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財產權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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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財產權

篇1

【關鍵詞】法人財產權 所有權 新型財產權 產權保護制度

【中圖分類號】D9DF 【文獻標識碼】A

問題的緣起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健全歸屬清晰、權責明確、保護嚴格、流轉順暢的現代產權制度”。構建現代產權保護制度,最重要的是構建企業法人制度、出資人制度和職業經理人制度這三個基礎制度。而企業法人制度的核心是,企業法人身份的確認、法人財產權制度的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規范運作和法人財產權的依法維護。這樣如何認識“法人財產權”就成為至關重要的問題。

“法人財產權”這個詞匯,首次出現在公開正式的重要文件中,是在1993年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通過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里面:“企業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出資者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1993年頒布施行的《公司法》,首次用法律的形式確立了黨的文件提到的“法人財產權”的法律地位。該法第四條規定:“公司股東作為出資者按投入公司的資本額享有所有者的資產權益、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的權利;公司享有由股東投資形成的全部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于國家所有。”1994年,國務院施行《國有企業財產監督管理條例》,該條例專設一章對國有企業的法人財產權作出細致完備的規定。具體內容在第二十七條,“企業享有法人財產權,依法獨立支配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直接支配企業法人財產”。政府和監督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抽取注入企業的資本金,不得調取企業財產,不得以任何名義向企業征收任何費用”。至此,“法人財產權”成為我國法律中的術語。

但是,我國法律文件并沒有明確“法人財產權”的含義,也沒有明確其權利性質,同時,這一概念是“中國特色”的。無論是講求邏輯嚴密、術語精確的大陸法系國家的公司法或者民法,還是體系不嚴、概念模糊的英美法系國家的財產法或者公司法,均沒有這一概念。由此,立法與理論上,對“法人財產權”的性質產生了爭議,而這一爭議的深層次原因關系到如何認識國家與國有獨資或者國家控股公司的財產權益。在該概念產生20年后,經過多年的改革探索,有必要、也有可能對該概念的性質予以確定了,特別是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了“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和“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任務后,理清“法人財產權”的概念,確立“法人財產權”法律地位,對于完善產權保護制度和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具有重大意義。

關于“法人財產權”爭議綜述

“法人財產權”概念存廢之爭。在改革開放初期,人們普遍認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是兩種獨立的權利,是可單獨分別行使的兩種不同的權利。財產所有權體現為財產的所有者對于其投入的財產具有所有權的所有權能,主要是有資產所衍生的收益權。“法人財產權”主要表現在對于注入企業的資產的經營權。企業擁有包括國家在內的各種出資人,出資人完成出資后,企業成立,出資人對其財產的所有權轉移給了新成立的這家企業。根據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新成立的企業具有獨立的市場主體地位,對其全部資產、負債負責,自主確定經營方針策略,建立獨立的內部控制體系。故肯定者認為“法人財產權”的確立,特別是在法律文件中使用該制度和概念,有效解決了當時面臨著的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的一些重大問題,也為當時的改革提供了理論解釋。

否定者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一個無中生有的概念,破壞了傳統財產法律關系,使國有企業改革和經濟體制改革產生重大的偏差,不應該使用該概念以及隨之而來的制度安排,稱“法人財產權”是不規范的產權安排。因為將作為一個獨立法人的公司的所有權利劃分為“財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是不規范的做法,在西方的制度中和傳統的民法理論中找不到依據。他們認為,如果將資本的所有權和法人的代表權嚴格區分為兩個權利主體,法人代表權就沒有根據來源,因為法人代表權是源于對企業的出資,即財產的投入。他們認為,法人財產在法律上取得獨立地位,并不導致法人財產的所有權與出資人的權利的嚴格分離,從而形成一個脫離于二者的單獨的“法人財產權”。況且“法人財產權”本身的概念也沒有弄清楚。另外從功能看,提出“法人財產權”被認為是貫徹“兩權分離”,對提高國企效率具有重要作用。國家沒有能力來自己經營和管理國有出資企業,為完善現代企業產權制度,只有把所有權和經營權進行適度分離,聘請企業高管經營企業,這些高管從嚴格意義上講是職業經理人,這樣就順利實現了企業的所有權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權權能的分離。改革和完善現代企業制度,當時的重點是進行國有出資企業管理體制的改革,不在于確立所謂的“法人財產權”而在于對企業擴權后,相應的激勵和約束機制沒有形成。這一點,必須依靠建立完整的市場機制。①

我們認為,“法人財產權”一詞業已成為一個相關人士耳熟能詳的概念;更重要的是否定“法人財產權”這一概念的觀點多在20世紀90年代,其理由在今天的法律背景下是難以成立的。首先,公司的財產權不存在劃分為資產所有權和“法人財產權”之說,有的只是出資人對公司的權利和公司作為獨立民事主體的權益,公司的資產在所有問題上均歸公司所有。其次,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對公司財產享有的權利,公司股份本身是他人對公司投資獲得的權利表征,而不是公司的財產,是投資人的財產。因此,主張“法人財產權”得不出違背公司不得擁有自己的股份的結論。最后,實踐證明,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能夠獨立經營并且獨立承擔法律責任,這是完善市場經濟的要求也是市場經濟發展的必然結果。如果企業沒有法人財產權卻期待有完善的市場經濟體制,是不可能的。因此,我們應該堅持“法人財產權”這一概念,并進一步明確的性質。

“法人財產權”性質之爭。關于“法人財產權”的性質主要存在如下觀點:占有權觀點、終極所有權、所有權觀點和經營權觀點。

占有權觀點。持這種主張的人認為,出資人與企業之間具有兩種財產屬性關系,第一種關系是出資人對其出資的資產擁有所有權,第二種關系是企業對出資人所投資的資產具有占有權。企業法律制度應該是包含股東所有權和企業占有權的有機統一。在國家作為出資人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混合所有制企業中,國家享有其出資的資產的所有權,而企業則享有對這些資產的占有權。所謂的占有權,在一定程度上具有所有權的權能,也可以說是所有權權能的派生權利,屬于物權的一種。但是,此“占有”的內涵與現代民法所說的“占有”不完全一致,并與傳統民法所稱的所有權權能之一的占有權相矛盾。例如,我國《物權法》規定的“占有”不是一種權利而是一個事實,只是適用占有保護,而如果是有權占有,則一定有其權源,則是占有權能而不是包括收益、處分權能的占有權。故,該說不符合現行法制度。

終極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觀點。根據現代企業的財產權結構,出資人把資產讓渡出來,注入企業,完成所有權的轉移,同時獲得企業的股權。這些注入企業的資產的所有權,從終極意義上講是屬于出資人的。以國家作為出資人為例,國家把對其資產的所有權注入,把資產的所有權轉換為股權。而被注入資產的企業相應的取得這些資產的法人所有權,國家作為出資人,則保留對所投資的資產以及該企業的財產按照其投資比例所享有的終極所有權,國家作為出資人,在該企業終止時,按照出資比例,取回清算后剩余的財產,承擔相應的負債。這個觀點在肯定投資人獲得股權與法人所有權上,是符合現行法律的,但是在嚴格意義上,所有權是完整的對物的權利,法人財產權一方面其客體不限于物,另一方面其權能又受投資人限制。故,該觀點邏輯上并不嚴密。

所有權觀點。所有權的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就是法人所有權,二者等同。該觀點一直是主流觀點。②該觀點把財產權與所有權等同對待,具有重大的錯誤。財產權包括物權與債權兩大類,與所有權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具有不同的外延和內涵。財產權的范圍要比所有權的范圍大的多,負債也屬于財產權,而所有權不包括負債。但是無論用“法人所有權”,還是用“法人財產權”,都是指“法人財產所有權”,相對于以往提出的財產經營權、財產支配權已經進步很多。但是,其仍舊存在與“終極所有權和法人所有權觀點”相同的不足。

經營權觀點。此觀點認為,法人財產權只是支配權,不是終極歸屬意義上的權利,支配權中不包括收益權。但是,如果法人財產權不歸屬于法人即不歸其所有,出資人仍然是該生產資料的所有權人,還能對出資的財產行使占有、使用和處分權利,那么成立的企業就不可能是法律意義上真正的獨立法人;另外,法人如果不能夠對其利用法人財產的行為收益,或者公司就難以成為贏利法人,害及投資人利益,或者為投資人獲得收益,則公司財產就不獨立,公司難以獨立承擔責任。

法人財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新型財產權

我們認為法人財產權是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新型財產權。這一界定包括如下意義:一是法人財產權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所有權,二是法人所有權不是完整的所有權,受投資人的限制。

法人財產權包括但不限于法人所有權。一是法人財產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第一,從中國實踐上看,已經把法人所有權歸為法人財產權的一項權利。法人財產權的沿革伴隨的是我國改革開放,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企業法律制度的建立。從企業出現的初始,國有出資企業的經營就是按照“國家所有,企業經營”的方針在執行。為了規范和保護企業的“經營權”,《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對經營權的具體權能作出原則性的規定。認為,企業具有自主經營管理權能,依據國家授權,在授權的范圍內具有國家授權的財產性權利。另外,該法還在第三章劃分了哪些是屬于國家授權的管理職能,哪些屬于國家不能授權的權能。有些學者將這里所稱的經營權描述成“兩個半權”,即國有企業的財產的占有、使用和法律授權的部分處分權由企業享有,對于國有企業的財產的收益權能和國家法律沒有授權的處分權能仍由國家保留。③

1992年頒布施行《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該條例對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所有權作出原則的規定,同時還重點規定了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的企業經營權。

從以上法律和文件看,國有企業對其經營的國有資產沒有完整的所有權。正是由于這方面法律規定不完備,中國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才會停滯不前,導致政企不分、政資不分的狀況。國有企業不能完全按照自己的經營思路進行經營管理,還要接受國資管理部門對具體經營和企業戰略方面的監管。

十四屆三中全會出臺的《關于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了“法人財產權”的相關概念,以及構建基于“法人財產權”相關理論的制度建設。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的企業法人財產權與之前相關的經營權可以從內容上相銜接,既充實了經營權的內容,又有所發展。二者的區別和聯系主要表現在以下兩方面:第一,《轉換經營機制條例》規定的經營權把資產的收益權排除在外,收益權不歸企業所有;而十四屆三中全會確定的企業法人財產權,則把資產的收益權納入其中,對于增加企業的積極性起到重要作用;第二,原來的經營權的內容是國家有限授權管理。這樣企業沒有自,國家就要承當相關的連帶責任。基于法人財產權理論而展開的制度安排中,國家對國有出資企業就不承擔連帶責任。使用法人財產權的概念有利于理順企業的產權關系,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因此,十四屆四中全會《決定》采用了“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提法。④

從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法人財產權”是一種物權,但不是所有權。這在2005年修改的《公司法》中得到了充分的體現,《公司法》第三條規定“公司是企業法人,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公司的債務承擔責任”,刪除了對國家作為出資人的公司不再擁有國有資產的所有的規定。這就表明,“法人財產權”在法律上不再排除它具有所有權的性質。

第二,從現代企業制度即公司制度看,法人財產權包括法人所有權。當企業完成登記手續,在法律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后,出資人向企業注入或認繳的資本金、企業的無形資產及企業的負債所形成的財產性權益共同構成企業法人財產。企業獨立經營其所擁有的財產,并以該財產承擔責任。對于出資人來說,完成了出資的義務后,完成了資產的所有權的轉移,對應的取得相應的股權。出資人不能再直接對其投入企業的資產享有所有權能,但因其出資則獲得股權,享有股東權益。股權的內涵除“資產受益”等自益權外,包含通過表決、選舉等方式對公司作出“重大決策和選擇管理者”共益權等內容,卻必須通過公司組織機構股東大會而不是股東個人進行。因此,股東個人對企業財產并沒有直接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即沒有所有權。出資人對其已出資財產的權利行使都相應發生一個重要轉變:失去了對包括出資財產在內的公司財產的直接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收益部分也只是通過與其他股東一樣的分紅派息方式取得。另一方面,財產必定有其所有者,“公司享有法人財產權”就必然包括所有權。而且,企業債務以企業財產承擔,如果企業沒有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所有權,則其交易和承擔責任在法律上就是無權處分,顯然與市場經濟的客觀事實不符。

二是法人財產權不限于所有權。法人財產權在權利屬性上應該歸屬于物權,是企業對其全部資產的占有、使用、處分、收益權能和對負債的償還的義務;企業的債權債務和知識產權只有在列為企業的資產,以資產的形式存在時,才構成法人財產權的一部分,債權作為相對權和請求權,知識產權作為智力成果權,其本身并不是法人財產權的范疇。⑤但是法人所有權即“法人財產權”說不能成立。從根本上說,法人的債權、知識產權無疑是法人所有的財產,也是法人承擔責任的保障,不可能不屬于法人所有,這些財產嚴格意義上不是所有權的客體,自然不能夠為法人所有權所涵蓋。《物權法》第六十八條規定為“企業法人對其不動產和動產依照法律、行政法規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而不是規定企業法人享有法人財產權,可以看出法人財產是區別了權利客體的。另一方面,即使在物權領域,法人財產也不限于所有權,還包括諸如土地使用權之類的有益物權和擔保物權。因此,法人財產權是包括法人所有權、法人他物權、法人債權和法人知識產權等權利的綜合性權利。

法人財產權是新型財產權。第一,所謂新型財產權是相對于傳統財產權而言的。在傳統上財產權有物權、債權和知識產權。但法人財產權盡管以所有權為核心但卻包括其他權利,難以為某一種傳統的財產權所涵蓋,只能夠是一種綜合性的財產權。另外,法人所有權是一種法律直接規定的、獨立存在的財產權利,而不是其他權利中分解出來的權利,如果法人所有權是他物權則存在另一個所有權人,應該的邏輯是出資人將所有權讓渡到公司,對價獲得股權,原所有權人喪失所有權,法人取得財產的所有權。

第二,法人財產權是受出資人限制的財產權。從所有權角度看,所有權是除法律有限制之外的完整的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權利人即公司對此本應該有排他的支配權。但法人所有權并非僅僅受法律的限制,同時還受股東大會的限制。例如,公司對外擔保、重要資產的處置均可能因為法律或者章程的規定,需要股東決定,而不是公司的代表董事會決定。盡管股東大會是公司的組織機構,但其意思在根本上卻是股東的意思,這在一人公司或者國有獨資公司中表現更為明顯。即公司財產權利人被出資人透過股東大會在財產權能上被限制了。這與一般意義的所有權是不相同的。

第三,公司并非其財產的終極受益人。一般而言,任何權利的目的均在于利益,權利人獲得權利也是為了獲得利益。但作為法人財產權的權利人公司卻并非真正的受益人。公司僅僅是自然人為自己目的而設計的工具,是投資人謀取利益的工具。這與一般主體的財產權是不相同的。

綜上所述,法人財產權與所有權既有聯系,又有區別。其區別在于所有權在嚴格的法學意義上是一種物權,而法人財產權的涵義大于所有權的范疇;同時,即使是法人財產權中的所有權也受他人即投資人的限制,這與一般權利主體的所有權不相同。其聯系在于設立公司必須最低限度的有物或者現金,不能夠全部是非物質性財產,故所有權是法人財產權的核心;同時,從寬泛的角度理解“所有”或者“所有權”,法人對其全部財產無論是物還是知識產權、債權等權利均有歸其所有的意思,在這一意義上,法人財產權就法人對其全部財產享有的所有權。

法人財產權為“以所有權為核心的新型財產權”的界定對國有資產的影響

如前所述,我國法人財產權一直沒有明確其具體權利性質,根本的是存在公司財產權與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的困惑,擔心承認法人財產權包括所有權后,會害及國有資產的國家所有權。我們認為,這種擔心并非法人財產權制度的結果。

第一,從投資看,國有資產投入企業本身不是國有資產的流失,而是從一種資產形態轉化為股權這一資產形態。如果說在這一轉化中存在對國有資產的侵害,那么只能說在國有資產投資評估、程序和監督中存在漏洞,需要的是完善和強化國有資產投資的監管,而不是否定法人對投資人的投資財產和營運所得的所有與支配。

第二,從保值增值看,資產只有在流動中才能夠增值,而市場流動需要獨立的市場主體,并且實踐證明國家本身難以有效地以一般市場主體身份流動國有資產。因此,接受投資的公司享有對法人財產的經營、管理和支配權利,是國有資產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增值保值的必須的法律手段。誠然在實踐中存在經營者害及公司權益,最終害及國有資產的情況,但這不是承認法人對財產所有的必然后果,因為公司的控制權還在股東手中,國家作為股東有權通過股東權利進行監管。

第三,從終極目標上看,法人是一種工具,法人制度的建立就是服務于股東,股東的控制權不僅僅體現在可以在根本上控制公司的經營決策,而且是公司財產的最終受益人。一方面股東可以通過公司利潤獲得收入,可以出賣股份收回投資并且獲得收益;另一方面,股東在決定解散公司或者公司因其他原因終止時,可以分配取得公司剩余財產。

綜上所述,我們認為法人財產權是基于我國的市場經濟發展而出現的一種新型財產權,以法人所有權的相關權利為核心的包括多種民事權利的綜合性權利。但法人財產權的權利人的權能在終極上受投資人的限制,這種限制可以通過法律完成,更多的是通過投資人簽訂的公司章程完成。承認法人財產權是法人對投資資產及公司營運收益享有的包括所有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權利的綜合性權利,是發展市場經濟的需要,也是國有資產保值增值,完善產權保護制度,積極發展混合所有制經濟的必由之路。

(作者為求是研究所特聘研究員、求是《小康》雜志社編輯部主任)

【注釋】

①居昊:“法人財產權與產權規范”,《財政研究》,1997年第2期。

②例如,于光遠先生即認為,“產權(財產權)也就是所有權,它是某個主體擁有作為其財產的某個客體(即擁有對某個客體的所有)所得到的法律上的承認和保護。”厲以寧教授也認為,“從理論上講,用‘法人所有權’更為準確,更能反映現代企業的特征。

③孔祥俊:“企業法人財產權研究”,《中國人民大學學報》,1996年第3期。

④傅俊芳:“產權主體多元化是公司制改革的根本出路”,《國有資產管理》,2000年第3期。

篇2

一、明晰校辦產業產權關系的必要性

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核心,就是有計劃、有步驟地實施從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的轉變。而要實現這一轉變就必須重新構建國有企業作為市場主體的形象和內核。在計劃經濟時期,國家既是企業資產的所有者,也是企業的經營者,企業的目標只是完成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既沒有競爭的壓力。也沒有謀利的動力。職工的收益同產值、質量、銷量沒有關系。國家對企業的發展、職工的利益承擔了無限責任。國家作為國有企業資產的所有者,企業作為國有資產的經營者,二者關系不憤。實踐證明,只有真正理順產權關系。才能建立符合市場經濟的市場主體。

要理順產權關系,首先,必須構建現代企業法人制度,其實質就是把國家所有權分離為國家最終所有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企業法人財產權是由國家所有權派生的一種財產權,它是指企業對國家授予其經營的財產和企業負債構成為全部法人財產享有以其名義獨立占有、使用、收益和處置的權利。國家作為企業的最終所有者,對企業的國有資產及其權益進行所有權管理并享有資產增值和資產經營效益。企業以其全部法人財產承擔民事責任和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國家以其投入的國有資本承擔有限責任。企業成為法人財產的主體,就解決了“企業經營權否定企業收益權”的矛盾。其次。區分了政府享有的權益與企業法人財產權的權益。即國家的最終產權的權能只是企業資產出資人的權利,包括資產收益、重大決策管理的權利。而企業法人財產權則包含了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4項基本權能。這就從產權關系上保障了企業的經營權。最后,企業作為法人財產的主體,既享有了獨立為財產權利。也明確了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和向出資者上交資產效益的責任,為市場競爭的主體地位,奠定了產權的基礎。

國家關于理順產權關系的思路,完全適用高校明晰校辦產業的產權關系。高校產業是國有企業的組成部分。所不同的是高校產業不是國家直接投資建立的企業,而是由各高等院校以自有資金興建的企業,而且企業收益不是主要上交國庫而是用于教學,彌補教育經費之不足。按照國家關于理順國有企業產權關系的思路,高校自身就成為校辦產業資產的最終產權擁有者,校辦產業則是企業法人財產的主體。

理順高校產業的產權關系是完全必要的,這主要表現在以下方面:一是使校辦產業成為規范化的市場主體,在社會主義市場競爭中自主經營、自負盈虧、自我發展、自我約束,與國家經濟體制改革同步發展;二是學校作為出資者,主要精力可以用在合理調整校辦產業結構,宏觀調控產業資源的流向,充分發揮學校優勢,提高總體社會效益上。在投入和調控上下功夫,再也無需為企業經營操心,為企業管理勞神;三是隨著產權關系的明晰,學校作為資產的最終所有者與產業作為法人財產主體之間的“責”、“權”、“利”關系就不難理順,按照明晰的產權關系就能建立科學的、有效的校產管理體制。

二、校辦產業產權關系的核心是學校與產業之間“責”、“權”、“利”關系的總和

篇3

【關鍵詞】 民營企業 產權制度創新 原因

一、產權、產權制度與企業發展

1、產權概念的界定

羅納德 H?科斯于1958―1959年間完成的《聯邦通訊委員會》一文和1960年發表的《社會成本問題》被公認為西方產權理論的開山之作。

科斯認為:“產權是對物品必然發生的不相容的使用施加的人為的或強制性限制而且是對這些使用進行選擇時的排他性權利分配。”目前,學術界多采用菲呂博滕和配杰威齊在《產權與經濟理論:近期文獻的一個綜述》一文中的產權定義:“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的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

本文采取的產權定義以國內學者袁慶明在《新制度經濟學》(2005)一書中所做的概括為準:“產權不是指人與物之間的關系,而是指由于物的存在及關于它們的使用所引起的人們之間相互認可的行為關系。”“產權不是由個別權利構成的,而是一種權利束,可以分解為多種權利并統一呈現一種結構狀態。”

2、產權制度與企業發展關系的研究述評

企業是市場經濟的主體,伴隨著市場經濟發展形成了三種不同的企業組織形式,即個人業主制、合伙制和公司制,而每一種企業組織形式都有其特定的產權制度。產權制度是企業制度的基礎,完善產權制度是企業持續穩定發展的前提條件之一。

鄭興山、唐元虎認為:合理的產權制度對提高企業的運行效率有著十分重要的作用。這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首先,合理的產權制度是促進企業資源有效配置的重要因素。其次,合理的產權制度能充分考慮當事人的資本實力以及對風險的態度,有助于樹立當事人對企業穩定發展的信心。再次,產權制度還具有一定的激勵和約束功能,可以有效協調企業內部的利益關系。總之,合理的產權制度有助于加強對當事人的激勵,實現企業資源的優化配置,還可以約束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

二、我國民營企業發展及其產權制度的研究綜述

關于民營企業發展初期古典家族企業的產權制度,國內學者們的觀點可以概括如下幾類。劉曉華認為民營企業在初創期,一般采取個人業主制或合伙制的企業組織形式。這種古典家族企業的產權制度有利于降低交易成本及成本,提高企業的經營決策效率。鹿麟、王乃峰認為在法律和道德規范缺乏對經營者有效約束的前提下,傳統家族制度中的家長制權威以及家族成員間的高度認同感,都會降低民營企業管理過程中的相關成本。

關于我國公司制民營企業進行產權制度創新的必要性,國內學者們的觀點可歸納為以下幾方面。葉曉華認為,部分民營企業改制后仍存在“穿新鞋走老路”的現象,主要原因在于民營企業對公司的根本意義和目的認識不足,改制只是為了趕潮流,企業實際運行中并沒有切實按公司章程的要求去做,發揮作用的依然是那些舊的組織機構和管理制度。湯美芳認為,我國民營企業改制只是一種形式,其本身并沒有按規范的法人公司運作,缺乏健全的企業法人制度,企業法人財產權仍深受出資者個人財產權的干擾和控制,企業不可能以獨立的法人資格存在。

三、我國民營企業產權制度創新的原因分析

1、產權制度是民營企業擁有法人財產權的前提

民營企業初期的古典家族企業產權制度重點在于確定家族成員的各項權利和義務,至于企業與外界相關部門的產權關系則很少涉及,或者在當時并沒有必要涉及。由于企業初期主要采取業主制或合伙制的組織形式,根本沒有法人的存在,企業法人財產權也因此并沒有引起重視。公司制改制,對民營企業而言,不應僅僅體現在企業組織形式的變化上,更應該予以關注的是民營企業內部的產權制度轉變,即企業在運行中是否做到了法人財產權和出資者個人財產權的徹底分離,是否建立了完善的公司產權制度,因為公司產權制度的完善,是民營企業改制能夠獲得最后成功的關鍵。公司產權制度的主要特征就是法人制度,即法人財產權的存在及其獨立發揮作用,法人財產權與出資者個人財產權的嚴格分離,是確保法人財產權各項權利得以實施的前提條件,只有在個人財產權不干預企業經營的情況下,作為法人的企業才能切實運用法人財產進行一切經濟活動。

由于我國民營企業有著特殊的成長歷程,多數企業的創業者都已經習慣把企業的財產看作自己個人的財產,在日常經營中也很少區別兩者,鑒于這種經營傳統的影響,即使在民營企業改制以后,企業主對公司法人財產的認識仍然沒有徹底的改變,出資者個人財產仍然與法人財產混在一起,沒有清晰的界定。法人財產權在民營企業中實施的意義,關鍵就在于減少甚至杜絕出資者個人對企業經營的干預,保證企業可以按照公司制的規范化要求進行日常活動,而不用擔心企業財產被個人財產侵占,使法人財產保持其完整性和永續性。公司產權制度對法人財產權還提供一種隱形的制度保護,因為,任何出資者個人是不得以任何理由隨意處置法人財產的,在公司存續期間,法人財產是不允許被割裂或者抽調的。這不僅排除了企業經營的后顧之憂,而且有利于經營者和內部員工形成穩定的工作預期,激發他們的工作熱情,促進企業發展。

2、產權制度是民營企業各個產權主體參與收益分配的保障

為了激發每個員工的生產積極性,民營企業需要制定與企業發展相應的收益分配規則,能否達到這一目的,關鍵要看收益分配規則是否公平合理。然而,規則的合理性在一定程度上是與企業產權制度密切相關的。

在民營企業中,產權制度是增強企業經營者和勞動者創業積極性,促進一切勞動、知識、技術、管理和資本要素的活力競相迸發的一種基本制度,它通過收益分配機制確保了每個產權主體獲得相應的報酬,并為這種機制的實現提供了制度上的保證。只有各個產權主體的收益得到保障,他們才會積極地去尋求市場機會,把其所擁有的要素投資到具有更高效率的用途上,提高資源的利用效率。同時,產權制度對民營企業各個產權主體的權利還提供著一種保護,即每個要素所有者的報酬都是取決于其所提供的要素數量多少和質量高低,以刺激各個產權主體為了獲取更多的報酬而在經濟活動中供給更多的資源,同時不斷提高資源的質量。

和諧社會是指社會中各種利益關系不斷得到有效協調的社會,經濟利益協調則是關系到社會穩定的重要環節,經濟關系和諧的前提要求人們提供的要素要與其獲得的貢獻相一致。因為,在有些利益不協調的地方,或由于產權邊界不清晰而引起紛爭,或產權主體的權利受到侵害等。企業內部經濟利益關系的協調關系到企業的生存和發展,收益分配關系直接影響著企業內部各個產權主體的積極性,而產權制度則可以通過權利的界定來明確從事某項活動當事人的預期收益,使人們獲得收益的多少首先取決于他們投入要素的數量和質量,確保要素所有者獲得應有的報酬,調節產權主體之間的收益分配,協調企業內部關系。

3、產權制度是民營企業健全激勵機制的重要手段

激勵問題是經濟學的一個永恒話題,只要有生產活動就必然存在激勵問題,源于產權關系而產生的激勵作用,使產權成為最基本的激勵手段。企業激勵機制的設立實質上是出資人通過設置一個最優化的激勵約束機制監控經營者行為,促使經營者把對個人效用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現階段,我國民營企業采用的主要激勵機制是傳統的薪酬制度,這種機制重在評價事后結果進而對員工提供一種激勵,而忽視了對員工的事前激勵,因此不能有效地發揮員工主動性,企業難免遭受一定的效率損失。

產權制度在健全民營企業激勵機制方面發揮的作用,主要是指以下幾個方面。首先,產權制度為經濟活動確立了競爭規則,這些明確的競爭規則明確和限制了人們的選擇組合,消除了產權主體行動的不確定性,從而有效抑制了民營企業內部產權主體的機會主義行為,為各個產權主體提供了有效信息,穩定了他們對未來工作的預期,一定程度上激勵員工參與經濟活動的主動性。其次,產權制度可以起到對員工的激勵和約束作用。在民營企業中,產權主體得到的激勵刺激無非來源于經濟活動成本的降低。既然產權制度明確了產權主體間的責、權、利關系,肯定與維護了產權主體的利益,降低了產權主體進行經濟活動的交易費用,那么就為其行為提供了一種內在動力,增加了其獲得的收益,自然實現了對產權主體的激勵。

四、產權制度是民營企業優化資源配置的基礎

經濟活動是人類與稀缺資源之間的一種關系,資源的稀缺性和人類需求的無限性,決定了任何社會都必然出現人與人之間為分享現有資源而發生的利益沖突。為了減少由于沖突所帶來的各種資源浪費,合理產權制度的建立就顯得尤其重要。民營企業作為參與市場競爭的主體,在經營中難免要面臨資源的選擇,而在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如何才能發揮各種資源的效率,實現企業資源配置的優化,是我國民營企業完善公司產權制度的一大目標。

民營企業資源配置優化的過程是指資源從低效領域向高效領域的流動過程,實質上代表著各種資源的所有者在追求利潤的驅使下,把資源配置到預期收益最大領域的過程。只有公司產權制度完善,才能發揮其在資源配置優化方面的作用。因為,公司產權制度為民營企業實現資源配置的優化奠定了基礎。企業內部產權主體只有在責、權、利統一的情況下,才會積極地尋求市場機會,爭取把資源運用到更高效率的用途上,從而提高企業經濟效益;而且,產權主體間的責、權、利關系明確,有助于減少產權交易中的各種矛盾,降低交易成本,促進產權的高效流動,實現資源配置優化。民營企業內部資源配置優化的實現主要是通過員工完成的,因此,員工的知識和能力將直接決定資源配置的效率。完善的產權制度既可以讓員工擁有一種公平感,又可以穩定他們對未來的預期,發揮他們的主動性,而民營企業也可以通過員工的這種不斷創新來提升其核心競爭力。

五、產權制度是提高民營企業信用的關鍵

完善的現代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易秩序規范的信用經濟。產權是信用和秩序的基礎,產權制度是企業建立信用評價體系的依據。因為市場交換的實質是市場主體之間的產權交換,企業為追求產權,就必須誠實履行信用并遵守市場秩序。有了產權,企業才有履行信用的能力;有了產權,企業不守信用或違背市場秩序就會被剝奪產權,甚至造成企業無法繼續經營最終可能導致破產,這就形成了企業履行信用和遵守秩序的壓力。可見,產權制度在民營企業發展中的重要作用為規范企業成員之間或者企業之間的交換行為(產權交換),樹立良好的信用度,并打擊失信者,力求從信用的根源處著手在企業內部和企業之間重塑信用,減少民營企業間出現的各種失信行為,降低企業在社會經濟中的道德成本支付,以提高企業經營效率。

雖然,造成我國民營企業信用缺失的因素很多,如民營企業家自身素質的問題、社會經濟體制的問題、企業內部信用管理機構的問題等。但是,完善的產權制度才是建立良好信用制度的基礎,因為產權歸屬清晰可以減少經濟活動中的不確定性,明確界定交易的預期收益,在權責明確的情況下,使交易雙方承擔相應的責任,而不會向其他經濟主體推卸責任,這樣就使交易雙方有了守信履約的壓力。只有完善公司產權制度,鼓勵民營企業重塑信譽、誠信經營,才是提高經營效率的根本。

民營企業進行產權制度創新意義重大,只有認清此舉的原因,從企業實際出發,才能最大程度發揮產權制度對民營企業發展的促進作用,實現民營企業的新騰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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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調政府對國有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在目前的改革形勢下,至少有以下幾重意義:

首先,這有助于進一步確立和鞏固國有企業的獨立法人地位,促進國企發展。所謂企業的法人地位,就是企業以自己的名義享受法律賦予的權利,履行法定義務并承擔法律責任的資格。在企業的合法權利受到侵犯時,法人資格就具體表現為以企業的名義請求司法救濟的權利。因此,依法要求非法侵權的政府機關賠償損失,是國有企業法人地位的應有之義和必然要求,承認和維護國有企業的法人地位,就必須賦予和保障其依法求償的權利。

其次,要求國家行政機關對國有企業承擔侵權賠償責任,將有助于深化政府機構改革,促進政企分開,規范政府行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政企分開,政府職能由微觀管理向宏觀調控轉變,對國有企業經營管理的直接干預應由法律限制在最小的范圍內。確立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使其在作出干預國企運營的決策時面臨經濟風險(賠償金),將能夠更有效地遏止其對國有企業的非法、盲目的行政干預,而那些在合法受權范圍內的必要調控,也將會變得更加審慎,更加科學,更加富有成效。

最后,政府賠償責任的實行,有利于保持和提高國有企業的資信力和競爭力。國有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它“以國家授予其經營管理的財產承擔民事責任”。企業的財產是其承擔民事責任的物質基礎,是對其債權人的擔保,是企業信用的決定因素。如果國有企業的財產經常遭受政府機關的隨意侵奪,事后又無法得到充分的賠償,必將嚴重損害企業的償債能力,降低其信用水平,從而嚇退其他原有意與國有企業進行交易的市場參與者,大大削弱國企的市場競爭力。更嚴重的是,隨著我國“入世”進程的加快,我國政府已聲明不再對國有企業提供國家主權信用,國有企業的一切對外負債由企業自行承擔,外國貿易商和投資者只能以國有企業本身的資產狀況來評價和選擇交易對象。在此情形下,行政機關侵權賠償責任的豁免,損害的將不僅是眾多國有企業,更可能是我國舉足輕重的外貿事業。

強調政府對國有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一個重要原因是現有的立法并未能給受害的國有企業充分的救濟。《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僅賦予國有企業請求行政機關撤銷非法決定以及向上級機關申訴的權利,而實體性的救濟措施只是對侵權機關的領導干部予以行政處分或刑事處罰。追究有關部門決策人員的行政和法律責任固然重要,有懲前毖后的作用,但是國有企業受侵害的是財產權利,其直接表現是財產的減損,只有停止侵害、返還財物、賠償損失,才是企業最急需的、能直接維護其法人財產權的救濟方式。

其實,政府對國有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并非無本之木,其理論根據就在于“兩權分離”原則。所謂“兩權分離”即所有權與經營權相分離,對國有企業的財產,國家保留所有權,企業則被授予經營管理權,后者的內容包括占有、使用、受益和在授權范圍內的處分,統稱為“法人財產權”。國有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是國有財產所有權權能分化的結果,是從所有權派生出來的從屬權利。作為一種財產權,它必然具有對世的排他性。對一般的法律主體,國有企業的法人財產權有絕對的對抗效力,無時間和范圍的限制;對于由政府代表的國家來說,這種財產權具有相對的對抗效力,即受國家授權的期限和范圍的限制。財產權是對物的權利,必須以具體的財產為存在基礎。對其財產權因財產的減損而受侵害的國有企業,恢復權利的方法,就應該是回復補足其財產,這就不能排除損害賠償的救濟形式。國家對國有企業財產享有所有權的事實并不能免除其應向受害國企承擔的賠償責任。國家雖然是國有財產的所有人,但是與私人獨資企業不同(私人企業主的財產與企業財產混同,企業不具法人資格),國有企業是獨立的法人,其主體身份與國家相分離,國家充其量只是國有企業的股東。按照公司法原理,股東對其投入公司的財產僅擁有最終所有權,在公司解散或破產時有權請求返還剩余財產,而在此之前無權任意處分或撤回,否則須對公司賠償相應損失。同理,國家既然承認國有企業在授權的期限和范圍內對企業財產的法人財產權,不受非法侵犯和剝奪,就應該承擔政府機關對國有企業的侵權賠償責任。《國家賠償法》第4條明確規定,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非法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的財產權且造成損失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依此推論,國有企業對由政府機關造成的財產損失,也應有從侵害方取得賠償的權利。

需承擔賠償責任的政府機關,根據《國家賠償法》,包括直接實施侵害的行政機關及其上級授權機關。現階段,國有財產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統一行使,國務院授權國有資產管理局,以及縣級以上政府確定的有關部門或機構對國有企業財產的經營管理實施監督。這些機關、部門是政府侵權賠償責任的承擔者。另外,行業主管部門(如各全國總公司),綜合性管理部門(如環保、工商、審計等),如侵犯國有企業財產權,也須承擔賠償責任。至于具體的侵權行為,根據《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轉換經營機制條例》,主要有:超越、濫用管理權下達指令性計劃并強令企業執行;干預企業投資決策權或審批企業投資項目有重大失誤;以封鎖、限制或其他歧視性措施,侵犯企業物資采購權或產品銷售權;干預、截留企業的產品、勞務定價權;干預、截留企業進出口權,或者平調、擠占、挪用企業自主使用的留成外匯;干預企業分配形式決定權和勞動用工權;截留或無償調撥企業留用資金;強令企業設立對口機構或非法對企業進行評比、考核、檢查;對企業拒絕攤派進行刁難、打擊報復;未按法定程序任免廠長、其他廠級領導或干預廠長對中層干部的任免權;其他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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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資產過戶;獨立學院;探析

資產過戶問題是困擾當前獨立學院發展的一個重要問題。2011年4月,教育部對2010年度獨立學院校園、教學行政用房核查情況進行了通報。322所獨立學院中,學校產權校園占地、生均教學行政用房達標的僅有124所。校園土地、教學行政用房在舉辦者名下且不達標的65所。通報同時對不達標的獨立學院予以通報批評,要求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區分不同情況,督促獨立學院盡快整改和完善。

一、獨立學院資產過戶的必要性分析

1.資產過戶是獨立學院辦學和合格驗收的基本要求

《民辦教育促進法》、《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和《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等對民辦高校和獨立學院的法人財產權和資產過戶問題進行了明確的規定。《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一次明確提出民辦高校落實法人財產權:“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關于加強民辦高校規范管理引導民辦高等教育健康發展的通知》([2006]101號文件)也要求“民辦高校要落實法人財產權,出資人按時、足額履行出資義務,投入學校的資產要經注冊會計師驗資并過戶到學校名下,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或侵占。”《民辦高等學校辦學管理若干規定》(教育部令第25號)要求“民辦高校對舉辦者投入的資產享有法人財產權,民辦高校的資產必須于批準設立之日起一年內過戶到學校名下”。《獨立學院設置與管理辦法》(教育部令第26號,以下簡稱《辦法》)對獨立學院的資產過戶提出了明確要求,并設定了過戶的一年之限,即《辦法》施行后一年之內必須完成資產過戶工作。《辦法》同時為獨立學院設定了五年過渡期,要求獨立學院按照《辦法》的規定充實辦學條件,五年內提出考察驗收申請,考察驗收合格后核發辦學許可證。考察驗收的關鍵在于,一是是否具有不少于500畝土地的校園,二是資產是否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

2.資產過戶是落實獨立學院法人財產權的基本要求

李穎認為,“法人財產權,是法人所享有的以經營管理權為核心的全部財產權的總稱。這種財產權實際上就是經營者具有的對實物財產的實際支配權。”學者董圣足認為,“法人必須擁有獨立的財產,這是《民法通則》所賦予的法人的四項基本特征之一,也是法人之所以存在的基本條件。只有具備了獨立的財產,法人才能真正成為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獨立學院是民辦非企業法人,資產過戶能切實維護獨立學院的財產權益,從根本上保證獨立學院的辦學自主權,保證其按照教育規律辦事,保證獨立學院的資產由學院依法管理和使用,防范辦學風險,確保獨立學院健康發展。

二、獨立學院資產過戶面臨的困境

由于存在諸多問題,獨立學院完成資產過戶工作有相當的困難。

1.歷史原因

目前很多發展較好的獨立學院都是按照2003年出臺《關于規范并加強普通高校以新的機制和模式試辦獨立學院管理的若干意見》(教發[2003]8號文件)的相關精神,在原有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的基礎上發展起來的。由于當時申報時間緊,再加上缺乏產權方面的政策指導,很多高校與原投資方重新簽署的合作辦學協議中,對產權這方面基本沒有涉及,更重要的是,對原有的國有民辦二級學院的資產沒有進行產權界定。

2.因獨立學院舉辦模式的不同,也就是產權類型的不同,資產過戶面臨的問題也不同

對于公辦高校和民營企業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來說,若公辦高校只是以無形資產參與舉辦,校園和教學設備等投資均由民營企業完成的,只要投資方愿意,過戶相對容易;對于普通高校使用校辦企業或者基金會的名義舉辦的獨立學院來說,利用學校老校區或者校園中的一部分來辦獨立學院的,在這種情況下資產過戶的困難就大了,盡管都是國有資產,但過戶要通過國資委、教育部、財政部等部門的同意。公辦高校與地方政府、國有企業合作舉辦的獨立學院在資產過戶上也存在問題,很多獨立學院獲得的是非盈利性教育用地,在獨立學院的營利性和非營利性問題不解決的情況下是無法劃撥到獨立學院名下的。另外,部分獨立學院是靠租用母體高校的部分校園或者一個校區來辦學的,更談不上土地過戶了。

3.投資辦學和捐資辦學不同,資產過戶后投資者的利益無法保障

對于投資者主要是民營企業的獨立學院來說,投資者進行資本投資,在當前中國民間資本并不成熟的情況下,都是要追求一定回報的,而且這類獨立學院不在少數。學者董圣足2007年開展的面向45所民辦院校的調查結果證實了這一點,結果顯示:“真正由社會捐資舉辦的只有2所,占4.4%,而以企業投資為主和個人獨資舉辦的民辦院校為30所,占66.7%,也即2/3的民辦高校屬于投資性質學校。”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后,投資收益無法保障,把大多舉辦者的投資行為改變成捐資行為,這種做法,簡單地說可以說是存在風險,嚴重地說可以徹底讓他們投資辦教育求回報的愿望落空。學者張鐵明認為,“民辦教育出資者的資產過戶了以后,按照我們現有的法律、政策精神,事實上是對資產喪失了部分的控制權,即他的資產只能在清算的時候,才能真正得到絕對值的體現,當初投了一千萬,10年20年之后要清算時我也只能拿到一千萬,其余也沒有他什么事了,增值都與他無關,不能拿,這是部分控制權的喪失。” 轉貼于

4.資產過戶后資產的流動性降低,喪失了融資能力

獨立學院屬于“民辦非企業法人”,按照規定,其名下的資產在學校存續期間既不能夠轉讓、處分,也不能夠用來擔保和抵押。舉辦者投入的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后變成了“固定資產”,降低了資產的流動性,獨立學院也喪失了融資能力。學者張鐵明對此有專門的論述:“資產的過戶產生了死錢的環節,也就是成為‘教育資產’后不能抵押而出現的資本鏈斷裂的可能事實,這正是不利于民辦學校滾動發展一個很現實的問題,也許這個問題不能作為不過戶的合法理由,但確實是民辦教育出資者對資產過戶了以后如何快速發展的一個深深憂慮。

5.資產過戶的手續繁瑣,資產過戶的費用過高

(1)資產過戶的手續繁瑣。資產過戶及變更登記,需要經過土地、房產、財政、稅務、工商、銀行、建設、教育、行政等多個部門的審批。使用母體高校校園或者國有企業土地辦學的獨立學院在資產過戶之前,還涉及土地出讓的過程,土地出讓按照《劃撥土地使用權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經過申請、審批、公開招標拍賣、繳納土地出讓金、登記等一系列程序。

(2)資產過戶的費用過高。資產過戶涉及資產評估費、交易契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公告、登記費等。資產過戶使得投入到獨立學院的資產無形中縮水,貶值,這也是許多投資辦學者的最大擔心和抵觸資產過戶的根源。

三、關于獨立學院資產過戶的實踐性思考

解決獨立學院資產過戶問題要區分以下兩種不同的獨立學院產權構成情況:一種是通過捐資辦學、國有資產辦學的獨立學院。這類獨立學院的產權構成形式是社會捐資、政府投資、公辦普通高校利用自己的下屬公司或基金會投資,使用的是捐資建設的校園、政府劃撥的土地、國有企業的土地、公辦普通高校的校園或校區辦學;另一種是投資性辦學,資產和土地均由社會力量投資的獨立學院。

1.借鑒日本私立高校產權政策的相關做法,對資產過戶制度進行再設計

我們知道,日本的私立大學發展的很好,這與日本政府重視私立大學發展、積極扶持私立大學發展、在教育中提高私立大學的比重有關,也與日本私立大學的一些先進的辦學政策有關。日本私立大學辦學政策中有一條重要的產權政策就是,私立大學的資產產權屬于國家,具有公共性,資產不繼承,私立大學在運行期間如果有收益,也只能用來改善辦學條件,用于教學經費支出,投資者是不能分紅的。這一點在日本1949年頒布的《私立學校法》中有所明確。同時,日本的政策要求學校法人在設置私立學校時,必須按照相關要求投入大量的資金和場地以保證達到辦學條件,滿足辦學要求,但是這些資金和器材一經投入就不能再作他用,即使私立大學終止時也只能夠轉為其他私立教育所用。借鑒日本私立學校的做法,對于第一類獨立學院的資產(含土地)全部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但明確歸國家所有。這樣,既不會損害國家利益,國有資產不會流失,也很好地保障了獨立學院的公益性和穩定。對于捐資辦學者來說,他們所捐資產為國家所有對資產的長期存續、更大地發揮價值是有利的;對于舉辦獨立學院的政府、國有企業、公辦普通高等學校來說,產權歸國家所有后,他們仍然是資產的管理者、使用者、甚至收益者,也并沒有影響到他們的利益。

2.加強政策建設,通過合理回報的手段維護投資者利益

投資辦學的是投資性的資產,將投資性資產過戶到獨立學院名下后,要將合理回報明確化就成為唯一可以彌補投資方損失、調動投資方積極性的途徑,要通過立法對投資方的財產權和獲取合理回報進行明確的保護。既然公司投資者的產權可以轉變為股權取得合理分紅,那么獨立學院的投資方尋求合理回報之路也是合情合理,并不違反教育的公益性。侯小娟在談民辦學校合理回報問題時曾經指出,給民辦學校出資人合理回報是符合我國國情的,是在我國目前政府教育資金不足、民辦教育發展剛剛起步需要鼓勵、民間資本不雄厚、民辦教育政策不到位、社會公益性基金缺乏等情況下的一個相對擇優的方案。同時,給民辦學校出資人合理回報是有法律依據的,《民辦教育促進法》是將給出資人合理回報作為一項扶持和獎勵政策來規定的,《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為獲取合理回報制定了實施具體辦法。操作過程中,我們需要注意的就是,要把合理回報限定在一定的合理范圍內,本著有利于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投資辦學,有利于調動投資辦學者的積極性,尊重投資辦學者的投入的原則,體現民辦學校教育健康發展的立法宗旨即可,防止過度獲取回報,回報不合理。

3.拓展獨立學院新的融資渠道

獨立學院資產轉讓后,學院享有法人財產權,而投資方則無權處置資產,這為獨立學院經費來源渠道帶來了新的問題。在獨立學院資產過戶后,如何從獨立學院實際情況出發,幫助獨立學院克服融資難題,已成為一個十分緊迫的課題。當前,一些地方在這方面已進行了很好的探索,江蘇省政府辦公廳于2010年11月下發了《省政府辦公廳關于進一步促進民辦教育發展的意見》(蘇政發[2010]135號),提出了兩點扶持和優惠政策:一是鼓勵銀行在風險可控的條件下積極辦理民辦學校非教學資產抵押貸款、學費等收費權和知識產權質押貸款,為獨立學院貸款提供了可能;二是對產權明晰、辦學行為規范、誠信度高的民辦學校和獨立學院發放信用貸款,用于改善辦學條件,均為不錯的制度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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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從農民專業合作社的法人地位看成員出資的性質

根據《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組織一經登記,即成為公司、非公司的國有和集體企業法人之外的新型企業法人,也有學者稱其為繼我國公司法人、社團法人、企業法人、機關事業法人后的“第五類”法人。

根據我國民法通則,是法人就應該享有法人財產權。一般地說,法人作為獨立的民事主體,必須具有自己的財產,這是一個獨立民事主體存在和進行民事活動的物質基礎,是一個獨立民事主體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前提條件。以公司法人為例,雖然法人是由數個成員組成,法人的財產是由數個成員投資形成,但是,法人的財產不屬于法人成員,而屬于法人。法人成員在組建法人時要辦理財產權的轉移手續,這些財產轉移給法人,就成為法人自己的獨立財產。法人成員作為法人的投資者,已經不再是法人財產的所有人,其對法人承擔的責任也只能以投資額為限。承擔的是有限責任。

相同的道理,從農民專業合作社依法登記取得法人資格之時起。合作社成員認繳的出資不再是自己的財產,而成為法人財產。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4條規定:“農民專業合作社對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所形成的財產,享有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并以上述財產對債務承擔責任。”這里,“占有、使用和處分的權利”,就具有明顯的法人財產權特點,登記時的成員出資無疑是最初的法人財產。

二、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的構成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第12條規定,“成員的出資方式、出資額由農民專業合作社章程確定”,登記時只需提交出資成員簽名、蓋章的出資清單。結合第4條內容可以看出:第一。農民專業合作社的財產由成員出資、公積金、國家財政直接補助、他人捐贈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資產這五個部分組成;第二。農民專業合作社對債務承擔的是有限責任,這里的“有限”責任包含兩個層次,即合作社以其全部財產為限承擔責任。成員以其賬戶內記載的出資額和本人份內的公積金為限承擔責任。成員賬戶內記載的內容有三項:(一)該成員的出資額;(二)量化為該成員的公積金份額;(三)該成員與本社的交易量(額)。

因此,成員用于對合作社債務負責的出資不僅僅是登記時的出資額,還有從公積金轉為成員出資的部分。

三、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的實物形式

《農民專業合作社法》規定,在登記中對出資不作最低限額要求,不規定貨幣資金的比例,對貨幣資金不要求驗資。對實物出資不要求辦理財產轉移手續。至于出資額是實繳還是認繳、出資的“實物”是什么、如何作價評估,都由章程確定,也就是說由全體設立人商議決定,給成員留下了高度自治的空間。

雖然法條中沒有明確規定,但是在專業合作社示范章程中有這樣的條款:“本社成員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等實物、技術、知識產權或者其他財產權利作價出資……成員以非貨幣方式出資的,由全體成員評估作價。”可以理解為,這些作為出資的實物必須是可用貨幣估價,在成員內部能夠達成相對一致的共同的價值認可,并且可以依法轉讓的財產。具體包括三個部分:(一)庫房、加工設備、運輸設備、農機具、農產品這些容易評估作價的固定資產類實物。(二)技術、知識產權是無形資產類,如農民個人或家庭所有的專利技術、注冊商標、商號、作品、發明等,可以評估,也可以參考其在合作社的用途集體協商作價。(三)其他的財產權利。民法意義上的財產權利是和“人身權利”相對的民事權利,指具有物質內容或直接體現為經濟利益的權利,以物權為主,主要包括所有權、經營權、承包權、相鄰權、抵押權、留置權、債權、智力成果權和繼承權等。結合當前農村經濟生活實際。可以作為實物出資的財產權有:(1)土地承包經營權。按照依法自愿有償原則,允許農民以轉包、出租、互換、轉讓、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2)土地投資收益權。這是從土地流轉制度中衍生出來的,不改變承包經營的主體,類似于土地與地上附著物的整體流轉,土地承包權人將土地連帶地上農作物、林木、果樹等投入一起出租來獲得收益。(3)對可作為實物出資的固定資產類實物享有的抵押權、留置權,在抵押、留置期間只要其他合作社成員同意,權利人可以作價出資。這是現代物權法精神在合作社出資中的體現,是物權法實踐的一個亮點。相信伴隨著物權理念的深入和社會經濟發展的要求,一定還會有新的財產權利可以作為實物出資。國家工商總局《股權出資登記管理辦法》自2009年3月1日起實施,股權已經能夠作為公司的出資。債權出資應該也為期不遠了。

四、農民專業合作社成員出資注冊登記應注意的事項

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在制度設計上還不成熟。從長遠發展考慮,當合作社完成了量的擴張之后,必然要求有質的提升,現行比較粗糙的財產法律制度很可能成為下一步發展的羈絆。比如設立時對出資額沒有最低數量限制,實物出資只需全體成員確認估價后,形成出資清單即可申請登記,使得合作社真實的法人財產難以確定,金融機構對其信用度無法評估,這是目前合作社貸款難的主要原因。同時,這些寬松條件允許了一些組織松散、財務混亂的小規模合作社的存在,由于缺乏制度的約束,走上規范化運作軌道就需要相對漫長的過程。因此,在目前農民專業合作社制度的現實條件下,工商部門在合作社登記時。一定要考慮到政策導向性制度設計中的不足。用登記的規范化來彌補制度的缺陷。不能違反法律和政策,故意抬高登記門檻,增加登記難度,更不能隨意變通,減少登記要件,疏漏法律環節,給財產問題的解決留下隱憂。

首先,申請設立合作社時要向登記機關提交的文件中,有i項要求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文件:(1)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設立大會紀要:(2)全體設立人簽名、蓋章的章程;(3)載明成員的姓名或者名稱、出資方式、出資額以及成員出資總額,并經全體出資成員簽名、蓋章予以確認的出資清單。如果是實物出資,在出資清單中要求寫明實物類別。這三項集中體現成員意思自治和對出資額、出資方式、評估作價標準的共同認可性,而且也最能反映出合作社的人和性質。這些文件的簽字、蓋章是不能簡化的程序,在登記中一定要嚴格要求,任何疏漏都有可能引發財產糾紛,造成出資人權益得不到保障,或者債務得不到清償。

其次,登記人員要做好合作社登記中的行政指導工作,向共同人或委托人講解每一項登記要求的法律意義。杜絕冒名頂替、虛報戶數和出資、實物出資不詳、肆意放大實物作價金額等行為,模糊出資的真實性,給以后的財務管理造成混亂。

篇7

關鍵詞:民辦學校法律主體融資環境擔保法修改

《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

”《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鼓勵社會基金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鼓勵信托機構利用信托手段籌集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的頒行,立法宗旨無疑是促進民辦教育的發展。然而,自兩法頒行的數年來,并沒有出現預想中的社會資金投資辦學的熱潮。相反,民辦學校的數量近年來卻呈現急劇下降的趨勢,各地甚至相繼出現了民辦學校破產倒閉的現象。上述局面出現的原因,我們不排除管理不規范的因素,也不排除被市場自然淘汰的因素。但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民辦學校規模發展急需金融信貸支持的今天,現行《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和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無疑是制約民辦學校發展的重大制度障礙。后頒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也有相關的規定。不難看到,立法上的滯后與缺位已成為民辦學校“融資難”的制度,各省市政府和金融機構采取了一定的扶持政策畢竟限于政策層面的支持,《擔保法》等法律法規的修改與完善勢在必行。本文在分析民辦學校“融資難”的法律因素的基礎上,擬對《擔保法》的修改與完善提出構想。

1民辦學校“融資難”的法理分析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教育體制的不斷深化和完善,我國民辦教育事業所取得的成績是舉世矚目的。據最新資料統計,2006年全國共有各級各類民辦學校(教育機構)9.32萬所(不含民辦培訓機構2.35萬所),各類學歷教育在校學生達2313.02萬人(資料來源:教育部2006年全國教育事業發展統計公報民辦教育的發展,不僅滿足了廣大人民群眾對教育的不同層次的需求,有效緩解了我國經濟建設與各類人才的供求矛盾,而且在完善教育結構,優化教育資源、深化教育改革,拉動相關產業等諸多方面都作出了積極的貢獻,有力地推動了我國教育管理體制、教育思想理論、教師隊伍建設乃至教育政策、教育實踐、學校辦學模式等重大變革,民辦教育已經成為我國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重要組成部分,并得到了國家立法的確認。然而,我們必須看到的是:在目前階段,我國民辦學校的發展在某種程度上主要還是依靠各級政府的政策扶持,制約民辦學校融資的國家立法問題還未能得到根本性解決。《擔保法》等法律法規亟需修改,理由與法律依據如下:

1.1民辦教育已經成為社會主義教育事業的組成部分

改革開放二十余年來,中國民辦教育所取得的成績是巨大的。在民辦學校沒有國家財政投入的特殊國情下,為保證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公平競爭,國家有必要修改現行《擔保法》,落實《民辦教育促進法》的相關規定,對民辦學校提供信貸支持,在明晰產權的基礎上,允許民辦學校為滿足自身發展需要,可以用全部的法人財產和投資人的股權對外擔保融資。

1.2民辦教育事業的“營利性”與“公益性”不僅沒有沖突,而且可以實現良性互動

民辦教育是一種與公辦教育不同的制度安排,在這種制度安排下,民辦學校主要通過民間資金舉辦并依靠學費運營,公辦學校則主要由政府舉辦并依靠維持。由于民辦教育具有公益性,其必然要求民辦教育也應當像公辦學校一樣獲得政府的財政支持;然而,在目前的國情下,民辦的身份在一無國家財政投入,二無社會捐助的特殊國情下,民辦學校只有通過盤活固定資產、相關投入以及通過長期辦學實踐形成的社會信用擔保融資,才能獲得自身發展所必要的資金。否則,民辦學校的發展資金便無以為繼。為實現,民辦學校規模與質量的良性互動,《擔保法》應賦予民辦學校用先期投入和長期積累的法人財產進行擔保融資的主體資格。

1.3我國民辦學校的本質特征是“投資”辦學,在法律主體上與公辦學校和國外私立大學有本質區別

在我國,民辦學校的主體是民間資本投資人按照《民辦非企業單位管理暫行條例》設立的獨立法人,其法人屬性顯然有別于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與國外“捐資”辦學為主體的財團性私立大學也有本質區別。在設立與運行方面,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主要靠國家財政性投入運轉和維持的,其法律屬性與靠民間資本投資人設立的民辦學校有重大區別。在我國現行法律框架和行政管理模式下下,公辦學校并未享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財產權的行使受到必要的限制的合理的,也是必要的。我國民辦學校是享有法人資格的獨立民事主體,除終極宗旨限定為“公益”外,其設立與運營與公司企業并無本質區別,在可以取得“合理回報”的現行法律框架下,投資人在民辦學校享有的權益在法律屬性上是股東權,投資人完全可以用股權進行質押融資。此與靠捐資辦學的國外私立大學有本質區別。在主要采取信托方式設立的國外私立大學,捐資人由于不能取得股東資格,不能享有股東權,其無權處分投入到私立大學的財產份額。我國民辦民辦學校作為獨立法人,其享有民事權利、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地位是由現行法保障的。《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按照法理,民辦學校對其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完全的民事權利。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民辦學校用其法人財產對外擔保融資是行使財產權的合法方式。《擔保法》和后頒行的《物權法》沒有區分公辦學校與民辦學校財產權的屬性,民辦學校的財產也一并被列為禁止抵押的財產范圍,無疑是剝奪了民辦學校以獨立民事主體的法律資格獲得信貸支持的權利。

1.4《擔保法》不僅與相關法律沖突,且嚴重滯后于民辦學校的發展實際

《擔保法》通過是在1995年,當時民辦學校在我國剛出現不久,數量有限,規模也不大。在當時的立法背景下,《擔保法》主要調整的是公立學校、公立幼兒園、公立醫院等主要靠財政撥款的“事業單位”。隨著民辦學校的發展,國家制定了《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將民辦民辦學校與傳統事業單位嚴格區分開來,而且制定《民辦教育促進法》,廢止《社會力量辦學條例》了中限制民辦學校財產轉讓、擔保的一系列規定,明確規定民辦學校可以獲得信貸支持,其立法宗旨是非常明確的。

關于《物權法》的適用問題。2007年新頒行的《物權法》第一百八十四條第(三)款沿襲了《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抵押”的規定。物權法的立法宗旨主要限于解決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物權基礎,適用對象是國家財政支持的“事業單位”。由于民辦學校不屬于事業單位,解決民辦學校擔保融資的法律障礙,不涉及《物權法》的適用和修改。

1.5民辦學校可以作為擔保主體的法律根據

1.5.1《民辦教育促進法》第四十八條規定:“國家鼓勵金融機構運用信貸手段,支持民辦教育事業的發展。”《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七條規定:“鼓勵社會基金組織為民辦學校提供貸款擔保,鼓勵信托機構利用信托手段籌集資金支持民辦學校的發展。”

1.5.2《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三十五條規定:“民辦學校對舉辦者投入民辦學校的資產、國有資產、受贈的財產以及辦學積累,享有法人財產權。”該條規定是民辦高校可以作為擔保人的現行立法依據。按照民法理論,法人有權對其法人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四項排他性權能,在產權明晰的情況下,民辦學校自然可以用其全部法人財產對外擔保融資。

1.5.3民辦學校既非社會團體也非事業單位

民辦學校有公益性質,但根據《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民辦學校的法人類型為“民辦非企業法人”,其本身不屬于《民法通則》框架內的社會團體法人,也不屬于事業單位,是一種全新的法人類型。如前所述,現行《擔保法》將民辦學校按照《民法通則》中“事業單位“法人進行調整,混淆了我國法人分類標準與依據。因此,《擔保法》的效力范圍不得及于民辦學校,民辦學校作為擔保人和保證人并無法律障礙。

由上可見,金融機構在擔保貸款實踐對民辦學校及其投資人的擔保主體資格和可用擔保的財產范圍進行限制,一方面是基于對民辦學校“公益性“的片面認識,另一方面是出于對法律風險的現實考慮。禁止民辦高校用法人財產和投資人股權擔保融資既無必要,也不利于民辦學校和金融機構的發展。

2《擔保法》有關條款的修改與完善

2.1關于民辦學校的擔保主體資格

2.1.1《擔保法》第九條的修改。將《擔保法》第九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修改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但民辦學校除外。”

2.2.2《擔保法》第三十七條的修改。將第三十七條“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作為財產抵押。”修改為:“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教育設施、醫療衛生設施和其他社會公益設施,不得作為財產抵押,但民辦學校為擔保自身債務的除外”。

2.2關于民辦學校可用于擔保的財產范圍

2.2.1關于土地使用權抵押

在《擔保法》第三十四條第(三)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四)款:“民辦學校以劃撥、出讓或租賃方式(租賃期50年以上)取得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或集體土地使用權。”

2.2.2關于房屋抵押

在《擔保法》第三十四第(一)款后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民辦學校所有的房屋和其他定著物。”

2.2.3關于權利質押

(1)知識產權質押

《擔保法》并未禁止學校的知識產權質押,鑒于公辦學校用校產擔保融資涉及國有資產,金融機構在實踐中對公辦學校知識產權質押一般會采取限制態度。但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投資體制不同,根據物權法定原則,消除金融機構對民辦高校質押貸款的法律障礙,有必要在《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中增加一項,明確規定民辦學校的知識產權可以作為質押標的。

(2)關于學費收費權質押

現行《擔保法中》中并無關于收費權質押的一般規定,《物權法》第二百二十三條也僅規定了應收賬款質押,既未明確應收賬款是否包含收費權,也未單列收費權質押。我們認為,既然高校收費權質押貸款已廣泛地運用于融資實踐,立法有必要及時規范,在《擔保法》第七十五條第(三)款中增加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可以用于質押的規定。

(3)關于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

學生公寓收費權質押是公辦高校后勤服務社會化的產物,并已有部門規章的規范,由于立法層級低,并未廣泛運用于學校擔保融資實踐。一般來說,民辦學校從運作之處后勤服務采取的就是市場化的運作模式,并已形成一定的規模資產。出于資產盤活的考慮,民辦學校急需用相關資產對外擔保融資。因此,《擔保法》有必要對民辦學校可以用學生公寓質押貸款作出明確規定。同理,根據民辦學校發展需要,《擔保法》除規定民辦學校學費收費權、學生公寓收費權可以質押貸款外,教材收費權、食堂收費權等也應一并納入《擔保法》的調整范圍,明確規定上述權利可以用來質押擔保貸款。

2.3關于民辦學校投資人的股權質押融資問題

民辦學校與民辦學校投資人是兩個不同的民事主體,在理順產權關系后,投資人完全可以用自己在民辦高校中享有的股權擔保融資。對股份與股權質押,《擔保法》已有明確規定,大多數省市已經啟動股權擔保融資實踐,在明晰產權和界定民辦學校法律主體的基礎上,民辦學校投資人用股權質押融資應無法律障礙。

參考文獻:

[1]張劍波.民辦高校可持續發展研究[M].長沙:國防科技大學出版社,2007.[2]梁慧星.中國民法典草案建議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4.

[3]朱泉鷹.擔保法(第二版)[M].廈門:廈門大學出版社2007.

篇8

谷良,博士,對外經貿大學國際商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1987年北京工商大學(原北京商學院)會計系碩士研究生畢業,獲得經濟學碩士學位,畢業留校任教。1992年12月破格取得副教授職稱,1995年12月又破格取得教授職稱。1993年受聘為碩士研究生導師。1993年7月開始在職攻讀博士學位,師從著名財務專家黃菊波教授,1996年8月獲得博士學位,曾任北京工商大學會計學院院長。兼任財政部會計準則委員會咨詢專家,《會計研究》編委、中國商業聯合會專家委員,中國會計學會理事、美國會計學會會員(AAA)、英國會計學會(BAA)會員。北京市高等學校優秀青年骨干教師和新世紀社科理論人才百人工程成員,科技部論證委員會專家。2005年英國卡迪夫大學高級訪問學者。

湯谷良教授多年來一直從事公司財務、管理會計的研究和咨詢,是公司“經營者財務”學說的倡導者。擔任國家自然科學基金、教育部、財政部多項科研項目主持人。科研成果豐盛,現已出版《高級財務學》、《企業重組與改制中財務設計》、《企業全面預算管理的理論與案例》、《打造VBM的財務理論體系框架》等40部,120多篇,并多次獲得教育部、北京市、中國會計學會等的有關獎勵。

在現代企業制度框架內,公司管理,財務為重。西方財務管理研究的重點是財務經營層次上的財務管理,即專業財務,在我國現代企業制度建立的過程中,根據我國現代企業的特點,僅以財務經營層次上的財務來概括整個企業財務內涵是不夠的。湯谷良教授在《會計研究》1994年第5期發表了《現代企業財務的產權思考》一文。湯教授認為,在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企業的法人代表成為法人財產權的經營者,法人財產權的核心是企業的財權,產權主體的實質是財務主體,企業經營者首先是一個財務管理者。從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分析,除監事會行使財務監督外,股東大會、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三個瓜分了企業全部財權,其中董事長和總經理的理財稱之為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這是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法人財產權的提出,使企業作為財務主體,其經營者具有財務自,有權獨立進行財務活動,經營者財務的著眼點是決策、組織和協調,而且這種決策主要是企業宏觀方面、戰略方面的。財務經理財務的著眼點主要是營運問題,經營者財務的職能是決策、組織和協調。隨后,湯教授陸續發表《經營者財務論――兼論現代企業財務分層管理架構》等論文,進一步豐富和完善了經營者財務理論。經營者財務概念的提出,是對中國財務理論的深化和財務實踐的升華,明確經營者在企業財務管理中的核心、主導地位,明確其不可推卸的財務責任,并強化財務約束,才能從根本上解決我國企業財務管理上存在的種種問題。

湯谷良教授在集團公司財務體制、全面預算管理、公司治理財務制度、財務戰略分析等方面建樹頗豐。《財務控制新論――兼論現代企業財務控制的再造》從“財務管理”而非“公司理財”的角度出發,按照建立現代企業制度和治理結構的要求,分析了財務控制的主體、目標、客體和方式的重新定義的主張,強調研究財務控制必須致力于具體實施方式系統架構和它們之間的融合,提出了財務控制權的取得與變換是企業價值的提升與實現的嶄新方式。著作《VBM框架下財務管理理論體系重構》,論文《管理控制工具的整合模式》、《長期“雙高”現象之謎:債務融資、制度環境與大股東特征》、《國有上市公司部分民營化的經濟后果》等研究成果廣受好評。

湯教授做學問,耐心,從來不急于求成、急功近利,以自己對科研的滿腔熱情與無窮的興趣推動不斷的探索和求知。他重視實踐,主張通過對分析案例來推動科研,在具體的研究過程中'擅長將政策、理論和實踐三要素統一在案例研究。踏實的研究作風,使得湯教授的研究成果能為眾多企業家所迅速接受,并為企業產生立竿見影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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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經濟發展取得了較為可觀的成就,但還存在許多問題,其中最為突出的就是現代公司制度的改革問題,制度因素是影響公司運營效率的關鍵所在。研究公司制度對運營效率的影響對我國經濟的發展有著重要的意義。

一、產權制度對公司運營效率的影響

產權制度是關系公司經營、管理等各方面運營的關鍵所在,它包含法人財產權和所有權二個方面,并具有如下特征:1、所有權與控制權相互分離,也就是說投資者投入法人的財產成為法人財產后,就失去了對屬于自己的那部分財產的控制權,法人財產權依法享有對法人財產的使用和控制權;2、產權分明是現代公司制度最為明顯的特點,也是公司“自負盈虧、自主經營”的基本保障。理順產權關系(即所有權與法人財產權相分離)形成產權機制,使之適應經市經濟的發展。

(一)我國公司產權制度存在的問題

在我國公司產權制度方面存在二個較為突出的問題:1、獨資公司過多(主要指國有企業)。從我國現有公司產權制度來看,國有獨資這種單一的國有產權關系不改變,各級行政管理部門理所當然的成為國有獨資公司的所有者,行政機構參與重大決策,政企不能分開,嚴重影響國有獨資公司的發展與壯大。2、產權虛置。這是由我國經濟發展的現狀引起的,我國全民財產數量龐大、種類繁雜、分布較散導致了層次過多從而引起產權虛置。

(二)改善產權制度,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的對策

1、完善制度。對我國國有控股公司(國企)而言解決產權虛置最主要的問題就是完善制度,改變原有的政府行使產權,形成新的產權主體。

2、規范產權多元化制度。規范產權多元化制度是我國現階段各公司(企業)經濟效益普遍低下的最主要改革方向,它明確產權、要求政企分開,加強科學管理。我國國有企業通過股份制改造,將單一的國有注資主體,通過引進外資入股、發行股票上市、鼓勵職工持股等手段吸引資金,提高公司(企業)的資本流動效率,有利于加強公司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以達到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的目的。

二、經營制度對公司運營效率的影響

隨著改革開放的進一步深入,我國公司(企業)的經營也逐步向生產經營為主的經營方針轉向,通過對生產和經營物化資本(商品),提高商品市場流動率,以達到公司經營的最終目標――利潤最大化。資本經營能使公司資產由死變活,使資本的經營流通中保值增長,有利于我國公司、企業提高生產技術,充分利用閑散資源,達到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的目的。

(一)我國公司經營制度存在的問題

近年來,我國公司在經營制度方針上取得了較為可觀的成效,但資本經營方向還存在許多問題,影響了公司運營效率的提高,主要表現如下:

1、無本經營、弄虛作假、資本虛置。當前我國老的國有公司(企業)改制后,缺少了國家的扶持、資金的投入,許多公司運營效率低下,虧損嚴重,無本經營;同時許多新注冊登記的公司,在注冊時原本沒有那么多注冊資金,弄虛作假,打通會計、工商等注冊環節,利用遠遠低于注冊資金或拼湊資金進行注冊,注冊馬上撤走資金,造成公司資本虛置。

2、片面追求資本經營,脫離了市場行為。當前一些公司只注重資本經營,而對生產經營不加以重視,造成資本經營與生產經營相分離,只是一味的追求公司上市,把上市作為一種“圈錢”的手段,而不腳踏實地的提高生產經營效率,最終導致公司運營效率低下,直至破產倒閉。

(二)改善經營制度的措施

1、嚴把公司注冊制度,對國有老企業采取債務重組。加大對工商管理部門的監督力度,規范會計制度,對當前我國公司注冊混亂的現象展開公司注冊資本金的不定期檢查,注銷弄虛作假的不法公司;對國有老企業,特別是虧損的公司企業進行債務重組,以股權方式的條件獲取銀行延期、減息,以減輕公司的包袱,對那些虧損嚴重的企業可以實施兼并、破立的方式重組資產,達到提高公司運營效率的目的。

2、樹立正確的資本經營觀念。我們要清楚公司的資本經營是以生產經營為提前的,不能將這兩方面分開進行,同時政府應該對上市公司進行嚴格審查,禁止上市公司以發行股票的形式進行“圈錢”活動,要清楚認識到上市只是為了融資,是為了公司更好的運營和發展壯大。

三、管理制度對公司運營效率的影響

(一)管理制度存在的問題

我國公司制度改革以來,在實際的運營過程中,有許多不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現如下:

1、董事會產生的辦法混亂、職能和權力形同虛設。當前雖然很多公司引進了科學的管理體系,對公司的運營效率有所提高,但還有較多的公司(特別是國有企業)雖然也在改革,確還是走行政化的方式,公司的管理者還是有政府指派,有的公司還是董事長與總經理一人兼任,造成股東的職能和權力不能得到保障,這嚴重違背了現代企業的經營管理機制,不能很好的以利益最大化為最終經營目標,總是受得上級行政部門的干涉,運營效率低下。

2、激勵機制不建全。當前,很多重組公司對員工的激勵還是隨心所遇,沒有有效的激勵機制根本不能很好的調動員工的積極性,長此以往,員工失去了集體榮譽感,工作散漫,這都將對公司的運營產生極大的負面影響。

(二)改善管理制度對公司運營效率影響的對策

1、強化股東大會的職能。公司應按照公司法制定完善的公司章程,明確指出股東大會的職責和權力,規范董事的選舉方式,在實際公司運營中形成相互監督、相互制衡的關系,當股東發現董事或者上層管理者有損害公司利益時,可以召開股東大會進行處理,以保證公司的正常運營。

篇10

[關鍵字]:經營者財務企業財務分層管理管理架構

一、中國企業財務學不能按西方企業財務學來架構

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環境下,中國企業財務是什么?由誰來管?管什么?怎么管?這是中國企業財務實踐中的主要議題,并成為財務理論的基本新問題。對此,不少人在和國際慣例的接軌聲中,大膽借鑒西方財務學的原理和方法。從目前的財務工作中和財務探究成果中,我們可以清楚的感覺到我國財務體系已被西方財務所取代的趨向,我以為這種趨向的出現應該引起我們的關注和思索。無論從概念判定,還是從內容分析,我國的財務和西方財務不能同日而語。在英語中"財務"是用"Finance"表示,"財務管理"用"FinancialManagement"表示。而"FinancialManagement"翻譯為中文,其表達又是多義的,如財務管理、金融管理、財政管理等。但中文里財務管理、金融管理、財政管理在概念上的區別是清楚的。從內容上分析,我們幾乎難以界定西方財務學和西方金融學的區別,而且西方財務學主要探索的是以企業市場價值最大化為目標,以金融市場為主要環境,以股票、債券等普通金融工具和衍生金融工具為手段的財務運作新問題,以此出發我們可以發現,西方財務學的特征是摘要:(1)在分析對象上,西方財務所考慮的企業僅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而且還限于上市公司的財務,把非上市分司,尤其是占企業絕大部分比重的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新問題排斥在外。(2)在涉及內容上,西方財務主要探索股份公司在金融市場的財務運作新問題,而對公司內部財務新問題,諸如公司內部財務機制、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集權和分權、生產經營和財務布置的協調,母公司和子公司財務關系的確立等很少涉及。(3)在財務管理的層次上,西方財務學首先就宣稱是在公司財務經理(FinancialManager,VicePresidentofFinance,Treasurer)層次上,探究如何進行財務管理新問題。正如美國J·費雷德·韋斯頓和托馬·E·科普蘭所著的《管理財務學》中的第一句就是"財務學可用財務經理的職能和責任來確定其定義"。(楊君昌等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2年版)無疑,這是在企業組織結構中第二個層次上討論財務管理,在該層次上的財務主要是企業財務決策執行性財務新問題。(4)從西方財務學理論基礎分析,西方財務學和西方經濟學的發展相互依存,水融。一般認為西方財務的理論基礎或者說財務學的基礎理論部分被稱為財務經濟學(FinancialEconomics),它可以劃分為7個基本的理論模塊摘要:資產組合理論、資本資產定價模型、期權定價理論、有效性市場假說、理論、MM的資本結構理論、不對稱信息理論。這些基礎理論構成西方財務的理論基石,這些模塊的涌現無不以西方經濟學的發展相聯系,并成為西方經濟學中最刺眼的成果之一。然而這些成果的可操作性或對企業財務實際的指導意義是不能高估的,這一點連這些理論發明者都承認的。

鑒于西方財務的上述特征,按照西方財務來架構中國財務理論體系和操作體系是不適宜,甚至是有害的。我認為,架構中國企業財務必須立足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按照獨立法人主體和財務主體的理念來分析企業財務管理的特征和要求;必須服務于各種組織形式的企業,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在借鑒西方財務有效、適宜內容、方法的同時,必須總結和弘揚我國財務管理包括傳統財務管理中的一些合理、行之有效的思想方法和操作原理。建國以來我國企業在財務管理上積累了多方面的有益經驗和做法,不少做法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仍然具有適用性,我們的任務是要科學地加以概括和總結。綜合這些考慮,在本文提出經營者財務的觀點,依此出發提出財務管理的分層管理體系。

二、法人財務權的確立和運行--財務分層管理的客觀基礎

《會計探究》1994年第5期發表了拙文《現代企業財務的產權思索》,在該文章里我探索性地提出了從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分析,除監事會行使財務監督外,股東大會、董事長、總經理、財務經理三個瓜分了企業全部財權,形成財務管理的不同層次的觀點,這三個不同層次的財務管理通過了《公司法》和各公司章程的規定,明晰了各自享受的財權和有效的約束。這里在此基礎上,就這三個層次對企業財務和財務經理財務三個層次的觀點,其中董事長、總經理的理財本文稱為經營者財務,處于財務管理的核心地位,這是由法人財產權的性質和地位決定的。

按照目前流行的解釋,所謂法人財產權是指企業依法成立取得法人資格后,對出資者投資形成的資本金及其增值以及企業在經營中負債形成的全部財產,依法享有法人財產的戰勝、使用、處分和相應的收益權利,并以其全部法人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對出資者承擔資本保值增值的責任。出資者只以投入企業的資本額對企業債務承擔有限責任。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下,企業成為獨立的產權主體,企業的法人代表成為法人財產權的經營者。我認為,法人財產權的核心是企業的財權,產權主體的實質是財務主體,企業經營者首先是一個財務管理者。

法人財產權產生的前提是股東和公司董事之間的信托關系(即以信任為基礎,以委托為方式,由企業經理股東經營企業的法人財產)。但是,從財務管理上分析,這種信托責任或信托關系具體又包括兩個層次摘要:一是企業出資者委托董事或經理為其人,以實現企業投資者收益最大化目標來管理企業財務;二是企業內部高層經營者委托中層經營者(財務經理)行使企業中層級基層財務活動進行管理的權力。遺憾的是,目前我們討論財務管理主要局限于第二個層次上的財務新問題,盡管這是最直接、最明顯的財務關系,但并不是最關鍵、最主要的財務關系。

法人財產權概念的提出,使原有集所有者、經營者、財務經理職能于一身為特征的財務機制和層次,發展成為所有者、經營者、財務經營人員分工協作為特征的財務管理機制。此時,企業的整個財務管理活動已表現為下表所示的三個基本決策層次。管理層次管理主體管理內容管理特征

所有者所有者①決定經營方針①長遠眼光

和投資計劃

財務股東(大會)②選舉董事②主要目標

③批準企業財務③審議重要文件

預決算

④決議公司清算

分立、合并

經營者董事長①具體財務戰略①中、長期眼光

財務總經理②合理的組織②具體戰略

③有效的控制批③財務決策

準預算

④動態協調

⑤聘任或解聘財

務經理

財務經理財務經理①擬定各種計劃①短期眼光

財務財務人員②具體日常財務②執行決策和預算

決策

③決策財務分析③財務控制

和報告

④實施財務預算

在以上三個層次的財務管理中,經營者財務是主要的,理由是摘要:

1.所有者財務在企業以法人形式存在以后主要是一種監控機制,而不是一種決策機制。在現代企業制度下,資本出資者和企業經營者出現錯位日趨明顯,即所有者并不一定是企業的經營者,法人概念的提出,使企業作為財務主體,其經營者具有財務自,有權獨立進行財務活動,包括資金籌集、投資、使用、分配和償還的自和財務猜測、財務決策的自。這些權利排斥著包括出資者在內的任意干擾。況且,作為企業財務探究的重點決不是出資人意圖是什么,而是關注經營者應該如何理財,完成信托責任的新問題。

這里所說的所有者財務主要是一種監控機制,在"經理革命"的浪潮中得以進一步體現。所謂經理革命即領取薪水的經理人員在高層管理中逐漸取代傳統的所有者而占支配地位,這里現代工商企業擴張的產物,也是現代企業制度的特征。這種經理式企業在美國到本世紀50年代基本成熟和完善。因為經理革命的完成,牢固地確立企業經在企業經營財務決策中的中心地位,原始出資人難以再染指企業財務決策,企業的法人產權越來越由經理階層全權支配和處置,法人財產日漸脫離原始產權而不斷徹底獨立化。盡管,這種變化并不意味股東控制本身已經不存在,更不能認為所有權已經沒有什么意義,只是股東對企業經理的控制更注重通過股票市場來實施間接控制。

2.財務經理的財務是注重日常財務管理,是經營者財務的操作性財務。財務經理的職責,根據外國經驗和我國具體情況財務經理的職責可規定為以下幾項摘要:(1)處理和銀行的關系;(2)現金管理;(3)籌資;(4)信用管理;(5)負責利潤的分配;(6)負責財務猜測、財務計劃和財務分析工作。

正如詹姆斯·C·范·霍恩所說摘要:"本人在同許多公司財務主管人的交談中了解到,他們大部分時間花費在管理流動資金上,長期投資和籌資決策等方面占用時間則較少。"(參見《財務管理學原理》詹姆斯·C·范·霍恩著王文元等譯,遼寧人民出版社1987年版,序言)。財務主管人員的職責的規定是由他們的地位決定的。所以,假如把財務管理的全部內容僅僅界定為財務經理的職責范圍,其局限性是十分明顯的。

3.經營者財務才是企業財務的精髓。企業財務的主要著眼點是財務決策和財務協調。從財務決策上看,企業財務方面的融資決策、投資決策和股利政策的布置都事關企業生存和發展,這些決策尤其是長期財務決策一般和企業組織結構中的最高經營者緊密相聯。如固定資產投資決策、設備更新改造、對外擴張、股票發行、債券發行決策、公司改組、融資租賃等對于企業長期盈利能力有戰略影響,因此只能由企業最高層次來考慮。可以說,財務決策是典型地涉及到企業最高層次的決策或者說企業所有重要決策都具有重要的財務意義。這些新問題是財務部門不能所及的,盡管財務經理可以或應該參和猜測分析和決策以后要組織決策項目實施。

從財務協調上分析,把資金運動、現金流量和生產經營活動有序協調,實現財務、產品、市場、技術、人才管理的統一,僅僅依靠財務經理的努力而沒有企業經營者的參和是不可想象的。

三、全局性、系統性和戰略性--經營者財務的進一步界定

看來,經營者財務命題的提出是對財務經理財務的發展和升華,因為摘要:

1.經營者財務的對象是全部法人財產,是對企業全部財務責任,包括出資人資本保值增值責任和債務人債務還本付息責任的綜合考察。財務經理財務主要是短期資產的效率和短期債務的清償。

2.經營者財務的著眼點是決策、組織和協調,而且這種決策主要是企業宏觀方面、戰略方面的。財務經理財務的著眼點主要是營運新問題。在協調上分析,經營者財務要關注兩個協調摘要:一是外部協調,即協調企業和股東、債權人、政府部門、業務關聯企業、社會監督部門、中介機構等錯綜復雜的關系,目的在于樹立企業良好的財務形象;二是內部協調,即協調企業內部各單位工作、業務上關系,目的在于減少內部磨擦,使各項工作有序和諧、提高運行效率。

3.經營者財務的主要手段是摘要:

(1)合理的組織。包括機構設置、各項制度、規章和考核獎懲等。

(2)嚴格的制度。包括各項規章、考核和獎懲辦法。

(3)明確的管理方針、財務政策。

(4)動態協調和例外管理。即對企業經營運行中的新問題,包括生產經營的隨機變化和財務關系的不協調等隨時加以修正和解決。

4.經營者財務的約束機制的企業約束機制的關鍵。

在現代企業制度下,按照法人治理結構機理,通過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工會等組織機構的設置和這些組織機構之間范圍的科學分工,保證了所有者、經營者、勞動者之間的相互制衡,這種制衡約束機制制約的主要對象是企業高層經營者。尤其在完善的市場體系下,股東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買賣股票的方式來評價企業經營者的業績,影響公司的經營決策。如當股東對現任經理或公司的經營狀況不滿足而拋售股票時(即股東用腳投票),會引起該公司股票價格下跌,股價下跌會使該公司面臨一系列困難和危機,以致破產倒閉。假如這樣公司經理也將承擔職業風險。

四、財務分層管理理論是對中國財務理論的深化和財務實踐的升華

財務分層管理理論,尤其是經營者財務概念的提出,我認為在以下幾個方面繼續和弘揚了我國傳統財務管理不少應該肯定的東西摘要:

1.在財務管理所涉及的企業范圍上,中國財務探究的是所有企業的財務新問題,既包括公司制的企業,也包括非公司制的企業,既包括大中型企業,也包括小企業的財務新問題。而不象西方財務所考慮的企業僅僅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把非上市公司,如有限責任公司的財務新問題排斥在外。

2.在涉及內容上,中國財務考慮的重點是企業內部財務新問題,諸如企業內部的財務運行機制、內部財務管理制度、集權和分權、生產經營和財務布置的協調等。在內容上,中國財務管理滲透西方財務四個無法比擬的結合摘要:財務管理和生產經營管理的結合;內部管理制度和外部政策要求的結合;財務的價值管理和實物管理的結合;財務的合規性和合理性的結合。這幾個特征既和西方財務主要探索股份公司在金融市場的財務運作新問題相區別,而且和財務的專業管理相區別,可以說,要不是經營者財務,不可能實現上述結合。

當然,經營財務決不是對我國傳統的、有益的財務管理體系和機理簡單的重復,在弘揚傳統財務管理精髓上,經營者財務的觀點又使得中國企業財務以開放的心態向更新奇、更深層次的方向發展摘要:

第一,經營者財務產生的客觀基礎是市場經濟條件下,投資者和經營者的信托責任關系。

第二,經營者財務的內容,在關注內部財務運作的同時,還要關注企業的商品市場、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產權市場上的財務運作新問題。商品經營、貨幣經營和資本經營成為企業財務管理的三大主體。

第三,在制約機制上,經營者財務的決策最直接受到所有者財務意識、要求的制約,而首先不是政府作為社會經營者的政策、計劃的約束。

第四,在財務管理方式上,由以"靜態"管理為主向以"動態"管理為主。在我國傳統體制下,企業資產很少通過市場流通,改變所有者主體,對資產管理主要側重企業內部實務量的增減,資本的凝固狀態導致大量資本難以發揮應有效益。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企業產權的價值化、商品化、市場化成為必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