黨組織對干部監督思考
時間:2022-10-16 09: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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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嚴治黨,首先要管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對領導干部嚴格監督則是管住領導班子和領導干部的保證。各級黨政機關在黨和國家的政務活動中處于重要地位,擔負著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制定各種政策、法令的重要責任。國家組織權力的運用,作用的發揮,責任的履行,實際上主要是由各級黨政機關中占有很大比例的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直接承擔的。各級黨政機關的黨組織如何根據新的形勢和任務的需要,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既是加強機關黨組織建設的實際需要,也是建設高素質干部隊伍的需要,更是鞏固黨的執政地位和提高黨的執政水平的需要。
一、機關黨組織監督的特點及優勢
機關黨組織是設在各級黨政機關中的黨的基層組織,處于不同類型、不同層次的決策指揮機構中。因此,它的監督職能與企業事業單位黨組織所發揮的職能相比,具有其特殊性。
1、監督的對象不同。黨政機關是社會組織結構中的重要部門,有不同的決策、指揮和管理權力,既是為基層服務的,又是某種層次的領導中心。在黨政機關中,黨員領導干部高度集中,他們既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組織者、領導者,又是具體的實踐者、參與者,在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起著骨干作用。他們的表現如何,能否經受住執政、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考驗,直接關系到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領導水平和黨的執政水平。由于構成機關黨組織成員的特殊性,機關黨組織的監督對象是黨員干部、黨員領導干部,重點是掌握一定權力的黨員領導干部。這一對象具有“兩高一多”特點。“兩高”即:黨員領導的素質高、職務高。“一多”是掌握一定人、財、物權力的黨員領導干部多。機關“兩高一多”的狀況,決定了機關黨組織與企業基層黨組織的監督對象有著明顯的不同。
2、監督的內容不同。機關黨組織主要是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和政策,遵紀守法,廉潔奉公,聯系群眾以及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和道德品質等方面進行監督,協助行政領導改進工作,提高效率,克服官僚主義,并把了解到的機關工作缺點和問題及時通知行政負責人或報告上級黨組織。因此,就監督內容而講,機關黨組織監督的內容具有廣泛性和較強的政治性。機關黨組織的監督內容與企事業單位黨組織的監督內容存在著明顯的不同,如企業單位黨組織著重是對企業生產經營的社會主義方向,企業生產計劃的完成,職工享受民主權力,正確執行黨的干部人事政策等實行監督。
3、監督的方式不同。由于機關黨組織不領導行政工作,因此,機關黨組織對黨員、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不是靠領導權威的力量,而是靠黨組織的力量,靠黨組織內部黨員之間、組織與黨員之間、上下級之間開展認真、積極的思想斗爭來實現。具體來講,機關黨組織主要是通過黨的組織生活會、黨內民主生活會、向上級黨組織反映黨員和群眾的意見、民主評議黨員、進行紀律檢查等方式和途徑對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進行監督,而企業單位黨組織則采取對涉及全局的重大問題直接作出決議、決定等方式進行監督。
機關黨組織監督黨員領導干部,具有較大的優勢。機關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屬于自下而上的內部監督。這種監督的優勢表現在三個方面。首先是監督過程全面,由于機關黨員領導干部和機關黨組織成員及其黨員長期在一起工作,所以機關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工作、學習活動的整個過程有較為充分的了解,能全面地全過程地實施動態監督;其次是監督力量雄厚,黨員數量多,素質高,就人數而言,這種監督是多數黨員監督少數黨員領導干部的格局;再次是監督渠道多樣,既可以在工作中,也可以在組織生活會上,對領導干部的學習、工作、生活的方方面面都可以實施監督。所以,機關黨內監督大有作為,應該堅定信心,發揮優勢,卓有成效地開展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工作。
二、機關黨內監督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
調查表明,近幾年來特別是黨的十四屆四中全會以來,各級機關黨組織在發揮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監督方面進行了積極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績,但是,也存在一些問題,主要表現在:
(一)監督者和被監督者的監督意識都很淡薄,缺乏自覺性。相當一部分黨員對機關黨組織監督領導干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缺乏足夠的認識,突出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不要監督。有的領導干部不能正確理解和對待黨內監督,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差,只想行使行政權力,不想接受監督,甚至個別領導干部還有一種反感情緒,認為監督是“跟自己過不去,挑毛病”。有些同志反映現在的一些黨員領導干部都是“特殊黨員”,誰也管不了,誰也不想管,誰也不愿管。二是不敢監督。下級對上級監督怕打擊報復,怕“穿小鞋”;上級對下級監督怕得罪人,怕丟選票;同級之間,怕傷情面,影響關系。一些同志認為,一般干部監督“一把手”更差,因為“一把手”職務最高,大家都尊重他,沒有要監督他的意識,即使他有違反組織原則的行為,也容易諒解他;同級間要維護“一把手”的威信和班子團結,有意見也不愿說。因此,采取明保身、但求無過,明知不對,少說為佳的自由主義態度,處處當老好人。此外,擔負監督職責的機關黨組織負責人,也有不少同志對領導干部抱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各人自掃門前雪,不管他人瓦上霜”的態度,不愿監督。三是不懂監督。目前機關的新黨員、年輕干部缺乏黨內生活鍛煉,有的只知道自己應接受監督,而不知道自己還有在黨內監督中發揮作用的義務,更不知道如何發揮監督作用;有的則認為“有了紀檢委就足夠了,無須其它的監督”等等。
(二)對監督內容認識過窄,缺乏針對性。一種認識是把廉政建設當成是機關黨內監督的最重要甚至是唯一的內容,所以一談監督,往往強調是紀律懲處,忽視機關黨組織對包括行政負責人在內的每個黨員領導干部在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正確行使權力,貫徹黨的民主集中制等方面內容的監督。另一種是重視黨員領導干部的個人品質,特別是生活作風等方面的問題,輕視黨員領導干部勤政為民方面的問題。由于對監督內容的認識過窄,機關黨組織沒有更好地發揮經常性、直接的監督效能,使機關黨組織監督缺乏針對性。
(三)監督制度不健全,缺乏約束力。隨著市場經濟的建立,與之相適應的黨員領導干部監督機制還有待健全完善。一方面應建立的一些監督制度尚未普遍建立起來,有關的配套性制度也不完備,另一方面,有的制度缺少質的要求和量的規定,原則性的要求多,具體的量化要求少。因而在監督過程中就難免會出現缺乏系統性、針對性和操作性。同時,對已定的監督制度落實不夠。如,黨員領導干部不能按規定過雙重組織生活,特別是參加所在支部的生活會問題,一直沒有很好地解決。由于執行制度不嚴,使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無法落實。
(四)監督體制有弊端,缺乏權威性。由于機關黨組織、紀檢組織在機構中獨立性不強,其自身的編制、經費、干部的配備和任免都由行政領導決定,同時,機關黨組織的監督與干部管理相脫節,這樣就決定了機關黨組織履行監督職能的手段與途徑、監督結果的處置都不夠有力,處在一種無權的監督有權的、權力小的監督權力大的、下級監督上級、被領導者監督領導者的窘況,機關黨組織監督工作難以到位。目前機關黨組織監督的手段相當軟弱,中央文件已明文規定的參與權到現在沒有真正得到落實,青海省57個被調查單位統計,不讓機關黨組織負責人列席部門、單位黨組、黨委研究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部署重要行政業務工作會議的,占所調查部門、單位的10.42%;任免、調動、獎懲本機關干部不聽取機關黨組織意見的,占27.86%。
(五)黨內民主空氣不濃,監督渠道不順暢。機關黨組織中的一些黨員民主意識淡薄,黨內民主空氣不濃,也是一個比較突出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干部對黨內民主的重要性、必要性缺乏認識,對黨內民主的內涵缺乏了解,由此導致對黨員的民主權利不夠尊重。比如,某單位黨員領導干部得知黨員向上級黨組織反映他工作中一些不妥作法時,竟說出“簡直沒有王法了”的話來。二是民主生活會質量不高。雖然多數單位能按時召開民主生活會,但很少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有的民主生活會變成評功擺好會或者讀報學習會,很少觸及思想深處問題。三是對領導干部的意見包括檢舉揭發性意見,往往不能從正常渠道聽到,即使是從正常渠道來的,又主要是一些匿名的、只言片語的電話或舉報,很難弄清事實、判斷是非。
機關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存在的這些問題,原因是多方面的,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一些黨員領導干部思想政治素質不高。在改革開放和經濟建設的新形勢下,一些部門和單位不能處理好政治和經濟的關系,治黨不嚴,放松了對領導干部的黨性教育。一些黨員領導干部也忽視了自己的黨性鍛煉。特別是近年來,不少黨員領導干部沉湎于日常事務,放松政治理論的學習,所以在實際工作中往往記得自己是位領導,而忘記自己首先是一名共產黨員、黨的干部,是黨組織委托來擔負領導工作的,因而不能按照《黨章》要求“自覺接受監督”,而是自然而然地游離于黨組織之外,只要權力,不要監督。
2、忽視“硬約束”。現行機關黨內監督偏重思想道德的“軟約束”,而忽視強化權力制約的“硬約束”。一旦出現黨內濫用權力等腐敗現象,往往歸咎于部分黨員干部的思想覺悟問題,這些認識是不全面的。加強黨內監督,應該堅持軟約束與硬約束并舉,形成約束網絡。所謂“硬約束”,主要是指通過制度、法規等來制約權力。它與軟約束相比,更具客觀性、直接性、強制性的特點。然而。由于受“軟約束”的思想支配,在實施黨內監督的過程中,重視黨員領導干部自覺性的提高,輕視靠制度去規范和約束黨員領導干部言行的傾向比較明顯。雖然在黨內監督方面也制訂了一些規章制度,但由于沒有抓住強化權力制約這個關鍵,所制定出的制度彈性大,制約作用差,不能不說這是造成黨內監督制度不健全、針對性不強、缺乏約束力的重要原因。
3、輕視“監督權”。監督的實質是制約權力,對權力的監督也必須依靠權力作后盾。以權力制約權力是監督工作的普遍法則。實現權力制衡,必須相應賦予監督者以必要的監督權。監督權并不等于同于領導權,賦予監督權并不意味著爭地位爭權力。對權力制約的目的,在于推動和保障多項權力的正常有序進行。從目前機關黨內監督的體制看,監督權剛性不夠,未能形成對權力制約的運行機制。沒有權力的監督必然是無效的監督。盡管部門黨組或行政領導班子與機關黨組織在理論上是指導關系,但在實際上卻成為事實上的領導關系。許多同志反映,無權的監督有權的,權小的監督權大的,就好比小孩子監督大人一樣,大人自覺性強一些,有些事還能做,否則,監督只是皮毛。
4、監督環境不優。我國是一個封建社會歷史悠久的國家,傳統文化中官本位、權本位的特權思想、等級觀念根深蒂固,潛移默化地影響監督工作,有的以領導自居,自視高人一等,認為不受監督是天經地義,有的習慣于服從“人治”,放棄監督權利;在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的過程中,少數領導干部消極地接受了市場經濟開放性、自主性原則的負面效應,錯誤地認為“開放”就是“放開”,“自主”就是“自由”,可以不要紀律,拒絕來自各方面的監督。當前,社會上好人主義盛行,部門保護主義、小團體主義仍然存在,關系網,說情風也未根本好轉。在問題的查處上,常常出現人情與原則的碰撞,權力與黨紀的抗衡,以及本位主義和部門保護主義的干擾。如此這些,給機關黨內監督帶來了極大的困難。
三、發揮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監督作用的若干對策
(一)強化監督意識,把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監督工作落到實處。
加強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的監督,首先是要解決思想認識問題,進一步增強監督意識。加強機關黨內監督特別是加強對領導干部的監督,是機關黨組織的重要職能。在黨內,黨組織的監督是最高最嚴的監督,機關黨組織是黨內監督的一支重要力量,必須擔負起對本機關全體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實行嚴格監督的職責。要教育黨員特別是黨員領導干部對黨內監督重要性的認識。通過教育,使黨員領導干部明確:黨內監督是雙向性的,黨員和黨組織既是監督的主體,又是監督的對象,既有監督他人的權力,又有接受黨組織和他人監督的義務,共同擔負著維護紀律權威的責任和行使正當民主權力的義務,黨員不接受監督是違紀的行為,黨員不監督他人,則是黨性不強的表現,而黨組織不對黨員進行監督,就是失職。這個道理必須在黨內經常講、反復講,使所有的黨員都能印在腦子里,主動把自己擺在被監督的位置上,置于黨組織和黨員群眾監督之中,理解、歡迎、支持來自各方面的監督。
各級黨員領導干部對所屬干部負有不可推卸的監督責任。各部門各單位“一把手”有責任監督同級領導班子的其他成員,領導班子成員有責任監督自己分管部門的領導干部,要一級管好一級,層層負責,發揮最有效的上級監督下級的作用。機關黨組織更要注意了解和掌握領導干部的思想、工作情況,發現問題,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及時向黨組(黨委)領導報告,配合搞好監督。對下級黨員領導干部要加強教育,嚴格黨的組織生活,及時查處違紀案件。黨組(黨委)要支持所在單位機關黨委履行監督職責,切實保障廣大黨員行使監督權利。
(二)健全和完善機關黨內各項監督制度,逐步做到規范化、制度化。
黨內監督僅靠自覺性是不夠的,還要有強制性手段作為補充,必須加強制度建設。制度既是約束黨組織、黨員和干部的行為規范,又是實施監督的準繩和依據。只有通過制定和執行一整套科學、嚴密、可行的制度,才能形成黨內良好的秩序,遏制黨內各種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的滋生蔓延。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以來,各級黨組織已逐步探索和建立了不少好的監督制度,如黨員領導干部參加雙重組織生活會制度、請示匯報和檢查監督制度、民主評議黨員和黨員領導干部制度、“兩公開一監督”制度、黨風黨紀檢查制度、受理群眾來信來訪制度等等。實踐證明,這些制度都是行之有效的。但是,總的來講,這些制度多屬于黨內監督這個大范疇。作為機關黨組織對黨員領導干部監督這一特定的內涵而言,盡快制定出一套專門適用于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制度,是十分必要的。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制度應該具備三個特點:一是完整性,就是制度必須嚴密、系統、配套,既要有監督客體的行為規范,也要有監督主體必須遵循的實施準則,包括監督的對象、標準、方式、程序以及懲處和保護措施等,都要作出明確的規定。二是要有超前性,就是既要有事后監督,更要有事前防范和事中約束。三是可操作性,就是制定的制度要盡量做到準確、具體,便于掌握和操作,不能過于原則,減少彈性。
當前,在健全和完善監督制度方面,首先要突出和細化現有制度中的某些關鍵環節,提出具有約束力的要求。如支部要求黨員做到的,黨員領導干部必須先做到;支部召開生活會,要提前通過領導干部,做好準備,黨內外群眾對領導干部的意見,要如實轉告。黨員領導干部要增強組織觀念,按時參加黨的生活會,如實匯報自己的思想,認真開展批評與自我批評。其次,要有配套措施,明確違反制度規定的處理辦法。如多次或長期不參加支部生活的領導干部,黨組織應找他談話,提出批評,或在一定范圍內通報,甚至給予黨內處分。機關黨組織每年定期和如實地將領導干部過組織生活的情況向本部門黨組和機關工委報告。第三,要著眼于防范領導干部濫用權力行為,把制度貫穿于用權行為的全過程,加強對重點環節的約束,逐步建立和健全能對權力行使形成強有力制約的規章制度。如嚴格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財產收入申報制度,建立和完善領導干部個人生活重要事項報告制度,嚴格規定禮品登記和上交的制度,建立和健全領導干部任職和離任期間權力運行結果審查鑒定制度等等,使領導干部有可能濫用權力的行為能夠得到及時的有效的預防和制止。
(三)針對黨政機關的職能特點,進一步明確機關黨組織監督的重要內容。
機關黨組織應針對黨政機關的職能特點,重點要在以下三個方面加強監督。
第一,對黨員領導干部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的情況實行監督,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全面正確地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基本方針和各項政策,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嚴格遵守和維護民主集中制的各項制度。每一個黨員都要在政治上同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堅決維護中央權威,嚴格遵守黨的政治紀律,保證中央的政令暢通。要堅決反對口是心非,陽奉陰違、弄虛作假、虛報浮夸的行為,堅持反對自由主義,傳播謠言和小道消息、破壞黨的團結行為。不論擔任何種職務、從事何種工作,都要擺正自己在黨內生活中的位置。凡屬重大決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建設項目安排和大額度資金的使用,必須經集體討論,不準個人或少數人專斷。絕不允許自視特殊,違章。這些都是要進行監督的,特別是在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上,機關黨組織有權也有義務向這些領導同志提出批評意見和建議,反映廣大黨員的意見和要求。
第二,對黨員領導干部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進行監督,保證黨員領導干部正確運用權力,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領導干部必須以黨的事業,以人民的利益為重,無論什么時候都把黨和人民的利益放在第一位,絕不允許以權謀私、假公濟私、化公為私,以自己良好的思想作風、工作作風帶領大家為各族人民服務。對于領導干部在思想作風和工作作風上的問題,對群眾反映的意見,機關黨組織要及時提供給領導,提醒他們注意,并有針對性地做好思想政治工作,使每個黨員領導干部都為繼承和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而不懈地努力。
第三,對黨員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方面進行監督,保證黨員領導干部正確貫徹黨的干部政策。黨員領導干部在選拔任用干部工作中,要認真執行《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暫行條例》,嚴格把好選人用人關。機關黨組織平時要盡可能多地了解和掌握干部的情況,加強同本部門、本單位人事部門的聯系,及時溝通情況。機關黨組織和紀檢組織發現黨員領導干部有違反《條例》規定的問題時,要及時提醒糾正或向黨組織匯報。
第四,對黨員領導干部的廉政情況進行監督,保證黨員領導干部廉潔從政,樹立良好的形象。各級黨政機關能否保持廉潔,關系到人心向背和改革的成敗,關系到現代化建設的成敗。因此,保持廉潔是從嚴治黨的首要問題,是始終需要高度重視,萬萬不可掉以輕心的重大問題,也是新形勢下機關黨內監督的重要內容。機關黨組織對領導干部廉政情況的監督,應著重抓好三件事,一是加強廉政教育,做到防患于未然。二是搞好經常性的廉政制度建設,狠抓制度的落實。三是堅決查處違紀案件,有一件查一件,以取信于民。
(四)要賦予機關黨組織一定的監督權限,樹立起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權威。
監督是一種帶有強制性的約束力量。要強化機關黨內監督,就必須樹立機關黨組織實施監督的權威。為此,需要做好以下幾項工作:
第一,要確保機關黨組織的重要地位。機關黨組織是整個機關肌體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但它不是隸屬行政體系的一個業務職能部門,而是一個直接受上級黨組織領導,相對獨立的政治組織。本單位黨組只能對其實施指導。但在實際工作中,一些領導同志把機關黨組織看成一個業務部門,使機關黨組織處于“從屬”地位,這給機關黨組織實施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帶來了困難。因此,要充分發揮機關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就應保證機關黨組織能夠獨立負責,有職有權地開展黨的工作。
第二,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對本單位黨政大事的參與權。機關黨組應參與研究討論本部門重大問題,黨組織負責人要列席本部門黨組織和行政重要會議。這樣,一方面可使機關黨組織了解情況,掌握全局,有針對性地對領導干部實施監督,使機關黨組織的監督工作始終能處于主動的地位;另一方面,可以增強黨員領導干部接受監督的自覺性,從而使黨組織監督真正落到實處。但目前仍有許多部門尚未做到這一點。現在黨員干部違法亂紀,往往是在業務工作中產生的,如果黨組織對部門業務工作和重大活動不了解,只靠發生問題后查處,就很難起到事前、事中監督的作用。
第三,要確保機關黨組織對黨員干部任免的建議權和質詢權。各部門黨組(黨委)應按照中央有關文件的規定確定機關黨組織有對本單位干部調整、任用提出意見或建議的權力,最好在干部任免表上設“所在黨組織意見”欄,沒有所在黨組織的意見,不能提交黨組討論。這樣,一方面可以解決一些領導干部不愿意接受機關黨組織監督的問題,另一方面也有利于解決機關黨組織主要負責人存在的不愿監督、不敢監督、不好監督的問題,以推動和強化機關黨內監督工作。
(五)要充分發揚黨內民主,拓寬黨內監督的渠道。
監督問題實質上是一個民主問題。黨內監督的成效,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黨組織、黨員和干部在黨內生活中的積極性和主動性,而這種積極性、主動性又是和黨內政治生活民主化緊密相聯,黨內監督是黨內民主的重要體現和保障,很多監督方式本身就是黨內民主的重要內容;而黨內民主則是黨內監督的基礎,黨內民主的狀況從根本上影響和制約著黨內監督的狀況。鄧小平同志曾經指出:無論是黨內監督和黨外監督,其關鍵都在于發展黨和國家的民主生活,發揚我們黨的傳統作風。黨內民主不充分,黨內監督必然受到影響,監督的效果就不會好。為了使黨內監督特別是對黨員領導干部的監督有一個較大的發展,必須逐步地和實際地擴大黨內民主。
機關黨組織要依靠黨員群眾搞好對領導干部的監督,就必須堅決貫徹民主集中制,充分發揚黨內民主,切實保障黨員的各項民主權利,提高黨員參與黨內事務的積極性。在實際工作中,一要堅持黨內監督地位人人平等,每個黨員和干部既有監督他人的權利,又有被監督的義務。不允許有不受監督、不受約束的“特殊”黨員,不應該有不受批評和監督的禁區。對于各級領導干部,無論職務高低、黨齡長短、功勞大小都應依照黨規黨法進行嚴格監督,不能讓其游離于黨的紀律之外。二是切實保障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黨員的監督是黨內監督的重要基礎,要使監督有效,必須保護黨員的民主監督權利,充分發揮黨員的監督作用,真正做到黨員有權以口頭或書面的方式向黨的各級組織直至中央負責地揭發、檢舉黨員領導干部的違法違紀的事實,有權要求處分違法違紀的黨員領導干部,有權要求黨的組織罷免或撤換不稱職的黨員領導干部的職務。三是實行公開監督。監督的最有效辦法是公開辦事制度、程序結果,增加用權行為的透明度。無產階級政黨沒有自己的私利,沒有任何東西可以向群眾隱瞞,目前一些部門實行的公開辦事程序和辦事結果,接受社會各界監督的“兩公開一監督”制度,應當繼續堅持并加以完善。
(六)機關黨組織要切實承擔起黨內監督的責任,卓有成效地開展監督工作。
權威的形成一方面來自客觀,但更主要的是主觀的作用,是靠黨組織卓有成效地開展工作取得的。機關黨組織是黨內監督工作的組織者和實施者。要本著對黨和事業高度負責的精神,認真履行監督職責,努力提高監督本領,要敢于監督、善于監督。在實際工作中,要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以下幾個關系:
一是接受指導與實施監督的關系。接受指導與實施監督,兩者是矛盾的又是統一的。作為監督者,要誠心誠意接受指導,在接受指導中實施監督,使監督寓于接受指導之中;作為被監督者,要真心實意的在接受監督中行使指導,使領導者置于監督之中。只有這樣,才能使監督者和被監督者設身處地互相理解、互相支持、心心相印。
二是做好協助與實施監督的關系。協助和監督的目的都是為了使領導干部把本單位、本部門領導得更好,兩者相互聯系,互為依存。協助離開監督,就會降低協助的力度和質量。監督離開協助,監督的廣度和深度就會受影響。因此,要把實施監督與做好協助結合起來,使監督體現在協助之中。在領導決定重要工作時,積極提出意見供參考;工作中遇到難題時,努力幫助他們解決;工作做好了同他們一道總結經驗,提高推廣,工作失誤了和他們一道總結教訓,從而使監督和協助成為相互促進的良性循環。
三是參與決策與實施監督的關系。為了有效地防止本部門本單位在重大問題上決策失誤,監督者要把實施監督貫穿于參與決策之中,使參與決策的過程成為監督的過程。在決策前,主動向領導反映情況,提供信息;決策中,要積極參與討論,充分發表意見;在決定付諸實施過程中,注意調查研究,收集反饋信息,聽取群眾意見,協助領導不斷完善決策。
四是支持工作與實施監督的關系。監督者不是旁觀者,專門去挑別人的毛病,但也不是把實施監督看成只支持工作,而放棄監督。支持與監督既共存又互補,通過支持更好地實施監督,通過監督更有力地體現支持。因此,在實際工作中,一方面,監督者對領導干部首先要尊重他們的工作,維護其領導權威。另一方面,監督者對領導干部思想、工作中存在的問題,敢于直言不諱地提出意見和批評,并協助其改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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