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人范文10篇

時間:2024-01-31 06:17: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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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代公訴人的司法理念詮釋

本文作者:李晶工作單位: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

一、理念及司法理念的概念

理念,采用拆字注釋的方法,“理”為道理、事理、理性;“念”為內心的打算或想法。因此,理念應作理性的思想認識解為妥。理念在西方思想史上是一個極其古老而重要的范疇,然而,就其最初的古希臘詞源而論,“理念”僅僅是指見到的東西亦即形象。此后,隨著古典哲學,尤其是客觀唯心主義理念論的發展,人們逐漸將理念歸結為存在于人思維中的社會某一現象的價值思考,這個概念的出現對于我們研究司法理念無疑具有重要的方法論意義。據此我們不難看出,司法理念是指人們(特別是司法工作者)對于司法活動的本質、規律及內在屬性的理性認識和總體把握,是指通過司法實踐活動,經由“感性——知性——理性”的認識過程,進而獲得的對法的精神以及價值的解讀,是人們對司法的認識活動的結果,具有顯著的職業性、穩定性和獨立性。綜上所述,我們所要闡述的公訴人的司法理念實際上也就是公訴人員在自身人生觀、價值觀的基礎上對一系列刑事司法制度的綜合性、嚴謹性、原則性的理性認識。

二、強調公訴人司法理念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1、公訴權行使不當的現象普遍存在目前隨著民主法治意識的逐漸深化,檢察機關也在不斷強化內部建設,努力提高國家公訴人員的素質。但是,我們也不能回避,公訴權的行使依舊存在著許多不正當、不規范的現象。首先,公訴人尤其是主訴檢察官的素質參次不齊。實施主訴檢察官辦案責任制后,案件的起訴與否基本由主訴檢察官自行決定。然而,由于當前不少檢察官自身的理論修養和業務水平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因而這種放松對起訴進行管理的方法往往導致執法的不嚴格、不公正,造成起訴不當或者違法辦案的嚴重后果。再者,檢察委員會對于案件的研究尚不夠仔細和嚴謹。由于工作繁忙、時間緊迫,檢察院尤其是基層檢察院召開檢察委員會研究案件大都出于臨時動議,由分管副檢察長向檢察長提出建議,檢察長根據建議決定召開檢委會對案件加以分析、討論并做出決策。顯而易見,檢委會委員對于案件并沒有做充分的準備,案情也基本是由承辦人負責具體介紹,這就使檢委會委員的思考易受承辦人的影響,自身對案件的考慮缺乏獨立性,最終使得檢委會很可能做出與事實不符的決定。公訴權不當行使這一現象的存在必然要求公訴人員在公訴活動中樹立正確的司法理念,遵循“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的訴訟原則,理性、準確地行使公訴權,保證刑事訴訟的公平和正義。

2、我國法律體系本身存在著一定的局限性我國是成文法國家,立法機關總是盡可能制定出各種詳盡的部門法以求司法機關能夠引律據典地解決在司法實踐中所遇到的問題。然而,成文法自身卻具有著不可避免的局限性:法律一經頒布,便揭開了其滯后和不可周延的序幕。無論法律體系如何嚴謹規范,無論法律條文如何盡善詳細,隨著時代的發展,部門法并不可能妥善解決每一個司法活動中的新問題。在此情況之下,司法工作很容易產生混亂和隨意。因此,公訴人員更需要保持統一的現代司法理念且以此作為辦案準則和執法依據,以較高的理論修養和業務素質準確行使自由裁量,唯以此才能較好彌補成文法在應用中所帶來的不足,確保司法的統一性和法律的正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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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公訴人的舉證策略與技巧

摘要:本文針對公訴人在庭審舉證中的存在問題,就如何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策略、技巧做好庭審舉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庭審舉證;方法策略;技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控辯式的庭審方式,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所謂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是指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足以認定其有罪的責任。檢察機關能否順利實現公訴職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效打擊犯罪,公訴人的庭審舉證是重要環節。如果舉證不力,就會陷入被動局面,甚至導致法院不支持公訴人的指控,而判被告人無罪,使公訴失敗。所以公訴人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狀況,注意運用相應的舉證策略與技巧,提高舉證的效果,以達到舉證的目的。本文試就此談幾點淺見。

一、庭審舉證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刑訴法規定了7種證據,但對舉證順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如第157條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二)舉證當中重點不突出,層次不分明,顯得雜亂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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黨性剖析匯報(檢察公訴人員版)

我是XXXX年X月份參加檢察工作,我從事檢察工作已將XX個年頭。XXXX年X月份加入中國共產黨,黨齡X年。在新的世紀里,領導和同志們的關心和幫助下,加上自己主觀的努力,我在思想、工作和學習上都取得了一定的成績。回顧已經過去的思想、工作、學習,作以下自我剖析。 首先,我在認真學習《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讀本》的基礎上,對照黨章規定的黨員義務和黨員領導干部的基本條件,按照“兩個務必”、“八個堅持、八個反對”的要求,全面總結自己近年來的思想、工作和作風等方面的情況,重點檢查存在的問題,從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方面剖析思想根源,從權力觀、地位觀、利益觀方面進行剖析。其次,對照《新時期共產黨員先進性標準》、對照黨政機關黨員隊伍建設中存在的11大類問題和77種表現,我本人認為存在的不足和問題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具體向黨組織匯報如下:

一、存在問題

(一)在理想、信念方面,自己存在的主要問題是缺乏責任意識和政治敏銳性。在檢察工作中,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的觀念不強。政治學習的自覺性不高。雖然平時能積極參加集體組織的各項活動和學習,但自己花時間學習黨的理論文章的自覺性不高,鉆不進去,學習的內容不系統、不全面,對很多新事物、新知識學習得不透,沒有力求全面發展,偏重于與本職工作有關的內容,對當前新的政治理論掌握得不深,不透。

(二)在宗旨觀念方面,存在著考慮個人利益多,自覺履行黨員義務不夠的問題。在近幾年提職、晉級等問題上,想得多的是自己應該得到什么,很少思考自己作為一名黨員為黨和人民多做一些什么。在從事檢察工作中,存在著對律師、當事人態度不夠和藹的問題。

(三)在黨的觀念方面,片面地認為,檢察工作應該獨立。有片面追求單一的法律標準的傾向,不太重視領導批示,對檢察工作中常常忽視了黨的領導,對紀委等單位對案件的批指示,態度上不夠尊重,有單純的業務思想。

(四)在業務學習和工作方面,近年來,工作滿足于過得去,缺乏開拓創新意識,對新形勢下檢察工作中出現新情況、新問題缺少對策,解決復雜案件、破解難題的能力不強,工作中創新意識不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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演講與辯論;論法庭質證、辯論的技巧和方法

演講與辯論 新刑訴法實施以來,庭審方式改革強化了公訴人的控訴職能,控辯雙方的對抗性進一步增強。作為公訴人,很有必要研究如何提高辯論技巧和掌握法庭辯論方法。

在新的庭審模式下,掌握好的辯論技巧和方法對法庭辯論所起的作用有二:

一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的詮釋作用;二是可以對審判人員施加影響,促使其采納控方證據,接受控方觀點,從而對法庭判決起基礎性的作用。

法庭質證(事實上也是局部的辯論,以下統稱辯論)和辯論,是庭審活動中的一個難點。公訴人能否搞好此階段的辯論關系到公訴的成敗。而要取得成功,應著重注意以下幾個方面的問題:

一、明確辯論范圍與重點。

戰爭雙方的運籌帷幄總是根據戰爭取勝的目的和需要,在特定的范疇內揮師布陣、廝殺鏖戰。法庭辯論這場挾九鼎之力、強百萬之師的唇舌大戰也是在某一特定范圍內展開的。法庭辯論的時空范圍法律已有明確規定。我們所說的法庭辯論范圍是指在法庭辯論中,控辯雙方所必須遵循和掌握的必辯和可辯內容。換句話說,就是哪些問題應該成為或可以拿到法庭辯論中去展開爭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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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庭審方式改革論文

論文關鍵詞:隱瞞證據強制訊問當庭認證

論文提要:我國刑事庭審方式改革之后,帶來了三個新的問題,即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公訴人強制訊問被告人以及合議庭"當庭認證"。這些問題的存在表明,我國改革后的庭審方式未能貫徹控辯平等、實體真實與正當程序相統一的原則及辯論原則,必須通過建立、健全證據開示制度和庭前準備程序,確認被告人沉默權,嚴格實行辯論原則等方法深化改革。

我國原來的刑事庭審采用職權主義方式,1996年修改《刑事訴訟法》時,鑒于這種方式容易導致"先判后審",難以做到公正審判而進行了重大改革。根據現行法和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法院按照普通程序對刑事案件的法庭審理大體上包括以下幾個步驟:公訴人宣讀起訴書,被告人、被害人就指控事實進行陳述;訊問被告人和向被告人發問;控方舉證,接受辯方質證和法庭審查;辯方舉證,接受控方質證和法庭審查;控辯雙方發表總結辯論意見;合議庭評議和宣判。與原來的庭審方式相比,現行庭審方式的最大特點在于,法庭上對于被告人的訊問、對證人和鑒定人的詢問、對書面證據材料的宣讀和物證的出示等活動,不再由審判人員包攬,而主要由控辯雙方進行,但審判人員仍然有權對被告人、證人和鑒定人發問,有權決定休庭并在庭外調查核實證據,只不過這種發問和庭外調查僅僅具有補充性,對于案件事實的認定主要是基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對抗式舉證和辯論,因而庭審過程呈現出控辯雙方舉證和辯論、法官居中聽證和裁判的"外觀"。這可能是實務上稱新的庭審方式為"控辯式"的主要原因。從限制檢察院庭前移送的案件材料的范圍、對有關罪或非罪的證據與有關量刑情節的證據一并調查、法官保留了一定的調查職權等方面來看,我國庭審中的證據調查程序與日本、意大利改革后的庭審證據調查程序具有相似之處,似乎是"汲取了當事人主義訴訟的合理因素"而改造了傳統的"強職權主義"庭審調查方式。但是,與英美法的當事人主義刑事訴訟、大陸法的職權主義刑事訴訟和日本、意大利的新型混合式刑事訴訟相比,我國刑事庭審中的證據調查無論在程序設計上還是在具體實施上,都存在著嚴重的缺陷,這些缺陷有些是舊的庭審方式遺留下來的老問題,有些則是這次庭審方式改革所產生的新問題。以筆者之見,這些新問題突出表現在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公訴人強制訊問被告人和合議庭"當庭認證"三個方面。充分認識到這些問題的嚴重性,準確分析產生這些問題的原因,并尋求妥善的解決方案,是深化刑事庭審方式改革的重要前提。本文擬就此三個問題略陳管見。

一、檢察院"依法隱瞞證據",侵犯了辯護一方的質證權和辯護權

在改革前的庭審制度下,檢察院起訴時必須一并移送全部案卷材料,辯護律師可以在開庭以前到法院查閱、摘抄、復制案卷材料,并以此為基礎進行法庭上的辯護。為了防止審判人員通過庭前閱卷而形成不利于被告人的預斷,解決"先判后審"的問題,現行《刑事訴訟法》第150條將按照普通程序的起訴方式由"全案移送"改為"復印件移送",即檢察院在按照普通程序提起公訴時不再移送全部案卷,而只需要移送起訴書、證據目錄、證人名單和主要證據復印件或者照片。這樣,法院的庭前審查由原來以實體審查為主變為現在的以程序審查為主。立法者希望以此迫使審判人員在法庭上認真聽取控辯雙方的舉證和辯論活動,以便做出正確的裁判。但是,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并沒有配套性地建立起證據開示制度,檢察院掌握的控訴證據除了向法院移送的部分以及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6條已經在審查起訴階段提供給辯護人查閱的"技術性鑒定材料"之外,沒有任何合法的渠道能夠向辯護一方公開。另一方面,辯護律師在審查起訴階段以及開庭以前的調查取證權又受到嚴格的限制,特別是對被害人或者其近親屬、被害人提供的證人的調查,需要經過檢察院或者法院許可之后,再經被害人或證人本人同意才能進行。這樣,辯護律師能夠在開庭前看到并且掌握的證據材料,實際上基本上限于檢察院移送給法院的"主要證據復印件"或照片、證據目錄和證人名單。

哪些是"主要證據"?據1998年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全國人大委員會法制工作委員會《關于刑事訴訟法實施中若干問題的規定》第36條的解釋,包括以下三類:(1)起訴書中涉及的各證據種類中的主要證據;(2)多個同種類證據中被確定為"主要證據"的;(3)作為法定量刑情節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當防衛的證據。但是,該條同時規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由人民檢察院根據以上規定確定"。據此,檢察院可以自行決定在具體案件中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合法地"隱瞞有利于或者不利于被告人的其他證據。1999年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3條雖然進一步明確了"主要證據"的含義,將它界定為"對認定犯罪構成要件的事實起主要作用,對案件定罪量刑有重要影響的證據",但它又規定:"人民檢察院針對具體案件移送起訴時,主要證據的范圍由辦案人員根據本條規定的范圍和各個證據在具體案件中的實際證明作用加以確定";"對于主要證據為書證、證人證言筆錄、被害人陳述筆錄、被告人供述與辯解筆錄或者勘驗、檢查筆錄的,可以只復印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鑒定書可以只復印鑒定結論部分。"這里不僅把"隱瞞"證據的主體由"檢察院"改為具體負責審查起訴的"辦案人員",而且對書面證據需要"隱瞞"的范圍作了明確的規定。不管這一規定的背后有多少客觀條件的限制因素在起作用,由最高檢察機關出面做出的這種"司法解釋"這一事實本身就表明,它實際上是鼓勵"檢察人員依法隱瞞證據",并具體指明對于書面證據可以"斷章取義"!我們把《檢察規則》的上述規定與證人普遍不出庭這一事實結合起來考慮,就不難想象,如果公訴人在法庭上宣讀的書面證據材料不屬于檢察院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當審判長詢問辯護人或被告人的意見時,辯護人或被告人根本不可能發表什么有針對性的不同意見!因為他們既不知道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言是否反映了該份書面證據的全部內容,也沒有機會對提供證言的人進行"反詢問"。如果公訴人宣讀的書面證據屬于檢察院移送的"主要證據"的范圍,但移送的只限于其中"與證明被告人構成犯罪有關的部分"時,被告人如果對其內容的真實性持有異議,除了簡單地表明其異議之外,還有什么辦法使質證更加有效,從而使法官相信自己的異議是有根據的?如果公訴人只是部分地宣讀了起訴時移送的某項"主要證據"的一部分,辯護人除了再宣讀另外一部分之外,又有什么辦法能夠更有效地對此進行質證?以這種基本上走過場的形式進行所謂的"質證",怎么能夠保證法院的判決"忠于事實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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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議偵查人員以庭審角色代入機制

反貪污賄賂偵查工作,其重點和難點就在于如何取證、取哪些證。隨著反貪隊伍年輕化,一些反貪干警存在著理論知識豐富,但缺乏實戰經驗的弊病,面對取證工作往往無從下手,甚至取來的證據不能服務于案件認定,造成重復勞動。反貪偵查工作的目的,在于取得犯罪嫌疑人進行貪污賄賂活動的若干證據,并最終在庭審中用這些證據使法官認定犯罪嫌疑人構成犯罪。可以說,庭審時證據的運用,才是反貪偵查取證工作的“歸宿”。庭審由公訴人和被告人、辯護人組成控辯雙方進行辯論,他們站在不同的角度,必然存在著不同的邏輯路徑,對證據的運用也存在很大差別。在偵查中,偵查人員要自覺延伸思路,在腦中積極進行庭審過程的“模擬預演”,將自己代入庭審中的公訴人、被告人等角色,站在他們的角度進行思考,并以之指導反貪偵查取證工作。

一、進行庭審角色代入的必要性

反貪工作是一項群體工作。按照現有的機構組織框架,貪污賄賂案件最初由人民檢察院反貪污賄賂部門進行立案偵查,偵查終結后交由公訴部門審查起訴、出庭支持公訴,這是一條完整的反貪工作路徑。正因如此,反貪偵查人員不能夠僅僅認為偵查工作就是自己的工作全部內容,而必須在工作中積極拓寬眼光,拉長工作思路,將其后的庭審工作要求也放到自己的偵查計劃中作整體考量。事實也證明,僅僅為了偵查而偵查往往是無法取得良好效果的,結果不是面對繁蕪復雜的證據而無從下手、茫然無措,就是千辛萬苦所獲取的證據根本不能有效應用于庭審,造成工作的浪費和效率的低下。

有效懲治貪污賄賂犯罪是我們反貪工作的目的,而通過庭審對犯罪嫌疑人做出有罪判決是衡量我們工作是否成功的一個標桿,是我們實現上述工作目的的途徑。庭審的關鍵在于證據的對抗,反貪偵查人員必須在偵查中,就考慮到庭審時對證據的運用。這種考慮既要全面,又要細致;既要考慮到國家公訴人運用證據的需要,又要考慮到被告人運用證據的可能路徑。而角色代入,往往是這種考慮的有效形式。通過角色代入,反貪偵查人員可以設身處地的站到公訴人或者被告人的角色,把自己當做庭審的參與者,并由此找到哪些案件細節會成為審理重點、哪些證據會為定罪量刑發揮關鍵作用,這就相當于為自己的偵查工作指明了方向,無疑會極大的促進偵查工作的有效進行。

二、進行庭審角色代入的方法

1、代入公訴人角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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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審舉證方法及技巧的探究

摘要:本文針對公訴人在庭審舉證中的存在問題,就如何靈活運用各種方法策略、技巧做好庭審舉證工作提出了自己的見解。

關鍵詞:庭審舉證;方法策略;技巧

按照刑事訴訟法規定的控辯式的庭審方式,公訴人在庭審過程中負有舉證責任。所謂公訴人的舉證責任,是“舉證責任”在刑事訴訟中的具體體現,是指依據無罪推定原則,公訴人負有提出證據證明被告人實施了起訴書所指控的犯罪行為達到法律規定的足以認定其有罪的責任。檢察機關能否順利實現公訴職能,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有效打擊犯罪,公訴人的庭審舉證是重要環節。如果舉證不力,就會陷入被動局面,甚至導致法院不支持公訴人的指控,而判被告人無罪,使公訴失敗。所以公訴人應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和證據狀況,注意運用相應的舉證策略與技巧,提高舉證的效果,以達到舉證的目的。本文試就此談幾點淺見。

一、庭審舉證中存在的問題

(一)我國刑訴法規定了7種證據,但對舉證順序沒有作出明確規定,如第157條規定公訴人……應當向法庭出示物證,讓當事人辨認,對未到庭的證人的證言筆錄,鑒定人的鑒定結論,勘驗筆錄和其他作為證據的文書,應當當庭宣讀。

(二)舉證當中重點不突出,層次不分明,顯得雜亂無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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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訴詞與起訴書關系研究論文

山東某地發生一起建國以來第一起被列入"中國大案錄"的搶劫、敲詐勒索刑事犯罪案件,被告人王某與吳某某、王某、羅某、王某某等15人糾合,先后作案十余起,劫得人民幣數十萬元及戒指、項鏈、手機等財物一宗。公訴人在起訴書中指控被告人王某與吳某某、王某、羅某、王某某等15人涉嫌搶劫、敲詐勒索共同犯罪,第一被告王某是主犯,應當對全部犯罪行為負責[01]。但是,公訴人在庭審調查結束后發表公訴詞(即公訴意見書,下同)時,卻指出上述被告結成犯罪集團,共同實施犯罪活動,第一被告王某是主犯,應當對全部犯罪活動負責;被告人吳某某、王某、羅某、王某某4人也是犯罪集團的主犯,應當對其分別參與的犯罪活動負責。問題由此而得以彰顯:根據《刑法》第二章第三節的規定,犯罪集團與一般的共同犯罪不僅在刑法認定上存在嚴格區別,而且在刑罰適用上也有著很大差異,并且對犯罪集團中的首要分子和其他主犯的處罰較之一般共同犯罪的主犯也要重,至于是否構成主犯而對被告人量刑的影響則更加明顯。因此,在本案中,公訴人在發表公訴意見時,明顯超出了起訴書所指控的內容,構成了多個新的指控。那么,公訴詞能否超越起訴書之指控內容?公訴詞能否構成訴之指控?對此,筆者擬從起訴書與公訴詞的關系、如何變更或追加公訴指控以及公訴人自由裁量權之自由與不自由等多個理論視角予以檢視。

一、起訴書與公訴詞的關系

按照通常的看法,公訴詞是起訴書的補充與發揮。[02]公訴詞與起訴書的內容與作用是不同的。

起訴書是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訴、指控被告人犯罪并要求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文書。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281條的規定,起訴書的主要內容包括被告人的基本情況、案由和案件來源、案件事實、起訴的根據和理由等四個方面。其中,起訴的根據和理由部分必須寫明被告人觸犯的刑法條款和犯罪的性質,這也就是訴的指控。

而公訴詞是公訴人在庭審調查結束后庭審辯論開始時代表公訴機關所作的總結性發言。嚴格來講,公訴詞不是真正意義上的法律文書,在最高人民檢察院2001年修改法律文書前,公訴詞也一直是被歸入檢察機關內部工作文書中的,只是由于考慮到此意見要在法庭上公開發表,具有對外性特征,同時,也是為了規范公訴意見書的制作,才在修改時將其列入法律文書的范圍。[03]公訴詞的主要內容包括三個方面:一是根據法庭調查的情況,概述法庭質證的情況、各證據的證明作用,并運用各證據之間的邏輯關系證明被告人的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二是根據被告人的犯罪事實,論證應適用的法律條款并提出定罪及從重、從輕、減輕處罰等意見;三是根據庭審情況,在揭露被告人犯罪行為社會危害性的基礎上,作必要的法制宣傳和教育工作。[04]

由以上起訴書和公訴詞的性質及內容來看,起訴書的作用是指控犯罪,發起審判。起訴書的內容要求簡潔明了,因此,其對認定事實理由的表述非常簡略,并不直接引用證據論證認定的事實,更不對當事人提出的證據進行分析或駁斥。基于起訴書的這一缺陷,需要在庭審活動中以其他的形式予以彌補。而公訴詞就是形式上較為完整的一種彌補方式。由于經過了庭審調查階段,控辯雙方展示、質證了各種證據。這時,公訴人可以通過有理有據的分析論證,使法庭采信起訴書中所指控的犯罪事實。這樣看來,公訴詞應當是也只能是對起訴書的補充與發揮,其性質決定了其內容,不能超出起訴書中所作的指控,否則,就是對起訴書指控內容的變更或追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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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處半年工作總結

檢察院半年工作總結

二○○*年上半年,公訴二處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全市檢察工作會議和全市公訴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圍繞“特別敢創新、特別能辦案、特別會監督”的工作目標,扎實工作,銳意進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堅持以辦案為中心,認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職能。

二○○*年上半年,公訴二處共受理審查起訴案件243件520人,經審查,改變管轄交區院辦理82件156人,自行辦理審查起訴案件151件365人。共提起公訴147件360人,不起訴22件22人。退回補充偵查182件448人,受理重報179件470人。此外,還辦理了復核案件2件4人,二審案件2件4人,請示案件8件8人,抗訴案件3件10人,備案審查9件16人,調卷審查1件4人。

突出打擊重點。一是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嚴懲搶劫、搶奪、盜竊等侵犯財產多發性犯罪。共辦理侵犯財產型犯罪案件104件227人,提前介入了多起嚴重搶劫犯罪案件,引導監督偵查,如廣深高速公路特大巴士搶劫案等,保持對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堅持“從嚴”方針,集中優勢打擊走私、金融詐騙、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共辦理經濟犯罪案件101件251人,重點提前介入辦理了“雷霆1號”涉稅大案,1·13走私香煙大案等,確保穩、準、狠地打擊經濟犯罪,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三是以治理商業賄賂為重點,嚴懲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共辦理職務犯罪案件38件42人,如成功起訴了南頭海關緝私分局科長劉昕受賄案等,確保對職務犯罪案件辦準辦好,有力地懲治腐敗行為。

狠抓辦案質量。公訴工作中,我們始終以辦案質量為核心,堅持質量優先,兼顧效率的工作原則。首先,正確把握起訴條件,認真做好審查起訴工作。要求承辦人要依法認真細致、全面地審查案件,堅持客觀公正原則,既要查明有罪、罪重證據,也要查明無罪、罪輕證據,強化對定案證據、犯罪構成等問題的分析論證,對疑難復雜案件,嚴格審查把關,切實防止出現冤假錯案。其次,強調做好出庭工作,增強指控犯罪的效果。要求承辦人對每個案件,都要圍繞案件的重點和爭議焦點,制定出庭預案;對重大、復雜、疑難案件,堅持選派優秀公訴人或業務骨干出庭;認真積累出庭經驗和出庭技巧,切實增強公訴人庭審中的應變能力。最后,嚴格要求對判決的審查工作依法及時進行,改變過去那種只要法院判有罪了,公訴工作就完成了的錯誤認識,而是全面、及時、認真地審查每一件判決,切實履行好對審判活動罪名認定是否正確、量刑是否適當的監督職能,確保辦案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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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察院公訴處上半年工作總結

檢察院半年工作總結

檢察院工作總結

二○○*年上半年,公訴二處在院黨組的正確領導下,按照全市檢察工作會議和全市公訴工作會議的統一部署,圍繞“特別敢創新、特別能辦案、特別會監督”的工作目標,扎實工作,銳意進取,各項工作都取得了新的進展。

一、堅持以辦案為中心,認真履行指控犯罪和訴訟監督職能。

二○○*年上半年,公訴二處共受理審查起訴案件243件520人,經審查,改變管轄交區院辦理82件156人,自行辦理審查起訴案件151件365人。共提起公訴147件360人,不起訴22件22人。退回補充偵查182件448人,受理重報179件470人。此外,還辦理了復核案件2件4人,二審案件2件4人,請示案件8件8人,抗訴案件3件10人,備案審查9件16人,調卷審查1件4人。

突出打擊重點。一是堅持“嚴打”方針,依法嚴懲搶劫、搶奪、盜竊等侵犯財產多發性犯罪。共辦理侵犯財產型犯罪案件104件227人,提前介入了多起嚴重搶劫犯罪案件,引導監督偵查,如廣深高速公路特大巴士搶劫案等,保持對打擊嚴重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全力維護社會穩定。二是堅持“從嚴”方針,集中優勢打擊走私、金融詐騙、合同詐騙、侵犯知識產權等嚴重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犯罪。共辦理經濟犯罪案件101件251人,重點提前介入辦理了“雷霆1號”涉稅大案,1·13走私香煙大案等,確保穩、準、狠地打擊經濟犯罪,維護正常的市場經濟秩序。三是以治理商業賄賂為重點,嚴懲貪污、受賄、玩忽職守等職務犯罪。共辦理職務犯罪案件38件42人,如成功起訴了南頭海關緝私分局科長劉昕受賄案等,確保對職務犯罪案件辦準辦好,有力地懲治腐敗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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