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ach法規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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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REACH法規即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及許可法規》,它將取代歐盟現有的《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和標簽指令》等40多項有關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2007年6月1日歐盟將全面實施REACH法規。新立法規將對約三萬種常用化學品通過注冊、評估和許可這三個環節實施安全監控。按照規定,企業必須向歐盟設在芬蘭首都赫爾辛基的新主管機構注冊其生產的化學品,并列出其潛在危害。相關產品只有在得到許可后,方可在歐盟市場上銷售。
REACH法規的主要內容包括:注冊(Registration)――對現在廣泛使用和新發明的化學品,只要是產量或一次進口量超過1噸,其生產商或進口商均需向REACH中央數據庫提交此化學品的相關信息;評估(Evaluation)――主管機構認真評價所有產量超過100噸的化學品的注冊信息,特殊情況下,也包括產量較少的化學品;許可(Authorization)――對易引起極大關注的物質或其成分,如致癌、誘導基因突變或對生殖有害的化學物質,政府主管機構應對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法給予具體授權。
對化學品安全性的判定與傳統的觀點相反。傳統的觀點認為“一種化學物質,只要沒有證據表明它是危險的,它就是安全的”,而REACH法規則認為“一種化學物質,在尚未證明其是否存在危險之前,它就是不安全的。”因此,REACH制度有一些新特點。
一是涉及面廣量大。REACH法規將歐盟市場上約三萬種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輕工、制藥等產品分別納入注冊、評估、許可三個管理監控系統。
二是注冊年限明確,檢測費用昂貴。按照歐盟擬定的時間表,產量在1000噸以上的化學物質,應于三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00至1000噸的化學物質,于六年內完成注冊;產量在1至100噸的化學物質,于11年內完成注冊,未能按期納入該管理系統的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上銷售。同時,該法規還規定了檢測標準和檢測費用,據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種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
三是責任主體改變,企業負擔加重。歐盟為了統一25個成員國的化學品管理制度,將過去由政府和相關管理機構確認一種化學物質是否有害,改為要求生產者自己提出無害的證據,檢測費用由生產者承擔。
四是維護了首次信息生成者、首次動物試驗完成者的知識產權和信息產權。
REACH法規將對歐盟市場上的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輕工、機電等產品中的化學品實施統一管理。該法規要求當生產或進口的化學品每年超過1噸時,生產者必須予以注冊。對于比較危險的物質,生產者必須提交比較安全的替代物的替代計劃;當沒有替代物存在時,生產者必須提交研究計劃研發替代品。據介紹,REACH對化學品的注冊將涉及大約三萬種物質,這一注冊過程將歷時11年,將于2018年前完成注冊。
中國進出口商品將受大影響
REACH法規的提出和最終立法是建立在歐盟發達的技術、信息和生產技術基礎之上的,而對于資金、技術、信息和生產技術相對落后的發展中國家中國來說,出口到歐盟的化工產品及與化學品相關的產品要滿足REACH法規的要求,將面臨嚴峻挑戰。
商務部研究院外資研究室主任金伯生不久前向記者表示,這一法規如果實施,將造成明顯的非關稅壁壘而導致延緩市場準入,阻塞短期市場契機,增加至歐洲的出口成本。雖然這一法規不是針對中國的,但由于中國已成為石化產品貿易大國,所以對中國石化產品出口的不利影響最大。金伯生說,目前我國出口歐盟的石油和化工產品具有資源密集和勞動密集優勢,多數為原材料型、生產過程污染嚴重的產品,預計有一半產品的競爭能力將受到影響,導致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歐盟市場。2005年中歐化工品貿易額為167.58億美元,涉及企業32453家。一旦實施REACH法規,中國出口歐盟的成本估算將增加5%以上,從歐盟進口產品的價格將提高6%以上。由于化學品作為原料已滲透到制造業的方方面面,還將對下游相關產業如紡織、輕工、電子、汽車、制藥等行業帶來重大影響。
歐盟化學品管理新體系被稱為REACH法規,它是一個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制度,管理生產商、進口商應提交的數據和信息;危險及風險評估方法;上下游產業的舉證責任等。其主要內容有:第一,注冊(Registration)i第二,評估(Evaluation);第三,許可(Authorization)。其中,注冊部分最為重要,其成本對化學品生產商、進口商是非常巨大的。新法規所引起的成本以注冊成本費用為主,產量為1至10噸的化學品的注冊費用估計為3萬歐元,10至100噸為15至35萬歐元,100至1000噸的為40至85萬歐元,超過1000噸的約為40至100萬歐元。
據記者了解,歐盟在2001年決定推行REACH法規。該法規以確保人類健康和環境安全為由,將歐盟自產或出口到歐盟市場約三萬種化工產品,以及涉及所有使用化工產品的下游產品,如紡織、輕工、玩具、機電等產品分別納入注冊(約占80%)、評估(約占15%)、許可(約占5%)三個管理監控系統,未納入管理監控系統的產品不能在歐盟市場銷售。因其波及面過廣,受到全球化工界的反對,才遲遲未能面世。繼歐盟之后,美、日等國家也紛紛效仿,出臺類似提案。
現階段,該法規內容雖然主要針對歐盟的生產商和進口商,但是中國企業向歐盟出口化學品及下游產品,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生產商或者進口商進行注冊。該法規還規定由歐盟認可的實驗室出具檢測報告,嚴格的檢測標準和高昂的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如果未注冊,中方企業也不能進行出口貿易,同時也會影響中國進口歐盟相關產品。
REACH法規生效不僅會給我國化工行業帶來影響,而且將影響下游的相關行業,如紡織服裝、家具、輕工、機電、玩具、家電、制藥等行業。
對于企業而言,首要的問題是新的法規可能會影響化學品的供應。同時,在REACH法規的要求下,化學品供應商將不得不公開它提供給下游使用者的特殊化學混合物成分細節及使用具體方法。如何做好商業秘密的保護也是企業不得
不關注的問題。
總之,REACH法規的短期影響有:因注冊、評估、許可等問題導致企業化工品出口受阻;使企業從歐盟進口產品成本增加,嚴重影響紡織、輕工等下游相關產業發展;企業要承擔昂貴的檢測費用,出口產品成本增加,尤其是中小型企業可能因此望而卻步,從而放棄產品對歐出口。遠期影響主要表現為:由REACH制度引起的連鎖反應導致國際貿易形勢日益嚴峻,使企業產品出口非歐盟國家受到影響等。
有關部門提醒企業積極主動應對
針對化學品全面單獨立法,把所有化工產品和涉及化工下游用戶的產品全部納入到法規之中,這在世界經濟發展史上還是首次。近幾年來,商務部、國家質檢總局等有關部門早已對此高度關注,為幫助企業及時了解該法規,采取相應措施,除了提供REACH法規信息和最新進展以外,還幫助企業為即將面臨出口產品的檢測、注冊、審批制度提前做好準備,展開信息跟蹤、專家研討、地方調研、企業調研、意見征集、分析研究、企業培訓等一系列活動。
據了解,深圳檢驗檢疫局配合國家質檢總局曾針對深圳市化工類企業、輕工類企業、紡織類企業、機電類企業作了一次有關REACH法規的調研,結果有48.6%的企業不了解REACH法規,64.3%的企業不能描述出REACH法規主要內容。多數行業協會也提出希望下一步得到政府支持,了解相關法規的內容、要求及應對策略。
不久前,商務部世貿司為幫助企業做好應對歐盟REACH法規的工作,派出調研組來廣東省進行調研。廣東省WTO事務咨詢服務中心按照廣東省外經貿廳的布置,向近40家企業發放調查問卷,安排調研組到有關企業調研。2006年11月9日,調研組在省外經貿廳召開了歐盟REACH法規座談會,來自化工、輕紡、玩具、電子等行業的35家企業代表及外經貿廳相關處室的同志參加了會議。調研組通過對廣東省的調研,充分了解到企業在應對REACH法規方面的需求,對調研取得的良好效果表示滿意。
2006年10月19日,國家質檢總局首次在寧波舉辦了應對歐盟化學品注冊、評估和許可制度(REACH)培訓班。培訓班由來自寧波地區的100多家化學品及其相關下游企業,寧波市政府相關部門和寧波檢驗檢疫系統共150名代表參加了此次培訓。重點向企業解讀如何應對REACH指令,即企業如何在歐盟實現注冊、評估和許可。此次培訓班的舉辦,標志著質檢總局組織全國范圍內REACH指令培訓工作的正式啟動,質檢總局應對歐盟REACH指令進入了全面實施階段。
2006年12月15日,國家質檢總局檢驗監管司司長王新在新聞會上說,REACH法規內容不僅涉及“化學物質”及“化學配制品”,還包括含有化學成分的幾乎所有產品。REACH法規將化學品安全責任的主要承擔者從政府轉移到了企業。
篇2
關鍵詞:REACH法規;ECHA(歐盟化學品管理局);預注冊
中圖分類號: F125.3文獻標識碼:A
A Study on the Countermeasures against the
European Union’s REACH Regulations
Wang Chao Xu Jingzhen
(1.Beijing Institute of Finance and Commerce; 2.Hebei Polytechnic University)
Abstract: The European Union chemicals regulatory system " Registration,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 " (REACH regulations) has come into effect in June 1, 2007. It will bring great impact on Chinese related products exports. Chinese enterprises should earnestly study and overall understand the main elements of REACH regulations, and then determine whether their products belong to the scope of REACH regulations management.
Key Words: REACH regulations; ECHA; Pre-registration
歐盟化學品監管體系《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案》(簡稱REACH法規)已于2006年12月18日通過了歐盟理事會的最終投票表決,2007年6月1日正式生效。REACH法規取代了歐盟現行的40項法規,成為一套統一的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的管理法規。它擁有一套完善的注冊及評估體系,涉及約3萬種化學物質,管轄的下游產品更是可能高達500-800萬種。REACH被認為是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最大的貿易壁壘,對化學品進入歐盟市場設立了更高的綠色環保標準。因為REACH法規的生效,不只是化工品,還有其下游的紡織、輕工、電子、汽車、玩具出口歐盟,都將遭到該法案的攔截,甚至被迫退出歐盟市場。中國企業可能將因為該法案每年增加5億美元到10億美元的出口成本。因此必須正視該法規的實施所帶來的挑戰與機遇。按照REACH的要求進行注冊,無疑要求中國企業投入額外的人力和財力,加大了競爭的成本壓力。
REACH法規程序復雜,涉及面廣,在全球范圍內備受關注。面對REACH法規,我國企業應該從以下幾個方面采取應對的步驟與對策:
一、豁免物質的確定
REACH法規中規定了部分化學物質能豁免或免除注冊義務,所謂豁免就是指某些物質進入歐盟可以不受REACH法規的限制。首先,不受管轄的物質。相關出口企業應該明確自己產品的化學物質是否是豁免物質。具體豁免內容有EC標題II、V、VI、VII的物質:醫藥產品(726/2004/EC,2001/82/EC,2001/83/EC)、食品或飼料(178/2002/EC)等。REACH法規規定,以上產品不在管轄范圍。其次,特殊豁免。部分在REACH中被免除注冊義務的物質將不需進行注冊:包括放射性物質,非可分離的中間體,廢氣,海關監管的物質,如果成員國政府選擇的話,國防需要的物質等。歐盟在REACH中還有許多具體條款規定部分物質按以某種方式免除注冊義務,例如根據67/548/EEC指令已經進行公示的物質可當作已經注冊。
二、全面權衡搭“順風車”的可行性
理論上講有條件的下游企業可以盡量使用準備在歐盟注冊或許可申請企業的產品作為原料,免去本企業的申
辦程序。REACH規定,有些符合條件的化學物質的注冊信息有些可以共享,但要向先注冊的企業繳納知識產權費用。而不能共享注冊信息或新物質注冊,一旦錯過預注冊期限,就會無法出口歐盟市場了。搭乘“順風車”不見得便宜,也不一定可行,還要冒失去歐盟市場的風險。
三、分階段物質的認定與預注冊
REACH法規規定,2008年6月1日-2008年12月1日,分階段物質預注冊;新物質上市前必須注冊,新物質的注冊從2008年6月1日開始。
我國相關出口企業應該對自己產品進行化學分析,對照EC名錄查核,判斷是分階段物質和還是非分階段物質。歐盟現有上市化學物質名錄(EINECS)、歐洲新化學物質名錄(ELINCS)和不被認為聚合物的名錄(NLP)等三個名錄,統稱EC名錄。凡被EC名錄和NLP名錄收錄的產品都需要注冊。其中符合以下條件的為分階段物質:第一, 凡是列入EINECS和NLP名錄的物質均是分階段物質;第二,凡符合NLP名錄規則,但未被列入該名錄的物質;第三,在REACH法規生效前15年內,在歐共體國家或在2004年5月1日及在1995年1月1日之后進入歐盟的國家內,已經制造但仍未被投入市場的物質。
四、適當考慮“聯合注冊”以降低注冊成本
商務部世界貿易組織司調研員趙艷霞曾指出, REACH將歐盟市場上約3萬種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機電、玩具、家具等幾百萬種制成品全部納入注冊、評估、許可3個管理監控系統。據估計在REACH法規的第一個11年里會收到80000份申請檔案。據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2005年中歐化學品貿易額為167億美元,涉及國內公司32453家,2006年貿易額已高達190多億美元,涉及公司也更多。我國公司眾多,如果每個企業就其化學品獨自向ECHA注冊,那么企業將面臨巨額的檢測費用。歐盟不可能提供所有必須注冊的化學品目錄,而是由企業決定是否需要生產某種化學品和生產數量,因此注冊同一化學品的企業在正式注冊前可以通過預注冊來實現資料和數據共享,并商討獲取缺失信息的實驗方案和支出分攤方案,有效降低成本。REACH法規規定,注冊企業要“聲明是否同意將其信息的摘要和主要研究摘要讓后續注冊人免費共享,這些信息指應用附件V到附件VIII中有關不涉及脊椎動物試驗的內容而得到的信息”,這為知識產權保護費和拒絕順風車現象打下伏筆。
國際貿易間摩擦一刻也沒有停止過,REACH法規也僅僅是全球貿易爭端的一個縮影。面對新的貿易壁壘,我國企業必須積極應對,通過制定和采取有效的對策與措施,從微觀層面上有效地逾越相關的貿易壁壘。同時應加強多雙邊或多邊的政府、行業組織之間的對話,加強溝通和理解,開展合作和交流,在維護我企業正當權益同時,實現共同發展。
作者單位:王超北京財貿職業學院
徐靜珍河北理工大學
參考文獻:
[1]均華.REACH法規實施浙江出口歐盟遭遇“綠考”[J].浙江化工,2007,6:67-68.
篇3
關鍵詞:歐盟;新法規;化學品出口;影響
2007年6月1日,備受注目的歐盟REACH法規(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andRestriction0fChemicals)開始在歐盟全面實施。REACH法規的中文譯名為《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是歐盟繼原有三大環保指令相繼實施后,一個影響范圍更大、涉及產品更廣的針對化學品生產、貿易、使用安全的法規。它將取代歐盟現有的《危險物質分類、包裝和標簽指令》等40多項有關化學品的指令和法規,并對歐盟市場上的化工產品和其下游的紡織、輕工、機電、制藥等產品中的化學品實施統一管理,對進入歐盟市場的化學品要求進行注冊、評估和許可,實施安全監控。歐盟一直是中國重要的貿易伙伴,與其他國家相比,該法規的實施對我國出口歐盟的化學品及其下游產品的影響相對較大,是一道新的技術性貿易壁壘。
一、歐盟REACH法規的主要內容
REACH法規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法令或法規,而是一個涵蓋化學品生產、貿易和使用安全的綜合性法規。它對出口到歐盟的化學品提出更嚴格的環保、安全要求,以規范歐盟市場上化學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冊、評估、許可、限制及數據共享。
(一)注冊。對現有廣泛使用和新發明的化學物(包括部分可分離中間體),生產商或進口商在生產或進口時,需通知政府主管機構,說明生產或進口該物質的用途,并提交相關文件。文件應包括對該化學物質毒性和生態毒性等特性的介紹、生產或進口的用途、對人類和環境的暴露量、預計產量、對該物質的分類及標識建議、安全數據單、對使用方法等進行的初步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建議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門將把上述信息輸入中央電子數據庫進行注冊,頒發一個注冊號并對已注冊物質中需給予特別關注的事項和特性進行實地考察和自動篩選。
(二)評估。由主管機構對所有產量超過100噸的化學品注冊信息進行審查和信息核對;對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環境中累積的或具有基因誘變或劇毒等危險特性的或其分子結構易引起關注的化學物質,即使其生產量或進口量低于100噸,生產商也應測試產品對人體和環境的長期影響。
(三)許可。對可能引起極大關注的物質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誘導基因突變或對生殖有害的)物質和POPS(低降解有機污染物)物質,政府主管機構應對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給予具體授權。
(四)限制及數據共享。對部分化學品或配制品進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條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必須對注冊產品進行多種檢測試驗,檢測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對首先完成注冊而產生的產品數據信息向潛在注冊人共享,但潛在注冊人必須向前期注冊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費用才能共享數據和完成注冊。
REACH法規一改過去僅由政府承擔化學品安全的責任,要求化工產業承擔與其產品安全相關的責任,化工產業應負責收集相關化學品的數據進行評估,并保證只生產或銷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對用戶及環境均屬安全的化學品,還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證明使用有關化學物質的效益大于為消除該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危害而引發的成本。
二、歐盟REACH法規對我國化學品貿易的影響
與歐盟之前的同類指令相比,REACH法規影響的范圍更廣。從表面上看,REACH法規是個化學品法案,影響的是化工產品,但由于幾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產品作為原料,因此,它的影響幾乎波及到我國所有出口商品。僅從目前看,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我國出口到歐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學原料及制品、化纖、橡膠、塑料、紡織、輕工、電子、汽車、家電、制藥、涂料等十多個產業,涉及904個稅則號,其中出口量超過1000噸以上的有215種產品,超過100噸以上的有474種產品,超過10噸的有230多種,有500萬種現今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受到影響。另外,REACH法規所涉及的不僅是化學品的生產商,還將這一責任進一步延伸到整個生產鏈,包括生產商和進口商在內的化學品下游用戶、3萬多種化工產品以及使用化工產品的下游產品都將受到影響。REACH法規的出發點是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但在保護環境的意愿下,確實對我國化學工業及相關產業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阻礙我國化學品的出口。歐盟是我國化學品的主要出口市場之一,2004年,我國對歐盟出口石油化工產品1728萬噸,出口額140億美元。其中,單個品種出口量在1000噸以上的產品出口總量1094萬噸,出口額22.2億美元;100-1000噸的出口量322萬噸,出口額31.6億美元;10-100噸的出口量260萬噸,出口額55.4億美元。從對歐盟出口化工產品的結構看,我國生產的化學品中危險化學品量大面廣,種類繁多,多數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產過程污染較嚴重的產品(如農藥制劑中高毒農藥占30%)。根據REACH法規的要求,中國向歐盟出口這些化學品和幾千種化工下游產品將面臨注冊、評估、許可的問題,且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生產商或進口商進行注冊。而且REACH法規規定了嚴格的檢測標準和高昂的檢測費用,這些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我國一些中小型企業根本無法支付如此昂貴的檢測費用,難免導致化學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歐盟市場。
(二)進口產品成本增加,影響下游相關產業發展。歐盟是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品來源地,特別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據海關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從歐盟進口石油化工產品991萬噸,進口額159.2億美元。其中,單品種進口量在1000噸以上的進口總量645萬噸,進口額20億美元;100-1000噸的進口量219萬噸,進口額23.7億美元;10-100噸的進口量111萬噸,進口額29.3億美元,涉及1066個稅則號。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的化學品生產商或出口企業必將把其高額的注冊、評估費用打人產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價格,這無疑增加了中國企業進口化工產品的成本。這不僅影響中國化工產業的發展,而且將導致相關下游產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響紡織、醫藥、輕工、電子、汽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打破國際化學品貿易平衡,導致化學品國際貿易市場的大轉移。中國與歐盟化學品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歐盟是我國化學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也是我國化學品進口的主要來源地。從與歐盟的化學品貿易結構分析,我國從歐盟進口的主要是精細、深加工的化學物質,如染料、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且多數為依賴程度較高的不可替代產品。而我國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間體。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較高的注冊評估要求和注冊評估費用將打破現有貿易格局,迫使中國企業重新開拓歐盟以外的市場,建立新的貿易渠道,而新市場的開拓則需要一定的時間和投入,市場的轉移將會嚴重影響我國化工產業的發展。同時,歐盟化工企業也將由此失去許多獲得中國廉價化工原料的機會。
(四)削弱出口產品的競爭能力。我國目前出口到歐盟的化工產品多為大宗、低值、原料性的、生產過程污染較嚴重的產品,主要集中在無機鹽、涂料、染料、橡膠制品、有機中間體等領域,具有資源密集和勞動密集優勢。隨著產品注冊等成本的增加、開發費用的減少及歐盟對評估、許可審批時間的延長,將有一半產品的優勢逐漸喪失,大大削弱這些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競爭能力,并將導致我國上千家企業因出口受阻而關閉。2006年,我國石油和化工行業從業人員500萬人,僅國有及規模以上企業就有200多萬人,比歐盟化工行業全部直接從業人員還多。據我國有關方面估計,歐盟REACH法規的實施,可能會導致我國企業20萬人面臨失業。三、我國企業應對REACH法規的策略
要減低歐盟REACH法規的負面影響,實現環境改善與貿易增長的協調,除政府的引導外,更重要的是立足于企業的經營管理活動,按照可持續發展的要求發揮自身作用,提高企業的綠色產品競爭力。
(一)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構建綠色供應鏈管理,從源頭上控制污染和減少廢棄物,是企業應對歐盟REACH法規非常直接和行之有效的方法。綠色供應鏈是把環境融入到整個供應鏈中,通過資源綜合利用和環境保護,降低整個生產活動給人類和環境帶來的危害,最終實現經濟效益和環境效益的最大化。企業不能單靠技術來解決環境問題,還需要從管理角度人手,采用先進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綠色供應鏈管理體系模式為:
1、綠色設計。企業在產品設計之初就應以環境資源為核心,在產品及其生命周期全過程的設計中,充分考慮產品實現分解或再生的能力。要從源頭上防止限用的有毒、有害物質的使用,盡量選擇可回收、可循環再使用的材料和零部件。
2、綠色采購。在采購原材料過程中,要精心挑選供應商,不能僅考慮供應商所提品的質量、價格、交貨期、品種等常規因素,還需考慮選擇重視環境管理的供應商,以保證所購買的原材料達到綠色或環保要求。
3、綠色生產。對生產過程而言,要求節約原材料和能源,淘汰有毒原材料,減少和降低所有廢物的數量和毒性;對產品,要求減少從原材料提煉到產品最終處置的整個生命周期的不利影響;對服務,要求將環境因素納入設計和所提供的服務中。國家環保總局在2005年12月13日出臺了《重點企業清潔生產審核程序的規定》,這標志著國家環保總局將強制性清潔生產審核正式納入全國環境保護制度中。
4、綠色物流。企業應在運輸、保管、流通加工、包裝和裝卸過程中,盡可能消除對環境的負面影響。如,在滿足運輸需求的前提下,盡量減少包裝物,選擇可重復使用和循環利用的包裝材料;倉儲過程中盡量避免對周邊環境造成污染和破壞;搬運過程中盡量避免因運輸不當造成產品損毀,造成資源浪費和環境污染等。
5、綠色回收。生產過程中產生的廢品、廢料和運輸、搬運、倉儲、銷售過程中產生的損壞件,以及產品生命周期結束后被用戶淘汰的產品均需要回收處理。在生產流程中報廢的產品拆卸后,零部件可經處理后再利用。沒有使用價值的電器產品首先要人工拆卸或分解,對可利用的零部件進行回收再利用,不可利用的零部件按材料分類進行回收。有害物質要經專門工藝進行處理,其他混合物經破碎、自動分揀等處理。工業殘渣則焚燒轉化為熱能加以利用或送填埋工廠等。
(二)進行技術改造和創新,開發綠色產品。一方面,要依靠技術創新和技術引進,盡快提高企業的技術水平和研發能力。另一方面,要及時采用先進的國際技術標準,并對先進技術標準進行消化、吸收并予以采用和提高。歐盟REACH法規實施后的初始階段,原先企業出口的產品由于一時難以達到歐盟的要求,REACH法規對企業來說是起了負面作用,短期內對歐盟市場的出口數量會下降,此時企業面臨艱難的選擇:要么采取新的技術、標準,進行研發創新,重新塑造綠色產品,挽救失去的歐盟市場;要么消極等待,不采取任何措施,從而失去這塊市場。而失去歐盟市場就意味著出口企業要么選擇進入國際其他市場,要么只好面臨生產萎縮,甚至破產倒閉。但企業如果選擇進入國際其它市場,會面臨進入困難或遇到其他的壁壘,因而這也不是最好的選擇。所以,企業唯一的機會和選擇就是知難而上,積極應對歐盟REACH法規,如果企業能積極進行產品創新,改進生產方法和加工工藝,運用新技術、新能源、高標準,使產品逐步達到歐盟REACH法規的標準要求,出口量的下降趨勢將隨著新技術的應用、新產品的推出而逐漸扭轉。
篇4
行業標準從來都是制造貿易摩擦的直接原因;但從另一個角度來說,一個成熟的行業標準也是敦促境外行業成熟的催化劑。
歐盟討論長達6年的 “REACH法規”,終于在上個月正式實施。根據這個化學品安全標準,所有出口到歐盟市場的化學產品都被要求事先風險測評,并強制注冊,否則將被歐盟拒之門外。
REACH是“Registration、Evaluation、Authorization of Chemicals”英文詞頭的組合縮寫形式,中文譯作《關于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制度》。一位化工業內人士這樣形容REACH:史上關于化學品安全法最大的變更。
在REACH之前,歐盟有40項化學品法令,REACH法規,則整合了此前所有化學品法令的內容。這部龐大的法律,以環境、人類的健康安全為口號,同時也意味著安全評估責任將由各成員國主管機構轉嫁于行業。
在歐盟主要貿易伙伴中,對REACH法案最敏感的是美國企業,他們擔心這些環境保護組織甚至在該法案生效前就開始借此抵制美國相關產品,因為,美國企業的許多產品恰恰在REACH法案所監控的“黑名單”中。2006年8月,美國領導13個國家組成聯盟全力游說歐盟能在最后立法時,多考慮到工業界的立場。同時,美、澳、日與印度等國發表長篇聯合聲明,抨擊該法的某些條款將會阻擾國際貿易,同時又沒有帶來明顯的環保好處。
與此同時,我國化工企業也不可避免地受到波及。洋洋八百多頁的REACH法規,對很多現代化程度尚不高的國內化工企業來說,首先就是一道巨大的知識壁壘。甚至很多企業對自己產品詳細的化學品含量并不清晰。如果對自己產品的化學含量不清晰,那么必須請權威機構代為檢測,而這是一筆非常大的支出。據歐盟估算,每一種化學物質的基本檢測費用約需8.5萬歐元,每一種新物質的檢測費用約需57萬歐元。
相關部門估計,我國將有價值37億歐元出口歐盟的化工產品受到影響,主要原因是我國化工企業多為勞動密集型,產品制造成本高,產品附加值和利潤率偏低,產品種類涉及危險化學品多,且以低檔化學品居多。因此,REACH法案實施后,一些出口歐盟或有出口潛力的化學品和使用這些化學品的下游產品將可能被歐盟市場淘汰,一些化工企業因成本上升將可能轉產甚至破產。
另外,歐盟也是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品來源地,特別是一些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一時還離不開歐盟市場。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的化工品生產商或出口企業必將把其高額的注冊、評估費用打入產品和出口成本,因而提高出口價格,這對中國化工進口企業來說無疑要增加成本。
目前,中國出口到歐洲的部分化工產品屬于原料性的、附加值較低、生產過程污染較嚴重的產品。這些產品相關信息數據不全,或達不到歐盟的技術標準。因此,有關業內人士估計,REACH法規實施后,可能會導致中國對歐化學品出口下降,使部分中國企業面臨經營困境。
根據商務部世界貿易組織司的調研,2006年中歐化學品貿易額高達190多億美元,涉及公司3萬多家。對于一些中小型企業來說,它們可能會選擇不注冊從而退出歐盟市場。上海天祥質量技術服務有限公司提供了一組更具體的數字:中國化工行業的專家估計REACH將引起出口成本上升5%,總進出口量將下降10%,中國化學品總值將下降0.4%, 20萬個員工將下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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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有毒有害 管控 電子電氣 中小企業
全球電子工業的井噴式發展給人們的生活帶來了便捷,但是大量電子電氣廢棄物得不到妥善處理,進而導致了有毒有害物質通過土壤,空氣,水進入生態鏈,從而污染了整個地球生存環境。2003年2月之前,也就是歐盟RoHS(《電子電氣設備中禁止使用某些有害物質指令》)指令未頒布之前,各行各業,各個國家對影響環境的有毒有害物質進行管控的法律法規還屬于分割狀態。企業監控有毒有害物質的危急性不強,緊迫性不足,而沒有配套的環境法規與有害物之的界限值也使得企業無從下手。
RoHS指令主要用于規范電子電氣產品的材料及工藝標準,該標準目的在于消除電子產品中的鉛,汞,鎘,六價鉻,多溴聯苯和多溴聯苯醚6類物質。2003年ROHS指令正式頒布以后,廣泛的適用范圍,明確的實施時間以及規范的有毒有害物質界限值的設定,一舉成為電子電氣行業有毒有害物質管理的金科玉律。而這一指令的頒布,也使得許多第三方檢測機構又一次走入了公眾的事業,一時間用于篩選測試的各類相關儀器大賣,同時各種關于ROHS指令的公開課、測試如雨后春筍般的冒了出來。
2006年之后大多數企業應對有毒有害物質的管理體系已經在應對ROHS過程中初步建立,而另一方面仍舊處于不斷推行階段的環境法律法規越來越專業化以及復雜化。不少企業出現的問題是,體系的更迭速度跟不上各種法規的更新速度,而良莠不齊的下游原材料供應商也使得“made in China”頻頻出現在歐美官方的召回新聞中,更有不少案例中的供應商上了國外各大買家的黑名單
管控法律法規出臺頻率增快,不健全的質量管控體系使得各大企業疲于應付,出現疏忽的幾率也逐步增大。有毒有害物質管控方法類似于供應商管理中層層推進式管控模式,就是所在市場國出臺法律法規限制零售商,零售商從而限制成品制造商,而成品制造商會制約其下游的零部件供貨商,進而零部件供貨商制約其原材料生產商,逐步向上的供應鏈上游進行管理來確保最終用戶的使用安全,并可以符合綠色環保的生產理念。
如何減少出現不合規產品的出口或者大批產品被召回的結果,企業需要從各個方面著手,首先要加強縱向的供應鏈管控,其中那些規模不大的企業尤為需要這種縱向管控。成品生產商一般具有一定規模,擁有獨立的品管部門,對于市場所在的國家法律變化、限量更新極為敏感,因為其產品是直接受所在國法律法規的管控,產品是否合規直接導致其產品能否進入市場售賣,他們往往在供應鏈的有毒有害物質管控中起著核心的作用。
小型企業應該依附于這些大型成品生產商進行相應的法律法規應對,這樣既省去了大量專業人員的培訓費用,也大大降低了企業自身的成本并且規避不合規規風險。其次,企業需要加強與第三方測試機構的橫向聯系。第三方測試機構的存在離不開法律法規的出臺,可以說沒有了這些強制的法規出臺,測試機構很難立足于市場。每一次的法規出臺或者限制變更對這些測試機構來說就是一次全新甚至是絕佳的商機,所以其對禁用有毒有害物質法規的走向以及發展趨勢,從某種程度上來說比生產商和零售商更為關注。這些測試機構對企業出口產品進行有毒有害物質含量測試,給出合規材料的報告以及不合規材料的合理改進建議指導企業通過有毒有害物質管控體系的認證等方面有著顯著的作用。
后ROHS時代一個代表性的法令就是REACH(化學品注冊,評估,許可和限制法案 Registration, Evaluation, Authorization, and Restriction of Chemicals)。【2】與先前的RoHS指令不同,REACH顯得更為開放,難度也更大。REACH先是確立了一份包含幾千種可能需要管控的物質清單(并且該清單定期被更新),接著由特定組織進行定期的討論以及評估從而加入確定需要管控物質的清單中即SVHC(Substances of Very High Concern高度關注物質),截至目前已經有155種物質被列入正式管控清單中。這種開源式的法規更新對于中小企業的管控是一個巨大的挑戰。以往在應對RoHS調查時可能供應商們只需要1-2次的調查就能得到反饋,但是如今對于REACH來說這種一勞永逸的調查方法已經無法使用,伴隨著管控物質清單中的物質不斷增加,調查的力度和難度都要逐步增加,而這帶來的人力物力的成本增加也讓企業越來越難以承受。先前以檢測為核心的有毒有害物質管理模式可能慢慢轉化為體系管理模式,一個良好的有毒有害物質管控體系的建立將是企業應對這些法規的唯一出路。
有毒有害物質管控的關鍵在于供應鏈的源頭管理,如果所有原材料是環保的,那么只要加以過程管控,最終產品應該也是環保的。以REACH為例,原材料管控,供應商品質評估和進貨抽查檢驗是確保成品合格的體系管理中三個主要方面【3】。一般來說檢查REACH符合性證明,調查表,材料清單,成分列表等是原材料管控和供應商品質評估的主要手段。如何判斷所提供資料的準確性,符合性也成了重中之重,判斷資料必須先了解產品的原材料信息,結構以及加工工藝,并且精通SVHC高危物質評估,只有同時具備了這些條件才能準確判明所提供資料與最終成品的一致性。與此同時,資料的來源也需要確認,所提供資料是否是出自于供應商,其真實性,可靠性這就需要對供應商品質進行評估,建立供應商數據庫,區分優質供應商,備選供應商以及供應商黑名單。供應商提供的第三方檢測報告是否具有時效性,是否與報告上的產品是同一批次,這都對供應鏈的上游提出了比較高的要求。
不少中型企業也會有自己的IQC(Incoming Quality Control來料檢驗),所以在進貨檢查環節往往會自行進行抽樣檢查,但是REACH不同于RoHS,后者可以使用XRF(X射線熒光光譜分析)的方法來進行篩選(該方法只適用于元素篩選,某些情況下只能使用化學方法進一步確認),反觀REACH中的SVHC,目前并未有合適的簡易方法和儀器來檢測,不斷更新的高度關注物列表使得僅通過一次檢測來管控變得已經不太現實,而大部分企業也沒有能力建立化學實驗室來進行測試,所以這一點只能依托于各種第三方檢測機構。
假設第三方檢測機構能夠提供一個面向于中小型企業的平臺,該平臺上可以查詢單種物料的各種物理化學參數,檢測報告等其他重要信息,列入一種原材料有哪些企業曾近使用過,該原材料是否有被牽涉入各種召回案例中。這樣一種開放的資源整合型的平臺不但能有助于中小型企業有毒有害物質的管控,對于第三方檢測機構本身也是一個商機,檢測的方法和價格已經沒有什么優勢可言,而這些衍生的附加服務占據越來越重要的地位。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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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對產品的性能指標以及環保參數同等重視的今天,SVHC的應對需求幾乎覆蓋所有下游產品,這些管控要求的提出不僅增加了產品的出口成本,同時也提高了企業競爭和創新研發的壓力。對于SVHC的管控實施,眾多企業疲于應對,在成本與風險之間不知如何平衡,供應鏈上已經出現了部分中小型企業訂單減少甚至直接倒閉的現象。
一、SVHC清單物質更新規律及管控要點
(一) SVHC清單物質更新規律
SVHC清單物質的更新規律基于REACH法規第58條款之規定,由歐盟各成員國和歐盟化學品管理局(代表歐盟委員會)根據REACH法規第57條款所規定的SVHC判定標準進行物質危害分類并提議管控,隨后這些提案將統一公開進行為期45天的意見征集,歐委會根據征集的意見進行討論并確認最終進入Candidate List的SVHC。
判定準則一:CMR物質。按照歐盟DSD指令67/548/EEC《危險化學物質的分類、包裝和標識》被分類為1類及2類的致癌物質、致畸變物質和生殖毒性物質。該指令已于2010年12月1日起被歐盟CLP法規1272/2008/EC《化學物質及混合物的分類、標簽及包裝》取代,在新法規中上述危害物質分類為1a及1h。
判定準則二:PBT/vPvB物質。按照REACH法規附件XIII確定的持久、生物累積、有毒物質和強持久強生物累積物質。
判定準則三:其他同等危害物質。有實際案例證明對人類及環境有嚴重危害影響的物質(如內分泌干擾素)。
自2008年12月28日公布第一批清單后,基本上以平均每年兩批的速度更新Candidate List,應用遍布各個行業。當前清單已更新到第9批累計144項,第10批的7種SVHC也剛剛完成45天的公開意見征集,即將公布評議結果,物質總數將被再一次刷新。而根據SVHC的判定標準,預計最終SVHC的數量將達兩千余種。
(二)SVHC清單物質管控要點
就下游產品而言,SVHC清單物質管控要求與臨界閾值0.1%密切相關。0.1%是指任意一種SVHC清單物質在單位產品中質量分數,雖然就“通報”責任來說,還存在噸位是否超過1噸/年的判定條件,但從銷量減少的角度考慮SVHC的應對絕對不是明智之舉,同時對“供應鏈信息傳遞”的要求也僅是基于0.1%的濃度判定的。因此,臨界閾值0.1%成為下游產品管控SVHC的關鍵和突破口。
SVHC清單物質的臨界閾值在核算上并非按照業界常見的均質材料形式,而是針對基于“Article”為單位的判定,但如何定義具體的“Article”,在歐盟內部出現了不同的觀點。REACH法規第3(3)條款規定:Article,即物品,是指某一產品在生產過程中被賦予了一定的形狀、外觀或設計,與其化學成分相比,其形狀、外觀或設計在更大程度上決定了其功能。因此,下游產品中常見的電腦、服裝、家居、汽車等都符合“Article”的定義。但是,同時我們還需要注意到以下兩種情況:
情況一:產品銷售往往不僅包括主體產品,還包括配套產品,比如筆記本電腦會配裝電池、電源、鼠標、說明書、光盤等,若干個分裝的“Article”組成了一個更為龐大的“Article”,此時需判定0.1%的核算應該是分裝的簡單“Article”為基準還是經組合后的復雜“Article”為基準。
情況二:除了主體產品滿足“Article”定義外,主體產品上拆分下來的零部件,比如電腦上拆分下來的鍵盤、攝像頭、面板、PCB板等同樣滿足“Article”定義。此時需判定0.1%的核算應該是以主體產品“Article”為基準還是以拆分后的各個更小單位的零部件“Article”為基準。
因此,基于“Article”為判定單位的SVHC濃度如何準確計算至關重要。ECHA的指南中除了簡單物品還提到復雜物品與套裝物品的區別:對于自身滿足“Article”定義的各零部件,在組裝后形成一個整體的“Article”后,原零部件視為組裝后產品的一部分,不再單獨考慮“Article”的責任。比如汽車會有發動機、車身、座椅、車門等多個零部件,但經過車廠加工組裝后形成銷售給客戶的整車,這時我們應該把整車作為 “Article”核算的基準,而不是其中的各個零部件。如上,對于銷售給客戶時已經完成組裝的產品,視為一個復雜“Article”進行核算;如果是一套產品組銷售,但需要客戶自行組裝使用時,則視為多個套裝“Article”的組合,需分別核算每個“Article”中SVHC的濃度,比如一套組合工具、組裝臺式電腦、自主組合家具等。因此,就ECHA觀點,SVCH的核算分成兩大類:簡單物品和復雜物品均直接核算,而套裝物品則分別核算每一個Article。另外,歐盟6個成員國(丹麥、奧利地、比利時、德國、瑞典、法國)以及挪威經ECHA同意推出了更為嚴格的管理模式:提出不區分簡單物品、復雜物品和套裝物品,任何滿足“Article”定義的零部件均應作為核算0.1%的基準,一直拆分至相關零部件不再滿足“Article”定義的等級。這種管控要求相對ECHA要更為嚴格,是一種趨近于均質材料管控的模式,企業應根據產品出口地進行區分,謹慎處置。
最后,還需要注意的一點是,SVHC的管控同樣適用于產品的包裝,而且不同功能的包裝均視為不同的“Article”,需要分別考量SVHC含量情況,不可與主體產品視為一體,也不可把不同功能的包裝混合核算,企業在進行SVHC管控時,切勿遺漏此項目。
二、歐盟監管實施及企業管控現狀
(一)歐盟監管實施情況
REACH法規提出“No Data,No Market”,如不能按照要求執行,則直接導致失去歐盟市場。目前官方層面已發起三次聯合執法項目“REACH EN-FORCE-1/2/3”,核查REACH相關要求的執行狀況,涉及企業千余家,并針對調查數據不合符的企業進行了相應處罰。同時,歐盟各國根據REACH法規條款126之規定也制定了自己的配套處罰措施。統計來看, 對于REACH不合格的情況,48%的國家采用行政處罰和刑事處罰并行的處罰手段,42%的國家采用行政處罰模式,10%國家采用刑事處罰。大多數國家最高罰款在5~10萬歐元之間,最高罰款比利時可達5500萬歐元,英國則沒有限制罰款的最高額度。刑事處罰方面浮動在1個月到25年的監禁,企業法人將作為刑事處罰的對象。
另外,歐盟的非食品消費品快速預警系統(Rapid Alert System for non-food consumer products,PAPEX),也會每周公布被查處的違規產品,公布信息包括產品名稱、品牌、型號、制造商、制造地、不合格項目、處罰措施等,被公布的企業將面臨產品召回、貨品扣押、經濟處罰等,下游產品如玩具、電氣、紡織品、機動車等是最常見的違規案例。而作為制造大國,違規產品中原產地為“China”的屢屢出現,不斷加深著歐盟執法機關對中國產品的不信任度和產品抽查的風險。根據RAPEX官方公布的數據,從2004年開始執行監管后,每年爆出的不合格案例中,均有超過一半來自中國,雖然中國企業也在不斷改進生產技術,提高產品性能,但隨著管控要求的快速增加,總體數據并沒有明顯好轉。
(二)企業管控現狀分析
SVHC清單物質數量多、更新快、管控形式特殊,同時歐盟政府和民眾都非常重視,而下游企業多為整機、零部件廠商,產品零組件數量多,供應鏈復雜,因此針對SVHC的管控在實施方面呈現多種模式:
模式一:沿襲之前最常見的有害物質管理模式,提升管理要求,禁止產品中SVHC超過0.1%。雖然歐盟官方將0.1%作為SVHC責任和義務劃分的臨界閾值,但不乏一些品牌買家,為了降低自身產品風險、避免通報及信息傳遞的責任并同時提高產品競爭力,主動提升管控要求,限制供應商提供或自己使用含有0.1%以上的材料或配件。該模式下有害物質得到了更嚴格的管控,但鑒于SVHC中部分物質在業界仍廣泛使用且用量較大,比如線材中常用的增塑劑鄰苯二甲酸鹽類物質DEHP,其目前官方層面僅在兒童產品中嚴格禁用,短期內要求所有產品中含量均降至0.1%,則在某些情況下因成本或技術問題實現較為困難。
模式二:通過供應鏈調查獲知產品中SVHC含量。從源頭層層傳遞SVHC使用情況,是歐盟政府最為推薦的調查方式,但此法的順利實施依賴于整個供應鏈的協作,理想情況下應追蹤至最初始的原料生產商。但往往調查過程漫長復雜,且因SVHC更新較快,已出現前一輪調查尚未完成,后一輪調查已經又要開始的情況,而且過程中不排除部分不負責供應商在未做充分調查的情況下擅自出具符合性承諾,從而帶來管控風險。此方式在我國境內因供應鏈追溯常常脫節更是難上加難。
模式三:通過專業實驗室檢測獲知SVHC含量。廠商自己送檢整機產品或由上游供應商送檢零部件產品。此法簡單快捷,但相應檢測成本大幅上升,且測試結果僅能代表具體被測樣品,無法論證所有批次產品均滿足管控要求。同時,鑒于當前檢測行業能力的限制,部分SVHC無法直接測試獲得,而是通過特征元素推算最大風險含量,而不少廠商因不了解材料性質無法提供更多信息支持,可能會造成SVHC報值偏高。
三、企業應對策略及做法
(一)建立針對有害物質風險差異的保障管理體系
體系保證的建立可以在現在管理系統上進行擴充或更新,比如OC080000,ISO9000等。就有害物質而言,在管理模式上都是通用的,應該從識別客戶和法規需求上入手,將管控要求轉化為本企業的內部要求,從產品的設計開發、物料采購核查、供應鏈管理、制造制程追蹤、產品標識運輸、外送驗證等多個環節入手,控制有害物質的使用、引入和污染。不同有害物質針對規定限值和管理手段會有所區別。一般來說,供應鏈上有害物質的管控限值源于國際法規/政策或買家指定要求,管理手段則更多與材料及供應商風險水平有關,存在保證函、含量調查表、測試報告、技術文檔的等形式。而采用何種管理手段,應根據不同有害物質在材料存在的風險高低以及不同合作水平/規模/品牌供應商的情況進行選擇,針對高風險供應商提供的高風險材料/產品,必須連用多種管理手段,而針對低風險供應商提供的低風險材料/產品可接受最簡單的管理手段,將這些管理的文件和記錄應進行規范編制和整理作為核查時的憑證文件。這種以體系出發的系統管理,正在被越來越多的國家和品牌客戶所青睞,而在眾多供應鏈上以審核供應商體系論證其有害物質管控的能力和水平也成為供應商定級評定的一項重要參數。
(二)SVHC測試調查對象評估的做法
就下游產品而言,其產品的復雜程度千差萬別,涉及零部件從幾十個到成百上千個都有可能,無論是采用供應鏈調查還是直接測試,企業都應先從自己產品的物料清單(BOM)開始,確定需要調查的產品可細分的零部件、組件和材料情況。根據我司對各個行業供應鏈特征產品數據積累,不同產品SVHC調查追溯到的基礎材料和不可拆分的小組件數目差異很大,一般應急燈、節能燈等在20~50個點,電吹風、電熨斗、剃須刀等在50~150個點,吸塵器、電飯鍋、取暖器在100~300個點,而更復雜的設備如筆記本電腦、跑步機、按摩椅等可達400~1000個點。這些調查點數可用于估算自己產品的復雜度情況,進一步可用于估算供應鏈調查范圍及檢測測試費用。同時,還應根據材料性質作進一步分析,排除低風險SVHC物質的調查,以下為檢測行業推薦的針對金屬/陶瓷類產品,SVHC物質可簡化的調查列表:
第1批:五氧化二砷、三氧化二砷、酸式砷酸鉛、氯化鈷、重鉻酸鈉、三乙基砷酸酯(6項)
第2批:鉻黃、鉬鉻紅、鉻酸鉛(3項)
第3批:硼酸、無水四硼酸鈉、四硼酸鈉水合物、鉻酸鈉、鉻酸鉀、重鉻酸銨、重鉻酸鉀(7項)
第4批:硫酸鈷、硝酸鈷、碳酸鈷、醋酸鈷、三氧化鉻、鉻酸及重鉻酸(6項)
第5批:鉻酸鍶(1項)
第6批:鉻酸鉻、氫氧化鉻酸鋅鉀 、鋅黃、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氧化鋯硅酸鋁耐火陶瓷纖維、砷酸、砷酸鈣、砷酸鉛、疊氮化鉛、2,4,6-三硝基苯二酚鉛、苦味酸鉛(11項)
第7批:三氧化二硼、甲基磺酸鉛(2項)
第8批:氧化鉛、四氧化三鉛、四氟硼酸鉛、堿式碳酸鉛、鈦酸鉛、鈦酸鉛鋯、硅酸鉛、摻雜鉛的硅酸鋇、堿式乙酸鉛、堿式硫酸鉛、二鹽基鄰苯二甲酸鉛、氨基氰鉛鹽、硝酸鉛、氧化鉛與硫酸鉛的復合物、顏料黃41、二堿式亞硫酸鉛(II)、四乙基鉛、三堿式硫酸鉛、磷酸氧化鉛、C16-18-脂肪酸鉛鹽、雙(十八酸基)二氧代三鉛(21項)
第9批:鎘、氧化鎘(2項)
以上風險項目,同時也是基于目前檢測行測試技術水平。部分測試項目,如金屬氧化物、金屬鹽類、無機酸、復雜組分顏料等,無法通過直接測試的方式準確確定含量,而普遍采用其中的特征元素推算獲知最大風險含量,比如測定其中的Pb、Cd、As、Cr、B等元素含量。對于此類SVHC清單物質的調查,需供應鏈上提供更多信息幫助準確認定SVHC。
(三)SVHC測試調查模式的制定和選擇
在采用供應鏈調查模式時,SVHC主流調查模式還是根據最新的管控物質清單,由供應商反饋并保證各項SVHC在產品中的含量情況。另外一些知名品牌廠商從2012年起開始試點全物質調查,即直接調查產品中各材料中組分情況。這樣SVHC更新時除非使用到涉及風險的物質,否則無需再進行重復調查。此類調查模式尚在試運行期,原材料廠商通過安全數據表(SDS)、物料清單表(BOS)或IPC1752表格等逐級將化學物質信息傳遞給下游終端客戶。此模式依賴供應鏈的大力配合和支持。目前為了解決供應鏈信息傳遞的統一性、有效性和經濟性,已經出現了一些專門提供標準化接口和文件的供應鏈管控平臺,比如BOMCheck、HASA等,買家和供應商登陸平臺后可以便捷實現信息傳遞,包括SVHC和其他有害物質管理要求,因為具有統一的文件格式,供貨給不同買家時不必分別再準備資料,極大得節約了供應商制作資料的成本和買家審核的時間。
產品檢測調查模式則特別適用于SVHC含量抽查、驗證以及因時間/成本要求希望快速獲得數據的情況。因為SVHC是基于“Article”進行管控的,所以就測試方案來說,會有多種選擇。首選應根據出口地確認是否有必要按照更為嚴格的“Once an Article,Always an Article”劃分判定基礎,然后根據拆分的復雜程度以及管控風險需求和成本考量定制最適合的測試方案。
方案一:拆分成均質材料等級,分別進行測試,根據測試結果,計算“Article”中SVHC含量。適用于產品較為簡單,拆分后檢測單元較少的情況。測試成本較高,但可以直接且準確確認SVHC含量情況及部位。
方案二:拆分成均質材料等級,相似材料進行歸類混測,混測樣品按照質量比1:1取樣,混測數量以不影響測試檢出為準。適用于產品較為復雜,拆分后檢測單元較多,且存在材料相同的多個不同型號的產品。此方案測試成本比方案一有所下降,但因存在混測,產品中SVHC的含量只能通過最大風險的推算或進一步測試分組中每一材料以確認具體SVHC含量及部位。
方案三:拆分成均質材料等級,相似材料進行歸類混測,混測樣品按照材料在原產品中的質量比進行取樣,混測數量以不影響測試檢出為準。適用于產品較為復雜,拆分后檢測單元較多,希望直接獲得以“Article”為基準的SVHC含量信息的產品。此方案同樣測試成本比方案一有所下降,但因材料在不同產品中質量比的差異,同材料組成的不同產品無法進行SVHC含量的確認,同時也存在混測報值時,可能涉及進一步的細分材料追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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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ACH法規并不是一個單獨的法令或法規,而是一個涵蓋化學品生產、貿易和使用安全的綜合性法規。它對出口到歐盟的化學品提出更嚴格的環保、安全要求,以規范歐盟市場上化學品的制造、使用和流通。主要包括注冊、評估、許可、限制及數據共享。
(一)注冊。對現有廣泛使用和新發明的化學物(包括部分可分離中間體),生產商或進口商在生產或進口時,需通知政府主管機構,說明生產或進口該物質的用途,并提交相關文件。文件應包括對該化學物質毒性和生態毒性等特性的介紹、生產或進口的用途、對人類和環境的暴露量、預計產量、對該物質的分類及標識建議、安全數據單、對使用方法等進行的初步風險評估報告,以及建議采取的風險管理措施等。政府主管部門將把上述信息輸入中央電子數據庫進行注冊,頒發一個注冊號并對已注冊物質中需給予特別關注的事項和特性進行實地考察和自動篩選。
(二)評估。由主管機構對所有產量超過100噸的化學品注冊信息進行審查和信息核對;對降解速度慢并可能在自然環境中累積的或具有基因誘變或劇毒等危險特性的或其分子結構易引起關注的化學物質,即使其生產量或進口量低于100噸,生產商也應測試產品對人體和環境的長期影響。
(三)許可。對可能引起極大關注的物質或其成份,如CMR(致癌、誘導基因突變或對生殖有害的)物質和POPS(低降解有機污染物)物質,政府主管機構應對其按某一用途的使用方式給予具體授權。
(四)限制及數據共享。對部分化學品或配制品進行限制,除非在遵守限制條件下,才能被制造、投放市場或使用。必須對注冊產品進行多種檢測試驗,檢測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對首先完成注冊而產生的產品數據信息向潛在注冊人共享,但潛在注冊人必須向前期注冊人支付百分之五十的費用才能共享數據和完成注冊。
REACH法規一改過去僅由政府承擔化學品安全的責任,要求化工產業承擔與其產品安全相關的責任,化工產業應負責收集相關化學品的數據進行評估,并保證只生產或銷售按指定方式使用對用戶及環境均屬安全的化學品,還應進行成本——效益分析,證明使用有關化學物質的效益大于為消除該物質對人類健康和環境造成的危害而引發的成本。
二、歐盟REACH法規對我國化學品貿易的影響
與歐盟之前的同類指令相比,REACH法規影響的范圍更廣。從表面上看,REACH法規是個化學品法案,影響的是化工產品,但由于幾乎所有商品都使用化工產品作為原料,因此,它的影響幾乎波及到我國所有出口商品。僅從目前看,直接或間接影響到我國出口到歐盟的商品,主要包括化學原料及制品、化纖、橡膠、塑料、紡織、輕工、電子、汽車、家電、制藥、涂料等十多個產業,涉及904個稅則號,其中出口量超過1000噸以上的有215種產品,超過100噸以上的有474種產品,超過10噸的有230多種,有500萬種現今在歐盟市場上銷售的商品受到影響。另外,REACH法規所涉及的不僅是化學品的生產商,還將這一責任進一步延伸到整個生產鏈,包括生產商和進口商在內的化學品下游用戶、3萬多種化工產品以及使用化工產品的下游產品都將受到影響。REACH法規的出發點是保護人體健康和環境安全,但在保護環境的意愿下,確實對我國化學工業及相關產業造成一定的負面影響。
(一)阻礙我國化學品的出口。歐盟是我國化學品的主要出口市場之一,2004年,我國對歐盟出口石油化工產品1728萬噸,出口額140億美元。其中,單個品種出口量在1000噸以上的產品出口總量1094萬噸,出口額22.2億美元;100-1000噸的出口量322萬噸,出口額31.6億美元;10-100噸的出口量260萬噸,出口額55.4億美元。從對歐盟出口化工產品的結構看,我國生產的化學品中危險化學品量大面廣,種類繁多,多數為大宗、低值、原材料性的、生產過程污染較嚴重的產品(如農藥制劑中高毒農藥占30%)。根據REACH法規的要求,中國向歐盟出口這些化學品和幾千種化工下游產品將面臨注冊、評估、許可的問題,且必須通過歐盟境內的生產商或進口商進行注冊。而且REACH法規規定了嚴格的檢測標準和高昂的檢測費用,這些費用全部由企業承擔。我國一些中小型企業根本無法支付如此昂貴的檢測費用,難免導致化學品出口受阻,甚至退出歐盟市場。
(二)進口產品成本增加,影響下游相關產業發展。歐盟是我國重要的石油化工產品來源地,特別是高科技含量、高附加值的產品。據海關統計資料顯示,2004年我國從歐盟進口石油化工產品991萬噸,進口額159.2億美元。其中,單品種進口量在1000噸以上的進口總量645萬噸,進口額20億美元;100-1000噸的進口量219萬噸,進口額23.7億美元;10-100噸的進口量111萬噸,進口額29.3億美元,涉及1066個稅則號。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的化學品生產商或出口企業必將把其高額的注冊、評估費用打人產品成本,因而提高出口價格,這無疑增加了中國企業進口化工產品的成本。這不僅影響中國化工產業的發展,而且將導致相關下游產品成本增加,效益下降,影響紡織、醫藥、輕工、電子、汽車等相關產業的發展。
(三)打破國際化學品貿易平衡,導致化學品國際貿易市場的大轉移。中國與歐盟化學品貿易具有很強的互補性,歐盟是我國化學品出口的主要市場,也是我國化學品進口的主要來源地。從與歐盟的化學品貿易結構分析,我國從歐盟進口的主要是精細、深加工的化學物質,如染料、合成橡膠、合成纖維等,且多數為依賴程度較高的不可替代產品。而我國出口的主要是低附加值的化工原材料和中間體。REACH法規實施后,歐盟較高的注冊評估一、我國貿易差額變化情況
1950年以來的58年間,我國有20年出現貿易逆差,37年出現貿易順差,1年達到貿易平衡。我們將1950年以來我國貿易差額變化分為三個階段。
(一)貿易差額規模較小階段(1950年至1977年)。在這28年間,有10年出現逆差,其中,1950年逆差最小,為0.3億美元,1974年逆差最大,為6.7億美元,平均每年逆差為2.6億美元;有18年出現順差,其中1961年順差最小,為0.4億美元,1973年順差最大,為6.6億美元,平均每年順差為2.68億美元。這一階段無論是順差還是逆差規模都很小,變動幅度也很小。
(二)以貿易逆差為主階段(1978年至1993年)。在這16年間,有10年出現逆差,平均每年逆差為63.5億美元,規模超過100億美元的有3年,1985年逆差最大,為149億美元;有5年出現順差,平均每年順差為50億美元,1983年順差最小,為8.4億美元,1990年順差最大,為87.4億美元;有1年出現貿易平衡。這一階段,總體上是以逆差為主的。
(三)持續貿易順差階段(1994年至2007年)。從1994年開始,我國進入持續貿易順差階段。1994年至2004年,11年累計順差達到2819.3億美元,每年平均順差規模為256.3億美元,大部分年份順差規模均維持在200-400億美元之間。2005年順差1020億美元,2006年1775億美元,預計2007年可達2600億美元,這三年貿易順差規模持續擴大,平均順差規模將達到1798億美元。
二、貿易順差的國際比較
與世界主要工業化大國相比,我國貿易順差主要有三個特點:
(一)我國貿易順差持續時間不算長。從歷史上看,英國、美國、德國、日本在其工業化過程中均出現過大規模的貿易順差,而且持續較長時間。英國工業革命后的1784年至1913年,貿易順差持續129年,其后順差也時有出現;美國自1874年至1970年的97年中,有93年順差;德國自1952年以來,連續55年順差,近5年來順差規模一直位于世界第一,2006年順差達2021億美元,占出口總額的18.2%;日本自1981年以來連續26年順差,連續18年高居世界第一。而我國從1994年開始連續出現貿易順差也不過只有14年。從國際經驗看,一般各國都是在國際收支出現較大負數情況下,才把國際收支平衡作為宏觀調控目標。很少有國家在順差時要求貿易實現平衡。德國、日本長期存在較大貿易順差,但都強調是市場經濟作用的結果,是“德國制造”、“日本制造”得到世界公認,是外需強勁的結果。這對我們回應近年來歐美等西方國家以順差為借口不斷對人民幣升值施壓,突破外國貿易壁壘和封鎖,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
(二)我國順差規模增長幅度最大。我國貿易順差2004年為320億美元,2005年、2006年、2007年,依次增加了700億美元、755億美元、825億美元。而德國貿易順差從2001年的955億美元上升到2002年的1328億美元,屬于年度最大增幅,只增加了373億美元。日本貿易順差從1997年826億美元上升到1998年的1073億美元,屬于最大增幅,也只增加了247億美元。
(三)我國順差占出口總額比重仍處于合理水平。目前我國順差占出口總額的比重,與德國相當,比日本最高點還低一些。2006年,我國順差占出口總額比重為18.3%,德國為18.4%,日本為11%。日本、德國和我國順差占出口總額比重(在持續順差期間)最高水平進行比較,日本最高(39%,1986年),我國(23.7%,1998年)略高于德國(22.6%,1988年)。
三、我國貿易順差規模劇增的原因
2005年以來,我國貿易順差規模急劇擴大,主要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國際制造業加速向我國轉移,由此轉移部分貿易順差。隨著經濟全球化的發展,國際制造業加速轉移,在亞太地區形成了以我國為加工裝配中心,以東亞為原材料和零部件供應方,以美歐為技術研發方、品牌持有方和主要市場的產業鏈,使我國對美歐順差在很大程度上替代了東亞對美歐順差。2006年,我國對美國順差1443億美元,對歐盟順差917億美元。而同期我國對臺灣地區逆差663億美元,對韓國逆差452億美元,對日本逆差240億美元,對東盟逆差182億美元,以上逆差累計達到1537億美元。
(二)國際市場需求強勁,對我國形成嚴重依賴。近幾年世界經濟持續增長,對我國產品需求強勁。2004年至2007年,世界經濟增長率超過3.0%,最高達5.4%,世界貿易增長率均在6.0%以上,最高達8.0%。我國制造業基地珠三角、長三角地區很多企業反映,近年來出口訂單明顯增加,一些公司由以前的搶訂單變成挑訂單。有些公司由于訂單量都很大,而且客戶還在繼續加單,公司春節期間沒有放假,各生產線都已滿負荷運轉。隨著我國出口產品國際市場份額的不斷提高,國際市場對我國產品的依賴程度也不斷增強。目前,我國超過50種機電產品占世界市場份額80%以上,輕工產品占60%甚至達到70%,紡織產品占30%。從短期看,國際市場采購商沒有替代選擇,只能從中國采購。(三)我國經濟發展階段決定了大規模順差有其歷史必然性。隨著經濟全球化不斷深入和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特別是加入世貿組織后,我國制造業產業鏈迅速伸延,配套供給能力大大提高,國產材料和配件的競爭力不斷增強,在全球產品供應體系中所處的地位穩步上升,“中國制造”已得世界公認。目前我國是世界消費品生產和出口大國,而很少從發達國家進口消費品。由此可見,我國大規模順差產生是目前經濟發展階段的必然反映。
(四)我國特殊貿易結構是造成大規模順差的客觀原因。從進出口商品結構看,我國進口產品以能源、原材料、技術設備為主,出口以低附加值的消費品和機電產品為主。在國內投資需求減弱的情況下,這種貿易結構一方面造成能源、原材料、技術設備進口增速減緩,另一方面由于國內市場容量有限造成制成品出口大量增加。從貿易方式看,我國加工貿易占據半壁江山,雖然一般貿易順差很少且經常出現逆差,但由于加工貿易存在大量順差,使加工貿易順差在彌補一般貿易和其他貿易方式逆差后,還出現較大規模順差。
(五)國內綜合優勢集中釋放造成大規模順差。一是我國勞動力優勢明顯。我國勞動力資源豐富,價格低廉,素質相對較高,具有不同知識層次的人才儲備,適合工業制造業上、中、下游各個環節對各種層次人才的需求,使我國勞動力資源無論在絕對數量還是質量層次上均具有優勢。二是投資環境明顯改善。幾年來我國通過發行國債擴大固定資產投資規模,鐵路、公路、能源、通訊等基礎設施建設加快,為吸引外資、擴大出口創造了良好的基礎設施環境。三是產業綜合配套能力大大增強。隨著我國經濟持續快速發展,我國制造業產業鏈迅速伸延,配套供給能力大大提高。目前我國珠三角和長三角地區已形成電子信息、光機電一體化、家電、機械、光學儀器等比較完備的產業集群,在方圓數公里之內,企業均可實現產品配套。尤其是加入世貿組織以來這幾年,國際產業加速向我國轉移,制造業產能快速擴張,目前已進入集中釋放期,推動了出口大量增加。
在一國工業化的過程中,隨著制造業競爭力的不斷提高,出口能力明顯增強,出口規模不斷擴大,同時國內生產對進口的替代效應越來越強,貿易順差的出現不可避免。目前我國所處的國際分工地位、經濟發展階段及自身資源優勢決定我國貿易順差的產生有其歷史必然性。
四、我國貿易順差走勢
從近期貿易順差情況看,我國進出口增速有所放緩,進出口差距有所縮小。這種發展趨勢還將會持續下去,主要原因有:
(一)我國人民幣持續升值。我國從2005年7月實行匯率改革,當月人民幣即升值2%,之后人民幣累計升值已經超過10%。預計今后我國人民幣還將會保持小幅升值態勢。隨著人民幣持續升值,其抑制出口、擴大進口的作用將會進一步顯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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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標準的變化如下:
(1)針對全部的四個產品級別,壬基酚(NP)、辛基酚(OP)、壬基酚聚氧乙烯醚[NP(EO) 1-20]和辛基酚聚氧乙烯醚[OP(EO) 1-20]總和的限量值將顯著降低,限值的上限由2014版標準中的250mg/kg降至100mg/kg。
OEKO-TEX?已經連續第三年加嚴對該項目的限量值要求,這也使OEKO-TEX?系統中的所有企業逐漸意識到含有此類問題物質的助劑將對環境造成嚴重危害。OEKO-TEX?積極推進全球紡織產業的共同目標,在紡織生產過程中完全消除壬基酚(NP)、辛基酚(OP)以及烷基酚聚氧乙烯醚(APEOs)的存在。
(2)全氟辛酸(PFOA)的限量單位發生了變化,由mg/kg轉變為?g/m?。針對四個產品級別,限量條件統一降至<1.0 ?g/m?。在2014版標準中,第I級別的限量值為0.05mg/kg,第II級別和第III級別的限量值為0.1 mg/kg,第四級別的限量值為0.5 mg/kg。
此舉確保OEKO-TEX? Standard 100標準同時覆蓋到挪威關于紡織品、地毯和其他涂層消費品中所含PFOA限制的一項現行法規。由于標準中限制的不僅僅是PFOA本身,還包含了全氟辛酸的各種鹽和酯,因此在OEKO-TEX? Standard 100標準的附錄5中,并不是單純地記錄PFOA的CAS編號,而是用“各種”一詞將所有禁用物質都包含在內。
此外,針對全氟辛烷磺酰基化合物(PFOS)的限制由≤1.0 ?g/m?降為< 1.0 ?g/m?。
(3)針對皮革和其他材料,六價鉻的限量要求將不同。對于皮革材料,在重視皮革檢測基質效應的EN ISO 17075標準以及新的歐洲法規(EU 301/2014)和REACH法規(EC 1907/2006)中,六價鉻的限量值定為3.0 mg/kg,因此在OEKO-TEX? Standard 100的所有產品級別中,對皮革材料的六價鉻限制定為< 3.0 mg/kg(低于限值)。對于其他材料,現行< 0.5 mg/kg的要求將繼續適用。
(4)正如第I級別至第III級別已經實施的情況,將來在第IV級別(裝飾材料)產品中,也只能使用被現行技術標準認定為對健康無害以及被列入OEKO-TEX?認可清單中的阻燃產品。為了更加明確,原來列在OEKO-TEX? Standard 100限量值表(附錄4)中的各種禁用阻燃產品將被列于附錄5中,同時,新增了9種禁用的阻燃產品。
這些措施確保OEKO-TEX? Standard 100涵蓋SVHC高度關注物質清單中所列物質,并滿足目前美國及加拿大的法規要求。
(5)所有產品級別中,被消解樣品中的鎘含量的限量值降為40mg/kg(之前的限量值為第I級別:50 mg/kg;第II到第IV級別:100mg/kg)。此舉確保OEKO-TEX? Standard 100標準滿足美國華盛頓州“兒童安全產品法案 (CSPA)”有關鎘含量的要求,該法案是此領域中要求最嚴格的。
(6)甲酰胺作為一種新的檢測物質被列入“殘余溶劑”一欄,適用于考察壓縮泡棉和發泡塑膠,如EVA和PVC等。四個產品級別的限量值均為0.02% (200mg/kg)。新增甲酰胺是基于SVHC高度關注物質清單中包含該物質,同時也考慮到法國針對特定材料/物品有相關的法律規定。
(7)“其他殘余化學物”一欄中芳香胺的腳注更改為:“適用于所有含有聚氨酯的材料或其他可能含有游離致癌芳香胺的材料”,這里特別提到了游離致癌芳香胺,這樣標注更加清晰。認證的產品不能包含附錄5中所列的游離致癌芳香胺。
(8)鄰苯二甲酸二己酯,支鏈和直鏈(CAS 編號68515-50-4)和二異己酯(CAS編號71850-09-4)被納入考察項鄰苯二甲酸酯中,四個產品級別均包含。這是因為考慮到鄰苯二甲酸二己酯,支鏈和直鏈(CAS編號68515-50-4)屬于SVHC高度關注物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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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歐盟通報國內產品數據統計
依據歐盟RAPEX系統公布的官方資料,自2014年7月到015年9月4日(以下簡稱近期),歐盟共通報2422次,通報國內為1514次,我們對這些數據按時間、國別、產品類別進行統計,結果如下:
1.月通報數量
近期,RAPEX每月通報中國產品的數量都在62起以上。其中2014年12月召回的次數最多,高達178次。
2.各國通報數量
近期,有30個通報國對國內發出通報,其中通報數量最多的前10個國家排名依次為西班牙、匈牙利、塞浦路斯、法國、英國、德國、捷克、荷蘭、斯洛伐克、瑞典,共為1123次,占對國內通報總量的74.17%,而前五個國家的通報數共為740次,占對國內通報總量的48.88%,幾乎一半。
3.RAPEX通報產品的類別
近期國內被通報的產品所涉及的類型有27類,被通報最多的前5類產品分別是玩具574次、紡織服裝/服飾280次、電子電器和設備192次、珠寶86次、照明設備63次。
二、RAPEX通報所給予的警示
1.我國產品質量有待提高
近期,歐盟RAPEX通報的國內產品的數量占通報總量的比率如下:
期間內2014年最低為第32周,RAPEX通報總量為34件,其中國內為16件,占通報總量的比率是47.06%,最高為第26周,
APEX通報總量為47件,其中國內為39件,占通報總量的比率是82.98%,平均為63.17%。
期間內2015年最低為第1周,RAPEX通報總量為26件,其中國內為7件,占通報總量的比率是26.92%,最高為第5周,
APEX通報總量為58件,其中國內為47件,占通報總量的比率是81.03%,平均為61.66%。
這充分說明,排除出口量大的因數外,我們還應在提高產品質量上下工夫,以減少貿易損失。
2.借助RAPEX通報規避貿易障礙
各國通報的產品即與進口的產品相關,也反應了其國內需求和行業政策,通報多的國家及產品類別,都是貿易易遇受阻之地和產品,所以,出口企業應關注RAPEX通報的本行業特點,盡可能地規避貿易風險,有效減少貿易損失。如通報我國前五位國家的、所通報的產品類別分別排在該國前3位如表1所示,在條件相近的情況下,企業宜權衡考量,趨順避阻。
另外,關注RAPEX通報的相關產品,檢討自己有否類似的問題,可避免相同的障礙發生,暢通貿易。
3.按進口國相應技術法規和標準生產
從被通報的產品的不合格原因看,均是國內產品的質量不符合進口國相應的技術法規和標準的要求。如:玩具類產品被通報的原因大多是化學品類危險,主要是鄰苯二甲酸酯(DEHP)可能危害兒童健康,不符合REACH法規要求,該法規規定:在所有玩具和兒童護理用品中,禁止含有DEHP、DBP、BBP;其次是窒息危險,玩具易脫落的小零件等會被兒童誤食而導致窒息,不符合玩具安全指令和歐盟標準EN71-1。紡織服裝/時尚物品類被通報的原因大多是兒童服裝的頸、腰部抽/拉的繩、帶引發的絞勒風險,不符合歐盟標準EN14682等。電器及相關產品被通報大多是觸電危險,主要原因是違背低電壓指令的要求和相關歐盟標準EN20315、EN60335等。珠寶類多以鉛、鎘等超標,不符合REACH法規被通報;防護設備多因鉻超標,個人防護設備指令的要求被通報,如此種種,如果按相關的標準、法規組織生產,類似問題完全可以杜絕。
三、建議
1.以質量取勝。產品質量水平是一個國家經濟發展水平、形象及生活質量的重要標志,我們應從提高產品質量、核心技術能力等方面贏得競爭優勢,減少貿易摩擦和爭端,促進對外出口健康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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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外國想減緩我國貿易發展速度
國家統計局曾經給出了這樣的數據,結合具體數據可知我國進出口貿易一直保持著持續增長的勢頭,在世界范圍內我國進出口貿易總額排名一直在向前進步。我國貿易發展迅猛勢必會造成別的國家的抵制與不滿。發達國家從密度與力度上加強對我國設置技術性貿易壁壘,對我國出口大力限制,以保護地國內市場。
(二)國外的自我貿易保護,限制我國出口
近幾年,雖說各國經濟發展呈現良好的態勢,但是世界經濟總體還是相對不景氣,主要表現在發達國家上升空間縮小,經濟增長乏力。從而使得各國的貿易保護主義開始蔓延。由于各國的國家發展狀況和面臨的國際形勢不同,對WTO的《技術性貿易壁壘協議》(也稱《TBT協議》)產生了不同的理解,并且由于各國貿易保護的影響,技術貿易壁壘成為各國限制貿易的主要手段。
(三)發達國家對技術的高標準、嚴要求
歐盟、美國、日本是我國最大的三個貿易伙伴。到了現在,我國同這三個國家的貿易額增長速度十分迅速,但是,這三大貿易伙伴又是技術性貿易壁壘的發源地。歐盟國家、美國、日本都是屬于經濟發展十分快速的發達國家,所以制定的技術性貿易壁壘也很高,這些高標準的技術貿易壁壘有被WTO所接受。根據《中國出口技術性貿易年度報告(2012)》,技術性對我國企業影響較大的國家和地區排在前三的是歐盟、美國、日本。
二、中國的應對策略
(一)出口企業應制定可持續發展戰略
我國的出口產品在質量、規格、包裝等方面還存在許多缺陷,在國際市場上還缺乏綜合競爭力,許多出口產品靠的是降低價格來形成價格優勢來占領市場。但是企業如果只是考慮經濟效益而破壞了環境和社會效益,不僅會遭遇到更過的國外技術性貿易壁壘,并且在國內市場也不能長久的生存下去。因此。可持續發展戰略是企業跨越技術貿易壁壘的有力武器。當然,企業實施可持續發展戰略需要政府的引導以及配套的法律法規的約束。
(二)對行業協會的積極作用加強發揮
行業協會由大量的企業會員構成,這些企業對行業特點非常了解,和政府之間聯系密切,在對技術性貿易壁壘應對過程中,能夠對大量必要但是政府與企業無法直接承擔的事務承擔,起本身所具有的獨特作用非常關鍵。在對外事務中,美國的行業協會顯現出了非常突出的作用,對此我們應當積極借鑒。《歐盟未來化學品政策戰略白皮書》作為歐盟改革藍圖,在2001年的獲得公布后,美國商會依自身在歐盟的分部,發揮世界范圍內的分支機構的作用,在歐盟內繞REACH草案舉辦了十多場評論會與對話會,對歐盟委員會參會、很多國家的代表進行邀請。這個商會的主要負責人說,商會負責會議籌備、會以起草以及美方官員的發言稿,美方政府派遣人員到世界各國負責會議主持,對行業的游說工作提供大力支持。雖然難以制止REACH法規的制定與出臺,但對它的制定過程進行干涉,對法規內容予以影響,成效特別顯著,對新法實施時間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延緩的作用。
(三)對預警機制加強建立與健全,達到防患未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