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訴范文10篇

時間:2024-01-25 00:3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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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執行案件程序完善

一、當前非訴執行存在的問題

1、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審查

《若干解釋》第九十三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對該條如何理解認識不一。特別是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書與執行通知書哪個先下發,更是模糊不清。一種觀點認為,合議庭對行政機關申請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審查,對符合合法性要求的具體行政行為,作出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下發給行政機關和被執行人后,再轉入執行程序,向被執行人下發執行通知書。對不符合條件的,作出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不再予以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的執行申請后,有30日的審查期限,可以先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被執行人對具體行政行為無異議,自覺履行,則不需作出強制執行的裁定,反之,接到人民法院的執行通知后,仍不履行的或提出異議的,合議庭再進行審查,認為符合執行條件的,作出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對于具體行政行為明顯缺乏事實根據、法律依據及其他明顯違法并損害被執行人合法權益的,則裁定不準予執行。筆者認為后一種觀點較為可行。因為行政庭受理行政機關的申請后,應在30日內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既要審查,就須通知執行的雙方了解情況,單純看行政機關的卷宗是審不清的,也容易作出錯誤裁定。執行與審查不能截然分開。對準予強制執行裁定的下發一定要慎之又慎。另外,根據民事訴訟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的有關規定,人民法院決定受理執行案件(含非訴行政執行)后,應當在3日內向被執行人發出執行通知書,而《若干解釋》規定是否準予強制執行裁定應在案件受理后的30日內作出,由于行政訴訟法及《若干解釋》不完善,可以參照民事訴訟的有關規定,這也可以從側面說明,執行通知應在裁定之前發生,若被執行人提出異議,也可以為案件的審查提供參考,避免作出錯誤裁定。

2、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時間把握問題

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此外,行政復議法、行政訴訟法也規定了在復議和訴訟期間,除幾種特殊情況外,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據此,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只要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即使申請復議和起訴期限未滿,也可以立即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即使相對人復議或起訴了,也不停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還有一些行政機關認為,具體行政行為作出并送達后,超過15日當事人未起訴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因為《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而法定起訴期限一般是15日,故15日過后當事人未起訴的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筆者認為,這兩種理解都存在片面性。行政復議法實施后,行政相對人申請復議的期限一般為60日,因而造成了復議與起訴期限的不同步,也造成了對法定起訴期限的兩種理解,一種觀點認為只有15日,當事人超過15日未起訴即喪失訴權,此時法定起訴期限已屆滿,行政機關即可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另一種觀點認為,由于復議期限一般是60日,即使當事人在15日內未起訴暫時喪失了訴權,但仍有復議權,當事人可以通過復議后又重新取得了訴權,法定起訴期限仍未超過。故法定起訴期限的屆滿應隨著申請復議期限的屆滿而屆滿,甚至比復議期限更長,而不應片面理解為15日或60日。筆者同意后一種觀點。在法定的申請復議或起訴的期限內,當事人依法行使了申請復議權和訴權。那么,不僅要等法定起訴期限屆滿,還要等最終的法律文書生效后,行政機關才能在180日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據此,筆者建議,將《若干解釋》第八十八條中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修改為“法定申請復議、起訴期限屆滿且具體行政行為生效之日”,便于更好地理解與執行。

3、關于非訴行政行為的先予執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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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法律職業技能培養研究

摘要:隨著我國經濟建設的高速發展和全面開放新格局的逐步形成,非訴業務市場蓬勃興起。非訴業務的特殊性使其對非訴法律人才在知識結構、溝通表達能力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法學本科教育應著力加強法科學生的非訴法律職業技能培養,UGJ培養模式作為新時期下法律人才培養的有益探索,要在優化課程設置、變革實踐教學模式等方面不斷改革突破,以期實現對法科學生非訴法律職業技能的培養目標。

關鍵詞:UGJ;非訴法律職業技能;人才培養

職業化的法律教育是世界各國法律教育的既成模式,也是中國法律教育的改革方向。發展職業化法律教育已成為學界的通識觀點。法律職業是對全職從事法律實務為工作內容的職業的統稱,主要包括基于訴訟法律實務形成的狹義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基于非訴業務展開的法律職業共同體(政府法制機構人員、司法行政人員、仲裁員、公證員等)。近年來,隨著我國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及群眾法律意識的不斷增強,非訴業務已成為法律業務中的重要組成部分,有著廣泛的現實需求和巨大的發展前景。

一、非訴業務與非訴法律職業技能概述

(一)非訴業務的概念。非訴業務是指法律專業人士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委托,在授權范圍內為當事人處理與司法機關無司法意義上聯系的法律事項。這其中包含兩層含義:1.不具備訴訟要件的無爭議法律事務。如提供法律意見、出具法律文書等。2.雖具備訴訟要件但不通過訴訟方式解決的法律事務。如通過仲裁、調解等非訴訟方式解決的糾紛事項等。(二)非訴業務的主要內容。1.咨詢。非訴業務中委托人往往通過咨詢獲得非訴業務提供者對某種法律關系或法律風險的闡釋,并為其之后的業務選擇及其他法律行為提供指引。實踐中最常見的就是企業或者政府的法律顧問;此外,政府法制工作部門、黨政機關及法律援助機構也是法律咨詢服務的重要提供者。2.文書服務。非訴業務文書可分為兩種:一種是常規交易文本,如民商事合同;另一種是特定非訴文本,如法律意見書、項目建議書。由于非訴業務的對抗性較低,非訴業務文書往往成為該業務的終局成果,便捷、高效的特點使其在非訴業務中占據重要地位。3.協商談判。非訴業務的協商談判主要包括兩種類型,第一種是為談判雙方提出建議或代為協商談判,第二種是利用非訴程序解決糾紛。后者實踐中主要體現在仲裁和調解中,仲裁機構作為中立的談判協商業務提供者,為雙方當事人提供服務。4.其他涉法事務(1)公證證明。公證是公證機關按照法定程序對有法律意義的事實和文書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我國公證事業經過多年的探索與發展,不斷加深了服務層次,擴大了法律服務領域,隨著我國公證業務量的不斷增加,對具備法律專業背景且具有法律實踐經驗的公證人員需求量也在逐年遞增。(2)法制宣傳。法制宣傳對提高全社會整體法治化水平發揮著重要作用。目前我國主要采用以政府為主導的全民法制宣傳教育工作,通過政府法制工作部門、司法行政機關、法律援助機構等開展多層次、多領域的法制宣傳。(三)非訴法律職業技能基本要求。1.廣博的復合知識結構隨著社會科學技術的發展,各學科呈現融合趨勢,新型的法律服務項目不斷涌現。這種發展態勢下,法律人才應當順應時代進步及時調整思路,時刻保持強烈的進取意識和探索精神,不斷增強自身的復合知識儲備,在具備堅實的法學理論基礎上更多地知曉如哲學、經濟、外語等社會科學的有關知識,這樣才能在復雜的學科環境下游刃有余,順利開展法律業務。2.濃厚的服務意識與訴訟業務相比,由于缺乏中立第三方對業務成敗予以判斷,當事人會更加注重業務的細節及其自身的服務體驗。因此,非訴業務提供者必須樹立起強烈的服務意識。首先,應當具備充沛的、飽含法治理性的人文情懷,在堅守法律公正的同時,時刻保持仁愛之心,用開闊的眼光與胸懷為當事人排憂解難。此外,應在法律的框架內為當事人提供合理高效、專注其需求的服務。將委托人的訴求作為工作的中心點,在法律框架內使委托人利益最大化,這也是非訴業務存在和發展的根本所在。3.良好的語言表達及交際能力從一定程度上說,非訴法律人才是出色的演說家和社會活動家。一方面,訴訟業務受司法程序的規范節奏穩定,而非訴業務提供者必須在保證工作質量的前提下與委托人的思維同步,其工作節奏和業務內容變化更加靈活;另一方面,由于非訴業務內容繁雜、涉及面廣,律師個人往往難以獨立辦理,需要律師團隊的協作和配合,因此也需要非訴法律人才具有更強的團隊意識和合作能力??梢姡捎诜窃V業務與普通訴訟業務在自身屬性上的差異,使其對非訴法律人才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目前的高校法學教育,學生在學習過程中往往難以鍛煉自身的實踐能力,畢業后較難適應法律服務市場的需求。因此必須對高校法學教學進行改革,探索多形式的人才培養模式,優化法治人才培養質量。

二、發揮UGJ合作模式在培養法科學生非訴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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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非訴執行程序初探

行政非訴執行,有學者稱之為非訴行政執行,它是指法院依據《行政訴訟法》第66條規定,依行政機關的申請,對未經訴訟審查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受理、審查和執行的活動。

我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制度發端于改革開放之初,先由行政管理領域的單行法律、法規列舉規定,最后由《行政訴訟法》作一般性規定。

其設立的目標在于力求兼顧保障人權和保證行政效率。這種制度一方面是通過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過程的形式,來達到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其末提起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同時,另一方面它采用非訴訟的形式,也是為了簡化程序,確保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用較小的成本,完成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的設定,主要由《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若干解釋”)第八十六條至九十六作了詳細規定。筆者在此僅就行政非訴程序的構成、現階段實踐中非訴執行程序出現的問題與難點等與大家作一簡單探討。

一、概述

行政非訴執行程序,我認為,簡單來說,它可以分解成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啟動程序,第二部分是審查程序,第三部分是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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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解釋》第88條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值得質疑;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應包括法院的準予執行裁定書與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被執行人錯列時法院應視具體情況推定被執行人違法或保護其合法信賴;強制措施的適用應顧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等等。

關鍵詞:非訴;行政執行;問題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以來,我們發現,大量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進入司法執行程序以后,面臨許多《解釋》無法解決或存在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本文試就其中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

一、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遺留問題

根據《解釋》第8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我們連續碰到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門對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決定,某甲期滿既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管理部門也沒有在規定的180日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不能向法院說明逾期的正當理由。此時,我們雖然依據《解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遺留給我們的問題是,違章建筑應該如何處理?如果違章建筑不能因為行政機關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錯而變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機關可否撤銷法院裁定不予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們認為,《解釋》第28條對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是否合適本身就值得推敲。因為,這里涉及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就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僅就有關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裁判文書的事項作出規定,則屬其份內之事)的權限劃分問題,如果由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加以規定,確實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行政效率。但這種做法不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權,擴大了法院自身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而且有違法之嫌疑,因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應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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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解釋》第88條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值得質疑;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應包括法院的準予執行裁定書與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被執行人錯列時法院應視具體情況推定被執行人違法或保護其合法信賴;強制措施的適用應顧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等等。

關鍵詞:非訴;行政執行;問題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以來,我們發現,大量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進入司法執行程序以后,面臨許多《解釋》無法解決或存在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本文試就其中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

一、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遺留問題

根據《解釋》第8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我們連續碰到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門對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決定,某甲期滿既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管理部門也沒有在規定的180日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不能向法院說明逾期的正當理由。此時,我們雖然依據《解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遺留給我們的問題是,違章建筑應該如何處理?如果違章建筑不能因為行政機關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錯而變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機關可否撤銷法院裁定不予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們認為,《解釋》第28條對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是否合適本身就值得推敲。因為,這里涉及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就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僅就有關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裁判文書的事項作出規定,則屬其份內之事)的權限劃分問題,如果由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加以規定,確實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行政效率。但這種做法不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權,擴大了法院自身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而且有違法之嫌疑,因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應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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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問題研究論文

摘要:《司法解釋》第88條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值得質疑;非訴行政案件的執行依據應包括法院的準予執行裁定書與生效的行政法律文書;被執行人錯列時法院應視具體情況推定被執行人違法或保護其合法信賴;強制措施的適用應顧及基本人權的保障,等等。

關鍵詞:非訴;行政執行;問題

自2000年3月公布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實施以來,我們發現,大量的非訴具體行政行為在進入司法執行程序以后,面臨許多《解釋》無法解決或存在爭議比較大的問題。本文試就其中的幾個問題加以探討。

一、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對發生法律效力的具體行政行為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而法院不予受理的遺留問題

根據《解釋》第88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自被執行人的法定起訴期限屆滿之日起180日內提出。逾期申請的,除有正當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在實踐中,我們連續碰到行政機關無正當理由逾期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問題,例如某市土地管理部門對某甲作出了限期拆除違章建筑的行政決定,某甲期滿既不履行行政決定確定的義務,在法定期限內也不申請行政復議或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土地管理部門也沒有在規定的180日的期限內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又不能向法院說明逾期的正當理由。此時,我們雖然依據《解釋》規定,裁定不予受理。但是遺留給我們的問題是,違章建筑應該如何處理?如果違章建筑不能因為行政機關逾期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的過錯而變成合法的建筑,那么,行政機關可否撤銷法院裁定不予強制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并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我們認為,《解釋》第28條對于行政機關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的期限加以規定是否合適本身就值得推敲。因為,這里涉及行政機關與法院之間就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如果最高人民法院僅就有關申請強制執行訴訟裁判文書的事項作出規定,則屬其份內之事)的權限劃分問題,如果由法院通過司法解釋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強制執行具體行政行為(非訴行政強制執行)的期限加以規定,確實有助于促進行政機關及時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維護行政效率。但這種做法不僅限制了行政機關的強制執行申請權,擴大了法院自身對于具體行政行為的強制執行權,而且有違法之嫌疑,因為根據《立法法》的規定,有關行政機關與司法機關之間的權限劃分應由法律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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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執行中的問題及化解

隨著社會分工的日益細化,行政執法已經深入影響到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在不斷加強行政執法和努力提高行政效率之時,特別是行政相對人民主意識和法治意識比較薄弱、行政機關權威的明顯提高與人民法院權威的相對降低而難以培育行政訴訟的土壤之時,因行政機關具體行政行為引發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也呈現出與日俱增的趨勢。迅猛增加的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牽涉到行政機關所代表的國家利益、公共利益與公民個人合法權益之間的沖突,涉及到公民個人、人民法院、行政機關三者之間的關系。如何做好非訴行政執行工作,對于有效化解官民矛盾,積極維護社會穩定,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建設,促進社會和諧起著舉足輕重的作用。但司法實踐中,非訴行政執行工作存在著諸多問題,嚴重阻礙了非訴行政執行功能的正常發揮,不得不引起人們的深思。

一、非訴行政執行在社會主義法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非訴行政執行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以下統稱行政相對人)既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提出執行申請,由人民法院采取執行措施,使具體行政行為得以實現的制度。[1]該項制度不但有別于行政訴訟裁判的執行,而且在司法實踐中發揮著不可比擬的作用。

1.非訴行政執行是加大行政執法力度,提高行政效率的有效措施。一方面,行政相對人不履行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行政機關按照法律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簡化了程序,確保在較短的時間內,使用較小的成本,完成對合法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實現行政管理目標,提高行政效能。另一方面,非訴行政執行,可以減輕行政執法的壓力,節約緊缺的行政資源,讓行政機關能夠充分有效地利用有限的行政資源去解決更加迫切需要解決的其他問題,有利于加大行政執法力度,全面提高行政效率。

2.非訴行政執行是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依法行政,維護公民合法權益的重要保障。人民法院司法權的恰當介入,有利于及時發現具體行政行為的瑕疵,糾正行政執法的失誤和偏差,從而提高行政執法水平,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另一方面,通過阻止違法的具體行政行為進入執行程序,保障行政相對人的合法權益不致因其未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而受到違法具體行政行為的侵害。

二、非訴行政執行工作中存在的幾個突出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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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訴行政案件執行若干疑問研討

內容摘要

非訴行政案件,是指人民法院辦理的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案件,是相當于行政案件而言的。非訴行政案件不包含對產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判決書、行政裁定書、行政賠償調解書的執行案件。權利人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僅限于法律授權行政機關對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爭議所做出的裁決。人民法院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對于保障國家行政管理的有效實施,維護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辦理非訴行政案件,是人民法院執行工作的一項重要內容。目前,人民法院辦理的非訴行政案件其數量大大超過行政訴訟案件。2000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了《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其中對人民法院辦理非訴行政案件做出了不少新的規定,對于人民法院進一步做好非訴行政案件工作具有重要意義。本文就非訴行政案件執行的立案審查:包括立案受理的條件,對權利人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中的立案審查;對具體行政行為的生效的理解合法性審查:包括人民法院對非訴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以及人民法院對案件的立案;第三點是對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存在和可能帶來的問題的探討以及非訴行政案件財產保全等問題談談粗淺看法和認識。

關鍵詞:非訴行政案件、合法性審查、財產保全

一﹑關于非訴行政案件的立案審查

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根據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1)具體行政行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執行;(2)具體行政行為已經生效并具有可執行內容;(3)申請人是做出該具體行為的行政機關或者法律、法規、規章授權的組織;(4)被申請人是該具體行政行為所確定的義務人;(5)被申請人在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期限內或者行政機關另行指定的期限內未履行義務;(6)申請人在法定期限內提出申請;(7)被申請執行的行政案件屬于受理申請執行的人民法院管轄。人民法院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請人,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應當裁定不予受理。根據上述規定,人民法院對于行政機關申請執行的非訴行政案件,并非來者不拒,一概立案受理,而是應當進行審查,對符合條件的立案受理,對不符合條件的申請,裁定不予受理。

(一)關于立案受理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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芻議我國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之完善

摘要

我國現行的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存在審查標準形態單一,審查標準界限模糊、實踐運作混亂等缺陷,影響了司法審查功能的發揮。面對行政行為的多樣性和復雜性,應提高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的確定性,建立以合法性審查為主,合理性審查為例外的多元化的司法審查標準體系。

引言

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人民法院的一項法定職責。人民法院作為法律實施的最終保障者,通過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審查,維護、監督和促進行政機關依法行政,阻止違法行政行為侵害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據統計,全國各級人民法院每年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案件約占全部行政案件的50%至70%.[1]由此可見,審查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僅是人民法院的一項重要工作,也為社會和諧穩定地發展發揮了積極的作用。

司法審查標準作為人民法院審查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與合理的標準或尺度,在司法審查中占據著舉足輕重的地位。我國對行政行為進行司法審查的標準,是在總結司法實踐經驗,借鑒國外司法審查標準基礎上形成的,并以成文法的形式規定在《行政訴訟法》中。[2]但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作為行政行為司法審查制度的一部分,其審查標準《行政訴訟法》并沒有明確的規定?!缎姓V訟法》規定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間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人民法院是否應當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審查標準如何,沒有規定?,F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是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簡稱《若干解釋》)確立起來的。《若干解釋》第93條明確了人民法院對申請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應當進行合法性審查,第95條還規定了三種不準予執行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這三種情形通常被作為是人民法院對非訴行政執行案件進行司法審查的衡量標準。《若干解釋》確立的非訴行政執行審查標準,對于司法實踐的運作發揮了指導性的作用,但隨著行政法制化進程的加快,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已凸顯其不足,影響了司法審查功能的發揮,對其改革和完善也應引起理論界和實務者的關注。本文以合理構建我國司法審查制度為契機,僅從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的缺陷入手,對審查標準的完善作些粗淺的探討。

一、現行非訴行政執行司法審查標準之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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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研究論文

非訴行政執行案件是指由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的具體行政行為,負有義務的一方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或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在規定的期限內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案件。筆者之所以這樣定義,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66條(公民、法人或其它組織對具體行政行為在法定期限內不提起訴訟又不履行的,行政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或者依法強制執行)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0條(行政機關根據法律的授權對平等主體之間民事爭議作出裁決后,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起訴又不履行,作出裁決的行政機關在申請執行的期限內未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生效具體行政行為確定的權利人或者其繼承人、權利承受人在90日內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之規定。目前,人民法院執行此類案件的主要依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等。但無論在理論上還是實際執行過程中仍有許多地方值得我們去思考。

一、關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性質及執行依據的界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試行)》第2條第(2)項規定“依法應由人民法院執行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中“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執行機構負責執行的生效法律文書中的一種。依據這條規定,有一種觀點認為行政機關作出的生效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依據這一條的規定,又有一種觀點認為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應當是執行的依據。那么,非訴行政執行應是屬于什么性質?是屬于行政權還是屬于司法權?筆者認為這是行政權向司法權的過渡、一種競合,最終是司法權的體現。首先,對于此類案件,人民法院是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其次,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規定》第95條規定人民法院對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處理決定的程序、實體、適用法律法規都要進行審查;第三,由人民法院依法執行;第四,人民法院對經司法審查后的強制執行行為承擔法律責任。因此,非訴行政執行應當是一種司法權,此類案件的執行依據應當是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行政處理決定和人民法院準予執行裁定的統一體更為準確。

二、關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的申請執行程序人民法院應如何定位。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93條規定“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機關申請執行其具體行政行為的案件后,應當在30日內由行政審判庭組成合議庭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并就是否準予強制執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強制執行措施的,由本院負責執行非訴行政行為的機構執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不同于申請執行生效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因為經過嚴謹的庭審程序,裁決的內容準確性、穩定性相對較高,因此申請執行生效的民事、行政裁判文書的案件可直接進入強制執行階段,不需再做審查。而非訴行政執行案件,申請執行的行政行為有待于人民法院確認其合法性,人民法院類似啟動了一次訴訟程序,是否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實際上相當于確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的裁判,然后才是實際強制執行階段。所以筆者認為人民法院接到接到行政機關或者權利人的執行申請,不能簡單地等同于其它執行案件的申請而立為執行案件,人民法院應當就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審查而單獨立案,再由行政審判庭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審查。考慮到非訴執行案件主要針對行政行為的執行,畢竟具有“非訴”性質,程序上亦不宜照搬訴訟程序,在有利查明具體行政行為合法性的基礎上,當簡則簡。對個別爭議較大的申請非訴行政執行的案件,可以通過舉行聽證的形式,運用證據規則,查明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具備強制執行的法定條件。只有當準予強制執行的裁定書發生法律效力后,人民法院才能作為執行案件立案后交由本院負責執行非訴行政案件的機構執行執行。

三、關于非訴行政執行案件執行通知書的送達及裁判文書的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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