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管理辦法范文
時間:2023-04-02 05:54:12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廣告管理辦法,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最新醫療廣告管理辦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條 為加強醫療廣告管理,保障人民身體健康,根據《廣告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中醫藥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醫療廣告,是指利用各種媒介或者形式直接或間接介紹醫療機構或醫療服務的廣告。
第三條 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在前申請醫療廣告審查。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不得醫療廣告。
第四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醫療廣告的監督管理。
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負責醫療廣告的審查,并對醫療機構進行監督管理。
第五條 非醫療機構不得醫療廣告,醫療機構不得以內部科室名義醫療廣告。
第六條 醫療廣告內容僅限于以下項目:
(一)醫療機構第一名稱;
(二)醫療機構地址;
(三)所有制形式;
(四)醫療機構類別;
(五)診療科目;
(六)床位數;
(七)接診時間;
(八)聯系電話。
(一)至(六)項的內容必須與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核發的《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或其副本載明的內容一致。
第七條 醫療廣告的表現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
(一)涉及醫療技術、診療方法、疾病名稱、藥物的;
(二)保證治愈或者隱含保證治愈的;
(三)宣傳治愈率、有效率等診療效果的;
(四)、迷信、荒誕的;
(五)貶低他人的;
(六)利用患者、衛生技術人員、醫學教育科研機構及人員以及其他社會社團、組織的名義、形象作證明的;
(七)使用解放軍和武警部隊名義的;
(八)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申請,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
(二)《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原件和復印件,復印件應當加蓋核發其《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公章;
(三)醫療廣告成品樣件。電視、廣播廣告可以先提交鏡頭腳本和廣播文稿。
中醫、中西醫結合、民族醫醫療機構醫療廣告,應當向其所在地省級中醫藥管理部門申請。
第九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進行審查。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需要請有關專家進行審查的,可延長10日。
對審查合格的醫療廣告,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發給《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將通過審查的醫療廣告樣件和核發的《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予以公示;對審查不合格的醫療廣告,應當書面通知醫療機構并告知理由。
第十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對已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和審查意見予以備案保存,保存時間自《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生效之日起至少兩年。
第十一條 《醫療廣告審查申請表》、《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格式由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規定。
第十二條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在核發《醫療廣告審查證明》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將《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抄送本地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
第十三條 《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有效期為一年。到期后仍需繼續醫療廣告的,應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四條 醫療廣告應當標注醫療機構第一名稱和《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
第十五條 醫療機構戶外醫療廣告,應在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按照《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辦理登記。
醫療機構在其法定控制地帶標示僅含有醫療機構名稱的戶外廣告,無需申請醫療廣告審查和戶外廣告登記。
第十六條 禁止利用新聞形式、醫療資訊服務類專題節(欄)目或變相醫療廣告。
有關醫療機構的人物專訪、專題報道等宣傳內容,可以出現醫療機構名稱,但不得出現有關醫療機構的地址、聯系方式等醫療廣告內容;不得在同一媒介的同一時間段或者版面該醫療機構的廣告。
第十七條 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與媒體類別醫療廣告。
醫療廣告內容需要改動或者醫療機構的執業情況發生變化,與經審查的醫療廣告成品樣件內容不符的,醫療機構應當重新提出審查申請。
第十八條 廣告經營者、廣告者醫療廣告,應當由其廣告審查員查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核實廣告內容。
第十九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告知有關醫療機構:
(一)醫療機構受到停業整頓、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
(二)醫療機構停業、歇業或被注銷的;
(三)其他應當收回《醫療廣告審查證明》的情形。
第二十條 醫療機構違反本辦法規定醫療廣告,縣級以上地方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責令其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核發《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的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可以責令其停業整頓、吊銷有關診療科目,直至吊銷《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
未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醫療廣告的,按非法行醫處罰。
第二十一條 醫療機構篡改《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內容醫療廣告的,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應當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并在一年內不受理該醫療機構的廣告審查申請。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撤銷《醫療廣告審查證明》后,應當自作出行政處理決定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通知同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予以查處。
第二十二條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依據《廣告法》、《反不正當競爭法》予以處罰,對情節嚴重,造成嚴重后果的,可以并處一至六個月暫停醫療廣告、直至取消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的醫療廣告經營和資格的處罰。法律法規沒有規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者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的罰款;醫療廣告內容涉嫌虛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可根據需要會同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作出認定。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藥品廣告誤區誤區一:廣告創意蒼白,宣傳沒有亮點
許多藥品企業急功近利,廣告創意、廣告文案或軟文廣告等缺乏創意,沒有誘人亮點,宣傳蒼白。特別是針對那些新上市的產品,多半采取的是概念炒作,而不是功效,主要是圖個臉熟。使消費者看著過來過去都是老一套,既達不到廣告效果,又失去信譽度,失掉消費者。 其實藥品進入市場需要一個用組合權來解決,所謂的組合權就是三種,一種是廣告組合權,一種是營銷終端組合權,還有一種是促銷執行組合權。而這三種組合權可組成一個整合性的組合大權,也可以通過其中一種來解決市場問題,就象廣告運動,需要組合權,有錢打市場,但要是不科學,不組合,那么就會象蒙派藥商一樣,由于單一廣告無組合式的一直延用,到了05、20xx年蒙派藥商們進入到廣告戰爭七分失敗三分成功的局面出現。從20xx年下半年起,廣告無創意、廣告創意組合的時代已經過去,有些企業開始運用全面的廣告創意組合戰,使藥品的市場開拓更具有理性和先進性,也更有沖擊力。象新疆的和田維藥通過全新的廣告創意組合和廣告與觀眾的互動組合,讓和田維藥的每一個亮點得到充分的發揮,上市五十天,一級城市的回款量達到一百六十萬元,給新疆維藥業帶來了希望的亮點,也開辟了藥品廣告創新的新路子。
藥品在廣告宣傳時主要從理性訴求和情感訴求為主,由于眾多藥品廣告訴求的范圍比較狹窄,不象其它產品可以從外觀、性能等多方面著眼,從而導致目前藥品廣告基本上以單一的產品療效訴求為主,這種訴求方式盡管可以使人們對藥品的功能一目了然,但容易使廣告形象呆板乏味,沒有任何看點,說難聽只能讓那些老年人得到一定量的信服,而作為其它群體就不一定理這樣的廣告。廣告通常是出現有關產品畫面,話外音敘述產品的功效,或反復播放產品的名稱,即便有人物出現,也與產品難以引起人們的共鳴,廣告也難成氣候,其實只有廣告的有效組合,讓消費者在娛樂中得到教育,并且真正意義上地通過正確的訴求來打動他們的心,才是上上策。
誤區二:藥品廣告連哄帶騙,宣傳夸張離奇
現在做藥做保健品,喜歡通過宣傳威脅來解決市場的消費問題。許多企業和產品為了吸引住患者和消費者,在廣告中宣稱該藥品幾乎百分之百的治愈率和有效率;聲稱是祖傳秘方,藥到病除,如果不買就可能致傷、致殘甚至死亡。以心腦血管類產品為例,許多廣告采用死亡之類的字眼,來刺激消費者、患者的購買欲望,結果太強的刺激只會喪失廣告的感召力,而使廣告適得其反。這些過度夸張離奇的宣傳和恐嚇騙取患者對購買所宣傳藥品的安全感,卻使被吸引的受眾群體具有了防御心理。
誤區三:盲目使用明星代言,過度追求效應
現在的企業廠商利用明星做廣告的非常多,對消費者幾乎到了視聽暴力和精神污染的程度,廣告效果和后期的產品銷售卻并不如想象的那般理想。從1989年李默然為三九胃泰作廣告從而開創了明星做廣告的先河以來,藥品廣告采用明星的現象層出不窮。明星們固然有一定的市場號召力,但是藥品是一種特殊的消費品,面對越發理性的消費者,它不同于衣服或裝飾品,模仿性差,所以明星廣告已不一定能形成期望的市場效應了。
明星的后面是什么?藥品通過明星達到知名度,但知名度以后怎么辦?唯有一種出路,那就是療效,要是明星吹的再兇,要是產品沒有療效,那么再說賦予最后還會讓消費者從市場中清除出去。象某感冒藥,有一時期,幾乎把中國的明星們全用上了,但到現在,這個感冒藥真的自己感冒了,再也在市場中見不到它,因為什么?因為消費者不認明星的帳,而是認療效的帳,沒有效果再吹也沒有用。
誤區四:整版、連版廣告轟出繁榮假象
以往的報刊媒介的藥品廣告,曾經風行的大篇幅軟文幾乎很少見了,而以半版、整版和連版的軟硬結合廣告正大肆流行,看起來使所鼓吹的產品呈現出一派繁榮興旺的場面。
軟廣告部分包括夸張離奇的新聞案例、痛苦尷尬的生活細節和繪聲繪色的證言獨白,與產品功效硬廣告進行組合,排版采取類報媒新聞的方法,具有很強的隱蔽性。這種做法實際就是以噩傳噩,造成的后果只能是一損俱損。
藥品企業競爭過于激烈,再加之現在的媒介眾多,就電視就有公交車上的車視TV,寫字樓里的分眾傳媒,醫院里的醫藥專用TV,再加各式電視頻道,而消費者一天能接收的信息量是有限的,使廣告信息大量被淹沒,使諸多廠商在廣告投放版面和頻次上競爭日趨激烈,導致了企業間和媒體在一定程度上的惡性競爭。對于藥品廠商而言在廣告投放上成本過高,費用過大。于是,企業就想方設法提高藥品的價格,一個一塊五成本的藥品,到了市場就成了一百多元的產品,但有時企業也失算,由于價格體系過于鼓脹,消費者打死就不理這樣的產品,這就出現了有些企業血本無歸的局面,對于媒體而言則會競相提價或壓價,使行業和媒體都遭遇惡性循環,藥品成為了人們向政府投訴的重點對象。
誤區五:利用權威患者惡炒,打世界性幌子
許多廣告中打著權威專家坐診、專科門、特色醫療等招牌,宣傳推銷所謂的特效藥品,要是沒有這樣的權威,好象產品就沒有權威一樣,這下可好使許多商家競相效仿。還有的通過產品獲得過大獎,謊稱攻克世界醫學難題,獲得過國內及國際大獎,讓患者感覺其神奇療效,誘騙病患者購買該藥品,使患者與消費者信任度下降。有些藥品廠商為了宣傳療效,在一些新聞媒體上,使用患者做招牌,再以患者承諾招攬患者,進行擴大療效的宣傳活動。這只適用于那些疾病發作的頻率高、痛苦大的病癥,如失眠病癥、癌癥、糖尿病、心臟病等疾病的患者及其家屬,也許關注患者,對于其它的產品則不會引多少人重視。這種廣告宣傳與海洛因頗為相似適量可以止痛,功效強大;一旦上癮,后果將不堪設想,使產品真正的價值貶值。
篇2
關鍵詞:戶外廣告;檢測;管理
中圖分類號:F713.8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2064(2017)04-0216-02
1 引言
戶外廣告設施的產生、推廣、發展的歷史并不長,但其發展速度迅猛,品種數量規模龐大。如何加強管理,使其納入規范、有序的發展和運行范疇,這是一項艱巨任務,有大量細致的具體工作要做。
2 我國戶外廣告發展現狀
戶外廣告(outdooradvertising),廣義上來講,設置在戶外的所有廣告都可以視為戶外廣告。隨著媒介形式的不斷更新和發展,戶外廣告早已突破了單一招牌模式,涌現出了大量的新型戶外媒體。例如,汽車車身廣告、候車亭廣告、地鐵站廣告、墻體廣告、霓虹燈、LED顯示屏等。不夸張地說,凡是我們在外出能夠接觸到的環境,幾乎到處都有著戶外廣告的身影,無時無刻不在向我們傳遞著信息。特別是基于新媒體的發展,為戶外廣告實現媒體技術層面的突破提供了可能,各種新的廣告形式讓人們應接不暇。同時,新媒體即時、延展、交互等特征也為戶外廣告提供了更多的創意空間。例如,公交車和輕軌上的移動電視,使得消費者在出行的路上也可以接收到信息;手機微信掃碼活動,使受眾主動參與其中進行體驗,而不再是單純的“被”動的接受信息,極大地推動了戶外廣告的發展。
3 目前戶外廣告發展中存在的問題
3.1 廣告設置規劃發展不平衡
由于缺少權威性管理辦法的指導,各地的廣告設置規劃發展極度不平衡。有的地方至今沒有任何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而有的地方只對部分區域進行了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以某市為例,雖已制定了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卻沒有中心城區、鄉鎮(街道)集中區戶外廣告設置規劃,而公路沿線戶外廣告設置規劃中,又分高速公路內、高速公路沿線與非高速公路沿線幾大塊。高速公路內的由省級部門負責編制,高速公路沿線的由市級市場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編制,非高速公路沿線的由縣級市場監管(工商)部門負責編制。因此,路上與路沿線、高速公路與普通公路之間存在一些沖突地方。
3.2 環境融合性差
漫步在城市街頭,色彩斑斕的廣告牌,大量門店招牌設置隨意,粗制E造,未能有效地與戶外廣告載體有機結合,使得戶外廣告美化城市環境的功能被嚴重削弱。更有甚者,許多建筑物外立體面整個被戶外廣告所覆蓋,但是廣告的形式、規格、顏色等與建筑風格不協調,又或者是廣告本身的創意不夠新穎,缺乏特點和個性,制作工藝也不夠高,這樣不僅破壞了建筑物本身的外觀結構,更是給周圍的環境造成違和感,有礙觀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形成“城市污染”。
4 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
4.1 事前的設計控制
現有的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由于體量不大,一般設計院不愿意承擔,多是由個別人員業余設計,有很多廣告設施無設計圖紙,完全由技術工人憑想象、憑經驗而建,受力概念不清,安全隱患不少。比較普遍的問題是廣告設施后面支撐混亂,不僅影響美觀,而且受力很不合理,平面外穩定考慮不周,長細比過大,節點處理不當,焊縫強度達不到規范要求(見圖1、2、3)。
因此,要規范廣告設施的設計,從源頭上規范廣告設施的建造。對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的設計要嚴格按照規范要求的標準進行,特別是對鋼結構強度、剛度和穩定性要嚴格控制,應由熟悉鋼結構設計的專業人員擔任。鋼結構設計要由有專業資質的設計院出具設計藍圖并加蓋出圖章,從源頭上把控廣告設施的質量。
4.2 事中的施工質量控制
現有戶外廣告設施鋼結構施工由于多數沒有設計藍圖作為施工參照,多數停留在憑想象、憑經驗施工階段,或是有設計藍圖卻不依據藍圖,自己胡亂施工。依靠施工方自我質量控制很少能夠達到安全使用要求,因此要引入第三方監理以便在施工過程中把控施工質量。對于現有廣告形式中墻面、樓頂、落地式廣告,由于有些部位一經施工即要進行封閉,屬于隱蔽工程,那就更是要引入第三方進行事中的質量控制。
4.2.1 墻面廣告(包括地鐵燈箱)
墻面廣告多為附著式結構,其結構的部分預埋件或后置埋件在施工后要進行封閉,或是外部封板、拉燈布等,日后打開、維護不易,那就需要對這部分結構進行施工時的監理以保證質量達到要求。
4.2.2 樓頂廣告
樓頂廣告也多為附著式結構,與墻面廣告設施類似,其結構通過預埋件或后置埋件與大樓結構體系連接,待施工結束后進行封閉。封閉后再行打開極不方便,且容易導致大樓的防水、保溫等的諸多問題,故在其施工時要進行監控保證施工質量的穩定。
4.2.3 落地式廣告
落地式廣告設施多為獨立基礎結構,其混凝土基礎結構完成后即進行覆土回填等工作,對于這部分隱蔽工程需要在過程中監控以保證混凝土澆筑和鋼筋布置符合要求。由于隱蔽工程隱蔽后重新打開檢測、驗收不易,故上述隱蔽部位在隱蔽前把控好施工質量顯得尤為重要。另外對施工中最為常見的焊接更是要控制好施工質量,要求焊縫長度、高度,焊接質量均要達到設計要求,也為以后的維護保養和使用提供方便。
4.3 事后質量控制
戶外廣告設施結構大都直接曝露在戶外,長期受雨淋,陽光直接曝曬等,容易因銹蝕而導致結構受力截面變化,影響結構正常使用,另外銹蝕的廣告設施也影響城市的美觀。因此,定期對戶外廣告設施進行安全檢測,掌握其安全使用的狀態顯得尤為重要,所以要對廣告設施進行定期安全檢測(一般為一年),更好的管理戶外廣告設施,保證其安全使用。見圖4、5。
安全檢測應同工程檢測一樣,只有由政府主管部門頒發的專業檢測資質的單位(部門)才可以實施對戶外廣告設施的安全檢測。安全檢測單位必須取得戶外廣告設施各分項檢測項目的計量認證(CMA計量認證),其專業檢測人員必須具有相應檢測項目的職業資格證書及登高作業證,其檢測內容應按國家及省市相關標準執行,只有這樣才能確保檢測質量,保證廣告設施的長期安全使用。
所以,應做好戶外廣告設施的質量控制及安全檢測(步驟詳見流程圖圖6),這樣就能保證戶外廣告設施的長期安全使用,使得廣告設施不再是“定時炸彈”,而真正成為美化城市環境,傳播時代信息的載體。
5 結語
當今世界城市的發展愈來愈多的閃現著人文主義的光輝,戶外廣告作為展現城市風采和內涵的一種工具,也應該走人本化發展道路,不論是在廣告的創意和設計中,抑或是廣告在市場的投放中,都要注重人文理念,與城市環境相協調,達到和諧一致的目標。這樣,戶外廣告的低俗化、經濟化就會逐漸被淡化,更多的體現廣告設計經濟利益背后的個人價值、社會理想、人文精神,從而樹立更好的形象,更好地與城市的整體環境相融合。因此,走人本化的設計道路,注重整體的和諧性是戶外廣告發展必然趨勢。
參考文獻
[1]李娜.戶外鋼結構廣告設施的安全管理[J].鋼結構,2014,06:72-76.
篇3
2003年9月,國家廣播電影電視總局(以下簡稱國家廣電總局)第17號總局令,公布了《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暫行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該《暫行辦法》存在以下問題。
一、國家廣電總局沒有廣告管理權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1998]92號文件關于國家廣電總局職能配置的規定,結合國家廣電總局網站上登載的“總局職能”,可以確定國家廣電總局沒有廣告管理權。職權法定、依法行政是行政機關必須遵循的基本原則,任何超越法定權限的行為都是無效的。
二、國家廣電總局無權單獨制定廣告管理規章
退一步講,即便《暫行辦法》是從廣播電視節目播出管理的角度制定的,因其規范的對象是廣告,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又是法定的廣告監督管理機關,因此,廣播電視廣告的管理問題是涉及國務院兩個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依法應當由國務院制定行政法規,或者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章。國家廣電總局仍然無權就廣播電視廣告管理問題單獨制定規章。
三、制定《暫行辦法》應當公開聽取廣大觀眾聽眾的意見
再退一步講,即便國家廣電總局有權就廣播電視廣告播放問題制定規章,但依法在制定規章時應當廣泛聽取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特別是應當就規章涉及的主要問題聽取基層有關機關、組織和公民的意見。違背上述程序而制定的規章也是無效的。主要在城市范圍內施行的《物業管理條例》尚且公開公布向全民征求意見,同數億聽眾觀眾密切相關的《暫行辦法》為什么不能這樣做呢?
四、《暫行辦法》無權創設新的行為規范
《暫行辦法》的內容多為強制性行為規范。依照法律規定,部門規章規定的事項應當是執行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決定、命令的事項。這一規定可以理解為,在法律、行政法規等沒有規定或授權的情況下,不得由部門規章來創設新的行為規范。結合《行政許可法》關于國務院部門無權設立行政許可事項的規定,這一理解應當是正確的。因為同設立行政許可相比,設立新的行為規范對管理相對人的影響更大。因此,由規章來創設諸如“每套電視節目每日播放的酒類廣告不超過12條”等行為規范是不妥當的。
五、為什么還要增加廣告播出量
電臺、電視臺的廣告太多已是不爭的事實。關于廣告播放問題,原廣播電影電視部有明確的規定,即:廣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播放廣播電視廣告的比例,不得超過該套節目每天播出總量的15%,18:00至22:00之間不得超過該時間段節目總量的12%。而在《暫行辦法》當中,電臺、電視臺每套節目每天播放廣告的總量被增加到了20%。電視臺在19:00至21:00之間的廣告播出數量也相應增加到了15%。同時還將電視臺應當少播廣告的時間段從18:00至22:00的四個小時縮短到了19:00至21:00的兩個小時。廣告已經夠多了,為什么還要增加?
六、為什么明令允許在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
在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是觀眾最反感的現象之一.關于此問題,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國家廣電總局均規定播放電視廣告應保持電視節目的完整,不得隨意中斷節目插播廣告,從未明令允許可在一集電視劇中間插播廣告。不在電視劇中間隨意插播廣告也是成就中央電視臺國家級大臺風范的因素之一。而《暫行辦法》卻明令允許電視臺在19:00至21:00以外播放一集影視劇可以插播一次廣告,這不僅沒有充分考慮電視觀眾的要求,也存在強制交易之嫌疑.
七、誰來維護廣大觀眾聽眾的利益
由于眾所周知的原因,廣播電臺和電視臺在我國擁有數以億計的觀眾和聽眾,可以肯定,絕大多數觀眾聽眾不是為了廣告才去看電視或聽廣播,因此,廣告播出的多少關系到廣大觀眾聽眾的切身利益。增加廣告播出量無疑會增加電臺和電視臺的廣告收入,但觀眾和聽眾卻不得不接受更多的、本身并不需要的廣告信息,他們的利益誰來維護?
八、《暫行辦法》的大部分內容無實際意義
《暫行辦法》總共三十條,其大多數條款的內容,在《暫行辦法》之前的法律、行政法規、規范性文件(如《廣告法》、《廣告管理條例》、《廣播電視管理條例》、原廣播電影電視部及國家廣電總局文件等)中均有明確的規定,沒有必要再由《暫行辦法》予以重復。
《立法法》明確規定:立法應當體現人民的意志,發揚社會主義民主,保障人民通過多種途徑參與立法活動,科學合理地規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權利與義務。對照法律要求并綜合上述情況,筆者愚見,《廣播電視廣告播放管理暫行辦法》不是一部好的規章。
作者單位:河北三和時代律師事務所
篇4
1、嚴格遵守《執業醫師法》《傳染病防治法》《精神衛生法》《母嬰保健法》《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醫療廢物管理條例》《醫療質量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和醫療技術規范,依法執業。對社會和公眾負責,保證醫療質量,接受社會監督,承擔社會責任。
2、嚴格按照《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中核準登記的執業地址和診療科目開展診療活動,不超范圍執業;嚴格遵守醫療技術臨床應用、臨床研究管理的規定,不將禁止類技術應用于臨床,不違規開展臨床研究項目;所有從業人員具備相關的執業資格,并按規定及時注冊或備案,不使用非衛生技術人員從事醫療衛生技術工作。保證本醫療機構的科室設置、人員、設備以及醫療用房等條件符合法定許可條件。
3、嚴格按照《傳染病防治法》、《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條例》和《突發公共衛生事件與傳染病疫情監測信息報告管理辦法》等規定做好傳染病的預防、控制和疫情報告,發生重大災害、事故、疾病流行或其他突況時,自覺服從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和調遣。
4、嚴格執行《醫院感染管理辦法》、《消毒管理辦法》等有關法規、規章,建立和落實醫院消毒、隔離和無菌操作制度,防止院內的交叉感染。按照《醫療廢物管理條例》和《醫療衛生機構醫療廢物管理辦法》規定,做好院內的醫療廢物的分類收集、運轉、暫存、交由醫療廢物處置單位集中處置等工作。
5、嚴格執行《消毒管理辦法》,建立消毒產品進貨檢查驗收制度,絕不使用無證或證件不齊全的消毒產品。
6、嚴格執行《醫療機構臨床用血管理辦法》,按規定儲存血液,建立臨床輸血申報、審批制度,與病人簽署輸血治療知情同意書。
7、嚴格執行《放射診療管理規定》和《放射工作人員職業健康管理辦法》,做好放射工作人員健康監護工作。嚴格遵守《職業病防治法》有關規定,在批準范圍內開展職業健康檢查、職業病診斷工作。
8、嚴格執行《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管理條例》,保證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的合法、安全、合理使用。
9、杜絕非醫學需要鑒定胎兒性別和非法選擇性別、終止妊娠。
10、嚴格執行醫療廣告審查制度,并按照《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批準內容醫療廣告。
11、嚴格執行《處方管理辦法》,規范處方管理,提高處方質量,促進合理用藥,保障醫療安全。
篇5
從2009年開始,公司開始逐步實施積分制管理辦法和多項目經營的管理理念,幾年下來,公司員工人數從最初的五、六個人裂變成為現在的近百人的團隊,公司經營范圍從最初的廣告制作發展成為一家集廣告、裝飾、展覽、慶典、演藝、傳媒、影視、雜志、高端婚慶、培訓、房地產營銷策劃等11家業務分公司為一體的一站式文化傳媒服務機構,2012年公司的營業額近2000萬,真正驗證了積分制管理創始人李榮說的“廣告公司年營業額3年過千萬”的事實。
2009年開始試行積分制管理時,當時員工只有6、7人,業務也只是單一的廣告制作和安裝,自我學了積分制管理后,有了多項目經營、打造一站式、全方位、集約化、規模化文化傳媒服務機構的構想和信心,當時我就意識到做這些必須有一個好的管理機制,才能復制和擴張。于是我開始在單位進行宣傳、發動,制定公司積分制方案……2011年6月,我帶著管理團隊一行四人再次前往湖北群藝學習,成立了積分制實施小組,7月正式啟動,在實際應用的過程中不斷地深化和完善,逐步全面復制群藝積分制管理模式。2011年11月,公司開始實施全面的產值量化管理。到2013年6月底,積分制管理在添彩傳媒已經卓越成效,解決了管理上的很多難題,用積分進行引導,最后成為了員工的好習慣、好思想、好風氣,逐漸形成了健康的企業文化。
通過積分制管理辦法:一、解決了公司內部衛生環境的老大難問題。公司行政部制定了個人辦公區衛生標準、辦公區衛生標準、公共衛生區衛生標準,同時規定相應的責任人和獎扣分標準。二、 提高了公司職能部門的管理積極性,解決了管理增加的工作量。通過積分制管理的實踐運用,公司也在積分管理上創新。三、解決了公司公共事務無人管的問題。四、提高了公司員工業務接單和催款的積極性。
篇6
被告:某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案由:行政處罰糾紛
簡要案情:被告接到舉報,稱原告在城市晚報所作醫療廣告系虛假宣傳,損害消費者的權益。被告據此立案調查,查明原告以某城市醫院呼吸內科的名義在城市晚報連續4天刊登廣告,稱“三個療程(三個月)徹底治愈哮喘”。被告在對原告進行調查時,發現原告廣告未經衛生管理部門審查,同時原告承認該宣傳為虛假宣傳。被告認為該廣告內容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四條關于“廣告不得含有虛假內容,不得欺騙和誤導消費者”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同時,被告認為申請人未取得《醫療廣告審查證明》該醫療廣告,違反了《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三條規定,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作出罰款10000元的處罰。被告又以原告違反《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五條的規定,以內部科室的名義廣告為由,根據《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原告處以10000元罰款。根據以上幾項內容,被告對原告下達了處罰30000元的行政處罰決定,原告不服,向某區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處理結果:某區人民法院經審理后,認為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違反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四條“對當事人的同一個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的規定,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判決撤銷了被告的行政處罰決定。
案情分析:
一、原告實施了一個違法行為,并非多個違法行為。
本案被告的行為實際上違反了“一事不再罰原則”。對一事不再罰原則的理解首先是對“一事”即“同一個違法行為”的理解和認識。所謂“違法行為”指當事人違反行政法規范的行為或者說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當事人實施了一個違反行政法律規范的行為或者說一個違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為,當事人在客觀上僅有一個獨立完整的違法事實。理解這一概念需要注意以下幾點:第一,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獨立的違法行為而非一類違法行為。第二,同一個違法行為在實施的主體上,是同一違法行為人。第三,同一個違法行為是指一個違法事實而非一次違法事件。第四,同一個違法行為,指的是該違法行為的全部事實,如果尚有其他未查清事實,在證據確鑿查明事實后可以追加處罰。本案中,原告未經批準以內部科室的名義廣告,其實施的行為符合同一個違法行為的構成特征,并非實施了多個違法行為。
二、原告實施一個違法行為,違反了多個法律規范的規定。
篇7
【中圖分類號】R246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4-7484(2012)13-0073-01
隨著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保健意識的加強,保健食品將成為人們日常生活中的普通消費品。然而,就目前保健食品市場來看,由于我國食品監管體制還不夠完善,保健食品市場雜亂無序,保健食品市場存在著諸多安全隱患,危害著人民群眾的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1 概念
隨著人們生活水平逐漸提高,我國的膳食結構由溫飽型向小康型、營養型過渡,加之膳食營養的逐步深入,人們發現有些食物除具有一般食品所具有的營養和愉悅功能外,還可以調節人體生理機能,從而提高人體健康水平,一類特殊的新型食品――保健食品隨之產生。保健食品是如何定義的呢?我國《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健食品是指表明具有特定保健功能的食品。即適宜于特定人群食用,具有調節機體功能,不以治療疾病為目的的食品。
2 目前保健食品市場主要存在的問題
2.1偽造批準文號,冒充保健食品銷售。很多保健食品出身于制藥企業,一些規模小的制藥企業沒有實力進行臨床試驗,不能通過國家的檢驗,得不到藥品批準文件,只能以保健食品的名義進行生產銷售,而2003年7月以前的保健食品審批權在衛生部,其產品說明書和包裝上標示有衛生部的批準文號:衛食健字[xxxx]第xxxx號,2003年7月以后的保健食品審批權在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其產品批準文號:國食健字Gxxxxxxxx。保健食品批準文號的“五花八門”,“食”、“食衛”、“衛食”、“衛健”、“衛食健”和“國食健”等各種字號讓消費者無所適從。目前,市面上的一些假冒保健食品,就是造假者利用審批權過渡時期,偽造或冒用一些已經過期的批準文號,冒用或編造生產廠商生產出來的。
2.2 包裝不規范。一些假冒保健食品生產者仿造知名品牌藥品的包裝,產品名稱含有涉藥內容的文字,甚至與藥品的商品名稱相同;產品包裝標示的名稱與批準的名稱不相符,將批準的產品名稱以遠遠小于其商標或其他名稱的字體印制在包裝上,其顏色極接近于產品包裝的底色調,使消費者很難看清真正的名稱;產品包裝不標明批準文號,只標明《衛生許可證》號碼,使消費者無法辨別真偽;產品說明書內容含有“適應癥”、“功能主治”等內容,無“本品不可替代藥品”字樣,混淆視聽,誤導消費者。
2.3 夸大宣傳效果。一些保健食品在銷售環節,以現場講解、宣傳單、視聽廣告等形式夸大宣傳功能作用,甚至宣傳具有治療功能,使用醫療用語或易與藥品混淆的用語的,欺騙消費者。一些企業、廣告商和媒體因違法成本低,屢“管”不改。有些保健食品在廣告宣傳上明明有誤導消費的“嫌疑”,但苦于“抓”不到“把柄”,有的即使“抓”到了,又因為行政處罰的力度偏小,對造假者來說也是“無關痛癢”。
2.4 非法添加藥物。保健食品“食藥不分”,埋下了保健食品“安全隱患”。雖然,我國法律法規嚴格規定了保健食品與藥品必須區別清晰,但一些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學藥品的問題比較突出,一些企業為達到廣告宣傳的治病防病效果,在保健食品中違法添加化學等藥物成分,突出產品的功能效果,置消費者健康于不顧,其結果則是嚴重威脅損害人民群眾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從劑型上看,目前市場生產和銷售的保健食品90%左右為口服液、膠囊、沖劑和片劑等形式,與藥品的劑型基本相同,客觀上容易與藥品相混同。從功能上看,一些保健食品企業在廣告宣傳時,常常把保健食品的調節血脂、調節血糖功能和藥品的降血脂、降血糖功能加以混淆。從成分上看,有關部門對部分保健食品摸底檢測發現,非法添加化學藥品的問題比較突出。如降血糖類:非法添加格列苯脲、格列奇特等,這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五十條的規定:“食品不得添加藥品”減肥類食品擅自添加化學藥品“西布曲明”。西布曲明是一種中樞神經抑制劑,具有興奮、抑食等作用,它有可能引起血壓升高、心率加快、厭食、失眠、肝功能異常等危害嚴重的副作用等等。以上種種情況,實際上對消費者的人身安全埋下了十分嚴重的安全隱患。
2.5銷售形式失控 藥房、超市和賣場等正規渠道銷售的產品相對比較規范,而一些保健品專賣店或批發市場則魚龍混雜,假冒偽劣產品充斥其中。還有一些游擊隊,更是大打球,有的借免費“診斷”、義診、健康講座等高價推銷保健食品或者普通食品,近年來我局查處的非法宣傳案件均是采用聘請所謂的“專家”、“名醫”向群眾大肆鼓吹其產品的“療效”的方式,同時采取贈送一些廉價日用品、“保健用品”,騙取群眾信任,已達到兜售的目的。
3 監管對策
針對以上問題要有一個長效機制來解決,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和其它相關部門必須協同合作來共同完成,才能達到既監管好市場又讓老百姓滿意的“雙贏”局面。
3.1完善相應法律、健全信息公布制度
1996年頒布的《保健食品管理辦法》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已于2009年6月日《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的施行,同時廢止。《保健食品管理辦法》已不能適應現今形式。應盡快依據《食品安全法》對《保健食品管理辦法》進行修改,建議明確規定禁止藥品生產企業生產保健食品,從根源解決藥品與保健食品易混淆的問題。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應在網站公布審批信息(包括新審批通過、更改、撤銷),以便各級監管部門及消費者上網查實甄別。
3.2加大打假治劣工作力度
各級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對保健食品從生產到銷售進行全面檢查,不斷加強日常監管和專項整治工作力度。同時,加強與公安部門的配合,進行聯合執法,對性質嚴重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公安機關,以達到維護人民群眾健康之目的。要健全監管信息通報和督察督辦制度,達到長效監管效果。
針對保健食品非法添加化學藥品等成分,應加大對保健食品的抽樣檢測力度。可以利用國家現有的各級藥品檢驗機構的技術力量,加以資金、設備、人員投入,提高食品檢測水平。目前,我市的食品藥品檢驗所的技術能力,完全可以利用藥品檢測技術和手段,能夠為行政執法提供技術支撐。
3.3加強廣告審批、杜絕虛假廣告的播發
廣告審批監管部門,應切實履行職責,嚴把廣告審批關,對食品、保健食品等廣告內容細致審查,不讓含有虛假、夸大、誤導消費者的廣告內容蒙混過關。各類廣告播發機構,應恪守職業道德,堅決不播發未經審批的廣告。
應建立違規食品廣告監控報警系統,對食品廣告進行實時監控,做到第一時間發現違規廣告,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控制,并加大打擊力度,徹底解決虛假廣告泛濫的問題。
3.4 加大宣傳力度,提高消費者識別能力。
相關部門要采取都種形式,加大法律法規的宣傳力度,向消費者宣傳保健食品常識,讓百姓了解什么是保健食品,保健食品與藥品及食品有何不同,保健食品的適宜人群,我國法律對保健食品有哪些法律的約束。通過消費者自身保護能力的提高,達到規范食用保健食品的目的。同時,也會讓假冒保食品沒有其存在的市場,達到良好的社會效果。
參考文獻
[1]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餐飲服務環節和保健食品安全整頓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Z]. 2009-04-03.
[2]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保健食品管理辦法[Z]. 1996-3-15.
篇8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保證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科學、準確,促進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健康有序發展,根據《互聯網信息服務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通過開辦醫療衛生機構網站、預防保健知識網站或者在綜合網站設立預防保健類頻道向上網用戶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的服務活動。
開展遠程醫療會診咨詢、視頻醫學教育等互聯網信息服務的,按照衛生部相關規定執行。
第三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分為經營性和非經營性兩類。
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有償提供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是指向上網用戶無償提供公開、共享性醫療保健信息等服務的活動。
第四條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在向通信管理部門申請經營許可或者履行備案手續前,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
第二章設立
第五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為依法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從事預防保健服務的企事業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
(二)具有與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相適應的專業人員、設施及相關制度;
(三)網站或者頻道有2名以上熟悉醫療衛生管理法律、法規和醫療衛生專業知識的技術人員;提供性知識宣傳的,應當有1名副高級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的醫師。
第六條申請提供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中含有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內容的,除具備第五條規定條件外,還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一)主辦單位必須是醫療衛生機構;
(二)具有僅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的相關網絡技術措施。
第七條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向主辦單位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提出申請,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請書和申請表。申請表內容主要包括:網站類別、服務性質(經營性或者非經營性)、內容分類(普通、性知識、性科研)、網站設置地點、預定開始提供服務日期、主辦單位名稱、機構性質、通信地址、郵政編碼、負責人及其身份證號碼、聯系人、聯系電話等;
(二)主辦單位基本情況,包括機構法人證書或者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三)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學歷證明及資格證書、執業證書復印件,網站負責人身份證及簡歷;
(四)網站域名注冊的相關證書證明文件;
(五)網站欄目設置說明;
(六)網站對歷史信息進行備份和查閱的相關管理制度及執行情況說明;
(七)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在線瀏覽網站上所有欄目、內容的方法及操作說明;
(八)健全的網絡與信息安全保障措施,包括網站安全保障措施、信息安全保密管理制度、用戶信息安全管理制度;
(九)保證醫療保健信息來源科學、準確的管理措施、情況說明及相關證明。
第八條從事互聯網醫療衛生信息服務網站的中文名稱,除與主辦單位名稱相同的以外,不得以“中國”、“中華”、“全國”等冠名。
第九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對申請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材料進行審核,并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的審核意見。予以同意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公告,并向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備案;不予同意的,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格式由衛生部統一制定。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
第十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變更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向原發證機關申請辦理變更手續,填寫《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項目變更申請表》,同時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中審核同意的項目;
(二)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主辦單位的基本項目;
(三)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基本情況。
第十一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有效期2年。需要繼續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2個月內,向原審核機關申請復核。通過復核的,核發《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
第三章醫療保健信息服務
第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內容必須科學、準確,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醫療保健信息管理的相關規定。
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應當對的全部信息包括所鏈接的信息負全部責任。
不得含有封建迷信、內容的信息;不得虛假信息;不得未經審批的醫療廣告;不得從事網上診斷和治療活動。
非醫療機構不得在互聯網上儲存和處理電子病歷和健康檔案信息。
第十三條醫療廣告,必須符合《醫療廣告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應當注明醫療廣告審查證明文號,并按照核準的廣告成品樣件內容登載。
不得夸大宣傳,嚴禁刊登違法廣告。
第十四條開展性知識宣傳,必須提供信息內容的來源,并在明顯位置標明。信息內容要由醫療衛生專業人員審核把關,確保其科學、準確。
不得轉載、摘編非法出版物的內容;不得以宣傳性知識為名渲染性心理、性倫理、性醫學、性治療等性科學研究的內容;嚴禁傳播內容。
第十五條開展性科學研究的醫療保健網站,只能向從事相關臨床和科研工作的專業人員開放。
嚴禁以開展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綜合性網站的預防保健類頻道不得開展性科學研究內容服務。
第十六條提供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網站登載的新聞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新聞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登載的藥品信息應當符合《互聯網藥品信息服務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第十七條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應當在其網站主頁底部的顯著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或者《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復核同意書》的編號。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衛生部、國家中醫藥管理局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審核和日常監管工作進行指導和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依法負責對本行政區域內主辦單位提供的醫療保健信息服務開展審核工作,對本行政區域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各級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下列內容進行日常監管:
(一)開辦醫療機構類網站的,其醫療機構的真實性和合法性;
(二)提供性知識宣傳和普通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是否取得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資格,是否超范圍提供服務;
(三)提供性科學研究信息服務的,其主辦單位是否具備相應資質,是否違規向非專業人士開放;
(四)是否利用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的名義傳播內容,是否刊載違法廣告和禁載廣告。
第二十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設立投訴舉報電話和電子信箱,接受上網用戶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投訴舉報。
第二十一條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對上網用戶投訴舉報和日常監督管理中發現的問題,要及時通知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予以改正;對超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應責令其停止提供。
第二十二條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和監督管理情況應當向社會公告。
第五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未經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由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通報同級通信管理部門,依法予以查處;情節嚴重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處罰。第二十四條已通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從事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違反本辦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給予警告,責令其限期改正;情節嚴重的,對非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3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對經營性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提供者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提出監管處理意見,并移交通信管理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
(一)超出審核同意范圍提供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的;
(二)超出有效期使用《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的;
(三)未在網站主頁規定位置標明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審核或者復核同意書編號的;
(四)提供不科學、不準確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并造成不良社會影響的;
(五)借開展性知識宣傳和性科學研究為名傳播內容的。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違規對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申請作出審核意見的,原審核機關應當撤銷原批準的《互聯網醫療保健信息服務審核同意書》;對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篇9
關鍵詞:保健行業;市場消費;營銷模式
一、國內外保健品市場發展情況
保健行業是指事前對人群所提供的產品和服務,讓他們更健康、健美,并延緩老化現象或防患疾病于未然的產業。保健行業是全球性的朝陽產業,市場增長迅速。研究有效的保健食品,通過食品預防疾病、調節人體功能,可以減少社會巨大的醫藥費用,是利國利民的有效辦法。
在全世界范圍內,據不完全統計,全球保健食品已占整個食品銷售的5%,達上千億美元,而且每年都以相當速度增長。其中,近20年來,美國的保健品銷售額增長了36倍,目前年銷售額達750億美元,占食品銷售額的1/3;日本增長了32倍,近兩年的保健品銷售額為15000億日元,年產保健品3000多種;歐共體各國的保健品銷售額則每年以17%的速度增長。
我國自古就有藥食同源的養生文化,用老百姓的話說,就是“藥補不如食補”。作為一個亟須培育的行業,保健品市場的需求潛力之大實在誘人。
中國保健行業協會的統計資料表明,國內整體的保健品市場從20世紀80年代起就處于高速增長的態勢,年均增長率在15%-30%,遠遠高出發達國家平均13%的增長率。據統計,20世紀90年代中期,我國保健品生產企業就多達3000多家,品種4000多個,年銷售額一度突破300億大關。
但受保健品市場混亂的秩序影響,保健品功效的公信力逐漸下降,1999年國家開始出臺各項政策整頓市場,從2001開始保健品市場呈現下滑趨勢,但受2003年非典的影響,公眾對保健的重視空前提高。
惠聰集團的保健品市場調研報告顯示,到2004年全國保健品的市場容量恢復到了400億左右的規模。近幾年市場上新興產品不斷涌現,豐富了保健品市場,一大批品種受到消費者的歡迎。目前我國保健品年消費支出已突破500億元,成為新世紀我國工業的新興增長點之一。可見,我國保健品市場潛力是巨大的,預計2010年將達1000億元。
隨著城鄉居民的生活基本達到小康水平,也隨著保健品市場規范的進一步完善以及外國保健品大舉進軍我國,保健品必將成為不可逆轉的健康消費新潮流。
二、國家對保健品市場的產業政策發展
我國保健品行業興起于20世紀80年代,20世紀80年代末期到1995年是保健品行業的第一個高速發展時期。在這一時期,由于保健品行業的高額利潤和相對較低的政策壁壘與技術壁壘、涌現出了大小3000多家保健品生產企業。
為了規范保健品市場,1996年以后,國家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有關保健品行業的制度規定。當年,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衛生部了《保健食品管理辦法》,該辦法對保健食品的審批、生產經營、標簽、說明書及廣告宣傳、監管等各方面進行了規范。
《保健食品管理辦法》的出臺,再加上20世紀90年代后幾年的清理整頓,使保健產品走上了法制化、規范化管理,有了規范的標準,并迎來了行業的新發展。近幾年市場上新興產品不斷涌現,豐富了保健品市場,一大批品種受到消費者的歡迎。但是,保健品市場在高速發展的同時,又出現了一些新問題,比如說保健行業居高不下的暴利、夸大其詞的廣告等現象非常普遍。
針對這些問題,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又于2005年7月新出臺了《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該辦法的核心內容就是要嚴格保證保健食品的質量,新的保健食品如果不能提供詳細科研報告,將不能被最終審批,同時生產時必須符合GMP(產品生產質量管理規范)標準。這將迫使生產企業下血本在產品本身的質量和技術含量上。《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還首次取消了保健食品注冊終身制,開始實行五年一審批的動態管理,這不僅將提高新進者的門檻,還將改變目前“只進不出”的局面,對現有批號產品加強審核。
為了對廣告中虛假宣傳的保健食品進行打壓,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于2005年7月同時還出臺《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要求保健食品廣告在之前必須通過審查。該規定對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審查保健食品廣告的工作程序和對廣告內容進行技術審查的條件做出了明確規定,制定了完善統一的審查標準。這份法規規定,今后保健食品廣告中有關保健功能的內容宣傳再也不得任意擴大范圍,不能含有不科學地表示功能的斷言或者保證,不能夸大保健食品的功能或者使用公眾難以理解及容易混淆的專業術語,將保健食品的功能神秘化。《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作為目前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最全面的規定,將保健食品廣告審查納入了國家行政審批范圍,加強了對保健食品廣告的管理,有利于保健食品廣告的逐步規范和完善。
作為一種新型的營銷模式,直銷方式也逐漸收到一些保健品生產企業的青睞,按我國入世承諾,我國應在入世三周年時開放直銷領域,因此,國務院于2005年9月頒布了《直銷管理條例》。直銷管理條例公布后,首先規范了市場秩序,保護了正規企業的合法利益,也清理了目的不純的企業,為保健品直銷的健康發展提供了可能。其次,由于從此直銷有規可循,也維護和保障了消費者和直銷從業人員的利益。”《直銷管理條例》開始實施,標志著保健食品市場監管日趨成熟。
《保健食品注冊管理辦法》、《保健食品廣告審查暫行規定》和《直銷管理辦法》等規章制度的相繼出臺,使得我國保健品法規得以完善,市場也逐漸趨于規范化、法制化,新型的保健產業正在穩健地形成,我國保健品行業進入了前所未有的蓬勃發展時期。
三、我國保健品市場消費對象分析
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人民生活的改善,人們的消費水平不斷提高和保健意識日趨加強,對保健品需求持續增強,我國保健品市場發展前景喜人。保健品的消費區域已由城市擴大到廣闊的農村,保健品的消費對象也由過去的老年、兒童及患病后康復為主,擴大到婦女、中年和少年。具體來說,保健品的消費對象包括:(一)老年人
老年人由于生理方面的原因,對于保健的需求尤為突出,據世界衛生組織(WHO)公布,全世界50歲以上的老年人群發病率為50%,55歲以上為80%,其中健忘、失眠、高血壓、高血脂、骨質疏松等疾病比較常見。隨著“老年化社會”的到來,也隨著生活水平以及保健理念的提高,為了抵抗衰老,老年人對保健品的消費需求也會逐步增加并且,“銀發族”對保健品的需求非常旺盛,購買力非常強。
(二)中年人
中年人處于家庭、事業雙重壓力下。近年來,由于飲食過度和過量的脂肪攝入,肥胖癥、非胰島素依賴型糖尿病、高血壓、冠心病及癌癥等慢性病在中年人群中逐年上升,有利于預防和改善這些疾病的功能性營養食品受到了中年消費者的歡迎。另外,近年來,美容保健、滋陰壯陽類保健品大有后來居上的勢頭,已成為拉動保健品成長的一個新的增長點。中年人保健品市場也是一個龐大的消費市場。
(三)少年兒童
據統計,我國85萬所中、小學校中的1.76億在校學生中,其蛋白質、鈣、鋅、維生素A、維生素B的攝取普遍不足,缺鐵性貧血比例高達30%-40%。另外,少年兒童對健腦益智的需求也很大,因此,另一類不可忽視的保健品是維生素、礦物質等營養補充元素。
四、我國保健品市場的發展特點
目前我國生產的保健品中90%以上屬于第一代、第二代產品,且產品功能相對集中,主要集中在減肥美容、免疫調節、抗疲勞、調節血脂、改善骨質疏松、改善胃腸道功能、延緩衰老、營養補劑(補充維生素)等功能板塊上。在衛生部準予申報的22項保健功能中,具有免疫調節、調節血脂和抗疲勞3項功能的產品占全部產品的2/3。由產品功能分布可見我國保健品行業的產品結構不合理,低水平重復現象屢有發生。而從市場反饋的信息來看,純天然、綠色環保型保健品具有更大市場空間,將成為未來保健品消費的主流。據預測,未來中國市場保健品的發展,產品功能將逐步分散,產品結構趨向合理。具體來講,我國保健品行業的發展呈現出如下特點。
(一)目前保健品企業二元化結構明顯
目前,我國共有保健品企業3000多家,年產值500多億元。其中投資總額在1億元以上的大型企業只占1.45%,投資總額在5000萬元-1億元的中型企業占38%,投資不足10萬元的作坊式企業占12.5%。這表明,我國保健品生產企業中,中小企業占絕大多數,成規模的企業仍舊較少。在目前市場上除無錫健特生物有限公司、上海交大昂立股份有限公司、中國(杭州)青春寶集團有限公司、南京老山牌蜂王漿有限公司、南京中脈科技集團公司、大連珍奧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等幾家大的企業,其他更多的是規模不大、專業化程度不高的企業,甚至多數企業缺乏自身的生產能力,僅以委托加工、銷售為主,并且這些企業大部分出于維持生存狀態。
(二)產品同質同類化現象嚴重
在目前的保健品市場中知名品牌少,產品同質同類化現象嚴重。在目前的保健品企業中,除部分品牌企業是自我研發、自我生產外,絕大多數中小(約占95%以上)企業走的都是產品或自行設計商標委托代加工的運行模式。故大部分企業產品質量差,品牌式規劃發展少。
(三)產品的銷售區域性特征明顯
企業在產品的開發與推廣中,弱化全國性開發運營,而利用區域優勢,集中人、財、物優勢,做深、做透區域市場的運營模式非常明顯。近年來在區域的運作中,幾家大的區域性知名企業的業績都不錯。例如昂立在上海的年銷售額在2.3-2.5億,青春寶在浙江省的年銷售額在4億,老山牌蜂王漿在南京的銷售額在8000萬,九塊九牌減肥茶在江蘇的年銷售額8000多萬。這些企業幾乎都是憑借產品在區域的優勢公共關系、渠道網絡、媒體等地區的資源優勢,精耕細作、做深、做細區域市場。除“黃金搭檔”憑借腦白金強大的廣告和品牌影響及網絡優勢強行鋪開的全國市場之外,很少再出現全國性的產品。
(四)保健品營銷模式發生明顯變化
我國保健品市場經過20多年的發展,尤其是在羅氏、惠氏、安利等國際知名企業的帶動下,保健品營銷模式已從發展初期的單純概念營銷模式發展到目前的傳統廣告、終端營銷、會議營銷、與客戶面對面的直復營銷等多種營銷方式并存的營銷模式。保健品企業已從針對消費者簡單的廣告推廣教育模式發展到針對消費者長久的養生教育和對消費者進行長期的跟蹤服務。而消費者在購買保健品時,也十分關注產品的保健功能和品牌信譽。知名品牌的產品銷路明顯比一般品牌的品種熱俏。國內市場中,不到20%的名牌品種占據了50%的市場份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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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在本市行政區域內設置的具有發光和動態效果并用于戶外廣告和公益宣傳的電子顯示屏、激光投影、冷陰極管顯示裝置等(以下統稱“戶外電子顯示屏”),適用本規范。
第三條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市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管理工作。
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市戶外廣告設置規劃》編制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規劃。
第四條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朝向道路來車方向,妨礙城市道路和公路上行車安全、影響道路暢通;
(二)形成光污染、噪聲污染、電磁輻射污染等影響居民正常生活;
(三)《戶外廣告設置管理辦法》規定的其他禁止情形。
第五條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主要設置在城市公共廣場或者步行街的適當位置。在城市主干道兩側(城市封閉廣場和步行街除外)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的,畫面切換應采取慢轉換方式,原則上每個固定畫面的播放時間應當≥15秒。
第六條在商業區及其周邊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1000cd/m2;在其他地區設置的戶外電子顯示屏,夜間亮度值應≤400cd/m2;戶外電子顯示屏應具備按照日照強度變化調節顯示亮度的功能。
第七條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與周圍道路、建筑、景觀的風格相協調,不得破壞建筑物、構筑物的容貌。
第八條 設置戶外電子顯示屏應當符合戶外廣告設置的安全技術標準、管理標準,應采用先進技術和節能環保的優質材料并由具備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負責顯示屏的設計、制作和安裝,保證顯示屏質量和安全。
第九條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廣告的,其內容審查和監督管理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廣告法》、《戶外廣告登記管理規定》等有關法規、規章的規定執行。
戶外電子顯示屏在播放過程須有不少于20%的時間播放公益內容。
利用戶外電子顯示屏播放或轉播新聞、電影、電視節目等,應當符合廣播電視管理和知識產權管理的有關規定。
第十條戶外電子顯示屏設置使用權,按照《戶外廣告管理辦法》的規定,通過拍賣等有償方式取得,所得收入全部上繳市財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