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壟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21:12:45
導語:這里是公務員之家根據多年的文秘經驗,為你推薦的十篇反壟斷范文,還可以咨詢客服老師獲取更多原創文章,歡迎參考。
市場競爭反壟斷規制研究
摘要:壟斷這種市場競爭的行為,是在市場無形的斗爭中應運而生的。壟斷和競爭有著互相依存的關系,但是又有著對立面,壟斷對市場競爭的良性發展體制是存在著一定威脅的。在我國目前的階段中,這種依存于市場競爭的壟斷行為是社會中廣泛關注的焦點問題。
關鍵詞:市場競爭;反壟斷;規制探究
壟斷是由大型企業共同聯合,依靠其自身強大的經濟實力和競爭力,對巨額的資本進行支配,控制產品的生產和產品的價格,從中獲取巨額利潤的行為。這樣的行為對我國現存的市場運行機制有著非常嚴重的危害傾向,壟斷是不受市場良性競爭的控制的,從各個角度對市場競爭造成了破壞。對反壟斷規制的探究,可以有效地維護合理的市場競爭機制,讓產品提質降價,有效地保護千萬消費者的根本利益。
一、壟斷和競爭的關系
壟斷這種市場行為,產生于資本主義的自由競爭,從另一個角度來說市場的不斷競爭與發展促進了壟斷行為的誕生。自由開放的市場競爭環境和壟斷行為站在對立的兩端,但是壟斷的出現就不能說不存在競爭,它和競爭是共生的關系。因為在長期的市場競爭中,壟斷的出現沒有壓垮資本主義私有制,也沒有壓垮生產和銷售。然而壟斷行為的出現讓實力非常強的大企業出現了更大、更強、手段更多的競爭行為,這種競爭行為是不計后果的,破壞性也極強。以另一種視角來說,市場中的競爭與壟斷行為的誕生有著非常重要的聯系,競爭促進了壟斷行為的誕生,壟斷行為又對市場競爭的制度造成了破壞。但是壟斷行為的出現也未必都是市場競爭的結果。雖然競爭讓壟斷行為發生,但壟斷之所以會形成卻不都是競爭的結果。壟斷行為的發生,讓競爭的目的和手段有了一定程度的改變。綜上所述,壟斷行為的誕生和競爭是密不可分的。首先,在市場競爭的強大力量之下就會促進壟斷行為的產生。其次,壟斷這種行為的發生會對市場的自由競爭造成一定程度的破壞[1]。最后,如果壟斷行為是從市場的激烈角逐中產生的,那么壟斷就不會消除市場中殘存的競爭手段,這種壟斷行為的出現是凌駕于競爭之上的,壟斷和競爭是共生的關系。
二、反壟斷法是良好維護市場競爭秩序的法律手段
煤炭產業反壟斷研究論文
摘要:導致煤炭價格上升的根本原因:政府壟斷煤炭資源的供應市場,經過開采后轉換為礦山企業壟斷煤炭產品的銷售市場,企業則能以隱性的橫向協議控制產量和定價權而獲取壟斷租金;鐵路在煤炭運輸中濫用其支配地位,致使坑口價與港口價的非正常差額亦成為壟斷利潤。煤炭資源稀缺的價格結構性上漲有利于建立節約型社會,但以壟斷利潤來替代成本價格只能是誤導。治理壟斷行為的關鍵是:創新礦產權與開采權分別設立的法律制度、政府保護和管制鐵路的自然壟斷。
關鍵詞:煤炭產業;壟斷租金;制度設置
一、在煤炭資源開采方面,政府的資源壟斷置換為企業的產品壟斷
根據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經驗以及我國《反壟斷法》規定的內容,非公用事業的壟斷形成于市場的進入障礙和經營者集中。然而,我國煤炭產業的壟斷卻來自于政府的進入障礙和經營者集中。
1、將公有資源視作公用資源的政府壟斷成為市場進入障礙
煤炭開采,既是高危行業又是影響生態環境的典型行業,如果自由進入,會給社會造成難以挽救的后果。為此,進入開采市場時實行嚴格的市場準入制。只有在資金、技術、設備、開采計劃、生態恢復方案、健康安全措施等各方面均符合開采要求的申請者,經相應政府職能部門審查批準并進行登記后,才能具備煤炭開采權。一般將這種嚴格批準的許可授權稱為“特許權”,屬于政府對于市場的社會管制內容。礦業開發設立特許權是政府的事先管制,其目的是防止有害的經濟外部效果損害社會公眾利益,這是世界礦業發達國家的通常作法。如《法國礦業法》第22條規定:即使地表主人的開采也只能是依特許權而進行。特許權設置,普遍地禁止一切私人擅自進入的嚴格性,確實屬于設置了進入障礙。但是,這種設置并沒有排除、限制競爭。政府的社會管制與經濟管制的主要不同點是:社會管制對象沒有數量限制。政府特許時所運用的標準和條件是公平競爭的內容,平等地適用一切競爭者。凡符合法定資質要求的,則可跨進市場準入的競爭行列。但前提是必須具備非社會性管制條件,方能進入開發市場。這就是說,嚴格的特許制度不是進入障礙,關鍵是符合法定開采資質的競爭者,能否在市場獲取開采對象是進入市場的前提。
反壟斷法的平等適用
一、中國反壟斷法首先應當平等地適用于國內的各類經濟活動主體
反壟斷法作為市場競爭行為的基本規則,屬于行為規制法(盡管多數是與結構相關的行為規制),原則上應當適用于所有的限制競爭或壟斷行為,而不應因行為主體自身的諸如所有制、法律形式、所在領域等方面的差別而有所不同。事實上,現代各個國家和地區反壟斷法的適用主體呈現廣泛性和趨同性的特點,即適用于所有參與或者影響市場經濟活動的主體。正如經濟合作發展組織(OECD)在其《競爭法的基本框架》中就“競爭法的適用范圍”所指出的:“它應該被盡可能地運用于所有市場交易,而無論其屬于哪個領域;它應被盡可能地運用于所有從事商業性交易的實體,而無論其所有制和法律形式。所有豁免本法的情況都應在恰當的法規中加以嚴格限定。”【1】歐共體和德國競爭法還特別規定對國有企業和私營企業一視同仁。這是反壟斷法維護自由公平競爭的原則不斷深化的結果和表現。
在經濟全球化和中國已加入世貿組織的情況下,中國反壟斷法也應當盡可能適用于所有限制競爭的行為,平等地適用于各類主體。這在多數領域、多數情況下是不存在問題的,但是對于一些比較特殊的領域和情況就有討論的必要。這主要涉及自然壟斷行業和國家管制領域以及國有企業。在中國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這兩個問題就被專門提出并討論過,雖然也曾有過不同的意見,但最終的結論還是很明確的,即中國反壟斷法應當適用于這些領域。
一般說來,自然壟斷就是一個經營者能夠以低于兩個或者更多的經營者的成本向整個市場供給一種產品或服務而產生的壟斷。自然壟斷行業主要包括電信、電力、石油、天然氣、供熱、供水和某些交通運輸等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和部門,即公用企業。傳統經濟學理論認為自然壟斷行業必須由國家經營,因為公用事業具有規模經濟效應和沉淀成本。而一旦公用企業由一家經營,企業必然會追求壟斷利潤,損及消費者的利益,公用企業又屬于經營為大眾提供基礎服務的行業,關系國計民生,因而這些行業又是實行國家管制的行業,并且一般被作為反壟斷法的適用除外或者豁免領域。但是,20世紀80年代以來,隨著技術的巨大進步出現了替代技術而使細分行業出現競爭,市場規模的急劇擴大也使新企業進入成為可能,新經濟學理論和西方國家的管制革命又對自然壟斷合理性進行了反思以及對政府管制與公共利益保護的沖突予以了關注,越來越多的國家在自然壟斷行業引入競爭機制,各國反壟斷法對公用事業的態度發生了變化,并逐漸形成一種趨勢,即轉為“一般適用,例外豁免”。例如,歐共體委員會在1987年發表推進歐洲電信市場競爭和自由化的綠皮書,歐共體理事會于1996年通過電力行業的指令等,均致力于在自然壟斷行業打破壟斷。德國1998年第六次修改了《反限制競爭法》,幾乎取消對公用事業的豁免,其第130條規定:“本法也適用于全部或一部分屬于公共部門所有或由公共部門管理或經營的企業……”,電力、天然氣、交通運輸企業等都不再作為適用除外的經濟領域,只有供水企業仍可享受豁免。對自然壟斷行業和國家管制領域,反壟斷法從普遍豁免轉向了全面介入。這方面的規定在該法2005年第七次修改中仍然保留。
雖然在中國制定反壟斷法的過程中,曾經有人提出自然壟斷行業和國家管制領域可以不適用、至少在若干年內不適用反壟斷法,但是基于上述理論上和各國實踐的發展以及中國的現實,這種觀點沒有被接受。事實上,從現代反壟斷法基本原理出發,這些領域也沒有特別豁免的必要,因為反壟斷法并不反對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本身,而只反對市場支配地位的濫用行為,因此公用企業基于其自然壟斷的特征而享有的壟斷地位或市場支配地位就不存在豁免的問題,因為這種地位的擁有本身并不違法(但存在通過改革逐步引入競爭機制打破壟斷的問題),而其濫用這種地位的行為如壟斷高價、搭售等則沒有理由被豁免。多年來,中國公用企業由于競爭不充分而導致的種種弊端一直是廣大消費者所深惡痛絕的,這也正是中國政府在深化改革中要著力解決的問題。一方面,政府根據經濟技術發展的新情況在改革中逐步打破一些行業的獨家經營的壟斷局面,為市場競爭的開展創造基本的條件;另一方面,將某些仍然需要保留為獨家經營的公用企業納入反壟斷法的適用范圍,使其市場競爭行為受到反壟斷法的規制。
中國反壟斷法無疑也應當適用于國有企業。一方面,國有企業屬于經營者的一部分,如果因為其投資者是國家就使其行為不受反壟斷法這樣的重要法律的約束,就明顯有違市場經濟條件下各類主體法律地位平等的基本要求;另一方面,在中國國有企業在國民經濟中占有主導地位的情況下,如果作為市場經濟條件下普遍性行為規則的反壟斷法不適用于國有企業,那么這樣的反壟斷法也就沒有什么實質意義了。況且,在德國等西方國家的反壟斷法中還明確規定其適用于國有企業。不過,在中國的反壟斷法中是不必單獨作此規定的,其適用于國有企業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在實踐中都是理所當然的。從某種意義上說,不單獨規定國有企業的適用正是平等適用的最好體現,因為這使其在內容上和形式上都沒有任何特殊性。
反壟斷的豁免制度論文
[摘要]本文通過對各國反壟斷的豁免制度的研究,考察了其反壟斷法演變的過程及反壟斷豁免制度產生發展的背景并對其功能予以積極的評價,論證了其存在的必要性和現實意義,提出了在我國即將出臺的反壟斷法應進行相應規定的立法建議。
[Abstract]Thispaperexplorestheevolutiveprocessoflawofanti-monopolyandthebackgroundofanti-monopolysystemtherefromthusgivesitspositiveevaluationonitsfunctionthroughthestudyofexemptsystemofanti-monopolyofmanycountries.Itdemonstratesitsnecessityandrealisticsignificanceofitsexistenceandbringsforwardsomepersonalsuggestionsofcorrespondingregulationinourupcominglawofanti-monopoly.
[關鍵詞]壟斷本身違法原則有罪推定合理原則破產公司原則卡特爾合法壟斷
[Keyword]monopoly,principleofirregularityperse,guiltynessdeduction,principleinreason,principleofinsolventcompany,Cartel,legitimatemonopoly,
一、壟斷的概念及反壟斷立法的目的
何謂壟斷?作為一種經濟現象,壟斷有行為和狀態之分。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狀態主要是指經濟力過度集中,而壟斷行為則要廣泛得多。一般而言,反壟斷法規制的壟斷行為是指經營者以獨占或者有組織聯合等形式,憑借經濟優勢或行政權力,操縱或支配市場,限制和排斥競爭的行為。
反壟斷下對外貿易策略詮釋
論文關鍵詞:反壟斷法對外貿易
論文摘要:隨著經濟全球化的不斷深入,世界貨物貿易和服務貿易快速發展,跨國公司憑借其經濟實力和壟斷地位,在國際貿易中廣泛采用限制性商業慣例,加強在國外市場的壟斷和競爭。本文結合我國反壟斷法的內容,分析反壟斷法在我國對外貿易中的積極作用,并提出我國對外貿易發展策略。
反壟斷法的特點
當今世界許多國家都頒布了反壟斷法,實行保護競爭和反對壟斷的經濟政策。反壟斷法的特點是,它適用于所有的對國內市場起著限制競爭效果的行為,而不管這種行為發生在國內還是國外。例如,2008年8月1日頒布實施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壟斷法》第2條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經濟活動中的壟斷行為,適用本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壟斷行為,對境內市場競爭產生排除、限制影響的,適用本法。
”中國反壟斷法所針對的壟斷行為主要包括:經營者之間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協議、決定或者其他協同一致的行為;經營者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競爭效果的經營者集中等。
反壟斷法不僅是各國保護競爭、維護消費者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有力武器,而且還與對外貿易發展有著密切的聯系。隨著科學技術的高速發展,商品、資本、技術和勞務的跨國流動已成為國際上普遍的現象,跨國公司隨之也成為國際經濟活動中十分活躍的經濟組織,在世界生產、貿易和投資中居于主要地位,對國別經濟和全球經濟發展發揮著巨大的作用。跨國公司依靠技術創新,憑借全球生產和營銷網絡,在東道國的市場競爭中常常占據優勢地位,對東道國的經濟發展起到了積極的作用,特別是在東道國的市場結構處于壟斷或寡頭壟斷的狀況下,先進的技術和價格低廉的產品會給封閉的市場注入新的活力。
專利許可內回授反壟斷機制
專利許可中的回授是指被許可方同意將自己對許可專利進行改進得來的技術許可或者轉讓給許可方的情形。
由專利改進得來的技術,例如方法專利中的某一步驟,可以具有巨大的戰略價值,因為在基礎專利過期以后,它可以成為整個技術的關鍵,擁有它的人將因此而具有相當的競爭優勢。需要明確的是,盡管改進技術(無論有否申請專利)由被許可方掌握。然而這種掌握有可能屬于消極掌握,即其實施離不開基礎專利權人的許可。
回授可以分為排他性回授與非排他性回授。排他性回授是指對于由被許可方做出的對許可專利的改進,許可方獲得一種排他性實施、利用的權利;而非排他性回授則是指對上述改進許可方獲得的是一種非排他性實施、利用的權利。討論回授的另一種語境是專利許可雙方交換改進技術。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可以是對等的,比如許可方在要求被許可方無償地將改進技術許可給自己的同時,也承諾將來對專利所作的任何改進免費地允許被許可方使用。雙方交換改進技術的條件也可以是不對等的,比如許可方在許可合同中并不提自己對于專利的后續改進由被許可方使用的問題,但卻要求被許可方無償地將改進技術許可給自己,這后一種情況可稱為單方面回授。“對于單方面回授,歐共體、阿根廷、日本、尼日利亞、菲律賓等國都認為屬于應禁止的限制性條款,而美國最高法院在Transparent-WrapMachineCorp.v.Stokes&SmithCo.案件中則指出單方面回授只有在構成壟斷時才屬于限制性商業慣例,而沒有反競爭性質的單方面回授是允許存在的。”
回授可能具有促進競爭的效果,尤其是非排他性的回授。這種安排向被許可方和許可方提供一種共同承擔風險的方法,使許可方有權享受基于許可技術或可能由許可技術激活的進一步創新這一好處。回授首先可以促進創新,又可以促進對創新成果的后續許可。但是,如果回授大大削弱被許可人進行研發的動力,并因此限制了創新市場的競爭性,則回授可能對競爭產生負面影響。另一方面,如果最初的專利權人不能分享由其專利經改進而得到的技術,則其索要的專利許可費用就可能更高,甚至有可能致使專利權人不愿意許可。
美國《知識產權許可反托拉斯指南》(以下簡稱美國《指南》)認為,主管機構將根據合理原則對回授條款進行評估,根據許可安排的總體結構和相關市場的條件,來考慮其可能產生的影響。主管機構對回授進行分析的一個重要因素是,許可人在相關的技術或創新市場是否具有市場支配力。如果主管機構確定特定的回授條款可能大大削弱被許可人投資于改進被許可技術的積極性,主管機構將考慮回授條款抵消促進競爭效果的程度。例如,(1)促進被許可人對被許可技術的改進的傳播;(2)增加許可人傳播改進技術的積極性;或(3)以其他方式增加相關技術或創新市場的競爭和產量。另外,主管機構將考慮相關市場中的回授一般會增加許可人首先進行創新的積極性的程度。
一般會有三個部門法的學者研究專利許可中的回授問題:對于民法學者來說,此問題屬于超出專利權范圍來行使專利權的濫用問題或者屬于合同法中規定的非法壟斷技術、妨礙技術進步從而導致被認定為無效的條款:對于反壟斷法學者來說,此問題屬于反壟斷法適用的一個特殊領域,特殊點在于專利權本身屬于一種合法的壟斷權;對于國際經濟法的學者來說,此問題屬于國際貿易中的限制性商業慣例。比較世界各國,美國在這方面的司法實踐最為豐富,本文先分析美國的一系列相關判例,接著再梳理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并提出完善的建議。
新反壟斷法研究論文
摘要:《反壟斷法》的出臺平靜了起草階段的喧囂,針對出臺前爭論的幾個熱點——行政壟斷的規范、外資并購的適用以及反壟斷執法機構的設計,《反壟斷法》都給出了它最終的立法選擇。本文將圍繞著這三個問題簡要評析我國新《反壟斷法》的具體規定。
關鍵字:行政壟斷執法機構外資并購
Abstract:ThenewAnti-monopolylawhasbeenimplemented,anditgivesitsfinallegislativechoicesofthenormsofadministrativemonopoly、theapplicationofforeignacquisitionandthedesignofAnti-monopolylawenforcementagenciesfocusedontheargumentsagainstafewhotspots.ThispaperwillfocusonthreeissuestogiveabriefassessmentofChina''''snewanti-monopolylaw.
Keywords:Administrativemonopoly,Lawenforcementagencies,Foreignacquisitions
歷經10余載磨礪幾易其稿的《反壟斷法》終于于2008年8月1日在人們的期盼中實施,然而這十年一劍的“經濟法憲章”是否真的能夠不負盛名,完成劍指一切壟斷現象的使命呢?結合《反壟斷法》出臺前圍繞其的熱點問題,本文作以下簡要評析:
一、行政壟斷
行政壟斷反壟斷法調整論文
【英文標題】OntheNon-applicationtoAdministrativeMonopolyByTraditionalAnti-MonopolyXUEKe-peng
【內容提要】行政壟斷是以公權力方式阻礙市場競爭的國家行為,是我國目前一種特有的現象,并有著思想、體制等多方面的原因。它與經濟壟斷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事實,導致的社會關系也非同一性質的法律調整對象,所以,傳統的反壟斷體制、方法和程序不可能消除行政壟斷。
【英文摘要】Theadministrativemonopolyisastatesbehaviorintheformofpublicpowerthathindersthemarketcompetition.Itscausesincludetheleadersideology,ourcountryspoliticalandeconomicsystem,etc..Itdiffersfromthemarketmonopolyastwolegalfacts,andcanleadtotheestablishmentofthedifferentlegalrelations.Therefore,thesystem,methodsandprocedureofthetraditionalanti-monopolylawcannoteliminatetheadministrativemonopoly.
【關鍵詞】行政壟斷/經濟壟斷/市場經濟/競爭Administrativemonopoly/Marketmonopoly/Marketeconomy/Marketcompetetion
【正文】
在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軌以后,行政壟斷已代替過去的政府無度干預而成為中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一大公害。剛剛起步的中國市場經濟不僅屢遭各類不法經營者形形色色行為的侵擾,而且飽受了來自行政部門形式多樣的行政壟斷之苦。盡管我國的《反不正當競爭法》早在七年前就對危害甚深的行政壟斷做出了禁止性規定和相應的法律責任,但實踐證明,行政壟斷并未因法律的禁止而絕跡或收斂,相反,在復雜動機驅使下的行政壟斷似有愈演愈烈之勢,以致有關人士不得不為此而大聲疾呼。“入世”之后,制定與國際慣例接軌的反壟斷法已成我國發展之必需及大多數學人之共識,但面對世界其他國家不曾多遇的行政壟斷問題,因缺乏先例而爭議頗多。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的危害性不可同日而語,而人們又常將二者相提并論,似乎在二者之間存在著某種必然的聯系。筆者認為,行政壟斷與經濟壟斷盡管有一些相同之處,但二者是截然不同的兩個問題,需要用不同的方法解決。試圖用傳統的制止經濟壟斷的反壟斷法去解決行政壟斷的思路,從總體上難以行通。不過,重要的不是在中國未來的《反壟斷法》中是否應規定行政壟斷的問題,而在于用何種手段去根治行政壟斷的問題。如果我們既想解決一般市場經濟中普遍存在的經濟壟斷問題,又欲根治在中國特有的行政壟斷問題,則須突破傳統《反壟斷法》的窠臼,在吸收它國立法經驗的基礎上,探求規制行政壟斷的特殊方法。所以,筆者要否定的是那種把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簡單并列,把二者作為同一類問題,用同一個部門法手段來調整的錯誤認識,至于行政壟斷和經濟壟斷是否可以在同一個法律文件中,則是其次的問題。本文認為,我們應另辟規制行政壟斷的蹊徑,而不能采用傳統的反壟斷法中的方法和體制。
探究金融市場也要反壟斷
【摘要】《人民日報》2011年5月10日,登載了一篇題為“金融市場也要反壟斷”的文章。這是迄今為止,《人民日報》正式登載出的第一篇有關金融反壟斷的文章。作為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機關報,《人民日報》一直以來是中國最具權威性、最有影響力的全國性報紙,反映最廣大人民群眾的意愿,具很強的政策導向性。以金融反壟斷為主題的相關文章出現在《人民日報》,足見金融反壟斷問題已取得了中央高層一定程度的關注和認可。
【關鍵詞】金融;反壟斷
歐盟委員會日前對一些大型國際銀行、市場數據服務商和交易清算所等提起反壟斷調查,理由是懷疑歐洲信用違約掉期市場存在惡意串通和濫用優勢地位等限制競爭行為,使市場效率下降并使歐債危機惡化。
所謂信用違約掉期市場(簡稱CDS),是一種新的金融衍生產品,類似保險合同。債權人通過這種合同將債務風險出售,合同價格就是保費。如果買入信貸違約掉期合同被投資者定價太低,當次貸違約率上升時,這種“保費”就上漲,隨之增值。
歐盟開展的這一調查,為治理金融市場提供了除金融監管外的另一條道路。
在20世紀80年代金融全球化和自由化盛極一時的很長一段時間里,人們形成了這樣一種印象,即對金融市場的干預與治理似乎只是金融監管當局的事情,除此之外的任何政府機構都無權置喙。在理論和實踐上,金融監管當局對金融市場的監管無非出于兩個目的:一是防范金融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二是保護金融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為了維護金融穩定,金融監管當局基于“金融機構穩定則金融體系穩定”的理念,著眼于具體的金融機構,對其風險行為進行審慎的監管。為了保護投資者和消費者的利益,金融監管當局基于“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的理念,著眼于債券、股票、期權等具體的金融工具,圍繞單個金融工具的信息公開披露展開了監管活動。由于秉持上述監管目的、理念及措施,金融監管當局并不太關注金融市場的競爭結構。在對金融市場的干預和治理被壟斷的情況下,作為金融機構追逐利潤的結果,市場的集中度上升并形成壟斷就成了不可避免的事情。
網絡經濟壟斷和反壟斷初探
在上世紀九十年代之后,我國網絡經濟快速發展,逐漸滲透到社會不同層面內,對原有經濟形式造成嚴重影響情況下,人們生活方式發生轉變,同時有效推動我國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建設。我國經濟進入到更加深層次發展歷程內,具有良好發展前景,推動我國社會經濟進一步發展。
一、網絡經濟下壟斷績效分析
(一)競爭性壟斷
在網絡經濟大體環境之下,原有借助價格壟斷模式也就并不適用,逐漸通過技術進行壟斷。部分企業雖然在市場內具有一定競爭力及優勢,但是伴隨著市場競爭越加激烈,即便企業短時間內在市場內處于壟斷地位,也非常容易被其他企業所替代,這也就造成企業無法按照自身市場定位隨便定價。除了技術水平之外,在網絡經濟環境之下,市場準入條件也不符存在,中小型企業在掌握有關技術之后,就可以快速在市場內發展建設,甚至與壟斷企業對抗。在這種競爭模式之下,壟斷企業需要增加在技術上面創新強度,進而維持自身在市場內占有率,借助新型優質產品吸引到更多消費者。所以,在網絡環境內,壟斷依舊具有良好競爭力。
(二)提升消費者福利
在傳統市場經濟模式內,壟斷企業在市場內具有絕對話語權,可以通過提價限產形式,提升自身經濟利潤。但是在網絡經濟背景之下,壟斷企業想要提升自身經濟利潤,經常采取增加生產數量方式實現,將發展重點放在消費者需求上面,按照消費者意見價格,確定產品銷售價格。這也就表示,壟斷企業在網絡經濟環境下,并不具有產品定價權利。價格并不是企業建設核心內容,開始逐漸將競爭點放在技術水平上面,通過更新換代產品形式,提升自身在市場內競爭力。由此可知,在網絡經濟環境內,壟斷企業可以降低產品銷售價格,提升生產規模,進而為消費者提供更加優質福利[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