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保險范文10篇

時間:2024-02-03 09:08: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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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

保險國際化與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界定論文

摘要:我國保險業已全面對外開放,保險國際化成為人們關注的焦點。本文在對保險國際化與保險企業國際化進行界定的基礎上,結合我國保險業發展的實際從四個角度對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予以現實思考。

關鍵詞:保險企業國際化現實思考

一、保險國際化與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界定

保險國際化是指各國保險活動日益跨越國界,相互聯系不斷加強的過程,即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其一,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一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它包括本國保險人與國外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和國外保險人與本國被保險人之間的關系,具體體現為本國保險人走出國境到國外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國外保險公司到本國開設分公司或子公司;其二,保險人與再保險人之間的分配關系。這是第二層次的保險分配關系,反映著保險資本的社會化、國際化。保險分配關系的兩個層次反映著保險分配關系在國際范圍內的體現。隨著保險活動的擴展,保險國際化的內容日益豐富,主要有保險企業國際化、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監管國際化等方面。

保險企業國際化指一國的保險業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開展保險業務,形成信息靈敏、規模適當、結構合理的保險企業網絡。同時在對等的條件下,允許外國保險機構進入本國,開放本國的保險市場。

二、我國保險企業國際化的現實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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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發展研究論文

[摘要]保險發展經歷了區域性到國際化、原始期到現代化的過程。國際保險關系是通過保險資源要素在國與國之間的流動,以及保險經營在國與國之間的活動所形成的關系。國際保險市場既是各國保險交易關系在國際間的延伸,又是世界范圍內謀取風險廣泛分散的各類保險交換關系的總體。

[關鍵詞]國際保險,國際保險關系,國際保險市場模式

一、國際保險發展趨勢及變革

(一)國際保險組織形式及變化

1.股份制保險組織形式。在世界50強保險公司排名榜中,大部分為股份制保險公司,而且跨國經營的保險公司也大多為股份制形式。從發展趨勢看,股份制形式的保險公司還會有進一步的發展。

2.合作保險組織形式。它是由需要保險的個人或單位共同出資組織起來的保險實體。合作保險組織通常也采取公司形式,它以相互保險公司的形式活躍在保險市場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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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公司發展論文

摘要:面對經濟金融開放的新形勢,國內保險公司不僅要鞏固和發展國內保險市場,還要主動出擊,努力爭取占領一部分國際保險市場份額。國內保險公司在實施國際擴張戰略時,可以選擇自身擴張、戰略聯盟、跨國并購、海外上市等途徑。在拓展國際保險市場的過程中,國內保險公司應結合自身特點,選擇合適的目標市場,科學設計保險產品,建立有效的營銷渠道。只有積極探索走國際擴張之路,才能發揮國內保險公司的競爭優勢,實現規模經濟,增強其國際競爭力。

隨著我國加入WTO,金融業對外開放步伐不斷加快、開放范圍不斷擴大,已成為歷史發展的必然潮流。尤其是在國內保險市場,國內保險公司與外國保險公司平等競爭的局面正在全面鋪開,如何鞏固已經占領的國內保險市場份額,這一問題已經引起了有關專家、學者和實際工作者的高度重視。本文認為,國內保險公司不僅要鞏固和發展國內保險市場,還要下大力氣研究走出國門參與國際競爭的問題。在保險經營國際化和保險市場全球化的背景下,研究國內保險公司的國際擴張戰略問題,具有極為重要的現實意義。

一、國內保險公司國際擴張的必要性

概括地講,國內保險公司的國際擴張是適應經濟金融開放形勢,增強自身競爭力的需要。實際上,保險公司經營的國際擴張是對經濟全球化、保險顧客全球化的現實反應。具體可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分析。

1、實現規模經濟。保險的基本職能是分散危險和補償損失。而保險公司承保風險的前提條件之一就是擬保風險要符合“大數法則”,即某一風險必須是大量標的均有遭受損失的可能性(不確定性),但實際出險的標的僅為少數(確定性)。保險公司通過對大量不確定的風險收取保費,建立相應的賠付基金,對少數確定性危險給予補償。保險公司的保險經營過程,既是風險的大量集合過程,又是風險的廣泛分散過程。保險公司從事保險經營的首要原則是風險大量原則,即保險公司應在可承保的范圍內,根據自己的承保能力,爭取承保盡可能多的風險和標的,因為只有這樣才能建立起雄厚的保險基金,才能確保保險經營的穩定性。因此,在經濟開放新形勢下,國內保險公司應抓住機遇,大膽探索,積極對外擴張保險業務,通過增加保險業務規模來降低單位保險標的的保險費率,提高保險經營的穩定性,從而實現保險業務的規模經營。

2、分散經營風險。保險公司所從事的經營活動不是一般的物質生產和商品交換活動,而是一種特殊的勞務活動。保險公司在保險經營過程中應當遵循的一條重要原則就是風險分散原則。如果保險人所承保的風險在某段期間或某個區域內過于集中,一旦發生較大的風險事故,可能導致保險企業償付能力不足,就會威脅到保險公司自身的生存和發展。因此,保險公司分散經營風險的第一步就是要在拓展保險業務時注重保險品種和保險區域的合理分散,通過有效分散保險業務,從而抵消單個保險的非系統性風險。在經濟開放、貿易自由化、金融國際化的背景下,國內保險公司應充分利用有關WTO成員國最惠國待遇和國民待遇的條款,遵循保險經營的大數法則和時空分散原則,走出國門,把自己置身于整個國際保險市場的環境中,根據自身優勢和不同的市場特點,確定自己的目標市場,分散業務區域,降低經營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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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保險監管框架論文

摘要:為適應中國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迫切需要,必需建立國際化保險監管框架,其內容包括: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建立科學規范的監管人員培訓制度。

保險監管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趨勢下,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風險國際化、保險業務國際化和保險機構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正在加強彼此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在更廣的范圍內履行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防范保險風險的跨國傳播,促進全球保險業穩健發展。在保險監管國際化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的背景和形勢下,中國的保險監管也必須順應形勢,在監管制度、規則、標準等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實務中有許多問題尚處于探索之中。特別是在新形勢下,中國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與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環境不適應甚至沖突的地方。中國的保險監管應當放開眼界,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一切成熟和成功的保險監管制度和保險監管經驗。其中,建立國際化的保險監管框架是必需和必要的。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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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化保險監管框架研究論文

摘要:為適應中國保險監管國際化的迫切需要,必需建立國際化保險監管框架,其內容包括: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保險監管會計、審計和精算制度;建立現代化的保險數據庫和完善的信息披露制度;建立靈敏的風險預警系統;建立保險監管交流與協作制度;建立科學規范的監管人員培訓制度。

保險監管國際化是經濟全球化和金融國際化趨勢下,保險市場國際化、保險風險國際化、保險業務國際化和保險機構國際化的客觀要求和必然結果,各國保險監管機構正在加強彼此之間的交流與協作,在更廣的范圍內履行保護保單持有人利益,有效防范保險風險的跨國傳播,促進全球保險業穩健發展。在保險監管國際化和中國加入世貿組織,中國保險業對外開放不斷擴大的的背景和形勢下,中國的保險監管也必須順應形勢,在監管制度、規則、標準等方面逐步與國際接軌。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歷史較短,實務中有許多問題尚處于探索之中。特別是在新形勢下,中國過去的保險監管在理念、目標、思路以及監管實踐等方面還存在與市場經濟和開放經濟環境不適應甚至沖突的地方。中國的保險監管應當放開眼界,吸收和借鑒世界各國一切成熟和成功的保險監管制度和保險監管經驗。其中,建立國際化的保險監管框架是必需和必要的。

一、建立治理結構、制約機制和市場競爭機制健全的監管環境

要想取得良好的制度管理,必須要求保險公司制定適當的經營戰略,建立一支有能力、負責任的管理隊伍。應當鼓勵保險公司建立一種能夠加強利益相關者監督作用的所有翻結構。為了加強對管理成效的監督,限制不良動機,避免外界對保險機構商業活動的干預,應當在良好的財務狀況基礎之上,建立股權多元化的保險機構。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良好的制度管理,制定內容廣泛的內部控制和決策程序,由經驗豐富的人員實施,由管理部門進行監督。在履行職責過程中,即使是能力很強的管理部門也難免犯錯誤,因此,有效的風險管理非常重要,保險機構應當具備衡量、監督和控制不同風險的有效手段和措施。市場化的改革有利于促使保險機構增強自主意識和責任意識,有利于改善資源配置,提高市場效率,有利于更好地保持供需平衡,以合理價格提高服務質量。在加強謹慎監管的前提下,應當逐步取消不必要的限制,創造保險市場開展廣泛開放的競爭氛圍,允許業績較好的保險機構展示他們優勢,應當繼續推進對外開放政策,嚴格履行人世承諾,積極引進外國保險機構,逐步豐富中國保險市場。

二、建立符合國際規則的審慎監管規章框架體系

通過保險監管法律、規章和標準的推行,使市場參與者確信,保險市場的規則和作法是可靠的,進而增加市場的透明度和參與者的信心。應當經常檢查和改進保險立法工作,以便適應新的市場情況。由于中國的保險監管正處于新舊體制和觀念交替參雜的特殊階段,因此在制定適合市場環境的法律制度方面,也面臨著特殊的挑戰。通過比較可以看出,當前中國的保險監管法規雖然從內容上講,在很多方面已經基本符合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評估標準,但是我們還沒有形成一個系統、清晰的保險監管法律和監管規章體系框架。特別是我們的監管規章和規范性文件紛繁雜亂,它們之間,以及它們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之間缺乏鉤稽關系,不能明確反映出立法者所遵循的監管理念和邏輯。一個非常重要的缺陷是沒有審慎監管的概念,應當參照《保險監管核心原則》的要求,對現行紛繁雜亂的監管規章和各種規范性文件進行徹底清理、歸類、調整和歸并,給經營者和監管者一個清晰的線索,以便大家能夠很容易地了解和掌握。盡快建立一個適合我國保險業經營與監管需要、符合國際慣例、比較完備的保險監管法律、規章體系,使我國的保險經營和監管活動完全納入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執法必嚴、違法必糾的法制化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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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職院校國際保險論文

一、國際保險專業人才的培養目標

基本能力主要包括思維能力、自學能力、計算機操作能力以及與他人合作的協調能力、開拓創新能力、組織管理能力、分析和解決問題的能力、公關協調能力、應用文寫作能力、職業道德、責任感、敬業精神等綜合素質。專業能力主要包括國際保險業務中的產品營銷能力、理財規劃能力、汽車駕駛與維修技能、保險理賠能力、會計記賬能力和財務分析能力等工作崗位所需的操作能力。語言能力即較強的英語語言表達能力,在國外或國內、外資企業生活和工作中的口頭表達和書面達能力。

二、國際保險課程設置的基本原理

高職院校具有為社會培養適用人才和為個體發展服務的雙重目的。為此,在國際保險專業課程時,可以參考和運用學術界已有的課程設計理論,結合國際保險業務的發展狀況,其專業課程設置原理如下:

(一)課程設置體現國際特色

國際保險教育的培養目標就是要培養學生具有國際化視野和國際意識,熟悉國際保險運營和保險知識與技能,培養學生熟練掌握至少一門外語,具有良好的國際交往能力和溝通能力。課程設置要注重提高學生的語言能力,才能運用外語了解學術研究前沿,用于指導工作實際,實現前瞻性發展。課程設置時,可以利用中外合作資源、保險行業協會的資源與優勢,與行業專家共同切磋課程設置的合理性,促成學生參加職業能力考試認證、甚至是國際認證,與國際標準課程相通,以核心課程建設為牽引,引入行業企業的新知識、新成果和國際通用的技能型人才職業資格標準,培養外向型的國際化人才,加速實現與國際先進水平和標準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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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思考

一、修訂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的原因分析

保險合同是指當保險事件在未來發生并使保險客戶受到不利影響時,保險人將給予保險客戶一定補償的合同。保險合同的結果不確定,公司每年的損益也不能得到精確的數值,這就意味著保險合同會計嚴重依賴于其假設。同時,保險合同也可能包含儲蓄成分(即無論是否發生投保事件,公司都有義務向保險客戶支付一定的金額)。這些因素都對衡量保險合同及其業績報告提出了挑戰。國際現行保險合同準則IFRS4作為一項過渡性會計準則,存在著不容忽視的問題。首先,IFRS4缺乏可比性。根據IFRS4的規定,各司法管轄區的公司可基本沿用其在采用IFRS之前的會計要求。不同的會計模型會根據每個管轄區保險產品的情況和類型而不斷發展,且通常獨立于該管轄區內其他交易的會計處理。這就直接導致了這些保險合同會計處理的顯著多樣性。因此,世界各地的保險公司之間幾乎沒有可比性。根據IASB,一家保險公司如果使用不同的會計語言,即在集團內部財務報表與法定財務報表間采用不同管轄區的GAAP,那么其所呈現的收入(revenue)、營業收入(operatingincome)以及權益總額(equity)的差異百分比甚至會超過50%,也就是說,其中至少有一種會計語言是錯誤的。同時,保險業與金融業其他部門(如銀行)之間也缺乏可比性。例如,保險費通常包含儲蓄部分(許多保險產品將保險保障與投資理財結合),一些保險公司將他們收到的所有存款都作為收入處理,你能想象一家銀行或資產管理公司這樣做嗎?再比如,保費收入通常是以現金制確認的,這與收入確認的一般原則也是不一致的。許多保險公司深知當前會計準則的缺陷,都向投資者提供非公認會計原則(non-GAAP)指標,如嵌入式價值估計等補充信息,但是這些信息的有用性卻往往受限于可比性的缺失。其次是會計信息缺乏透明度。在會計實務中,對于如金融期權等具有復雜特性的保險合同,公司在報告其價值時往往具有不完全性,同時,公司使用的信息也通常是沒有經過更新的。為了適應會計實務的上述特征,IFRS4明確規定,公司不需要確保其保險合同的會計政策是相關可靠的。因此,IFRS4引起了問題,特別是當信息使用者比較跨轄區的保險合同時,IFRS4并不利于其作出經濟決策。保險行業會計實務質量差、會計信息嚴重缺乏可比性是投資者及保險業均關注的問題且急需改善。根據四輪實地測試結果,IASB認為,IFRS17的出臺將為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多關于公司財務狀況和業績的信息以提高信息的相關性和透明度,且在統一的會計原則框架下,信息的可比性也會得到顯著提升。

二、新保險合同準則對保險合同計量的影響

根據IASB的征求意見稿及相關文件,新準則IFRS17對保險合同會計的影響將主要體現在計量和列報兩方面。在對保險合同進行初始計量時,首先要對保險人履行保險合同時產生的現金流量通過概率加權進行準確無偏的估計。保險合同產生的現金流量主要包括保費收入以及履行合同的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次,要對未來現金流量進行折現。在折現率的選擇上,第一是要能夠反映負債現金流量的特征,且應去除未在現金流中反映的影響因素;第二折現率應與具有一致特征金融工具的可觀察市場現金流量一致。在折現率的確定方法上,主體可采用“自上而下”方法(采用無風險利率加低流動性溢價進行估計)或者“自下而上”方法(采用相關資產組合的收益率扣除與保險合同負債不相關的折價因素)。最后要進行風險調整,即對實體未來現金流量和成本的不確定性進行評估并對保險人予以補償。而在后續計量中一項較為重要的變化就是合同服務邊際(CSM)的解鎖。合同服務邊際是指保險合同的未實現利潤,且按最能反映合同剩余服務的方式系統地在保險責任期間內攤銷,即將簽單首日的利潤逐步于保險合同期間確認。根據IASB的文件,新準則將作出如下規定:實體應隨著未來現金流假設的改變,重新校準合約服務邊際。若過去及當前保險給付有關的現金流量有所改變時,差額反映在損益中;當未來保險給付有關的預期現金流量改變時,合同服務邊際則應隨之調整,即通過重新校準邊際,促使實體更加準確地估算未來現金流量,對未來的利潤也能有更加正確地估計。不同類型的會計估計變更差額計入的會計科目也有所調整:若是預測的未來現金流量或者是風險調整發生了變化,差額需計入當期損益;若是折現率發生了改變,考慮到保險公司龐大的負債及支持這些負債的資產對市場利率如此敏感,IASB決定將利息支出從損益與其他綜合收益項下做區分,利息費用將拆分為兩部分:以初始折現率計量的攤余成本信息計入損益科目,而折現率的變化將反映在其他綜合收益里,以避免市場利率的短期波動使人難以正確理解保險業者的業績表現。此外,新保險合同標準還為其他類型的合同提供了修改的會計模型。不同類別的保險合同的某些現金流會隨著基準項目的收益變化通過合約特別約定的連結或者間接的連結而變化。對于要求主體持有標的項目并掛鉤項目可變現金流的保險合同,IASB引入了特別的處理方法,即“變動收費法”(vari鄄ablefeeapproach)。變動收費法的使用范圍主要包括:合同明確了保單持有人對特定基準標的資產享有一定份額;公司預計將基準標的資產收益中相當大份額支付給保單持有人;公司預計支付給保單持有人的現金流,有相當大比例會隨著基準標的資產現金流的變動而變動。變動費用法與一般模型相比主要有兩處區別:其一,在后續計量和風險緩解方面,變動費用法體現的是擔保價值和合同服務邊際中股東份額的變動,而一般模型則包含SCI中所有會計假設的變動;其二,在利息增值方面,變動費用法認為剩余邊際應以當前市場利率增計利息,而一般模型則以與初始確認時確定期望值的折現率相同的利率增計利息。IASB的這項改變旨在減少保險合同的會計錯配問題,從而增加會計信息的相關性和可靠性。列報方面,主要是引入了保險收入的新定義,以滿足投資者對使用與其他行業收入盡可能一致的更顯著收入的要求。保險合同收入將定義為以下三者之和:與未來保險保障相關的現金流量的風險調整變動、當期計入損益的合同服務邊際金額以及保險期間內預計理賠和給付的金額,并將剔除投資部分。披露方面,新準則將提供對財務報表中科目數額的更多細節,如風險及合同服務邊際、未來現金流量的現值和保險期內新簽訂的合同等,并將繼續推進IFRS4中與發行保險合同有關風險的一些披露,如風險的性質程度以及信用、市場、流動性風險等定量數據。

三、實施新保險合同準則的意義

IASB認為,修改后的國際保險合同會計準則將會完善IFRS4在可比性和透明度兩方面的不足。具體如表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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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險風險處置國際實踐及啟示

摘要:專業高效的存款保險處置機制有利于防范金融風險蔓延、提高問題機構處置效率、維護金融體系穩定,最大限度發揮好存款保險基金作用。激發存款保險制度與最后貸款人職能的協同作用,做好金融風險防范和處置工作是基層人民銀行履職實踐中亟待研究的前沿課題。從國際視角比較各種存款保險制度風險處置模式,著重分析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的救助和處置機制,可以為做好我國存款保險制度的風險處置工作、提高風險處置水平提供借鑒和啟示。

關鍵詞:存款保險;金融風險;金融體系;風險處置機制

一、國際存款保險風險處置主體、處置方式及案例

(一)風險處置主體

存款保險的風險處置主體與一國的金融監管體制密切相關。美國、澳大利亞、俄羅斯等國家主要是由一國的中央銀行來承擔,如美國的存款保險公司(FDIC);歐盟、日本由兩個或更多部門組成,并建立了相應的職責分工和問責機制,如歐盟由單一處置理事會(SRB)和歐央行共同負責,歐央行的職責在于判斷問題金融機構是否具有破產的可能性,一經歐央行認定,就會啟動存款保險處置程序,由SRB負責風險處置并決定風險處置的規模;日本由金融廳和存款保險公司(DICJ)共同負責,金融廳決定啟動處置程序,DICJ負責問題機構的風險處置,必要時財務省還會為DICJ提供融資擔保。

(二)風險處置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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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責任保險國際情況分析

摘要:放射源責任保險是指在被保險人使用放射源造成第三者受到輻射損害或環境污染,依法應負賠償民事責任,并被提出賠償要求時,保險人承擔賠償責任的保險形式。該險種在歐美國家有成熟的應用,本文旨在深入了解有關國家在放射源責任保險領域的實踐經驗,結合對我國核技術利用領域法規的分析,提出完善相關法律制度、在高風險行業或企業試點推行放射源強制責任保險、推行個性化的保險費率和保險限額、適時推行放射源領域從業人員健康損害保險等建議,為我國后續開展放射源責任保險工作提供借鑒參考。

關鍵詞:核損害賠償;放射源;輻射事故;責任保險

近年來,我國核技術應用產值年均增長率超過20%,產值已超3000億元。伴隨產業發展,放射源和射線裝置輻射事故時有發生。《核安全與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三五”規劃及2025年遠景目標》明確提出“推動高風險放射源輻射安全責任保險試點工作,推動在Ⅲ類以上放射源應用于放射性測井和工業移動探傷領域建立責任保險”。研究放射源責任保險國際情況,不僅有助于指導我國完善相關法律制度,保障從業者和公眾在遭受輻射損害時得到及時的損害賠償,減少政府參與輻射事故善后處理的時間、人力和財力,而且對推動我國核技術應用產業與國際先進水平接軌有重要作用。

國外放射源責任保險的現狀

兩大核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尚未對放射源責任保險進行規定目前國際上存在兩大核損害賠償公約體系,分別是聯合國國際原子能機構(IAEA)牽頭主導的《維也納公約》體系和歐洲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牽頭主導的《巴黎公約》體系。該兩大體系適用范圍均未將放射源包括在內,對于放射源責任保險的相關規定更多是由各國國內法進行約定,沒有統一的標準和范圍。

歐洲國家投保放射源責任保險意識較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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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際船舶保險條款論文

[摘要]本文介紹了2002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在承保危險上的變化、特別是對潛在缺陷的理解問題,分析了條款的缺陷和實踐中可能會產生的爭議。

[關鍵詞]2002年國際船舶保險條款;承保范圍;潛在缺陷

2002年在倫敦保險市場上出現了一套新的船舶保險條款,同時,現行的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仍可選用。從這些變化本身很難看出隱藏在制定該新條款背后的真意。但是,一些變化引發了對條款含義和效力的嚴重爭議。本文旨在分析列明承保危險條款的變化,尤其是對潛在缺陷的理解問題。

介紹和背景

2002年新的《國際船舶保險條款》沿襲了1983《協會定期船舶保險條款》(簡稱1983年條款)和1995年《協會定期船舶保險條款》(簡稱1995年條款)列明風險的形式。條款變得冗長,納入了一些可能不被雙方同意而訂入保單的條款,使得條款的使用變得更麻煩。

對于承保范圍,《協會船舶定期保險條款》第6條,如今規定在第2條。除了一些極小的變化,此條款主要的變化體現在對鍋爐爆炸、尾軸斷裂和潛在缺陷的處理方面。1995年條款有與眾不同之處,即第6.2款對謹慎處理但書的規定為“如果此種損失或損害并非由于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或船技主管或他們的岸上管理人員未謹慎處理所致”。新條款的第2.2款但書的規定卻與1983年條款的規定相同,即“如果此種損失或損害并非由于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或管理人未謹慎處理所致”,刪除了“船技主管或他們的岸上管理人員”。因此,由于但書措詞的變化,在新條款第14條規定之下,被保險人、船舶所有人、管理人將承擔更大的責任,承保危險的范圍比1995年條款的規定縮小。事實上,在某些情況下,船舶所有人的境況將更糟,因為第14條的規定不僅僅適用于第2.2款受但書限制的列明風險造成的任何損害,也適用于第2條列明風險造成的任何損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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