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督檢查意見范文

時間:2023-03-24 13:39: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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監督檢查意見

篇1

一、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不斷增強做好民生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

今年是貫徹落實黨的*精神的第一年,是實施民生工程的第二年。根據省委、省政府決定,我市20*年實施十八項民生工程,原十二項民生工程繼續實施,其中三項實行提標擴面,同時新增六個民生工程項目。繼續加強對民生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既是確保民生工程順利實施的重要保證,也是各級監察機關義不容辭的責任。各級監察機關廣大干部要深刻領會市委、市政府、市紀委關注民生、重視民生、保障民生、改善民生的堅強決心,提高對實施民生工程的重大意義的認識,真正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市委、市政府的決策部署上來,不斷增強做好民生工程實施情況監督檢查工作的責任感和自覺性,把對十八項民生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繼續作為今年執法監察的重中之重,擺上突出位置,切實抓緊抓好、抓出成效。

二、突出重點,繼續加強對民生工程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

各級監察機關要按照省、市的部署要求,進一步理清思路,突出重點,切實加強對民生工程實施全過程的監督檢查,確保各項惠民政策措施落到實處。重點抓好以下四個方面的監督檢查:

一是繼續加強對十八項民生工程政策措施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按規定的標準,發放低保差額補助資金、“五保戶”供養費、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基本生活費、醫療保險費以及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獎勵扶助費等;是否按規定的范圍,對城鎮未參保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城鄉低保對象、農村“五保戶”、農村重點優撫對象、農村部分計劃生育家庭,分別給予相應的生活保障、醫療救助和獎勵扶助;是否按規定的要求,落實城鄉衛生服務體系建設、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農村中小學危房改造、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農村廣播電視和公路“村村通”工程、貧困白內障患者復明工程等建設任務;是否建立高校和中職學校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制度、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保障機制;是否按提標擴面內容,對農村低保對象足額發放補助資金;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制度是否有進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成效,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是否全面實施;大中型水庫移民后期扶持政策是否得到進一步落實;在實施民生工程工作中有無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為。

二是繼續加強對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履行職責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各級地方政府和十八項民生工程的有關職能部門,是否制定并實行了領導責任制、工作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是否建立了計算機工作程序庫,是否按規定建立了政務公開制度,是否認真履行應盡的工作責任,有無失職瀆職行為。

三是繼續加強對十八項民生工程資金保障及管理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項目資金的撥付是否及時,由各級財政分擔的資金是否及時到位;項目資金是否被擠占、挪用、拖欠,有無降低標準發放和克扣、截留項目資金問題;有無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問題;項目資金在管理使用中是否存在損失浪費,以及應發放或補助到人的項目資金,是否實行“張榜公布、打卡發放、直接到人”的社會化發放辦法等,有無貪污挪用等違紀違法行為。

四是繼續加強對工程進展和效能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地方政府和有關主管部門工程進展的經濟性、效果性、效能性,以及工作是否細致、作風是否扎實,任務是否按期完成等情況,有無效能低下、推諉扯皮,不作為和亂作為等行為。同時,對十八項民生工程中涉及具體工程建設的,如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農村廣播電視及公路“村村通”工程等建設和農村衛生服務體系建設,還要加強對工程建設規劃、程序和制度等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重點檢查是否建立并落實工程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驗收制等。

三、嚴明紀律,加大責任追究力度,堅決糾正和查處民生工程實施中的違法違紀行為

堅決糾正十八項民生工程實施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從嚴查處違法違紀案件,既是監察機關的重要職責,也是嚴肅工作紀律的具體體現。各級監察機關要繼續公布和設立專項舉報電話,認真受理人民群眾對實施十八項民生工程的舉報和投訴,并注意發現和查處違紀違法案件。對下列違法違紀行為,一經發現,要依照法律法規和政策嚴肅處理,絕不姑息遷就。觸犯刑律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后果嚴重、影響惡劣的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一是擅自降低補助和發放標準,應公開未公開,搞暗箱操作的;

二是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認真落實十八項民生工程政策措施,搞變通、打折扣的;

三是工作不負責,推諉扯皮、,嚴重影響十八項民生工程順利實施的;

四是虛報冒領、弄虛作假騙取財政資金的;

五是克扣、截留、擠占、挪用、拖欠、貪污項目資金的;

六是領導干部違規插手建設工程招標投標活動,搞的。

在堅決糾正民生工程實施中存在的問題、嚴肅查處違法違紀行為的同時,還要注意剖析問題產生的原因,責成有關地方和部門舉一反三,認真整改。管理制度沒有建立的或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要責成其限期建立或完善;管理不到位、制度不落實的,要責成其立即改進。

四、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確保民生工程監督檢查工作取得明顯成效

十八項民生工程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做好十八項民生工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工作任務艱巨,各級監察機關要在認真總結2007年這項工作的基礎上,進一步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強化措施、狠抓落實,發揚好的做法,改進不足,確保十八項民生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的有效性和時效性。

一要繼續加強組織領導。要切實加強對民生工程監督檢查工作的組織領導,層層落實目標任務和工作責任,精心謀劃,扎實工作,穩步推進民生工程順利實施。去年已經建立的領導機制和工作機制要繼續開展工作,層層分解目標任務,明確工作責任,并落實具體承辦人員抓好此項工作。要加強作風建設,不斷改進工作方法,深入基層了解民生工程具體實施情況,善于發現問題,糾正并解決問題,確保十八項民生工程中的每項工作都能落到實處。

篇2

關鍵詞:現行 消防監督 檢查模式 建設性意見

世界各國都對預防火災的發生作出長期的探索與努力,使消防管理辦法能良好適應經濟社會的發展需要。我國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在舊規范的要求基礎上進行了不斷的改革與變更,以便更好地符合實踐的需要。但是改革過程并不是一蹴而就的,我們要以現行消防監督檢查模式為基礎,結合實際需要,以靈活為原則來進行整改。從而探索出真正適應國情發展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對此本文對現行消防監督檢查模式進行改革提出了以下一些建議。

1、注重新舊規范的銜接問題

現行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在傳統的檢查模式上有所變化,在某些規范方面有稍許變動與更改,因此在監督檢查過程中,要做好新舊規范的銜接問題工作。

1.1問題種類

在舊規范中部分已建成項目沒有要求設置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以及自動噴水的滅火裝置,但是在現行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要求中就對這方面提出了要求,要求自動設置這些裝置;2、在舊規范中,并沒有要求設置封閉性樓梯間以及防排煙設施,但是在現行的消防監督檢查模式要求中就明確要求設置封閉樓梯間以及防排煙設施。

1.2處理建議

(1)在專項整治運動中的整改。公安部門曾和相關的部局用部令的形式在地下工程、高層建筑以及公眾聚集場所進行過消防安全的專項整治,并且強制要求拆除一些易燃與可燃性的裝修材料。但是其中室內的墻壁或者是頂棚局部使用可燃易燃裝修材料裝飾的面積沒有超過10%,而且室內有開放性的沒有全封閉的窗戶的場所,或者是室內設置了火災自動報警裝置以及自動噴水的滅火裝置的非歌舞性的娛樂場所與不是100m以上的民用性建筑以及沒有大于800個座位的會議廳、觀眾廳,按照現行的要求與規范是可以部分采用可燃易燃的裝修材料,所以就不能夠。但是由于這些場所采用了可燃易燃性的裝修材料,又存在很大的火災隱患,所以在消防監督檢查模式中可以限制使用可燃或易燃裝修材料,并將這些單位場所納入到整改的范圍之內。

(2)擴建、改建以及裝修時要按照最新的標準以及要求去處理。因為對舊規范的修訂與更改而導致舊規范中所允許的建筑物可能存在重大的火災安全隱患的問題時,可以不把其列為是重大的火災隱患。但是要求在擴建、改建以及裝修的過程中按照現行的消防規范與要求去進行整改,消除隱患。如果場所單位不同意擴建、改建以及裝飾的話,則也應該允許其維持現狀,但是必須同單位簽訂消防安全的責任書,落實好消防安全的預防措施,以確保消防安全。

(3)凡是沒有違反舊消防規范要求的,即使現在不符合現行消防規范要求的單位,在其沒有進行擴建、改建以及裝修的時候,就應當允許其維持現狀。但是應該督促其納入到改造計劃中,并且做好相關的安全預防措施。

2、進一步完善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

消防體系的法律法規應當符合中國的現實發展情況,在已有的基礎上,針對存在不足的方面進行創新與改進。完善現行的消防法律法規需要嚴格遵循民主立法和公開立法的原則,積極鼓勵群眾參與并監督立法的程序過程。由于,消防實踐中出現的新問題越來越多,因此相關消防法律法規的完善也急需加快進程。應當由人大設立一個專業的消防法律法規管理機構,負責解釋、修改和完善各類相關的消防法律法規、文件以及規章制度等。同時,消防法律法規管理機構與立法機構需要保持密切的溝通與聯系,必要時可以邀請專業立法部門工作人員合作。除此之外,各省市也應當根據自己的現實情況制定消防技術的規范執行細則和標準,并且將其上報至國家技術規范管理部門批準備案。

3、簡化消防監督機構的職能

目前,不少地方的各級消防監督機構都存在權責不清晰、機構冗雜的現象。因此,應當從以下幾方面對消防監督機構進行精簡。首先,將目前的“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模式優化為“二級”消防監督管理?,F行“三級”消防監督管理模式是指“公安部36號令,消防監督檢查工作實行三級管理制度”,消防部門主要負責市、區級消防安全重點單位的消防監督檢查,各派出所負責市和區消防安全重點單位以外的其他單位的消防安全狀況,實施消防監督檢查。將市級的消防監督管理權移至縣級的消防機構,市級的消防機構則只對本部門內的消防工作進行指導、監督與管理。這樣以來,有利于避免多對一的管理現象發生,有利于精簡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其次。對消防行政許可進行簡化。消防部門有對被許可人從事的各種建筑消防情況進行監督與檢查的責任,但是這項工作應當進行明確的劃分,讓一個部門執行監督檢查,避免發生重復許可的資源浪費現象發生。最后,應當將消防監督機構目前的微觀管理向宏觀管理轉變。消防機構應當嚴格依照市場經濟的發展現狀與條件,對法律、行政和經濟手段進行靈活運用,通過社會性消防規則對消防行為進行合理有效的調整,使社會消防資源得到優化配置,從而實現預防與減少火災的目的。

4、在消防監督過程中運用社會專業技術力量開展消防安全評估

隨著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全國各地建設均日新月異,民用建筑建設規模、高度、體量不斷刷新,適用標準不斷提高,同時許多舊有建筑也需改造,建筑配套的系統設施種類繁多,智能化、專業化程度越來越高,各個系統間關聯度越來越大,不斷涌現各種專業化的消防安全技術問題,消防監督管理工作量巨大。然而消防行政管理模式滯后于社會經濟的發展速度,普遍存在消防專業化技術監督、管理力量不足的問題,但又事無巨細、大包大攬,一定程度上制約了防火監督管理的實際效能。建議消防管理監督工作與時俱進,適當引入市場機制,調動、引導全社會專業技術的力量,積極開展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業務,全方位覆蓋所有建設項目,輔助消防主管部門進行消防安全審查及評估。只要設置適當的分級技術、經營門檻,引導市場良性競爭、加強市場監管,就可建立社會參與、成熟穩定的消防安全評價體系,引導各專業消防安全技術咨詢機構充分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對形成火災的因素以及各個相關因素進行分析,將存在的問題量化和具體化,實現對各個場所的消防安全現狀以及對發生事故所造成影響的預測評估,有的放矢地幫助運營場所進行改造。當然在消防監督管理過程中,也應分清主次,輕重緩急的,亦可優先采用行政管理組織手段對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場所、國家地方重大工程項目及時進行消防安全評估,高效率保障此類項目的消防安全。

5、結語

從實踐中我們可以發現,火災出現頻率以及火災所造成的損失同經濟發展階段是密切相關的。因此與此相聯系的火災抗爭方式,包括消防監督檢查模式的適合性問題,也應該圍繞經濟建設這一主題不斷進行研究和改革。健全消防法規、簡化行政管理、引入市場機制,充分運用社會專業技術力量等方面,應是消防監督檢查模式進行改革的一個方向。

參考文獻

[1] 許兆亭.論對現行消防監督檢查模式進行改革的必要性[J].消防理論研究,2002

篇3

一、深化統計普法宣傳

(一)大力抓好基層單位統計普法教育。按照全省統計普法教育安排,今年統計普法重點對象是基層統計單位有關人員。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結合統計基礎建設、統計稽查、統計年報會、統計從業資格考前培訓、統計繼續教育等工作,采取多種形式,大力抓好基層統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統計普法教育,把統計普法教育融入統計行政管理和服務的全過程,進一步提高基層統計單位有關人員的統計法律意識和統計法律素質,增強其依法統計的自覺性。市局(隊)將通過統計從業資格考前培訓、統計繼續教育開展基層統計單位有關人員統計普法教育;組織舉辦鄉鎮(街道)統計員培訓班,開展鄉鎮(街道)統計人員統計普法教育。

(二)繼續抓好領導干部統計普法。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以國家《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出臺為契機,進一步爭取當地黨委、人大、黨委組織部門、普法辦的重視和支持,將依法統計知識納入今年當地黨委(組)中心組集體學法、人大法制講座、領導干部培訓班及公務員普法考試的內容之中,并積極做好有關工作,努力擴大對領導干部的統計普法宣傳面。市局(隊)今年將統計普法內容列入到市委組織部在黨校舉辦各類干部培訓班的課程中,以進一步推動對各級領導干部的統計普法工作。

(三)深入開展機關干部學法活動。按照依法行政的工作要求,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充分利用法制培訓、法制講座、法制報告、普法考試等形式,深入組織開展機關干部學習通用法律知識與依法行政相關的法律、法規、規章活動,做到學法有計劃、有安排、有落實、有檢查。市局(隊)將以處室集體學法與個人學法相結合的方式組織開展通用法律知識與依法行政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的學習活動,以進一步提高機關干部依法行政的能力。

(四)認真組織統計法制宣傳活動。以《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統計違法違紀行政處分規定》出臺及“浙江法治宣傳月”、“12·4”全國法制宣傳日、“12·8”《統計法》頒布紀念日為契機,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精心策劃,敢于創新,充分利用廣播、電視、網絡、報刊等大眾傳媒,面向全社會開展豐富多彩的統計法制宣傳活動,努力營造統計工作科學發展的法治氛圍。市局(隊)將制作一批統計法制宣傳掛圖,制作一部統計法制宣傳動漫短片,大力推進向機關、鄉鎮、街道、企業、社會統計法知識的宣傳和普及。

(五)認真做好統計普法驗收準備工作。統計“五五”普法工作已進入后期階段,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在抓好本地區統計普法教育宣傳的同時,要認真做好統計“五五”普法考核驗收的各項準備工作。市局(隊)將在今年出臺《*市統計“五五”普法考核驗收辦法》,為明年全市統計“五五”普法考核驗收工作作好準備。

二、強化統計監督檢查

(六)繼續開展統計工作巡查。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圍繞當前統計工作存在的問題,特別是要針對一些地方、部門、單位統計工作上存在的突出問題,結合經濟普查等工作的開展,加強統計監督檢查,對鄉鎮、街道及部門的統計基礎建設、數據質量情況進行巡查,充分發揮統計巡查在組織和監督本地區統計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市局(隊)今年將抽取3個區、縣(市)、3至5個市級部門進行統計巡查,進一步強化對區、縣(市)和部門的統計監督管理。

(七)不斷深化統計稽查工作。2009年省統計局下達我市統計稽查計劃為500個單位,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根據省、市的統一部署,制定并實施年度統計稽查計劃。抓住經濟普查數據上報、處理、質量抽查等關鍵環節,開展經濟普查數據質量統計稽查;繼續開展以鄉鎮有否虛報、偽造固定資產投資統計數據,服務業、能源統計單位有否瞞報、拒報統計數據,統計單位有無任用無統計從業資格的人員從事統計工作等為重點內容的統計稽查,使統計稽查的實施能更好地與中心業務工作相結合,更好地為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服務。在實施統計稽查中,要更加注重統計稽查的規范性,更加注重事前預防、事中稽查和事后整改、教育、指導與處罰的結合運用。市局(隊)今年將制定全市統計稽查計劃,并抽取一批統計單位進行統計稽查,并將啟動調查隊系統統計稽查工作。

(八)依法組織統計調查工作。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嚴格按照統計法律法規和《浙江省統計調查表布置與催報暫行規定》規定的工作流程,精心組織實施各項統計調查工作,特別要抓好統計調查表布置與催報環節,切實使統計調查工作的組織實施規范性化、制度化。市局(隊)將結合統計巡查對各地組織實施統計調查工作情況進行督促檢查。

(九)認真做好違法案件查處。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注重把握查案法律依據、查案方式、查案時機、查案效果,努力實現查案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和政治效果的統一,要開展統計違法案件的查處工作。尤其是對統計違法舉報案件,要做到有告必理、有案必查,涉及到領導干部在統計上弄虛作假的案件,要會同當地紀檢、監察部門進行查辦。市局(隊)將加強對各地查辦統計違法案件的監督與指導。

(十)切實落實案件管理有關規定。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認真執行《統計執法檢查規定》第三十五條和第三十六條的規定,落實重要統計違法案件立案報告和結案備案制度,規范案件查辦情況通報制度。市局(隊)將繼續開展統計行政處罰案卷評查工作,以進一步規范各地統計違法案件查處行為。

(十一)健全統計執法監管制度。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及時將對被監督檢查過的統計單位加載在統計執法監管信息庫中,要選擇典型案件進行曝光,提高政府統計工作的權威性。同時,要進一步完善對有統計違法記錄的單位實行統計監督檢查回訪制度,對屢查屢犯的,一定要依法嚴肅查處。市局(隊)將在原有統計違法案件信息庫的基礎上,建立全市統計稽查單位信息庫,進一步加強對統計執法工作的監管。

三、規范統計行政行為

(十二)積極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按照當地黨委、政府的統一部署,加強與當地法制等部門的聯系與協調,積極開展本部門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工作,及時按要求做好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事項的職權目錄、權力運行流程圖和監督機制明示圖的編制,并及時將經核準的行政許可、非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項目及其依據、行使程序和相應責任通過政府門戶網站等載體向社會公布。市局(隊)在做好自身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基礎上,加強對各地構建權力陽光運行機制的指導與督促工作。

(十三)加強規范性文件的管理工作。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積極開展有關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強化部門統計工作管理、統計資料管理及統計數據公布等與依法統計有關的規范性文件制定和完善工作,要根據《浙江省行政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規定》,及時做好規范性文件備案審查和管理工作。市局(隊)今年將對現有規范性文件進行一次清理、審查、修改及重新備案。

(十四)依法規范統計部門自身行為。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加強統計執法規范化建設,進一步建立健全各項統計行政決策和管理制度,完善內部統計監督制約機制,嚴格依法規范部門統計調查項目審批或備案、統計資料管理和公布、統計從業資格認定、統計行政處罰等統計監督管理工作,加大對違法行政的責任追究力度。市局(隊)將修改完善《*市統計依法行政工作考核辦法》,進一步加大依法行政工作的監督考核力度。

(十五)配合做好有關統計法規規章的修改工作。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會同市局(隊)根據國家統計局、省統計局的要求,積極做好《統計法(修訂草案)》的征求意見工作,并配合國家統計局開展《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統計法實施細則(修訂草案)》的調研、起草、論證、修改工作。

四、夯實統計基層基礎

(十六)切實加強統計基層基礎建設。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在“三年統計基礎建設年活動”的基礎上,建立健全本地區統計基礎建設長效管理辦法,完善對鄉鎮(街道)統計工作考核的內容,積極配合做好村級統計網上直報改革工作,要把基層統計基礎工作納入經常性統計稽查之中,實行長效管理與監督。市局(隊)今年將以政府購買城區社區統計服務的方式,解決6個老城區社區統計人員及經費,明確社區統計工作職能,建立和完善社區統計網絡,開展村級統計網上直報改革。并將對其他區、縣(市)鄉鎮(街道)、村統計工作現狀進行摸底調研,為下一步加強全市基層統計基礎建設打好基礎。

(十七)積極探索統計中介服務形式。各區、縣(市)統計局(調查隊)要認真學習和借鑒義烏、溫嶺等地統計中介機構發展的經驗,按照省政府《關于加快中介機構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的要求,積極探索發展本地區統計中介機構,有條件的區、縣(市)可先行進行試點,在取得經驗的基礎上,再全面推行。市局(隊)將對發展統計中介機構進行調研。

五、加強執法隊伍建設

篇4

檢查單位(蓋章):                負責人簽字:                                 日期:

重點監督檢查內容

落實情況

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1、醫療衛生行風建設監督檢查

重點圍繞醫療衛生機構和人員是否將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是否開單提成、是否違規收費、是否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是否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醫療廣告、是否為商業目的統方、是否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是否收受回扣、是否收受患者“紅包”、是否騙取套取醫療保障資金等開展。

 

 

我院嚴格按照專項整治工作要求,組織科室和人員,逐條對照整治內容認真開展自點對醫療衛生人員個人收入與藥品和醫學檢查收入掛鉤、開單提成、違規收費、違規接受社會捐贈資助、參與推銷活動和違規醫療廣告、商業目的統方、違規私自采購使用醫藥產品、收受回扣、收受患者“紅包”、騙取套取醫療保障資金,進行排查梳理。從全面排查的情況來看,衛生院各科室、衛生所及個人均沒有發現以上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發生。

 

在本次的專項整治自查自糾活動中,雖然沒有發現存在損害群眾利益的行為發生,但在提供優質服務工作上還存在一些問題,如個別醫務人員對專項治理工作認識不到位;在合理使用藥物和服務意識方面有待加強和提高;少數人工作不夠主動,滿足于完成當前的任務,固步自封;在防范損害群眾利益的工作制度還不夠

完善等情況。針對這些問題,我院能本著不走過場,重在實效的原則,做到邊查邊改邊建,逐條分析產生的原因,深入研究整改措施,建立和完善各項規章制度,促進長效機制的建設。主要整改措施有:1、建立健全糾醫長效機制2、加強思想整治教育3、大力整治醫藥購銷領域商業賄賂行為4、嚴格規范診療服務行為5、建立健全監督機制。

 

重點監督檢查內容

落實情況

存在問題及整改要求

 

 

2、對醫療衛生行業不正之風清理整治專項行動自查自糾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重點是各衛生健康單位是否高度重視清理整治工作,宣傳教育是否到位;主要領導對清理整治專項行動是否親自部署親自安排親自督辦,持續跟蹤問效;是否有效解決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中存在的“上熱、中溫,下冷”等問題;對清理整治專項行動中已發現的問題是否按照相關規定和程序處理了結;是否建章立制規范權力運行、對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和診療行為進行有效監管;是否有效解決“兩定”醫療機構醫保費用結算中存在的問題等。

(一)建立組織、強化領導。院領導高度重視,立即組織全院職工及衛生所人員學習上級文件精神,成立以院長為組長、副院長為副組長及各科室組長為成員的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協調、督導、檢查、整治等各項工作。(二)加強宣傳、提高認識。召開全院職工會、全鄉衛生所所長例會和婦幼保健會,傳達上級通知精神及我院制定的工作方案。(三)明確職責,嚴肅紀律。要求全院醫務人員和干部職工要認真進行自查自糾,逐條檢查,逐項落實,仔細查找自身存在的不足,力求在自查自糾過程中解決問題,嚴肅對待,堅決防止走過場。對重點科室、重點人員特別是自查自糾不主動的人員,科組長重點進行思想教育和幫扶,積極引導,幫助其放下思想包袱,認真自查自糾問題,主動說清問題、上繳錢物。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明確分工緊緊圍繞工作重點,嚴格執行紀律,定期開展了督導檢査,并通過設立意見箱、發征求意見表、設舉報電話等多種方式接受社會監督,針對發現的問題,嚴格追究了相關科室和個人責任。

 

通過多途徑,多渠道,多形式查找我們對收集到的意見和建議進行了梳理歸類,主要問題集中在2方面。

(一)是部分工作人員思想觀念不適應新形勢發展要求,個別同志思想上產生了低落,徘徊,甚至產生抵觸情緒。

(二)是個別醫務工作者,醫療技術水平較差,不求進步,服務態度較差。

針對上述問題,我們進行了認真分析研究,按照“責任到領導,責任到科室,責任到人”的原則,限時整改,確保行風整治工作取得實效。

篇5

一、糾風專項治理工作

按照縣政府重點工作及省市糾風工作安排,縣糾風辦(紀委糾風室)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按照長春市《關于開展農民負擔檢查工作的通知》,配合縣農經局對我縣農民負擔工作開展了自查整改,并在1月底接受了市糾風辦和市農委的檢查驗收。

2、

配合教育局對市教委下發的“五條禁令”“八不準”七嚴格”規范從教和辦學行為進行了監督檢查。

3、配合縣城建局對我縣的供熱單位供暖情況進行了督查,并向市糾風辦報告了情況。

4、對鄉鎮站辦所評議運用情況進行了總結:一是對鄉鎮站辦所評議中存在的問題、建議的整改情況進行了督查;二是向省市報告了優秀和較差站辦所名單及依據。

5、召開了元旦春節期間治理公路“三亂”工作會議,下發了國糾辦《關于做好元旦春節期間治理公路“三亂”工作的通知》,會同縣交通局進行了監督檢查。

7、起草制定了《2012年全縣糾風工作實施意見》,待發。

8、查辦了農民負擔案件1件。

二、軟環境建設工作

1、強化制度建設。各部門進一步健全完善了軟環境服務承諾制、首問負責制、服務限時制,并對制度的公示情況進行了檢查。繼續實行了各涉軟部門到六大工業集中區檢查備案制度,現已有兩個單位進行了備案。

2、強化監督檢查。3月3日監察局會同政府辦、督查室聯合組成的調查組,對縣城政府序列的各職能部門及22個鄉鎮上班期間的工作紀律等情況進行明察暗訪。通過一周來的檢查,大多數鄉鎮和部門都能迅速進入工作狀態,工作秩序井然。在檢查過程中,我們也發現一些問題:一是個別部門工作人員精神狀態不佳,還沒有從節日的氛圍中走出來;二是個別部門的工作紀律還有待加強;三是個別部門門庭冷落,人員稀少,據說是下去開展工作。對存在問題的單位下達了整改通知。

對收費項目的公示情況、收費標準的執行情況、罰沒款的使用情況的檢查目前還未進行。

3、強化案件查處。充分發揮軟環境投訴舉報中心作用,目前已受理投訴舉報件6件,全部得到了妥善處理,投訴辦結率100%。

4、創新工作。實行紀委常委包保工業集中區制度。按照縣委五次全委會精神要求,我們繼續實行了縣紀委常委包保工業集中區制度,確定了包保目標,落實了包保責任,縣紀委每名常委包保一個工業集中區。

篇6

【關鍵詞】:檢察建議;法律地位;救濟程序;法律責任;

【分類號】:F426.31

一、引言

檢察建議是檢察院為促進法律正確實施、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在履行法律監督職能過程中,結合執法辦案,建議有關單位完善制度,加強內部制約、監督,正確實施法律法規,完善社會管理、服務,預防和減少違法犯罪的一種重要方式。進入21世紀以來,檢察建議憑借其特有的社會效果和靈活性,在檢察工作中的重要性不斷凸顯。本文對檢察建議適用中遇到的問題進行剖析,并提出相應的完善對策和建議,以充分發揮檢察建議的積極作用,全面推動檢察工作健康發展。

二、檢察建議實踐中存在的問題

(一)對檢察建議不夠重視。研究表明,雖然檢察建議的運用越來越得到重視,但是檢察機關中有些具有檢察建議權的部門基本沒有制發過檢察建議,說明檢察建議的行使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

(二)檢察建議在綜合治理領域作用偏弱。部分檢察機關制發檢察建議主要針對司法機關,作用集中于法律監督領域,而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乃至企業、學校發揮作用較小,在綜合治理領域作用偏弱,還沒有充分發揮社會管理創新的現實力量。

(三)檢察建議的內容針對性不強,質量不高。有些檢察機關的檢察建議指出的問題高度相似,針對不同單位提出的整改措施大同小異,在實踐中未能取得很好的監督實效。

三、存在問題的原因

(一)檢察建議的法律地位不明確

我國當前的法律規范中對檢察建議的具體操作流程沒有明確的規定,各地檢察院關于檢察建議的制發也沒有行之有效的正式規定,大多為試行規定,這樣一來,檢察建議在實踐中就缺乏可靠的立法保障,沒有獲得明確授權的檢察人員在行使檢察建議時自然束手束腳,甚至不敢作為。

(二)對檢察建議的質量要求不明確

目前,檢察機關對于檢察建議的制發沒有質量要求,考核的唯一依據是是否收到回復。對于檢察建議該不該發、提出問題是否有針對性、整改措施是否具體規范、是否被采納、回復是否及時都沒有規定,導致不同部門在制發檢察建議時水平參差不齊。

(三)對檢察建議的救濟程序不明確

檢察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國家賦予的法律監督權的重要手段,既然是行使權力,當權力行使不當時,就應為權力行使的對象提供一定的救濟渠道,以防止其成為國家權力的受害者。但我國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未規定檢察建議的救濟規則,這導致實踐中即使檢察機關制發的檢察建議不當或確有錯誤,也未得到有效糾正。

四、對完善檢察建議制度的建議

根據上述研究,筆者提出以下三點建議:

(一)規范檢察建議的適用

檢察建議的適用應當按照規范的操作程序來進行。要進一步完善檢察建議的制作及程序,對檢察建議書的制作格式、內容的審核、督辦與反饋等環節,都要作出明確詳細的規定,使檢察建議規范化和制度化,切實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

1. 規范檢察建議形式。檢察建議內容要素的嚴格性必然要求檢察建議制作的規范化。一是檢察建議的格式應當規范。制作檢察建議書,必須嚴格遵循高檢院下發的文書樣本規定的格式。二是檢察建議書的制作和主體必須統一。檢察建議書應當以檢察院的名義制作和,不能以院內設部門的名義制作和。三是明確檢察建議的發送對象。一般由同級檢察機關向被建議單位提出檢察建議;必要時,下級檢察機關可以提請與被建議單位同級的上級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上級檢察機關可以向下級單位提出檢察建議,也可以指令與被建議單位同級的檢察機關提出檢察建議。

2. 明確檢察建議程序。一是明確主管部門。由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負責檢察建議的管理和督促檢查,其主要職責是負責檢察建議的登記、審核、督辦及立卷存檔。二是規范審批程序。一般應當由辦案人員結合辦案情況擬制檢察建議初稿,部門負責人簽署意見,職務犯罪預防部門審核,分管檢察長審批簽發,必要時還可以提交檢委會討論決定。三是建立歸檔制度。檢察建議書要統一編號登記,詳細記載檢察建議的時間、內容,以及要求整改的時限和整改效果等。

3. 充實檢察建議的內容。檢察建議的質量決定于其內容是否切中要害。一般來講,檢察建議提出的問題要清楚,問題的原因要找準確,措施要有針對性,方案具有可行性。這就要求認真調查研究,形成有分析、有比較、有依據的綜合材料,為制定建議提供參考。對重要的或者有復雜背景的事項提出檢察建議時,應附上有說服力的證明材料,如判決書、調查報告、相關的法律法規等,這樣有利于提高被建議單位的重視程度和糾正問題的力度。

(二)強化檢察建議的效力

為了保障檢察建議落到實處,達到預期效果,檢察機關必須主動建立相應制度。

1. 建好“臺帳”。對所發出的檢察建議書,要專用一本登記簿,把發出建議的時間、發往單位、發建議的原因、建議內容、采納建議情況、建議效果等,記載清楚,以備檢查考核、匯總。當前,我院雖然建有“臺帳”,但是并無登記反饋情況,同時,個別承辦人在登記時為圖方便,填寫不完整、不規范,給查閱和統計帶來麻煩,必須加以改進。

2. 建立定期回訪制度。檢察建議書發出后,要定期對發案單位進行回訪,必要時,要會同發案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一起對案發單位進行回訪。通過回訪,對于落實建議措施好的單位,及時予以肯定、表彰,以促使其進一步改進;對于未采納建議的,要通過其主管部門,采取必要的措施,督促其落實。

3.建立科學規范的考評機制。完善的業務考核機制是保證工作質量的不竭動力,要提高檢察建議的質量,增強檢察機關法律監督活動的統一性,充分調動檢察機關各職能部門運用檢察建議的積極性和主動性,就必須建立科學規范的考核機制。

(三) 拓寬檢察建議的救濟途徑

既然以法律的形式肯定了檢察建議的強制力,那么就應當對接受強制力的對象提供一定的救濟途徑,保護其合法權益不受國家強制力非法侵害。具體的途徑包括:

1.建立備案審查制度。檢察機關有關業務部門承辦的檢察建議,除預防職務犯罪檢察建議嚴格依照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進一步加強預防職務犯罪工作的規定》由職務犯罪預防部門負責歸口管理外,應當及時向其上級業務部門備案,以便上級檢察機關及時了解和掌握檢察建議的制發和適用情況。上級檢察院發現下級人民檢察院制發的檢察建議的內容、形式、程序不符合規定時,應及時向發出檢察建議的檢察機關提出糾正意見,確有錯誤的,應當責令撤銷,并同時通知接受檢察建議的機關或單位。

2.建立復議復核制度。接受檢察建議的有關單位認為檢察建議不恰當時,有一定期限內向檢察機關書面說明不服理由并申請撤銷該建議的權利或者向上一級檢察機關申請復核的權利,復議復核期間可暫停檢察建議的執行。如果檢察機關或其上級主管部門堅持已經發出的檢察建議,有關單位或部門就應當按照檢察建議的要求認真整改。

【參考文獻】

①王桂五主編:《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1991年版。

②張智輝:《論檢察機關的建議權》,《西南政法大學學報》2007 年4 月。

③劉立憲,張智輝等. 檢察機關職權研究[A]. 檢察論叢[C].北京: 法律出版社,2001.12。

篇7

根據溫州市紀委《關于開展“創業發展辦事難,紀委監察來督辦”活動的實施意見》(溫紀發〔2007〕14號)和市紀委、監察局的要求,結合我市民政工作實際,決定在我市民政系統開展“民政對象辦事難,紀檢監察來督辦”活動,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目標要求

圍繞當前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創業發展辦事難”遇到的一些問題,積極發揮紀檢監督職能作用,全面、深入、系統地剖析造成“辦事難”的原因,以“內部流程優化、政務公開深化”為著力點,加強執法監察和效能監察,促進行政機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服務質量,切實解決“辦事難”問題,進一步優化我市創業、創新、發展軟環境,全面推進民政各項工作,為實現我市經濟社會發展新跨越提供有力保障。

二、督辦主體

這次活動的督辦主體是市民政局紀檢組。(包括紀檢組授權督辦的有關人員)

三、督辦對象

這次活動的督辦對象為市民政局機關各業務科室及婚姻登記中心、殯儀館、救助管理站等“窗口”服務單位以及上述單位(科室)的有關人員。

四、督辦內容

(一)圍繞重點難點,推進“辦事難”問題的專項破解。圍繞市政府的中心工作,通過深入基層調查研究、組織參與市委市政府組織的“陽光投訴”、梳理群眾投訴舉報件和向社會公開征集等方式,每年確定一批黨委政府關心、群眾普遍關注的涉及民政工作業務方面的問題,通過專項督辦,集中力量予以突破和解決,并從制度、機制層面加以規范。

(二)圍繞辦事程序,推進政府部門履行職能流程優化。督促局機關有關科室進一步嚴格界定各項職能,及時解決職能交叉、缺位、越位的情況。清理行政認可和非許可審批事項,進一步完善政務公開內容。按照建立健全窗口式、一站式服務機制的要求,簡化辦事程序、提升辦事效率。進一步規范和減少在行政許可、行政征收、行政檢查、行政處罰等方面的自由裁量權。

(三)圍繞辦事效能,推進集中辦事窗口和基層站所提升服務質量。通過開展基層站所民主評議活動,推進集中辦事窗口和基層站所的規范化建設,健全完善窗口辦事規則,全面推行AB崗、首問負責制、限時辦結制、一次性告知制、公示制等辦事制度。積極倡導“把方便留給群眾、把麻煩留給干部”和“群眾動嘴、干部跑腿”的服務理念,完善服務網絡和服務平臺,真正做到便民利民,提高服務質量。

(四)圍繞政務公開,推進“陽光行政”和依法行政。局機關各業務科室及“窗口”單位各項工作規范、辦事程序公布于辦事大廳,接受社會各界的監督。暢通群眾訴求渠道,進一步規范聽證制等辦事公開制度和復議制、申述制等行政救濟制度,切實維護民政服務對象的合法權益。

(五)圍繞勤政廉政,推進部門干部規范履職。進一步加強對中層干部的廉政勤政教育,開展中層干部述職述廉活動;嚴肅查處行政不作為、行政亂作為、趨利性行政、憑關系行政以及吃拿卡要、效率低下、推諉扯皮等嚴重影響民政服務對象辦事的違法違紀問題;強化效能考核和行政問責,進一步推動和完善干部輪崗制,促進中層干部依法辦事、廉潔從政。

五、督辦方式

(一)快速處理投訴。通過向社會公布“辦事難”舉報電話和舉報信箱,采取自辦、協辦、轉辦等方式快速處理相關投訴件,并建立催辦和督辦機制,做到事事有著落,件件有回音,努力解決民政服務對象反映突出的“辦事難”問題。

(二)加強督查督辦。嚴格執行效能建設“四條禁令”,不定期開展對集中辦事窗口的監督檢查,并通過發整改通知書、建議函、監察建議書等方式,切實查糾機關工作人員執行制度不嚴、勞動紀律松懈、辦事拖拉扯皮、服務態度惡劣和吃拿卡要等不良行為。

(三)實施行政問責。受到投訴經查屬實或明查暗訪中發現的行政過錯行為,要按照相關黨紀法規啟動行政問責程序,在追究當事人責任的同時,還要追究所在科室(站、所)負責人責任。督辦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問題,予以立案查處。

(四)公開通報曝光。充分利用媒體、網站、簡報等載體,對正面典型、好的做法進行通報宣傳,增強示范效應;對反面典型則予以公開批評或曝光,起到查處個案、教育警示一批的作用。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為了切實加強對該項活動的領導,市民政局成立領導小組,支小琴為組長,陳群揚、章義為成員,陳群揚兼任辦公室主任,具體負責協調和指導工作。

篇8

一般監督權作為我國檢察機關的一項工作職能,最早見于《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試行組織條例》(1949年12月)、《中央人民政府最高人民檢察署暫行組織條例》(1951年9月)及1954年憲法。過去,在一般監督權的行使方面,檢察機關由于認識上的差異,導致社會各階層的政治需求與檢察權的一般監督職能產生現實沖突,其直接的后果,就是檢察機關在1967年被撤銷,其職權由公安機關代為行使。1978年恢復重建后,檢察機關對一般監督權的理解趨向保守、回避,檢察監督權更多被理解為訴訟程序中的職權執行,從而在很大程度上使檢察權的行使趨向于個例化、具體化。但與單純辦案業務不同,檢察預防工作作為檢察機關的一項基礎性業務工作,由其本身的特點決定了其工作所涉及的對象范圍更為寬泛,從工作屬性上具有對業務檢察工作個例化、具體化的否定。基于此,關于檢察預防權在一般監督領域的前瞻性理解,必將對預防實踐發揮很重要的影響。

一、檢察預防權所適用主體屬性的再認識

檢察預防權的工作范圍,從根本上并不必然被理解為等同于檢察機關自偵案件工作范圍,其并不為后者所囿,這是對預防權業務觸角所涉范圍再認識的一個前提。檢察機關自偵案件的范圍涵蓋貪污、賄賂、瀆職侵權責任等七大類五十二個罪名,作為實現檢察(偵查)權的業務部門,其業務范圍自然為法律所界定,明晰的權責分屬有利于職能的履行和義務的承擔,而檢察預防部門是否必然以自偵部門的行權范圍為界限是存有疑問的。預防各項工作規定的散見,并未明確指出這一點,因此對預防職責范圍理解上的窄化,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感性的判斷、一種歷史角度上的“自我約束”,盡管預防部門的歷史淵源與自偵部門的發展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但總體來說,概念上更多體現在悖職性這一根本,而此類特點并不為自偵案件主體資格人群所獨有,且預防權所強調的“制度漏洞”、“風險預警”等概念本身就不具有個體屬性,以個案為基礎開展預防工作固然可行,卻只能是一種社會利益受損之后的彌補和挽救,無法在更廣的視角、更深的層次上調整預防策略。至于一般監督概念本身具有的社會風險,檢察權在監督權實現過程中目前基以體現作用的公訴權、偵查監督權、控告申訴權等,謹由具體化、個體化的角度,依然體現著檢察權的現實實現,或稱檢察預防權監督范圍的適度調整并不在總體上改變目前以刑事訴訟為主體的“法律監督”的性質,所以在不脫離自偵前提下納入其他職能,延伸自偵視角看待檢察預防權,是預防權走向深入的一個認知前提。

二、檢察預防權面對經濟轉型行權的再適應

檢察機關的主要任務是更好地維護社會和諧穩定、維護人民群眾權益、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經濟社會發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我國《憲法》第12條規定:“……國家保護社會主義的公共財產……”,《刑法》對公共財產的范圍規定為:“(一)國有財產;(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的財產;(三)用于扶貧和其他公益事業的社會捐助或者專項基金的財產……”,從業務分工上,檢察機關更多側重于保護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及國有資產,具體地講,其保護的主體主要還是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在近一段歷史時期,隨著社會經濟生活發生越來越劇烈的變革,國有企業本身也在經歷著轉型、改制的重要轉變,而在此過程中,不可避免地會發生一些侵害國有資產權益、損害廣大職工合法權益的賄賂案件,而這類案件在適用法律方面目前存在著一定的困擾。目前關于國有企業改制改變為國有控股、參股企業貪污、賄賂類的法律解釋主要有三項,分別為: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在國有資本控股、參股的股份有限公司中從事管理工作的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非法占有本公司財物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2003年《全國法院審理經濟犯罪案件工作座談會紀要》、2005年《關于如何認定國有控股、參股股份有限公司中的國有企業、企業人員的解釋》,從上述司法解釋的內容來看,對國有企業與國有控股、參股企業屬性上是區別對待的。盡管在司法實踐中,上述司法解釋的精神與實務仍存在一定的距離,但這就存在一定的法理理解上的問題?,F實生活中,股份制企業轉型的步驟加快,適應新的經濟發展方式的各種經濟體不斷涌現,國有資產在這些新型經濟體中所起的作用也日趨復雜,單純以國有控股、參股企業中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來劃分管轄就有與現實脫節之虞,預防權的行使也會面臨無法取舍的被動,在極端的事例中,對于某特定經濟實體在轉型過程中發生發現的問題,預防職能部門就會無所適從。

多種經濟體制并存并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發揮各自的作用,盡管經濟體制不同,類別屬性不同,但其相對于社會來說均履行著平等的社會義務――依法納稅以及其他相應的社會責任,從而使其具有內在的要求權利平等的需求。目前,檢察預防職能行權涉及范圍的“自適應”應是一個難得的歷史機遇。

三、檢察預防范圍標準劃分的再明確

檢察預防對象的范圍,受限于預防活動的幾種方式,預防教育、預防咨詢、檢察建議、行賄檔案查詢、重點工程預防、調查等,并不能完全涵蓋預防工作本應涉及的范圍及領域,如預防工作更傾向于與自偵案件辦理同步,側重于可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具備主體資格人,而對于主體資格人的相對方,目前仍未找到一種有效方法進行預防。目前的預防手段與此有關的行賄檔案查詢工作,盡管涉及相對方,但其預防功效發揮作用的仍然是主體資格人,而對相對方,更多體現的是一種懲罰性而非預防性。再如學校職前教育,尤其對高校即將畢業走向社會的學生這一最大的“業前人群”缺乏應有的普遍性預防宣傳也是一大缺憾,由于檢察預防天生具有的涉案性、主體相關性,對學校教育仍未主動介入是一種思想上的誤區。事實上,從檢察預防防控“悖職性”這一理論出發,對職務犯罪預防主體相對方,對學校的職前教育等領域,預防權應更主動觸及。

四、檢察預防能動的底線與職責的再調整

作為檢察一般監督權的行使有過深刻的歷史教訓:對監督的普遍性與特殊性的注意力失衡,如只強調前者會導致無形中的自我孤立,而只強調后者則會導致監督的名存實亡。預防在一般監督領域上的能動尤其要避免這一點。首先,預防工作要始終以“職務性”為出發點和底線。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社會管理機制的創新,預防對象主體的身份有“泛化”、“弱化”的可能性,但其“職務性”不但不能被弱化,而是相反要大力加以強化,只有以職務性作為自身履權的指南,預防工作才會真正達到有的放矢、有力有節的效果;相反,擺脫了“職務性”這一最后的約束,預防就會逐步走向傳統意義上的一般監督的死路,弊遠大于利。其次,預防工作始終要以辦案工作作為軸心,辦案工作是檢察機關基于職責的根本,離開辦案,預防工作就會成為無源之水,無本之木,脫離了辦案而單純預防、創新都是失效的,那將會是本末倒置。最后,預防工作對體制的依賴,要順勢而為,借勢造力。檢察預防與其他檢察職能的相同點是都可以發揮自身職能作用的方式參與到社會管理創新,但最大的不同在于盡管個案的成立是預防開展的重要導引,但并非必要條件,這也就意味著檢察機關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不受個案辦理的狹義限制而以預防的角度介入到社會管理創新的進程中。

五、檢察建議等具體行權

方式的再討論

從理論上講,檢察預防權與其說是一種權力,不如說是由檢察權派生出的一種責任,其根本的特征是并不完全以國家強制力為行權保障。實際上,在檢察預防業務具體開展中,更多的是以與預防對象相互協商、相互配合的方式開展的,以目前檢察預防具體行權方式來講,主要包括檢察建議、預防調查、預防咨詢、行賄查詢、重點工程預防、警示教育等,其中,以檢察建議的適用較為普遍,從一般監督的角度出發,預防部門使用這一手段,應更多立足于對客觀現實矛盾性的分析,以客觀事實(辦案實踐、預防實踐)而不僅是案件事實來分析、預判并提出具體的解決手段。換言之,以預防目的出發的檢察建議的現實適用,本應跳出狹義的基于某種特定法律事實的制度調整層面,而應在以預防咨詢、預防調查的基礎上體現出檢察預防在體制調整乃至法律調整上所應發揮的作用,在這一過程中,預防咨詢以及預防調查的作用就顯得尤為重要,對基于此種目的的預防檢察建議的實際效果(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具有關鍵性的作用。就預防實踐來講,預防措施中除上述六種具體形式外,目前使用的專項報告的內涵表述似乎更能體現出這一作用,而檢察建議書從形式上看更為適合。盡管目前檢察建議本身并沒有強制力,然而這一廣為人所詬病的“缺陷”體現在這一目的當中,卻不失更具有社會現實性,從反面來講,也是對現實社會風險的一種理性規避。■

篇9

[關鍵詞]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

[中圖分類號]D92 [文獻標識碼] A [文章編號] 1009 ― 2234(2016)06 ― 0070 ― 03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積極意義

所謂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在我國是指在法院作出正式判決之前,檢察機關根據已掌握的案件情況依據法律規定的量刑原則、刑罰規定及犯罪情節等,就法院應當判處什么樣的刑罰、判處多種的刑罰、怎么執行刑罰等問題,提出自己的看法,作為法院判決的重要參考。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價值

1.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實現了法律的正義價值。以法律為角度,可以將正義劃分為實體上的正義與程序上的正義?!耙驗槊總€人并不是完美的,這也就要求我們從程序上保障法治的實現,程序存在的意義并不是為了保障最基本的正義,而是為了減少極端的非正義”①。量刑本來屬于法院專屬職能,而量刑建議制度很好地促進雙方當事人融入其中,使其參與到判決形成的決策過程,這一廣泛的參與正是程序正義的具體體現。而量刑建議制度所包含的實體正義則是通過公訴人、被告人、被害人在參與量刑決策過程中所表達出的意見與提供的相關證據加以體現。

2.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實現了訴訟的警覺價值。根據法律經濟分析法學學科的觀點,訴訟存在的價值就是減少訴訟所消耗的社會成本②。通說認為,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存在是離不開訴訟經濟學提供的理論支持。理由在于,一方面對于已經確認有罪的被告人,通過量刑建議能夠大致地清楚自己所承受的刑罰。在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提出后,被告人及辯護律師就能根據已有的線索提出針對性地辯護證據,從而大大提高現有的辯護效率。另一方面對于法院來說,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提出后,通過雙方關于量刑方面的辯論,最終對于量刑如何裁量就有一個較明確的范圍,這就能給法院在量刑時提供一個合理的參考,從而有效地提高了法院判決的效率。

(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具有的法律效力

盡管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對于法院而言只是一種參考,并不具有法律強制力,但其仍然會發揮以下法律效力:

1.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量刑程序的開端。司法權的被動性決定了法院的審判權并不能主動行使,根據我國法律規定,只有檢察院將案件提起法院后,整個審判程序才正是開始。但若檢察院并沒有要求對被告人處以刑罰,那么法院并不能主動發動量刑程序。但若檢察院提出了量刑建議,并且提供了必要的證據,那么法院就必須啟動量刑程序。

2.檢察機關量刑建議能夠有效地平衡法院的量刑權。

量刑建議平衡法院量刑權具體體現在以下三點:首先,明確了法院判處刑罰的范圍,根據刑訴法之規定,法院只能就檢察院的犯罪情節并提出的量刑建議判處被告人相應地刑罰。其次,警示法院根據案情判處恰當的刑罰,盡管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并沒有強制力的屬性,但在檢察院認為法院判處刑罰不適宜時法律賦予了其抗訴權。第三,法院在認定被告人觸犯某項罪名時,必須對檢察機關的量刑建議作出答復,這種答復具體化為判處一定的刑罰,并陳述采用這一建議的理由。

3.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量刑監督權的體現。我國法律規定檢察機關是國家專門監督機關,因此檢察機關無論處于何種身份,在法院作出判決后,仍然要對判處刑罰的合理性進行評估,當發現明顯不公的情形時啟動抗訴程序。因此,我們可以說量刑建議是檢察機關行使司法監督權的具體體現①。

二、我國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落實現狀

由于當前我國的檢察機關量刑建議制度還沒有大規模地推廣,因而在不同地區其采用的程序有一定的偏差。各地區對于量刑建議的提出主體、適用范圍、提出的時間有著不同的理解,具體如下:

(一)檢察機關量刑建議的適用范圍

各地檢察院對于量刑建議究竟屬于適用哪類案件爭論不休。而學界有著以下幾種典型意見:第一觀點認為量刑建議的價值在于體現公訴機關的訴訟權,因而所有的案件都能適用。②第二觀點認為量刑建議適用的范圍提應當是案情已經明晰、被告人已經認罪的案件②。第三種觀點認為量刑建議應當適用于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并且這種案件的適用無需任何限制,而對于適用簡單程序的案件,他們認為可以暫緩適用量刑建議制度③。第四種觀點認為,量刑建議適用案件的范圍具有特定性,主要包括涉及未成年人案件、被告人認罪的案件等④。

(二)檢察機關量刑建議權的具體享有者

篇10

構建人與自然和諧的生態環境,為進一步提高我區造林綠化整體水平。打造“生態強區、綠色”推動新農村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加快農民增收步伐,結合我區實際,制定如下實施意見。

一、指導思想

認真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以黨的十七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建設國家森林鄉村、爭創國家綠化模范區”為目標,全面深化集體林權制度改革,以抓工程促生產,抓產業見效益,抓改革增活力,抓兩防保生態,抓執法保效果為基本工作思路,逐步構建現代林業新框架,促進全區林業事業又好又快發展。

二、任務目標及工作重點

經濟林1萬畝,主要任務目標:完成造林3.5萬畝(豐產林0.5萬畝。防護林2萬畝)新建完善農田林網1.6萬畝,封山育林0.8萬畝,中幼齡林撫育8萬畝,新育苗0.5萬畝,四旁植樹160萬株,果品產量達到5萬噸,森林覆蓋率增加1.5%以上。圍繞上述任務目標,重點實施工程:

南水北調干渠兩側各營造150米的主林帶,一是水系林業生態維護帶建設工程。重點在河兩側各營造100米的用材防護林帶或200米的經濟林帶。崮頭水庫、石店水庫等中、小型水庫周邊營造200米的主林帶,增加森林資源總量,加快生態建設步伐。

二是長江防護林造林工程。五峰山街道、鄉規劃荒山造林3000畝;鎮、鎮、鄉、鎮、街道規劃封山育林8000畝。

同時搞好已造林地的補植工作,三是造林綠化工程。重點抓好11個小流域的荒山造林。提高綠化的覆蓋面。

山區鄉鎮發展名優果品產業,四是退耕還果工程。加快25度以上坡耕地還果步伐。擴大完善10大果品基地,優化整合12個精品園,新退耕還果面積達到1萬畝。

五是綠色通道工程。搞好濟菏高速公路兩側綠化補植工作。進一步完善區內鐵路、高速公路、國道、省道和區鄉道路兩側的綠化美化。

完善農田林網和速生豐產林體系,六是平原綠化工程。以百里黃河景觀帶建設為重點。構筑沿黃防風固沙綠色屏障。沿黃街道(鎮)新發展豐產林面積5000畝。

全區花卉苗木面積達到3萬畝以上。七是苗木基地建設工程。重點搞好街道村園林花卉苗木基地、南王村南方龍柏苗木生產繁育基地和鎮小崔村白皮松苗木生產基地。

帶動全區村鎮綠化工作深入開展,八是村鎮綠化工程。抓好10個省級綠化示范村的申報工作。努力爭創省級綠色小康縣(區)

三、保證措施

(一)加大宣傳力度。需要全社會的關心和支持。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緊緊圍繞建設國家森林鄉村、爭創國家綠化模范區這一中心工作,充分利用標語、宣傳車、報紙、電視臺等形式,大造聲勢,營造輿論氛圍,集中人力、物力、財力,扎實開展造林綠化工作,迅速掀起全民植樹。

(二)強化技術措施。積極開展業務指導和技術培訓。對重點工程建設實行公開投招標制、工程化管理制、專業化施工制、合同化管理制,做到統一規劃設計、統一建設規范、統一工程監理、統一檢查驗收、統一組織實施。各級林業科技人員要深入一線,分片包干,開展培訓,靠上指導,搞好服務,加強管理,嚴格把關,確保成活率和保存率,確保綠化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