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國交流學習計劃范文
時間:2023-03-19 23:5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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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1
實施辦法
為進一步推動學校教育國際化發展,豐富學校學生國(境)外交流項目,提高學生出國交流的積極性,學校在公派出國(境)交流項目的基礎上建立本科生個人海外訪學制度。為規范管理本科生個人海外訪學,特制定本辦法。
一、訪學期限
申請項目為不獲得對方高校學位、12個月以內的短期交流學習,包括但不限于寒暑假項目、一學期或一學年個人訪學項目。
二、訪學院校
學生允許申請世界綜合排名前200名的海外知名高校,參考QS世界大學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學排名、US
News(美國新聞和世界報導)世界大學排行榜近兩年內的排名。
三、學籍管理
個人海外訪學期間仍是學校在籍學生。如訪學時間為學校正常教學活動時間,則學生須在派出前辦理保留學籍手續,訪學結束后應按時返校,并盡快辦理復學手續;逾期不返校,按學校相關規定處理。
四、相關費用
個人海外訪學期間學生個人需按訪學院校的規定向其繳納學費、住宿費等相關費用,旅費、生活費、保險費等相關費用由個人承擔。
五、訪學流程
1.
學生通過個人申請,獲得海外高校所設個人訪學項目的錄取通知書,并提交復印件到學院、教務處、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備案;
2.
學生如需將個人訪學期間修讀的課程學分認定為學校學分,應在申請前妥善制訂學習計劃,填寫“***大學全日制本科生校外課程修讀申請表”,經學院批準后報教務處備案;
3.
辦理保留學籍手續;
4.
簽署并向教務處提交《***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赴國(境)外交流訪學學生須知》、《***大學全日制本科生赴國(境)外交流訪學家長同意函》;
5.
出國訪學;
6.
按時返校辦理復學;
7.
學生訪學期間按修讀計劃修讀課程,交流結束后,按照《***大學全日制本科生交流課程學分、學位管理細則》規定,訪學期間修讀的課程學分可認定為學校課程學分。
六、其他
1.
學生所在學院負責海外訪學學生聯系工作及學生在國(境)外高校的學習指導工作。
2.
學生到達國(境)外高校駐地后,應于一周內將國(境)外住址和聯系方式告知國際交流與合作處和所在學院。
3.
學生在國(境)外高校學習期間,應定期向學院聯系教師匯報學習和生活情況;應遵守派往學校的規章制度及派往國(地區)的法律,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應遵守外事紀律,不做任何有損國家尊嚴和利益的事情;遇到重大事情應及時向我國駐當地使(領)館和學校報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