噪聲污染防治管理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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噪聲污染防治管理

篇1

第一條為了防治環境噪聲污染,創造安靜適宜的人居環境,保護人體健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是指在工業生產、建筑施工、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中產生的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聲音。

本辦法所稱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聲音。

第三條本市行政區域內向周圍環境排放噪聲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市、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對所轄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并具體負責工業、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公安部門具體負責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的日常監督管理。

規劃、建設、文化、工商、交通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共同做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五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環境的義務,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有權制止、檢舉、控告。

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對于環境噪聲污染的檢舉、控告,應當及時受理,依法查處。

第二章監督管理

第六條產生環境噪聲的建設項目以及其他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經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要求。

第七條規劃部門在確定建設布局時,應當依據市人民政府批準的《**市環境噪聲功能區劃》及相關的規劃、建筑設計規范,合理劃定建筑物的防噪聲距離,并提出相應的規劃設計要求。

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按照國家規定需要申報的單位,應當到所在地的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已辦理排污申報登記的單位,其噪聲源的種類、數量和噪聲強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提前15日到原登記部門辦理變更登記。

第九條拆除或者閑置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應當提前10日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經批準后方可實施。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自接到申報之日起5日內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決定。

第十條排放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采取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一條對于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造成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責令其限期治理。限期治理的決定權限,按照國務院的規定執行,其中,對小型企事業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的限期治理決定,可以由縣級以上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作出。

被責令限期治理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應當按期完成限期治理任務,并應當定期向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告治理進度情況。

對于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生活環境造成污染、又缺乏有效治理措施的單位和個體工商戶,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經同級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章工業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二條工業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向周圍生活環境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十三條禁止在下列區域內新建、擴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企業:

(一)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

(二)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旅游度假區、重點文物保護區。

第十四條禁止在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機械加工、汽車維修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經營活動。

本辦法實施前,前款規定區域內已從事經營活動且噪聲排放不達標的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采取相應治理措施進行治理。

第十五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應當對設備進行合理布局,采用低噪聲設備,改進工藝,并采取吸聲、消聲、隔聲、隔振和減振等治理措施,減輕環境噪聲污染,達到工業企業廠界噪聲排放標準。

第四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六條建筑施工單位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施工噪聲污染,所排放的建筑施工噪聲,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建筑施工場界噪聲限值。

第十七條主城建成區內,建筑施工過程中使用機械設備,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前十五日向工程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該工程的項目名稱、施工場所和期限、可能產生的環境噪聲值以及所采取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的情況。

第十八條主城建成區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22時至次日6時進行建筑施工作業,但搶修、搶險作業和因混凝土澆灌、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生產工藝需要連續作業的除外。

其他需要禁止建筑施工作業的區域和時間,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因混凝土澆灌、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連續作業必須進行夜間施工的,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前三日持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證明,到所在地的縣(市)區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登記,并在施工地點以書面形式向附近居民公告。

第二十條中考、高考前七日內和中考、高考期間的18時至次日8時,禁止在文教科研區、居民住宅區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中考、高考期間,考點周圍500米范圍內,禁止所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筑施工作業。

第五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一條按照后建服從先建的原則,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與城市道路之間應當保持一定的退讓距離。退讓距離不能保證的,建設單位應當采取設置隔聲屏障等有效措施減輕、避免交通噪聲污染。

第二十二條凡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行駛的機動車輛,應當安裝完整有效的消聲設備和符合規定的喇叭,整車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噪聲排放標準。

第二十三條主城區二環路以內的區域,禁止機動車鳴喇叭,但執行消防、救護、工程搶險、公安警備等任務時的特種車輛除外。

機動車在禁止鳴喇叭的區域遇緊急情況時,一次鳴喇叭的時間不得超過0.5秒鐘,連續鳴喇叭不得超過三次。嚴禁長鳴喇叭。

其他需要禁止鳴喇叭的區域,由各縣(市)區人民政府決定,并向社會公告。

第六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四條禁止使用高音喇叭或者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從事商業經營活動。

在主城建成區內,禁止經營者將商場、門市、店、堂、攤點及影劇院等商業文化經營場所的音箱和喇叭置于街面播放。

第二十五條禁止在主城建成區、各縣(市)區政府所在地的醫療區、文教科研區、機關辦公區、居民住宅區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內使用高音喇叭。

第二十六條居民家庭使用音響設施、各類樂器、飼養動物等產生噪聲的,不得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已安裝防盜報警設備的機動車,應當確保報警設備正常運轉,報警器不得長時間鳴響,干擾他人正常生活。

第二十七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樓內,禁止在12時至14時、18時至次日8時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電鉆等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具進行室內裝修等作業。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處以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二條、第十四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對于難以治理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其停業、搬遷、關閉。

第三十條違反本辦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第十九條、第二十條規定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并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一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不采取設置隔聲屏障等有效措施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第二款、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由公安部門處以警告;警告后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三條違反本辦法規定,在禁止區域擅自新建、擴建工業企業的,由規劃、國土、環境保護、工商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職責依法查處。

第三十四條環境噪聲污染監督管理人員利用職權,,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篇2

[關鍵詞]環境噪聲;污染;立法

一、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現狀

(一)城市噪聲污染的來源

我國環境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包括交通噪聲、工廠施工產生的噪聲、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等等。噪聲雖然是客觀存在的,但是這些由于工業生產引發而影響到人們正常工作、學習和生活的噪聲,將會帶給人們方方面面的干擾,同時,噪聲污染也同時成為了我國環境污染的重要來源之一。這些噪聲污染的污染源,多數為重型機械啟動所產生的聲音。交通噪聲污染的傳播范圍寬廣,而且聲級不穩定,隨著時間地點的變化而變化,并且交通噪聲污染會因路況和天氣等因素而受到一定的影響。因此,交通噪聲成為我國噪聲污染的主要原因。工業噪聲污染主要來自于工廠的機械高速運轉,機床發動等,這也使得工業噪聲污染成為我國噪聲污染的主要根源。建筑工地施工產生的污染,雖然是一種臨時性的污染,施工完畢,污染也就解除。但其聲音強度很高,又屬于露天作業,污染就十分嚴重。而社會生活污染,例如生活噪聲,燃放鞭炮,裝修時產生的噪音,也同樣帶給人們煩躁的心情并且影響人們的正常工作和生活。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現狀

近些年,我國在治理城市噪聲污染方面加大了監管力度。尤其是在工廠生產和建筑施工用地,對于噪聲進行了監督管理。在市區內,限制了機動車和火車的鳴笛,而對于環境噪聲污染超負荷的路段如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的高架路、城市輕軌等道路兩邊配套了建設隔音屏障,進行了降噪措施,嚴格控制了噪聲污染。設置相應的法律規范,嚴格限制車輛、施工、社會生活噪聲的排放。同時,建立了一套針對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問題的整治和處罰機制。比如,對有可能造成社會噪聲污染的酒店、KTV、舞廳、各類加工作坊進行合理布局、規劃和從嚴審批,嚴格控制噪聲污染源的數量,限制經營,這樣使得社會生活噪聲污染有節奏的降低。另外規定,在城市新區設置噪聲污染的場所時要盡可能遠離生活區。對于老城區產生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源進行集中專項整治。對于已經存在的場所并且附近居民反映強烈的噪聲污染源,主管部門相應的采取限期停業整改或強制搬遷等措施。目前我國正在積極地建設和規范城市噪聲達標區,使得重點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總體水平不再下降。我國環境噪聲污染比較嚴重,尤其近些年來工業化的水平不斷提高等綜合性因素,同時在各級政府和社會力量的共同努力下,我國的環境噪聲污染得到了一定的控制,但是改善我國聲環境質量的任務仍然十分艱巨。

二、我國在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方面存在的問題

隨著1996年10月《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頒布,使我國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有了一定程度的法律約束,并且在監管及其治理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我們也不得不看到噪聲污染的投訴案件并沒有隨之減少,反而有上升的趨勢。由此我們可以清晰地看出,在治理噪聲污染方面,我國還存在著類似于噪聲污染的界定不清晰、立法不明確、公眾參與制度不夠完善以及法律責任等方面還存在很多問題。

(一)環境噪聲污染的一些規定過于原則化

我國的環境噪聲發雖然對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有關問題做出了比較全面而具體的規定,但是其中不乏很多規定過于原則,使得在執法上存在一些困難。

(二)立法方面對環境噪聲法的規定不明確

噪聲問題的產生不僅與地方執法方面存在不足,有關立法不完善也是引發不能控制噪聲污染的重要原因之一。目前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雖然對許多方面做出了控制要求,但是還是僅限于對城市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并且在適用對象上也只是限于對交通運輸行業,工業生產,建筑施工和社會噪音,對于廣大鄉村的農業,牧業,養殖業和農副產品加工業的噪聲污染都沒有涉及。然而,在這其中的環境噪聲污染也已經對周邊的居民正常神火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影響,甚至引發了一定的環境糾紛。對于這方面噪聲不加以控制和約束,顯然是一大缺失。此外,《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有血多條款涉及環境噪聲標準的規定,若沒有具體的環境噪聲標準,這些規定很難實施。

(三)公眾參與環境保護機制不健全

我國的環境噪聲污染的產生不僅僅限于交通運輸、工廠生產、建筑工地施工和社會生活噪聲,由于政府管理不善,使得噪聲污染不能及時解決。然而人們在指責政府工作不到位、不及時的過程中,往往也忽略了公民自身的參與機制。

(四)環境污染法律責任不完善

環境噪聲污染屬于能量污染,是一種無形的污染物,因此我國法律在制定相關法律時,就很難將其劃分。例如我國刑法第338條規定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罪,但是制定該罪名的客觀事物是危險廢物,是就切實的污染物進行的規定,這顯然不包括噪聲這種無形的污染物在內。因此就不能用重大環境污染最來規制嚴重的噪聲污染行為。然而在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規定的法律責任,根據不同清潔給予不同的行政處分、警告或者罰款等,但是早很多環境噪聲污染案件中,許多排污單位都是以盈利為目的,在高額利益的驅動下,他們寧愿被行政部門處罰,也要繼續排污,因此,根本起不到污染防治的效果。

三、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律措施的完善

噪聲污染屬于能量污染,具有聲波的一切特性,如反射、折射、衍射等。噪聲污染具有局限性、分散性和隨機性,在城市中無處不在。因此城市噪聲污染工作室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我國主要以預防為主、防治結合的綜合治理方式對噪聲進行一定程度的降低,保障居民的正常生活不受到噪聲的影響。同時,我國降噪工作還要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先進技術和經驗借鑒,完善我國噪聲污染防治的工作。

(一)嚴格界定環境噪聲污染標準

在標準的問題上一個很大問題是排放標準與質量標準的界限模糊。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應當明確噪聲污染排放指標以及噪聲污染質量標準。將噪聲法的各項規定明確到各項活動中,比如商業場所的開放和關閉時間,都是隨著當地經濟發展狀況和政府的政策決定的,并不能達到一個統一的標準,這樣就使得在商業區附近的居民在夜間難以得到保障。因此,在噪聲法當中就要嚴格指明商業區以及工廠、建筑工地施工的統一開關時間,這樣一來,不僅保障了公民的合法環境權益不受損害,同時也避免也許多因噪聲問題產生的法律糾紛。

(二)明確噪聲污染在立法方面的規定

《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有了法律體系的保護,但是由于《噪聲法》的制定距今已有十多年已久,隨著現代社會的不斷快速發展,新的環境噪聲問題不斷地增加,同時噪聲投訴和因環境噪聲產生的糾紛也是日益增多,使得1996年頒布的《噪聲法》已經很難解決當代環境噪聲污染問題。因此我國必須要從立法上根本改善和完善我國的噪聲污染防治法,并且與此同時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對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體系的完善提出一些建議。比如美國在制定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時候制定了《飛機噪聲消減法》,主要是用來防治由機飛行造成的環境污染問題,并且有聯邦航天局來進行具體的操作實施,旨在使美國公民免受環境噪聲污染的危害。這項法律在美國的環保機構制定的國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標準時起到了指導性作用。此外,發達國家還在原有的立法基礎上擴大了對工廠、企業、服務行業的生產活動和建筑施工所產生的噪聲的限定范圍,并制定了更加嚴格的環境噪聲污染監測標準,這樣使得在具體行為造成噪聲污染的情況能夠做到有法可依,而不是法律上的空白點。這樣使得在環境噪聲遭到污染之前能夠提醒相關部門做到減少噪音排放,或者在噪聲污染之后能夠及時地進行降噪處理,將噪聲污染達到最小化。讓噪聲污染防治法能夠真正的落實到實處,而不是紙上談兵。

(三)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

在完善噪聲污染防治立法工作的同時,也應當注重建立健全公眾參與機制。首先,要廣泛宣傳噪聲污染防治法法律規定和政策,讓公眾了解噪聲污染對人身的危害。并且發揮媒體對各類噪聲擾民的輿論監督,加大噪聲違法的曝光力度,宣傳報道聲環境質量狀況和噪聲污染防治相關情況。此外,政府或環保部門出臺關于噪聲污染防治的相關法律條例時,應當公開征求社會意見,并且依法公開。單位和個人可以依法參與環境噪聲相關決策活動,提出意見和建議。環保部門和其他依法行使環境噪聲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應當予以研究,并及時做出反饋。第三,要逐步培養公民環保意識,使公民能夠自覺維護聲環境權利,履行聲環境義務。公民可以在日常生活中對環境噪聲嚴重擾民的情況進行舉報、不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行車過程中減少不必要的大聲鳴笛等。環境保護公眾參與制度不是喊口號,而是要實際行動,因此公眾參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必須要落實到實處。與此同時,要通過立法確定環境保護公眾參與者的合法地位,真正發揮環境保護公眾參與的監督作用。

(四)完善環境噪聲污染的法律責任

完善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的法律責任應當從刑法和民法兩方面重新劃分。使得環境噪聲污染的主體受到相應法律制裁。首先,從刑法角度看,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將噪聲污染行為加以規制,對于具有違反國家規定且有非法排污行為,或者噪聲污染環境情節相對嚴重的行為制定相應罪行。明確犯罪主體,有針對性的根據刑法定罪。例如《德國刑法典》制定了造成環境噪音、震動和非放射性污染最,將環境噪聲污染行為入罪,通過刑法對環境噪聲污染行為加以規制。此外,由于環境噪聲污染,嚴重情節的,也嚴重危害不特定主體的生命健康權或者造成重大財產損失的,應當通過民法加以裁決,確保公民的合法權益不受噪聲污染的損害,保障公民的財產不受損失。《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關于“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的規定,被認定是關于環境民事責任的規定。但是這其中并沒有明確排污者的責任,這樣不便于執行。《環境污染防治法》的規定雖然突出了受害人的利益,淡化了加害人的責任,但是它不符合社會主義法制理念的原則,也不符合環境法的立法宗旨。若受害人在受到污染危害之后能夠主張自己的環境權,加害人才會受到相信的排除危害或者賠償損失。如果受害人放棄自己的權利,那么加害人就不會受到法律的制約,相反還會變本加厲。因此,在民法立法過程中,應當高度重視突出環境噪聲污染致害人的責任,追究加害人責任,保護受害人合法權益,給受害人以充分的救濟,加害人不僅要賠償受害人直接的、間接的損失,還要對造成人身傷害所需的醫療費、傷殘補助費等進行補償。對加害者實施教育,達到充分保護環境的目的。

四、結論

噪聲污染已經被列為當今社會四大公害之一。其嚴重后果直接影響到公眾正常的生活和學習,對人身體和心理造成一定程度的危害。并且,因噪聲污染問題引發的糾紛和沖突不斷,也帶來一系列不良影響,嚴重妨礙社會和諧穩定發展。因此我國在制定污染防治法的時候,噪聲污染防治刻不容緩。明確界定噪聲污染標準、完善立法體系、建立公民參與噪聲防治與保護機制、規制噪聲污染責任,從根本上解決噪聲污染的問題,保障公民能夠享有一個安定、和諧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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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林勇.“行政執法難”的現象、原因及對策探討[D].廈門大學,2001年.

[3]李艷芳.公眾參與環境保護的法律制度建設——以非政府組織(NGO)為中心[J].浙江社會科學,2004年02期.

篇3

【關鍵詞】廣場舞 環境噪聲污染 法律漏洞 法律完善

一、環境噪聲污染的概述

按照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2款的規定,環境噪聲污染是指所產生的環境噪聲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并干擾他人生活、工作和學習的現象。因此,必須同時滿足兩個條件才能算作是“環境噪聲污染”:

(一)所排放出的噪聲必須是“超過國家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日常生活中,人或者環境受噪聲影響的程度不同,一種環境噪聲在不同區域對不同對象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因此,在實踐活動中應當明確把何種程度的噪聲作為環境污染的治理對象。我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區分環境噪聲和環境噪聲污染的依據是法律規定的環境噪聲排放標準的最高限值。在標準規定的數值內的是一般的環境噪聲,超標排放的環境噪聲,才可能被稱做環境噪聲污染。

(二)環境噪聲污染必須是對他人正常的生活、工作和學習產生干擾。只要噪聲沒對其他人正常的生活、學習、工作的展開產生影響,即便是超過了國家的規定標準也不能稱之為環境噪聲污染。

二、廣場舞擾民凸顯出的法律漏洞

(一)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規定滯后。

在1996年,我國頒布實施《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經過近二十年的實施,已經不能滿足實際需要,迫切需要修訂。例如用“超出國家規定的排放標準”界定環境噪聲污染的方法缺乏科學性,對于敏感人群例如老人與兒童均不適用。我國環境保護部在2001年對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修改已經開始了前期準備工作,為相關法律法規的完善奠定了基礎。對環境噪聲的認定標準重新界定,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或者個人進行行為規范,提高違法成本,有利于減少環境噪聲污染,營造良好的公眾環境。

(二)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缺位。

雖然現階段關于環境噪聲污染治理的法規已逐步完善,但是在執行過程中,依然存在執法不到位現象,既有的法律條文有成為空文的趨向。環境噪聲污染的治理牽扯到多個機構部門,例如公安、環保以及城管部門等,這些部門在行使權力過程中由于權限界定不明確,往往造成了管理中的盲區,在受到環境噪聲污染時,居民往往不知道去哪里投訴。而相關部門的主動執法意識不強,在環境噪聲違規情況下難以從嚴治理甚至置之不理,這種行為將會對某些單位或個人的違法違規行為形成縱容。

(三)公民守法意識淡薄。

在城市生活的民眾逐漸意識到,生活中令人困擾的環境噪聲越來越多,但是對于如何制止環境噪聲卻了解甚少。環境噪聲無處不在,人們對于環境噪聲的污染只能苦不堪言但卻不知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更有些民眾由于“面子意識”和“息事寧人”的思想,對于環境噪聲污染采取視而不見的態度。國內民眾對于噪聲的消極對待,一方面表現為對執法部門缺乏信任,一方面表現為對噪聲的關注力度不夠,這兩方面的原因綜合在一起,就形成了現階段民眾對于環境噪聲污染的主流態度。由于民眾的維權意識淡薄,給環境噪聲管理執法部門的監管帶來了麻煩。

三、廣場舞擾民的法律完善

(一)完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立法。

發達國家在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規相對來說是比較完善的,尤其是美國,對環境噪聲污染的的認定標準是比較全面及有特色的。通過把環境噪聲污染標準的規定進行中外對比,可以看出主要的區別就是在環境噪聲污染的認定標準方面,我國現行法律以“違法性”作為構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前提。然而,在國外的法律通說、判例與法律法規中,只要噪聲源對他人的工作、生活造成了影響,即使沒有超過國家法律規定的噪聲分貝限度,也是要承當相應的法律責任的。即污染源遵守公法標準不能成為私法上免責的理由。國外的法更加注重維護受害人的權利,在認定事實時,把人的感受作為最基本的原則。

(二)規范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執法。

監管者對擾民廣場舞一般都是睜只眼閉只眼,不愿去過多的管理,是執法疲軟的重要原因。大部分城市的環保機構對于擾民廣場舞的投訴舉報,就是運用調解的方式,這樣做很難起到作用。如今在各地的公園廣場等地方已經隨處可以健身,其制造的噪聲已經對周圍的居民生活產生了影響,嚴格意義上講,已經構成了違法。但是由于相關執法部門的積極性不高,所以就出現了一些居民“以惡制惡”的反抗。假如我國的法律法規像西方發達國家那么嚴厲的話,相關執法機構能嚴格按照法律來執行,這樣以來,受到影響的民眾又怎么會用違法的方式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呢?

(三)加強教育宣傳,倡導全民守法。

要想從根本上解決環境噪聲污染的問題,需要全社會的共同努力。事實上,我國明確規定了環境噪聲污染的法律責任,只是長期以來沒有引起人們的重視。所以加大對法律法規的宣傳,使得民眾知法懂法守法十分必要。此外,政府應采取一系列可行的措施加大對噪聲危害的宣傳,讓群眾認識到噪聲的危害,認識到噪聲對周圍民眾的惡劣影響。每個人自覺的維護自己身邊的環境,遇到制造噪聲的情況時,也會盡力制止。同時也可以采取一些措施使噪聲的音量降低,減輕對周圍人民的影響。例如在排練隊伍四個角各放一個小音量音響、將練舞地點從廣場上改到室內進行。設備制造企業可以加快技術的研發,制造出更先進的音響設備,例如耳麥式的廣場舞音響系統。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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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趙志鋒.規范廣場舞政府應主動“舞起來”[N].法制日報,2014,02.

[3]楊建順.廣場舞者的權利和自由的邊界[N].檢察日報, 2013,11.

篇4

第一條為防治環境噪聲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辦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環境噪聲污染的防治。

第三條本市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環境保護規劃,并制定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政策和措施。

市、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聲環境質量標準劃定環境噪聲標準的適用區域。

第四條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街道辦事處、鎮人民政府應當對本轄區內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進行檢查監督。

公安部門對機動車噪聲和根據職責對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海事、漁監、港務部門及鐵路、民航管理部門分別對機動船舶、火車、航空器的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對工業產品的噪聲限值實施監督管理。

建設、工商、文化部門和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根據各自職責,依法分別對建筑施工噪聲、社會生活噪聲的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市、區、縣級市的環境監測機構,應當對劃定的環境噪聲標準適用區域聲環境質量和重點噪聲污染源,進行定期監測。

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區域聲環境質量狀況定期向公眾公布。

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有關環境噪聲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受理單位和個人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的投訴、檢舉和控告。

第二章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六條在本市下列區域內,不得新建排放環境噪聲的工業生產設施和排放環境噪聲超過標準的其他設施:

(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和療養區、旅游度假區、歷史文化保護區;

(二)醫療區、文教科研區和以機關或者居民住宅為主的區域等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

(三)對居住、商業、工業混雜區域中的居民住宅、學校、幼兒園、醫院、機關、科研單位有影響的范圍。

第七條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建設項目,其選址、動工建設、投產使用,必須報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同意。

建設項目的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施工、投產使用。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雖已建成但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合格的,該建設項目不得投產或者使用。

第八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必須依法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辦理排污申報登記,并接受環境保護部門的現場檢查。

第九條環境噪聲的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或者地方標準。超過標準的,按照國家規定繳納超標準排污費,并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

第十條排放環境噪聲造成嚴重污染的單位,以及本規定第六條所列區域內原有的工業生產設施和其他設施,排放環境噪聲超過區域環境噪聲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

需要限期治理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中央、省管轄的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依法報省人民政府決定;

(二)市管轄的單位,外地駐*單位,由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市人民政府決定;

(三)具備縣級以上管理職權的經濟技術開發區、保稅區管轄的單位,由其所在的開發區、保稅區環境保護部門提出意見,報開發區、保稅區管理委員會決定;

(四)區、縣級市管轄的單位,分別由所在地的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決定;

(五)本條(一)、(二)、(三)、(四)項規定以外的單位,按管轄權限,分別由市、區、縣級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同級人民政府決定。

市、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在前款規定的權限內,可以授權同級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小型的企業、事業單位直接作出限期治理決定。

第十一條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其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應當保持正常使用和性能完好,確保所排放的環境噪聲達到相應的規定標準。不得擅自拆除、閑置環境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確需拆除或者閑置的,應當采取相應的防治措施,并提前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請。

第十二條不得引進不符合我國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技術和設備,不得將產生嚴重環境噪聲污染的設備轉移給沒有防治環境噪聲污染能力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

第十三條禁止生產、銷售噪聲強度超過國家、行業、地方標準的產品。

須標注噪聲強度的產品的目錄,由市質量技術監督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定期公布。

生產產生環境噪聲產品的企業,應當在產品說明書和銘牌中如實標注產品產生的噪聲強度。

第三章建筑施工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四條需要使用排放環境噪聲機械設備的建筑、裝飾、清拆施工工程,施工單位應當在工程開工十五日前按照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內容、程序辦理排污申報登記。

第十五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禁止使用蒸氣樁機和錘擊樁機。縣級市人民政府可以規定城鎮禁止使用蒸氣樁機、錘擊樁機的區域范圍。

第十六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的建筑、裝飾、市政工程、清拆施工場地,使用各種鉆樁機、鉆孔機、攪拌機、推土機、挖掘機、卷揚機、振蕩器、電鋸、電刨、鋸木機、風動機具和其他施工機械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除搶修和搶險工程外,其作業時間限制在六時至二十二時。

因混凝土澆灌不宜留施工縫的作業和為保證工程質量、技術需要的樁基沖孔、鉆孔樁成型等作業或者市政工程,需要延長作業時間、在夜間連續施工的,應當經建設行政管理部門出具證明,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并公告附近居民。

需要爆破作業的,經公安部門批準后,在規定的時間內進行。

第四章交通噪聲污染防治

第十七條機動車輛噪聲應當符合《機動車輛允許噪聲》國家標準的規定。

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禁止上路行駛。對不符合標準的在用機動車輛,公安部門不得發給年檢合格證;對新購置或從外地遷入本市的機動車輛不符合標準的,公安部門不發給牌證。

第十八條在本市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行駛的機動車輛,禁止鳴喇叭。

縣級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保護和改善聲環境質量的需要,劃定禁鳴喇叭的路段和地區。

第十九條摩托車、拖拉機不得在禁止行駛的路段范圍內行駛。公安部門可以根據環境噪聲污染防治的要求劃定禁止行駛的路段,并向社會公布。

摩托車進出允許其行駛的內街、小巷,在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應當熄火推行。

禁止未安裝排氣管消聲器或者排氣管消聲器失效的機動車輛上路行駛。

第二十條消防車、警車、救護車、工程搶險車等特種車輛安裝、使用警報器,應當符合公安部門的規定,執行非緊急任務時禁止使用。

第二十一條公共汽車報站設備的音量,應當控制在規定的限值以內。禁止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

第二十二條車站、車輛編組站、港口、碼頭、機場等交通樞紐使用廣播喇叭,應當控制音量,減少噪聲對周圍環境的影響。

設在居民稠密區的營運車輛站場,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不得使用廣播喇叭和電鈴;在其他時間使用的,應當控制音量。

第二十三條路橋建設必須執行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新建、擴建、改建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輕軌道路,經過已建成的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有可能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應當按照環境保護要求設置聲屏障或者采取其他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措施。

已建成的高速公路、高架路、快速路,應當按照前款的規定,有計劃地治理環境噪聲污染。

第二十四條機動船舶的發動機應當裝置有效的消聲器,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國家規定的《內河船舶噪聲級規定》的要求。

第二十五條機動船舶進入*港東河道獵德閘至西河道珠江大橋東、西橋以內水域,只準使用電笛,特殊情況除外。

第二十六條船舶進入港區,禁止使用高音喇叭和亂鳴聲號。公務船執行公務使用喇叭和警響器,必須遵守港務管理的規定。

第二十七條用于廣告宣傳的航空器,排放到地面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二十八條鐵路機車穿越市區只準使用風笛,不得使用汽笛。

第五章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

第二十九條在居民住宅建筑物內不得新設歌廳、舞廳等營業性文化娛樂場所;已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標準。排放的噪聲超過規定標準的,由所在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限制其營業時間。

在其他地方設立的,必須采取措施,使排放的環境噪聲符合國家或者地方標準。

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內,應當嚴格控制設立本條規定的娛樂場所的規模和數量。

第三十條在體育場館舉辦大型經營性演唱會的,舉辦者應當按照規定的噪聲排放標準,嚴格控制邊界噪聲。其邊界噪聲不得超過規定的標準。

第三十一條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不得使用高音廣播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確需使用的,應當經公安部門批準。

第三十二條禁止使用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音響設備和其他方式招攬顧客、宣傳商品。

第三十三條使用空調設備、音響等家用電器和樂器,家庭娛樂活動,排放的噪聲不得超過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四條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宇內,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禁止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等工具從事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家具加工等活動。

第三十五條凡在臨街門口、道路等公共場地使用發電機,排放的噪聲對周圍環境造成影響的,必須配置防治環境噪聲污染的設施,使排放的噪聲符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標準。

第三十六條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和其他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作業,噪聲排放必須符合國家標準。

嚴格控制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從事汽車、摩托車修理作業。經核準設立的,不得在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二時至次日七時進行調試發動機等造成噪聲污染的作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二十九條第一款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條規定,邊界噪聲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處以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三)違反第三十六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管理綜合執法機構責令改正,給予處罰:

(一)違反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超出規定的時間或者未經批準夜間施工、作業的,處以三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三十五條規定,發電機排放的噪聲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九條違反第十八條第一款規定,機動車輛在市區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鳴喇叭的,由公安部門給予警告,并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視情節輕重處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

(一)違反第二十一條規定,營運車輛使用揚聲器招攬乘客的;

(二)違反第三十一條規定,在市區行政街和城鎮噪聲控制范圍內,未經批準使用高音喇叭和廣播宣傳車的;

(三)違反第二十二條第二款、第三十二條、第三十四條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違反第三十三條的規定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由公安部門責令改正,給予警告,并可處以二百元罰款。

第四十一條違反第十條第一款規定,拒絕執行限期治理決定或者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務的,除依照國家規定加收超標準排污費外,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處以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或者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依照權限,報同級或者上級人民政府責令停業、搬遷、關閉。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城鎮噪聲控制范圍,由區、縣級市人民政府劃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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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工作完成情況

(一)組織領導。成立噪聲污染防治工作領導小組,定期召開中隊長會議,傳達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的最新要求;

(二)加強培訓學習。制定并印發噪聲污染類案件辦理流程、發放社會生活噪音排放標準等標準型文件,要求每個執法隊員認真學習;

(三)加大執法力度。各執法中隊加大對轄區內噪聲污染的巡查力度,并針對人民群眾投訴較多的夜間施工噪音問題進行重點巡查。2020年以來,我局受理噪聲行政處罰工作群眾投訴電話、市長電話案件共2069起,回復2069起,回復率100%。其中接群眾電話投訴1763起,回復1763起,回復率100%;接市長電話投訴306起,回復306起,回復率100%。辦理當場處罰案件及一般程序案件23起,罰款4.3萬元,已全部辦結。

(四)綠色護考工作。一是認真部署,明確職責。召集各鎮辦主管城市管理工作領導、局中層以上人員召開專門會議,對高考服務及整治工作的目標任務、具體步驟、責任分工等作詳細安排,明確此項工作的主管領導;二是加強宣傳,排查摸底。認真組織人員對轄區內所有的學校進行統計,并對學校周邊存在占道經營流動攤販的路段和沿街商戶等主要噪聲污染源展開了全面調查摸底。印發《考試期間噪聲整治及市容整治工作通知書》發放至轄區市民,為整治工作創造良好的輿論氛圍;三是設立服務熱線,專人24小時值班,建立快速反應機制,做到有訴必到,有到必查,有查必回,全力為考生和家長排憂解難,營造良好的考試環境。2020年高考、中考期間,我局共出動執法人員360余人次,執法車輛70余臺次,拆除學校周邊、沿街商戶外掛音響、高音喇叭47個;清理占道經營、無證流動攤點172處,店外經營69處。

二、存在問題

近年來噪聲污染類投訴數量增多、類別增多,現行條例中噪聲污染的分類不太明確,缺乏詳細的指導性文件,同時噪音類案件(特別是夜間噪聲及偶發性噪聲)取證困難、容易反彈,給執法工作帶來了一定困擾。

三、下步工作計劃

(一)繼續嚴格按照市局制定噪聲污染防治工作方案開展執法工作,加大巡查力度、執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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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噪聲污染是一種環境污染,是發生體做無規則時發出的聲音,聲音由物體振動引起,以波的形式在一定的介質(如固體、液體、氣體)中進行傳播通常所說的噪聲污染是指人為造成的。它被認為是僅次于大氣污染與水污染的第三大公害。噪聲象毒霧一樣,彌漫在人們周圍,尤其在城市與工業區里,經常性的噪聲污染使人心煩意亂,精力不集中。長期工作與生活在90dB以上的噪聲環境,會嚴重影響聽力與導致其他疾病發生。當噪聲對人及周圍環境造成不良影響時,就形成噪聲污染。產業革命以來,各種機械設備的創造和使用,給人類帶來了繁榮和進步,但同時也產生了越來越多而且越來越強的噪聲。

陽泉市位于山西省中部東側,太行山中段西麓,轄兩縣三區,面積4452平方公里,人口130萬。其中城市轄區29.8平方公里,人口33萬。近年來,隨著城市經濟建設的迅速發展,生產規模的擴大,交通運輸量的增加,商業、娛樂網點增多,城市噪聲污染問題越來越突出,嚴重影響到居民的正常生活,有關噪聲污染的占總數的40%。因此,分析噪聲污染現狀及原因,尋求防治對策,對改善城市環境質量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1. 市區噪聲污染源現狀

根據統計,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等效聲級平均值為59dB(A)。市區有10.5萬人生活在55 dB(A)以下的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34.3%;有18.2萬人生活在56-70 dB(A)的不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59.2%;有2萬人生活在高于70 dB(A)的極不安靜環境中,占人口總數的6.5%。

對城市區域車流量大于100輛/小時的42個路段監測結果分析,其情況是:只有6個路段晝間能夠達到70 dB(A)的標準要求,85.7%的路段超標,最大值超過11.4 dB(A),超標路段長度占監測路段總長度的83.5%。夜間只有4個路段達到55 dB(A)的標準,有91.3%的路段超標,最大超標值為23.7 dB(A),超標路段長度占監測路段總長度的92%。由此說明,市區噪聲污染已經相當嚴重,噪聲污染防治的任務將十分艱巨。

2. 噪聲污染原因分析

2.1噪聲污染因素分析

影響城市區域環境噪聲的因素主要有五大類,即交通源、工業源、生活源、施工源和其他源。前四類受城市發展影響,如機動車輛的增減速度及道路狀況影響交通源,工業企業的布局及發展影響工業源,基本建設項目的多少影響生活源等。若能找出其中的優勢因素并加以控制,對改善城市聲環境質量將有積極作用。因此,在實際監測過程中,對影響噪聲監測結果的噪聲來源進行了分類統計,其結果是:交通噪聲源居首位,占33%,工業源占31.8%,社會源占25%,施工源占5.7%,其他源占2%。

2.2噪聲污染的原因分析

2.2.1 陽泉地處山區,城市分布在桃河兩岸的狹長地帶,用地緊張,道路密度大(3.58公里/平方公里),寬度均值僅為17米,丁字路、斷頭路多,路面質量不好。而近幾年城市機動車輛增速很快,目前達到4萬余輛,致使干線車流量大,超過道路通行能力,造成東西擁擠,南北不暢,交通噪聲居高不下,基本上無處不在,無時不有,成為主要的噪聲來源。

2.2.2 由于歷史原因,市區布局混亂,工廠、居民、商業相互交錯,混合區面積占市區總面積的52.9%,工業影響居民,居民制約工業,矛盾日益突出。

2.2.3 由于經費投入少,聲源得不到及時治理。幾年來,治理的主要精力放在廢氣和廢水,而噪聲一直未能作為重點。據統計,市區現有污染防治設施384臺(套),噪聲防治設施只有28臺(套),這與上千的噪聲污染源(點)是極不相稱的。

2.2.4 噪聲污染隨機性強,而環保部門受人員、裝備等制約,很難做到及時有效的監督。

2.2.5 公安、交通、文化等相關部門管理力度不夠。特別是社會噪聲管理漏洞大、問題多。一方面,三產高速發展,商業、文化娛樂業的大量增多,很多項目缺少環保審批,致使生活噪聲點源泛濫,給群眾造成了嚴重危害。另一方面,公安部門以維護社會治安為主,他們對噪聲管理從技術監測手段上感到困難。環保部門管理生活噪聲按法律規定純屬“越俎代庖”,執行過程阻力大。因此,出現環保部門難管其他部門不管的問題。

3. 噪聲污染防治對策

3.1交通噪聲污染是噪聲治理的重點,對交通噪聲進行綜合整治。首先,要抓好道路規劃和建設,使其布局合理,寬度適宜,路況良好,提高通行能力。其次,要狠抓聲源治理,努力降低機動車輛噪聲,淘汰不合格車輛。第三,加強道路交通管理,實行禁鳴路段,增加路面隔離,實行人車分流,降低車輛鳴號次數,控制交通噪聲污染。

3.2合理規劃,推行綜合整治。在城市改造和建設中,按不同功能區規劃和建設,改善不合理的布局,新建和搬遷的企業應盡量設在市郊,減少運輸原料、產品車輛穿行市區帶來的噪聲污染。對高級賓館、居民區、醫院的建設要避開交通干線和工業的影響。

3.3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全市噪聲污染源的管理,強化噪聲排污申報登記,推行許可證制度,抓住我國開展節能減排的契機,對超標噪聲源進行限期治理。新建項目要嚴格執行“三同時”制度,防止形成新的污染。

3.4統一思想,齊抓共管。有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工作形成合力,市政府應統一協調,環保、公安、工商、文化等部門要各負其責、通力合作,加強建筑噪聲和社會生活噪聲的管理,限制建筑施工的工作時間,規范小商販在街頭的擺攤設點,嚴禁高音喇叭招攬生意,逐步解決噪聲污染問題,還居民一個安靜的生活環境。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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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這樣的“殺手”,我們需要做出怎樣的選擇呢?

噪聲污染的現狀與特點

噪聲污染主要是指工業噪聲、施工噪聲、交通運輸噪聲等等。除此以外,還有社會生活噪聲。據近年來的統計,在影響城市環境的各種噪聲來源中,工業噪聲來源比例約占8%~10%,建筑施工噪聲影響范圍在5%左右,交通噪聲影響比例將近30%。社會生活噪聲影響面最廣,已經達到城市范圍的47%,是干擾生活環境的主要噪聲污染源。

一般情況下,人在小于50分貝的環境中,會感到非常安靜;超過60分貝時,就會感到喧鬧;在90分貝時,就會使人煩惱;到了120分貝時,人耳有痛的感覺,聽覺受到損傷。當然,并不是所有分貝很高的聲音都是噪聲,有時還與聲音的音調和人的愿望有關。同樣播放音樂,在課后或工余的時候聽起來是一種享受,而在睡覺的時候卻是一種干擾。這種不需要的干擾聲就是噪聲。

噪聲污染的危害

噪聲對人體主要產生兩類不良的影響,一是對聽覺器官的傷害,二是對神經系統、心血管系統和內分泌系統的損害。長期在噪聲環境里工作,就會產生聽覺疲勞、聽覺敏銳性下降、聽覺器官發生永恒性病變――噪聲性耳聾。噪聲通過人的聽覺器官長期作用于中樞神經,可使大腦皮層的興奮和抑制平衡失調,形成“噪聲病”。噪聲可導致心動過速、心律不齊、心肌受損、血壓升高,導致動脈硬化、冠心病等;噪聲還可造成腸胃道消化道系統紊亂,使胃潰瘍和十二指腸潰瘍發病率提高。噪聲環境下的兒童智力發育比較緩慢,而且噪聲還影響胎兒的體重發育,并造成胎兒畸形。噪聲還容易影響人的工作效率,干擾人們的正常談話。在噪聲環境中工作往往使人煩躁、注意力不集中、差錯率明顯上升。

噪聲污染的防治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區域噪聲標準》和《城市區域環境噪聲測量方法》,要求國家有關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交通運輸和社會生活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同時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聲環境的義務,并有權對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受到環境噪聲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個人,有權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損失的,依法賠償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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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城市;聲環境;噪聲污染

引言

伴隨著近年來我國城市工業以及交通行業的不斷發展,城市的聲環境質量也在不斷下降。因此,造成的污染事件也在不斷的發生,再加上人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對生活環境質量的要求也越來越高,城市噪聲污染治理工作的開展迫在眉睫。目前來看,城市噪聲污染源主要有工業噪聲、交通噪聲、施工噪聲以及生活噪聲等,這些噪聲產生的原因主要是由于城市的不斷發展,那么這些噪聲產生的危害主要有哪些?城市聲環境的現狀又是怎么樣的?城市噪聲污染治理的對策有哪些?下面文章將一一介紹。

1 城市環境噪聲來源及特點

從噪聲的來源可分為:交通噪聲、工業噪聲、建筑噪聲、社會噪聲和新出現的家庭生活噪聲。現在城市噪聲來源也無礙乎就這幾個方面。

城市噪聲影響最大的是交通噪聲,交通噪聲包括飛機噪聲、鐵路噪聲、汽車噪聲。城市環境噪聲的75%來自交通噪聲,而交通噪聲又主要來自汽車噪聲,且聲級多在80~90dB(A)以上。工業噪聲來自生產過程中機械振動、摩擦、撞擊以及氣流擾動等產生的聲音。此類噪聲一般可達80~120dB(A),甚至更高。這類噪聲影響雖然沒有交通運輸影響廣泛,但局部地區的污染卻比交通運輸嚴重得多。建筑噪聲主要來自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噪聲,在建筑施工現場,是隨著工程的進度和施工工序的更替而采用不同的施工機械和施工方法的。因此噪聲源是多種多樣的,而且經常變換。由于施工機械多是露天作業,四周無遮擋,部分機械需要經常移動,起吊和安裝工作需要高空作業,所以建筑施工中的某些噪聲具有突發性、沖擊性、不連續性等特點,特別容易引起人們的煩惱。社會噪聲即指街道和社區內各種生活設施、人群活動等產生的聲音。包括餐飲娛樂噪聲、戶外中小學生及商業設施人群的喧嘩聲、沿街流動宣傳與叫賣等,還有就是一些社區娛樂廣場及婚慶、節日的煙花燃放所產生的噪聲對人民的生活也有一定影響。社會噪聲一般對人沒有直接生理危害,但會不同程度干擾人們談話、工作、學習和休息使人心煩意亂。

另外還有室內噪聲,室內噪聲是由人們自己在室內的各種活動而產生的生活噪聲,以及住宅樓內左鄰右舍、樓上樓下住戶生活噪聲的相互干擾。戶內噪聲大多能自己控制,鄰居之間的噪聲影響則需要在住宅建筑的材料與構造設計上,采取一定的技術措施加以控制。

2 城市聲環境現狀分析

根據我國2013年的統計結果顯示,我國城市區域聲環境輕度污染的城市占全國城市比例的50%左右,重度污染與嚴重污染的城市比例也分別為18.2%和11.8%,可見我國城市聲環境現狀不容樂觀。噪聲污染與其他污染方式不同,噪聲污染能夠被人們直接感受到,而且造成的危害也是長久性的,根據國家污染投訴科統計,噪聲污染投訴率占整個環境污染投訴比例的60%,可見對噪聲污染的治理是非常重要的。

3 城市噪聲污染治理對策

不同種類噪聲的產生原因是不一樣的。因此,對不同噪聲應該采取有針對性的不同措施。下面對城市幾種不同種類的噪聲治理提出具體對策:工業噪聲的治理對策、交通噪聲的治理對策、施工噪聲的治理對策、生活噪聲的治理對策。

3.1 工業噪聲的治理對策

首先,對新建的能夠產生噪聲危害的建筑項目進行考評,并要求項目建設配備減小或者預防噪聲的相應設施;其次,對已經存在的具有噪聲危害的建筑項目勒令整改,嚴重者停工整頓;再次,對具有嚴重噪聲污染的企業進行搬遷,建設無噪聲污染城區;最后,對噪聲防治設施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對無法發揮噪聲防治的設施進行改進,以最大限度保障城市聲環境的優良。

3.2 交通噪聲的治理對策

交通噪聲主要就是機動車的發動噪聲以及鳴笛噪聲,因此,應該主要從這兩個方向入手治理。首先,提高機動車的車輛檢測標準,對不符合噪聲管理條例的車輛不予派發行駛證;其次,控制城市主干道車輛流量,同時嚴禁拖拉機等車輛在城區上路;再次,加強公共交通設施建設,方便市民出行同時利于降低噪聲污染;最后,擴大城區禁止鳴笛路段,并對警報器的使用情況進行監管,避免出現警報器亂用的現象。

3.3 施工噪聲的治理對策

施工噪聲一直都是噪聲污染投訴的熱點話題,尤其是很多建筑夜間施工對居民的睡眠質量造成嚴重影響,應該嚴加治理。首先,對施工項目在施工前要接受噪聲污染評估,對超過相關標準的施工項目要勒令整改;其次,嚴格控制施工時間,對有夜間施工需求的項目應該經過噪聲污染治理部門審批,并在施工時最大限度降低噪聲音量,當然,緊急搶修等項目除外;最后,引導施工隊伍使用噪聲較小的施工材料,比如混凝土等。

3.4 生活噪聲的治理對策

生活噪聲也是噪聲污染的主要來源,比如為招攬顧客使用的高音喇叭、娛樂場所對周邊居民產生的噪音、廣場使用的音響器材產生的噪音等等。針對這些社會生活噪聲的治理,應該通過工商、文化、環保以及城管等相關部門的共同努力。首先,對營業性商業活動的噪聲污染進行規范;其次,要求娛樂性營業場所建設相應隔音設施;再次要對特殊地區特殊時間進行重點噪聲管理;最后,開展噪音治理文化宣傳活動,讓每個人都成為噪音治理活動的參與者。

4 結束語

無論任何一個城市,噪聲污染都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僅僅需要管理部門的不斷努力,更需要廣大城市居民的監督與配合。噪聲污染的治理也要從多個角度出發,除了噪聲源頭上的治理以外,還要加強對噪聲污染防治設施的建設,并鼓勵具有顯著噪聲隔離效果技術的研發,已達到為居民提供更加良好的居住與生活環境的目的。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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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9

一、整治依據

依據《西安市環境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和《西安市城市治理專項工作實施方案》有關規定。

二、整治原則

以宣傳教育為先導,以檢查、督促整改為重點,以聯合執法為抓手,以完善長效機制為目標,堅持屬地管理,轄區政府(管委會)對聲環境負總責,各職能部門各司其職、協同聯動、齊抓共管。

三、整治目標

使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交通噪聲、社會生活噪聲污染得到有效控制,噪聲擾民問題得到明顯緩解,城市聲環境質量得到顯著改善,人民群眾滿意度不斷提高。

四、責任分工

(一)市環保局負責督促協調各單位噪聲污染整治工作;適時調整本市的聲環境功能區劃;負責工業噪聲、建筑施工噪聲及其商業、文化娛樂經營場所的空調、抽風機、發電機、水泵等固定設備產生噪聲及營業性娛樂場所廠界噪聲的監督管理。

(二)市城管局負責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喇叭、大功率音響器材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及在街道、廣場、公園,開展宣傳慶典、文化娛樂、體育健身等活動中,使用音響、抽打陀螺、甩響鞭、夜市、燒烤等,產生噪聲的集中整治;負責對渣土清運中投訴噪聲的監管,會同市公安局嚴格控制渣土車輛運行路線的審批。

(三)市公安局負責切割、加工金屬、石材、木材等材料產生噪聲的監管;負責裝修、動物經營產生噪聲的監管;負責在室內使用電器、樂器、家庭飼養動物、居民住宅空調室外機、進行其他娛樂和體育鍛煉等活動產生噪聲的監管;負責全市重點區域及禁噪路段的機動車鳴笛、聲響裝置及飚車噪聲的整治,查處建筑垃圾清運車輛的噪聲超標問題。

(四)市交通局負責省、國道兩側防噪設施規劃和建設,對有噪聲污染的路段進行治理。

(五)市市政局負責對市政建設施工的噪聲監管;負責市政道路兩側防噪設施規劃和建設,對有噪聲污染的路段進行治理。

(六)市地鐵辦負責對地鐵施工工地產生噪聲的管理;負責對地鐵運營中產生噪聲的防治和管理。

(七)市建委和市城改辦加強對民用建筑隔聲設計和施工強制性標準執行情況的監督管理,推廣使用降噪、防振的產品和材料。

(八)市規劃局按照聲環境質量標準提出劃定噪聲敏感建筑物與可能產生環境噪聲污染的工業企業和城市公共設施的噪聲控制要求。

(九)市委宣傳部負責組織市級各新聞媒體在整治期間加大宣傳工作力度,開設專欄,豐富形式,擴大宣傳面,營造氛圍,動員人民群眾參與和監督。

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應制定相應的噪聲污染整治方案,建立長效機制,開展專項整治工作。

五、整治安排

(一)宣傳部署階段(即日起至5月20日)。

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制定專項整治方案,迅速安排部署,并充分利用報紙、電視、廣播和網絡,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

(二)集中整治階段(5月21日至7月31日)。

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一是對重點區域、街道兩側、夜間噪聲等各類擾民行為開展集中整治;二是開展高、中考及重大活動期間噪聲污染的專項整治;三是對群眾反復投訴、反映強烈的噪聲污染責任到人,限期辦結;四是對非法的文化娛樂場所、商業銷售網點、廣場活動、露天燒烤等場所予以取締;五是按《西安市噪聲污染防治條例》對超標噪聲等違法行為依法處罰。

(三)整治保持階段(8月至年底)。

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認真總結集中整治階段的經驗,建立健全噪聲污染防治的長效機制,規范管理,持續加大治理力度,按照五個一(一個工作方案,一套工作資料,一本臺帳,解決一批重點問題,建立一套長效工作機制)鞏固專項治理成果,確保群眾滿意度得到提升。

六、工作要求

一是高度重視。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專項整治工作作為惠民實事列入重要議事日程,常抓不懈,主要領導親自部署、親自督促檢查,分管領導直接抓、經常抓,抓出成效。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要主動作為,不推不托,抓好落實。

二是強化執法。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加大執法力度,加大日常檢查、巡查和督查頻次,嚴厲打擊噪聲擾民行為;每月至少組織一次聯合執法。

三是暢通投訴渠道。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向社會公開投訴電話,加強值守工作,保證投訴電話24小時暢通,認真受理、及時處理群眾投訴。

四是強化責任追究。各區縣政府、各開發區管委會和市級相關部門要及時報送整治方案,并確定1名聯絡員,并于每月25日前以工作動態的形式將專項整治開展情況報送市環保局,市政府將予以通報。對專項整治中,存在熱線無人接聽,投訴無人受理、推諉扯皮、查處不力或造成負面影響的,將予以追責。

附件:1.西安市2016年噪聲污染專項整治任務匯總表

2.市級各部門投訴電話

篇10

一、噪聲污染防治:

1、環保部門:工業噪聲污染、建筑施工噪聲污染、經營性文化娛樂場所噪聲超標污染等

 2、公安機關: 

(1)交通運輸噪聲污染:

根據本地區域聲環境保護的需要,劃定禁止機動車輛行駛和禁止其使用聲響裝置的路段和時間,并向社會公告。

機動車輛不按照規定使用聲響裝置的,由當地公安機關根據不同情節給予警告或者處以罰款。

(2)社會生活噪聲污染:

在城市市區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內使用高音廣播喇叭;

在城市市區街道、廣場、公園等公共場所組織娛樂、集會等活動,使用音響器材,產生干擾周圍生活環境的過大音量的;

使用家用電器、樂器或者進行其他家庭室內娛樂活動時,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進行室內裝修活動,從家庭室內發出嚴重干擾周圍居民生活的環境噪聲的;

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發出高噪聲的方法招攬顧客,造成環境噪聲污染的;

3、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貫徹執行《煙花爆竹安全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和規章,依法對違反煙花爆竹燃放管理規定的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二、 水污染防治: 

1、環保部門:工業廢水污染,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抽測。出水水質達到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的,可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免繳排污費。

2、住建部門:城鎮生活廢水污染

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并加強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運營的監督管理。

3、城鎮污水集中處理廠:

按照國家規定向排污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運行,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4、水利部門:

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擴建排污口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給予處罰

三、 大氣污染防治:

1、環保部門:工業廢氣污染、鍋爐煙塵污染、餐飲企業油煙污染等

2、住建部門: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

3、公安部門:汽車尾氣檢測

機動車排氣污染年度檢測應當與機動車年檢結合進行。經檢測合格的,車主方可申請辦理機動車年檢手續。

四、 固體廢物污染防治:

1、環保部門:工業固體廢渣污染、危險廢物污染(其中醫療垃圾由郴州市醫療廢物集中處置中心定期回收送郴州進行安全處置,我縣各醫院均已與其簽訂處置協議)

2、環衛部門:生活垃圾污染、建筑垃圾污染

傾倒、拋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擅自關閉、閑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處置設施、場所的;

工程施工單位不及時清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造成環境污染的;

工程施工單位不按照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對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進行利用或者處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