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旗旗主范文10篇

時間:2024-01-08 05: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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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旗主研究論文

一、“八和碩貝勒”應為旗主八人

八和碩貝勒一詞首次出現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爾哈赤規劃身后八王共治制的訓諭:

繼我而為君者,毋令勢強之人為之,此等人一為國君,恐倚強恃勢,獲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識見能及眾人之智慮耶?爾八子可為八和碩貝勒,如果同心干國,可無失矣。爾等八和碩貝勒,有才德能受諫者可繼我之位,若不納諫,不遵道,可更擇有德者主之。至于八和碩貝勒理國政時,或一個貝勒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國家,另七個貝勒當會其意而發明之。[4]

這一規劃的一個重要宗旨,是造成八人分主八旗共治國政的局面,以制約被推舉為共主的旗主,因而不允許每一個旗主擁有兩旗的過強勢力,以防這種“強勢之人”為汗后“倚強恃勢”欺凌他人,導致家族內訌,國家衰亡。這一規制,正是根據本家族和其他女真部族的慘痛教訓而制定的,因而“八和碩貝勒”應是按其宗旨而設置的八個旗主。訓論中的“爾八子可為八和碩貝勒”、“或一個貝勒有得于心……另七個貝勒當會其意而發明之”,也顯然都是確指的八個人。

此后,努爾哈赤為完善這一制度而試行的某些措施、頒發的訓示,也都表明八旗旗主確為八人。天命八年(1623年)正月,努爾哈赤命“八固山王設八臣輔之,以觀察其心。”[5]“八臣”為八個人,其輔佐的“固山王”也即旗主也應是八個人。《滿文老檔》天命八年五月,記努爾哈赤下令“八貝勒之家人”,將其訓示之詞“繕錄八份,分送諸貝勒家各一份。”[6]抄錄八份,人手一份,受訓示的貝勒正好八人。同書天命十一年(1626年)閏六月十九日,記努爾哈赤命“八固山貝勒各賞以著甲男丁一戶、役使男丁一戶,共賞十六戶。”[7]共賞十六戶,每人二戶(即著甲男丁一戶、役使男丁一戶),被賞的固山貝勒正好八人,因而,這段史料已明確說明所謂“八固山貝勒”不是泛指八旗(固山)的諸貝勒,而是八個固山貝勒。而“固山貝勒”正是旗主,此外固山貝勒的滿文,也正與《滿文老檔》其他處稱旗主——固山貝勒的滿文一樣,都是gūsaibeile[8],又進一步說明當時的“八固山貝勒”有八個旗主。

《滿洲實錄》還特別說明這八個旗主——八固山王是duinambabei-le、duinajigebeile[9],漢義為四個大貝勒、四個小貝勒。四大貝勒當然是指大貝勒代善(當為正紅旗主)、阿敏(鑲藍旗主)、莽古爾泰(正藍旗主)、皇太極(正白旗主),這四人是當時的旗主已無疑問。關鍵是四小貝勒旗主究竟是誰,過去對這四個旗主是否確定多抱懷疑態度,或者根本否認。本文認為應是杜度(后改豪格)、阿濟格、多鐸、岳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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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旗主研究論文

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清太祖努爾哈赤設計了身后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方案。“八和碩貝勒”,有時泛指八旗的和碩貝勒,有時也可理解為是八個和碩貝勒。由于旗主也稱和碩貝勒(和碩貝勒不一定都是旗主),所以這“八和碩貝勒”便有可能是指八旗八個旗主。那么,與共治國政制聯在一起所稱的這“八和碩貝勒”,究竟是泛指八旗的諸和碩貝勒?還是指八旗旗主?進一步說,努爾哈赤在天命后期是否規劃了由八個旗主共治國政的制度?若果如此,這八個旗主又是何人?由于沒有明確記載,且史料缺乏,至今仍是個謎。由于它關系到當時八旗制度的演變、天命末及天聰朝的國政、各旗主的勢力及其相互矛盾斗爭等等問題,有必要作專門考證。

以往的研究成果,孟森先生《八旗制度考實》、李鴻彬及郭成康二位先生的《清入關前八旗主旗貝勒的演變》[1],對旗主都有專門考述。關于天命后期八旗是否設有八個旗主,孟文未作具體說明;李、郭之文則認為當時八個旗中,代善一人掌兩紅旗,皇太極一人領有兩白旗。日本學者阿南惟敬也認為當時的八旗未必是一旗一主[2]。神田信夫先生則持肯定說[3]。

本文認為,天命后期已基本確定八個旗主,皇太極繼位初年的八旗八個旗主,應是天命后期努爾哈赤安置的。試證如下。

一、“八和碩貝勒”應為旗主八人

八和碩貝勒一詞首次出現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爾哈赤規劃身后八王共治制的訓諭:

繼我而為君者,毋令勢強之人為之,此等人一為國君,恐倚強恃勢,獲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識見能及眾人之智慮耶?爾八子可為八和碩貝勒,如果同心干國,可無失矣。爾等八和碩貝勒,有才德能受諫者可繼我之位,若不納諫,不遵道,可更擇有德者主之。至于八和碩貝勒理國政時,或一個貝勒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國家,另七個貝勒當會其意而發明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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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旗主研究論文

天命七年(1622年)三月,清太祖努爾哈赤設計了身后實行“八和碩貝勒共治國政”的方案。“八和碩貝勒”,有時泛指八旗的和碩貝勒,有時也可理解為是八個和碩貝勒。由于旗主也稱和碩貝勒(和碩貝勒不一定都是旗主),所以這“八和碩貝勒”便有可能是指八旗八個旗主。那么,與共治國政制聯在一起所稱的這“八和碩貝勒”,究竟是泛指八旗的諸和碩貝勒?還是指八旗旗主?進一步說,努爾哈赤在天命后期是否規劃了由八個旗主共治國政的制度?若果如此,這八個旗主又是何人?由于沒有明確記載,且史料缺乏,至今仍是個謎。由于它關系到當時八旗制度的演變、天命末及天聰朝的國政、各旗主的勢力及其相互矛盾斗爭等等問題,有必要作專門考證。

以往的研究成果,孟森先生《八旗制度考實》、李鴻彬及郭成康二位先生的《清入關前八旗主旗貝勒的演變》[1],對旗主都有專門考述。關于天命后期八旗是否設有八個旗主,孟文未作具體說明;李、郭之文則認為當時八個旗中,代善一人掌兩紅旗,皇太極一人領有兩白旗。日本學者阿南惟敬也認為當時的八旗未必是一旗一主[2]。神田信夫先生則持肯定說[3]。

本文認為,天命后期已基本確定八個旗主,皇太極繼位初年的八旗八個旗主,應是天命后期努爾哈赤安置的。試證如下。

一、“八和碩貝勒”應為旗主八人

八和碩貝勒一詞首次出現于天命七年三月初三日努爾哈赤規劃身后八王共治制的訓諭:

繼我而為君者,毋令勢強之人為之,此等人一為國君,恐倚強恃勢,獲罪于天也。且一人之識見能及眾人之智慮耶?爾八子可為八和碩貝勒,如果同心干國,可無失矣。爾等八和碩貝勒,有才德能受諫者可繼我之位,若不納諫,不遵道,可更擇有德者主之。至于八和碩貝勒理國政時,或一個貝勒有得于心,所言有益于國家,另七個貝勒當會其意而發明之。[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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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研究論文

皇太極在位近二十年期間,最重要的成果之一就是八旗蒙古和八旗漢軍的建立。這不僅解決了大量內附的蒙古人和漢人的組織形式問題,而且也使八旗制的結構發生了相應的變化。在論述這點之前,先對蒙、漢八旗的建立過程作一簡略敘述。

元朝滅亡后,蒙古族北返故土,形成瓦刺、韃靼兩部。到明后期,更分為漠西、漠北、漠南三部。漠西蒙古即原瓦刺部,又稱衛拉特四部。漠北蒙古又稱外喀爾喀三部。漠南蒙古則以元朝嫡裔察哈爾蒙古最強盛,其余鄂爾多斯、土默特、阿索忒、雍謝布、喀喇沁、內喀爾喀五部、科爾沁諸部皆受其控制。科爾沁、喀爾喀等部蒙古自1593年古勒山戰役失敗之后,開始與努爾哈齊建立聯系,而察哈爾林丹汗則紿終堅持與明朝的結盟。經過努爾哈齊、皇太極兩代的努力,終于擊潰察哈爾蒙古,將投歸后金國的一部分漠南蒙古改編成八旗蒙古,同時對已經臣服但仍留蒙古草原上的漠南、漠北蒙古,也采取了編旗方式,稱為外番蒙古各旗。本文涉及的只是統屬于滿洲八和碩貝勒之下、與八旗滿洲并列的八旗蒙古。

努爾哈齊建國之前,已有蒙古人投入其下,吳訥格即是其中最著名者。但八旗剛建立時,來歸的蒙古人數并不多,所以直至天命六年(1621)才出現了蒙古牛錄的記載。當年十一月,“蒙古喀爾喀部內古爾布什臺吉,莽果爾臺吉率民六百四十五戶并牲畜業歸”,努爾哈齊授二人總兵官之職,賜以“滿洲一牛錄三百人,并蒙古一牛錄,共二牛錄。”〔1〕此時蒙古牛錄尚不多,未有另立八旗蒙古之必要,故古爾布什雖領蒙古牛錄,但仍隸八旗滿洲之下。

到天命七年初,情況有了變化。原臣屬于察哈爾的科爾沁、兀魯特諸部貝勒明安等十七人舉部來投,帶來人口凡三千余戶。同時,又有喀爾喀部分臺吉亦來投。如此大量蒙古人眾的擁入,實為后金國與蒙古諸部關系中前所未有。為給尚未來歸的蒙古各部樹立榜樣,天命七年三月,努爾哈齊致書來歸之蒙古諸貝勒云:“我思自喀爾喀前來之諸貝勒編為一旗,自察哈爾前來之諸貝勒編為一旗。我念爾等來歸,故編爾等為二旗。爾等若以為分旗難以度日,愿與(滿洲)諸貝勒結親通婚,彼此相與,則任爾自便。……我之八家,如同一家。我親生之諸子與貝勒等攜來之諸子,同其愛養,不有歧視。爾等循我國貝勒之例以度日。”〔2〕二旗旗主當是明安貝勒與恩格德爾臺吉,其地位與滿洲八旗旗主相埒。這反映在天命九年(1624)元旦的朝儀中,恩格德爾所率蒙古諸貝勒僅次于大貝勒代善列于第二班,而排在阿敏等人之前。到天聰元年(1627)十二月外藩蒙古來朝時,明安等人亦是與大貝勒同列,而居阿巴泰等諸小貝勒之前。

蒙古二旗的建立,改變了原來單一的八旗滿洲的格局。但是后金統治者一方面以蒙古單立二旗顯示優容,另一方面又不讓蒙古諸貝勒參預最高決策。從天命七年實行八王共治制,到次年八都堂之設置,甚至皇太極的繼位等一系列重大事件,皆不見蒙古諸貝勒的活動。故實際上蒙古二旗只是屬于后金國的附庸,還未能真正同八旗滿洲融為一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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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爾哈赤的滿漢一體化政策研究論文

滿族(先祖為明代的女真)為什么能在很短時間內占據遼東,并以此為根據地,進而入主中原、統一全國?原因當然是多方面的。但是,我以為其中一個十分重要的原因,長期以來卻一直為人們所忽視。那就是,作為清王朝的奠基人——努爾哈赤,他所強制推行的滿漢一體化政策,曾經起過十分重要的作用和影響。本文試圖就努爾哈赤入居遼沈以后,所推行的滿漢一體政策,略作鉤稽和探索,以期引起對這一問題的研究和討論。

入居遼東之初,努爾哈赤一再申諭:“今諸申、尼堪全都是汗的國人”1。正是從這滿漢一體的思想出發,努爾哈赤采取了一系列政治強制手段來促進滿漢民族間的互相滲透。

其一,強制滿漢人民遷居雜處,同耕共食。

明天啟元年,后金天命六年(1621年),大量滿漢軍民風塵仆仆地來到遼東,居無定處,亟須安置。努爾哈赤為了穩定人心,首先對滿漢人等實行了“計丁授田”,即“一男種糧田五坰,種棉田一坰”2,在牛錄額真統一管理下進行以戶為單位的獨立生產,并且納糧當差,“每三男耕種一坰貢賦的田,二十男當中一人當兵,同時二十男中一人應出差”3。這樣,不僅解決了軍餉、兵源等方面的問題,同時,也將滿族人丁和漢族人民一起固著在遼東土地上,使滿漢人民處于雜居共處之中。與此同時,努爾哈赤又源源不斷地遷徙大批女真人進入遼東,“以其部屬分屯開(原)、鐵(嶺)、遼(陽)、沈(陽)”4。為了解決這些大量內遷的滿族人民的吃住問題,努爾哈赤于天命六年(1621年)11月又下令:“遼東地方的尼堪(指漢人)的房屋與諸申(即女真人)合住,糧食同吃,分田耕種”5。這種強制滿漢人同住、同食、同耕的辦法,實際上是要漢人民戶供奉滿人的吃住,要將家中“有多少斛、多少升(糧)如實報告。按諸申的人口計算,一個月每人給四升糧”6。這樣勢必大大加重了漢族人民的負擔,激起漢族人民的強烈反抗。

為了控制、鎮壓漢族人民的反抗,努爾哈赤采取將部分新征服地區的漢人遷離故土的辦法。其中一部分漢人被遷移到滿族的故鄉。因為大量女真人隨軍或遷移到遼東,這樣就需要大量的漢人去填補。因此,努爾哈赤下令,已經入居遼東的“諸申的房屋、田地、糧食,全部交給移來的尼堪”7,用以安置這些遷離故土而來塞外的漢人。另外一些漢人則被遷到滿人居住比較集中、或者其統治勢力容易控制的地方。1621年7月,努爾哈赤在遼東的腳跟尚未站穩,鎮江、湯站、險山諸堡的漢人就開始叛逃,投奔據守遼東沿海諸島的明將毛文龍,引起了努爾哈赤的警覺。于是,他立即下令“遷鎮江沿海居民于內地”,“遷金州民于復州”8。天命七年(1622年)占領廣寧城后,“以河西所降各城堡官民移之,渡河至遼東(此指遼陽一帶)”9。這時的遼陽已成為后金的統治中心,把大量漢人遷來遼陽,是為了便于控制,有利于鞏固后金政權的統治。天命八年(1623年)復州的漢人叛逃,先是大規模屠殺,然后又將這一帶漢人遷到早已遷居了大量滿人的海城、鞍山,再將這一帶的部分滿人遷到復州等地。天命八年(1623年)7月,阿敏貝勒發給的文書中要“四十四村、一百二十九戶”的漢人住到滿人集中居住的耀州、海州、牛莊等城鎮及其附近的村屯,除其中“秦守備管轄的作席、桶的五村十一戶”10,屬于有特殊技藝專作記載外,其他漢人身份不明。但據1624年正月,努爾哈赤有“在析木城、金塔寺、甜水站、威寧營的城的周圍十里、十五里有糧的人都進城居住”11的指令,我們可以據此推斷這“四十四村、一百二十九戶”的漢人中絕大多數都是“有糧的人”,即富人,或是有功于滿人、得到滿人信任的人。其中像王秦順、吳揚凱那兩戶漢人,令其住在“耀州北的布蘭泰牛錄的諸申住的趙家莊”12,無疑屬于后者。

總之,強制滿漢人民互相遷居雜處的結果,加強了滿州貴族的統治,但在當時歷史條件下,在客觀上有利于不同民族間的互相了解和互相接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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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土地制度研究論文

一來源和類別

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國的統治,它的基本原則就是“法明”,即大體上推行明朝的社會制度,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認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現實,保護和穩定這種所有制,清朝入關后,賦稅征收悉準明朝萬歷年間的舊規。封建的賦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經濟強制的一種體現。清朝完全繼承明朝的賦役制度,不言而喻,它承襲了明朝的土地制度。在明末農民戰爭中,一部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遭到了農民起義的破壞,清朝政府據此宣布,凡為“賊黨”“霸占”的田業,一定要歸還原主,以恢復地主“故業”,維護明朝的土地制度。所以清朝的土地制度源于明代。

清朝維護明朝的土地制度。從一些土地的名稱上也反映出來。清代玉田縣有“壽寧公主地”、“景府地”,天津有“會昌侯地”等名稱。故事寧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兒,嫁給冉興讓。冉于1644年為農民軍所殺。“景府地”是明世宗子景王朱載圳的封地,他藩封在湖廣,但封地有在玉田縣的。會昌侯是明朝外戚孫繼宗的封爵,明制以地名命爵名,清則不然,除極個別以地名命外,用“表法、榮譽”的名稱作爵名。駙馬,是明代尚主的稱號,清稱“額駙”,而不是駙馬。“壽寧公主地”等名稱,從明朝保留到清朝。但是這些土地的主人已經變化了,原來是明朝貴族,后來是清朝政府。承種人還是早先的佃戶,交納租賦也沒有變化。土地名稱、經營方式都不變,土地制度也是依前舊制。

清制來源于明制。但不等于一點沒有變化,至少在土地類別問題上變化還是明顯的。明代土地分官田、民田兩類,《明史•食貨志》說:“初,官田皆宋、元時人官田地,厥后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蠕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田莊,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余為民田。”這里說還官田等十四種田之外,均為民田,說法不準確,應為民田外皆為官田,此點在《讀〈明史•食貨志〉》一文中已經說明了,這里不重復。但是《明史》畢竟告訴我們明代的官田名目很多,而且它的名稱是根據它的來源確定的。清代的土地也分官田、民田兩大類,官田又分莊田、屯田、營田等類,莊田也有不同形式,有內務府莊田,禮部莊田,光祿寺莊田,王、公、宗室莊田,八旗莊田。屯田,主要設在直隸和新疆,多屬軍屯。水利田,又曰“營田水利”,政府倡導,在直隸、陜西等省開發水利,種稻。清代官田的名稱沒有明朝那么多,它也不是按土地來源區分的,而是以它的用途來定名。清代的民田,以土質分上、中、下三種,以耕種情況和用途分為:荒地(未開墾的土地),荒田(墾而未種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隸、沿海煮鹽的土地),備荒地(專用以備荒),其余皆稱為白地,概括清代的官民田地,可以民、屯、莊、灶來表示。

總之,清朝的土地制度來源于明代。然而在占有形式上也有不少變化。

二特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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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滿族法律建設的特點

本文作者:何曉芳

從戰國李惺著《法經》起,直到清王朝制定《大清律》,上下兩千年,形成了獨具中華文化特色的中華法系,與印度、阿拉伯、羅馬、英美四大法系鼎足并立,是我們中華民族優秀文化歷史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它是以漢族為主體,融合各少數民族法律,逐漸發展形成的.滿族從長白山發源到入主中原,在建立中國歷史上最后一個封建王朝—清王朝的同時,融合吸取了歷史上以漢族為主體的各民族統治階級治國安邦經驗和法律原則,參以本民族崛起過程中形成的有效經驗與傳統,制定完善了集中國古代封建法典之大成的《大清律》,代表了中華法系的優秀成就。滿族也以此對中國古代燦爛的法律文化做出了突出貢獻。滿族統治者取得如此成功的重要原因是,他們善于學習吸收漢族及其他各少數民族法律建設經驗,并成功地保留了自己的民族傳統。既沒有像中國歷史上某些少數民族政權那樣,在法律建設中盲目“漢化”,也沒有盲目排斥學習漢文化。所以,滿族統治者進行的法律建設成功地完成了從習慣法向成文法的過渡、從粗疏簡陋向嚴密完備的封建法典形式的過渡,體現了中國各民族經濟文化交流日益緊密、多民族統一國家日益鞏固與發展的歷史大趨勢。以往滿族史研究中,對滿族法律建設的基本面研究的比較多,但對民族特色講得少一點,所以,本文專就其法律建設中的民族特色談一些粗陋看法。一“法制以立”、“參漢酌金”—人關前的法律建設及特色在努爾哈赤起兵前,女真人完全由習慣法調整部落成員之間的關系,從努爾哈赤國政初定,“法制以立”產生成文法,到皇太極時期“參漢酌金”大量立法,法律建設的內容與特色主要有如下三個方面:

(一)建立八旗制度,頒布軍律與軍令,將滿族組織為具有高度軍事化特點的民族。在努爾哈赤起兵初期,對全體成員并沒有嚴格的約束,平時:一任自意行止,亦且田獵資生。’,¹到了打仗和狩獵時,則“不論人之多寡,照依族寨而行。滿洲人出獵開圍之際,各出箭一枝,十人中立一總領,屬九人而行,各照方向,不許錯亂,此總領呼為牛祿(華言大箭)厄真(華言主也)”。º這種組織具有臨時性,由社會成員自愿組成,沒有專職人員,因而不可能形成組織紀律嚴明的軍隊。當努爾哈赤起兵之后,直接影響其取得戰爭勝利。如,萬歷十二年(1584),努爾哈赤率兵400人,帶戰車3輛,進攻瑪爾墩城。守兵扔石塊擊人,用巨木撞壞二車,進攻的士兵便“皆蔽身于一車之后,縮首不能上攻’,»努爾哈赤只好自己單人苦戰。(《滿文老檔.太祖》卷一。)還有,努爾哈赤在率兵攻兆佳城時,士卒少懈,“四出擄掠牲畜財物,喧嘩爭奪”。努爾哈赤命大將燕護前去制止,兼護去后,亦隨眾搶掠。努爾哈赤又命巴爾太再去,結果巴爾太也照舊隨眾搶掠,努爾哈赤只得自己倉卒應戰,異常危險。¼戰爭,是努爾哈赤起兵之后的頭等大事.因而,改變氏族部落組織形式松散,和部落成員的散慢習慣,建立一支具有嚴密組織紀律的軍隊,是努爾哈赤加強法制建設的直接動力。所以,無論在努爾哈赤時期還是在皇太極時期,以諭令形式頒布最多的法律條文就是軍律和軍令內容廣泛、詳細,成為入關前,滿族社會中法律建設最重要的內容。主要有:一是建立八旗,兵民合一,嚴格約束部落成員。在八旗制統轄之下,全體成員居住在固定的區域內,不得擅自行走遷移,進行軍事化管理。二是制定圍獵禁令,寓兵于獵。努爾哈赤通過頒發諭令,對圍獵的方法、射殺禽獸的分配形式及禁止事項,都比照征戰作了詳細規定,使滿族原有的圍獵成為軍事訓練和演習。三是整傷戎行,嚴明軍紀。在這方面的規定極其廣泛,涉及行軍、駐營、布陣、戰利品及俘擄的分配和處置,形成了嚴密的懲罰制度,充分體現了努爾哈赤“有罪者至親不貫,必以法制,有功者即仇敵不遺,必加升賞’,½的治軍思想.努爾哈赤和皇太極通過頒布軍律和軍令,將滿族社會全體成員組織約束在八旗之中幾締造了一只能征貫戰,組織紀律嚴明的軍隊。

(二)加強刑法建設,整頓社會秩序,樹立專制主義權威。刑法是國家重要的基本法之一。以刑法建設作為法制建設的核心內容,“民刑不分”,“諸法合體”,是中國古代法制體系的重要特點。滿族作為文明晚進,深受漢文化熏陶影響的中國周邊少數民族,在其法制建設起源與發展過程中,也必然帶有這種鮮明的中華法系特點。明萬歷十五年(1587年),“上始定國政,禁悖亂,敢盜賊,法制以立。峋從這條記載中可以看出,滿族社會的法制建設,是從對“悖亂”的“禁”和對“盜賊”的“敢”,以鞏固初定的“國政”而起源的。“悖亂”一般指對國家政權和統治者的反抗與冒犯,是對統治秩序和權威的沖擊;而“盜賊”則是對社會治安的擾亂。這是早期滿族社會中產生階級政權時所面對的兩大社會、政治問題。努爾哈赤采用了加強刑法建設的手段,進行堅決鎮壓。此后在他和皇太極執政期間就從這最初“悖亂”、“盜賊”簡單概括性的刑法規范與罪名開始,發展了關外時期的刑法建設。由于明王朝此時的刑法建設已經達到相當完備的程度,并制定了完整的刑法典,為滿族關外時期刑法建設提供了重要的借鑒。努爾哈赤曾指令翻譯明《刑部會典》和《明會典》,在下達給阿敦、李永芳的文書中,要他們將明朝的“各種法規律例,寫在文書里送上;拋棄其不適當的條文,而保留其適當的條文。’,¿皇太極時期在翻譯、學習明王朝法律方面則取得了更大的進步。所以,關外時期的刑法建設,雖然仍處于因事立法的草創階段,還沒有一部系統、完備的成文刑法典。但在對犯罪的懲治上,已逐漸形成了比較定型的罪與罰的規范,建構了刑法的基本框架。根據當時滿族社會的歷史條件和懲治犯罪的基本目的劃分,刑法內容大致有三個方面:一是維護專制權威。在努爾哈赤時期即開始已有了“犯上”罪的含義,即任何人,包括自己的子侄都不得冒犯汗不恭敬汗。皇太極即位稱帝時,就正式確定了這一罪名。與“犯上罪”相聯系的是確定了倡亂罪名,主要指漢族等各族人民對后金民族壓迫的反抗。滿族統治者對犯有以上罪名的人都要進行堅決的鎮壓。二是打擊刑事犯罪。主要打擊奸、盜二事。奸、盜在當時滿族社會中極其普遍,努爾哈赤首次“定國政"u法制以立”時,便將“竊盜”作為重點打擊對象。在以后的司法實踐中對奸、盜處以重刑和極刑.三是保護農業生產。努爾哈赤時就規定,對放牧毀壞農稼進行治罪。皇太極即位以后,在這方面的立法更為廣泛,禁止貴族郊外放鷹,還頒布了《縱畜入田罰例》,詳細規定了牲畜損害莊稼的具體懲罰辦法,反映了農業生產在滿族社會中日益占有重要地位。

(三)改革民族陋俗,促進社會進步。這方面是滿族關外時期法制建設的重要特點。努爾哈赤生前參考明律,結合滿族社會實際,草創法制,對滿族社會發展變化產生了重大影響。但在他去世后,滿族社會中仍然保留了許多古老的民族陋俗。主要有:不按輩份的同族嫁娶,即子侄可以娶繼母、伯母為妻,兄叔也可以娶弟婦、侄婦為妻;喪葬中實行人殉;女子早婚。這些已經形成習慣法,被全體滿族社會成員共同遵守。但隨著滿族社會經濟發展,與漢族文化交流日益增強,這些古老的民族陋俗日漸顯現其原始性和落后性。因而,皇太極即位后,在加強法律建設過程中,著手對這些傳統陋俗進行改革。對禁止同族嫁娶,夭聰年間皇太極下令:“自今以后,凡人不許娶庶母及族中伯母、嬸母、嫂子、媳婦。洲凡女子若喪夫……若欲改嫁者,本家無人看管,任族中兄弟聘與異姓之人,若不遵法,族中相娶者,與奸淫之事一例問罪”.À前已說過,后金對奸淫處罰的極其嚴厲,可以判處死刑。皇太極將“族中婚娶者”按奸淫論處,可見其禁革此陋俗決心之大。對禁止人殉,天聰八年(1634年)規定:“又婦人有欲殉其夫者,平居夫婦相得,夫死,許其妻殉,仍行族表;若相得之妻不殉,而強逼侍妾殉者,其妻論死。其不相得之妻及騰妾,俱不許殉,違律自殉者,棄其尸,仍令其家賠婦人一口入官”。À皇太極將殉葬限于感情好的夫妻,即照顧了滿族舊俗,又進行了改革,有助于法律貫徹執行。關于婚姻年齡,皇太極于天聰九年(1635年)諭令:“凡女子十二歲以上者許嫁,未及十二歲而嫁者,罪之”。。這一規定有助于改革早婚陋俗。總之,入關前的法律建設涉及面較為廣泛,除上述提到的內容外,還有關于行政立法,調整民事與經濟關系的立法等等。這些立法基本上都是參考明律,改革滿族舊俗而制定的,為滿族入主中原,適應中原文化奠定了基礎。二“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大清律》的民族特色《大清律》是清入關以后以《大明律》為藍本制定的全國性法律,因而無論在思想內容還是在體例結構上都繼承了《大明律》。《大清律》首先繼承了《大明律》以篇統律條的封建律典體系結構,共7篇,47卷,30門,436條,附例1049條,律首附有六臟圖、五刑圖、獄具圖、喪服圖等。各例律之后,分吏、戶、禮、兵、刑、工6律。各律下轄篇目及名稱也與《大明律》同。《大清律》也基本繼承了《大明律》的基本內容,《名例律》類似近代刑法的總則,是以下“六律”的總綱。《吏律》,是關于官吏公務的法律規定;《戶律》,是關于民事和經濟方面的法律規定;《禮律》,是關于維護禮制方面的法律規定;《兵律》,是關于軍事方面的法律規定;《刑律》,是關于訴訟和處罰其他各種刑事犯罪的法律規定。這一內容是中國歷代封建律典、尤其是唐律的繼承。符合各民族統治者在全國廣大地區建立中央政權的需要。然而,《大清律》對《大明律》的繼承絕不是簡單粗疏的繼承,而是根據清代時勢變化、司法實踐經驗逐步加以修訂完善的。滿族統治者最初制定《大清律》的指導思想就是:“詳譯明律,參以國制,增損劑量,期于平允”。。雖是關外時期“參漢酌金”立法基本原則的延續,但區別在于:嘆大清律》“詳”的是“明律”,參的是“國制”(滿族法制傳統);而在關外時期則相反,參的是“漢”即“明律”。說明,《大清律》并不完全是《大明律》的翻版,具有自己的特點,民族特色是其中之一。《大清律》內容上的民族特色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一)繼承《大明律》,保留關外法律傳統。使《大清律》既適用于廣大漢族地區,又具有滿族傳統特色。主要有:分家。關外時期滿族人允許成年兒子分家。然而以漢族為主的明朝法律卻不允許。《大清律》在條例中保留了關外傳統,規定:“祖父母父母在者,子孫不許分財異居,其父母許令分者,聽”。。結婚。《大明律》嚴格繼承漢族傳統習慣法,禁止三代以內的旁系血親結婚。滿族在關外時期雖然禁止族內不按輩份婚娶,但卻對娶妻的倫常輩份沒有限制。《大清律》在條例中保留了這一傳統,規定:“外姻親屬為婚,除尊卑相犯者仍照例監時勘酌擬奏外,其姑舅兩姨姊妹聽從民便。’,。既肯定了漢族同姓不婚、尊卑不婚的傳統習慣,又確定了姑舅兩姨子女之間婚娶的合法性。奴脾制度。關外時期,奴蟬制度在滿族社會中占主導地位。入關后,為了強制維護八旗役使奴脾,《大清律》對此作了專門規定。如在“人戶以籍為定”的條例中有10余款,其中有“雍正十三年以前各旗白契所買之人,但不準贖身。”旗下奴仆或借別旗名色買贖或自行贖身、旗民兩處俱無姓氏者,察出即令歸旗。’,。旨在將原有八旗奴仆嚴格禁錮在八旗戶下。滿族統治者還將這一舊俗在法律上推及于漢族,規定:漢族主仆之間利紛“應照滿洲主仆論”。。這是滿族統治者帶給中原漢族地區的落后因素,應當對其采取歷史的批判態度。對滿人和旗人援用習慣法。《大清律》中規定:“凡旗人犯罪,答、杖,各照數鞭責。軍、流、徒,免發遣,分別枷號。徒一年者,枷號二十日,每等遞加五日。總徒、準徒,亦遞加五日。流二千里者,枷號五十日,每等亦遞加五日。充軍附近者,枷號七十日;近邊者,七十五日;邊遠、沿海、邊外者,八十日;極邊、煙瘴者,九十日”。。這條規定使得旗人犯答杖罪可折成鞭責刑,犯充軍、流刑、徒刑可以免除發遣到邊遠地區服役,而只需在當地分別受枷號刑。《大清律》中此項規定,筆者認為:一是沿用滿族關外習慣法。答、杖、軍、流、徒這些刑罰是唐、宋、明代一直相沿襲使用的,而鞭責是滿族關外時期的習慣刑罰,枷號也普遍使用。至于軍、流、徒則基本上不使用。二是保持軍事力量的需要。《清史稿》對此有明確解釋:“原立法之意,亦以旗人生則入檔,壯則充兵,鞏衛本根,未便離遠。’心另外,從這一律文產生的背景也能佐證滿族統治者這一立法用意.雍正年間修律時,刪去《大清律》承襲《大明律》的律文—《軍官軍人免徒流》條,用專門為旗人而設立的上述《犯罪免發遣》條代替。這是根據清朝情況變化而制定的,因為八旗軍隊是清王朝的核心軍事力量,做出這樣的規定與明朝對軍官軍人免徒流規定的用意是一致的。在清朝,不僅旗人享有這種法律待遇,對蒙古犯罪也有相同的規定。這樣規定的用意與旗人相同,證明《大清律》中關于旗人犯罪免發遣的規定,并不是滿族人單獨享受的法律特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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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官牧場研究論文

內容提要清代北方邊塞建有眾多的官辦牧場,放養大量的馬、駝、牛、羊等各類牲畜,其規模和發展程度遠遠超過前代。它是當時國家直接經營畜牧業的集中表現形式,是在改革宋、明政府間接經營畜牧業——官督民辦(將官畜寄養于民間)的基礎上形成的。它曾采用的一整套嚴密而適用的管理辦法,對后世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清代官牧場官畜管理發展衰落邊塞

清朝封建社會,農業與畜牧業并重,二者皆被認為是國民經濟的本業。在北國邊塞地區,由于地理條件和傳統習慣等因素,畜牧業成為其主要的經濟成分。我國北部邊疆具有極為豐富的畜牧業資源,不僅廣大邊民在這里廣泛地從事著畜牧業活動,而且清政所和皇室也在此開辦牧場,發展畜牧業。官方開辦的牧場,有其獨特的經營形式和管理方法,對清代經濟、軍事產生較大影響,頗具時代的適應性,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

官牧場的設置及其種類

晚明崇禎十七年(1644年),滿洲貴族率領強大的八旗軍闖進山海關,攻城略地,占領中原,建立了清朝封建政權。滿族,原為游牧民族,通常生計,“唯馬匹牛羊是賴”。并且,滿族武裝八旗軍是一支以騎兵為主的部隊,兵驍馬驃,稱雄一時。就整體而言,畜牧業曾是滿洲貴族或新興統治者的經濟基礎和軍需的必要資源,至關重要。所以清廷對之十分重視,除了強調振興民間畜牧業之外,還大辦官牧場。

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是清政府在傳統畜牧業活動的基礎上,集中牧養牲畜的場所,是其行政衙門和軍事衙門從事畜牧業生產和管理的一種普通形式,同時也是一種較成熟、較高級的畜牧業管理機構和組織。清朝官牧場主要劃分為太仆寺牧場、皇室牧場(上駟院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4部分或4大類。由朝廷開辦的太仆寺牧場和由內務府開辦的上駟院牧場屬于中央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屬于地方開辦的軍牧場。順治初年,朝廷在張家口外設置種馬場,于陜西省設立苑馬寺,為軍隊牧養或提供馬匹,皆隸屬于兵部。后來到康熙四年(1665年)裁去苑馬寺,擴大種馬場。5年后,種馬場改屬于太仆寺,并分設察哈爾左右兩翼牧場。位于張家口外哈喇尼敦井的太仆寺左翼牧場,地土遼闊,方圓600里;位于齊齊爾罕河的右翼牧場,方圓400里。康熙時,這兩翼牧場共牧養著160群騾馬,約3.2萬匹,騸馬32群,每群59匹——305匹。清初在獨石口外設立的直屬于上駟院的御馬場,地處上都、達里岡愛、商都、達布遜諾爾等處,水草豐茂,地界綿延千余里。最初,上駟院牧務分設3場,后來又增為5個場,分別為大凌河牧群馬營、養息木哈達牧群馬營、養息木邊外蘇魯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營、養息木邊外牧群牛營1。上駟院所屬牧場,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時,牧養著騾馬197群,騸馬46群,走馬2群,駝22群2,每群馬200匹——500匹,每群駝100峰——200峰。建于察哈爾的八旗牧場,也同樣是方圓廣闊,其占地范圍,東至克什克騰旗界,西至歸化城土默特旗,南至晉北大同府、朔平府邊際,北到蘇尼特及四子部界,周邊達千里。順治時分別在這里建有:正黃旗牧場、鑲黃旗牧場、正白旗牧場、鑲白旗牧場、正紅旗牧場、鑲紅旗牧場、正蘭旗牧場、鑲蘭旗牧場。據康熙四十九年統計,“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牧場各有牛95群,羊180群。牛以120頭為一群,共3萬余;羊以400只為一群,共216000只”3。到乾隆時,還在大青山后設立了綏遠八旗牧場,頗有成效。相比之下,綠營牧場設置較晚,正式成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起初是因西北用兵,軍馬缺少,調解艱難,故而吏部尚書劉于義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理陜甘總督、辦理軍務時,奏請在西北設立牧場、蓄養軍馬,以裕邊防。胤禛帝批準了劉于義的要求,在4個軍事重鎮各設牧場1處4。兩年后,便在甘州大草灘、涼州黃羊川、西寧擺羊戎、肅州花海子湃帶湖建起了最早的綠營牧場。10年后,又于甘肅安西提督牧地建綠營牧場1個。乾隆二十五年、二十六年(1760年、1761年),又相繼在新疆烏魯木齊、巴里坤設立兩個牧場。幾年后,巴里坤牧場便分為東西兩場。另外,清政府還在新疆的濟木薩、古城、瑪納斯、塔爾巴哈臺等處辦起綠營兵馬場。以上各類牧場,是清政府根據地理特點,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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邊疆官牧場管理論文

內容提要清代北方邊塞建有眾多的官辦牧場,放養大量的馬、駝、牛、羊等各類牲畜,其規模和發展程度遠遠超過前代。它是當時國家直接經營畜牧業的集中表現形式,是在改革宋、明政府間接經營畜牧業——官督民辦(將官畜寄養于民間)的基礎上形成的。它曾采用的一整套嚴密而適用的管理辦法,對后世具有一定的借鑒作用。

關鍵詞清代官牧場官畜管理發展衰落邊塞

清朝封建社會,農業與畜牧業并重,二者皆被認為是國民經濟的本業。在北國邊塞地區,由于地理條件和傳統習慣等因素,畜牧業成為其主要的經濟成分。我國北部邊疆具有極為豐富的畜牧業資源,不僅廣大邊民在這里廣泛地從事著畜牧業活動,而且清政所和皇室也在此開辦牧場,發展畜牧業。官方開辦的牧場,有其獨特的經營形式和管理方法,對清代經濟、軍事產生較大影響,頗具時代的適應性,值得我們探討和研究。

官牧場的設置及其種類

晚明崇禎十七年(1644年),滿洲貴族率領強大的八旗軍闖進山海關,攻城略地,占領中原,建立了清朝封建政權。滿族,原為游牧民族,通常生計,“唯馬匹牛羊是賴”。并且,滿族武裝八旗軍是一支以騎兵為主的部隊,兵驍馬驃,稱雄一時。就整體而言,畜牧業曾是滿洲貴族或新興統治者的經濟基礎和軍需的必要資源,至關重要。所以清廷對之十分重視,除了強調振興民間畜牧業之外,還大辦官牧場。

清代北部邊疆官牧場,是清政府在傳統畜牧業活動的基礎上,集中牧養牲畜的場所,是其行政衙門和軍事衙門從事畜牧業生產和管理的一種普通形式,同時也是一種較成熟、較高級的畜牧業管理機構和組織。清朝官牧場主要劃分為太仆寺牧場、皇室牧場(上駟院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4部分或4大類。由朝廷開辦的太仆寺牧場和由內務府開辦的上駟院牧場屬于中央牧場;八旗牧場和綠營牧場屬于地方開辦的軍牧場。順治初年,朝廷在張家口外設置種馬場,于陜西省設立苑馬寺,為軍隊牧養或提供馬匹,皆隸屬于兵部。后來到康熙四年(1665年)裁去苑馬寺,擴大種馬場。5年后,種馬場改屬于太仆寺,并分設察哈爾左右兩翼牧場。位于張家口外哈喇尼敦井的太仆寺左翼牧場,地土遼闊,方圓600里;位于齊齊爾罕河的右翼牧場,方圓400里。康熙時,這兩翼牧場共牧養著160群騾馬,約3.2萬匹,騸馬32群,每群59匹——305匹。清初在獨石口外設立的直屬于上駟院的御馬場,地處上都、達里岡愛、商都、達布遜諾爾等處,水草豐茂,地界綿延千余里。最初,上駟院牧務分設3場,后來又增為5個場,分別為大凌河牧群馬營、養息木哈達牧群馬營、養息木邊外蘇魯克牧牛羊群及黑牛群牧營、養息木邊外牧群牛營1。上駟院所屬牧場,在康熙四十九年(1710年)時,牧養著騾馬197群,騸馬46群,走馬2群,駝22群2,每群馬200匹——500匹,每群駝100峰——200峰。建于察哈爾的八旗牧場,也同樣是方圓廣闊,其占地范圍,東至克什克騰旗界,西至歸化城土默特旗,南至晉北大同府、朔平府邊際,北到蘇尼特及四子部界,周邊達千里。順治時分別在這里建有:正黃旗牧場、鑲黃旗牧場、正白旗牧場、鑲白旗牧場、正紅旗牧場、鑲紅旗牧場、正蘭旗牧場、鑲蘭旗牧場。據康熙四十九年統計,“鑲黃旗、正黃旗、正白旗牧場各有牛95群,羊180群。牛以120頭為一群,共3萬余;羊以400只為一群,共216000只”3。到乾隆時,還在大青山后設立了綏遠八旗牧場,頗有成效。相比之下,綠營牧場設置較晚,正式成立于乾隆元年(1736年)。起初是因西北用兵,軍馬缺少,調解艱難,故而吏部尚書劉于義于雍正十二年(1734年)署理陜甘總督、辦理軍務時,奏請在西北設立牧場、蓄養軍馬,以裕邊防。胤禛帝批準了劉于義的要求,在4個軍事重鎮各設牧場1處4。兩年后,便在甘州大草灘、涼州黃羊川、西寧擺羊戎、肅州花海子湃帶湖建起了最早的綠營牧場。10年后,又于甘肅安西提督牧地建綠營牧場1個。乾隆二十五年、二十六年(1760年、1761年),又相繼在新疆烏魯木齊、巴里坤設立兩個牧場。幾年后,巴里坤牧場便分為東西兩場。另外,清政府還在新疆的濟木薩、古城、瑪納斯、塔爾巴哈臺等處辦起綠營兵馬場。以上各類牧場,是清政府根據地理特點,合理利用自然資源的一種體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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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精美圖像下的歷史文化信息

關于滿族枕頂繡的黑色邊圍

滿族枕頂繡獨特的黑色邊圍是與其他東北民族枕頂繡品相區別的最明顯標志。縱觀東北地區各民族的服飾、佩飾、祭祀神服及日常手工藝品,都可見黑色邊圍的蹤跡。這些黑色邊圍多是縫在衣領、袖口、衣襟這類易磨損處,可增強耐用性。同時也可作為裝飾,結構上增強了藝術品本身的空間感,且北方民族尚白之風一直延續,黑邊白底的顏色反差,形成強烈的視覺沖擊力。黑色邊圍的存在,除了視覺需要,更多的是文化習俗的顯現,這些習俗來源于東北游牧民族的傳統信仰與狩獵文化。

1.薩滿信仰中的宇宙空間。東北地區地域遼闊、資源豐富、人口稀少,人們從廣袤的大自然獲得生活所需的所有物資,信仰以自然萬物為崇拜對象的自然宗教—薩滿教。在薩滿信仰中,宇宙被分為三界九天,各有空間,均有界線。薩滿是連接人與神的使者,薩滿施法時著神服,神服上的裝飾與用色彰顯著薩滿信仰的全風貌。神服將黑色邊圍縫在白色布底上,并用動物形象在黑色邊圍上做修飾,這些動物圖案是可以穿越三界的守護神,由此推斷,邊圍代表著界線,限制薩滿信仰中的宇宙空間。

2.狩獵習俗中的生存空間。原始社會時期,人們靠捕獲獵物以維持生存。初期,狩獵工具粗陋,原始人依靠集中人力合圍獵物較多的地帶,漸漸縮小合圍圈以獲得獵物。隨著人們生存意識與工具的進步與演變,原始部族人民試圖將捕獲的野生物種進行馴化圈養,以保證食物供給。所以,狩獵民族的先民將合圍圈視作生存與生活的空間。漸漸的,在他們的信仰、文化、藝術品中體現出這種意識。

3.對于黑色的崇拜由來已久。東北地區黑色的土地給予了東北人民生存所需的所有物品,如同母親般給養生活在這里的人,黑色意識在東北各民族中普遍存在而又強烈。從信仰上來說,黑色在薩滿教中是神圣的,“它指代了兩種意義,神靈下凡與神靈保佑”。烏鴉救祖的傳說廣為流傳,清朝皇宮內喂食烏鴉,視烏鴉為神鳥。烏鴉羽毛的顏色—黑色,被認為是吉祥的顏色,它可庇佑族人免于災禍。

從繡品圖像中得到的滿漢文化融合共存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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