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傾銷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3 21:3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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傾銷和反傾銷的影響
一、傾銷和反傾銷在國際貿易中持續存在
在國際貿易發展的歷史長河中,傾銷自重商主義時代產生以來已有數百年歷史,反傾銷也已有百年歷史,且多次出現傾銷與反傾銷矛盾的激化??疾觳⒎治鲋厣讨髁x時代至兩次大戰期間傾銷、反傾銷發生、發展的原因和特點,可以發現傾銷與反傾銷的歷史有著一條明顯的發生、發展軌跡:從傾銷國來看,傾銷隨工業化進程的發展,由最初少數先行國家逐漸擴展到更多國家;從傾銷商品來看,某種產品起初只是少數國家的廠商傾銷,但逐漸有越來越多的國家廠商參與進來,而且某些產品起初由工業先行國傾銷,逐漸轉向以后行國家為主。這一軌跡與二戰以來傾銷、反傾銷的演變也十分吻合。另外,壟斷、關稅壁壘、國家的出口鼓勵和進口限制政策對傾銷的發生、發展,乃至傾銷與反傾銷矛盾的激化起了極為重要的作用。但是,更一般地說來,根本原因還是在于產品銷售市場競爭隨工業化的普及而日趨激烈,并且與優勢生產有著“天然”的聯系。反傾銷也僅是一種抵制性保護措施。
WTO及其前身GATT一直在致力于推動更自由的貿易,但同時WTO規則也賦予了成員方在開放市場的同時保障國內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的有效手段。反傾銷就是這種手段之一。WTO規則所定義的傾銷,是指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品的貿易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一種不公平貿易行為。WTO規則所定義的傾銷,是指以低于正常價值的價格出口產品的貿易行為,這種行為,被視為一種不公平貿易行為。WTO《反傾銷協議》規定,如果進口產品的傾銷造成了進口方國內產業的實質損害,則進口方政府在經調查確認后,可對進口產品采取反傾銷措施,包括征收反傾銷稅、與出口商簽署價格承諾協議等,以此阻止進口產品的不公平競爭,救濟國內產業損害。如此看來,傾銷與反傾銷繼續成為國際貿易的一個重要問題,應是毫不令人奇怪的。
二、我國出口產品頻繁遭到反傾銷調查的原因
1.宏觀方面
(1)我國出口貿易的高速增長給進口國相關產業造成了更大的競爭壓力
論當代反傾銷趨勢
20世紀80年代以來,反傾銷逐漸成為國際貿易中的焦點問題,不但呈現出新的特征,而且經常引發各國間的貿易摩擦。因此,在世界經濟全球化不斷推進和深化的特定條件下,國際反傾銷在21世紀初期將會出現怎樣的發展趨勢就更為引人關注。本文試就這一問題進行初步的分析。
登堂入室,成為當代貿易壁壘的主導
傾銷與反傾銷,是國際貿易中的基本現象之一,反傾銷作為貿易壁壘的一種手段,已經存在了一百多年。但是,盡管反傾銷已經有了一百多年的歷史,在20世紀90年代以前,卻始終未能成為貿易壁壘的主導形式,并且經濟理論界、貿易實業界、法學界對其還有著不同的,甚至是截然相反的認識和看法。
“烏拉圭回合”的談判結束和世界貿易組織的建立,標志著國際貿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在《關貿總協定》各締約方的不懈努力下,傳統貿易壁壘的主導形式——關稅壁壘由于世界各國的進口關稅稅率不斷降低而名存實亡,加上進口配額和許可證等人為的干預措施也日益減少,新的更為有效的貿易壁壘呼之欲出。反傾銷、反補貼、反規避、保護和保障措施、技術門檻、綠色貿易壁壘等一大批被世界貿易組織認可的合法的貿易保護措施相繼登臺亮相,并為世界各國選擇使用。從20世紀90年代后期開始,反傾銷作為抑制不公平貿易,保護國內產業發展的重要措施,越來越多地受到各國的青睞,不但登堂入室,而且發揮出重要的作用,完全有可能在21世紀初逐漸發展成為國際貿易壁壘的主導。
審議磋商,反傾銷規則趨向規范嚴密
根據世界貿易組織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要求,所有世界貿易組織的成員方,需要定期接受貿易政策審議機制的審議,以便促使每一成員方提高貿易政策和措施的透明度與規范性,從而有助于增進成員方之間的相互了解,減少或避免貿易爭端。顯然,為了確保本國的反傾銷政策措施能夠被其他國家審議接受,接受審議的國家就要按照國際反傾銷公約的基本規則,對本國的反傾銷政策措施字斟句酌,盡量避免發生誤解或矛盾。這樣,經過不斷審議的各國的反傾銷規則及其政策措施,就會逐漸趨向規范化,或者至少在形式上趨于一致。
論傾銷與反傾銷可信性
確立傾銷與反傾銷的博弈關系
在不完全競爭的市場結構中,壟斷廠商可以通過價格歧視,將本國出口產品以低于國內市場正常價格在國外市場進行傾銷。從經濟學角度上看,傾銷是企業追求利潤最大化的結果。如果同一商品在兩個相互分割的市場環境下具有不同的需求價格彈性,在產量既定的條件下,壟斷廠商便會在需求彈性較高的市場以較低的價格銷售,而在需求彈性較低的市場以較高的價格銷售,從而使企業的利潤最大化。一般來說,現實中發生的壟斷并不像完全壟斷市場理論假定的那樣純粹,只要是一個或幾個廠商控制了一個行業產品的大部分供給,就被認為是存在壟斷。因此對出口廠商來說,如果該廠商在國內市場具有壟斷地位,出口商品在海外市場又有較高的需求價格彈性,即使海外市場價格低于國內市場價格,仍然有可能高于邊際成本,傾銷使企業獲利是顯然的。但是如果這種傾銷是無序的、不公平的,以致于擾亂了進口國相關市場,并且對進口國相關產品和相關產業構成威脅,甚至造成工業損害,如進口國相關生產廠商銷售額下降、利潤減少、開工不足,甚至企業倒閉,這種市場行為就要受到譴責。世界貿易組織允許各成員通過反傾銷法律途徑對這種行為進行譴責,用征收反傾銷稅的方法來低制出口企業的傾銷行為,其目的是為了保護進口國國內市場公平的、有秩序的競爭環境,保護本國經濟。本文的分析是建立在以下幾個基本假定條件之下的:
第一,傾銷與反銷售博弈關系中的博弈主體的確立。在傾銷與反傾銷中存在著多個行為主體之間的博弈關系,如出口廠商之間低價競銷的博弈、出口廠商與出口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出口廠商與進口廠商之間古諾博弈,以及出口廠商與進口國政府之間貿易政策的博弈等。本文只討論出口國傾銷與進口國反傾銷的博弈關系,而進口國反傾銷法規和行動都體現了進口國政府保護國內相關產業的政策意圖,因此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傾銷與反傾銷博弈關系集中體現了出口國廠商與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相關企業之間的博弈關系。因此把所有出口相同產品的出口廠商(不考慮進口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1,把進口國政府和進口國生產相關產品的所有廠商視為一個整體,作為博弈方2。第二,博弈雙方所有可選策略。對于博弈方1來說,博弈方2相當于進口國市場上的“在位者”,如果進口國國內市場這種商品的自給率只有80%,那么20%必須來自于進口。博弈方1有兩種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采取“不傾銷”策略,博弈方1可以確保在進口國市場20%以內的份額(假定沒有其他競爭者);采取“傾銷”策略,低價滲透,不僅可以確保有20%的市場份額,還可能搶占到“在位者”80%份額中的一部分。如果成功搶占,博弈方1不僅在進口國市場份額擴大,而且進口國由于該產品引進競爭機制后,市場規模有可能進一步做大。當然,博弈方2即“在位者”決不會無動于衷,博弈方2也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和不反傾銷。可以采取“反傾銷”策略,通過征收反傾銷稅,以應對博弈方1的“不公平競爭”;也可以采取“不反傾銷”的策略。第三,博弈中的次序。由于出口商傾銷行為在前,進口國整體反傾銷行為在后,后者往往會根據前者的策略選擇來調整自己選擇的策略,前者也會理性預期到后者可能選擇的策略,因此這是一個動態博弈。第四,博弈中的信息。在進口國反傾銷中,不可預見的和不合理的要求往往會增加出口方傾銷成本,從而使進口國反傾銷策略下出口方所得利益具有不確定性,因此可以說它是不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但考慮到本文討論的重點主要強調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的重要性,因此假定它是完全信息的動態博弈,即意味著在本博弈中各博弈方對各方在各種策略下的所得利益都有共識。第五,博弈中各方的支付。支付是博弈各方在每一種可選策略下的結果,這個結果即是博弈方在每種策略下的所得或所失。本博弈中,博弈方1選擇“不傾銷”的結果,是與博弈方2二八分成即(2,8),括號中數字依次為博弈1、2的支付;如果選擇“傾銷”,雙方可能的支付為(5,6)。如果博弈方2以反傾銷還擊,是可以奪回自己失去的市場份額,但要扣除沉淀成本(即收集博弈方1信息的成本);而博弈方1被對方反傾銷打擊后,不僅失去已有的市場份額,還要支付傾銷成本(包括進入成本、訴訟成本等);最后雙方的支付為(-2,7)。如果博弈方2選擇“不反傾銷”,博弈方1通過傾銷擴大市場份額成功,雙方和平共處,其支付各為(5,6)。我們用博弈的擴展形式即博弈樹來表示這個模型,如圖1所示。國中兩個含有數字的圓圈依次表示博弈方1、2的信息集,圈1表示博弈方1有兩個可選策略:傾銷和不傾銷;圈2表示博弈方2有兩個可選策略:反傾銷與不反傾銷。圖中三個實心點為終結點,表示雙方博弈的路徑和各自的支付以及博弈結束的標志。
附圖
圖1反傾銷——一個可信的威脅
二、動態博弈中可信性問題
外對華反傾銷原因
一、客觀上存在低價傾銷的現象,企業對反傾銷認識存在誤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取得迅猛發展,外國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件迅速增加。我們應該從自身方面找原因:多年來我國部分出口產品供大于求,企業為了生存競相低價傾銷。因此,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國內企業在對外出口中的確存在傾銷行為。從實質損害來看我國出口產品的數量不僅增長迅猛,而且也對進口國市場價格產生明顯影響。
有多種原因造成了我國企業在出口時存在傾銷現象:
1.改革開放使國內產業出口額大幅度增長。2005年我國對外貿易總額達1.4萬億美元,居世界第3位。相比之下,我國產品大多擁有勞動力價格低、生產原料廉價、經營成本低等比較優勢,這使一些進口商大為恐慌,絞盡腦汁加以阻擋,提起反傾銷調查便是其主要手段之一。
2.一些企業的競爭觀念落后?,F代貿易中,非價格競爭已取代價格競爭,成為國際貿易發展的主流。一些企業只看重價格競爭,而對產品的功能、質量、服務上的競爭卻缺乏必要的認識。這種以低價取勝為核心的競爭觀念,不僅表現為國內市場各企業相互傾軋的不正當競爭,也突出表現在產品出口上,這是引發各國進行反傾銷調查的一個原因。
3.出口秩序混亂。我們有些企業開拓海外市場,沒有長期作戰的思想,多頭對外,價格混亂。由于我國出口市場過分集中,使得我國產品在某一國際市場的數量急劇增加,很容易引起反傾銷投訴。
論外國對華反傾銷啟示
在國際貿易中,如果一國以低于國內“正常價值”(美國稱為“公平價值”)的價格出口商品到另一國,并對進口國同類產品生產部門造成損害的,被視為有傾銷傾向。通常是通過比較正常價值與出口價格來確定反傾銷對象的傾銷幅度。由于在國際上傾銷被認為是一種非公平競爭的貿易措施,國際社會和許多國家通過公約或立法形式對此加以限制。
我國遭受外國反傾銷指控與改革開放的進程相伴相生。據統計,20世紀70年代(以下均指20世紀)僅2起,80年代平均每年6起,90年代平均每年高達29起之多,我國實際上已成為當今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1]。面對洶涌而來的反傾銷浪潮,扯掉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幌子”,盡快制定具體的應對策略已成為我國當前一項十分緊迫的任務。
一、外國對華反傾銷的主要特征
(一)對華實施反傾銷的國家增多,歐盟位居多國之首
隨著我國對外貿易的迅速發展,對我國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的國家和地區也日益增多。80年代,對我國實施反傾銷的國家基本上集中在歐共體、美國、澳大利亞、加拿大等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其中歐共體26起,美國18起,澳大利亞7起。進入90年代以來,外國對華反傾銷的勢頭愈發猛烈,許多發展中國家如印度、墨西哥、伊朗、智利等也紛紛加入到對華反傾銷調查的行列。據最新資料顯示,截止到2000年底,共有29個國家和地區對我國出口商品提出反傾銷調查,涉案數412起,涉案金額高達數百億美元。其中歐盟99起,美國78起,兩地合計占總數的43%;印度更是后來居上,對華反傾銷指控達38起,名列第3位;澳大利亞、阿根廷、南非、墨西哥4國對華反傾銷投訴也均超過20起。另據統計,僅2000年我國出口商品遭受反傾銷案件就達38件,占當年世界總數的15%,與前幾年一樣高居全球榜首[2]。
自1979年6月歐共體對我國出口的糖精鈉首次投訴傾銷以來,無論是在立案數還是調查數上,歐盟始終居于各國之首。據統計,從1979年至1998年的20年間,歐盟對其他國家的反傾銷數總體上呈下降趨勢,立案數從前10年的年均42起降至后10年的33起。與此同時,歐盟對華反傾銷數卻逐年攀升,由前10年的26起增至后10年45起,同期占歐盟反傾銷立案總數的比重也由前10年的5.5%上升至后10年的13.8%,列第1位。1999年歐盟對華反傾銷更是變本加厲,僅在前10個月就立案12起,超出歷年立案數量,我國名副其實成為歐盟首要的反傾銷打擊對象[3]。
會計在反傾銷中作用
1我國目前反傾銷的現狀
在國際貿易中,一國商品進入另一國市場,不但會遇到關稅壁壘,同時還會遇到進口許可證、進口配額一類的非關稅壁壘以及消費習慣、偏好等方面的障礙。除此之外,出口商還要面對進口國生產同類商品競爭者的挑戰。因此,在當今世界中,價格競爭仍然是市場競爭的基本方式。商品低價傾銷對進口國的消費者來說是一件好事,可以享受國際分工帶來廉價商品的好處。但是對于進口國同類商品的生產者來說卻是一場災難,因企業破產帶來的大量失業,會給進口政府造成巨大的壓力。因此,面對激烈競爭的國際市場,當一些國家無法抵擋“敵人”的正面進攻時,便舉起了反傾銷的大旗。
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濟全球化浪潮洶涌而至,世界各國在經濟貿易方面的競爭進入了白熱化階段。隨著國際經濟貿易的不斷發展、世界市場的日趨飽和以及世界各國關稅水平的不斷降低和經濟發展的不平衡,國際間的傾銷與反傾銷的斗爭顯得更加激烈,成為國際社會普遍關注的重要國際貿易問題。當前,國外對我國出口反傾銷指控日趨增多,我國出口商品是國外反傾銷的“眾矢之的”,成為近年來國際反傾銷案件最大的受害者,出口產品受到一些國際組織和國家反傾銷指控高居全球之首,而且投訴的國家也由美國、歐共體等發達國家擴展到巴西、阿根廷、土耳其等發展中國家。經過多年來的努力,我國出口反傾銷應訴率得到明顯提高,應訴結果好轉。近年來涉及對我國出口產品反傾銷案件的總體應訴率已上升到60%~70%,到2002年底,我國的應訴率已經達到79.3%。涉及美國和歐盟的反傾銷案件應訴率達到100%。反傾銷應訴率的大幅提高,為爭取良好的裁決結果奠定了基礎。根據世界貿易組織的最新統計,中國反傾銷應訴的結果也有所好轉,近幾年的絕對勝訴率(無稅結案)達到35.7%。雖然傾銷應訴的情況得到好轉,但是絕大部分被課以高額反傾銷稅,損失慘重。我國出口產品遭受國外反傾銷每年平均損失800多億元人民幣,并且導致大量相關企業員工下崗。
2會計信息與反傾銷
2.1遭遇反傾銷指控和敗訴與會計信息的關系
國際《反傾銷協議》指出:“用傾銷手段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值擠入另一國家貿易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重大損害或產生重大威脅,或對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產生了嚴重阻礙時,這種傾銷應當受到譴責?!辈还茉谀膫€國家或地區,確定某種進口產品為傾銷產品,均需要滿足三個要素:確實存在傾銷;存在對國內進口產業的損害和認定傾銷與損害之間的必然因果聯系。只有三個因素都滿足了,才能認定為傾銷成立。而這三個關系的認定都需要會計信息的支持。會計信息貫穿于反傾銷調查和反傾銷應訴的全過程。會計信息首先是對傾銷是否存在提出事實依據,接著對傾銷幅度及損害幅度提出數量依據,最后對傾銷仲裁提供征稅依據。沒有會計信息,反傾銷就缺乏事實依據。
淺析我國反傾銷對策
近20年來,我國頻頻遭受國外的歧視性反傾銷,這些反傾銷不過是借反傾銷之名,行貿易保護主義之實。目前,我國已躋身于世界十大貿易強國行列,但隨之而來的是,一些西方發達國家包括很多發展中國家對我國出口產品頻繁地進行反傾銷調查。在我國成為世貿組織成員之后,企業直接面對國際市場,面臨的反傾銷形勢將更為嚴峻。
一、傾銷與反傾銷規則概要
傾銷的概念早在亞當·斯密的《國富論》中就有論述,最早有關傾銷的討論普遍認為是始于1884年英國議會關于關稅的辯論。當時,傾銷還沒被看做是國際貿易范疇的競爭手段,而只是普遍意義上的價格范疇,分為國內傾銷和國外傾銷。國內傾銷指的是企業清算或清倉甩賣時低價出售商品的行為,是當時較常見的貿易手段。國外傾銷則接近于今天傾銷的定義,指的是以低價將國內有限市場無法容納的商品銷售到國外市場的行為。20世紀初,美國學者雅各布瓦伊納傾銷這樣論述的:傾銷是同一商品在不同市場之間的一種價格歧視。目前國際貿易中的傾銷是指一國(地區)生產商或出口商以低于其國內市場的價格或低于成本的價格擠進另一國(地區)市場的行為。
在烏拉圭回合談判修訂的“反傾銷協議”中第二條對傾銷的概念是這樣定義的:“如果一個產品經過一國出口到另一國的出口價格低于在出口國正常貿易中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低于該產品的正常價值進入另一國家,該產品就被確定為傾銷”。
具體地說就是,“正常價值”是企業在其國內市場“通常貿易過程”中確定的價格。如果長期(通常為一年)以低于平均成本的總和(總成本即固定成本與可變成本加上銷售、一般開支及管理成本的總和)的價格銷售大量產品,則不視為通常貿易。如果國內的市場銷售太小以至于不能進行價格比較,第三國市場最高可比價格或出口商預計的成本加上“合理”的利潤額、管理、銷售及其它費用可被用來確定正常價值(即所謂結構價值)。如果沒有出口價格或者在調查機構看來由于交易各方間的連帶關系使出口價格不可靠,則出口價格也可以是“結構的”。這應當依據進口產品首次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的價格,或者,如果未轉售給獨立的購買人,則以“調查機構可確定的合理基礎”為依據。另外,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比較必須在同一貿易水平上(通常為出廠價),并盡可能在同一時間進行,還要考慮到各因素的差異,諸如各種限制和銷售條件數量、物理特性及有關成本的不同。而且,在調查中可以讓出口商至少60天時間調整其出口價格以便反映調查期間匯率的不斷變化。
反傾銷是一種貿易政策措施,也是一個重要的法律問題。反傾銷旨在使本國的產品及其生產不會遭到進口產品的侵害而采取的一種貿易保護手段。反傾銷行動只有在已表明該傾銷對國內進口競爭企業造成了重大損害或重大損害威脅時才能采取。損害的確定必須以明確的證據為基礎,并且必須對傾銷進口量、傾銷進口對國內市場價格的影響以及對同類商品的國內生產者的沖擊進行客觀的調查。傾銷進口的大幅度增加,無論是絕對量還是相對進口國生產或消費量的增長,都是確定損害的必要條件。對于何謂“大幅度”一詞在觀點上的差異可能會通過爭端解決程序來解決,但這種可能性將受到制約,因為專家小組在其否決國內調查機構做出的實質決定的能力上也受到制約。至于損害則必須是經過調查查明是由于傾銷造成的,這種必要的因果關系必須建立在“調查機構掌握的所有有關證據”的基礎上,也必須考慮到任何其他可知并同時損害著國內產業的因素,不能只歸因于傾銷進口。
WTO反傾銷協議質疑
最初的反傾銷規則是1947年《關貿總協定》第6條一個條款的規定。該條款規定出口價格低于正常價值即為傾銷,正常價值通常指“旨在供出口國國內消費的相同產品在正常貿易過程中的可比價格?!庇捎谠摋l款只是一條原則性規定,各締約方依此進行反傾銷調查時易導致混亂,因而在1967年肯尼迪回合談判中締結了專門的反傾銷協議。后經東京回合、烏拉圭回合的兩次修改,形成了現在的《關于履行1994年關貿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斗磧A銷協議》對傾銷的認定,反傾銷的實施等作了詳細的規定,目的是保護公平競爭,遏制惡意傾銷和限制濫用反傾銷措施。但事實上,隨著關貿總協定多邊談判的深入,關稅及其他非關稅措施受到越來越多的限制,反傾銷作為國際法律規范所認可的一種貿易保護措施,從70年代起,演變成最主要的貿易壁壘。據日本通產省的統計,國際反傾銷案70年代年均約40起,80年代年均達174起,而1990~1997年年均更高達234件。反傾銷案件逐年增加,各國各行其是,動輒以反傾銷調查來阻止外國產品的進口,給世界經濟貿易造成巨大的負面影響?!斗磧A銷協議》的目標與功效之間的沖突表明其本身存在漏洞。
一、對《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質疑
《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是:傾銷是一種侵略性貿易行為,會造成本國相關行業的損害,必須加以法律制裁。事實上傾銷對進口國有何影響呢?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前主席布朗史戴爾的高級經濟顧問安德森用成本——效益分析方法對反傾銷進行了縝密的經濟論證,指出反傾銷對美國社會凈福利的損害。以1990年挪威鮭魚案為例,根據大西洋鮭魚貿易聯盟的指控,美國對自挪威進口的新鮮鮭魚征收了23.8%的反傾銷稅,征稅后國內生產者每年增加利潤70~80萬美元,由于鮭魚價格上漲,消費者每年的凈損失達1810~1850萬美元,結果使美國社會凈福利下降670~720萬美元。又如,美國國際貿易委員會估計,如果1995年取消反傾銷稅和反補貼稅,該年將會增加價值約16億美元的凈福利。這足以說明傾銷對消費者和社會福利水平的提高是有利的,只是對進口國相關行業會造成一定沖擊。但會不會出現傾銷者用低價壓垮同業競爭者而壟斷市場呢?對這些疑問經濟學家大都持否定態度。理由是要實現對進口國市場的壟斷,傾銷者不但要排擠掉全部的國內競爭者,還要阻止國外競爭者進來,換句話說,它必須實行全球性壟斷,或者說服東道國政府限制對該市場的進入,這是完全不可能的。而且,一旦將價格抬高,被攆走的當地供應商就會卷土重來。根據經合組織1995年的一項報告表明,在國際貿易中,掠奪性定價對進口國造成的壟斷威脅幾乎不存在。也正是由于低價市場的存在,才使進口國消費者和中下游產業從中受益,而且對平抑進口國物價水平,抑制通貨膨脹有積極的作用。所以,《反傾銷協議》的觀念基礎“傾銷有害論”的觀點是站不住腳的。
二、對傾銷認定的質疑
WTO《反傾銷協議》第2.1條規定,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到另一國,如果其出口價格低于在該出口國正常貿易中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即正常價值,該出口即被視為傾銷。由此可知,出口價格與正常價值的界定是確定是否構成傾銷的至關重要的依據,也是確定反傾銷稅額的依據,但《反傾銷協議》對出口價格和正常價值的確定都值得商榷。
1.對“正常價值”確定標準的質疑
淺論國外反傾銷原因
[摘要]傾銷與反傾銷是既可以傷人又可以防身的雙刃劍,中國是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本文對國外頻繁對華傾銷的原因進行系統分析。
[關鍵詞]反傾銷原因連鎖反應
傾銷與反傾銷是國際經濟貿易交往的伴生物。傾銷可以獲得巨大的潛在收益;反傾銷可以保護或爭取部分應得收益。中國是國際反傾銷的最大受害者。這既有我國市場經濟不夠完善、企業經營運作不夠規范的內因,也有很大一部分是因為某些西方國家對中國的種種歧視和不合理的做法。
一、客觀上存在低價傾銷的現象,企業對反傾銷認識存在誤區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對外貿易取得迅猛發展,外國對中國產品的反傾銷案件迅速增加。我們應該從自身方面找原因:多年來我國部分出口產品供大于求,企業為了生存競相低價傾銷。因此,我們必須清醒地看到國內企業在對外出口中的確存在傾銷行為。從實質損害來看我國出口產品的數量不僅增長迅猛,而且也對進口國市場價格產生明顯影響。
有多種原因造成了我國企業在出口時存在傾銷現象:
反傾銷協議研究論文
一、傾銷的法律內涵
關貿總協定曾在第六條對傾銷作了原則規定:“將一國產品以低于正常價格的方法進入另一國市場內,如因此對某一締約國領土內已建立的某項工業造成實質性損害或產生實質性威脅,或者對某一國內工業的新建造成實質性阻礙,這種傾銷應該受到譴責?!?/p>
1980年1月1日繼續適用的關貿總協定“東京回合”《關于實施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定》(簡稱《反傾銷修正守則》),是對總協定第六條的解釋、補充與發展。《守則》關于“傾銷的確定”是這樣說的:“如在正常貿易中一國向另一國出口的某一產品的價格,低于出口國本國消費的相應的同類產品價格,則此產品應視為傾銷品(即以低于正常價格輸入到另一國的商業領域的產品)。”
關貿總協定“烏拉圭回合”多邊貿易談判開始后,對“東京回合”的守則又作了重要修正與精確表述,達成了《關于執行1994年關稅和貿易總協定第六條的協議》(簡稱《反傾銷協議》)。《協議》給傾銷下的定義是:“如果一項產品從一國出口至另一國,該產品的出口價格在通常貿易過程中,低于在出口國旨在用于消費的相同產品的可比價格,也即以低于正常價格進入另一國商業,則該產品將被認為是傾銷?!?/p>
由此可見,法律傾銷具有自身的重要特征:第一,法律傾銷強調傾銷的后果,即強調這種傾銷行為對進口國工業引起或可能引起的危害;第二,構成法律傾銷必須同時滿足兩個基本條件,即存在傾銷性銷售商品行為與這種傾銷行為給進口國工業造成損害或損害威脅并實質上阻止某一國內工業的建立。
因此,關貿總協定反傾銷法是通過立法將傾銷行為限制在一個合理的范圍,只有當傾銷行為超越了這一限度時,才允許對其采用抵制措施。所以,反傾銷法的本身就是作為一種貿易保護主義措施出現的,而反傾銷稅則是當前一種重要的非關稅貿易避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