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調查報告

時間:2022-04-28 04:45:00

導語: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調查報告一文來源于網友上傳,不代表本站觀點,若需要原創文章可咨詢客服老師,歡迎參考。

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調查報告

化解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穩定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首要任務。公訴是我國檢察機關核心的標志性職能之一,是檢察機關的窗口和形象,承擔著指控犯罪、維護公平正義的重要職責。充分履行公訴職能,可以有效化解社會矛盾。相反,公訴職能履行不到位,還可能會導致新的社會矛盾的產生。比如趙作海、佘祥林這類冤假錯案的出現,就不是在化解社會矛盾,而是在形成或者在某一個局部造成了新的社會矛盾。因此,如何充分有效地履行公訴職能化解社會矛盾是當前檢察機關面臨的一個重要課題。

一、貫徹寬嚴相濟,全力消除矛盾。寬嚴相濟是我國一項基本刑事政策,是化解社會矛盾、促進社會和諧的重要舉措之一。寬嚴相濟是指對刑事犯罪區別對待,做到既要有力打擊和震懾犯罪,維護法制的嚴肅性,又要盡可能減少社會對抗,化消極因素為積極因素,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統一。當前,社會轉型期刑事犯罪高發,公訴部門更要嚴把事實關、證據關和法律關,嚴厲懲處各類涉黑涉惡犯罪,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努力營造一個安定祥和的社會環境。寬嚴相濟中,寬是基礎和前提,其更加強調人權保障的價值取向,更有利于減少社會對抗,避免矛盾激化,從源頭上遏制矛盾的產生。貫徹寬嚴相濟,一是要充分發揮不起訴制度對犯罪的預防、改造、震懾之功能,進一步擴大不起訴的范圍,嚴格依法掌握起訴條件,充分考慮起訴的必要性,可訴可不訴的不訴。二是要對輕微刑事犯罪實行輕緩刑事政策。這類犯罪本身對社會關系破壞不嚴重,對這類犯罪從寬處理,有利于社會關系的修復,有利于真正做到“案結事了”。

二、完善辦案機制,切實化解矛盾。規范辦案行為,完善辦案機制,將整個辦案活動導入法制化、規范化的軌道,可以有效確保公訴辦案綜合效果,從而實現以立足公訴職能為基點,以化解社會矛盾為主線,通過創新辦案機制和措施,提升執法辦案效果,努力構建社會和諧的新型公訴模式。一是要轉變辦案理念,規范辦案行為。執法辦案要充分考慮社會需求,堅決摒棄機械執法、簡單辦案的觀念和陋習,注重公訴理念的與時俱進,按照高檢院“理性、平和、文明、規范”的執法要求,以理性的思維對待社會矛盾,以平和的態度解決群眾訴求,以文明的方式執法,以規范的行為辦案,通過踐行執法新理念,將執法辦案和化解矛盾、參與社會管理有機地結合起來。二是要構建質量管理機制,提高公訴公信力。案件質量是公訴的生命線,是法律權威和司法公正最直觀的體現,是消除不穩定因素、切實化解矛盾的底線。構建和完善案件質量管理機制就是要在檢察機關內部建立起對案件質量實施制度化、標準化、動態化的監控和管理體系,樹立起以“實體公正、程序合法、監督到位、辦理及時、效果良好”為內涵的案件質量觀,努力追求辦案法律、政治和社會等綜合效果的提升。三是要建立風險評估機制,提高矛盾化解的主動性。風險評估機制有利于及時發現、掌握、評判公訴容易引發社會矛盾問題的關鍵環節和因素,以便有針對性地采取措施,做到早發現、早疏導、早化解,主動作為,開展矛盾預防和瓦解工作。

三、重視延伸職能,積極調和矛盾。執法辦案不能僅僅滿足于對案件依法作出法律處理,而是要向修復社會關系、預防和減少犯罪、防范辦案次生矛盾等延伸,促進源頭性、根本性、基礎性問題的解決。一是要加強訴訟監督,促進廉潔執法。在狠抓自身公正廉潔執法的同時,加強與各部門的配合協調,力爭在監督執法不嚴、司法不公和司法腐敗上取得新成效。公訴更要切實加強對有罪不究、以罰代刑、有罪判無罪、重罪輕判、輕罪重判等問題的監督和糾正,并深挖背后的司法腐敗,推動法律監督工作由軟變硬,提升整個司法環境的廉潔度。二是要推行釋法說理,做到陽光公訴。在公訴工作中通過解釋法理、說清事理、講明道理,使案件的當事人得以充分理解法律,使案件的辦理置于社會各界的監督之下,增強公訴透明度,提高公訴公信力。三是要推進刑事和解,倡導恢復性司法。刑事和解是指在犯罪行為發生后,加害人與被害人直接協商,加害人以認罪、道歉、賠償等形式與被害人達成和解的一種司法制度。它能夠使加害人體會到犯罪給被害人造成的精神痛苦和物質損失,認識到自己行為的危害性,改過自新、回歸社會;同時,使被害人感受到加害人的悔悟和愧疚之意,經濟受到補償的同時心靈得到撫慰,幫助其有效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四、延伸公訴觸角,全面預防矛盾。最有效化解矛盾的方法就是力求將矛盾消除在萌芽狀態,有效地避免矛盾的擴大和發生。傳統公訴工作的對象都是已發生的矛盾。新時期、新形勢要求我們轉變這一觀念,積極拓寬公訴觸角,充分發揮公訴的社會管理職能,在推進社會管理創新、參與社會綜合治理上有所作為。一是要以檢察建議的形式幫助有關單位建章立制、加強管理。以辦案中發現的問題為切入點,牢固樹立社會管理責無旁貸的意識,加強對犯案情況、案發原因、犯罪規律的調研分析,善于發現突出治安問題和治安混亂地區的癥結所在,積極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矛盾糾紛和治安隱患的排查治理工作,推動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建設。二是健全司法救助體系。司法救助是一項社會工程,也是一個協作體系,單憑任何一個部門或單位都無法完成。公訴部門要積極參與司法救助體系的建立健全,圍繞在辦案中化解社會矛盾的要求,與有關部門緊密聯系,積極探索建立經濟救助、心理救助、安康救助、監護救助等多樣化司法救助體系,努力實現當事人“法度之外,情理之中”的合理訴求,實實在在把群眾困難解決到位,切切實實把矛盾化解于無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