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糾紛管理范文10篇

時間:2024-05-12 22:3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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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管理

保險合同糾紛研究管理論文

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是指對涉及保險合同的爭議,在沒進入仲裁或訴訟程序前,在保險行業內通過非訴訟的替代性方式來解決的一系列制度安排。近年來,伴隨著我國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險合同糾紛也在迅速增加。2005年廣東保監局的信訪統計數據顯示,收到關于保險合同糾紛問題投訴達信訪總量的69.52%,2006年第一季度總體信訪量雖下降了41.72%,但合同類糾紛仍維持69.32%的比例。這與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的欠缺不無關系。2005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提出要探索建立保險合同糾紛處理機制,為被保險人提供簡便的糾紛調解服務。2005年5月,保監會確定在上海、安徽、山東等地開展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試點工作。這些地方的初步實踐為我國建立業內解決機制提供了可資參考的經驗,同時也存在需要進一步完善的地方。

一、建立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的必要性

(一)建立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是保險業發展的需要。

目前,發生保險合同糾紛時,消費者在無法通過協商與保險公司達成一致的情況下,只能向保險行業協會及監管部門投訴、申請仲裁或進行法律訴訟,或者向媒體和消費者協會反映。由于保險行業協會力量薄弱,保監部門不負責裁決合同糾紛,而仲裁或訴訟又較為復雜,在上述途徑無法有效維權的情況下,消費者會采取上訪、投訴、向新聞媒體曝光等手段,也有可能將矛盾激化甚至采取極端的行為。保險業發展的實踐表明,僅僅依靠正式的司法程序難以滿足社會對解決保險糾紛的多元化需求,必須建立法制基礎之上的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其意義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凝聚行業力量,提高服務質量和服務水平。建立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有助于加強業內溝通,規范標準,促使公司加強管理,不斷完善相關政策、制度、產品和服務,從根本上避免糾紛的大量發生。

二是及時解決糾紛,減少雙方當事人的損失。與訴訟的兩審終審制程序相比,保險合同糾紛業內解決機制沒有訴訟中二審程序的拖延,案件從提交申請到結案,期限也比較短,快捷而及時,使當事人雙方及時從保險糾紛中解脫出來,避免造成時間損失。另外,當事人有權選擇自已信任的調解員,便于案件的順利調解結案,減少解決糾紛的成本投入,避免不應有的經濟損失。調解對雙方當事人都是有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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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隨著我國保險業高速增長,保險合同糾紛大量涌現。保險合同糾紛出現的原因主要有:保險展業不規范,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不成熟,保險合同條款制定不合理,客戶對保險合同不了解,保險法制不完善,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不健全等。減少保險合同糾紛的對策包括:加強保險人教育和管理,改善保險公司承保和理賠服務,推行保險條款的通俗化和標準化,完善保險立法和司法解釋,加強保險中介監管和行業自律,健全保險合同糾紛解決機制等。

[關鍵詞]保險合同糾紛;保險合同條款;保險中介;解決機制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以年平均30%以上的速度高速增長,成為國民經濟中發展最快的行業之一。2005年,全年保費總收入為4927億元,保險業在促進國民經濟發展、提高人民生活水平方面發揮著越來越重要作用。但由于我國保險發展起步晚,保險法制、政府監管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還不成熟,居民的保險知識有限,保險糾紛在居民消費糾紛中的比例不斷上升。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統計,2005年上半年,全國保險監管系統共處理來信來訪4484件,全部投訴中共提出信訪事項2898件,其中反映保險合同糾紛的1435件,占5成左右,是投訴最多的事項。保險合同糾紛的大量涌現,既不利于保險功能的充分發揮,也不利于維護保險公司的信譽和形象,甚至會危及到保險業的持續發展。因此,保險監管部門、保險經營機構必須及時妥善解決保險合同糾紛問題。

一、保險合同糾紛成因

(一)保險展業不規范。保險人銷售模式是中國保險市場最主要展業方式。據保監會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底,保險營銷員隊伍146萬人,保險兼業機構12萬多家,通過保險中介渠道(包括兼業和營銷員)實現的保費收入約占全國總保費收入的68%。由于保險業在我國起步較晚,大多數百姓保險知識比較薄弱,因此,保險人的意見就尤為重要。但是,一方面,一些保險業務員業務素質不高;另一方面,在利益驅動下,部分業務員以模糊性、欺詐性描述,或者利用足以導致客戶對保險形成錯誤理解的宣傳材料,誘導客戶購買保險;與此同時,保險公司內控制度不完善,管理不嚴謹,對保險人的違規行為缺乏有效的監督和控制。這些最終導致保險人在展業過程中服務不到位,甚至違規操作,為保險合同糾紛埋下隱患。

(二)保險公司經營管理不成熟。一是保險公司重展業,輕承保,再加上業務人員的素質參差不齊,缺少或不具備對承保標的內在價值、技術狀態、風險特征,風險控制方法等的了解,往往存在不驗標的、盲目承保、超額承保,基本要素不全、標的財產無明細,保險起訖日期不準、特約不清、簽字不全等問題,一旦出險極易造成糾紛。二是理賠服務不到位,在理賠過程中,保險公司理賠不主動,不及時,隨意性強,“錯賠、爛賠、惜賠、不合理拒賠”的現象時有發生,成為保險合同糾紛最集中體現的環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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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造價管理論文

1

目前由于建筑市場競爭激烈及種種不規范的市場行為,造價管理存在許多問題,帶來大量的工程合同糾紛,諸如訴訟、停工鬧事、堵路、上訪等,給建設行業造成了不良影響,對社會穩定構成嚴重危害。

2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造價管理存在的問題

工程合同方面的糾紛,歸根到底是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分歧,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2.1建設方不重視前期的造價控制工作帶來的合同糾紛

長期以來,人們普遍忽視工程建設項目前期階段的造價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造價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階段、審核施工圖預算和嚴格結算階段。這樣做盡管也有效果,但畢竟是“亡羊補牢”,事倍功半。常有一些工程項目不顧客觀規律、缺乏長遠規劃,忽視對項目決策階段的評價,造成有的“建了拆、拆了建”的現象,有的采取邊施工邊設計造成修改返工多導致成本提高等,這些極大地影響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這是原本在項目前期就可以通過工程造價有效控制手段加以避免的浪費,也是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違背的。同時,因為前期工作不到位而產生一些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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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與造價管理論文

1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和造價管理存在的問題

工程合同方面的糾紛,歸根到底是工程造價管理方面的分歧,其產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1建設方不重視前期的造價控制工作帶來的合同糾紛

長期以來,人們普遍忽視工程建設項目前期階段的造價控制,而往往把控制工程建設項目投資造價的主要精力放在施工階段、審核施工圖預算和嚴格結算階段。這樣做盡管也有效果,但畢竟是“亡羊補牢”,事倍功半。常有一些工程項目不顧客觀規律、缺乏長遠規劃,忽視對項目決策階段的評價,造成有的“建了拆、拆了建”的現象,有的采取邊施工邊設計造成修改返工多導致成本提高等,這些極大地影響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這是原本在項目前期就可以通過工程造價有效控制手段加以避免的浪費,也是與可持續發展理念相違背的。同時,因為前期工作不到位而產生一些合同糾紛。

1.2招投標階段,不重視招標的相關細節而帶來的合同糾紛

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招投標是一種最普遍、最常見的擇優方式。招標人通過招標活動來選擇條件優越者,使其力爭用最優的技術、最佳的質量、最合理的價格和最短的周期完成工程項目任務;投標人也通過這種方式選擇項目和招標人,以使自己獲得預期的利潤。招投標階段在造價控制上是一個承上啟下的階段,關系到項目能否按預期順利實施。而現實中,有的業主片面的強調“少花錢多辦事”和“主導控制”,利用自己招投標的主導地位,在招標中設立一些所謂控制造價的條條框框,如壓低標底上限價、在招標文件中設置顯失公平的強制條款、轉嫁資金成本等等;也有的業主從根本上忽略這個環節,關系工期、質量、造價等等的約定含含糊糊,無限風險或約定風險范圍和遇到風險的解決方式不明確,招標文件的條款根本沒有去深究等等;而施工單位多半是懷著先進去再說的心態,實施過程中則“巧婦難為無米之炊”,寄希望“偷工減料”和“索賠補償”,給合同糾紛留下了較多理由和隱患,也是合同糾紛的源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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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合同糾紛處理及合同管理探究

摘要:隨著中國房地產市場和裝飾裝修市場的發展,各級法院及仲裁機構受理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呈逐年上升趨勢,案情也愈加復雜。為及時、公正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首先闡述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其次,分析了當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存在的主要問題。同時,就如何處理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及合同管理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具有一定的參考價值。

關鍵詞:建筑工程;合同糾紛;合同管理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建筑業獲得了長足的發展,這與建筑法律制度的完整是密不可分的。到目前為止,我國已經形成了以《建筑法》、《招標投標法》、《合同法》為三大支柱,以《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勘查設計管理條例》、《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及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規范性文件為輔的建筑法律體系基本框架。但是由于建設工程施工過程本身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層出不窮,承、發包雙方在出現合同爭議后有時還會遲到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各地法院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及建筑行業專業性較強,在審判實踐中司法標準不統一的現象也時有出現。為及時、公正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依法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規范建筑市場秩序,促進建筑業健康發展,加強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及合同管理研究就顯得尤為重要,本文就此進行探討。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的特點

(一)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復雜一項建筑工程的順利進行,既離不開建設方、施工方、分包方等多方合同的順利履行;也離不開農民工、政府和其他各方工作的順利支持。在工程建筑領域內,由于法律的強制規定,比如建筑法禁止工程違法轉包分包,禁止把工程發包給不具有資質的單位和個人的規定。與工程現實狀況嚴重不符,由于利益的誘惑,存在大量的違法轉包、分包、掛靠等事實,這些均加劇了建筑工程合同糾紛的復雜性。

(二)建筑合同糾紛比較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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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案件管理論文

【論文關鍵詞】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審理

【論文摘要】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已施行兩年,在規范全國建筑市場行為、保障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當事人的合法權益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但在司法實務中,由于《解釋》第13條和14條的規定過于粗略,使得各地法院的理解與適用不盡一致,給司法審判工作帶來一定困擾。因此,要正確理解第13條和14條規定之涵義,并在司法實踐中正確運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的解釋》(下稱《解釋》)已施行兩年之久,極大地規范了我國建筑行業的市場行為,但也暴露出很多問題。由于《解釋》對一些問題規定的過于簡略,導致審判實踐中各地法院在理解和適用上有很大差異,嚴重影響了司法的權威性和公正性。筆者僅分析《解釋》第13條和14條引發的若干爭議問題并提出管窺之見。

一、關于《解釋》第13條的問題

《解釋》第13條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質量不符合約定為由主張權利的,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此條規定引起如下兩個爭議問題:

1、“使用部分”是否包括房屋的屋面和外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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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糾紛仲裁法律適用管理論文

一、關于確認合同效力的法律適用

1.確認合同的效力是仲裁庭的法定職權與職責。我國《仲裁法》第10條第2款規定:“仲裁庭有權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合同糾紛,首先要解決的問題是確認合同的效力。仲裁庭要審查合同是否已經成立,已經成立的合同是有效合同還是無效合同,有效合同是否已經生效。因為有效合同和無效合同的處理原則和法律后果是不同的。經過審查,如確認合同有效,該合同所約定的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關系就受法律保護,處理他們之間的糾紛就應以合同所約定的權利義務為基礎來源:公務員之家()。如確認合同無效,則該合同從訂立的時候起,就沒有法律約束力,處理當事人之間的糾紛就不應依據該無效合同來判斷是非和責任,而應當根據具體情況,按照法律、行政法規關于無效合同的規定去處理。由于無效合同的違法性,無效合同是當然無效,它無須經當事人主張無效,仲裁庭應當主動審查合同的效力,依法確認合同無效。它和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不同。可變更或者可撤銷的合同,必須有當事人一方提出主張和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才可以變更或者撤銷,并且,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關于合同生效的法律適用。合同法第44條規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

合同法區分了合同成立與合同生效的概念。但上述合同法第44條第2款規定,法律、行政法規明確規定合同自批準、登記之日起生效的,當然沒有問題;但如只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手續而未明確規定為生效要件的,其法律效果如何就不明確了。對此問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的第9條作了如下規定:“依照合同法第44條第2款的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手續,或者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才生效,在一審法庭辯論終結前當事人仍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或者仍未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登記手續,但未規定登記后生效的,當事人未辦理登記手續不影響合同的效力,合同標的物所有權及其他物權不能轉移。合同法第77條第2款、第87條、第96條第2款所列合同變更、轉讓、解除等情形,依照前款規定處理。”

對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合同應當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而未規定辦理批準、登記等手續后才生效的,上述解釋來源:公務員之家(),把批準和辦理登記手續對合同效力的影響作了區別。未辦理批準手續的,應當認定該合同未生效;未辦理登記手續的,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上述解釋規定是恰當的。批準與登記等手續應有所區別。在《合同法》出臺之前有關合同立法的表述上,在規定合同應當經批準的后面,許多都是未加生效的規定的。如《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第七條規定,對合作企業合同作重大變更的,應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第10條規定,合同中的全部或者部分權利、義務轉讓必須他方同意并報審查批準機關批準。后面都未帶經批準才生效的規定。但是,這在當時是沒有疑義的,因為《涉外經濟合同法》曾經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國家批準的合同,獲得批準時,方為合同成立。”所以,未經批準,應認定合同未生效。登記則不同,有許多是屬備案性質的,如未規定登記后生效,未登記應認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例如,《城市房地產管理法》規定房屋租賃應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對當事人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而未向房產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應認定不影響合同的效力,而不應認定合同未生效或者無效。當然,并不影響房產管理部門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行政法律責任。

3.關于合同無效的法律適用。我國《合同法》明確、具體地規定“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因為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有強制性規定和任意性規定之分。只有關系國家利益、社會秩序、經濟秩序、市場交易安全等事項,法律和行政法規才設強制性規定;而只關系當事人自己利益的事項,法律、法規設任意性規定,允許當事人按照自愿原則協商決定。強制性的法律規范又分為義務性規范和禁止性規范,義務性規范是人們必須履行一定行為的法律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必須”、“應當”;禁止性規范是人們不得從事某種行為的規定,法律的表述常用“禁止”或“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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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承包合同糾紛管理論文

房地產對社會發展的作用大、分量重,它關系到老百姓安居樂業、城市形象和投資環境,對社會穩定意義深遠。隨著建筑業和房地產市場的飛速發展,房地產開發建設中操作不規范的問題不斷暴露,一些違法違規現象時有發生,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糾紛案件呈逐年遞增態勢。墊資承包、超資質等級承包、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拖欠工程款等問題時有發生,這些問題應當引起重視。由于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爭議內容和案件事實錯綜復雜,涉及法律適用的新情況和新問題較多,審判實踐中因司法理念和對法律精神的理解差異,處理難度增大,各地法院在審判中的司法標準不統一。人民法院作為審判機關必須與時俱進,未雨綢繆,認真搞好這類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調研,以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維護弱勢群體的合法權益,促進房地產市場的持續快速健康發展。

一、如何正確確定建筑合同案件的訴訟主體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是建設單位為發包方,施工企業為承包方,依據基本建設程序,為完成特定建筑安裝工程,協商訂立的明確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的協議。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體資格問題

發包方的主體資格:具有獨立財產,能夠對外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民事主體都可以成為發包方,包括法人單位、其他組織、公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聯營體等。

承包方的主體資格:一是必須具備企業法人資格;二是必須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即必須具有營業執照和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準的資質等級。依據2001年7月1日起施行的建設部《建筑業企業資質管理規定》第三條的規定,建筑業企業應當按照其擁有的注冊資本、凈資產、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裝備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業績等資質條件申請資質,經審查合格,取得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后,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筑活動。第五條規定,建筑業企業資質分為施工總承包、專業承包和勞務分包三個序列。獲得施工總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對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或者對主體工程實行施工承包。承擔施工總承包的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非主體工程或者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專業承包資質或者勞務分包資質的其他建筑業企業。獲得專業承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分包的專業工程或者建設單位按照規定發包的專業工程。專業承包企業可以對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將勞務作業分包給具有相應勞務分包資質的勞務分包企業。獲得勞務分包資質的企業,可以承接施工總承包企業或者專業承包企業分包的勞務作業。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涂改、偽造、出借、轉讓《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不得非法扣壓、沒收《建筑業企業資質證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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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合同糾紛案件管理論文

保險糾紛案件的管轄,民事訴訟法有原則的規定,即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六條:“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最高人民法院為了進一步明確涉及運輸工具和貨物運輸的保險糾紛的管轄,在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司法解釋中第二十五條規定:“因保險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如果保險標的物是運輸工具或者運輸中的貨物,由被告住所地或者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運輸目的地、保險事故發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轄。”

司法實踐證明,法律和司法解釋的這兩條規定是合適的,并沒有引起爭議。倒是由于保險公司的架構復雜而涉及的訴訟主體問題,經常會引起管轄爭議。對于此類問題,最高人民法院在關于審理保險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二款中作了明確:“保險公司依法成立的各級分支機構享有獨立的訴訟主體資格。人民法院在審理保險糾紛案件時不得將簽定保險合同的分支機構的上級公司或者總公司列為共同被告。”這是一個必要的有針對性的規定。但是征求意見稿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需要重新斟酌,該條款規定:“(管轄法院及訴訟主體問題)保險糾紛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就目前現實而言,通常保險合同會有仲裁或訴訟的選擇條款,但選擇仲裁的極少,而另行約定訴訟管轄法院的更少,只限于個別大的保單。就普遍而言,如果按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將被告住所地作為惟一的法定管轄法院,在實踐中會有問題:

筆者遇到過這樣一個案件:華南某市的藥品銷售公司向華北某地的一家藥廠購買藥品,并委托該藥廠安排貨運和購買貨運保險,當裝滿藥品的大卡車行至南京附近時,車輛起火燃燒,藥品大部分被燒毀,車輛也損壞嚴重并殃及現場的其他財產,當地消防機關趕來滅火后,公安交警就把該卡車和貨物扣押。而由于承運人是一個個體運輸戶,遇到這次事故已經損失慘重,根本無力再對藥品公司進行賠償。藥品公司又與保險公司在賠償數額上與殘余物資的作價上相持不下,只得通過訴訟解決。最后原告按最高院司法解釋的規定選擇了在事故發生地(也是保險標的物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轄。這個選擇應該是合適的,它方便了人民法院的取證、鑒定(公估)機構實施鑒定、確定損失的范圍和數額。有利于人民法院查明案件事實并作出相應處理。但是如果按照征求意見稿的規定,那就別無選擇,只能到被告(保險公司)住所地也就是華北某地去訴訟了。而為了查明案件事實,華北某地法院的承辦法官和鑒定機構人員(法院通常是指定法院所在地的鑒定機構進行鑒定的)都要到南京附近來取證辦案,這非常不利于案件的審理。當然如果本案原告選擇了運輸目的地的法院管轄,也會產生類似的問題。但是針對在海運、航空運輸中發生的保險糾紛的一些狀況,規定運輸工具登記注冊地和運輸目的地作為管轄法院是有必要的。而單純以被告住所地為管轄法院,也照顧不到大型商業保險中的異地承保和統括保單業務的復雜情況。

因此,征求意見稿第五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涉及到幾個問題:

一、司法解釋能否限制、改變法律本身的規定,這是一個立法權限和法理的問題。

二、新的司法解釋和原來的司法解釋如何平衡銜接,這是一個避免準立法沖突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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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管理辦法及糾紛措施

1引言

建筑工程合同管理工作在建筑工程施工中發揮著重要作用,需要把建筑施工每個環節的管理措施都歸納到合同管理工作中。對于建筑工程來說,合同管理水平高低往往還會直接影響到建筑工程的施工質量與進度,也關系到工程合同雙方的合法權益。提出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管理辦法和措施,重點突出如何有效進行施工合同管理來解決糾紛,可以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風險。

2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

2.1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原則。在了解工程施工合同糾紛產生的原因及特點之后,合理有效地處理施工合同糾紛需要堅持以下幾個基本原則。2.1.1合同雙方應維護施工合同條款原則。發承包雙方應嚴格遵守合同條款,按照施工合同的約定履行各自的義務。這樣既能夠體現施工合同條款的約束性,又能夠使合同雙方的真實意愿得到實際支持。2.1.2重事實、重證據原則。對于不可預見或是少見的情況出現時,施工合同中沒有約定或約定不詳細的,應按照實際發生的情況處理。在施工過程中所產生的施工合同補充協議、現場簽證、實物工程量記錄表等都是相關事實與證據山。按照合同規定,有書面材料的,按照書面約定處理,沒有書面材料的,就按照實際調查情況處理。2.1.3公開公正原則。當發生施工合同糾紛時,施工合同雙方到場調查取證要公開;陪同取證人員要堅持公正原則,作出取證判定;政府的政策規定要公開;糾紛處理程序、內容、結果公開;一切處理糾紛的程序都要堅持公開公正原則,讓施工合同雙方都認定判定結果。2.1.4維護公平競爭原則在承攬建設項目時,某些不法承包單位利用不正當手段獲取工程承建權,使市場競爭失去平衡,按照公平競爭原則處理施工合同糾紛,有利于建筑業健康發展,也不給非法承包商可趁之機。2.2施工合同糾紛的處理方式。2.2.1和解。糾紛產生后,和解是施工合同當事人的最佳選擇。事實上,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大部分的施工合同糾紛都是因為雙方當事人缺乏溝通導致的,以和解的方式解決糾紛,就可以使合同當事人在良好的氛圍中認真審視各自的權力與義務,共同協商糾紛解決方法。這樣有利于增加雙方的信任,也有利于施工合同的履行和雙方后續的合作。2.2.2調解。調解是指在按照合同約定施工的過程中,通過中介機構的協調,促使雙方互相體諒、互相讓步,使合同糾紛得到很好的解決旳。在雙方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由對各自經濟利益的考慮在某些事情上達不到共識,糾紛也隨之產生。一旦情況發生,中介機構的介入,可以站在公平合理的角度考慮雙方的利與弊,快速找到解決合同糾紛的辦法。2.2.3仲裁。仲裁是指在施工合同雙方約定,當合同發生糾紛時,如果和解或調解解決不了,就將爭議事項自愿提交雙方認可的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并根據仲裁結果解決合同糾紛閃。采用仲裁解決施工合同糾紛,需要有書面形式的仲裁協議,在仲裁結果出來之后,如果當事人不按結果履行自身義務,仲裁委員會沒有權利要求其強制執行,但是另一方當事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予以強制執行。仲裁是解決糾紛的必要補充。2.2.4訴訟。訴訟就是將施工合同糾紛直接提請人民法院進行裁決的一種糾紛解決方式。在工程施工合同中,因為工程糾紛的復雜性,在某些情況下,合同雙方的矛盾會處于一種不能通過協調解決的狀態,只有將合同糾紛提交到人民法院,讓國家權力機關正確裁判,使合同當事人的糾紛得到合理有效地解決。

3合同糾紛的管理和解決措施

3.1加強施工合同管理,積極開展糾紛處理工作。施工合同糾紛與管理有著十分密切的聯系,施工合同是解決施工糾紛的直接證據。對于解決施工合同的糾紛來說,加強施工合同管理是非常有必要的。主要從以下幾點入手。(1)取得施工合同糾紛勝訴的關鍵是要掌握合理正當的證據,而證據會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產生。項目部各管理人員根據合同條款,在項目施工進程中積極收集各種證據是進行合同糾紛工作最重要的一步。項目管理人員積極、認真學習施工合同文本中規定的各類證據,以便后續工作中的資料收集。(2)要想要取得施工合同糾紛的成功,除了收集有利證據外,還需要科學的管理方法。項目管理人員除了學習掌握法律知識、合同意識、管理意識外,也要掌握一些科學的管理辦法來開展施工合同糾紛工作,這是取得成功的重要一步。(3)在開展合同糾紛工作時,需要認真研究施工合同,根據施工合同糾紛的具體情況,找出解決糾紛的關鍵性證據,分析導致糾紛的原因,應該從何處入手來解決糾紛。通過對施工合同認真仔細以及全面地研究,全盤掌握施工合同中約定的雙方權利與義務,以便采取有效的施工合同糾紛解決措施。(4)規范管理施工合同。從施工合同的訂立到工程項目的順利完工,所有的相關合同資料都應該妥善保管,前文也講到過缺乏有效的證明材料導致糾紛失敗的例子,所以施工合同的重要性不言而喻。建筑企業應該對合同的管理引起重視,最好能成立專門的合同管理部門,培養合同管理人才。施工合同在履行的過程當中,合同糾紛的發生是在所難免的,為了取得施工經濟效益,培養專業管理人才、落實合同管理工作,抓住一切有效證據,為施工合同糾紛工作的開展做好充分的準備。3.2堅決杜絕和抵制不平等合同的訂立。前面也提及,不平等的施工合同會導致施工企業采取不法手段牟取自身利益,嚴重危害建筑行業的合理規范秩序。目前雖然是發包方占據建筑市場有利地位,在招投標過程中更是占主導地位,但越是在這種情況下,施工企業就越是應該樹立一種主動競爭意識,不能毫無保留的按照發包方的要求去做,應該要有自己的底線。如果一直任由指揮,只會使自身的權利遭受到侵犯,引起大量的施工合同糾紛。與此同時,政府相關部門也應該加大合同監管力度,盡量維持建筑市場的平衡,使絕大多數的施工企業有平等的競爭機會。3.3嚴格把控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我國對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主體在《合同法》中沒有直接規定,但是根據《建筑法》的規定,只有具有法人資格的施工或建設單位才能從事建設工程活動,同時還應具有相應的施工資質和從事相關活動的專業人員詢。但實際生活中有大量建筑工程的施工主體不符合上述規定,這樣就不能夠保證建筑工程項目的順利完成以及建筑工程的質量達到使用要求。建筑施工企業不具備相應建筑資質,導致大量不符合建設標準的工程項目出現,施工合同糾紛自然而然就會產生,帶來了擾亂建筑市場秩序的不良后果。只有嚴格審查合同當事人的資格才能有效避免不必要的糾紛發生。3.4堅決抵制“陰陽合同”。施工合同的訂立必須要遵守法律,當業主為了逃避法律約束,謀取私利而提出要訂立“陰陽合同”時,施工企業應該堅決抵制,至始至終堅持依法辦事原則,不要被不法利益所引誘,從源頭減少施工合同糾紛事件的產生。3.5加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索賠工作。施工單位向業主索賠在施工合同履行過程中是非常常見的,但是由于施工企業在合同履行過程中對索賠的認識不夠,導致索賠意識淡薄,沒有合理有效的施工索賠方法,施工合同的糾紛就隨之發生。施工企業要想取得索賠的成功,就應該在與發包方簽訂施工合同時考慮好各種風險因素,比如施工過程中,工程變更發生的可能性的分析,以便采取行之有效的合同索賠策略,并且要注意收集有效的合同索賠證據和相關的現場簽證等資料,在發生索賠時能夠拿出有利證據,取得施工合同索賠的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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