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6:2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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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保險資金研究論文
我國保險業自2004年12月11日實現全國對外開放后保持平穩增長勢頭。截至2006年12月底,全國保費收入5641.4億元,同比增長了14.5%,略高于上年的平均增長速度。其中,產險保費收入1509.4億元,同比增長了22.7%;壽險保費收入達4132億元,同比增長了27%。隨著保費收入的增長,2006年保險行業總資產繼續保持快速增長。截至2006年12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1.77萬億元,同比增長26.3%。巨額的保險資金,表明了保險業蓬勃發展的良好狀態,也預示著保險業的風險。從國外保險業經營趨勢來看,直接業務承保利潤普遍下降,甚至虧損,保險資金業務已成為保險經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在資金業務中,保險資金的經營與管理的重要性也進一步凸顯。
現代保險業的重要特征是承保業務與資金業務并重,二者被喻為保險業發展的“兩個輪子”,對保險業的發展均具有重要意義。正如摩根·斯坦利所說:“投資是保險行業的核心任務,沒有投資就等于沒有保險行業……沒有保險投資,整個保險行業的經營是不能維持下去的。”因此,研究保險資金經營與管理的基本理論,總結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經營與管理的經驗,分析我國保險資金經營與管理中存在的問題以及相應的對策等具有重大的理論意義與現實意義。
一、發達國家保險資金的經營與管理
從表面上看,一國的保險資金運用狀況是由該國監管部門決定的,但更深層次上,它反映了保險業整體發展的內在需要,同時受到外部經濟環境、金融體系結構以及金融發展階段等多種因素的深刻影響。
美國整個金融結構以直接金融為主,而在資本市場結構中又以債券為主。資本市場內部結構以及成熟的市場規則制度使得美國資本市場成為高度有效的市場,資本市場同宏觀經濟波動的相關度相對較高,同時資本市場的收益率相對較高。盡管保險資金運用的外部市場環境比較成熟,但美國仍然實施多層次、嚴格的投資監管制度,強調系統監管和個體監管并重。美國保險監督協會(NAIC)制定了一系列示范法規以控制資產風險,確保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為了便于監管,NAIC證券評估處還對公司債券進行信用評級,并詳細地規定了對包括債務證券、投資組合、股本投資、動產、抵押貸款、不動產、對外投資以及人壽保險公司的保單貸款等在內的不同投資形式的質量和數量限制。與這種金融市場環境與監管制度相適應,美國保險資金的投資結構體現為以債券為主,在債券投資中又以高質量債券為主。在壽險公司的債券投資中,高質量債券(NAIC評定的1級和2級債券)占到將近95%。在非壽險公司的債券投資中,高質量債券也占到很高的比重。從投資實踐來看,美國的投資模式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美國保險公司的資產總量自1990年以來增長迅速,平均投資收益率保持在較高水平,凈投資收益則基本呈遞增狀態。
與美國相比英國保險資金運用較為分散。英國是保險資金運用最為自由、寬松的國家,監管當局對保險資金運用幾乎沒有任何限制。雖然英國也是以直接金融為主,但是英國保險資金運用以股票投資為主,因為英國是傳統的金融中心,股票市場發達。英國投資連接險十分發達,投連險保費收入占到了英國總保費收入的50%以上。保險負債結構也決定了股票投資在保險基金運用中的重要地位。
歐盟國家保險監管模式研究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歐盟地區保險業近年來已經頒布實施的和正在研究的償付能力標準Ⅱ、保險調解指令、歐洲再保險指令以及這些指令可能給歐盟國家保險業帶來的影響,并選取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分析歐盟保險業監管的三種模式。
[關鍵詞]歐盟保險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監管責任重組
隨著歐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歐元的啟動,歐盟的金融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歐盟各國監管結構的重組、歐盟層面監管合作的加強以及監管與規則的和諧化則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業變革的積極回應。歐盟國家的保險業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一、近年來歐盟國家保險業重要指令出臺情況
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于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兩個重要的指令和一個行業標準需要引起關注:
1.償付能力標準Ⅱ(solvencyⅡ)
國家保險監管研究管理論文
[摘要]本文分析了歐盟地區保險業近年來已經頒布實施的和正在研究的償付能力標準Ⅱ、保險調解指令、歐洲再保險指令以及這些指令可能給歐盟國家保險業帶來的影響,并選取幾個具有代表性的國家,分析歐盟保險業監管的三種模式。
[關鍵詞]歐盟保險監管;分業監管;混業監管;監管責任重組
隨著歐盟經濟一體化程度的不斷提高和歐元的啟動,歐盟的金融業發生了深刻的變革。歐盟各國監管結構的重組、歐盟層面監管合作的加強以及監管與規則的和諧化則是金融監管對金融業變革的積極回應。歐盟國家的保險業監管作為金融監管的重要組成部分,也呈現出一些新的特點。
一、近年來歐盟國家保險業重要指令出臺情況
歐盟不同成員國監管機構之間的合作以現有的歐共體指令為基礎。與國際合作的支持性框架不同,指令能夠而且經常對監管合作制定有約束力的義務,在一些情形下直接消除了合作的法律障礙。歐盟實施的各種金融方面的指令對歐盟金融一體化和監管合作具有極其重要的作用。在保險方面,歐盟近幾年也頒布了或正在研究一些法規、指令,對于歐盟保險業的發展和監管水平的提高具有重要的意義。有兩個重要的指令和一個行業標準需要引起關注:
1.償付能力標準Ⅱ(solvencyⅡ)
國家保險法律法規問題和缺陷論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二條規定:“保險是指投保人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證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者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投保人為了預防危險,將一定的保險費支付給保險人,如果危險事故發生或出現合同約定的條件,保險人則須按合同約定向被保險人或者保險受益人支付賠償金或保險金;作為保險人的保險公司則通過建立保險基金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由此可見,保險是為了分散危險、消化損失的一種商業活動,其目的是通過合同法律行為來實現的。保險合同具有“最大善意”、“雙務、有償”、“射幸”等特征。我國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保險立法經歷了以無到有,由粗到細的過程,逐步完善了相關法規:1983年實施《財產保險合同條例》,1985年《保險企業管理暫行條例》,1992年通過《海商法》,1995年通過了《保險法》。為了更好地貫徹實施《保險法》,中國人民銀行于1996年、1997年、1998年分別了《保險管理暫行規定》、《保險人管理規定(試行)》、《保險經紀人暫行規定(試行)》。這些法律法規對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促進保險事業的發生,解決保險爭議,完善商事法制建設,都具有重要意義。但也還有許多不成熟和不規范的地方,對比世界其他國家特別是發達國家完善的保險體系還存在著相當的差距。主要表現為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不夠全面,規范保險新業務的立法相對滯后等方面,以下筆者試從“近因”原則缺失、條款文字歧義等方面分析我國保險法律體系中存在的缺陷和不足,以求拋磚引玉:
一、“近因”原則的缺失
《保險法》規定保險活動的基本原則有:自愿原則、試實信用原則和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原則。而“近因原則”這一被國際保險業普遍運用的原則在我國缺乏運用的法律依據。所謂“近因原則”是指保險人按照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承擔責任時,其所承保危險的發生與保險標的的損害之間必須存在因果關系。在近因原則中造成保險標的損害的主要的,起決定作用的原因,即屬近因。只有近因屬于保險責任,保險人才承擔保險責任。而近因原則的缺失正是導致保險合同當事人,尤其是投保人產生凡是投保的利益遭到損失時皆可獲得賠償的想法的根源,從而導致一些不必要的糾爭。近因原則作為常用的確定保險人對保險標的的損失是否負保險責任以及負何種保險責任的一條重要原則,在我國《保險法》、《海商法》竟未作出明文規定,不得不說是我國保險立法的一重大缺憾。
二、不利解釋原則適用上的模糊
投保人和保險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通過保險合同來確立的,而作為附合合同的保險合同,不論是投保單、保險單還是特約條款,大部分都由保險人制定,在制定時,必然經過深思熟慮,反復推敲,內容多對自己有利,且已經基本實現了格式化。格式保險合同由保險人備制,極少反映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意思,投保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一般只能表示接受或者不接受保險人擬就的條款。再者,保險合同的格式化也實現了合同術語的專業化,保險合同所用術語非普通人所能理解,這在客觀上有利于保險人的利益。因此,一旦合同成立而雙方發生糾紛,投保人將處于不利的地位。為了保護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的利益,各國在長期的保險實務中積累發展了不利解釋原則,以示對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給予救濟。在格式保險合同的條款發生文義不清或者有多種解釋時,應當作不利于保險人的解釋,實際上是作有利于被保險人的解釋。我國合同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保險法第三十條也規定:“對于保險合同的條款,保險人與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有爭議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關應當作有利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解釋。”我國關于保險合同條款解釋的規定,已經實際上確立了不利解釋原則,與國際慣例是相一致的。這對于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經濟上的弱者)的利益維護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但在司法實踐中,由于缺乏統一明確的標準,以及不承認判例的拘束力,不同種類的保險合同用語經不同的法院解釋,關于該用語的正確含義,所表達的當事人意圖,以及由此產生的效果,可能會存在相互沖突甚至截然相反的結論。而由于不利解釋原則在適用上缺乏統一的標準,究竟何種條款能適用該原則,特別是不利原則能否適用于國家保險管理機關核定的基本保險條款,將直接影響保險合同雙方當事人的爭議結果。而我國保險法律法規中對此既沒有相應規定,關于這方面的案例和研究也鮮見于眾。
依照我國保險法第一百零六條規定。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基本保險條款,如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的保險人、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保險標的;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保險價值;保險金額等條款,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制訂。基本保險條款是運用于主要商業保險險種的保險條款;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凡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核定為商業保險的主要險種的,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制訂基本保險條款。國家的基本保險條款,各保險公司應當執行。此類條款所使用的語言被保險管理機構依法規定核準,理應不存在歧義,但實際生活中,保險人根據其自己的認識水平和為了謀取最大化的利益,在備制保險合同時依自己需要將基本條款插入其中,而投保人對保險合同的備制不能做任何事情,而且往往在訂約時也難以全面知曉保險合同的性質和內容,根本就無從知曉哪些條款屬于基本條款,就更別提理解了,例如對“現金價值”一詞,有的保險合同中將其定義為:“本合同的保證現金價值、所有繳清增值保險的現金價值以及累計紅利之和。”有的保險公司則干脆對其未作任何解釋,投保人對該詞只有靠自己理解,但實際上“現金價值”一詞的定義應該是責任準備金扣除退保費用后的金額,而責任保證金指的是保險公司從保戶累積的保險費中扣除被保險人的死亡成本以及分攤保險公司所發生的費用再加上利息計算后所得金額。所以被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中的弱勢地位是顯而易見的。一旦當事人對基本條款發生歧義或者文義不清的爭議時,法院對是否應當適用不利解釋原則就會因缺乏統一的認知標準而感到無所適從,不僅會影響被保險人的利益和保險人的商業信譽,也會給國家法制的統一和法院裁判的權威性帶來不利的影響。
國家保險公估人的評價論文
[摘要]按照國際慣例,保險中介由人、經紀人和公估人三類主體構成,我國早已出現了保險人,經紀人也已正式啟用,建立一個完善的保險中介市場,還需要公估人規范執業。本文闡述了公估人產生的背景,分析了其存在的重要價值,指出為完善公估人制度,還須提高公估隊伍人員素質、加強機構設置、建立擔保機制。
[關鍵詞]保險保險公估人中介市場理賠
隨著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分工細化,保險公估人制度應運而生,我國目前階段,由于保險公估在保險業界起步最晚,業內對其重視程度和應用情況都較發達國家存在明顯差距,在保險業日益市場化和國際化的今天,充分認識保險公估人的經濟價值,重視組建高效、專業的保險公估人隊伍,實現公估服務自我完善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保險公估人產生的背景
保險公估人作為一個專門從事保險標的查驗、評估及保險事故認定、估損、理算等業務,并據此向委托方收取服務費用的機構,是保險市場發展到一定階段實行專業分工的產物,是保險業持續發展的必然要求。
(一)市場競爭的加劇促使保險業分工
新興市場國家保險監管制度論文
在經濟、金融全球化趨勢日益明顯的情況下,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市場和其他市場一樣,也面臨著許多特殊的挑戰,其中保險監管制度的調整和與國際接軌問題首當其沖。
應當客觀地看待新興市場國家保險制度的弱點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研究報告認為,一些新興市場國家經濟的不穩定,主要是由一系列微觀經濟問題和制度方面的失靈造成的。這些國家,在進行了重要的結構性轉變后,常常會出現高通貨膨脹率等宏觀經濟環境的不穩定的情況。就保險業而言,問題首先是由于保險公司內部管理松懈引起的。由于內部控制不力,出現道德風險,公司所有者缺乏應有的積極性去謹慎行事,并對經營管理人員進行監督,這種情況通常會引發制度上的失靈。公司的經營管理人員可能會在一種與合理的財務慣例不一致的目標指導下行事,而與此同時,他們卻可以避免外部紀律的約束。法律框架不健全,使得管理松懈和公司控制不力等問題變得愈發嚴重。
按照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觀點,要在新興市場國家建立健全與國際接軌的保險監管制度,必須首先具備一些基本的前提條件,必須要有合理的經濟結構和良好的宏觀政策,以便維持金融市場的穩定,防止市場出現嚴重扭曲。如果整個經濟不穩定,銀行、信貸和稅制等金融與法律基礎不健全,保險業就不可能穩健發展。同時,還必須在社會各方面達成共識,支持建立和維持健全的保險市場所必需的措施。新興市場國家的保險監管制度只有當達到了國際認可的審慎標準,保險業只有已頗具備競爭性、專業性和透明度時,保險市場才能實現真正的整體穩定。
雖然在許多方面都急需進行改革,但必須看到,新興市場經濟國家的保險市場之間有著很大的差別。保險制度的調整必須考慮到每個國家的特殊情況。此外,保險監管框架也必須經常進行調整,以便適應不斷變化的條件、觀念和市場需求。
應當為充分發揮市場機制作用創造必要的基礎條件
加強保險業改善建立國家保險革新發展試驗區的建議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保險業改革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6〕23號),加快我市保險業創新發展,將深圳建設成為我國保險業創新發展的試驗區,現結合我市實際,提出如下意見:
一、從戰略和全局的高度加快促進深圳保險業的創新發展
(一)保險業是金融業和社會保障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加快保險業創新發展,對做大做強我市金融支柱產業,完善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和諧深圳效益深圳具有非常重要的戰略意義。我市保險業發展目前面臨新的歷史機遇,加快推進保險業發展,是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發展金融支柱產業戰略決策的重要內容;保險業是市場經濟條件下風險管理的基本手段,加快保險業創新發展,有利于應對災害事故風險,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經濟穩定運行;有利于完善我市社會保障體系,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實現社會穩定與和諧;有利于化解各種創新風險,激發社會的創新活力和潛能。
(二)加快我市保險業創新發展的總體目標,是按照在全國保險業領先、向成熟保險市場看齊的要求,建設一個市場體系完善、服務領域廣泛、經營誠信規范、償付能力充足、綜合競爭力較強,發展速度、質量和效益相統一,與深圳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現代保險業。力爭用五年左右的時間,把深圳建設成為保險機構聚集中心、保險市場輻射中心、保險技術和管理經驗引進創新中心、保險產品研發中心、保險人才交流培訓中心、保險資金運用中心。立足深圳經濟社會發展實際,學習成熟保險市場成功經驗,努力在速度、效益、誠信和規范經營等方面走在全國前列。
(三)加快我市保險業創新發展的主要任務,是充分利用我市市場化、國際化程度較高的優勢,發揚敢想、敢闖、敢試的特區精神,求真務實、開拓創新,爭取在發展水平、創新活力、服務能力、市場體系、管理水平、誠信規范、監管水平、隊伍素質等方面在全國保險業處于領先地位、向成熟保險市場看齊,充分利用全國保險業創新發展試驗區的優勢地位,努力實現我市保險業的跨越式快速發展,推動我市保險業進入一個新的歷史階段。
二、推進自主創新,提升保險業服務經濟社會發展的能力和水平
全球保險業并購動因、影響及啟示
【摘要】并購是企業采用外部交易型戰略實現資本擴張的重要手段,公務員之家版權所有,全國公務員共同的天地!已經越來越得到理論界與企業界的關注。針對世紀年代至今全球保險業掀起的并購熱潮,本文運用理論和實證研究法,分析了并購動因及負面影響,并結合中國實際,對如何積極、穩妥推進中國保險業的戰略并購提出了一些見解。
經濟全球化是世紀世界經濟的鮮明特征。在這一背景下,全球保險資本自世紀年代以來,經歷了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并購和重組,產生了一批巨型保險集團。深入研究保險業并購的動因和特點,對推動我國保險業的重組,進而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際保險業并購浪潮的動因分析
一外部動因
.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
世紀年代中期,世貿組織成立,各國經濟交往更加密切,生產要素相互融合、滲透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導致跨國公司和信息技術迅速發展。保險市場進入障礙減弱甚至消除,保險公司跨國并購此起彼伏,借以擴大規模,拓展經營地域,提升市場份額。
我國保險行業發展論文
內容摘要:從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發展情況看,保險行業發展呈現弱周期特征。但是,我國保險市場卻呈現強周期、大波動性的發展特征。本文認為,保險行業發展處于初步發展階段和行業粗放式經營是我國保險行業發展周期背離的根本原因。未來保險行業發展亟需轉變發展方式,并把握科學發展這個主線。
關鍵詞:保險行業周期性波動性背離原因剖析
發達國家保險行業的弱周期性發展特征
(一)理論分析
從發達國家保險市場發展情況看,保險行業發展呈現弱周期特征。兩個方面的指標可以佐證:保險總收入與相關指數周期性;保險投資收益與相關指數的周期性研判。
保費收入與GDP、CPI指數的增速具有一定的相關性。人均GDP的增加也將一定程度地帶動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加,當收入增加時,各類保障需求將會顯現,購買保險產品的需求會提高,因此保費增長與人均GDP的增長相關性較高。
全球保險業并購研究論文
經濟全球化是21世紀世界經濟的鮮明特征。在這一背景下,全球保險資本自20世紀90年代以來,經歷了史無前例的大規模并購和重組,產生了一批巨型保險集團。深入研究保險業并購的動因和特點,對推動我國保險業的重組,進而提高我國保險業的國際競爭力,無疑具有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際保險業并購浪潮的動因分析
(一)外部動因
1.經濟全球化進程加快
20世紀90年代中期,世貿組織成立,各國經濟交往更加密切,生產要素相互融合、滲透的趨勢進一步增強,導致跨國公司和信息技術迅速發展。保險市場進入障礙減弱甚至消除,保險公司跨國并購此起彼伏,借以擴大規模,拓展經營地域,提升市場份額。
2.保險市場發展不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