處分決定范文

時間:2023-03-17 19:4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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處分決定

篇1

X教字[201X]16號

關于解除X同學留校察看處分決定

各學院、處、室、館、中心:

X學院200X級X管理專業高職1班學生X(男,08X8),在200X年1月7日《思想道德修養與法律基礎》期末考試過程中違反考試紀律,被學校給予留校察看處分(X教字[200X]X號)。

現處分期滿,根據《學生處分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經教務處審核、研究,決定解除X同學留校察看處分。

教務處

201X年3月19日

主題詞:解除

處分

決定

抄送:校長辦公室、學生處、各相關學院

篇2

這種方式,存在低價競爭、規模化效益、款多量少,款式同質化等現象,可形容為線下批發市場的零售商形態。需強調的是流行趨勢把握度和供應鏈快速反應是兩個重要的優秀淘品牌生存特征,一是對行業經驗的積累,二是適應在互聯網零售的快速反應。相比傳統品牌的優勢表現為,下單靈活,響應迅速。比如出色的淘品牌女裝少則幾十件、百余件下單,快則兩三周即可實現供貨,這是有賴于共同成長的上游生產伙伴,長期快速而靈活的供應關系形成的柔性化機制;而傳統女裝品牌仍處于從大批量采購、較長供貨周期的蛻變過程中。

經營特征:外貿尾單結合生產外包,平均加價倍率在2倍左右,具有良好的流行趨勢把握度與經營成本控制力。

競爭優勢:女性對服裝的偏好度低,多款低價是一種特有的固有消費心理,也是構成女裝行業長尾的重要模式。

面臨挑戰:成本控制是核心問題,不斷上漲的原料、生產、運輸、倉儲、運營等成本,對低價模式提出嚴峻的挑戰。

長期策略:自有買手團隊的強化建設是長期發展的必要基礎。在推廣方面,以產品驅動為導向,形象類推廣為輔助,可通過加強個性化附加值及分銷策略來抵御競爭壓力。

時尚款模式

平價競爭,規模化效益,中低價位也屬于同質化產品競爭。但此類賣家相比基本模式的低價競爭更加追求品牌及店鋪視覺上的形象塑造,在消費者感知層面上形成個性化差異,也就是我們經常提到的細分定位與獨特銷售主張,通過賦予獨特形象與認知,實現品牌附加值的提升,從而逐漸提高客單價及利潤空間。可從風格上定位,如韓國時尚,也有從細分品類切入,如牛仔褲品類:“不裸露也性感”。

經營特征:買手制為主,生產外包,平均加價倍率保持在2~4倍不等。此類模式的賣家為數占比最多,也包含大部分傳統女裝品牌,優秀的店鋪均具有良好的流行趨勢把握度與視覺傳播能力。

機會與威脅:受低價模式、成熟國內外品牌、設計師品牌的多方面競爭壓力,但女性求新求變的購物心理、不同文化歸屬與個性化驅同的感性消費特征,使其仍有巨大市場空間。

面臨挑戰:在其他經營環節不存在短板的前提下,個性化的打造是核心問題,目前即便是銷量排名前30的店鋪,在形象傳播上也存在定位模糊的問題,優秀美工、文案、策劃類人才的稀缺是主要發展瓶頸。

長期策略:強化鮮明的品牌個性,以差異化形象驅動同質化產品市場成長;根據自身資源實力,加強自有設計實力,提高以產品款式為驅動的競爭力。

設計師模式

中高價位,利潤率普遍較高,非規模化效益,受流行趨勢影響較小,屬于自有設計師品牌。這類女裝從款式風格上就具有獨特的差異點,成熟的品牌也具有引領流行趨勢的能力,這是女裝發展最具競爭力的模式,但對設計師團隊的整體素質也提出了極高的要求。

經營特征:自有設計師,自有工廠+生產外包,平均加價倍率在3.5倍以上,用戶黏性高。此類模式的淘系賣家較少,但隨著原創意識及優秀設計師的加入,無疑將更豐富淘寶女裝市場業態。

發展優勢:淘寶龐大的用戶數作為基石,聚合不同消費形態的消費群體,風格款式與形象內涵兼備的個性化競爭優勢,伴隨著自身市場的積累,將獲得越來越高的溢價空間,這種經營模式的賣家在淘寶女裝類目發展中,是“小而美”的完美寫照。

面臨挑戰:處于發展期的設計師品牌,在品類組合上,需要兼顧一定基礎的暢銷款比例,用以維系穩定的效益增長,這與個性化的打造是一種矛盾關系。

長期策略:通過對流行時尚元素的融匯,解決處于發展階段來自大眾流行的規模化競爭壓力,通過經營不同細分定位的店鋪,實現持續發展的最大化收益。

三類模式的發展關系

按照基礎類—時尚款類—設計師定制類這樣的順序,客單價是逐次提高的,這是我們針對女裝整個類目梳理出的三種模式的大體特征,當然也存在原創設計師品牌客單價很低,走同質化產品差異化形象路線的賣家客單價超高的個案。較高客單價可以保證一定加價倍率和利潤空間,但衡量一個賣家是否生存健康,還要從利潤率、產銷能力、經營成本三個核心點綜合來看。這些涉及到對行業經驗的把握和賣家經營成本的管理與控制,每個賣家面臨的問題不盡相同,所以單純論客單價高低難免有些生硬,其實最重要的一點就是收支平衡。如果在相同起步點、相同團隊能力、相同供應鏈基礎和成本支出的假設條件下,想要實現突破或升級競爭力的唯一途徑就是個性化發展,不是在款式開發上就是在形象打造上。

女裝行業供應鏈體系在傳統線下已沉淀多年,整個鏈條各節點呈現成熟和透明化的特點,但不同之處在于前文提到的淘品牌女裝供應鏈的靈活性,還有就是對于淘寶這個特有市場消費形態的認識更優于傳統品牌。比如同期產銷比來說,優秀淘品牌可以做到95%以上,而傳統品牌憑借線下經驗和營銷計劃性見長的優勢可以做到82%以上。但隨著涉足淘寶時間的推移,傳統品牌和淘品牌所具備的經驗將會更加融合,相互取長補短。

營銷策略不同

三種發展模式的營銷策略不同,所支撐其發展的整個經營體系,在各環節上也略有差異。如果針對供應鏈體系,大體可分為兩個類型,一是設計師為主導的體系,二是買手主導。其他環節的不同主要體現在對于品質、成本、效率三個方面的優化調整,我們用五分制作為量化衡量,對比三類模式的各自側重點。

以基本模式的低價競爭展開來講,買手能力意味著相對其他兩種模式自主設計能力要求相對低,但并不代表對流行趨勢的把握度方面專業能力的缺失,反而“款多量少”的快速規模化效益下的必備行業經驗是生存的前提條件;在成本控制上,低價商品的消費心理決定對產品質量要求相對較低,所以在低價競爭模式中可從品質上降低采購和生產成本,并提高快速響應速度;在品牌形象塑造方面,基本模式比其他兩類模式采用的方式不同,更側重于產品性價比作為吸引力,是形象認知的自然養成,而非主動式推送特定形象個性。如同提到成都小吃、沙縣小吃,沒有做過任何宣傳,經過長時間的經營,在消費者心里自然有一個明確的消費區隔。而其他兩種模式形象塑造的重要性就不再贅述。

值得強調的是,一招鮮、三板斧的時代已經過去,在如今愈加高度競爭的環境下,以“人”為核心的運營能力必須均衡到各方面細節,任何一種短板勢必造成整體的巨大影響,以至于被市場淘汰。以客服詢單轉化率這個很細小的事例來說,在精細化運營的層面上各個賣家就存在37%~60%的懸殊差距。假設同等的條件下,每天進店人數相同,但銷售結果卻大相徑庭,月度、年度累計下去,就是成敗與否的結論。可見精細化運營是體現在各細化方面,每個細小的運營差異,就會導致整體發展上的巨大差距。

推廣思路總結

流量的雙重屬性大家都很清楚,做流量是做商業流量逐漸轉化自然流量的過程,長期發展的賣家必須要有流量持續性積累意識,在這里再統一梳理一下。

無論何種經營模式,店鋪流量都是遵循這種規律,都需要各方面的沉淀轉化為自主訪問、主動搜索而來的用戶黏性,最終促使重復購買用戶的不斷積累。對于剛起步的店鋪必定要用商業流量打開局面,發展過程中的店鋪不可缺少利用商業流量不斷彌補流失的用戶黏性,在整體流量的使用結構上,以促銷為主的產品類廣告和提升形象的品牌廣告是并重的關系,只不過在基本類的低價競爭模式,其產品廣告引流的比重相對高于其他兩種模式。

篇3

[關鍵詞]玉米;出苗不齊;解決辦法

瀘定縣位于甘孜州東南邊沿,地處青藏高原向四川盆地過渡地帶,是典型的高山峽谷區,以山坡地為主,自然條件差,經濟落后,生產力水平低。但玉米是瀘定縣的重要糧食作物之一,歷年種植面積占糧食播種面積的45%左右,占糧食總產的40%左右。現對瀘定縣玉米生產存在的問題及對策作一點探討。

一、播種后出苗不整齊的原因分析

1.墑情不足,導致出苗不齊

直播后,因土壤墑情差蓋肥過多,蓋土過厚,再加天氣干燥降雨少,是第一重要原因,也是最普遍最容易發生的問題。

2.雜交品種的不足之處所致

因為目前生產上使用的玉米種多是雜交種,且多為單雜交種,單雜交種一般均是由兩個自交系雜交而成。而自交系本身又是經過多年自交純化選育而成的,雜交種就具有籽粒小,生活力弱,抗逆性差,頂土能力弱等不足。雖然經過雜交。具有雜交優勢,但仍表現出種子籽粒小,前期生長勢弱,需要精細管理,才能達到苗全苗壯,只要能保證其順利全苗,整個生長期間不遇嚴重自然災害和人為損害,增產的把握毫無疑問。

3.種子播種深度不一致或者過深

地膜覆蓋,肥球育苗,出苗不齊的原因。地膜覆蓋出苗不齊的原因,是播種過深,施用農家肥較多,蓋土過厚,放苗不及時而造成。

4.肥球育苗方法不當

肥球育苗出苗不齊的原因是在團好肥球或做好方格后,直接把玉米種放入肥團之中,未先打孔就播種,蓋上膜后,又未及時噴水,肥團一旦缺水,就會收縮,從而把種子緊緊地夾在肥球之中,種子萌動時不能翻身,未正常的發芽,出苗造成困難,而產生悶種,盤芽。

二、解決方法

1.用地膜全覆蓋

首先在播種前,應視土壤墑情整地,整地時就應先把農家肥施下,最后采用犁溝深施,然后打廂蓋膜后再用木棒打孔播種,孔深1~2寸,播種3~4粒,最后細土蓋孔。

采用肥球或肥團育苗,首先應將育苗苗床灌注水分,捏肥球應捏成湯圓形狀,必須留下插種孔,方格育苗也是如此,嚴禁把玉米種直接放入肥球或肥團上,以免產生夾種現象,播種后,蓋土1cm的細土,然后再均勻地噴水后,再覆蓋薄膜,再均勻地噴灑一次促苗保墑水,一般7d左右就應出齊苗子。如7d后還未出苗,應立即再作一次育苗工作,以免缺苗。玉米齊苗后隨時注意天氣變化,如遇晴天,應將苗床兩頭的薄膜揭起,通風避免高溫燒苗,太陽落上后及時蓋膜。如遇陰雨天氣,應檢查苗床薄膜是否蓋好,以防大風吹翻薄膜,而產生凍害死苗。

肥球(團)育苗苗床長度不應超過15米以上,一般以10~12米最好,苗床過長遇到晴天,易產生通風不良而燒苗現象。

2.選用雜交良種

雜交種具有較強地增產優勢,實踐證明雜交玉米是糧食增產的主要基礎,今年我鄉推廣的雜交玉米組合主要是川單系列、雅玉系列、畢單系列等,可因地制宜地選用雜交玉米種。但任何一個優良種子都有一定的使用期限,長期使用一個品種,很容易遭受病蟲危害,降低增產能力。一般一個品種在同一塊地最多能種植3~5年。

3.選用地膜

玉米地膜覆蓋應選用厚度為0.006~0.008mm,寬度為700~800mm的地膜。在低溫寡照,多雨高濕地區,可采用0.005~0.007mm,寬度為600mm的地膜,而在農田雜草較多的地區,可選用厚度為0.008~0.01mm的地膜。種植玉米提倡以寬窄行為宜,寬行以80~lOOcm,窄行40~50cm,開箱起壟時將應施用的農家肥最好集中施于窄行之中心,建議犁開溝施肥后,蓋土起壟,推平廂后,撿凈雜草,蓋平蓋緊地膜,土壤含水量要求到達田間持水量的60%~70%,放苗或移栽后,必須細土蓋嚴破膜口。

4.積極推廣化學除草

在玉米播種后或起壟后,蓋膜前,用旱地化學除草劑均勻噴霧,用藥量必須按照各種除草劑使用說明,嚴格準確均勻用藥,以免產生藥害。

5.科學施肥

需畝施農家肥2000kg以上,尿素30kg,磷肥15kg。施肥方法應遵循前輕后重的原則,做到以底肥為主,追肥則10~15kg尿素在玉米喇叭口期打孔深施,施后在孔口蓋上細肥,以免肥份揮發,散失。

6.合理密植

一般葉片平層型高桿品種,每畝應3000~3500株;葉片緊湊直立型品種應達到4000~4500株。

篇4

    原告:王冬水,男,1972年3月1日出生,漢族,住天津市河北區小樹林何莊里26號。

    被告: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區分局。

    法定代表人:趙明義,局長。

    1995年2月22日夜,原告的工作單位益民食品廠保險柜被竊,丟失現金人民幣17000元,被告于2月27日將原告收容審查。經調查,案發時間,原告在自己家中沒有外出,不存在作案的可能,但被告沒有將原告釋放,而且將原告的公民身份證、求職證及一雙皮鞋扣留。4月25日原告被解除收審。釋放后,原告幾經與被告聯系索要被扣留物品,始終未能歸還。此外,在案發前的二月份,原告與其他三人買賣摩托車,被告借此向原告罰款人民幣6000元。故此,原告于5月29日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起訴。原告訴稱:益民食品廠被竊之事缺乏認定是原告所為的證據。買賣摩托車罰款6000元不當。此外,被告扣留原告的公民身份證、求職證、一雙皮鞋應予歸還。并要求賠償收審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

    被告收到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送達的起訴狀后,沒有答辯。

    「審判

    訴訟中,被告對收容審查原告的事實沒有提供任何證據,但提交了1995年9月14日作出的《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區分局關于撤銷王冬水收容審查及追繳非法所得的決定》,決定中提到:“1995年2月27日,公安河北分局以‘投機倒把結伙犯罪嫌疑’為由,對王冬水予以收容審查,同年4月25日解除收審,并追繳非法所得6000元。經審查,決定撤銷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區分局第126號收容審查決定及對王冬水追繳非法所得。”被告同時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遞交了原告與被告就賠償問題簽訂的協議書。協議書就被告向原告的賠償問題達成如下一致意見:“王冬水同意對其受到的經濟損失協議解決;公安河北分局返還扣押王冬水的身份證、求職證、記錄本、初中畢業證明信及一雙皮鞋;河北分局退還沒收王冬水的‘非法所得’6000元;河北分局賠償王冬水被收審期間造成的經濟損失870元”。協議書有雙方當事人簽字蓋章。此后,原告向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遞交了撤訴書。

    撤訴申請的理由是:“現被告已撤銷對我的收審和罰款決定,并且與分局簽訂協議,分局已按協議執行,所以,我自愿要求撤訴。”

    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1.被告對原告的收容審查錯誤屬實。1995年2月27日被告對原告予以收審,并于同年4月25日因證據不足予以解除收容審查。訴訟中,又于1995年9月14日以津公北載復字(95)第1號決定書,決定撤銷對原告收容審查決定。2.被告對原告投機倒把追繳6000元非法所得沒有任何證據。被告雖然在1995年4月25日解除對原告收容審查,但沒有確認追繳非法所得6000元是錯誤的。訴訟中,被告在津公北法裁復字(95)第1號決定中,撤銷了追繳非法所得的決定,并在賠償協議書中明確表示退還。3.其他證件、物品等已退還。4.被告錯誤收容審查原告兩個月,賠償870元亦屬合法。

    根據以上事實,天津市河北區人民法院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五十一條和第六十七條第一、二款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條第(一)、(二)項規定,于1995年11月18日作出裁定:

    準予原告撤回起訴。

    「評析

    1.本案原告可以與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行政賠償。被告于1995年2月27日對原告收容審查,4月25日解除收審,原告于5月29日起訴,所提起的行政訴訟應予成立。因為,“解除收審”只意味著停止了收容審查,而對收容審查是否正確沒有結論,人民法院對此有審理的實際意義。被告扣押原告的證件財物等不予歸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可以與行政訴訟一并提出行政賠償。

篇5

關鍵詞:絕緣子;燒傷;預防措施;對策

中圖分類號:U412文獻標識碼: A

引言

目前,根據調查和查閱有關資料發現,高速鐵路牽引供電接觸網設備絕緣子閃絡(污閃、霧污)、外力破壞等各類原因引起,造成絕緣子燒傷、損壞的事件年年發生。本文以京津城際鐵路為例,自開通以來,對不同類型絕緣子發生燒傷(破損)事件,進行歸納、總結分析。從實踐中,總結絕緣子燒傷(破損)的原因,及時有效的制定預防措施,防止發生重大設備故障,提高接觸網牽引供電設備的供電質量,供其他高速鐵路接觸網運營管理工作參考、借鑒。

1.京津城際鐵路概況

京津城際高速鐵路是我國正式投入運營的第一條高速鐵路,設計時速為350km/h的高標準、全封閉、全立交公交化運行線路;全線采用AT供電方式;所有列車,均采用“和諧號”CRH3動力分散4動4拖單列動車組(每列動車8編組),列車最小追蹤列車間距為3min。京津城際鐵路的開通運營,大大縮短了北京、天津兩地旅客的出行時間,方便了兩地人員往來和經濟交流,成為兩地經濟發展的“引擎”。

2、京津城際鐵路接觸網設備絕緣子概況

根據設計要求,京津城際鐵路全線接觸網設備絕緣子,大致分為4類。1.棒式腕臂絕緣子(X、P);2.AF線懸棒式絕緣子;3.懸式杵頭絕緣子(4片一組);4.等徑(非等徑)復合硅橡膠絕緣子,分別安裝在不同部位。

2.1、按材質分類

京津城際鐵路設計安裝4種類型絕緣子,共計20670處。按材質可劃分為兩大類,第一類:瓷式絕緣子18110處,占總數的87.6%;第二類: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2560處,占總數的12.3%,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占絕緣子總數的近1/8。

2.2、瓷式絕緣子分類

京津城際鐵路全線瓷式絕緣子主要分三大類:第一類:棒式腕臂絕緣子;第二類:AF線對錨懸式串型絕緣子;第三類:AF線懸棒式絕緣子;分別安裝在腕臂(P、X)、AF線對錨和AF線連接處。

表1瓷 式 絕 緣 子 統 計 表

號 絕緣子類型 安裝位置 型號 數量 單位 備注

1 棒型瓷絕緣子 腕臂 55和70型 12908 個 重污型棒式絕緣子

2 懸棒瓷絕緣子 AF線 QBJX/25/70E 4808 個

3 懸串瓷絕緣子 AF線對錨 杵頭型 394 串 4片一串

2.3、復合硅橡膠絕緣子分類

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分為同等徑和不同等徑絕緣子,同等徑絕緣子一般安裝在區間正線及側線中錨、補償落錨處。不同等徑絕緣子一般安裝在站場中錨和補償落錨處。

表2 輕 型 復 合 硅 橡 膠 絕 緣 子 統 計 表

序號 絕緣子類型 安裝位置 數量 型號(圖號) 備注

1 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 中錨、落錨 1858 8WL3078-1F 等徑

2 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 中錨、落錨 702 FQX-25/100738UH 非等徑

2.4、適用范圍

適用于單相50HZ、25KV交流電氣化鐵路接觸網固定絕緣子。

2.5、技術條件:

表3 瓷 式 絕 緣 子 技 術 指 標

序號 類型 額定電壓(KV) 公稱泄漏距離(mm) 工頻干耐受電壓(kv) 工頻濕耐受電壓(kv) 污穢受電壓 備注

1 腕臂絕絕緣子重污型棒式(55和70型) 25 1400 ≥160 ≥130KV 鹽密度0.3Mg/CM2≥31.5KV

SIEMENS技術規格書

2 AF線懸棒式絕緣子 25 1400 ≥163 ≥89KV 鹽密度0.35Mg/CM2下≥27KV

鐵道部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報告

3、絕緣子閃絡的原因分析及處理措施

3.1、損壞絕緣子統計

京津城際鐵路自08年開通以來,累計更換腕臂棒式絕緣子、AF線懸棒式絕緣子141個,其中更換AF線懸棒式絕緣子126個,占損壞總數的89.36%;腕臂絕緣子15個,占損壞總數的10.63%。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無一損壞記錄。 3.2、損壞絕緣子按類型分布

根據歷年來統計調查數據顯示:燒傷(破損)瓷式絕緣子,主要有兩種,一是棒式腕臂絕緣子;二是AF線懸棒式絕緣子。棒式腕臂絕緣子燒傷(破損)占同類型絕緣子0.1%,燒傷(破損)率較低。AF線懸棒式絕緣子燒傷(損壞)占同類型絕緣子3%。AF線棒式絕緣子損壞率最高。燒傷(破損)的絕緣子主要集中在SICAT HAC[1]的不同區段。

3.3、損壞絕緣子按時間分布

根據歷年統計調查數據顯示:燒傷(破損)瓷式絕緣子,主要集中在每年的6―9月份,正值雷雨季節。線路運營以來,6―9月份累計損壞絕緣子96個,占總數的68%。其中,6、7月份兩個月份的絕緣子損壞率最高,占到全部瓷式(棒式、懸式)絕緣子損壞總數的46.1%,占到損壞總數的近1/2。

3.4、瓷式絕緣子燒傷(破損)原因分析

3.4.1、閃絡與擊穿

(1)“閃絡”是沿絕緣子外表或者絕緣子的上下均壓環之間的空氣間隙的放電現象,閃絡過后,絕緣子又恢復了全部絕緣性能,可能會造成絕緣子局部燒傷。

(2)“擊穿”一般是指通過絕緣子內部發生的貫穿性放電現象,是不可恢復,永久性的破壞。

3.4.2、瓷式絕緣子燒傷(破損)原因

(1)絕緣子臟污:主要表現為清掃周期制定不合理,清掃的周期過長,周圍環境污染嚴重,絕緣子表面覆蓋了較多的導電介質,引起絕緣子表面污閃。可以說,絕緣子污閃放電燒傷是所有電氣化鐵路的一個共性。

(2)受外力碰撞:根據歷年統計數據來看,受外力碰撞損壞的棒式腕臂瓷絕緣子較多,特別是新接管線路初期階段,此現象尤為突出,新線路開通時,應重點對絕緣子進行認真、仔細檢查。

(3)懸棒瓷式絕緣子燒傷(破損)主要有三方面原因:一是,冬季在特定情況下,懸棒式絕緣子融冰引發短路放電故障,造成懸棒式絕緣子燒傷,占燒傷絕緣子總數的15.8%;二是,在大風天氣下,帶金屬性導電材料的異物(如:帶熒光的風箏、遮陽傘等)纏繞到AF懸式絕緣子上,引起放電燒傷絕緣子,占燒傷絕緣子總數的4.8%;三是,雷電(直擊雷或感應雷)、雨夾雪天氣引起懸式棒式絕緣子破損,占總數的79.37%。惡劣天氣是引起瓷式絕緣子燒傷的主要因素(如圖1);

(4)京津城際鐵路地處華北平原,沿線地勢空曠,高架橋占線路全長的90%以上,接觸網離地面平均高度在18m 以上。因此,相對普通鐵路而言,高速鐵路接觸網遭受雷擊的概率大大增加。

(5)京津城際鐵路現有懸棒式絕緣子爬距為1400mm,干弧距離為338mm,其耐雷水平較低,干弧距離小,容易發生污閃和霧閃,降低了接觸網運行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圖1

3.5、絕緣子燒傷(破損)預防措施

3.5.1、嚴格按照絕緣子清掃周期,提前動手、提前制定清掃計劃、提前制定清掃方案,結合高速鐵路線路特點,積極采用科學有效的方法和方式(如:小型水沖設備)開展絕緣子清掃。

3.5.2、將沿線周邊環境納入動態管理,定期對線路周邊重型機械廠、污染嚴重的廠礦、企業登記造冊,及時準確掌握并更新污染區段絕緣子數量。

3.5.3、充分利用科學儀器的檢測數據,準確分析絕緣子復鹽密度值,根據大氣污染程度等級,確定不同等級的污染區段,為開展春融和秋節兩個季節的絕緣清掃工作供參考依據。

3.5.4、加強對上跨建筑物積雪的清掃和AF線肩架上鳥巢的清理工作,防止融冰和鳥巢落物短接絕緣子,對頻繁出現鳥窩的肩架處,安裝驅鳥器,防患于未然。

3.5.5、根據歷年絕緣子損壞統計記錄,輕型復合絕緣子損壞率較低,其在惡劣天氣下,防污閃、霧閃效率較好,擴大復合絕緣子的使用面,勢必可以降低絕緣子損壞率,大大降低因絕緣子污閃、霧閃引起的跳閘。

3.5.6、針對損壞較為頻繁的懸棒式絕緣子,改瓷式絕緣子為抗污能力強,防污閃和霧閃能力強的輕型復合硅橡膠絕緣子,可以大大提高接觸網運行的可靠性。

3.5.7、鑒于瓷式絕緣子(懸式、棒式)易碎、干弧距離短,應適當增加絕緣子的爬電距離和干弧距離,提高絕緣子的抗污和抗霧能力。

4、結束語

如何預防高速電氣化鐵路接觸網設備絕緣子霧閃、污閃等問題,減少因絕緣子閃絡引起的跳閘和絕緣子燒傷(破損)。應結合實際情況、實際特點和設備運行規律,從設備質量、絕緣子材質、絕緣子性能指標參數、線路運營環境對絕緣子的影響等多個方面,綜合分析和論證,有針對性的采取預防措施,才能提高設備供電質量和運行。

參考文獻

[1] SICAT HAC軌道速度350KM/h.

[2] 歐州電工電子標準委員會.電氣化鐵道接觸網設計、施工及驗收標準.

篇6

【關鍵詞】處分 程序 制度

完善的高校處分學生程序,既是保證高校處分權正確、有效行使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學生各項合法權益的必要措施。當前,高校處分學生的程序在處分依據與具體操作中都存在諸多不足。

學生參與制度

參與制度是指高校在設計處分學生的程序時應規定,學生可以參加高校內部處分依據的制定,并參與處分過程。學生參與處分的范圍及方式有二:一是參與學校內部處分依據的制定。高校應當允許學生參與討論制定與自己密切相關的校規校紀,這樣既可集思廣益,又能使這些規則更易得到學生的理解和自覺遵守。二是學生參與高校處分決定的整個過程,尤其是受處分學生。具體而言,從處分的立案開始就應通知受處分的學生,通過調查取證所掌握的事實要向受處分學生核實,聽其陳述,在此基礎上做出的處分決定要告知處分的事實和理由,并聽取學生的申辯等等。

聽證制度

我國教育法律規范并未規定高校處分程序中的聽證制度,但筆者建議引入。首先,聽證的內涵是“聽取當事人的意見”。 引入聽證制度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聽證的實質是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這有利于高校在進一步查明學生違紀事實的情況下做出更為合法公正的處分決定;二是,“由于高校對學生的紀律處分,是對學生在校情況的一種較嚴重的不利評價,或者直接決定資格的存在與否,或者間接影響其既得利益與未來發展,因此參照司法程序建立高校違紀學生處分的聽證制度,使其充分發揮排除恣意、優化選擇、疏導不滿、強化服從等功能是十分必要的。”①

但是,對高校處分中聽證程序的適用應有所限制。聽證主要適用于關系學生一生命運和前途的重大處分事項上,即記過、留校察看和開除學籍三種處分方式上。另外,為提高處分效率,可將高校處分的聽證規定為應申請的聽證。

申訴制度

高校學生申訴制度是指學生對學校給予的各類處分不服,而向學生申訴委員會提出申訴的制度。健全申訴制度,應主要從以下三方面著手:

第一,完善申訴處理的程序,增強申訴處理過程的透明度。高校在落實學生申訴制度的時候,應建立切實可行的公正申訴程序,使申訴處理委員會的工作有章可循,避免其盲目性、隨意性;同時,在申訴程序中注入增加透明度的內容。

第二,擴大申訴處理委員會的權限。當前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只有維持學校處分的權力,這直接限制了其職能的發揮。因此,學校應下放權力,保證其申訴處理決定的公正性。

第三,建立學生申訴后的救濟渠道。目前的教育法律規定申訴是學生對高校處分不服的唯一救濟渠道。但申訴制度是學校或教育行政部門解決教育糾紛的一種內部方式。這種自己裁判自己的方式難以保證結果的公正性。因此,賦予學生對高校處分申訴后不服而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是完全必要的。

處分決定的送達制度

高校處分決定書的送達是高校處分決定生效的必要條件。但現實中,有的學生本人在學校,但處分決定卻不直接送交學生,而采用公示或者請系部轉告的方式送達處分決定,甚至根本就不送達,如“田永案”。②這就直接導致了處分決定法律效力的缺失。

當然,如果學生拒不簽收,也可適用留置送達;在學生下落不明或者拒不返校的特殊情況下,還可相應采用公告送達或郵寄送達。另外,基于高校處分決定對學生家庭和學生發展的重大影響,學校的處分決定還應通知學生父母或監護人。(作者為四川西昌學院社科系副教授)

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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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思想政治教育;法制教育;學生處分程序;大學生

中圖分類號:G47 文獻標志碼:A 文章編號:1002-2589(2013)20-0307-02

在經濟全球化、社會大變遷、文化大繁榮所引出的社會關系深刻變革面前,歷經長年堅持不懈的努力與探尋,在教育的法制化建設方面我國已經有了長足進步。逐步向發達國家靠攏的目標,使我國基本形成了教育法的框架和體系,與此同時教育法的司法化也逐步深入,良好的法制環境正在生成之中。高校學生的違紀處分程序問題事關學校和學生的權益,初見端倪的法制教育建設又面臨更為嚴峻的挑戰,完善程序正當化迫在眉睫。

一、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問題的提出

根據相關立法和學校本身的管理規定以及制度,學生違反規范性文件中的相關要件,校方依其情節輕重,可對學生行為做出違紀處分。以教育管理者為身份的高校,對于違反學校管理規定和相關立法的在校生做出的制裁,我們稱之為學生違紀處分。國家賦予高校一定的裁量權來管理在校學生,這種行為的作出也是對裁量權的一種限制。2005年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3條要求,以下五種違紀處分的種類在規定中明確指出為:警告;嚴重警告;記過;留校察看;開除學籍。

諸多規定中程序性規定較少,實體性內容規定偏多。重實體、輕程序,這一顧此失彼的問題,正如程序性規范從我國的《高等教育法》中很難找到。2005年教育部頒發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一共有69個條文,其中勉強可以算得上是程序性規定得只有6條。依據明確、證據充分、程序正當、在定性準確的情況下做出合理適當的處分,在第55條中已做出明確規定。我國高等教育法規第一次引入程序正當的概念,正是從此開始,它有利于減少高校自由裁量權行使的隨意性,有助于高校處分學生的公平公正性,保障學生的合法權益。

對違紀學生進行處分問題,環環相扣,主要經過以下三個階段:調查取證――決定送達――事后救濟。在這三個環節當中,每一個環節學校都必須認真應對。在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情況下,任何一個環階段出現了問題,它都會對整體的結果產生不利影響。因此對于相關規范性文件的規定的嚴苛執行,才能使得處分結果的合理與公正,保障法律關系中主體的合法權益。

二、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序之學理分析

(一)從調查取證視角分析

大多規范性文件偏重事后處罰規定,忽視事前調查取證。在對高校學生違紀行為進行調查取證的程序中,并沒有詳細規定學生的何種行為應由什么部門進行調查取證。學院方面,主要掌管在校學生如考試作弊等方面的調查取證。學生違紀行為的多樣性,使得負責調查取證的部門和單位也應有所不同。如果學生參加了重大違法亂紀活動,那必定要動用學校的保衛部門,情節嚴重者,甚至還需當地警方出面調查。這充分體現了在調查取證過程中的分工合作原則。只有在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相關部門調查清楚的情況下,才能啟動下一個環節并實施。

(二)從決定送達視角分析

處分結果的送達方式考慮欠妥,存在不合理之處。學校對學生做出的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并送交本人,這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58條明確做出的指示。根據現實的具體情況,只是簡單說明送達規定,沒有具體的過程解釋,“公告送達”這一在訴訟法里出現的名詞,便被很多地方和高校將其合理細化地寫入規范性文件。“公告送達”的實行對象主要針對:不在學校的學生,學生拒絕簽收送達報告,因見不到本人而無法送達的情況。本著教育為主,懲戒為輔的理念,應該按照處分方式的分類,來規定“公告送達”適用情形:對于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可以考慮采用公告送達的方式,因其已不在校學習。剩下的四種處分方式,不建議采用公告送達。

(三)從事后救濟視角分析

違紀學生的事后救濟程序缺乏,導致學生的權益不能得到有效保障。訴訟方式、行政方式,仲裁和調節方式是幫助學生的法律救濟手段:一般作為最后的救濟方式出現的是其中的訴訟方式。運用最為廣泛的是行政方式,它主要包括行政申訴、行政復議和賠償等。對于學生事后救濟,行政申訴中的學生申訴制度是最為核心的使用方式。《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指出,學校成立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以下申訴:違規、違紀的處分,對取消入學資格或者退學的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包括:校方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師生代表。5個工作日,是學生向學校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起書面申訴的期限,它從接到校方出具的處分決定書之日算起。過于抽象和概括并且缺乏相應配套機制,使寫入高校規范性文件中的學生申訴制度難以實施,因此本文以分析完善校內學生申訴制度為主,展開對高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序的討論。

三、高等學校學生違紀處分程序問題之思考

(一)調查取證方面

調查取證的職能部門。專門的職能部門應完成高校學生處分調查取證的工作,最后做出處分決定的部門應與調查取證部門相分離。學生處應對學生日常行為管理和思想品德教育方面進行調查;教務處、研究生院、繼續教育學院應分別對學生的學習及考風考紀方面進行調查;保衛處應對涉及治安及違法犯罪的行為進行調查。學生所屬各個院系主管學生工作的領導及輔導員、班主任應予以積極合作、協助調查。如學生行為惡劣,已構成犯罪,則應交公安部門予以調查,學校同時展開相關配合。

調查取證工作的開展。高校應當依法、及時、客觀、公正、全面的搜集證據,展開調查。法律依據是事實證據的前提基礎,它們相輔相成;收集不利的客觀事實證據,也要搜集對受處分學生有利的或者能減輕其受處分程度的證據,證據的調查收集離不開這兩個方面。

調查取證工作的完成。在保證證明違紀事件發生經過證據的真實性,查明違紀事實后,還要使得最后的處分行為必須有章可循,有法可依。這就需要明確違紀行為所適應的法律法規和校規校紀等規范性文件。如果在調查取證環節,發現違紀學生的“違紀行為”在事實上不存在,或者只是輕微觸犯相關法律規定,應及時上報相關主管部門,終止后續程序。視情況而定,沒有必要給予處分時,對違紀學生進行思想教育即可。

(二)決定送達方面

1.合理期限內送達處分決定書

對于送達的合理期限,《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并沒有明確指出,因此可以參照《行政處罰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對于可以當場進行交付學生處分決定的,應當場交付給被處分學生;對于不能當場交付的,校方應當在7日內將處分決定書送達被處分學生。一定的法律效果在處分決定一經送達便產生,被處分學生要履行處分決定里的內容,秉承著權利與義務的統一,學生提起校內申訴的期限應從處分決定書送達之日算起。

2.處分決定書包括的內容要全面

處分決定書應由以下事項構成:校方認定學生違反相關法律條規的事實行為;基本資料包括被處分學生的專業、學號、姓名等;適用相應處分的理由和法律依據;被處分學生應享有的權利,如申訴權及其期限。高校在做出對學生的處分決定后,應當制作處分決定書,這是法定的程序。

3.送達方式要符合規范

正式的書面形式是送達一般應采取的方式,口頭告知不能視為已經向被處分學生送達。如被處分學生本人不在,與其同住的成年家屬可以簽收。如被處分學生和同住的成年家屬都拒絕簽收時,視為送達的情況應滿足以下條件:送達人、見證人都在場,事實情況明確。處分決定書留在受處分學生的收發室或住所,送達回執上面注明拒收事由,相關人員蓋章或簽字,以及落款日期。如被處分學生下落不明或者通過其他方式無法送達的,可以公告送達。自公告發出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

(三)事后救濟方面

1.學生申訴制度的范圍與受理機關

依據我國《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的相關規定,提起申訴的內容和對象包括如下方面:對于高校給予的處分,學生不服;學生對學校侵犯其合法人身權、財產權以及受教育權的行為;學生對于學校或者教師侵犯其知識產權的行為;學生對教師侵犯其合法權利的行為,包括其人身權和財產權。以上范圍均可受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學生申訴制度的受理機關,旨在保障學生合法權益,保證學校管理的客觀公正。

2.申訴處理委員會的人員構成和法律責任

《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0條規定,學校成立的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受理學生以下申訴:違規、違紀的處分,對取消入學資格或者退學的處理。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組成結構包括:校方負責人、職能部門負責人、師生代表等。還有一些學校為了保證申訴公正,在申訴處理委員會中加入執業律師的名額。在處理申訴案件時,若違背法定程序,沒有遵循有法必依,執法必嚴的原則,執行相關法律規范,申訴處理委員會人員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而這也正是《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急需完善與改進的內容。

3.申訴處理的程序化制度

學生申訴處理的程序化制度主要經由三環節,申訴申請――申訴的受理與審理――申訴決定。依據《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第62條明確指出,學生提起申訴,得出復查結論并告知本人,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要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算起。需要改變原決定的,校方需要重新慎重處理,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進行事項提交。為了被處分學生的受教育權更好地得到保障,在學生提出申訴后,在學校做出復查決定前,對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決定,申訴處理委員會應當停止執行。同時賦予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原決定的變更和撤銷權,使其真正成為擁有撤銷權和變更權的獨立機構,增強其復查決定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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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鍵詞:高校;紀律處分;問題;對策

中圖分類號:G641 文獻標識碼:A 文章編號:1002-4107(2013)02-0074-02

孟德斯鳩用“教育的法律是我們最先接受的法律”、“因為這些法律準備我們做公民”來闡釋法律在教育領

域的重要作用[1]。自1998年“田永狀告北京科技大學”一案起,由學生紀律處分引發的受教育權糾紛開始進入到行政訴訟領域。沈陽師范大學馬煥靈、浙江教育學院李春玲對2001年―2004年間由高校紀律處分引發的高校訴訟案件進行的不完全統計達32例,涉及北京、上海等24個城市[2]。學校與學生發生糾紛的直接原因,一是對紀律處分的結果不滿意,認為紀律處分不符合相關制度或者制度本身超越了法律的界限;二是對紀律處分的程序有異議,主要集中在處理過程中沒有給予學生必要的知情權、申辯權及申訴權。寧波大學張小芳調查顯示,有60.44%的學生認為“學校公開聽證并作出處罰建議”被學校疏漏;12.97%和15.16%的學生認為學校疏漏“學校告知義務”和“學生申訴”程序[3]。高校與學生因紀律處分發生糾紛受到社會的廣泛關注,成為促進高校依法管理、保護學生合法權益的外在動力。

一、學生紀律處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

2005年頒布的《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

下簡稱《規定》)在保護學生權益方面作了完善,但各高校實際的執行情況不盡相同。對高校學生處分工作的現狀和一系列學生狀告學校的案例進行分析發現,目前高校學生紀律處分存在的問題集中在以下方面。

(一)學生紀律處分的主體不明確

作為上位法的《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明確指出學生紀律處分決定的主體必須是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同時也要求規章制度的制定、審核要由學校組織實施。但作為下位法的《規定》并未在學校處分的決定和執行層面上作出具體解釋和規定,因而各高校的具體執行情況也各不相同:一是有的學校內部機構擅自制定涉及學生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并以此為依據對學生進行紀律處分,造成“制度違法”;二是有的學校對學生處理過程中沒有遵循或部分遵循正當、規范的處分程序,造成“程序違法”。

(二)學生紀律處分的程序不當

美國行政法權威曾指出“正義的內涵極大部分是關于程序的正義”[4]。而我國的法律傳統是“重實體,輕程序”,這一點在高校學生處分工作中表現得尤為突出。

1.制度的制定過程中應充分聽取學生(代表)的意見,制度實施前應對學生進行充分的告知,但目前很多學校忽略這個環節。

2.學校在對學生作出處分決定之前,應當聽取學生或者其人的陳述和申辯,并對學生的陳述和申辯進行復核,這一環節在學生處分工作中經常被忽略。

3.高校學生紀律處分后的送達程序不健全、不規

范,存在未送達或送達不及時、未明確告知處分影響和救濟途徑的問題。

(三)學生法律救濟渠道的保障乏力

《規定》增設了學生對處分享有陳述權、申辯權和申訴權的規定,體現了高校學生管理“無救濟就無權利”的法治思想,將學校管理的自由裁量權限定在一定的范圍之內[5],對于保護學生的合法權益具有重大意義。但從目前實施情況來看還存在一定問題。

1.法律救濟途徑不充分、銜接不暢。校內申訴是行政申訴制度的前置程序,但《規定》中并未對校內申訴的法律性質,以及校內申訴失效甚至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的申訴失效后是否可以繼續申請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等予以明確,這些都是在實際操作必須解決而實際上沒有解決的問題。

2.校內法律救濟途徑的公正性難以保證。校內申訴是一種內部糾錯機制,起主導作用的是學校和整個教育系統,在沒有外部力量介入的情況下很難保證其公正性。此外,目前在學生申訴委員會的人員構成、組織形式、運作機制等方面沒有明確的規定和標準,各高校的認識和理解也不盡相同,因此,實際效果差強人意。

二、解決學生紀律處分問題的對策

(一)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

在學生處分的工作中,應堅持“育人為本、德育為先”的原則。一方面,注重程序的教育功能,在程序上充分尊重學生的合法權利,允許學生陳述和申辯,通過正當、規范、嚴肅的處分程序,使學生充分感受處理的嚴肅性和規范性,從而增強其內心的懲戒感受,為進一步的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礎;另一方面,要配合有針對性的思想教育工作,使學生感受到溫暖,從思想上真正認識錯誤,從而達到處分工作效果的最大化。

(二)明確學生處分的主體

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是法律授權的必要條件,不具有法人資格的學校就不具有獨立行使對學生進行處分的資格。所以,高校在制定校內學生管理制度時必須清晰地認識到制度制定的主體是學校,要強化主體意識,加強對各職能部門和二級學院的監督,使其不能隨意地制定學生管理制度,特別是對學生切身利益造成損害的制度。此外,學校是對學生實施處分的決定主體和表達主體,內部機構只具有處分的“建議權”和“執行權”,但不具備處分“決定權”和處分“表達權”,對于學生處分的具體行為(《處分決定書》)在最終表達上必須以學校的名義出現。

(三)保證學生處分程序的合法性

美國聯邦最高法院大法官威廉姆?道格拉斯指出:“權利法案的大多數規定都是程序性條款。這一事實絕不是無意義的。正是程序決定了法治與恣意的人治之間的基本區別”。

1.保證高校學生管理規章制度的合法性。一是增強程序制定的民主性和參與性,聽取學生、法律專家及多方面的意見。在制定管理制度的過程中要充分聽取學生和法律專家的意見,吸收其中的合理成分,把學生的想法、法律專家的意見與實際的學生教育管理工作相結合,制定出既滿足學生管理的需要,又充分考慮學生合法權益、具有可操作性的管理制度。二是高校學生處分的相關規章制度只有在向學生公布后才具有普遍的約束力。為保障學生對學生處分相關規定的知情權,高校要通過校園網宣傳、發放學生手冊、組織校規校紀教育活動等,對學生處分規章制度進行宣傳,使學生明確自身的行為準則和一旦違反將面臨的后果。

2.保障處分前學生的陳述權、申辯權。為了全面了解學生的違紀事實,作出恰當的處理,同時維護學生的合法利益,給予學生處分前,學校應指定專人與學生或其人談話,告知校方認定的該生違紀事實、處分理由和依據、擬給予的處分、處分過程中學生享有的權利等,并聽取學生或其人對此有無補充或異議。學生的陳述、申辯要及時處理,事實和定性確有偏差的,應予復查和補證或重新取證,之后方可作出處分決定。

3.全面、規范地履行處分后的告知義務。受處分學生的知曉處分情況是法律規定其享有的一項權利,學校應當在作出處分決定后及時填寫《學生處分送達通知書》,通知書中詳細填寫處分及其原因、依據、后果以及學生享有的申訴權等內容,指定專人將《學生處分決定書》和《學生處分送達通知書》送交受處分的學生或其人,同時為學生指明若有異議的救濟途徑。

(三)完善學生權益的救濟途徑

英國法學家韋德(H.W.R.Wade)認為“權利依賴于救濟”[6]、“沒有救濟的權利就不是真正的權利”[7]。由此可見,權利救濟對于維護學生的合法權益,依法監督高校權力行使的意義。

1.完善救濟途徑(見圖1)。明確《規定》中申訴范圍以外的權利受到侵害時可直接提起行政復議-行政訴訟(圖1中虛線1);明確當學校對學生的申訴請求不作為時,可向省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訴(圖1中虛線2);明確當省級教育主管機關對學生申訴請求不作為或有異議時時,可向提起行政復議,乃至行政訴訟。(圖1中虛線3、4)。

2.進一步完善高校內部申訴機構。要細化申訴機構的人員組成,擴大學生的參與,加大參與度。要求學校制定詳細的申訴制度、申訴程序、要求和工作流程,建立校內申訴、行政申訴、行政復議、行政訴訟之間的銜接,保證學生在進入司法訴訟之間能夠窮盡所有可能的救濟途徑。

3.加強學生管理工作者以及學生的法律意識。學生管理工作者要從促進學生管理的法治化,提高工作效果和工作效率的角度正確認識權益救濟工作。要使學生從維護自身權益出發,正確認識權利救濟的嚴肅性和公正性,正確分析自身存在的問題和錯誤,在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同時做到遵紀守法。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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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馬煥靈,李春玲.權利解讀:走入大學生紀律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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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1997.

[7]勞凱聲.變革社會的教育權與受教育權:教育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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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根據《廠職工獎懲暫行辦法》,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職工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法規的,企業可依據其過錯的輕重,及造成經濟損失和不良影響的大小,對其本人或負有管理、領導責任的人員分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等行政處分。

第三條經常遲到、早退,經批評教育不改的,1個月內遲到、早退累計5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四條連續曠工3天以上(不含節假日,下同)7天以下,或1年內累計曠工7天以上15天以下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五條沒有完成崗位職責規定的任務,對整體工作帶來影響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六條工作時間脫崗、睡覺、干私活,或做其它與工作無關的事,一年內發生3次以上的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七條無正當理由不服從工作分配、調動、指揮的,給予警告處分。影響工作,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八條 酗酒、尋釁鬧事、打架斗毆,嚴重影響生產工作秩序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降級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九條在對外交往中,違反有關制度規定,給企業造成較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大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條丟失保密文件及人事、技術檔案資料等,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一條造成企業知識產權被侵犯或泄露企業秘密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警告處分;造成較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留用查看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撤職處分。

第十二條有貪污、盜竊、行賄、受賄、詐騙等違法行為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十三條疏于防范,造成企業財產被盜、被騙、丟失,造成較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重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管理責任的給予記大過處分,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記過處分。

第十四條利用職務之便,侵占企業財物或揮霍浪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對重大以上損失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對特大損失負有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處分。

第十五條違反國家、企業治安管理的相關規定或者有破壞計算機網絡安全行為的,情節嚴重的給予警告處分;受到治安拘留處罰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

第十六條發生重大技術操作事故、發生重大以上設備事故的直接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對負有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對負有領導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第十七條發生傷亡事故的有關責任者:

(一)重傷事故

1、發生一次重傷1-2人事故的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2、發生一次重傷3人以上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二)死亡事故

1、發生一次死亡1人的死亡事故的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

2、發生一次死亡2人或死亡1人并重傷2人以上(含2人)、輕傷5人以上的事故,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3、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的重大死亡事故,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視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4、發生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死亡事故加重處罰。

第十八條發生火災事故的有關責任者:

㈠一般火災事故

⒈發生一般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的,視情節給予主要責任者警告、記過處分;負有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處分。

⒉發生一般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處分。

㈡重大火災事故

⒈發生重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

⒉發生重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處分。

㈢特大火災事故

⒈發生特大火災事故,未造成人員傷亡但財產損失嚴重,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⒉發生特大火災事故,造成人員傷亡或產生重大影響的,視情節給予重要和主要責任者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開除處分;負有重要和主要管理責任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十九條發生傷亡事故、火災事故、爆炸事故、急性中毒事故,提供偽證,偽造或故意破壞事故現場的,視情節給予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處分。

第二十條專業管理人員、副科級以上干部違章指揮,發生技術操作、設備、火災、安全等事故,造成重大損失的給予記過處分;造成特大損失的視情節給予記大過、降級、撤職、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一條觸犯刑律,被司法機關判處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緩刑的以及被勞動教養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二條違反計劃生育有關規定的視情節給予降級、撤職處分;造成不良影響的,給予留用察看處分。

第二十三條觸犯刑律,被判處有期以上徒刑(不含緩刑)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四條受到留用察看處分期間無悔改表現或又犯有嚴重錯誤的,給予開除處分。

第二十五條給予職工留用察看處分,察看期限為1至2年。對被判處有期徒刑緩刑2年以上的,可適當延長留用察看期。職工留用察看期間計算工齡。職工在留用察看期間發基本生活費,計算勞動保險待遇時可將本人原工資作為基數。對留用察看期間出色完成各項任務或有立功表現的,經處分審批單位核實,可決定減少留用察看期或取消留用察看期。

第二十六條發生有重大影響的操作、設備、傷亡、火災事故,造成重大以上損失,以及涉及領導干部責任的,由行政監察部門負責審理。

第二十七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按以下程序審批后,在一定范圍內公布處理決定:

㈠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由廠長辦公會決定,經征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勞動工資部門備案,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在本單位內公布;

㈡留用察看處分由廠長辦公會討論,經征求工會意見,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布;

㈢副科級以上干部撤職處分按管理權限決定,經征求工會意見后予以公布,報上級組織人事部門備案;

㈣開除處分由廠長提出,經廠職代會討論通過,操作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勞動工資部門審批,管理、技術崗位人員報上級工會、組織人事部門審批,在本單位內公布。

第二十八條受到警告、記過、記大過處分的職工在受處分滿6個月以后,受到降級、撤職處分的職工在滿一年以后,受到留用察看處分的職工在被批準恢復為正式職工以后,恢復正常職工待遇。

第二十九條給予職工行政處分,如本人不服,可以在公布處分決定后十日內提出申訴,或通過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調解或到上級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訴,但在未改變原處分決定以前,仍按原處分決定執行。

第三十條職工受到行政處分,其工資、效益工資(獎金)及有關福利待遇等,按企業的有關制度規定執行。

第三十一條給予職工降級的處分,降級的幅度一般為一級,最多不超過兩級。

第三十二條撤職處分針對聘任的副科級以上干部,對于受到撤職處分的,同時降低其級別和職務工資。

第三十三條職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規章制度,按勞動(聘用)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聘用)合同的,不再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四條本細則涉及的技術操作事故、設備事故、標準,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五條 本細則涉及的損失按以下標準劃分:

㈠較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

㈡重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

㈢特大損失:直接經濟損失100萬元以上。

第三十六條本細則涉及的生產安全事故劃分:

㈠重傷事故:按國家有關重傷范圍的規定確定;

㈡死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㈢重大死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㈣特大死亡事故:死亡10人以上的事故。

第三十七條火災等級劃分:

㈠重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3人以上;重傷10人以上;死亡、重傷10人以上;受災3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30萬元以上;

㈡特大火災(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死亡10人以上;重傷20人以上;死亡、重傷20人以上;受災50戶以上;直接財產損失100萬元以上。

㈢不具有前兩項情形的為一般火災。

第三十八條本細則中,造成事故或損失的有關責任者按以下區分:

㈠負有管理責任的包括班組長、車間負責人、廠機關科室管理人員和負責人。

㈡負有領導責任的包括車間主要領導、廠領導。

㈢傷亡事故、火災事故涉及的重要、主要責任者,重要、主要管理責任者按相關專業的規定區分。

篇10

江蘇科技大學位于江蘇省鎮江市,夏國忠和呂建群是該校03屆本科在校學生,由于英語成績不好,經過三次大學英語四級考試,都沒能過關。到了大學四年級,他們只剩下最后一次考試的機會了,再通不過,學業畢業和學位授予可都要成問題了。

2006年12月23日,全國大學英語四級如期開考,夏國忠和呂建群暗將手機帶入考場。在考試過程中,呂肄群因神情異常、左臂下垂引起監考老師的注意,當呂建群在監考老師的要求下將左臂抬放到桌面上時手機從其袖口滑落,手機上有考場外同學發給的與考試有關的信息。隨后,呂建群被終止考試,帶離考場。當考試停止答題鈴聲響過,監考老師收卷至夏國忠前排時,發現夏國忠將手機拿出,當即又沒收了夏國忠手機,在同一天的考試中,江蘇科技大學共查獲何冬冰、夏國忠、呂建群等九名大學生在考試時將手機帶入考場,接受他人發出的考試答案,其中有兩名同學還購買了無線耳機,用于作弊。

2007年12月31日,江蘇科技大學以何冬冰、夏國忠、呂建群等九名大學生“在2006年12月23日的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前在網上購買答案,讓同學在考試時用手機將答案轉發與他們,并在考試時將手機(或無線耳機)帶入考場接受考試答案”,其行為屬于組織作弊,已構成嚴重作弊,根據教育部《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約定)和《江蘇科技大學違紀處分實施細則》的規定,給予了何冬冰、夏國忠、呂建群等九名大學生開除學籍的處分。

2007年1月8日,夏國忠和呂建群向江蘇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申訴,該委員會于同年4月2作出申訴復議決定,認定“夏國忠,呂建群預謀利用手機實施作弊,并成功接收到了與考試內容有關的信息”,維持對夏國忠和呂建群開除學籍的處分結論,夏國忠和呂建群不服,于2007年4月9日向江蘇省教育廳提出申訴。2007年5月29日,江蘇省教育廳作出答復,指出江蘇科技大學的開除決定并無不當。

求學無望兩名大學生訴上公堂

大學四年,即將畢業,卻因為一次在考試時將手機帶入考場,就被開除了學籍,不但四年的寒窗付之東流,而且讓父母的希望、自己的前途遭受沉重的打擊。夏國忠和呂建群及雙方的父母怎么也不能接受這殘酷的現實,在多次請求學校能給予寬大處理無果的情況下,呂建群、夏國忠分別于2007年7月31日和2007年9月24日來到京口法院,一紙行政訴訟狀,將江蘇科技大學推上了被告席。

夏國忠和呂建群訴稱,2006年12月23日,夏國忠和呂建群在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中將手機帶入考場,接收到了同學發出的與考試內容相關的短信,但并未偷看,呂建群在考試過程中被老師搜出手機,夏國忠待考試結束鈴聲響過數分鐘后,被老師奪去手機。申訴過程中江蘇科技大學已了解到作弊的組織策劃者另有其人,并非夏國忠和呂建群,但作出的復議決定仍然維持了原處分決定。夏國忠和呂建群向江蘇省教育廳進行申訴,江蘇省教育廳的復查決定書中承認“學校最初認定事實有誤”,將行為定性從“組織作弊”改變為“利用手機進行考試作弊”,但又維持了原處分決定。學校對學生的處分,應當程序正當、證據充分、定性準確、處分恰當。如果原處分決定認定事實有誤,證據不足,江蘇科技大學應當首先撤銷因組織作弊而開除學籍的錯誤處分。

夏國忠和呂建群認為江蘇科技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取證、定性和考慮情節輕重方面顯得簡單、粗暴,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作出處分的依據重于《規定》的有關規定,不符合處分適當的要求,且有對不同學生區別對待、任意定性、處分前后不一致、顯失公正的情形。

江蘇科技大學辯稱,夏國忠和呂建群在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期間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開機并處于振動狀態,接收到了同學發出的與考試有關的信息,從而共同實施和完成了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行為。由于夏國忠和呂建群作弊后書面“自認”:答案系網上購買。江蘇科技大學根據夏國忠和呂建群的“自認”和旁證認定夏國忠和呂建群系組織作弊。夏國忠和呂建群在后期的申訴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觀點,但仍然系夏國忠和呂建群委托他人轉發和傳遞,故在復查時定性由“組織作弊”更改為“使用通訊設備作弊”,仍屬嚴重考試作弊,可以開除學籍。因此,江蘇科技大學作出的處分決定證據充分、定性準確、程序正當、依據明確、處分恰當。

一審判決作弊情節重處罰恰當

京口法院經審理后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二十八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學校具有對受教育者學籍進行管理、實施獎勵或者處分的權利,夏國忠和呂建群在參加2006年12月23日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期間違規將手機帶入考場,在考試答題結束后、離開考場前被發現其手機處于開機狀態,并在考試期間接收到了其他同學發送的與考試答案有關的短信,且有部分短消息已被打開,夏國忠和呂建群的行為符合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構成要件,屬使用通訊設備作弊。

由于夏國忠向江蘇科技大學所作的書面情況匯報中自述自己和呂建群在網上找到全國大學英語四級考試答案的虛假陳述,導致江蘇科技大學認定夏國忠和呂建群的行為系“組織作弊”。嗣后,夏國忠和呂建群在向江蘇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的申訴中,提出了“答案系他人提供”的書面陳述,江蘇科技大學針對夏國忠和呂建群的申訴申請及書面陳述意見進行了復查,經過調查,江蘇科技大學生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采納了夏國忠和呂建群的陳述意見將原認定夏國忠和呂建群的行為系“組織作弊”變更為“利用手機作弊”,江蘇科技大學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是江蘇科技大學依據《規定》第六十條的規定,受理學生對取消入學資格、退學處理或違規違紀處分的申訴而成立的臨時機構,其實施的行為是江蘇科技大學行使職權的補充,應視為江蘇科技大學的行為。

《規定》第五十四條規定,由他人代替考試、替他人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及其他作弊行為嚴重的可以給予開除學籍的處分。江蘇科技大學制定的《江蘇科技大學學生違紀處分實施細則》中規定了對于使用通訊設備作弊的,屬于嚴重考試作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并未超出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