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政策論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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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一、我國依靠從農業提取積累來支持工業發展的歷史階段是否基本結束?
2001年,我國的農業總產值占整個GDP的比重為15.2%,農牧稅入總額為285.8億元,如果包括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和契稅則為481.7億元,當年我國的社會固定資產投資總額為37213.5億元,即使把農業各稅都提高一倍用以支持工業建設,也只不過是使全社會的固定資產投資增加了1.3%。從這些數字的比較中,我們可以看到從農業提取積累以支持我國工業發展的階段早已過去,工業發展所需要的積累必須來自非農產業的部門。
二、我國經濟是否到了以工業反哺農業的階段?
目前我國的三農問題非常突出,三農問題的核心是農民的收入問題。我國已經加入了WTO,根據WTO的黃箱政策,我國政府對農民的收入補貼可以達到農業總產值的8.5%。可目前我國政府的黃箱政策補貼只占農業總產值的3.3%,也就是還有5.2%的補貼空間可用。
2001年農業總產值為26,180億元,3.3%的補貼是864億元,如果提高到8.5%,補貼總額可達2225億元,比現在的水平增加1361億元。農民每人可多獲得171元的轉移收入。然而,我們是否真的到了這個階段?有四個理由使我認為,我國不能也不應該增加對農業的補貼。
首先,我國目前的財政收入無法支持這樣大的補貼。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為8582.7億元,按目前3.3%的補貼來計算,已經占中央財政收入的10.1%,如果加上地方財政收入的7803.3億元,也占到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總收入16386億元的5.3%。如果把黃箱政策的8.5%用足,其補貼的總額為2225億元,占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的比例將高達25.9%,占中央和地方兩級財政總收入的比例也達到12.5%,2001年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為2366元,如果我國政府將黃箱政策用足,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將僅提高7.2%,而且這樣的政策會給國家的財政帶來嚴重負擔,擠壓其他建設的支出,引發嚴重的后果。
其次,如果我們對農業進行補貼會導致農產品過剩,產生一系列棘手的問題。農產品一旦嚴重過剩,不是讓這些產品爛在國內,就是低價賣到國外。我國的收入水平還達不到以財政補貼來支持讓大批農產品爛在國內的浪費。如果把過剩的農產品低價賣到國外,從歐美的經驗來看,將會引發一系列的麻煩。歐美都對本國農產品進行補貼,出現嚴重過剩后都試圖銷到國外,這些年來,歐美之間互相指責對方將補貼的農產品傾銷到自己的市場,這是歐美之間外交、貿易摩擦不斷的根源,維持良好的國際環境對我國未來二三十年全面建設小康社會至關重要,對農業進行補貼必然會使我國陷入和歐美永遠的外交困境。
第三,如果我們對農業開始進行補貼,就很難取消掉,因為取消補貼往往會引發政治問題。日本的情形就是這樣。日本目前通貨緊縮非常嚴重,前兩年我國提出建立東盟10+3自由貿易區倡議,這對日本擴大其工業品海外市場和投資領域、走出目前通貨緊縮困境大有好處。但日本政府對我國的提議反應非常消極,因為盡管農業人口只占日本總人口的3.9%,農業GDP只占總GDP的2%,但是日本對本國的農產品進行高額補貼,如果日本加入這個自由貿易區,農業就會受到很大的沖擊。農民是日本的一個重要政治利益集團,為了3.9%的農業人口的既得利益,日本政府只好放棄了一個可以使日本經濟富蘇的機遇。我國在農業保護的問題上絕對不要重蹈歐美、日本的覆轍。
第四,對農產品進行補貼,在執行上非常困難。如果我們進行反周期補貼,也就是對自然災害等造成的減產進行補貼,會產生嚴重激勵問題。由于農業生產本身的特性,我們很難分辨一個農戶減產是由于自然災害還是其他人為因素,因而很容易出現故意減少投入造成減產而向政府要補貼的事例。如果我們直接對農民的收入進行補貼,從國外的經驗來看,經濟會出現應該得到補貼的農民實際拿不到補貼的現象,拿到補貼的往往是各方面關系較好的中等收入的甚至是富有的農民。美國的農業補貼就是這樣的情形。美國每個農戶平均得到補貼是12500美元,而占農戶總數10%的大農場平均得到的補貼高達85000美元。三、中央政府財政支持農村的可行方式
根據第二節中所討論的四點理由,我國政府現在沒有足夠的財力來增加黃箱政策的補貼,而且將來即使有足夠的財力也不該這樣做。那么,中央政府在財政上能采取哪些措施來支持農業、農村和農民呢?
1,取消農業稅和農業特產稅。
2001年我國農牧業稅為285.8億元,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和契稅為196億元,農業各稅合計為481.7億元,只占2001年中央政府財政收入的5.6%。2002年,中央政府對地方政府轉移支付的總額為7332億元,如果地方政府不征收這一部分的稅收,改由中央政府以專項轉移支付來補貼地方政府因而減少的稅收,則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轉移支付才占稅收總數的6.6%,如果只免除耕地占用稅、農業特產稅和契稅,中央政府要增加的轉移支付只有2.7%,所以,在財政上是可以承受得起的。
如果一時尚不宜完全取消掉農業各稅,農業特產稅則應該優先考慮去掉。農業特產稅不符合市場經濟的公平原則。而且,這幾年地方稅務人員膨脹得很快,和地方征收農業特產稅等有很大的關系。經常因為這些稅征收方面的困難而增加稅收人員,而為了養這些新增人員就只好增加稅收,從而使稅變得更加難收。于是只好再增加更多的人員,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如果取消了農業特產稅,征稅人員就可以大幅減少,農民的負擔也可以進一步減輕。而且我國應該大力發展勞動力密集型的農產品,才能有效利用加入WTO給我國農村經濟帶來的機遇,征收農業特產稅不利于勞動力密集型農產品的發展。
2,以中央財政來支付農村中小學教師工資的可行性。
目前農村的義務教育以縣為單位來管理,中小學教師的工資靠縣財政向農民征收教育附加稅來支付,不足只額由中央政府轉移支付來支持。但是各個地方常有挪用、拖欠教師工資的情形。
我國目前小學教師的人數共有580萬人,按照我國有2/3的人口在農村的比重來估計,粗略計算有380萬農村小學教師,按照每人每月500元工資計算,每年工資總額為232億元。我國目前初中教師總數為334.8萬人,按2/3的比例,農村有223萬左右,按照每人每月工資800元計算,每年工資總額為214億。
將中學和小學教師的工資總額加起來,合計446億元,如果完全由中央來支付,占2001年中央財政收入的5.2%,由于中西部地區不少縣的教師工資已經由中央財政來支撐,實行這項政策,中央實際要增加的支出少于上述的數目。
義務教育不僅表示學齡兒童有接受教育的義務,而且也意味著政府義務為學齡兒童提供教育。農村中小學教師的工資完全由中央政府來承擔,既體現了義務教育精神,也可以減輕農民的負擔,而且可以通過建立專款、專帳、專用的制度,避免出現縣級政府挪用和拖欠中小學教師工資的情況。
目前,各個縣都將教師納入到縣的干部名冊之中,由于每個縣有三四千教師,占了一個縣干部的2/3還多,因此,縣政府增加機關人員難以明顯體現出來,在一定程度上掩蓋了政府機構的膨脹。一旦中小學教師不包括在縣的干部名冊中,縣政府干部隊伍的膨脹就容易察覺。
3,加大對農業科研的支持力度。
我國在加入WTO以后,一些地區、一些品種確實面臨著一些競爭壓力。如大豆、玉米、小麥等土地密集型產品將面臨國外進口產品競爭的壓力。我以前做過一個農業科研優先序列的研究,發現如果政府給予糧食農業科研足夠力度的支持的話,我國的糧食還有很大的提高單產的空間,中國的糧食生產自給自足是沒有問題的。同時,加入WTO如果能夠改善品種和質量,達到國際市場需求,對我國勞動密集型農產品的發展應該是一個很好的機遇。
4,建立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市場。
只有建立了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市場,各個地區的農業才能根據各自的比較優勢來布局,隨著東部經濟的發展,農產品生產成本的提高,失掉比較優勢,東部就會讓出部分農產品市場。如果有一個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市場,中西部就能夠從東部讓出的市場中獲益,形成東部拉動中西部農村發展的良性循環。
如果國內市場分割,就會出現東部地區農業生產比較優勢喪失后,直接從國外進口農產品,和國際市場形成循環。要是中西部農村無法分享東部發展帶來的好處,東、中、西部的差距就會不斷擴大。所以,政府應該主動、積極地大力推動全國統一的農產品市場的建設。全國統一市場有賴于硬件包括道路、通訊、運輸、倉儲等基礎設施的建設,這些建設可以采取兩條腿走路的方式,有些由各級政府的財政支持,有些可以由國內和國際民間資本來投資。全國統一市場還有賴于軟件,包括市場中介、信用、法律等的建設。
5,創造有利于農村勞動力向非農產業轉移的條件。
現在城鄉收入差距很大,全國建設小康社會的重點和難點在于如何長期、可持續地提高農民收入的水平,僅靠提高農業生產率和增加農業產出無法達到這個目標。農產品具有收入彈性低的特性,即便全國經濟水平提高,人均收入增加對農產品需求的拉動作用也較小。農產品還具有價格彈性低的特性,當農產品的生產率提高和產量增加時,價格會下降很多,出現谷賤傷農問題。
所以,靠提高農業生產率、增加農業產出,無論力度多大,都不可能成為長期解決農民收入問題的主要辦法。長期的可持續的辦法只有靠減少農業勞動力。這在國外是如此,在我國也是同樣。以1978年改革開放以后的情況為例,1978--1984年農民收入增長主要來自于農民積極性提高和農產品價格上漲。1985年以后到1990年代初則是靠鄉鎮企業吸納了約1億離土不離鄉的勞動力。90年代開始主要是靠8千萬到1億農民工進城就業。最近幾年,農民收入增長徘徊不前,三農問題日益突出,則是由于國內出現通貨緊縮,生產能力普遍過剩,鄉鎮企業破產,出現了離土離鄉和離土不離鄉的農民回流農業。
政府應該采取哪些措施來促進農業勞動力向非農產業的轉移并維護進城農民的權益呢?從長期來看有如下幾點政策需要考慮:
第一是解決農民戶籍問題,根據憲法,所有公民有遷徙的自由,并且不應該受到歧視。因此,除了北京上海等特殊城市或許需要單獨考慮之外,其他城市戶籍能放開的就盡量早些放開。去年有些地方推行了戶籍制度改革,不過目前又有些回頭。戶籍制度不改革,進城農民就無法享受和城市居民同等的權利。
第二是土地問題,在農村實行永佃制是一個可行的辦法。[??]土地產權屬于集體,使用權屬于農民。生不增,死不減,農戶間可以有償轉讓,這樣才能有效促進土地流轉和土地市場建設。進城農民可以將土地出租,獲得進城就業和創業的資金。他們萬一失掉城市工作,還可以回到農村務農。既有利于發展,也有利于穩定。
篇2
(一)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收益分配基本情況
1.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收益分配突出了農村集體作為土地所有權人的主體地位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是指土地所有權人出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在此環節收益分配主要有兩種類型:一是集體獨享。流轉收益按照所有權隸屬全部歸集體組織所有。這類地區土地流轉交易規模和交易量都比較小,如江蘇省南京市遵循“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規定流轉收益按土地所有權分別歸鄉鎮、村、村民小組集體所有;二是以所有者為主,政府適當分享。
2.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重高于首次流轉環節
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是指通過流轉取得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轉讓土地使用權的行為。再流轉的受益主體是使用權人,而且再流轉土地增值空間較大。因此,部分地方政府在再流轉環節得到收益的比例要高于首次流轉環節,也有地區對增值收益比照土地增值稅征收流轉收益金。例如安徽省蕪湖市首次流轉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再次流轉土地的增值收益按評估核定收取,比照土地增值稅實行超率累進。
3.各地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土地流轉收益的使用管理較嚴格
在資金管理上,試點地區均規定,集體組織取得的流轉收益納入資金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制度。浙江省湖州市為鄉鎮集體和村集體設立了土地收益資金專戶,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向土地所有者繳納的土地流轉收益全部進入資金專戶。在支出上,試點地區明確集體經濟組織流轉收益的使用方向為農民社保、土地開發整理、農村集體經濟發展、農村公用事業和基礎設施建設等。廣東省中山市規定流轉收益的50%用于村民的社會保障,30%分配給村民,10%用于發展集體經濟,10%用于集體經濟組織公益設施和基礎設施建設。
4.少數地區比照有關規定在流轉環節開征了部分稅種
在稅收方面,試點地區普遍采取了寬松做法,大致有三種情況:一是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稅收政策參照國有土地出讓、轉讓稅收政策執行,如廣東省佛山市順德區,所征的稅種包括契稅、印花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所得稅等。二是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首次流轉暫不征稅,在再次流轉環節參照國有土地轉讓相關稅收政策,如江蘇省昆山、海門市等。三是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暫不征稅,如浙江省湖州市,安徽省鳳臺縣、河南省南陽市等。上述三種情況中,比較普遍的方式是暫不征稅。
(二)試點地區流轉收益分配中的主要問題
1.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收費缺乏統一標準和規范依據
各地政府為參與流轉收益分配自行設立了一些收費項目,名稱不一,征收方式和標準也各不相同。例如,對首次流轉,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按11.2元/平方米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順德區則按土地價款的7%征收市政設施配套費,而安徽省蕪湖市按4—6元/平方米收取土地流轉收益金。大量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在隱形土地市場交易,多以租賃方式流轉,很少到國土部門進行登記,納入管理并繳納稅費。實際流轉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量要遠遠大于政府部門統計的數量,個別區的流轉數量甚至超過幾倍。政府規定的稅收和收費很難操作。
2.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涉及的稅種缺位
現行稅制中,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有關的稅種包括營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契稅、印花稅、土地增值稅、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等9個稅種,且都是在農村建設用地不能流轉的背景下出臺的。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后,現行的稅收制度難以在土地收益分配中發揮調節作用。一是現行契稅條例的征稅范圍只規定了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沒有規定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這就造成國有土地和集體土地使用權出讓的受讓方稅負不平等。二是國有土地出讓的增值收益由土地出讓金進行調節,直接入市的集體土地增值收益沒有相應的稅收來調節,政府投入形成的土地增值收益不能收回,難以保障土地增值收益的公平公正。三是現行房產稅和城鎮土地使用稅條例規定的征稅范圍僅限于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沒有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納入征稅范圍,形成了城鄉稅制的割裂,不能適應建立城鄉完全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的需要。四是現行營業稅政策規定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不屬于營業稅征稅范圍,不能充分發揮對銷售無形資產的收入調控作用。五是對集體建設用地所有權人出讓、出租土地使用權以及企業轉讓、轉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取得的所得,應納入企業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在實際征管中,需要進一步研究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稅時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六是農民個人取得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征收個人所得稅,需要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對農民個人取得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按哪一收入類別征稅需要進一步明確。
3.對再流轉環節中所有權人權益的保護缺乏有效制度和辦法
試點地區集體建設用地的再次流轉的收益要比初次流轉高,在珠三角等集體土地流轉活躍的地區尤其明顯,在土地增值稅等稅收缺位的情況下,只有少數地區做了特殊的制度安排,保證所用權人能分享土地增值收益。如蕪湖市在再流轉環節比照土地增值稅按評估核定收取流轉收益金,并在集體經濟組織、鄉鎮、縣之間按5∶4∶1分配。南京市規定再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由土地使用權轉讓人與土地所有者協議分配,土地所有者分配額不得低于50%。
二、完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稅收政策的建議
隨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制度的改革,國家征地范圍縮小,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入市范圍擴大,政府土地出讓收入將面臨大幅減少,地方公共基礎設施建設將面臨資金缺口,現行的土地稅收體系和政策已經不能很好地適應深化農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需要,有必要進行調整。
(一)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政策
稅收政策調整的總的原則是保證政府對土地增值收益的分配權,同時為農村集體土地流轉提供一個公平的市場環境。具體來說應該堅持三個原則:一是總體設計,分步實施。對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稅收設置,總的原則是依據現行稅制,參照國有土地稅收政策,應收盡收。但是,目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尚不能與國有土地同權,而且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具有特殊性,流轉規模相對較小,因此應結合各個稅種改革方向和總體稅負設計,先對其開征部分稅種,條件成熟后再增加稅種。二是輕稅負。為支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市場的發展,保障農民土地權益,應對仍處于起步階段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實行較輕稅負。三是以轉讓環節為調節重點。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環節可能會有較大增值收益,而土地所有權人又很難分享,因此政府應通過稅收參與分配,并用于加大對農村的投入。根據上述原則,提出如下具體政策建議:第一,明確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轉讓征收契稅、營業稅、印花稅、城建稅,研究征收土地增值稅。明確對承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征收契稅,并修訂契稅條例,將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納入征稅范圍,對通過出讓方式取得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征收契稅。在營業稅改征增值稅過程中,明確對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征收增值稅,征免稅政策與國有土地統籌考慮,城市維護建設稅按增值稅的數額征收。重點加強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流轉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由于土地所有人難以分享農村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產生的增值收益,大部分土地收益可能會落入中間人的口袋,這有違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增加農村集體和農民收益的初衷。
因此,為保障所有權人利益,抑制土地投機,應將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轉讓納入土地增值稅等征稅范圍,加大對該環節的稅收調節力度。第二,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以及農民個人取得的收益暫不征收所得稅。按照企業所得稅法規定,應該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獲得的土地流轉收益納入應納稅所得額中統籌考慮。農民個人取得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應該按照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但是,所得稅作為直接稅,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的收入影響較大,而且在實際征管中也面臨一些問題,比如: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企業所得稅存在如何進行成本、費用的合理扣除等問題,對農民個人分配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出租收益需要明確按哪一收入類別征收個人所得稅,并需與對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征收企業所得稅統籌考慮,避免重復征稅或漏征。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仍處于起步階段,應多給予鼓勵支持。第三,在房地產稅改革中統籌研究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政策。現行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規定的征稅范圍是城市、縣城、建制鎮和工礦區。實際征管中,建制鎮和工礦區的具體征稅范圍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規模擴大后,集體土地的經營性現象也會越來越多,應考慮是否對這部分房地產征收房地產稅。鑒于我國房地產稅改革以合并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統一征收房地產稅為方向,因此建議在改革中統籌研究這部分房產、土地的房地產稅政策。
(二)盡快出臺統一、完善的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流轉法規
篇3
關鍵詞:農村土地問題對策
0引言
專家預測來,中國今后建設過程中在用地量這方面會出現很大的改變,建設用地將使用到一定的分農用地,特別是耕地,耕地的占補平衡形勢變得更為嚴重。怎樣在既滿足國家政策需要,又不影響農村經濟發展的同時來保護耕地,這是一個需要解決的問題。我國需要制定相關的投資方式對現有耕地保護,以此保證足夠的糧食耕種面積,這種對我國農村土地整理過程中能夠發揮重要的作用。
1我國農村土地整理出現的問題
1.1新增耕地造假現象普遍
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標,這是為了防止國家以及區域的耕地量得到保證。而實際操作中很多時候將重點放在看數量上,而為重視起土地的使用情況。為實現土地整理標準所劃定的新增耕地率,政府單單決定使用采用“多出地”,很多時候會把小田歸并為大田,對耕田隨意處理,胡亂擴大耕地的數量,使得良田被破壞浪費。
對于經過開發而增加的耕地是否可以達到種植和耕作的標準,在現實考察過程中未出現相應的適宜性評價和分析。在土地整理過程中對原有耕地的不規則占有,使得耕地質量在整體上呈現下降的趨勢,這就無法滿足耕地質量不斷提升的最終目標需要。這對當前政府積極實施土地保護政策是相互背離的,而政府也應該采取相應的措施進行有效地處理與解決。
1.2農民權益難以得到保障
土地整理主要是參照節約用土地的規定,對土地進行重新劃定,通常采取措施對形狀不規則、達不到機械耕作要求的土地,可以利用相關的手段將其轉化為整齊、規則、能使用于集約經營的土地,這樣就能促進農業經濟的不斷發展,這也是達到了社會主義現代農村的需要,積極構建社會新型農村的要求。而土地的用途和位置發生轉變后,將對造成土地權屬的變化,實施土地整理常常會把原有田塊的邊界打破,這就必須要重新制定計劃,這就需要進行土地權屬調整,其主要目的是為了實現土地整理的內容。
實施土地整理必須要以農民自身的農業利用為重點,從農民的角度出發實施相關的策略。當前,土地整理開展時常常關系著田塊重劃、房屋拆遷、遷墳騰地等問題,而這些事項都和農民的實際利益有著密不可分的關系。土地權屬是農民較為關注的一項問題,涉及到了許多方面的利益劃分,例如:所有者、使用者、經營者等。而我國農村的土地的使用率依舊較低,如:田塊凌亂,水利配套設施老化,使得規劃指導結果難以達到預期的效果,這主要是普遍存在宅基地分布零散,如:沿街建設,空心村等比較普遍。這主要是因為土地整理能夠對上述現象進行合理的調整,改善不良影響或結果。而在實際運行時出現了強制性命令農戶拆遷房屋、遷墳騰地填埋坑塘等,這就破壞了農民的正常利益。若沒有得到農民的允許就在材料中代簽公眾參與意見,以此實現爭取土地整理項目的目的,或占用農戶所耕種的土地完成基礎設施建設,這些都會影響到農民的自身實際利益。。土地對于農民而言是生活的保證,是農民生存發展的重要條件,若以這種違背農民意愿的方式是錯誤的。開展土地整理屬于跨權屬界限的整體調整,這就會給農民的利益帶來影響,削弱了農民參加農業生產的積極性。
1.3土地整理功能難以顯現
綜合發展主要強調把土地整理與農村結合起來發展,其目的在于把內容與空間組織、管理相互統一,這樣就使得土地整理的綜合功能得到以充分發揮。當前,增加耕地數量、補償因非農建設占用的耕地是整個土地整理的重要目標,這也使得土地整理的綜合功能難以起到應有的作用,有時還會引起較大的不良影響,例如:重數量輕質量、占優補劣、開發不利、破壞環境等一系列問題。
盡管國家已明確了土地整理的工作方針,立足保護和提高農業綜合生產能力,但土地整理項目重申報輕建設,工程質量較低,項目目標單一化等問題依然存在,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背景下,目前土地整理還未與新農村建設緊密結合,影響了土地整理綜合性的顯現與發揮,導致了土地整理與新農村建設目標相脫節的現象。
2我國農村土地整理的真確措施
2.1發揮各個土地的作用
2.1.1綜合村、組的界線。當前中國發展時期運用的制度為農村集體承包制度,各村、組的土地已經劃分出了明顯的界線。而政府制定相應的規劃工作往往忽視了村、組的界線,這樣造成劃分不清就引起了不同的利益糾紛。這就需要政府及相關部分在制定界限時把村、組的界線問題全面考慮到位,設計上一般允許不存在明顯的界線,但在單元劃分上必須認真對待。
2.1.2結合當地農民的習慣。在規劃土地時有需要將現有的設施積極運用起來,對于部分道路需考慮到是農戶長期在生產和生活中出現的,其具備一定的合理性。規劃過程中需堅持“田成方,路成網,渠相連,林成行”的模式,當在原有的路、溝、渠周圍搭建類似的設施時,要將原有的設施綜合考慮起來,一次來滿足農民習慣的生產、生活方式,還能減少資金投入本。在規劃土地過程中需要對土地進行有效的保護,最好結合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展開,兩者保持協調統一,這樣才能保證土地的使用達到當地實情和土地利用的計劃要求。這就需要在土地整理時立足于實際,以達到社會主義新型農村建設的要求,這樣才能達到服務農業、農村、農民的需要,以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
2.2堅持民主政治原則
在加強新農村建設過程里需要對土地整理提出相應的要求,必須要在堅持民主政治原則下進行,這樣才能保證土地整理規劃發揮出應有的作用。而作為公眾能夠積極參加到土地管理項目里,能夠對各個項目的內容有個深刻的了解,并根據實際情況給出相應的建議,這樣既能彌補技術上的缺失,也能到達方案設計的實際要求,讓規劃方案及設計變得科學合理。土地整理能夠讓農民切身體會土地整理的作用,維護了農民自身的實際利益,調動公眾參與農業發展的積極性。
2.3協調好各種內部關系
促進農村和諧發展在規劃實施中,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協調好施工單位、監理單位和農戶以及其部門的協調工作。當項目規劃方案實施出現不合理時,由施工單位報監理單位,認可后上報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應在15日之內給予答復,以免造成嚴重地延誤工期和耽誤農民的種植時間。當項目規劃實施中出現需要同其他部門協調時,如遷移道路中的電線桿等,由施工單位和監理單位上報土地行主管部門后,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有義務協調相關部門解決。
3小結
總之,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是我國當前和今后相對長一段時間的重大歷史任務,是系統解決“三農”問題的戰略措施。為了農村更和諧地發展,我們要合理利用耕地,采取有效措施處理好當前面臨的問題,為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而做出努力。超級秘書網: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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