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土地制度研究論文
時間:2022-11-20 04:4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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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來源和類別
清朝接替明朝在全國的統治,它的基本原則就是“法明”,即大體上推行明朝的社會制度,包括經濟、政治、文化教育制度等,在土地制度方面,它承認明朝土地所有制的現實,保護和穩定這種所有制,清朝入關后,賦稅征收悉準明朝萬歷年間的舊規。封建的賦役制是封建的土地制和超經濟強制的一種體現。清朝完全繼承明朝的賦役制度,不言而喻,它承襲了明朝的土地制度。在明末農民戰爭中,一部分地主的土地所有制遭到了農民起義的破壞,清朝政府據此宣布,凡為“賊黨”“霸占”的田業,一定要歸還原主,以恢復地主“故業”,維護明朝的土地制度。所以清朝的土地制度源于明代。
清朝維護明朝的土地制度。從一些土地的名稱上也反映出來。清代玉田縣有“壽寧公主地”、“景府地”,天津有“會昌侯地”等名稱。故事寧公主是明神宗的女兒,嫁給冉興讓。冉于1644年為農民軍所殺。“景府地”是明世宗子景王朱載圳的封地,他藩封在湖廣,但封地有在玉田縣的。會昌侯是明朝外戚孫繼宗的封爵,明制以地名命爵名,清則不然,除極個別以地名命外,用“表法、榮譽”的名稱作爵名。駙馬,是明代尚主的稱號,清稱“額駙”,而不是駙馬。“壽寧公主地”等名稱,從明朝保留到清朝。但是這些土地的主人已經變化了,原來是明朝貴族,后來是清朝政府。承種人還是早先的佃戶,交納租賦也沒有變化。土地名稱、經營方式都不變,土地制度也是依前舊制。
清制來源于明制。但不等于一點沒有變化,至少在土地類別問題上變化還是明顯的。明代土地分官田、民田兩類,《明史•食貨志》說:“初,官田皆宋、元時人官田地,厥后有還官田,沒官田,斷入官田,學田,皇莊,牧馬草場,城蠕苜蓿地,牲地,園陵墳地,公占隙地諸王、公主、勛戚、大臣、內監、寺觀賜乞田莊,百官職田,邊臣養廉田,軍民、商屯田,通謂之官田,其余為民田。”這里說還官田等十四種田之外,均為民田,說法不準確,應為民田外皆為官田,此點在《讀〈明史•食貨志〉》一文中已經說明了,這里不重復。但是《明史》畢竟告訴我們明代的官田名目很多,而且它的名稱是根據它的來源確定的。清代的土地也分官田、民田兩大類,官田又分莊田、屯田、營田等類,莊田也有不同形式,有內務府莊田,禮部莊田,光祿寺莊田,王、公、宗室莊田,八旗莊田。屯田,主要設在直隸和新疆,多屬軍屯。水利田,又曰“營田水利”,政府倡導,在直隸、陜西等省開發水利,種稻。清代官田的名稱沒有明朝那么多,它也不是按土地來源區分的,而是以它的用途來定名。清代的民田,以土質分上、中、下三種,以耕種情況和用途分為:荒地(未開墾的土地),荒田(墾而未種的土地),熟地,小地(畸零地),灶地(直隸、沿海煮鹽的土地),備荒地(專用以備荒),其余皆稱為白地,概括清代的官民田地,可以民、屯、莊、灶來表示。
總之,清朝的土地制度來源于明代。然而在占有形式上也有不少變化。
二特點
清代的土地制度有下述之特點:
(1)因襲明朝舊規。
(2)官、民田兩類互變.而且變化數量很大。玉田縣城東有學田三頃,系私人捐出,由佃農耕種,稱學田莊。學田,供生員廩膳費用,是官田,到乾隆時期,該學田莊喪失,變為私田。還是在玉田縣,1680年(康熙十九年)有人買田一分做學田,到1754年(乾隆十九年)也變為私田。臨榆縣,在明代原有學田,后太監侵占為私田,不納賦稅,入清以后,為了征收賦稅,將之改為官田。
官民田變化數量大,加之土地清丈不時,官吏舞弊,所以明清的墾田數字總對不上碴。
(3)田制不一,賦稅不一。各省不同,各縣也不同,乃至一個縣田內完全一樣。各省有自己的賦役,有自己的名稱。各縣的賦役,自稱也不同。玉田縣的稅就不平均,不合理:民田每畝征銀一分,草場荒地也是一分,備荒地還是一分,老荒地一分五厘六毫,根本不看土質好壞和生產量進行征收,這就是沒有劃一制度的表現。
三性質
說到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質,史學界有國有制、私有制的不同說法,主張私有制的,強調封建社會內土地可以自由買賣。其實,這是并不是封建土地私有制的根本內容。在中國,土地買賣出現的很早,戰國時期,趙奢的妻子就批評她的兒子趙括將趙王“所賜金帛,歸藏于家,而日視便利田宅可買者買之”(《史記》卷81《廉頗藺相如列傳》)。趙括是貪婪的土地兼并者,這種兼并反映了土地買賣的合法與盛行。以土地買賣說明私有制,理由尚欠充足。土地私有權,以中世紀的羅馬法所規定的看,它要具備使用權、買賣權、所有權、處分權,買賣權僅是其中的一個方面。以近代資產階級立法來說,私有權應包括排他支配權,即神圣不可侵犯性。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賣既不能概括中世紀的私有權的全部內容,又不能與資本主義的私有權相提并論,它受著封建政權的干涉和破壞。中國的封建政府可以任意強征、沒收私人土地,而不保障他的主人的私有權。如1731年(雍正九年),天津縣政府強征李毓正的土地一百九十八畝,用作射箭教場(“箭庭”),而戶冊上仍有原主賦稅的記載。再如1788年(乾隆五十三年),荊州大水泛濫,考查原因是有人在江岸造圩田破壞了是防,而造田數多的是蕭某,于是將其土地加以沒收。其實造圩田是表面現象,蕭姓擁有雍正至乾隆四十七年的契約,他占有的是私日而非公田,清朝政府不檢查自己失修水利的責任,反而怪罪民戶。這次對蕭姓民田的沒收,表明國家對土地具有最高的權力。由此可見,講封建的土地所有制,只強調私有制沒有完全反映這種制度的本質。
說國家具有最高權力,同國有制的說法是兩回事。國有制是說土地不允許私人占有,更是不許可買賣。只有官田才是國有制的,但它在全部土地中占少數,不能以它的性質代表整個封建土地制度。然則中國封建社會的土地性質究竟是什么呢?我們的意見是不要在國有制、私有制之類的概念上打轉轉,應當從歷史實際出發給予科學的說明。我們以為中國的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性質是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這就是說地主階級占有土地,并以征收地租實現其聽有權。地主階級由皇帝、貴族(包括官僚)和非身份性的大中小地上組成,皇帝既是地主階級最高的政治代表,又是最大的地主分子,他們擁有土地的所有權,可以買賣、贈予,可以自行經營管業,也可以出佃收租。中國封建地主主要是采取租佃制的方式出租土地,向農民征收高額地租,并在一定程度上控制農民的人身。中國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延續至近代,沒有發生本質的變化,在新民主主義苴命中,中國共產黨提出的主張,就是為消滅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新民主主義革命的勝利,結束了這種制度的漫長歷史,中國革命實踐史證明封建土地制度的實質就是封建地主階級的土地所有制。
四幾種經營方式
(1)圈地與田莊
清軍入關,即行圈地,既是搶占明朝的官田,又是以暴力掠奪漢族農民的土地。清軍剛入關,清朝政府為為吸引滿人入關,即在近京府縣之圈占土地。1645年(順治二年)正式頒行圈地令,將所圈占的土地分給東來的八旗將士。為了多占土地,把漢人趕出老家,遷往外地。八旗內部,為了瓜分好地,也產生了矛盾,特別是在康熙初年,統治階級上層出現了激烈的斗爭。輔政大臣鰲拜是鑲黃旗人,以該旗圈地土質不好,要求調換。他的理由是八旗各有序列,各占一定方位,即八旗分左右兩翼,其左翼,鑲黃旗方位在北,正白旗、鑲白旗在東、天蘭旗在南,右翼是正黃旗在北,兩紅旗在西,鑲蘭旗在南。他說鑲黃旗沒有占在它應有的方位上,要求同占在那個方位的正白旗調換。他的要求是無理的。另一輔政大臣蘇克薩哈是正白旗人,代表正白旗的利益,極力反對,終因敵不過鰲拜的勢力而失敗。鰲拜搞圈換,造成土地“拋荒不耕,荒涼極目”的情景(王先謙《東華錄》康熙朝卷6),在圈在范圍內的農民又一次遭到圈占的迫害。
滿洲圈占以后,起初分給八旗貴族、軍官及兵丁。貴族、軍官用包衣耕種,包衣是俘虜、買賣、投充來的家內奴隸,因此這是一種落后的生產方式,是一種倒退的現象。引起了包衣的反抗,使之不能維持。于是清朝政府改變它的經營方式,組織農莊。莊分大莊(地420-720畝)、半莊(地240-360畝),近情況撥給八旗王、公、宗室,由內務府統一管理,將所收地租分給王公宗室。官莊采用租佃出租給農民,改變過去以包衣為主要勞動力的經營辦法。官莊設莊頭,直接管理農民,征收地租。莊頭是二地主,是惡霸,《紅樓夢》里寫烏莊頭,就是這種二地主的藝術形象,它寫的烏莊頭交租,基本上反映了官莊的經營方式。官莊上的農民承受了嚴重的剝削,進行反抗斗爭。不許莊主、莊頭“增租奪佃”,并最終迫使莊主承認了這一要求。
清朝的官莊,不同于西方的莊園,它是租佃制,而不是農奴制也不同于唐宋的地主莊田。它是官莊,由政府直接經營;唐宋莊田是私田,由私人地主(有的具有官僚貴族身份)直接管業。也不同于明代的皇莊、王莊,它們雖同是官莊,但明代皇莊、王莊分別管業,各自直接收益,王莊地租也不需經過皇室宦官衙門的分發,不似清朝的由內務府統一管理。清代的官莊,是這個時期特有的一種土地經營方式。
(2)井田:
清初圈地時八旗兵丁也分占少量官田,但旗人不習慣農業生產,加上時間長了人口增多,生活困難,就私自典賣旗地,更使生活無著。雍正皇帝想解決無業無靠的旗人生活問題,試行儒家所宣揚的井田制。1724年(雍正二年),撥出直隸新城、固安等縣官地二百四十頃,挑選無業旗丁一百戶(其中滿人五十戶,蒙古人十戶,漢軍四十戶),每丁授田一百畝,為私田,八旗共管一百畝公田。公田收成歸政府,作為租賦。政府給每丁五十兩銀子,籌辦牛種農具和口糧。公田、私田外多余的土地,建立廬舍村莊(《清朝通典》卷2《官主》)。井田制是儒家的理想,也是幻想,根本行不通。雍正實行不久,旗民就相繼逃亡,無法維持。乾隆皇帝繼位,于1736年(乾隆元年)改井田戶為屯戶,于所在州縣按畝納糧,宣告了雍正井田法的失敗。自孟子講井田制以后,二千多年間,議論井田者屢見不鮮,迄末有實行者,雍正還是唯一的一人。雍正的失敗是勢所必然,因為井日制有平均占有和使用土地的意思,這同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有著不可克服的內在矛盾,地主階級只會把它當作美談,作為欺騙農民的輿論,而絕對不可能去認真實行。
(3)水利田雍正于實行井田制的同時,大搞水利田。1725年(雍正三年),命恰賢親王允祥主持直隸水利田事,要他認真辦理。“無欲速,無惜費,無阻于評議”(《皇朝經世文編》卷108《營田四局工程序》),看來決心很大。政府特設管田四局,在京東、南、西以及天津大片地區興修水利,建閘開渠,改旱田為稻田。民人愿意種稻的,官給工本,政府又從江南、浙江招募老農,給予月糧,指導北方種水田。到1729年(雍正七年),營成水田六千余頃。雍正怕北方人不習慣吃稻米,產稻稍售不出去,造成谷賤傷農,特發內帑銀購買,所以在幾年之內有所收效。但是營田是官督民種,營辦宮員和地方官員只想從中舞弊,增加對農民的剝削,使得農民不堪負擔。社會上的守舊勢力也加以阻撓,說什么北方土性不宜種稻,北方的水暴漲則溢,旋退則涸,只能為害,不能為利,宣布北方種稻的死刑。所以雍正時期營田規模不小,但沒能堅持,終于失敗了。及至清朝后期,在天津種水田,獲得成功,長期堅持下來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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