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法律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7 19:5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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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保險法律落后的因素與戰略
本文作者:劉薇工作單位:美國哥倫比亞大學
保險法律制度,是以《保險法》為核心的一系列與保險商業經營管理和行政監管有關的法律、法規及規章的制定、實施和適用的統稱。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法律制度的存在,對于促進保險業的穩健、持續、快速發展具有重要意義。但是,中國現行《保險法》存在十分嚴重的缺陷,如保險合同隱藏陷阱,法律漏洞多、可操作性不強,尤其是針對精算業務方面的法律規定少之又少。這些問題如不引起足夠重視,并盡快加解決,必將對中國精算業的持久健康發展產生極為不利的影響。
一、中國現行《保險法》存在的主要問題及原因分析
我們知道,中國現代保險業起步較晚,對保險重視程度一直不夠,同國外很多公司相比差距很大。究其原因,最重要一點是中國保險的執業法制環境不能令人滿意。雖然中國《保險法》頒布實施已10年有余,其存在的問題或缺陷卻非常嚴重,概括起來主要有:首先,法律空白點多,可操作性不強。最大誠實信用原則、保險利益原則和近因原則是國際保險業公認的保險基本原則。但是,中國《保險法》中,近因原則和保險利益原則并未得到明確而具體體現。保險利益原則是指保險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須建立在投保人對保險標的具有保險利益的基礎上。中國《保險法》的這種明顯法律漏洞,將導致保險合同關系調控目標難以準確定位,使保險利益原則在評價和維持保險合同的效力方面所應當具有的價值無法實現。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只有近因引起的保險物損害,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其次,保險合同隱藏陷阱。中國《保險法》雖然規定了保險人與投保人應各自依約履行權利與義務,但投保人與保險人承擔的權利與義務嚴重不對稱,明顯偏袒保險人。保險人甚至利用其制定解釋格式合同條款的優勢,大量使用對投保人極不利的霸王條款,公開制造保險合同陷阱。這是造成中國多數企業和普通百姓對投保興趣不高的一個極重要的因素。同時,也人為地增加了精算人員對保險公司資產評估、償債能力分析及風險監控的難度,再次,投保人的權益得不到法律保障。中國《保險法》的立法基礎及立場有問題。立法者立法時沒有一碗水端平,明顯偏袒保險人的利益,忽略了投保人的利益。這可能與多數保險公司都是“國營公司”有關。投保人是保險合同的重要當事人之一,應當享有足夠的保險法規定的權利。然而,中國《保險法》第2條和第10條竟將保險人排除于保險合同的當事人之外,只是作為保險合同的“關系人”而存在,保險合同對保險人失去約束力,導致投保人遭受損失狀告保險人是十訴九輸,從而極大地傷害了投保人的根本利益。當然,這種現象的存在,也令精算人員無法對保險業務進行效有風險監控。第四,保證保險立法嚴重滯后。中國《保險法》未對保證保險合同作出明確的規定。保證保險就是保險人為被保證人向權利人(通常為投保人)提供擔保的保險。它包括兩類保險:一類是狹義的保證保險;另一類是信用保險。它們的保險標的都是被保證人的信用風險,當被保證人的作為或不作為致使權利人遭受經濟損失時,保險人負經濟賠償責任。因此,保證保險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業務。投保人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在被保險人因債務人不履行債務等原因遭受損失時,由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中國保險法在此存在明顯不足,令保險業務更具不確定性和隨意性,由此將可能造成保險公司極其巨大的經濟損失。第五,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監管缺陷。雖然2002年修改后的中國《保險法》對加強監管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方面作了有益的修改,但是,《保險法》對分業經營促進保險業穩健、持續、快速發展所起的正面或負面作用如何進行精算,仍缺乏可操作性的具體法律條文及解釋。由此自然會增加保險人員開展負債評估、償付能力監控等實際工作的困難。顯然,中國保險立法的現狀與保險業的迅猛發展很不相稱。保險立法層次低、缺乏權威性,而且保險立法在內容上、體系上也不完善、不科學,不能適應市場經濟的發展需要。之所以如此,究其原因主要有:
一是中國立法主體存在嚴重問題。迄今為止,中國大多數法律基本上都是先由中央政府的相關主管當局進行法律條文的起草,然后交全國人大表決通過(一般情況下都能得到通過)。立法主體中間缺少投保人利益的代表。如稅法就是先由國家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負責起草的,納稅人代表自始至終沒有代表參加,由此出現名目繁多稅種及高稅率就一點不奇了。中國現行《保險法》諸多缺陷之所以存在也是與此密切相關。
二是立法者態度發生嚴重傾斜,沒有一碗水端平。中國保險市場實際上是一個由政府主控的寡頭壟斷市場。從中國目前保險市場情況分析,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中國人壽保險公司、中國平安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公司四大保險公司已經占有目前中國保險市場份額的96%。而其中,國有獨資的人保、中國人壽則幾乎占去保險市場份額的70%。中國人壽占去了壽險市場份額的77%,人保占去了產險市場的78%。而機動車險市場中僅中國人民保險公司一家就占82%。這就是說,中國保險市場雖然初步形成了競爭格局,但這種以政府為北景的少數幾家國有獨資保險公司高度寡頭壟斷局面,仍是目前中國保險市場的顯著特點。更為嚴重的是,各級政府尤其是中央政府堅持黨和國家利益高于一切的原則,出于維護黨和國家利益,加上計劃經濟時代形成的陳舊觀念,往往不自覺地站在保險公司立場上進行立法,基本忽略了市場經濟條件下,合同雙方法律地位平等,權利與義務相對稱的現實要求。因此,應當特別引起中國立法機構的高度關注。
醫療保險法律制度淺析
1醫療保險法律制度概述
醫療保險在我國一般指基本醫療保險,是將多渠道籌集的經費(保險費)集中起來形成基金(醫療保險基金),用于補償個人(被保險人)因病或其他損失所造成經濟損失的一種制度,基本醫療保險以國家立法的強制性為基礎,通過個人、單位和國家各個層次分別籌集醫療保險基金,通常認為屬于社會保險中的組成部分。我國現階段的基本醫療保險包括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三個部分,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采用個人繳費和單位補貼相結合的保險模式,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采用個人繳費和政府補貼相結合的保險模式。2011年7月1日施行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提出了“基本醫療保險”的概念,根據我國的基本國情及經濟發展水平,目前我國的基本醫療保險只能對社會成員的基本醫療需求進行保障。醫療保險制度是指一個國家或地區為解決社會公民防病治病的問題,對醫療保險基金進行籌集、運行、分配和支付的制度。我國的醫療保險制度既是對基本醫療問題采用經濟手段進行解決的經濟制度,也是國家在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運行模式中對個人與整體利益進行權衡的基礎上,通過立法強制實行的醫療保險法律制度。醫療保險法律制度是社會保障法的重要組成部分,是指通過社會保險對基本醫療保險參保人員因疾病或者非因工傷產生的醫療費用提供相應資金幫助的情況下,所涉及的法律規范指向的社會關系的總稱,對醫療保險制度的內容進行立法上升為國家意志即為醫療保險法律制度。
2我國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現狀及問題
2.1我國醫療保險立法層級較低。我國關于醫療保險方面的法律法規仍處于發展階段,《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于2010年10月28日經第十一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通過,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若干規定》于2011年6月29日經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通過,并于2011年7月1日起施行。兩部法律法規僅對基本醫療保險進行了原則性的規定,尚未對我國基本醫療保險予以具體規范。目前,我國醫療保險工作的法律規范絕大部分來自于國務院文件,主要包括《國務院關于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于1998年12月14日施行)、《國務院關于建立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意見》(于2003年1月16日施行)、《國務院關于開展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的指導意見》(于2007年7月10日施行)、《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將大學生納入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試點范圍的指導意見》(于2008年10月25日施行)、《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的意見》(于2009年3月17日施行)、《關于開展城鄉居民大病保險工作的指導意見》(于2012年8月24日施行)、《關于整合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意見》(于2016年1月3日施行)等。我國醫療保險立法層級較低主要表現為我國現行醫療保險立法主要是以省、市級的地方政府為立法主體的地方行政立法,導致這一現象的原因在于我國各地域的經濟發展差距較大且各區域內難以統籌等,這樣的立法現狀不僅有悖于醫療保險重要的社會地位,而且難以監管醫療保險正常規范的運行。2.2醫療保險執法體系尚不健全。我國的醫療保險核心執法主體隊伍為醫療保險基金管理中心等相關部門,但是各執法主體不僅因各自利益關系缺乏協作性,而且對醫療保險基金的使用缺乏有效監管,醫保基金管理中心、衛生部門以及藥品監管部門等的各執法部門尚未建立共同聯動機制,對合謀騙保、倒賣醫保藥品等醫保基金欺詐違法犯罪行為予以監管。與此同時,受執法人員個人意志和客觀因素影響,導致執法水平參差不齊,主要表現為能否遵守法定程序和法定時間兩方面,例如擅自更改醫療保險費用報銷法定程序、擅自拖延參保人員依法按時享受醫保基金待遇等現象。醫療保險執法部門相互掣肘及執法人員缺乏規范性執法行為的現象,不僅妨礙參保人員享受法定醫保待遇,而且褻瀆醫療保險相關法律的權威性。2.3醫療保險糾紛缺乏司法救濟機制。參保人員希望通過司法救濟以保障自身的醫療保險權益,但是目前我國對于醫療保險領域的司法救濟以行政救濟為主,因此司法機關在處理糾紛過程中僅對醫療保險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這并不利于參保人員權益的保障。醫保基金的籌集、運營和支付以及醫療服務中涉及的權利義務關系均屬于醫療保險運行的范疇,這一系列的運行過程均需以立法的形式對醫療保險予以調整與規范,因此,“立法先行”是世界醫療保險在發展中得出的重要結論。正基于此,2020年實現以法律制度治理國家并全面推進依法治國是2014年10月十八屆四中全會的重要議題,雖然《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決定》修正已于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七次會議通過,但該決定并未對基本醫療保險進行重大改革,醫療保險直接關系到公民的生命健康以及醫療保障,更關系到社會保障事業的發展與全社會的和諧穩定,因此,我國應該在《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基礎上,及時制定《基本醫療保險條例》等法規規章。2.4國外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比較與借鑒。德國于1883年通過《疾病保險法》,由此全球首個社會醫療保險法律制度誕生,該法為從事工業性經濟活動的工人提供強制性疾病保險,但是農民工不在該保障范圍內,保險費的工人自行繳納2/3,企業主繳納1/3。德國經過多次改革,最終形成以強制性的基本醫療保險和法定護理保險為主,以特殊人群的福利性醫療保障、自愿性商業健康保險為輔的醫療保障體系。1997年頒布《疾病保險費用控制法》,并主要圍繞費用增幅、以收定支、穩定繳費率等方面的醫療保險收支問題進行改革;2004年《基本醫療保險現代化法》開始施行,強調減少基本醫療保險責任的同時增加參保人責任。2009年通過《基本醫療保險改革法案》正式確立“疾病診斷相關組”支付系統(簡稱DRG系統),將DRG系統與德國醫療服務相結合,建立由法定疾病基金、商業健康保險協會和醫院協會三部門的“醫院給付系統”。同時,為應對人口老齡化問題,于1995年在全國建立護理保險法律制度,該法規強制要求基本醫療保險和商業健康保險的參保人都必須繳納護理保險金。1991年6月28日《俄羅斯聯邦公民醫療保險法》的通過,確立了俄羅斯醫療制度改革的法律基礎。俄羅斯為適應本國的醫療保險環境,在《關于部分修訂俄羅斯聯邦強制醫療保險法》中明確規定:其一,被保險人有自主選擇醫療保險公司的權利;其二,擴大強制醫療保險的給付范圍,目前給醫療機構的強制給付范圍包括薪金、工資、支出成本、藥品和食物五個方面;其三,允許私人醫療機構進入強制醫療保險體系。但是俄羅斯的醫療保險制度也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強制性醫療保險基金資金缺口大、醫療服務水平低、醫療效率低以及國內藥品市場腐敗等。日本于1997年12月制定《護理保險法》并于2000年4月開始實施,由此,日本新型的老年人社會保險制度正式形成。
3我國醫療保險法律制度的完善
3.1完善醫療保險立法。我國醫療保險立法主要以國務院出臺的規范性文件和地方立法為主,這與我國的醫療保險改革采用地區性試點模式緊密相關,但是,醫療保險立法層級低不利于保障醫療保險的正常運行,因此,提升醫療保險立法的層級、確保醫療保險立法由地方立法向國家立法的轉變是目前我國醫療保險立法的當務之急。這就要求我國醫療保險的立法在總結試點地區立法經驗的基礎上,逐步適時地制定全國統一適用的醫療保險法律,將分散的醫療保險行政立法上升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的高層級立法。同時,我國的《社會保險法》僅對醫療保險制度作出原則性和授權性規定,要想確立醫療保險立法整體框架,就必須在《社會保險法》原則性規定的框架下,配套制定相關的法律法規予以明確和具體。3.2嚴格醫療保險執法工作。醫療保險執法活動涉及醫藥衛生、財政審計等執法部門,是眾多部門聯動的綜合性過程,這就要求醫療保險執法中整合部門資源,形成以醫療保險基金為核心的執法部門協作體系。首先,確認部門權責范圍,建成以醫療保險管理機構為核心,以衛生監督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以及財政局等相關部門為輔的協同執法隊伍。其次,搭建醫療保險信息共享平臺,通過互聯網將各執法部門之間的信息進行傳輸與共享,以多部門的協同合作提供前提條件與技術支撐。最后,建立執法人員懲處機制,嚴格執法人員的準入與考核機制。與此同時,執法部門應轉變監管理念,由制止性的事后監管向預防性的事前監管轉型,實現醫療保險基金監管的有效性。3.3構建多元化醫療保險司法救濟機制。建立由參保人員、用工單位、經辦部門和司法部門等多方參與組成的醫療保險糾紛解決機制,以確保參保人員的醫療糾紛得以解決。與此同時,搭建信息公開平臺和完善新聞媒體監督機制,擴大參保人員的醫療保險糾紛解決途徑和加強第三方監督披露機制。
保險法律環境研究管理論文
當保險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逐步發展并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保險人面對的法律環境存在著市場經濟起步初期的諸多不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影響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我們保險人在過去研究內部管理和如何發展業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職工依法辦事,而沒有很好地研究如何爭取一個好的法律環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為我們業務的發展爭取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改善保險法律環境具有客觀必然性
1、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深入的要求。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滲透到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對整個市場經濟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保險業必須在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中健康地發展,才能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會影響和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要求保險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使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定局。這一切,都要求必須有一個完備公正的保險法律環境作保障。也只有這樣,保險業才可能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2、這是我國保險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開放,市場主體逐年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保險的服務范圍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中國保險業在繼續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活動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復雜。保險市場多主體、競爭行為和業務多樣化以及中介人活動、業務創新活動等都需進一步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作保證,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環境中,才能使保險業管理理性化、規范化、科學化。
3、這是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加強的要求。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近年來,我國致力于法律建設,出臺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我國法律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整個法律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對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實法律條文已擺到議事日程,完善保險法律,同樣刻不容緩。
4、這是保險經營實踐提出的要求。在具體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中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同社會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產生了大量具體而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業務活動中難以避免的,有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違規競爭、曲解法律條文、明目張膽的騙賠案等,與保險法律環境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因此,保險經營實踐也迫切要求一個更加完備的法律環境。
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在經濟快速發展的新時期,我國提出“城鄉統籌發展”的新思路,并在國內首次建立了重慶市和成都市統籌城鄉綜合改革試驗區,以解決城鄉經濟、社會的可持續協調發展問題。城鄉統籌發展中的農業發展問題,是我國經濟發展的基礎問題。在城鄉統籌的農業發展中,需要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科學、合理地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是以金融支撐促進農業經濟發展的重要方面。
[關鍵詞]城鄉統籌;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Abstract:Duringtheperiodoffasteconomicdevelopment,ourgovernmentbringsforwardahomologoussuggestion:[WTBX]theruralandurbanoverallplan[WTBZ],andhasestablishedacomprehensiveexperimentalcommunityforthefirsttimeinChongqingandChenduDistrictsoastoresolvetheproblemofruralandurbandisparityandsustainabledevelopment.Howtodevelopagricultureintheprocessofruralandurbanoverallplanistheessentialissueofoureconomicdevelopment.Theruralandurbanoverallplanneedsfinancialsupport.Therefore,toconstitutealegalsystemfortheagriculturalinsuranceisagreatmatterofpromotingagriculturedevelopment.
Keywords:ruralandurbanoverallplan;agriculturalinsurance;legalsystem
我國歷來重視農業發展問題,歷屆政府都將“三農問題”作為政府工作的重中之重,并在全國范圍內先后采取了農村費改稅、免除農業稅、聯合醫療保險等惠民措施,切實減輕農民負擔、增加農民收入。但是,在我國工業經濟飛速發展并取得舉世矚目的成就的同時,由于我國農地面積廣闊、農業就業人員基數大、農業技術發展水平不高,導致農業發展舉步維艱,城鄉經濟、文化差距進一步擴大,農業仍然是制約我國國民經濟發展的瓶頸。
在解決“三農”問題上,“統籌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推進現代農業建設,全面深化農村改革,大力發展農村公共事業,千方百計增加農民收入”,已被寫入了“十一五”規劃。我國農業問題有了良好的政策環境,必將迎來高速、穩定、健康發展的新時期。統籌城鄉發展,必然要求以工促農、以城帶鄉的發展模式,要讓更多的優惠措施、更多的公共服務進入農村,建立地位平等、開放互通、互補互促、共同進步、平等和諧的城鄉經濟社會發展新格局。農業在具備良好的政策環境的前提下,要積極、穩健地搞活農村經濟,必須建立強有力的金融支持。為此,必須通過建立和完善農業信貸,加大對農業的經濟投入力度。通過建立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積極有效地在廣大農村開展農業保險,分散農業生產、經營風險,增強農民防災、抗災能力,促進農業經濟發展。農業保險法律制度的建立,對我國農業發展有重大的促進意義。我國應在分析城鄉統籌發展與農村金融體系支撐的基礎上,結合我國農業發展的實際情況,構建我國的農業保險法律制度。
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探討
【摘要】隨著目前我國農村人口老齡化問題的加快以及家庭養老和土地養老功能的減弱,國家必須完善立法,在農村建立真正意義上的社會養老保險制度,借此來解決我國農民的最基本的養老問題,使農民的基本權利得到真正的維持。本文對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問題進行探討。
【關鍵詞】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問題;養老
人口老齡化已經成為全球各國共同面對的現實,隨著我國城鎮化進程的加快,農村的家庭空巢化與小型化格局趨勢越發明顯。當前世界各國面對老齡化社會的有效措施就是構建完備的養老保險體系,最初的養老保險立法起始于德國,到如今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歷史。養老保險是社會保險的一種,是國家根據合適的法制法規為了解決和保障老年人的生活提出的一種保險制度。我國是一個農業大國,是最具典型的農業人口多的國家,農業、農村、農民三農問題一直是我們國家以及政府關注的問題,也是關系到國家全局的重大問題。由于我國的農村養老模式從古至今都是非常單一并且薄弱的,農村的養老問題一直都是大問題。
1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含義
社會養老保險通過社會保險的形式從而達到保障的目的;社會養老保險需要保險者在達到一定的年齡才能獲得保險金,雖然數額不高,但是能夠保障基本的生活溫飽。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是運用一種個人、集體和國家等多方面進行資金籌集養老基金的形式來為保險者提供經濟上的幫助以及服務,在此養老保險中的一個基本制度就是保障其基本的生活。它是農村養老模式發展的必然方向,同時也是未來社會化養老保障的關鍵和基礎。它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由個人繳費為主,以集體補助為輔,通過國家政策扶持;二是建立私人賬戶;三是把縣作為一個單位統籌,基金主要由縣級部門進行管理;四是政府組織引導和農民自愿參加進行結合。
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法律制度存在的問題
巨災保險法律的探究與展望
本文作者:何霖工作單位:四川文理學院學報編輯部
一、我國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研究之意義
我國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起步較晚,目前最早的研究成果為李學勤《論我國巨災保險法的構建》一文。[1]直到2008年南方冰雪災害、汶川“5.12地震”、2010年青海玉樹地震等重大自然災害給我國造成了巨大損失,政府救助和民間捐款等傳統救濟方式無法滿足現實需要時,我國保險法體系,尤其是巨災保險法律制度上的嚴重缺陷才予以凸顯。由此,對巨災保險、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的研究成為一時之熱。
(一)有效應對我國巨災風險的需要我國巨型災害種類多、破壞力大、發生頻率高、波及范圍廣、生命和財產損失極為嚴重。近年來,我國巨災波及范圍和經濟損失呈不斷擴大的趨勢。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素有“減震器”之稱,在防范巨災風險和抵御重大損失方面具有顯著的制度優勢。[2]在財政救助、民間捐贈有限,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巨災風險的背景下,探索和制定適合我國國情的巨災保險法律制度,為現實所必要且必需。
(二)組織全社會力量抗災、救災,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需要在災害頻發的情況下,國家通過立法程序,以法律條文的形式規范確定巨災保險制度及其運作,發揮政府和保險業合力用于災后重建,已成為大勢所趨。[2]巨災保險法律法規將成為新時期政府更好地應對嚴重自然災害、提高防災救災能力、提升災難危機管理水平的需要。同時,2008年上半年時間間隔不長的兩次巨災的發生,使個人、家庭、企業和和社會付出了慘痛的代價,社會對巨災風險的意識勢必會有明顯的提高,對承保巨災的保險產品需求也將會有一個顯著的增長。[2]因而,建立巨災風險保障體系,也是保障和服務民生、促進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建設的迫切要求。
(三)克服傳統保險法局限,更好地發揮保險業功能的需要事實上,對于巨型災害的強大破壞力,傳統保險法的運作機制無法有效應對。由于地震等巨災在大多數財險險種中屬于除外責任,企業財產保險和家庭財產保險通常不對其造成的損失進行賠付,即使運用通融賠付原則,賠償金額相對巨額損失仍是十分有限。[2]對巨災保險法律制度進行系統深入的研究,能夠加深對巨災保險法基本知識的了解與掌握,充分理解其宏觀和微觀方面的重要意義,準確確定我國防災減災法、保險法語境中巨災保險法所應有的理論定位和實踐定位,并結合法制發展趨勢和保險法體系建設需要,博采眾長,建構對傳統保險法體系進行“拾遺補缺”的合理制度。進而在有效防范風險的前提下,加快建立健全巨災風險管理體系,有利于擴大保險的覆蓋面,使保險業更好地服務經濟社會發展和保障民生。
復保險法律問題分析論文
摘要:復保險派生于保險法上的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ofIndemnity),是損失填補保險中的重要制度。從復保險的立法意旨出發,《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對復保險的界定并不全面,還欠缺保險金額總和超過保險價值及保險期間發生交叉或重合兩個要件。對于復保險的適用范圍,應限于具有損失填補性質的險種,而非任一險種均可適用。我國立法雖然規定了復保險的通知義務,但由于對違反此義務將承擔何種法律后果缺乏相應的規定,使之形同具文。最后,對復保險的法律效力,應區分善意與惡意而分別規制,使惡意復保險歸于無效,對善意復保險則宜采連帶賠償主義的立法模式。
關鍵詞:復保險,構成,適用范圍,法律效力
復保險(doubleinsurance)又稱重復保險,是相對于單保險(simpleinsurance)而言的,通常是指要保人以同一標的、同一利益、同一事故分別與兩個以上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的行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簡稱《保險法》)第40條對復保險作了規定。由于復保險制度既關涉到保險合同極其重要的基本特性-損失填補原則(PrincipleofIndemnity),又與公平合理地界定保險合同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密切相關,因此,本文擬針對我國立法的相關規定,圍繞復保險的相關法律問題加以分析,以期對保險制度的運作和保險立法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復保險的立法意旨
從法律上對復保險加以規制,是現代各國保險立法的通例,由此可見規范調整復保險對保險良性運行的重要性。關于規制復保險關系的立法意旨,舉其要者,有以下四端:
其一,防止超額保險。損失填補是保險的重要特性,通過填補被保險人或要保人所遭受的損失,達到消化危險、分擔損失、安定社會的目的。英國最高法院法官布萊特曾指出:“補償(Indemnity)是‘掌握保險法的基本原則’,保險法所應用的每一規則的真正基礎是:火險或水險保單內所包含的保險合同是一種補償合同,僅此而已。要是有人提出一個與之不同的觀點,也就是說,它要么阻礙被保險人獲得足額補償,要么給予被保險人超過其應獲得的全部金額的補償。這種觀點肯定是錯誤的。”①可見,超額保險與保險制度“無損失無保險”的基本理念是格格不入的。保險實務中,一些要保人為規避法律對惡意超額保險效力的否定性評價,②放棄向同一保險人超額投保而變相地采用化整為零的方法向兩個以上的保險人投保,從而達到超額保險的真實目的。基于此,法律對此類惡意復保險的應對之策將是否定性的評價。
保險法律環境分析論文
當保險業隨著市場經濟體制的建立逐步發展并越來越發揮重要作用的時候,我們不得不面對這樣一個現實,保險人面對的法律環境存在著市場經濟起步初期的諸多不完善的問題。這些問題,已影響著保險業的健康發展。我們保險人在過去研究內部管理和如何發展業務方面作了不少探索,但對外部環境,特別是法律環境研究得甚少,更多的是教育職工依法辦事,而沒有很好地研究如何爭取一個好的法律環境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來為我們業務的發展爭取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
一、改善保險法律環境具有客觀必然性
1、這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建設不斷深入的要求。保險業作為市場經濟的有機組成部分,滲透到市場經濟的各個領域,對整個市場經濟有著越來越重要的影響,保險業必須在一個公正的法律環境中健康地發展,才能對整個市場經濟的發展起到積極的促進作用。反之,則會影響和阻礙市場經濟的健康發展。特別是隨著我國對外開放水平的不斷提高,必然要求保險業同國際慣例接軌。世界貿易組織的加入,使保險市場的進一步開放已成定局。這一切,都要求必須有一個完備公正的保險法律環境作保障。也只有這樣,保險業才可能在一個公正的環境中健康地發展。
2、這是我國保險業不斷向縱深發展的要求。進入90年代以來,我國保險市場逐步開放,市場主體逐年增加,市場競爭日益加劇,保險的服務范圍和內容也越來越廣泛,中國保險業在繼續向縱深發展的過程中,保險活動也將會進一步豐富和復雜。保險市場多主體、競爭行為和業務多樣化以及中介人活動、業務創新活動等都需進一步完善的法律環境來作保證,也只有在更完善的法律環境中,才能使保險業管理理性化、規范化、科學化。
3、這是社會主義法制不斷加強的要求。依法治國是黨和政府治理國家的基本方略,近年來,我國致力于法律建設,出臺了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以下我國法律均省去中華人民共和國)在內的一系列法律法規,整個法律環境得到了有效的改善。隨著形勢的不斷發展,特別是經濟體制對法律的迫切要求,完善和充實法律條文已擺到議事日程,完善保險法律,同樣刻不容緩。
4、這是保險經營實踐提出的要求。在具體保險經營活動中,保險人、被保險人、中介人之間的經濟交往十分頻繁,同社會有關職能部門有著千絲萬縷的聯系,產生了大量具體而實際的問題。這些問題,有的是業務活動中難以避免的,有的問題,比如行政干預、違規競爭、曲解法律條文、明目張膽的騙賠案等,與保險法律環境不完善有著直接關系。因此,保險經營實踐也迫切要求一個更加完備的法律環境。
保賠保險法律制度研究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法律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發展。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內容。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問題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中國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農村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理論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
我國保賠保險法律制度論文
摘要:保賠保險作為船東相互保險形式,在海上保險中占據重要地位。我國現行立法中并無關于保賠保險的明文規定,中船保也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此保賠保險糾紛只能適用有關合同的一般立法,這不僅不利于保賠保險糾紛的正確審理,也可能阻礙保賠保險的正常。據此,應該在借鑒先進立法例的基礎上,通過立法賦予保賠協會以相互保險社這一保險組織地位,并在《海商法》中單列一節規定保賠保險的相關。
關鍵詞:保賠保險保賠協會立法完善
一、我國保賠保險的立法現狀及其存在
保賠保險是保障與賠償保險的簡稱,主要承保船東在營運過程中因意外事故所引起的損失,以及因此引起的費用和船東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這主要包括船舶侵權責任如污染責任、碰撞責任等,合同責任如貨物責任、拖帶責任、對海上旅客人身傷亡的責任等。其中,海上污染損害賠償責任已成為其最重要的承保對象之一。
我國現行立法中對于保賠保險并沒有明確的規定。雖然船東互保協會(以下簡稱中船保)作為經中國政府批準的船東互相保險的組織,是依照國務院頒布的《團體登記管理條例》的規定,在國家民政部注冊登記為全國性社會團體并由此依法享有社團法人資格的,但是依據現行法它卻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因為我國《保險法》作為一部商業保險法,僅僅承認股份有限公司和國有獨資公司兩種保險組織形式,而保險公司以外的其它保險組織也只有保險合作社被獲得承認,因此依據現行法中船保尚不具有保險組織資格。
由此可見,盡管在上保賠保險屬于海上責任保險,但是依照我國現行法律規定它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相關規定。因為一方面,《保險法》明確規定只適用于商業保險行為,但保賠保險并非商業保險行為;另一方面,海上保險作為財產保險的一種類型,理論上屬于商業保險范疇,因此《海商法》關于海上保險的規定同樣無法適用于保賠保險。所以,盡管保賠保險在理論上被當作保險尤其是海上保險的一種類型,但是它卻無法適用《保險法》和《海商法》,而只能被當作是一項合同從而適用關于合同的法律規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