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0 00:5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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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決

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行為,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依法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

法律、法規對征地補償爭議的裁決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省人民政府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承辦由省人民政府裁決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工作。

第四條征地補償爭議先協調后裁決,并遵循合法、公正、公開、及時、便民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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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裁決書

(××××)×民初字第××號

原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被告……(寫明姓名或名稱等基本情況)。

(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加人的列項和基本情況的寫法,與一審民事判決書樣式

相同。)

本院在審理……(寫明當事人的姓名或名稱和案由)一案中,因……(寫明原告不預交訴訟費;或者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或者到庭后未經法庭許可而中途退庭等情況)。依照……(寫明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條款項)的規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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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研究論文

摘要:中國經濟的國際化程度提高,帶來了中國企業(法人)和公民(自然人)介入的國際商事仲裁活動空前增多。作為裁決的勝訴方,當敗訴方不履行裁決義務時,應知道向哪國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請承認和執行;作為敗訴方,如果認為裁決是不公正的因而是不可接受的時,應知道向哪國哪家法院以及如何申請撤銷或不予執行。

關鍵詞:國際商事仲裁裁決;仲裁裁決;承認或執行;撤銷或不予執行

商事仲裁按國籍可分為內國仲裁、外國仲裁和國際仲裁。而外國仲裁就是外國的內國仲裁。中國加入WTO以后,經貿的國際化程度空前提高。有交往必有爭議,有爭議必有仲裁。國際商事仲裁比之國內商事仲裁情況要復雜得多。中國企業和公民在國際商事仲裁中,無論是勝訴還是敗訴,都面臨著一個如何應對的問題。本文擬就國際商事仲裁裁決的承認、執行、撤銷及不予執行問題作一些探討,以期對將要面臨或正在面臨國際商事仲裁的中國企業(法人)或公民(自然人)提供一些參考意見。

一、關于仲裁機構與仲裁地問題

商事仲裁的起點始于仲裁協議。國際商事仲裁也不例外。仲裁協議與仲裁的關系是:有協議方有仲裁;無協議便無仲裁。所以在實踐中,當事人(主要是敗訴方)用以顛覆裁決的最有效辦法之一便是指控仲裁無協議(如果這是事實的話),或是協議無效。仲裁協議既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前簽訂,也可以在爭議發生之后簽訂;既可以在合同中用條款加以明示,也可以在合同之外,另訂專門的協議。協議應當采用書面的形式。在協議中,雙方當事人要明確約定解決爭議的仲裁機構的名稱。仲裁協議中沒有約定仲裁機構或雖有約定但不明確(如“請北京的有關仲裁機構仲裁”),爭議發生后又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法院可依法裁定仲裁協議無效。[1]

按照“當事人意思自治”這個仲裁的“最為重要和最基本”的原則,[2]當事人對仲裁機構的選擇幾乎是沒有任何限制的,既可以選雙方當事人中任何一方當事人所在國的仲裁機構,也可以選雙方當事人之外的別的國家的仲裁機構。通常,為了防止任何一方當事人在選擇仲裁機構時不公正地得到好處,當事人一般會選擇雙方所在國之外別的國家的仲裁機構解決他們之間的爭議。應當提醒雙方當事人的是,在選擇仲裁機構時,必須仔細研究該國的政治、法律、宗教、文化、習俗等背景情況。因為任何國家的仲裁機構在受托解決他人的爭議時,都不會不受所在國法律的約束,都難免要打上該國宗教、文化、習俗之烙印。除此之外,該第三國是否為“紐約公約”成員國,多邊或雙邊協議的簽字國,也是應當考慮的重要因素。這些因素不僅關系到它如何裁決,而且還關系到裁決作出之后能不能被執行或被撤銷的問題。例如,有些政教合一的國家是禁止生產和銷售烈性白酒的,如果雙方是關于白酒生產和銷售方面的爭議,那就應當加以回避,切不可在這個(種)國家申請白酒爭議的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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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裁決通知

各市國土資源局:

為進一步完善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制度,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現將國土資源部《關于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通知》(國土資發〔20**〕133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給你們,并提出如下意見,請一并貫徹實施。

一、認真學習,充分認識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制度的重要性。各地應從保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和促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高度,認真組織學習,廣泛宣傳,深刻領導精神實質,進一步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實施。

二、擴大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范圍,切實保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除對市、縣人民政府批準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確定的補償標準有異議可以申請裁決外,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涉及的對被征地地類、人均耕地面積、被征土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認定有異議,以及對區片綜合地價的適用標準和計算有異議的,都可以申請征地補償爭議裁決。未經依法批準的征地補償爭議,不在協調裁決范圍。

三、堅持合法性審查與合理性審查并重的原則,保證被征地農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長遠生計有保障。協調裁決不對經依法批準的征地合法性進行審查。在對市、縣人民政府確定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進行合法性審查時,應當對其實施過程進行合法性審查。實施過程不合法的,應當予以糾正。切實加強對征地補償安置方案的合理性審查,逐步建立起對被征地農民生活水平、地類情況等相關因素的評估調查機制,量化合理性審查的標準,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

四、高度重視協調工作,加大協調力度,力爭通過協調解決糾紛、化解矛盾。對于當事人依法申請協調和裁決承辦機關依規定轉送協調的案件,應當在規定期限內予以協調,并制作書面協調意見書送達申請人,協調不成的,要告知當事人申請裁決的途徑和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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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規定

第一條為了規范我市征地房屋拆遷裁決行為,維護征地房屋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和《〈*市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辦法〉實施細則》,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凡在我市*、白下、秦淮、建鄴、鼓樓、下關、雨花臺、棲霞區(以下簡稱“江南八區”)范圍內實施征地房屋拆遷,拆遷實施單位與被拆遷人就補償金額、補償方式、搬遷期限以及過渡方式、過渡期限等原因,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當事人依法申請裁決的,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市國土資源局負責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

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管理辦公室(下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具體承辦江南八區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事務。裁決受理、審理、調解、裁決決定書制作及有關文書送達等均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直接辦理。

第四條江南八區政府是本區征地房屋拆遷補償安置責任單位,各區政府及其落實的拆遷實施單位負責協調和處理與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復議、訴訟相關的群眾信訪和社會穩定等工作,保障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工作順利進行。

第五條征地房屋拆遷裁決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可以進行專家會審。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負責建立征地房屋拆遷裁決專家庫,成員由行政裁決、拆遷管理、法律研究等領域專家中擔任。征地房屋拆遷裁決中遇有重大事項及疑難問題需會審的,由市集體土地房屋拆遷辦從專家庫中抽選不少于5名專家組成會審小組進行合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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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仲裁裁決的司法綜述

本文作者:艾情東李波工作單位:江西省東鄉縣檢察院

一、仲裁司法監督的必要性

1.仲裁自主性原則存在著缺陷。仲裁自主性可以在宏觀上保障仲裁機制基本上符合正當性,但在個案上,仲裁自主性原則尚不能完全保證仲裁的正當性。因此,仲裁機制整體正當性還需要司法監督來維護仲裁個案的正當性。首先,在仲裁過程中,仲裁機構基于雙方當事人的協議授權而行使對爭議案件的裁決權,有可能作出傾向性的判斷,有時因為要尋求糾紛的解決采取折衷方案,也會有失公正立場;其次,一裁終局制度也隱含著由于仲裁員裁斷不公、枉法裁決而致使當事人申訴無門、糾錯無方的風險,也斷絕了當事人對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決尋求其他形式的救濟;再者,仲裁以不公開審理為原則,使得仲裁庭行使仲裁權的過程近乎一個封閉的系統,缺少廣大群眾的參與和新聞媒體的報道,也就缺少了公開的形式,使得社會的監督難度加大。基于以上的不利之處,對仲裁進行監督是很有必要的。仲裁的監督可分為內部監督和外部監督,外部監督是最能實現監督效果的,外部監督的核心是司法監督,通過司法監督,有利于克服仲裁庭主觀判斷產生的弊端,保證真正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對仲裁的不公正結果予以救濟,也盡可能地消除因為仲裁不公開審理所帶來的隱患。2.仲裁的運行機制需要司法監督。依據我國現行法律,仲裁作為與訴訟并列的糾紛解決機制,其正常運行依賴于兩方面:完備的法律規范和有效的道德約束。前者是保證秩序正常的規則,后者是則是規則真正有效的保證。在我國,與仲裁相關的法律體系雖已建立,但尚需完善,同時,最能體現道德約束的社會誠信體系尚未建立,信用的缺失使得規則的保證、實物的擔保和機構的信譽變得更加重要。這些先天的不足,使得對仲裁運行進行有效的監督非常必要。而且仲裁提供的產品與法律有關,涉及社會公共秩序領域和基本的價值理念,因此,它的自由必須受到更多的制約和限制,比如司法監督。適度的司法監督,可以使仲裁更好地為當事人服務,避免可能出現的不公正,或者在出現違法仲裁之后,通過法律途徑來減輕或彌補當事人的損失。更重要的是,法院作為代表國家行使審判權的惟一機構,負有維護社會正義、保證司法統一的職能。仲裁過程中也需要法律的理解和適用,那么這種理解和適用就關乎一國法律是否統一。因而,擁有法律專業人員的法院代表國家對仲裁實施監督,從這個角度來說就也是必要和適當。而且,仲裁雖然能夠為當事人的糾紛做出裁決,但是執行程序還須法院來完成,通過法院行使國家強制力對仲裁給予支持與協助,在保全證據和財產、強制執行仲裁裁決加以司法監督,可以提高仲裁的效率,保證仲裁目的的實現,

二、國外仲裁司法監督的發展趨勢

從仲裁的發展歷史來看,法院與仲裁的關系大致經歷了如下三個階段:法院不干預仲裁,過度地干預和控制仲裁,適度監督仲裁。在全球經濟一體化的進程中,各國逐漸形成了一個共識,即仲裁離不開法院的監督,但過度的法院干預又會阻礙甚至扼殺仲裁的發展,仲裁需要的是法院的適度監督。英美法系國家的仲裁法通常賦予法院以較大的監督權與干預權,而大陸法系國家的仲裁受法院干預相對較少。但近年來,兩大法系在仲裁司法監督范圍上的差異,隨著英美法系國家對其國內仲裁制度進行的改革而逐漸縮小。各國仲裁立法的發展趨勢是擴大仲裁庭的權力,加強仲裁的獨立性和法院對仲裁的支持;同時,縮小司法干預的范圍,限制法院行使司法審查權,強調司法監督的被動性;在監督的內容上由實體內容的審查轉向程序性問題或者有關社會利益(公共政策)問題的審查;對不予執行或拒絕承認和執行仲裁裁決的具體理由明確加以規定,防止司法權對仲裁的無限度地干預。總的趨勢是逐漸加大仲裁終局性裁決的效力,減少司法對仲裁的干預程度,弱化司法監督在仲裁程序中的作用。

三、我國現行法律關于國內仲裁裁決司法監督的規定及弊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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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安置裁決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廳(國土環境資源廳、國土資源局、國土資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資源管理局):

全國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座談會之后,按照部的統一部署,各地采取有效措施,積極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取得了一定進展。但是,一些地方對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還存在著畏難情緒,思想認識不到位,工作缺乏主動性,協調裁決制度建設尚未在全國取得突破性進展。為進一步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加快推進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及時化解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緊迫性和重要性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客觀需要。當前,我國正處在"發展機遇期"與"矛盾凸顯期",各種矛盾和糾紛紛繁復雜,突出多變。尤其是隨著工業化、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日益突出,已成為人民群眾日益關心的社會熱點問題。一些地方由于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不落實,致使許多因征地補償引發的矛盾和糾紛得不到及時處理,部分地方甚至發生了群體性事件,影響了社會的穩定。全面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有效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實施土地管理法規、完善征地程序的客觀需要。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為解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確立的專門制度。20**年《國務院關于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28號)又提出了“加快建立和完善征地補償安置爭議的協調和裁決機制,維護被征地農民和用地者的合法權益”。當前,隨著農民對征地補償的日益關注和補償標準的不斷提高,在實施征地中發生的矛盾、糾紛和沖突不斷增加,迫切需要啟動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程序,來解決矛盾,化解糾紛,這對于保證土地管理法規的順利實施、完善征地程序、切實強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在實施征地中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重要意義。

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有效化解征地實施中矛盾和糾紛的有效途徑。在市、縣政府實施征地過程中,一旦發生糾紛,迫切需要上級政府進行協調和裁決,盡快解決矛盾,避免曠日持久的訴訟、上訪,甚至激化矛盾,形成群體事件。湖南、重慶和安徽等省(市)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的試點,已經在化解征地糾紛、維護社會穩定,規范政府行為、完善征地程序,普及法律法規、保護被征地農民合法權益等方面取得了良好效果。國務院領導對試點取得的成效給予了高度評價,對國土資源部全面推進這項工作給予了充分肯定。推行征地補償安置爭議協調裁決制度,是法規有要求,現實有需要,實踐有經驗,應當加快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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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書規范化

同時也與當事人的切身利益息息相關。筆者為了解行政判決文書質量問題,行政判決文書質量不只反映行政機關的執法水平。特走訪了有關單位,發現鄉、鎮政府制作的行政判決文書不規范的現象十分突出。據統計,某法院年共審結各類行政案件490件,其中因鄉、鎮政府的行政判決文書質量問題而導致撤銷的達99件,占案件總數的20%年月該院受理的案件中所涉的79份行政判決書中有22份制作不規范被撤銷,占總數的27%。鄉鎮政府行政判決文書質量不高,不只影響行政工作效率和行政執法的權威,同時嚴重損害了政府部門的形象。這不能不引起各級行政執部門的重視。

行政裁決文書不規范的表現

文不對題。鄉、鎮行政文書主要有兩種:一是行政處理決定書,二是行政處罰決定書。前者是行政機關因當事人的某項權屬爭議或權益被他人侵犯而作出的處理決定,后者是因被處罰對象違犯有關行政法規而對其進行行政處罰的文書。在現實中,鄉、鎮政府往往混淆了兩種決定書的性質和區別,導致張冠李戴。有的甚至襲用人民法院專用的“行政裁定書”等來代替行政裁決。

內容不全、表述不清。鄉鎮作出的行政裁決書往往多數只有名稱、當事人、查明的事、處理結果幾部分。就是這樣簡單的裁決書,有的事實部分只寥寥數語。如鄉制作的征收計劃外生育費決定書,在查明事實部分僅用“超生一孩”一筆帶過。何時何地出身,是男是女等都未予說明。

錯蓋、濫蓋印章。以鄉、鎮政府名義制作的行政裁決書,應加蓋鄉、鎮政府的印章,但有的鄉、鎮政府一些具體承辦的站、所都只蓋了承辦職能部門的印章,從而導致行政處理、處罰決定不具備法律效力。

適用法律、法規錯誤。一是法律法規混淆。如XX鎮政府在處理責任山權屬爭議時本應適用森林法,卻適用國土法。二是引用具體條文錯誤。三是未引用法律法規或規范性文件,而是引用領導的講話材料。如鄉政府制作的一份計劃生育處罰決定,其依據是X×縣領導的會議講話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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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補償爭議裁決通知

各市、縣人民政府,省政府有關部門:

推行征地補償爭議裁決制度,是建立和完善群眾利益訴求機制和權益保障機制的重要手段,對于引導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民通過法定渠道化解征地矛盾,解決征地糾紛,切實維護社會穩定具有重要意義。20**年《**省征地補償爭議裁決辦法》開始實施,及時處理和化解了一批因征地補償安置引發的矛盾和糾紛,為維護被征地農民的合法權益和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但從辦理的案件看,也存在補償標準不合法、補償不到位,甚至擠占、克扣、截留、挪用征地補償費用等問題。經省政府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征地補償爭議裁決中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規范征地補償行為,減少爭議發生

(一)各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在編報征地方案時,要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進行現場勘測,確定被征土地的類別,提交土地利用現狀圖和勘測定界報告書、勘測定界圖,查明土地權屬狀況,核準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核定各類被征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確定補償倍數。

(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于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村農民集體或者鄉鎮農民集體所有。村民小組經營、管理的土地屬于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在土地家庭聯產承包中未打破村民小組(原生產隊)界線,不論是以村委會還是村民小組的名義與農戶簽訂農業承包合同的,土地都歸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不得將村民小組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為村農民集體或鄉鎮農民集體所有。

(三)市、縣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和省有關規定,每年公布當地各類農用地前三年平均年產值,作為計算征地補償費用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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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裁決實踐與建議

摘要:我國行政裁決制度雖有較大發展,但在程序、救濟途徑等方面仍存在不足,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予以完善。

關鍵詞:行政裁決;實踐;完善;建議

行政裁決是指國家行政機關依據法律、法規的授權,以居間裁決者的身份,對特定范圍內與裁決機關行政管理職權密切相關的民事糾紛依法作出處理的具體行政行為。①本文重點從行政裁決的制度建設、實施情況、存在問題入手進行分析,提出了完善行政裁決制度建設的相關思路。

一、我國行政裁決制度建設和實施情況

在國家層面,目前還沒有類似行政許可、行政處罰這樣統一的行政裁決制度規范,只是在部分法律法規規章中先行先試,對行政裁決的方式范圍等作出了規定。例如《專利法》54條規定:“取得實施強制許可的單位或者個人應當付給專利權人合理的使用費,其數額由雙方協商;雙方不能達成協議的,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裁決。”《行政復議法》30條第2款規定:“根據國務院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征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涂、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復議決定為最終裁決。”這類法律的最大特點就是直截了當用“裁決”表明行政裁決法律制度。與之對應的另一種形式,雖然沒有采取開門見山的方式使用“裁決”一詞,而用“處理”等詞語,實際上指的就是行政裁決。例如,《土地管理法》16條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環境保護法》41條規定:“造成環境污染危害的,有責任排除危害,并對直接受到損害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規定行使環境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處理。”除了法律之外,我國部分行政法規對行政裁決也進行了明確,如《行政區域界線管理條例》15條規定:“因對行政區域界線實地位置認定不一致引發的爭議,由該行政區域界線的批準機關依照該行政區域界線協議書的有關規定處理”。《城市房屋拆遷條例》第16條規定:“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在地方立法或者省本級制度建設層面,只有湖南、江蘇、吉林等省出臺相關行政裁決制度。湖南省在《湖南省行政程序規定》第109條對行政裁決的概念、程序等進行界定,但未就行政裁決進行專項立法。江蘇省于2017年1月出臺了《江蘇省政府辦公廳關于規范行政裁決工作的意見》(蘇政辦發〔2017〕8號),從行政裁決的適用范圍和原則,程序和期限,工作機制,提高行政裁決工作的組織程度等方面對行政裁決制度進行了明確和規范。吉林省人民政府法制辦公室于2016年出臺了《關于加強行政裁決工作的指導意見》,明確了行政裁決的范圍、程序、工作機制等內容。

二、我國行政裁決制度建設和實施存在的主要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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