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險防控論文范文

時間:2023-03-21 08:3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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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險防控論文

篇1

    我國內河運輸危險貨物的特點

    所謂危險貨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蝕、放射性及污染危害性等特點,對人和環境會帶來危險或潛在危險的貨物。

    1、內河危險貨物運輸的主要品種

    長江水系散裝液體危險化學品運輸的主要品種有:苯、甲苯、二甲苯、甲醇、乙醇、丁醇、液堿、冰醋酸、硝酸、苯乙烯、醋酸乙烯、乙酸乙酯、苯酚、苯胺、醋酸、甲醛、硫酸、液體硫磺、二氮甲烷、四氯化碳、環已酮、丙烯酸、異丙醇、異辛酸等,品種總數超過6個。

    珠江水系危險貨物運輸品種主要有:硫酸、鹽酸、燒堿、甲醇等。

    2、我國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呈現的特點

    危險貨物運量逐年上升,化學品船舶的運力逐年增加,但大量船體結構不合理,技術狀況落后的老舊危險品船舶仍然從事危險品貨物運輸。

    載運貨品的種類日益繁多:隨著重慶、四川化工基地和鎮江、南通、武漢等化工基地的建設,內河化學品運輸種類從常見的柴油、汽油等貨品逐漸向純堿、氯化銨、燒堿、甲烷氯化物、苯類、酵類等多種類化學品運輸轉變。

    危險貨物運輸船舶呈大型化趨勢:隨著長江沿江各大中城市石化工業的快速發展,化學品運輸船舶呈現大型化發展趨勢,目前,長江最大化學品運輸船舶載貨量已達3T。

    危險貨物載運的流域面積越來越廣:隨著西部大開發戰略的持續推進,我國西南地區已成為我國重要的化工基地,形成巨大的化學品生產和外銷基地,使得危險貨物運輸的水域從中東部向中西部擴大。

    降低內河危險貨物運輸風險的對策和建議

    修改現行危險貨物運輸船舶規范法規的建議

    對散裝液體貨品,現行規范是CCS《內河散裝運輸危險化學品船舶結構與設備備規范》和《內河散裝運輸液化氣體船舶結構與設備規范》;對包裝運輸化學船舶,其技術要求分散在《鋼質內河船舶建造規范》、《內河船舶法定檢驗技術規則》等規范、規則中。相關內容不能充分體現內河危險貨物運輸船舶的共性與個性,既不全面也不系統。因此,建議

篇2

關鍵詞:債權出資;資產信用;請求權;瑕疵擔保

公司資本在公司的成立、存續過程中一直扮演著舉足輕重的角色,其不僅是公司法人的財產基礎,也是公司開展有效經營活動的物質保障,還是公司獨立承擔民事法律責任的保證。在學界通說中,一般將公司出資形式分為現金出資與現物出資?,F金出資是指發起人或新股認購人直接以法定貨幣單位出資換取公司股份的出資形式,是公司資本構成中的最主要形式。現物出資是發起人或者新股認購人,提供金錢以外的可轉讓財產,作為認購股份的對價的出資形式。本文所要討論的債權出資正隸屬于現物出資范疇。

根據我國《公司法》第27條規定:“股東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等可以用貨幣估價并可以依法轉讓的非貨幣財產作價出資;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作為出資的財產除外?!睋?我們可以看出,我國的出資規定認同了現物出資的形式,但是要求具備三個條件,即可以貨幣估價,可以依法轉讓,并且法律法規未進行排除或限制。而關于債權出資,公司法以及相關法規與司法解釋并未給予明確界定,而是給了很大的理論探討的空間。所謂債權出資,是指投資人以其對公司或第三人的債權向公司出資,抵繳股款。[1]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并未被我國相關法律法規所限制,具有合法性;但是由于債權的特殊屬性,因此,可作為出資的債權必須要符合一定的適格性要求;并且,基于債權的不確定性與風險性,還要設置相關防范風險機制,只有具備了一定抗風險性的債權才是合格的出資。

1債權出資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

1.1理論基礎:資產信用論與資本“增值”價值論

資產信用論的觀點是:“決定公司信用的并不只是公司的資本,相反,公司資產對公司的信用起著更重要的作用,與其說公司的信用以公司的資本為基礎,不如說是以公司的資產做基礎。”[2]

就法律意義而言,資產與資本各有內涵。資產有總資產與凈資產之分,前者是凈資產與負債之和,即所有者的投入與和債權人融資的總和;后者指所有者權益,根據我國的《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具體包括實收資本、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未分配利潤等。其中的實收資本就是企業設立時出資人的原始投入,即公司的資本。[3]因此,從概念的外延來看,資產包括了資本。此外,資本是一個靜態的量,而凈資產是個變量。在公司成立伊始,兩者是一致的,而在隨后的經營過程中,如果公司經營妥善,財富增加,則凈資產數額會不斷增加,高于資本;若公司出現虧損且盈余或利潤不足彌補虧損則會出現凈資產減少,小于資本??梢哉f,公司資本只是公司成立時注冊登記的一個抽象數額,而絕不是公司任何時候都實際擁有的資產。

“資產信用論”認為,資本不過是公司資產演變的一個起點。而公司賴以對外承擔財產責任的恰是公司的資產,而不是公司的資本。公司資產的數額就是公司財產責任和清償能力的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大,也不能擴大公司的責任范圍;公司的資本再小,也不能縮小公司的責任范圍。因此,從實際的清償能力而言,公司資本幾乎是沒有任何法律意義的參數,以資本為核心所構筑的整個公司信用體系根本不可能勝任對債權人利益和社會交易安全保護的使命。[4]

“資本信用論”還認為,資本自始具有兩方面功能:一是增值的功能,即通過經營使得資產不斷擴大,財富增加;二是債權擔保功能,即公司對外承擔民事財產責任的保證。但是在資本的該二者功能中,增值功能應當是基本的、主要的,因此,只要是有益于公司發展的,具有經營價值的財產都可以作為出資標的,不應受太多限制。而“資本信用論”則過分強調債權擔保功能,因此,要求資本形式必須具有比較強的償債性(如金錢的償債性明顯強于現物出資),因而否認了一些在實務中具有可操作性的現物出資形式。而實際上,最終公司承擔責任的財產基礎是資產而非資本,這反而使得許多富有價值的投資資源無法得到開發,從而打擊了投資者的積極性,也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社會投資資源的浪費。

目前,學界也多持“資產信用論”,表示公司的信用基礎應進行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的轉化。這也就意味著,過去立法對出資形式做出的刻板、強制、局限的規定缺乏了理論支撐,并與實際所需格格不入,可以放寬直至徹底解除了。既然資本不再擔負債權擔保的使命,股東的出資也就具有比較大的自由性,各類有價值的財產都具有了出資的可行性,這也是對當事人意思自治的尊重。

1.2債權出資的現實基礎:財富的債權化

一個社會的財產權基本可以分為兩類,即物權和債權;一個社會經濟運動的過程也可以概括為物權和債權之間的相互轉換。[5]這是指,從社會的發展來看,在物資貧瘠、發展緩慢的歷史年代,其社會財富主要表現形態為物權,尤其是不動產物權,如農業社會以土地為最基本最重要的財富,而債權僅僅是實現物權的手段;而在物資豐富、發展日新月異的年代,交易不再是以直接消費為目的,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成為債權,如近代以來金錢債權成為財富的最主要表現形式?!皞鶛嘣静贿^是物權的手段,但在近代經濟組織中債權本身已成為法律生活的內容。債權已不是達到物權的手段,其自身已成為獨立的經濟力量。在資本主義經濟中,財產與其說是依物權而成立,毋寧說是以債權作為其要素,出現了財產債權化的現象。”[6]再看現代社會財產權多表現為有形財產的合同流轉、無形財產的合同許可等形式,請求權對所有權進行了限制,所有與控制進行分離,多表現為合同之債的權利。我們完全可以說,當今整個社會財富的表現形式就是無數債權的交織,整個社會財富的創造就是一個個債權的生滅過程。[7]

既然債權已經成為社會財富的主要表現形態,具有價值性,而且債權讓與已經是被各國民事立法所予以承認,具有操作可行性,這便給債權出資提供了可能。同時從方便交易的角度考慮,由于債權的財產性表現為一種預期的利益,如不可直接轉化為資本,這意味著必須要等到債權實現轉化成實物或現金才可以出資,這著實不利于社會財富的充分有效利用,且難免會增加時間成本與環節成本。而且在上文論述的前提下,即資產信用對債權出資已予以了肯定,現實的需求不正又是一個強有力的論據嗎?

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要求

過去對債權出資持反對意見的人士認為:一方面,債權代表的是一種請求權,債權人只能請求債務人為一定的給付行為,而不可以直接支配債務人財產,由于主客觀原因,債務人可能不履行、不能履行或瑕疵履行,因此,債權是否最終得以實現具有不確定性,這將直接危害到公司的資本利益。另一方面,債權出資更容易出現虛假出資的情況。例如,發起人以假債權抵繳股款,損害其他股東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筆者認為,上述反對意見都言之在理,所遇到的問題是基于債權屬性而所不可避免遇到的一些弊端,但是這些并不足以讓我們否認債權出資的合理性,而是給我們在為債權出資進行立法設計時提供了一些警示。在適格性條件的限制下,并非所有債權都可以用來作為出資,只有切實符合適格性要求的債權,才可以用作為出資。

2.1債權出資的立法實踐

2.1.1英國

英國公司法區分了兩種情況。免除公司流動性債務的責任,被視為是以貨幣支付股份或者以貨幣配售股份。然而,如果股份是股東通過向公司轉移其對第三人的債權而配售的,那么它被認為是以非貨幣對價的配售,并且要求法定評估。此外,如果公司對投資者負有債務,他不能通過抵銷債務而取得股份,除非債務已經到期、是流動性的,并且公司同意抵銷。[8]

2.1.2美國

1984年《美國示范公司法》規定,董事會可以認可發行股票,而收受的價金,包括能使公司享受的利益。這一發行股票的價金中,利益應做廣義的解釋,涵蓋了責任的減少和請求權的放棄。[9]也就是說,債權出資若是為了減少公司責任,使公司受益的話,即可被允許。另外,《加利福尼亞州公司法》第409條規定可以將債務的免除作為對價發行股份;《特拉華州公司法》第152條規定,公司可以接受股票購買人的有法律約束力的債務,該債務是他們應當償付的,至今尚未付清的股票價金。而且,在判例Frankowskiv.Paleimo案中,美國法院確認了“在以消滅公司債務而換發股票的情況下,只須該債權人對其債權金額,與其所換取的股份面值相當者,則該項交易即得認為已有足夠的對價”。[10]

2.1.3日本

日本法沒有明確對實物出資做出明確的定義,僅僅將金錢以外的財產統稱為實物出資財產,也沒有相關法條明確指出債權出資是否屬于實物出資的一種。盡管如此,日本《2005年公司法》中反映了對公司的到期債權可以作為對公司的出資。[11]在股份公司募集股份發行或股份公司新股預約權行使時,對該股份公司的金錢債權,且清償期已屆滿,該債權做股的價額未超過該金錢債權的相關負債的賬簿價額的,則可以作為出資。此外,在股東以對第三人的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屆滿仍未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相應利息,并賠償損害。[12]

2.1.4中國

我國在債權出資的立法上并不明確,但是公司法對于出資形式的規定也給債權出資留有了一定的余地。此外,中國公司實務中存在了債轉股的運作。2002年12月3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關于審理與企業改制相關民事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中,不僅將債轉股視為國務院為解決國有企業銀行債務而采取的一項特別措施,而且將之擴大到商事領域的出資行為:債權人與債務人資源達成債權轉股權協議,且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人民法院在審理相關民事糾紛案件中,應當確認債權轉股權協議有效;政策性債權轉股權,按照國務院有關部門的規定處理。該規定確立了中國債權出資的兩種情形:一種是金融資產管理機構轉化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一種是將企業原有的債權人轉換為改制后企業的股東。[13]但需指出的是,并不是所有企業都能夠進行債權轉股權,該實踐僅僅適用于改制的企業。

2.2可出資債權的適格性規制

縱觀國內外相關于債權出資的一些規定,我們也可以得出一些共性,這是經濟效率與社會公正利益之間相博弈的結果,是根據當前的社會實際與法律需求所得出的。根據這些立法經驗,來進行債權出資的適格性規制,設計出適合我國且合理的債權出資規定已是當務之急。

適格的債權出資的首要要求是,符合關于現物出資的標的物的適格要求。現物出資必須具備4個要件:確定性、現存的價值物、評價可能性以及獨立轉讓可能性。[14]確定性意味著用于出資的標的物必須客觀明確,且加以記載不得隨意變更;現存的價值物要求標的物必須具有價值性,能夠給公司帶來實際利益,且現實存在并不附條件或附期限等限制;評價可能性則是指,對該出資標的物給予客觀的評價是其成為出資的必要條件,該物應當具有可以進行價值評價的可能;獨立轉讓可能性是出資標的物最首要的要求,否則股東無法履行出資義務,這要求股東對出資標的物享有相應的支配權才可以。

其次,基于債權的特性,債權出資仍需要符合相應的債權層面的規制。第一,債權應當到期且可以得到清償,只有到期債權才可以主張還款履行,并且具有其他相關的法律權利;清償可能性則要求債權出資人提供相關債權證明、擔保情況與債務人資信說明。第二,債權應當具有流動性,即非人身性債權,具有可轉讓性;第三,債權出資必須經得公司同意,且必須以公司名義做出,單個股東或股東聯名或董事會名義均不可以成為法律上承認的債權出資。第四,該債權出資對于公司來說,是獲益的。

3債權出資的風險防范

即使對可出資債權作了適格的限制要求,但是如果沒有相應的措施來保障實施,仍然會出現操作層面的風險。債權出資對公司的利益與否,關鍵不是債權出資的可適用性,而是需要保障公司作為受讓人的安全地位,因為債權出資的立法目的旨在于促進公司發展,創造更多社會財富。

債權出資可能導致的風險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債權的真實性問題,即如何防止以假債權出資;二是債權的交付問題;三是債權履行瑕疵問題。

對債權的真實性進行考察,筆者認為,應當在出資標的物的資產評估環節中進行把關。我國公司法規定:“對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應當評估作價,核實財產,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價。”轉為出資的債權應當經具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和資產評估機構進行專項審計和資產評估,審計和資產評估應當采用同一基準日。債權轉股權的作價金額不得高于該債權經審計確認的帳面值,也不得高于該債權的評估值。[15]此外,公司債權轉股權,債權人應當與被投資公司簽訂《債權轉股權協議》,在協議中,應當載明雙方名稱、住所;債權的形成依據、時間;債權總金額、擬轉為出資的債權數額;爭議解決及違約責任等必要事項,并將協議文本進行相關工商登記備案。另外,在出資人使用對第三人的債權進行出資時,除了簽署上述協議外,被投資公司可以要求出資人提供相應的財產擔保。最后,若在完備了先前的評估防范但之后,仍然出現了出資不實的情形,可以根據《公司法》的規定,相應追究責任人的民事、刑事責任。

債權的交付在債權出資中尤顯重要,而在實務中,卻可能會存在雙重讓與的“一女二嫁”情形,如何防范。筆者認為,債權出資,其實是個債權轉讓的法律行為,而債權轉讓可以分為交付行為與結果行為,其中交付行為才是債權轉讓的標準,明確這一點有助于防范雙重讓與的風險。具體到公司制度上,當出資的債權人通知債務人將以該債權用于出資,并且將債權債務憑證交付于設立中的公司應當說出資人在形式上已履行了出資義務。[16]債權的交付應當是通知債務人并完成權利憑證的占有轉移,至于債權最終能否依債的本旨得以實現,那屬于履行上的責任,債權無法履行時,其出資人應承擔瑕疵履行的責任,而債權的真正歸屬應已屬于公司。

在出資的債權在履行時出現瑕疵時,筆者認為,出資人應當承擔瑕疵擔保責任。之所以強調債權出資股東的責任是基于債權的特殊性,債權擁有價值毋庸置疑,但債權屬于一種期待利益,在債權尚未實現前,即使交付了債權憑證實現了債權轉移,但由于債務人的原因以及其他客觀原因,可能會出現落空。債權出資需要承擔更大的風險性,為避免或然的不利,要求將對第三人債權進行出資的股東承擔擔保責任有法律上的合理性。換言之,債權出資的最根本問題便是債權能否最終得以實現,而債權出資人無疑是最佳的義務承擔人,這也是與其通過債權出資享有的權利相對應的,就如日本《2005年公司法》所規定的,“股東在以債權為出資標的,該債權的債務人在清償期為清償時,該股東承擔其清償責任,并且需支付遲延利息,以及賠償相應損失。”此外,本救濟措施是以上兩種風險防范措施的最后一道防線,能夠解決前二者無法解決的問題,因此,在債權出資的立法規制中要求為出資債權設置擔保勢在必行。

4結語

能否以債權出資,一是取決于債權出資自身的可行性,二是社會對其的觀念認識。筆者認為,根據前文分析的理論基礎與現實基礎、適格性規制,以及相配套的風險防范措施可以做出結論:債權出資具有法律上的可行性。但債權出資至今在我國立法上屬于模糊狀態,乃是國內對該種制度觀念上還尚陌生,而隨著債權在社會上的地位與作用越來越重要與社會對資本功能的重新認識,社會將會逐漸接受,并且只要在促進交易發展與保護公司利益兩個利益之間獲得平衡,則債權出資的立法條件便會成熟。

參考文獻

1蔣大興.公司法的展開與批判.法律出版社,2001:81

2趙旭東等.公司資本制度改革研究.法律出版社,2004.12:8

3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2

4趙旭東.從資本信用到資產信用.法學研究,2003.5

5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10:84

6[日]我妻榮.債權在近代法中的優越地位(王書江等譯).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9:218

7左傳衛.股東出資法律問題研究.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10:85

8葛偉軍.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6:64~65

9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79

10武憶舟.以債作股論(中).法學叢刊,147:2~3

11葛偉軍.公司資本制度和債權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問題.法律出版社,2007.6:70

12參見日本《2005年公司法》第207、284、582條

13傅燕娜.股東出資形式法律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2005.8:176

14[日]志村治美.現物出資研究(于敏譯).法律出版社,2001:134

篇3

關鍵詞:金融創新,金融中介,風險防范

金融創新(FinancialInnovation)理論是在創新理論基礎上發展起來的。之后,西方經濟學界在這一理論框架上進行了補充和延伸。嚴格意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工具的創新,而廣義的金融創新是指金融機構適應經濟發展的需要,創造新的金融市場、金融商品、金融制度、金融機構、金融工具、金融手段及金融調節方式等。

金融創新與銀行角色轉變

過去銀行業務一向偏于靜態與穩定,但受到金融創新的影響,新的金融投資和風險管理策略陸續開發,金融機構也跟著調整其運營模式,不僅借由發行或投資新種金融商品創造收入,也利用新種金融商品從事風險管理。在上世紀30年代經濟危機以前,金融中介機構主要是銀行,而銀行所從事的業務種類也非常有限,除了經營存款、貸款、匯兌等傳統業務外,很少經營其它金融業務,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一直很少。

60年代末,國際資本流動速度的加快對布雷頓森林體系所規定的固定匯率制提出了挑戰,各國政府對外匯市場實行資本控制。這一階段銀行的金融創新目的在于逃避各國的金融控制和資本監管,主要有歐洲貨幣、歐洲債券、平行貸款等。在歐洲貨幣市場建立后,金融創新活動層出不窮,其結果是加強了經濟體對金融體系的深化,在原有的金融體系專業分工的基礎上,加速了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的設置,如保險公司、養老基金、住宅金融機構、財務公司、信用合作社和互助基金等。

70年代,布雷頓森林體系崩潰,各國開始逐漸放松管制,實行有管理的浮動匯率制度。這一階段市場創新活動主要有浮動利率票據、中期票據、可轉讓存單、貨幣遠期交易、浮動利率債券、貨幣市場存款賬戶等,其目的在于防范匯率風險和利率風險。80年代,能源市場供應過剩、債務危機等使得轉移信用風險、改善銀行信貸質量、降低籌資成本成為當務之急。這一階段的主要創新活動有票據發行便利、零息票債券、互換、期權、期貨、遠期利率、協議等。進入90年代,隨著世界經濟區域化和一體化趨勢,各國金融管制大大放松,金融機構為增強資產之流動性,在國際金融市場上融資證券化和資產證券化的趨勢越來越明顯。

隨著金融衍生商品的不斷發展,金融機構的角色從以往單純的間接金融轉變為商品的發行者、商、管理發行者、信托者、增強信用或流動性者、至證券化資產的投資者。例如投資銀行等各種各樣的非銀行金融中介機構在金融創新的過程中發揮橋梁和紐帶作用,它們從事著資本市場的業務,包括證券的發行、承銷與交易,提供企業并購與資產重組、基金管理以及為企業投資融資進行咨詢、顧問等業務,顯然的,為直接融資提供金融服務的正是這些非銀行的金融中介。

因此,商業銀行不僅繼續是貨幣市場、間接融資的主體,在資本市場、直接融資中的作用也在加強,這也使得銀行金融中介和非銀行金融中介的界限變得越來越模糊。在激烈的市場競爭中,商業銀行正在不斷地改變以往的經營模式,它們一改由原來只經營傳統的存、匯、貸、放,變成經營幾乎無所不包的金融百貨公司。

對創新業務風險管理的必要性

無論是從金融創新的誘因還是從金融創新的應用來看,最直接的體現是在商業銀行的中間業務,即西方所指的表外業務上。中間業務是指商業銀行除傳統的資產業務和負債業務以外,不直接承擔或形成債權債務,不動用或極少動用自身資產,為社會提供的各類金融服務并收取手續費的業務。銀行在辦理這類業務時既不是債務人也不是債權人,而是處于受委托的地位,以中間人的身份進行各項業務活動,它既滿足了經濟社會對商業銀行的需求,又能吸引更多顧客,增加商業銀行的利潤。

從事金融商品創新會為金融機構帶來更多的利潤,但也讓金融機構在承銷和交易過程中承擔了巨大的風險,因此金融機構在從事此些業務時必須了解這些業務的風險,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由于金融衍生商品的構成相當復雜,創新或復制后金融商品的風險可能與原產品不一樣,不僅受標的資產的報酬率和風險所決定,同一金融商品對發行者和使用者的風險也不同,并且也依這些商品如何被使用而有所分別。

隨著各國對市場利率、外匯管制的放松,企業為了轉移或消除價格風險、信用風險及擺脫政府的金融管制,金融機構創造了種類繁多的新金融工具進行表外融資,金融創新活動愈演愈烈。以目前的金融創新活動而言,主要集中在資產證券化和新型衍生性金融商品開發上。

資產證券化是指將缺乏流動性、但能夠產生穩定的未來現金收入的資產,通過結構性重組,轉變成為資本市場可銷售和流通的金融產品的過程。它是近30年來全球范圍內被廣泛應用的有效融資和投資工具,是衍生證券技術和金融工程技術相結合的產物。資產證券化的好處除了增加發行金融機構流動性外,最大的好處即是將證券化之資產的風險加以分割,移轉給愿意承擔風險的其它投資者。

在金融市場上,有些金融資產是缺乏流動性的,如零售汽車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和住宅貸款等,而有的金融資產是富有流動性的,如證券,投資者可以隨時在證券市場上把證券賣出去。對于銀行來說,為了提高資金的效率,有必要將沒有流動性的資產轉變為具有流動性的證券,資產擔保證券就是在這種情況下產生的。它是以貸款在未來產生的現金流作為擔保發行的證券,通過資產擔保證券,銀行將難以流動的資產轉變為可以流動的證券。

創新業務的有效監管

金融監管與金融創新之間的關系常常是互為因果的。經濟學家凱恩(Kane)認為,嚴格的管制會促使金融機構通過創新金融產品來規避監管,而金融創新又進一步促使監管部門通過制定新的法規來將新產品納入監管范圍,于是又有新一輪的創新。據此也可以認為,管制和創新會形成一個相互推動的過程,嚴格的金融管制實際上是金融創新的一種動力。

國際清算銀行下之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1988年7月提出巴塞爾資本協議(BaselCapitalAccord),該資本協議之目的在確保各國銀行持有相同水準的適足資本,創造公平競爭環境,提升以金融機構償債能力為主軸的風險監理標準,進而強化國際金融市場之健全與穩定。自此巴賽爾資本協議的優點廣泛地被認可,成為全球金融業界公認的準則。

惟近幾年來,隨著金融環境瞬息萬變,金融國際化與自由化使得金融業務區隔日漸模糊,在金融創新、科技進步與全球競爭力提升下,銀行除傳統存放款業務外,也積極開發包括衍生性金融商品在內之各項新種業務,以增加收益來源,但伴隨而來經營風險的管理也就日益重要。有鑒于此,巴塞爾銀行監督委員會在巴塞爾新資本協議征求意見稿、廣征十國集團及開發中國家之各方意見、并進行銀行量化影響評估后,于2004年6月定稿“巴塞爾新資本協議”,作為舊版的修正。

與舊版相比較,新資本協議除舊版的信用風險及市場風險外,增加了操作風險之資本計提,即支柱一之最低資本需求,定義銀行資本對風險性資產最低比率仍維持在8%的原則外,將銀行所承受的風險有系統的分為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及操作風險,并允許銀行使用本身發展之風險評估模型或使用外部信用評等機構所提供的評等方式。此外,舊資本協議僅承認少數具有高可信度及可辨識等特色之擔保品與保證,而新資本協議為鼓勵銀行妥適運用信用風險沖銷技術以降低信用風險應計提資本,將承認更廣泛之沖銷技術,包括擔保品、保證、凈額結算、信用衍生性商品等,另從事資產證券化業務以降低風險性資產,也能達到降低信用風險之目的。

支柱二是監理審查程序要求監理機關對銀行資本分配技術與是否符合相關標準進行量化及非量化評估。作為支柱三的市場約束要求銀行披露其資本比率計算適用范圍、資本內容、風險評估與信息管理、資本適足比率等四類信息,透過市場紀律來督促銀行穩健經營。通過信息披露的方式提高金融機構的透明度,不但有助于準確評價金融機構的穩健程度和控制系統風險,而且能夠使風險管理較好的金融機構可以享受較低的籌資成本和較高的授信額度,從而有助于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同時舊資本協議之適用對象為銀行業,而新資本協議延伸至金融集團之控股公司。

巴塞爾新資本協議是大幅提升銀行監理機能的動力,旨在鼓勵銀行改善風險管理系統,而非僅遵守一個狹義的最低資本比率要求。然而,新協定的復雜性、對銀行資本水平的影響與將監理審查程序及市場紀律機能納入基本架構,對監理機關與銀行都將是一大挑戰。概括而言,新版資本協議是銀行提升經營策略的契機,透過正確的衡量與管理風險,塑造出一套健全的公司治理制度,如此銀行將易獲得市場認同、有利股價提高、信用評等升級,并使銀行除現有以資產報酬率及股東權益報酬率衡量整體財務績效外,尚可衡量各項業務的風險調整報酬率,將使績效評估及資本配置更合理化,新資本協議對銀行的運營應會產生重大的附加價值。

參考文獻:

1.巴曙松。金融監管框架的演變趨勢與商業銀行的發展空間[J].當代財金,2004(1)

2.郭子潤。金融創新的金融監管制度分析[J].商業研究,2003(4)

3.李興智。論商業銀行金融創新的動因及途徑[J].金融理論與實踐,2003(2)

4.鄒功達。全球金融衍生產品市場的發展及其啟示[J].國際金融研究,2002(10)

5.朱淑珍。金融創新與金融風險-發展中的兩難[M].上海:復旦大學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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納稅風險對企業的成本影響是相當大的,體現在如下幾個方面:房地產行業的高稅負使企業納稅的風險程度加大房地產行業主要開發經營活動包括項目的規劃設計、征地拆遷和三通一平,房產施工與建設,工程驗收和結算、房產銷售等,涉及內容廣泛,業務多元,投資主體復雜,資金來源復雜,跨越周期較長,這就使得房地產行業呈現出高成本的特點,其中高稅負占據了很大的份額。房地產涉及到的稅種主要有八個,包括契稅、耕地占用稅、營業稅、土地增值稅、企業所得稅、房產稅等,尤其在銷售階段承擔的稅負相當高,明顯高于其他行業。這里選取了上海證券交易所上市的不同行業的八家企業,對他們2010年的稅負水平進行計算,為便于比較,所選擇的企業均繳納5%的營業稅。從表1可見,房地產行業的稅負明顯高于其他兩個行業,其中兩家房企(京能置業、浦東金橋)的稅負達到24%-25%左右之高,而平均值也達到近18%。因為統計樣本數量有限,這個均值趨于保守估計。房企的高稅負,使得風險程度加大,一旦企業出現繳納失誤,則造成相應的罰金、滯納金金額也相當可觀;或者企業未充分使用稅收優惠所引起的經濟利益損失也相應更大。

通常情況下,預征政策是調控非市場情況低價獲取土地和非理性房地產市場價格情況下房地產暴利的有效措施。但隨著土地招拍掛制度的出臺和房地產土地市場和消費市場的越來越規范和理性,房企的實際盈利能力愈來愈趨于合理水平。土地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預征政策對房企造成兩方面影響,一方面是可能導致預征的土增稅和企業所得稅超出企業實際應繳稅款,在現行征管體制下,實際操作中多繳稅款難以退還或根本無法退還使得成本增加,另一方面由于預征與過去納稅方式相比,房企必須提前付現,在從緊的房地產信貸政策下,進一步加大房企的現金流風險。稅收清算政策是存在許多局限性和針對性,比如土增稅,既要求房企及時清算,又不允許提前合理計提未完工配套設施;既限制房地產企業信貸,又不允許房企按實際扣除資金成本等;此外,土地增值稅清算相較企業所得稅清算時點的先后也會給企業稅負帶來較大影響。

房地產企業進行稅務風險控制的可行性

稅務風險控制,即稅務籌劃之所以具有可行性,主要原因如下。比如土地增值稅規定:納稅人建造普通標準住宅出售,增值額未超過扣除項目金額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稅。利用這個優惠政策對土增稅進行籌劃,可以利用銷售定價臨界點籌劃法,就是建立一個計算模型,計算出房屋定價,使得增值率控制在上述20%以內。舉個例子來看,設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和房地產開發成本之和為C,根據稅法扣除項目規定,項目開發期間費用按照C的10%扣除,財政部加計扣除為C的20%,設項目銷售收入定價為P,營業稅金及附加為5.6%,建立一個不等式:[p-(C+0.2C+0.1C+5.6%P)]/(C+0.2C+0.1C+5.6%P)≤20%解出不等式方程,得到P與C的關系為:P≤1.67C也就是說企業銷售定價小于其土地費用及開發成本的1.67倍時,可享受到普通標準住宅的稅收優惠免稅政策。當然這只是一種數量關系,實際中企業不可能僅為了減少稅額而降價,當項目市場行情很好時,企業可以通過提高售價賺取超額利潤來彌補稅額的損失。那么就需要計算出企業應提價到什么水平時才能抵消稅額增加的成本。再設提價額為A,提價后增加的收益為:A-0.56A,而隨之增加的土地增值稅為:[P+A-(1.3C+5.6%P+5.6%A)]*30%建立不等式:A-5.6%A≥[P+A-(1.3C+5.6%P+5.6%A)]*30%,由之前P=1.67C帶入上式,得A和C的關系為:A≥0.15C。則可見,企業提價的范圍應當在成本的1.82倍以上(1.67+0.15=1.82)。這樣計算可以看出,企業定價時可以借助于稅務籌劃來減少稅負,這個范圍就是定價避免在土地費用和開發成本之和的1.67—1.82倍之間。我們把1.67倍稱為免稅臨界點最高定價系數,1.82倍稱為較高收益臨界點最低定價系數。如果企業缺乏相關人員和稅務籌劃,定價范圍在1.67—1.82區間內了,就會多繳納土增稅,無謂的加大稅務成本。

房地產企業在對項目開發成本進行會計核算時,成本核算對象劃分是否恰當,成本費用歸集科目是否準確,成本分攤方法是否合理等,均會對其最終稅負產生影響。仍以土增稅籌劃為例:一個房產公司開發一個項目,土地價款19.85億元,其中政府土地收益為8.38億元,土地開發補償款為11.47億元,開發成本發生了13億元。項目共有24萬平米,其中有12萬的政府回購房,12萬商品房,少量商業。由于稅法相關規定,政策性房不征收土地增值稅。政策性房和普通商品房的土增稅應當分別核算。所以該房企的財務人員在進行納稅籌劃之后,希望政策性用房最少的分攤到成本,由商品房多分攤成本。怎樣既可以有效減少稅負,又不違反稅法精神呢?財務人員采取了如下核算方法:政策性用房不分攤政府土地收益,只分攤土地開發補償款(前提是還需要得到主管稅務機構的認可);此外,分攤土地成本按照占地面積法而非可售面積法進行。整個項目占地99000平米,政策性房的占地面積為25000平米,商品房及其他為74000平米。開發成本按照可售面積進行分攤。這樣核算的結果是土地增值稅免稅。如果按照一般核算方法,即政策性用房和商品房對土地成本平均分攤并且采用可售面積法分攤土地成本,則需要繳納土增稅3億元。可見核算方法的選取對于土增稅的影響空間有多大了。

房地產公司進行稅務風險控制的措施

建立健全有效的納稅成本控制和風險防范體系。這首先需要制度建設,制定稅務管理辦法,明確各層級的稅務管理權責、流程及要求等;其次是落實稅務管理崗位,需要設立專職或兼職的人員負責稅務管理工作;再次是設置業務指引,即操作指南,使實施起來有章可循;四是建立對重大涉稅事項的報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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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內部控制是風險管理的必要環節和有效手段,風險管理的過程伴隨著內部控制的執行,二者具有內在的一致性。目前,我國企業內部控制普遍存在風險管理意識薄弱、內部控制組織機構不合理、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等問題。因此,應積極通過完善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環境、企業風險預警體系,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相關機制,加強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審等途徑,加快企業內部控制體系的重構。

關鍵詞:風險管理;內部控制;重構

一、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內在聯系

從廣義上來說,內部控制是指企業的內部管理控制系統。全面風險管理是指企業圍繞總體經營目標,通過在企業管理的各個環節和經營過程中執行風險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風險管理文化,建立健全全面風險管理體系。內部控制解決的是常規性風險,風險管理解決的是非常規性風險。內部控制主要是從風險控制的方式和手段說明風險控制.風險管理是從風險控制的目的來說明風險控制。

內部控制是風險管理的基礎和重要組成部分.二者具有內在的一致性。加拿大注冊會計師協會控制標準委員會(COCO)認為,“控制應該包括風險的識別與減輕”,其中的風險不僅包括與實現特定目標相關的風險,而且還包括一般性的,如不能識別和利用機會,就不能使企業在面臨未預料到事件以及不確定信息時保持靈活性或彈性。2003年7月COSO委員會頒布的《企業風險管理框架(討論稿)》中明確說明,風險管理框架建立在內部控制框架基礎上.內部控制是企業風險管理必不可少的一部分。在ERM框架中,企業風險管理被定義為,企業風險管理是一個過程.這個過程受董事會、管理層和其他人員的影響。這個過程從企業戰略制定一直貫穿到企業各項活動中.用于識別那些可能影響企業的事件并管理風險,使之在企業風險偏好之內,從而合理確保企業取得既定目標。

企業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就是建立風險預警、評估系統,分析各種風險的類型和程度,并采取相應的控制措施。因此,風險防范既是企業管理的必要部分,也是內部控制機制建立的內在動力。也正是因為存在各種各樣的風險.企業才應該建立良好的內部控制系統,配合風險管理,實現企業目標。在實踐中,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并沒有明顯的界限。但在現實中典型的風險管理關注特定業務中與戰略選擇或是與經營決策相關的風險與收益的比較.典型的內部控制是指會計控制、審計活動等。隨著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的不斷完善,它們之間必然相互交叉、融合,直至統一。

二、企業內部控制的現狀及存在問題

(一)風險管理意識薄弱

企業面臨的風險主要有市場風險、信貸風險、營運風險、法律風險、管制風險等。目前,企業普遍對風險管理十分薄弱,缺乏有效的風險識別、評價和反應機制,企業抗風險能力較低。一是缺乏風險事項識別機制。企業管理層還未認識到風險事項識別是一個綜合性的過程,需要在實踐工作中進行全盤綜合考慮。大多數企業目前只能被動地接受內部或外部變化帶來的風險。二是沒有適當的風險評估體系。三是風險的應對機制空白,還處于“出現一個問題,解決一個問題”的事后被動彌補狀態。

(二)內部控制的組織機構不合理

現代企業要求“產權清晰、權責分明、政企分開、管理科學”,而目前許多企業普遍存在權責不清,管理混亂,內部控制不健全,即使有也沒有嚴格執行,在管理中人情味太濃,往往是情大于法、理。制度形同虛設.組織結構不合理,部門和部門之間、上級和下級之間缺少協調、有效的溝通渠道,信息反饋滯后,不能適時監控.信息不對稱問題嚴重,缺乏有效的激勵機制和監控機制。導致業務部門之間相互扯皮,辦事拖拉,出了問題相互推卸責任,處理事情沒有全局觀念。

(三)缺乏有效的風險防范措施

雖然在有效資本市場的條件下,風險和收益是對稱的,低風險低收益,高風險高回報。但是從內部控制的角度看,企業應在認知和分析風險后,采取積極、創新的風險管理措施,把風險控制在企業可接受的范圍內。但是一些公司為了追求高收益,過度冒險,違規經營,敞開風險防范的大門,將負債風險和破產風險交由股東承擔,致使風險資產加大,經營風險和財務風險增加,最終導致公司和股東的利益受到損害。

(四)內部控制環境不完善

控制環境是實行內部控制的基礎和前提.對于企業戰略目標的制定、業務活動的組織以及風險的識別都有著非常深刻的影響。然而,我國多數企業對內部控制環境的改善不夠重視。部分高層管理者缺乏風險管理意識,組織結構不合理,多數企業監事會受制于董事會,內部審計缺乏獨立性和權威性,企業文化缺失等問題普遍存在。這些內部控制環境紊亂的現象.勢必造成企業內部控制基礎薄弱。

三、企業內部控制體系重構的政策建議

(一)積極完善公司治理與內部控制環境

內部控制中強化公司治理的作用在我國顯得尤為重要,由于我國證券市場尚處于新興加轉軌階段.股權結構異化,股權文化缺失,公司治理形備而實不至。我國應加強公司治理建設,使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相互制衡,從根本上改善內部控制環境.防止管理層超越內部控制。

(二)建立健全內部控制的相關機制

一是加快建立健全補償機制。補償機制主要是針對企業內部控制不完善而必需建立的補救和預防機制,即應對企業人員素質較低、對內部控制投入不足、內部控制的真正作用沒有得到有效發揮,出現內部控制失效現象而建立的。補償機制主要有例外報告、關鍵點檢查、獨立監督機制等。二是完善內部控制反饋機制。反饋是內部控制得到有效實施的重要保證.反饋能及時解決內部控制出現的問題,及時對內部控制行為進行調整。企業必須建立起完善的內部控制反饋機制,并安排專門的內部控制實施委員會負責內部控制制度的研究,使內部控制切實發揮其對企業運行的規范化作用。

(三)強化企業內部審計工作

在全面風險管理框架中,內部審計作為監督和改進風險管理的主要手段,應當對全面風險管理工作及其工作效果進行監督評價。內部審計員在評估控制系統有效性方面起著重要的作用,并對系統進行中的有效性做出貢獻。由于其在組織中的地位和在實體中的權威,內部審計經常發揮重要的監測職能。在風險導向型的內部控制評價過程中,應當同時成為保障內部控制與全面風險管理體系有效性的重要監控措施。

(四)完善企業風險預警體系

基于風險的內部控制其本質特征是以風險的評估為基礎,因此,企業應樹立科學的風險觀。這就要求企業要從整體層面來分析風險影響效果.以企業價值最大化為原則來選擇具體的應對策略。企業面對的風險是動態的,為了取得應對風險的主動權,企業應及時掌握盡可能客觀、詳實的信息,通過綜合分析,進而得出應采取的針對性的處理策略。在風險管理工作中,企業各有關部門和業務單位應定期自查風險管理工作,及時發現缺陷并改進,同時企業風險管理部門還應定期、不定期對各部門和業務單位風險管理工作的實施情況及其有效性進行檢查和檢驗.對跨部門的風險管理解決方案協調評價,出具評價和建議報告。

(五)加強內部控制的監督與評審

監督與評審是企業對內控的管理監督和內審監察部門對內控的再監督與再評價活動的總稱。要確保內控的信息與交流,就是向企業內各級主管部門(人員)、其他相關人員,以及企業外的有關部門(人員)及時提供信息。通過信息交流,使企業內部的員工能夠清楚地了解企業的內部控制制度,明確其所承擔的責任,并及時取得和交換相關信息。要切實加強對內部控制的監督,監督評審可以是持續性的或分別單獨的.也可以是兩者結合起來進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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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業銀行風險控制就是對風險識別和風險估評之后測出的風險進行處理和控制的過程,風險控制既是商業銀行風險管理的重要內容,同時也是商業銀行內部控制的核心內容。本文擬就商業銀行風險技術防范做初步探討。

一、商業銀行風險的承擔與回避

風險的回避與承擔是一種事前控制,是指經營管理者考慮到風險的存在,主動放棄或拒絕承擔該風險。風險回避是一種保守的風險控制技術,回避了風險損失,同樣也意味著放棄了風險收益的機會。但當風險很大,一旦發生損失將極為嚴重,銀行很難承擔時,這一措施還是有效的。

選擇風險回避或承擔實際上是一個風險決策的過程,是在風險決策分析的基礎上按照管理者自己的風險效益偏好,選擇使目標最優化的方案。選擇風險回避還是風險承擔與風險決策期望收益、邊際收益和風險效用等變量有關系,風險決策的期望收益越高,邊際收益與邊際成本的比例越高,風險效用越大,就越傾向于選擇風險承擔;反之,則選擇風險回避。

風險回避與承擔決策可以應用到商業銀行各種業務領域。例如,在商業銀行信貸業務中,銀行的信貸業務部門或信貸審查部門在調查分析貸款企業的資信、還款能力、未來發展等對貸款的收益和風險作出整體判斷后,如果認為風險大于收益,則選擇不貸款;反之,則選擇貸款。

二、風險補償

1.抵押貸款。抵押貸款是以借款客戶的全部或者部分資產作為抵押品的放款,當借款人不能按照抵押貸款合同如期履約償付本息時,放款銀行有權接管、占有抵押品,并且在進一步的延期、催收均無效時,有權拍賣抵押品,以此收益彌補銀行的呆壞賬損失。

2.金融產品定價。以貸款為代表的金融產品定價貫徹風險與收益成正比的原則,設計的金融產品使銀行的目標收益能夠適當反映和抵補銀行所承擔的風險程度。貸款定價主要是確定貸款利率水平,對于風險小知名度大的企業給予優惠利率,其他中小企業卻因其信譽水平不甚可靠而必須負擔較高的利息負擔。

3.提取一定比例的呆壞賬準備金。提取一定數額的呆壞賬準備金就是銀行從營業收入、利潤、資本中提取一定數額的呆壞賬準備金,用于抵補和沖銷銀行放款的呆壞賬損失。呆壞賬準備金是信用風險的補償方法。呆壞賬準備金的過多提取使銀行的盈利能力下降,過少提取又不能滿足風險損失的補償需要。

4.保持一定數量的法定準備金和超額儲備。法定準備金是依據中央銀行規定的法定準備金率按期向中央銀行繳存,是央行監管的重要內容,是外部對商業銀行實行的一種強制性風險補償機制。超額儲備是商業銀行在中央銀行的頭寸超過法定準備金的部分。超額儲備和法定準備金是商業銀行資金流動性的保障,過多會影響銀行的盈利水平,過低又可能使銀行面臨嚴重的流動性風險。

5.保持適當的資本儲備。資本是銀行安全的最后防線,保持必要的資本充足率是抵御銀行某種風險,避免遭受資產損失的一種最有效的風險補償方法,是現代商業銀行控制風險最常用的方法之一。

三、風險轉移

風險轉移也是一種事前控制,即在風險發生之前,通過各種交易活動把可能發生的風險轉移給其他人承擔,風險轉移主要通過以下幾種手段來實現:

1.擔保。有擔保的放款把本由銀行承擔的客戶信用風險轉嫁給擔保人,但銀行在轉移風險的同時,又承擔了擔保人的資信風險。所以用“擔?!眮磙D移風險,效果好壞取決于擔保人的資信,如果擔保人與借款客戶的資信水平同樣差,那么就等于沒有擔保。因此商業銀行在發放擔保貸款時一般要求擔保人資信明顯優于被擔保人,并必須對擔保人的資信進行嚴格審查。

2.押匯下的保函。信用證項下的(出口)押匯具有外國進口商拒付或者開證行挑剔不符點拒付的風險,因此銀行在做押匯議付時,一般要求出口商對單據的不符點出具保函,保證由于這些不符點造成的拒付均由出口商全權負責,銀行有權追回全部議付款和利息。

3.金融衍生工具。1970年以來隨著布雷頓森林體系的解體,特別是1980年以來的金融自由化,金融市場的價格大幅波動,驟然放大的銀行風險給風險管理提出了挑戰。為了實現銀行風險的有效控制,金融機構設計了包括期貨、期權、互換等金融衍生工具來規避和轉移市場風險。金融衍生工具目前已成為轉移風險的一種最有效手段,對金融機構的風險控制具有重要的作用。

四、風險分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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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文關鍵詞 公司 法律風險 防控體系

一、引言

在市場環境下企業總會面對各種各樣的風險,包括不可抗力引起的自然風險、市場因素導致的商業風險以及法律風險。市場經濟是法制經濟,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都受到法律的指導,企業在法律整體框架下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所以企業的行為都會涉及到法律,因此也就存在潛在的風險。企業要想取得健康長遠的發展,就要在防控自然和商業風險時,加強法律風險防控。加強企業法律風險防控,最主要的是建立高效、長遠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對企業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進行法律風險評估,嚴格控制風險系數,及時有效監控,監控過程中要將出現的實際矛盾進行不斷的化解,實現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優化與完善,為企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有利的法律環境。

二、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的意義和價值

1.公司存續期間,受到法律體系的保障和約束,公司的生產、經營活動可能會面臨一些法律風險,當公司生產經營出現問題時,法律風險隨之就會出現,最嚴重的情況下法律風險將變為公司法律危機,這樣會使公司遭受沉重的打擊,付出沉重代價,所以法律風險防控可以保證公司生產經營的正常運行。

2.在市場環境中,公司的每一項生產經營活動都伴隨著一定的法律風險,這些風險的決定性因素有一些并不能為公司所掌控。雖然經營風險與法律風險相生相伴,但經營風險防控并不等于法律風險控制,公司法律風險控制意義和價值更在于主動把控經營風險中的法律風險尺度,將其控制在可接受范圍內,從而為公司爭取到更多機會。

煤炭企業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支柱產業之一,所以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顯得尤為重要,這不僅關乎企業自身的發展需要,同時也關乎國家經濟增長和產業優化升級改造,是一項具有重要意義的工程。

三、公司法律風險的來源

企業法律風險的范圍非常廣泛,涉及到企業生產經營的方方面面,通常來自于企業內部和外部環境,并且企業法律風險往往不是獨立存在的,而是與企業生產經營中的各種商業風險和自然風險相融合。一般常見的有以下幾種表現:

1.處于市場競爭中的公司都力圖會利用自身優勢戰勝競爭對手,其中也包括利用競爭對手的市場弱點、市場失誤等競爭手段,這期間就會產生法律風險。

2.合同法律風險。這也是最常見的一種法律風險,合同的訂立、生效、履行、變更都會存在法律保障和制約,在以上過程以及合同的轉讓、終止及違約責任的確定過程中,合同當事人一方或雙方利益有可能會受到一定程度的損害。

3.人力資源管理法律風險。公司人力資源管理過程的各個環節,包括從招聘錄用、簽訂勞動合同、直至員工離職,這一系列流程中都涉及勞動法律法規的約束,公司任何的疏忽都可能帶來勞動糾紛,給公司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4.國家政策效應帶來的法律風險。國家政策指引、要求著社會發展的大方向。作為法的非正式淵源,國家政策對法律的制定或實施都有指導作用,所以國家政策的傾向性、穩定性是公司必須考慮到的外部風險來源。

5.自身法律意識淡薄。公司的缺乏足夠的法律意識,在企業經營管理中不能切實依據法律的規定,公司制度不能與法律環境相適應,缺乏統一的法律風險防控體制。

四、完善企業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措施

1.提高和強化法律風險意識。市場經濟就是法制經濟,企業的一切經濟活動都要依法進行,這是市場經濟對每個企業的基本要求,但是在我國,許多公司并沒有把法律風險管理作為一項重要工作,所以一旦出現法律風險時經常處于被動局面。這就是因為沒有一套完整的事前防控體系,因而事中、事后才會陷入困境。國有企業一定要樹立強烈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尤其是公司管理人員。提高領導干部依法治企的意識和能力是做好公司法律風險防控的關鍵。領導干部要注重法律知識的學習,尤其對法律理論知識與企業經營管理有關的方面進行針對性學習,同時要做到理論聯系實際,把法律知識有效地運用在企業經營管理實踐中,依法制定重大經營決策,切實將企業改制、改組、經營管理、糾紛處理等工作納入到科學化的法制軌道中。

增強企業的法律風險防控意識,還要加強對全體人員的法律知識培訓,在企業中要深入開展全員法律宣傳教育和培訓,使全體職工懂得依法獲取權利、行使權利的思維方式,養成一切按章操作的工作習慣,從企業的生產到管理的各個環節有序進行,讓每一個部門在每個風險控制點各司其職,構建一個十分穩固的法律風險防范基礎。

2.建立公司法律風險評估、分析的動態管理機制。公司法律風險防控伴隨著公司生產經營的各個環節,是一個動態管理過程,需要一個專業的管理隊伍,并且全面、客觀地梳理公司可能會遇到的法律風險點,對這些風險進行識別和分析,經過一系列專業的量化、評估,制定出針對每一個具體風險點的有效控制措施,將這些控制措施統籌融入公司內部的管理制度。公司內部的管理規章制度對于本公司來說可以算作“內部法律”,其實這也是國家法律法規在公司內部的延伸和細化,但是外部法律不是一成不變的,國家的政策和關注重點會隨著社會實際做出調整,所以公司內部管理規定要不斷調整和變化以適應社會發展的潮流。這就體現了法律風險防控的動態過程,外部法律環境與內部法律風險的統一是一個動態識別的過程,公司法律風險處于動態變換之中,所以要及時對其進行分析、研究,確保公司經營、管理的科學性與合法性,否則一些看似合理有效的決策可能會使公司陷入隱藏的法律風險之中。

3.建立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工作流程。公司要建立一個由企業高層管理人員統籌規劃、法律顧問或部門負責人合理分工的責任制,并由法律事務部門具體實施,有關業務機構予以配合的法律事務日常管理規范化工作流程。這樣一個系統的工作流程有助于及時發現潛在風險,提前制定防范措施,使得有關各方在法律事務處理中有效配合,大大提高工作效率,做到最大可能降低法律風險給公司帶來的損失。

4.法律風險防控要注重公司員工的積極參與。發揮員工積極性主要有兩方面的內容:首先,企業要尊重職工、理解職工、體貼職工,從關心職工的角度出發培養廣大職工的法律素養,使企業職工充分認識到自己的權利和義務,改善職工法律知識缺失問題,企業要切實維護職工的利益,重視并關心職工的工作和生活,激發職工參與公司法律風險防范的主動性;其次,國家的人事用工制度經過改革,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社會保障法等法律充分保障著職工的切身利益,企業在用人時不可避免地會與職工發生一定程度的矛盾,在處理這些矛盾的過程中要依照法律,保證職工利益不受損害,做到平衡國家、企業、職工的利益,促進社會和諧發展。

5.進一步完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建立、完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是一個復雜的工程,從公司外部環境到內部環境,從生產經營到企業管理的各個方面都要融入法律風險防控意識,把企業的一切生產經營活動納入法治化軌道,從而有效提高企業生產效率和交易效率。每一個法律風險都有特定事件作為觸發點,公司在經營運行中,最好成立獨立的法律監管部門,全面管理、維護公司的法律風險防控體系,及時進行法律風險的診斷、評價、預警。法律監管部門要審查公司的制度、合同等,對存在疑慮的法律問題要進一步落實、評估,提出整改意見,制定預防措施,做好事前防御。法律風險監管預警機制要納入公司日常管理中,各部門相互配合、相互協調,保證法律風險防控體系的各個環節要充分發揮自身作用,使得防控體系的運轉良好,做到未雨綢繆。

篇8

國際貿易的相關論文范文一:茶企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法律防范措施

摘要:隨著人們對健康養生理念日益重視,如今人們的飲茶需求得到進一步開發。當前茶葉進出口已經成為很多茶葉企業經營貿易過程中的常態化內容。但對部分中小新興茶葉企業來說,茶葉國際貿易是其經營發展過程中面臨的新情況,因此在整個國際貿易中,存在的潛在風險和危機并未得到妥善有效的解決。所以積極完善合作細節問題,體系化梳理合作過程中的潛在風險和危機,對茶葉企業來說有著重要意義和價值。本文擬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開展狀況入手,從而探索國際貿易開展過程中存在的合同法律風險及相關防控思路。

關鍵詞: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合同風險;法律防控

隨著當前國際貿易環境競爭壓力日益加大,如今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進、出口貿易過程中,存在巨大的風險和挑戰,特別是其中存在的法律風險。這主要是由于多數茶葉企業缺乏必要的法律意識和風險防控機制,因此其在合同洽談、合同簽訂、合同履約等多個環節中,往往存在對合作的主要細節把控不到位,合同內容體系不夠嚴謹等一系列問題,從而造成相關法律糾紛等相關事件的產生。對于現代企業來說,構建全面完善的風險防范機制,而做好風險把控工作也是現代企業管理的重要要求,這一內容就包括合作過程中的法律風險。

1茶葉企業國際貿易開展狀況分析

事實上,我國在茶葉國際貿易中占據著重要地位,我國作為世界上最早種植茶葉且種植面積最大的茶葉的原產地國家,在世界上茶葉貿易交易中,無論是交易價格,還是茶葉類型,我國茶葉企業都具有一定話語權。一直以來,我國在世界茶葉貿易交易中都極具競爭優勢,因此想要充分了解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存在的合同風險,就必須對我國茶葉國際貿易狀況進行深入分析,通過了解其具體狀況,結合相關貿易類型,從而為有效分析其潛在風險提供基礎和幫助。

1.1我國茶葉貿易國際競爭力的基本狀況分析

一直以來,我國茶葉企業在世界茶葉貿易中有著極其重要的地位,然而21世紀以來,隨著其他茶葉生產國家不斷發展,我國茶葉出口總量和總額受到影響,在茶葉貿易總量和增長速度上出現明顯下滑,我國茶葉貿易不僅發展緩慢,而且受其他產茶國家沖擊進一步加強。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系建設日趨成熟,如今我們在確?,F有市場份額基礎上,以茶葉品質提升為突破口,有效提升茶葉生產過程中的科技水平含量,從而提升我國茶葉企業在國家貿易中的競爭力和影響力。從國際茶葉貿易市場情況看,目前肯尼亞、斯里蘭卡等新型茶葉國家更具優勢。

1.2我國茶葉貿易競爭力的特點分析

茶葉國際貿易在我國對外貿易中有較大份額,在經濟全球化迅猛發展的今天,我國茶葉國際貿易的競爭力薄弱主要表現在:首先,國際競爭力進一步下滑,其他茶葉產業國對我國茶葉生產沖擊力進一步加大。其次,我國茶葉產業科技含量低,生產落后問題進一步突出。再者,目前我國多數茶葉企業缺乏先進、完善的經營思路,其整體產品體系建設缺乏創新力和多元化,茶葉貿易缺乏持久張力。

1.3我國茶葉企業國際貿易中的優勢及發展機遇分析

我國茶葉企業國際貿易中也存在一些優勢:首先,當前世界茶葉貿易的產品類型格局中,主要有綠茶、紅茶,雖然在紅茶貿易上優勢不足,但在綠茶國際貿易中,我國有一批具有豐富品質、成熟品牌體系的綠茶企業。正是基于這一優勢,目前在國際綠茶市場中,我國有著極強的價格制定權和話語權。此外,我國濃厚的茶文化,也逐漸發展成為我國茶葉貿易市場中的獨有競爭力,而茶文化在與茶葉貿易緊密結合的過程,也充分展示出了我國茶文化強大的輸出實力和內涵價值。目前我國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的優勢有所弱化,在全球市場融合、發展程度不斷提升的今天,我國茶葉企業的國際貿易競爭力大受影響。然而機遇歷來都是與挑戰并存的,因此我國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競爭力水平提升也處在一定機遇期。隨著茶葉生產水平日益提高,國家相關政策的傾斜和扶持、人們品茶需求量進一步擴大等等一系列積極因素都為茶葉產業發展帶來了重大機遇。而我國有著茶葉生長的良好基礎,因此只要我們注重提升茶葉產品品質,豐富發展茶葉產品結構體系,就一定能為整個茶葉產業國際貿易競爭力提升提供重要基礎。隨著國際茶葉貿易市場開放程度日益提高,當前只要我們能抓住重大發展機遇期,就一定能為我國茶葉貿易競爭力提升尋求到機遇。

2茶葉企業國際貿易各個環節中的合同風險表現

在茶葉國際貿易中,中國的茶葉企業往往占有一席之地。而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的過程中,通常需要簽訂相關合同。通過合同簽訂,從而對買賣交易雙方的權利義務進行有效約定,也對整個交易過程進行了有效的法律約束。茶葉企業在茶葉交易過程中,往往需要提前預定產品,這與茶葉企業多為產品導向型企業有很大關系,因此茶葉企業在參與國際貿易過程中,往往需要簽訂相關法律合同,而在這些合同中,就會存在一定法律風險,包括在商務洽談過程中應該注重的風險、合同簽訂過程中潛在的風險以及合同履約執行過程中潛在的風險等等。

2.1洽談合同過程中的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合作的基礎是雙方具有共同利益點,通過雙方利益置換,從而達到雙方利益共贏。因此在合作初期,雙方需要反復洽談、磋商相關合作意見和信息,而這些洽談的內容就成為雙方簽訂合同的有效參考,或者成為合同文本的重要組成部分,可以說合作雙方最終所簽訂的合同是其整個洽談過程中所形成的意見之和。事實上,在雙方合作洽談過程中,很少有一次洽談就達成最終合作意向的,都需要雙方進行不斷磋商,最終就合作事項達成一致看法,而在溝通過程中,就會通過一系列溝通方式進行交流和磋商,最終雙方交換意見完成后,就形成了正式的合作合同。在這一過程中,我們必須注意對雙方合作的信函和郵件等內容,進行妥善保存。要及時對雙方溝通信息進行更新和研究,確保雙方合作洽談內容能達到一致。茶葉企業在國際貿易中,一旦與買方或者賣方達成初步合作意向之后,就需要進一步洽談具體合作細節,而在這一過程中,茶葉企業必須慎重溝通合同的每一個細節和具體條款,并且給與對方準確答復。此外,針對雙方意見溝通信息也要進行有效保存。同時,在與對方洽談貿易過程中,針對涉及雙方合作利益的問題,必須據實回答,不能夸大,從而影響雙方后期實質性合作。比如買方提出某一茶葉的購買需求,茶葉企業必須從自身生產實力出發,不能盲目答應,既要合作誠信,同時也要合理、有效保護自身利益。

2.2簽訂合作合同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在合作雙方達成一致合作意向后,雙方需要結合合作基礎文本,擬定具體的合作合同細則,并簽訂具體的合作合同。而在這一過程中,必須對合同的細節內容進行認真審理,不能出現疏忽。事實上,很多合同的違約問題,都是由于細節把控不到位所造成的,所以在簽訂正式合同時,必須對合同的細節和重要條款進行有效把控。在這一環節,需要充分注重三個方面的規范化,一是對相關合同術語的規范化應用。事實上,在國際貿易合作開展過程中,往往有一些專業術語,而這些專業術語都有著相應內涵,想要有效規避其風險,就必須對風險內容進行深度把控。其次是在付款方式的選擇。在國際貿易中,付款方式普遍使用的是直接匯款和信用證等方式,因此,茶葉企業必須對自身付款方式進行有效了解,從而避免因付款問題造成合同合作風險。最后,是出現問題之后,解決雙方爭議方式的具體選擇。無論是仲裁,還是提請訴訟,都盡量選擇合作雙方容易執行,且能夠對我國茶葉企業起到有效保護作用的方法。

2.3合同履約過程中存在的法律風險及防控思路

合同完成商談和簽訂后,最重要的過程是合同履約。在合同履約過程中,茶葉企業應該注重對合同履約條件的把控,同時針對雙方合作進程的具體實施情況予以及時更新。在這一過程中,主要把握兩大細節,一是對雙方具體合作條款的內容進行認真對照,并按照相關要求予以執行。比如在合同中,會對雙方貨物交付時間和相關進度予以約定,而茶葉企業就要結合這一要求,按照約定嚴格執行。此外,在貨款的收取上,也要及時予以跟進,當雙方合作過程中出現其他因素影響時,要及時上報雙方管理層,從而繼續決定合同執行情況。此外,是在茶葉交付和貨款收取過程中,要及時予以檢查,并及時給與對方反饋,一旦出現任何問題,都要及時與對方溝通,驗證。

3結語

隨著全球國際貿易一體化程度不斷提升,如今越來越多的企業都積極參與到國際貿易活動當中。而我國是茶葉的發源地,同時也有著最體系化的茶葉生產技術和最豐富的茶葉生產經驗,我國茶葉出口貿易歷史已逾千年,因此在整個茶葉國際貿易體系中,我國有著重要的地位和作用。即使到今天,我國在國際綠茶市場上也占據著重要位置,其對國際綠茶市場的發展,有著重要的話語權。結合長期以來的國際茶葉貿易實踐活動來看,茶葉企業要想在國際貿易過程中有效維護自身利益,就需要其在貿易活動過程中,注重對合同簽訂時的內容和與合同相關的各個細節進行認真研究,同時對潛在的風險進行合理把控,從而及時解決存在的問題,有效防范合作過程中存在的風險和不足。

參考文獻:

[1]潘秋香.企業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法律防控[J].法制世界,2013(6):151-154.

[2]柴瑋.從世界茶葉供需看中國茶業國際貿易[J].世界農業,2013(17):89-95.

[3]張蘭蘭.國際貿易中合同風險的防控[J].中國商貿,2014(12):185-189.

[4]張近情.中國棉花對國際貿易市場棉花價格影響[J].中國農業資源,2015(5):203-207.

[5]楊慧娟.中國茶葉在國際市場上的價格需求與彈性[J].中國茶葉,2015(13):17-22.

國際貿易的相關論文范文二:國際貿易中信息不對稱問題探討

摘要:利用信息不對稱理論,從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兩方面分析國際貿易中信息不對稱的原因及表現,提出解決國際貿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對策,以降低國際貿易的風險,促進國際貿易的健康發展。

關鍵詞:國際貿易;信息不對稱;逆向選擇;道德風險

一、信息不對稱理論

信息不對稱理論是由斯坦福大學的邁克爾斯彭斯(MichaelSpence)、加利福尼亞大學的喬治阿克爾洛夫(GeorgeAkerlof)和美國哥倫比亞大學的約瑟夫斯蒂格利茨(JosephStiglitz)三位經濟學家在20世紀70年代提出的,他們在信息不對稱市場分析方面做出了探索性研究,提出信息不對稱理論,并在2001年因此研究獲得諾貝爾經濟學獎。但是在20世紀70年代期間,這一新的理論一直沒有得到人們的足夠重視。從20世紀80年代以來,西方一些經濟學家把信息不對稱理論引人到市場經濟的相關領域,才使得信息不對稱理論的價值逐漸凸顯出來,目前該理論已經成為信息經濟學研究的核心內容。信息不對稱理論主要研究信息在相關交易過程中因信息的不對稱性分布而對交易行為和市場效率所產生的一系列影響。其基礎是人們信息獲取能力的不對稱性,從而導致某些信息參與人擁有另一些信息參與人不擁有的信息。信息的分布是不均衡的,這是信息的基本特征。產生于人類社會實踐并在社會中交流傳遞的的信息的不均衡,我們稱其為信息不對稱現象,對于國際貿易而言,傳統貿易理論說明了企業走向市場的根本動因,從企業的視角來看,追求利潤最大化是企業從事國際貿易的根本動力,企業面向國際貿易市場,在充滿各種風險的國際市場,企業通常把防范風險放在第一位,把營利放在第二位,其主要原因在于企業通常對國際貿易市場信息掌握不充分,在充滿風險的市場環境中不能輕信客戶。另一方面,相對經驗成熟的企業雖然對貿易市場風險有足夠的認識,也采用了一些避免風險的工具和手段,但在開拓新興市場時也會面臨信息不對稱的問題。貿易機會信息不充分、貿易合同執行不力等造成的利益流失,如果市場間沒有時間和距離等限制市場機會的壁壘,那么國際貿易量將急劇增加。

二、信息不對稱狀況產生的原因

1.信息不對稱產生的根本原因是信息生成普遍非均衡性。從本質來看,任何信息都產生于一個局部的個體,因此信息不對稱是不可避免的。因為事物是運動的,信息會隨時反映事物的運動及其伴隨的一系列屬性。在該新信息通過一定的渠道傳輸給信宿之前,該信息相較于其他信息就有了一定的優越性,也就是我們所說的信息不對稱性。由于新信息的產生是不停歇的,即是信息對稱性的產生是不停歇的,具有普遍性。

2.信息的海量增長導致了信息不對稱情況的發生。在當前社會信息化進程中,社會信息量,特別是科學知識類信息呈爆炸式增長。英國科學家詹姆斯馬丁曾預言:人類的科學知識在19世紀是50年增長一倍,20世紀中期是10年增長一倍,70年代5年增長一倍,80年代有專家估計每3年增加一倍,到了90年代,全世界每年大約有300萬~400萬篇科技論文問世。在這樣一個信息量爆炸的時代,任何的個體或幾個都無法并且務必要獲取全部完整的信息。隨著時間的推進,不同個體或機構上信息的占有量量差距會不斷加大,信息偏態分布在整個社會呈現加速擴張態勢。

3.信息占有方的壟斷優勢。在市場交易情況中,交易者占有越多的信息越處于有利的地位。因此,為了獲取更高的經濟利益,信息占有方往往采用隱藏信息或向市場提供虛假信息等手段,使交易對方無法及時獲得交易所需的相關信息。在現實中,往往存在消費者或消息弱勢方在交易達成之后才掌握全部真實信息的狀況。

4.信息獲取的成本擴大了信息不對稱的馬太效應。馬太效應,即:富者擁有的信息越來越豐富,而貧者擁有的信息越來越貧瘠。要了解某一方面的信息必然需要成本,這就要求人力、物力、財力等經濟資源的投入。這就形成了針對市場環境下部分交易者的信息對稱屏障,信息交易成本過高造成了交易一方的絕對劣勢。

三、國際貿易中信息不對稱的表現

1.國際貿易中的事前信息不對稱。相關貿易信息掌握的不對稱引發完成交易前產生逆向選擇,也就是使掌握信息相對較多的一方利用另一方對信息的無知來獲得額外利益。國際貿易中的多邊或雙邊貿易由于受到自然資源、地理位置、政治經濟發展水平等因素的影響,造成國際貿易市場的統一存在很大的障礙。國際貿易中的逆向選擇問題通常表現為:一是利用廠商對海外市場不熟悉。不了解貿易對方信用狀況,偽造單據,發生國際貿易合同的逆向選擇;二是國際貿易欺詐犯罪分子以各種虛擬公司名義進行欺詐,產生利用貿易所在國管理漏洞的逆向選擇;三是在一國或者國際經濟形勢發生根本性變化時的逆向選擇,以不可抗拒的巨變為理由,貿易國拒絕承擔自己的責任。

2.國際貿易中的事后信息不對稱。事后信息不對稱狀況引發完成交易后發生道德風險。就是指簽訂合同的一方損害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受損的一方又無法加以確定。在國際貿易中,由于交易的雙方處在不同的信息儲備中,在交易發生前相互沒有關聯,缺乏互相公開的收益和成本,使得貿易雙方之間建立的互信機制很交易就被打破。在完成交易后買賣雙方都易出現道德風險問題。買方收到貨物后在不完全承擔利益風險時,會采取最有利于自身利益的自私行為,例如謊報收貨情況,暫不付款或惡意退貨,使賣方利益受損。賣方由于在信息占有上處于優勢,在完成合同后,可能發生以次充好,給賣方質量較低的同類商品代替原來買方所看到的商品。總之,買賣雙方占有信息的不對稱是產生道德風險的根本原因。

四、解決國際貿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問題的對策

信息不對稱直接導致了國際貿易中各種問題的出現,但這種狀況并不是不可逆轉的。要徹底減少國際貿易中的相關風險,就必須盡力實現貿易信息的對稱化。使國際貿易交易雙方在獲得成本最小化的信息,即做到信息的透明和公開。

1.強化信息傳遞技術。在國際貿易活動中應充分利用現代信息傳播技術手段,實行電子化信息披露。這對于增強商務信息透明度、提高貿易信息傳播效率及弱化信息不對稱具有非常重要的實際意義。從技術層面上講,首先,利用防火墻加強訪問控制。通過建立網絡通信過濾原理來鑒別、控制訪問,有效的提高國際貿易過程的安全性。其次,可采取實施數據加密技術。其作為防止國際貿易信息系統信息失真的基本控制技術,提高了國際貿易信息的安全性。第三,完善身份識別系統,控制訪客訪問,防止不擇手段竊取商業信息機密。通常有數字證書、簽名等身份識別技術。

2.信用量化與公開。信用量化是通過信用評級機構對信用指標體系和信用評價標準進行設計,提供一個簡單的、直觀的用于判斷對方信用狀況的標準。信用的公開和量化為相關信用的快速識別和判定提供了科學的條件,從而弱化交易風險,順應了國際貿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3.完善信用評價管理體系。商業信用是建立在產業價值鏈上的信用借貸,我們只有深入了解價值鏈,才能真正篩選出優秀的項目和企業,從而進行安穩的貿易和投資?,F在許多國家都已形成各具特色的信用等級評價制度。信息的可量化和公開透明為企業信用的識別和判斷提供了便利。標準的信用管理評價體系,可以對交易前期的客戶資信調查與評估、中期的債權保障和后期的賬款管理與追收進行系統的管理,從而科學有效地促進國際貿易中信息的對稱,把信用風險造成的損失降到最低,同時也順應了現代貿易高效、快捷、安全的需要。

4.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素質。從業人員素質對于解決國際貿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的問題來說至關重要。提高國際貿易從業者的信息意識、服務水平是消除國際貿易過程中信息不對稱現象的主要對策。國際貿易活動程序復雜,技術性強,應該強調對工作的操作規范,同時加強外貿人員的業務培訓,提高從業人員素質。只有從業者精通訂貨、單證、運翰、付款等貿易過程中相關環節的內容和程序,熟練掌握從各種信息源檢索、評價和使用信息的能力,才可能有效避開諸如距離和時間等限制市場機會的壁壘,從可控人力資源方面預防信息不對稱問題的產生。5.健全國際貿易相關的法律法規。法律的明示作用可以將信息不對稱的風險降到最低。伴隨改革開放程度的加深,海外投資、對外貿易、電子商務應用等國際經濟活動日益增加,跨國合同詐編日益引起人們的重視。在國際上,應締結雙邊、多邊條約,促進國際貿易遵循統一的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在國內,借鑒其他國家控制貿易欺詐的立法經驗和已取得的成果,在貿易立法上做出相應的調整和變更,運用事前控制、事中阻止、事后懲戒等手段,加強了防范和治理國際貿易風險的力度。

參考文獻:

[1]孫國霞.基于信息不對稱條件下的高校圖書館讀者服務工作研究[J].現代情報,2007(3):159-163.

[2]胡美倫.從信息不對稱理論談我國國際貿易風險的防范與治理[J].理論探討,2006(6):84-86.

[3]房靜靜,苗向林.國際貿易市場信息不對稱及關系網問題探討[J].對外經貿,2014(10):26-27.

[4]葉艷鳴,劉金玲,金婷,谷曼.信息不對稱現象的成因分析[J].情報雜志,2007(04):92-93.

篇9

1.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審查的政策環境分析             

2.我國非預防醫學專業預防醫學的教學改革                 

3.TBL教學法在營養與食品衛生學課程整合中的改革與應用 

4.推動衛生學教學改革,培養實用型基層衛生人才 

5.對氟作業現場進行的職業衛生學調查的分析 

6.設計性實驗在環境衛生學實驗教學中的探索與實踐 

7.新生兒洗浴游泳中心醫院感染危險因素與預防控制措施 

8.分子生物學技能在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研究生培養中的作用分析 

9.廣東省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信息系統建設與應用 

10.贛南醫學院重點建設學科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學科 

11.全國省級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公共衛生人力資源調查分析 

12.治療室血液透析室環境衛生學標準的探討 

13. 淺議醫學專業的預防醫學教育 

14.南極勞動衛生學考察 

15.全科醫生小詞典——預防醫學與臨床預防 

16.八十年代軍隊刊物發表的部分衛生學文獻題錄索引 

17.持續質量改進在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中的應用 

18.關于開展食品安全與衛生學雙語教學的幾點構想 

19.環境衛生學的內容和當前的任務 

20.斗山覆銅板工廠職業危害因素預防情況調查 

21.多重耐藥菌醫院感染現狀及預防控制措施 

22.濟寧市城鄉中小學校新建校舍及設備的衛生學調查 

23.1998~1999年黑龍江省出口雞肉衛生學分析 

24.醫學專業衛生學現場實驗教學 

25.現代蘇聯的環境衛生學 

26.中日勞動衛生學專題討論會簡況 

27.蘇聯放射衛生學的基本總結和發展遠景 

28.加強中等衛校預防醫學教育的設想 

29.蘇聯對培養未來的衛生學家和流行病學家專業素質要求

30.貴州省首例人禽流感醫院感染預防控制 

31.我國環境衛生學核心期刊初步調查 

32.俄學者論現代軍隊衛生學的方法學問題 

33.以案例為中心,培養預防醫學專業學生公共衛生思維的教學實踐 

34.地下汽車庫空氣質量的調查與預防性衛生監督探討 

35.加強護理管理有效控制與預防醫院感染 

36.基于“標準預防”的維和二級醫院職業防護 

37.蘇州工業園區托幼機構的預防性消毒效果 

38.預防醫學實驗教學改革探討 

39.加強院感知識培訓 預防和控制醫院感染 

40.關于預防性職業衛生監督 

41.南昌市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學科人才建設實踐與思考 

42.非預防醫學專業醫學生進行預防醫學考試反映出的問題初探 

43.以學生為中心的環境衛生學教學模式改革的探索與思考 

44.任務教學法在軍隊環境衛生學教學中的實踐 

45.PBL教學法在預防醫學本科教學中的應用效果 

46.關于多重耐藥菌患者感染現狀及預防控制措施 

47.某酒店客房層空調系統竣工驗收衛生學評價 

48.啟發式教學在衛生學課程中的應用 

49.做好疾病預防控制檔案開發利用工作的三個基礎 

50.衛生學預評價在某醫院建設項目中的應用分析 

51.預防醫學、衛生學核心期刊互引分析 

52.針對預防醫學本科生環境衛生學課程教學設計的思考 

53.構建預防醫學與放射衛生學實驗教學新體系的探討 

54.校園暴力和公共衛生學預防 

55.2006年-2010年中國部分地區高校預防醫學、衛生學二級學科科技論文統計分析 

56.預防醫學專業環境衛生學教學改革與思考 

57.省級精品課程《環境衛生學》建設對提高預防醫學本科生創新能力的作用 

58.從期刊的文獻計量指標變化看預防醫學和衛生學期刊的進步 

59.PBL教學模式在非預防醫學專業衛生學教學中的應用 

60.預防醫學中環境衛生學教學實踐與體會 

61.預防醫學專業環境衛生學教學改革初探 

62.在營養與食品衛生學教學和科研中培養預防醫學本科生的科研實踐能力和自我學習能力  

63.中華醫學會江蘇分會預防醫學學會兒少衛生學組成立 

64.預防醫學專業“兒童少年衛生學”本科教材建設歷程與新版教材特點 

65.浸取硫酸鋅預防砷化氫中毒措施的衛生學評價 

66.預防醫學、衛生學核心期刊及檢索工具介紹  

67.施工監督在預防性衛生監督中的衛生學意義 

68.預防醫學衛生學英文文獻中有關詞語的漢譯探討 

69.非預防醫學專業衛生學設計性實驗的實踐及效果分析 

70.預防醫學與衛生學 

71.用循證醫學思想指導非預防醫學專業的衛生學教學 

72.2007年版中國科技期刊引證報告“預防醫學與衛生學類期刊總被引頻次和影響因子排序表” 

73.預防醫學、衛生學 

74.預防性衛生監督信息管理與衛生學評價可視化系統的研制 

75.南昌市建設項目集中空調通風系統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分析 

76.預防醫學、衛生學類核心期刊《中華勞動衛生職業病雜志》被引量分析 

77.大連市某大型超市集中空調通風系統竣工驗收預防性衛生學評價  

78.啟發式教學在非預防醫學專業衛生學中的應用及其效果評價  

79.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審核及衛生學評價要點分析 

80.《環境衛生學雜志》編輯部與《疾病預防控制通報》雜志編輯部合作交流 

81.預防醫學與衛生學專利申請報導 

82.預防醫學專業學生《環境衛生學》實踐技能考核指標設計 

83.關于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的探討 

84.預防醫學與公共衛生學進展 

85.預防醫學專業營養與食品衛生學教學改革的實踐和探索 

86.聯黎臨時部隊衛生學和野戰預防醫學的組織和實施 

87.分析兒童少年衛生學在學校常見病預防中的重要性 

88.預防醫學長學制學生對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實驗課程設置的調查研究 

89.預防醫學本科《營養與食品衛生學》實驗教學改革 

90.談如何提高非預防醫學專業學生學習《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的興趣 

91.非預防醫學專業《衛生學》教學效果的調查報告

92.預防醫學專業學生對營養與食品衛生學知識需求與課程設置的調查研究 

93.非預防醫學專業營養與食品衛生學選修課教學及課程優化研究 

94.公共場所建設項目預防性衛生學評價審查的政策環境分析 

95.非預防醫學專業《營養與食品衛生學》教學方法的探討 

96.預防醫學專業本科生《環境衛生學》專業課程教學現狀調查 

97.軌道交通公共場所預防性衛生學評價相關技術的研究 

98.我國預防醫學與衛生學期刊引用網絡分析 

篇10

    [論文摘要] 自2004年《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中提到法律風險以來,法律風險成為企業界最為關注的焦點。本文從法律風險的概念、特征兩方面論述企業的法律風險,以期對我國企業防范法律風險實踐和理論提供理論參考。

    一、企業法律風險的概念

    《國有企業法律顧問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中提出了法律風險的術語,但是該《辦法》沒有對法律風險的含義加以界定。國務院國資委副主任黃淑和在2005年《國有重點企業法律風險防范國際論壇》上的講話中,對國有企業的法律風險進行了分類,并認為法律風險是以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企業法律風險按照不同的屬性具有多種類型。從企業作為獨立的法人實體的角度看,我們認為企業風險主要有自然風險、商業風險和法律風險等。其中前兩種風險分別以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為特征的,而法律風險是以勢必承擔法律責任為特征的。”持此相同觀點的還有曲新久教授:“法律風險是指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惫P者認為這個概念不夠全面。這個概念僅僅從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逃避法制監管等原因,而做出的違法行為給自己帶來的不利后果,包括承擔法律責任或遭受經濟損失的風險。這僅僅是法律風險產生的一個方面。另一個方面是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等原因,從主觀上不知道可以采取法律手段保護自己的權利,或者對自己已經或將要遭受的損失未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例如合同法上的代位權、撤銷權的行使;無效民事行為的撤銷權等。這種經濟損失我認為也應當屬于法律風險的一種。因此,法律風險是指由于企業不懂法律、疏于法律審查,或者逃避法律監管而違犯國家法律、法規或者其他規章制度導致承擔法律責任或者受到法律制裁的風險和主觀上不知道采取法律手段對自己的權利或者將要遭受的經濟損失進行法律救濟所帶來的經濟損失的風險。

    二、企業法律風險的特征

    與企業的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相比,企業的法律風險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法律風險具有相對的確定性。由于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分別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產生具有不確定性。與之相反,法律風險的產生具有相對的確定性,這是因為法律風險主要是由于企業違犯法律或者是沒有及時采取法律手段進行救濟導致的。這種確定性是相對的,例如侵犯他人著作權的行為,如果該著作權人追究侵權人的民事責任,該企業就一定會承擔民事責任;也可能該企業沒有追究其侵權責任從而使侵權企業的這種法律風險沒有發生。但是這種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必然的,不發生是偶然的。而自然風險、商業風險的發生正相反。

    法律風險的相對確定性主要表現在兩個方面:一是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相對確定性。企業違犯了法律法規或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權利,只要國家機關或被侵權人追究其法律責任,該企業就肯定承擔法律責任。二是法律風險給企業帶來的經濟損失是相對確定的。企業違犯法律進行經營,就會受到行政處罰;企業侵犯了他人的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民事責任。法律明文規定了行政處罰和承擔民事責任的幅度和方式。由于具有法律的明文規定性,因此法律風險給當事人帶來的損失,當事人是可以事先確定的。即使當事人事先確定的數額與法院最終判決確定的數額有一定的偏差。因此,法律風險從損害結果上也具有確定性特征。

    第二,法律風險是可防可控的。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雖然也可以通過風險管理,使發生風險的可能性降到最底。但是由于自然風險和商業風險產生的原因是不可抗力和市場因素,因此它不可能從根本上避免風險的發生。而法律風險完全可以從根源上加以防范和控制。只要企業建立了完善的法律風險防控機制,在懂法、守法的基礎上從事各種生產經營活動,在他人侵犯自己的合法權利時能夠及時拿起法律武器,法律風險的發生基本上是可以得到杜絕的。

    第三,法律風險具有損害性。法律風險一旦發生,企業就會遭受嚴重的經濟損失。企業的經濟損失分為兩種情況:一種是由于企業的違法行為而承擔的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甚至是刑事責任。企業承擔的行政責任往往是罰款、吊銷營業執照。罰款直接給企業帶來經濟損失;吊銷營業執照會使企業停止經營活動從而影響盈利。企業承擔民事責任的方式一般表現為賠償損失。企業承擔刑事責任的方式主刑由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承擔;附加刑由企業承擔。另一種是由于企業主觀上認為某種損失不能通過法律途徑救濟,而忽視了那一方面的權利保護,從而使企業遭受了經濟損失。法律風險的損害性與企業的其他風險相比,有過及而無不足。

    第四,法律風險的發生具有可預見性和不可保險性。自然風險的發生具有突發性,往往使企業措手不及。而法律風險的發生是可以通過法律規定、違法行為等情況予以預見的。法律通過授權或禁止的方式規定了一定的行為模式及違犯該行為模式的法律后果。根據法律規定可以判斷企業的行為是否違法、會導致什么樣的不利后果;企業在經營中,完全可以通過保險的方式分散企業的自然風險。由于法律風險與法律責任密切相關,因而,企業的法律風險是不能通過保險分散的。

    通過上述對企業法律風險的含義及特征的分析,可以得出企業的法律風險是能夠有效防范和控制的。企業應當重視建立法律風險的防范機制。有效防范和化解法律風險是增強企業依法經營能力和水平的重要手段;也是企業提高競爭能力,適應日益嚴峻的市場競爭環境的需要;更是企業改革和發展的有力保障。

    參考文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