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沉默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2 22:3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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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沉默螺旋模式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沉默的螺旋作為受眾對媒介議程的反應模式,被中外絕大多數傳播學者奉為無可懷疑的定律。反對沉默螺旋模式的學術觀點雖然陸續發表出來,但許多學者不屑一顧,傳播學引進中頗有魚目混珠的傾向。面對媒介意見的傾瀉,受眾并非毫無主見。受眾一旦形成廣泛的社會主體,對利益認定非常執著,媒介特有的議程很難對其產生感化作用。中外媒介傳播的大量經驗表明,沉默螺旋不僅不是普遍規律,而且在意識形態沖突的社會完全失效,代替沉默螺旋的則是輿論背反模式。

【關鍵詞】沉默的螺旋;受眾行為;輿論背反

自上個世紀80年代末,沉默的螺旋理論介紹到我國來,同美國的“議程設置論”一樣引起傳播學界的極大興趣。這一理論認為,一切公眾難以逃脫媒介意見的誘導,反對的意見漸漸沉默著消失了。有的學者指出,大眾傳媒這種“強效力論”作為“人們對傳播效果的認識已經更加清晰和深化”,不意味著退回“魔彈論”的“原地”。①

令人驚異的是,沉默螺旋理論的提出者——德國的伊莉莎白·內爾—紐曼后來修正了“強效力論”,而我國某些學者對這一理論卻抱有癡迷的熱忱,這表明,在傳播學引進中充斥著一種“盲目信奉”的氣氛。

一、沉默螺旋理論的最初觀點

1973年伊莉莎白·內爾—紐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發表了《重歸大眾傳媒的強力觀》一文,宣稱大眾傳播媒介在影響公眾意見方面能產生強大的效果。紐曼認為,大眾傳播具有意識的累積性、普遍性及共鳴性,不同的報紙、雜志、電視和其他媒介的報道對一個事件或一個議題的一致反映,能發展出一致性,使大部分人看待議題的方式與媒介表現議題的方式一樣。“這樣,一方表述而另一方沉默的傾向便開始了一個螺旋過程,這個過程不斷把一種意見確立為主要的意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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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沉默螺旋模式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沉默的螺旋作為受眾對媒介議程的反應模式,被中外絕大多數傳播學者奉為無可懷疑的定律。反對沉默螺旋模式的學術觀點雖然陸續發表出來,但許多學者不屑一顧,傳播學引進中頗有魚目混珠的傾向。面對媒介意見的傾瀉,受眾并非毫無主見。受眾一旦形成廣泛的社會主體,對利益認定非常執著,媒介特有的議程很難對其產生感化作用。中外媒介傳播的大量經驗表明,沉默螺旋不僅不是普遍規律,而且在意識形態沖突的社會完全失效,代替沉默螺旋的則是輿論背反模式。

【關鍵詞】沉默的螺旋;受眾行為;輿論背反

自上個世紀80年代末,沉默的螺旋理論介紹到我國來,同美國的“議程設置論”一樣引起傳播學界的極大興趣。這一理論認為,一切公眾難以逃脫媒介意見的誘導,反對的意見漸漸沉默著消失了。有的學者指出,大眾傳媒這種“強效力論”作為“人們對傳播效果的認識已經更加清晰和深化”,不意味著退回“魔彈論”的“原地”。①

令人驚異的是,沉默螺旋理論的提出者——德國的伊莉莎白·內爾—紐曼后來修正了“強效力論”,而我國某些學者對這一理論卻抱有癡迷的熱忱,這表明,在傳播學引進中充斥著一種“盲目信奉”的氣氛。

一、沉默螺旋理論的最初觀點

1973年伊莉莎白·內爾—紐曼(ElisabethNoelle—Neumann)發表了《重歸大眾傳媒的強力觀》一文,宣稱大眾傳播媒介在影響公眾意見方面能產生強大的效果。紐曼認為,大眾傳播具有意識的累積性、普遍性及共鳴性,不同的報紙、雜志、電視和其他媒介的報道對一個事件或一個議題的一致反映,能發展出一致性,使大部分人看待議題的方式與媒介表現議題的方式一樣。“這樣,一方表述而另一方沉默的傾向便開始了一個螺旋過程,這個過程不斷把一種意見確立為主要的意見。”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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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默權與司法制度分析論文

一、沉默權的定義和內容

沉默權被稱之為反對自我歸罪的特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對追訴方強迫性提問有權保持沉默或拒絕口答,且不因此受到不公正待遇的一項權利。它是一種以沉默的外觀表現出來的特權,其實質在于免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特定情況下證人的作證義務,否定警察強迫犯罪嫌疑人提供證言的合法性。根據美國學者的解釋,沉默權限特定含義包括以下三項基本內容:一是被告人沒有義務向追訴一方或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陳述或其他證據,追訴一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方法強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實做出供述或提供證據。二是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檢察官、法官應對及時告知被告享有這一權利,并不得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行使這一權利而做出對其不利的推論。三是被告人有權就案件事實做出有利或不利于自己的陳述,但是這種陳述必須是在意識到自己的行為后果的情況下做出的出于其真實意愿的陳述,法庭不得將被告人非出于自愿而是迫于外部強制或壓力所做出陳述作為定案的根據。

沉默權的實質是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項權利:其一是面對偵查追訴人員或審判人員的訊問,被追訴人有權自愿選擇是堅持沉默還是放棄沉默(包括供述和抗辯),偵查人員或審判人員不得對其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強制。其二是如果被追訴人在偵查人員或審判人員的訊問是保持沉默,其保持沉默這一事實不得作不利于追訴人的推論,更不得因被追訴人保持沉默而對其施以肉體或精神上的懲罰。其目的在于保障追訴人對開口陳述供述或堅持沉默的選擇的自主性和自愿性。從歷史上看,主張沉默權一開始就是與反對糾問程序,反對自我歸罪緊密地聯系在一起的,它是對糾問程序和如實陳述義務這種違背人的主體性原則,侵犯人的基本尊嚴的野蠻的司法程序的一種反抗,是正義向不正義的宣戰,是理性對反理性的抵制,是文明與不文明的對立,的確體現了文明的成功和人類的進步。

二、沉默權制度的確立

沉默權制度,最早開始于英國,后又在美國推行并波及歐洲各國以及我國香港、澳門和臺灣地區,學理上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1912年,英國1912年法官規程對沉默權作出了明文規定。受英國法的影響,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明確規定反對強迫自我歸罪的特權,規定“任何人都不得被強迫在任何刑事案件中自證有罪。”德、日等大陸法系國家則是通過刑事訴訟法最終確定的,在立法中直接規定沉默權的規則。

沉默權的實行對保障司法公正具有兩個最顯著的作用:一是有效地防止了各國執法者濫用暴力刑訊逼供這一人類社會所創設的所有邪惡制度中最邪惡的制度的現象,有效地保障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身健康和人格尊嚴;二是最大限度地實現了訴訟雙方的地位平等、最大限度地抑制了冤假錯案發生的可能,“寧可放走千人,不可錯殺一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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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特色沉默權制度建立論文

摘要:沉默權的確立,有效地保護了在刑事訴訟中處于弱勢地位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人權,平衡了訴訟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是刑事訴訟走向民主化的體現,也是人類通向文明的表現。但其弊端也不容忽視:一方面,程序正義的實現有時可能以實體正義的喪失為代價,片面地強調沉默權,極易放縱犯罪。這與刑事訴訟法的兼顧保障人權與打擊犯罪的目的背道而馳。為此,也需要對沉默權做出必要的限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提出確立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設想,希望能夠對我國未來的刑事訴訟立法和司法實踐有所幫助。

關鍵詞:沉默權構建例外性規定

縱觀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沉默權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已成為通行的作法。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一直都沒有規定沉默權制度,我國國民對這項制度的理解存在欠缺是必然的,所以,對于這項制度的引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正如任何一個事物、一種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一樣,沉默權制度亦如此。沉默權制度就像是一把雙刃劍,在保護嫌疑人人權的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放縱犯罪。為了避免沉默權的弊端在我國出現,我們需要建立起一種有限制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從而更好地實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的雙重作用。

一、我國沉默權制度的理念

刑事沉默權與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訴訟構造及一系列訴訟原則和制度密切相關。經驗表明,任何脫離實際的移植,往往會走向其本意的反面。從沉默權的發展歷程看,我們沒有必要照搬原來意義上未加限制的沉默權規則,而應該在確立沉默權規則的同時,明確限制性規定,確保刑事訴訟法的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削弱。既要有一定的超前以“拉動”實踐,又不能脫離中國的實際太遠;既要充分重視保護人權,也要適當考慮打擊犯罪維護法律秩序的需要,從而實現利益與價值的平衡。考慮到國際國內環境,筆者認為,應當穩步建立我國的沉默權制度。因此,穩步建立我國的沉默權制度應是明智的選擇。穩步體現在既不盲從,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不強行實行,又不是等到各種條件都完全具備的情況下才實行,而是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建立,即在符合我國國情,沉默權能夠存在的機制基礎上建立,建立后又能夠保證沉默權真正實行。具體來說,就是在明確沉默權規則,賦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同時,對沉默權規則作必要限制,使之適合同犯罪作斗爭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雙重需要,并隨著條件和環境的變化逐步加以完善。沉默權的行使體現的是對人權的保護,但也要避免在保護人權的情況下,因為沉默權的建立而影響對犯罪的打擊。在我國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各方面的利益都要有所考慮。而要保持各種利益的平衡,沉默權的建立就要在保護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和協調,兼顧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的雙重目的。因此,實行有限沉默權制度應是我國沉默權的目標選擇。基于此,我國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和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建立“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只有在這種機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以沉默權為武器,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司法人員的非法行為和權力恣意,也才能以此為依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真正為被追訴者建立一個權利保障機制。

二、沉默權的立法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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構建國內沉默權制度想法

縱觀世界上其他國家的沉默權制度,在偵查、起訴、審判等各個階段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已成為通行的作法。由于我國的刑事訴訟法律制度中一直都沒有規定沉默權制度,我國國民對這項制度的理解存在欠缺是必然的,所以,對于這項制度的引進是一個漸進的過程。而且,正如任何一個事物、一種制度都不可能盡善盡美一樣,沉默權制度亦如此。沉默權制度就像是一把雙刃劍,在保護嫌疑人人權的同時也有可能觸犯公共利益,危害公共安全,甚至放縱犯罪。為了避免沉默權的弊端在我國出現,我們需要建立起一種有限制的、符合我國國情的沉默權制度,從而更好地實現刑事訴訟法保障人權和打擊犯罪的雙重作用。

一、我國沉默權制度的理念

刑事沉默權與刑事訴訟的價值目標、訴訟構造及一系列訴訟原則和制度密切相關。經驗表明,任何脫離實際的移植,往往會走向其本意的反面。從沉默權的發展歷程看,我們沒有必要照搬原來意義上未加限制的沉默權規則,而應該在確立沉默權規則的同時,明確限制性規定,確保刑事訴訟法的犯罪控制功能不被削弱。既要有一定的超前以“拉動”實踐,又不能脫離中國的實際太遠;既要充分重視保護人權,也要適當考慮打擊犯罪維護法律秩序的需要,從而實現利益與價值的平衡。考慮到國際國內環境,筆者認為,應當穩步建立我國的沉默權制度。因此,穩步建立我國的沉默權制度應是明智的選擇。穩步體現在既不盲從,在條件不具備的情況下不強行實行,又不是等到各種條件都完全具備的情況下才實行,而是采取穩步推進的方式建立,即在符合我國國情,沉默權能夠存在的機制基礎上建立,建立后又能夠保證沉默權真正實行。具體來說,就是在明確沉默權規則,賦予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特權的同時,對沉默權規則作必要限制,使之適合同犯罪作斗爭和保障司法程序公正的雙重需要,并隨著條件和環境的變化逐步加以完善。沉默權的行使體現的是對人權的保護,但也要避免在保護人權的情況下,因為沉默權的建立而影響對犯罪的打擊。在我國司法資源有限的情況下,各方面的利益都要有所考慮。而要保持各種利益的平衡,沉默權的建立就要在保護人權和打擊犯罪之間尋求一種平衡和協調,兼顧懲罰犯罪與人權保障的雙重目的。因此,實行有限沉默權制度應是我國沉默權的目標選擇。基于此,我國應該在法律中明確規定賦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沉默權和不被強迫自證其罪的權利,建立“以權利制約權力”的機制。只有在這種機制下,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才能以沉默權為武器,以法律的形式約束司法人員的非法行為和權力恣意,也才能以此為依據保護自身的合法權利不受侵犯,真正為被追訴者建立一個權利保障機制。

二、沉默權的立法模式

我國的沉默權應適用于偵查、審查起訴和法庭審判階段。這也是世界上大多數國家的做法。即在上述階段,訊問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時,被訊問人有權保持沉默。有學者提出偵查階段賦予嫌疑人沉默權的話會嚴重阻礙偵查,筆者對此持反對意見,“沉默權的重要價值體現在偵查階段,對偵查程序中犯罪人的保護是各國刑事司法制度改革的一項長期的核心目標。”如果在偵查中犯罪嫌疑人不享有沉默權的話,那么沉默權就失去其應有之義,也沒有實質意義。所以我國在立法上應當規定被追訴者在偵查、起訴、審判全過程均享有沉默權,只不過可以針對某些特殊案件和特殊情況作出一些例外性的規定,這也是有限沉默權制度的體現。

三、構建有限沉默權制度的原則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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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視野下沉默權制度建設研究

摘要:在法治改革的進程中,沉默權應該納入刑事訴訟立法中,作為一項具體制度確立下來。本文通過詮釋沉默權內涵,剖析在我國刑事訴訟中設立沉默權制度的必要性,從而探索建立中國特色的沉默權制度,順應法治改革,提高刑事訴訟文明進步程度。

關鍵詞:沉默權;法治;建設;中國化

一、沉默權內涵詮釋

沉默權,是刑事訴訟中的一項訴訟權利,通常是指特定主體的人在接受司法機關辦案人員問話或者提問時,有拒不回答問題的權利。但對于拒絕回答問題的權利和內容范圍,目前在實行沉默權制度的國家中,又有諸多差異,總的來說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如在英美法系中最具代表性的英國,確立的是一種廣義意義上的沉默權,其表現:1.享有沉默權的主體范圍廣,其主體不僅包括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還包括在訴訟中有作證需要的證人,即任何人都有權拒絕回答其他任何人提問,并且沒有不利后果。2.拒絕回答的問題內容廣,只要是有可能自陷于罪的問題都可以拒絕回答,有權保持沉默。3.行使權利的程序過程廣,在刑事訴訟的所有程序包括立案、偵查、審查起訴、審理以及執行過程中,均有保持沉默、拒不回答問題的權利。可見,英國推行的沉默權制度,力度大,范圍廣,一定程度上也反應了該國刑事偵查、訴訟審理制度比較成熟。大陸法系國家日本采取的是一種狹義的沉默權制度,它界定沉默權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所特有的一種權利,可自由處分,又被稱為“自由供述權”或者“拒絕陳述權”。這種狹義的沉默權與英美法系不同之處在于:1、享受沉默權的對象差異,其對象僅指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不包括知情人和證人;2、實行沉默權的目的不同,其目的重點在于防止以剝奪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意志自由的方法進行訊問。在我國,立法上還沒有確立沉默權制度,但法學理論界對于是否建立沉默權制度問題,爭論很大,也比較敏感。有否定的,認為實行沉默權,會增加司法成本,或者因為缺少口供這條線索,案件可能會長時間甚至永遠無法查清,放縱壞人,我國目前還不具備采取沉默權制度的條件;有肯定的,認為確立沉默權制度,可以杜絕刑訊逼供,保護人權,避免非法言詞證據,順應國際趨勢,履行國際義務;有認為設立有限制性的沉默權制度,原則上應該實行沉默權,但可以做出特殊案件的例外規定,確保重要法益保護,彌補司法資源緊缺和辦案經費的不足。筆者傾向限制性觀點,因為實行沉默權,能夠有效解決刑訊逼供問題,是保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權的有力保障,也順應法治建設進程趨勢。我們辦理刑事案件要學會習慣從多種途徑尋找證據,偵破案件、評判案件,就是缺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口供,同樣不影響案件的定罪量刑,其實刑事訴訟法在一定程度上已經為將來建立沉默權制度打好了鋪墊,如第53條規定,如果案件材料中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不能輕信口供,就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如果案件材料中沒有被告人供述,其他證據達到確實、充分的程度,也同樣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但由于我國尚處于法治改革的初級階段,有許多歷史和客觀因素存在,也不宜步伐一下放開太大,有個逐步改革和適應的過程。

二、刑事訴訟中設立沉默權制度的價值取向

建立沉默權制度,是司法制度逐漸從蠻橫、專制轉向文明、公正這一歷史過程的必然產物,順應法治改革,其價值體現:1、是憲法言論自由權利的具體化。憲法第35條規定,我國任何公民都享有言論自由的憲法權利。作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雖然涉嫌犯罪,但公民權沒有被剝奪,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供述自主選擇權,亦即享有沉默權。2、是控訴方承擔有罪舉證責任的落實。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在人民法院依法認定有罪的裁判文書生效以前,對任何人都不得確定有罪。在沒有確定任何人是罪人之前,他就是無罪的。不能對一個無罪之人要求其自己承認和證實自己有罪。如果這樣,就違反《刑事訴訟法》第49條,關于有罪舉證責任是由公訴機關或者自訴人承擔的相應規定。因此,沉默權制度實施,是符合刑事訴訟中證明責任的分配原則。3、有助于保障被訊問方的合法權益不輕易受侵害。在刑事訴訟活動中,處于弱勢地位的被訊問方,與擁有巨大司法權力、專業知識技能的訊問方相比,差距巨大懸殊。訊問方往往為了找到有罪證據,視口供為證據之王,不惜一切手段,達到被訊問方開口,采取刑訊逼供,暴力取證。只要確立沉默權,就是有效解決之策,拒絕刑訊逼供,防止冤假錯案,保證司法的公平與公正。4、有利于增強偵查機制活力,提高偵查人員素能。確立沉默權制度,可以打消偵查人員試圖動用一切手段依靠犯罪嫌疑人供述的念頭,完全放棄把“口供”奉為證據之王的念想,而是腳踏實地錘煉自己專業知識,不斷提升業務辦案水平,不斷積累案件辦理經驗,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不依靠口供,想方設法從其他方面尋找突破,做實做強。這樣必然會促使努力提升偵查技能、方法,窮盡偵查措施,激活偵查機制活力。5、是有效履行應盡國際義務的需要。我國已經簽署了《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成為其成員國,并且沒有對該公約第14條關于沉默權的相關規定作出保留。因此,我們應該履行自己的承諾,樹立大國的形象,貫穿公約實施,使沉默權制度在國內法中有相應內容體現,并且適用甚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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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成立中國有限沉默權管理

——關于我國刑事訴訟中應適當引進沉默權制度的法律思考

摘要:沉默權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接受警察詢問或出庭受審時,有保持沉默而拒不回答問題的權利。對于我國是否應引進該制度,學術界有三種看法:(1)引進說:認為沉默權是一種非常民主、優越的制度,并且我國也已經具備引進該制度的條件,因此,應盡快在我國建立沉默權制度;(2)否定說:認為沉默權制度具有兩重性,確立該制度后帶來的負面效應亦會很多,在我國當前刑事犯罪猛增、治安形勢嚴峻的情況下,不宜規定沉默權制度;(3)限制引進說:認為原則上來說,應引進沉默權制度,但在某些犯罪領域則不宜適用沉默權制度。提倡部分領域引進。

關鍵詞:沉默權制度限制引進刑事訴訟

Establishmentthesystemofprivilegeofsilenceinchina

Summary:theprivilegeofsilencemeansthesuspect,defendantarewhileacceptingthepolicetointerrogateorappearincourtontrail,havetherighttokeepsilentbutrefusetoanswer.Shouldourcountryintroducethissystemonearthatthepresentstage?Differentscholarshaveputforwarddifferentviews,roughlyhavethreekindsofviewstosumup:first,theythinkthatchinahasalreadytheconditionofintroducingourcountryinreticentrightpossessed,proposepassingthelegislativeprocedureassoonaspossible,establishtherightsystemofsilence;second,theythinktherightsystemofsilencehasdualities,inasituationthatpresentcrimes,publicsecuritysituationaresevere,itisunsuitabletostipulateprivilegeofsilence,takeattitudeofrepellingtoit;third,Itthinknotcomingfromprinciplesayshouldintroducebyprivilegeofsilence,butforsomecrimefieldshouldprivilegeofsilencenotsuitable.

Keyword:Privilegeofsilencecriminallprosecuteonsystemdefende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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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學語文教案:《17.可貴的沉默》教學設計

小學語文教案

《17.可貴的沉默》教學設計

學習目標

1.認識“迅、蘊、霎”等9個字,會寫“賀、顧、迅”等14個字,能正確讀寫“祝賀、神氣十足、左顧右盼”等詞語。

2.正確、流利、有感情地朗讀課文。

3.讀懂課文主要內容,懂得應回報父母的愛,學會理解和關愛別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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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沖擊對策研究管理論文

關鍵詞:沉默權米蘭達規則“供述主義”偵查對策

摘要:本文簡要闡述了米蘭達規則和沉默權的涵義,對現有以口供為中心的偵查模式提出了質疑,對我國實施沉默權制度后將對偵查帶來的沖擊作了較為充分的展望,并提出了自己的觀點和對策。

人的尊嚴是人類的終極目的,而沉默權制度則是保障人類尊嚴不受侵犯的法律手段之一。從理想的角度來看,沉默權制度是法學尤其是刑事訴訟中的良善制度之一。沉默權的法理基礎從根本上來講的確就是保護人權,這種保護具有絕對性和至上性。沉默權對偵查的沖擊將是一場關于我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重大變革的前奏。

一、米蘭達規則和沉默權

說到沉默權,就不能不談有名的米蘭達規則(ruleofMiranda)。1963年,歐內斯特·米蘭達因被控犯有綁票和強奸罪而被亞利桑那州費利克斯城警察局逮捕,在未被告知有權請辯護律師、也沒有辯護律師在場的情形下作了有罪供述并最終被送上法庭,雖然米蘭達的辯護律師提出反對意見,亞利桑那州刑事審判法院陪審團仍裁定米蘭達的供述可以作為認定有罪的證據,并作出有罪裁決。1966年6月13日,美國最高法院首席法官厄爾·沃倫推翻了對米蘭達的原判決,其理由為:警方在審問在押的嫌疑犯時,應事先告知他有3種權利:即保持沉默的權利;拒絕被迫作出于己不利的供詞的權利;在訴前或訴訟中聘請律師,如無力自聘律師則應由指定辯護人為之辯護的權利,否則嫌疑犯的口供不可采信。這就是刑事訴訟中極為重要的“米蘭達規則”,也稱“米蘭達須知”①。它規定警方在訊問在押的嫌疑分子之前必須告知他:你擁有美國憲法修正案第5條和第6條所規定的權利,具體內容為:(1)你有權保持沉默;(2)你所說的任何事物都可以,并將要在法庭上作為對你不利的依據;(3)你有權同律師進行談話,并有權要求在你被訊問時,有律師同你一起在場;(4)如果你需要律師又無力聘請的話,將在進行任何訊問之前代你指定律師。

沉默權(PrivilegeofSilence)又稱反對自我歸罪特權(thePrivilegeagainstSelf-incrimination),是被告人的一項訴訟權利。美國學者ChristophereOsakwe認為,沉默權包含以下三層含義:1、被告人沒有義務為追訴方向法庭提供任何可能使自己陷入不利境地的陳述和其它證據,追訴方不得采取任何非人道或有損被告人人格尊嚴的方法強迫其就某一案件事實作出供述或提供證據;2、被告人有權拒絕回答追訴官員或法官的訊問,有權在訊問中始終保持沉默,司法警察、檢察官或法官應及時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此項權利,法官不得因被告人沉默而使其處于不利境地或作出對其不利的裁判;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就案件事實作出有利于或不利于自己的陳述,但這種陳述須出于真實的意愿,并在意識到其行為后果的情況下作出,法院不得把非出于自愿而迫于外部強制或壓力所作出的陳述作為定案依據。該項原則實質上賦予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兩項權利:一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是否陳述享有不受強迫的權利;另一項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對于是否陳述及是否提供不利于己的陳述享有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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剖析美國文學作品的沉默主題內涵研究論文

摘要:美籍華裔作家的作品給讀者呈現了諸多沉默的人物形象。本文以譚恩美的四部作品為例,借助米歇爾•福柯的權力話語理論和蘇珊•蘭瑟的女性敘述聲音理論,探討作品的沉默主題,分析沉默的原因、內涵以及作品中女性如何打破沉默。這有助于讀者更好地解讀譚恩美的作品,領悟她在作品中建構華裔女性話語權和多元文化共存景象的現實意義。

[關鍵詞]:譚恩美;沉默;話語權;敘述聲音

華裔美國文學是19世紀華人抵達美洲大陸后的產物。由于華人辛酸的移民史和華裔美國作家創作的特殊社會背景,他們的文學作品不約而同地呈現了諸多沉默的人物形象,如湯亭亭的成名作《女勇士》中被丈夫遺棄而默然承受的月蘭、任碧蓮的短篇小說《誰是愛爾蘭人?》中與女兒一家發生沖突而被迫搬離女兒家的老祖母、張嵐的長篇小說《遺產》中遭受親情和愛情雙重背叛的如男。譚恩美是20世紀80年代末以來享譽美國文壇的華裔作家,她推動了美國亞裔文學熱潮。她的作品語言優美、詼諧,敘事視角獨特,內容涉及母女關系、兩性情感、異域生存困惑、文化誤讀、性別和身份認同等多元化的社會問題。學者們對譚恩美的作品進行了大量研究,多從譚恩美作品中的母女關系的角度研討中美文化的沖突與融合以及第二代移民對自身文化屬性的探究;或從后殖民女性主義角度分析其作品運用的“多元時空并置”和“后現代拼貼藝術手法”。本文試以其作品《喜福會》、《灶神之妻》、《靈感女孩》和《接骨師之女》為例,借助米歇爾•福柯的權力話語理論和蘇珊•蘭瑟的女性敘述聲音理論,探討其作品的沉默主題,分析沉默的原因及其內涵,以及作品中人物如何打破沉默,建構華裔女性話語權和多元文化共存的景象。

一、沉默的東方女性刻板印象

法國哲學家米歇爾•福柯在《話語的秩序》中探討了話語與權力的關系。福柯認為:“話語”是一種隱匿在人們意識之下的深層邏輯,暗中支配著各個不同群體的言語表達、思維方式和行為準則,它是對某一特定的認知領域和認知活動的語言表述。[1](P206)對話語分配和占有的不同,就如同對生產資料的分配和占有的不同,必然導致權力的產生。[2](P43)福柯論述的權力不是狹義的“政權”,而是廣義的支配權和控制權。話語是“權力”的表現形式,是權力爭奪的對象。所有權力都是通過話語來實現的。與話語相對的是沉默。“沉默是人們表達思想的方式之一,它構成了人們對世界認識的一部分,又滲透于他們對世界的認識中。”[3](P27)沉默者往往是話語權支配的對象。文本是話語權力的直接體現,文本的敘事方法和角度隱含著來自權利中心的暗示。因此,對文本進行分析有助于我們厘清其中話語和沉默背后的歷史和社會原因,從而更深刻地解讀文本的含義。

譚恩美的作品以其對女性形象和女性關系的細膩描繪打動了無數讀者。她的數部作品都體現了其對沉默現象的關注。作品中的沉默現象發生在夫妻之間、父女之間,尤其是母女之間。《喜福會》中素元逼迫女兒學鋼琴,而女兒在聯誼會上卻將曲子彈砸了,令母親丟了面子,母女關系陷入僵局;《接骨師之女》中茹靈偷看女兒露絲的日記,引發了母女間的冷戰;《灶神之妻》中雯麗的固執、迷信和專斷令女兒珍珠向她關上了心門;《靈感女孩》中奧利維亞的母親給予女兒的母愛“菲薄如紀念品”[4](P21),奧利維亞從同父異母的姐姐鄺身上得到母愛補償的同時,又將鄺看成一位與她事事格格不入的保姆(鄺在奧利維亞的生活中實際上扮演著母親的角色)。面對女兒們的反抗,母親們時常選擇沉默的方式來迫使女兒最終順從。母女間的沉默,一方面是由于語言障礙,由于母親蹩腳的英語和時不時夾雜的漢語造成的,另一方面也是女兒所代表的美國文化和母親固守的中國文化互碰撞的結果。華裔女兒們所體現的美國文化價值觀表明了主流意識形態的內化,這與母親們秉持的中國傳統文化價值觀背道而馳。不和諧的價值取向造成了母女兩代人心理上難以逾越的鴻溝,也促生了她們無法溝通的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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