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資金范文
時間:2023-04-02 14: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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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挪用資金罪的犯罪構成特征
挪用資金罪的特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犯罪的客體特征
挪用資金罪侵犯的直接客體為公私財產所有權。本罪侵犯的對象是行為人所在單位的資金,主要是該單位的處于貨幣形態的財產,如人民幣、外幣以及股票、支票、國庫券、債券等有價證券。挪用本單位物資設備或其他物化財產的,現階段不能以本罪論處,但這類行為的社會危害性有時也很嚴重,將來修改刑法時,可考慮將這類行為規定為犯罪。如果行為人將本單位物化財產挪用并予以變現,將變價款交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的,則其行為在本質上與一般的挪用資金行為完全一致,如其行為同時符合挪用資金罪的其他構成要件,則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
(二)犯罪的客觀特征
本罪客觀方面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
對于本罪客觀方面的行為,應當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1、 行為人實施了挪用本單位資金的行為
行為人挪用了本單位的資金,這是構成本罪的最基本要求。“挪用”,顧名思義,是指將資金挪作他用,并且用后即還,行為人在挪用時并沒有非法將單位資金占為己有的目的。故而挪用的本質特征是為了取得資金的使用權。具體而言,具有以下特點:其一,挪用不等于借用;其二,挪用行為必須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其三,挪用的目的在于取得資金的使用權而非所有權。
挪用行為的具體表現形式有以下幾個方面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對于此種情況,必須有兩種限制,即挪用本單位資金既不是進行非法活動,也不是進行營利活動,而是進行其他活動,所以這兩種條件必須同時具備,缺一不可。即所謂“超期未還型”。
(2)挪用本單位資金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營利活動,是以營利為目的所實施的合法的一切經營活動。例如,以挪用的資金作為資本,從事經商、生產、入股分紅、存入銀行或者借給他人而個人得利等。但是應當注意,這里所指的營利活動不包括非法活動。對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的行為,刑法規定構成犯罪的限制較為寬松,只要挪用的數額較大,就構成犯罪。對于挪用時間是否超過三個月,以及行為人營利的目的是否達到,均不要求。即所謂“營利活動型”。
(3)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所謂“非法活動”,是包括一切違法犯罪活動,常見的有非法經營、賭博、走私、、行賄等。此種形式的挪用原則上對期限、數額均無限制。但是,這并不是說,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不論挪用數額多少,均必須以犯罪論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挪用公款進行非法活動,以挪用5000元至10000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犯罪起刑點亦可參照上述數額標準執行。此種即是“非法活動型”。
(三)犯罪主體特征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具體包括三種不同身份的自然人,一是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的董事、監事,二是上述公司的工作人員,是指除公司董事、監事之外的經理、部門負責人和其他一般職工。上述的董事、監事和職工必須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三是上述企業以外的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職工,包括集體性質的企業、私營企業、外商獨資企業的職工,另外在國有公司、國有企業、中外合資、中外合作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不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所有其他職工以及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不能成為本罪的主體,只能成為挪用公款罪的主體。
(四)犯罪的主觀特征
本罪行為人主觀方面是故意。犯罪目的是為了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而不是企圖永久占有。至于挪用資金的行為動機,則可能是多種多樣的。譬如為了經營辦企業,有的是為了解決家庭困難,有的是為了從事非法活動,等等。
二、挪用資金罪的認定
在司法實踐中,如何認定挪用資金罪呢?
(一)被挪用資金數額的計算
行為人挪用資金數額的大小,是影響刑事責任輕重、有無的重要情節。計算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主要注意以下問題:
1、對挪用正在生成或支付利息的本單位資金的,在挪用期間內,給單位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
2、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的,所獲取的利息、收益或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能計入挪用資金的數額。對此,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可供參照。
3、在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情況下,挪用數額按下列方法計算:多次挪用不還的,挪用數額累計計算;以后次挪用的資金歸還前次挪用的資金的,挪用的數額以案發時未還的實際數額認定。對此,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精神可供參照。
4、多次挪用本單位資金,其中有的用于非法活動,有的用于營利活動,有的用于個人生活或揮霍。應當首先按挪用的三種類型:即“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非法活動型”,分別計算其數額。已還的,以及用于個人生活或揮霍的尚不足三個月的應扣除。如果其中有一種達到相應的標準,就以本罪論處;三種數額均未達到相應數額標準,但相加后達到“數額較大”標準,也應以本罪論;三種數額均未到達相應數額標準的,相加后仍低于“數額較大”標準的,不應以犯罪論處。即便數額已超過“非法活動型”挪用資金罪的起點數額,也是如此。
(二)被挪用資金的用途認定
正確認定被挪用的資金的問題,區分不同類型的挪用資金行為的關鍵,進而在很多場合下決定著行為人的行為罪與非罪的界限,關系到罪重罪輕的問題。
1、如果行為人用挪用的資金歸還借款的,應根據原借款的用途來認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因個人合法的生活消費等非營利性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應考慮“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是因從事合法的營利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的資金歸還的,則屬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是因從事非法活動而借用他人款項,進而以挪用資金歸還的,則屬于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2、挪用資金不直接進行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為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作準備,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比如在司法實踐中,有的人將挪用的資金給他人作注冊私有企業的資金證明,以取得工商登記。這種行為雖不是用挪用的資金直接進行營利性活動,但是屬于為營利活動作準備的行為,是資金的非法使用人整個營利活動不可缺少的環節,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3、在以挪用的資金作擔保的情況下,應當以根據所擔保債務的性質,確定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性質。比如,他人為升學、買房等原因從銀行貸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法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視其挪用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還是構成一般違法行為;如果他人是因合法的生產經營遇到資金周轉困難而向銀行借款,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如果他人從事非法活動,而行為人以挪用的資金為之非提供擔保的,則應當認定其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
4、界定某一活動是屬于非法活動還是合法的營利活動,必須結合資金使用人自身的情況來認定。例如,挪用資金進行炒股,對一般公民來說,屬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但是如果是證券從業人員挪用資金進行炒股,或者挪用資金給證券從業人員炒股,則應按照我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從業人員禁止參與股票交易,顯然,應當視為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而不能再以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對待。再如,國家工作人員挪用資金經商辦企業,如果是挪用人自己或與他人共同經商辦企業,那么由于這種行為違反了國務院關于嚴禁國家工作人員經商辦企業的規定,便認定其屬于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挪用人未參與經商辦企業,只是將資金給他人從事合法的經營活動,則應當認定其行為屬于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
5、根據主客觀相統一的原則以及刑法理論上的認識錯誤原理,在挪用資金給他人使用的情況下:(1)如果行為人明知(包括確切知道,知道有可能)使用人對資金使用情況的,則應按資金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即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或者非法活動的,應當認定為挪用資金進行營利活動活動或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于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的,則應按行為人挪用資金的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2)如果行為人不知道使用人對資金的使用情況,則應當以行為人主觀認識為準,確定其挪用行為的性質,而不能以使用人對資金的實際用途認定行為人挪用行為的性質。具體來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于營利活動或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合法的非營利活動的,則應視其挪用資金數額、時間,考慮其是否構成“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于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營利活動,而行為人卻誤認為他是用于非法活動的,則其行為應屬于挪用資金進行非法活動;如果使用人將資金用于非法活動,而行為人卻因認識錯誤,以為他是用資金進行合法的非營利性活動或者營利活動的,則應考慮行為人的行為是否屬于“超期未還型”挪用資金罪或者“營利性活動型”挪用資金罪。
(三)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資產的人員,挪用國有資金的定性
最高人民法院2000年2月16日作出了《關于對受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人員,挪用國有資金行為如何定罪問題的批復》,明確指出:“對于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非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歸個人使用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定罪處罰”。
(四)挪用資金罪既遂、未遂的判定標準
挪用資金罪的既遂,并不以資金是否被實際使用為標準,而是以資金的占有權是否以被非法轉移為標志,也就是說,即使是挪用資金后尚未使用的,仍然應當認為已構成既遂的挪用資金罪,而不能認為是挪用資金罪的未遂。
三、挪用資金罪與其他相關犯罪的區別
(一)、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占罪的界限
這兩種犯罪有以下幾點明顯的區別:
1 、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職務侵占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所有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財物,既包括貨幣形態的資金和有價證券等,也包括實物形態的公司財產,如物資、設備等。
2 、客觀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 3 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 3 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職務侵占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行為。挪用資金罪的行為方式是挪用,即未經合法批準或許可而擅自挪歸自己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職務侵占罪的行為方式是侵占,即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本單位財物。挪用本單位資金進行非法活動的,并不要求“數額較大”即可構成犯罪;職務侵占罪只有侵占本單位財物數額較大的,才能構成。
3 、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資金的使用權,但并不企圖永久非法占有,而是準備用后歸還;職務侵占罪的行為人的目的在于非法取得本單位財物的所有權,而并非暫時使用。
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較大不退還的,這里所說的不退還,是指在挪用本單位資金案發后,人民檢察院起訴前不退還。一般認為,在實際生活中,挪用本單位資金不退還的,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主觀上想退還,但客觀上無能力退還,另一種是客觀上雖有能力退還,但主觀上已發生變化,先前的挪用本單位資金的故意已經轉化為侵占該資金的故意。
在司法實踐中,如果行為人在挪用本單位資金后,確屬犯罪故意發生轉變,不再想退還,而是企圖永久非法占為己有,在客觀上有能力退還而不退還的,因為屬于刑法中的轉化犯,仍應根據處理轉化犯的原則,直接以職務侵占罪定罪處罰。
(二)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 384 條的規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挪用公款數額較大、超過 3 個月未還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與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都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資金的行為,在主觀上都是挪用的故意,有時犯罪對象也可能都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但是,這兩種犯罪也有以下主要區別:
1、侵犯的客體和犯罪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其中,既包括國有或者集體所有的資金,也包括公民個人所有、外商所有的資金。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客體是公款的使用權和國家機關的威信、國家機關的正常活動等,既有侵犯財產的性質,又有嚴重的瀆職的性質,因此,刑法將挪用公款罪規定在分則第八章的貪污賄賂罪專章中,而不是“侵犯財產罪”專章中。挪用公款罪侵犯的對象限于公款,其中主要是國有財產和國家投資、參股的單位財產,即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等所有的款項。挪用公款罪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對象不同,客體不同,社會危害性程度也有較大的差別。刑法第 384 條規定的挪用公款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與本條第 1 款規定的挪用資金罪在客觀上的三種不同情形的排列順序不同,也說明立法者對這兩種犯罪打擊的重點的不同。在處罰上挪用公款罪也比挪用資金罪嚴厲得多。
2、犯罪主體不同。挪用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但國家工作人員除外。挪用公款罪的主體是國家工作人員,包括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因此,本條第 2 款明確規定,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利有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的,依照刑法典第 384 條關于挪用公款罪的規定定罪處罰。
(三)挪用資金罪與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根據刑法第 273 條的規定,挪用特定款物罪是指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
挪用資金罪和挪用特定款物罪都是挪用性質的犯罪,有以下明顯的區別:
1 、侵犯的客體和對象不同。挪用資金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的使用權,對象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挪用特定款物罪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擾、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款專用的財經管理制度和公共財物的使用權,對象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的特定物款,既包括用于上述用途的由國家預算安排的民政事業經費,也包括臨時調撥的專款物,還包括其他由國家、集體或者人民群眾募捐的用于上述用途的特定款物等。
2 、在客觀上的表現不同。挪用資金罪表現為,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行為,挪用特定款物罪表現為,挪用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情節嚴重,致使國家和人民群眾利益遭受重大損害的行為。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挪用的資金,可以歸個人使用,也可以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是行為人未經合法批準,利用特定的職權,將特定款物非法調撥、使用于其他方面,如修建樓堂館所、購買小汽車及辦公設備,進行生產、經營性的投資等,不能用于個人。國家工作人員挪用前述特定款物歸個人使用的,以挪用公款罪從重處罰。
3 、犯罪主體不同。挪用單位資金罪的主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不包括國家工作人員。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體是在國家機關等單位支配、管理特定款物的主管人員等直接責任人員。
4 、主觀上不同,挪用資金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其所在的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資金,意圖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挪用特定款物罪中行為人的故意內容是,明知是用于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專用,卻挪作他用。
四、挪用資金罪的刑罰適用
根據現行刑法第272條的規定,犯挪用資金罪的,處3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關于本罪“數額較大”、“數額巨大”的標準,在1997年刑法頒布后,2001年4月18日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于經濟犯罪案件追訴標準的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追訴:
1、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超過三個月未還的;
2、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一萬元至三萬元以上,進行營利活動的;
3、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在五千元至二萬元以上,進行非法活動。
參照《關于審理挪用公款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有關規定,在本罪刑罰適用過程中,應注意以下幾個問題:
其一,對于“超期未還型”,“營利活動型”挪用資金罪,在案發時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其中情節輕微的,可以考慮免除處罰。
其二,正確地理解挪用資金“不退還”。“所謂挪用資金不退還,應當是指客觀原因在一審宣判前不能退還,如因天災人禍而無力退還,因投資失敗而無力退還等。客觀上有償還能力而主觀上不愿償還的,就不能以本罪輪,而應職務侵占罪論處。
其三,攜帶挪用資金潛逃的,應當以職務侵占罪論處。
總之,科學地界定挪用資金罪,依法打擊挪用資金的犯罪活動,平等保護市場主體的合法權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參考資料:
① 馬克昌主編:《犯罪通論》,武漢大學出版社1991年
② 王作富主編《經濟活動中罪與非罪的界限》中國政法大學出版社1996年版第4793頁
③ 孫謙主編《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1363頁
④ 趙秉志主編《刑法學》,中央廣播電視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
篇2
這屬于數額巨大的情形,量刑的標準是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但判處多少年要依據具體的案情而定。
【法律依據】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或者借貸給他人,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未還的,或者雖未超過三個月,但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進行非法活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單位資金數額巨大的,或者數額較大不退還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來源:文章屋網 )
篇3
近日,挪用資金2億余元的廣發證券一財務部經理許江,被北京朝陽區人民法院以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8年。
許江在廣發證券有限責任公司北京阜成門營業部擔任財務部經理期間,于2000年12月至2001年4月間,挪用該營業部人民幣1.3995億元給劉某(另案處理)經營股票及個人使用;許江在調至廣發證券(2001年7月更名為廣發證券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建華南路營業部擔任財務部經理后,又挪用該部人民幣1億余元填補原單位缺損資金。2002年11月,許江到公安機關投案自首,此時尚有1.255億元未退還。其兄在該案審理期間代為退賠8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江之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鑒于被告人許江系初犯,犯罪后投案自首,當庭自愿認罪,確有悔罪表現,且其家屬幫助退賠之情節,故依法從輕處罰。
中國法院網·李思
篇4
關于A某某涉嫌貪污案的司法會計鑒定書
(文號)
委托單位:×檢察院
委托時間:×年×月×日
鑒定要求: 對×年×月至×月A某某涉嫌貪污×萬元短期委貸資金及其去向的財務事實進行司法鑒定。
送檢材料: 委托方提供的甲公司賬冊、憑證和法院的法律文書等。
一、概況
×年×月至×月,A某某在擔任乙公司負責人期間(見附件一/1),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的×萬元資金,轉入甲公司和辛公司。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
二、檢驗
(一)關于甲公司的基本情況
甲公司系×年×月成立的外商獨資企業,注冊資本:×萬美元。董事長和法人代表均為A某某,副董事長和總經理為B某某。經營范圍:生產和銷售×產品等。×年×月,因注冊資金未到位,甲公司被當地工商局注銷。甲公司存續期間,未開展過正常經營業務,只查到大額借貸資金進出,財務上也無完整的賬冊,只查見一部分應收、應付往來賬戶(見附件一/2-6)。
(二)關于A某某動用×萬元資金的情況
1.關于丙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丙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甲方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丙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3%,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二/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該×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丙公司利息×萬元、壬公司貨款×萬元、癸公司貨款×萬元、子公司利息×萬元、丑公司×萬元,歸還辛公司借款×萬元,合計×萬元(見附件二/2-17)。
因甲公司未歸還丙公司借出的×萬元,丙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民事調解,由乙公司返還給丙公司本金×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丙公司×萬元(見附件二/18-25)。
2.關于丁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丁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丁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丁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三/1)。
×年×月×日,丁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交給乙公司。經乙公司背書后,轉入甲公司。甲公司收到后,通過寅公司歸還×年×月×日甲公司向子公司的借款×萬元,歸還甲公司向卯公司的借款×萬元。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卯公司借入的×萬元,用于付給辰公司貨款×萬元,付給午公司×萬元,與其他資金一起付給未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20)。
因甲公司未歸還丁公司借出的×萬元,丁公司向法院提訟。其后,根據×法院案外調解協議,由乙公司返還給丁公司×萬元、利息×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丁公司×萬元(見附件三/21-22)。
3.關于戊公司和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1)關于戊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戊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戊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戊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四/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戊公司。戊公司背書后,交給A某某。A某某將該支票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戊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四,2-4)。
案發后,戊公司借出的×萬元,已通過×個單位簽訂轉賬協議書追回,由申公司歸還酉公司。
(2)關于庚公司委托貸款×萬元的情況
×年×月×日,庚公司與乙公司簽訂協議書,庚公司將×萬元委托乙公司貸給乙公司選定的企業,委托期限為×個月,按月息×%計息:乙公司對庚公司委托的資金負全部責任,到期保證歸還全部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委托手續費,為本金的×%,在委托資金到賬后,當場以支票或匯票方式付清(見附件五/1)。
×年×月×日,丙公司開出×銀行的#×轉賬支票×萬元,付給庚公司。×月×日,庚公司開出×銀行的#×現金支票×萬元。兩張支票,合計×萬元,由庚公司交給A某某。A某某將其直接付給辛公司。×年×月×日,甲公司記入“其他應付款――庚公司”賬戶×萬元(見附件五/2-6)。
庚公司借出的×萬元,根據×法院判決和×法院判決,扣除已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合計×萬元,由乙公司歸還庚×萬元。×年×月×日,乙公司正式賠付庚公司×萬元(見附件五/23-25)。
(3)辛公司收到×萬元的去向情況
辛公司收到以上×萬元后,主要用于付給庚公司利息×萬元、戊公司利息×萬元、丁公司利息×萬元,其余×萬元,作為甲公司歸還×年×月×日向辛公司借款×萬元的本息。
上述×年×月×日甲公司向辛公司借入的×萬元(×萬元+×萬元),A某某將其直接解入戌公司。根據戌公司的×年×月×日《轉賬通知》稱,戌公司收到的上述×萬元,是收回×年×月×日戌公司經乙公司轉貸給辛公司的借款(見附件五/7-22)。
三、論證
一、檢材由委托方依法收集并提供,因而是合法、真實、有效的。
二、對上述有關財務事實的檢驗,符合公允的證據規則。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商業銀行的工作人員應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其他各項業務管理的規定,不得有下列行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貪污、挪用、侵占本行或者客戶的資金(見附件九/1)。A某某將客戶交給銀行的委托貸款通過自己經營的公司貸給客戶,在自己經營的公司無力償還的情況下,又由銀行賠付,改變了客戶委托貸款的所有權,其行為明顯觸犯了法律。
四、鑒定結論
×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落款:鑒定機構及其鑒定專用章
高級司法會計師:
(印章)
司 法 會 計 師:
(印章)
日期:
第二部分文證審查意見
司法會計文證審查意見書
文號
一、基本情況
×年×月×日,本院公訴人某某某提出委托,要求對案件中的司法會計鑒定結論文書進行審查。
×鑒定機構提供的鑒定結論稱,×年×月至×月,A某某以乙公司的名義,與丙公司、丁公司、戊公司、庚公司簽訂委托貸款協議書,將上述單位交給乙公司的×萬元委托貸款,納入其個人控制之下。其中:轉入A某某任董事長和法人代表的甲公司的賬戶×萬元;以甲公司的名義付給辛公司×萬元。案發后,已追回×萬元,未追回×萬元。因法院的調解、裁定、判決,經執行三次賠付(×萬元+×萬元+×萬元),乙公司直接損失×萬元。
二、審查情況
首先,值得肯定的是該鑒定未使用言詞材料,檢驗部分的敘事脈絡也較清晰。其次,存在下列問題:
(一)檢驗不充分
第一,檢驗采用的僅是查賬的敘事法,未對檢材特征進行觀察描述。
第二,未從多個角度、利用多份相關的涉案會計資料對資金收付進行檢驗。
第三,未利用各種條件對資金收付的會計記錄進行檢驗。
(二)論證不正確
該鑒定對于檢材來源合法性和檢材真實有效性的論證是缺乏論據的;對于檢驗方法的論證是錯誤的;對于非會計行為合法性的論證是多余的。
(三)結論缺乏部分依據
該案中雖然甲公司會計記錄不全,但乙公司是老企業,必定有規范的會計記錄,這部分會計記錄直接影響到案件的定性。然而,該鑒定未對這一范圍的涉案會計資料進行檢驗,因而結論中“直接損失”一詞缺乏事實依據。
三、審查結論
若鑒定人無意做重大修改,但能將文書改為“查賬報告”,并在結論中刪除“直接損失”一詞,該鑒定結論擬可采信作為查賬結論使用。
篇5
王欣利用職務便利,將2100萬元國有資金挪用至自己組建的新公司進行運營,后怕東窗事發企圖偷逃出境,結果被首都機場邊檢部門扣留。昨天,王欣被一中院依法判處有期徒刑十年。據悉,這是挪用資金罪的法定最高刑。
京西科技實業總公司是一家集體所有制企業,王欣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1992年9月,他以京西公司名義,和全民所有制企業中房北京公司簽訂協議,共同組建北京京西房地產公司。王欣利用經營、管理債券資金的職務便利,將在中房北京公司賬戶上的債券資金2150萬元轉至京西公司,除將其中的50萬元用于支付發行債券的手續費外,其余2100萬元被用于京西公司及其下屬的幾家公司經營,至今尚未歸還。
此后,王欣神秘失蹤。多方查找未果后,中房公司報了案。公安機關對王欣實施了邊控。去年8月7日,王欣被北京首都機場邊檢部門扣留。當時,王欣隨身攜帶1650元人民幣及2萬元加拿大幣,原來他企圖出逃加拿大。
一中院審理認為,王欣利用受國有公司委托管理、經營國有財產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國有資金進行營利活動,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且挪用資金數額特別巨大,不能退還,致使國有財產遭受巨額損失,應依法懲處。據承辦此案的法官介紹,挪用資金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十年,鑒于本案的犯罪情節及挪用資金的數額,法院以最高刑對王欣進行處罰。
篇6
情
王某在任職某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某支公司經理期間,以付會議費為名虛假列支,支出公司財產15萬元,然后,委托好友將其中5萬元存入自己戶頭。同時,王某以其他理由挪用公款9萬元,用于個人投保。此外,王某還將公司的“小金庫”——某禽類加工廠賬戶中的24萬元挪出,用于購買私車。王某所在的公司由國有某股份有限公司控股95%,其他公司控股5%.王某與公司簽訂了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被聘任為支公司經理。當反貪局偵查此案時,王某伙同他人做了15萬元借據的假賬,但被查了出來。王某被捕。在審訊過程中,王某交待他用這些錢時,有過思想斗爭,想要還錢,但后來看沒人管就不還了。后檢察院向法院提起公訴。案件審理過程中,王某退賠了38萬元贓款。
分歧意見
在如何認定王某利用“小金庫”買私車、私人保險的性質上,合議庭產生三種意見:
第一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貪污罪。因為他是國有控股公司的經理,管理的是國家財產,其虛假列支等行為是以騙取的方式將國有財產據為己有。
第二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挪用資金罪。因為公司是股份制公司,且王某與公司是委托關系,其行為是暫時使用公司的小金庫,從積極退賠的表現看具有歸還的意圖。
第三種意見認為,王某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因為王某不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其多次利用虛假列支、虛開空白發票等手段騙取公司財產劃歸私人占有,侵犯的是財產的所有權,而不是使用權。
分
析
筆者同意第三種意見。
“小金庫”指違反國家財經法規和紀律,采用不入本單位財務賬內或不納入預算管理,而利用賬外賬,或私存私放的本單位的各種資金。“小金庫”雖然不入單位賬戶,但仍屬于單位財產。當事人挪用的是否是“小金庫”的財產不影響定罪量刑,但確定當事人是否屬于國家工作人員卻是確定其犯何罪的前提條件。因為從犯罪主體上看,貪污罪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工作人員,而挪用資金罪、職務侵占罪的主體必須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
篇7
一、職務侵占案和挪用資金案目前呈現以下特點:
1、犯罪人年輕化。70%以上的犯罪分子不滿35歲,這部分人有的剛踏上工作崗位,社會閱歷少,受不良影響,輕易走上犯罪道路;有的面臨家庭經濟壓力,鋌而走險,走上犯罪道路;有的是不滿企業的“非人性化”管理,產生報復心理而走上犯罪道路;更多的是貪圖享樂,妄圖通過不勞而獲的犯罪手段快速致富。
2、文化程度偏低。犯罪人一般都只具有高中以下文化程度,北侖發案的13起案件中,8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初中文化水平,2起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為高中文化水平。
3、涉案金額有增大趨勢。目前的案件金額從幾萬元開始,逐步發展到幾十萬員甚至上百萬元。我大隊立案的13起案件中其中犯罪金額在10萬以上的占53.8%。
4、內外勾結共同作案。在企業管理的銷售領域和成品物料的倉儲領域出現職務侵占犯罪的機會最多。流通領域的侵占犯罪往往是企業工作人員與客戶勾結,成品物料的侵占由盜竊者事先準備好完整的銷贓渠道,再進行盜竊;侵占現金的犯罪往往存在付款人或收款人與本公司財務人員的勾結。犯罪嫌疑人往往相互配合,共同犯罪多占96%。
5、外來人員犯罪的居多。犯罪者外來工居多。民營企業大量使用外來勞動力,包括管理階層所需要的勞動力。其中70%的犯罪嫌疑人是外來務工人員。
6、犯罪手段多樣性。此類犯罪手法多種多樣,犯罪行為人或隱匿財物、變賣私吞、自批自用,或以無報有、以少報多、以報換報廢為由轉手倒賣或內外勾結盜竊、侵吞、挪用本單位財物。有的涂改收、付款單據,開具陰陽單據,侵吞差額款。有的帳外吸儲、串通貸款(主要發生在金融企業)。有的隱匿、撕毀收入憑證。有的利用財務專業性作弊。即企業財務人員利用會計處理技巧,在審核原始單據,填制記帳憑證,登記帳簿,編制會計報表等方面作虛假帳務處理,以假亂真,達到不法目的,花樣層出不窮。對現金的侵占以貪污和挪用為主,對貨物和貨款的侵占則以詐騙為主,對成品物料的侵占則以盜竊為主。
7、案件具有隱蔽性。此類案件多發生在公司、企業或者單位的生產、經營、銷售等多個環節,犯罪行為人對自己所管理的環節極為熟悉,掌握各種工作環節中存在的漏洞、缺陷以及可以利用的地方,為了不被發現,對其作案行為總是千方百計加以掩蓋。因此,不與職務行為有關的人或不直接參與該經濟活動的人,一般很難發現行為人的犯罪行為。由于此類犯罪嫌疑人作案手段相對隱蔽,案發時間較長,且此類犯罪嫌疑人大都在短時間內大肆揮霍,因此往往在公安機關立案偵查的時候,贓款、贓物幾乎揮霍貽盡,致使受害單位的損失無法全部挽回,影響企業正常生產經營。
二、職務侵占案和挪用資金案發生的原因
1、兩權分離即財產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分離這種體制變化的原因。這類案件發案的犯罪嫌疑人在企業中大多有這一定的地位。隨著市場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入,企業的產權形式與經營方式日益呈現多樣化與多元化。職務侵占罪是隨著新刑法的頒布與實施而產生的一個新的罪名,是隨著企業制度改革而出現的一種新型犯罪行為。與此相應的是,許多企業的所有人并不直接管理企業,而是聘用專業人員負責企業的日常經營管理,使企業的所有權與經營管理權實際上是處于一種分離狀態。如果缺乏嚴密的監督制約,經營者便很容易侵犯產權人的利益。我大隊辦理的李某挪用資金案就屬此類原因。20__年9月30日,身為寧波經濟技術開發區某
電力物資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的李某,未經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總經理的同意,擅自將20萬元現金以預付款的形式借給寧波大榭開發區某經貿燃料有限公司,至今未還。
2、法律處罰輕產生的消極影響。刑事立法上,懲治國家工作人員侵犯公款與私企人員侵犯私有財產存在著差別對待。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條規定,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指國有公司、企業以外的公司、企業和其他單位)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何為數額較大?根據有關司法解釋,5000元以上不到2萬元的為數額較大,10萬元以上為數額巨大。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貪污罪的規定是,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5萬元以上不滿10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并處沒收財產。個人貪污數額在5000元以上不滿5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不滿5000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比較刑法對職務侵占和貪污罪的量刑標準可以看出,侵犯私產遠不及侵犯公產的后果嚴重,對公私財產的保護在刑法面前明顯不平等。如果一名私企員工侵占財產10萬元甚或百萬元,他頂多服刑十五年,更無被剝奪生命權的擔心。但是,如果一名國家公務員貪污公款10萬元,他卻將面臨著十年以上直至無期或死刑的懲罰。刑法對此類犯罪處罰較輕給一些管錢管物者以僥幸心理。福建晉江當地一家全國知名品牌的企業,旗下公司一經理利用職務之便侵占公司財產,企業不愿把事情張揚出去影響企業聲譽,就把該經理辭退了,這名經理應聘到石獅某企業不久,又重蹈覆轍繼續作案。“發生在非公企業的職務犯罪,老板只要把錢追回來一般都不愿報案,把事鬧大。即使侵占了巨額資金也不至于‘坐穿牢底’或掉腦袋,所以才有人敢冒犯罪風險。”一位老板如是說。
3、管理監督機制的不健全。一是公司、企業內部沒有健全有效的管理制度,缺乏現代化企業的管理水平。有的公司、企業的領導對制定的政策不認真執行,喜歡以言代替政策,私自扣留員工的福利、獎金,不兌現對下屬的承諾。二是個別公司、企業屬家族式結構,其組成人員也都是一些親戚朋友,公司在管理上不是人人平等,而是搞親疏有別,從而使有些人心里產生不平衡,故意侵占公司財物來報復單位領導。三公司疏于對員工的監管,使員工權力過大,從而使一些利欲熏心之徒就利用制度漏洞大發不義之財。公司、企業的財務制度不健全,致使員工有機可乘。有的費用報銷審查制度不全,不該報的費用、票據亂報銷,甚至重復報銷;有的大筆業務款用現金結算,使職員有機會經手大量的現金;有的財務帳目混亂,財務憑證不全,應收款理不清,職員從中渾水摸魚等。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主要是涉案人員經手掌管著公司的錢財物,公司企業管理上存在的漏洞給他們犯罪提供了機會。比如,業務人員侵占公司貨款能夠得逞,不少問題出在供銷雙方的貨款往來不從銀行等正常渠道走,由業務員直接從對方收取現金。個別業務員身上還帶著公司企業的印章,這樣或許會帶來一些方便,但也給企業帶來風險。
4、員工素質低,企業重能力輕素質。一些思想品質差的人員混進了員工隊伍,隨著人與人之間收入和生活水平的拉開,這些人眼紅起來,感覺到自已靠拿點硬工資,發不了財,為了達到“暴富”的目的,達到花天酒地的生活,就利用工作中的便利,視法律于不顧,為了發家致富、超前享樂而不擇手段地進行違法犯罪活動。重學歷重能力、忽視員工職業道德素質也是案發原因之一。許多企業特別是外資企業用工量大,因招不滿工人,往往饑不擇食,只要有學歷就錄用。如蘇州某企業吉某職務侵占案中,吉某三年前被判過刑,企業沒有仔細考核其人品,將其錄用為廠警,無異于引狼入室。
5、企業經營管理缺乏人性化,引發職工不滿而發生犯罪。有些企業規章制度多,違反公司規定就隨意罰款,以罰代管。有些員工在企業從無到有、從小到達的過程中立下過汗馬功勞。可是管理者卻“讓馬兒跑又不給馬兒草”,致使股肱之臣心懷不滿,導致犯罪的發生。
6、犯罪行為的傳染性。一旦出現了職務侵占犯罪,應當立即提請公安機關處理。報警時不一定需要很充分的證據,但是事實應當正確或基本正確。但有些企業因證據不足或給予公司名譽考慮而放棄報案。犯罪行為人在一次作案成功后,又會助長其僥幸心理,使其膽大妄為,繼續作案。而且一旦有的員工發現別的員工實施侵占、挪用行為得手而沒有被發現處理,即可能效仿,形成了一個“你能拿我也能拿,不拿白不拿,拿了也白拿”的惡性心理。內部職員實施職務侵占、挪用資金行為本身就不容易被發現,而有的公司、企業即使發現內部員工有侵占、挪用資金行為,往往持家丑不外揚的態度,采用內部消化,認為只要員工把錢退出,公司沒有損失就好了,他們不認這是違法犯罪的行為,甚至于當公安機關介入案件,為企業追回經濟損失后,還有些企業主到公安機關為犯罪分子說情,要求撤案。造成一些員工認為如果單位查到了,只要把錢退出就沒有事情了,導致有的單位員工侵占貨款現象成風,給公司造成了重大損失。
三、防范打擊職務侵占、挪用資金犯罪的對策。
職務侵占和挪用資金犯罪的產生和發展與企業整體的管理、運作密切相關,只有企業自身加強和規范內部管理,有效地采取各種措施約束和控制員工的行為,并把管理工作延伸到各種經營活動中,才能從根本上防范此類犯罪發生,減少經濟損失。針對上述原因,公司、企業在防范單位內部員工利用職務之便侵占挪用資金犯罪,應著重做好以下幾個方面:
1、嚴把用人關。在用人上,除了考慮業務能力外,還必須考慮員工的思想品德,特別是經手財務的員工,在上崗前進行嚴格的業務、法律、職業道德素質培訓,上崗后,再實行監督考察回訪,并建立起人事管理檔案。要注重員工職業道德培養。通過舉辦培訓班、法律知識講座等方式,培養員工自覺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增加集體榮譽感,做懂法守法的好員工。要加強對新招員
工的資格審查,嚴把進人關。避免片面強調專業特長,業務技能,忽視對新招員工素質和資格審查。
2、完善公司、企業的管理制度。加強現代化企業生產經營各環節的管理力度。現代企業具有分工細、規模化經營的特點,企業運營鏈的各個環節監管、督查力度大,企業各項規章制度建全,臺帳交接手續完善,在很大程度上避免了管理“盲區”的出現。使企業管理形成有法可依,有制度可循,真正做到以制度管人,杜絕個別領導以言代策的現象。同時開設舉報信箱,讓企業員工來參與監督,讓有可能企業管理人在無形中受到束縛,增強其遵紀守法的自覺程度,防范于未然。
3、堵塞漏洞,建立嚴格的監督制約機制。公司、企業要緊緊圍繞財務管理、貨物流轉、合同簽訂等重要環節制定完善的規章制度,確保財物流通的各個環節有章可循,杜絕以現金方式結算大筆款項,注意票款流向的一致性,及時核查應收應付款,堵塞誘發犯罪的漏洞,使一些心懷不軌之徒知難而退,在心里造成“伸手必被捉”的壓力,從而不敢輕舉妄動。
篇8
[關鍵詞]國債回購;資金使用;司法會計;鑒定
[中圖分類號]F239.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5-6432(2011)31-0169-02
近幾年,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回購拆入資金,違規進入股市等現象較為普遍,由于投資行為失敗,不能按期將回購國債購回,致使抵押國債被登記公司凍結、清算,資金鏈斷裂,部分證券公司甚至破產、清算。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過程中,貪污、受賄等犯罪現象時有發生。以國債回購的形式挪用資金,形式隱蔽、融資過程復雜,資金被挪用后又進入股市,流轉過程迂回曲折,涉及資金賬戶眾多,為案件的偵破帶來了較大難度。
1 國債回購業務介紹
國債回購業務是客戶將托管在證券公司的債券,指令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賣出并登記,承諾在一定時間內購回。國債回購對債券持有人來說,實質上是以債融資,而對于證券公司來說,只是一種行為。
國債回購業務有如下特點:①國債回購交易的標的是標準券而不是國債本身。國債回購交易是國債現貨交易的衍生品種,是以證券交易所掛牌的國債現貨品種作質押的短期融資融券行為,標準券是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率,以國債現券的市場價格為基礎折算成的固定面值的、統一的虛擬券,在國債回購交易中,標準券實際上起到一種記賬憑證的作用。②進行國債回購交易的當事人僅限于交易所會員。與股票交易不同,國債回購交易中證券公司都是以自己的名義發出回購指令,交易所并不知道實際交易的當事人。國債回購交易是采取一次成交、兩次清算的辦法,標準券和資金的結算均在會員間進行,投資者或客戶并不是結算法律關系的當事人。③國債回購交易以國債質押為基礎。首先,投資者進行國債回購,必須先進行國債回購申報,同意以其國債作質押進行回購;其次,證券公司席位上的所有申報回購的國債按照交易所規定的折算比率折為標準券,證券公司以標準券進行回購交易,同時以相應的國債作質押,取得資金后再結算到投資者的資金賬戶。證券公司也可以自有國債進行回購取得資金,但每個證券公司進行國債回購的交易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賬戶標準券的總值。
制度改革前,國債回購的風險隱患之一源于國債回購的二級托管制度。證券公司向交易所上報的是全部賬戶匯總后的數據,并非每個單獨賬戶的數據。當客戶賬戶里有閑置的國債時,極易被證券公司挪用交易。同時,登記結算公司只知道證券公司主席位的國債回購總量,其具體分布并不清楚,也不為投資者提供查詢服務。這就造成了證券公司是否挪用了客戶的債券,登記結算機構和客戶自身都不知道的情況,相當于證券公司同時操作前臺和后臺業務,從而為違規回購提供了可能。
2 挪用國債回購過程中的鑒定問題
常見的挪用國債進行回購的方式主要有兩種:一是券商自己直接挪用客戶的國債。做法是券商與機構投資者簽署國債托管合同,許諾遠高于國債票面利率的收益率。在誘惑下,托管方明知現券有被挪用的風險,也可能在所不惜;二是兩個客戶間達成協議,一方同意臨時借券給另一方,券商作為中間人為他們“牽線”。無論上述哪種挪用方式,對被挪用資金來源、去向、產生的損益及損益的去向都應該是偵查部門需要查明的事實。司法會計鑒定對被回購國債所屬賬戶的確定、回購產生資金的資金流向、盈虧狀況的確認等方面提供了有力依據。
現結合案例,對國債回購過程中的有關鑒定問題作簡要闡述。
2.1 案情介紹
2003年11月國有甲公司與乙證券公司(乙方)簽訂了《購買國債托管協議書》,協議約定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委托乙證券公司購買2002年3期國債,并托管在其營業部,合同期限:自2003年11月1日至2004年10月31日。
10月31日,甲公司在乙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開設了用于購買國債的資金賬戶,戶名:甲公司,資金賬號:001,A股東賬戶在該資金戶指定交易。11月10日,乙證券公司使用甲公司開戶資料私自開設了戶名為甲公司賬號為002的資金賬戶,資金余額為0。
2003年11月1日,甲公司將2億元資金劃撥至001資金賬戶后,乙證券公司按照協議約定購買了2002年第3期國債199950手,并向甲公司提供了國債交割清單。2004年10月31日,上述國債本金及利息全部劃歸了甲公司。
2003年11月11日至2004年3月8日期間,002資金賬戶以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為抵押,連續進行國債回購業務,回購拆入資金共計2315462405.96元。上述抵押的國債于2003年11月18日至2004年3月10日全部拆入購回,購回國債占用資金2316592686元。期間,該戶頻繁進行股票買賣,無其他資金流入、流出。2004年3月15日至3月24日,該賬戶8種股票轉托管轉出,經計算其購入成本為36262082.15元。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余額為10.64元。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處于被抵押狀態,無其他證券變動記錄。
針對上述案情,辦案人員就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炒股贏利數額問題向我們提出鑒定要求。
2.2 簡要分析
002資金賬戶,在沒有購入國債情況下,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顯然是回購了本交易席位下其他資金賬戶所持有的國債,是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資金的慣用做法。
A股東賬戶在001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后,根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全面指定交易制度試行辦法》,是不允許同時在002資金賬戶進行指定交易的,只有證券公司違規操作才有可能形成。且通過登記公司提供的資料看,A股東賬戶在相關時期內只有一種證券即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且處于被抵押狀態。因此,可以初步判定002資金賬戶回購的國債即為001資金賬戶持有的國債。
002資金賬戶炒股贏利數額的確認可以根據“資金賬戶期初余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余額+轉出資金或證券”的等式,進行相關計算后確認。
2.3 相關論證
(1)對002資金賬戶資金來源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無現金或轉賬等外來資金存入,無轉托管、轉入股票,該賬戶股票交易使用的資金,均為抵押A股東賬戶上的國債,回購拆入的資金。
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上海分公司A股東賬戶投資者記名證券持有變動記錄顯示:2003年11月至2004年3月期間,A股東賬戶共有2002年3期國債199950手;從001資金賬戶對賬單等資料顯示:該國債均為2003年11月1日001資金賬戶上所擁有資金購入,而該資金為甲公司委托乙證券公司購買國債的2億元資金。
(2)對002資金賬戶贏利情況的論證
對賬單資料顯示,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資金期初余額為0.00,2004年3月24日資金期末余額為10.64元。期間無存、取款記錄,無轉托管轉入證券,有轉托管轉出證券,經計算核對該賬戶各類證券買入數量=證券賣出數量+轉出數量,即該賬戶期末無證券余額。
根據資金來源等于資金占用的會計原理,002資金賬戶資金運用的會計等式為:資金賬戶期初余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本期贏利=期末資金或證券余額+轉出資金或證券,即002資金賬戶 2003年11月10日至2004年3月24日的贏利=期末余額或證券+轉出資金或證券-期初余額-存入或轉入資金、證券,結果為10.64+2316592686+36262082.15-2315462405.96=37392372.83(元),其中,留在002資金賬戶 10.64元,轉出股票購入成本36262082.15元,國債抵押融資費1130280.04元(2316592686-2315462,405.96)。
3 其他鑒定問題
在上述案例中,兩個資金賬戶間存在一定的聯系,即共用了一個股東賬戶進行國債回購業務操作,這給我們認定國債的歸屬、進一步認定資金來源帶來一定的便利。現實中,證券公司挪用客戶國債進行回購時,購入國債賬戶與進行回購業務操作的資金賬戶之間沒有任何聯系,僅據賬戶資料難以判斷被挪用國債的歸屬。
對上述情況,可以根據如下信息進行判斷:
首先,證券公司作為交易所市場的結算參與人,其屬下的每個營業部在交易所都有交易席位。按照現有規定,不同的席位可以聯通結算,即以一個被稱為“邏輯席位”的“債券主席位”作為統一的債券結算賬戶,證券機構應按債券結算主席位設立總賬,并按債券結算子席位及客戶建立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同時進行總賬和明細賬的核算和管理,履行托管責任的登記結算公司只按此債券結算主席位進行總賬結算。通過證券機構按債券結算子席位及客戶建立的二級或多級明細賬,可以了解各營業部、各客戶分別持有的國債數量、國債被回購數量等信息,作為判斷那些客戶持有的國債被回購使用的信息之一。
其次,證券公司一般在進行國債回購時通常使用本營業部內客戶的國債,回購產生的資金也入賬到本營業部內的其他資金賬戶。在此前提下,通過對營業部內一段時期內回購資金的變化情況進行比對,可以判斷該營業部是否進行了國債回購業務操作。
篇9
投資上億元的浙江省平陽縣引供水工程建設項目因被空殼公司侵蛀,致使這項“民心”工程變成了“馬拉松”式的腐敗工程。11月18日,備受關注的這個“引供水工程案”在縣人民法院作出一審判決。平陽縣新紀元開發有限責任公司以合同詐騙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判處罰金60萬元;該公司董事長尤建華被以詐騙罪、挪用資金罪、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數罪并罰,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并處罰金50萬元。法院同時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該公司會計葉永光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元;以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原該縣匯豐金融服務社信貸員張德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8萬元。判決追繳新紀元公司違法所得771萬余元,追繳尤建華挪用的資金300萬元。
1997年6月,平陽縣政府決定修建從順溪到鰲江的引供水工程,預計總投資1.1億元,并確定新紀元開發有限責任公司為該工程投資業主。1998年,該公司董事長尤建華為虛增新紀元公司的前期投入,授意引供水工程施工單位——溫州第二井巷工程公司第一項目部經理陳某、出納林某,虛開1023萬元的預收工程款收據。
1998年10月,平陽會計師事務所注冊會計師王某,未經認真核實,將上述虛假的預收工程款1023萬元列為已出資金,并出具審計報告。此后,新紀元公司和尤建華在與國司簽訂股權轉讓協議時,利用該虛假審計報告,致使國華公司按調整后的股份比例返還“超額投資款”655.8萬余元,利息補償款30萬元。此前,尤建華擔任國華公司副董事長期間,勸說公司董事長趙憲進(因涉嫌受賄、挪用資金另案處理)、財務科長張某、工程技術科長莊某,要求以新紀元公司名義借款,用于解決其參股的毛紡織廠基建資金困難。隨后指使公司人員將國華公司200萬元資金直接撥付給毛紡織廠的基建單位。
2000年1月,尤建華以同樣的手段,將國華公司100萬元資金再次撥付到毛紡織廠的基建單位。2001年,新紀元公司未經中國人民銀行審批,以引供水工程缺乏資金為由,通過葉永光、張德豐等人對外宣傳,共向夏某等47人吸收存款741萬余元。尤建華將大部分資金用于公司償還債務及個人使用,至今大部分借款未歸還。
正義網·范躍紅 王小曼
篇10
2008年12月3日,新華人壽前董事長關國亮出庭受審時,做了三方面的反省:首先,股權管理失控;其次,公司治理結構不到位;第三,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
放松了對自己的要求,是所有進入“局子”的人小學生級別的檢討書,可以忽略不計:股權管理失控與公司治理結構不到位是要害。關國亮這“一日三省”背后,隱藏的是其“兩可憐”:其落敗絕非簡單的咎由自取。
新華人壽控股權之爭由來已久。一方是由寶鋼、神華與蘇黎世保險等組合而成的同盟,總經理孫兵為代言人;一方是關國亮或其控制的入股新華人壽的大股東公司,如海南格林島投資公司、隆鑫集團等,時而“倒關”時而“挺關”的東方集團則態度曖昧。雙方為爭奪控股權均有灰色行為。
到2006年底,蘇黎世通過隱性持股、高調參股和低調回購累計持有新華人壽27.5%,超過我國法律規定的外資單一股東持有中國金融企業股權20%的最高上限。關國亮同樣不擇手段,一度成為新華人壽真正的控股大股東。持股7.51%的格林島公司的法人代表付凱是關國亮妻妹的丈夫。有股東懷疑,格林島用于購買新華人壽的資金,就來自新華人壽自己;而類似的安排不止一例,關國亮實際控制的公司股權一度超過10%。
在控股權爭奪戰白熱化、雙方屢屢突破監管與規則的底線時,公司部分股東已經知道了問題,卻有眼睜睜看著一個極具企業家潛質的人滑入深淵,甚至暗中為此鼓掌稱慶之嫌。股東質量不高,離心離德,此關國亮可憐一也。
關國亮的墜落與其挪用資金等涉嫌違法行為有關。北京市檢察院指控關國亮犯有職務侵占罪,關國亮與人合謀獲取公司300萬元;挪用資金罪,指控關國亮任董事長期間,擅自挪用公司資金2.61億元,為個人謀取利益。保監會此前調查的結果更加恐怖:關國亮任董事長的8年間,累計挪用公司130億元,或被拆借給形形的利益伙伴,入股并最終控制新華人壽;或用于大規模違規投資,至案發時,尚有27億元未能歸還。
在關國亮時代,公司內部管理機制形同虛設,關國亮說一不二。最典型的案例是,2003年,新華人壽在北京搞了一次業內聞名的軍訓,從關國亮到中層經理、每一位普通員工,均按軍隊建制被編到連、排、班,進行嚴格的軍隊項目訓練和相關政治軍事理論的學習,軍訓結束后的“大閱兵”儀式達到――關國亮在從部隊請來的高級教官陪同下,站在敞篷吉普車上向整齊列隊的員工招手喊話,其在新華人壽的個人輝煌此時到達頂峰。
董事會、內控機制形同虛設,客觀上幫助關國亮膨脹到極點:一個無人提醒的膨脹者是可憐的,他會把一切缺點暴露于光天化日之下,直至無法收拾。中國很多企業家沒有系上制度制衡的安全帶,在叢林社會中憑直覺與野心狂奔――黃光裕、唐萬新等人何嘗不是如此?這些企業家搶奪控股權與個人膨脹同步進行,可見股權多元化沒有化解權威體制。這不僅是關國亮的可憐之處,更是中國企業家的集體悲哀。新華人壽在關國亮下臺后,孫兵執掌,去關化的過程同樣毫不留情,關氏人馬紛紛邊緣化。
精品范文
1挪用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