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西行范文

時間:2023-03-18 22:29:18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隴西行,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關鍵詞:唐詩;古箏;宮商角徵羽

唐朝建立后,長期政治穩定及經濟的繁榮,為文化藝術的發展創造了一個良好的社會氛圍,同時,由于科舉制的推行,對當時的知識分子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前朝的五言七言古詩、后世興起的絕句及律詩等在此期都得到了迅速發展,詩歌藝術迎來了自身發展的黃金時期。唐代前期的詩歌大多以歌頌祖國壯美河山的田園詩,豪邁慷慨的邊塞詩為主,殆及中晚唐,國勢衰微,民生凋敝,那些憂國憂民的現實主義詩歌、充滿著悲壯乃至激烈的情懷的邊塞詩影響更大,也更具價值。那種對華光流失的傷感,江河日下的痛惜,妻離子散的悲戚,田園荒蕪的落寞……都成為作者抒感的主題,面對帝國不可挽回的頹勢的哀婉之音遍布九州各地。陳陶,這位晚唐名士《隴西行》系列詩歌就是對晚唐戰爭給人民帶來的深重災難的經典概括,其中的一首“誓掃匈奴不顧身,五千貂錦喪胡塵。可憐無定河邊骨,猶是春閨夢里人。”更是膾炙人口,沁人心脾,詩歌把戰爭造成的殘酷事實和家鄉妻子的良好愿望結合在一起描述,造成了強烈的藝術效果,其深刻而極富魅力的語言征服了古今無數的讀者,使之代代相傳,歷久不衰。

這首《隴西行》以其簡練而又不失深刻、具有廣博內涵和思想的七言絕句,帶給人太多的聯想和感傷,猶如空谷之音的情節,跌宕起伏卻又讓人悱惻不已,詩中的故事,故事中的畫面,使人浮想聯翩,悵然神傷。如果要用一種樂曲來表達這首《隴西行》深邃的思想、寬廣的畫面故事,則非古箏莫屬了,這是因為只有古箏豐富多元的音節變更、流暢舒緩的音域效果,才能夠準確傳遞出故事中將士橫掃匈奴的激昂、無定河邊白骨累累的慘烈、勇士們命喪胡塵的不幸、春閨的美好祈愿及哀傷……

同時,古箏在傳統的樂器之中地位也是最高的,是古代宮廷樂曲主要的演奏樂器,與笛子、簫等只適合演奏民間小調的鄭衛之器不同,其音色優美音域寬廣,有著“眾樂之王”的崇高的地位。所以,用古箏來演奏充溢著國殤般悲壯意識的《隴西行》應該是恰當不過的了!

演奏之始,首先要求表演者在服飾、道具及環境的搭配方面有所講究,盡量和《隴西行》所表述的境界結合起來,以期起到渲染的作用。同時演奏者神情應該端莊安詳,以突出事件的莊重和靜穆。樂曲開始時先以華麗激越的序曲交代唐代盛大繁榮的時代氣象,為之后悲壯蒼涼的曲調做鋪墊。在表達“誓掃匈奴不顧身”的章節中,運用八音度“大撮”的渾厚優美的音階傳遞蒼涼雄渾的境界,之后運用連續不斷的刮奏手法表達出戀人之間依依不舍的眷戀之情,這種響亮明快的樂曲適合表達二人溫馨甜蜜的情感世界及送郎上前線的不舍與無奈。在這個章節中歡快與雄壯的節拍交替出現,突出二人在“顧小家”及“為大家”之間的猶豫和徘徊。

下一樂章要表述的是為國捐軀,誓滅匈奴的豪邁之舉。這一章節一定要高亢而突兀,以激烈的節律表現男兒為了國家的安寧平和而視死如歸的勇氣和決心。此曲的音節由慢到快,徐緩急促中,穿插著嘹亮激昂的節拍,這看似紛亂的音律卻恰到好處的把唐軍誓死殺敵奮不顧身的無畏精神淋漓盡致地表現出來。彈奏中將雄健明快的徵律作為基調,其間雜陳以短促清越的商音和銳利明快的角音,來表現戰爭的慘烈和悲壯。此曲的結尾部分,則以沉重舒緩的宮調表現戰爭的殘酷性,暗示“五百貂裘喪胡塵”的慘烈結局。總而言之,這一章節的節奏音律上,一定要富于變化,以或高亢激越或低沉婉轉或沉雄急促的音調,表現出詩歌豐富多變的內容,生動深入地再現古戰場的兩軍對壘的浩瀚氣勢和彼此間的激烈沖突。

第三樂章的“可憐無定河邊骨”傳遞出的意境有別于上述二章,演奏者應采用沉重舒緩的曲調,在低沉的旋律中烘托悲涼傷感的情緒:在廣袤無垠的北國大地上,曾經的古戰場已經變得沉寂安靜;在白骨皚皚的無定河邊,滌蕩著歲月的風塵……在這里,厚重的音律讓聽眾穿越數千年的時光,回憶起那一幕幕驚悚而沉重的戰爭場景,聆聽到戰馬的哀鳴和北風的凄厲……此時的演奏曲調,不能采用古箏清脆昂揚的音節,而應采用低沉的回音塑造藝術效果,于對比中傳達作者的傷感思緒……

篇2

關鍵詞:地下連續墻;鋼筋籠吊裝;卡籠;明挖段區間;控制要點

中圖分類號:B025.4文獻標識碼:A

廣州軌道交通地鐵十三號線某標段明挖段整個連續墻結構呈異形結構,地下連續墻有較多不規則槽段,現就明挖段地下連續墻幾幅鋼筋籠入槽難的案例進行原因分析和針對措施:

一、 TQVI-9-1槽段鋼筋籠

2013年 8 月 4日中午,明挖段地下連續墻TQVI-9-1槽段鋼筋籠吊裝入槽施工時,鋼筋籠2/3下段能順利入槽,無異常現象,入槽尾部時,發生“卡籠”現象,其上部約3m鋼筋籠范圍難以入槽。從上午11:50開始鋼筋籠起吊,直至下午14:00,經過反復調整吊裝鋼筋籠中心位置,該槽段鋼筋籠才完全入槽,比預計吊裝時間超出約1.5小時。TQVI-9-1槽段為特殊異型“T”字槽段,該槽段鋼筋籠制作難度較大,有三邊魚嘴咬合臨近工字鋼,詳見圖二鋼筋籠形狀圖。鋼筋籠吊裝難度也較大,入槽過程中,稍有角度偏移,就很容易出現鋼筋籠“卡籠”現象。

1.1原因分析:

鋼筋籠吊裝至2/3處時,鋼筋籠中心線與槽段中心線有偏移現象,現場管理人員、司索工等未及時對鋼筋籠軸線進行調整,致使鋼筋籠與臨邊工字鋼有摩擦抵觸,難以入槽。

該槽段鋼筋籠為地下連續墻中間二期槽段,三邊均有臨近槽段工字鋼嵌入。一期槽段鋼筋籠制作過程中,工字鋼制作不標準,中間有起伏現象,導致尾部入槽困難。

臨邊槽段澆筑砼過程中,工人堆砌沙袋未按技術交底要求實施,沙袋封堵不嚴密,出現砼滲入臨邊槽段情況,致使槽段底部空間不足。[1]

圖1TQVI-9-1 槽段鋼筋籠 圖2 鋼筋籠底部進行切口處理 圖3 鋼筋籠TQVI-8-1變形后重新加工 圖4 TQVI-6-1“卡籠”后魚嘴嚴重變型

1.2針對措施:

起吊之前,應仔細檢查鋼筋籠的平整度,并對各吊點焊接、桁架筋的錨固情況進行全面檢查,對脫焊、吊點不牢固的地方應進行加固處理。吊裝時,司索工應時刻檢查鋼筋籠的入槽角度,有偏移導墻中心線時,應及時調整位置。

臨邊槽段工字鋼加工過程中,應適當放大工字鋼尺寸。底部如有條件,可以適當做切口處理,(詳見下圖2 鋼筋籠底部進行切口處理)。便于臨邊魚嘴嵌入底部。臨邊鋼筋籠制作過程中,整個工字鋼表面應保持平整,不得有起伏現象。

臨邊槽段澆筑砼時,可以不采用沙袋封堵的形式,針對不同的槽段尺寸(一般為800mm或1000mm),可以采用相應尺寸接頭管進行封堵。經過本標段的試驗,采用接頭管封堵砼,效率高,封堵質量好,底部砼難以侵入臨近槽段,能有效避免一期槽侵線隱患。

二 、TQVI-8-1槽段鋼筋籠

2013年 8 月 11日凌晨,明挖段地下連續墻TQVI-8-1槽段鋼筋籠開始起吊,起吊時,吊點位置局部鋼筋籠面筋出現拉脫現象。鋼筋籠出現變形,經現場監理要求,不得繼續吊裝,鋼筋籠需重新加工,整改完成后,經過驗收,重新起吊,但入槽至1/2處時出現嚴重“卡籠”現象,鋼筋籠無法下放,也無法吊出。后經過履帶吊車強制來回拉伸,鋼筋籠拔出,此時鋼筋籠的下部端頭4m范圍內鋼筋已嚴重變形,鋼筋籠吊裝未能如期完成。由于變性嚴重,鋼筋籠重新制作安裝,嚴重影響了地下連續墻工期計劃。該槽段為特殊異型“L”二期槽段,垂直方向有魚嘴嵌入臨邊工字鋼,詳見下圖3。

2.1原因分析:

項目部“三檢”制度不完善,質檢員工作不到位,施工員不作為,致使鋼筋籠加工質量差,焊接不飽滿,局部焊點有脫落現象,鋼筋籠桁架筋未發揮作用,導致起吊后,面筋發生拉脫現象,鋼筋籠整體剛度不夠。

該槽段修槽過程中,槽段修復不徹底,且槽段的垂直度與設計要求有出入,現場管理人員對槽段成槽質量控制不嚴,吊裝之前方形槽未能全部探測整個槽段成槽情況。[2]

該槽段鋼筋籠為地下連續墻中間二期槽段,兩邊均有工字鋼嵌入。一期槽段鋼筋籠制作過程中,工字鋼制作不標準,與設計尺寸有出入。

槽底局部地質與設計地質勘查報告有出入,槽段內有巖層。

2.2針對措施:

鋼筋籠制作前,項目管理人員應對鋼筋籠作業班組進行技術交底工作。鋼筋籠制作過程中,應嚴格落實“三檢”制度。焊工應持證上崗,焊點應飽滿,不得有咬邊、燒穿、孔洞等焊接質量隱患。鋼筋籠桁架筋應嚴格按照設計要求進行布置,與主筋應焊接牢固可靠,面筋應做到100%點焊,保證鋼筋籠的整體剛度。

成槽過程中,樁機手應按時填寫成槽記錄表。管理人員應及時分析巖樣是否與設計、勘察報告相符合。有異常情況,應采取相應措施進行處理。成槽完成后,必須采用方形錐對槽段進行修整,修整完成后,還應走槽數遍,確保成槽尺寸滿足鋼筋籠下放要求。

三、 TQVI-6-1槽段鋼筋籠

2013年 8 月 13 日上午,TQVI-6-1槽段鋼筋籠吊裝入槽時,出現嚴重卡籠情況。從上午11:00開始起吊鋼筋籠,吊裝至約2/3處,鋼筋籠難以下放,且無法吊出。整個鋼筋籠僵持在槽段內約8個小時,后采用履帶吊車、拔管器等設備對鋼筋籠進行強制拔籠。直至第二天凌晨,鋼筋籠才全部順利入槽。經查,鋼筋籠截面尺寸大于設計尺寸約1cm,且鋼筋籠吊裝過程中,吊裝作業現場應到的部分管理人員不在現場。由于在拔籠過程中,采用履帶吊車、拔管器等設備強制拉拔,導致下部鋼筋籠“魚嘴”部分約10米范圍內均發生嚴重變型。該槽段為開口“L”嵌入形轉角槽段,詳見圖4。

3.1原因分析:

鋼筋籠制作過程中,未能將鋼筋籠截面尺寸放小,是此次“卡籠”的直接原因。

項目管理人員管理不到位,技術交底不徹底,現場“三檢”制度不完善是間接原因。

該槽段屬于異性二期轉角槽段,入槽難度較大。尺寸、角度控制與槽段有出入。

臨邊槽段澆筑砼過程中,出現砼滲入臨邊槽段情況,致使槽段內部空間不足。

3.2針對措施:

鋼筋籠截面尺寸應比設計尺寸適當放小,一般為2~5cm。

質檢員、施工員等施工現場作業人員,應切實履行崗位職責,落實鋼筋籠制作“三檢”制度。吊裝時,相關管理人員應到崗,不得無故離開吊裝作業現場。

轉角槽等特殊異性槽段施工時,應做好槽段實際角度與鋼筋籠角度相配對的原則,盡量避免硬搬圖紙施工。

連續墻分槽時,應做到靈活變通,遇到具體情況,應與設計、業主、監理等單位及時溝通。降低成槽和鋼筋籠制作難度,確保鋼筋籠順利入槽。

四、 鋼筋籠“卡籠”的影響

以上幾幅鋼筋籠入槽“卡籠”事件,嚴重影響了明挖段地下連續墻的施工質量和總體進度計劃。由于鋼筋籠入槽難,致使工期延誤,增加了項目的成本。同時由于部分作業班組采取沖籠等不良的強行入槽方式,對于后續基坑開挖,基坑支護等也形成了質量隱患。

五、鋼筋籠難以入槽的一般原因分析

地下連續墻鋼筋籠一期槽段一般“卡籠”現象較少,對于二期槽段、特殊異形槽段“卡籠”現象較為普遍。鋼筋籠入槽“卡籠”的一般原因,通常有以下幾點:

成槽質量不好。槽壁凹凸不平、彎曲或傾斜較大。底部槽段修正不平,部分死角未能及時發現。

鋼筋籠尺寸不當。鋼筋籠制安過程中,尺寸過于按設計標準實施,導致尺寸偏差過大,縱向接頭處出現彎曲,定位墊塊過于凸出。

鋼筋籠的整體剛度不夠。部分鋼筋籠制作過程中,鋼筋焊接質量差,鋼筋桁架未能按設計要求布置,吊裝過程中出現變形。

鋼筋籠的折向角度與槽段實際角度有出入。鋼筋籠的制作應從以設計、規范為準則參考,從實際情況的角度出發態度考慮。減少特殊異形槽段、角度過大等槽段。

六、鋼筋籠入槽的技術和管理控制

6.1鋼筋籠尺寸不準或變形的源頭控制

鋼筋籠制作應在平臺上放樣成形,在平整地面或平臺上綁扎,用卡板控制尺寸,安排好綁扎次序,偏差控制在允許范圍內,外形尺寸應比槽段尺寸小110~120mm,如圖十二鋼筋綁扎示意。

鋼筋籠除結構受力筋外,一般應加設縱向桁架和主筋平面內的水平與斜向拉條,并與閉合箍筋電焊成骨架。對于鋼筋籠重量超過30t的,桁架筋與主筋焊接處,可以加大焊接受力面積。對較寬尺寸的鋼筋籠應增設直接25mm的水平筋和剪刀拉條相成的橫向水平桁架,并按要求設置吊點,使其具有足夠的剛度,避免出現吊裝時變形后卡籠情況。

定位墊塊應比設計尺寸略小。在兩側加設導向鋼筋耳環的定位墊塊,應使得每側與設計槽壁間的距離有20mm的間隙。避免出現鋼筋籠的定位墊塊過于凸出,導致入槽難問題。

為避免二期槽段鋼筋籠入槽難問題,一期槽段鋼筋籠工字鋼接口處,應嚴格控制截面尺寸,并應考慮在下放過程中工字鋼縮小的尺寸,適當放大。二期槽段魚嘴處鋼筋宜比設計尺寸做小3~5cm。

6.2成槽凹凸不平、傾斜的質量控制

樁機使用前應調整懸吊位置,使機架、鉆頭和槽孔中心處于同一直線上,以防止產生偏心;機架底座應保持水平,并安設平穩,防止歪斜。

遇較大孤石、探頭石,應鋪以沖擊鉆破碎,再用鉆機鉆進。

在軟硬巖交界處及擴孔較大處,應采取低速鉆進。

盡可能采取兩槽段成槽,間隔施鉆,合理安排掘削順序,適當控制鉆壓,使鋼繩處于受力狀態下鉆進。

出現鉆孔偏斜的情況,對于偏移較小槽段,一般可在偏移處吊住鉆機,上下往復掃孔,使鉆孔正直;對于偏斜嚴重的槽段,應回填砂與粘土混合物到偏孔處1m以上,待沉積密實后,再重新鉆進。

吊裝作業之前,應用方形錐修整槽孔,并應實施“走槽”。檢查槽孔的成槽尺寸和質量。

6.3鋼筋籠吊裝過程中的管理控制

項目管理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的崗位職責。加強對地下連續墻各施工班組的技術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做好相應的教育培訓,針對重難點應詳細描述,并提供相應的控制措施。

用于鋼筋籠制作和吊裝的各項設備應符合相關要求。特別是起重吊裝設備的各項指標應滿足安全規范要求,不得滿載、超載起吊鋼筋籠。

鋼筋籠吊裝過程中,需在場的項目管理人員應切實履行各自崗位職責,不得無故離開。

吊裝前,應仔細檢查鋼筋籠的截面尺寸、吊點的布置、吊裝運距和吊點焊接等情況。各吊點應牢固可靠,吊裝前宜小高程、短運距進行試吊。

應仔細檢查槽段的截面尺寸和深度和垂直度。槽壁的垂直度偏差是直接決定鋼筋籠能否順利入槽的關鍵因素,一定要嚴格控制。在沖槽過程中,應加大對槽段垂直度的檢測頻率。

吊裝過程中,對于鋼筋籠重量超過10t以上的,宜采用雙扁擔雙機抬吊吊點施吊。鋼筋籠立起后,主吊車于鋼筋籠的夾角不宜過小,一般宜75°左右。如圖5、6所示。

圖5 鋼筋籠雙扁擔雙機抬吊圖6鋼筋籠吊立后示意圖

入槽后,如出現局部卡籠的現象,應將鋼筋籠緩慢向上吊起,重新調整中心位置,再次入槽。若入槽仍不暢,鋼筋籠軸心與槽段軸線發現偏移,可以采用局部墊木塊的辦法,推動鋼筋籠軸線與槽段軸線重合。嚴禁采用沖籠的方式下放鋼筋籠。

如因鋼筋籠尺寸偏差過大或變形后不能放入的情況,應全部或者局部拆除,重新綁扎,使得尺寸符合設計要求為止。

應避免在大風、雨天等惡劣天氣狀況下進行吊裝作業。

6.4鋼筋籠順利入槽 “五字”控制要點

地下連續墻鋼筋籠的能否順利入槽,應做到“放、收、修、探、調”五字控制要點。放,導墻施工時,應將外側墻體外放10cm左右,加大槽段尺寸,擴大鋼筋籠入槽空間;收,鋼筋籠制作過程中,應適當減小鋼筋籠截面尺寸,降低與槽段內壁和臨邊槽段的不良抵觸幾率;修,成槽完成后,要采用方形錐對整個槽段進行修整,避免出現死角和槽壁的棱角形狀;探,對于有孤石、巖層等地質復雜的槽段,宜備有地下連續墻槽段探孔器,對連續墻進行有效探測,避免吊裝時出現鋼筋籠無法吊出的現象;調,即在鋼筋籠吊裝過程中,應及時調整鋼筋籠中心位置和槽段中心線相重合,避免出現傾向一邊的現象。

七、結束語

地鐵明挖法施工地下連續墻因施工時振動小、噪音低,非常適用于城市軌道工程。同時因為其墻體剛度大、防滲性能好,質量可靠,適用于多種地基條件或不良地基的處理。在建設工程中,廣泛被采用。本文重點介紹了廣州十三號線某標段明挖段地下連續墻施工過程中鋼筋籠吊裝入槽時卡籠的質量通病問題,并針對幾幅連續墻的典型案例,進行原因搜尋,逆向反思。詳細闡述了在施工過程中如何避免出現類似問題,給出了技術分析和建設性的建議,對于其他類似地下連續墻施工鋼筋籠入槽給出了參考意見。

參考文獻:

篇3

(一)理論認識仍有誤區。目前在理論界和實務界仍有部分認識誤區,即認為銀行業壟斷經營是社會主義公有制發展的需要,是保障國家金融安全的需要,不應受到反壟斷法的追究。如有人提出,銀行業應該是壟斷法適用豁免的對象,其主要依據是公共利益要求和壟斷的經濟效益性。【8】當把銀行業壟斷與金融安全、經濟安全乃至國家安全聯系在一起時,商業銀行的重要性即被凸現出來,銀行業壟斷的合理性似乎在這里找到了最好的注腳。但問題是,公有制與銀行業的壟斷經營有沒有必然聯系,不能只從計劃經濟的傳統體制中去找答案。適合理想社會主義的國家壟斷信用并不適合現實中的中國,20多年的改革開放實踐對此給出了有力證明。必須看到,放松管制已經是全球金融業發展的大趨勢,把銀行業整個行業納入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并不妥當,對金融安全并無益處。多年來,銀行業壟斷不但未能減少國有銀行的不良資產,反而成為其巨額不良資產產生的重要原因;不但未能給金融市場帶來穩定,反而使“地下金融”愈演愈烈使金融市場更為混亂。行政權力對商業銀行業務經營活動的直接干預,不但限制了市場競爭,而且扭曲了市場行為,結果是政府對市場的干預越深、干預的時間越長,反而越加大了金融風險。因此,不能把銀行業壟斷與國家金融安全劃等號。

(二)社會責任意識不強。公司社會責任是公司法理論發展的產物。過去,人們往往認為公司是由股東、債權人和公司本身三者構成的利益平衡體,現在,公司社會責任理論突破了這一狹隘的看法,引入了更多的利益相關主體,承認了公司經營對于眾多利益相關者的影響,要求公司承擔更廣泛的責任。我國現行《公司法》順應了這一趨勢,在追求股東利益最大化的同時,強化了公司的社會責任。【9】由于《公司法》同樣構成銀行法的重要法源,因此,無論是《公司法》總則第5條的規定,還是其后分則中第45條、第52條、第68條、第71條、第109條以及第11條等規定,對銀行設立、治理、運營、重組等各個環節都應有約束力,銀行應予以嚴格執行,并注重弘揚社會責任精神。但從目前的實踐看,利潤和股東收益仍是商業銀行經營的主要目標,銀行業壟斷行為的出現與《商業銀行法》等專門金融機構立法對銀行社會責任的規定缺位不無關系,與商業銀行及其高管人員的社會責任意識不強更有著直接聯系。

(三)反壟斷法制不夠完善。反壟斷法是保護市場競爭,防止和制止壟斷行為,維護市場秩序的重要法律制度。但在《反壟斷法》出臺以前,有關銀行業反壟斷的相關法律規范卻主要散見于一些法律、行政法規和部委規章中。這些法律、法規的特點是:部委規章居多,立法的權威性不夠;立法形式散亂,不統一甚至沖突;立法內容存在疏漏;禁止性規范多于制裁性規范,導致責任追究不足。如《商業銀行法》第9條規定,商業銀行開展業務,應當遵守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這樣的規定只是表明了商業銀行的業務經營活動同樣適用競爭規則,但在反壟斷領域明顯缺乏具體的可操作性。一些商業銀行之所以明目張膽地實施拒絕交易等壟斷行為無視廣大消費者和小企業的利益,顯然與我國銀行業反壟斷方面經濟法制的不夠完善有關,司法介入乏力的狀況從一個側面反映了我國銀行業反壟斷法制的尷尬。

二、當前我國銀行業壟斷行為的表現及其危害

我國銀行業的競爭已經出現區別于過去以國家壟斷形式為主要特征的新型壟斷行為,這些壟斷行為給金融市場和消費者所帶來的巨大危害不能不引起我們的重視。具體表現在:

(一)相互串通收費,形成價格聯盟。以銀行卡跨行收費事件為例,2006年6月1日,跨行查詢收費正式開始實施。但幾乎與此同時,包括新華社在內的多家媒體對這一收費提出了“究竟是‘國際慣例’還是‘壟斷行為’”的質疑。透視該收費標準的制定過程,我們發現,銀行卡跨行收費實際上是中國銀聯與大銀行協議一致的結果,其事先并未征得廣大客戶的同意,而屬于此類收費的還有小額賬戶管理費、借記卡年費、跨行取款費等。應該說,價格競爭本身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方式,但價格聯盟在反壟斷法中卻是一種本身違法的卡特爾類型。

(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損害小企業和消費者利益。在我國,小公司在銀行開戶難的問題十分突出。一般來說,小公司注冊登記后,商業銀行對小公司開戶往往設置資本金、存款余額等限制,即開立企業基本存款賬戶的最低標準是50萬元或100萬元,并保證在賬戶中維持3萬元到50萬元不等的存款余額。難怪有人評論說,商業銀行通過提高開戶門檻的作法,將小公司拒之門外,這直接促成了為小公司辦理開戶手續一條龍服務的中介公司的火爆。【1】然而,商業銀行設置開戶門檻并不符合有關規定屬于歧視政策。【2】應該看到,拒絕交易只是當前我國一些銀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一種表現,捆綁式搭售、強制交易、價格歧視等其他行為也有不同程度的存在。即使市場主體擁有的不是市場支配地位而是相對經濟優勢地位,這種經濟優勢仍然有可能被濫用,而傳統的民商法在交易自由與自愿精神的指導下很難對這種濫用行為進行規制。【3】

(三)并購重組使銀行集中加劇。自20世紀90年代中期開始,外資并購逐漸成為我國吸引外資的重要方式我國商業銀行改革也把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作為有助于鞏固銀行的資本基礎、促使中資銀行股權結構多樣化、提升銀行業的公司治理和全面管理水平的重要舉措。在我國,外資銀行的參股和并購戰略有以下幾個變化值得關注:一是被參股銀行的規模和地域性不斷擴大,逐漸從沿海省市、發達地區向內地擴展;二是參股的對象由商業銀行向其他金融機構擴展,如保險公司和基金公司;三是參股的途徑趨于多元化,合格境外投資者(QFII)機制的實施以及中國商業銀行上市進程的加速,為外資銀行通過證券市場進行并購提供了可能。【4】我們必須看到,金融機構跨國并購,很大程度上是為了迅速獲取市場上的相對壟斷地位,以獲得定價權或提供領先服務的競爭優勢,因此加強對銀行業并購的反壟斷審查和管理日顯重要。

(四)行政權力限制市場競爭。行政性壟斷是一種制度性的、具有取消競爭功能的壟斷情形,在中國不僅種類多、范圍廣,而且危害大。【5】以房貸強制保險為例,消費者要獲得所需購房貸款,必須對整個房屋(按房款算)進行全額保險,并將保單交給銀行。一些商業銀行依據中國人民銀行于1998年5月9日頒行的《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在其本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作出了上述規定。2005年2月22日,浙江省消費者協會、浙江省律師協會、浙江大學法學院聯合向央行發出建議書并抄送銀監會,要求重新審查中國人民銀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中有關不適當的內容,提出無論從合法性還是必要性角度,作為部門規章的《辦法》都不應將購買房貸險作為辦理房地產抵押貸款的強制性條件。【6】盡管中國人民銀行于同年4月4日進行了復函,并表示對該問題非常關注,但至今仍未與銀監會對該辦法進行修改。筆者認為,該辦法的規定直接限制了房貸市場和保險市場的公平競爭和自由競爭,已然構成了行政壟斷行為。

上述壟斷行為的存在直接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利益,限制了市場競爭,使金融市場的供給嚴重不足,加劇了資金供應的緊張程度,為“地下金融”提供了機會,從而嚴重擾亂了金融秩序,影響了金融穩定。【7】事實表明,加強我國銀行業的反壟斷執法工作已經刻不容緩。

三、我國銀行業反壟斷執法難題及其化解

《反壟斷法》的出臺,為我國銀行業的反壟斷執法和司法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據和可靠的法律保障。重視并有效化解銀行業反壟斷中的執法難題,是今后貫徹執行《反壟斷法》,完善銀行業反壟斷法制的關鍵。

(一)反壟斷執法機構與銀監會的管轄分工和協調。與美國的司法模式不同,我國的反壟斷執法借鑒了歐共體的作法,采取了行政模式。早在《反壟斷法》的起草過程中,反壟斷執法機構和行業監管機構之間的管轄問題即受到了學界的高度關注,現在,解決該問題變得更為實際和迫切。銀監會作為我國銀行業的行業監管機構,旨在促進銀行業的合法、穩健運行,維護公眾對銀行業的信心,保護銀行業的公平競爭,提高銀行業的競爭能力,因此,銀監會對銀行業的反壟斷案件理應有一定的管轄權。就銀行業反壟斷執法而言,問題直接表現為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與銀監會的案件管轄權所面臨的沖突與化解。有學者提出,行業監管機構主要處理市場準入和與互聯互通相關的案件,而在企業并購、壟斷協議以及一般的濫用行為等方面,管轄權則應交給反壟斷執法機構。【10】筆者對這一觀點深表贊同。筆者認為,為減少摩擦和節約執法成本,兩個機構應就銀行業反壟斷案件的管轄權進行合理劃分,避免越俎代庖,禁止隨意擴大或縮小管轄范圍。在這一問題上,有賴于將來國務院制定《反壟斷法實施細則》予以明確。筆者建議,凡涉及銀行的設立、變更、終止以及業務范圍的審批,涉及對“問題銀行”的接管或者促成機構重組,涉及對違法經營、經營管理不善等銀行的撤銷,以及涉及對擅自設立銀行或非法從事銀行業務活動的取締等案件,應由銀監會予以管轄;而涉及銀行并購、壟斷協議以及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等案件,則由反壟斷執法機構管轄。二者之間是特殊管轄權與一般管轄權的關系,其中銀監會的管轄權屬于特殊管轄權。特殊管轄權確定的意義在于限制行業監管部門依據特別法排除反壟斷機構管轄權的可能,從而明確反壟斷法對行業競爭事項上的一般適用原則和只在特定事項不予適用的例外原則。【11】另外,根據《反壟斷法》第31條規定,對銀行業中的外資并購等經營者集中行為,如果涉及國家安全則必須進行雙重審查,即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此類案件的雙重管轄權并非上述排斥關系,而是一種并列關系,因其審查的目的不同不能相互替代,因此還應加強反壟斷執法機構和銀監會之間的深層對話,創建雙方的反壟斷協調機制。

(二)競爭政策與金融政策的有機協調。《反壟斷法》的出臺,使國家的相關競爭政策實現了制度化和法律化,為銀行業的自由競爭和公平競爭提供了可靠的法律保障。然而,競爭政策的推行并不是孤立的,在銀行業反壟斷執法中,競爭政策的執行會受到國家金融政策、財政政策、產業政策、稅收政策、環境政策等經濟政策的直接影響。當前我國經濟發展的突出特征是不平衡,這種不平衡既表現在城鄉、地區、不同產業和行業、不同利益群體、經濟和社會發展之間,也表現在投資和消費、內需和外需、民營和外資、大中型企業和小企業之間。由于相關經濟政策的調整和變化,其相互之間能否實現有機協調,能否在磨合中實現各自的政策目標,是銀行業反壟斷執法將要面臨的又一難題。在歐共體,競爭政策較其他政策有優先適用的地位。【12】歐共體條約強調保護歐共體市場的有效競爭,強調其成員國以及歐共體的任何活動都必須與開放和自由競爭的市場經濟制度相一致,因此,歐共體競爭政策的優先適用性與其市場經濟的發達和成熟狀態是相適應的。我國的國情則有所不同,盡管我國已經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但目前仍處于轉型過程中各種經濟變量因受變革因素的沖擊而更為活躍,我國的金融市場還存在著結構性缺陷,金融控股公司還處于試點階段,金融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在短期內不可能改變,因此賦予競爭政策在銀行業發展中的優先適用地位顯然不合國情。筆者認為,不同的經濟政策有著不同的功能,金融政策以貨幣政策為主,旨在維護幣值穩定并以此促進經濟增長,是國家宏觀調控的核心手段和工具,故在銀行業反壟斷執法中應較競爭政策優先適用。鑒于競爭政策與金融政策之間的互動性,筆者建議,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執行競爭政策時,應優先考慮國家金融政策的落實,這樣才能避免競爭政策對金融政策的負面沖擊,確保國家金融調控的有效性和宏觀調控的差異性,促進社會總供給與總需求之間的平衡,以實現國家金融安全和國民經濟的可持續發展。

(三)銀行業壟斷行為的量化標準。銀行業反壟斷執法中,“度”的合理把握是永遠無法回避的一個難題,其直接觸及國家利益、社會利益、銀行利益以及消費者利益。因此,對于該問題的分析研究,必須采取理性的態度,克服狹隘的部門利益、地方利益以及民族主義情結,將其進行必要的量化處理。從世界范圍看,德國和日本在該問題上比較嚴格,而美國則相對比較靈活。透視我國的《反壟斷法》,其在壟斷行為的認定和處罰上借鑒了德國和日本的經驗,在第19條、第22條等一些條文中進行了一定的量化處理,規定了具體的量化標準。根據該法第27條規定,反壟斷執法機構在審查經營者集中時,應主要考慮參與集中的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份額及其對市場的控制力、相關市場的市場集中度、經營者集中對市場進入和技術進步的影響、經營者集中對消費者和其他有關經營者的影響以及對國民經濟發展的影響等,這就要求反壟斷執法機構對被指控的經營者集中行為進行結構——行為——效益的經濟定量分析。這些經濟定量分析的引入,對反壟斷中的定性分析有著直接影響,因此銀行并購是否構成壟斷,對相關指標進行定量調查分析時量化標準的確定至關重要。但此時第22條的量化標準是否科學,對銀行業集中是否適用,則需要采取靈活態度進一步研究確定。筆者認為,必要的技術分析需要因時、因地而做出,決不能搞一刀切,必須把限制競爭與成本優勢、規模優勢進行區別。有學者曾提出,反壟斷法中的量化問題必須通過民主與法治的手段和途徑予以解決。我國《反壟斷法》的制度與條文設計包括量化問題的設計,并不是越細越好,越具體越好,更不是越嚴格越好。就我國來說,采取什么樣的反壟斷政策,何時寬松,何時嚴格,都應該由民主的機制適時因地而作出。【13】筆者贊同該種觀點,故建議在這一問題上賦予法院以一定的自由裁量權,其在處理銀行業反壟斷案件時可以根據具體情況進行分析判斷,不應將《反壟斷法》對壟斷行為認定的量化標準絕對化,應在追求法律穩定性的同時保持足夠的靈活性。

(四)銀行業壟斷的行為豁免。《反壟斷法》第15條、第28條等對壟斷協議和經營者集中等壟斷行為豁免作出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構建出了我國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制度旨在抑制過度競爭,以免資源浪費,其并不構成市場進入壁壘,只是采取了一種避免激烈競爭的規制方法。【14】因此,該制度是反壟斷法中維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協調國家產業政策等經濟政策所不可或缺的制度。根據該法第28條規定,經營者能夠證明該集中對競爭產生的有利影響明顯大于不利影響,或者符合社會公共利益的,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可以作出對經營者集中不予禁止的決定。當然,我國《反壟斷法》直接將壟斷行為的豁免決定權交給了反壟斷執法機構。從銀行業的反壟斷執法看,銀行業壟斷行為的豁免同樣適用上述規定。但需要強調的是,2006年8月8日商務部、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稅務總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及國家外匯管理局聯合了《關于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企業的規定》,其第54條對并購申報豁免所作出的具體規定對銀行業壟斷而言具有重要價值,銀行業壟斷的行為豁免應在《反壟斷法》第28條的基礎上,以該規定為藍本進行合理構建。筆者建議,就壟斷協議而言,應將登記或批準作為其豁免的形式要件,并適用合理原則進行分析;對經營者集中而言,應嚴格執行申報程序規定,并以獲得批準為豁免的必要條件。另外,在禁止行政壟斷方面,較之于《反不正當競爭法》第7條而言,【15】《反壟斷法》在第五章中增加了四種行政壟斷行為,如濫用行政權力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參加本地的招標投標活動、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經營者在本地投資或者設立分支機構、強制經營者從事規定的壟斷行為以及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競爭內容的規定等,從而表現出了明顯的進步和可喜的勇氣。但不足之處在于,其沒有規定適用除外制度。因此筆者建議,在制定《反壟斷法實施細則》時應增加一條規定,即“行政機關和公共組織為保護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運用行政權力排除、限制競爭的除外。”

(五)《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從實際情況看,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問題已成為目前各國反壟斷法發生沖突的主要因素之一。各國反壟斷法一方面允許甚至支持、鼓勵本國企業對外國市場的壟斷,另一方面又嚴格管制外國企業對本國市場的壟斷。為了能夠在跨國公司限制競爭的活動中保護本國消費者的利益,各國唯一可行的選擇就是域外適用本國的反壟斷法。【16】當前,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的進程不斷加快,突發性、區域性和關聯性已成為金融國際化背景下金融危機的重要特征,因此,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理所當然地成為構筑我國金融安全機制中的重要一環,對我國金融業全面開放格局下的金融體制改革和金融結構調整具有重要意義。筆者認為,我國《反壟斷法》第2條關于域外適用的規定十分重要,但從實際操作的可行性看,還應作出必要的限定,盡量避免片面的、極端的做法而引起不應有的法律沖突。有學者曾提出,在我國的反壟斷法中,可考慮將外國企業在中國境外從事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直接的、實質性的且可以合理預見的”限制或者不利影響作為對其適用的基本要件,并確立利益衡量原則作為對該基本要件的補充。【17】該學者的觀點有一定的合理性,筆者認為,反壟斷法的域外適用制度必須兼顧本國與其他國家的和經濟利益,盡量避免并著力化解各國相互之間在反壟斷法域外適用中的矛盾和沖突,因此建議在銀行業的反壟斷執法中借鑒和吸收該觀點,把外國銀行等金融機構所從事的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限制或不利影響的壟斷行為,以“直接性”、“實質性”以及“合理預見性”作為必要條件予以限制,盡量減少與其他國家和地區間的不必要沖突,使我國金融業的發展免受國際上一些人為因素的侵蝕和惡意傷害。

注釋

【1】《商業銀行提高開戶門檻向小企業強加風險》,資料來源:http:///g/20060708/16082716238.shtm,l2006年7月8日。

【2】《拒絕存款人的開戶請求商業銀行涉嫌違法》,資料來源:http:///g/20060708/16252716252.shtm,l2006年7月8日。

【3】孟雁北:《濫用相對經濟優勢地位行為的反壟斷法研究》,載《法學家》2004年第6期。

【4】苗燕:《外資銀行并購傾向于中小銀行》,載《上海證券報》2007年1月10日。

【5】曹士兵:《論中國反壟斷立法》,載《法制與社會發展》1996年第3期。

篇4

Abstract:Technological age of competition is the patent strategy competition. The developed countries of many enterprises have been able to bring the patent strategy as the development of lifeline and charms, And to our country enterprise's development impact, This article from the Angle of economics to this problem for more in-depth analysis.

關鍵詞:專利聯盟 戰略 壟斷

Keywords: patent alliance strategy monopoly

作者簡介:李媛(1980―)女,遼寧營口人,營口職業技術學院成人教育分院講師,研究方向:工商管理。

所謂企業專利聯盟就是指企業之間基于共同的戰略利益,以一組相關的專利技術為紐帶達成的聯盟,聯盟內部的企業實現專利的交叉許可,或者相互優惠使用彼此的專利技術,對聯盟外部共同聯合許可聲明。鑒于我國企業在與跨國公司的競爭中具有市場份額高、跟隨主流技術、沒有專利累積等特征,近年來國外企業組建的專利聯盟對我國企業發動了規模越來越大、范圍越來越廣的專利戰。

由于涉及專利權濫用問題,專利聯盟一直是各國反壟斷機構審查的重點對象。專利權濫用的實質是權利人用其依法獲得的獨占權來非法限制市場競爭,那么,追根溯源,是何原因驅動眾多國外企業對專利權濫用及建立專利聯盟性壟斷趨之若鶩,同時,我國企業又該如何應對如此巨大的挑戰,本文進行了如下分析:

一、專利聯盟壟斷性的經濟學分析

1、專利聯盟內專利間的三種競爭關系

專利聯盟內的組成專利之間存在著以下三種競爭關系:雙方阻礙關系、單方阻礙關系以及替代關系。

雙方阻礙關系是指兩項專利技術互相構成對方商業推行的制約或障礙,即兩個專利對實施某一技術或標準而言都是必需的,如果沒有得到另一專利的許可,單獨一個專利不能進行商業化運作。

單方阻礙關系是指一項專利的商業推行不可避免地會侵犯到另一項專利的專利權,反之則不會侵權。改進專利或從屬專利與基本專利之間就常常存在這種競爭關系。

替代關系是指幾項專利技術在市場上可以彼此之間進行替代:一個專利技術的實施不需要另一專利技術的許可,每項專利技術的運用都可以獨立的產生同樣的效果,相互之間是可以替代的。

二、專利聯盟內不同專利間關系對市場競爭影響的經濟分析

1、專利間雙方阻礙關系的經濟分析

假設N項專利對實施某一技術都是必需的,對技術的需求取決于其價格,而技術的價格則取決于實施技術所需的所有的專利使用費。假設使用費是以每單位為基礎征收的。令R為所有專利的使用費之和,ri為第i個專利的使用費。作為說明,本文假設需求函數為線性方程。專利i=1,2,…,N,則有:R=■;D (R )=A-bR

專利聯盟求RD (R)的最大值,則有:■

而每個獨立的專利權所有人求riD(R)的最大值,則有:■;■(其中R-i是除了第i個專利外的N+1個專利的所有使用費之和)

對R*與Rm兩者進行比較,則有:■

可見,當N>1時,獨立進行許可的使用費之和要超過專利聯盟的專利使用費。兩者間的差值隨著N的變化而變化,N越大,差值也就越大。因此,專利聯盟內專利間如果是雙方阻礙的關系,聯盟對市場競爭是起到促進作用的。

2、專利間單方阻礙關系的經濟分析

假設專利權人1擁有的專利1是生產產品A所必需的,專利權人2擁有的專利2提高了產品A的質量,但實施專利2對運用專利1生產產品A而言不是必需的。市場上有N個消費者。當購買由專利權人1只利用專利1生產出的商品A時,消費者可得到的價值為v1,當購買由專利權人2利用專利1和專利2共同生產出的商品A時,消費者可得到的價值為v2,且v2>v1。市場競爭是完全競爭,邊際成本為零(除專利使用費外)。

當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組成專利聯盟時,兩專利權人分別將其擁有的專利1和專利2放盟內并進行打包許可,聯盟的專利許可費為v2,消費者剩余為0,聯盟利潤為Nv2。

當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沒有形成專利聯盟時,專利1的使用費為r1,專利2的使用費為r2,消費者將對v1-r1和v2-(r1+r2)進行比較。以下分析僅僅考慮當沒有形成專利聯盟時v2-(r1+r2)≥v1-r1的情況。如果r1

3、專利間替代關系的經濟分析

假設專利權人1擁有的專利1,專利權人2擁有的專利2,無論實施專利1或實施專利2都可以生產出產品A。市場競爭是完全競爭,邊際成本為零(除專利使用費外)。當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沒有形成專利聯盟時,專利1的使用費為r1,專利2的使用費為r2。當購買商品A時,消費者可得到的價值為V(由專利1或專利2生產產品A的價值相同)。市場上總共有N個消費者。

當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組成專利聯盟時,兩專利權人分別將其擁有的專利1和專利2放盟內并進行打包許可,聯盟的專利許可費為R,聯盟利潤為NR,此時,市場上同時有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生產的產品。

當專利權人1和專利權人2沒有形成專利聯盟時,消費者對專利1的使用費r1與專利2的使用費r2進行比較。則:當r1>r2時,專利使用費R=r2,總利潤為N(V-r2)。此時,消費者只購買專利權人2生產的產品;當r1minr1,r2,則專利聯盟的成立將會阻礙競爭,反之則會促進競爭,當R=minr1,r2時專利聯盟不會影響競爭。

可見,當專利聯盟內專利之間的關系是替代性的時候,聯盟的競爭性取決于聯盟專利使用費的大小。然而,由于專利聯盟內替代性關系專利的存在常常會令消費者支付本來不必要使用的專利的費用,從而使專利使用費增加,因此聯盟內的替代性關系的專利常常被反壟斷機構認為是限制了競爭。

三、對我國專利聯盟壟斷性研究的啟示

專利聯盟這種“合作競爭”方式的存在,具有其自身的合理性,它大大地節約了成本,較好地解決了當今世界的“專利叢林”難題,具有促進競爭的一面。但從專利聯盟的發展過程來看,它同樣可以成為專利權人牟取不當利益、限制競爭的工具。我國的當務之急就是盡快制定《反壟斷法》,對專利聯盟中的壟斷性問題進行規制,具體說來要注意以下幾點:

1、我國反壟斷法應采取的態度

從美國反托拉斯法對專利聯盟的態度的發展過程中我們可以看出,對專利聯盟的過分壓制,會阻礙技術的市場化,也對競爭有不利影響,最終損害消費者利益。而對專利聯盟的過分放縱,不恰當地將專利權神圣化,其產生的問題同樣是顯而易見的。正確地平衡二者才是我們應采取的態度,過多地偏向任何一方,都會阻礙經濟的發展。

2、對專利聯盟壟斷性的判斷標準明確性

我們應避免美國立法中判斷標準不明確所帶來的弊端,在對專利聯盟內專利結構關系等重大問題上的判斷上制定操作性強的認定標準,為當事人提供合理的預期,同時也避免使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過大。

針對上述情況,本人對我國實施專利聯盟戰略提出了兩點建議:

第一,我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要根據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新情況適時出臺一些專門的指南,來指導實踐。同時,執法機構應采取合理分析的原則來判斷一個具體的專利聯盟是否構成壟斷,綜合各種因素來判斷其反競爭和親競爭效果,進而衡量哪種影響占了主導地位,以此來決定對其采取何種態度。

第二,組建專利聯盟可以使我國企業在一定程度上擺脫不利地位。專利聯盟作為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通過一定的專利組合或者搭配,可以在很短時期內改變產業的競爭態勢,為企業帶來多重價值。專利聯盟的建立有利于推動技術標準的建立,增強我國在未來國際產業標準中的發言權。同時,在聯盟企業內實現專利的免費共享,不僅可以使我國的專利技術免遭淘汰,還能為我國的技術推廣找到出路。

參考文獻:

[1]翟健民.對我國企業專利戰略的思考和建議論.市場周刊:研究版,2005(2)

篇5

【關鍵詞】紅山文化期 玉器 C形龍

筆者于2016年3月至2017年3月在美國做訪問學者。出于更多了解美國歷史文化的目的,工作、生活之余,經常去學校周邊的各種店鋪閑逛。2016年12月初,偶然走進一個鄉村的二手商品店,小商店主要經營二手的樂器、生活用品、家電等閑置物品。轉悠了一圈,即將離開時,猛然瞥見柜臺的角落里擺放著一堆玉制、石制器物。單從這些器物的造型上看,已經明顯感覺到應該是源自中國的東西,而且很可能具有一定的歷史年代。走近細看,赫然發現一件通體黝黑、具有典型紅山文化特征的C形玉龍。小心翻看著其他物件,那種上手后的親近感和油然而生的敬意,令我這位具有一定地域辨識度的遼寧科研工作者怦然心動。強壓內心的真實想法,經過跟店主簡單交流后得知,那些物品是別人放在這里寄賣的,如果有購買意向可以幫忙聯系物主。物件的主人是一位60多歲的美國老人,名字叫HARRY E FOLTZ,打過電話后,與其約定第二天到店里會面。HARRY E FOLTZ介紹說,這些東西是他父親SERGEANT FOLTZ早年從中國帶回美國的。他父親曾經是二次戰時美國飛虎隊成員,也是一個考古愛好者,二戰期間在中國用糖和面粉換得這批東西并帶回美國遺留給他。了解到這一情況,加之商店所處地理位置偏遠,游客罕至,更是出于對我們祖先的敬畏,當歷史的機遇和責任擺在我面前時,寧可有過錯,也絕不能錯過!經過幾次和HARRY E FOLTZ先生交流,最終決定即便冒再大的風險也要把這批物件買下來,帶回祖國。希望這些物件能夠進一步補充紅山文化的實物資料,更加全面地反映中國北方地區新石器時代文化特征和內涵,為豐富華夏燦爛文明最早的文化痕跡作出應有貢獻。

這里主要跟大家分享一下最具代表特征的C形玉龍的盤變過程。玉龍在剛入手時完全是生坑狀態,經過半年多的盤玩,出現了很多明顯的變化,已經逐漸向熟坑狀態轉變。

一、C形玉龍的生坑態表相

玉龍的材質符合吳炎亮的文獻[1]報道,為青綠色的透閃石。剛入手時,玉龍通體接近黑色,整體感覺密不透風,只有極小一部分能夠露出內部墨綠色的玉質,觸手有油膩感。玉龍周身布滿均勻的白色點狀物質,工痕處更為明顯。同時星星點點地分布著孔徑1~2毫米、深2毫米左右的小洞和更多一些的小坑。另外,玉龍通體可見樹影斑駁狀、頭發絲厚度的玉質解離狀態,與之對應的是原玉質的殘留。并且能夠聞到玉龍身上較濃的泥土氣味。將玉龍浸泡到熱水里,隨即看到龍身周圍冒出些許徑1~2毫米的氣泡。剛拿到玉龍時,玉體表面能看到星星點點的白色點狀物質(見圖1),盤玩時消失(見圖2)。用熱水浸泡玉龍,出水干燥后,在龍體上工痕處、土咬處能看到奶白色的物質(見圖3)。

二、玉龍的制作工藝

玉龍是手工磨制而成,其造型符合周曉晶報道文獻[2]所述紅山文化的所有特征,本文僅將玉龍的工藝細節與大家分享。玉龍身體外側能夠明顯看出手工磨制的系列小平面構成的圓弧彎曲,小平面的面積約6~10平方毫米,接觸部位打磨得非常光滑;玉龍的吻部有三處光滑凹陷,為打瓦工藝磨削而成;嘴和眼睛則是簡單刻畫而出,看能夠發現工痕底部凸凹不平,工痕邊緣為齒狀;玉龍脊背處有一個對鉆的工藝繩孔,深看可見孔內管鉆對鉆打孔連通時留下的接觸臺面(見圖4)。

三、玉龍的外貌

玉龍的造型非常靈動,周身卷曲,吻部高昂,毛發飄舉,極富動感,頗有駕云欲飛之勢。玉龍頭部為豬首特征,陰刻梭形長眼,吻部前伸,前端平齊并有兩個H鉆痕跡狀鼻孔,頸脊部披一道寬厚長鬣。可能因年代久遠,玉龍頭部有一處約4厘米長的自然開裂。另有兩處體態變化特征:一處是正面看時,頭部有大約5°的左向偏轉(見圖5);另一處是龍體中間呈約2毫米的彎曲。推斷成因,可能是玉龍在地下埋藏期間,龍體承壓,玉質材料分子運動的結果(玉原子按著一定的規律排列構成晶格,晶格的堆積構成晶體,多晶體的聚集構成了玉體材質。原子是不停運動的,原子運動能夠發生在晶格之間,晶格間的轉換產生晶格的重新生成,晶格的重組能夠導致晶體的變形)。這種變化數千年的累計結果就產生了龍體變形現象。

四、對玉龍的儀器分析

使用掃描電鏡結合能譜對玉龍進行觀測和分析。

應用掃描電鏡觀測玉龍身體表面。在放大20倍時,光滑的原質玉體表面能夠看到不規則分布的坑洼,坑洼邊緣形狀是無序的、大小不一,深度都在0.2毫米左右(見圖6)。放大30倍時,可看到玉龍眼睛為鈍器刻畫的工痕而成。在130倍放大時,能夠清晰看到玉體表面孔洞的內部景象:洞口小,且呈現鋸齒狀不規則橢圓形,內部洞天大,洞壁呈現斷崖狀(見圖8)。在650倍放大時,洞內有高低起伏的小塊狀物質和邊緣規則的棒狀結晶態物質(見圖9)。

應用能譜對玉龍身體表面白色點狀物質進行測試、分析,白色物質含有79.86%的碳(C)、15.10%的氧(O)、1.04%的硫(S)、氯(Cl)、鈉(Na)、鉀(K)等(見圖10),為典型的有機物質成分含量比例關系,確定表面的白色物質為有機物。

五、玉龍身體上的沁

萎縮(土咬):玉龍通體能夠看到樹影斑駁狀、頭發絲厚度的受沁部位比其他部位低下去的現象,與之對應的是原玉質的殘留。有的地方沁得重,有的地方沁得輕,甚至根本都沒有沁,這種現象可能是玉龍長期掩埋在地下,玉體與水土中酸堿物質發生化學反應,部分玉質解離而形成的狀態。

蝕斑(土蝕):蝕斑(土蝕)[3]的分布密度比萎縮(土咬)要少一些(見圖11)。光滑的玉體表面能夠看到不規則分布的小坑,小坑的邊緣形狀是無序的,大小不一,深度都在0.2毫米左右。

蛀孔:玉體上星星點點地分布著孔徑1~2毫米、深2毫米左右的小洞,這些小洞一般都出現在水銀沁出現的地方(見圖11)。

水銀沁(芝麻點):剛拿到玉龍時,通體接近黑色,整體感覺密不透風,只有極小一部分能夠露出內部墨綠色的玉質。在盤玩的過程中,黑色物質在體表逐漸凝聚,隨之,通透的玉體在表皮下面逐漸顯現出來。玉體水銀沁無規律分布,有的地方為黑色條狀、塊狀,有的地方為芝麻點狀,有的地方為黑色絲狀(見圖11)。

玉漿:剛拿到玉龍時,玉體表面能看到星星點點的白色點狀物質(見圖1),盤玩時消失(見圖2)。用熱水浸泡玉龍,出水干燥后,在龍體上工痕處、土咬處能看到奶白色的物質(見圖3)。

飯糝:玉體表皮下面能夠看到點狀、顆粒狀的白色物質。這種白色物質是在盤玩3個月后,玉體表面變通透后看到的。這個現象是由于部分結晶體失去結晶水,與其周邊透光不一致造成的(見圖11)。

螢翅狀開片:在盤玩3個月后,玉體表面能夠看到大小不一的白色片狀結構。這種白色片狀結構大小不一,大的有5毫米×8毫米,小的僅約1平方毫米,起止都在玉體的表面。迎著太陽光時,能看到這種白色片狀結構閃著彩色的光(見圖11)。

包漿:玉體表面能夠看到一層閃著紅色、藍色、綠色的寶光,這種現象是在盤玩了大約3個月以后才出現的。

六、玉龍的盤變

在盤玩玉龍的過程中,有幾個明顯的變化階段:

(1)盤玩初期,玉龍身體上的白色小點狀態物質逐漸褪去。能夠感覺到玉龍身體干澀,能吸收手上的汗液。手在玉龍身體表面滑動時,有阻塞的感覺。

(2)用熱水浸泡、清洗后,能蚩吹揭徊隳貪咨漿狀物覆蓋在玉龍身體表面,工痕處更為明顯。

(3)盤玩過程中,玉龍身體表面玉質逐漸由不透明狀態向透明狀態過渡,顯現出老熟狀態的皮殼。

(4)盤玩3個月后,龍體表面逐漸有螢翅狀開片出現,同時,能夠看到一層閃著紅色、藍色、綠色的彩光出現在龍體的表面(眼睛和口的工痕與玉體表面的彩光一致),同時在玉龍的表皮下面有飯糝出現。

(5)盤玩過程中,玉龍的身體顏色由黑色逐漸過渡到綠色,最初覆蓋在玉體表面的黑色水銀沁逐漸變化,顯現為由表皮上面到表皮下面的過渡,同時逐漸地凝聚收縮。

七、結語

這件紅山C形玉龍不僅有歷史價值、宗教文化價值,也有較高的玉器制造研究價值,為研究新石器時期的文化提供了實物資料。

參考文獻:

[1]吳炎亮.紅山之玉石魅力[J].銀行家,2003(2):144-145.

篇6

關鍵詞: 隴西縣; 盤龍山風電項目; 地質災害; 危險性評估; 防治措施

該項目地貌單元屬黃土中低山區,工程主要集中在宏偉鄉一帶。區內地形坡度一般在10°~30°之間,地形條件較復雜;土體主要為第四系上更新統馬蘭黃土,厚度8m~16m,巖土體性質為復雜,區內無斷裂通過,地震烈度為Ⅷ度,地質構造為較復雜。本文綜合評估區內地質災害危險性,并提出防治措施,為該工程選址設計、征地、施工和安全運行提供防災減災依據。

1. 地層及構造特征

評估區地層主要為第四系風積物,其次為第四系沖洪積物。隴西縣屬于隴西系旋卷構造體系,夾于內官、南山隆起帶和武山斷隆間。在區域上北部沿渭源―隴西,南部沿漳縣―武山一線沉積了新生界新近系,構成了渭隴―漳武盆地。其西部和南部有構造線呈北西西向的中生界白堊系及古生界分布,是盆地的基底層。盆地和基底層的構造型式有別,盆地中的構造呈現為旋卷構造,而基底層北西西向的構造帶,形成了兩個截然相反的構造體系。由于渭隴―漳武盆地內為旋卷構造,而基底層為北西西向構造帶,盆地中構造發生時,對基底層有強烈的干擾和影響,使基底層部分結構面及白堊系全部受影響和改造而被卷入,成為盆地中構造體系的一員。評估區所在區域及周邊無斷裂發育。本區新構造運動的表現形式主要以垂直升降運動為主。河谷普遍發育有Ⅰ、Ⅱ、Ⅳ級階地和下更新統地層的缺失,表明本區新構造運動比較活躍。

2. 水文地質特征

根區內地下水的賦存條件、水力性質及水力特征等,區內地下水主要為黃土潛水和松散巖類孔隙水。

(1)黃土潛水:賦存于黃土丘陵的梁峁中,含水層巖性為馬蘭黃土與離石黃土,含水層厚度變化較大,但大都在4m~5m左右。其唯一補給來源是大氣降水的垂直入滲,下伏基巖一般構成隔水底板,黃土大孔隙及垂直節理構成黃土潛水賦存與徑流空間,由黃土梁向就近的河(溝)谷方向徑流,多以泉的形式排泄,其次為地面蒸發排泄。黃土潛水補給條件差,排泄條件好,富水性一般較弱。受地層較高易溶鹽含量及地面蒸發作用的影響,黃土潛水的水質一般呈微咸水。

(2)松散巖類孔隙水:分布于山間河谷平原區。主要含水層為卵、礫石層,厚度2m~4m,富水性中等,主要為SO42--HCO3--Na+-Mg2+、SO42--Cl--Na+型水,礦化度1g/l~2g/l。接受大氣降水和上游徑流補給和基巖裂隙水補給,沿河谷向下游徑流、排泄。現代的人工開采已成為重要排泄方式。

3. 巖土體工程地質類型

評估區主要的土體為馬蘭黃土、離石黃土和粉質黏土。

(1)馬蘭黃土:即黃土單層土體,質地均一,具大孔隙,垂直節理發育,遇水易崩解,根據可研報告,馬蘭黃土的天然密度1.43/cm3~1.97g/cm3,天然含水率11.7%~25.2%,干密度1.24/cm3~1.61g/cm3,壓縮系數0.056MPa-1~0.138MPa-1,濕陷系數0.011~0.059,自重濕陷系數0.008~0.024,具有Ⅱ―Ⅲ級(中等)自重濕陷,最大濕陷深度為18m,承載力特征值為110KPa~130KPa。

(2)離石黃土:即粉土單層土體,夾多層淺棕紅色古土壤,并伴有鈣質結核層,具輕微濕陷性,承載力特征值為150KPa~180KPa。

(3)粉質黏土礫卵石雙層土體:上部粉質黏土,褐黃色,土質不均,根據可研報告,該層土體天然密度1.86g/cm3~2.03g/cm3,天然含水率19.8%~29%,干密度1.44g/cm3~1.67g/cm3,孔隙比0.63~0.89,壓縮系數0.064MPa-1~0.124MPa-1,濕陷系數0.001~0.020,自重濕陷系數0.001~0.017,具有Ⅰ級(輕微)自重濕陷,最大濕陷深度為3m。承載力特征值為120kPa~150KPa。下部礫卵石層,厚度3m~5m,承載力特征值為400kPa~450kPa。

4. 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

根據評估區所處的地質環境條件和地質災害分布發育特征,結合災種的引發因素、發育程度和危害程度,采用地質歷史分析法、工程地質條件類比法綜合分析,在此基礎上按照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與可能性綜合判定危險性大小(表1),按大、中等、小三級對各類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進行評估。

根據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和已取得資料,依據“評估規程”要求,首先對黃土濕陷形成的充分程度進行判定(表2),再按照地質災害可能造成的損失與可能性綜合判定危險性大小,按大、中、小三級對黃土濕陷危險性現狀進行評估。

評估區土層主要為馬蘭黃土,具有濕陷性,根據可研報告,馬蘭黃土的濕陷系數在0.011~0.059之間,自重濕陷系數在0.008~0.024,具有Ⅱ―Ⅲ級(中等)自重濕陷,最大濕陷深度為18m,所以確定評估區黃土濕陷發生的可能性較大。該項目風機基礎采用鉆孔灌注樁,樁長22m,持力層為下部不具有濕陷性的離石黃土層,所以黃土濕陷對風機基礎的影響較小。而每臺風機所配備的箱變采用天然地基,基礎埋深2.9m,基礎持力層為濕陷性黃土層,可能引起擬建建(構)筑物基礎局部地段的不均勻沉降、地面沉陷、裂縫等。

5. 工程建設引發地質災害危險性預測評估

評估區內濕陷性土層主要為馬蘭黃土(Q3eol),具有嚴重自重濕陷性。根據工程特點,在風機部位雖不會布設用水管道,但隨著近些年極端天氣的增多,突降大暴雨或者到雨季時,連續陰雨天氣,可能會加劇建設場地產生陷坑、陷穴,造成地基土下陷,威脅施工人員、設備以及工程本身的安全,另外由于濕陷性土層的濕陷量及濕陷厚度較大,若對地基處理不當,一旦發生黃土濕陷,可能引起擬建建(構)筑物基礎不均勻沉降、地面沉陷、裂縫等。但由于風機的基礎持力層為下部不具有濕陷性的離石黃土層,所以工程建設加劇黃土濕陷災害的可能性小,可造成的損失小,危險性小。

6. 地質災害防治措施建議

根據評估區地質環境條件,地質災害危險性現狀評估和預測評估結果,針對地質災害的分布特點及其對工程的危害程度和危害方式,按照“以防為主、防治結合”的原則,達到保護地質環境,避免和減少地質災害損失為目的,對評估區地質災害隱患提出以下防治建議:

(1)基礎開挖時,基坑邊坡應設置合理的坡率,并采取臨時支護措施,防止崩塌、滑坡的發生。

(2)場區道路施工過程中,路線應盡量選在斜坡坡度較緩的地段通過,若形成挖方或填方邊坡,必要時應采取護坡等方式進行坡面防護。

(3)建議對地基處理時應嚴格按照相關規范實施,并在擬建建(構)筑物周圍做好地表防排水措施,防止基礎下沉。施工期盡可能避免大量施工用水漫流的情況發生,并設置排水溝等措施,避免造成大量施工用水或降水入滲,引發黃土濕陷。

(4)工程建設中,場地平整產生棄土,可就地攤平處理,但風機基礎施工時將會產生大量的棄土,應拉出場外集中處理,不得堆放在溝谷中或斜坡上,以免引發泥石流、崩塌、滑坡等災害。

(5)場地平整時盡量減少開挖量及開挖幅度。施工及運營過程中做好地質災害監測預警,確保工程安全運營。

參考文獻:

[1] 彭滿華, 張海順, 唐祥達. 滑坡地質災害風險分析方法[J]. 巖土工程技術, 2001(4):235-240.

[2] 張梁. 地質災害災情評估理論與實踐[M]. 地質出版社, 1998.

篇7

[論文關鍵詞]電信;壟斷;反壟斷法

一、壟斷和反壟斷法的概念

(一)壟斷的基本概念

壟斷指經營者聯合起來或者單獨地采用非經濟的或者經濟的手段,在特定的市場里實行排他性控制,從而阻礙或限制正常競爭的狀態和行為。壟斷可以表現為實質性地限制競爭的行為(即壟斷行為),也可以表現為實質性地限制競爭的狀態(即壟斷狀態)。壟斷可以是兩個以上經營者之間的默契或聯合的行為,也可以僅僅是一個經營者的單獨的行為。壟斷可以是行政主體采取非經濟的手段做出的壟斷行為(即行政性壟斷),也可以是經營者采取經濟的手段做出的壟斷行為(即經濟性壟斷)。

(二)反壟斷法的基本概念

本文的反壟斷法是廣義上的概念,不僅僅指《反壟斷法》這一部法律,而是所有反對限制競爭、維護公平自由競爭和經濟活動的法律規范的總稱。反壟斷法是現代經濟法中最核心的內容之一,是維護市場經濟正常發展的重要法律。

二、我國電信行業的壟斷性行為

(一)我國電信行業的壟斷屬性

我國電信產業的壟斷模式是自然壟斷和行政壟斷并存,自然壟斷為表象,行政壟斷為實質。

電信產業具有技術密集型和資本密集型的特點,需要大規模的基礎投入和復雜的科學技術,被公認為自然壟斷產業。

我國對電信產業實施嚴格的政府管制政策,我國電信產業是典型的行政壟斷。我國電信產業的改革重組都是由政府操作的。

(二)我國電信行業的壟斷行為

壟斷行為指妨礙市場競爭自由的反競爭行為。

我國電信市場處于高度壟斷的狀態。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分別在中國南方和北方固話數據業務領域占有90%左右的份額。從移動業務上講,移動的市場占有率為75.6%,聯通的市場占有率僅為24.4%。

1.價格壟斷行為

價格歧視是價格壟斷行為中最主要的一種,此外還有掠奪性定價、捆綁銷售等。

2.經營者集中行為

主要指具有或可能具有限制、排除競爭的經營者集中,表現在行為方面,比如并購以及控制。電信運營商有通過控制造成集中的行為。許多受害的競爭企業,對電信運營商敢怒不敢言,這就是市場被控制的結果。

3.通過壟斷協議、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濫用行政權力來排除競爭

主要包括拒絕許可、拒絕交易、合謀等。比如,原中國電信和中國網通在2007年停止雙方在非主導地區的所有投資項目;雙方在對方地域停止發展客戶,甚至停止發展新的政府客戶。這一合謀使得電信南北拆分不僅沒有起到促進電信競爭的作用,反而造成了電信用戶的南北地區業務互聯互通要交雙倍錢的嚴重后果。

三、我國反壟斷法的實施

(一)我國現有的反壟斷法律、法規

目前,我國主要有以下反壟斷法律、法規:《反壟斷法》、《電信條例》、《價格法》、《反不正當競爭法》、《關于禁止公用企業限制競爭行為的若干規定》等。

(二)《反壟斷法》在我國對電信領域的規定

《反壟斷法》嚴禁下列四條壟斷行為:

一是嚴禁經營者間簽訂壟斷協議。所謂壟斷協議就是指限制和排除存在競爭的決定及協議,還有就是其他協同活動。按照各自的主體,我們可以把壟斷協議分成兩類:第一就是經營者與交易相對人達成的壟斷協議;第二是具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之間達成的協議。

二是濫用市場支配地位。市場支配地位指經營者在市場里具有能夠影響、阻礙其他經營者進入市場的能力,或者能夠控制商品數量、價格或其他交易條件。

三是經營者集中。經營者集中指經營者進行聯合、經營者利用協議等手段來調節別的經營者、經營者利用所獲得的資產以及股權的手段來調節別的經營者。

四是嚴禁行政壟斷活動。所謂行政壟斷活動就是指法律授權以及行政能夠具有從事公共管理事務作用的行政部門濫用權力,約束單位及個人購買、經營以及使用被規定的經營者供給的商品與服務。

《反壟斷法》的執行,從根本上解決了消除競爭的活動以及濫用行政權力約束,對建立以及完善統一、開放、有序、競爭的市場具有積極作用,同時還有利于對企業進行優化整合資源,使得企業做得更大更強。值得注意的是,《反壟斷法》雖然禁止壟斷協議,可對于那些中小經營者為提高企業競爭力、增加經營效率所簽訂的合同并不禁止。

(三)我國《反壟斷法》對電信行業的影響

1.對電信行業做大做強具有積極作用

《反壟斷法》的提出有效地對傳統觀念進行了沖擊,大大地提高了競爭的文化宣傳作用,促進了競爭的法則的完善,使得競爭的規則也越來越明確,推動了電信領域競爭文化得以有效地傳播。通過社會對競爭文化的認同和宣揚,就會在無形之中對電信行業產生一種市場壓力,從而有助于確立正確的競爭意識,提高電信企業在市場中的生存能力。

2.有利于限制跨國壟斷

《反壟斷法》限制了外國通信巨頭進入中國電信市場,從而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跨國壟斷。《反壟斷法》建立了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制度。

3.有利于規范電信行業,為電信重組提供政策依據

《反壟斷法》禁止了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7種行為,為其他電信企業的發展提供了公平競爭的環境,為電信行業的重組提供了依據。

4.約束了電信行業的發展

電信行業是政府管制的行業,但其在生產經營中的壟斷行為仍受《反壟斷法》的約束。

5.保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反壟斷法》是作為消費者維護本身的正當權益最好的法律保障,假設經營者違反了《反壟斷法》里所指出的各種壟斷活動,而這時反壟斷執法部門就能夠依據《反壟斷法》的相關規定采取相應措施來予以制止和懲戒。

(四)我國電信行業應對《反壟斷法》的主要措施

1.要深刻認識到《反壟斷法》的重要性,積極轉變自己的經營理念

要進一步增強市場經濟觀念,強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公平競爭意識、反壟斷意識。在我國,《反壟斷法》作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制度的有效組成部分,對于它的執行不僅能夠對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制定相互更嚴格的規范標準,同時還可以給企業做出強有力的法律制度保障。

2.要認真開展企業的內部整治,將不符合法律要求的制度規定清除出去

企業在制定自身的規章制度的時候,應嚴格按照《反壟斷法》的規定,查清某些文件、制度、規章,將那些不符合法律標準的制度以及規定的都毫不保留的加以清理,依法建立完善的經營法律體系,增強依法經營的能力,使得企業經營的法律風險降到最小化。

3.要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不能與別人簽訂某攜帶有壟斷性的合同

就我國而言,在某種程度上各個電信市場主體里存在著競合性。而對于如此激烈的電信市場競爭,我們要讓電信市場競爭秩序能夠得到有序而且公平,避免各個經營者之間達成壟斷協議,在《反壟斷法》里就詳細提出了不得進行帶有競爭關系的經營者利用所簽訂壟斷合同的手段來約束和避免競爭。

4.要嚴格遵守法律法規,嚴禁通過自己的市場支配地位來從事某些帶有壟斷性的活動

在《反壟斷法》里詳細地提出了七種規定不得帶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胡亂地利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活動。現如今,在我國存在著部分電信公司具有很高的市場支配地位。因而未來在服務以及銷售商品之時,就一定要嚴格根據公正、公平的原則,始終堅持以市場為發展目標,維護穩定、有序的電信市場秩序。

(五)我國《反壟斷法》的缺陷

1.沒有成立統一的反壟斷執法機構

《反壟斷法》的最大缺陷在于沒有成立權力統一、地位獨立的反壟斷執法機構。商務部、國家發改委、國家工商總局等政府機構分別執法會影響《反壟斷法》的效力。

2.執法力度較弱

《反壟斷法》里某些規定行政壟斷的具體內容在某種意義上雖然可以看出了立法者反對行政壟斷的堅決態度,而且讓各級政府機構擔負起反對行政壟斷的艱巨任務,但由于行政壟斷的普遍存在,所以還是對反壟斷的執法帶來了嚴峻的挑戰。

3.相關規定有待具體化

《反壟斷法》對外資并購的反壟斷審查與國家安全審查有待進一步細化。反壟斷審查和國家安全審查是不同性質類型的審查機制,應當分別根據各自的法律規則,有不同的機構設置和程序安排。

4.未明確與行業監管部門之間的關系

《反壟斷法》在具體行業領域的適用上需要進一步的具體化,行業監管部門與反壟斷執法機構之間的關系需要進一步的協調。

(六)規制我國電信行業壟斷的完善措施

1.完善電信產業法律法規,做到有法可依

應加快建立、完善《電信法》等法律法規,更明確更合理地規定了價格、設置相應的執法部門、市場準入限制、市場結構的調整等各項規定。

2.推動產權體系進行改革,建立更為科學的企業管理部門

對于我國的電信機構股權結構來說,它們的共同點就是股權構成較為單一,部分大股東占有公司的絕大部分股份。所以我們必須努力調整電信企業的股份制度,不斷引入外國資本以及民間資本,使得資本結構出現多種方式,提高約束努力以及推動體系,讓公司能夠具有更科學的治理結構。

3.深化放松管制,減少進入門檻高度

政府必須利用提供優惠方案等不同手段來支持新市場參與者的進入,從而構建不同電信市場潛在的強化競爭意識,約束壟斷行為,競爭者的方式。

篇8

[關鍵詞] 反壟斷法;壟斷協議;邏輯問題

[中圖分類號] D922.294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671-6639(2012)04-0011-05

我國《反壟斷法》第二章規定了壟斷協議,并在第13條最后界定了這個概念:“是指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從有關國家的立法例上橫向比較而言,“壟斷協議”這個概念并不通用,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曾使用“限制競爭協議”,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是“聯合行為”,韓國《規制壟斷與公平交易法》使用的是“不正當協同行為”,等等。當然,這里并非表明只有和有關國家或地區法律相一致才合理的意思。

從結構上分析,上述定義是將壟斷協議這個概念切割成了“壟斷”和“協議”兩部分,然后進行各自解釋最終拼湊在一起而形成。這種不規范的定義法將會引發諸多邏輯上的問題。這個具有中國特色的用語能否被人們準確理解并長久使用,關鍵在于其定義是否規范,包括概念本身是否符合形式邏輯、概念擺放位置是否合理等。

一、概念的定義缺少“鄰近的屬概念”且劃分標準不統一

“屬加種差”方法是一種基本的定義方法{1},用這種方法給概念下定義時,要首先找出被定義項的“鄰近的屬概念”,然后找出被定義項與其他同級種概念之間的差別——“種差”,最后把“鄰近的屬概念”與“種差”加在一起,組成定義。現有壟斷協議定義中,“排除、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行為”是“種差”,而“鄰近的屬概念”付諸闕如。由此,我國《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的界定采取的不是常規的概念界定時使用的“屬加種差”的方法,而是非定義方法中的解釋性說明,即采取外延式說明的方法。既然如此,就不應該使用“是指”這個連接項,而只能使用“指”這類說明性的表示語。

一般,“定義性說明”以展開外延的形式完成。上述“定義”中,似乎也遵守了種概念(子項)的列舉必須窮盡屬概念(母項)的規則——在“協議、決議”之外,補充概括了“其他協同行為”。但是,由于協同行為是平行于協議、決議的子項,“協同行為”附加了“其他”之后,便產生了劃分標準不統一的問題。立法技術上,對于不能完全列舉的項目或較為次要的項目,可以用“其他”一言以蔽之,只是要遵守的規則是,“其他”所附加的項目一定要回歸到母概念才能使列舉內容整體上周延。協同行為是壟斷協議的一種,但在與協議、決議并列的“協同行為”加上“其他”后,“協同行為”則變成了屬概念。這便違反了概念劃分應當遵循的“每次劃分必須按同一標準進行”的規則。

換個角度說明,如果我們按照上述方法定義交通工具的話,則定義變為:交通工具是指能夠攜帶人員或物質進行物理位移的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和其他陸地交通工具。這里,如果列舉的子項窮盡了母項,“其他”應該去掉;如果不能窮盡,則應該回歸統一的母項再用“其他”來兜底,形如“其他交通工具”的模式。按照這兩種不同的方法,上述“交通工具”的定義可以變為:交通工具,是指……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和陸地交通工具(窮盡的情況下,假設不存在上述三種列舉之外的交通工具);或者交通工具,是指……水上交通工具、空中交通工具和其他交通工具(未窮盡的情況下)。

比較各主要國家的反壟斷法,對壟斷協議(或類似壟斷協議的概念)的表述大致有三種方法:一種是不使用屬概念,直接列舉種概念,即窮盡壟斷協議包含的全部類型。例如,德國《反限制競爭法》(2005年修改)第1條規定:“企業間的協議、企業協會的決議或一致行為,其以阻止、限制或扭曲競爭為目的或產生此效果的,應禁止。”法國《商法典》第四篇(關于價格和競爭自由)(1987年)第L420-1條規定:“共同行為、協議、明示或默許的協議或合并都是被禁止的,如果他們的目的或效果在于限制或扭曲市場競爭……。”英國《競爭法》(1998年)第2條(1)規定:“……適用于下列企業間的協議、企業聯合組織的決定或者協同行為……。” 另一種是不使用屬概念,且不完全列舉種概念,使用“其他”進行兜底。如韓國《規制壟斷與公平交易法》第19條規定:“經營者不得以合同、協議、決定以及其他任何方法,與其他經營者共同實施或使得其他經營者以同樣的方法實施不正當的限制競爭的……。”這里,由于只有一個屬概念——“任何方法”,內容表達在整體上是周延的。第三種是使用一般概念,以類推適用的方法確立兩個范疇,無種、屬概念之分。例如,瑞典《競爭法》(1998年)第3條規定:“本法中與協議有關的條款也適用于企業協會的決定和企業間協調一致的行為。”這里,“協議”和“決定”及“協調一致的行為”不是種屬關系,形同于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2條和第54條確定“消費者”所使用的方法{1},將消費者類推擴大適用到不屬于消費者的(特定情況下的)農民。這在邏輯上也沒有問題。

從上述適用第一種和第三種方法的法律規定上看,協同行為是和協議、決議并列的行為,并在總體上構成了壟斷協議的三種表現形式。一些國家立法對“協同行為”在概念并列時的位序上作了微調——如愛沙尼亞《競爭法》(2001年)第4條規定:禁止企業聯合實施的限制競爭協議、協同行為和決定——進一步表明了“協同行為”是并列于協議和決議的一種獨立壟斷協議類型。至于韓國法律中的“其他任何方法”包括哪些具有本國特色的協議(或行為)類型,我們不得而知,但其中主要包括“協同行為”應無異議。可見,我國法上述壟斷協議概念中,由“其他”加“協同行為”導致了母項爭位、子項混亂。

對于這種方式的“定義性說明”,我們無法精確立法者的意思是要表達協同行為是一種區別于“協議”、“決議”的另一種壟斷協議的類型,還是除了“協議”、“決議”之外還有其他類型?如果表達的僅僅是第一個意思,那么“其他”兩字應該去掉;如果表達的是第二個意思,則上述法律條文應該改為:本法所稱壟斷協議,是指以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形式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其實,“協同行為”這個概念的外延很大,信息交換、價格領導等等限制競爭的行為都在其中。從大多數國家的司法實踐上看,被規制的壟斷協議的類型就是協議、決定、協同行為這三種形式,依循慣例,這里去掉“其他”應該不會發生任何脫法性的遺漏。

二、外延列舉未窮盡

壟斷協議概念的外延過小,會犯 “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外延式解釋需遵循的基本規則是外延的列舉要全同——定義項的外延和被定義項的外延應是全同的。其理由是,概念的外延是客觀事物的類的直接反映,概念的外延也是思想的確定范圍,思想的確定范圍在一些情況下和客觀事物的類相一致。上述規則要求定義項的外延既不能大于被定義項的外延,也不能小于被定義項的外延,二者必須相等。大了要犯“定義過寬”的邏輯錯誤,小了要犯“定義過窄”的邏輯錯誤[1]。

壟斷協議包括橫向壟斷協議(第13條)、縱向壟斷協議(第14條)。橫向壟斷協議(卡特爾)和縱向壟斷協議的外延不同。橫向壟斷協議的外延包括協議、決定和協同行為;縱向壟斷協議以當事人的交易為基礎,其外延是合同(契約)和協議{1}。縱向壟斷協議的外延形式是雙重的。首先上下游企業通過交易建立起它們的基本關系(即合同關系);其次這種交易和一般交易的區別在于縱向協議的交易人合力限制和剝奪第三人的利益,即從第三人的角度而言上游的兩個交易人其實是一個整體,從內部而言交易人之間存在明顯的合謀共益的特點(協議關系)。合謀共益性也是縱向壟斷協議區別于如上下游企業間的不公平價格等濫用市場支配地位行為的主要方面,即便是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2},兩者的區別仍然是縱向壟斷協議的行為人存在共謀,而共同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各行為人的意思是獨立的。顯然,上述法條上的壟斷協議概念缺少縱向壟斷協議的外延形式——“合同”。

協議、決定和協同行為是橫向壟斷協議的三個外延。“協議”不能概括縱向壟斷協議的外延,換言之,合同不包含在“協議”中。從立法例上看,匈牙利《禁止不正當競爭法》第14條第(1)款規定了協調或協議(統稱為協議)之外,第(3)款又規定:“禁止在合同中規定導致限制或者排除經濟競爭的轉售價格。”顯然,這里的縱向壟斷協議的外延形式還包括合同。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本法所稱聯合行為,謂事業以契約、協議或其它方式之合意……。”這里將契約和協議并列使用。韓國《規制壟斷與公平交易法》第19條也將合同與協議并列使用。另外,相關詞典解釋“貿易限制”(restraint of trade)時,也將合同和協議分開處理{3}。這些都表明,協議不能涵蓋合同。

承上言,這里有必要甄別合同與協議的區別,以示我國上述概念表述中外延上的缺失。

各國反壟斷法對卡特爾的描述幾乎都使用“協議”的作法似乎告訴我們,“協議”的使用是“別有用心”的,協議與合同不能輕易地等量替換。反壟斷法上使用“協議”而放棄使用“合同”,主要是基于協議在以下方面與合同存在差異。

(1)合同的核心因素是“對價”加“合意”,而協議僅僅要求“合意”。傳統合同中,“對價”是作為合意的基礎存在的,或者說是從約因的角度來發揮作用的。一個合同必須存在約因且要求約因具有充分性,否則將不會建立一個有效的合同。美國《契約法重述》(第二次)第79條對約因作出了如下要求:一個有效的約因,必須要再考慮如下三點:①約因是否為允諾人帶來收益、權利和利益,約因是否對受允諾人產生損失、不利益或損害;②交換價值的相當性;③義務的相互性。約因和約因充分性的判斷,本身都以經濟交換為基礎。也就是說,古典契約理論以及新古典契約理論均是以允諾模型以及作為允諾模型的經濟交換為基礎的,這是古典契約理論最重要的特征[2]。

卡特爾的成員達成協議不是為了從對方獲取對價,相互間也沒有對價。如果非要從對價上來分析,對價發生在卡特爾協議訂立之后,發生在作為整體的卡特爾成員與其交易人之間,由此也可以說,卡特爾協議是為了獲取另一個有對價的交易(成員與其客戶)而簽訂的。

(2)在“合意”這一共同條件下,兩者在意思表示的方向性和涉他性上存在差異。單純從合意的角度并不容易看出協議與合同之間的差別,因為都需要合意,但在意思表示的方向上,協議的意思表示是同向的;合同的意思表示是相向的。限制競爭協議和公司設立中的發起人協議具有同類性格。美國《契約法重述》(第二次)也由此將契約和協議分開定義,即第1條(契約的定義)規定:“契約是一個或一系列允諾,違反允諾法律賦予救濟,或以某種方式承認其履行法律義務”;第3條(協議的定義)規定:“協議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向另外一人作出的相互意思表示。”{4}另外,在內容上,一般,合同的后果僅發生在合同當事人身上,但協議的后果涉及第三人,發起人協議涉及債權人的利益,壟斷協議涉及協議產品購買者的利益。

(3)主體關系的性質不同。古典契約的締約人是原子式的人,締約主體的利益關系是對立關系,他們之間的交易只有在對立利益關系能夠協調的前提下才產生。當然,現代的經營合作中使用的長期合作合同似乎也體現了和諧的利益關系,但實際上,交易人之間的利益對立關系沒有發生根本變化,只是改變了古典契約“一事一議”的特點。換言之,合同關系中,交易主體都是利益對立關系,而協議關系中,協議表達的是締約主體的合作關系,合作的基礎是長期共同利益。

(4)外延的擴大。(壟斷)協議對傳統合同概念的另一項突破在于,無權利、義務的聯合行為也可以構成壟斷協議。一些卡特爾行為很難找到合意的證據,但各獨立主體的行為之間存在規律性的外在有機聯系,如個別企業提高價格后,另一些企業實施價格跟隨,并在整體市場上使價格處于無競爭狀態或有抑制競爭的危險。這種跟隨價格若無合理的理由或在經查證存在進行溝通的間接證據如會面的情況下(但無溝通具體內容的直接證據),可能推定這些企業的行為屬于卡特爾。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契約、協議以外之意思聯絡,不問有無法律拘束力,事實上可導致共同行為者”,即屬于聯合行為。

此外,簽訂合同的目的是為了取得“司法”效應,即確立合同締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卡特爾則是為了規避“司法”效應。壟斷協議全部違法,不存在部分無效的情形,但合同簽訂和履行中存在部分無效、部分有效的特殊情形。

綜上所述,縱向壟斷協議是經營者與交易人之間的、以合同的形式表現出來的一種壟斷行為。如果壟斷協議概念以外延式說明的方式展開,并按照外延式說明的要求——全面揭示外延,壟斷協議的外延就應該包括合同。在合同不屬于協同行為,進而不可能被“協議、其他協同行為”所包括的情況下,現有的壟斷協議的三個外延的列舉就有所不足。

三、被定義項的錯位

從形式邏輯上講,“被定義項”有兩種意義{1}。第一種意義是揭示那些本質上由一個定義表達的東西。通常被示例的是“理性動物”,因為只有人是理性動物,所以在這種意義上,被定義的是特殊的單個事物。第二種意義是用以表示與定義項可換位的并被真謂述的東西。所謂真謂述,是指用附加限定條件的方法對定義的內涵和外延進行表述并達到周延。在這種意義上,“被定義項”定義的不是單個的事物,如《讀者》是……期刊,期刊包括的形式非常廣泛。兩種情況下判斷是否為“真”的基本標準不同,在第一種情況下,被定義項與定義項(屬概念)可換位;在第二種情況下,定義項和被定義項不能互換,只有定義項被準確地限縮了——定義項所揭示的正好是被定義項的內涵,而定義項與被定義項在外延上正好相等,才可以與被定義項換位。

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壟斷協議的定義中,因缺少“合同”這個內涵而使得這個定義項與被定義的壟斷協議之間不等值。與限制、阻礙競爭的協議、決定和其他協同行為的壟斷行為等值的是橫向壟斷協議。所以,從定義項來說,“協議、決定和其他協同行為”的內涵所指向的只是橫向壟斷協議。從被定義項來說,《反壟斷法》第13條要定義的是壟斷協議。

另從“壟斷協議”概念所處的位置上判斷,該概念也是橫向壟斷協議的定義,而不是壟斷協議的定義。反壟斷法所涉及概念相對較多,有關國家立法上對概念的技術處理大都采取統一放置于總則中的方法,如日本《禁止壟斷法》第2條和俄羅斯《競爭保護法》第4條都是專門的定義條款。但我國《反壟斷法》對概念的處理并未完全遵循“統一于總則”的方式,而是分兩種情況處理:凡貫通于全法的概念放置于“總則”中,例如,《反壟斷法》中的經營者的概念、相關市場的概念被排列在“總則”的最后兩款(第12條){2};針對某種特殊行為的概念放在該概念被首次使用的條文后,如第17條規定的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概念。壟斷協議的概念被放置于《反壟斷法》第13條之后,而第13條規范的是橫向壟斷協議。可見,在遵循概念設置位置的以往立法習慣的前提下,《反壟斷法》第13條定義的也應該是橫向壟斷協議的概念。

一般,概念使用中的主要關注事項是內涵的揭示、外延的概括是否準確,而概念所處的位置并不重要,但如果概念的后續使用超過了其所揭示的內涵或概括的外延,則概念的所處位置與概念統領性是否匹配便關聯起來,概念的位置是否合理就值得考慮。如果我國《反壟斷法》第13條欲定義的是“橫向壟斷協議”(卡特爾),校正不協調的方法比較容易——修改被定義項即可,但帶來的問題是第14條規范的行為——縱向壟斷協議也需要解釋;如果欲定義橫向壟斷協議的母概念——壟斷協議,校正現定義中不協調之處的方法,則既要增加定義項的內涵,也要考慮概念應處的位置。

四、結論

完善壟斷協議的概念需要補充“鄰近的屬概念”。我國臺灣地區“公平交易法”第7條規定將“契約、協議或其它方式之合意……視為一種行為。按照我國《反壟斷法》第3條的規定,壟斷協議屬于一種壟斷行為,“鄰近的屬概念”就應該是壟斷行為。這樣,如果繼續采取定義性說明的方法,則需要增加“合同”這個內涵,那么,壟斷協議的概念大致應該為:壟斷協議是指以協議、合同、決定、協同行為方式排除、限制競爭的壟斷行為。

在完善“壟斷協議”概念的基礎上,相應地,這個概念的位置應該調整到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之前。方法上,可以單獨列一條,如列為《反壟斷法》第13條,將現行法第13條排序為第14條,依此類推。或者如果單獨列一條不符合上述我國立法的習慣,也可以放在壟斷協議這章的最后一條。只有這樣,壟斷協議的概念才能覆蓋橫向壟斷協議和縱向壟斷協議。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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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福克納 《獻給艾米麗的玫瑰花》 可寫性

一、引言

根據相關文獻記載,《獻給艾米麗的一朵玫瑰花》是作者公開發表美國全國性雜志中的首個短篇小說。該小說主要是作為小鎮居民的“我們”,在艾米莉去世之后對她生前的故事的回憶,同時又從一段回憶跌入更早的回憶,從而使小說敘述次序的安排變得更復雜。福克納即是“把零星片段出人意料地拼接起來”,并“圍繞著空白安排情節”[1]以深化作品的意義。大多評論觀點認為,小說中未描寫的細節其實指向一個確定的答案:艾米麗毒死了自己的情人荷默·伯隆,并與尸體同睡了三十年[2],而這一觀點可能造成了對艾米麗形象特質的遮蔽。本文即試圖重新梳理小說中伯隆的死因,揭示在“殺死情人”這一可能罪名之下,艾米麗的形象呈現出“可寫性”特點。

二、伯隆之死

從小說中對時間的提示即可發現,故事中“我們”回憶的鏡頭整體上呈現從“艾米麗之死”不斷地向過去推進,之后又退回到“艾米莉的葬禮”上的一個循環過程。其中圍繞艾米麗即描寫了以下片段化的事件:去世、追稅事件、氣味事件、否認父親之死、戀愛、買毒藥、牧師拜訪、準備結婚、教授彩繪課、長年幽閉、葬禮等。作者的敘述似乎是到過去轉了個圈,一直追溯至父親的去世,后又回到了那一點——即艾米莉的葬禮上。[3]

小說結尾提到,“那個男人躺在床上。……顯出一度是擁抱的姿勢,那戰勝了愛情的熬煎的永恒的長眠已經使他馴服了”[4]但是,對于那個男人之死的情節卻未作描寫。以往的相關研究普遍認為:福克納的“短篇故事中那些沒有描寫的東西最終都融合在一個確定無疑地答案中,……一種從前面故事每個細節中泄露出來的清晰。”[5]此處就是艾米麗毒死了霍默·伯隆,并與他的尸體同睡了三十年。

小說基本是由“我們”的回憶展開敘述,其中北方佬伯隆總處于人群的中心,是低俗、輕浮、又“無意于成家的人”[6];雖然伯隆將現代交通引入小鎮,但“我們”對他并無多少積極的印象。與伯隆戀愛一年多后,艾米麗曾到藥劑師那買過毒藥;伯隆最后一次在小鎮出現時進了艾米麗家,而后者也隨之消失過一段時間;伯隆消失后不久,艾米麗的房子曾發出過奇怪而神秘的氣味,這在“我們”看來極其反常規。艾米麗長年緊閉前門的幽居生活完全隔斷了與“我們”的聯系,而在其過世后“我們”對那個婚房布置、用具、尸體姿態以及枕頭的壓痕和頭發等的記憶片段都暗示著艾米麗毒死了情人。讀者在閱讀的過程中亦能順利地接受“我們”的回憶,在流動性的想象中認同這一結論。

但是所有涉及艾米麗的印象是在 “我們”的回憶中建構,是記憶中的艾米麗小姐,而回憶本身即有較強主觀性和選擇性(從故事中顛倒時序、片段化的敘述方式也可知);而且“我們”是在不想關心艾米麗的任何信息、遺忘了她之后,知曉她的死,發現了那具尸體,并重新建立起對她的記憶,這也就是說“我們”的回憶有著很強的偏見。再者,那個長年“提著購貨籃進進出出”、侍候艾米麗的黑人不跟任何人交談,并且在艾米麗死后便徹底消失了。這個唯一可能的見證人其實是沉默和缺席的。那么,殺死情人這一罪名,似乎就是作為小鎮居民的“我們”和作為讀者的我們,在回憶和想象中加之于艾米麗的。

據上述推斷,讀者在理清“我們”的回憶并得出結論的同時,還應積極進入故事以充實自己的看法。也就是說,“作品的真正意義并不完全在作品之中,而是在讀者與作品的對話之中”[7]。這里,艾米麗可能確實因愛生恨而毒死了負心的情人,但由于沒有人確切知道發生了什么,使伯隆之死直至幾十年后被發現時始終處于不確定之中,而讀者若將艾米麗殺死情人這一結論暫時懸置并重新進入文本,或許能夠發現故事中多重開放的意義。

三、艾米麗形象的可寫性

小說開篇就以艾米麗之死使她深印在讀者心中,而讀者追隨“我們”回憶的聲音也可發現,“我們”敬畏她同時也避開她:“我們”只是在黑夜里偷偷潛入灑石灰粉而并未直接通知艾米麗把氣味清除;“我們”遷就甚至還可憐她,接受她拒不納稅,以及無視法律規定而直接購買砒霜;“我們”在百葉窗后窺探她,在“可憐的艾米麗”的竊語里非議她。因為“我們”不僅將她視為過去和傳統的象征,還相信她家有瘋癲的血統,而艾米麗最終也會瘋癲,因此相信是她毒死了伯隆。然而,“我們”畢竟是在百葉窗后窺探艾米麗的生活,是在竊語中非議她,“我們”的回憶有諸多縫隙而不可靠。“我們”構成了小鎮公共輿論的聲音,這一公共空間里共享的是對艾米麗的各種猜測和流言蜚語,是從狹隘角度窺探后得出的偏見,只是由于人數眾多而取得一種權威的力量。

如果將罪名擱置并重新梳理這一形象便可發現,艾米麗行動上的拒絕或堅持正反映了她內心的一種特質:對于永恒的一種幾近變態的迷戀。艾米麗雖然隨身帶著掛表,但始終認同于停滯和永恒的時間,因此她拒認父親之死,也拒絕婦女的拜訪;她執著于傳統文化及家族認同,所以堅持保存那座具有傳統風格卻極不協調的房屋;她堅持使用古色古香的信箋,堅守傳統書信方式,并抵制免費郵遞制以及門牌號和信箱。另外,艾米麗還堅持自我決斷,拒絕牧師及堂姐妹所施加的勸說;她的執著和堅強意志,還直接體現在她對于永恒愛情的迷戀上,她認為愛情必須永恒且完美,愛人卻不必是。可以說,艾米麗怪癖乖張、讓人可憐的特點,這在某種意義上是由“我們”的回憶所強化的。在“我們”眼里,她不是一個有血有肉、渴望并有權利過正常生活的女人,而是一座紀念碑;“我們”的回憶以及讀者的想象所共同加諸于艾米麗的罪名,又在一定程度上遮蔽了她性格中執著、自我決斷的特質。

從小說文本來看,艾米麗是一個被“我們”的回憶擠到墻角的形象,她很難發出自己的聲音。而當我們打破由文本回憶敘述所構成的意義結構,并將那種加諸于艾米麗的“毒死自己情人”的罪名懸置后,我們便再次恢復了作者顛倒時序的、片段化的敘述。在這種星狀分散的文本中,艾米麗的形象便不再只呈現乖張、讓人可憐的特點,而可能體現出一種執著和對自我的決斷,也可能是一種個人意志的化身,甚至還會有其他的特質,總之,她的形象是復雜的、不確定的和“可寫的”,這期待著讀者不斷地積極參與。

四、結語

薩特曾評論說“福克納的哲學是時間的哲學”,“福克納看到的世界可以用一個坐在敞篷車里往后看的人看到的來比擬”[10],在《獻給艾米麗的玫瑰花》中分散的、片段化的敘述,都由“只知其然,而不能知其所以然的”[11]小鎮成員的回憶所承擔,因此,我們可以重新挖掘出作者只是讓讀者形成了“艾米麗殺死情人”的猜測,同時鼓勵將這種猜測延宕而不提供確證。正是在這種無法確證的狀態下,艾米麗的形象又呈現出矛盾的、多重的和不確定的特點,艾米麗形象的可寫性也在一定意義上構成了這一小說文本的可寫性。(作者單位:四川大學文新學院)

參考文獻

[1][2][5](美)埃默里·埃利奧特主編《哥倫比亞美國文學史》,朱通伯等譯,成都:四川辭書出版社,1994年,P754,

[3]何暢、陳嬌娥《由中的“缺失”看其歷史意識》,載《外國文學研究》,2006年第5期

[4][6][8][9](美)福克納《福克納短篇小說集》,陶潔編,南京:譯林出版社,2001年,P51,46-48,41,42-46

篇10

摘 要 體育舞蹈是體育與藝術、健與美高度結合的一項新興起的體育項目。隨著社會的進步,全民健身熱潮的掀起,社會出現了普及與推廣體育舞蹈的熱潮。處在改革大潮中中學體育應適應社會多樣化的需求,向多學科、多方面進行探索。當今,“課程多樣化”又是中學體育教學改革的一個重要方向。教學內容的改革過程也是傳統文化向高雅文化過渡的過程,是不可抵御的、必然的。體育舞蹈正是順應這種形勢的“啟動項目”。

關鍵詞 龍崗學校 體育舞蹈 發展 可行性

一、研究對象和方法

研究對象:龍崗區部分小學、初中、高中和龍崗區一些社會體育舞蹈培訓機構。為研究方便調查問卷等以龍城高中學生為主。

研究方法:文獻資料法、調查問卷法、訪談法、邏輯分析法。

二、研究成果與分析

(一)體育舞蹈越來越受學生喜愛。體育舞蹈在龍城高中的發展狀況,以2013年第一學期專項課分班狀況為例:體育舞蹈很受學生歡迎,占20.3%,特別受女學生的青睞,其中選取體育舞蹈的有接近74%為女生。特別在小學,拉丁舞是特別受學生喜歡的,而且男生也不少,基本上男女比例是1:1。就龍崗區少兒體育舞蹈來說,近幾年發展的都很好,每年由龍崗體育舞蹈協會舉辦的《龍崗區體育舞蹈比賽》參加的人數均逐年增加,據不完全統計今年的參賽隊員多達三百多人。這說明體育舞蹈在小學生中發展的很好。

(二)根據203位學生選擇體育舞蹈專項班的原因調查顯示,原因為培養體態、氣質的占35.4%,審美期望的占38.4%,提升協調性占16.2%,鍛煉身體、減肥占9.8%。學生對追求健美的體格、優美的姿態、勻稱的形體非常重視。追求美是時代賦予教育的內容,是學生的心理需求。集形體美、音樂美、服裝美于一體的體育舞蹈可使學生在運動的同時產生審美效應,從而達到凈化精神、陶冶情操、愉悅心靈和升華情感的效果。同時,體育舞蹈又是一項嚴謹的文體活動,可以豐富校園文化,有一定的實用價值。而且參與時學生衣著整齊,風度大方,養成文明禮貌的習慣,體育舞蹈的特點適合高等院校的學生,學生學會體育舞蹈將有助于思想交流和增進友誼。昔日的體育項目已不能充分滿足學生的要求,學生需要具有新時代、新內容、新氣息的體育活動形式,體育舞蹈把健身和健心融為一體,因此,倍受歡迎。

(三)在體育舞蹈專項班男女比例上來看女生更多一些,綜合開展的幾個項目看也是體育舞蹈女生最多,可見在中學體育舞蹈深受女生所愛。男生因為生理和心理的原因參加體育舞蹈的就不多了。

(四)對203名學生了解體育舞蹈的途徑調查顯示,通過電視、新聞等社會媒體占17.2%,同學、朋友、家人11.3% ,學校社團表演39.4%,社會機構培訓27%,學校、教育部門組織的比賽4.9%。學生了解體育舞蹈的途徑基本上是從學校社團在的表演、社會培訓,電視、新聞等社會媒體了解的,而從各級學校和教育部門組織的相關比賽了解到的很少,這也說明體育舞蹈在學校的發展還不是很成熟。

(五)據調查龍崗區小學的學生學習體育舞蹈的較多,但到了初中、高中因為學習和升學的壓力,能繼續堅持學習的就越來越少了,到了大學由于學生的課余時間又多了,出于興趣,學習體育舞蹈的學生又增多了,由此可見,出現了體育舞蹈培養的斷層。

(六)體育舞蹈在各個體育類大學里都有專門的專業,每年在全國都大量的招收專業能力強,文化成績良好的學生,但現狀是專業體育舞蹈院校出來的學生文化過不了關,普通高中的學生技術卻不過硬,這樣的局面使得高校在招生方面也遇到瓶頸。

三、結論與建議

(一)激發學生的興趣和積極性,使學生從中得到健康和快樂;加強對體育舞蹈的宣傳力度,強化學生的審美教育;加強師資培訓,進行有必要的教學比賽,以點蓋面、以偏概全。

(二)有計劃地提高體育教師的學習興趣和專業水平,使他們在觀念上接受體育舞蹈,可以采用“請進來與走出去”相結合的辦法,開拓視野,更新知識,定期組織開展教研活動。

(三)有一定條件的學校可以修建諸如健身房或舞蹈房、綜合體育館,購買一些音響、電教設備或相關教學器具,還可開設體育舞蹈的第二課堂;條件較差的學校可結合自己的實際,規劃和利用好現有的場地設施或相關教學資源,營造良好的教學環境。

(四)加大對體育舞蹈的宣傳力度,積極為學生提供學習提高和展示自己的平臺。將體育舞蹈作為校園文化建設的主體工作來抓,逐步提高其在人們心中的地位。

(五)各級教育局或體育局可組織相關的體育舞蹈競賽,促進學校對體育舞蹈的重視,開設男女組隊的項目,促進男生對體育舞蹈的興趣,開設女子雙人和女子單人的比賽項目,為她們提供充足的展示機會,開設集體舞項目,以增加觀賞性和促進團隊的建設。

(六)形成區級體育舞蹈建設梯隊。應形成從小學到高中到大學的體育舞蹈階梯式培養計劃,各級學校可實施特招計劃,在普通中小學培養體育舞蹈專業生,從而讓學生在文化和專業成績上能齊頭并進,達到送往高校繼續深造的目標。這樣的梯隊一旦形成,龍崗區體育舞蹈的發展蓬勃發展之日將指日可待。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