輛的安全裝置、燈光信號、證件。
5、檢查駕駛員是否帶病或疲勞開車,是否違反安全生產操作規程。
6、檢查消防設施是否安全有效。
7、建立安全生產獎懲制度,依制度進行獎懲。
五、駕駛員安全管理制度
(一)、公司駕駛員必須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及有關交通安全管理的規章規則,安全駕車。并應遵守本公司其他相關的規章制度。
(二)、駕駛員須與公司簽訂聘書,聘用條件為:
1、須持有合法的駕駛執照;
2、年齡不超過60周歲;
3、取得道路運輸管理部門頒發的從業資格證;
4、經公司組織對其進行面試、理論和機械常識考核、道路駕駛技術測試合格。
(三)、駕駛員的管理、宣傳、教育
1、本公司聘用的駕駛員應當樹立良好的職業道德和敬業精神,為旅客、貨主提供安全、及時、便捷、舒適的運輸服務。
2、駕駛員應愛惜公司車輛,平時要注意車輛的保養,經常檢查車輛的主要機件。每月到少用半天時間對自己所開車輛進行檢修,確保車輛,以保持車輛的清潔(包括車內、車外和引擎的清潔)。駕駛員發現車輛有故障時要產即檢修。不會檢修的,應立即報告管理人員,并提出具體的維修意見(包括維修項目和大致需要的經費等)。未經批準,不許私自將車輛送廠維修。
3、駕駛員對自己所開車輛的各種證件的有效性應經常檢查,出車時一定保證證件齊全。行車里程超過四小時的,須配兩名駕駛員,駕駛員連續駕駛不得超過四小時。
4、公司將不定時、經常性的對駕駛員進行安全教育、職業道德教育、業務知識和操作規程培訓和考試,考試不合格的,不得上車。
(四)、凡我公司聘用的駕駛員,須遵守《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禁令,違反者一律解聘。
六、車輛安全管理制度
(一)、車輛的年度檢驗、上戶、轉籍、技術檢測、維護保養由公司負責組織實施。
(二)、凡我公司的客、貨營運車輛均應參加保險,投保險種包括:車輛損失險、第三者責任險、承運人責任險、駕駛員人身意外險。
(三)、車輛必須具有良好的技術善方可參加營運,為保證車輛的安全運行,必須按規定進行二、好級維護,關配備各種有效的安全裝置和設備,如滅火器、防滑鏈、防擴網、鐵鍬等。
(四)、車輛必生故障必須及時修復,特別是危及行車安全的重大隱患,如制動、轉向、輪胎、燈光裝置等。嚴禁車輛帶病出場、出站。
(五)、嚴禁超員、超載行駛,嚴禁客貨混裝,嚴禁超速行駛。
(六)、車輛在運行途中,駕駛員應主動做好車輛的自檢自查,發現問題及時解決。
(七)、車輛必須按規定位置停放,嚴禁在辦公樓前、加油站、八字坡、油庫、生活區亂停亂放。
(八)、安全行車十一條禁令:
1、嚴禁無駕照、無從業資格證人員駕車;
2、嚴禁違反行車命令行車;
3、嚴禁酒后回車、疲勞行車;
4、嚴禁超員、超載行駛;
5、嚴禁車輛帶病行駛;
6、嚴禁旅客攜帶易燃、易爆危險品乘車;
7、嚴禁車未停穩時上下乘客;
8、嚴禁在通過無人看守鐵路道口時與火車搶道;
9、嚴禁車輛載客加油和發動機運轉中加油;
10、嚴禁直流供油、嚴禁冬季明火烤車;
11、嚴禁雨雪道路和涉水后高速行駛。
七、對駕駛員的獎懲
1、年安全獎:凡一年內未出現事故或發生事故責任不在本人,按保險公司返還安全獎的70%獎勵駕駛員(凡出事故并負有50%以上責任的不得安全獎),其余30%獎勵管理人員。
2、月安全獎:按0.006元/公里計算安全獎,凡發生事故者,不論大小,當月不給安全公里獎。
3、駕駛員在一年內行車沒有發生大小責任事故者,辦公室獎勵100元,出事故者不得獎。
4、節油獎:月節油獎按辦公室審定油耗和行駛公里核算,每節約一公升油獎0.80元;全年節油在400公升以上,年終按全年節油數另獎0.10元/公升;每超耗一公升汽油按市場價駕駛員自付。
5、租車費按總收入15%提獎,獎勵管車人員和駕駛員,獎勵方法按出車天數、行駛公里計算。
6、修車堅持勤儉節約原則,修理費以去年年終修理費總額為基數,本年度節約部份,按30%提獎小車班及管車人員。
7、駕駛員行車去外地執行任務,因各種原因,被執法單位或執法人員罰款,按罰款總額本單位報銷70%,剩下30%由駕駛員自負。
8、駕駛員未經派車人員或分管領導許可,私自動用小車辦私事或給他人辦事,除按違紀處分外,發生大小事故,后果自負,一切損失由駕駛員負責賠償,并按對外服務收取租車費用,并給予行政、紀律處分。
9、駕駛員執行任務發生交通事故,視其責任,酌情給予紀律、行政處分。經濟損失在500元以上,視其責任,給以50—1000元經濟賠償。
10、駕駛員行車途中,出現方向、制動、輪(鼓)胎松落,駕駛員失誤等事故險情(平時保養沒發現事故苗頭,或錯加油料、雖沒發生事故,但出現了方向失靈、制動失靈、輪胎松落等險情),酌情給以10—100元經濟處罰。
八、駕駛員的勞保待遇
1、按國家工人勞保用品規定,根據實際需要,經領導同意后實行統一計劃、統一標準、統一購買、統一管理,由小車班長統一發放。
2、勞保用品購買的時間和使用的年限,由小車班長掌握登記,使用時間一個月的勞保用品,在每季度內購買一次,使用時間一年以上的勞保用品到時購買。
3、購買數量:駕駛員每月毛巾一根、手套一雙、肥皂一聯(計25元以內),購買勞動服2年一套,水膠鞋2年一雙(計250元以內)。
時,在出示檢查證后,司機必須停車配合,如發現車輛狀況不佳的或違反公司安全管理規定的,管理人員有對車輛進行停駛、回場檢查的權力。
(三)、車輛保養和審驗
1、關于車輛二級維護、季檢、年審。
(1)車輛每季進行一次二級維護,維修廠必須具有福州市交通部門核準資格的修配廠;
(2)車輛進行二級維護后,司機要將二級維護單交到公司備案,再到福州市晉安區運輸管理所簽章;
(3)嚴禁車輛不進廠檢測而取得二級維護單等弄虛作假現象,一經發現查實,除了重新進行二級維護外,公司將對司機進行罰款;
(4)車輛每年進行綜合檢測年審一次。
2、按規定參加交警、運管部門組織的檢測、年檢、年審。
篇3
一、總體要求
牢固樹立“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落實部門安全監管職責,切實加強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等各環節安全監督管理,促進企業安全生產條件和安全管理水平進一步改善和提高,逐步使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成為生產安全、設施完善、管理規范的現代化企業。嚴厲打擊非法違法生產經營行為,從源頭上消除非法制售煙花爆竹案件的發生,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
二、組織領導
為切實做好全縣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成立煙花爆竹安全監督管理工作領導小組。
三、嚴厲打擊非法違法行為
(一)健全完善打擊非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工作機制??h公安、安監、質監、工商、交通運輸等部門要在縣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聯合執法機制,按照職責分工,密切配合,開展執法檢查。各鄉鎮人民政府要進一步加強對打擊非法生產經營行為(以下簡稱“打非”)工作的組織領導,主要負責同志負總責,分管負責同志具體牽頭,始終保持高壓態勢,組織開展“打非”行動,并向社會公布舉報電話,建立群眾舉報獎勵制度。
(二)嚴厲打擊涉及煙花爆竹的非法違法行為。對組織從事非法違法生產、經營、運輸、儲存、燃放、進出口煙花爆竹的單位或者個人,要依法依規從嚴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查出的非法生產經營窩點,要依法予以取締,并追根溯源,查清斬斷非法生產原材料供應和產品銷售的經濟鏈條。對因“打非”工作職責不落實、工作開展不力引發事故的,要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四、強化生產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生產企業行政許可審查。企業各項安全設施必須達到《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gb50161-2009)》要求,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必須符合《煙花爆竹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原國家安全監管局令第11號)要求。對達不到要求的企業一律不予申報《煙花爆竹安全生產許可證》。
(二)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標準進行安全改造。鼓勵和引導企業采用新工藝、新技術、新方法生產經營煙花爆竹,逐步淘汰落后生產工藝、技術和裝備。新、改、擴企業的安全防護設施、工房庫房安全距離、避雷設施、人體靜電消除設施及消防設施必要到《煙花爆竹工程設計規范(gb50161-2009)》要求。
(三)認真排查事故隱患。安監、公安、質監等部門要把隱患排查與日常監督管理及行政執法結合起來,按照各自職責對企業進行檢查,認真排查事故隱患。生產經營企業要對照國家標準進行自查自改,逐一制訂整改實施方案,逐項列出具體整改時限、措施和責任人,確保整改取得實效。
(四)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督促企業把各項制度和操作規程分解落實到每個車間、班組和個人,加強企業安全員的巡查工作,建立安全員巡查記錄。落實安全員安全指標和責任,并根據巡查記錄實施企業內部車間、班組和操作者個人安全獎懲。杜絕“三超一改”(超人員、超藥量、超范圍和隨意改變工房用途)等違規行為。
(五)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和包裝標識管理。煙花爆竹生產企業須按照有關產品質量標準組織生產,規范產品包裝,對藥量、等級、生產日期、燃放要求等作出完整清晰的標志標識。煙花爆竹生產企業不得從其他生產經營企業購買煙花爆竹產品后加貼本企業的標識進行銷售。對不符合產品包裝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經營批發企業不得經營銷售。
(六)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質監部門要加強煙花爆竹產品質量監督抽查工作,對生產不合格產品的企業,按照有關規定責令其限期整改,認真復查,并及時將情況通報安全監管、公安等有關部門,共同做好相關處理工作。努力實現質量檢驗工作對所有合法生產企業全面覆蓋、對企業生產的合法產品全面覆蓋。
五、規范經營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經營市場準入。合理布局煙花爆竹批發和零售點。對從事煙花爆竹批發、零售的企業和經營者,必須取得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核發的經營許可證后,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才能核發營業執照。對已被取消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或經營者,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在取消許可證后5個工作日內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撤銷登記注冊或吊銷營業執照,或者責令當事人依法辦理變更登記。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要加大市場檢查力度,依法查處無照經營、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行為。
(二)完善煙花爆竹購銷合同制度。企業在買賣煙花爆竹時須簽訂書面購銷合同,并認真查驗相關資質,嚴禁銷售、購買假冒偽劣煙花爆竹產品。煙花爆竹批發企業和零售點不得銷售禮花彈等a級產品。對購銷非法煙花爆竹和超范圍經營的,依法從嚴處理。
(三)加強煙花爆竹流向信息化管理。企業要按照有關要求,建立完善購買、銷售登記制度,登記記錄至少要保存兩年備查。對禮花彈的生產、銷售、運輸、燃放、進出口流向實施有效監管,并逐步實現對所有煙花爆竹產品和黑火藥、引火線及重要危險性原材料流向的信息化監管。企業要建立產品購銷流向登記臺賬,禁止購銷不符合標準的煙花爆竹產品。凡存儲或銷售包裝不符合國家標準的,安全監管、公安、質監、工商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從嚴處理;對不能說明來源的不符合包裝標準的煙花爆竹,按經銷非法煙花爆竹論處。
六、加強運輸和出口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管理制度。凡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須持有《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縣公安部門在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時,要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時限、條件等,嚴格審查托運人提交的材料,查驗供貨單位從事煙花爆竹生產、經營的資質證明。對不符合條件的,不得開具《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運輸煙花爆竹時,須持有相關許可證件備查。一般省內運輸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5日,省外運輸煙花爆竹許可證有效期不超過10日。煙花爆竹運輸到達目的地3日內,收貨人應將《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交回發證公安部門核銷。凡道路運輸黑火藥和含藥的煙花爆竹半成品,以及跨省運輸黑火藥、引火線的,一律不得開具運輸許可證。嚴格控制運輸黑火藥數量,辦理單次運輸黑火藥必須限定在5噸以下。對申請辦理跨省運輸煙花爆竹許可的,要嚴格查驗申請人是否持有與合法生產企業簽訂的購銷合同,防止外省假冒劣質煙花爆竹進入我縣。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對道路運輸煙花爆竹的監督檢查,依法嚴肅查處違法違規運輸行為。
(二)加強煙花爆竹運輸車輛和相關人員管理。道路運輸煙花爆竹,須使用符合安全要求的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并加裝具有行駛記錄功能的衛星定位系統,實行運輸全過程監控。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須持有交通運輸部門核發的相關資質、資格證明。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監管。對管理松懈、存在安全隱患的,要取消其危險貨物運輸資質。各級公安部門要嚴格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運輸資質審查,以此作為審批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的前置條件。重點檢查車輛是否懸掛或者安裝符合國家標準的易燃易爆危險物品警示標志;煙花爆竹的裝載是否符合國家有關安全標準和規范;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是否超速行駛、違法停車等。嚴格執行營運車輛定期維護和二級維護竣工檢驗制度,切實加強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技術性能的檢測和維護,杜絕帶病車輛上路行駛。注重對煙花爆竹運輸車輛車況和駕駛人員的教育檢查,防范運輸車輛因設備老化、駕駛員疲勞駕駛、車輛超速行駛等原因引發爆炸等事故。
(三)嚴格防范煙花爆竹非法運輸。公安交管、治安等部門要加強對煙花爆竹生產傳統村落、煙花爆竹從業聚集區等道路出入口的檢查,全力查堵非法運輸煙花爆竹車輛和人員,嚴防煙花爆竹跨地區非法流動。要加大對煙花爆竹產銷旺季道路運輸活動的監督力度,嚴格查驗煙花爆竹運輸許可證件和許可事項。對未經許可的道路運輸煙花爆竹和違反運輸許可事項、違反國家危險物品道路運輸安全要求的行為,嚴格依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四)嚴厲打擊非法夾帶、販運煙花爆竹行為。交通運輸部門要監督道路運輸企業和客運站嚴格落實交通運輸部《汽車客運站安全生產規范》,加強重要時段旅客攜帶行李和包裹托運的安全檢查,確?!叭贿M站、五不出站”(易燃、易爆、易腐蝕品不進站,無關人員不進站,無關車輛不進站;超載客車不出站,安全例行檢查不合格車輛不出站,駕駛員資格不符合要求不出站,客車證件不齊全不出站,出站登記表未經簽字審核不出站)落到實處,防止因非法夾帶、販運煙花爆竹引發安全事故。公交車在重要時段每車須配備安全員,加強對可疑人員和行包的安全檢查,杜絕攜帶煙花爆竹乘車等違法行為。
七、加強燃放環節的安全管理
(一)嚴格大型焰火燃放活動許可審批。公安部門要按照《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大型焰火燃放安全技術規程(gb24284-2009)》和《大型焰火燃放作業人員資格條件及管理(ga898-2010)》、《大型焰火燃放作業單位資格條件及管理(ga899-2010)》規定,依法加強燃放活動的安全管理,嚴格審批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對申請舉行大型焰火燃放活動的,均須經省煙花爆竹行業協會專家委員會的安全評估,以專家組簽字的評估報告作為許可焰火燃放活動的重要依據。協助主辦單位做好安全保衛、交通疏導、消防救援和警戒工作,隨時處置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確保燃放安全。大型焰火燃放活動所需煙花爆竹的臨時存放場所須符合安全規定,并盡量縮短存放時間。對違法違規燃放的要嚴肅追究有關單位和個人責任。
(二)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和宣傳教育。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群眾燃放煙花爆竹的安全管理,加強安全燃放知識的宣傳普及,充分利用新聞媒體、中小學校教育等手段廣泛宣傳有關煙花爆竹的法律法規、標準和燃放常識等,引導群眾自覺抵制假冒偽劣產品,安全燃放煙花爆竹。
八、切實落實煙花爆竹安全管理和監督責任
(一)嚴格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煙花爆竹生產經營企業主要負責人是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要切實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安全投入,建設完善安全防護屏障、防雷防火防靜電等重要安全設施,持續深入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各類隱患。嚴禁超范圍、超人員、超藥量和擅自改變工房用途,嚴禁分包轉包企業或生產線,嚴禁使用童工和學生,嚴禁使用殘疾、智障人員從事危險工序作業。強化危險生產工序持證上崗制度,杜絕“一證多廠”和擅自以轉包、倒賣、出租等形式非法轉讓安全生產許可證等違規行為。
(二)明確煙花爆竹安全監管部門職責。縣安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督促煙花爆竹經營單位貫徹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審查煙花爆竹經營單位安全生產條件和發放銷售許可證,組織查處不具備安全生產基本條件的煙花爆竹生產經營單位,嚴查“三超一改”和“三違”現象,繼續深入開展氯酸鉀專項整治工作,調查處理煙花爆竹安全生產事故。
縣公安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包括許可煙花爆竹運輸和確定運輸路線,許可焰火晚會燃放,組織銷毀處置廢舊和罰沒的非法煙花爆竹,嚴厲打擊非法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行為。
縣質監部門負責煙花爆竹的質量監督管理,包括監督抽查煙花爆竹的質量和包裝標識,定期對煙花爆竹質量進行抽查檢測。
縣工商部門根據安監部門發放的煙花爆竹經營許可證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加大對超許可范圍生產經營、無證照生產經營煙花爆竹產品、假冒商標侵權、虛假宣傳等違法違規的打擊力度行為和經營環節的產品質量監督。
縣交通運輸部門要做好煙花爆竹承運人、運輸車輛及駕駛員、押運員的相關資質、資格的審查。
各鄉鎮主要領導要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牽頭負責,建立聯合執法工作機制,制定工作方案并認真開展排查,堅決打擊非法從事煙花爆竹生產、運輸、儲存、銷售等活動,嚴肅查處私產、私銷、私儲、私運煙花爆竹的行為。有關部門要采取多種有效方式,發動全社會對非法生產行為進行監督和舉報,切實加大對生產、經營、儲存、運輸、燃放煙花爆竹的檢查力度,防止以家庭作坊形式非法生產煙花爆竹,對涉嫌非法制販煙花爆竹的違法案件要依法嚴肅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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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指導思想和工作目標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牢固樹立“安全是交通運輸行業第一要務”的理念,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認真落實冬季安全生產工作通知精神,遵循“突出重點、全面推進”的原則,以道路旅客運輸、危險化學品儲運、治超源頭企業為重點,認真開展冬季安全生產大檢查,標本兼治,重在治本,進一步強化安全管理,保障廣大人民群眾生命和財產安全,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保證全區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形勢穩定。
二、主要工作
此次冬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主要內容為:“六檢查、六落實”,即“檢查安全管理機構人員設置配備情況,落實安全職責;檢查安全管理制度建立執行情況,落實安全責任;檢查車輛技術管理情況,落實技術狀況;檢查駕駛員、危貨押運員和裝卸管理人員從業資格,落實持證上崗;檢查違法違規行為,落實行為規范;檢查安全事故隱患,落實整改措施”。專項整治重點為農村區域旅客運輸、危險貨物的運輸、存儲、貨運站場、源頭治超企業、機動車維修和檢測企業。具體內容如下:
(一)嚴把交通運輸經營者資質關
各企業要在部署冬季安全生產工作的基礎上,全面落實安全責任、不斷加強基礎性工作,嚴把運輸、物流、倉儲、維修等企業經營者資質關。一是落實企業安全生產主體責任,督促經營者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切實做到安全責任落實到位。二是全面加強安全管理各項基礎工作。經營者要根據安全管理工作要求,完善突發事件應急預案、應急車輛、裝備和應急處置措施等事宜。三是交通運輸經營者要嚴格按照行業標準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運輸車輛和設施設備技術檔案,完善并落實崗位安全責任制和安全操作規程。四是嚴格落實安全值班制度,要求各相關企業必須落實24小時值班和領導帶班制度,保持通訊聯絡暢通。
(二)強化危險品運輸、存儲安全監管工作。一是要加強對危險品儲運企業重點設備、重大危險源、安全設施及安全保障系統等的監控和檢查,特別要加大對壓力容器、壓力管道等設備的防凍、防火、防爆、防泄漏工作。二是督促企業做好運輸過程中的防凍保暖工作,針對冬季低溫、雪多、路滑、霧多、風大的特點,有針對性的落實各項安全措施。三是抓好危險品儲運領域的“打非”行動,保持高壓態勢,堅決依法打擊和取締各類非法生產經營行為。四是嚴格要求危險貨物車輛要按照規定安裝或者噴涂警示標志,配備通訊工具和消防設備。
(三)強化旅客運輸管理。一是針對冬季氣候特點和交通事故規律,結合我區旅客運輸實際情況,合理安排車次和從業人員,嚴禁超速、超載、違法載人等違法違規行為,積極開展定期、不定期地反疲勞、反超速、反超載等專項安全檢查。二是督促客運企業按規定做好客運車輛安全例檢和旅客違規攜帶危險品安全檢查,嚴格配備各項防火、救生設備設施,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四)加強源頭治超監管力度。一是各貨運企業和源頭治超企業要加強日常管理,嚴禁超限、超載貨運車輛進出庫場、站場。二是要結合區域內源頭治超工作實際,統籌安排,采取定點巡查、聯合檢查、突擊抽查的方式,對轄區內的攪拌站、沙石料場站、建筑工地、鋼材生產、加工企業、相關運輸企業等源頭企業開展深入詳實的排查檢查工作,對不符合要求的企業加強日常巡查監管力度,保持源頭治超高壓態勢。
(五)加強營運車輛技術安全檢查。一是道路客貨運輸車輛必須嚴格按照規定的周期和標準進行維護和等級評定,未按規定維護和等級評定或技術等級達不到相應要求的車輛以及未經年度審驗合格的車輛,不得參加營運。二是加強對非法改裝、改造車輛的市場監管。要嚴格按照《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的規定進行審查,不符合標準的車輛一律不得準入道路運輸市場從事經營活動。
(六)加強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一是道路運輸經營者要嚴格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對招聘的駕駛員應嚴格上崗資格審查,切實把好從業人員素質關。新近聘用的從業人員應及時參加培訓,持證上崗。二是督促危險貨物運輸、存儲經營者建立健全押運員、裝卸管理人員檔案。三是嚴格要求經營者每月至少安排駕駛人員、危貨押運員和裝卸管理人員進行一次安全培訓教育學習,不斷健全從業人員動態管理制度。
三、職責分工
(一)局運管科、物流科、各運管所協調配合對各交通運輸企業,重點對危險貨物儲運企業的危險貨物營運車輛、貨運場站、倉儲庫區的安全救生、安全保障等設施設備進行冬季安全督導檢查,同時要求各相關企業對所屬車輛及其他設備設施組織一次全面的冬季維護。要求源頭治超企業全面落實本單位治超責任制,嚴格履行治超職責,做到責任到人、嚴防死守。對檢查中發現的安全隱患問題要立即進行整改,整改要專人負責,整改合格后要簽字登記,一定要確保經營狀況良好和裝備的齊全有效。
(二)局維管科要加強機動車安全檢測的監督管理,嚴格營運車輛技術安全和裝備檢查。對營運車輛冬季檢修維護和此次安全大檢查情況進行登記,同時注明檢修和安全檢查的責任人員。
(三)局駕培科要加強對客運企業和駕駛員從業資格和行車安全監督管理。一是加強安全教育,進一步提高駕駛員綜合素質和安全責任意識,做到依法經營、遵守交通法規和操作規程,安全行車。二是營運車輛駕駛員配備要符合規定,駕駛員具備道路運輸法規規定的從業資格。三是嚴格要求駕駛員堅持出車前、運行中、收車后的車輛“三檢”,遵守各項行駛規定。四是督促企業根據氣象信息狀況,合理安排車輛運輸和及時調整運行路線,并提前做好應對的各種準備。
(四)局稽查大隊要加強冬季道路運輸市場安全檢查治理工作,進一步加大路面巡查力度,重點檢查危險貨物運輸車輛、客運車輛的營運手續、從業人員資質、超員超載及安全防護設備的配備等情況,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營造安全、和諧的市場經營環境。
四、時間安排
(一)動員部署階段:自今年11月23日至今年11月28日,局各相關科室要結合行業實際和全局工作實施方案,制定督導檢查工作計劃,完成行業冬季安全生產檢查工作的宣傳、動員和部署工作。
(二)檢查整改階段:自今年11月29日至今年3月31日,對道路運輸企業組織進行全面檢查,對存在重大事故隱患的單位要立即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明確整改措施和期限,采取標本兼治的措施解決實際問題。局冬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將在整治活動開展期間組織檢查組對工作落實情況進行抽查,并及時通報檢查情況。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明確工作任務。成立冬季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工作領導小組,負責指導、推動全局冬季安全生產檢查工作,協調相關重大問題。李義柱局長任組長,王國華、趙壽燦副局長任副組長,局各部門負責人為領導小組成員,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局法制科,負責指導、協調、督導各相關部門冬季安全生產監管工作的落實,檢查工作進度和完成情況,匯總相關信息并整理上報等工作。
(二)突出監管重點,落實監管職責。嚴肅查處違反交通運輸安全生產的經營行為,加大對危險品、客運企業運輸車輛的稽查力度,重點打擊無資質運營、未按規定進行機動車定期檢測、超范圍運營、客貨混裝運輸、危險品違規運輸等違法、違規經營行為。對轄區重點交通運輸企業加強排查摸底,落實企業安全生產負責人,明確責任、措施和聯系方式,切實掌握企業現狀。對檢查發現的安全隱患,一律監督整改落實。局各科室、所要認真履行監管職責,嚴格落實誰主管誰負責和責任倒查制度,確保安全監管工作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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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2月16日國務院第144次常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預防和減少危險化學品事故,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環境,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和運輸的安全管理,適用本條例。
廢棄危險化學品的處置,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 本條例所稱危險化學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蝕、爆炸、燃燒、助燃等性質,對人體、設施、環境具有危害的劇毒化學品和其他化學品。
危險化學品目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公安、環境保護、衛生、質量監督檢驗檢疫、交通運輸、鐵路、民用航空、農業主管部門,根據化學品危險特性的鑒別和分類標準確定、公布,并適時調整。
第四條 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應當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強化和落實企業的主體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以下統稱危險化學品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負責。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具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安全條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崗位安全責任制度,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崗位技術培訓。從業人員應當接受教育和培訓,考核合格后上崗作業;對有資格要求的崗位,應當配備依法取得相應資格的人員。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規定的,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
第六條 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的有關部門(以下統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下列規定履行職責:
(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綜合工作,組織確定、公布、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對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包括使用長輸管道輸送危險化學品,下同)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審查,核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和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工作。
(二)公安機關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核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并負責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
(三)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負責核發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不包括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固定式大型儲罐,下同)生產企業的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并依法對其產品質量實施監督,負責對進出口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實施檢驗。
(四)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處置的監督管理,組織危險化學品的環境危害性鑒定和環境風險程度評估,確定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負責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職責分工調查相關危險化學品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環境監測。
(五)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許可以及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對危險化學品水路運輸安全實施監督,負責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資格認定。鐵路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的安全管理,負責危險化學品鐵路運輸承運人、托運人的資質審批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民用航空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航空運輸以及航空運輸企業及其運輸工具的安全管理。
(六)衛生主管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毒性鑒定的管理,負責組織、協調危險化學品事故受傷人員的醫療衛生救援工作。
(七)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據有關部門的許可證件,核發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經營、運輸企業營業執照,查處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違法采購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八)郵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寄遞危險化學品的行為。
第七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進入危險化學品作業場所實施現場檢查,向有關單位和人員了解情況,查閱、復制有關文件、資料;
(二)發現危險化學品事故隱患,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
(三)對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或者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要求的設施、設備、裝置、器材、運輸工具,責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批準,查封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危險化學品的場所,扣押違法生產、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用于違法生產、使用、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原材料、設備、運輸工具;
(五)發現影響危險化學品安全的違法行為,當場予以糾正或者責令限期改正。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應當予以配合,不得拒絕、阻礙。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協調機制,支持、督促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履行職責,協調、解決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相互配合、密切協作,依法加強對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監督管理。
第九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接到舉報,應當及時依法處理;對不屬于本部門職責的,應當及時移送有關部門處理。
第十條 國家鼓勵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和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采用有利于提高安全保障水平的先進技術、工藝、設備以及自動控制系統,鼓勵對危險化學品實行專門儲存、統一配送、集中銷售。
第二章 生產、儲存安全
第十一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實行統籌規劃、合理布局。
國務院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以及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負責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的行業規劃和布局。
地方人民政府組織編制城鄉規劃,應當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按照確保安全的原則,規劃適當區域專門用于危險化學品的生產、儲存。
第十二條 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以下簡稱建設項目),應當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建設單位應當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并將安全條件論證和安全評價的情況報告報建設項目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報告之日起45日內作出審查決定,并書面通知建設單位。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進行安全條件審查。
第十三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標志,并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
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應當在開工的7日前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并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管道所屬單位應當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
第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生產前,應當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
負責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部門,應當將其頒發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十五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應當提供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并在危險化學品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或者拴掛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相符的化學品安全標簽?;瘜W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應當符合國家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立即公告,并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
第十六條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規定,將該危險化學品向環境中釋放等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可以根據情況采取相應的環境風險控制措施。
第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的包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以及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危險化學品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應當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相適應。
第十八條 生產列入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工業產品目錄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企業,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經國務院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認定的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出廠銷售。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應當按照國家船舶檢驗規范進行生產,并經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船舶檢驗機構檢驗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使用單位在重復使用前應當進行檢查;發現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維修或者更換。使用單位應當對檢查情況作出記錄,記錄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運輸工具加油站、加氣站除外),與下列場所、設施、區域的距離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一)居住區以及商業中心、公園等人員密集場所;
(二)學校、醫院、影劇院、體育場(館)等公共設施;
(三)飲用水源、水廠以及水源保護區;
(四)車站、碼頭(依法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裝卸作業的除外)、機場以及通信干線、通信樞紐、鐵路線路、道路交通干線、水路交通干線、地鐵風亭以及地鐵站出入口;
(五)基本農田保護區、基本草原、畜禽遺傳資源保護區、畜禽規模化養殖場(養殖小區)、漁業水域以及種子、種畜禽、水產苗種生產基地;
(六)河流、湖泊、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
(七)軍事、軍事管理區;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場所、設施、區域。
已建的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或者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不符合前款規定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監督其所屬單位在規定期限內進行整改;需要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并組織實施。
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危險化學品儲存設施的選址,應當避開地震活動斷層和容易發生洪災、地質災害的區域。
本條例所稱重大危險源,是指生產、儲存、使用或者搬運危險化學品,且危險化學品的數量等于或者超過臨界量的單元(包括場所和設施)。
第二十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應的監測、監控、通風、防曬、調溫、防火、滅火、防爆、泄壓、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靜電、防腐、防泄漏以及防護圍堤或者隔離操作等安全設施、設備,并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保證安全設施、設備的正常使用。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
第二十一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在其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并保證處于適用狀態。
第二十二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委托具備國家規定的資質條件的機構,對本企業的安全生產條件每3年進行一次安全評價,提出安全評價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內容應當包括對安全生產條件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的方案。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在港區內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應當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或者國務院公安部門規定的可用于制造爆炸物品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如實記錄其生產、儲存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防止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的,應當立即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
第二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應當儲存在專用倉庫、專用場地或者專用儲存室(以下統稱專用倉庫)內,并由專人負責管理;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應當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并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
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以及儲存數量應當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
對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儲存單位應當將其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在港區內儲存的,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
第二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設置明顯的標志。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
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應當對其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
第二十七條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的,應當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不得丟棄危險化學品;處置方案應當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備案。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對處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發現未依照規定處置的,應當責令其立即處置。
第三章 使用安全
第二十八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其使用條件(包括工藝)應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并根據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危險特性以及使用量和使用方式,建立、健全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保證危險化學品的安全使用。
第二十九條 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并且使用量達到規定數量的化工企業(屬于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的除外,下同),應當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前款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使用量的數量標準,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農業主管部門確定并公布。
第三十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除應當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外,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安全管理機構和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三)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四)依法進行了安全評價。
第三十一條 申請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化工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45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第三十二條 本條例第十六條關于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第二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十七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第二十二條關于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的規定,適用于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
第四章 經營安全
第三十三條 國家對危險化學品經營(包括倉儲經營,下同)實行許可制度。未經許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危險化學品。
依法設立的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在其廠區范圍內銷售本企業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取得港口經營許可證的港口經營人,在港區內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不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
第三十四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經營場所,儲存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有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儲存設施;
(二)從業人員經過專業技術培訓并經考核合格;
(三)有健全的安全管理規章制度;
(四)有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五)有符合國家規定的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三十五條 從事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從事其他危險化學品經營的企業,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有儲存設施的,應當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申請人應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依法進行審查,并對申請人的經營場所、儲存設施進行現場核查,自收到證明材料之日起30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縣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其頒發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及時向同級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通報。
申請人持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后,方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活動。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經營危險化學品還需要經其他有關部門許可的,申請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時還應當持相應的許可證件。
第三十六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儲存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本條例第二章關于儲存危險化學品的規定。危險化學品商店內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裝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不得向未經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不得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八條 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企業,憑相應的許可證件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民用爆炸物品生產企業憑民用爆炸物品生產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持本單位出具的合法用途說明。
個人不得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三十九條 申請取得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申請人應當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營業執照或者法人證書(登記證書)的復印件;
(二)擬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三)購買劇毒化學品用途的說明;
(四)經辦人的身份證明。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3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四十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查驗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不得向不具有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對持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購買劇毒化學品的,應當按照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
禁止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和易制爆危險化學品。
第四十一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應當如實記錄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銷售記錄以及經辦人的身份證明復印件、相關許可證件復印件或者證明文件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1年。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應當在銷售、購買后5日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并輸入計算機系統。
第四十二條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得出借、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因轉產、停產、搬遷、關閉等確需轉讓的,應當向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轉讓,并在轉讓后將有關情況及時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
第五章 運輸安全
第四十三條 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應當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手續。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
第四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考核合格,取得從業資格。具體辦法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制定。
危險化學品的裝卸作業應當遵守安全作業標準、規程和制度,并在裝卸管理人員的現場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集裝箱裝箱作業應當在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的指揮或者監控下進行,并符合積載、隔離的規范和要求;裝箱作業完畢后,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簽署裝箱證明書。
第四十五條 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并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
用于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槽罐以及其他容器應當封口嚴密,能夠防止危險化學品在運輸過程中因溫度、濕度或者壓力的變化發生滲漏、灑漏;槽罐以及其他容器的溢流和泄壓裝置應當設置準確、起閉靈活。
運輸危險化學品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應當了解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包裝物、容器的使用要求和出現危險情況時的應急處置方法。
第四十六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
第四十七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按照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不得超載。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安全技術條件,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應當懸掛或者噴涂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警示標志。
第四十八條 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配備押運人員,并保證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控之下。
運輸危險化學品途中因住宿或者發生影響正常運輸的情況,需要較長時間停車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范措施;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還應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
第四十九條 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不得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由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劃定,并設置明顯的標志。
第五十條 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運輸始發地或者目的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
申請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托運人應當向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提交下列材料:
(一)擬運輸的劇毒化學品品種、數量的說明;
(二)運輸始發地、目的地、運輸時間和運輸路線的說明;
(三)承運人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運輸車輛取得營運證以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取得上崗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購買劇毒化學品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海關出具的進出口證明文件。
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自收到前款規定的材料之日起7日內,作出批準或者不予批準的決定。予以批準的,頒發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不予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管理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五十一條 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出現流散、泄漏等情況的,駕駛人員、押運人員應當立即采取相應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并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公安機關接到報告后,應當根據實際情況立即向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衛生主管部門通報。有關部門應當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
第五十二條 通過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于危險貨物水路運輸安全的規定。
第五十三條 海事管理機構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確定船舶運輸危險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
擬交付船舶運輸的化學品的相關安全運輸條件不明確的,應當經國家海事管理機構認定的機構進行評估,明確相關安全運輸條件并經海事管理機構確認后,方可交付船舶運輸。
第五十四條 禁止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
前款規定以外的內河水域,禁止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
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范圍,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危險化學品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后果的難易程度等因素規定并公布。
第五十五條 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對通過內河運輸本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以外的危險化學品(以下簡稱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實行分類管理,對各類危險化學品的運輸方式、包裝規范和安全防護措施等分別作出規定并監督實施。
第五十六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由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承運。托運人應當委托依法取得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水路運輸企業承運,不得委托其他單位和個人承運。
第五十七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應當使用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運輸船舶。水路運輸企業應當針對所運輸的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其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應當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副本應當隨船攜帶。
第五十八條 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危險化學品包裝物的材質、型式、強度以及包裝方法應當符合水路運輸危險化學品包裝規范的要求。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有限制性規定的,承運人應當按照規定安排運輸數量。
第五十九條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應當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距離。有關管理單位應當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并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
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驗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六十條 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以及進出港時間等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海事管理機構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定船舶、定航線、定貨種的船舶可以定期報告。
在內河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應當將危險化學品的名稱、危險特性、包裝和作業的時間、地點等事項報告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接到報告后,應當在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規定的時間內作出是否同意的決定,通知報告人,同時通報海事管理機構。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通過過船建筑物的,應當提前向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申報,并接受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管理。
第六十一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應當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按照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的規定需要引航的,應當申請引航。
第六十二條 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其他有關飲用水水源保護的規定。內河航道發展規劃應當與依法經批準的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劃定方案相協調。
第六十三條 托運危險化學品的,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的標志。
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的,托運人應當添加,并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
第六十四條 托運人不得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貨物托運。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交寄危險化學品或者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不得將危險化學品匿報或者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郵政企業、快遞企業不得收寄危險化學品。
對涉嫌違反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郵政管理部門可以依法開拆查驗。
第六十五條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依照有關鐵路、航空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第六章 危險化學品登記
與事故應急救援
第六十六條 國家實行危險化學品登記制度,為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以及危險化學品事故預防和應急救援提供技術、信息支持。
第六十七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應當向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機構(以下簡稱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
危險化學品登記包括下列內容:
(一)分類和標簽信息;
(二)物理、化學性質;
(三)主要用途;
(四)危險特性;
(五)儲存、使用、運輸的安全要求;
(六)出現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
對同一企業生產、進口的同一品種的危險化學品,不進行重復登記。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的,應當及時向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辦理登記內容變更手續。
危險化學品登記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制定。
第六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登記機構應當定期向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提供危險化學品登記的有關信息和資料。
第六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會同工業和信息化、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等部門,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制定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七十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制定本單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配備應急救援人員和必要的應急救援器材、設備,并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
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將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七十一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事故單位主要負責人應當立即按照本單位危險化學品應急預案組織救援,并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主管部門報告;道路運輸、水路運輸過程中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的,駕駛人員、船員或者押運人員還應當向事故發生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報告。
第七十二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立即組織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環境保護、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部門,按照本地區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組織實施救援,不得拖延、推諉。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
(一)立即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害人員,疏散、撤離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保護危害區域內的其他人員;
(二)迅速控制危害源,測定危險化學品的性質、事故的危害區域及危害程度;
(三)針對事故對人體、動植物、土壤、水源、大氣造成的現實危害和可能產生的危害,迅速采取封閉、隔離、洗消等措施;
(四)對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狀況進行監測、評估,并采取相應的環境污染治理和生態修復措施。
第七十三條 有關危險化學品單位應當為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提供技術指導和必要的協助。
第七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環境污染的,由設區的市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統一有關信息。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七十五條 生產、經營、使用國家禁止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生產、經營、使用活動,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有前款規定行為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還應當責令其對所生產、經營、使用的危險化學品進行無害化處理。
違反國家關于危險化學品使用的限制性規定使用危險化學品的,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處理。
第七十六條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建設項目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未經安全條件審查,新建、改建、擴建儲存、裝卸危險化學品的港口建設項目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七十七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或者未依法取得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及其包裝物、容器生產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違反本條例規定,化工企業未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不改正的,責令停產整頓。
違反本條例規定,未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從事危險化學品經營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活動,沒收違法經營的危險化學品以及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5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一)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對其鋪設的危險化學品管道設置明顯的標志,或者未對危險化學品管道定期檢查、檢測的;
(二)進行可能危及危險化學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業,施工單位未按照規定書面通知管道所屬單位,或者未與管道所屬單位共同制定應急預案、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管道所屬單位未指派專門人員到現場進行管道安全保護指導的;
(三)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未提供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或者未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上粘貼、拴掛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提供的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與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裝(包括外包裝件)粘貼、拴掛的化學品安全標簽與包裝內危險化學品不相符,或者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化學品安全標簽所載明的內容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五)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發現其生產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時修訂其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
(六)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經營沒有化學品安全技術說明書和化學品安全標簽的危險化學品的;
(七)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材質以及包裝的型式、規格、方法和單件質量(重量)與所包裝的危險化學品的性質和用途不相適應的;
(八)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在作業場所和安全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或者未在作業場所設置通信、報警裝置的;
(九)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專人負責管理,或者對儲存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未實行雙人收發、雙人保管制度的;
(十)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建立危險化學品出入庫核查、登記制度的;
(十一)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未設置明顯標志的;
(十二)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口企業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或者發現其生產、進口的危險化學品有新的危險特性不辦理危險化學品登記內容變更手續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專用倉庫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設置相應的技術防范設施的,由公安機關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儲存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設置治安保衛機構、配備專職治安保衛人員的,依照《企業事業單位內部治安保衛條例》的規定處罰。
第七十九條 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生產企業銷售未經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的,由質量監督檢驗檢疫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將未經檢驗合格的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及其配載的容器投入使用的,由海事管理機構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相關許可證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有關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重復使用的危險化學品包裝物、容器,在重復使用前不進行檢查的;
(二)未根據其生產、儲存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和危險特性,在作業場所設置相關安全設施、設備,或者未按照國家標準、行業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對安全設施、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的;
(三)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對其安全生產條件定期進行安全評價的;
(四)未將危險化學品儲存在專用倉庫內,或者未將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在專用倉庫內單獨存放的;
(五)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方式、方法或者儲存數量不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國家有關規定的;
(六)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不符合國家標準、行業標準的要求的;
(七)未對危險化學品專用倉庫的安全設施、設備定期進行檢測、檢驗的。
從事危險化學品倉儲經營的港口經營人有前款規定情形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不如實記錄生產、儲存、使用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數量、流向的;
(二)生產、儲存、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發現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丟失或者被盜,不立即向公安機關報告的;
(三)儲存劇毒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劇毒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不如實記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購買單位的名稱、地址、經辦人的姓名、身份證號碼以及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用途,或者保存銷售記錄和相關材料的時間少于1年的;
(五)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銷售企業、購買單位未在規定的時限內將所銷售、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品種、數量以及流向信息報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備案的;
(六)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依照本條例規定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未將有關情況向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公安機關報告的。
生產、儲存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本條例規定將安全評價報告以及整改方案的落實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或者儲存危險化學品的單位未將其劇毒化學品以及儲存數量構成重大危險源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儲存數量、儲存地點以及管理人員的情況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備案的,分別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或者港口行政管理部門依照前款規定予以處罰。
生產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的企業或者使用實施重點環境管理的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企業未按照規定將相關信息向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報告的,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依照本條第一款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八十二條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時、妥善處置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的危險化學品,或者丟棄危險化學品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單位轉產、停產、停業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條例規定將其危險化學品生產裝置、儲存設施以及庫存危險化學品的處置方案報有關部門備案的,分別由有關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八十三條 危險化學品經營企業向未經許可違法從事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活動的企業采購危險化學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業整頓直至由原發證機關吊銷其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八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經營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直至吊銷其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其辦理經營范圍變更登記或者吊銷其營業執照:
(一)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銷售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二)不按照劇毒化學品購買許可證載明的品種、數量銷售劇毒化學品的;
(三)向個人銷售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
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或者證明文件的單位購買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個人購買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沒收所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可以并處5000元以下的罰款。
使用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單位出借或者向不具有本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相關許可證件的單位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或者向個人轉讓其購買的劇毒化學品(屬于劇毒化學品的農藥除外)、易制爆危險化學品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八十五條 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從事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分別依照有關道路運輸、水路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的駕駛人員、船員、裝卸管理人員、押運人員、申報人員、集裝箱裝箱現場檢查員未取得從業資格上崗作業的;
(二)運輸危險化學品,未根據危險化學品的危險特性采取相應的安全防護措施,或者未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應急救援器材的;
(三)使用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適裝證書的船舶,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四)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承運人違反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單船運輸的危險化學品數量的限制性規定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五)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不符合國家有關安全規范,或者未與飲用水取水口保持國家規定的安全距離,或者未經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驗收合格投入使用的;
(六)托運人不向承運人說明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的種類、數量、危險特性以及發生危險情況的應急處置措施,或者未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所托運的危險化學品妥善包裝并在外包裝上設置相應標志的;
(七)運輸危險化學品需要添加抑制劑或者穩定劑,托運人未添加或者未將有關情況告知承運人的。
第八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險貨物道路運輸許可、危險貨物水路運輸許可的企業承運危險化學品的;
(二)通過內河封閉水域運輸劇毒化學品以及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三)通過內河運輸國家規定禁止通過內河運輸的劇毒化學品以及其他危險化學品的;
(四)在托運的普通貨物中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或者匿報為普通貨物托運的。
在郵件、快件內夾帶危險化學品,或者將危險化學品謊報為普通物品交寄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郵政企業、快遞企業收寄危險化學品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郵政法》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過運輸車輛的核定載質量裝載危險化學品的;
(二)使用安全技術條件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車輛運輸危險化學品的;
(三)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車輛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進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限制通行的區域的;
(四)未取得劇毒化學品道路運輸通行證,通過道路運輸劇毒化學品的。
第八十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一)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未懸掛或者噴涂警示標志,或者懸掛或者噴涂的警示標志不符合國家標準要求的;
(二)通過道路運輸危險化學品,不配備押運人員的;
(三)運輸劇毒化學品或者易制爆危險化學品途中需要較長時間停車,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四)劇毒化學品、易制爆危險化學品在道路運輸途中丟失、被盜、被搶或者發生流散、泄露等情況,駕駛人員、押運人員不采取必要的警示措施和安全措施,或者不向當地公安機關報告的。
第九十條 對發生交通事故負有全部責任或者主要責任的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由公安機關責令消除安全隱患,未消除安全隱患的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禁止上道路行駛。
第九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1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危險化學品道路運輸企業、水路運輸企業未配備專職安全管理人員的;
(二)用于危險化學品運輸作業的內河碼頭、泊位的管理單位未制定碼頭、泊位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碼頭、泊位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第九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一)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水路運輸企業未制定運輸船舶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為運輸船舶配備充足、有效的應急救援器材和設備的;
(二)通過內河運輸危險化學品的船舶的所有人或者經營人未取得船舶污染損害責任保險證書或者財務擔保證明的;
(三)船舶載運危險化學品進出內河港口,未將有關事項事先報告海事管理機構并經其同意的;
(四)載運危險化學品的船舶在內河航行、裝卸或者停泊,未懸掛專用的警示標志,或者未按照規定顯示專用信號,或者未按照規定申請引航的。
未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報告并經其同意,在港口內進行危險化學品的裝卸、過駁作業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的規定處罰。
第九十三條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的,分別依照《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管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偽造、變造或者出租、出借、轉讓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許可證的,分別由相關許可證的頒發管理機關處10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其主要負責人不立即組織救援或者不立即向有關部門報告的,依照《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調查處理條例》的規定處罰。
危險化學品單位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傷害或者財產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九十五條 發生危險化學品事故,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不立即組織實施救援,或者不采取必要的應急處置措施減少事故損失,防止事故蔓延、擴大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六條 負有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在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中、、,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章 附則
第九十七條 監控化學品、屬于危險化學品的藥品和農藥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放射性物品、核能物質以及用于國防科研生產的危險化學品的安全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法律、行政法規對燃氣的安全管理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危險化學品容器屬于特種設備的,其安全管理依照有關特種設備安全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九十八條 危險化學品的進出口管理,依照有關對外貿易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進口的危險化學品的儲存、使用、經營、運輸的安全管理,依照本條例的規定執行。
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和新化學物質環境管理登記,依照有關環境保護的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危險化學品環境管理登記,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費用。
第九十九條 公眾發現、撿拾的無主危險化學品,由公安機關接收。公安機關接收或者有關部門依法沒收的危險化學品,需要進行無害化處理的,交由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組織其認定的專業單位進行處理,或者交由有關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進行處理。處理所需費用由國家財政負擔。
第一百條 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尚未確定的,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國務院衛生主管部門分別負責組織對該化學品的物理危險性、環境危害性、毒理特性進行鑒定。根據鑒定結果,需要調整危險化學品目錄的,依照本條例第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辦理。
第一百零一條 本條例施行前已經使用危險化學品從事生產的化工企業,依照本條例規定需要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的,應當在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規定的期限內,申請取得危險化學品安全使用許可證。
篇6
出租車經營合同范本閱讀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基本情況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擁有_________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證號從__________號--__________號,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雙方已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合同號________),甲方在本合同期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履行社會保險義務。
營運車輛情況:車輛型號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車輛牌照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道路運輸證號_________,車輛購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及附屬設施、設備)_______萬元,車輛購置日期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對應的經營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將上述車輛承包給乙方經營。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報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和車輛產權屬于甲方。
第三條承包費標準。乙方應按月蚣追澆贍沙邪?,每月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費包括:
公路養路費_________元;
客運附加費_________元;
營業稅_________元;
車輛折舊費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元;
其他稅費項目金額_________;
企業管理費_________元。
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清下月承包費給甲方。甲方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收取財產抵押和安全保證金____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違反相關條款,甲方連本帶息返還給乙方。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擔國家對營運稅費進行調整的風險。
第四條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的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辦理相關營運手續。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汽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第五條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車輛辦理規定的強制參保險種(車上責任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的投保和續保手續,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當需要辦理保險理賠事項時,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保險索賠手續。
第六條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謹慎駕駛車輛,確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乙方應對車輛、車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法律責任。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并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賠償和事故處理支出的實際費用有權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本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營運變動成本,包括修理費、檢測費、燃油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技術規范使用車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乙方不得轉包營運車輛。本合同到期后,車輛(含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證照)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條乙方聘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被聘請的駕駛員必須經運管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證,且應當經過甲方的同意,并將聘請的駕駛員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備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第九條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請的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3.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車輛和甲方其他財產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4.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時,甲方可以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適時對乙方的出租汽車進行更新。
7.甲方按照規定,有權組織乙方參加職業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做好駕駛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審工作。
2.甲方有義務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因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有權向乙方追償。
3.甲方有義務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4.甲方有義務及時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法規政策。
5.甲方有義務組織甲方參加各項文明創建活動。
6.甲方有義務公示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及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乙方有權參加甲方組織安排的各種活動和安全培訓。
3.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維護甲方的整體形象。
3.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給甲方。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出租車內外設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車身顏色、營運標志、車身廣告、車身噴字等。
5.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一條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嚴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并誠實信用地行使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費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費用總額的_________‰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仍沒有按約定支付承包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收回營運車輛,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擅自轉包車輛的,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含聘請駕駛員)違反有關規定,運管機構對甲方給予處罰或者質量信譽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結果,每扣1分給予乙方20元罰款。因乙方多次違章、嚴重違章致使甲方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乙方無故不按照規定參加一年一度的輪訓或者安全例會的,每缺一次處以100元罰款。
(六)乙方聘請駕駛員未向甲方報備的,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甲方原因辦理相關營運證照不及時、代繳納稅費不及時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本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條填寫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乙方:(簽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訂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
有關出租車經營合同范本
甲方:乙方:
甲方有出租車一輛,車號為豫A-T,車架號,發動機號,掛靠**市出租車公司,現甲乙雙方自愿簽訂如下出租車承包合同:
一、乙方承包甲方的出租車,應向甲方交納租車押金元整,小寫:元整。合同期滿后,甲方應如數退還乙方。甲方可另押元
月后無電子警察等違章,如數退乙方。
二、租金:乙方每月應向甲方交納月租金元整,交納時間為每月日。每超期一天,乙方應向甲方交納滯納金元整。乙方超期天不交費用和租金甲方有權收車,押金不退。
三、費用:乙方負責加油及修車費用。保險費、車船稅、審車及其它一切費用和公司費用由方負責。
四、車況:本車電臺,計價器臺,備胎只,隨車工具套,鑰匙套,本車承包前全部零部件齊全、完整,車況良好,合同期滿后,乙方應交給甲方一輛車況如初的車,自然磨損除外。
五、賠償:本車如遇到車禍、碰撞、失竊、盜搶、自然等人為自然災害損失時,應由乙方負全部責任。本車雙方估價為元人民幣(不含手續),如遇險,除保險公司賠償外,不足部分由乙方負責補齊。
六、甲方協助乙方辦理從業人員手續。手續費及從業人員應交納的費用均由乙方負責承擔。
七、該車的所有權歸甲方,乙方只有使用權和管理、維修、保養義務,沒有轉讓、變賣、抵押權。在承包期間,乙方必須遵守國家有關法規、法令,遵守客運管理處和出租汽車公司的規章制度,依法經營,嚴禁運輸贓物和參與違法活動,否則,一切后果乙方自負,其他經濟責任和民事責任均由乙方負責。
八、乙方在出租車承包期間,如發生交通事故等對乙方本人或第三者造成人身傷害、死亡和財產損失的,乙方全部負責,甲方不負連帶責任。
九、本車隨車帶有證件:
(1)機動車行駛證(2)營運證(3)營業熱照
(4)計價器周檢證(5)污染物排放檢測證(6)附加費本
(7)車船使用稅完稅憑證(8)服務監督卡(9)保險單
(10)加氣卡個(11)氣瓶使用合格證
本車實際帶有種,合同期滿時乙方應齊備、完整地將以上種證件交全甲方。如有丟失、損壞乙方負責補辦,并賠償相應經濟損失。
十、此出租車承包合同不做收款收據,不做押金憑證。甲乙雙方必須嚴格執行本合同,如一方違反合同,需向另一方支付違約金元人民幣。
十一、出租車承包合同期內方必須購買交強險、乘客險和萬商業三責保險。否則視為違約,甲方有查看保險的權利。
十二、本全責有效期年,即從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十三、本出租車承包合同一式兩份,合同自雙方簽訂之日起生效。
十四、本信息部對甲乙雙方均不了解,對雙方不負任何責任,只起提供信息作用。簽訂合同服務終止。
十五、出租車承包合同期內,政府補貼歸方所有。
附甲乙雙方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甲方姓名:乙方姓名:
身份證號:身份證號:
電話:電話:
地址:地址:
年月日
關于出租車經營合同范本
合同編號:________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單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政編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和國家、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管理法規規定,甲乙雙方平等協商,現就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
第一條 基本情況
甲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經營資格,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擁有_________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經營權證號從__________號--__________號,經營期限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乙方依法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從業資格證號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 。
乙方為甲方的員工,雙方已按照國家規定簽訂《勞動用工合同》(合同號________ ),甲方在本合同期內為乙方辦理社會保險手續,履行社會保險義務。
營運車輛情況:車輛型號__________________,發動機號__________________,車輛牌照號_________,車架號_____________,道路運輸證號_________ ,車輛購置價格(含車輛購置稅及附屬設施、設備)_______萬元,車輛購置日期_______ 年____月____日,對應的經營權證號__________________。在本合同期內,甲方將上述車輛承包給乙方經營。
乙方自愿承包甲方提供的上述車輛從事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活動,接受甲方管理,并按甲方要求提供相關資料,報當地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條 本合同有效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在合同有效期內,出租汽車客運經營權的使用權和車輛產權屬于甲方。
第三條 承包費標準。乙方應按月蚣追澆贍沙邪?,每月_________元(大寫人民幣__________________元)。承包費包括:
公路養路費_________元;
客運附加費_________元;
營業稅_________元;
車輛折舊費_________元;
保險費_________ 元;
其他稅費項目金額_________;
企業管理費_________元。
乙方應在每月_________日之前一次性足額繳清下月承包費給甲方。甲方按照有關規定一次性收取財產抵押和安全保證金____元,本合同到期,乙方未違反相關條款,甲方連本帶息返還給乙方。
合同有效期內,甲方承擔國家對營運稅費進行調整的風險。
第四條 甲方應按照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的規定及上級主管部門的要求,及時、準確辦理相關營運手續。乙方在承包經營過程中,應遵守出租汽車客運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遵紀守法、誠信經營、文明服務。
第五條 甲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為車輛辦理規定的強制參保險種(車上責任險)和其他相關保險的投保和續保手續,保險受益人為甲方。
當需要辦理保險理賠事項時,乙方應協助甲方辦理保險索賠手續。
第六條 合同有效期內,乙方應嚴格遵守交通法規,安全、謹慎駕駛車輛,確保乘客、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
乙方應對車輛、車上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生命財產安全承擔法律責任。若發生交通事故,乙方應及時向有關部門報案,并及時向甲方報告。甲方因交通事故賠償和事故處理支出的實際費用有權按本合同規定向乙方追償。
第七條 本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營運變動成本,包括修理費、檢測費、燃油費等由乙方承擔。乙方應按照技術規范使用車輛,保持車輛技術狀況完好。乙方不得轉包營運車輛。本合同到期后,車輛(含附屬設施、設備及相關證照)經甲方驗收合格后收回。
第八條 乙方聘請出租汽車駕駛員的,被聘請的駕駛員必須經運管機構培訓合格,取得出租汽車客運從業資格證,且應當經過甲方的同意,并將聘請的駕駛員的相關資料報甲方備案,服從甲方統一管理。
第九條 甲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甲方的權利:
1.甲方有權對乙方經營活動實行監督和管理。
2.在合同有效期內,非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本人、乙方聘請的駕駛員、乘客及第三人的人身和財產損害的,甲方在承擔賠償責任后有權向乙方追償。
3.在合同有效期內,車輛發生交通事故或由乙方引起的其他事故,造成車輛和甲方其他財產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索賠。
4.乙方違反勞動紀律或甲方管理規章制度,甲方可依據本單位的規章制度處理,直到解除本合同。
5.遇有重大的外事、搶險任務和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時,甲方可以調度乙方承包的車輛。
6.甲方有權根據經營需要,適時對乙方的出租汽車進行更新。
7.甲方按照規定,有權組織乙方參加職業培訓和安全教育。
(二)甲方的義務:
1.甲方有義務做好駕駛員、營運車輛及相關證件的年審工作。
2.甲方有義務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因處理事故支出的費用有權向乙方追償。
3.甲方有義務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4.甲方有義務及時宣傳國家和省有關出租汽車客運法規政策。
5.甲方有義務組織甲方參加各項文明創建活動。
6.甲方有義務公示辦事程序、辦事結果及相關規章制度。
第十條 乙方的權利和義務
(一)乙方的權利:
1.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自主經營、自負盈虧,有權要求甲方依本合同的規定提供相應的服務。
2.乙方有權參加甲方組織安排的各種活動和安全培訓。
3.在發生交通事故后,乙方有權要求甲方做好交通事故的處理工作。
4.乙方有權要求甲方提供營運所需的出租汽車客運票據。
(二)乙方的義務:
1.乙方應嚴格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守法經營,文明經營,保障乘客的合法權益。
2.乙方應接受甲方的監督和管理,遵守甲方內部管理制度,維護甲方的整體形象。
3.乙方應按時足額繳納承包費給甲方。
4.未經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改變出租車內外設施,包括但不局限于車身顏色、營運標志、車身廣告、車身噴字等。
5.乙方應保證完成甲方擔負的外事、搶險、主要客運集散點供車及其它特殊任務。
第十一條 訂立本合同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的,經雙方協商同意,可以變更本合同相關內容。
第十二條 經甲乙雙方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嚴重違反行業管理規定或甲方規章制度的;
(二)發生重大服務質量事件,對甲方名譽造成惡劣影響的;
(三)被有關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從業資格證》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十四條 違約責任
(一)本合同生效后,甲乙雙方應嚴格遵守,并誠實信用地行使各自權利、履行各自義務,任何一方不得無故違約。如一方違約給另一方造成損失的,違約方應當向另一方承擔賠償責任。
(二)乙方不按約定向甲方支付承包費的,每逾期一天,乙方按拖欠費用總額的_________ ‰向甲方支付違約金。逾期30天仍沒有按約定支付承包費的,甲方有權解除經營合同,收回營運車輛,由此造成的損失由乙方承擔。
(三)乙方擅自轉包車輛的,甲方有權收回車輛,由此造成的一切損失由乙方承擔。
(四)乙方(含聘請駕駛員)違反有關規定,運管機構對甲方給予處罰或者質量信譽考核扣分的,甲方按照扣分結果,每扣1分給予乙方20元罰款。因乙方多次違章、嚴重違章致使甲方質量信譽考核不合格的,甲方有權解除合同。
(五)乙方無故不按照規定參加一年一度的輪訓或者安全例會的,每缺一次處以100元罰款。
(六)乙方聘請駕駛員未向甲方報備的,每次處以100元罰款。
(七)因甲方原因辦理相關營運證照不及時、代繳納稅費不及時給乙方造成的經濟損失由甲方承擔。
第十五條 乙方解除本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
乙方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尚未處理完畢或因其他問題正在被審查或處理期間,乙方不得依據第一款解除本合同。
第十六條 本合同期限屆滿,本合同即終止。在本合同期滿前30天甲方向乙方表明終止或續訂意向,經雙方協商同意續訂經營合同。
第十七條 甲乙雙方當事人任何一方違反本合同規定,給對方造成損失或損害的,應當依據國家和湖北省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十八條 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內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條 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爭議,當事人可以向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天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二十條 本合同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可以在協商一致后,在本合同第十六條填寫補充協議。
第二十一條 本合同自各方簽字或蓋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二條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雙方各持一份,一份交行業管理部門備案。
甲方:(蓋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人:(簽章)_________
篇7
我區各客、貨運、公交等道路交通運輸企業必須切實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負責人必須全面負責本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全面履行安全生產法律規定的各項職責,健全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生產各項管理規章制度,健全企業內部、運輸車輛、駕駛人等方面的隱患排查治理機制,切實加強對車輛、駕駛人的有效管理,自覺接受政府和有關部門的依法監管,自覺接受社會各界的廣泛監督。
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主管部門和行業監管部門要全面開展對客、貨運、公交等道路交通運輸企業的安全級別評定,實施分類管理。
交通運輸部門要推行客運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將企業安全生產狀況與客運班線等資源配置結合起來,新增和調整的班線要向質量信譽好的客運企業傾斜,適時通報存在嚴重安全生產隱患的客運企業并督促整改;對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負有責任的重大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一年內發生兩起一次死亡5人以上的負有責任的較大道路交通生產安全事故或存在重大安全隱患且整改不到位的客運企業,要采取限期整頓直至依法限制、取消其相應的經營范圍等處罰措施。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通過采取政策引導、企業經營、政府監管等措施,吸引社會投資,整合社會力量,大力扶持和發展農村客運,鼓勵運輸企業積極投入新增的農村客運班線,解決好本地農民群眾出行難的問題。
二、進一步強化客運車輛駕駛人的日常監督管理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強化對所監管行業從事道路交通運輸客運駕駛人的管理和監督,督促相關企業進一步完善客運車輛駕駛人的聘用、體檢、學習、培訓、離崗、獎懲、解聘等有效的管理辦法。
公安部門對申請機動車駕駛證尤其是申請增駕大、中型客車駕駛證的,要嚴格考試標準,依法核發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運輸部門要嚴格對營運駕駛人從業資格的培訓及考核,進一步強化對經營性道路客運駕駛人駕駛培訓機構的監管,督促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強化對駕駛人安全知識、應急操作技能、文明禮讓行車等方面的培訓。對不嚴格按照《機動車駕駛人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年2號令)規定進行培訓的機動車駕駛培訓機構,要依法從嚴處理。
各有關單位要依法從嚴處理嚴重違法的客運駕駛人。對超員20%以上、超速50%以上、酒后駕駛、發生道路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等存在嚴重違法行為的客運駕駛人,公安部門要依法從嚴處理直至吊銷其駕駛證,并抄告同級交通運輸等部門。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法及時注銷其從業資格,通報并責令相關企業依照有關規定對責任人員予以解聘或調整崗位等處理。公安和交通運輸等部門要研究出臺禁止有嚴重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駕駛人在我區從事客運工作的管理規定。
客運、公交企業要從嚴新聘駕駛人,加強對持外市從業資格證和駕駛證的駕駛人的審查。要對新聘駕駛人進行適宜性檢測和技術(含應急操作技能等)考核,經檢測考核合格后,再經崗前培訓后持證上崗;要每月定期組織駕駛人開展安全法規、安全知識、事故案例警示、職業道德等學習。公安、交通運輸、建設部門對客運、公交企業提請的,外市有關部門核發的機動車駕駛人的駕駛資格和從業資格證明要進行嚴格核查,并出具核查單據,監督客運、公交企業落實好駕駛人定期安全學習教育工作。
三、進一步完善道路交通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制定并實施道路交通安全規劃,嚴格落實道路工程建設安全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驗收、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的規定,督促建設單位將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建設費用納入道路建設項目預算,并作為道路工程驗收的必備條件,未經驗收不得交付使用;對已通車但尚未配備好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及監控設施的道路,要健全該路段道路交通安全應急處置機制,并盡快明確和實施安全及監控設施的建設計劃。各級政府每年要按照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和監督管理暫行規定>的通知》(政辦〔〕149號)和公路隱患路段排查有關督辦標準要求,對本轄區內道路隱患路段進行全面、系統的排查。對排查出的隱患路段,按部門分類制定整治方案和整治計劃,落實資金來源,明確治理工作職責分工,明確實施單位和驗收單位責任,逐一建立檔案,對存在重大隱患的路段納入地方政府掛牌督辦。
交通運輸部門要強化道路安全防護,將“安保工程”延伸到縣、鄉、村公路,加快對急彎、陡坡、臨水、臨崖及長下坡等路段安防設施建設,進一步完善縣、鄉、村公路(群養公路)防撞墻等相關安全防護設施以及三級以下山區公路禁止客運車輛夜間通行的禁令標志等附屬設施工程建設。
公安部門要加強對事故多發路段、臨水臨崖等危險路段和道路施工路段現場的交通秩序維護和安全監控,發現危及交通安全、尚未設置警示標志的,應當及時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疏導交通,并通知道路交通設施養護或者管理部門設置標志;要定期清理已設置的不合理標志等安全行車隱患。
四、進一步規范GPS使用管理和監督
各級政府要鼓勵支持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動態監控信息平臺建設。
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快建立健全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動態監控信息平臺,嚴格按照省交通廳制定的《省營運車輛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管理辦法(試行)》等規定,督促營運車輛按照規定安裝GPS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監督大型客車、危險化學品運輸車按照規定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
公安部門要會同交通運輸、質監等部門督促檢查車輛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安裝和使用情況,路面檢查和年檢時發現未安裝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的車輛,要提醒車主予以安裝,發現應強制安裝GPS定位系統車載終端設備的車輛未安裝的,給予車主警告并及時告知相關部門。
教育部門要在校車中推廣使用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并納入動態監控信息平臺監控,交通運輸、公安等部門要給予配合支持。
客運、貨運企業必須保障本企業已安裝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車輛使用費用。已建立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動態監控工作站的道路運輸企業,要制定GPS系統使用管理規定,建立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值守監控值班制度,其中有車輛夜行的客、貨運企業要建立24小時值守監控值班制度,落實值班人員,加強對已安裝GPS車輛、駕駛人的全程動態和有效管理,對發現超速、超員、不按規定線路行駛、不按規定開啟使用GPS系統等違法違規行為,要采取措施及時督促糾正,并依照企業內部管理的有關規定進行嚴肅處理。
五、進一步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機制
建立健全各道路交通安全監管職能部門的信息共享機制,區公安分局交警大隊要每月公布全區機動車性質為公路客運、公交客運、出租客運、旅游客運、?;愤\輸、幼兒校車、小學生校車、其他校車及號牌種類為拖拉機號牌的機動車等重點車輛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等詳細信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要及時將重點車輛的嚴重道路交通違法行為通報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機)等行業安全管理部門,相關部門應及時督促交通運輸、公交等企業通知相關駕駛人限期到公安部門接受處理,交通運輸、建設、農業(農機)等行業安全管理部門要加強監督相關企業(單位)對違法駕駛人的處理、再教育等落實情況。
公安、交通運輸、教育、旅游、保險等部門要充分利用已建立的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動態監控信息平臺,實現GPS衛星定位安全服務系統部門間數據共享、信息互通,強化道路運輸安全動態監管。
六、進一步強化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責任落實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嚴格按照“一崗雙責”要求落實道路交通運輸安全監管職責,深入推進農村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市、區、鎮(街道)“三級網絡”建設,并創建條件向村(居)延伸,明確各級政府的道路交通安全責任,健全道路交通事故預防機制和聯合執法機制,進一步加大道路交通運輸安全違法行為打擊力度。
公安部門要針對國道、省道、縣鄉道路交通違法行為特點,強化道路交通路面管控,重點查處客運班車、校車、旅游包車、?;愤\輸車等超速、超員、酒后駕駛和拖拉機、三輪汽車、低速載貨汽車違法載人等嚴重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嚴格查處報廢車輛上路行駛。對未按規定期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的車輛,報廢車輛上路行駛,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車輛依法予以扣留并實施處罰,依法落實對大型客貨及其他營運車輛報廢解體的監督職責,加大打擊使用偽造、變造機動車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志等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的治理力度。
交通運輸部門今年6月重新審查客運班線準入條件,加大對客運企業變相掛靠、轉包等客運班線非法經營行為的清理,依法嚴厲查處站內不規范經營、非法營運和站外非法組客等各類道路交通運輸違法行為。
公安、市管理執法、建設等部門要依照各自職責,加強對運載沙、土、石及建設渣土、垃圾車輛和攪拌工程車輛的運輸企業安全監管,依法從嚴查處報廢車輛等不合格車輛上路、故意遮擋、污損號牌等行為,依法查處遺灑、飄散載運物行為。
教育部門要健全校車安全管理,會同公安、交通運輸等部門依法從嚴查處校車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農業(農機)部門要會同公安等部門開展拖拉機安全專項治理活動,依法查處拖拉機無牌無證、違法外掛等違法行為。
七、進一步加強道路交通運輸安全宣傳教育
各級政府要制定并組織實施全區道路交通安全宣傳工作計劃,建立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經費保障制度,將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宣傳經費并入道路交通安全監管經費,統籌安排。建設一批道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基地,利用廣播、電視、報紙、報刊、網絡等媒體定期開展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專題、專欄宣傳,鼓勵保險企業參與道路交通安全公益宣教活動,鼓勵各工會組織、行業社團對外來務工人員進行交通安全培訓,深入公路沿線村莊和集市開展道路交通事故案例剖析、放映宣傳教育片等多種形式的安全宣傳教育活動,切實增強群眾的自我保護防范和遵守交通法規的意識。聘請村黨支部或村委會成員為兼職交通安全員,對農民群眾開展交通安全宣傳,勸阻農民群眾交通違法行為。
公安部門要積極開展“保護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傳教育“五進”活動,加強客貨運企業駕駛人、農民、中小學生等重點群體的宣傳,加強交通安全提示,創建和推薦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學?!?、“示范社區”和“示范企業”。
教育部門要加強對在校師生的道路交通安全、應急逃生等宣傳教育工作。
農業(農機)部門要加強對拖拉機駕駛人的安全宣傳教育工作。
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督促運輸企業做好客運駕駛人交通安全宣傳工作,制作包含客車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帶、破窗錘、滅火器、安全門等)及使用方法、應急逃生方法、社會監督等內容的安全宣傳警示片,發送全區所有客運企業,并與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門督促客運車輛、旅游車和校車在載客出發10分鐘內必須播放安全宣傳警示片,并逐步作為客運車輛安全監管檢查內容之一。
八、進一步強化全社會參與道路交通安全監督的意識
各級各有關單位要完善道路交通運輸安全隱患舉報獎勵制度,設立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統一舉報電話,健全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舉報移動信息平臺,發動全社會群眾監督,聘請義務監督人,支持新聞媒體輿論監督。
交通運輸、建設、教育、公安等相關部門要督促有關單位在所有客車、旅游車輛、公交車和校車配備應急逃生所需的滅火器及安全錘。所有客車、旅游車輛要在車內醒目位置粘貼標有最高時速、限載人數、駕駛人連續駕駛時長和GPS記錄儀使用等內容的“行車安全公眾監督牌”,鼓勵乘客發現違規行為及時舉報,并公布舉報電話。
篇8
1、總結經驗,全面部署新年度安全工作。元月12日,林局長主持召開全區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會議。會議傳達全市交通安全工作會議精神,通報20*年我區交通系統重大安全事故情況,總結20*年度全區交通系統安全生產工作,深刻剖析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問題,對20*年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九條具體貫徹意見。會上,林局長與各交通企業簽訂20*年安全生產責任書37份(其中客運企業4份、客運站4份,貨運企業8份、航運企業4份,維修企業12份、公路施工企業5份)。此次責任狀簽定范圍較往年更廣、內容更細、責任也更明確,將作為年終考評的依據。
2、突出重點,認真抓好春運和“五一”黃金周工作。今年的春運時間是1月14日至2月22日,為期40天,是上半年安全工作的重中之重。為確保春運工作的安全有序開展,按照市政府的統一部署,我局聯同*交警大隊在龍頭嶺12號崗亭設立春運安全監督服務崗,積極開展反超載、反違章,嚴厲打擊無證經營、哄抬票價、越線經營、坑、甩、騙、盤客等違章行為。春運期間,共出動運管人員1250余人次,檢查出入境客車9274車次,糾正違章103起,打擊未經許可擅自從事道路客運40起。“五一”黃金周期間,共查處客車130車次,糾正違章26起。
3、強化檢查,落實安全隱患整改。1—6月份,共開展安全大檢查6次,配合市局、區安辦、區交警大隊檢查7次,累計檢查交通企業350家次,發出安全生產意見書89份,提出安全改進意見200余條,通過檢查并嚴格督促安全隱患整改,提高企業安全生產責任意識。
4、關口前移,重點抓好客運企業安全防范工作。“2·4”兩起重大交通事故發生后,我局立即召開緊急會議,在所有客運企業、危運企業進行事故通報,并組織專門人員對所有客運企業、化危運輸企業進行全面檢查,促其加強安全防范措施?!?·25”特大事故發生后,我局又組織局相關股室再對所有客運企業、客運站場進行檢查,檢點突出駕駛員資質、車輛技術狀況管理、駕駛員安全教育三方面,要求所有客運企業按照《泉州市道管處關于“3·25”特大交通事故的通報》要求,采取有效安全防范措施,加強駕駛員安全教育,加強車輛維護和檢測,加強安全行車的管理,杜絕類似事故發生?!?·13”*汽車站外閩C7409撞人致死事故發生后,我局立即召集所有客運企業、專線組管理人員召開緊急會議,分析當前客運市場安全隱患,責令*汽車站實行人車分流,加強進出客運站管理,確保源頭安全。
5、嚴格考評,督促企業落實安全管理措施。按照市局考評要求,2月份我局組織對轄區交通企業進行安全考評,通過企業自查自評和局抽查考評指導,進一步規范交通企業安全管理行為。3月10日,我局就維修行業普遍存在的薄弱環節,專門召開安全考評分析會,提出具體整改措施,促進維修企業加以整改提高。在3月14日市局全面考評中我局也獲得較好的成績。
6、營造氛圍,積極開展安全生產各類活動。一是組織開展轄區相關企業16家參加第八屆“安康杯”競賽活動。二是組織開展“六月份安全生產月”活動,并分四組配合區安辦開展安全現場咨詢活動。三是按市局要求組織人員撰寫安全論文3篇。四是組織企業安全管理人員45名報名參加安全知識輪訓。
7、突出重點,積極開展各項交通安全整治。根據全區安全生產暨第二季度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工作會議精神以及區政府下達20*年安全生產目標責任的通知,我局結合轄區交通行業實際,對全年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再次進行梳理,并印發《*區交通局20*年安全專項整治工作意見》,于5月份開始在轄區分別開展“節假日運輸”、“車輛超限超載及外掛”、“內河水域交通”、“渡口渡船”、“駕培市場”、“維修市場”、“客運站(場)”、“危險貨物運輸”、“道路運輸秩序”、“交通工程”等10個專項整治,務求以階段性整治帶動長效機制的建立,著力解決當前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
8、其他方面:一是針對季節性特點,及時布置霧季雨季臺風季節安全運輸工作。二是加強了客貨車輛日趟檢工作,規范日趟檢行為,提高客、貨車輛運輸安全系數。三是強化路檢路查,加強化危車輛和客運車輛路面的稽查力度,從源頭與路面兩方面制止各類違章行為。四是加強施工現場安全檢查,督促公路碼頭等施工單位嚴格按安全操作規程作業,并落實安全生產各項規章制度。五是制定《*區處置突發交通事件應急預案》,并分發各相關單位征求修改意見,形成初稿上報區政府。六是著手對轄區化危運輸車輛承載貨物進行普查,分門別類歸納各種貨物理化特性和應急處置辦法,下階段將結合運輸貨物安全卡的發放,提高應急響應實效性。
9、存在的薄弱環節:一是客運駕駛員安全行車意識仍然薄弱。如元月20日發生的閩CY8188(泉肖運輸公司)碰撞、3月8日發生閩CY8122(*運輸公司)被追尾和3月28日發生閩CY8176(公交公司)碰撞等事故,部分原因由于駕駛員安全防范意識不強所造成的。二是危險化學品運輸安全隱患仍較突出。如外來化危車輛進出我區頻繁,車輛技術狀況不明;星港、大地兩家公司仍有掛靠車輛,車輛行車定位系統發揮作用尚未得到有關部門驗證,安全管理落實到單車經營者較難,區內尚無承修化危車輛的維修企業,化危車輛維修維護無法得到根本性解決。三是交通安全宣傳教育相對滯后,手段方式不多。四是一些安全管理薄弱企業安全狀況沒有得到明顯改觀,如部分貨運公司等管理人員少,且經常不到位,管理思路老套,存在應付檢查現象,安全管理較被動。五是一些涉及交通安全熱難點問題仍然存在。如非法營運、維修企業超范圍經營等。六是客運企業雖然能建立起較完整安全內業檔案,但在抓安全管理制度落實方面力度仍然不夠,從業人員教育不到位,公司管理與專線組管理脫節。七是客運站場疏于管理,人員配備不足,站務人員履行職責不到位,人車未能分流。
下半年工作重點
1、加強客運市場安全管理。要充分吸取今年今年來各類交通事故教訓,加強客運企業和客運站源頭管理。一要嚴格客運車輛技術管理,加強車輛的日趟檢和維護保養制度管理,采取有力措施,嚴格制止客運車輛到不具備相關資質的維修業戶進行修理。二要督促客運企業加強從業人員的安全教育,促使樹起良好的安全責任意識,杜絕拉拖客現象發生,做到安全行車。三要加強旅客運輸市場及客運站點周邊的巡查力度,及時制止客運車輛各類違規行為。四要督促客運站加強“三品”檢查,堅決制止營運客車站外組客現象,規范進出站管理,引導人流走向,并加強對長期不進我區客運站經營的客運車輛協調管理。
2、繼續強化維修行業、駕培市場安全監管。要嚴把車輛技術狀況關,從業人員資格關,加強日趟檢的督促檢查,特別是客貨車輛日趟檢制度的執行情況。要全面開展三類維修企業資質認定工作,嚴格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上級文件精神,逐步取締一些無經營資質的維修業戶,從源頭上制止無證無照維修經營行為。要整頓駕駛員培訓市場,規范駕校經營行為,提高駕校培訓質量。
3、繼續開展危險化學品運輸市場整治活動。要進一步督促化危企業完善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各項安全生產制度、安全操作規程,解決化危車輛無按要求維修和維護問題。重點督促愛德利運輸公司、大地石化運輸公司整改存在的安全隱患問題和薄弱環節,確保運輸安全。并結合下階段市局檢查,全面核審駕駛員和車輛資質,加強車輛維護和檢測,實施運輸危險貨物安全卡制度,確保營運車輛的技術完好。
4、認真抓好在建交通工程的安全生產。著重加強施工現場安全管理監督力度,強化施工質量、施工安全。要加強爆破作業、高空作業、水下作業、明火作業、特種機械作業等高危事種的安全防范。加強落實汛期各項安全防護措施,督促進出施工現場土方車輛遵守交通法律法規,做到安全行車。
5、部署防抗臺安全工作。要立足早部署、早安排,及時根據季節性的特點,健全防抗工作機制,完善應急預案,確保防范措施落實到位,做到有備無患。
6、積極牽頭渡口渡船安全整治。要認真貫徹和落實全省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積極牽頭協調海事處、農林水局、南埔鎮及其相關相關部門開展渡口渡船安全管理專項整治各項工作。
篇9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安全管理,保障人體健康,保護環境,促進核能、核技術的開發與和平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等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放射性物品,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并且其活度和比活度均高于國家規定的豁免值的物品。
第三條根據放射性物品的特性及其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潛在危害程度,將放射性物品分為一類、二類和三類。
一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Ⅰ類放射源、高水平放射性廢物、乏燃料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重大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二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Ⅱ類和Ⅲ類放射源、中等水平放射性廢物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一般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三類放射性物品,是指Ⅳ類和Ⅴ類放射源、低水平放射性廢物、放射性藥品等釋放到環境后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產生較小輻射影響的放射性物品。
放射性物品的具體分類和名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公安、衛生、海關、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實施監督管理。
國務院公安、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公安、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依照本條例規定和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有關監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運輸放射性物品,應當使用專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包裝容器(以下簡稱運輸容器)。
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和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應當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
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國務院標準化主管部門聯合。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應當征求國務院公安、衛生、交通運輸、鐵路、民航、核工業行業主管部門的意見。
第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單位應當建立健全責任制度,加強質量管理,并對所從事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活動負責。
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以下簡稱托運人)應當制定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方案,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采取有效的輻射防護和安全保衛措施,并對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的核與輻射安全負責。
第七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有權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舉報。
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依法調查處理,并為舉報人保密。
第二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
第八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和有效實施質量保證體系,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進行設計,并通過試驗驗證或者分析論證等方式,對設計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安全性能進行評價。
第九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應當建立健全檔案制度,按照質量保證體系的要求,如實記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
進行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進行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應當編制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
第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批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質量保證大綱。
第十一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并公告批準文號;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二條設計單位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十三條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在首次用于制造前,將設計總圖及其設計說明書、設計安全評價報告表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設計單位應當編制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
第三章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與使用
第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設計要求和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對制造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質量檢驗,編制質量檢驗報告。
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六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
(二)有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生產條件和檢測手段;
(三)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
第十七條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申請領取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許可證(以下簡稱制造許可證)。
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其符合本條例第十六條規定條件的證明材料和申請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
禁止無制造許可證或者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制造活動。
第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條件的,頒發制造許可證,并予以公告;對不符合條件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十九條制造許可證應當載明下列內容:
(一)制造單位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
(二)許可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
(三)有效期限;
(四)發證機關、發證日期和證書編號。
第二十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的,應當自工商變更登記之日起20日內,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制造的運輸容器型號的,應當按照原申請程序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重新申請領取制造許可證。
第二十一條制造許可證有效期為5年。
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需要延續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于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6個月前,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延續申請。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在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前作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
第二十二條從事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30日前,將其具備與所從事的制造活動相適應的專業技術人員、生產條件、檢測手段,以及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和完善的質量保證體系的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三條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應當按照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的編碼規則,對其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的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四條從事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單位,應當于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制造的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應當對其使用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定期進行保養和維護,并建立保養和維護檔案;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者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存在安全隱患的,應當停止使用,進行處理。
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還應當對其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每兩年進行一次安全性能評價,并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申請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單位,應當向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設計單位所在國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設計批準文件的復印件;
(二)設計安全評價報告書;
(三)制造單位相關業績的證明材料;
(四)質量合格證明;
(五)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使用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七條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應當在首次使用前將運輸容器質量合格證明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以及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或者經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認可的標準的說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第二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辦理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審查批準和備案手續,應當同時為運輸容器確定編碼。
第四章放射性物品的運輸
第二十九條托運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使用與所托運的放射性物品類別相適應的運輸容器進行包裝,配備必要的輻射監測設備、防護用品和防盜、防破壞設備,并編制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
運輸說明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物理化學形態、危害風險等內容。
第三十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委托有資質的輻射監測機構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輻射監測機構應當出具輻射監測報告。
托運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對其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并編制輻射監測報告。
監測結果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不得托運。
第三十一條承運放射性物品應當取得國家規定的運輸資質。承運人的資質管理,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交通運輸、鐵路、民航、郵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二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運輸安全和應急響應知識的培訓,并進行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從事相關工作。
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和國家有關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和運輸工具上設置警示標志。
國家利用衛星定位系統對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工具的運輸過程實行在線監控。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第三十三條托運人和承運人應當按照國家職業病防治的有關規定,對直接從事放射性物品運輸的工作人員進行個人劑量監測,建立個人劑量檔案和職業健康監護檔案。
第三十四條托運人應當向承運人提交運輸說明書、輻射監測報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承運人應當查驗、收存。托運人提交文件不齊全的,承運人不得承運。
第三十五條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
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運輸容器型號、運輸方式、輻射防護措施、應急措施等內容。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45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查,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頒發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對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書面通知申請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三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應當載明下列主要內容:
(一)托運人的名稱、地址、法定代表人;
(二)運輸放射性物品的品名、數量;
(三)運輸放射性物品的運輸容器型號和運輸方式;
(四)批準日期和有效期限。
第三十七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啟運前,托運人應當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備案。
收到備案材料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放射性物品運輸的途經地和抵達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
第三十八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應當經公安機關批準,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并懸掛警示標志,配備押運人員,使放射性物品處于押運人員的監管之下。
通過道路運輸核反應堆乏燃料的,托運人應當報國務院公安部門批準。通過道路運輸其他放射性物品的,托運人應當報啟運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批準。具體辦法由國務院公安部門商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三十九條通過水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水路危險貨物運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的有關規定執行。
通過鐵路、航空運輸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鐵路、民航主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禁止郵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郵寄三類放射性物品的,按照國務院郵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十條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單位,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的規定,向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運輸本單位的放射性物品,并承擔本條例規定的托運人和承運人的義務。
申請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單位,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持有生產、銷售、使用或者處置放射性物品的有效證明;
(二)有符合本條例規定要求的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
(三)有具備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專業技術人員和經考試合格的駕駛人員;
(四)有符合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防護要求,并經檢測合格的運輸工具、設施和設備;
(五)配備必要的防護用品和依法經定期檢定合格的監測儀器;
(六)有運輸安全和輻射防護管理規章制度以及核與輻射事故應急措施。
放射性物品非營業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資質的具體條件,由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制定。
第四十一條一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書,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審查批準。審查批準程序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第三款的規定執行。
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從境外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托運人應當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
托運人、承運人或者其人向海關辦理有關手續,應當提交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頒發的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
第四十二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應當包括放射性物品運輸中可能發生的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的內容。
第四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中發生核與輻射事故的,承運人、托運人應當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立即報告事故發生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接到報告的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立即派人趕赴現場,進行現場調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事故影響,并及時向本級人民政府報告,通報同級公安、衛生、交通運輸等有關主管部門。
接到報告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應急預案做好應急工作,并按照國家突發事件分級報告的規定及時上報核與輻射事故信息。
核反應堆乏燃料運輸的核事故應急準備與響應,還應當遵守國家核應急的有關規定。
第五章監督檢查
第四十四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對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實施監督檢查。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應當將其已批準或者備案的一類、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制造情況和放射性物品運輸情況通報設計、制造單位所在地和運輸途經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檢查和監督性監測。
被檢查單位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不得拒絕和阻礙。
第四十五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監督檢查人員不得少于2人,并應當出示有效的行政執法證件。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對監督檢查中知悉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義務。
第四十六條監督檢查中發現經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確有重大設計安全缺陷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該型號運輸容器的制造或者使用,撤銷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批準書。
第四十七條監督檢查中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有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情形的,或者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不符合制造許可證規定條件情形的,應當責令限期整改;發現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可能對人體健康和環境造成核與輻射危害的,應當責令停止運輸。
第四十八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不得收取監測費用。
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以及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管理人員輻射防護與安全防護知識的培訓。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四十九條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依照本條例規定作出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批準文件的;
(二)發現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不予查處,或者接到舉報不依法處理的;
(三)未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職責的;
(四)對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實施監測收取監測費用的;
(五)其他不依法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行為。
第五十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未取得設計批準書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修改已批準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中有關安全內容,未重新取得設計批準書即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一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將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二)將未備案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用于制造的。
第五十二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對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設計進行安全性能評價的;
(二)未如實記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和安全性能評價過程的;
(三)未編制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設計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證明文件并存檔備查的。
第五十三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未取得制造許可證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二)制造許可證有效期屆滿,未按照規定辦理延續手續,繼續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三)超出制造許可證規定的范圍從事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活動的;
(四)變更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型號,未按照規定重新領取制造許可證的;
(五)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有前款第(三)項、第(四)項和第(五)項行為之一,情節嚴重的,吊銷制造許可證。
第五十四條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變更單位名稱、住所或者法定代表人,未依法辦理制造許可證變更手續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2萬元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一)在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首次制造活動開始前,未按照規定將有關證明材料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二)將未經質量檢驗或者經檢驗不合格的二類、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交付使用的。
第五十六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制造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統一編碼的;
(二)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一類、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編碼清單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三)未按照規定將制造的三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型號和數量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
第五十七條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使用單位未按照規定對使用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進行安全性能評價,或者未將評價結果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備案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八條未按照規定取得使用批準書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一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未按照規定辦理備案手續使用境外單位制造的二類放射性物品運輸容器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九條托運人未按照規定編制放射性物品運輸說明書、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裝卸作業方法、安全防護指南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托運人未按照規定將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輻射監測報告備案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條托運人或者承運人在放射性物品運輸活動中,有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關于危險貨物運輸管理規定行為的,由交通運輸、鐵路、民航等有關主管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違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郵寄放射性物品的,由公安機關和郵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罰。在郵寄進境物品中發現放射性物品的,由海關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第六十一條托運人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托運一類放射性物品的,由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二條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公安機關批準通過道路運輸放射性物品的;
(二)運輸車輛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或者未懸掛警示標志的;
(三)未配備押運人員或者放射性物品脫離押運人員監管的。
第六十三條托運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啟運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對托運的放射性物品表面污染和輻射水平實施監測的;
(二)將經監測不符合國家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標準的放射性物品交付托運的;
(三)出具虛假輻射監測報告的。
第六十四條未取得放射性物品運輸的核與輻射安全分析報告批準書或者放射性物品運輸的輻射監測報告備案證明,將境外的放射性物品運抵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或者途經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運輸的,由海關責令托運人退運該放射性物品,并依照海關法律、行政法規給予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托運人不明的,由承運人承擔退運該放射性物品的責任,或者承擔該放射性物品的處置費用。
第六十五條違反本條例規定,在放射性物品運輸中造成核與輻射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以罰款,罰款數額按照核與輻射事故造成的直接損失的20%計算;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托運人、承運人未按照核與輻射事故應急響應指南的要求,做好事故應急工作并報告事故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主管部門處5萬元以上20萬元以下的罰款。
因核與輻射事故造成他人損害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拒絕、阻礙國務院核安全監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履行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進行監督檢查,或者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的,由監督檢查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上2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章附則
第六十七條軍用放射性物品運輸安全的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六十條的規定執行。
第六十八條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訊,9月22日“中國政府網”)
篇10
至20**年末,全州101個鄉鎮全部開通客運車輛,鄉(鎮)客運班車通達率為100%;948個村委會開通客車561個,通客車率為59.2%,開行農村客運線路235條,運行農村客運車輛1140輛,全州8縣開通城鄉公交車線路50條,公交車243輛,逐步向國家交通運輸部提出的“城鄉一體化”的要求推進。其中:**縣15個鄉鎮,133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72個,通客車率54.14%,農村客運線路26條,車輛134輛,公交車線路9條,車輛57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1500輛;**縣12個鄉鎮,99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63個,通客車率63.4%,農村客運線路42條,車輛329輛,公交車線路9條,車輛26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1447輛;**縣9個鄉鎮,70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42個,通客車率60%,農村客運線路24條,車輛70輛,公交車線路4條,車輛9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350輛;**縣12個鄉鎮,96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40個,通客車率41.67%,農村客運線路39條,車輛59輛,公交車線路1條,車輛5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395輛;**縣13個鄉鎮,124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57個,通客車率45.97%,農村客運線路21條,車輛45輛,公交車線路9條,車輛25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710輛;**縣12個鄉鎮,99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66個,通客車率66.7%,農村客運線路47條,車輛194輛,公交車線路7條,車輛47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216輛;**縣18個鄉鎮,174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68個,通客車率39.**%,農村客運線路15條,車輛130輛,公交車線路5條,車輛25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355輛;富寧縣13個鄉鎮,145個村民委,通客車村民委65個,通客車率44.52%,農村客運線路27條,車輛91輛,公交車線路4條,車輛13輛,農村非法客運車輛320輛。
二、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的有利條件
(一)農村公路建設力度加大?!笆晃濉逼陂g,國家加大農村公路建設的投入力度,實施“通暢”及“通達”工程。20**年至20**年,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正確領導下,通過積極向上爭取,20**年全州組織實施了150公里解決4個鄉鎮的通鄉油路,222公里解決30個通行政村的等級公路項目,累計完成投資1.3346億元;20**年,全州組織實施了150公里解決5個鄉鎮的通鄉油路,1630公里解決170個通行政村的等級公路,408公里農村公路路面硬化及186公里“興邊富民”工程等項目,完成投資6.1161億元;20**年,共爭取671.3公里解決26個鄉鎮的通鄉油路,相當于上年的4.5倍,1180公里解決135個通行政村的等級公路。通暢工程及通達工程的實施為加快發展農村客運提供了基礎條件。
(二)農村客運站建設穩步推進。截止20**年,國家及省共下達我州農村客運站建設計劃項目58個,已建成23個,完成建設投資2**6萬元。農村客運站的建設為發展農村客運,改善農民群眾乘車環境,提高服務質量提供了條件。
(三)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步伐加快。在州委、州人民政府的高度重視下,20**年全州8縣及州地方公路管理系統349名在職人員和1**名退休人員全部納入地方財政供養,解決了有限的養路經費養人還是養路的問題。按照國務院《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20**〕49號),交通部、國家發改委、財政部聯合印發的《關于進一步做好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的通知》(交公路發〔20**〕400號)和**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政辦發〔20**〕172號)等文件精神,20**年我州啟動實施了**、**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今年將在全州全面推開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通過實施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實現管養分離,農村公路的行政執法管理將進一步加強,農村公路的路產路權將進一步得到有效保護。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將得到保障,全州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將以改革前的每年450萬元,增加到每年4310萬元(縣道每年7000元/公里,鄉道每年3500元/公里,村道每年1000元/公里),為加快發展農村客運,確保農村公路暢通提供了保障。
(四)發展農村客運條件具備。一是黨
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農村、農業及農村經濟的發展,著力解決“三農”問題,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步伐加快,廣大農民群眾物質、生活、文化進一步改善;二是全州337.2278萬人口中,農村人口共3**.43萬人,占總人口的90.57%,廣大農村群眾出行需求巨大;三是國家加大農村公路等基礎設施投入力度,農民出行的基礎條件將逐年改善;四是農業產業結構的調整,農村經濟的發展,農民外出需求加大。
(五)農村客運市場管理進一步規范。認真貫徹落實州人民政府《**州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發展農村客運實施方案》(文政發〔20**〕86號)精神,結合**縣近年來在農村客運市場發展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中所取得的階段成果和經驗,堅持“人、車、路”協調發展,“路、站、運、管、安”同步建設,全州農村道路旅客運輸網絡進一步完善,農村客運服務水平得到有效提高,交通安全生產管理得以進一步落實。同時積極探索引進扶持有實力、具備資質條件的個體運輸業進入農村客運市場,使廣大農村群眾得到實惠。不斷加強運政隊伍建設,著力增強服務意識,提高服務效率、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不斷加大對非法客運行為的打擊力度,以保護合法經營者的正當權益,維護良好的農村客運市場有序、健康發展。
(六)齊抓共管,農村客運安全管理得到加強。各級黨委、政府、各有關部門高度重視農村道路運輸安全管理工作,制定一系列加強農村客運安全管理的辦法和措施,層層簽訂責任書。切實強化農村道路安全管理,交通、公安交警等部門認真履行職責,督促客運企業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規章制度,加大對客運經營者和駕駛人員的安全意識、職業道德及業務知識的教育培訓力度,同時加大路檢路查和“三關一監督”的力度。嚴格農村客運車輛管理,對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防止非法客運車輛、報廢車等安全技術條件達不到要求的車輛進入農村客運市場,做到規范經營,安全營運。
三、農村客運發展的制約因素
(一)全州交通基礎設施總體仍然比較落后。在全州23**6.47公里公路中,按行政等級劃分:有國道主干線3**公里,一般國道398.32公里,省道630.722公里,縣道4333.**3公里,鄉道4939.0**公里,專用公路524.65公里,村道12177.298公里。按技術等級劃分:有高速公路3**公里,二級公路1**公里,三級公路1252.813公里,四級公路4237.6**公里,等外公路17410.922公里,占公路里程的75.42%。目前,全州待今年實施24個鄉鎮后,還有25個鄉鎮870公里未實施通鄉油路工程;待今年實施95個行政村后,還有344個行政村3870公里未通達,還有81個鄉鎮未建農村客運站,交通基礎設施建設任務十分繁重。特別是鄉村和村村公路,晴通雨阻、通路不通車、路通橋不通現象十分普遍,群眾出行難的基礎條件問題尚未得到全面解決。
(二)農村公路建設資金緊缺,地方配套困難。目前,國家實施的“兩通”工程補助資金有限,通達工程國家每公里補助10萬元,通暢工程國家每公里補助40萬元。由于我州8縣都是國家扶貧開發重點縣,地方配套資金存在很大困難,加之農村公路建設地質、地形復雜導致工程量大,民爆物品、瀝青價格大幅上漲,修建1公里四級通鄉油路或水泥路需投資70~80萬元,修建1公里四級整齊塊體彈石路面需投資45~55萬元,修建1公里四級砂石公路需投資15~20萬元,造成農村公路建設資金嚴重短缺,項目實施受到影響。
(三)農村客運優惠政策難以解決。農村客運一是行駛的公路等級低,營運成本高;二是受季節、趕集等因素限制,客流量??;三是非法營運行為普遍存在,合法客運缺乏競爭力;四是組織引導存在問題,放活農村客運市場研究不夠。我州積極向省爭取農村客運稅費減免優惠政策,全省除**縣作為全省試點縣享受到部分優惠政策外,至今未獲省的批準,致使稅、費減免工作無法落到實處,合法農村客運缺乏競爭優勢,非法營運行為仍普遍存在。
(四)農村客運站點建設滯后,建成使用率低。由于農村客流量小、經濟效益低,農村客運站運轉經費從日收取乘車費中提取4%,站點人員工資都不夠發。管理難度大,車進站、人歸點的管理和農村客運安全例保檢查等難以落實,致使目前已建成的部分客運站未能正常發揮作用。同時農村客運站國家、省補助建設資金有限,建設每個客運站補助30萬元,而建設一個農村客運站需投入資金80~130萬元。20**年至今已下達我州農村客運站建設項目58個,只完成23個,建設滯后,除征地補償費外,辦理建設的相關費用較高,部分鄉鎮土地協調上停滯不前,導致農村客運站點建設滯后。
(五)打擊非法客運難度大。目前,全州共有各類非法營運客運車輛6373輛,其中:小型客車11輛,微型客車1324輛,轎車112輛,三輪摩托車988輛,二輪摩托車1632輛,雙排座客貨兩用車257輛,低速載貨車511輛,農用車347輛,拖拉機1191輛,二手車占70%,未過戶的車輛占25%,從事非法營運的人員6488人。在各縣到鄉鎮,以及農村路網上形成一定規模長期從事非法營運。
非法營運的危害:
1.道路運輸及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得不到保障。調研時發現非法營運車輛普遍對所載乘客的保險投保額度不足,只投保第三者責任險種,即使投保乘客險種的車輛也只保到每個座位2萬元,農用車載人基本沒有賠付能力,一旦發生交通責任事故風險償還能力弱,若承運人死亡,將無人承擔肇事后的民事責任,給社會造成不穩定。
2.農村客運市場由于面大、線路復雜,全州運政部門僅有129名正式編制的管理人員,難以對全州道路運輸市場實施全面深入的監管,非法客運行為在全州不同區域、線路均有不同程度的存在,整治難度大,農村客運市場管理任重道遠。
3.非法營運從業人員證照不齊,基本上沒有經過專業的客運從業資格培訓,對客運營運知識了解掌握不夠。車輛技術性能差,運行后沒有定期進行保養和技術性能檢測,帶“病”運行,由于長期沒有進行有效的組織管理,經營和運行行為難以得到切實的督促和監控,超速超載、強超搶會,安全得不到保障。
4.非法營運導致不穩定因素增多。由于非法營運低成本運行,逃避各種稅費,在經營中溢價,擅自定價,客源好時哄抬運價,客源差時壓價,而且經常串到主線、熱線上與合法經營的客運班線互相爭奪旅客,經常發生糾紛,正常班線多次停班罷運,形成群訪,擾亂了正常的客運經營秩序,損害了旅客合法權益,導致不穩定因素增多。
5.道路旅客運輸業屬高風險行業,非法營運車輛發生交通肇事后無力承擔責任后果,經常出現“經營者賺錢,政府戴孝”的狀況,不但危及廣大乘客的生命財產安全,而且讓各級政府各職能部門背上了沉重的行政責任追究風險。據統計,20**年~20**年的三年中,在農村路網上的自用車、農用車、拖拉機、低速載貨汽車等非法載客共發生交通事故218起,死147人,傷3**人,造成經濟損失530余萬元,非法營運肇事以20**年“2.4”事故死6人,20**年“5.14”事故死8人,20**年“1.26”事故死27人等最為典型,非法營運血淋淋的慘痛教訓十分深刻。
6.歷史原因導致客運企業管理難度增大。一是客運經營車輛的產權因素。目前,集團公司經營車輛中公司僅有10%產權,有90%產權屬個體所有。經營者在經營過程中以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忽視社會效益,車頭難以向下,給非法客運鉆了短途營運和合法客運末覆蓋經營的空間,存在供需矛盾突出;二是個體駕駛人員擅自炒買炒賣客運班線經營權,導致客運市場不穩定因素增多。90%的個體掛靠公司經營車輛,主要是爭取公司的線路經營權,以班線承包經營,10多年來不變。在這些經營線路中形成獨家經營,稍有其他車輛參與經營,就停班罷運,公司的管理顯得力不從心,導致炒買炒賣班線經營權,鄉、鎮客車經營成本從10萬元增加到30萬元,跨縣客車經營成本從10萬元增加到60萬元,跨省、州客車經營成本從80萬元增加到160萬元;三是客運企業管理體制、機制的因素制約等。
四、發展農村客運政策措施的建議
(一)加大資金投入,改善農村道路通行條件。抓好農村公路“通達”、“通暢”工程的建設,按照“等級多標準,路面多樣化,結構多形式,籌資多渠道”的原則,積極向上爭取項目和資金,按時、保質、保量完成今年通鄉油路671.3公里,通行政村等級公路1180公里建設任務,力爭在“十一五”末全州的通鄉油路和通行政村等級公路得到全面改造,不斷完善農村公路路網結構,更好地服務于廣大農民群眾的安全便捷出行。
(二)改善乘車條件,抓好農村客運站點建設??偨Y推廣**經驗,積極探索“路、站、運、管、安”五位一體的有效途徑。在農村客運站建設上做到投資主體多元化,因地制宜多標準,外觀形式多樣化,資金籌措多渠道。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客流量大小,以滿足需求為原則,確定所設站點規模,建設適合人民群眾出行的農村客運站、點、亭。努力完成已下達的58個農村客運站建設任務,力爭在“十一五”的后兩年完成鄉鄉建有客運站的目標。
(三)加快管養改革,確保農村公路安全暢通。在總結推廣農村公路管養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經驗的基礎上,按照州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州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的通知要求,加快改革步伐,管好用好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克服過去重建輕管、重建輕養的觀念,牢固樹立建設是發展,養護也是發展,而且是可持續發展的新觀念。
(四)爭取優惠政策,培育農村客運市場。積極向上級部門爭取發展農村客運的優惠政策,進一步加大對農村客運的政策扶持力度,積極鼓勵社會力量從事農村客運。對從事農村客運的車輛,從車船使用稅、養路費、運管費、客運附加費等方面給予優惠,按“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則,使農村客運享受與城市公交相同的優惠政策。
(五)鼓勵發展農村客運,解決廣大農民群眾出行困難。進一步修改完善全州農村客運發展規劃,落實“路、站、運、管、安”一體化建設,堅持新建農村道路與農村客運站點、農村道路交通安全設施同步規劃、同步設計、同步建設的原則,力爭到“十一五”末,實現85%以上鄉(鎮)建有客運站,鄉(鎮)客運班車通達率達100%,行政村客運班車通達率達85%。為實施這一目標,在組織形式上:一是優先把**交通運輸集團公司作為發展農村客運的主體,在各縣分公司設立農村客運公司,對農村客運進行有效組織;二是積極鼓勵個體私營企業等社會力量從事農村客運,采取出讓農村客運班線經營權,投資建站、建路、護路等形式,按照“政府投入為主、民間投資為輔”和“誰投資、誰經營、誰受益、誰管養”的原則,鼓勵引導社會力量從事農村客運,加快農村客運發展。在營運方式上:一是對具備條件的縣鄉村優先開行城鄉公交車,逐步實現城鄉公交一體化,讓農村廣大農民群眾享受城市公交的便利;二是針對各鄉(鎮)的實際采取“一線一片一公司”、冷線熱線“捆綁”、干線支線搭配的方式,向社會公示,按照國家交通運輸部《道路旅客運輸班線經營權招標投標辦法》向社會公開招標。對申報經營農村客運,開行鄉村間、村村間農村客運線路的經營者,運管部門在開業審批、規費征收等方面給予優惠,只要符合條件隨到隨批;三是經營農村客運車輛不受一車一牌的限制,可不執行客運班車“定班、定點、定線”三定原則中的某一項或幾項規定,可以自行調配在營運區域內自主經營,組織趕街車,滾動發車循環運行;四是打擊非法營運,采取打疏并舉、標本兼治的措施,對車輛技術狀況符合要求,駕駛人員條件具備的非法營運車輛申請從事農村客運的,采取不過戶、先納入、后規范或采取股份制、兼并、聯合、重組等形式,整合現有農村運力,規范管理,發揮其作用,實現農村客運公司化經營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