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民財產性收入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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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人們常說,土地是農民的命根子。“三畝地,一頭牛,老婆孩子熱炕頭”,這曾是中國農民追求的最高境界。土地與農民如此息息相關,談到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土地是繞不開的話題。然而,長期以來,土地僅僅是作為農民最重要的生產資料而存在,卻忽略了土地其實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和資源。
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要賦予農民更多財產權利,這就包括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及房屋財產權、集體資產收益股權。如何將這些權利落到實處,切實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再次成為熱點話題。事實上,在十七大報告中就曾提出“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但現實是,在增加財產性收入上,無論城鄉都呈現出增速慢、比重低的現狀,尤其是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僅占總收入的2%左右。
在這樣的現狀下,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被認為潛力巨大,值得期待,但同時也是困難重重、阻礙多多。農業部部長韓長賦曾表示,十八屆三中全會為農村土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推進改革的基本出發點是為了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盡管方向明確,但通過探索試點變成經驗制度,還需要時間和實踐的檢驗。而受現行法律法規的限定,農民的財產權利在放活上有著現實難以逾越的障礙。
去年9月,四川推開了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改革試點,選擇了15個縣作為試點縣,旨在探索建立以產權為紐帶,以股份制改造為載體,以盤活資源為核心的農民財產性收入新機制,增加土地承包經營權、集體林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宅基地和農村房屋使用權、小型水利工程產權等方面的收入。成都憑借在統籌城鄉改革試點中,農村各類權利確權頒證工作打下的堅實基礎,占了4個試點名額。
篇2
一、什么是“財產性收入”
“財產性收入”,按照國家統計局的統計指標解釋,是指金融資產或有形非生產性資產的所有者向其他機構單位提供資金或將有形非生產性資產供其支配,作為回報而從中獲得的收入。它一般是指經營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顯然,要“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就必須以穩定的公民財產以及明確的私人財產權作為前提,也就是一要有條件置產,二要有法律的保護。
毫無疑問,《憲法》關于私人財產權的規定、《物權法》的規定以及資本市場有關法律的不斷完善,為十七大報告的這一全新提法提供了法律基石。但在另一方面,這一塊法律基石仍有待不斷完善。像對社會弱勢群體財產權的保護,尤其需要法律的支持。比如,農民的土地、小攤販的攤位和工具、農民工的工資等就是如此。盡管與富人的財產相比,這些在社會財富總量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卻是很大一部分公民的謀生之本,是他們維持基本生存和生命尊嚴不可或缺的財產。因此,我們必須首先要“創造條件”,加大力度保護好低收入社會階層的基本財產,在此基礎上“創造條件”,想方設法提高他們的“財產性收入”。同時,我們也必須正視社會上貧富分化的現實。財產性收入是一種衍生財富,沒有財產,就不可能有財產性收入。因此,在對待財產性收入時,對于社會上不同的收入階層,應該有不同的制度安排。
二、制約當前農村居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因素
目前在城市,房租收入、證券投資收入等財產性收入已成為不少家庭的主要收入來源,而對于普通低收入群體特別是地處偏遠地區的廣大農村居民來說,財產性收入的來源幾乎只有銀行儲蓄一種方式,甚至一部分農民根本就沒有財產性收入。2006年,我國農民人均收入實際增長7.4%,增收的部分主要來源于工資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收入,對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量的貢獻率為60.2%,財產性收入的貢獻則微乎其微。在目前我國銀行利率實際為負的情況下,廣大農民群體要獲取財產性收入更是變得十分困難。具體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第一,虛擬化的土地集體所有制難以形成財產的集聚效應。當前我國農村雖然實行了土地的集體所有制,從表面上看土地集中程度很高,但事實上并非如此。它主要表現在土地的所有者主體被虛擬化了,從而導致利益與責任極不對稱。代表集體組織的管理者由于沒有對土地的所有權,因而對土地的收益往往不負責任,從而缺乏經營的積極性,這種土地產權主體虛置使得農民由此而獲得的財產收入受到了根本性制約。
第二,農業生產傳統的分散經營模式不利于財產的形成。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市場主體的競爭力強弱與組織化程度的高低是成正比的。改革以來,我國農村實行“”,農民的生產經營活動以農戶為單位,每一農戶經營的土地非常有限,按每戶三人計算,每戶經營的土地約在7畝左右,要在人均2.3畝的土地上把農民的收入提高到發達國家或中等發達國家的水平,并實現農業現代化,是很難做到的。農戶的生產經營行為過于分散,在生產經營上仍處于“戶自為戰”的狀態,農戶經營行為協調性也較差,組織化程度極低,甚至有些地方根本沒有協作性組織,這使農戶經營行為有很大盲目性,在市場競爭中很難形成優勢,進而影響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進一步提高。
第三,絕大多數農民的土地、金融資產和房產等財產難以形成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以產權契約、金融票據、證券契約形式將財產資本化的所得。讓財產、資本產生收入,必須具備兩個基本條件:一是產權界定,二是有合適的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如果沒有金融市場與金融工具把未來收入做票據化、證券化變現,那么個人至多只能感覺到擁有什么,但這些財產并不會帶來收入。只有具備上述兩個條件,個人財產在市場交易中才能成為收入。從權威的統計數據來看,當前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表現為租金,如房租和地租等等。但當前的情況表明,能收取租金的基本上是靠近城市的很少一部分農民,在其他廣大的農村,房屋出租市場和買賣市場幾乎還未建立起來,農民即使有房產,也很難形成現實的收入。對于金融資產,一方面,農民的擁有量極為有限,與城鎮居民相比可以忽略不計;另一方面,農村金融市場的建立也是困難重重,農民即使擁有一定的金融資產,想讓其轉化為收入,在當地也找不到市場。另外,對廣大農民來說,由于資產規模小、專業知識不夠、承受風險能力差,想獲取豐厚的投資回報也不是件容易的事情。
第四,土地承包權本身被認為是一種財產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資源。但問題是,由于現階段農村土地屬于集體所有,而代表其產權的合法主體是村民委員會、村民小組和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這使得農民權益經常受到少數“人”的不法侵犯,或是受到來自公權(如地方政府在土地征用、補償過程中)的不當侵占,使得農民的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因此,農民這部分財產性收入更多只是具有象征性意義。
三、提高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措施
近年來,股票市場和房地產市場出現了前所未有的投資機會,股票價格和住房價格突飛猛漲,使得城鎮居民的財產價值和財產收益大幅增加。可是這種情況不但很少惠及廣大的農民,而且實際上是進一步加劇了社會財富向少部分人群集中,造成財產性收入分配的新的不平等。從縮小城鄉收入差距的角度出發,我們不僅要為更多農民提供擁有財產性收入的條件,而且要保證財富分配的公平性,避免社會財富向城鎮的過度集中,政府應該采取適當的措施,讓廣大農民擁有更多的財產,成為名副其實的有產者。
第一,采取切實可行的措施,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農民的收入增加了,用于消費外的部分就可以轉化為財產。當農民把消費之外的收入用于購買股票或存入銀行時,收入就轉化為金融資產;當農民把消費之外的收入用于購買房產時,收入就轉化為物質資產中的房產。現階段我國農民收入水平還很低,財產基數小,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低,因此,提高我國農民收入應視為當前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的重要前提。鑒于現階段農民收入的主體由工資性收入和生產經營性收入兩部分組成,因而提高這兩塊收入對農民來說意義就非比尋常。可行的辦法是,加快農村富余勞動力轉移步伐,拓寬農民非農就業渠道,在初次分配領域著力提高農民工工資,加大對農民工工資拖欠的打擊力度,確保他們的合法權益;繼續加大對“三農”的支持力度,大力發展特色農業,加快農村二、三產業發展,促進農民收入持續增加是我們現階段首先要完成的任務。
篇3
[關鍵詞] 土地財產權利;農民財產性收入;征地;承包地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
[DOI] 10.13939/ki.zgsc.2015.08.
1 農村土地產權限制農民財產性收入增加的現狀
農民收入構成除了家庭經營收入、工資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之外,還包括農民財產性收入。目前農民財產性收入微乎其微,僅占農民收入的5%左右。因為農民收入的總體水平比較低,用于家庭的生活消費、就醫教育及生產性開支以外就很少剩余,能夠用于投資的資產十分有限,而另一方面,農民擁有大量的土地、山林等不動產資源,還有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和集體收益分配權等各項財產權利。在當前,土地已經成為城鎮化進程中的重要稀缺資源,而且土地市價仍在不斷攀升,那么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將會具有巨大的增長潛力。但是,由于我國現有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設計上存在很多缺陷,農民的土地財產權益還沒有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障,而這也嚴重影響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持續增長,具體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1 征地補償金不及土地市場價值
我國相關法律規定,“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規定對土地實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給予補償。”在我國實際征地過程中,政府壟斷土地供應市場,獲取巨額的土地增值收益。而農民只能根據“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給予最高不超過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的補償標準,收到有限的補償金。土地是農民生存發展的基本保障,是留在農村務農的廣大農戶維持家庭生計的主要支撐,當被征地農民失去土地后,得到的少量補償金不足以支付農民土地價值的全部補償。據調查,被征地農戶戶均征地2.59畝每戶共獲得征地補償費7.15萬元,人均征地補償費1.49萬元。而以東部沿海地區人均消費支出5789.45元/年,戶均消費支出2.3萬元/年計算,所得的征地補償款勉強維持農民不到4年的基本生活開支,更談不上維持被征地農戶的長期生活開支。
1.2 承包地流轉收益過少
目前,由于很多地區的農村剩余勞動力都向城鎮轉移,也就引發了農地出現拋荒撂荒現象,土地粗放經營問題嚴重。由于非農就業穩定性不強,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規范性不夠,穩定性不強,規模化程度不高,農戶對于流轉承包地還有諸多顧慮。調查發現,農戶對流轉土地的安全性不夠信任,害怕流轉出去的土地不能要回。因此,農戶一般選擇親朋好友及本村大戶等可信任的流轉對象,這樣無疑限制了土地流轉。合理的利益補償機制尚未建立。許多農戶為了能隨時要回土地自行耕種,流轉土地時往往只是通過口頭協議象征性收取流轉租金,這樣租金金額一般較小甚至是無償流轉。相比于農戶與農戶之間的土地流轉,農業企業承租土地一般能夠支付較高的流轉租金,高的可達每年800~1000元/畝。但由于企業生產經營用地規模較大、流轉期限較長,很多流轉地使用期限在10年以上,這樣就使得許多農戶出于對保護承包地的財產權益的考慮,不會將承包地主動承包給企業。
1.3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受到較多限制
近年來工業化、城鎮化正在農村快速發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也在因為發展的需要使得身價倍增。但是由于我國多年來對于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多重限制,農民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上的財產權益并沒有充分體現出來。一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直接入市受到嚴格限制。受到法律許可的用地情況,僅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使用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興辦企業,或者與其他單位、個人以土地使用權入股聯營等形式共同舉辦企業。使用權流轉也被限定在所興辦或共同舉辦的企業之間,因破產兼并等情形而導致的土地使用權轉移,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進行建設所要使用土地必須依法申請國有土地。依照目前的法律規定,國家征地已經成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為城鎮建設用地唯一法定渠道,農民集體所有的農村建設用地,既不可以在符合國家土地規劃與用途管制的前提下自行開發,同時也無法自由進入土地資本市場進行使用權流轉,這將嚴重影響農民土地財產權益的實現,也嚴重限制農民獲得財產性收入。二是國家法律對農民宅基地流轉提出嚴格限制。農民的宅基地是我國農民重要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組成部分。我國國家相關法律規定,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而且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房。宅基地流轉只被允許在村集體內部成員之間進行流轉,這種局限性,必然導致宅基地的經濟價值嚴重縮水,這對于買賣雙方來說不僅造成不便,也都是嚴重的損失。當前來看,如果農戶將宅基地出售給集體以外農民或是城鎮居民,就算能獲得較高的經濟利益,但卻得不到國家法律的保護。
2 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益,增加農民財產性收入
2.1 明確界定農民土地財產權利,增強農民產權意識
明晰土地產權是保障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基礎,是農民獲得財產權益的前提。沒有明確的產權界限,農村產權制度不完善,農民也不能安心,農民的土地產權交易也受到嚴重限制,很多人必定會趁機攫取稀缺的土地資源和獲益機會損失的還是廣大農民的利益。為此,農村土地管理制度的完善,就顯得格外迫不及待。確權的關鍵一步,就是要加快推進以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等為主要內容的農村集體土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使農民看到實實在在的權利。為農民頒發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書和宅基地使用權證書,將土地的使用權、收益權和部分處分權明確賦予給農民,防止以農村土地歸農民集體所有為名強征農民土地的行為再次發生,使農民更好地維護自身財產權利,實現土地財產權益最大化。
2.2 推進征地制度改革,提高農民土地補償收入
農村征地現象越來愈多,因為征地引發的事故也已愈演愈烈。政府應該規范征地過程,減少強制征地范圍,并給農民合理的征地補償金。征地用途分為公益性和經營性用地,應該逐步淡化政府對經營性征地項目的行政推動,大幅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我們應適度借鑒國外市價補償的做法,加之各地經濟發展水平,將征地補償以農業產值為依據逐步轉變為以土地市場價值為依據,不管是公益性項目建設征地還是經營性項目征地,都要按土地市場價格予以補償,進一步改進征地補償方式。征地之余,我們也要為被征地農民預留發展用地,防止農民失地后產生生計問題。積極引導村集體和農民以股份合作的方式參與到項目開發和服務配套中來,為被征地農民獲得更多持續穩定的收入來源。再一個重要問題就是,解決好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和社會保障問題。在征地足額補償的同時,地方政府應該多為當地農民考慮,從土地出讓收益中拿出適當比例建立社會保障基金,將失地農民納入當地社會保障范疇,統籌考慮被征地農民就業、住房、養老、教育、醫療等農民備受關注問題,讓他們享有與城鎮居民相同的公共服務和社會保障制度,解除他們失地后的顧慮。
2.3 放開經營性用地的開發經營,讓農民獲得更多增值收益
市場化運作有利于逐步推行經營性建設用地項目,用地單位與農民集體直接對話協商,可以允許農民在符合土地利用規劃和用途管制的前提下,通過出讓、轉讓、出租和入股等方式流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對于經營性用地的使用,既可以直接將集體建設用地出租給企業,也可以根據土地利用規劃,在集體建設用地上建設廠房公寓等進行出租,更有一種方式是通過土地折價入股的方式與其他單位或個人進行共同開發建設,逐步實現農民集體土地與國有土地“同地、同價、同權”,讓農民享受更多合法收益。在國外,很多農民以土地作為資本直接參與工業化和城鎮化建設,尤其是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具有很高的經濟價值,當地農民可以按規劃要求,利用村集體內部整治剩余的建設用地,自行開發建設鄉村旅游和休閑娛樂項目,更好地發展農村二、三產業,在合理開發農村土地資源中穩步增加財產性收入。
2.4 擴大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范圍
承包地、宅基地是農民重要的土地財產,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農民獲取財產性收入的重要權利,排他性、可分割性和可轉讓性是土地權利的明顯特征。土地資本化和市場化,有利于實現農民的土地權利。農民貸款難一直是阻礙農村經濟發展的難題,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從理論上說,具備融資條件。進一步開展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有利于解除農民缺乏有效擔保物而導致融資難的困境,更有利于推動土地從保障屬性向資產屬性轉化,更好地實現農民土地財產權利的經濟價值。為此,可根據各地區經濟發展和社會環境,適當選擇農業特色優勢明顯,土地規模化程度較高的地區開展土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試點。特別是對已進城落戶的農民嘗試開展宅基地使用權抵押貸款,這樣農民既可以多一份收入,也可以為市場發展增加更多可用資源的選擇。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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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4
關鍵詞:收入結構 消費水平 農民增收
按照不同的來源劃分,農民的收入有經營性收入、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四種形式。其中,經營性收入一直以來處于主體地位,工資性收入占有重要地位,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較少但近年來呈現快速增長的趨勢,所占比重也逐漸增加。如下表所示:
農民收入構成比例(2006-2010)
數據來源:中國農村統計年鑒,2011
這四種收入形式均有其不同的性質和特點,對農民消費水平和消費質量也有著不同的影響。通過探究農民收入結構對消費的不同影響,針對不同類型的收入影響農民消費的不同形式和程度,采取相應的政策措施,有利于提升農民的消費水平,改變當前我國農民消費相對滯后的局面。
經營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
家庭經營性收入農民通過從事農業勞動獲得的報酬或收入的總和, 在農民的收入構成中,它占有非常重要的主體地位。近年來,農民的家庭經營性收入總體水平不斷提高:1990年,我國農民的家庭經營性收入平均只有519元;到2010年,已經達到2833元,比30年前提高了5倍有余。但相對于其他類型的收入來說,經營性收入增長的速度比較緩慢,在農民家庭總收入中所占的比重逐年減少,如上表所示,2010年,農民經營性收入所占總收入比重比2006年降低了近6個百分點。
農民的經營性收入具有增長性、穩定性和永久性的特征,它是農民消費的主要支撐,對于農民的消費起著基礎性和保障性的作用。具體來說,經營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表現以下方面:
一、經營性收入是對農民基本生活消費的重要保障
基本生活消費是能夠滿足人們基本生存權利的消費,主要包括衣食住行四個方面。馬斯洛的需求層次理論認為生理需求是人類必須的也是最低級別的需求,是人類生存和繼續發展的保證,而經營性需求的首要的功能就是滿足農民的生理需求。
二、經營性收入對農民發展性消費的影響不很明顯
當前農村的醫療、養老保障制度不健全,農民在消費中大多持謹慎態度,信心不足,而且農民的經營性收入主要是一種保障性收入。因此,除基本的衣、食、住、行生活消費之外,農民一般把經營性收入剩余用于儲蓄或用于擴大再生產,只拿出很少一部分剩余進行娛樂、保健、教育等方面的消費。
三、工資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
近年來,我國城市工業、鄉鎮企業以及服務業的迅速發展為廣大農民大大拓寬了就業渠道,增加了他們的勞動收入。數據顯示,農民的工資性收入不斷攀升,2010年農民平均工資收入為2431元,比2005年的平均水平提高了一倍有余,年增長速度一般維持在10%左右,其所占農民總收入的比重也逐年增加。
農民的工資收入是一種暫時性的、不穩定的收入。勞動合同的不穩定、工作轉換的頻繁性和制度保障缺乏等因素導致農民對打工收入沒有穩定的預期,并且勞動技能低引起的報酬低下、用工單位的歧視性待遇和社會對農民非農就業的忽視使得農民的工資性收入具有不穩定性和保障性差的缺點。因此,工資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不同于經營性收入。具體來說,工資性收入影響農民消費的以下方面:(1)工資性收入對農民的食品、服裝、交通等影響較弱。一方面,對于大多數農民而言,食品、服裝、交通消費需求可由經營性收入滿足。改革開放以前,我國農村實行制度,由于生產力低下,農民收入結構單一、水平低下,難以滿足農民基本的生存生活消費。但隨著傳統農業向現代化農業的過渡、農村制度的改革以及農業技術的進步,農民務農產生的經營性收入已經完全可以滿足溫飽需求。另一方面,農民的工資性收入大多是進城務工的所得,工資水平一般比城市居民低,很多奢侈的服裝、交通工具等消費品對于打工的農民來說仍是不可企及。所以工資性收入的提高對于基本消費品的消費水平改變不大。(2)工資性收入對農民的住房、文娛、服務等消費影響顯著。對相當一部分農民來說,改善居住條件是他們進城務工的一個重要目的,工資性收入的多少與穩定程度對農村的住房建設和與之相關的產業鏈有著重要關聯,一般工資性收入每增加1%,農民的住房消費支出會增加0.45%左右,工資性收入對農民住房消費的重要性可見一斑;就文教娛樂用品以及服務消費而言,工資性收入也非常重要,調查顯示,除用于住房支出以外,農民幾乎把所有剩下的工資性收入用于文化、教育、娛樂等消費。在工資性收入中,此類消費項目的邊際消費傾向高達0.53左右。
四、財產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
隨著我國城市經濟的發展,證券、金融、房產等投資品價格大幅度攀升,城市居民的財產性收入大大提高,然而對于農民來說并無這方面的優勢。近年來,農民財產性收入雖然逐年增加,但增幅不大,2010年農民平均財產性收入只有202元。從可以看出,從2006年至2010年,我國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所占總收入比重一直維持在3%左右,所占農民總收入的比重并不高。
財產性收入不是農村居民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只是農村居民收入的重要補充。但財產性收入的增加從側面也反映了農民財富總量的增長,是影響農民消費的重要收入因素之一。具體來說,財產性收入從以下方面影響農民消費:
(一)財產性收入對農民的消費具有很強的驅動力
財產性收入一般數額較少,所占收入比重不大,但在觀念上,農民一般把它視作“偶爾”或“不正常”的收入。因此,當財產性收入獲得時,農民會幾乎把全部收入用來消費而非儲蓄。統計顯示,當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增加1個單位,其消費支出增加2.34個單位,而當總收入增加1個單位,農民消費支出只增加0.57個單位。因此,財產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驅動作用遠遠大于其他形式的收入。
(二)財產性收入對基本生活消費影響顯著
大多數地方的農民的財產性收入主要依靠利息和租金的手段獲得,來源途徑單一,收入很低。財產性收入的這種性質直接決定了它不適合農民用來購買大宗的、價格昂貴的消費品,只能停留在衣食、出行等基本的家庭生活消費層面。其中,財產性收入對衣著消費的影響最大,其邊際消費傾向為0.18,即當農戶的財產性收入每增加1%時,用于衣著服裝上的消費將增加0.18%。
五、轉移性收入對農民消費的影響
近年來,隨著黨和政府對農業支持力度的加大以及“以工促農”政策的實施,特別是免除農業稅、實施種糧補貼以來,廣大農民的轉移性收入大幅度增加。2004年以前,農民的轉移性收入不足百元,2010年則增長為453元,增長幅度高達500%。轉移性收入在農民總收入中的比重也迅速由原來的3.9%增長為7.7%,成為農民收入的重要組成部分。
轉移性收入具有很強的政策性、保障性和穩定性。一方面,轉移性收入的增加有利于消除農民小心謹慎的消費心理,從制度上保障農民消費水平的提高;另一方面,政府的對農民一般轉移性支付具有較強的計劃性和目標性,有利于促進農民對特定消費品的消費。
從收入結構的角度來看,收入水平對農民的消費結構、消費質量具有決定性的作用,但四種不同的收入類型對農民消費的促進作用、促進程度卻各不相同。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性收入是提高農民消費水平的中堅力量,財產性收入擴大了農民的消費范圍,轉移性收入則為農民的放心消費提供保障。當前我國農民正從傳統型消費模式向質量型消費模式轉變,為成功實現這種轉變,一方面需要鞏固農村家庭經營性收入的主體地位,清除工資性收入面臨的障礙;另一方面需要大力促進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六、結束語
以上是我從收入結構入手對農民消費模式和現狀的一些看法,但我個人的學識仍舊有限,不足之處,歡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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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5
農民收入問題的“四大差距”
2004年以來,農民收入擺脫了持續徘徊局面。農民人均純收入由2003年的2622元增加到2013年的8896元,年均實際增長8.9%,遠遠超過之前十年4.7%的年均增速。但在此背后,被平均數所掩蓋的收入分配失衡問題日漸凸顯。
一是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持續擴大。城鄉居民收入絕對差距由2004年6486元升至2013年18059元,連創新高。越是經濟欠發達之地,城鄉居民收入差距越大。2013年,北京、上海城鄉居民收入之比分別為2.20和2.28,甘肅、貴州分別高達3.71和3.80。2013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農民人均純收入的3.03倍,如果都用人均可支配收入來比較,城鄉居民收入的相對差距將更大。
二是區域間農民收入差距逐漸拉大。近年來,欠發達地區與發達地區的絕對差距仍在持續擴大。2004年,最高的上海市與最低的甘肅省農民人均純收入相對差距為4.17倍,絕對差距為6268元;2013年,二者的相對差距雖然下降到3.76倍,但絕對差距擴大到14100元。
三是農村內部收入差距日益明顯。隨著農村市場化改革的深入以及農民分工分業的深化,農民之間收入差距也在逐步擴大。2013年,有60%的農戶收入沒有達到全國平均水平,20%低收入農戶人均純收入僅為20%高收入農戶的12%左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基尼系數自2000年以來總體呈上升趨勢,2013年達到0.3857,比2000年提高0.0321,逼近0.4的警戒線。
四是農民行業間收入差距日趨突出。從近年來主要收入來源的變動趨勢看,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持續下降,工資性收入對農民增收的貢獻較快上升。2004~2013年,農業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47.6%持續下降到31.8%,增收貢獻率由64.4%下降到10.8%;工資性收入占農民人均純收入的比重由34.0%上升到45.2%,增收貢獻率由25.5%提高到58.9%。務農農民特別是種糧農民增收問題將越來越突出。
受資源稟賦、發展機會、個人能力等因素影響,存在一定的收入差距是正常的,但如果收入差距過大特別是長期持續擴大則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我國農民收入大大低于城鎮居民已持續30多年,在世界上是少有的。當前我國人均GDP已經達到6700美元,進入了中等收入國家行列,但基尼系數也達到0.473,大大高于0.4的警戒線。要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應更加重視發展的公平性,抓住機會促進農民收入增長和縮小城鄉收入差距。
農民增收的潛力分析
改革開放以來,農民增收渠道逐漸多元化,這為促進農民增收提供了更堅實的基礎。在新階段,隨著外部環境條件的改變,不同渠道的增收作用也發生了很大變化,農民增收格局到了積極調整的重要節點。
家庭經營收入增長空間變窄。2013年,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占比已經降至42.6%,其中第一產業收入占3/4,農業收入對于家庭經營收入增長起決定性作用,而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已經趨于弱化。農產品市場價格漲幅將依然有限,漲價對農民增收的作用也會趨于弱化。
工資性收入增長短期受限較多。當前我國經濟潛在增長率下調,平穩增長漸成常態。近年來經濟增速平穩回落,2011年開始低于兩位數,2012年和2013年分別為7.8%和7.7%。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增長率也從2010年和2011年的20%左右,下降到近兩年的14%以下,樂觀估計今后一個時期增長率可維持在10%左右,比之前的水平大為下降。
轉移性收入和財產性收入增長空間很大。2004年以來,國家強農惠農富農政策密集出臺,一系列含金量較高的補貼補助政策付諸實施,農民得到的轉移性收入絕對數量和占農民人均純收入比重都增加較快,成為農民增收的一大亮點。同時,隨著農村改革不斷深化,農民的土地、房屋等財產更多地參與收入分配,農村的社區合作、股份合作快速發展,征地補償標準逐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增長很快,一些發達地區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占到1/3以上。
結構變遷是經濟發展的重要結果,結構調整是促進發展的重要手段。農民收入結構變遷,是我國由農業國向工業國轉變的結果,充分體現了經濟市場化和政策重農化的過程。今后,應主要發揮政府作用加快制度創新,優化經濟結構和財政支出結構,讓農民更多地平等參與經濟發展,讓公共財政更多地覆蓋農村,不斷引導和支持農民收入結構的升級。
影響農民增收的制度障礙
改革開放以來,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逐步完善,農業市場化進程不斷加快,“三農”政策支持力度持續加大,農村發展體制機制日趨健全,農民增收政策環境總體向好。但總體上看,制度不公平仍然是制約現階段農民收入增長的主要因素,主要表現在四個方面:
農村土地征收制度不合理。土地是農民的衣食之源、生存之本,也是農民最重要的財產之一。在以權利二元、政府壟斷、非市場配置和管經合一為特征的不合理農地征收制度下,由于征地范圍寬、補償標準低等,農民無法公平分享土地增值收益。有學者估計,改革開放以來國家從農村征收了1億多畝耕地,若按平均每畝農民損失10萬元計算,農民的土地貢獻也要高達10多萬億元。
城鄉平等就業制度不到位。改革開放以來,農村勞動力外出就業政策逐步放寬,特別是20世紀90年代以來農民工外出風起云涌。近幾年,農村勞動力轉移進入“劉易斯轉折區間”,農民工供求形勢日趨緊張,農民工勞動權益得到有效維護,農民工工資穩步提高。但受戶籍制度等影響,農民工外出務工沒有獲得過完全平等的就業環境,被歧視現象長期存在,農民工“同工不同酬”問題依然突出。據國家統計局數據計算,2012年,制造業、建筑業、交通運輸倉儲郵政業、住宿餐飲業的外出農民工月均收入,分別相當于同行業城鎮單位就業人員的61%、87%、61%、81%。有學者測算,改革開放到2007年,農民工為城鎮經濟發展節省工資成本達8.5萬億元,節省社保成本至少3萬億元。
城鄉社保制度不平等。從城鄉對比看,由于相關制度不統一、不平等,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在領域、范圍、質量上與城鎮都有較大差距,農村享受的公共財政資源嚴重不足,醫保、低保、養老等社會保障水平大大低于城市。2012年,全國農村低保平均標準為172元,城鎮則為330元;城鎮居民人均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出為900多元,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人均補助則為240元;城鎮職工年人均養老保險金支出5100多元,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財政補助年人均還不足千元。
相關法律法規不完善。經濟主體應該擁有相應的財產處置權,然而由于農村財產處置的相關法律法規很不完善,農村生產要素市場發育不足,嚴重抑制了農民財產性收入的增長。土地、房屋、牲畜、農作物等是農民的重要財產,但其財產權能并不完整。雖然部分地區開展了農房、淡水養殖權、土地承包經營權等抵押貸款試點工作,但依據現行政策和法律法規,絕大部分地區農民無法通過農房、農地、牲畜、農作物獲得抵押貸款,其財產功能發揮還受到較大約束,在很大程度上影響其生產活動的正常開展和收入的快速增長。
收入分配制度是經濟社會發展中一項帶有根本性、基礎性的制度安排。創造公平的制度環境是促進農民增收的根本途徑,也是構建農民增收長效機制的核心內容。值得注意的是,同樣的收入增量對于低收入農民而言,增幅更大、意義更大,所以,收入分配制度改革還要突出對低收入農民的支持。
創新制度的政策建議
促進農民增收,除了要穩定發展農業和國民經濟,健全和完善農業支持保護制度,更重要的制度創新還體現在以下四個方面:
完善農村土地制度,充分尊重農民平等市場主體地位。一是深化征地制度改革。制定“公共利益征地否定式目錄”,盈利性目的用地不得征收,保證農民在征地方面各項權利,規范征地程序,大幅度提高征地補償標準。二是落實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流轉政策。改變土地政策二元分割格局,實行集體土地和國有土地“同地、同權、同價”。制定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進入土地一級市場的操作細則,積極穩妥開展試點,盡快擴大試點范圍。
消除就業創業的制度障礙,加強農民工勞動權益保障。一是消除勞動力流動的限制和歧視,保障農民工同工同酬,推動城鎮基本公共服務常住人口全覆蓋,提高農業轉移人口的勞動參與率。有研究表明,2011~2020年期間,如果每年把勞動參與率提高1個百分點,潛在經濟增長率可提高0.88個百分點。二是完善最低工資制度,推廣工資集體協商制度,讓工資基本反映勞動生產率、經濟發展和物價水平的變化,統籌兼顧擴大就業和增加收入目標。此外,還要消除投資體制障礙,促進民營經濟和中小企業發展,以利于農民就業增收。研究表明,如果通過發展民營經濟等途徑每年將全要素生產率增速提高1個百分點,可把潛在增長率提高0.99個百分點。
推進城鄉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提高農民增收的數量和質量。一是健全農村基本公共服務制度框架,逐步提高農村基本公共服務的標準和保障水平。切實把基礎設施建設和社會事業發展的重點轉向農村,強化各級政府基本公共服務支出責任,建立農村公共服務保障水平與財政支出增速、經濟發展速度等掛鉤的增長機制,讓農民享受到與經濟社會發展相協調的公共服務水平。二是推動城鄉制度銜接,加快城鄉基本公共服務一體化。加強規劃,以服務人口、服務半徑為基本依據,打破城鄉界限,制定實施城鄉一體的基本公共服務設施配置和標準。三是重視對特殊區域和低收入群體的扶持。在農村低保、貧困地區發展、漁民轉產轉業、生態移民等方面,完善基本公共服務供給制度,探索建立特殊群體農民收入補貼制度。
篇6
從收入水平上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比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要高出很多,而且從表2當中可以看出,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拉大,兩者差距從1978年的199.79元逐漸擴大到2008年的9021.9元;從2000年之后的年增長率來看,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增長率都明顯低于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長率。這表明山西省農村居民的人均收入水平整體較低,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仍然是比較重要的一項任務。
3.省內不同地區農民收入差距加大。表3給出了2000—2008年的部分年份,山西省各地市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對比狀況。從上表可以看出,2000年山西省農民人均純收入最低的呂梁市1149元和人均純收入最高的太原市2643元相比,兩者相差2.30倍;2004年呂梁市與太原市相差2.19倍;到了2005年,收入最低的忻州市為1925元,與太原市的人均純收入4402元相差2.28倍,到2008年兩市差距達到2.25倍。以上數據說明了山西省各地市農村居民收入差距基本變化不大,地區間差異較大的現狀仍然沒有從根本得到改善。
4.農民收入來源出現多樣化。長期以來,家庭經營收入中的農業收入一直是山西省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部分。改革開放30多年來,農村居民收入構成發生了很大變化,與之前農民收入主要以種植業收入為主的單一渠道,發展為目前的來自農民家庭經營收入中二、三產業的收入、外出打工等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的比重日益上升,尤其是工資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所占比重越來越大,和家庭經營收入共同構成目前山西省農民收入來源的主要渠道,農民收入來源總體上呈現出多樣化的發展態勢。
二、山西省農民收入來源及結構特征
1.按農民純收入來源劃分。山西省農民純收入可分為四個部分:家庭經營性收入、工資收入、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
(1)從山西省農民純收入來源看,家庭經營性收入仍然是重要組成部分,但總體水平有所下降。改革開放后,山西省農民家庭經營收入穩步增加,由1978年的14.79元增加到2009年的1986.4元,增長了134.30倍。家庭經營收入在山西省農民人均純收入中的比重從2000年到2005年一直保持在55%以上,2006年至2007年為51%左右,2008年為48%。到2009年,全省農民人均家庭經營收入為1919.76元,比上年減少66.62元,下降3.35%。
(2)工資性收入呈不斷增長的趨勢。1978年以來,工資性收入表現出較強的增長勢頭,和家庭經營純收入一起構成山西省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二者總和在農民純收入中的比重,1978年為91%,2000—2004年基本上都在96%左右,2007年和2008年也都在90%以上,沒有發生較大變化。而工資性收入在農民純收入中的比重發生了一些變化,從2000年的38%上升到2008年的42%,2009年全省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為1789.92元,比上年同期增加76.38元,增長4.46%;家庭經營收入則由2000年的58%下降到2008年的48%。可見,工資性收入在山西省農民家庭純收入中的比重逐漸上升。
(3)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略有增長。長期以來,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在山西省農民純收入當中所占比重較低,基本上都在3%~4%左右,2007年為7.6%,2008年達到9.7%,波動不大,處于穩步增長的狀態。因此,這兩項收入一直是農民收入的重要補充形式。而近年來,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保持了較快的增長速度。2009年全省農民財產性收入為人均205.12元,比上年增加52.06元,增長34.02%,是2008年153.1元的1.34倍;轉移性收入為人均329.29元,增加85.04元,增長34.82%,是2008年244.3元的1.35倍。
2.按純收入性質劃分。按照純收入性質可以劃分為生產性純收入和非生產性純收入兩大類。根據表5可以看出,我省農民收入中生產性純收入所占比重非常大。而生產性純收入又可以劃分為工資性收入和家庭經營性收入。其中家庭經營性收入又可以分為第一產業收入(農業收入、林業收入、牧業收入和漁業收入)、第二產業收入(工業收入和建筑業收入)和第三產業收入(運輸業收入、商業和飲食業收入、服務業收入以及其他收入)。下面主要分析家庭經營收入中包括的三種產業收入及結構變化。
從絕對值上看,第一產業在山西省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中的比重最大,2008年為74.6%;其次是第三產業,占到22.9%;第二產業所占比重最小,約占2.5%。根據最新統計數據顯示,2009年山西省農民第一產業的收入為1371.34元,同比下降7.47%,而在第一產業收入中,農業收入下降3.68%,牧業收入下降29.76%。第二產業收入為38.94元,下降20.7%;第三產業收入為509.48元,增長11.94%。
從增長速度上看,第三產業增長速度超過了第一、二產業,成為農民收入的一個新的增長點,而第一、二產業所占比重正在逐步下降。
三、影響山西農民收入結構的主要因素
通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改革開放以后,山西省農民總體收入水平不斷提高,收入結構也發生了變化。但是近年來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家庭經營純收入仍然是主要的收入來源,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雖然有所增長,但所占比重還較小,其影響因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山西省自然地理條件影響農民收入結構。首先,山西地處黃土高原,水資源短缺、氣候惡劣,干旱缺水加上旱災頻發,因此農業生產抵御自然災害的能力十分有限,農業靠天吃飯的格局一直未能得到根本改善,家庭經營收入中農業收入一直占80%以上。其次,畜牧業收入占15%左右,林業收入和漁業收入比重非常小。農民生產的農產品結構單一,這和山西的自然條件有很大關系。
許多農村農田水利工程老化失修嚴重,水利基礎設施配套不完善,嚴重制約了農業綜合生產能力的提高。各地財政對農業設施建設的投入有限,基礎設施維修率低,新建基礎設施速度緩慢。干旱缺水已成為山西農業乃至整個農村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大制約因素。
2.農業生產資料價格持續上漲,農民生產積極性較小。近年來,雖然蔬菜、水果等農產品價格上升,但由于主要糧油產品和主要畜禽產品生產價格走低或較大幅度下降,而2008年山西省農業生產資料價格卻上漲了18.7%。來自國家統計局山西調查總隊的調查顯示:在所調查的農業生產資料中,價格漲幅突出的有:化學肥料價格上漲31.7%、農業生產服務價格上漲22.7%、農用機油價格上漲14.7%、農用種子價格上漲13.5%、飼料價格上漲9.6%。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使得農民種植生產成本加大,農產品價格與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剪刀差,制約了山西省農民的收入增長,降低了農民生產的積極性。
3.影響財產性收入增加的主要因素。
(1)地區間經濟發展不平衡。以房屋這項不動產收入為例,由于太原是省會城市,相比較其它地區有著一定的地理優勢,加上近幾年太原市商品房價格不斷攀升,使得太原市周邊的城中村發展非常迅速,如北張村、親賢村等等。村民每月只靠出租房屋的收入就非常可觀,很多在城中村當中修建的所謂小產權的住宅樓房也都銷售一空,村民的財產性收入在人均純收入中所占比重較大;相比之下,山西省一些較偏僻的農村,很多房屋由于無人居住而被荒置,根本不可能出租或者出售,農民此項財產性收入所占比重比城市周邊的農村居民要少很多。
(2)農村金融體制不完善。農村金融服務落后,投資渠道單一以及農村社會保障體制不完善,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農民投資的愿望。另外,農民缺乏投資理財方面的技術和能力,使得農民的財產性收入相比城鎮居民要低很多。
4.城鄉二元體制使城鄉居民轉移性收入差距較大。山西省農民轉移性收入在國家和政府政策的傾斜下有了小幅提高,由2005年人均86.5元增加到2008年的244.26元,但是和城鎮居民的差距仍然較大,2008年城鎮居民人均轉移性收入達到3654.11元。在我國城鄉二元體制下使城鄉居民因工作性質不同而獲得的收入來源不同。在轉移性收入當中,城鎮居民的養老金或離退休金占很大比重,2008年為2966.83元,占到轉移性收入的81%以上,而這部分收入農民無法獲得。城鎮居民享受的失業保險、住房補貼、最低收入保障等,絕大多數農民都不能享受。
5.農村科技教育水平落后,農民綜合素質普遍較低。山西省農民家庭經營收入當中,明顯以第一產業為主,第二、三產業發展較為緩慢,所占比重也較小,這與山西省農民文化素質較低有一定關系。2008年,山西省農村勞動力中初中文化程度的人數所占比重為42.94%,高中文化程度的勞動力占8.81%,中專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勞動力占2.3%。農村科技教育水平比較落后,農民對教育的重視程度不夠,導致全省農民科學文化素質普遍偏低,使得農民在很大程度上從事于以農業為主的第一產業。即使有部分勞動力外出打工,從事的也都是相對簡單的體力勞動,因此,在二、三產業的收入不高。
四、增加農民收入的政策性建議
針對于山西省農民收入來源與結構中存在的問題,借鑒其他省份的成功經驗,筆者提出一些提高農民收入的政策性建議。
1.繼續增加財政對“三農”的投入。面對山西的自然條件,應加強農業基礎設施建設,尤其是水利基礎設施,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山西發展農業的基礎條件是比較差的,山地丘陵面積占土地面積的80%,旱地面積占耕地面積的70%,水土流失面積占土地面積的70%。在這樣的條件下發展農業,山西省各級政府必須把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特別是改善水利設施放在重要位置上,并將其作為系統工程長抓不懈,以改善農業生產的生態條件,提高農業的綜合生產能力;同時在改善農業基礎設施的過程中,還能夠吸納大量農村剩余勞動力,為農民提供更多的就業渠道,增加農民非農收入。
2.保持生產資料價格穩定,調動農民生產積極性。面對農業生產資料價格的上漲,山西省要努力保持農產品價格的穩定。合理的農產品價格是農民增收的一個支撐,在穩定農產品價格的同時,關鍵是要控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過快上漲。在農業生產成本構成中,農業生產資料占有很大的比重,如果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幅度過大,就會加大農民的生產成本,影響到農民的收入,使農民生產的積極性受到影響。為此,應當調查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的原因,努力控制農業生產資料價格上漲。
3.加快小城鎮建設,完善農村金融與社會保障體系。進一步提高農民的財產性收入,必須加快小城鎮建設帶動農村經濟的發展。小城鎮是一定區域的政治、經濟、科技、文化和信息中心,是深化農村改革、加速農村經濟發展和增加農民收入的突破口。農村經濟發展必然使得金融體制不斷完善,拓寬農民的投資渠道。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可以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增強農民的投資愿望,增加農民的財產性收入。
4.進一步提高農民的轉移性收入。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轉移性收入在農民增收中貢獻份額的逐步加大,一方面表明農民收入水平不斷提高,另一方面說明農村居民轉移性收入增長潛力巨大。今后隨著國家一系列惠農政策的實施,如糧食補貼額度的進一步增加和范圍的擴大,新農合制度的穩步推行、報銷醫療費用的增加,以及土地征用補償資金、扶貧款、救濟款、撫恤金等各種政策性補貼的逐步落實到位,農民轉移性收入將繼續呈現大幅增加的趨向,在農民收入的增長中將發揮出越來越重要的作用。
5.提高山西省農民的整體素質。提高農民的整體素質是進一步增加農民收入的關鍵。勞動者素質的高低與受教育水平有關,對廣大農民而言,通過教育和培訓提高其素質和技能,就會改變其就業結構和收入狀況,使得農村勞動力在產業間的分配更加合理。大力發展農村教育對第二、三產業的發展,提高農民的收入水平有著重要的推動作用。
提高山西省農村教育水平的具體措施有:(1)山西省貧困地區較多,要進一步加大對落后和貧困地區農村的教育投資;(2)在確保農村九年義務教育全面實施的前提下,積極采取多種措施,進一步提升農村教育的水平和質量;(3)要構建多層次的農村教育體系,如農村職業技術教育體系,加大農村成人教育,提高農民的科學文化素質。
[本文為山西省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課題《構建和諧山西進程中的居民收入問題研究》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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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7
關鍵詞:財產性收入;社會保障;再分配;個人賬戶;企業年金
一、財產性收入的內涵、特征
財產性收入一般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如銀行存款、有價證券等)、不動產(如房屋、車輛、土地、收藏品等)所獲得的收入。它包括出讓財產使用權所獲得的利息、租金、專利收入等;財產營運所獲得的紅利收入、財產增值收益等。按照我國國家的統計習慣,現在統計中常用的“人均可支配收入”,由四部分構成,按照占比大小分別是:工資性收入(工資等)、轉移性收入(養老金等)、經營性收入(商業買賣收入等)和財產性收入。
相比其他種類的收入類型,財產性收入具有很鮮明的特點。
(一)財產性收入是基于財產的收入所得,屬于分配領域的初次分配范疇。雖然擁有著財產理論上就可以獲得收入,但只有通過出讓使用權讓財產進入生產和交換領域才能夠獲得回報,也就是說,財產性收入實際上是讓財產轉化為資本之后,在初次分配領域對社會平均利潤的一種分割。
(二)財產性收入具有廣泛性與累聚性。社會上絕對多數的人都是擁有或多或少的財產的,因此,財產性收入的分布非常廣泛。另一方面,財產性收入可以帶來財產性收入,也就是說,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聚集進行擴張,并且具有規模經濟效應,即我們常說的“滾雪球效應”。
(三)財產性收入具有可轉化性和特定的指向性。人們可以將工資收入和經營收入購置財產,以求獲得財產性收入,這是工資收入和經營收入向財產性收入轉化。財產性收入可以通過積累,可以進入經營領域作為經營資本或者用來養老的退休金收入(轉移性收入),這使它具有靈活的可轉化性。但是,反過來,財產性收入就不能轉化成工資性收入,轉移性收入通常也不能轉化成財產性收入,因此,這種轉化也具有特定的指向性。
二、財產性收入與社會保障的關系
在較次廣泛的意義上,社會保障制度是國家以再分配為手段而達到社會安定目標的一種正式制度安排”。作為初次分配的重要組成部分的財產性收入和作為再分配的社會保障兩者之間的關系具有以下特點:
(一)基于財產性收入的可轉化性和指向性,財產性收入可以實現對社會保障收入的轉化。社會保障收入從本質上來說,是一種基于國民財富的初次分配上的再分配收入,也就是說,社會保障收入只能通過工資性收入、財政轉移支付等方式實現。長期以來,養老金收入就是以繳費或者繳稅的方式從工資性收入中進行即期扣除,在退休后再延期支付的收入,實際上是工資性收入的一種轉化。但隨著人口老齡化等影響,光靠工資性收入轉化或者財政性轉移支付,既會帶來勞動者在工作期間造成過高的繳費負擔,也會給國家的財政造成很大的支付壓力,因此,在越來越強調個人在養老方面的責任的社會保障改革中,補充養老保障作為多支柱養老保障體系中的重要一個支柱,得到越來越多的重視,也承擔越來越重要的責任。所謂補充養老保障,例如,企業年金、個人商業養老保險、個人養老儲蓄等都是要求勞動者除了工資性收入之外,尋求其他的養老金積累途徑,這其中,財產性收入就是最重要的途徑之一。
(二)財產性收入是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基石。首先,社會保障的后盾國家財政的基礎是稅收,稅收的重要來源是個人的財產,尤其是財產性收入。財產性收入是個人抵抗各種社會風險的重要力量源泉,也是廣泛社會資源動員力的重要源泉。試想,在一個民生凋敝的國家,財政必然枯竭,社會保障事業只會處于低級的水平。其次,雖然社會保障中主體部分的社會保險這塊主要是通過對工資性收入征稅進行籌資,個人為了將來退休后的養老金收入而被強制的減少當期的消費進行積累,也就是說,個人只能將部分的工資性收入用來即期消費。一直以來,我國城鎮居民的主要收入來自于工資性收入,財產性收入較少,而我國社會保障的各項繳費率已高達職工工資總額的40%以上,相對于職工來說,負擔有些過重,并且上升的空間不足。因此,繳納社會保障費會給職工的收入和消費帶來極大的影響,為了眼前的現實利益,許多職工和企業選擇了逃繳、少繳。我國社會保障覆蓋面不廣,群眾參與和繳費的積極性不高,一個很重要的原因是因為目前財產性收入普遍缺乏和分配不均。最后,財產性收入是民間慈善事業的重要基礎,而民間慈善事業是政府舉辦的社會保障事業的重要補充。如果具備了一定的規模的來源穩定的財產性收入,人們會更加樂善好施,民間慈善事業就會發展得越來越強大,社會保障的壓力和責任就能夠得到減輕而得到更好的發展空間。在美國,民間慈善事業的75%以上捐贈來自個人日常捐款,加上遺產捐贈,個人捐贈占社會捐贈的水平超過80%如此強有力的民間慈善力量發揮著社會互濟的功能,幫助很多社會成員度過經濟困難,減輕了國家財政的壓力,使得政府能夠集中資源和注意力發展社會保障事業。
(三)財產性收入對社會保障還存在著一定的替代性。財產性收入增強了個人抵御風險的能力,在個人遭到風險侵害時,可以首先立足于自救,而不是一味的依賴于社會保障的幫助。在養老保險中,如果工人在退休前積累了一定的財產,從而在退休后不能從事勞動的情況下,還能夠有持續的財產性收入,可以起到對養老金收入起到補充作用,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因此,在整個社會財產性收入不斷增進的情況下,養老金的替代率可以不斷的降低。同樣,在醫療、失業、社會救助和生活保障等項目中,財產性收入都可以部分替代社會保障的功能,起到自我保障的作用。
(四)社會保障可以為財產性收入分配提供公平保障。財產性收入作為初次分配,往往效率優先,公平不足,而且由于存在財富積累的“滾雪球效應”,使得收入差距會擴大的越來越顯著,不利于經濟的發展和社會的穩定,于國民的整體福利也無實益,這就需要在再分配領域進行保障公平目的的調節,其中,社會保障就擔當著重要的保障公平的職責,社會保障通過國家調節,保障每一個社會成員的生存權利,并且能夠實現向低收入階層的政策傾斜,維護社會的公平。
三、增進財產性收入,推動我國社會保障改革
從國際經驗來看,一國的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時期之后,隨著居民投資、理財渠道的拓寬,財產性收入將呈現出增長較快的趨勢,家庭收入來源的多元化,財產性收入的快速增長將使其成為居民收入中不可或缺的組成部分。財產性收入占國民可支配收入的比例,是衡量一個國家公民富裕程度的重要標準。就普通老百姓的存款一項,人民銀行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7年7月銀行存款總額38.3萬億元,其中居民存款總額17.36萬億元,排除通貨膨脹因素全國人均存款超過1萬元。據國家統計局測算,2006年,全國城鎮居民人均財產性收入為240多元。雖然基數小,在“人均可支配收入”中只占2%左右,但是發展潛力很大。相比上一年度,2005年增幅為19.7%,2006年增幅為26.5%。預計2007年的增速會更快。財產性收入快速提升,將是一個大趨勢。黨的十七大報告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創造條件讓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具體地說,就是政府準備通過多拓展渠道、多提供機會,讓覆蓋面更廣的普通百姓擁有財產性收入。這一審時度勢的戰略思路的確定,必定給國民經濟的各個方面都產生深遠的影響,也給我國目前正陷入僵局的社會保障改革帶來新的思路、新的觀念。
我國目前社會保障體系大致分為社會保險、社會救助、社會福利和社會優撫,其中核心部分是社會保險,社會保險改革的重點和難點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醫療保障改革。如果說目前的社會保障制度只是面向風險的“被動防御”,通過增進財產性收入來推動社會保障改革,就是要藏富于民,從根本上增強個人抵御風險的能力,主動構置社會安全網。只有大多數社會居民擁有了較為可靠和可觀的財產性收入的情況下,個人在出現年老、疾病、失業、工傷或者死亡等狀況時就不至于生活困難,難以維繼;同時,社會成員間有較強的互濟能力,社會和諧和團結程度得到提升。這是一種自足于根本的更為積極的保障思路。從這個意義上說,財產性收入和社會保障是相輔相成的。因此,要立法保護居民的合法財產,拓寬理財渠道,為實現更多群眾擁有財產性收入創造良好的市場條件。同時,在社會保障改革過程中也應該堅持貫徹增進財產性收入的思路,藏富于民,讓利于民。可以借鑒美國、加拿大等國家的有效經驗,在堅持和完善目前的社會保障體系的前提下,從以下幾個方面找到新的突破口:
(一)從增進財產性收入視角出發創新多樣養老積累模式
無疑,單靠養老金收入只能維持退休老人的基本生活,要想讓退休人員安享富足幸福的晚年,就必須要增加財產性收入,從這個視角出發,就必須改變目前還比較單一的養老積累模式,進行模式創新。比如,可以借鑒國外的“倒按揭模式”,推出“以房養老”的模式。目前,我國城市的房價偏高,許多人窮其一生之力,收入的絕大部分都在還房貸按揭,年近退休時才可以得到一套房子。但年老時,又往往選擇將房子增給下一代,從福利經濟學角度看,這一舉動并不益于整個社會福利的增加。同時,房屋作為資產,一直是處于靜止狀態,利用效率低下。因此,推出“倒按揭”的“以房養老”的模式,不失為一種可行的辦法。房屋所有者在退休時把房子抵押給商業銀行,由銀行根據房產的估算價值,給老人發放每月養老金,老人過世后銀行將房子收回。這種模式已在上海等地開始試點,如果試點成功,可以在全國推廣。
(二)堅決做實“個人賬戶”,通過投資運營,增加居民這部分財產性所得
從經濟意義上來說,我國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養老保險制度中的個人賬戶部分應該屬于個人的財產。個人擁有所有權及其衍生的如收益權、處置權等一切權利。但由于政府試圖通過制度內來消化轉制成本,所以造成自制度確立后一直處于“混合管理、空賬運行”,個人賬戶完全是名義上的賬戶,沒有實質形態的資產形式,更不要談營運收益了。這種狀況使得我國目前的社會保障體制實際上還保持著“現收現付制”的運行方式,既影響制度的有效性和可持續性,又影響公眾對制度的信心。近幾年來,在遼寧等地所試行的社會保障改革,一個重要的措施就是“做實個人賬戶”,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從混合管理改為分賬管理,個人賬戶實行了真正的基金積累,明確了個人賬戶的所有權歸屬,這些措施得到當地職工的熱烈擁護和積極肯定。遼寧省個人賬戶的資金積累越來越多,目前已達到200億元。試點改革證明做實個人賬戶確實是制度所需、人民所愿。在總結試點經驗之上,應該有步驟的在全國范圍內推行和完成“做實個人賬戶”工作,使得個人賬戶成為名副其實的資產賬戶。而且必須探索積極而有效的投資方式,確保個人賬戶資金的保值增值,增加賬戶所有者的財產性所得。
(三)加大稅收優惠,鼓勵企業和個人參與企業年金計劃
和個人賬戶一樣,雇主和雇員向企業年金計劃中提供的供款的積累額也是個人擁有所有權的金融財產,經過投資運營后的受益形成的財產性收入,能夠成為退休后養老金的有效補充。據勞動與保障部統計,2006年底,我國企業年金的存量規模近1000億元。每年新增資金將在800億元到1000億元左右,預計到2010年,企業年金的市場規模應超過5000億元,10年后將達到10000億元。雖然企業年金不可能全部入市,但估計入市比例在20%左右,這樣,短期內企業年金將通過直接和間接的方式每年供給股票市場資金約200億元。盡管如此,相對于美國等企業年金發達國家來看,我國企業年金發展還處于初級階段,資金存量少,覆蓋范圍小,主要是因為我國目前對企業年金的稅收優惠不夠,對廣大企業和職工缺乏足夠的吸引力。因此,必須在全國范圍內建立統一的稅收優惠政策,提高稅收優惠力度,讓利于民,創造有利條件鼓勵更多的企業和職工加入企業年金計劃。
(四)重視對失地農民財產的保護
近年來,隨著我國工業化和城鎮化步伐加快對土地需求的激增,城市住房和非農業用地的需求也隨之增加,大量的農業土地轉化為城市用地。據統計,我國失地農民總數已超過4000萬人,并仍在以每年約200萬人的速度遞增。在失去了土地這一最根本的生產資料之后,失地農民無可避免地被迫加入城市勞動力市場中。從總體上看,失地農民社會保障覆蓋面窄,保障水平低。他們失去土地后,既有別于農民,又不同于城市居民,成為一個邊緣群體,大多數失地農民仍無法享受與城市居民同樣的社會保障。同時,也失去土地的保障,處于社會保障的真空地帶。失地農民由于在就業、收入等方面的不穩定性,依托家庭保障模式越來越受到沖擊。許多家庭是靠征地款來維持生計,但過幾年征地款“吃”完了,其最終結果往往是生活沒有保障。失地農民大量轉化為城市貧民,已影響到城鄉社會穩定。在基本社會保障制度尚無力覆蓋這些失地農民的情況下,國家應該采取有力措施,幫助失地農民購置和增加財產,從而使得這些人能夠有比較可靠和持續的財產性收入,解決生存和發展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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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8
一、工資性現金收入比重穩步提高
農民外出務工工資性現金收入291元,其中:在非企業組織中勞動得到收入18.67元;在本鄉地域內勞動得到收入171.9元;外出從業得到收入100.43元。工資性現金收入占總現金收入比重的24.7%,與上年同期174.19元相比,增加116.81元,同比增長67.06%,可拉動全縣農民人均純收入增長25個百分點。其主要原因:勞動力轉移渠道增多,工資標準上漲,勞動力價格與以往相比上漲幅度較大。
二、家庭經營現金收入穩步增長
農民家庭經營現金收入為749.46元,其中:在第一產業收入657元;在第二產業收入6.48元;在第三產業收入85.5元。農民家庭經營純收入占總現金收入的63.65%。說明這個層面是農民現金收入的重頭。再往細處看,在第一產業現金收入,其中:農業現金收入117.03元、畜牧業現金收入531.5元、林業現金收入8.92元,從中可以看出,畜牧業現金收入占第一產業收入現金收入80.89%,畜牧業現金收入已占大頭,畜牧業成為我縣的支柱產業。第二產業、第三產業也得到穩步增長。
三、財產性現金收入略有增長
財產性現金收入為69.56元,比上年同期20.20元相比增加49.36元,同比增244.36%。在財產性純收入里,利息收入人均33元,租金10.86元,其它投資受益25元。隨著農村生活的不斷提高,農民家庭存款余額逐年增多,有存款的農戶也一年多過一年,抽樣調查顯示,目前,農村有存款的家庭達到七、八成,農民手里有錢了,不再存在銀行里等待微薄的利息,而將錢做點其它事情的較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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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收入差距;工資性收入;經營性收入;財產性與轉移性收入
[中圖分類號]F293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671-8372(2012)04-0069-05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高速增長,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但與此同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不斷擴大。雖然青島市是我國經濟發展水平較高的城市,但和全國一樣,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也呈擴大趨勢。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不僅阻礙經濟發展,而且對和諧社會建設產生消極影響。因此,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過大問題,不僅是民生問題,而且是事關建立和諧社會的政治問題。本文運用數量經濟的分析方法,對青島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現狀、發展趨勢和農民收入來源進行分析,并據此提出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加快提高農民收入的對策。
(1)雖然城鄉居民收入均有較大幅度增長,但收入差距逐漸擴大。1990-2011年青島市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長了17.59倍,農村家庭人均純收入增長了12.99倍。然而,農村居民家庭人均純收入與城鎮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比增長速度慢,1990-2011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復利增長14.61%,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復利增長只有12.90%,城鄉居民收入比自1990年起不斷上升,自1990年的1.71最終上升至2011年的2.31,城鄉居民收入差距不斷擴大。
(2)城鄉居民收入增長速度呈現明顯的階段性,這與20多年來的國際國內經濟形勢密切相關。這20多年來的經濟增長可分為三個階段:1990-1995年,為高速增長階段。在這一階段,改革導致的市場交易費用下降更加明顯,居民收入年增長速度尤其是城鎮居民收入的年增長速度迅速攀升。1996-1999年,亞洲金融危機爆發,經濟低迷。鄉鎮企業遭受沉重打擊,農村居民收入增長速度減緩。尤其是1997年,首次出現(也是20余年來唯一一次)農村居民收入負增長。2000年至今,為再度增長期。經過2000-2002年的調整,我國國民經濟保持穩定發展,居民收入穩步上升。期間農民收入增長緩慢引起國家重視,國家采取一系列措施,如減免農業稅和實行各種農業政策補貼等,使農民收入自2004年起迅速增長。
(3)居民收入比震蕩上升。城鄉居民收入比是衡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的一個相對指標。由圖1可以看出,青島市城鄉居民收入在縮小擴大的循環過程中小幅度迂回上升,這與城鄉居民收入增長速度變化趨勢基本一致。特別是在2004-2009年,青島市城鄉居民收入比一路上升,這反映了在這一時期城鄉居民收入差距進一步擴大。雖然2010、2011年這2年的居民收入比呈微小下降,但還不能說改變了城鄉收入差距上揚的趨勢。
三、 青島市農村居民收入來源分析
1.青島市農村居民工資性收入分析
工資性收入是居民提供勞動力要素所取得的收入,又名勞動報酬收入。根據調查資料,青島市農村居民的工資性收入主要包括以下三個方面:一是農民在非企業中的從業收入,二是在本地企業中的從業收入,三是本地常住農村人口在外地的從業收入[2]。根據表3中數據可知,工資性收入占青島市農村居民總收入中的比重較為穩定,始終在40.5%~43.5%這個區間浮動。最近10年,青島市農村居民的工資性收入以每年10%左右的速度穩定增長。
目前,隨著我國步入工業化中后期,城市化水平不斷上升,青島市第二產業的升級與第三產業的迅猛發展已成必然趨勢,對農民工的需求規模也在不斷增長,加之國家對農民工職業培訓力度的重視,技能型民工數量的增多,使得農民工的就業能力與勞動力報酬率也在不斷提高。這是農民工資性收入穩定快速增長的主要原因。但同時農民工資性收入增長也存在以下問題:(1)針對農民工的就業歧視一直存在。許多企業沒有建立以貢獻和效益為依據的工資增長機制,農民工的勞動時間長,勞動強度大,相當數量的民工在節假日未享受過加班薪酬。(2)工資被拖欠、克扣甚至吞噬的現象時有發生。在走訪調查中得知,因為膠州、膠南與黃島地區的工廠、建筑工地較多,青島市農民往往并不外出而是主要集中于這三個地區務工。幾乎每年春節,這幾個地區都會發生數起拖欠農民工薪酬事件,無形中加大了農民外出務工的隱性成本。(3)農民工自身文化素質與組織化程度不高,技術能力缺乏,制約了工資性收入的增長。對于很多沒有接受過技術培訓的務工者,他們的文化技術素質偏低,就業競爭力低下,維權能力不足,導致他們在勞動力市場競爭中處于弱勢地位。
2.青島市農村居民經營性收入分析
經營性收入是指納稅人通過經常性的生產經營活動而取得的收益。對于青島市農村居民而言,經營性收入是農戶以家庭或個人為單位從事生產經營獲得的收入。根據表3的統計資料,青島市農村居民的經營性收入具有以下特點:(1)絕對數值不斷增長。(2)歷年經營性收入占總收入百分比均超過了50%,是農民收入的最主要來源,但是總體上看,其占總收入的百分比呈緩慢下降趨勢。(3)從增長率上看,其增長具有階段性。2004年以前經營性收入增長緩慢,但是自2004年開始迅速增長。
目前國內學者對于農村居民經營性收入往往從農產品生產環節和商品流通環節兩個層面進行分析研究[3]。對于生產環節,一般是從農業生產經營方式、農技推廣等方面進行研究;對于流通環節,往往是從農產品銷售終端市場、農產品銷售方式等方面進行研究。承襲這一研究思路,筆者對青島市部分地區的農民進行訪問調查,同時和青島市農技推廣處的同志進行交談了解情況,對搜集到的資料進行分析發現:(1)農業科學技術的普及對于農民經營性收入起到很大的正向作用,目前農產品市場上,已經從以量競爭轉移到以質競爭的階段,營養價值、產品質量甚至是農產品外觀的改變都會給原本價值不高的產品帶來巨大的溢價,但是農技推廣部門在良種類型和農業技術多樣性工作上尚有欠缺;(2)農業合作組織較之傳統集貿批發市場在增加收入上更具優勢。其原因在于在傳統集貿市場上,農民在市場中力量單一,而參加到農業合作組織,農民便形成了合力,增加了在市場經濟中的話語權,改變了弱勢形象;(3)銷售方式的創新對于增加農民經營性收入具有積極意義,典型的例子是部分農產品收購組織使用冷庫或者地窖進行農產品儲存,然后反季節銷售,反季節銷售能夠使產品售價大大增加,但是也對農產品的質量要求更高,所以這就更要求農民在合理權衡成本收益的基礎上充分利用科學技術,做到農產品精細化的生產與銷售。
3.青島市農民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分析
財產性收入是指家庭擁有的動產、不動產所獲得的收入。對于青島市農村居民而言,財產性收入是指農村住戶的私有資金以儲蓄、入股、信貸等方式取得的利息,也包括從集體得到的集體公共財產的財產性收入與征地補償等。轉移性收入包括價格補貼、贈送收入等[4]。根據表3統計資料,青島市農民財產性收入與轉移性收入具有如下特點:(1)絕對數值不斷上升。(2)占總收入百分比低,雖然該比值連年震蕩上升,但是截至2009年仍低于10%。(3)增長迅速。除2004、2006年增長率較低外,其他年份均以兩位數的增長率增長。
青島市農民財產性收入的主要影響因素包括農民投資機制的建立健全、農民的投資理念、土地征用補償制度這三個方面。目前,青島農村已初步建立了農村信用社、農業銀行與農業發展銀行三者配合的農村金融體系。但是僅僅依靠目前的農村金融體系支持農村金融仍顯不足。農民投資意識落后,投資理念匱乏。較之前兩者青島市的土地征用補償制度發展至今已較為完善。所得補償費逐步上升,這對于增加財產性收入起到了積極作用。青島市農民轉移性收入的主要影響因素是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與公共財政的支農補貼。目前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農村新型醫療保險制度及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制度不斷推進,對增加轉移性收入起到積極作用。公共財政支農在絕對數額上連年增加,但占財政支出百分比卻在下降。實際操作中,財政支農也存在效率低下、用于行政性事業花費而不是對農村農民的補貼等問題。
四、 結論與建議
通過上述研究可知,青島市城鄉居民收入差距呈現震蕩上升的趨勢。在短期內若不采取更加積極的措施將無法使這一差距回歸至合理水平。從農村居民收入的來源看,各年的經營性收入和工資性收入都占93%以上,但近些年財產和轉移性收入卻呈較快的增長勢頭。根據以上分析,對提高青島市農民收入和縮小城鄉居民收入差距提出以下建議:
(1)將推進城鎮化與改革城鄉戶籍制度結合起來。推進城鎮化、提高城市化水平,表現之一是新入城農民生活方式的市民化。青島市應積極探索改革青島市現有戶籍制度,消除市民與農民的身份差異,不僅有利于增加農民的工資性收入,而且有助于農民獲得心理上的被認同感和歸屬感。
(2)將加快推動農民工權益保護的立法工作與加強執法建設結合起來。青島市農民外出務工取得收入是農民工資性收入的主體,但很多時候因為法律的不完善與執法不到位使得農民務工完成時卻沒有取得應得的報酬。應加快推動基于保護農民外出務工合法權益的立法工作,貫徹《勞動法》保護勞動者的法律精神,同時應加強執法建設,使損害農民權益的集體或個人付出補償。
(3)將推廣農業科學技術與發展縣域特色產業集群結合起來。根據2009年全國城鄉科技創新與推廣工作會議公布的數據,科技對農業增長的貢獻率已從“一五”時期的19.9%提高到目前的51%。青島市科研院校集中,智力資源豐富。應充分發揮這一優勢,進一步開展農業技術的研究與推廣,大力發展高效、多產、優質農業,鼓勵、支持、引導各區縣在產業上的集約經營。
(4)將穩定完善對農民的補貼與建立健全農村投資機制結合起來。青島市要進一步增加財政支農的力度和比重,優化財政支農的結構與效果。增加對農民的糧食直補與轉移支付,減少農村行政性事業花費。同時要切實培養農民的投資理念,建立適合青島市農村經濟發展情況的投資機制。
(5)將加大農村居民的職業培訓與提高農民的素質結合起來。青島市的經濟正在“轉方式,調結構”中迅速發展,對勞動力需求的質量不斷提高。所以,應該充分利用國家出臺的對農民職業培訓的扶持政策,針對地方的經濟社會需求,培養農民的職業能力,提高農民的綜合素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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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0
一、嘉興市農民增收的主要特征
改革開放以來,全市農民收入隨著整個國民經濟和農村經濟的發展,基本保持持續增長的態勢,尤其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全市農民收入實現了較快增長,年均增長12.8%。2000~2003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連續四年在全省列第3位;2004~2006年,連續三年列全省首位,且增幅連續三年超城鎮居民收入增幅。今年上半年,全市農民人均純收入達到5175元,比2006年同期增長12.6%,預計全年可望突破萬元。近年來全市農民增收主要呈現以下幾點特征。
1.工資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主要來源。隨著農村工業化和農民就業非農化的加速推進,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基本保持快速增長的態勢。從增幅看,“八五”期間,全市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年均增長31.3%;“九五”期間,年均增長14.1%;“十五”期間,年均增長13.4%,工資性收入對農民純收入的增長貢獻率達66.7%。從農民收入結構來看,工資性收入占比逐年上升。1996年,農民人均工資性收入1531元,占同期純收入的39.47%;2001年上升到2918元,占同期純收入的54.54%;2006年達到5437元,占同期純收入的60.73%。由此可見,無論是從增幅還是在收入結構占比來看,工資性收入仍然是農民收入的主要來源。
2.家庭經營收入開始成為農民增收的增長點。近年來,農民人均家庭經營收入增長逐步走出徘徊,轉為“溫和”的增長態勢,近兩年增速逐漸加快。1996年,全市農民人均家庭經營收入2097元,占同期純收入的54.06%;2001年為2220元,占同期純收入的41.50%;2006年為3097元,占同期純收入的34.60%。從增速看,“九五”期間農民人均家庭經營收入年均增長-0.7%,總體處于徘徊狀態;“十五”期間,年均增長6.8%,表現出逐步回升的態勢。
3.財產性收入逐步成為農民增收的重要來源。統計分析表明,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包括轉移性收入)成為農民增收的新渠道,但在農民人均收入結構中占比還不高。1996年,全市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兩項合計為251元,占同期純收入的6.4%;2001年為212元,占同期純收入的4.0%;2006年為418元,占同期純收入的4.7%。從增速看,“九五”期間,農民人均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增幅為-9.3%,“十五”期間增幅為29.3%。“十五”期間我市農民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快速增加的主要原因,一是“十五”期間國家逐步取消了各項農業稅費,增加了對農民的各項補助,各項惠農政策的出臺以及農村社會保障政策的逐步實施,使農民的轉移性收入有一個較大的增長;二是隨著農村工業化、城鄉一體化和現代新農村建設的推進,農村房屋出租收入、股金收入等在大幅增加。
4.農產品價格和農資價格波動對農民增收有重要影響。從農業角度看,農民增收還受到農產品銷售價格和農資價格這兩個外部因素的影響。以南湖區生豬養殖為例,今年生豬預計出欄130萬頭,銷售收入7.8億元,相比去年出欄135.27萬頭,銷售收入7.6億元,在出欄數量減少的情況下,由于生豬價格的上漲,農民生豬養殖收入反而增加。統計得知,今年生豬養殖戶農民人均純收入中來自養豬收入可達1560元,比去年人均887元增加了673元,增長75.87%。此外,預計全年全區農民人均純收入中來自農業內部的收入可達4389元,比去年增加1021元,增長30.31%,這主要得益于農產品價格的上漲。但同時也要看到,近年以來,柴油、農藥、化肥等農資價格也在普遍上漲,這在一定程度上抵消了農產品價格上升所帶給農民的贏利空間。
分析農民增收特征,可以得出如下結論:一是工資性收入保持穩定增長,其對農民人均純收入的增長貢獻率最大,是當前實現農民持續增收的基礎;二是家庭經營收入增幅回升對農民收入增長作用已逐步呈現,其增長潛力若得到充分發掘,將是推進農民持續增收的關鍵;三是財產性收入和轉移性收入目前還不能成為農民持續增收的支柱,但其增勢值得關注;四是農產品價格的波動對農民增收的即期影響較大,必須引起重視。
二、當前農民持續增收的制約因素
農民收入突破萬元,這是一個了不起的成就。但在如此高位情況下,要實現農民持續且有一定速度的增收,難度會更大,制約因素也不少。
從宏觀上講,由于城鄉二元結構還未從根本上打破,市場經濟體制還不夠完善,農村土地產權制度難以突破等體制性制約,使得農村資源要素進入市場還存在不少障礙。具體方面,我市農民持續增收還面臨不少的實際困難。一是土地規模化經營機制還不完善,我市人均耕地只有0.94畝,比全國平均水平還低0.56畝,人多地少的矛盾十分突出;二是農業投入機制尚不完善,各級政府對農業農村的投入力度還不夠大,金融機構對農業農村的服務還不夠強,農村信用體系還不夠完善,外商資本、工商資本、民間資本投資農業積極性不高,還沒有真正形成農業多元化投入機制;三是農民權益的保護機制尚不健全,主要體現在進城務工農民社會保障制度的落實還有待完善,集體土地征用過程中農民合理補償還待規范等。這些問題的存在,無論對農業產業化、農民自主創業,還是對解決農民的后顧之憂,推進農民轉移就業等,都直接或間接帶來了影響,制約了農民的持續增收。
三、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思路與對策
當前和今后一段時期,要以學習貫徹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引,認真落實省委創業創新戰略,堅持統籌城鄉發展,推進城鄉一體化,建設現代新農村,大力推進產業富民、就業富民、創業富民、物業富民、保障富民,努力構建符合嘉興實際的農民持續增收長效機制,為加快建設惠及全市人民的小康社會、扎實推進和諧社會建設打下堅實的基礎。
1.創新理念,強化經營,提高農業生產效益。農業產業化是實現農業增效、農民增收的重要途徑。近年來,全市以發展生態高效都市型現代農業為重點,調結構,抓流通,闖市場,有力地促進了農業增產增效,但農業生產總體上還是以傳統經營模式為主,粗放生產、分散經營的經營方式沒有得到根本性改變。目前,全市農產品加工率只有35%,參加專業合作組織的農戶數不到全市農戶數的10%,全市農業龍頭企業和專業合作組織等現代市場主體不足450家,且大部分的農業龍頭企業總體上規模較小,輻射面不寬,帶動力不強。
因此,推進農業產業化經營,要圍繞“產業化”和“經營農業”,進一步拓展思路空間。一是樹立經營農業的理念,以工業的思路來發展農業。即是把農業作為一個完整的產業去經營,著眼于農業生產的全過程,認真分析其中的環節、資源和問題,從系統工程的角度上去考慮、去安排,進一步增強農業生產的目的性、有效性,提高經營效益。二是發揮市場對農業生產的導向作用,以效益決定生產,以需求安排生產。一方面,要進一步優化農業生產結構,淘汰污染重、單位經營效益差的傳統農產品,選擇具有發展空間和相對優勢的新產品,提高農業生產的比較效益;另一方面,要根據市場缺少什么生產什么,需要什么生產什么,提高農產品的適銷對路性。在這個過程中,尤其要充分發揮專業合作組織在了解市場信息、把握市場信息方面的優勢,通過合作組織指導千家萬戶的生產,防止農民生產經營的盲目性和趨同性。三是增強農業經營主體的市場話語權,提高風險承受力。進一步推進農產品生產的規模化、標準化、品牌化工作,提高顧客的認知度,拓寬市場覆蓋面。與此同時,要按照黨的十七大報告“發展農民專業合作組織,支持農業產業化和龍頭企業發展”的要求,大力發展農村專業合作組織,探索成立全市性的農民專業合作社聯合會,增強其服務功能,強化專業合作組織與市場的對接,穩定、降低生產資料的價格,進一步提升農產品的銷售價格和附加值,增加農業生產的綜合效益。此外,要加大培育發展農業龍頭企業的力度,進一步發揮好示范和帶領作用。
2.創新機制,增強功能,提升中心鎮對農民轉移就業生活的承載力。近年來,隨著工業化、城鎮化、市場化的加速推進,農村勞動力轉移步伐明顯加快,目前全市勞動力非農就業比重已經達到80%以上。但是,全市農村勞動力整體素質仍然偏低,勞動技能和運用科學技術的本領還比較缺乏,轉移就業的能力還較弱。
相對中心城市而言,中心鎮與農村地域相連,生活方式接近,轉移進入門檻較低。實踐證明,在新農村建設中,就業機會和經濟增長的核心是城鎮,是中心鎮。因此,要在進一步推動農民向中心城市、副中心城市轉移的同時,多渠道轉移農民進城、進鎮就業、生活。一是規劃建設好中心鎮,進一步增強經濟發展能力和社會服務功能。要不斷完善中心鎮布局規劃和建設規劃,高起點、高標準地建設一批中心示范鎮。高度重視中心鎮的功能區建設,在整體提升產業層次的同時,注意把中心鎮產業的發展與當地的農業資源、旅游資源、商貿資源、市場資源和農民就業技能、總體素質相聯系,發展一批符合農民轉移就業特點的一、二、三產業,以吸納更多的農民。同時,大力發展社會各項事業,增強社會服務功能,解決農民進鎮就業后的醫療、子女教育和各項服務問題。二是探索建立土地問題聯動解決機制,加快農民轉移。要因地制宜探索各種類型的土地經營權流轉方式,推進土地的專業化、規模化、集約化經營,在提高經營效益的同時,探索承包地換保障、農村宅基地換住房等置換機制,提高農民保障水平,促進農民集中居住。三是強化培訓、扶持,提升農民轉移就業能力。要按照不同區域、不同行業、不同對象要求,開展針對性的培訓,提高農村勞動力的整體素質。同時,不斷完善法律服務體系,及時為務工農民提供法律援助,維護務工農民的合法權益。
3.創新載體,完善政策,推進農民自主創業。黨的十七大報告指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從當前我市農村經濟發展所處的階段來看,積極引導和激勵農民自主創業,促使更多的農民實現從務工、務農到做“股東”、做“老板”角色的轉變,從“打工經濟”向“創業經濟”轉變,是拓展家庭經營收入、促進農民持續增收的突破口。
近年來,全市在推動農民自主創業方面做了不少工作,取得了階段性成效。但農民自主創業是一項長期的任務,還需要我們進一步深化推進。一是培育創業載體,搭建創業平臺。緊緊依托市場優勢,或通過延伸塊狀經濟產業鏈,發展各類專業市場、休閑農莊、農家樂等,使農民自主創業與塊狀經濟、專業市場的發展相結合、相適應,促進家庭經營、塊狀經濟、專業市場步入互促共進的良性發展軌道。同時,要依托各類開發區、科創園區,建設和完善各類中小企業孵化器;依托小城鎮工業功能區、商業街區等平臺和載體,積極引導和鼓勵農民創業發展,形成集聚效應。二是加強政策創新,優化創業服務。逐步完善以服務為中心的管理機制,著重在制定產業規劃和相關政策時,對初創企業適當放寬要求,降低創業門檻。同時,營造有利于農民創業的投資和發展環境,為農民創業提供強有力的服務和支持。另外,還要為創業者提供必要的退出機制,如建立和完善地方產權市場等。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強化典型引路。要加大創業宣傳力度,進一步濃厚全社會創業創新氛圍。要大力宣傳、推廣、表彰各類創業典型,尤其是有影響力的近期創業實例,為農民提供可借鑒的創業原型,激發農民的創業激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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