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生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范文
時間:2024-03-27 11:10:4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發生經濟糾紛的解決方式,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對經濟糾紛有個準確的了解是我們分析并解決經濟糾紛的前提和關鍵。何為經濟糾紛?我們知道經濟糾紛,又可稱之為經濟爭議。而具體的定義則是:因經濟義務以及經濟權利的矛盾而引起的經濟法律關系主體間的爭議,其意指為經濟糾紛。所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和法人、公民或者是在其他組織作為行政管理人與行政機關之間,因行政管理所引發涉及的經濟內容的糾紛,且主體間是平等的。這也稱之為經濟糾紛。可見,經濟糾紛的糾紛內容是多樣性的,則也就決定了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多樣性。
2.對于經濟糾紛的解決途徑
經濟主體為實現各自的經濟目標,必然要進行各種的經濟活動。但又由于彼此都以維護各自獨立的經濟權益為主要準則,又伴隨著經常變幻莫測的客觀情況,因此會發生無法避免地各不相同的經濟權益爭議,在市場經濟的前提條件下,從而便產生了我們口頭所說的經濟糾紛。一般解決經濟糾紛的途徑包括和解、調解、仲裁以及訴訟的這幾種方法。具體如下:
2.1和解
和解是完全由雙方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簡單、靈活、迅速的解決糾紛。在經濟合同的履行過程中,如果當事人雙方彼此產生意見分歧時,當事人應當在進行充分協商以及互相諒解的前提下自愿達成和解。當然,達成和解的前提是在不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以及公共利益的的基礎上才可通行的。而這個基礎是雙方當事人都能充分協商和相互理解,并最終使經濟糾紛得以解決。而很多問題是復雜的,這就需要更多其它的方式。
2.2調解
當合同的當事人雙方彼此間發生了爭議、且不能相互達成和解的情況下,這時候,就需要用到調解途徑。進行調解可向當事人雙方的上級單位、合同仲裁機關或人民法院進行申請,并在當事人雙方自愿的基礎上來達成調解協議。
2.3仲裁
在當事人雙方未能協商成功達成和解或者進行調解的情況下,當事人雙方可根據合同所訂立的相關仲裁條款及其他書面形式,即其在糾紛發生前后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向仲裁機關申請進行仲裁。當前我國仲裁實行的制度是一裁終局。要向人民法院申請執行的前提是,在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相關條款時,另一方當事人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相關條文規定的這一前提下申請執行仲裁。
2.4訴訟
如果當事人雙方所訂立的合同中并未訂立相關仲裁條款,且發生紛爭后也未能達成仲裁協議時,合同當事人則可將合同糾紛向法院提起訴訟,通過司法途徑予以解決。除以上所述情形外,部分合同還是具有其自愿的這一特點,如解決時可能會引用外國法律、而不是中國相關的合同方面法律的涉外合同糾紛。當事人也可依照我國民事訴訟法的相關法律條款來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所產生的經濟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調解無效的,法院可以依法對其作出裁定或判決。在我國,解決其經濟糾紛的途徑以及方式有如下幾種,其最主要有民事訴訟、仲裁、行政訴訟、行政復議。當經濟糾紛發生在當事人均為平等民事主體之間時,解決這種經濟糾紛的方法首選的是民事訴訟或者是仲裁的方式來解決。當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認為其合法權益受到行政機關行政行為的侵犯時,可采取提起行政訴訟又或者是申請行政復議的方式予以解決。
3.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
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即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已成為當前社會科學研究的重點研究對象。這一研究是由不同方法所構成的,與學科、理論及實踐并重的綜合性的研究。從20世紀50年代開始,經濟紛爭及其解決途徑的相關研究就已備受各國法學界關注,獲得了迅速的發展。特別是在法社會學和司法實踐研究領域。不得不說,國外有關經濟糾紛解決的研究現狀與成果,到現今為止已有大量介紹,此處便不再累贅復述。在國內,近些年來關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方面的研究已較有成果,其發展相對較快,大量出版物也相繼問世。國家教育部、司法部以及社科基金等也加大了對這一領域科研的投入。由此可見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已引起社會和學界的極大重視,尤其在構建和諧社會的大環境下,對多元化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這一制度構建中,也逐漸形成了一定的自覺意識。但是,目前我國所參與的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相關理論研究、制度構建、程序設計、立法以及實踐的主題皆較為集中于法律界,因而,法學界關于經濟糾紛及其解決機制的研究成果也居于首位。
4.對于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完善
人民法院在對民事案件進行審理時必須運用適用于案件的法律,同時在依照相關法律條文來處理民事案件時,是必須要在我國人民法院組織法、憲法和民事訴訟法中都相當明確規定的前提下進行的。這些法律原則不但適用于人民法院的判決工作,也同樣適用于人民法院的調解工作。訴訟帶有一定的成本,這里不僅是法院和當事人的開支,也包括訴訟可能帶來的當事人的名譽損失等。因此,找到最有效的解決途徑迫在眉睫,刻不容緩。通過對以往經濟糾紛解決途徑的了解與分析,本文認為,由于,經濟糾紛內容復雜,在主持和解、調解等活動的時候,應當做到以下幾點:①人民法院在主持相關調解活動時,必須嚴格按照《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來進行調解。②當事人雙方所達成的協議內容必須符合國家相關政策和法律條文的規定。在進行調解活動時也必須嚴格遵守“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調解準則。③對當事人的處分權既不違背相關法律規定、不違反國家相關政策的規定,也不會對國家、集體和其他公民的利益造成損害,是在當事人自愿為前提條件下,人民法院對調解協議進行適度干預,這就是調解協議的達成。在司法的實踐過程中,人民法院所審理的民事案件很大一部分都是通過調解來結案的,這種結案方式已經越來越受到司法工作人員的重視,通過調解來結案在很大程度上節約了司法資源,從而提高了司法效率。我國民事訴訟制度歷來對法院的調解都是相當重視的,并且這也是法院對民事糾紛進行審理的一種極為重要的解決方式。并且,從審判務實這一角度來看,調解也是法院進行案件審理時運用最多的結案方式。相對于判決,法院在對民事爭議進行處理時,調解則具有較大的優越性,通過調解有利于矛盾的化解,從而促進當事人雙方的團結,有利于社會主義建設的順利進行;也有利于將民事權益爭議更及時、更徹底地解決;有利于進行法制宣傳,預防以及減少民事訴訟;有利于社會秩序以及經濟秩序的維護,促進社會經濟和諧發展。
5.總結
篇2
一、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糾紛的成因
1.由于基層組織的原因。一是基層組織執行黨和國家的土地承包政策不嚴格,從而引起糾紛。如有的隨意縮短土地承包期;有的強行收回農民的承包地高價發包等現象。二是有的基層組織干部以地謀私,在家庭承包過程中自己承包好地,在招標發包過程中發包“關系地”、“人情地”。
2.由于承包方原因。一是由于承包方不及時履行或者拒絕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而引起糾紛。二是由于承包期內發生合同未曾約定或者預料不到的特殊情況,如自然災害等情況。群眾要求變更合同引起的糾紛。三是承包方未經發包方同意擅自改變承包地用途引起的糾紛。
3.由于承包合同的不規范。一是有的土地承包采用的是口頭合同形式,權利義務約在口頭上,發生爭議后空口無憑,各執己見,產生糾紛。二是承包合同內容簡單,主要條款不全,權利義務不具體、不明確,一旦發生爭議,無法解決而產生的糾紛。三是有的因合同違反法律規定而造成的糾紛。四是合同違背公平原則而引起的糾紛。
二、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對策
1.協商。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在自愿和相互諒解的基礎上,依照法律規定,直接進行磋商,達成協議,自行解決爭議。
2.調解。即當事人之間發生土地承包糾紛后,可以申請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當事人在相互諒解讓步的基礎上,達成一致意見,解決糾紛。采取調解解決糾紛,必須是在當事人自愿基礎上進行,而且這種自愿始終貫穿于調解的全過程中,當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對調解提出異議,當事人不愿意調解的,不能達成協議,調解即為失敗。雖然達成調解協議,但是當事人任何一方在履行調解協議過程中反悔的,也可以隨時終止履行,這種情形下調解也為失敗。
通過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調解解決糾紛是目前比較切實可行的途徑。村民自治的村民委員會熟悉本村土地承包情況,又具有權威性,由其主持調解,方便群眾,有利于糾紛的合理、快速調解。鄉(鎮)人民政府作為基層政權的組織,承擔了本行政區域的農村土地承包及合同管理工作,由其主持調解,尤其是解決農戶與村集體經濟組織之間的糾紛、不屬同一村的當事人之間的糾紛以及本地當事人與非本地當事人之間的糾紛時,更具有其它組織不具有的權威優勢。
篇3
關鍵詞:工程;竣工結算;經濟糾紛
中圖分類號: TU198 文獻標識碼: A
工程建設已經由計劃經濟轉換為市場經濟,在這個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出現一些新的問題,工程經濟糾紛也有增加的趨勢。由于建設工程的周期較長,涉及面較廣,干擾因素復雜多變,施工內容繁雜多樣,因而暗藏的工程結算糾紛分歧隨處都可能發生,必須始終以足夠的重視,讓各方的利益都能得到保護。
一、產生糾紛的主要原因
1、合同管理不嚴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建設單位和承包商之間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法定性文件,各方面應予以高度重視。在起草合同時,應由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共同斟酌確定合同的內容、條款、細則,但有些建設單位重視不夠,專業技術人員與造價合同管理人員很少參與合同的起草,而是由某些領導直接操辦,以謀取單位或個人利益。施工合同的重點之一就是工程造價,合同中的諸多條款最終都要反映和表現為工程造價,從這種意義上講,對施工合同的管理,也就是對工程造價的管理。
2、開工準備不充分。不管過去的“三通一平”,還是現在的“五通一平”、“七通一平”等,習慣上都是由建設單位負責完成,而雙方又未正式簽訂書面協議或合同,往往是建設單位某個領導或某個施工管理人員,現場劃個圈,口頭表述一下要完成哪些工作內容,發生的經費也口頭承諾竣工時結算,這就給竣工結算埋下了糾紛的隱患。
3、施工監管不嚴格。工程在建設期間,建設單位與承包商、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勢必要發生一系列的工作關系,不論哪一方在施工過程中發生了不規范行為,都會影響到竣工結算。如建設單位辦事程序繁瑣、效率低下,承包商又不敢隨意耽擱工期,將帶來工程量的變化;工程在建設施工過程中不可避免地要發生一些設計變更、工程簽證,若程序不合法、手續不齊全、簽字不及時,引起變化的工程量就缺乏結算依據,待工程竣工結算是再補充,容易引起意見分歧。
4、收尾工程粗糙。隨著施工高峰期的結束,承包商部分人員,尤其是技術骨干,要么派往其他工地,要么嫌支付這些人工資較高,提前辭退。原由他們承擔的工程,往往要交給工地上的其他工作人員接管;或者由不熟悉本工程的人員來干,甚至七拼八湊找幾個小工掃掃尾,這必將影響到收尾工程質量。收尾工程往往比較多,且瑣碎,沒有多大的技術含量,但需要足夠的細心和耐心,費工費時,而收益不高。尤其對那些沒有圖紙的收尾工程,結算時最容易發生扯皮現象。
二、避免工程竣工結算中產生經濟糾紛的對策
1、加強審計監督。針對結算造價糾紛的表現及原因,審計工作要妥善處理,降低審計風險應把握以下原則:一是維護合同條款的審計原則。雙方均應遵守合同條款,這既能體現合同的嚴肅性,也支持了合同訂立當初雙方的意愿。發包方不允許低于成本費發包,對于高于成本的壓價合同認可的應予以支持。又如工程中某些項目,雙方商定了單項價格、人工費標準,或材料價格與定額有出入,也應予以認定。二是重事實、重證據的審計原則。有些內容合同不可能完全預先約定,這就要求重事實、重證據,按實際發生處理。事實和證據包括: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際測量。部隊由于缺乏專業的現場管理人員,施工日志、簽證對問題的反映可能不全面,甚至不正確,審計時要深入現場,認真調查取證。如規模擴大影響取費標準和工期,就應以重新核定為準;因設計或施工變更,發生增減工程量,應分別計算增減額而后調整合同價款,而不應按單方造價增減價款。三是公開公正的審計原則。要做到調查取證公開,政策規定公開,審計內容、結果公開,讓各方把話說完,看明白、聽清楚、心服口服,以理服人,不以勢壓人。如建設方指定材料或供應材料,雙方又未約定結算辦法,就需要細致地調查取證,搞準價格,換算找差。又如因第三方干擾引起的誤工損失和工期延誤,應依據建設施工雙方約定條款執行,如事先未約定,讓雙方協商解決,或予以調解。四是事前審計重于事后審計的原則。把握糾紛的成因,在結算前把問題消滅在萌芽階段。在結算之前進行招投標審計、合同審計、簽證審計、材料審計,監督工程管理,嚴格招、投標和承包程序,優選施工單位,嚴格控制工程分包和轉包;實行合同審查制度,糾正不規范不完備合同;加強隱蔽工程的檢查,完善隱蔽工程現場簽證手續;及時解決工程中的索賠問題。
2、加強對招標、投標工作的管理。工程標底是招投標核心,任何工程標價的合理程度、招標方的正當競爭、招標方招標條件的成熟程度,是搞好招、投標的關鍵,要加強對各級管理人員及概預算人員的培訓學習,把握工程標底準確性,提高工程造價編審隊伍整體素質。在議標、定標時,創造公平競爭環境,不搞權錢效易;對施工隊伍整體情況,全過程跟蹤管理監督,對資審不合格,無施工力量需聯合施工的單位或管理水平低下、施工質量低劣的隊伍堅決排除,真正使工程造價得到控制,確保工程招、投標工作納入正常軌道。
3、健全工程造價管理機構,充實工程造價管理人員。任何工程項目前期工作,不管是項目可行性研究階段的估算、初步設計階段的概算、還是施工圖設計階段的預算,都是項目設計文件的重要組成部分、要扭轉只重視技術與結構形式,而忽視概預算工作作用的現象。現階段工程定額具有雙重性,一是對于國家決定工程的投資的依據、業主編制工程標底時是必須遵循的法規;二是對施工企業在投標報價中具有指導作用。
篇4
一、風險的來源
建筑工程合同風險屬于建筑工程風險,建筑工程周期較長,所涉及的風險因素多,風險較大。雖然參與工程的各方均有風險,但承擔風險的大小卻有所不同。具體來講,在一個工程中,在建設工程決策階段,業主承擔主要風險,投資決策失誤意味著整個項目的失敗。在工程建造過程中,建筑企業承擔的風險遠大于業主。正是這個原因,建筑行業中增大了建筑企業的索賠權限。建筑工程合同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點:一是投資風險;二是非建筑企業原因造成的社會風險和客觀風險,如地震等自然災害,這種風險一般難于預料和防范;三是主觀類風險,這里特指不講誠信的欺詐類風險。
二、風險的識別
應該看到,任何建筑企業在承攬工程時不可能不承擔風險,但如何承擔風險,承擔多大風險,以及如何化解風險是一個建筑企業不得不關注的問題。化解風險之前必須對其進行識別,風險管理實際上就是一個識別、確定風險和化解風險的過程。
建筑工程風險識別有以下特點:第一,個別性。由于建筑工程的地點不同,投資方不同,地區間自然環境、政治經濟環境的差異,工程的風險有很大的差異。反映在合同風險中,建筑企業應對投資方擬建工程的意圖和投資方誠信度作出專門考察,認真研究其項目風險的個別性。第二,風險的識別是由人來完成的,無論是專家團還是領導層都面臨本身專業知識和社會實踐經驗不足的問題。因此,在風險識別時,要收集一切有用的信息。第三,鑒于建筑工程所涉及的風險因素較多,要盡量對風險評級,作定性和定量分析,建立初始風險清單。第四,對風險結果的不確定性要作出適當的預測,且不要過于樂觀,因為它是隨時間和事態的發展而變化的。
總之,只有在充分認識擬建項目風險的特點后才能正確評價風險的大小和危害程度。在風險識別過程中要通過多種方法進行判斷。風險評價尤為重要,在準備合同文件和談判之前,風險評價是必須的,其結果將會直接影響風險對策。在建筑工程合同風險管理上,風險評價要充分考慮企業自身的經濟目的,要對不誠信類風險高度重視和充分評價,因為許多投資方誘使建筑企業墊資承攬工程項目,待工程竣工后,這類投資方或長期拖欠工程款或將工程出賣轉讓抵押等,并不打算給付工程款。這類事件在國內發生不少,給建筑企業造成很大的損失。
三、對策與防范措施
盡管施工企業面臨的經濟糾紛原因很復雜,企業發生經濟糾紛有其必然性。但通過對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的調查分析,我們認為,施工企業只要提高自身法制觀念和聘請法律顧問,由此達到減少施工企業經濟糾紛發生的機率,從根本上預防企業陷入不必要的經濟糾紛,在一定程度上是能做得到的。當前急需解決的有以下幾個問題:
(一)加強施工企業法制教育與培訓
在建立規范有秩序的現代企業制度中,一個很重要的環節是加大對施工企業經營者(包括項目經理)的法制教育,提高施工企業的法律素質。有的施工企業經濟糾紛不斷、屢屢敗訴,企業資產嚴重流失,從反面告訴我們,提高企業經營者法律素質是減少不必要的經濟糾紛發生的關鍵,也是建立現代企業管理制度內涵擴展的重要內容。若不提高經營者的法律素質,施工企業陷入重大經濟危機的重大案件仍會發生。因此,要把企業經營者是否具備必要的法律知識和依法管理的能力作為考核、相關的規范市場經濟的法律知識,作為繼續教育和選拔經營的必要條件之一,針對施工企業經營者的現狀,把與企業經營活動密切強化教育的重點,使施工企業有較強的法律意識、掌握必要的法律知識、具備依法管理的能力。
(二)建立和完善企業內部合同管理制度
1、合同問題
通過大量事實證明施工企業經濟糾紛頻頻敗訴往往是合同本身或履行過程中存在重大問題。主要原因有以下幾個:
(1)合同沒有歸口管理,企業內部沒有專門合同管理機構;(2)忽視對對方作資信調查,沒有對合同的合法性、有效性進行審查;(3)合同條款不完備,在簽訂重大合同時缺乏法律論證;(4)對合同專用章、空白介紹信缺乏管理。
2、完善企業內部法律管理制度
這正是由于施工企業缺乏內部法律管理機制造成的。無數事實表明,內部法律管理松懈,漏洞百出的企業,就好像一個沒有籬笆圍墻的果園,隨時都會發生果子被人偷摘禍害。由于市場經濟的復雜性,以上幾個問題往往涉及到合同雙方之間的關系,以及企業內部經營部門法律意識和合同管理水平。當前,建立企業內部法律管理制度要做到以下五點:
(1)加強企業重大決策的法律論證制度,達到減少企業決策失誤的目的。企業聘請法律顧問直接參加企業有關生產經營的決策會議,對重大經營決策或重大項目,再聘請法律事務部門的人參加;(2)加強合同管理制度,以提高企業簽訂合同有效性和合同的履行率。制定“公司經理和三總師合同會簽負責制”、“重大合同履行報告制”、“企業對外擔保管理和對內承包辦法”、“企業對外經濟合同管理辦法”等制度;(3)加強企業財務結算的管理制度,堵塞資金管理方面的漏洞;(4)加強企業內子公司、分公司注冊登記和項目經理信譽等級管理制度,提高企業內部管理的統一性和有效性;(5)加強糾紛管理制度,依法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企業應建立、健全《企業內部經濟、民事經濟糾紛管理辦法》、《企業對外爭議和經濟糾紛管理辦法》等制度,并根據發展需要,及時制訂或修改相關規定。將企業管理納入法制軌道。 建筑施工企業法律顧問是現代企業制度法人治理管理層重要組成部分,是保障施工企業在相對合理和小風險的前提下進行施工生產的保障系統。其作用不僅僅是處理糾紛,更多的是著眼于事前防止經濟糾紛的發生。
(四)合約前的評審和簽約后的評審
篇5
你好!
甘肅省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于2012年2月簽訂了一份融資租賃合同,約定由武城公司進口一套石油化工生產設備,租賃給天啟公司使用,天啟公司按年支付租金,同時,由甘肅省農商銀行出具擔保函,為天啟公司提供擔保。合同中約定了以下爭議解決條款:“因履行本合同所發生的一切爭議,均提交蘭州市仲裁委員會仲裁”。后因武城公司與天啟公司在履行合同中發生爭議,雙方協商不成。武城公司最終向蘭州仲市裁委員會提出了仲裁申請,請求天啟公司按照租賃合同的約定支付租金及違約金。
問: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否正確?為什么?
2、武城公司是否可以向法院?為什么?
3、若法院已經受理了武城公司的,而被告均未在答辯期限內對法院管轄提出異議,但在第一次庭審中提出了“因存在仲裁協議故法院無權受理該案”的異議,法院是否有權繼承審理?
4、如果合同當事人在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機構,又約定了訴訟管轄的法院,問該條款是否有效?
讀者:陳曉明
律師解讀:
1、武城公司申請仲裁的行為是正確的。
仲裁協議亦稱公斷,是指協議當事人自愿將當事人之間已經發生或將來有可能發生的爭議提交仲裁解決的書面協議。仲裁是當今國際上廣泛采用的解決經濟糾紛的重要途徑。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下稱《仲裁法》),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了仲裁這一解決國際、國內民事經濟糾紛的法律制度。《仲裁法》第二條規定:“平等主體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之間發生的合同糾紛和其他財產權益糾紛,可以仲裁”。 第四條規定:“當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決糾紛,應當雙方自愿,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一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第六條規定:“仲裁委員會應當由當事人協議選定”。
仲裁協議在仲裁制度中具有極為重要的作用,是整個仲裁制度的基石及前提條件,仲裁協議的形式分為獨立的仲裁協議、合同中約定的仲裁條款和以其他書面形式表示愿意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協議有效的前提一是必須書面形式,二是約定的仲裁機構必須具體明確及唯一的。如約定了“將爭議提交上海仲裁委員會仲裁”則是無效的,因為上海有多家仲裁機構,這樣的表述不符合法律的具體規定。
同時,我國《擔保法》第十八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為連帶責任保證。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范圍內承擔保證責任。《擔保法》第十九條規定:當事人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因此,本案中合同當事人之間約定的仲裁協議是合法有效的。同時,農商銀行在擔保中并未約定承擔的是一般責任還是連帶責任,故依法應當按照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所以,武城公司可以將農商銀行與天啟公司共同列為被申請人。
2、武城公司不能向人民法院。
《仲裁法》第五條規定: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一方向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本案中,雙方當事人已經自愿達成了合法有效的仲裁協議,因此,雙方只能將爭議提交約定的仲裁委員會,而不能將爭議訴至法院,法院也不應當受理。
3、人民法院有權繼承審理該案。
因為,本案爭議各方雖然在合同中約定了仲裁協議,理應將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但是,原告武城公司在時并未告知人民法院已有仲裁協議的事實,法院已經依法受理了該案,同時,被告均未答辯期限內以“當事人之間已經簽訂了仲裁協議為由對法院的管轄提出異議”,該情形視作當事人以自己的行動放棄了仲裁協議二自愿接受法院的訴訟管轄,因此,該人民法院有權繼續審理。
4、在我國合同爭議解決條款中既約定了仲裁條款,同時又約定了訴訟條款,該約定屬于無效的,因為,它違反了我國《仲裁法》的規定。
篇6
[論文摘要]“馬錫五審判方式”是歷史的產物,在中國法制史上劃下了光輝的一筆,具有深遠的歷史意義,同時也為現今司法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它作為我國優良的司法傳統,其司法為民的精髓既契合現代司法的基本理念又符合中國國情。尤其它部分優秀的體制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包括強調實體正義,注重審判與調解相結合,發揮它的司法功能。
[論文關鍵詞]馬錫五審判方式 司法為民 實體正義 調解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在特定的歷史背景下,它是適應我國陜甘寧邊區司法實踐環境的審判方式,在當時有效地發揮了司法作用。當前探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現代意義具有重大價值。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概況
“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于抗日民主政權時期,以在陜甘寧邊區從事司法審判工作的馬錫五同志命名,反映了時期陜甘寧邊區的司法理念、制度。
關于“馬錫五審判方式”的特征,可歸納為以下四個方面:第一,司法為民,走群眾路線。這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的本質和精髓,正是在這種理念的指導下,馬錫五同志扎扎實實服務于邊區群眾,為他們排憂解難;第二,“注重調解,實行審判與調解相結合,司法干部與人民群眾共同斷案”。馬錫五同志辦案時,在堅決執行政府政策法令,又照顧群眾的生活習慣及維護其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合理調解,善于通過群眾中有威信的人物進行解釋說服工作,為了群眾又依靠群眾;第三,深入實際,重證據、依法斷案,以理服人。法官判案時應當一切從實際出發,實事求是,客觀、全面、深入地進行調查研究。馬錫五同志一直堅持重證據,輕口供,樹立了良好的審判作風;第四,巡回審理、就地開庭、方便訴訟、簡便利民。實行簡便利民的訴訟政策是“馬錫五審判方式”特色之一,也為現今審判制度提供了許多有益借鑒。雖然形式不同,但都服務于同一宗旨——司法便民。
二、“馬錫五審判方式”的局限性
任何行之有效的制度都有其不可避免的詬病,所以“馬錫五審判方式”與現今司法制度相比較仍有其局限性。
(一)“馬錫五審判方式”主要依賴法官的個人能力
“馬錫五審判方式”所強調的價值取向是息事寧人,例如馬錫五通過調解解決了合水縣丁丑兩家的土地爭議案,將這件數年爭訟未決的糾紛案徹底解決。而現代法律文化所強調的是一種權利本位,其價值取向是公正、公平、平等。兩者的區別體現在操作模式上,前者由“青天”為民作主,后者則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受我國傳統法律文化影響,中國民眾普遍存在希冀出現完美主義圣人般清官的心理,他擁有處理案件的絕對權力,能實現 “正義”,馬錫五正是當時的“青天”,他依靠高尚的個人道德情操與聰明的辦案智慧。但“馬錫五審判方式”這種帶有“青天”的理想主義色彩是法制不健全社會的一種表現。例如“馬錫五同志在一定程度上代替行使了本應屬于公安或檢察機關的職責,使公、檢、法三程序合而為一”,這會引起法官權力過大造成法官濫用權力,損害當事人權利。而如今在一個法制逐漸完善的社會里,人人都應依照法律辦事,以法律程序為一般途徑,所以就沒有“青天”。
(二) “馬錫五審判方式”的運用具有局限性
“馬錫五審判方式” 更有利于解決一些簡單的糾紛,普遍適用于較偏遠的農村地區及各基層法院。原因有兩方面:其一,基于我國國情,農村人口比例大,處于熟人社會,人口流動性弱,農民群眾文化水平所限,對司法程序陌生,注重調解的效果遠比判決更好。“在關系密切的人們中間,法律是不活躍的,法律隨人們之間的距離的增大而增多”。隨著城市化現象嚴重,人口流動速度很快,人情淡薄,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并不適合城市地區;其二,“馬錫五審判方式”處理的案件以簡易程序為主,適用于權利義務關系較明確、當事人爭議不大的案件。但當今社會,法制逐漸完善,公民權利意識增強,訴訟案件類型日益復雜化,訴訟案件的數量也日益龐大,因而法官處理案件必須迅速而準確,大量的調解會耽誤辦案效率。因而“馬錫五審判方式”只能選擇性地運用于部分領域。
三、“馬錫五審判方式”對當今司法制度的啟示
距離“馬錫五審判方式”產生的年代已經過去了近70年,法學界是如何看待“馬錫五審判方式”呢?總體而言,學者普遍認為“馬錫五審判方式”所蘊含的司法為民的法律理念與當前的司法制度遙相呼應,是值得肯定的。此外,其部分優秀的訴訟制度對現今司法審判制度仍有很強的現實借鑒意義。
(一)司法為民
馬錫五司法思想的核心價值是體現了司法的人民性。現代司法理念使用的重要方法和所要追求的終極目標也是一切為了群眾,一切依靠群眾,審判工作做到便民、利民,方便群眾訴訟,消除社會矛盾,最終達到維護社會穩定,兩種理念不謀而合。“馬錫五審判方式”雖已過去了70多年,但它司法為民的精神弘揚至今。有了理論的指導,各級法院應大力加強理念教育,“深入開展創先爭優和“發揚傳統、堅定信念、執法為民”以及“人民法官為人民”主題教育實踐活動,確保法院隊伍始終堅持正確的政治方向和執法為民的根本宗旨”。
實踐證明,只要具有司法為民的精神,過去有馬錫五,現在也有現代版“馬錫五”。例如:白鹿原上的好法官——李增亮,在陜西省藍田縣鹿塬法庭工作13年,共辦理了526起案件,其中絕大多數都是走出法庭,到集鎮上、到家庭中辦理的,一次開庭就是一次普法教育,一次走訪調解就是一次法律知識宣傳;再如2010年全國法院系統先進工作者,江蘇省法官陳燕萍同志,她在基層工作了15年,她說過:“老百姓到法院打官司,是窮盡其他救濟手段后的最后選擇。我審的不是什么大案要案,但一個農民一生也許就打一次官司,對他們來說,他們的案子就是大案要案。我要讓他們體會到法律的公平和正義。”陳燕萍是關愛民生的一個縮影,她給所有的司法工作者做了表率,把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
(二)強調實體正義
“改革開放以來,全國競相介紹學習西方的法治理念、法律制度和司法技術,尤其是移植西方的程序主義理論,多坐堂問案式的程序構建,少深入實際式的調查研究,從而忽視中國本土法治資源的挖掘研究”。如今隨著訴訟爆炸現象的出現,司法實踐中呈現出上訴難、執行難、上訪逐漸增多三大現狀。“馬錫五審判方式”追求實質正義的精神應該得以繼承與發展。
為減輕法官的辦案壓力,給法官以更充裕的時間落實程序,避免法官因急于結案而導致錯判,實現真正的實體正義,保護當事人合法權益,避免上訪現象出現,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統一,在受理案件時可以繁簡分流。隨著如今仲裁制度和民事調解制度的規范,將部分涉及經濟的案件分配給仲裁機構,一些簡單案件建議當事人選擇仲裁和民事調解。現今中國經濟快速發展,經濟糾紛驟然增多,仲裁是解決簡單小額經濟糾紛快速又便捷的首選。因為仲裁員一般是各行各業的專家,他們處理經濟案件更具有專業性。此外,仲裁可以確保商業秘密不外泄,而且費用較低,況且仲裁是一裁終局,可以保證經濟糾紛快速解決,不延誤合同履行。因此要加大對仲裁制度的宣傳,尤其要鼓勵各大公司運用仲裁解決糾紛。另外,民事訴訟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家庭類和鄰里間的糾紛,遇到這種案件本應該先進行調解,因而可以多多運用民間調解組織,先進行調解說服,《人民調解法》也是對民事調解所做的結果規定了法律上的保障。因而,應當建立案件分流機制,并加強對仲裁和民事調解的運用。
(三)調解為主,和平化解糾紛
審判的確能公平公正地解決問題,但程序復雜,耗時長,最后卻不一定能執行完畢,而且也傷害了當事人之間的感情。而調解可使大事化小、小事化無;可使小事不鬧成大事、無事不鬧成有事。“馬錫五審判方式”就是根據不同的對象,有的放矢地進行深入細致的思想工作,能調則調,采取靈活多樣的方式方法,曉以法、理及人情,講明利害關系,既使當事人心悅誠服,又可取得周圍群眾的認可和擁護,加強司法程序的威信。
在陜甘寧邊區的司法實踐中,除了正式審判中的調解外,還有民間調解,在現今可稱為多元解決糾紛機制。在現今法制觀念加強、訴訟繁多的社會,強化多元解決糾紛機制有其深刻的意義,雙方以平和的方式處理問題更有利于化解矛盾,還可以及時有效地解決問題,保護當事人的合法利益,同時也減輕了法院負擔,節約司法資源。但要避免過分追求替代性解決糾紛機制(ADR),損害訴訟應有的專業性,公正性。法院審理案件時應堅持調判結合。同馬錫五一樣,運用調解既要合乎法律,又要為當地輿論所贊揚,既要使當事人心悅誠服,也要得到案外群眾的擁護。注重把法律的力量、道德倫理的力量、鄉風民俗的力量及群眾監督的力量結合在一起,把法理、事理、情理結合起來。但要避免強迫調解、久調不決、過分追求調解結果。我們應當繼承和發揚“馬錫五審判方式”,避免群訪群訴事件的發生,防止矛盾的激化,定紛止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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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國農村糾紛的類型
由于我國農村社會的特點和生產中的一些特點,農村糾紛大多源于與農業生產有關的生產資料、農民生活資料方面。之外更多的農村糾紛如繼承、贍養、撫養、扶養、計劃生育、合同、侵權、相鄰關系以及婚姻、土地征用補償和村民安置、村務管理等糾紛,這些都是我國農村多樣的糾紛形式。糾紛主要有以下幾點:
(一)土地糾紛
眼下社會的不斷發展,農村土地流轉規模逐步擴大、流轉速度加快、農民有關土地上的權利意識也產生了變化,涉及土地承包經營產生的糾紛越發多見,形式也呈多樣性發展,有些甚至會引發群體性糾紛,增加了農村社會矛盾的復雜性,這些不利于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和社會和諧穩定發展。
(二)鄰里糾紛
社會的發展導致鄰里糾紛的產生,在之前鄰里間的溝通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糾紛產生,現在鄰里之間的交往頻率的減少對原有的鄰里關系受到強烈的沖擊,鄰里之間的利益沖突不斷加劇,這是農村糾紛中占很大比例的糾紛。
(三)婚姻家庭糾紛
家庭是社會的小單元,婚姻家庭糾紛主要涉及家庭的成立、家庭的結束、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婚姻家庭的糾紛是農村最常見也是最多發的糾紛類型。
(四)勞務(雇傭)糾紛、勞動爭議糾紛
國家工業化、城市化、現代化的不斷發展,農民工已經成為城市中占有很大比重的人群,近年來,農民工因用工方面的問題不斷凸顯,涉及方方面面如勞動報酬的追索、社會保險權益、福利待遇等問題,日益成為熱點問題。
(五)其他類型糾紛。
除上述類型外,涉農糾紛還包括民間借貸、人身損害賠償、合同糾紛等。
二、農村糾紛多元化解決機制的形式及缺陷
在我國現代農村社會,傳統的糾紛解決機制還存在并占有很大一部分比例,村民自治組織的村委會、基層政府以及法院都越來越多地參與到鄉村社會的糾紛解決中去。由此,和解、調解、仲裁、訴訟等多元化的糾紛解決機制應運而生。在農村糾紛所呈現的變化中導致了在現實中發生糾紛,人民采用不同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當前糾紛的解決方式有以下幾種:
(一)和解
和解所具有的優勢有三方面,第一,和解與訴訟相比較時間成本和經濟成本較低,通過和解解決問題是最方便的。第二,和解的糾紛解決沒有固定的規則,具有較強的靈活性。第三,和解的糾紛解決基礎是在自愿的情形下,談判的最終達成是在當事人雙方利弊權衡后自愿做出的讓步,達成和解協議后更容易被接受,對協議的執行具有積極作用。
和解所具有的缺陷主要也有三方面,第一,和解的范圍是狹隘的,民眾缺乏對和解的理念認識。第二,和解的運用形式單一化,沒有與其他農村糾紛解決機制進行對接。第三,和解還未形成系統的基層糾紛解決組織,缺乏協商解決的合理方式。
(二)調解
我國目前的農村社會中存在三種調解方式民間調節、政府調節和訴訟中的調解,調解靠依托權力機關,才能使糾紛得以解決。由法院解決的訴訟調解案件,也是依托法官的身份促進糾紛的解決。
(三)行政解決機制
我國的行政機關承擔著糾紛各種案件申訴的職責,農村糾紛的形式中多種多樣涉及的部門眾多有工商管理機關、公安派出所、鄉司法所等多部門,大量案件的解決積累下有許多經驗。但從20世紀90年代以后,行政權力的不斷壓縮,行政機關對案件糾紛的處理逐漸減少。
(四)仲裁
仲裁是解決農村糾紛的重要方式,適合解決較為復雜的財產權益糾紛、經濟合同糾紛、勞動合同糾紛和承包合同糾紛等多種糾紛。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在農村各行業中組成了一些行業組織,依據行業自治,仲裁對農村行業內的農業經濟糾紛解能起到積極作用,但仲裁這種方式在農村還未普及,農村的一部分農民并不了解仲裁。因而在農村發生糾紛,選擇仲裁方式解決問題的人很少,但隨著不斷地發展仲裁這種方式終究會成為主流的糾紛解決方式,被大多數人多認可。
(五)訴訟
訴訟作為公權力的介入解決問題的一種辦法,在當代農村社會中,較受人們的關注,其中最重要的一點在于人們對司法權威的尊重、對司法工作人員的信任。相信司法部門能夠給客觀、公正的解決。在現代農村社會中糾紛的解決形式多種多樣,但通過訴訟的方式來解決糾紛占糾紛解決的很大一部分比例。
三、糾紛調解機制的完善
在非訴中農村糾紛調解制度是典型代表,農村糾紛調解制度的發展是至關重要的,對于制度中存在的問題,應從實際出發,從制度從自身建設、具體的制度實施和政府監督管理等各個方面進行解決并不斷地完善。調解過程中有三對重要的關系,一是農民和社會的關系,社會的穩定發展離不開農民,農民的權利和社會的穩定具有緊密的聯系,兩者之間是相輔相成的關系。二是農村糾紛的調解離不開監督,強有力的監督體制可以更好地促進農村糾紛的解決。三是提高農村調解干部的專業素質,業務水平的不斷提高可以提高效率。
行政調解在糾紛的解決方面具有專業性、綜合性、快捷性、權威性等特有的功能和優勢。完善我國農村的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充分發揮其特有的優勢,是完善我國農村糾紛解決機制發展的一條道路。首先,要把具體的規范和立法進行統一,我國是制定法國家,構建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就要充分發揮其作用,增強立法的完善是第一步。其次,需要把法律效力明確化,提高行政調解協議的效力,不斷加強行政調解與訴訟的連接,這樣可以更好的發揮我國農村糾紛行政調解制度對糾紛的解決能力。
仲裁作為農村糾紛眾多糾紛解決中的一種,自身具有簡便靈活、快速經濟、節省時間的優勢,但在我國農村,仲裁這種便捷的糾紛解決方式并不能發揮其優勢,近乎處于有而不用的狀態。面對這種情況可以在宣傳力度上、適用范圍進行改革,只有讓大多數人了解到仲裁的優勢才能讓仲裁這種制度真正的在農村大范圍普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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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及類型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是指當事人之間因承包地的使用、收益、流轉、調整、收回及承包合同的履行等事項發生的爭議。隨著農村改革的不斷深入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呈現出一些特殊性:一是糾紛數量上具有擴張趨勢。近年來,工業化、城市化的迅猛發展對土地的需求越來越大,不可再生的土地資源增值效應變得更加突出,一旦土地權益受到危害,當事人有較之過去更為強烈的訴求愿望,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逐年上升。二是訴訟主體多元化。伴隨農村經濟結構由單一性向多元化的轉變,糾紛主體也由過去的集體經濟組織(發包方)與農戶(承包方)發展為各類經濟組織、公司等與承包人之間、承包人之間等更為復雜的關系。三是糾紛的類型的復雜性。農村土地糾紛比較復雜,大量糾紛以平等主體間權利義務沖突為主,屬于民事法律關系性質,如合同、民事侵權;涉及鄉(鎮)政府或其他政府部門侵犯農民土地承包權以及政府部門做出錯誤的行政行為引發的糾紛,則屬于行政法律關系性質。[1]四是糾紛規模具有群體性。農村土地糾紛大多涉及人員多,群體性特征明顯,若不加以控制則矛盾很容易激化,容易引發或集體上訪。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類型大致可分為:
(一)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
土地承包經營權合同糾紛通常是指以集體組織或村委會、村民小組為代表的發包方和以農戶為代表的承包方之間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農村土地承包合同發生的糾紛。如:村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小組與承包戶簽訂不符合《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的合同;層層轉包甚至一地多包,從中漁利而引發糾紛;違法收回已經發包給農戶的承包地;強行收回外出務工農民、進入小城鎮落戶農民及出嫁女等的承包地等。
(二)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
近幾年土地承包經營糾紛逐漸上升,而承包經營權流轉糾紛在所有糾紛當中占據了較大比例。主要表現為:參與流轉的各方之間采取的方式和簽訂的合同違反了有關法律規定或國家土地政策,致使流轉合同無效;參與土地流轉的各方不簽訂正式的書面合同,不到土地流轉管理部門進行報批、備案、登記等不規范流轉行為而引起的糾紛等。
(三)土地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
農民獲得土地承包經營權后即享有對該承包地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我國《土地承包法》中也明確規定了發包人以及承包人享有的權利和義務。實踐中發包方的侵權主要表現為:違反相關的法律法規和承包合同,調整或者收回承包土地;違規干涉承包方的經營自;強令或者阻礙承包方依法進行土地流轉;發包方以婦女未婚、結婚、離婚、喪偶等為由,侵害婦女在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土地權益等。
(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內部分配糾紛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承包地補償費用主要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地上附著物和青苗補償費。其中土地補償費歸集體組織所有,另外兩種歸所有人所有。承包地征收補償費內部分配時發生的糾紛主要表現為承包地征收中補償對象的糾紛和分配方案差別待遇導致的糾紛等。
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與民商事仲裁
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是一種特殊的經濟糾紛仲裁,與普通民商事仲裁相比,有以下不同:
(一)仲裁機構的設置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可以在縣和不設區的市設立,也可以在設區的市或者其市轄區設立。仲裁委員會由有關部門專業人員組成,辦公室設在市、縣兩級農業部門的經營管理站。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中,仲裁委員可以在直轄市和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設立,也可以根據需要在其他設區的市設立,不按行政區劃層層設立。
(二)啟動仲裁的前提條件不同
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當事人若想啟動仲裁,一般可以采取兩種方式。第一種是雙方簽訂過書面的仲裁協議,如果該仲裁協議有效,則當事方只能申請仲裁,而不能向法院;第二種方式是如果當事人沒有簽訂書面的仲裁協議,那么只要其中一方申請了仲裁,仲裁機構即可受理,可見,啟動農村土地承包仲裁不以書面仲裁協議為前提,沒有仲裁協議也可申請仲裁這種方式是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制度所特有的。民商事仲裁則必須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具有自愿將有關爭議提交仲裁機構仲裁意思為前提,否則仲裁機構無權受理。
(三)裁決的法律效力不同
與勞動爭議仲裁相比,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并非雙方解決糾紛的前置程序。另外,仲裁也不實行“一裁終局”制度,即便經過仲裁,但當事人如對仲裁裁決不服并在收到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法院提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裁決不具有任何效力,糾紛重新處理。而一般民商事仲裁依照《仲裁法》的規定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裁決做出后,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將不再受理。裁決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的,另一方可根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四)行政依附性不同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民商事仲裁則完全實行民間仲裁,仲裁委員會雖然在相關人民政府的組織下由關部門和商會統一組建,但仲裁委員會完全獨立于行政機關,與行政機關沒有任何隸屬關系。基于上述分析,有觀點認為,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性質上應屬于行政仲裁。[2]我們認為,雖然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在機構設置、管轄制度、仲裁原則、仲裁程序等方面與普通民商事仲裁有明顯差異,但不能因此否定仲裁的本質屬性,仍應堅持在仲裁基本法律制度的框架下,結合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特殊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解決機制。
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困境
與訴訟相比,采用仲裁方式解決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具有時效上的快捷性、程序上的簡約性、成本上的經濟性、解紛方式的非對抗性等優勢和特點。這些優勢和特點與我國農村土地糾紛涉及面廣、季節性強、政策性強等具有兼容性和契合性。然而,就當前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解紛方式而言,仲裁解決并未成為糾紛當事人的首選,仲裁案件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案件中所占比例較小,究其原因,固然有宣傳不到位、糾紛當事人仲裁法律意識不強等原因,但更主要的因素還在于農村土地糾紛仲裁機制本身的問題。
(一)仲裁行政化傾向明顯
首先,從仲裁機構設置來看,仲裁委員會分別由縣級或者設區的市人民政府組織農業、林業等部門和有關農村工作機關組建。仲裁委員會辦事機構設在負責農村土地承包管理工作的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日常工作,仲裁經費也由地方財政支付。在實踐中,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委員會由有關行政單位主管,有林業點的地方,由林業單位主管,非林業點的地方,由農業單位主管。通常由分管農業的副縣長任調解仲裁委員會主任。調解仲裁委員會易變成行政單位的附屬,集行政管理、仲裁為一體。其次,從仲裁的啟動程序看,仲裁程序可因一方當事人的申請而啟動,并不以雙方當事人之間有書面仲裁協議為必要,帶有一定的行政強制性。再次,從仲裁管轄來看,立法堅持屬地原則,當事人無權選擇仲裁機構。這些都使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從立法上就帶有強烈的行政色彩。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行政化傾向最明顯的危害莫過于對糾紛當事人要求公平正義權利的侵害。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機構大都設在行政職能單位,集行政辦理權與仲裁權于一身,既具有行政權也具有仲裁權,這種雙重性質的機構設置模式,使得仲裁難以依法獨立進行,難以彰顯公平、正義的仲裁價值,也有悖于仲裁的本質屬性。其次,在市場經濟條件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仍屬于平等主體的民事糾紛,而民事法律關系的調整著重于平等、自愿,應當以意思自治為原則,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只要一方當事人提起就進入到仲裁程序,完全無視另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權,這樣提起仲裁的體制設計一定程度上已經侵害到當事人的自主選擇權,也侵害到仲裁有關公平正義的基本原則,有悖糾紛解決機制應當符合正當性、迅速性和效率性的基本要求。[3]
(二)仲裁機構設置的隨意性
雖然《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機構的設置做了原則性規定,但由于缺乏與之配套的有關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構設置的具體操作規則,加之對仲裁機構性質、定位的認識不統一,除了上述機構設置中行政化傾向較為明顯外,還表現在機構設置上有一定的隨意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頒布以后,少數地方至今未設立仲裁機構;有的將仲裁委員會設在縣農業局,有的設在縣林業局,還有的設置在縣農經中心;仲裁機構與行政的依附關系也有所不同,有些地方的仲裁機構實質上就是行政機構的附屬單位,有的直接表現為“兩塊牌子、一套人馬”,仲裁與行政職合二為一;[4]在仲裁委員會、仲裁庭的設置及分工上也欠缺規范、統一的做法。
(三)仲裁員準入機制的欠缺
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對仲裁員的條件、仲裁員的回避、法律責任等做了明確規定,可見,農村土地承包糾紛仲裁員制度是仲裁制度不可或缺的一項基本法律制度。然而,現行規定欠缺對仲裁員準入機制的規定,即仲裁員的遴選程序、遴選機構等。據我們了解,目前實踐中的做法大都是經過簡單培訓即可獲得仲裁員資格證。例如,陜西省農業廳關于實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制度的通知規定“從事農村經營管理或農村土地承包管理、曾任法官、律師、人民調解工作的人員和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為人公道正派、具備一定組織協調能力的農村干部或居民,可以申請領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申領《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員資格證》,由申領人所在單位提供個人信息資料,報縣級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審核發證。”①另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仲裁員條件過于寬泛和原則,對農村土地承包糾紛的特殊性及與此相適應的仲裁員資格缺乏立法針對性。
(四)仲裁與訴訟銜接不暢
根據《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第48條之規定,當事人不服仲裁裁決的,可以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逾期不的,裁決書即發生法律效力。即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實行有別于民商事仲裁的“或裁或審、一裁兩審”制。筆者認為:“一裁終局”是仲裁的基本特征。當事人若將經仲裁后的糾紛再次訴至法院,法院則完全按照處理一般民商事糾紛的程序,重新立案進行審理,無論從程序上還是實體上,完全不受仲裁裁決的約束。且審理期限長,重復勞動多,審理的結果還有可能完全仲裁裁決,使得執行難的問題更加突出。因此,土地承包糾紛仲裁的“一裁二審”制度不僅弱化了仲裁程序高效率的職能,還使糾紛窮盡所有解決手段,無法體現仲裁便民、快捷的優點,在仲裁和諧功能上大打折扣。此外,仲裁與訴訟銜接不一致還表現在:受理范圍不一致。民事訴訟受理的農村土地糾紛主要是承包合同糾紛、承包經營權侵權糾紛及流轉糾紛、承包地征收補償費用分配糾紛和承包經營權繼承糾紛等,對于承包經營權的確認糾紛則不予受理;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受理范圍則比較寬泛和靈活,因受案范圍不統一,會造成仲裁裁決后當事人不服向法院,法院不受理的情形;適用法律不統一。土地仲裁可以依據法律規定,也可以依據相關政策等進行裁決,而法院判決只能依據法律、法規;證據收集與保全、執行等程序缺乏相互配合與支持。按照《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規定,仲裁庭如果需要證據保全、先予執行、調查取證等,仲裁機構本身無權進行,必須向法院申請,但在實踐中往往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和配合,而仲裁庭所獲得的證據在訴訟中因民事訴訟證據規則限制等因素不能作為定案依據;法院對執行仲裁裁決不予重視;仲裁裁決生效后,若一方不履行裁決義務另一方依據《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時,法院一般不予重視,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很難通過法院的執行程序得到落實。[5]
四、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法律制度的思考
(一)厘清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性質,樹立現代化仲裁理念首先,從立法淵源看,1995年頒布的《仲裁法》第77條雖然將勞動爭議和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農業承包合同糾紛仲裁排除在民商事仲裁范疇外,但其歷史局限性已深刻顯現。在改革開放之初,社會主義計劃經濟體制下,農村實行的,農戶通過與具有行政職能的生產大隊簽訂合同,其在性質上屬于行政合同,解決糾紛采用具備行政性質的相關方法更為妥當。隨著社會的發展,承包主體早已突破集體內部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以外的個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農業科技公司,農村合伙等農村承包主體多元化主體的出現使土地承包更加現代化、國際化,將土地承包糾紛仲裁機制定位于行政很難適應現代化、國際化需求。其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所規定的農村土地承包糾紛受案范圍也可看出,土地承包糾紛主要包括農村土地承包權發生的權屬爭議、侵害農村土地承包權以及農村土地承包合同、流轉合同,無論是發生在發包方與承包方之間,還是發生在承包方之間以及承包地的流轉雙方當事人之間,其在性質上都是民事爭議,體現了平等民事主體間的法律關系。農村土地承包糾紛雖然有一些不同于普通民事糾紛的特殊性,但其糾紛性質仍應屬于民事糾紛或經濟糾紛,作為解紛手段或機制的仲裁,其性質上仍屬于民事仲裁而非行政仲裁。再次,從《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規定了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申請和受理、仲裁庭的組成、仲裁庭的開庭、裁決和送達等。其立法框架,內容和程序設計,基本上是以《仲裁法》為“母法”的,[6]因此,我國民事事仲裁的基本理念毫無疑問應該作為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仲裁的理論支撐。2009年《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仲裁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調解和仲裁工作步入法制軌道。毫無疑問,將仲裁體制引入我國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處理機制中是我國的一大創舉,仲裁也因其自身獨特的優勢在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多元化處理機制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對現行仲裁制度進行“去行政化”改造,回歸仲裁民間性、自主性之本質,在民商事仲裁框架下構建合理的農村土地承包仲裁機制,充分發揮仲裁程序優點,用溫和的糾紛解決方式來推動和諧農村的建設,正是和諧社會的追求和體現,是構建和諧社會的必然抉擇。
篇9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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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大寫)--------------------------------------------------(小寫)---------------------------------------------------------------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55%的工程預付款,即----------------------------元(大寫:------------------------------------------------)。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大寫:-------------------------------------------------------------)。
四.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字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制作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制作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產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
改使用乙方設計制作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要設計師和工作人員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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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結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噴繪墻體廣告制作合同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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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大寫)--------------------------------------------------
(小寫)---------------------------------------------------------------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80%的貨款,即---------------------------------元(大寫:------------------------------------------------)。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即----------------------------(大寫:-------------------------------------------------------------)。
四.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字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制作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制作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產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制作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要設計師和工作人員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貨款轉為違約金,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
-------------------------------------------------------------------------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結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 乙方(蓋章):---------------------------
甲方代表簽名:---------------------- 乙方代表簽名:-------------------------
地址:------------------------------ 地址:--------------------------------
電話:------------------------------ 電話:--------------------------------
簽約日期:-------------------------- 簽約日期:-----------------------------
墻體廣告制作協議書
甲方: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合同法》等有關規定,經甲乙雙方協商同意簽訂此協議。
1.甲方向乙方提供營業執照、質量證書、墻體廣告樣稿。
2.甲方必須承認每條廣告位置的不確定性(大體區域確定),并且有被別人破壞的可能,驗收以后乙方不負責保護。
3.乙方按照甲方的樣稿制作墻體廣告,在制作過程中乙方向甲方提供照片和方位記錄,可供甲方驗收,如有發現字樣和質量問題,應及時提出,盡快糾正。
4.廣告完工后,甲方必須在_________日內驗收完畢,若不按時驗收則視為驗收。
5.廣告的規格:單條為(_________米×_________米=_________平方米),古詩大全總條數為_________條,總數面積為_________平方米,每平方米為_________元,總計金額為_________元。
6.本合同簽定當日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工程完成_________%時甲方付給乙方總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全部完工后甲方付給乙方全部金額的_________%,即_________元。
7.廣告制作工期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完成,如遇自然災害、古詩詞大全惡劣天氣,工期可推延。
8.合同簽訂當日起有效,如有一方違約可向法院起訴。
甲方(蓋章):_________乙方(蓋章):_________
代表(簽字):_________代表(簽字):_________
篇10
甲方:(以下簡稱甲方)
乙方:(以下簡稱乙方)
經雙方充分協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經濟合同法》相關規定,特簽署本合同。
一、合同內容: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要求: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質量要求: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質量要求:
二、合同金額:
共計人民幣( 大寫 )_____________________(小寫 )
三、付款方式:
1、本合同簽訂后,甲方支付合同總額的50%,即人民幣¥___________元( 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2、項目結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余款, 即人民幣¥______________元整(大寫:_____________________ 元整)。
四、責任與義務:
1.乙方應按甲方要求按質按量完成相關設計和制作工作。
2.乙方需在規定時間(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完成,并送交甲方簽字認可。
3.甲方根據乙方需要提供相關資料,并承擔因版權、文責所引發的法律責任和經濟糾紛。
五、產權約定:
甲方將委托設計的所有費用結算完畢后才享有著作權,否則,乙方設計的作品著作權歸乙方,甲方對該作品不享有任何權利;甲方在余款未付清之前擅自使用或者修改使用乙方設計的作品而導致的侵權,乙方有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追究其法律責任。
六、違約責任:
因設計和制作工作具有很大的特殊性,在經過大量調研工作的同時更需設計師的精心創作,乙方在開始著手設計時就已經在全面的履行合同,因此,甲方如提前終止合同,預付款乙方不予退還。
七、其他事項:
八、甲乙雙方如因履行本合同發生糾紛,應友好協商解決,如無果則提請法律途徑解決。
本合同壹式兩份,甲乙雙方各持對方簽字蓋章合同一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代表簽名:代表簽名:
地址:地址:
電話:電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