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民隱私權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0 10:4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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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隱私權刑法保護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理論最早由美國法學家沃倫和布蘭代斯提出,這項權利隨著人們自我權利保護意識的增強,已被公認為是一項基本的民事權利。目前關于隱私權的概念眾說紛紜,筆者認為隱私權是指私人信息不受侵犯以實現主體精神自由與安寧的權利,同時還包括與維護私人信息相關的私生活自由不受侵擾的權利。隱私權具有如下特征,第一,主體必須是自然人。隱私權具有嚴格的人身性,是基于自然人的精神自主性而生的各種利益要求。第二,隱私權包括個人信息、個人領域及私人活動三個方面。個人信息一般包括個人所有資料,如家庭號碼、個人信仰、檔案材料、身體缺陷和財產狀況等;個人領域即是私人空間,例如個人居所、日記、通信等;私人活動是一切個人的與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如日常生活、社會交往、情戀史等。第三,隱私權是一種支配性的權利。根據權利人的意愿或同意,可以通過修改、使用、公開以及保密等方式來行使。第四,具有隱秘性和真實性。隱私權作為一種不愿公開私人生活秘密或排除他人對個人領域的非法侵入的權利,其內容具有秘密性和客觀存在性。
二、隱私權刑法保護的正當性
1、價值基礎
在人與法的關系中體現出來法律的積極意義或有用性為法律價值,法律的基本價值是程序、自由正義和效益。筆者認為,加強公民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利于實現以下價值:
(1)秩序。馬克思主義認為,秩序是一定社會生產方式和生活方式的固定形式,是人類社會普遍存在的歷史現象,是人類文明的前提和最基本的構成要素。人的社會屬性,其本質在于自覺地自我限制,實現與他人、自然與社會的協調。而秩序價值就是通過對人行為的限制或禁止,來實現人的安全、和平、共公福利等內容的社會利益。所以,秩序是法的其他價值的前提和基礎,沒有秩序,法的其他價值無從談起。法律之所以可以帶來秩序,是因為秩序的本質是讓人們的行為和諧與合乎規律,并達到社會關系的有序狀態。“與法律永遠相伴的基本價值,便是社會秩序”。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分析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保護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探究論文
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保護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公民隱私權法律管理論文
內容摘要:隨著社會的進步,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自我隱私保護的觀念也逐漸得到社會的認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程度標志著一個社會的法制和文明程度。世界各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都有相關的立法,然而,我國法律在隱私權保護方面的立法顯然不足,同其他國家相比在隱私權保護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進一步完善。我國現行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缺乏力度,對隱私權的保護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定,只是使隱私權初見于成文法律,問題在于是間接保護,而不是直接保護,往往讓受害人處于尷尬的境地,故用法律手段直接保護公民隱私權就成為理論界和實踐中不容忽視的問題。
關鍵詞:公民隱私權形成特征保護立法保護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公民隱私權法律保護論文
隱私,又稱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是指私人生活安定不受他人非法干擾,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開等。隱私權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一并受到保護,不被他們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種人格權,是公民對自己個人信息、個人寧靜生活以及決定私人事務等享有一項重要民事權利,它包括個人信息的保密權,個人生活不受干擾權和私人事務決定權。作為公民的一項人格權,隱私權在性質上是絕對權,其核心內容是對自己的隱私依照自己的意志進行支配,其他任何人都負有不得侵害的義務。目前我國在人格權保護上,其制定的法律較為完善,但仍然沒有形成價值趨向明確的體系。特別是隱私權法律沒有明確的條款加以保護。本文旨在通過對公民個人隱私權的法律保護的分析,來闡釋個人觀點。
一、隱私權的涵義及歷史沿革
(一)隱私權的涵義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信息不被他人非法侵擾、知悉、搜集、利用和公開的一項人格權。
隱私權是一種具體的人格權,基本內容包括以下幾項:
(1)隱私隱瞞權。又稱保密權,它首先包括公民對身體隱秘部位的保密權,這是公民一項最根本的隱私權,從上述隱私權的特征可知,隱私權是一種與公共利益無關的人格權,故權利主體有隱瞞的權利,是維護自身人格利益的需要,最典型的例子,婚戀中的男女雙方對以前的婚戀史、性生活行為史有隱瞞對方的權利。而現實生活中,作為坦誠的一方往往得不到對方的諒解從而造成婚戀關系破裂。這種隱私權專指自己對自己的隱私有不向任何他人告知的權利。
隱私權保護入憲現況及必要性
摘要:隱私權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應當享有的一項關乎其切身利益的重要權利。但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加速發展,極大地增加了個人隱私權受侵的幾率與可能性。我國現有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已有規定是不爭的事實,但尚不足以發揮根本性作用。應當從憲法的高度加大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隱私權保護入憲在我國不僅具有必要性而且具有現實可能性。應當在借鑒西方國家對隱私權進行憲法保護的途徑和方法基礎上,立足中國國情找出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的適恰路徑。
關鍵詞:隱私權;人權;公民基本權利;憲法;隱私權入憲
隱私權是一個自然人個體應當享有的一項重要的關乎其切身利益的權利。但科技的進步與社會的加速發展,極大地增加了個人隱私權受到侵犯的幾率與可能性。我國現有法律對公民隱私權保護已有規定是不爭的事實,但尚不足以發揮根本性作用。我國《憲法》中有些條款間接地體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但是這種間接保護性規定缺乏直接性和明確性,從而對公民隱私權的保護力度大打折扣。筆者認為,隱私權保護入憲在我國十分必要且具有現實可能性。我們應當在借鑒西方國家對隱私權進行憲法保護的有益經驗基礎上,立足于中國國情,創新性地提出我國隱私權保護入憲的最佳路徑。
一、隱私權的基本意涵及我國的立法保護現狀
“隱私權”這個法律術語的首先提出者是美國的兩位教授———路易斯·D·布蘭迪斯教授和塞繆爾·D·沃倫教授(哈佛大學法學院)。他們于1890年在《哈佛法律評論》上闡釋他們關于隱私權的觀點時,在標題之中首次使用了“隱私權”這一術語。這篇論文開啟了隱私權概念法律化之先河,也為后續的相關研究奠定了基底。他們解讀“隱私權”的意涵時強調:“在任何情況下,每一個人都有被賦予決定自己所有的事情不公之于眾的權利,都有不受他人干涉打擾的權利,并認為用來保護私人著述及其他智力和情感產物的理念,就是隱私權的價值,而隱私權是人格權的重要組成部分,媒體和公眾往往侵犯這一標志著個人私生活的神圣禁地。”[1]此后,中外學者從不同的角度就隱私權的基本含義進行了種種探索。例如,王利明學者的觀點是:隱私權是公民個人依法應當享有的對其個人的、不關涉公共利益的純私人的活動、純個人的信息以及純私有的個人領域進行自由支配、自由掌控的一種人格權[2]。張新寶學者的觀點則認為:隱私權是指自然人個體享有的其個人的私生活之安寧秩序與個人的私人信息受到法律之保護,不被非法無故地侵害打擾、搜集、知曉及利用和公之于眾等的一種人格權[3]。我國新近實施的《民法典》就隱私權做了如下規定(第一千零三十二條):“自然人享有隱私權。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刺探、侵擾、泄露、公開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隱私權。隱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寧和不愿為他人知曉的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從此規定看出,隱私權具有如下屬性:第一,隱私權系一種民事權利,隸屬人格權;第二,隱私權的內容包括個人生活安寧權益以及不愿為他人知曉的關于私密空間、私密活動、私密信息方面的個人權益。除了我國新近實施的《民法典》就公民隱私權的保護作出了立法規定外,《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等部門法也多少涉及一些與隱私權相關的內容,但這些立法規定不足以形成對公民隱私權的根本性保護。此外,我國《憲法》的有關規定中也間接地涉及公民隱私權益保護相關的內容。下文就此展開專門探討。
二、我國《憲法》對隱私權間接保護的現狀
大數據背景下隱私權刑法保護
摘要: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人們生產生活在互聯網產生的數據量越來越大,這標志著大數據時代的到來。大數據轉變了人們的生產生活方式,成為社會變革中的重要推動力。但是,隱私權也成為當前大數據背景下人們十分關注的話題。互聯網由于具有雙面性,對于個人隱私始終具有安全威脅,如果依舊采用以往的隱私保護政策,將不能適應當前大數據發展的特點。只有通過不斷完善隱私權的刑法保護,才能夠充分發揮大數據的優勢。本文將通過分析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存在的問題,探索大數據背景下隱私權的刑法保護對策。
關鍵詞:大數據;隱私權;刑法保護
在互聯網的發展過程中,大數據的概念逐漸出現在人們的視野當中,其作為一種信息資產,具有信息量大、增長速率快和多樣化等特征。在傳統行業的發展過程中,充分利用大數據的優勢,能夠促進產業結構的轉型升級,是提升產業競爭力的重要手段。但是,在互聯網發展的過程中,本身就存在著對個人隱私權的威脅,特別是由于大數據時代的到來,使得隱私權面臨的安全威脅更加嚴峻。我國的刑事法律體系對于隱私權的保護存在著一定的問題,影響網絡安全和社會安全。在大數據時代,傳統的隱私權刑法保護體系已經不能適應當前隱私權保護的發展特點,只有不斷完善隱私權的刑法保護模式,才能夠切實保障大數據背景下人們的隱私權,將大數據帶來的負面影響降到最低,促進我國互聯網的良性發展。
一、大數據和隱私權的基本內容
(一)大數據的基本概念
大數據(bigdata)是一種信息集合,大數據的捕捉和管理不能夠通過常規軟件來實現,只有通過新的處理模式的應用,才能夠提升對信息資產的流程優化能力和決策力。傳統的數據存儲處理技術已經不能夠完成大數據的存儲和處理,大數據具有數據體量大的基本特征,而且其增長速率較快。此外,大數據還具有數據類型豐富的特點,不同類型的數據信息逐漸呈現在互聯網中。只有應用更加先進的數據處理技術,比如云計算平臺、數據挖掘電網和分布式數據庫等等,才能夠真正發揮大數據的優勢,不斷提升社會生產生活效率。通過對大數據進行分析處理,能夠針對過往存在的問題進行總結,并制定符合事物發展規律的科學決策,為社會創造了巨大的經濟價值和科學價值。
大數據技術刑法對隱私權保護措施
摘要:數據是信息內容的載體,也是信息的主要表現形式。21世紀是大數據時代,大數據技術的運用越來越廣泛,不僅給人們生活帶來了方便,同時也帶來許多隱私安全隱患,如何保護隱私權成為刑法保護所面對的問題之一。本文從刑法保障機能出發,對大數據時代中隱私權保護進行探討,希望能為公民隱私權的保護提供一些借鑒。
關鍵詞:大數據時代;隱私權;刑法保護
進入21世紀以來,互聯網技術得到了迅猛發展,大數據技術逐漸取代了傳統獲取信息的方式,大數據應用相關技術的完善,對傳統觀念的改變無疑是一個新的挑戰。大數據是利用互聯網手段,將不同類型數據進行歸納、分類、總結最終能夠有效合成的數據集合,通過廣泛數據收集,得到井噴狀數據記錄,具有信息量大、增長速度快和內容多樣化的特點。但同時,隨著大數據的普遍運用,對隱私權造成的泄露,給個人、社會,甚至國家安全造成一定威脅,對傳統的安全防范也帶來了更為嚴峻的挑戰。伴隨著社會進步,傳統的隱私權刑法保護已經無法滿足大數據時代中的隱私保護。因此,在大數據技術下,刑法對公民隱私權如何有針對性的保護,對此進行適當分析具有非常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大數據技術下隱私權刑法保護概述
在社會生活中,每一個公民都有屬于自己的隱私,在大數據技術下,數據收集、分析行為變得更加快捷。公民的個人信息資料越來越容易受到盜取、擴散,公民的隱私透明度呈上升趨勢,甚至因為隱私泄露,導致擾亂正常生活甚至遭受不法行為的侵害。2010年7月,作為獨立的法律概念,隱私權首次被確立,在《侵權責任法》第二條中,隱私權被作為一種民事權利,與生命權、健康權等并列為一項民事權利。2015年《刑法修正案(九)》將侵犯公民個人信息的犯罪主體從單位擴大到一般個人,相對于隱私權的刑法保護來說,這一修改實現了對公民隱私權的充分保護,但無論從行為方式以及隱私保護內容需求來看,仍存在諸多問題。由此,2017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頒布了《關于辦理侵犯公民信息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旨在應對大數據帶來的挑戰,其對于個人信息的保護范圍以及信息(數據)交易邊界給予了較為明確的界定。目前,我國現行《刑法》也沒有準確界定個人信息涉及的數據保護范圍,主要是以“不可隨便控制公民的事物”為標準,以涉及關鍵隱私利益為保護對象,但并不會保護全部大數據信息,如:QQ、微博等社交渠道等相關信息。并且,所保護數據范圍也存在不穩定變化,一旦泄露公民姓名、ID、身份證號等信息,就會導致嚴重后果。但現階段中,我國《刑法修正案(十一)》也明確規定了網絡社交平臺具有履行網絡安全管理義務,明確規定了網絡社交平臺的隱私保護責任。[1]
二、大數據技術下刑法對隱私權保護的缺失
探究網絡人肉搜索的隱私法律思考論文
摘要:“人肉搜索”產生了一系列的法律與道德問題,幾乎已成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代名詞。本文從民法角度,首先簡單介紹隱私權的概念,再分析人肉搜索對公民隱私權的具體侵犯。在此基礎上,文中指出了我國隱私權立法滯后的現狀。最后,結合我國實際,提出了在民法體系下給與隱私權專門保護、健全隱私侵權的法律救濟、注重平衡隱私權與知情權等措施來完善我國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關鍵詞:隱私權;侵權;權利保護
網絡的飛速發展,特別是搜索引擎技術的提升,逐漸成為人們獲取、傳播信息的主要載體,但同時也引發了諸多法律問題。引起社會普遍關注的“人肉搜索”便是這方面的代表:如“小月月事件”、“虐貓事件”、“華南虎照事件”以及“南京局長天價煙”事件、“死亡博客”案等。
不可否認,“人肉搜索”自產生伊始為搜尋失散親人、監督官員的職務廉潔性提供了便捷渠道,有其積極的一面,但目前卻已成為侵犯公民隱私權的代名詞。筆者曾嘗試在搜索引擎上輸入自己的姓名進行初級搜索,幾秒鐘內聯系方式、家庭住址、就讀學校和職務等個人信息便躍然“網”上。可見,若由成千上萬的網民集體發起大規模的“人肉搜索”,在極短時間內就可讓公民的個人信息無所遁形,有時更伴隨過激評論與行為,令搜索對象遭受巨大社會壓力,由此引發的有關隱私權法律保護問題令人深思。
一、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的概念由美國學者布蘭代斯和沃倫在1890年《哈佛法律評論》上發表的《論隱私權》中首次提出:“在任何情況下,一個人都被賦予決定自己所有的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目前,隱私權作為一項重要的民事權利,在許多國家已經上升為一項憲法性權利。
美國馬賽克理論對我國刑法借鑒
摘要:近年來,科技迅速發展,科技發展的成果惠及各個領域,但在科技發展的成果惠及各個領域的同時,也給隱私權帶來了一定的沖擊。司法機關也積極的運用科技手段來提高辦案效率,但在提高辦案效率的同時,也出現了隱私權保護的問題。馬賽克理論源于美國,探究的正是刑事案件的審理和公民隱私權保護之間如何平衡的問題,值得我國刑法進行借鑒。
關鍵詞:馬賽克理論;隱私權
一、美國馬賽克理論簡介
馬賽克理論,通常是指若干非重大的信息或信息片段,結合起來可以形成有重要價值的信息。在美國,馬賽克理論逐漸成為政府機關信息保密的一個重要標準和依據,在政府信息公開行政訴訟中,也成為抗辯的重要理由,法院為了避免承擔危害國家安全的責任,往往傾向于接受政府機關的抗辯。該理論在美國的司法實踐中得到越來越廣泛的應用,法院亦將該理論作為判案的重要根據。美國并沒有完善的馬賽克理論制度建設,而是存在于司法案例中。1972年美國政府訴馬爾凱蒂案中,便首次運用了馬賽克理論。馬爾凱蒂與美國政府簽有保密協議,但是退休后出書寫到關于保密協議的事項,美國政府起訴馬爾凱蒂。法院認為其披露任職期間所獲得的有關國防和外交事務的涉密信息的行為并不被法律允許。馬爾凱蒂所透露的信息對于涉及領域毫無認知的人來說,可能沒有任何意義,但是對于別有用心的人來說,通過個別信息,可以推理出一些保密的信息,即運用了馬賽克理論。最著名的是美國瓊斯案。美國瓊斯被懷疑涉嫌販賣,警方為了獲取證據,在瓊斯汽車上安裝GPS設備,長達28天。隨后在審判中,檢方提供了使用GPS獲取到的證據,正是這些證據,才使得瓊斯與販毒案聯系起來。華盛頓特區巡回法院在認定對瓊斯進行長期的GPS監控是否構成搜查時采用了馬賽克理論,認為警方對瓊斯進行為期28天的監視構成搜查,違反了瓊斯的合理隱私期待,采用GPS設備對瓊斯進行監控獲取的證據應予排除,因此撤銷對瓊斯的定罪。聯邦最高法院一致認為瓊斯案中GPS設備的長時間監控構成第四修正案的搜查,這意味著,大部分法官都在某種程度上接受了馬賽克理論。這是馬賽克理論在刑事訴訟法的首次運用。
總結美國的馬賽克理論,其實就是對犯罪嫌疑人的隱私權保護與證據收集之間矛盾的產物。馬賽克理論是指證據收集的一種方式,即通過碎片化、非重大的信息結合起來,形成有重要價值的信息。但是這種信息收集在美國分為同意者和反對者。反對者認為采用馬賽克理論所進行信息的收集,這一收集的時間過程沒有明確的界限。關于何時是所要搜集的信息的開始,何時是結束,并且在這么長時間內,沒有人能夠明確表明這種方式的監視能夠準確的發現證據真正的聯系。另外,在馬賽克理論前提下,所搜集出的追溯性信息是違憲的。因為,所追訴的信息可能是有關公眾的隱私權的,這樣很有可能會違反第四修正案中保護公眾隱私權的規定。
二、美國馬賽克理論對我國刑法的借鑒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