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環境報告范文
時間:2024-04-01 17:32: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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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土壤安全是國家生態安全的基礎,直接關系到國民經濟的發展,農產品安全和人體健康,對促進國民經濟的持續發展和保障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具有十分重要的戰略意義和現實意義。為了掌握土壤污染的狀況,查明污染的原因,為制定土壤污染防治對策提供決策依據,國家環保總局組織開展了全國性的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
我市的土壤調查是河北省土壤調查的組成部分,本次調查工作是在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領導小組的指導下,以全市環保系統監測隊伍為主體,開展全市土壤現狀調查工作。
二、目標任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調查,全面、系統、準確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查明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類型、程度和原因,評估土壤污染風險,確定土壤環境安全等級,建立我市土壤環境監測網絡,優化我市土壤監測點位,開展土壤例行監測,提升土壤環境監管能力。
三、工作重點
(一)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價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與評價,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狀況,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評價土壤環境質量狀況,為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督管理體系,防治土壤污染提供基礎數據和準確信息。
2、調查范圍
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的總體范圍為*市全部轄區。針對不同土壤類型和土地利用類型進行全面、系統的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3、主要調查內容
在全市范圍內系統開展土壤現狀調查,分析重金屬、農藥殘留、有機污染物等項目及土壤理化性質,根據各縣(市、區)土地利用情況及土壤污染類型,有針對性地增測特征污染指標。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環境質量狀況調查與評估報告;
(2)建立*市土壤樣品庫;
(3)*市土壤環境質量數據庫;
(4)*市土壤環境質量圖。
(二)土壤環境背景點環境質量調查與對比分析
1、調查目標
通過開展全市土壤環境污染狀況調查,掌握我市土壤環境質量從“七五”期間至今二十年的變化狀況,查明土壤污染狀況及其成因,闡明區域土壤污染的特征,為土壤環境資源合理開發利用提供科學依據,保護和合理利用土地資源。
2、調查范圍
以“七五”全國土壤環境背景值調查布設的10個土壤典型剖面點位作為本次調查的背景點,原布設點位已不具備采樣條件的,取消該背景點,同時提供原背景點的現場景觀照片和出具核準說明書。
3、主要內容
采集可對比的土壤樣品,進行相同項目的測試分析,對比相關的監測結果,對比分析我市20年來土壤背景值和土壤環境質量變化情況,積累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建立土壤環境背景點的樣品庫。
4、預期成果
(1)編制*市土壤背景點環境質量狀況及其20年變化分析評價報告;
(2)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點樣品庫;
(3)建立*市土壤環境背景值數據庫。
(三)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水平調查與評估
1、調查目標
在全市土壤環境質量調查評價的基礎上,結合我市環境綜合整治重點,對重點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查明土壤污染類型、分布、范圍、程度和污染物種類、來源,分析污染成因以及發展趨勢,提出土壤污染物優先控制清單,為土壤污染防治奠定基礎。
2、調查范圍
根據《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總體方案》劃分的十類區域,依照《河北省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實施方案》的要求,對我市可能受到污染的區域開展土壤污染調查,具體范圍為:
(1)工業企業周邊:*市鋼鐵有限公司、中煤旭陽焦化有限公司、建滔焦化有限公司;
(2)交通干線:1*國道;
(3)固體廢物堆放場地:白馬河垃圾填埋場;
(4)污灌區:寧晉縣污灌區、新河縣污灌區;
(5)畜禽養殖:寧晉縣養牛場、南和縣養豬場、南宮縣養牛場、內丘縣養殖場;
(6)自然保護區:內邱縣杏峪自然保護區。
3、主要內容
(1)按照《全國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技術規定》的有關要求和統一表格,收集重點調查區域有關污染源的基礎信息和相關資料。根據不同的污染類型,對土壤樣品、地表水、地下水、農產品同步采樣并進行分析測試;
(2)調查、監測重點區域土壤污染的類型、范圍、程度及土壤污染區的空間分布情況,并分析污染成因;
(3)建立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土壤污染風險評價。
4、預期成果
(1)*市土壤污染重點區域分析評價報告;
(2)*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風險評估與環境安全性報告;
(3)*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樣品庫;
(4)*市重點區域土壤污染檔案。
四、時間安排
全市土壤污染專項調查,從20*年10月起到20*年完成,分三個階段進行。
第一階段:20*年10月-20*年6月底為準備階段,主要任務是制定調查工作方案、調查技術方案、調查點位布設方案,落實調查經費等。
第二階段:20*年7月-20*年底為實施階段,主要任務是完成調查工作的調查點位布設、剖面數量及準確位置確定、野外采樣和室內的數據分析工作。
第三階段:20*年為總結階段,主要任務是編制調查總報告和各專題報告,全面總結和集成調查成果。
篇2
《方案》以2018年、2020年、2030年、本世紀中葉四個階段提出工作目標。到2020年,土壤污染加重趨勢得到初步遏制,全省土壤環境綜合監管能力顯著提升,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有效控制,土壤污染防治先行區建設取得明顯成效。
到2030年,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穩中向好,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有效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全面管控。到本世紀中葉,土壤環境質量全面改善,生態系統實現良性循環。
《方案》共提出10條任務、38款具體措施,每項工作都明確了牽頭和參與部門,便于貫徹落實。
《方案》要求全面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屬地責任。縣級以上政府對本行政區域的土壤環境質量負責,并要于2017年6月底前分別制定并公布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確定重點任務和工作目標,工作方案報上一級政府備案。
作為參與《方案》編制的主要專家,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總工程師肖榮波博士對該《方案》亮點進行了解讀。
明確目標:2020年污染土地安全利用率90%
記者對比發現,與國家“土十條”明確了3個階段的目標相比,廣東《方案》增加了2018年的工作目標――到2018年底,全省土壤環境監管體系基本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投入運行,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進一步查清,建設用地分用途風險管控制度全面實施。
對此,肖榮波表示,廣東增加了2018年的短期目標,是因為廣東前期在大力實施重金屬污染綜合防治、積極開展部分地區土壤污染調查、污染土壤治理修復試點示范等方面已開展一系列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為了更好的延續現有“治土”工作,當前主要著力于補短板和強化土壤污染防治的基礎能力建設,以便于《方案》對各地近期工作進行指導和落實。
《方案》還對2020年、2030年的目聳迪置魅妨司嚀逯副輟5202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0%左右,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韶關市提前一年完成。到2030年,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5%以上。
肖榮波解釋,國家也把安全利用率作為土壤污染防治的一個核心指標。土壤污染治理是長期的過程,該指標強調的是污染土壤采取治理措施后,風險得到防控并能安全利用。例如輕度、中度污染耕地可以通過農藝調控、替代種植得以重新安全利用。根據環保部數據,全國耕地土壤點位超標率為19.4%,廣東這個比例會更高一些。所以根據實際,把全省2020和2030年的階段目標分別定在90%和95%。接下來國家和省里會就土壤的安全利用出臺一系列技術要求,以具體指導各地的土壤污染治理。
打好基礎: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狀況
“治土”先要摸清現狀,才能有的放矢。對此《方案》把開展“土壤環境詳查,查清土壤環境質量狀況”放在第一條,并要求建立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建設。2020年底前,實現土壤環境質量監測點位所有縣(市、區)全覆蓋。
“此前農業、環保等部門也對我國土壤污染狀況做過調查,但存在密度偏低、技術指標不統一等問題。”肖榮波說,《方案》對此提出了更詳細的要求,2018年底前,查明農用地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對農產品質量的影響,構建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基礎數據庫。2019年底前,韶關及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完成重點行業在產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調查,掌握土壤污染面積、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其他地區于2020年底前完成。
建立農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和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環境質量狀況定期調查制度,每10年開展一次。
突出重點:有色金屬礦采選等12大行業作為監管重點
“由于不同地區的土壤、環境和社會經濟條件千差萬別,這就要求地方‘土十條’的編制要因地制宜,體現區域特色。”肖榮波表示。
例如在土壤污染重點監管行業方面,《方案》結合廣東實際,確定了以有色金屬礦采選、有色金屬冶煉、石油加工、化工、焦化、電鍍、制革、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的12大行業重點監管行業。
與國家“土十條”提出的八個重點監管行業相比,廣東的《方案》少了石油開采,根據地方產業及其污染特點,增加了醫藥制造、鉛酸蓄電池制造、廢舊電子拆解、危險廢物處理處置和危險化學品生產、儲存、使用等。《方案》對這些重點監管行業從土壤環境調查、環境影響評價、建設用地準入管理、污染防治、加大執法力度等方面都做出了嚴格要求。
在區域目標和任務設定上,也體現了區域差異化要求,如《方案》針對韶關市涉重金屬行業集中、土壤污染突出的問題,提出了在韶關仁化、曲江等礦產資源開發集中區域實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建設土壤修復技術研發評估與工程示范基地,通過省市共建先行區創新土壤污染防治機制;針對珠三角地區工業發達、污染地塊密集等特點,提出了珠三角各地級以上市制定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規劃,部分城市開展污染地塊環境監管試點、率先實施重點行業企業和公用設施用地土壤環境調查評估制度。
聯合監管:土壤環境要求納入城市規劃與供地管理
近年來,城市樓盤用地的土壤環境狀況亦屢屢引起輿論關注。在建設用地責任監管上,《方案》著重將國土資源、城鄉規劃和環境保護部門的監管責任落實上,進一步明晰細化,著重污染地塊再開發全過程環境監管。
“《方案》要求,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肖榮波指出,國土資源部門要合理規劃土地用途,結合土壤環境質量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轉讓和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督管理,嚴格建設用地審批。
城鄉規劃部門要合理規劃、科學論證功能布局和用地性質,加強城鄉規劃的實施、審批管理和污染地塊再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施工審批管理。
環境保護部門要加強對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狀況調查、風險評估和污染地塊治理與修復活動的環境監管。
同時,要建立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門間的信息溝通機制,實行聯動監管。
《方案》提出污染土壤的全過程環境監管要求,實行“三備案,一公開”的土壤環境監管制度,即規定污染地塊進入用地程序前需要開展土壤環境調查評估、編制治理與修復實施方案、進行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三個環節,相關報告或結果報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鄉規劃等部T備案,其中治理與修復效果評估結果要向社會公開。
先行試點:多元試點打造“治土”廣東樣板
“廣東將通過多元化試點示范,打造土壤污染防治廣東樣板。”肖榮波指出。按照國家要求,韶關市要建設土壤污染綜合防治先行區。對此《方案》針對先行區方案編制、涉重金屬環境整治以及制度創新和能力建設,重點在土壤污染源頭預防、風險管控、治理與修復、監管能力建設等方面進行探索,逐步改善先行區土壤環境質量。同時,將啟動建設粵北韶關土壤環境污染示范基地,開展修復技術研發、評估驗證與工程示范,摸索形成成熟的修復技術體系和科學合理的治理推廣模式,為全省乃至全國的土壤修復提供可借鑒的經驗。
篇3
為進一步加強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根據《XX市凈土保衛戰2020年工作方案》(政辦發〔2020〕40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標
全市土壤環境質量總體保持穩定,農用地和建設用地土壤環境安全得到基本保障,土壤環境風險得到基本管控。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污染地塊安全利用率達到90%以上;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2%;耕地土壤環境質量點位達標率不低于81%。
二、重點任務
(一)深化土壤污染狀況調查。
1.配合省上、XX市完善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網絡,補充設置土壤環境質量省控監測點位。(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配合)
2配合省上、XX市深入開展重點行業企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調查,2020年底前基本掌握重點行業企業用地中的污染地塊分布及其環境風險情況。(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住建局、農業農村局配合)
(二)加強農用地分類管理。
3.完成耕地分類劃定,實施耕地分類管理,將符合條件的優先保護類耕地劃為永久基本農田,實行嚴格保護。(市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分別負責)
4.根據土壤污染狀況和農產品超標情況,通過農藝調控、種植業結構調整、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等措施確保耕地安全利用,降低農產品超標風險。加快推進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2020年底前實現受污染耕地安全利用率達到92%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5.嚴格控制林地、草地、園地的農藥使用量,禁止使用高毒、高殘留農藥。完善生物農藥、引誘劑管理制度,加大使用推廣力度。加強對重度污染林地、園地產出食用農(林)產品的質量檢測,發現超標的,要采取種植結構調整等措施。(市林業局負責,農業農村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三)實施建設用地準入管理。
6.建立疑似污染地塊名單并及時上傳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動態更新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名錄并向社會公開。嚴格城鎮人口密集區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騰退用地的土壤環境監管。依法依規開展相關地塊的土壤污染環境調查;確定有污染的,嚴格落實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要求。(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配合)
7.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管理要求納入城市規劃和供地管理,土地開發利用必須符合土壤環境質量要求。加強土地征收、收回、收購以及轉讓、改變用途等環節的監管,充分利用污染地塊土壤環境管理系統,提升建設用地土壤環境監管能力。(市自然資源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8.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重度污染農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的,由所在鎮(街道)負責組織開展調查評估,調查評估結果向市生態環境和自然資源部門備案。(市自然資源局牽頭,生態環境局、住建局配合,各鎮、街道負責落實)
(四)加強土壤污染源頭管控。
9.動態更新土壤污染重點監管企業名錄并向社會公布。將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納入排污許可管理,嚴格控制有毒有害物質排放,督促落實土壤污染隱患排查制度,按年度開展自行監測,監測結果向社會公開。加大環境執法力度,對超標排放造成土壤污染的企業掛牌督辦,限期治理,對治理后仍不能達標的企業堅決依法關停。土壤污染重點監管單位拆除設施、設備或者建筑物、構筑物的,應當制定包括應急措施在內的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報市生態環境局和工信局備案并實施。(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應急管理局配合)
10.在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集中的區域嚴格執行重點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1.嚴格執行重金屬污染物排放標準并落實相關總量控制指標,加大對涉重金屬企業的監督檢查力度,對整改后仍不達標的企業,依法責令其停業或關閉,并將企業名單向社會公布。完成涉鎘等重金屬重點行業企業排查整治。完成重點行業的重點重金屬排放指標任務。(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配合)
12.加強固體廢物監管,持續開展“清廢”行動,鞏固2019“清廢”成果。加大對工業固體廢物違法違規轉移的監管和打擊力度,嚴防工業污染“上山下鄉”。(市生態環境局負責,工信局、自然資源局配合)
13.推進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排查整治。鞏固較大規模農村生活垃圾非正規垃圾堆放點整治成效,防止出現反彈;建筑垃圾資源化利用率達到30%以上;推進“垃圾圍堰”整治;加快農業生產廢棄物非正規堆放點整治。(市住建局、城管局、水利局、農業農村局分別負責)。
14. 控制化肥農藥污染,推廣應用生態調控、生物防治、理化滲控等措施,開展農作物病蟲害綠色防控試點示范。推進主要農作物病蟲害專業化統防統治。積極推廣高效施藥器械。農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主要農作物農藥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推廣化肥減量增效,積極推廣配方施肥技術,化肥使用量保持零增長,利用率提高到40%以上,測土配方施肥技術推廣覆蓋率提高到90%以上。(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5.優先在設施栽培面積較大、農膜使用較多的區域推進降解農膜應用示范和廢棄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結合農業項目實施,示范推廣0.01毫米厚度農膜,提高殘膜回收率。創新農膜回收機制,推進農膜回收處理試點,積極落實農膜生產經營者回收處理責任。(市農業農村局負責)
16.強化畜禽養殖污染防治,加強飼料、獸藥等監管,堅決打擊違法違規生產使用飼料添加劑和抗菌藥物行為。深入開展養殖場(戶)畜禽糞污資源化利用培訓,繼續推進畜禽糞污資源化全市推進項目和健康養殖項目。全市畜禽糞污綜合利用率達到80%,規模養殖場糞污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達到90%。(市農業農村局負責,生態環境局配合)
17.開展灌溉水水質定期監測和評價。灌溉用水應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對使用污水灌溉導致污染嚴重、威脅農產品質量安全的土地,要及時調整種植結構。(市水利局負責,農業農村局配合)
18.減少生活污染,推進生活垃圾分類及餐廚垃圾處理。(市城管局、各鎮、街道分別負責)
(五)有序開展土壤污染治理。
19.開展化工行業等典型污染源周邊地下水基礎環境狀況調查,推進地下水污染防治信息共享。(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自然資源局、水利局配合)
20.加強土壤污染風險管控和修復活動監管,依法依規落實相關管理要求,工程實施中要防止土壤挖掘、堆存造成二次污染,轉運污染土壤前要提前報告,工程完工后開展風險管控或修復效果評估并向社會公開等。(市生態環境局、農業農村局、林業局分別負責)
三、保障措施
(一)強化組織領導。各鎮(街道)、相關部門(單位)要制定本行業、本領域年度專項工作方案,強化組織領導,確定專人負責,落實土壤污染防治工作任務,完善政策措施,抓好工作落實。每月5日前報送上月工作進展情況;2020年12月10日前將年度任務完成情況及佐證資料報市生態環境局。
(二)加強宣傳力度。加大《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宣傳,充分利用網絡媒體等途徑普及土壤環境保護知識及相關法律法規,積極開展土壤污染防治培訓,努力營造保護土壤環境良好氛圍。
篇4
(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落實山東省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專項小組辦公室《關于加快推進區域評估工作的通知》、省自然資源廳等11部門《關于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指導意見》、淄博市優化提升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于印發淄博市工程建設項目區域化評估評審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市自然資源局等11部門《關于貫徹落實魯自然資發〔2020〕6號文件加快推進“標準地”改革的實施意見》等有關精神,結合《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山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影響評價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省生態環境廳《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實施細則(試行)》及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所稱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是指各區縣組織相關區域管理機構,結合區域產業定位特點,對應當開展的區域進行環境現狀評估,具體建設項目環評可共享區域環境現狀評估成果。
第二章 范圍和主體
第三條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全市范圍內依法設立的各類經濟功能區(包括產業集聚區、開發區、工業園區、新區、自貿區、示范區)和其他有條件的各類區域。
第四條 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責任分工:
(一)各區縣應結合地方實際,按照應評盡評、客觀合理、分步實施的原則,確定轄區范圍內開展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范圍,編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方案,明確推進措施、進度目標、責任部門和人員。
(二)各類經濟功能區的管理機構是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具體實施主體,并對評估結論負責。
(三)生態環境部門應加強對本地區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工作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三章 編制和評審
第五條 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自行或委托有技術能力的單位,參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總綱》(HJ130—2019)、《開發區區域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HJ/T131—2003)等技術導則中現狀調查與評價要求,以及各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相關技術規范,結合相關區域產業定位特點,對相關區域進行環境現狀評估,高質量編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以下簡稱《評估報告》)。
第六條 《評估報告》主要包括區域概況、區域環境質量現狀(含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聲等)、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現有主要環境問題、結論等內容(參考提綱附后)。
第七條 區域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主要來源:
(一)相關的國控、省控等監測斷面(點位)水、大氣、土壤等環境質量現狀手工監測數據;
(二)區域內自動監測站常規監測的大氣、水等環境質量自動監測數據;
(三)區域內近三年進行過且在有效期內的建設項目環評的現狀監測、建設項目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監測數據;
(四)相關產業園區開展的環境監測數據;
(五)生態環境部門監督性監測數據等。
第八條 現有區域環境質量現狀數據不足時,需結合相關環境要素的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和《環境空氣質量監測點位布設技術規范》(HJ664—2013)、《地表水和污水監測技術規范》(HJ/T91—2002)、《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HJ/T164—2004)等規范要求對區域環境空氣、地表水、地下水、土壤等開展環境質量現狀補充監測。區域環境現狀評估監測布點應充分考慮區域規劃、已入駐企業、建成區、未開發區域以及環境敏感保護目標分布等。
(一)大氣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區域及上下風向布置合適點位。
(二)地表水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的要求,結合實際在區域上游對照斷面和下游控制斷面分別布置合適監測斷面。
(三)地下水和土壤環境質量監測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和《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的要求布置監測點位。對于水文地質條件復雜、開發程度高、主導產業涉及醫藥、石化化工、印染、電鍍、冶煉、皮革、造紙等重污染行業的區域,應適當增加監測點位;對于水文地質條件簡單、開發程度低、主導產業污染較輕的區域,可適當減少監測點位。
第九條 《評估報告》編制完成后,應及時報送生態環境部門,市生態環境局組織專家對市級及以上層級設立的各類經濟功能區進行評審,市生態環境局各分局及派出機構組織專家對其他各類經濟功能區及其他有條件的各類區域進行評審。對通過評審的,由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將評估成果向社會公開;對存在重大缺陷,需進行修改并重新評審的,生態環境部門應書面說明理由并退回《評估報告》。
第十條 對已依法開展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者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的,評價成果數據不超過三年或嚴格落實監測計劃的,可視為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評價成果超過三年的,按照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或規劃環境影響跟蹤評價提出的監測計劃重新監測,落實相關監測要求的,可視為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
第四章 成果應用
第十一條 各相關經濟功能區管理機構應強化主體責任,及時主動公開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推進評估成果落地。原則上三年內應至少編制一次《評估報告》,更新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以確保相關數據在有效期內。同時,應每年匯總、更新各類例行監測、監督性監測及補充監測數據的內容,供入駐企業共享使用。若區域生態環境質量現狀發生重大不良變化,應及時重新編制《評估報告》,新的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
第十二條 對于已完成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的區域,入駐建設項目環評的環境現狀評價可直接引用已公開的區域環境現狀評估成果;但對于有特殊要求或不滿足技術導則要求的,應進行針對性補充監測。
第十三條 入駐建設項目開工前,應按法律法規要求辦理項目環評手續。對入駐相關區域、符合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成果共享應用條件的建設項目,全市各級環評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環評時,不得要求重復開展區域環境現狀評估已包含的現狀監測。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四條 本實施細則由淄博市生態環境局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實施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施行過程中國家、省出臺新的技術導則、技術規范或規定的,按新要求執行。
附件: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參考提綱
附件
環境影響區域現狀評估報告參考提綱
第1章 總 論
1.1背景介紹。介紹各類經濟功能區背景、由來及發展歷程。
1.2編制依據。列明評估報告編制的主要依據。
1.3相關標準。列明評估所引用的相關標準、技術規范。
1.4評估范圍。區域空間范圍。
第2章 區域環境概況
2.1社會環境概況。介紹區域基本情況,至少應包括地理位置、區域定位、主導產業及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及運行情況等。
2.2自然環境概況。至少應包括地形地貌與水系特征、水文地質資源狀況、氣象氣候情況、植物覆蓋情況和土壤特征等。
第3章 環境空氣質量現狀評價
3.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應包括基本因子及特征因子。基本因子指二氧化硫、二氧化氮、可吸入顆粒物、細顆粒物、一氧化碳、臭氧等。特征因子指區域主導產業排放的基本因子以外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3.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3.3監測數據。針對用于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坐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布圖等。應說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3.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大氣環境》(HJ2.2-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3.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第4章 地表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4.1評價因子。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有關要求篩選評價因子。
4.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4.3監測數據。針對用于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坐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布圖等。應說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4.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表水環境》(HJ2.3-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4.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第5章 地下水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5.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原則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基本因子為pH、氨氮、硝酸鹽、亞硝酸鹽、揮發性酚類、氰化物、砷、汞、鉻(六價)、總硬度、鉛、氟、鎘、鐵錳、溶解性總固體、耗氧量、硫酸鹽、氯化物、總大腸菌群等及背景值超標的因子,可根據區域地下水類型、污染源狀況進行適當調整。特征因子為評價區域可能導致地下水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可根據區域主導
行業廢水成分、物料成分、固廢浸出液成分等確定。
5.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5.3監測數據。針對用于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坐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頻次、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布圖等。應說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盡可能兼顧監測水井的區域均布性。
5.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地下水環境》(HJ610-2016)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5.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第6章 土壤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6.1評價因子。評價因子原則上分基本因子和特征因子。基本因子為《土壤環境質量 農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15618-2018)《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規定的基本項目,分別根據區域內的土地利用類型選取。特征因子為區域主導行業產生的可能導致土壤污染的其他主要污染物。
6.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6.3監測數據。針對用于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坐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布圖等。應說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盡可能兼顧區域所有土壤類型、土地利用類型。
6.4評價內容與方法。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土壤環境(試行)》(HJ964-2018)中現狀評價要求開展。
6.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第7章 聲環境質量現狀評價
7.1評價因子。受一般噪聲影響的區域,評價因子為等效連續A聲級;受機場噪聲影響的區域,評價因子為計權等效連續感覺噪聲級。
7.2評價標準。國家相關環境質量標準。
7.3監測數據。針對用于評價的監測數據,給出監測點位名稱、坐標、監測因子、監測時段、監測值及監測點位分布圖等。應說明所引用監測數據的資料來源和有效性。
7.4評價內容與方法。對區域聲環境質量進行評價。聲環境質量評價方法采用比標法。
7.5評價結論。給出評價因子是否滿足相關評價標準要求的結論。結合超標因子、超標倍數,分析超標原因。
第8章 固體廢物處理處置情況調查
8.1分析區域內固體廢物產生量、利用處置方式、實際利用處置量、貯存量、貯存是否滿足有關要求,并對固體廢物進行分類。
8.2分析區域內固體廢物的利用處置措施和接納能力,分析利用處置能力與實際需求是否匹配,是否滿足有關要求,如不匹配或不滿足要求,應分析原因并提出整改措施。
第9章 生態環境質量現狀調查
9.1調查方法。生態調查以資料收集法為主,現場勘查為輔,原則上不開展樣方調查等工作,具備條件的區域可利用遙感調查法,詳細參照《環境影響評價技術導則 生態影響》(HJ19—2011)、《生態環境狀況評價技術規范》(HJ192—2015)等開展。資料收集應充分借鑒已有的資料進行,如區域內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有關污染源調查、生態保護規劃、規定、生態功能區劃、生態敏感目標的基本情況以及其他生態調查材料。
9.2調查內容。調查區域內是否存在國家和省級保護物種、受保護的珍稀瀕危物種、地方特有物種;調查區域內主要植被類型及分布情況、植被基本覆蓋情況、生態保護紅線、水土流失情況等;明確區域內有無特殊生態敏感區和重要生態環境敏感區等,若有,說明類型、等級、分布、保護對象、功能區劃以及保護要求。
9.3評價結論。結合調查現狀概況,給出區域生態系統類型、主要植被類型、主要生態問題及原因分析等。
第10章 區域現有主要環境問題
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搜集、環境現狀評價結果等,綜合分析區域內生態環境、環保基礎設施建設(含污水管網及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建設、集中供熱以及固廢處置等)及運行等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第11章 結論與建議
對區域內環境質量現狀進行概括總結。對超標或接近評價限
值要求的各評價因子,根據區域現有主要環境問題,結合環境管理要求,明確環境質量現狀和變化趨勢,分析超標原因,提出環境質量改善方面的建議。
有關附圖或附件
1.區域地理位置圖(必選)
2.監測點位分布圖(必選)
3.生態保護紅線位置關系圖(必選)
4.地表水系圖(必選)
5.區域主要環保基礎設施分布圖(必選)
6.區域主要環境保護目標分布圖(必選)
7.土壤類型圖(可選)
8.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圖(可選)
9.土地利用現狀圖(可選)
10.其他圖件(可選)
11.相關監測報告(可選)
12.其他證明材料(可選)
篇5
關鍵詞:土壤污染;生態環境;環境治理;污染防治。
隨著我國工業化進程加速、城市化的大力推進以及化學品、農藥等現代科技產品的使用,人類社會向自然環境排放了大量污染物,使得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異常嚴峻。我國在土壤污染防治方面立法供給嚴重不足,現有立法呈現分散碎片的特征,遠不能滿足土壤污染防治的現實需要,我國亟需系統化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一、我國土壤生態環境現狀。
土壤是“以母質為基礎,在物理、化學和生物的長期共同作用下,不斷演化而成的土狀物質,它由固相、液相和氣相物質以及生物體四部分組成,各部分之間相互作用,形成了一個復雜的體系”。[1]土壤是生態系統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動植物生長繁育的自然基礎之一。土壤各組成部分互相聯系、互相作用,共同組成了復雜多樣的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內外存在著物質、能量和信息的變化與交換,保持著結構和功能的動態穩定。土壤結構多樣、功能多元和過程復雜的特性使得土壤對人類具有極其重要的經濟價值和生態價值。然而,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卻非常脆弱,土壤具有吸附性、緩沖性、氧化還原性以及自凈的功能,其能廣泛接觸水、大氣、固體廢物等中的污染物,這就使得土壤極易受到污染。
土壤污染是指“由人類活動產生的各種污染物通過各種途徑輸入土壤,其數量和速度超過了土壤的凈化能力,導致土壤的組成、結構和功能等發生變化,從而使土壤的生態平衡受到破壞,正常功能失調,導致土壤環境質量下降,影響作物的正常生長發育,并產生一定的水和大氣次生污染的環境效應,最終將危及人體健康以及人類生存和發展的現象。”[2]我國土壤污染的總體形勢相當嚴峻,據不完全統計,“目前中國受污染的耕地約有 1.5 億畝,污水灌溉污染耕地 3250 萬畝,固體廢棄物堆存占地和毀田 200 萬畝,合計約占耕地總面積的 1/10 以上”[3]。這些土壤污染的污染源主要有酸雨、大氣塵埃、工礦固體廢物、生活垃圾、化肥和農藥、工礦廢水灌溉、農家肥、地膜污染等。與大氣污染、水污染相比,土壤污染具有隱蔽性、富集性、復雜性和不易逆轉性的特點,這使得土壤污染的危害嚴重,治理困難、耗資巨大。
土壤污染對人體健康、土壤生態環境和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構成嚴重威脅。首先,土壤污染嚴重危害人體健康。土壤污染造成有害物質被農作物吸收,使有害物質通過食物鏈富集于人體內,引發各種急慢性疾病,危害人體健康。其次,土壤污染威脅生態安全。土壤污染直接影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結構和功能,導致依附于土壤的生物種群結構發生改變,生物多樣性減少。土壤污染還會導致水、大氣、海洋等環境要素的交叉污染,進而影響整個生態安全。最后,土壤污染影響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土壤污染使土壤生產力和耕地質量下降,導致糧食減產、糧食質量下降,進而影響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
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缺陷分析。
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制化是我國根治土壤污染的基本路徑。
目前,我國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總體可分為環境保護基本法、土壤污染防治專門法及相關法三個部分。首先,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農業環境保護作了原則性規定。
《環境保護法》 第 20 條要求各級人民政府對土壤污染和土壤生態環境破壞從水土整治、動植物保護、化學品及農藥安全等方面進行綜合系統防治。其次,我國目前尚無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律,現有與土壤污染防治密切相關的法律法規主要是 《水土保持法》 和 《土地復墾條例》。2007 年 《沈陽市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辦法 (試行)》 從監督管理、污染場地的評估與認定、污染場地的治理及修復、法律責任等方面對污染場地環境治理及修復管理進行了比較系統的規定。1995 年制定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對農田、蔬菜地、茶園、果園、牧場、林地、自然保護區等的土壤規定了不同的質量控制標準。最后,土壤污染防治相關法主要涉及 《大氣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 《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 等污染防治及 《土地管理法》、 《森林法》、 《草原法》、 《礦產資源法》 等自然資源保護方面的法律法規。另外,其他環境保護專門法中有助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還有 《環境影響評價法》、 《清潔生產促進法》、 《節約能源法》、 《農業法》、 《城市規劃法》、 《標準化法》、 《排污費征收使用管理條例》 等。
然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還相當不完善,存在嚴重的結構與功能缺陷,已明顯不能為防治土壤污染提供有力地法律制度保障。
第一,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首先,立法缺乏系統性。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應是一個有機聯系的整體,而我國不僅環境保護基本法性質的 《環境保護法》 對土壤污染防治的規定相當簡單,而且還缺乏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單行法律法規。這既與當前嚴峻的土壤污染形勢極不相適應,也嚴重制約了土壤污染防治的工作開展。其他涉及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規只有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零散規定,且這些規定多是宣言式和框架式的,既無對土壤污染防治的明確詳細規定,又缺乏相互配合聯系,無法為土壤污染防治提供有效的制度保障。其次,立法缺乏對土壤的統一性保護。現有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法規分別從不同的領域對不同的土壤進行規定,缺乏對土壤生態環境保護的基本化規定。立法的土壤規制對象比較狹窄,偏重規制農業土壤污染,對工業、城市土壤污染重視不足。再次,立法缺乏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制度供給。立法缺乏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制度使得立法缺乏可操作性,行為規則原則性、概括性強,明確性不夠,缺乏針對性。最后,立法缺乏對土壤污染防治管理體制的系統性規定。我國的環境管理體制實行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管理與各部門分工負責相結合管理。
目前,土壤污染防治行政主管部門不明確,行政主管部門與分工負責的各部門之間的職權劃分不清。環保、國土資源、水利、農業等部門多頭管理,無法有效應對復雜的土壤污染防治系統性工作。
第二,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結構與功能具有對應關系,結構決定功能,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結構性缺陷直接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功能性缺陷。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功能上是為了實現預防和治理土壤污染,而現有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存在明顯的重預防輕治理的結構性缺陷,其造成了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治理土壤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即使在預防土壤污染方面,立法也存在嚴重的偏重控制點源污染,忽視對農藥、化肥、大氣污染、水污染等面源污染控制,導致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在防治土壤面源污染方面的功能性缺陷。在土壤污染治理上,立法更是很少涉及土壤污染治理,即使有土壤污染修復方面的地方立法,由于其立法層次低、適用范圍窄、手段單一,仍無法有效治理土壤污染。
三、域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借鑒。
域外國家和地區對土壤污染防治主要實行專門立法、相關立法和綜合立法相結合的模式,實現了對土壤污染防治的系統性立法。
美國早在 20 世紀 30 年代就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保護法》,該法通過防治土壤污染、流失來保護農業生產。之后,美國又從對廢物全程管理的角度防治土壤污染,制定了 《固體廢物處理法》、 《資源保護回收法》、 《危險廢物設施所有者和運營人條例》、 《綜合環境污染響應、賠償和責任認定法案》、 《超級基金增補和再授權法案》 和 《納稅人減稅法》 等法律。此外,美國在水污染防治的 《清潔水法》、水源地保護的 《安全飲用水法》、化學品等有毒物質污染防治的 《有毒物質控制法》 和《聯邦殺蟲劑、殺菌劑和殺鼠劑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來加強土壤污染防治。
英國針對土壤污染防治制定了專門的 《環境保護 1990:
Part IIA法案》。另外,英國注重對污染的系統防治。 《污染控制法》 是英國環境保護的基本法,該法對廢棄物污染、水污染、空氣污染、噪聲污染等實行全面系統控制。英國還在對生活垃圾處理的 《生活環境舒適法》、對危險廢物控制的 《有毒廢物處置法》 和 《有毒污水處理法》 中從對各污染源的控制加強土壤污染的防治。
德國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國土整治法》、 《聯邦土壤保護與污染地條例》 和 《建設條例》 等。“德國近期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實踐主要包括法院的司法判例發展以及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整合兩個方面。”
[4]同時,德國意識到僅僅依靠專門的 《聯邦土壤保護法》 等法律法規防治土壤污染是不夠的,需要將專門的土壤污染保護法律與涉及土壤領域的其他法律結合起來,實現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化與系統化。德國先后制定 《循環經濟與廢物管理法》、《肥料和植物作物保護法》、 《基因工程法》、 《聯邦森林法》、《聯邦礦業法》、 《聯邦污染防治法》 等法律從不同領域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控制。
日本針對土壤污染防治也制定了專門的 《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止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 《土壤污染對策法施行規則》。
日本多次修訂 《農地土壤污染防治法》 并根據該法對農田土壤中鎘、銅、砷等含量進行監測,并對超標土壤予以修復。日本2002 年頒布的 《土壤污染對策法》 以市區的土壤污染為防治對象,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監測制度等進行了詳細系統的規定。另外,日本在 《水質污濁防止法》、 《Dioxine 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 中也有涉及防治土壤污染的規定。
我國臺灣地區針對土壤污染制定了專門的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并制定了詳盡的配套法律規范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實施細則》、 《污染整治費收費辦法》、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的監測基準與管制標準》、 《征收種類與費率》 等共18 項法案,這些法案與 《土壤及地下水污染整治法》 相結合形成了臺灣地區比較完備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體系。
四、系統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
1.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要性。
系統化之所以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與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
首先,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要求立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整體性防治。隨著人類對生態環境特性的認識加深,在深刻反思人類中心主義缺陷的同時,逐步確立起整體環境觀,并逐步形成一種全新的理念———生態中心主義來處理人類與自然的關系。生態中心主義要求生態系統中所有構成要素必須維護生態系統本身的相對穩定,堅持整體主義思想,實現生態系統本身的可持續發展[5]。生態中心主義強調整體性、內在聯系性,主張人與自然的統一,將生態系統的整體利益視為最高價值。環境法中的生態中心主義是指將人類和自然作為一個生態整體,從宏觀上指導環境立法、運行,規范人類行為的一種理念。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整體性特點及土壤污染源的多樣化需要人類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樹立整體環境觀念,通過對土壤污染的多源整體性控制,實現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可持續發展。
其次,系統論為系統化完善立法提供了理論基礎和具體方法。系統論是對系統科學的哲學抽象,強調整體性。所謂系統,是“由相互制約的各部分組成的具有一定功能的整體”[6]。系統論認為現實世界的任何事物都是以系統方式存在和運行的,系統具有多元性、層次性、相關性、整體性等特征,其總是動態運行并保持相對穩定。系統論在土壤生態環境保護中的具體運用是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在土壤污染防治立法中的具體運用是土壤污染系統控制,即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的、系統的、全過程的、多種環境介質的控制”[7]。一方面,土壤與水、大氣等環境要素共同組成完整的生態循環系統,因而,我國進行土壤污染防治還需加強對水、大氣等多環境介質的污染控制。另一方面,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在結構和功能上具有整體性,其各組成要素相互作用、普遍聯系而成為一個和諧的有機整體。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各組成要素在結構上具有層次性、組織性和有序性,在功能上相對獨立又密切聯系,共同維護土壤生態系統相對穩定的可持續發展。因此,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必須遵從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規律,對土壤污染進行整體、全過程、多種環境介質的系統控制。
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系統化完善需要以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為指導,強調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結構與功能的完整性,運用系統科學中系統論的方法,來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2.系統化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實現路徑。
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需要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進行系統化立法。系統化立法可以實現防治土壤污染、保護人體健康的目的,并最終實現土壤的可持續利用、經濟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及保障土壤生態環境系統安全的目標。
(1) 修訂 《環境保護法》,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隨著我國可持續發展戰略的實施、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建立與完善、政府職能的轉變、科學發展觀和社會主義生態文明建設理念的提出, 《環境保護法》 已嚴重不適應時代環境保護需求,亟需進行系統性修訂。“《環境保護法》 修改的最終目標乃是基本法和法典化。”[8]但我國現在還很難實現 《環境保護法》 法典化的目標,目前比較可行的途徑是先實現該法的基本法化。基本法化意味著 《環境保護法》 可以實現對環境的整體保護、對多污染源的系統控制。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應明確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建立適用于所有環境要素的保護與污染防治的法律制度,創立有效的對各環境要素的開發、保護與污染防治立法的協調機制。
(2) 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
修訂后的 《環境保護法》 雖是環境保護、污染防治領域的基本法,但限于基本法性質制約,該法不可能對土壤污染防治做出詳細、具體的規定。針對土壤污染防治,我國還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系統控制。
第一,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處于生態污染鏈的末端,目前已有大量立法對其他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進行了詳細規定, 《土壤污染防治法》 無需再將預防類單行法的污染防治內容分解納入。否則,不僅會造成立法資源的浪費,還會造成土壤污染防治立法與其他污染防治立法的重復。
第二,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堅持生態中心主義理念,樹立整體環境觀念,引入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生態中心主義理念可以加深人類對土壤生態環境系統的認識,促進人類對土壤污染實現系統的污染控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指在土壤污染防治中,從整個生態系統的角度綜合進行土壤污染控制,綜合考慮政治、經濟、社會、文化和生態等各種因素,綜合采用多學科的知識和方法,綜合運用行政、市場和社會的調整機制,實現經濟、社會與土壤生態環境的可持續發展[7]。11~12 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原則是生態中心主義理念的法律化實現路徑,其直接催生土壤污染系統防治的具體法律制度。
第三,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 《土壤污染防治法》 尤其要明確規定土壤保護規劃制度、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制度、土壤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土壤污染監測與鑒定制度、土壤污染法律責任制度、土壤污染修復制度、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和保險制度,實現對土壤污染的監測預防、使用管理、污染修復和損害賠償的全過程管理。另外,《土壤污染防治法》 可與在水、大氣等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排污許可制度建立鏈接,實行排污許可證的備案制度。
第四, 《土壤污染防治法》 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土壤污染監管體制是 《土壤污染防治法》 得到有效貫徹實施的支撐和中樞,是國家土壤污染防治戰略方針、政策、法律制度得以貫徹執行的保障。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中央土壤污染防治的主管部門,合理劃分土壤污染防治中央主管部門、地方分級管理部門和相關管理部門的職權,建立有效的各管理部門之間的溝通協調機制和嚴格的土壤污染防治問責機制。
第五, 《土壤污染防治法》 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土壤污染信息公開是我國土壤法治的必然要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明確規定政府有責任主動及時公開土壤污染信息,保障公眾的知情權。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注意發揮社區和村委會在土壤污染防治中的作用,委托社區和村委會成員作為兼職監管員,以便及時掌握土壤污染信息。同時, 《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建立群眾監督、舉報土壤污染程序化回饋機制,保障公眾土壤污染參與權和監督權實現,給予百姓參與土壤污染防治門徑。
(3) 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土壤環境質量標準是土壤環境法治建設的基礎,是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執法、司法的依據。我國應“構建一個以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為基礎的,包含農用地土壤環保標準、場地土壤環保標準、土壤環境分析方法標準、土壤環境標準樣品和土壤環境基礎標準在內的較為完善的土壤環境標準體系。”同時,我國應不斷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應能對包括農村土壤和城市土壤的各類土壤規定嚴格的質量標準,應能全面綜合管理進入土壤的物質及物質留存土壤期間的狀況和離開土壤的狀況。
五、結論。
系統化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是防治土壤污染的保障,可有效解決土壤污染防治原有立法的結構與功能缺陷。系統化之所以會成為我國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目標,除源于我國防治土壤污染的迫切需要及對土壤生態環境的系統性認識的加深,還源于人類環境保護理念的生態中心主義嬗變與系統論理論的發展。人類秉持整體環境觀,使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解決土壤污染問題,首先,應修訂 《環境保護法》,以獨立章節規定保護土壤生態環境、防治土壤污染,實現對各環境介質的系統污染控制。其次,應學習域外國家和地區的先進立法經驗,制定專門的 《土壤污染防治法》 及配套法規、規章。同時,我國在系統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的同時,還要注意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系統的綜合協調,避免立法重疊, 《土壤污染防治法》 在規定預防土壤污染的同時,偏重土壤污染治理與修復。土壤污染防治法》 應系統規定土壤污染防治的各項制度,建立統一的土壤污染監管體制,保障公眾參與土壤污染防治的權利。第三,我國應完善土壤環境質量標準體系,提高土壤環境質量標準,尤其是鼓勵地方政府制定嚴于 《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的標準,以滿足各地不同的土壤保護需要。另外,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環境要素的污染防治情況會嚴重影響土壤污染防治的效果,我國還要完善土壤污染防治相關立法,加強對其他環境要素的保護,完善水、大氣與固體廢物等污染防治立法,通過加強立法、嚴格執法、公平司法、引導守法,真正實現土壤污染的系統化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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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6
關鍵詞: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污染修復;生態環境;
作者簡介:曾暉(1972-),男,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大遺址開發與環境保護。
土壤污染防治是生態整治和環境安全的一個重要部分,是當今任何一個國家必須面對的棘手問題。土壤、大氣和水并列為人類環境的三大要素,而幾乎所有的污染都會進入土壤,這是土壤容易被污染的根源。我國土壤污染面積不斷增加,在20世紀80年代末期,污染面積只有600多萬hm2[1],而現在已經超過1000萬hm2[2]。土壤污染已經影響到耕地質量、食品安全和人的身體健康。土壤污染類型多樣化,其中嚴重的是重金屬污染,目前我國受鎘、砷、鉻、鉛等重金屬污染的耕地面積近2000萬hm2,約占耕地總面積的五分之一[2]。面對如此嚴峻的土壤污染問題,我國現有的污染防治法律卻顯得捉襟見肘,因此,研究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就顯得十分迫切。放眼世界,發達國家土壤污染立法模式主要有2類:第一,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和日本的《土壤污染對策法》;第二,沒有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修改現有的污染立法、民事立法等以應對土壤污染這類污染形式,如法國土壤污染立法就是這一類模式的典范。
法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政策起始于1993年,法國環境保護部向各級地方環境保護部門了一個通報,這個通報宣告了法國土壤污染和修復政策的開始。法國至今沒有綜合性、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其有關土壤污染防治的法律政策和法律制度是在傳統工業法、民法、侵權法等法律的基礎上以法律、法令、行政政令、判例法等形式不斷發展完善的。相較很多國家有專門的土壤污染立法,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和發展并沒有突破其現有法律框架,但卻取得了良好的防治效果,從20世紀80年代至今,法國已累計修復污染土地165km2[3],土壤污染面積較20世紀下降了9%[3],這其中必有其特別之處值得研究和借鑒。我國當前缺失專門性的土壤污染立法,這一點與法國相同。學習和借鑒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應對模式對探討當前我國土壤污染立法路徑和土壤污染防治有很強的現實意義。
一、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策略
1993年土壤污染防治成為法國環境保護部宣告的一項重要環境政策。2007年在經過法國政府部門改組后,原先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功能由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繼受。該部繼受原法國環境保護部的土壤污染政策后,經過一系列的發展形成了極為先進的土壤污染防治策略,這些策略也成為歐盟土壤污染防治政策的主要來源。
1.土壤污染防治以預防為原則
土壤污染預防原則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首要策略。土壤污染相比大氣、水等污染而言,具有很強的隱蔽性、累積性、不可逆轉性,這決定了土壤污染治理成本高、難度大、周期長。如果大氣和水體受到污染,切斷污染源之后通過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也有可能使污染問題不斷逆轉,但是積累在污染土壤中的難降解污染物則很難靠稀釋和自凈化作用來消除。土壤污染一旦發生,要清除其中的污染物是一件極其不容易的事。因此,對于防治土壤污染就不能將重點放在依靠科技手段進行土壤污染治理上,最根本的是在法律中確立預防原則,采取各種措施,防止土壤污染的發生。為此,法國環境管理機關首先運用法國工業法控制排放污染的活動和建設項目,通過工業法規定對潛在的污染從源頭上進行控制。另外,還建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日常監測制度、土壤污染防治的農作物種植管理制度、土壤風險評估和修復制度等。
2.建立污染土地的公共信息管理數據庫
為了培養公共的環境意識,識別和保存污染地的信息,法國環境部和后來的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一直以來致力于建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信息包括現存的污染地和以前被污染而現在已經被修復的土地。法國有關污染土地的數據庫主要有2個:一是現存的污染土地的國家數據庫(Basol),這個數據庫于1993年建立,包括所有經過權威機關認證的被污染土地的信息,任何新的污染土地都要進入這個目錄。這個目錄的信息主要包括被污染土地地址、利害關系人、污染類型、管理機關采取的行為、環境修復的技術手段和修復狀態等。二是以前工業污染地的國家目錄(Basias),這個數據庫也是1993年建立,用于追蹤過去被污染的土地,這些信息被運用于特定的發展計劃之中。至2005年以來,那些原先保存在Basol數據庫中的污染土地,如果已經被修復并且不再需要對其進行持續監測的情況下,就從Basol數據庫轉移到Basias數據庫。
3.引入環境風險評估管理的理念
法國環境管理機關對于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管理有很實用的方法。那就是,對于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環境風險評估包括污染物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是建立在對污染源、污染渠道和污染地的精確分析基礎之上,并且考慮了土地將來有可能的利用。同時,法國環境部還了一些關于風險評估方法的技術導則,給環境風險評估操作者和利益相關者提供指導。風險評估的過程至少包括以下幾個階段的文件準備:(1)對可能被污染土地的情況、污染源和相關環境影響進行詳細和深入論述,將這作為風險評估的背景知識;(2)對風險評估進行論述,目標是量化對人、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風險指數;(3)深入闡述有關環境風險和擬議的環境修復計劃。
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
法國并沒有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而是通過對現有的工業法、廢物法、民法等法律進行完善與修改,來規范土壤污染者直接或者間接的責任,從而達到土壤污染防治的目的。
1.相關法律制度中土壤污染者的責任
(1)工業法。
工業法是法國環境法體系的主體部分,編纂于法國的《環境法典》之中,法國工業法的主要目標是規范工業廠址操作者[4]。根據法國《環境法典》第511條第1款的規定,法國工業法中的規范適用于一切由個人或法人擁有或經營的,無論是公營或私營的,只要會對周邊環境和人的健康、安全、公共衛生,以及農業、自然環境構成危險或不便的工廠、車間和工程等。法國工業法的范圍比歐盟綜合污染預防和控制制度的范圍要寬泛,包括了更多的建設項目和活動。但是工業法制度主要是著眼于規范工業活動的操作者,而不是土地所有者。
在法國工業法中,工業項目操作者負有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工業法規定的環境污染清除責任主要施加于工業活動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操作者”或者“從業者”指的是日常控制工業活動或者工業廠址的人。最后一個操作者不僅要負責他自身工業行為產生的污染,而且要負責同樣的土地上他之前的操作者產生的污染,之前在這片土地上進行工業活動的操作者將不再對土地修復負責任。
工業法施加的土壤環境修復責任一般是在工業廠址關閉的時候才考慮。工業廠址的最后一個操作者沒有權利聲稱前面的操作者污染了土地而沒有負責清理。但是,在工業活動轉讓時前任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向其后的操作者負擔修復土地環境的費用,前后工業廠址操作者之間的糾紛可以通過民事訴訟程序來進行解決,而不屬于工業法的調整范疇。如此,關于工業廠址的土壤污染主要包括兩類法律關系:一類是最后一任工業操作者對于該土地的環境修復責任;另一類是各個工業操作者之間的民事法律關系,主要調整前一任操作者對后一任操作者有關污染責任的民事補償。法國法律這樣規定工業廠址污染土壤的責任,便于土壤污染責任的追索。
(2)廢物法。
從2003年7月開始,法國《環境法典》第541條第3款將廢棄物的調整范圍從僅僅包括“被丟棄的廢物”擴大到包括“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5]。從而將“土壤污染”或者“土壤污染風險”也納入廢棄物規范的范圍。同時,法國廢物法規定:(1)任何生產或持有廢物的人在處置廢物時,應該做對于動植物無害的處置,或者不作對于自然區域有害的處置,并且不制造空氣、水、噪聲等危害人類健康的污染;(2)制造廢物的人對廢物造成的損害承擔責任;(3)當廢物處置責任人事實上或者法律上沒有能力處置廢物時,環境管理機關有義務對廢棄物進行處置,由責任人承擔處置費用。
由于環境管理者不一定總是能夠成功地對最后一個土地利用者施加環境修復的義務,因此廢物法也能被用來施加污染清除的責任,以作為對工業法的有力補充。在土地環境修復方面,廢物法相對于工業法的優勢在于,它不僅針對廢物生產者還針對廢物持有者(保有者);在沒有土地操作者、土地租借者或者占有者的情況下,土地所有者可以被認定為廢物處理和清除的責任人。
(3)民法。
除了法國工業法、廢物法施加給土壤污染責任人的責任外,法國民法同樣可以對造成環境破壞和土壤污染的人,包括工業廠址的操作者和土地所有者,施加民事法律責任。法國《民法典》規定,如果工業活動對第三方造成損害(包括環境損害)的,工業廠址的所有者、操作者和控制者應該對這個損害負責任。根據法國的判例法,一個工業廠址的所有者主要在以下幾種情況下承擔土壤污染的民事責任:(1)工業廠址操作者不存在或者土地所有者重新獲得了對土地的控制,并因此必須對該土地上產生的污染負責任;(2)工業廠址操作者允許土地所有者在沒有得到許可的情況下對土地進行操作;(3)工業廠址在其操作者未完全清除土壤污染的情況下就關閉了;(4)土地所有者沒有有效地控制工業廠址操作者的污染清除行為。
在法國民法中,有權利提起民事訴訟程序和損害賠償要求的人,是受到土壤污染損害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民事訴訟提起人必須對損害行為、其所受到的損害和因果關系負舉證責任。這對于受損害者來說往往是困難的,因為土壤污染涉及很多專業性的知識,因此受害者往往依托一些公共組織,比如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來對污染者施加壓力。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
由于法國工業法、廢物法和民法等法律體系的配合,對于土壤污染的修復責任就可以施加于土地利用者、土地所有者以及其他對于土地環境造成損害的任何人;土壤恢復責任形式多樣,包括土壤污染清除、廢物處置以及民事責任等等。這樣多方面全方位的責任主體和責任形式能夠為土壤污染提供全面的責任保障。
2.土壤環境修復的相關法律規定
土壤和地下水環境修復,主要依靠工業法制度進行規范。一旦土壤修復的責任人被確定了,環境管理機關就要進行土壤的勘察和風險評估,并且在“未來利用”的基礎上決定如何實施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
(1)土壤環境修復標準基于“未來的利用”。法國的環境管理者在對污染源的環境風險進行精確的評估之后,在考慮土地未來用途的基礎上,對工業廠址的操作者施加土壤環境修復義務。2005年9月的“1170號法令”建立了一個新的工業廠址的關閉制度,特別地說明了工業廠址未來利用的定義,明確地將工業廠址的操作者認定為對土壤污染有清潔義務的責任人。2005年9月13日實施的1170號法令修改了1977年9月21日實施的第1133號法令中的第34條第1款至第5款,是對法國《環境法典》第510條的執行。2005年的第1170號法令規定,“未來的利用”是這樣的使用:(1)在工業操作者、土地所有者和當地政府之間討論或者達成一致的利用;(2)在沒有協議達成的情況下,由政府管理機關來認定的利用。
環境管理機關施加污染土壤修復義務的同時,也要在整個區域的區域規劃下考慮工業廠址的地址和使用方式。例如,如果一個工業廠址是位于工業區域,和整個區域規劃一點都不沖突,環境管理機關就應該將“未來的利用”認定為等同于“最后的利用”;如果一個工業廠址位于市區,并且附近有一些民用住宅,環境管理機關則可以將土壤的未來利用認定為有可能是住宅或者商業使用,這樣污染土壤的修復要求和費用就更高。
“未來的利用”在工業廠址關閉之前確定后,不意味著在將來不能夠改變利用方式,只要改變利用人能夠承受改變土地利用而產生的必要費用。例如,如果將來的利用被認定為工業方面的利用,而利用人想開發房產,環境管理者不應該向原來的從業者要求土壤環境修復,而是應該由現在的房地產從業者來承擔這個責任和費用。
(2)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土壤環境修復的融資取決于管理者能否認定責任主體。如果責任人確定,由責任人負責污染土壤修復的費用,主管機關會支付有限的津貼;在沒有責任人的情況下,由法國國家環境保護部門來負責進行修復。環境管理機關對于污染土壤責任人的津貼往往很有限,例如,在對土壤污染的識別方面環境管理機關可能會承擔一部分費用,或者水管理機構對地表水和地下水污染負擔一部分費用。
對于無主土地而言,由國家來負責進行環境修復。法國政府可以要求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來進行受污染的無主土地的修復預算和修復操作。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是法國中央政府直屬的工業和商業公共事務管理機構,受法國生態、能源、可持續發展和領土整治部監督,主要負責能源、空氣、噪聲、交通、廢物、污染土壤等環境和能源事務的管理,各級地方政府也都有相應的機構。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業務費用來自于中央財政預算。同樣,法國的地方政府也對能源效率進行預算,對法國環境與能源控制署的各地方辦公室的業務開展提供相應的資金支持。
三、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制度的思考
1.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我國的啟示
法國和我國土壤環境保護的前提條件是相同的,即都沒有一部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規范主要存在于現有的工業法體系之中;同時,關于土壤污染責任依據廢物法、民事法律等進行救濟。可以說,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演進是一種實用主義的路徑,就是將土壤污染視為工業防治法中一個新的法律事實,在傳統工業法體系中,根據土壤污染的特殊性發展出了一系列特殊管理手段,如土壤監測、風險評估、土壤數據庫、土壤修復等。
(1)土壤污染防治基于傳統的工業污染法和相關立法。從上文介紹可以看出,法國的工業法中關于土壤污染的主要內容可以歸納為2個部分:一是預防新的土壤污染,主要是對污染項目進行審批,以預防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新污染;二是解決或者消除現有土壤污染,修復土壤環境,責任人對污染土地的修復受到環境管理機關以及環境管理機關委托的公共機關的科技支持和資金支持。土壤污染的預防和污染土壤的修復,這兩部分可以說已經涵蓋了土壤污染防治的核心內容。
廢物法和民事法主要解決工業法關于污染土壤責任的欠缺。法國的環境民事責任制度同樣是基于侵權責任制度,但是對于土壤污染這個特殊領域而言有以下幾點突破:(1)將污染土壤責任主體擴大至土地所有者;(2)侵權責任發生的基礎,即損害,也包括環境損害,如土壤污染;(3)環境民事訴訟的適格主體包括自然人,也包括環保非政府組織,這樣的規定很符合環境民事訴訟的特殊性。環境污染,例如土壤污染往往涉及很多專業性知識,對于普通受害者來說查證和舉證都非常困難,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中通常有專業人士,加之其具有一定的公眾影響力,其作為適格主體進行環境訴訟更為便利,更利于污染土壤損害救濟。
(2)以環境風險預防為基礎。風險預防理念貫穿于法國土壤污染管理的全過程。其一,在對每一個新的工業廠址進行環境行政許可時,就要求工業廠址操作者必須確定該工業廠址關閉后對于土地的使用類型;其次,每個工業廠址的操作者都必須提交關于該工業活動對于環境影響的報告書;其三,對于工業廠址關閉時操作者進行土壤環境修復資金的保障,也是為了預防工業廠址操作者修復能力不足;最后,對于污染土壤的修復也是基于環境風險和未來的利用。可以說,環境法的風險預防原則在土壤污染管理過程中得到了很好的發揮。
(3)法律淵源多樣化。法的淵源有2種形式,一種是形式淵源,即法律規則表現的形式,指出在什么地方可以找到法律;二是實質的淵源,即法律規則來源于什么地方。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淵源是多樣的,包括法律、行政法令、行政規章和判例法。法國的法律淵源主要有Loi(法律)、Décret(具有法律效力的政府命令)、Arréte(法令)。
在法國法律中,有相當一部分的判例來充實土壤污染相關法律。判例法和成文法在制度演進中有不同的社會適應力,都是法律活動的實踐總結。對于土壤污染防治這樣新的法律領域而言,立法的滯后往往與土壤污染狀況存在矛盾,法國法律中的判例法可以彌補成文法的空白和缺陷;同時,在判例積累一定數量后,也可以從判例法中抽象出某些原則,為成文法的立法創制條件,這可以說是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演進理性。
2.完善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律的建議
當前世界上主流的土壤污染立法模式是專門立法模式,例如德國的《聯邦土壤保護法》、韓國的《土壤污染保護法》等等。我國關于主要的環境介質例如水、空氣等都有專門的立法,唯獨沒有綜合性的、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我國主要散見于《環境保護法》《水污染防治法》《農業法》等相關法律,這和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基本前提是一樣的,基于此,提出如下建議:
(1)完善我國環境污染相關法律以應對土壤污染防治。土壤污染法無論以何種形式存在,都是我國環境污染法律體系中的一部分,受環境污染法總體規則的規范。不論是土壤污染還是其他各種形式的污染,都應該視為是環境污染法調整的對象,也應該成為其他法律部門面臨的新的法律事實,對其他法律部門的發展和演化帶來一些新的力量。我國現存的以1989年通過的《環境保護法》為首的污染防治法體系,形成于20世紀末或者21世紀初,其中很多環境管理規范都與當代的環境保護理念不符,應該借《環境保護法》修改的機會對一般環境污染規范進行完善,以應對層出不窮的各種污染形式。同時,與環境污染調控和污染損害賠償比較密切的2個法律是行政法和民法。由于土壤污染侵害的往往是公共秩序和公共環境,土壤污染控制過程需要大量政府力量介入,也即是政府行政行為的參與。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規范中有很多政府代為履行的土壤環境修復義務,可資借鑒。
另外,有必要完善我國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法。法國民事法的規定非常契合環境問題的特點和環境污染賠償的特點。法國民法規定,有權利提起土壤污染民事損害賠償要求的人,包括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由于土壤污染損害的舉證非一般受損害者所能夠勝任,因此,法國民法賦予環境保護非政府組織(NGO)提起土壤污染民事訴訟的訴權是非常有利于土壤污染損害救濟的。在我國,有關環境保護的非政府組織提起污染損害民事訴訟的訴權正在受到熱議,希望我國也能夠擴大享有訴權的主體范圍,真正為污染損害民事訴訟救濟打開方便之門。另外,法國民法關于土壤污染的民事訴訟時效是10年,從發現損害的時間開始起算,這一規定也可以為我國借鑒,延長環境污染民事訴訟的時效,因為環境污染損害的發生往往具有延遲性、潛在性等特點,因此適當延長其訴訟時效有利于污染損害得到合理的救濟。因而,對照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律體系,適度完善我國行政法和民法中可適用土壤污染防治的條款十分必要。
(2)我國應選擇綜合土壤污染防治模式。法國的土壤污染防治模式實質上是一種綜合防治模式。污染的綜合防治模式,就是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規劃和管理環境系統,通過全面的完善法律、政策、機構和社會經濟體制來支持可持續利用的整個生態系統。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是一種全新的綜合管理自然資源和自然環境的戰略和方法。對環境資源的綜合利用和管理主要有以下內涵:運用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對土壤、水、植被、野生動物等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進行綜合規劃;對各項自然資源和環境要素的管理要求所有相關的行政管理部門、社會部門、科學部門和利益相關者參與;對某一項資源和環境要素實施管理和利用應考慮其活動對鄰接的和其他的生態系統的(實際的和潛在的)影響;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多學科的知識;對資源和環境的利用和管理要綜合考慮邊緣主體(包括土著民、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的利益,綜合考慮其他物種的生存和存續狀況。《生物多樣性公約》框架公約中的有關文件對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概念及其內容作了明確規定。最早在1995年在馬拉維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大會的一個專家組會議上提出了綜合生態系統管理的12條原則和導則。2000年5月,于肯尼亞內羅畢召開的《生物多樣性公約》第五次締約方大會通過的第V/6號決定《生態系統方式》認可了專家組提出的綜合生態系統管理方法的12原則和5項導則,將其作為該公約內的一個重要實施框架。
法國對每個污染地進行環境風險評估,該環境風險評估包括了對人類、水資源和一定程度上對動植物的潛在影響;這樣的環境風險評估綜合考慮各種形式的信息,包括對利益相關者的利益權衡;在污染土壤環境修復過程中,綜合利用公共機構的執行能力以及公共金融政策來協助完成污染土壤的環境修復;同時,在法國土壤污染防治政策中,還有關于水、自然、風景、工業、農業等領域的引導政策。可以說,法國在缺少專門性的土壤污染防治法的前提下,仍然能依靠現行法律制度對土壤污染進行有效防治,全在于其綜合生態系統管理和綜合污染控制的模式。這樣的模式值得我國借鑒和選擇。
篇7
關鍵詞:土壤污染;域外借鑒;立法構想
中圖分類號:D9 文獻標識碼:A
收錄日期:2013年10月25日
一、土壤污染概述
農業在我國發展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糧食生產離不開土地,土地生產糧食又依賴于肥沃的土壤,這是毋庸置疑的。最起碼在現在是這樣的,畢竟無土栽培技術還不能夠大規模的應用于生產實踐。因此,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問題,我們的耕地在日漸消失,我們的土壤污染現狀形勢嚴峻,僅僅依靠零散的法律規范并不能改變土壤污染的現狀。
(一)土壤污染的概念及特征。土壤污染通常指由于人們生產生活而產生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積累到一定程度,而損害土壤自凈能力,引起土壤質量惡化,進而破壞土壤性能的活動。土壤污染是污染物在土壤中長期積累而產生的結果,是一個量變到質變的過程。具體而言,土壤污染具體以下幾個特征:
1、形成的長期性。土壤污染形成的長期性歸因于土壤自身的特性。土壤本身具有凈化能力,一定量的污染物滲入土壤并不會對土壤的質量等性能造成大的影響,污染物的運動是一個漫長的時間過程。
2、污染的隱藏性。土壤污染是一種漸進的、潛在的形成過程,對于土壤污染的檢測往往要依靠對土壤的采樣、化驗等科學手段。假如一塊土地,單憑肉眼都能看出土質的惡化,那么這塊土地已經達到不可挽救的地步了。
3、污染的難治理性。土壤污染是一個長期污染物積累的過程,對于治理更是一個十分艱巨而漫長的過程。一般的農藥等化合物造成的污染,經過幾年的時間才可能恢復,但重金屬的污染卻可能經過幾百年的時間仍然存在于土壤中而影響土質。
(二)土壤污染的危害及現狀。從土壤污染的特征,我們也能知道,土壤污染是十分嚴重的環境污染類型,它對于環境的影響不是幾年、甚至幾十年的時間可以止住的。土壤污染不僅對糧食生產有很大影響,而且對人們身體健康造成的損害更有十分嚴重的影響。2013年5月出現的“鎘大米”事件,就是一記警鐘,一些地區人們已經出現了“痛痛病”的病例。土壤污染已經由一個環境問題,上升到民生問題。因此加大對土壤污染的整治刻不容緩,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制定專門的土壤污染防治法,改變立法零散,治理無力的狀況。
二、國外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情況
相比來講,我國的法治進程起步比較晚,為了解決一些現代化過程中的實際問題也需要進行必要的法律借鑒。對于土壤污染的防治立法方面,大體可以了解一下日本和美國的立法情況。
(一)日本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日本開始對土壤污染的重視也是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的。20世紀六十年代,由于重金屬鎘污染,使日本爆發了“痛痛病”,很多日本國民出現肢體疼痛,無力行走等癥狀,引發了一系列的社會問題。事后,日本政府開始著手土壤污染的防治工作,于1970年制定了《農用地土壤污染防治法律》,并根據此法明確將鎘、銅、砷3個項目指定為特定有害物質。1999年頒布《Dioxine類物質對策特別措施法》,確立了預防對策和修復對策等一系列措施。
2002年日本制定了《土壤污染對策法》,對調查的地域范圍、超標地域的確定,以及治理措施、調查機構、支援體系、報告及檢查制度(雜則)、懲罰條款進行了規定,并規定了成為土壤污染調查對象的土地條件及消除污染的土地基準等。該法案運用環境風險應對的觀點,對工廠、企業廢止和轉產及進行城市再開發等產生的土壤污染進行了約束,使土壤污染防治法更加系統、更具有可操作性。
(二)美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的立法。美國對于土壤污染問題的重視源于上世紀七十年代“洛夫運河污染事故”,1977年美國頒布了超級基金法,建立了一套在法律、管理制度以及技術規范方面比較完善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同時,對土壤污染采取“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明確了政府的責任,規定了美國環保局(EPA)根據《超級基金法》實施整治行動時具體程序。198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綜合環境反應、補償和責任法》(即CERCLA),使得土壤污染而產生的糾紛有法可依。CERCLA最大的特點就是確定了“誰污染誰治理的原則”,對于各國立法有很大的借鑒和指導意義。
日本與美國的立法也正反映了這樣的一個立法模式:先有污染事例,再緊急立法治理。別人已經走過的老路,能夠指導我們實際的就要積極借鑒,更何況當前我國的土壤污染問題也正是形勢嚴峻之時,個別地區也發生了怪病事例。
三、我國關于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現狀
國外許多國家為了治理土壤污染問題,都積極地制定了相關的法律法規,都形成了系統的、完整的預防、治理和保護體系。而我國的現狀卻是:缺少土壤污染防治的專門法規,尚未形成有效的土壤污染防治體系和管理機制,我國現行的土壤環境保護標準體系也不完備。僅有的涉及土壤保護的法律法規也散見于《環境保護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水土保持法》、《基本農田保護條例》及大氣、水、固體廢棄物污染防治法等等法律法規之中,缺乏系統和可操作性。粗略地了解一下土壤防治法律的規定,我們就會發現,它們大多是宏觀性的或者是淺顯的應對對策而已,對于緩解當前我國土壤污染問題形勢,解決由此產生的一系列安全、民生問題,還是十分困難的。
四、我國土壤污染防治立法構想
國外一些立法模式和具體規則,對于我們而言都是一種資源,一種能夠豐富和完善自己的資源。國家的發展是有規律的,發達國家走過的路往往發展中國家也要走,而發達國家走過的彎路,就是發展中國家要予以避免重蹈覆轍的老路,因此我國土壤污染防治法就要做到“借鑒+創新”。
(一)域外借鑒
1、劃定區域,區別污染地區、污染類型的特點治理。由于不同的污染物造成的區域,采取不同的標準,這同樣是毋庸置疑的,如我國鹽堿地和紅壤地,就需具有不同特點,可能要采用不同方式治理。對于區域的劃分,可以借鑒日本做法,根據土壤的應用功能、保護目標等分別劃定“農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和“工業用地土壤污染對策區域”。
2、實施土壤污染動態監測評價制度。20世紀六十年代開始,美國開展了土壤環境監測研究。隨后日本、英國等國相繼展開了土壤環境監測工作,并建立了相關的土壤環境監測系統。我國還沒有建立常規性土壤環境質量監測系統。因此,要加快建立我國土壤生態監測系統,來應對嚴峻的土壤質量變化形勢。
3、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美國的《超級基金法》就是為了治理土壤污染的信托基金來提供資金支持,而最初資金的來源就是通過向污染企業等相關主體進行征稅。我國現實也存在這種對于污染者排放污染物而應支持的對價。對于這種資金,我們不一定非得采取基金方式運作,但國家主導建立一個防治土壤污染的資金支持形式卻是十分有必要的。
(二)自我創新
1、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要想治理好土壤污染問題,單單借鑒國外的經驗還是不夠的,還要與我國的實際相聯系,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堅持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把外來的制度本土化。同時,我們應結合土壤污染源普查結果,根據我國土壤污染的實際情況,有針對性地加強對土壤修復技術的研究。
2、劃分部門,明確職責。我國當前對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的問題之一就是責任不夠明確,往往是“多龍治水”的這樣一種狀態。因此,在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的時候,要努力建立一整套的土壤污染責任體系。誰的監管區域誰負責監督,誰的污染責任誰負責治理等等明文規定。
3、政策導向,公眾參與。在我國商品經濟發展加速期,商業的巨大利益誘惑,加上種植業的效益不高,越來越多的農民要脫離土地,從事商業等行業。國家對此采取農戶補貼、國家限價收購等政策來支持、引導農民種植糧食等作物,取得一定效果。在土壤污染治理問題上,單單依靠政府一樣力量有限,有必要采取政策引導公眾參與。此外,土壤污染的發生,除了工業企業外,人們平時的生產、生活對土壤的影響一樣很大,故對于宣傳科學的生態觀,加強人們的環保意識同樣意義重大。
主要參考文獻:
[1]趙梅.土壤污染防治立法研究[J].北大法律信息網.法學文獻.
篇8
[關鍵詞]調查;土壤;地下水;環境監測
我國土壤污染防治形勢嚴峻[1-2],當前,建設項目的場地土壤與地下水污染問題突出,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風險增大[3-4],尤其是建設項目終止,場地用作公共服務用地時必須對土壤和地下水進行評價,判斷污染的風險。本研究地塊占地面積為6186m2,合9.28畝。地塊1992~2001年之間,某旅游用品有限公司在此地塊進行加工泳衣、太陽傘項目,外購成品布料及其他材料進行縫紉,2001年倒閉后,廠房空置,現地塊擬開發為教育用地。
1資料調查
第一階段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是以資料收集、現場踏勘和人員訪談為主。該地塊2001年停產后閑置,相鄰區域原用地用途是住宅區,地塊現場未發現工業生產產生的固廢、危險廢物,未發現管線和溝渠泄露情況。但是其作為工業用地,不能確定是否有污染物質泄漏,為確定本調查地塊的土壤和地下水是否滿足用地的要求,進行了第二階段調查。
2第二階段土壤及地下水污染狀況調查
2.1監測點位布設
2.1.1土壤監測點布設及監測指標本次調查地塊內共布設6個單獨土壤監測點位,位于地塊各區域內,同時設置1個場外對照點,其位置距離該地塊南側邊界約251m處。其中T1和T5為柱狀樣,其余為表層土。由于本次調查地塊主要可能存在污染區域東側工業用地,因此,本次布點主要分布在東側廠房附近。土壤監測指標為《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中45項基本項。
2.1.2地下水監測井布設及監測指標根據《巖土工程勘察報告》,勘察期間測得地下靜水位出現在自然地面下11m左右。地下水年變化幅度在為2.0m左右,根據水文地質資料及周邊工程經驗,結合歷史最高水位,近3~5年最高水位為地面下9m。經測量地塊內及鄰近區域已有水井埋深分別為15m、17m,屬于同一含水層,符合地下水環境監測技術規范條件的淺層地下水井作為地下水監測井,分布圖詳見圖2。根據本地塊污染識別結果,本地塊的地下水樣品分析指標包含《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表1全部指標39項。
2.2監測結果與分析
篇9
環保部9日“新常態下環保對經濟的影響分析”報告指出,要實施綠色產業重大工程,結合“一帶一路”、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國家重大戰略布局,以氣水土三個十條及“十三五”規劃為抓手,制定和實施針對性強的國家綠色清潔能源、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環境保護、固體廢物資源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智慧環保”等8大工程體系,以綠色大投入帶動產業大發展,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
報告針對當前我國環保隨著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也進入新態勢的客觀情況,形成了“我國經濟增速持續下降由多種因素共同造成,環境保護對經濟發展具有較好貢獻和優化作用”的基本判斷。據此,報告提出要更好發揮環保對經濟的優化作用,促進綠色發展。包括正確處理好環境保護在經濟發展中的定位,增強“綠色定力”;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增強綠色驅動力;嚴格環境標準法規,建立公平競爭環境,以及疏堵結合,建立和完善相關保障政策四方面內容。
其中,在“大力發展節能環保產業,增強綠色驅動力”的建議中,報告特別提到,首先要加強綠色技術創新。加強制造業綠色技術研發,推進工業產品生態設計,開展有毒有害原料替代,加快源頭預防生產技術的研發與應用,推動綠色“中國制造2025”;對鋼鐵、有色金屬、水泥、焦化、石化、化工等重點工業行業實現綠色化改造,推廣先進、適用的清潔生產技術和裝備;加強減排與治污技術研發與科研成果轉化,在廢氣超低排放、低溫SCR脫硝等技術上加快實現突破。著力探索綠色產業鏈創新模式。以區域環境承載力為底線,進行區域內多產業協作,建立資源循環、高效利用的綠色產業鏈創新工程;不斷探索“互聯網+”創新綠色產業模式,推動“互聯網+”綠色低碳產業發展;大力推進大型制造業集團和裝備制造業領域服務業的發展,完善和推廣基于工業互聯網的裝備健康能效監測診斷體系;以綜合效益為導向,整合合同能源管理公司、金融機構、節能環保咨詢服務機構、行業專家等資源,為重點企業節能減排技術改造和電力需求管理提供服務。
第二是實施綠色產業重大工程。結合“一帶一路”、京津冀區域協同發展、長江經濟帶等國家重大戰略布局,以氣水土三個十條及“十三五”規劃為抓手,制定和實施針對性強的國家綠色清潔能源、大氣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土壤環境保護、固體廢物資源化、農村環境綜合整治、生態保護與建設工程、“智慧環保”等8大工程體系,以綠色大投入帶動產業大發展,創造新的經濟增長點。建議設立國家綠色環保產業發展基金,采用政府與資本合作模式(PPP)、環境污染第三方治理模式,培育具有發展潛力的環保企業做大做強,重點培育20個具有發展潛力、能夠“走出去”的環保企業,整體拉升我國節能環保產業實現戰略提升。
第三是推進綠色產業市場化改革。開放綠色產業市場,按照“非禁即入”、“非禁即準”的原則,在城市環境綜合整治、環境基礎設施建設、環境監測等環境基本公共服務領域引入第三方,大力推進環境治理市場化改革,進一步放開環保市場。要激活綠色產業市場,試點采用環境保護相關專項資金、排污收費等資金用于采購環保服務,完善城市污水處理、垃圾處理收費標準和方式,為環保治理運營提供資金來源保障。要規范綠色產業市場,科學制定綠色產業經營準入條件,嚴格準入遴選,逐步建立環境服務企業績效考核機制和環保服務公司誠信檔案,整頓規范市場秩序,汰劣扶優。
篇10
然而,部分當地村民卻對土壤重金屬含量存疑。他們告訴記者:一些與鼎信廠區臨近的果園中,出現了果樹大量死亡的現象。
環保志愿者:礦渣鎳、鉻超標
遠距離觀察鼎信鎳業和鼎信實業的排污情況時,記者就注意到,兩家企業的廠區內,均有大片呈現灰黑色、黃褐色的區域。村民們告訴記者,那里堆放著鎳鐵合金冶煉產生的礦渣。“企業就拿這些來填方,哪里要建廠,直接就把這些填到海里、灘涂里。”這一現象引起了環保志愿者的注意。
居住在寧德市區的環保志愿者尤勛告訴記者,他們曾經幾次進入鼎信堆放礦渣的地方取樣,并對其進行檢測。其中,2015年6月10日的檢測結果顯示:鼎信實業廠區內,靠近寧旺鋼鐵廠和5號待建碼頭上方的礦渣堆放處,均出現了不同程度的鎳鉻含量超標(所謂超標,是相對于三級土壤環境質量標準而言)。
除了鼎信以外,尤勛和蘭弟弟還曾進入與它一水之隔的福建海和實業有限公司(與鼎信同為鎳鐵合金生產企業,規模較小,位于白馬港東岸的下白石鎮,目前已關停)。無獨有偶的是,其礦渣的鎳鉻含量,同樣超出了三級土壤環境質量標準。
那么,這些大量堆積的礦渣到底有沒有危害?鼎信實業又是否確實如村民所言,直接將其填埋處理?記者就此事致電鼎信實業,工作人員表示采訪需要經過青拓集團的統一安排。記者隨即致電青拓集團,提出希望就此問題聯系相關負責人進行采訪。對方在請示后回復表示,暫時不接受媒體采訪。
不過,青拓實業集團副總裁陳勁松此前接受媒體采訪時也曾表示,礦渣是一般固廢,沒有污染,同時也是很好的建筑原料,所采用的處理方式都是委托另一家公司回收再利用。“可以燒磚。”
但尤勛和蘭弟弟對于上述說法并不買賬。他們告訴記者,灣塢工貿區中確實有一家磚廠,但“基本是在做樣子”。
冶金專家:礦渣是一般固廢
北京礦冶研究總院冶金研究所副所長王成彥接受《經濟》記者采訪時說,紅土鎳礦火法冶煉產生的廢渣,主要成分是硅酸鎂、硅酸鈣、硅酸鐵,呈玻璃態存在,可以作為一般的工業固體廢棄物堆存處理。將其直接填入灘涂,對環境不應該造成影響。
遼寧科技大學材料冶金學院的一位研究人員則確認了“建筑原料”和“燒磚”說法的可行性。他告訴《經濟》記者,紅土鎳礦冶煉的礦渣中含有大量金屬硅酸鹽,是非常好的耐火材料。不過,據他了解,礦渣綜合利用目前還停留在“實驗室”階段,極少有企業真正對其進行回收處理。“一些工廠會把廢渣直接賣掉,可以用來鋪路。”
王成彥同時強調,鼎信公司采用的RKEF工藝是目前紅土鎳礦冶煉的通常做法。“日本、美國和澳大利亞等發達國家,從上世紀40年代就開始工業應用了,是非常經典的技術。但是,該工藝的能耗很高,生產過程中會釋放出大量二氧化碳、氮氣和一定量的二氧化硫(約400mg~1000mg/m3)。如果沒有做好煙氣收塵,煙塵排放量將會非常大,將對周邊環境帶來影響。”
至于環保志愿者從礦渣中檢測出的超標鎳鉻,王成彥說:“據我了解,福建的幾家鎳鐵合金生產企業均同時生產不銹鋼。鎳、鉻超標嚴重的渣應該是冶煉不銹鋼的爐渣,但該爐渣中的鉻是三價的,毒性非常低。”
企業:村民只是“拿環保說事”
在陳勁松看來,周邊村民的“反對”,很大程度上并不是對“環境污染”的不滿,而是因為占地糾紛導致的“拿環保說事”。
不可否認的是,幾乎每個受訪村民都向記者反映了“土地征收補償不合理”、“搬遷新居還要倒貼上萬元”等情況,并把這些事實作為他們利益受損的佐證。
記者了解到,按照鼎信實業二期和鼎信實業三期公示的環評報告要求:項目周邊應設置不低于1000米的環境隔離帶,衛生防護區內居民搬遷和安置后,企業才能投入生產。
而自2012年起,灣塢工貿區的工作人員就曾多次動員當地村民搬遷至距離工廠稍遠的“龍珠小區”,大部分村民也已經簽署了拆遷安置協議。但是,他們至今尚未搬遷的背后,確實別有“隱情”。
“那些房子的質量很差,有的還會漏雨。我們要他們把驗收證給我們看,也沒有。而且,安置我們的樓,最底下一層比其他層都低七八十公分。”龍珠村村民們對于龍珠小區的房屋質量十分不滿。
此外,他們還告訴記者,想要置換同等面積的房子,他們還需要倒貼一大筆錢。
記者翻閱《福安市灣塢鎮龍珠村摧沃、蛇崗自然村集體土地上的房屋征收補償方案》時發現,房屋被征收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兩種補償方式。如果選擇產權調換,則“被征收人和征收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與安置房結算差價,結算差價后多還少補”。
其中,差價的計算也有兩種辦法:一是委托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進行評估,以評估價格作為計算拆遷房補償金額和所調換房屋價格的依據。二是“結構補差價辦法”,即被拆遷房屋建筑面積與安置房面積相等部分按等面積置換,但被征收人應按安置面積補交結構差價,這也是大部分村民的選擇:被拆遷房為框架結構的需補差價430元/平方米,磚混結構需補差價480元/平方米,磚木、木結構的需補差價530元/平方米……
“比如我的房子是100平方米,想和他換100平方米,我還要倒貼4萬塊錢給他。之前曾經公示過,幾乎家家戶戶都在‘貼’錢,最多一家要‘貼’十幾萬。”蘭義成說。“一定要我們簽協議,但是簽了之后,我們又拿不出錢給他們,只好繼續住在這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