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范文10篇
時間:2024-01-14 11:5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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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處分意見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黨員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黨員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依據黨章和憲法、法律,結合黨的建設的實踐制定。
第二條本條例的任務,是維護黨的章程和其他黨內法規,嚴肅黨的紀律,純潔黨的組織,保障黨員民主權利,教育黨員遵紀守法,維護黨的團結統一,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決議和國家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
第三條堅持黨要管黨、從嚴治黨的原則。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應當遵守和維護黨的紀律。對于違犯黨紀的黨組織和黨員,必須嚴肅處理。
第四條堅持黨員在黨紀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則。黨內不允許有任何不受紀律約束的黨組織和黨員。凡是違犯黨紀的行為,都必須受到追究;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必須給予相應的處分。
小議民事訴訟處分準則
一、處分原則的含義和依據
《民事訴訟法》第13條規定,當事人有權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處分原則就是指當事人在法律規定范圍內處置自己的民事權利和民事訴訟權利的自由受法律保護。
處分原則貫穿于民事訴訟的全過程,并在很大程度上影響著訴訟的進行。處分原則作為民事訴訟法特有的一項原則,是由民事法律關系的特點和民事權利的性質決定的。民事法律關系是平等的民事主體之間財產和人身方面的權利義務關系。民事主體為了自己的需要,有權自由處置民事權利,大多數情況下,國家不干預民事主體對民事權利的處分。民事訴訟是解決民事主體民事權利義務糾紛的過程,在民事訴訟中,自應使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愿處分自己的民事權利和訴訟權利。
二、處分原則的內容
我國民事訴訟法的處分原則包含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一)享有處分權的主體僅限于當事人
黨紀政紀處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從嚴治黨、從嚴治政方針,進一步做好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明確各職能部門在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各個環節中的職責和分工,加強各職能部門之間的溝通,保障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落到實處,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關于實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規定》和《浙江省反腐倡廉防范體系實施意見(試行)》等法規和政策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黨紀政紀處分執行工作責任制由各級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領導小組領導,列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和責任追究范圍。
第三條實行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責任制,堅持黨組織和行政分級管理,加強協作配合和監督制約的原則;采取誰主管誰負責、集體領導與個人分工負責相結合的工作辦法。
第二章責任內容
第四條黨委(黨組)、政府及黨委和政府的職能部門以及國有企事業單位的領導班子,按照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職責分工,分別對黨紀政紀處分決定執行工作承擔相應的工作責任。
無權處分的效力研究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無權處分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權處分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對于該條規定的含義學術界爭議很大,目前主要有以下三種不同的觀點:無效說、有效說、效力待定說。
無效說是建立在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的基礎上,將無權處分行為一概視為無效行為,這一觀點目前只有少數學者主張,屬少數說;有效說是建立在物權行為理論基礎上,區分了物權行為和債權行為,物權行為因無權處分人不具有處分權而效力待定,之后權利人拒絕追認或無權處分人最終沒有取得處分權而導致物權行為無效,債權行為效力仍不受影響,這些觀點可謂目前的有力說;效力待定說是指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合同效力待定,它建立在債權形式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上,這一觀點是當前我國學術界和實務界的通說。本文力圖從債權形式主義已經確認為我國的物權變動模式的角度出發,來說明效力待定說是符合我國國情和法制背景的一種觀點,從而討論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問題,以及無權處分行為與各制度之間的協調問題。
一、物權變動模式的選擇
以上三種學說從表面上看,僅僅是對無權處分行為效力的認識差異,但在更深層次面上,它們的邏輯前提已然有異,它們代表著論者對我國物權行為變動模式的立法選擇上認識的差異。所以,要分析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必先要選擇一種物權變動模式作為基礎,筆者認為對無權處分行為的效力理解時,應采用債權形式主義作為其邏輯前提。
(一)債權意思主義的物權變動模式的局限。債權意思主義、物權形式主義及債權形式主義,為近現代各國民法關于物權變動的三種基本理論學說。此三種學說中,債權意思主義又稱為意思主義,以《法國民法典》和《日本民法典》為典型代表。債權意思主義認為物權變動為債權行為的當然結果,不承認有所謂物權行為,所有權的轉移以債權契約為根據,既不須另有物權行為,也不以登記和交付為生效要件。
債權意思主義模式下,物權交易的成敗完全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這就極大地限制了國家公權力對于物權交易和個人意思的干預”,同時,債權意思主義對于第三人極為不利,當事人雙方只要存在意思表示即發生了物權變動的效力,“這種結果使社會和第三人不能從外部明了當事人之間是否發生了物權變動,以及物權變動的具體時間,從而使物權變動的法律關系難以清晰地為社會第三人所知悉。”
稅務員涉稅違規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了整頓和規范稅收秩序,懲治違規違紀行為,規范和促進稅務機關和稅務人員依法行政,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國家稅務總局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對象為稅務機關工作人員。
第三條違反稅務登記有關規定,擅自為企業辦理稅務登記的,給予警告至記過處分。
第四條未按規定核驗企業一般納稅人申請的有關證件、資料和不實地查驗企業生產經營(含場地)等情況,擅自認定一般納稅人的,給予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第五條違反規定核定企業使用增值稅專用發票發售數量和限額的,給予記過直至降級處分。
第六條違反規定超限量、超限額發售增值稅專用發票的,給予記過直至撤職處分。
違反信訪紀律處分制度
第一條為嚴格執行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工作責任制,切實落實領導責任,懲處信訪工作違紀行為,維護信訪工作秩序,保護信訪人合法權益,促進社會和諧穩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信訪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各級行政機關公務員。
第三條本規定所稱違反信訪工作紀律,是指違和國家有關信訪工作的規定的行為。
第四條本規定所稱領導責任,是指有關領導人員在處理信訪突出問題及群體性事件時,承擔的與領導工作職責相關的責任,分為主要領導責任和重要領導責任。
主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
重要領導責任,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參與決策的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影響或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
機關公務員處分制度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嚴肅行政機關紀律,規范行政機關公務員的行為,保證行政機關及其公務員依法履行職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行政機關公務員違反法律、法規、規章以及行政機關的決定和命令,應當承擔紀律責任的,依照本條例給予處分。
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有規定的,依照該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的規定執行;法律、其他行政法規、國務院決定對行政機關公務員應當受到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做了規定,但是未對處分幅度做規定的,適用本條例第三章與其最相類似的條款有關處分幅度的規定。
地方性法規、部門規章、地方政府規章可以補充規定本條例第三章未作規定的應當給予處分的違法違紀行為以及相應的處分幅度。除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外,國務院其他部門制定處分規章,應當與國務院監察機關、國務院人事部門聯合制定。
除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務院決定外,行政機關不得以其他形式設定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事項。
無權處分構成要件及特征
編者按:本文主要從無權處分的構成要件;無權處分的內在特征進行講述。其中,主要包括: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處分行為、行為人無處分權、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處分行為的概念在不同的情形下有不同的含義、最廣義的處分,包括事實上和法律上的處分、廣義上的處分,僅指法律上的處分,也包括了上述各種處分財產,能夠導致權利的設立和移轉的處分、狹義上的處分,主要是指法律上的處分等,具體材料請詳見:
無權處分的構成,必須具備以下要件:
第一,行為人實施了處分行為。
處分行為是以物權及其它財產權的變動為直接目的的法律行為。無權處分的構成,以行為人實施處分行為為限,如果行為人僅實施了負擔行為,則不論其是否享有處分權,均不構成無權處分。
第二,行為人以自己名義實施處分行為。
如果行為人以他人名義為處分,則構成,即便行為人未經他人同意(不享有處分權)即以他人名義為處分行為,也僅構成無權,不屬于無權處分。以自己之名義或以他人之名義為處分行為,是無權處分與無權在處分行為上之區別所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