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試用期范文
時間:2023-03-20 22:03:21
導語:如何才能寫好一篇勞動合同試用期,這就需要搜集整理更多的資料和文獻,歡迎閱讀由公務員之家整理的十篇范文,供你借鑒。
篇1
一、合同期限
本合同自_年_月_日起生效。本合同有效期經甲、乙雙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種形式:
1.合同有效期限為_年,至_年_月_日止。
2.無固定期限。本合同除可因甲方生產經營發生變化或在定期考核中發現乙方未能認真履行本合同規定的勞動義務而依法予以終止外,其他終止條件為:______________。
3.合同期限至______________工作(任務)完成時終止。
其完成的標志事件是______________。新招收、調入、統一分配人員的勞動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個月內為試用期。
本合同由甲乙雙方各存一份。鑒證時還需交鑒證機構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二、工作任務
(一)乙方生產(管理)工種(崗位或部門):______________。
(二)乙方完成甲方正常安排的生產(工作)任務。
三、工作時間
(一)甲方實行每日不超過8小時,平均每周不超過44小時的工作制度。并保證每周乙方至少不間斷休息24小時。
(二)甲方可以報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工作制或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
(三)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與工會和乙方協商同意,可安排乙方加班加點,但每個工作日延長工作時間不得超過3小時,每月累計不得超過36小時。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延長工作時間不受第(三)項規定限制:
1.發生自然災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脅勞動者生命健康和財產安全,需要緊急處理的;
2.生產設備、交通運輸線路、公共設施發生故障,影響生產和公共利益,必須及時搶修的;
3.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內工作不能間斷,必須連續生產、運輸或者營業的;
4.必須利用法定節日和公休假日的停產期間進行設備檢修、保養的;
5.為完成國防緊急任務的;
篇2
地 址(甲方)
職 工(甲方)
使 用 說 明
一、用人單位與職工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應認真閱讀勞動合同。勞動合同一經依法簽訂即具有法律效力,雙方必須嚴格履行。
二、勞動合同必須由用人單位(甲方)的法定代表人(或者委托人)和職工(乙方)親自簽章,并加蓋用人單位公章(或者勞動合同專用章)方為有效。
三、合同參考文本中的空欄,由雙方協商確定后填寫清楚;不需填寫的空欄,請打上“/”。
四、乙方的工作內容及其類別(管理或專業技術類/工人類)應參照國家規定的職業分類和技能標準明確約定。變更的范圍及條件可在合同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約定。
五、工時制度分為標準、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三種。如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實行不定時、綜合計算工時工作制的,應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注明并約定其具體內容。
六、約定職工正常工作時間的工資要具體明確,并不得低于本市當年最低工資標準;實行計件工資的,可以在本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列明,或另簽訂補充協議。
七、本單位工會或職工推舉的代表與用人單位可依法就工資、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等事項集體協商,簽訂集體合同。職工個人與用人單位訂立勞動合同的各項勞動標準,不得低于集體合同的約定。
八、雙方經協商一致后,對勞動合同參考文本條款的修改或未盡事宜的約定,可在參考文本第十二條中明確,或經協商一致另行簽訂補充協議;另行簽訂的補充協議,作為勞動合同的附件,與勞動合同一并履行。
九、簽訂勞動合同時請使用鋼筆或簽字筆填寫,字跡必須清楚,并不得單方涂改。十、本文本不適用非全日制用工使用。
甲方(用人單位) 乙方(職工)
名稱: 姓名:
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 身份證號碼:
戶籍地址:
經濟類型:
通訊地址: 通訊地址:
聯系人: 電話: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以下簡稱《勞動合同法》)和國家、省市的有關規定,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協商一致、誠實信用原則,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的類型和期限
第一條 本合同的類型為:____.期限為:____.
(一)有固定期限合同。期限____ 年,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二)無固定期限合同。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三)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合同。具體為:____.
二、試用期
第二條 本合同的試用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
第三條 錄用條件為:____.
三、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第四條 乙方的工作內容為:____ .
第五條 乙方的工作地點為: ____ .
四、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第六條 乙方所在崗位執行____工時制,具體為:____ .
第七條 甲方嚴格執行國家有關休息休假的規定,具體安排為: .
甲方應嚴格遵守國家有關加班的規定,確實由于生產經營需要,應當與乙方協商確定加班事宜。
五、勞動報酬
第八條 本合同的工資計發形式為:____.
(一)計時形式。乙方的月工資為:____元(其中試用期間工資為:____元)
(二)計件形式。乙方的勞動定額為:____,計件單價為:____.
第九條 甲方每月___日以貨幣形式足額支付乙方的工資。第十條 本合同履行期間,乙方的工資調整按照甲方的工資分配制度確定。
第十一條 甲方安排乙方延長工作時間或者在休息日、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依法安排乙方補休或支付相應工資報酬。
六、社會保險
第十二條 甲方應按國家和本市社會保險的有關規定為乙方參加社會保險。
第十三條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其病假工資、疾病救濟費和醫療待遇等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乙方患職業病或因工負傷的工資和工傷保險待遇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執行。
七、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第十五條 甲方建立健全生產工藝流程,制定操作規程、工作規范和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及其標準。甲方對可能產生職業病危害的崗位,應當向乙方履行告知義務,并做好勞動過程中職業危害的預防工作。
第十六條 甲方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以及安全衛生的工作環境,并依照企業生產經營特點及有關規定向乙方發放勞防用品和防暑降溫用品。
第十七條 甲方應根據自身特點有計劃地對乙方進行政治思想、職業道德、業務技術、勞動安全衛生及有關規章制度的
教育和培訓,提高乙方思想覺悟、職業道德水準和職業技能。
乙方應認真參加甲方組織的各項必要的教育培訓。
八、勞動合同的履行和變更
第十八條 甲方應當按照約定向乙方提供適當的工作場所、勞動條件和工作崗位,并按時向乙方支付勞動報酬。乙方應當認真履行自己的勞動職責,并親自完成本合同約定的工作任務。
第十九條 甲、乙雙方經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的內容,并以書面形式確定。
九、勞動合同的解除
第二十條 經甲、乙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本合同可以解除。
第二十一條 乙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乙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二十二條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 未按照本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 未依法為乙方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 甲方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乙方權益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乙方可以解除本合同的其他情形。
甲方以***、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乙方勞動的,或者甲方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乙方人身安全的,乙方可以立即解除本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甲方。
第二十三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甲方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甲方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乙方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勞動合同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本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額外支付乙方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乙方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本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本合同無法履行,經甲、乙雙方方協商,未能就變更本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五條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據第二十四條的約定解除本合同:
(一)乙方如從事接觸職業病危害作業但未進行離崗前職業健康檢查,或者乙方為疑似職業病病人在診斷或者醫學觀察期間的;
(二)在甲方工作期間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并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四)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
(五)在甲方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十、勞動合同的終止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終止:
(一)本合同期滿的;
(二)乙方開始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
(三)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蹤的;
(四)甲方被依法宣告破產的;
(五)甲方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甲方決定提前解散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本合同期滿,有第二十五條約定情形之一的,本合同應當續延至相應的情形消失時終止。但是,第二十五條第二項約定乙方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后終止本合同的情形,按照國家有關工傷保險的規定執行。
十一、經濟補償
第二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應當向乙方支付經濟補償:
(一)乙方依照第二十二條約定解除本合同的;
篇3
關鍵詞:勞動合同試用期勞動關系解除權
中圖分類號:DF472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4-4914(2011)02-077-02
勞動合同試用期作為勞動合同的一個特殊階段,其在優化勞動關系方面發揮著積極的作用。但在當前,由于對勞動法律規定了解不多,理解不深。導致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在試用期制度的適用上存在一些盲目和誤解。其結果造成諸多試用期法律糾紛,使得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尤其是對于勞動者,很容易掉進用人單位設置的試用期陷阱。為此,筆者結合我國《勞動合同法》及相關法律法規之規定,談談如何正確理解勞動合同試用期制度,以便于在實踐中應用。
一、勞動合同試用期概述
何謂試用期?根據《高級漢語詞典》的解釋,“試用”是使某人受到一段時間的檢驗或試工以便確定此人是否適合于做某事;“試用期”是指在正式使用前的應用期間,看是否合適。從基本詞義看,“試用”乃包含有“檢驗”、“實驗”之意。
學理上對試用期的解釋不一。王全興教授將其概括為:“試用期,是指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關系還處于非正式狀態,用人單位對勞動者是后合格進行考核,勞動者對用人單位是否適合自己要求進行了解的期限”。郭文龍先生則認為,勞動合同試用期是勞動關系當事人雙方建立勞動關系時。依照法律規定,在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基礎上訂立勞動合同的同時,在勞動合同期限之內特別約定的一個供當事人雙方互相考察的,合同解除條件亦無嚴格限制的期間。學理解釋之差別。乃在于對試用期內涵寬窄的理解不同。
那么,我國法律對試用期是如何表述的呢?《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對此均未明確規定,比較明確且完整的表述應見于《勞動部辦公廳對(關于勞動用工管理有關問題的請示>的復函》中,其表述為:試用期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后為相互了解、選擇而約定的不超過六個月的考察期。此應為我國法律上試用期之定義。
從對定義的分析可看出,我國勞動合同試用期應具有這樣幾個特征:
1.設定的自愿性。試用期是意思自治的產物。勞動關系雙方當事人經平等協商可以約定試用期,不允許任何一方單方面強行規定試用期,也不允許任何第三方強迫當事人約定試用期。
2.試用考察的雙向性。試用期的確立,給用人單位和勞動者一個相互考察對方的機會,考察是雙向的。但在實踐中,不少人立足于“試用”基本詞義,認為“試用”應為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單向考察。實際上,這種認識是錯誤的。考察的雙向性,也正是當事人在法律地位上平等的體現。
3.適用對象的限制性。即試用期乃專為針對新錄用的勞動者而設,對于已在職的勞動者不適用。
4.約定期限的法定性。對當事人約定的試用期,法律有特殊規定,雙方當事人只能在法律規定的期限范圍內約定,超出法定范圍的,即使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其約定亦為無效。
二、試用期為勞動合同之可備條款
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此規定表明,對于勞動合同來說,試用期并非勞動合同必須約定的內容,亦即,試用期之約定應屬于勞動合同內容之可備條款,而非必備條款。勞動合同是否需要約定試用期,法律沒有作出任何絕對的規定,而是由當事人在意思自治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得以確定。勞動合同無試用期約定,同樣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從法律意義上說,勞動合同當事人只享有約定試用期之權利,而無約定試用期之義務。“未經協商或者在沒有證據證明形成合意的,不能認定存在試用期。”
有一個問題,在這里需要順便說明,即并非任何勞動合同都可以約定試用期。這在我國《勞動合同法》中是有明確規定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70條之規定,不得約定試用期的勞動合同類型包括三種:(1)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2)期限不滿三個月的勞動合同;(3)非全日制用工訂立的勞動合同。按照“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的原則推斷,除此三種情形外,其它勞動合同均可約定試用期。此乃《勞動合同法》對《勞動法》的進一步完善。
三、試用期應存在于勞動合同之中
試用期以勞動合同為存在之前提和基礎,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屬于勞動合同期限的一個特殊期間。試用期與勞動合同期限是一個統一體,不是完全分割的兩個階段。對此,應注意兩個問題:
1.法律禁止簽訂單獨的“試用合同”。現實中,有的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用工成本,有意規避法律。在試用期上玩花招。在用工招聘時,往往要求先試用,待試用合格后再簽訂勞動合同,或者只簽訂試用期合同而不簽訂勞動合同,以達到低成本廉價使用勞動力的目的,這在很大程度上侵犯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為此,《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4款規定:“試用期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勞動合同僅約定試帶期的,試用期不成立,該期限為勞動合同期限。”對此規定,我們應當理解為,若勞動合同僅約定了試用期。則法律不承認該“試用期”約定之效力,而把它看成是勞動合同的期限。該約定亦即為無試用期的勞動合同。此規定體現了勞動立法傾斜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的宗旨。
2.用人單位不得以內部規章制度規定試用期。內部規章制度作為用人單位的管理工具,本質上是由用人單位單方制定的用來支配、管理勞動者的手段,客觀上起著約束、規范乃至強制勞動者的作用,所體現的是用人單位單方之意志,服務于用人單位單方之利益。顯然,典性質明顯不同于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當事人在意思自治基礎上,由雙方協商一致而確立的。其為勞資雙方合意的產物。既然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可以約定試用期,就意味著試用期也必定是基于當事人之合意。試用期之合意性質從根本上排除了用人單位內部規章制度規定試用期的可能性。當然,假如規章制度中關于試用期的規定經勞動者同意簽字,并作為勞動合同之附件,且其內容符合法律相關規定,則此試用期的規定應視為有效。實質上,此種情形已使規章制度單方意志轉變為當事人雙方合意,體現的仍是試用期的合意性質。
四、試用期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
如何規定試用期限的長短,是勞動立法上的一個難題,也是學術界熱議的一個話題。因為“試用期并不僅僅是一個期限,而是涉及到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義務的差別”,實際上,也是勞資雙方利益相爭的一種博弈。用人單位為最大程度降低成本,總希望盡可能使用試用期的勞動力。因此試用期限越長越好;而勞動者為獲得更大勞動效益,則希望早日成為正式員工,因此試用期限越短越好。當然,從立法上來講,只能會綜合考慮各方面的因素,盡可能找到最佳的利益平衡點。對此,我國《勞動合同法》以勞動合同期限依據,對試用期限的長短作出規定。《勞動
合同法》第19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此規定屬強制性法律規范,當如下理解:
1.勞動合同期限為確定試用期限長短的唯一依據。與《勞動法》相比,《勞動合同法》以勞動合同期限作為依據,對試用期長短作出更加明確、具體的規定。依據的統一避免了實踐中對試用期長短約定的不一致,便于操作。
2.超長試用期當屬無效。超長試用期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所約定的試用期限超過了法律規定的相應檔次的最高限。此情形多因處于超強優勢的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出過分要求而構成,而處于弱勢的勞動者即使在明知的情況下,也只能無奈接受。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之規定本身就暗含有不允許約定超長試用期之立法精神,故此,盡管超長試用期的約定從形式上看是雙方合意的結果,但由于其實質上已經違背了勞動立法精神,確認無效當屬無疑。至于是全部無效還是部分無效,可在學理上另行探討。
3.不允許單方延長試用期限。從試用期限必須出于當事人的合意的角度看,試用期限長短一旦依法約定,當事人就必須無條件的履行,任何一方均不得基于己方意志要求延長。雖然《勞動合同法》第19條沒有明確規定,但是試用期的合意屬性使然。對于基于雙方合意,且延長期限與原期限之和不超過法定期限而延長試用期限的情形,是否應當承認其效力,法律沒有明確,在學理上是存在爭議的。
五、“重復試用”為法律所禁止
我國《勞動合同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此規定包含兩種情況:一是試用期滿后,在勞動合同履行過程中,即使勞動者轉換崗位,用人單位也不得與該勞動者再次簽訂試用期。法律之所以禁止,主要是為了防止用人單位通過不斷變換勞動者的工作崗位,達到多次試用而降低用工成本的目的。二是勞動者離開用人單位若干期間后,又回到用人單位,也不得再次約定試用期。法律之所以禁止“重復試用”,原因就在于“試用期作為考察期,前提是基于用人單位和雙方的不了解,如果雙方尤其是用人單位對于勞動者的各方面已經了解,則試用期就失去了其存在價值。”
六、試用期間的權利與義務不得弱化
試用期間,勞動合同當事人之間的勞動關系已經處于完全和正式狀態。盡管在試用期間,勞動者在工資報酬等方面可能會低于試用期滿后的職工,但是,勞動者享受的其他權利與試用期滿后職工實無二樣。特別是用人單位,不得以處在試用期間為由隨意剝奪或者弱化勞動者的合法權利,并且負有相應的義務。這里,需要搞清楚兩點:(1)試用期間,當事人可以就雙方的權利與義務的具體內容進行約定,但約定不得違背相關法律規定。如,關于工資的約定,必須符合《勞動合同法》第20條之規定,即“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于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2)當事人沒有約定的,則試用期間當事人的權利與義務關系等同于試用期滿后的勞動合同之權利義務關系。但顯然,這里不包括試用期內的單方解除權等法律有明確規定的事項。
七、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應依法進行
上述分析挺到,試用期賦予了勞動合同當事人較為寬松的勞動合同解除權。說其“寬松”,乃是指與試用期滿后的勞動合同解除權相比,法律對試用期內解除權行使的要求很低,使得試用期內解除權實現的自由度更大。但是不是試用期內解除權的行使不受任何限制呢?顯然不是。它要受到法定義務和約定義務的限束。
1.解除權行使之法定義務。雖然試用期內合同解除權的實現較為容易,但|法律之規定仍須遵守。行使權利的同時,仍然要履行法定的義務或承擔法定的責任。一方面,勞動者要解除勞動合同,須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勞動合同法》第37條),此為勞動者之告知義務。當然,此告知為書面形式或為口頭形式,法律未明確,應理解為兩者皆可。另一方面,用人單位要解除勞動合同,須證明勞動者不符合試用期之錄用條件(《勞動合同法》第39條),此為用人單位之舉證責任。此舉證責任內容應包括:(1)勞動關系確立時,已存在明確的且為勞動者知曉的錄用條件;(2)經考察,勞動者的素質條件存在缺陷;(3)勞動者的素質缺陷正為錄用條件所排除。對于解除權行使的法定義務或責任,當事人必須嚴格履行,否則,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不產生法律上的效果。
篇4
近日,成都市讀者江先生來報社咨詢:我在去年9月被一家公司聘做營銷員,勞動報酬為基本工資和銷售業績工資構成,經理告訴我,公司規定對新招聘的員工試用期6個月,等試用期滿合格后,公司再決定是否簽訂勞動合同。我工作了一段時間后,感到銷售任務很難完成,很多同事沒等到試用期滿,就被辭退了。于是,我向經理提出先簽訂勞動合同再試用的要求,經理當即拒絕。請問:試用期不簽訂勞動合同違法嗎?
就提出的問題,本報政策咨詢室特邀請四川廣力律師事務所劉東律師答復如下:
《勞動合同法》第十條規定,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自你上班之日起,與用人單位建立了事實勞動關系。只要你在正常工作時間提供了勞動,用人單位就必須支付勞動報酬。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十一條的規定,用人單位未在用工的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與勞動者約定的勞動報酬不明確的,新招用的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按照集體合同規定的標準執行;沒有集體合同或者集體合同未規定的,實行同工同酬。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原勞動部《關于貫徹執行〈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18條規定:“勞動者被用人單位錄用后,雙方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試用期,試用期應包括在勞動合同期限內。”
所以,根據江先生的陳述,在試用期內用人單位未和你簽訂勞動合同的做法是違法的,你可以維護自己的權利。首先,你是可以要求支付雙倍工資的。根據法律規定,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職工建立了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已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其次,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你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你可以按照法律規定要求支付雙倍工資。再次,對于單位不依法簽訂勞動合同,在試用期內你可以提出辭職,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篇5
乙方: (身份證號: )
根據國家勞動管理規定以及本公司員工聘用辦法,甲方招聘乙方為試用員工,雙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礎上,經協商一致簽訂本試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協議所列條款。
一、試用合同期限:
試用期為 個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二、根據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崗位。
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為 元(含養老、醫療、住房公積金)。試用期滿后,并經考核合格,可根據平等協商的原則,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四、甲方的基本權利與義務:
1.甲方的權利
有權要求乙方遵守國家法律和公司各項規章制度;
在試用期間,乙方如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甲方有權終止合同。乙方的行為給甲方造成損失的,由乙方賠償,情節嚴重的追究法律責任;
試用期間,乙方由于個人原因所發生的疾病以及傷殘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負責;
2.甲方的義務
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
負責對乙方進行職業道德、業務技能及公司規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訓;
五、乙方的基本權利和義務。
1.乙方的權利
享有國家法律法規賦予的一切公民權利;
享有公司規章制度規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權利;
試用期間如變更單位,須提前一個月通知甲方,雙方協商終止試用合同;
2.乙方的義務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義務;
遵守公司的各項規章制度、員工手冊、行為規范的義務;
維護公司的聲譽、利益的義務。
六、甲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間,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甲方有權提前解除本合同;
乙方有突出表現,甲方可提前結束試用,與乙方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七、乙方的其他權利、義務
試用期滿,有權決定是否簽訂正式勞動合同;
具有參與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議的權利;
反對和投訴對乙方試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視。
八、本合同如有未盡事宜,雙方本著友好協商原則處理。
九、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經甲乙雙方簽章生效。
?
甲方(蓋章)????????乙方(蓋章)
法定代表人簽字:?????? ??簽字:
簽約日期:???年???月???日?????
簽約地點
勞動合同相關知識: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后,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后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篇6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身份證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聘用乙方為試用期員工,試用期_______個月,自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止。經雙方平等協商,現就試用期間的有關事項訂立以下條款,以共同遵守。
一、乙方的崗位(工種)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在試用期間,根據工作需要和乙方能力,甲方有權對乙方的工作崗位進行調整。
二、在試用期間,乙方應保守甲方的商業秘密,嚴格遵守勞動紀律和甲方的各項治理規定及制度,并根據甲方工作安排,認真履行職責,維護甲方合法權益。
三、乙方試用期工資為_________元/月,甲方按月發放。
四、乙方在試用期內,考勤均由甲方按實際出勤狀況和公司考勤制度執行。
五、乙方在試用期內,除工資外,本公司的任何福利待遇均已包含在試用期工資內。
六、乙方每月工資由甲方自上班之日起的次月15日左右發放,若乙方工作不足一個月時,按月工資比例折合實際工作天數計算。若工資發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甲方結合公司實際情況逐日順延發放。
七、在試用期內,乙方提出解除本合同時,須提前七個工作日通知甲方,協商解決,否則,將根據公司制度,由公司按制度論處。
八、乙方如在報到后工作時間不滿一月主動提出辭職或者不能勝任工作被甲方解雇,甲方將扣除招聘、培訓等費用后,按照800元/月的標準發放報酬。
九、在試用期內,甲方如認為乙方不能勝任工作或發現乙方應聘材料弄虛作假,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可隨時停止試用并予以解雇,工資按乙方實際考勤(或計件工資總額),依據公司制度及本合同相關內容(條款)結算。
十、在試用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甲方的治理規章制度的;或者故意或嚴重失職,給甲方利益造成損害的,甲方有權立即終止試用并予以解雇。乙方應對甲方造成的損失予以全額的賠償責任。
十一、在試用期內,因乙方泄露甲方商業秘密,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或因乙方的故意或重大過失行為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有權向乙方進行追償。
十二、試用期滿或試用期內工作突出并經考核合格者,將在當月內與公司簽訂正式勞動合同,并且繳納養老保險。考核不合格者,公司根據實際情況將予以解雇或延長試用期,但試用期最長不超過六個月。延長期內仍不合格者,公司應予以辭退處理。
十三、乙方聲明,乙方在簽署本合同時,已知曉甲方的制度并愿意遵守各項事宜。
十四、本合同一式兩份,甲乙雙方各執一份,經雙方簽字后起生效。
十五、未盡事宜,甲、乙雙方協商解決。
甲方:(公章)乙方:(簽字)
篇7
根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試用期應當包含在勞動合同期限內。也就是說,試用期間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已經簽訂了合法有效的勞動合同。在試用期中,除有證據證明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外,用人單位不得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在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說明理由。必須能舉證證實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間解除勞動合同的救濟: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用人單位支付賠償金后,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
假如勞動者被證實真的不符合,單位應在試用期最后一天勞動者下班以前通知勞動者,過了這個時間,應認為勞動者已經試用合格,自動轉為正式員工,如給員工造成損害的,勞動者有權依法獲得賠償。如有勞動爭議,可依據有關規定,到市區縣勞動仲裁部門通過協商/調解/仲裁程序解決。
篇8
辦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出生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性別:_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國籍:___________
身份證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
家庭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相關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一致同意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性質為勞務合同。
第一條 工作內容
1.1 乙方同意在被聘用期間,根據甲方工作需要,在企業應用事業部從事______________產品銷售工作。
1.2 乙方應按照甲方的要求,按規定的標準完成工作。
第二條 協議期限
本協議有效期自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止,本協議期限為________年。
第三條 勞動時間
3.1 乙方在被聘用期間執行不定時工作制,即在保證完成甲方安排工作任務情況下工作休息時間由乙方自行安排。
3.2 乙方必須盡職盡責完成甲方規定的勞動內容,并達到規定的質量標準。
3.3 乙方不能以甲方的名義開展任何與完成約定的工作任務無關的業務、活動或者從事違法犯罪活動,否則一切后果乙方自己負責,同時甲方保留追究其法律及經濟責任的權利。
第四條 勞動紀律
4.1 乙方在聘用期間,應遵守甲方的各項規章制度及勞動紀律,嚴格遵守勞動安全衛生、生產工藝、操作規程和工作規范,愛護甲方的財產,遵守職業道德。
4.2 乙方違反勞動紀律及各項規章制度的,甲方可視情節輕重,給予調職、降薪或提前解除本合同。
第五條 兼職勞動報酬
5.1 甲方將在每月________日前以人民幣形式向乙方支付上月的稅前勞動報酬,乙方應繳納的所得稅在每次發放報酬前由甲方代扣。
5.2 甲方不承擔乙方任何勞保福利待遇,并且不負責承擔乙方的任何醫療保險費用。
第六條 保密義務
協議期內,乙方須在甲方許可之范圍內使用甲方商業信息;協議期內以及協議終止后,乙方必須為甲方之一切商業信息保守秘密,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以外的第三方泄漏、給予或轉讓。
如果乙方違反上述義務,給甲方造成任何損失,乙方自愿承擔最終的賠償責任。
第七條 合同的終止
以下情形發生時,本合同可以終止:
7.1 合同期限屆滿;
7.2 在合同有效期內,乙方如不能達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甲方將給予警告;如果在一次警告后仍然不能達到甲方的工作要求的,甲方提前30日告知乙方,本合同即可提前終止。
7.3 乙方在本合同有效期間,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甲方可以單方終止合同。
7.4 對于非因7.1、7.2和7.3的原因,合同任何一方違反合同約定,且違約方在非違約方書面通知后15日內仍未予改正的,非違約方可以書面通知的形式終止本合同。
本合同的提前終止不影響已經產生的權利義務關系。
篇9
一、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目前,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只要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且不承擔任何違約責任。筆者認為這樣理解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有失偏頗。對于何謂“符合錄用條件”,我國勞動法未作出任何規定,但所謂的“錄用條件”也不應由用人單位自己說了就算,而應是經過公布,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所共知的,以法定的最低就業年齡等基本錄用條件以及招用時規定的文化、技術、身體、品質等條件為標準。所以,用人單位如果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不是上述的“不符合錄用條件”,而是用人單位任意找一個理由,則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的行為屬于違反勞動法的行為,應賠償勞動者損失或支付勞動者經濟補償金。此外,對于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經過協商一致,約定在試用期內即使勞動者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同時給予勞動者一筆經濟補償金的,只要不與法律、法規、規章相抵觸,也是應該允許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責任
勞動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依此規定,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要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須在程序上通知用人單位,可隨時通知,無須提前通知但不能不通知。目前,我國理論界主流觀點認為,勞動者在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沒有任何限制條件,勞動者隨時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不構成違約,不承擔違約責任。筆者認為,該觀點有待商榷。勞動者在試用期內不實施通知行為而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其單方解除權行使的程序違法。勞動部1995年5月10日頒布的《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第四條規定,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的損失。勞動者不實施通知的行為即違反了勞動法對程序的要求,所以,勞動者對用人單位造成的損失要承擔賠償責任,否則,易造成勞動者任意跳槽,甚至不辭而別,影響了企業勞動力的正常流動。如果是用人單位出資招用的職工,職工在合同期內(包括試用期)解除與用人單位的勞動合同,則該用人單位可依法向職工索賠。勞動者違反勞動法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如擅自離職),給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篇10
企業正規員工勞動合同書
編號:_________
甲方(單位)名稱:_________
所有制性質: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___
乙方(工人)姓名:_________
性別:_________
年齡: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
文化程度:_________
籍貫:_________省_________市
現住址:_________
屬于:_________(農業人口/非農業人口)
居民身份證號碼:_________
務工許可證號碼:_________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經勞動部門批準,勞務市場介紹,同意招用乙方為臨時工,根據有關國家有關規定及_________人民政府有關政策,經雙方協商同意自愿訂立本合同,并共同遵守如下條款:
一、合同期限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合同期滿,本合同自行終止。如甲方需要繼續留用,經乙方同意,雙方可以續訂合同,并辦理鑒證手續。
二、生產(工作)任務
甲方根據生產(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在_________崗位,承擔_________臨時生產(工作)任務。乙方若同意,須服從。在合同期內甲方因調整生產(工作)任務,需要變更乙方的崗位和任務,需經乙方同意。如乙方不同意,可提出辭職,雙方辦理解除合同手續。
三、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一)勞動時間:甲方實行每周_________日,每日_________小時工作制。嚴格控制加班加點,確因生產(工作)需要加班加點的,應控制每日加班不超過_________小時,每月加班不超過_________小時,加班要提前通知乙方,由甲乙雙方商定,按規定發給加班加點費。
(二)勞動報酬:按國家有關規定和單位的實際情況,根據乙方的崗位和承擔任務,甲乙雙方協商定為為每日_________元,每月_________元。加班工資,按不低于國家規定的標準執行。獎金,根據單位效益和勞動貢獻,定期發給。實行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按計件單價結算。具體辦法在本合同雙方約定欄中約訂。從事夜班的,應發給夜餐費_________元。
(三)在合同期間,如發生停工待料情況,甲方每天發給乙方基本生活費_________元。
四、勞動保護、保險福利待遇
(一)從城鎮招用的臨時工,實行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保險金繳納辦法與單位勞動合同制工人相同。繳納養老保險費,每月甲方負擔_________元,乙方負擔_________元。乙方繳納金額,先由甲方統一支付,后在其當月工資中扣除。乙方如符合招工條件,單位又有指標,可招為勞動合同制工人,所繳納的養老保險可隨同轉移,合并計算繳費年限。
(二)乙方因工死亡待遇及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的待遇與合同制工人相同,因工負傷醫療終結,由勞動鑒定委員會確定其傷殘程度。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企業應當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合同期滿,根據其傷殘程度,由甲方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具體辦法辦理。
(三)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最長不超過_________個月。醫療期內待遇應當與合同制工人同等對待,傷病假期間,由甲方酌情發給生活補助費。乙方在甲方工作半年以上,醫療期滿尚未痊愈被解除勞動合同的,由企業發給一次性醫療補助費_________元,乙方死亡的,甲方應發給喪葬補助費_________元,一次性發給供養直系親屬救濟費_________元。
(四)乙方在甲方工作一年以上,重新簽訂合同的,甲方應按國家規定安排乙方探親,服務每滿一年假期為_________天;乙方如遇婚、喪、女工懷孕、分娩、哺乳,甲方應按規定安排假期。上述假期為有薪假期,超出規定日期的,經批準按事假處理。
(五)根據工作崗位需要,并參照國家有關規定,甲方發給乙方勞動保護用品_________,及勞動保健食品費_________元。從事起重、電焊、司爐等特殊工種作業的,需持有關部門核發的《專業崗位操作證》方可上崗。
(六)合同期間,甲方發給乙方每月副食品補貼_________元。冬季取暖期間,按規定每月發取暖津貼_________元。
五、勞動紀律
(一)按時上下班,不得遲到早退。
(二)嚴格遵守操作規程,保證生產。
(三)愛護單位財產,不無故損壞公物。
(四)上班工作(生產)時間不得做私事,不得做與生產工作無關的事。
(五)聽從指揮,服從調動。
(六)保質保量完成任務,不得投機取巧。
(七)有事及時請示報告,不得擅自主張。
六、勞動合同的變更、終止、解除和辭職
(一)甲方因轉產,調整生產項目或者由于情況變化,經乙方同意,可以變更合同的相關內容。
(二)合同期滿后即終止執行,并辦理終止合同手續。如生產(工作)需要,甲方繼續招用乙方,需要經乙方同意,并經勞動部門批準,雙方重新簽訂合同。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符合本合同第六條第五項和第六條第六項規定的;
(3)乙方培訓(熟練)期滿,不符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意供職的;
(4)乙方非因工負傷,治療終結仍不能復工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行解除:
(1)甲方宣告破產,或者瀕臨破產處于法定整頓期間的;
(2)乙方被除名開除、勞動教養或判處徒刑的。
(五)乙方在合同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辭退;
(1)嚴重違犯勞動紀律,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
(2)違反操作規程,損壞設備、工具,浪費原材料、能源,造成經濟損失的;
(3)服務態度惡劣,損害消費者利益的;
(4)有貪污、盜竊、賭博,營私舞弊等違法行為,尚未構成刑事責任的;
(5)無理取鬧、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社會秩序或犯有其他嚴重錯誤的。
(六)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辭職:
(1)經國家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無有效勞動保護措施,嚴重損害工人身體健康的;
(2)甲方不按合同規定發放工資或連續兩個月不支付工資的;
(3)人格受到甲方負責人侮辱的;
(4)甲方不履行勞動合同,或違反國家勞動法律、政策,侵害工人合法權益的;
(5)經國家批準應征入伍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合同:
(1)合同期限未滿,又不符合第六條第3項情況之一的;
(2)患有職業病和因工負傷在治療期限內未能治愈,屬于全部或大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3)女工在孕期、產假期、哺乳期內的。
(八)甲方或乙方要求解除勞動合同,除第六條第(四)款所列情況外,必須提前半個月通知對方。并辦理有關手續。
七、違約責任
甲方違反合同有關條款或無正當理由在合同期內辭退乙方的,按乙方實際損失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
乙方違反本合同有關條款給甲方造成經濟損失的,甲方可根據實際損失情況要求乙方予以賠償。具體數額由雙方協商。乙方不經甲方同意私自離單位的,賠償甲方_________元,否則甲方不予辦理離單位手續。
八、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它事項
(一)甲方為乙方提供住房,房租、水、電費由乙方自負。房租按商品房標準收取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_________元;如乙方自行解決住房的,甲方應給乙方住房補貼,每月為_________元。
(二)甲方自辦食堂的,按飯菜成本收費,不辦食堂,在外搭膳的,所需管理費由甲方支付。甲方給乙方膳食補貼每月_________元。
(三)甲方按國家規定,每月應給乙方各類補貼共_________元。
(四)計件工資制的,月工資結算辦法:_________。
(五)其他需約定事項:_________。
任何一方違反勞動合同,給對方造成經濟損失的,對方有權根據責任和造成的后果,追究違約金_________元,賠償金_________元。
企業正規員工勞動合同書
甲方:
乙方(雇請人):
甲方因生產(工作)需要,雇請乙方。經雙方自愿協商同意,訂立本合同。
一、合同期
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其中試用期二個月,試用期間工資為__x元(其中生活費,房租,水電費每月__元)。
二、生產(工作)任務
乙方同意服從甲方的生產(工作)需要:在 崗位,承擔 生產(工作)任務。
三、勞動紀律
甲方應根據上級部門的有關規定制定各項管理規章制度,乙方應自覺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和本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服從管理,積極做好工作。
甲方有權對乙方履行職責和執行制度的情況檢查、督促、考核和獎懲。
四、勞動時間與勞動報酬
1、甲方實行8小時工作制度,因工作需要,有時要進休息換班,乙方應服從甲方的安排。
2、甲方執行本市中等工資標準規定,保證乙方的工資收入不低于本市當年規定的中等工資標準。
3、乙方工資按 元/月,試用期滿根據乙方所從事的工作表現在位認證由甲方負責給予乙方加薪。
4、甲方每月十五日如期發放工資,(逾期未發工資的,從超過發薪日期第六日起,甲方每天按拖欠工資額1%的標準賠償給乙方)。
五、社會福利待遇
1、 退職費,凡在本單位連續鑒定用工合同,合同期滿后,視工作年限發一次性退職費,滿三年的發給人民幣800元,滿五年的發給人民幣1500元,滿八年的發給人民工幣__元,滿十年的發給人民幣3500元。
2、 探親休假,凡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時間達到兩年以上者,分別可享受探親假待遇,休假其間發給基本工資,路費自理。工作滿兩年可享受七天假期,滿三年可享受十天假期,滿四年以上者可享受十四天假期。
六、勞動保護和勞動條件
1、 乙方有權拒絕甲方的違章指揮,對甲方及其管理人員漠視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并向有關部門檢舉、控告。
七、終止解除勞動合同條件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一方可以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1)、雙方一致同意的。
(2)、乙方試用期不合錄用條件或乙方不愿供職的。
(3)、乙方被叛刑,送勞動教養、以及有貪污、盜竊、賭博、打架斗毆、營私舞弊等嚴重問題,或因失職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和屢次違犯勞動紀律,經教不改的。
(4)、甲方有以威脅或非法限制乙方的人身自由,強迫勞動、侮辱乙方合法權益行為的。
(5)、甲方連續二個月不支付乙方工資的。
(6)、有關部門確認勞動安全、衛生條件惡劣的。
(7)、律法規規定的其它情形。
2、有一方提出解出勞動合同的,應提前15天書面通知另一方。
甲方辭退:(1)甲方因生產經營,技術條件等客觀情況發生變化,需裁減人員的。(2)乙方患病或因公負傷的醫療期滿,不能從事原來的工作,也不能從事另行安排的工作。
3、如在合同其內提出辭工沒有得到批準離開的甲方有權不退還給乙方壓金和當月工資。
4、在合同期內乙方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被甲方開除的,甲方不退還壓金和當月工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甲乙雙方經平等協商同意,自愿簽訂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條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